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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: 晋中市公—共租赁住房配租与】退出:管理实施细则— :第一章 总 】则 第一条】 为切实》。规范公共租赁—住房申请、审—核,、登记、轮候程序】加强公共《租赁住房配租—与退出的管理与监】。督根据山西省公【共租赁住房配—租与退出管》理办法等有关规定】结合晋?中,实际制?定本实施细则 ! , 《第,二条 本》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!租赁住房配》租与退出管理—适,用本实施细》则 : 【第三条 《 本实施细则所称】公共租赁住》房是指限定建设【标准和租金水平面】向城镇中《等偏:下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、新就业无【房职: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!。。租满:足其自住需》求的中小套型—住房 —    《本实施细《则所:称城镇中等偏—下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是指家庭人均【可,支配收?入在当地上年—。。度,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!。收入的?80:%至100%之间人!均住房建《筑面:积低: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!房面积60%或【者无住房《的,城镇家?庭  —   本实施—细,则所称?。新就:业无房?职工是指学校毕业】。或者部队复退—。。。不满5年具》。有就业地《户籍且?无,住房的?从,业人员 —     本实【施细:则所称外来务—工人员是指在就业】城,镇人力资源和社会】保障部?门进行劳《动用工备案1年【以上并缴纳社会【。。保险:无就:业,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!。 — 第四条 具有】当地城镇非农业【户口:家庭收入、财产、住!房情况符《合当:地,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!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!下,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、新就业无》房职工和在》。。城镇就业一定年【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!申请租赁《公共租赁住》房 》    廉租住房保!障对象?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!对象亦可《申请: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!。     县(!区、市)、开发【区可:根据本地经济社会】发展情况《、中等?偏下收入住》房困难家庭》情况和?公共租赁《住房筹集情况确【定并适时调整配租】保障范围《、保障对象收—入,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!件并:向社会公布》 : , 第五条 !。 公共租赁》住房配?租与退出应当遵【循申请?条件公开《、审核程序透—明、轮候《规则公正、配租【结果公平的原则【 — 第六《条, , 各:县(区、市)—人民:政府、?开,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!政区域的《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与?退,出管理工作县—(,区、市)、开发区】住房城乡建设(【房地产)《主管部门负责组【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!。公共租赁住房配【。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市!、,县(区、市)和开发!区,的,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!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!。)、社区居》委会应当依照—本,实施细?则的:规定和职《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!做好公?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!出管:。理,工作 》   ? , 住:房,城乡: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部门负责受!。。理街道办事处(乡】、镇人民政府—)上报资料审—。核申:。请人家庭住房情【况,会同:民政:。、监察、《。公安等相关部门【。联合:审查申请人资格 !   《  民政部门负【。责以联合办公等形】式组织公安、—人社、税务、工商、!金融等部门审—核申请人家》庭收入、财产—情况    ! 监察机关负责【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!核、配租程序及行】政效能?     公!。安机关负责》审核申请人家庭【人口情况《向民政部门提—供,申请: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!成员车辆、户—籍登记核查信息【     人!社部门负责向民政】部,门,提供:申请人各《项社:会保险缴纳信息 】 ? , ,  税务机关负责向!民政:部,门提供申请人—。上年度的报》税、完税信》。息     !工,商行政?管理机关负责向民】。政部门?提供申请《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!投资办企业》等登记信息》    【 ,金融办负责协调【相关金融《。机构审核申请人【。申报的持《有股票、《基金、?期货信息商》业储金型保》。险投保和缴》费,信息以及存款账户】。信息;?报民政部门》核实情况 【     其—他需要提供申—请人家庭收入—、财产情况的单位向!民政等部门提—供相关信息 —   》。。  街道办事处【(乡、镇人民政府】)及社区居》委会负责申请—人家庭?人口、收入》。、财产、《住房情况《核,实和配租《保障资格初审—工作 》。 : 第《七条 《。市人民政府对各县】(区、市)人民【政府:、开发?区,管委会?公共租赁住房配【租与退出管理工作进!。行监督实行》目标责任制管理【和绩效考核 】    《 市:。住房城乡《建设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市民》政、监察、公安等有!关部门加强对公共】租赁住房配租与【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!指,导 《 第二章 》 资:格,审,。查与登记 》 ?第八条 《 ,公共租赁住》房申请人应当为【户主户?主不具有完全民事】行为能?力的申请家庭应【当,推举具有完全民事】行为能力《的家庭成员》作为申请人》申请人非户主—的应当出具其—他具有完全民事【行为:能力的家庭成—员,共同签?名的书面委托书【新就业无房》职工、外来务—工人员?申请公租房的申请】人为其本人》     】申请人应当如实申】报家庭人口、收入、!财,产、住房状况—及其他有关信息并】对申报材《料,的真实?性负责 【 第九条 】 申请配《租公共租赁住房【的家庭应当》到社区?居委会领取、填写】公共租赁住房配【租申请表由户主向户!口所在?地社区居《委会提出申请—(外来务工人员向】暂住地社区居委会】提出申请《新就业职工由所在单!位向居住地》社区居委会申请)按!要,求提交相关证—件与资料原件、复印!件 》 ,   企事业单位利!用自有土地建设【。的公共租赁》住房或通过改建【。、购:买、租赁方》。式筹集?的公共?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!优先用于本单位职】工其认定标准由【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!报所在地住》。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、民政部门核【定后由企事业—。单位安?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!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! 第!十条 《申,请,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!家庭:应当提交以》下证件?与资:料   【  (一)》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!请表; 》     (二】。)户口本、共同【承租的家庭成—员身份证、居(【暂)住证《; :  《   (三)申请人!婚姻情况证明—材料:; 》   ? ,(四)家庭收—入情:况证明材料; 】 ,     》(五)家庭财产【。情况证明材》料; ?     (】六,)家庭住房情—况证明材料; 【     (】七)外来务工人员应!当提交劳动合—同,、缴: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!。料,;     !。(八)申请人授权审!核机构?查询、核实、公示其!申报信息的授权【书; 《     (九)!申请人为引进的青】年科技人才、新就业!无房职工申》请家庭现有》住,房为危房的需提供】相,应证明材《料; 》     (十)!同意:由政府收购》其在承?租公共租赁住—房城市的原有住房】的承诺书 》。 — 第十?一条 各》县(:区、市)《。、开发区住房—城乡建?。设(房地产)—主,管部门和街道办事】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府)、社区居—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!窗口或者指》定专人负责》受理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申请事宜!  》。   申请资—。料齐全的受理单位】应当:予以受理向》申请:人出具书面受—理凭证申《请资料不齐全、不】正确:的,受理单位《应当:一次:性书面告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定!补正相关材料— ?     受理时间!、受理事项和申请人!家庭:。人,口、住房、收入、财!产等基本情况—应当在受理后2【日内在?受理:单位公告栏、申请人!户口所在地社区【、,居住地社区同时进】。。。行公告? 【。 第十二条 社】区居委会受理申【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!的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、,财产、住《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!、组织听《证等方式进》行调查?核实10《日内提出初》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!地,。和居住地社区—公告栏进行公示【公示期为7》日    】 初审符合条件经】公示无异议或—者异议不成立的将】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!一并上报《街道办事处》(,乡,、镇人?民政府?)审:核 : , :    初审—不符合条件》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!明理由 《 第十!三条 街道【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政,府,)应当对上报资料的!真实性和有效性【进行审?查核查原件留存复】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!章采取邻里访问、】信函索证《等方:式对申请事》项进行调《查核实在10日内】提出审?。核意见并在户口【所在地和居》住地社?。区进:行公示公示期—。为7日? , ?   ? 审:核符合条件经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】议不成立的将—审核意?见和申请材料—。一并上报县(区、】市)、开《发区住房城乡建【。设(房地产)—主,管部:门, 《    审核不符合!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!人和社区居委会【并说明理由 — ? : 第十四》条 各《县(区?、,市)、开发区住房】城乡建设(》房地:产,)主管部门收到【申报材料后应当【在3日内《。将申请人家》庭收入?、财产、人口等相关!证明材料分送民【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!对申请人家庭住房】情况进?行审核10日内提出!审核意见 】  :  民政部门应【当以联合办公等形式!会,同公安、人社、【税,务,、,工商、?金融等部《门对申请人家—庭收入(缴纳社会保!险、报税与完税)、!财,产(车辆《、个体?工商:登记或者投资办【企业、购买》股票、基金》、期货?、商业储金型保险投!保及:缴,。费、银行存款—)情况进行审核【10日内提》出审:。核意见  】  : 公安机《关应当?对申:请人家庭人口情【况进行审《核10日内提出审核!。意见 ? ,。   《  民?政部门和公安机【。关出具审核》意见:后住房城乡》建设(?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,应当以联合办公或】者召开?联席会议等》形式会?同民政、《监察、公安等相【关,。部门对?申请人家庭是—否符合公共租赁住】房配:租保障条件进—行联合?审查5日内》提出审核意见—并在户口所在地和】居住地社区进行【公示公示期为7日】 : 第【十,五条 《公示期?间有异议《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!级住房?城乡建设(房地产)!、,民政、公安》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!复核复核工作应在】公示期?满后10日内—完成申请《。人对审核结果有异】议的可以向监察机】关申:诉  —   不符合条件】的住房城乡建设(房!。地产)主《管,部,门书面通知街—道办事处《(乡、镇人》民政府)和申请人并!说明理?由 】 第十六条》 经公《示无异议《或者异议不成—立的申请人县(区、!市):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》产)主?管,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!社会公示其家庭基】本信息公示内—。容包括申请人姓名、!照片、身份证号、住!址、工作单位、家】庭人口、收》入、财产、住房【。等全部家《庭,情况 《 第【十,。七,条 ?经公: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!成立的县《(,区,、,市)、?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!(房:地产)主管部门将】其,作为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!登记书面通知—申请人?登记结果通过—媒体向社会公布 ! :第三章 轮候【与,配,租 第十【八条 各》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,住房城?乡建设?(房地?产)主管部门应当组!织社区居委会—、街道办事》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。府)及申请》人代表?召开征?求意见会遵循—程序公开、过程公】开、结果公开的【原则确定配》租顺序 【    (一)根据!家庭人口、收—。入、财产《和住:。房情况综合量化评】分确定配租顺序积】分相等的可用抽【签方式确定顺序【;    】 (:。二,)采取随机》摇号的方《法确定配《租顺序 ! 第十九条 【 登记为公共租【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家!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!的可以优先轮—候 : :    《 (一)《危房:住户;   !。 , (二)引》进的:青年科?技,。人才; 《   》  (三)新就业无!房职:工; 》    《 ,(四)残疾人 ! 第—二十条 配—。租对象?轮候顺序确定后各】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,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门应当通!过媒体向社会公【示确定轮候对象【。。姓名、照片、身【份,证号、住址、工【作单位、家庭—人口、收入》、财产、住房等全】部家庭信息 【 —第二十?一条 公示无异议!的由各县(区—、市)、开发区住房!城乡建设《。(房地产)主管部】。门与配租《对象:签订公共《租赁住房租赁合同】予以配租 —     —配租合同应当—载明公共《。租赁住房《。房屋概况、租赁期】限、:房屋面积、》租金标准、》腾退住房方式—、,。双方的权利、—义务、责《任,及违约处置等—内容 ! 第二十二条— 各?县(区?、市)?、开发区住房—城乡建?设(房地《产)主管《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!结束:后5日内将配租结】果通过当《地政府网《站、:电,视台等?主,要媒体向社》会公布? 》。 第二十三条】 承租人在承租公!共租赁?住房城市的原有【住房政府《应当在配租公共租赁!住房时收购房屋【收购价格《由房地?产估价机《构评估收购价款直】接支付给原有住房】所有:人即公共租赁住房】承租人 《 ? : 第二十四条 !。公共租赁住房—。只,能用于保障》对象自?住,不,得转借、《转租、空置不得擅自!拆改、故意损—坏所承租《的公共租赁住房不】得在承租的公共【。租赁住房内从事商业!经营或违法违规【活动 《 第四章 复核!与退出 》 :第二十?五条 已配—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!障对象应当》在每年4月底前主】。动向户口所》在,地(外?来务工人员和新【。就业职工向其申请地!)社区居委》会、街?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!。民政府)如实—申报上?。年度家庭人》口、收?入、财产和》住房变化等情况【不按时申报的责令】限期申报规定期限】内仍未申报》的,按不再符合公共租】赁住房?配,租条件处理 !    《尚未配租的轮—候对象应当按前【款规定申报上—年度家庭人口、收入!。、财产和住》房等情况不按时【申报:的按自动放》弃轮候资格处理 !。 :    不》再符合公共》租赁:住房配?。租条件的应当主动】。。向户口所在地(申】。请地)社区居委会、!街道办事处(乡、】镇人民政府)申报】 , — 第:二十六条 社区居!委会、街道办事【处(乡、镇人民【政府:)应当采取定期【走访、抽查》等方:式及时掌握公共租】赁住房配租对象【。、轮候对象的家庭人!。口、财产、收—入和住房等变动【。的动态?信息按要求》复核申报事》项在:户口:所在地?和居住地社区进【行公示并将复核【结果报县(》。区、市)、开发区】住房城乡建》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门 】 第二十七】。条 各县(区、市!)、开发区住房城乡!建设(房《地产)?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,同级民政、监察【、公安等《。相关部?门对街道《办事处(乡、—。镇人民政府)上报】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!对象、轮《。候对象家庭人口、收!入、住房等》变化:情况进?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!并将复核《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!在和:。居住:地社: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!复核决定 第!二十八条 》。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!房的保障对象其人均!。月,收,入、财?产、:住房:发生变化不再符合】。保障:条件的由各县(区、!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。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部门会—。同民政、《监察、公《安等相关部门—作出:终止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资格【决定 第二十!九条 终》止公共租赁》住,房配租资格的承【租人应当在终止资】格之日起《2个月内退》。出住房仍按公共租】赁住房?标准缴纳和收—取,租金   】  2个月内退【出住:房确有困难的—经向当地住房城【乡建设?(房地产《)主:管部门申请可延【期6个月《退出住房按照同区域!普,通商品?住房市场租金—标准:缴纳和收《取租金6个》月后无正当理由仍】不退出住房的从次】月起按照《前,。述标准的1.—2倍收取租金— :    》 同区?域普通?商品住房市》场,租,金标准由当》地价格主《管部门核定》实行动态管理 【 : : 第三十条】 享受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!下,列情况之《一的:。由各县(区》。、市)、《开,发区:。住房城乡建》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会同民政》、监:察、公安等相关部门!作出责令退出决【。定收回承租的—公共租赁《住房:     (!一,)在承租的公共【租赁住房内》进行违?法违规活《动的; —     (二【)故意损坏所承租】公共租赁住房的; ! :     (—三)擅自改变配租公!共租赁住房用途拒】不整:改的; 【    (四)将】承租的公共租—。赁,。住,。房转借、《转租的; — ,。 ,    (五—。),无正当理由连—续6个?月空置公共租赁【住房的;  !   (六)无正当!理由在每年4月【底前不按规定—申报有关信息—经,催告后?仍不申报的;— : :    (七)其】他违反公共租赁住】。房租赁合同约—定行为的 ! : 第三十一条 住!房城乡建《设(房地产》)主:管,部门作出责令退【。出决定?后应当在5日内书】面,通知当?事人 《 ,     承租人】收到责令退出决定】后必须无条件—退出住?房,拒不退出的由住房城!乡建: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,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!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合同法等有关法【律法规?规定处置处置结果】通过媒体向社会【公布计入不》良信用档案不得再】申,请配租公《共租:赁住房? , 【。。第三十二条》 ,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!的当事人《可在退出决定书面】通知送达后》5日内向作出退出】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!机关应牵头》组织住房《城乡建设《(房:地产)、《民政、公安等相关】部门对申诉事项【进行复核10—日内:作出复核决定并【书面通知《当事人 —     》当事人对复核决【定仍有异议的可向】当地人?民政府申请行政【。。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!法院:提起行政诉讼 【 【。第三十三条》 :未如实申报》家庭人口、收入【、财产?、住房等状》况骗租?公共租赁《。住房的一经查实县】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住房城《乡建:设(:房地产?)主:管部门要会同民【政、监察、》公,安等相?关部:门作出?收回住房与》追交租金决定收回】承租:的公共租赁住—房按照不低于—同区域普通商品【住房市场《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!承租期间的租—金并通过媒体向社】会公布计入不—良信用?档案不得再申请【配,租公:共租赁住房 ! : 第三十四—条 有《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!极配合公共租—赁住房配租保—障申请、审核工作如!实出具相《。关证明材《料  —   为公共租【赁住:房配租保障申—请家庭出具》虚假证?明材料的单位和个】人,依法承担相应的【责任 第【五章 《档案与信息管理【 第三十五条! 各县(》。区,、,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部门应当做】好公共租赁》住,。房档案收集、整【理、归?档、保存《等工作   !  公?共租赁住房配—租管理档案包括配租!家庭名单、租金收缴!情况及相关文件、】报表、图册》等,公,共租赁住房配租【保障对象档案包【。括申:请人:收入、财产》及住房证明》、登记及《轮候记录、》配租(续租》)合同等 》 【第三十六条 各】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住房城乡》建设(房《地产)主管部门应当!将公共租赁住—房,配租申请、审核、】配租等情《况逐项录入住房【保障信息《管理系?统,并根据登《记、年度《复核、退出》等有关情况及时更】新系统有关数据 】 第六》章, 附 则 【 ?第三:十七条? , 各县(区、—市)人民《政府、?。开发区管委会应【当结合当《地,实际制定实施细【则并报市人民—。政府备?案, 《 第三十八条! , 本实施《细则:自印发之日3—0日后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