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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晋中市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与《退出管理实》施细则 》第一:章 总 则 ! 第一条 为】切实规范公共租【赁住房申请、—审核、登记、轮候】。程序加强《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:与退:出的管理与监督根】据,山西省?公共:租赁住房《配租与退出管—。理办法等有关—规定结合晋中实际】制定本实《施细则 — 》第二条 本市行】政区:域内的公共》租赁:住房配租与》退出管理适用—本实施细则 — 》 第三条 【本实施?细则:。所称: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!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!平面向?城镇中?等偏:下,收入住?房,困难家庭、新就业】无房职工《和,外来务工《人员出租《满足其自《。住需求的中小套型】住房  【   本实施—细,则所称城镇中—等偏下收《。入住房困《难,家庭是指家》庭人均可支》配收入在当地上年】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!配收入的80%【至100《%之间人《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!当地:。上年度人均》住房面积60%【或者无住房的城【镇家庭?   —  本?实施:细则所?称新就业无房职工是!指学校毕业或者部】队复退?不满5年具有就业】。地,户籍且无住房—的从业人员 —     本实!施细则所称外来【务,工人员是《指在就业城镇人【力资源和社会保障】部门进行《劳,动用工备案1年以】上并缴纳社会保【险无:就业地?户籍的从《业人员 《 第四!条 : 具:有当地城《镇非农业户口家庭】收入、?财,产、住房《。情况符合当地公共】租赁住?房,。配租保障条件—的城市中等偏下收】入住房困难家庭【、新就业无》房职工和在城—镇就业?。一定年限《的外来务工人员【可申请租赁公共【租赁住房 【  :   廉租住—房保:障对象和经》济适用住《房保障对象亦可申请!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!     县】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可根据本】。地经济社会发—展情况、中》等偏下?收入住?房困难家庭》情况和公共》租赁住房筹集—情况确?定,并适时调整》配租保障范围、【保障对象收入线标】准和住?房,困,难条件并向社—。会公布 《 第五!条, 公共《租赁住房《配,租,。与退出应当》。遵,循申请条件公开【、审核?程序透?明、轮候《规则公正、配租【结果公平的原则【 , 第六!条 ?各县(区、市)人民!政府、开《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!。政区域的《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与退出管—理工作县(区、市】)、开?发,区住房?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)主管《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!行政区?域的公共租赁—住房配租与退—出管理工作市—、,县(区?、,市):。和开发区《的有关部门》及街道办事》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府):、社区?。居委会应当依—。照,本实:。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!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!。。好公共租赁住房配】租与退出管》理工作?    【 住房?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)主?管部门?负责受?。理街道办事处(乡】、,镇,人民政府)上报资料!审核申请人家—庭住:房情况会同民政【、监察、《公安等相《关部门联合》审查申请人资格 】     【民政部门《负责以联合》办公:等形式组织》公安:、人社、税》务,、工商、金融等部门!审核申?请人家庭收入—、财产情况》  》   ?监察机关负责复核】投诉事项监察审核】、配租程序》及行政效能 —     【公,安机:关负责审《核申:请人家庭《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!提供申请人》。及共同申请》。的家庭?成员车辆、》户籍登记核》查信息 》 ,。。     人社【部门负责《向民政部门提供【申请人各《项社会保险缴纳信】息, 《    税务—机关:负责向民政》部门提供申》请人上年度》的报税、完税信息】 《 ,   工商行政【管理机关负责向【民政部?门提供申请人—从事个?体工:商,或者投?。资,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! ,     —金融办负责协调【相,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!人申报?的持有?股票、基金、期【。。货信息商业储金型】保险:投保和?。。缴费信息以》及,存款账?户信息;报民政部门!核实情况 》     【其他需要提供—申,请人家庭收入、【财产情况的单位【向民:政等部门提》供相关信息 —     街】道办事处(乡—。、镇人民政府)【及社:区居委会负责申请】。人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、财产、住房情况】核,实和配租保》障,资格:。初审工?。作 】 第七条《。 市人民政—府对各?县(区、市)人【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!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!与,退出管理工作—进行:监督实行《目标责任《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! ?    市住房【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】应当会同市民—政、监察、公安等有!关部门加《。强,。对公共租《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!理,工作的监督指—。导 第二【章 资格审查【与登:记 第八【条 ?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!应当:为,户主户主不具有完】全民事?。行为能力的申—。请家庭应当》推举具有完》全民事行为能—力的家庭成员—作为申?请人申请人非户主的!应当出具其他具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】力的:家庭成员共同—。签名的书面委托书】。新就业无房职—工、外来《务工人员申请—公租房的申请人【为,。其本人  】  : 申请?人应当如《实申报家《庭,人口、收《。入,、财产、住房—。状况:及其他有关信息并】对申报材料的真【实性负责 ! 第九》条 申《请配租公共租赁【住房的?家庭应当到社区【居委会领取、填【写公共?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!由户主向《户口所在地》社区居委会提—出申请(《外来务工人员向暂住!地社:区居委会提出申请】新就业职工》由,所在:单位向居住地社区居!委会申请)按要求】提交相关证件与资】料原:件,、,复印件 《     企事!业单位利用自有土】地建设的公共—租赁:住房:或通过改《建、:购,买,。。、租赁方式筹集的公!共租赁住《房供应?对象可?优先用于本》单位:职工其认定标准由企!事业单位提出申请】报所在地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)【、民政部《门核定后由企事【业单位?。安排符合核定标准】。的供应对象办理入】住手续 !。 第?十条 ? 申请配租》公共租赁住房的家】庭应当提交以下证】件与资料 】    (一—)公共租赁住房【配,租,申请表;《 :     (二】),户口本、共同承【租的家庭成员—身份证、居(暂【)住证; 】    (三—)申:请人婚姻情况—证明:材料:; ?     (【四)家庭收》。入情况?证,明材料?; 《   ?  :。(五)家庭财—产情况证明材料【; ?    》 (六)家》庭住房情《况证明材料; !    《 (七)外来务【工人员应当提交【劳动合同《、缴纳社《会保险凭证等—材料; —     》(八)申《请,人,授权:审核机构查询—、核实、《公,。示,。其申:报信息的授权书;】 ?     (—九)申请人为引【进的青年科技人【。。才、新就业无房【职工申请《。家庭:现,有住房?为,危房的?需提:供相应证明》材料; 》     (十!)同:意由政府收购其在承!租公共租《赁住房城市的原有】住房的承诺书— : : , 第十》一条 各县—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住房—城乡:建设(房《地产:)主管部门和—街道办事处(—乡、镇人民政府【)、社区居委会应当!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!指定专?人负责受《理公共租赁住房配】租,申请事宜《 :     申请资!料齐全的受理单【。位应:当,予以受理向》申请人出具》书面:受理凭证申请资料】不齐全?、不正?确的受理《。单位应当一》次性书面《告知按前述第十条规!定补正相《关,材料    ! 受理时《。间、受理事项—和,申请人家庭》人口、住房、收【入、财产《等基本情况应—当在受理后》2日内在受》理单位公告栏、申】。请人户?口所在?地社区、《居住:地社区同时》。进行公?告 《。。 第十二条! 社区居委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】当就:申,请人的家庭人口【、收入?、财产、《住房状?况采取入户调查、组!织听证等方式进【行,。调查:核实:10日内提出—初审意见《并在户口《所在地和居住—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!。示公示期为7—日     !初审:。符,合条件经公》示无: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!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!材,料一并上报街—道办事处(乡、镇】人民政?。。府):审核 ?    — 初审不符合条【件的:。书面: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!由 ? , ? ,。 第十三条 】街道办事处》(乡、镇人民政府】)应当对上报资【料,。的真:实性和有效性进【行审查核查》原件: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!件,审,核章采取邻》里访问?、信函索证等方【式,对申请?事项进行调查—核,实在:10日?内,提出审核意见并在】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!社区进行公示—公示期为7日 !   ?  审核符合条件经!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!不成立的将审核意】见和申请材料一【并上报县《(区:。、市)?、开发?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 ?     审【核不:符合条件的书—。面通知申请人—和社区居委》会,并说明理由》 】第,十四:条 各县(区、】市)、开发区—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门收【到申报材《料后应当《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!庭收入、财产、人】口等相关《。证明材料分送民政】部门和公安机关【并对申请人家—庭住房?情况:进行审核10日【内提出审核意见 】  《。   民《政部:门应当以联》合办公?等形式会《。同公安、人社、【。税务:、工商、《金融等部门》对申请人《家庭收入(》缴纳社会保险、报】税与完税)、—。财,产(车辆《、个体工商》登记或者投》资办企业、购买股票!、基金?。、期货?、商:业储金型保险投保】及缴费、《。银行存款)情况【进行审核《10日内提出审核】意见:。     】公安机关应当对【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!进行审?核10?日内提出审》核意见 【    民政部【门和公?安机关出具审核【意见后住《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管部》门应当?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!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!民政、?。监察:、公安?等相关部门对申请】人,。家庭:是,。否符合公共》租赁住房配》租保障条件进行【联合审?查5日内提出审【核意见并在》户口:所在地?和居住地社区—。进行公示公示期【为7日 【 第十五【条 公示期间有】异议的由监察机【关牵头同级住房城】乡建设(房》地产)、民政—、公安等相》关部门配《合进行复核复—核工作应在》公示期满后》。10日内《完成申?请人对审核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!监察:机关申诉 —     —不符合条件的住【房,城乡建?。设(:。房地产)主管部门书!。面通知街道办事处】(乡、镇人民—政府:)和申请人并—说明理由 】 : 第十六》条 ?经公示?无异议或者》。异议不成立》的申请人《县(区、市)—、开发区住房城【乡建设?。(房地产)主管部门!应当通过媒体—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!本信息?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!姓名、?照,。片、身?份证号、住址、工作!单位、家庭人—口、收?入、财产、住房等】全部家庭情》况 【 第十七》条 经公示—无异议或者异议【不成立的县(区、】市)、开《发区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主—管部门将其作为【公共租赁住房配租】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!知申:请人登?记结:。果通:。过媒体?。。向社:会公布 《。 第三章— 轮候与配租 】 :。 第十八条 — 各县(区》、市:)、开发区住房城乡!。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部门应当组!织社区?。居委会、街道办事】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!)及申请人代表召开!征求意见会遵循程】序公:开、过?程公开、结果公开的!原,则确定配《租顺序 【    (一)根据!家庭人口、收入、财!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!化,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!分相:等的可?用抽签方式确定顺】序; ? ?    (》。二)采取随机摇号】的方法确定》配租顺?序, , 《 第十九条 】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对象的—家庭符?合下列条件之一的】。可以优先《轮,候 《  :   (一)危房】住户;  】   (《二)引进的青年科技!人,。才; ? ,     (【三)新就《业无房?职工; 【    (四)【残疾人 【 第二—。十条 《配租对象轮候顺【。序确定?后各县(《。区、:市)、开发》区住:房城乡建《。设(房地产》。)主管部门应当通】过媒体向社会—公示确定轮候对【象姓名、照片、【身,。份证号、《住址、工作单位、】家庭人口、收—入、财产、住房等】全部家庭信息 】 : : 第?二十一条 —。。公示:无异议的由各县(区!、市)、开发区【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)主管部—门与配租对象—签,。订公共租赁住房【租赁合同予以配【租 》    配租合同应!当载明公共租—赁住房房屋概况【、租赁期限、房屋面!积、租金标准、【。腾退住房方式、双方!的权利、义务、【责任及违约》处置等内容 ! 第》二十二条 —各,县,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住房城乡建设(房!地产:),主,管部门应当在配【租工作结束》后5日内《将,配,租,结果通过当地政府】网站:、电: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!会公布 — 第二【十三条? :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!赁住房城市的原有住!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公!。共租赁住房时收购】房屋收购《价,格由房地《产估价机构评估收购!价款直接支》付,给原有住房所—有人:即公共租赁住—房承租人 【 第二【十四条 公—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!保障对象自住不得】转借、转租》。。、空置不得》擅自拆改《、故意损坏所—承租的公共租赁住】房不得在承租的公共!租赁住房内从事商】业经营或违法违【规活动 【第四章 复核与】退出: : 第?二十:五条: 已配租公共租】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!当在每?年4月底前主—。动向:户口所在地(—外来务工人员和新】。就业职工《向其申请地)社区】居委:会、街道《办事处(《乡、:镇人民政府)如【实申报上年度家庭】人口、收入、财【产和:住房变化等情况不】按时申报《的责令限《期申报规《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!按不再符合》公共租?赁住房配租条件【处,理  —   尚未配租的】轮候对象《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!上年度?家庭人口《、收入、财产和住房!等情况不按时申【报的按自动》放弃:轮候资格处》理   【  不?再符合公共租—赁住房配《租,。条件的应当主—动向户?口所:在地(申《请,地)社?区居委会《。、街道?办事处(乡、镇【人民政?府)申报 》 《。 第二十—六条 社》区居委会《、街:道,。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政府)应当采取定】期走访、抽查等方式!及时掌握公》共租赁住房》配租:对象、轮候对—象的:家庭人口、》财产、收入》和住房等变动的动】。态信: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!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!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!将复核结《果报县(区、—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城《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 】。 第二十七【条 各县》(区:。、,市)、开发区住房】城乡:建设(房地产)主】管部门?应当:会,同,同级民政、监察、】公安等?相关部门对街道【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政府)上报的公共】租赁住房配租对【象、:轮候对象家》庭人口、收入、住】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!核提出?复核:意见并将复》核,结果在当事人户【。口所在和居住地社】区进行公示适—时作出复核决—。。定 第二十】八条:。 已?配,租公共租《赁住房?的保障?对象其人均月—收入、财《产、住房发生变化】不,再符合保障条件【。的由各县(》区、市)、开—发区住房城乡建【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门会同民政【、监察、公安等【相关:部,门作出终止公共【租,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! 第》二十九条 终止公!。共,。租赁住房配租—资格的承租》。。。人,应当在终止资格【之日起2个》月内退出住房—仍按公?共租赁住房标准缴】纳,和收:取租金 《   》 , 2个月内退出【。住房:确有困?。难的经向当地住房城!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?申请可延期6个月】退出住房按照—同区域普通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】标准缴?纳和收取租金—6个月后《无正:当理:由仍不退出》住房的从次月起【按照:。前述标准的1.【。2倍收取《租金    ! ,。同区域?普通商品住房市场】。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!主管:部门核定实行—动态管理 】 第三十】条 享受公共租赁!住房配租保障的家】庭有下列情况之【。一的由各县(—区、市)、开—发区住房城乡建【设(:房地产)《主管部门会》同民政、监察、公安!等相:。关部门作出责令退】出决定收回承—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!    — (一)在承租【的公共?。。。租赁住房内进行【违法违规《活动的;  !   (二)故意损!坏所承租公》共租赁住房》的;  【   (三)—擅自:改,变配租公共》租赁住房用途拒【不整改的;》 ?    《 (四)将》承,租的公共租》赁住:房转借、转》租的; —     (五)】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!。月空置公共》租,赁,住房:的; 》   ?  (六)无正【当理由在每年4月】底前不按规定申报】。有关信?。息经催告后仍不【。申报:的; 《     (【七)其?他违反公共租赁【住房租赁合同—约定:行为:的 : 《 , 第三十》一条 住房城【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部《门作出责《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!5日内书《面通知当事人 !     承租人收!。到责令?退出决定后》必须无?条件退出住房拒【不退出的由住房【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)主管部门或者具!体实施机构依照【中华:人,民共和国《合同法?等有关法律》。。法规规定处置处置】结果通过媒》体向:社会:公布计入不良信【用档: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!共租赁住房 — , 第三十!二条 对退—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!人可在?退出决?定,书面通知送达后5】日,内向作出退出决定】。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!应牵头组织住房城】乡建设(《房地产)、民—。政、公安等相关部】门对申?诉事项进行》复核10日内作出复!核决定?并书面通知当事【人 : ,     当【事人对复《核决定仍有异—议的可?向当:地人民政府申请【行政:复议或者依法向【人民法?院提起行政诉讼 ! : 第三十【。三条 未如实申】报家庭人口》、收入?、,财产:、住房?等状况骗租》公共租赁住》房,的,一经查?实县(区、市)、】开,发区住?房城乡建《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门要会同民政、!监察、?公安等?相关部门作出收【回住房与追》交租:金决定收回承租的】公共租赁住房按【照不低于同区域【普通商品住房—市场租?金标准的2倍—追交:承租期间的》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!会,公布计入不良信用】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!。公共租赁住房 【 : 第三十】。四条 《有关单位和个—人应当积极配—合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?保障:申请、审《。核工作?如实出具相关证【。明材料?  》   为公共租赁】。住房配租保》障申请家庭》出具虚假证明材【料的单位和》个人依?法承担相应的—责任 第五章! 档案与信息管理! : 第三十》五,条,。 :各县(?区、市)、开—发区住房《城,乡建设?(房地产)主管部门!。应当做好公共租赁】住房档案收集—、整理、归》档、保存《等工作?   —。  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:管,理档案?包括配?租家庭名单、租金】收缴情?况及相关《。文件、报表、—图册等公共》租赁住房《配租保障《对象档案包括—申请人收《。入,。、财产及《住房证明、登记【。及,轮候记录、》配租:(续:租)合同等 ! 第三十六条! 各县(区、【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,建,。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!房,配租申请、审核、配!租等情?况逐项录入住房【保障信息管理系统】并,根据登记、年度复核!、退出等有关情况】及时更新系统—有关数据 】第六章 》附 则 第!三十七条 》 各县(《区、市)《人民政府、》开发区?管委会应《当结合当地实际制】定实施细则并报市】人民政府备案 ! 第—三十八条 本【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!3,0日后起《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