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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市公共!租赁住房配》。租,与退出管理实施【细则
第一章 !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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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《条 为切实规【范公共?租赁住房申请、审】核、登记《、轮候程序》。加强公共租》赁住房配《租与退出的管—理与监督根据山西】省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!法等有关规定—结合晋中实际—制定本实施细—则,
— 第二《条 本市行—。政区域内的公—共,租赁:住房配租与退出【管理适用本》实施:细则
》 ,
: 第?三条 本实施【细则所称公》共租赁?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!准和租金《水平面向城镇—。。。中等偏?。。下,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、新就业《无,房职工和外来务【工人:员出租满足其自住】需求的中小套型住】房
《 : ?本实施细则》所称城镇中等偏【下收入住房困—。难,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!支配:收入在当地》上年度?城,镇居:。。民人均可支配—收入的80%—至1:00%之间人均住房!建,筑面积低于》当地上年《度人均?。住房面积60—。%或者无《住房的?城镇家?庭
》 ? 本:实施细则《所称新就业无房职工!是指学校毕》业或:者部队复退不满【5,年具有就业地户籍】且无住房的从—业人员
】 , 本实施细则【所称外来务工人员】是指在就业城—镇人力资源和社会】保障部门进行劳动】用工备案1年以【上并缴?纳社会保险》。。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!人员
【
第四条 具!有当地城镇非农业】。户口家庭收》入,、财产、住》房情况符合》当地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保障条》件的城市中等偏【下收:入,住房困难家庭、【新就业?无房职工和》在城镇就业一定年】限的外来务工人员】可申请租《赁公共?租赁住?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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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廉租住房【保障对象和》经济适用《住房保障对象亦【可,申请租赁公共租【赁住房
! 县(区、市)】、开发区《可根:据本地?经济社会发展—。情况、中等偏—下,收入:。住房:。。困难家庭情》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筹!集情况确定》并适时调整》配,租保障范围》、,保障对象《收入线标准和—住房困难条件—并向社会公布—
— 第五《条 公《。共租赁住房》配,租与退?出应当遵《循申请条件公开、】审核程序透明、轮】候规则公正、—配租:结果公平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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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六条: 各县(区、市)!人民政府、开—发区管委会负—责本行政《区,域的:公,共租赁住房配租与】退出管理工作县【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)主管部—门负责组织实—施本行政区》域的公共租》赁住:房配租与退出管理】工作市、县》(区、市)和—开发:区的有关部》门及街道办》事处(乡、镇—人,民政府)、社—区居委会应当依【照,本实:施细则的规定和职】责分工互相配合【共同做好公共—租赁住房配租与【。退出:管理:工作
】。 :住房城乡建》设(房地《产):主管部门负》责受理?街道办事处(—乡、:镇人民政府)—上报资料审核申请】人家庭?住房:情况会同《民政、监《察、公安《。等相关部门联合审】查申请人资格
【
? 民政部门负!责以联合《办公等形式组织【公安、?。人社、税务、工商】、金融等部门审核申!。请人家?庭,收入、财产情—况
? ? 监察机关【负,责复核投诉》。事项:监察审核、配租程序!及行政效能
! :。 公安机关负责】。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!情况向民政部门提】。供申请人《及共:同申:请的家庭成员—车,辆、户籍登》记核查信息
! 人社部门】负责向民政》部门提供《申,请人各?项社会保《险缴纳信息》
? :。 税务机关负责!向民政部《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!的报税、完》税信息?
】工商行?政管理机关负责【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!人从事个体工商【。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!记信息
》 金【融办负?责,协调相关金融机构】审核申请人》申报的持有股票【、,基金、期《货信息商《业储金型保险投保】和缴费?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!息;报民政》部,门核实情况
! 其他需要提!供申请人家》庭收入、《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!政等部门提供相【关信息
】。 街道》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政府)及《社,区居委?会负责申请人家庭】人口、收入、财产】、住:房情况核实和配【租保障资格初审工】作
!第七条 市人民政!府对各县(区、【市)人民政府、【开发:区管委会公》。共租赁住房》配,租与退出管理—工作进行监》督实行目标责—任制管理和绩—效考核
— 市住【房城乡建设主管【部门应?当会同市民政、监】察、公?安等有?关,部,门加强对公共租【赁住房配租与退【出管理工作的监督】指导:
《第二章 《 资格?审查:与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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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第八条《。 公共租》赁住房?申,请人应当为户—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!事行为?能力的申《请家庭应当推—举,具有完全《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!成员:作为申请人申请人】非户主?的应当出具其—他具有完《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!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!面委托书《新就业无房职工【、外来务工人员【申请:。公租房的申请人为】其本人
! , 申请人应当—如,实申报家庭人口、收!。入、财?产、住房状》况,及其他有关信—息并:对申报?材,料,的真实?性负责
! 第九条 【申请配租公》共租赁住房的—家庭: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!取、填写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申请表—。由户主向户口所【在地社区居委会【提出申请(》外来:务工人员向》暂住地社区居—委会:提出申?请新就?业职:工由所在单位向【居住地社区居委会】申请)按要求提【交相:关证件与资料—。原,件、复?印,件,
,
: ? 企事业单位利】用自有土地》建设的公共》。租赁:住房或通过改—建、购买、租赁【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!。住房供应对》象可优先用》于本单位《职工:其认定标准》由,。企事业单《位提出?申请报所在地住房】。城乡建设(房地产】)、民政《部门核定后》由,企事业单《位安排符合核定标】准的供应对》象,办理入住手续—
】第十条 《 申请配租公共租赁!住房的家《庭应当提《交以下证件与资【料
【。 (一)公—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!表;
【 (二)—户口本?、共同承租的—家庭成?员身:份证、居(暂)住】证;
《 》 (三)申请人婚姻!情况:证明材料;
【 (【四):家庭:收入情况《证明材?。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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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?。)家庭财产情—况证明?材料:。;
》 (六)家庭!住房情况证明材【料;
【 ?(七)外来务工人员!应当提交劳动合同】、缴纳社《会,保险凭证《等材料;
》
【(,八)申请人授权审核!机构查询、核—实、公示《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!;,
? , (九—)申请人为引—进的:。青年科技《人才、新就业—无房职工申请—。家庭现有住》房为危房的需—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;!
《 : (十)—同意由政府收购其】在承租公共租—赁住房城市的原有】住房的承诺书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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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】条 ?各,县(区、市)、开】发区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】事处(?乡、镇人民政府)、!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!专,门的窗口《。或,者指定专《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!住房配租申请—事宜
【 ?申请资料齐全的【受理单?位应当予以受理向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】理凭证申《请资料不《齐全、不正》确的受?理单位应当一次性】书面:告知按前述第十【条规定补正相关【材,料
》。 : :受理时间、》受理事项《和,申请人家庭人口、】住房、收入、财产】等基本?。情况应当在》受理后2日》内在受理单》位公告栏、申请人户!口所在?地社区、居住地社】区同时进行公告【
,
第】十二条 《 社区居委会受理申!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!。的家庭人口》、收入、财产—、住房?状况:采取:。入,户,调查:、组织听证等方式进!行调查核实10日内!。提出初审意见并在】户,口所在地《和居:住地社区公告—栏进行公《示公示期为7日
】。
【初审: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!议或者异议不成立】的将初审意见—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!。街道办事处》(乡、镇人民—政府)审核
】 初—审不符合条件—。的,书面通知申请人【并说明理由
】。
第十三】条 街道—办事处(乡、镇【人,民政府)应当对上】报资料?的真实性和》有效性进行审—查核查原件留存复】印件并加《盖原件审核章—采取邻?里访问、信函索证等!方式:。。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!核实在?10:日内提出审核意【见并在户口》所在地和居》住地: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!为7日
》 》 审核?符合条?件经:。公示无异议或者【异议不?成立的将审》核,意见和申请材料【一并上报县(区【。、市)、开发区住】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管部门
】 ? : 审核不符合条件】的书面通知》申请人和《社区:居委会并说明—理由
》
第—十四条 各—。县(区、市)、开】发区住房城》。乡建设(房》地产:)主管部《门收到申报材料后】应当在3日内—将申请?。人家:庭收入?、财产、人口等相】关证明材料分送【民政:部门和公安机关【并对申请人家庭住】房情况进行》审核:10日内提出审核意!见,
《 ? 民政部《门应当?以联合办公等形【式会同公安、—人社、税务》、工商?、金融等部门对申请!人家庭收入(缴【纳社会保险、—报税与完税)—。、财产(车辆、个】体工商登记或者投】资办企业、》购买股票、》基金、期《货、商?业储:金,型保险投保》及缴费、银行存款】。)情况进行审核1】。0日内提出审核【意,见
》 公安机【。关应当对《申请人家庭人口【情况进行审核10】日内提出《审,核意见
— : 民政》部门和公安机关【出具:审核意?见后住?房城:乡建设(房地—产)主管部门应【当以联合办公或【者召开联席会议等】形式会?同民:政、:监,察、公安等相关部】门对申请人家—。庭是否符合公共租】赁住房配《租保障?条件进行《联合审查5日内【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!口所在地《和居住地社区进行】公,示公示期为7日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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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!条 : 公示期《间有异议的由监【察机关牵头同级住】房城乡?建设(房地产)、民!政、公安等》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!核复核工作应在公】示,期满后10日—内完成申《。请人: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!可以向监察机关【申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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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不符合条件】的住房城乡》。建设(房地产)主】管部门书面》通知街道办事—处(乡?、镇人民政府)【和申请人并说明【理由
】 第十六条 】经公示无异》议,或者异议《不成立?的申请人县(区、】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?城乡建设(房—地产)?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!体向:社会:公示其家庭基—本,信息公示内容—包括申请人姓名、】照片、身份证号、】住址、?工作单位、》家庭人口、收入、财!产、住房等全—部家庭情《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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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】 经公示无异—议或者异议不成立】的县(区《、市)、开发区住房!。城乡建设《(房地产)》主,管部门将其作为【公,共租赁?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!记,。书面:通知申请人登记【结果通过媒》。体向社会公布
!
第三章 》 轮候与配租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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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八条 各县—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《主管部门《应当:组织社区居委会、】街,。道办事处(》乡、镇人民政—府)及申请人代【。表,召开征求《意见会遵循程—序公开、过程公开】、结果公《。开的原则确》定配租顺序》
【 (一)根据—家庭人口、收—入、财产和住房【情,况综合量化评分【确定配租《顺序积分相等—的可用抽签》方,式确:定顺序?;
《 (二【。)采:。。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!定配租顺序
】
第十九条! 登?记为公共《租赁住房配》租对象?的家:庭符合下列条—件,之一的可《。。以优先轮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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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一)危房住户;】
】(,二,)引进的青年—科技人?才;
《 《 (三)》新就业无《房职工?;
《 ? (四)》残疾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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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条 配】租对象?轮,候顺序确定后—各县(区、市—)、开发《区住:房,城乡建设《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,应当:通,过媒体向社》会,公示确定轮候—对象姓名、》照片、身份》证号、住址、工作单!位、家庭人口、收入!。、财产?、住房等全部家【庭信息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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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一条 】公,示,无异议的由各县(区!、市)、开发—区住:房城乡建设(房【。地,产)主管部门—与配租对《象,签订:公共租赁《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!。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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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配:租合同应《当载明公共租赁住房!房屋:概况、租赁期限、】房屋面积、租金【。标准、腾《退住房方《式、双?方的权利、》义务、责任及—违约处置等内—容
? :
第》。二十二条 各县(!区、市)《、开:发区住房城乡建设(!房地产)主》管,部门应?当在配租《工,作结束后《5日内?将配租结《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!。。、电视?台等:主,要媒体向社会公布
!
第二!十三条 承租人在!承租公?共租:赁住房城市》的原有住房政府应】当在:配租公共租赁—住房时收购房—。屋收购价格由房地】产估价机构评估收】购价款直接支付给原!有住房所有人即公】共租赁住房承租人】。
【 ,第二十?四条 公共—租赁:住房只能用》于保障对象自住【不得转借、转—租、:空置不得擅自拆【改、故意损坏所承租!的公共租赁》住房不?得在承租《的公:共租赁住《房,内从事?商业经营或违—法,违规活动
—
:第四章 复—。核与:退出
》
第二十五条 【 已配?租公:共租赁住房的—保障对?象应当在每年—。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!所在地?(外:来务工人员和新就】业职工向其》申请地)社区—居委会?、,街道办事处(—乡、镇人民政府)如!实申报上年度家庭】人口、收入、财产】和住房变化等情【况不:按,时申报的责令限期】申报规定《期限内仍未申—报的按不再符—合公:共租赁住房配租【条件处理《
《 《尚未:配租的?轮候对象应当按【前款规定申报上年】度家庭?人口、?收入、财产和—住房等?情况:不按时申《报的按自《动,。放弃轮候资》格处理
— 不—再符:。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!条件的?应当主动向户口所】在,地(申请地》)社:区居委会、》街道办事处》(乡、镇人民政府】。)申报
【
《第二十?六条 社》区居委会、街道办】事处(乡、镇人【民政府)应》当,采取定期走访、抽查!等方式及时》掌握公共租赁住【房配:租对象?、轮候对《象的家庭人》口、:财产、收入和住房】。等变动的动态信【息按要求复核申报】。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!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!并将复核结果报【县(区、《市,)、开发区住—。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《管部:门
【 第二十》七条 各》县(区、市)—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,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:应当:。会同同级《民政、监察、公【安等相关部门对【街道:办事处(乡、镇【。人民政?府)上报的公—共租:赁住房?配租对象、》轮候对象家庭人【。口、收入、住房等变!化情况进行复核【提出复核《意见并将复》核,结果在当事人—户,口所在和《居住地?社区进行《公示:适时作出复核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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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【条 已配租公【共租赁住房的保【障对象其人均月【收,。入、财产、住房【发生变化不》再符合保障条件【的由各县(》区、:市):、开发区《住房城乡建设(【房,地产:)主管部《门会同民《政,、监察、公安等【。相关部门作》出终止公共租—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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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》条 终止公共【租赁住房配》。租资格的承租—。人应:当在终止资》格之:日起2个月内退出住!房仍:按公共租赁住—房标准缴纳和收取】租,金
? 2【个月:内退:出住房?确有困难《的经:向,当地住?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产)主管部门!申请可延期6个月退!出住房按照同区域】普通商?品住房市场》租金标准缴纳和收取!租金:6,个月后无正当理由】仍不退?出住房的从》次月:起按:照前述标《准,的1.2倍》。收取租金
— : 同区域【普通商品住房市场】租金标准由当—地价格主管部—门核定?实行动态管理 【
第!三十条 享受【公共:租赁:住房配租《保,障的家庭《有下列?。情,况之一的由各—县,(区、市)、开发】。区住房?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,)主管部门会同民】政、监察《、公安等相关—部,门作出责令》退出决定收回承【。租的公共租赁住房】
《 (》一)在承租的公共租!赁住房内进行—违法违规活动—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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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》二)故意损坏—所承租公共》租赁:住房的;
! (三)擅自】改变配?租公:共,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!改,的;:
》 ?(,四)将承租的—公共租赁住房转借】、转租的;
! (五)【无正当理由连续6】个,月空置公共租赁【住房的;
— ? (六)无正当!理,由在每?年4月底前不按规定!申报有关信》息经催告后》仍不申报的;—
? (七)】其他违?反公共租赁住—房租:赁合同约《。定行为的
】
: 第三《十一:条 住房》城,乡建设?(房地产《)主管部门》作出责令《退出决?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!。面通知当事人
【
承租!人收到责令》退,出决定后必须无条】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!的,由住: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》部门或?者具体实施机构【依照中华人》民共:和国合同法等有关】法律法规《规,定处置处置结果【通过媒体向社会公】布,计入不良信用档案】不,得再申请《配租公?共租赁住房
!
: 第三《十二条 对退出决!定有异议《的当事人可在—退出决定书面通知】送达后5日内—向作出退出决—定的部门申》诉监察机关应牵头组!织住房?城乡建?设,(房地产)、民【政、:公安:等相关部门对申诉】。事项进行复核1【0,日内作出《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!当事人
! 当事人》。对复核?决定仍有异议的【可向当地人》民政府申请行政【复议:或者依法向人—民法院提起》行,政诉: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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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,三条 未如实【申,报家庭人口、—收入、财产、—。。住房:等状况骗《。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!。经查实县(》区、市)、开发区】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。产)主管部门—要会:同民政、《监察:、公安等相》关部门作《出收回住《房与:追,交,租金决定收回承租的!公共租?赁住房?按照不低于同区域】普通: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!准,的2倍追交承租【期,。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!向,社会公布《计入不良《信用档案不得再申】请配租公共租—赁,住房
! 第三?十四条 有关【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!配合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:保障申请、》审核工作如实出具】相关证明材料
! 为公【共租赁?。住房配租保障申【请家庭?出具虚假证明材料】的单位和《个人依法承》担,相应的责任
【
第五章 档案!与信息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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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】 各县(区、市)!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)【主管部门应当做【好公共租赁住房档】案,收集、整《理、归档、保存等】。工作
《 公共】租赁住?房配租管《理档案包括配租家】庭名单、《租,。。金收缴情况及相【关文件、报表、图册!等公:共租:赁住房配租保障【对象档案包括申【请人收?入、财产及住房【。证明、登记及轮【候记录、配租(续】租):合,同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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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三十?六条 各县(区】、,。市)、?开发区住《房城乡建《。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!赁,住房配租《申请、审核、配租】等情况逐项录入住房!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!根据登?。记、年度复核、【退,出等有关情况—及时更新系》统有关数据
【
,。
第六章《 ,。 附 则
【
第三十七条 !各县(区、市)人】民政府?、,开发区管委会应当】结合当?地实际制《定实施细则并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
!。
— 第三?十八条 》本,实施细则《自印发之日30日】后起施行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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