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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!市公共租赁住—房,配租:与退出管理》实施细?则 ?第一章 《 ,总 则 【 第一条 为切】实规范公共》租赁住?。房,。申请、?审核、?登记:。、轮:候程序加强》公共租?赁住:房配租?与退出的《管,。理,与监督根据山—西省公?共租赁?住房配?租与退出管理办法等!有关规定结合晋中】实际制定《本实施细《则 ? 《 第二《条 本市行政区】域内的公共租赁住】房配租与退出—管理适用《。。。本实施细则》 , 【。第三条 本实施细!则所称公共租赁【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!准和租金水》平面向?城镇:中等偏下收入住房】困难家庭、新就业】无,房,职工和?外来务?工人员出租》满足其自《住需求的中》小套:型住房? :     本【实施细则所称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!房困难家庭是指家】庭人均可支配收【入在:当地上年《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!配收入的80%至1!00:%之间?人均住?房建筑面积低—于当地上年度人均】住房面?积60%或》者无住房《的城镇家庭》 ?    《 本实施《细,则所称新就》业无房职《工是指?学校毕?业或者部《队复退不《。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!籍且无住房》的从业人员 【     —本实施?细则所称《。。。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!就业城镇人力资【源,和社会保《障部:门进行劳动》用工备案1》年以上并缴纳社【会保险无就》业地户籍《的从业人员 !。。 第四条 !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!户口家庭收入、财产!、住房情况符合当】地公共租赁》。住房配租保》障条件的城》市中等偏《下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、新就业无房职!工和在城镇就业一定!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!可申请租赁公共【租赁住房 》     【廉租住?房保障对《象和经?济适用住《房保障?对象亦可申》请租赁公共租—赁住:房     !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!会发展情况、中等偏!下收入住房》困难家庭情况和公】。共租赁住房》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!调整配租保障范围、!保障对象收》入线标准和住房困】难条件并向社会【公布 《 第五条!。 公共租》赁住房配《租与退出应》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!、审:核程序透明》、轮:候规则公正、配租】。。结果:公平的原则 ! 第六—条 各县》(区、市)人—民政府?、开:发区管委会负—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!租赁住房配租—。与退出管理工—作县(区、市)、开!发区住房城》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部《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!。政,区域的公共租—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!理工作市、县(区】、市)和开》发区: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!事处(乡、镇人民】。政府)、社区—。居委会应《当依照本实施—细,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!互相配合共》同做好公共租—。赁住房配租与退出】管理工?作 : :     》。住房城乡建》设(:房地产)主管部门负!责受理街道办事处】(乡、镇人》。民政:府)上报资料审核】申请人家庭》住房:情况会同民政、【监察、?。公安等?相关部门《联合审?查申请人资格—     】民政部?门负责以联合—办公等形式组—织公安、《人社、税务、工商、!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!人家庭收入、财【产情况 《     监察!机关负责复核—投诉事项监》察审核、配》租程序及行政效【能     !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】申请人?家庭:人口情?。况向民?。政部门提《供申:请人及共同申请的】家庭成?员车辆?、户籍登记》核查信息 》 :     》人社部门负》责向民政部门提【供申请人《各项社会保险缴纳】信息    ! 税务机《。关负: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!请,。。人上年度的》报税:。、完税信息》    【 工商?行,。政管: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!门提供申请人—从事个体工》商或者?投资:办企业等《登记信息 —    》 金融办负》责,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!核申请人申报—的,持有股票、基金、期!货信息商业储金型】保险:。。投保和?缴费: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!息;报?民政部门核实情况】 :     其他需!要提供申请人家庭】收入、财产情况的单!位向民政等部门【提供相关信息 】    》 街:道办事?处(:乡、镇?人民政府)》。及社区居委会负责申!请人家庭人》口、收入、财产【。、住房情《况核实和配租—保障资?格初审工作 ! , 第《七条 《市人民?政府:对各:县(区、市)人【民政:府、开发区管委【会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:与退出管理》工作进行监督实【行目:标责任制《管理和?绩效考核《     】市住房城乡建设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!民政、监察、公安等!有关部门加》强对公?共租赁住房配租【与退出管《理工作的监督指【导 ? 第二章》 资?格审查?与登记 第】八条:。 公共租赁住房申!。请人应当《为户主户《主不具有完全—民事行为能》力的申请家庭—应当推举具有完全】。民事行为能》力的家庭成》员,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非!户主的?应当出具其他—具,有完全?民事行为能》力的家庭成》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!托书新?。就业无房职工—。、外来务工人员【申请公租房的申请】人为其本《人    】 ,申请人应当如实申】报家庭人《口、收入、财产、】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!信息并对申》报材料的真实性负】责 : 第九!条 申请配租公共!租赁住房的家庭应】当到:。社,区居委会领取、填写!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】申请表由户》主向户口《所在地?社区居委会提出【申请(?外来务工人员向暂住!地社区居委会提【出申请?新就业?职工由所在单—位向居住地社区居】委会申请《)按要求《提交相关证件—与资料原件、复【印,件   【  企事业单—位,。利用自有土地—建,设的公?共租赁住房》或通过?改,建、购买《、租赁方式筹集【的公:共租赁住房供应对】象可:。优先用于本》单位:职,工其认?。定,标准由企事业单【位提出申请报所在】地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产)》、民政部门核—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!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!应对象办理入住手】续 》 : , ,第十:条 申《请配租公共租赁【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!以,下证件与《。资料   】  (?一):公共租赁住》。房,配租申请《表; ?     (】二)户口本、共同】承,租的家庭成》员身份?。证、居(暂)—住证;   !  :(三)?申,请人婚姻《情况证明《材料; —     》(四)家庭收—入情:况证明材料》。; 》    (五)家】庭财:产情况证明材—。料;  【   ?(六:)家庭住房情况【证明材料;》 ?     (—七)外来《务工:人员应当提》交,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!保险凭?证等材料; —     (】八,)申请人授权—审核机构查》询、核实、》公示其申报》。信息的授权书; !     —(,九)申请人为引进】的青年科技》人才、?新就业无《。房职工申请家庭现】有住房为危》房的需提供》相应:证,明材料; 】。     (十【)同意由政府收购其!在承租?公共租赁住房城市】的原有住房的—承诺书 — : 第十一条 !各县(区、》市)、开发》区住: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(!乡、镇人民政府)、!社区居?委会应当设立专【。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!人负责受理公共【租赁住房配租—申,请事宜  】。。  : 申请?资料齐全《。的受理单位》应当予以受理向【申请:人出具书面受理凭】证申请资料不齐全】、不正确《的受理单位应—当,一次性书面告—知按前述第十条规】定补正相《关材料 【    受理时【间、受理事项—和申:请人:家庭人口、住房【、收入、财产等【基,本情况应当在受理】后,2日内在受理单【位,公,。告栏、?申请人户口所—。在地社?区、居住地社区同】时进行公《告 : 第】十二条 社区居委!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!就申请人的家庭人】。口、收入、财—产、住房状况采取入!户调查、组》织听证?等,方,式,进行调查核》。实10日内提出初审!意见并在《户口所在地和—居住地社区公告【栏进:行公示公《示期:为7日 》     初审】符合条件经公示无】异议或者异议—不,成立的将初审意【见和申请《材料一并上报街【道办事处(》乡、镇人民政府)】审核   】  初?审,不符合条件的书面】通知申请人并说【明理由 — 《 第:十,三条 街道办】事处(乡、镇—人民政府)》。应当对上报资—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!进行审查核》。查原件留《存,复印件并《加盖原件审》核章采取邻》。。里访:问,、,信函: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!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!0日内提《出审核意见并在【户口所在地和居【住地:社区:进行公示公示期为】7日 《 , ,    审核符【合条:件经公示《无,异议或者异议—不成立的将审—。核意见和申请材【料,一并上报县(—区、市)、》开发区住房城乡【。建设(房地》。产):主管:部门 ? ,     —审核不符合条—件的书面通》知,申请人?和,社区居?委会并说明理由 】 【第十四条 各【县(区?、,市,)、开发区住房城】乡建:设(房地《产):主,管部门?收到申报《材料后?应当:在3日?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!、财产、人》口等相关《证明:材料分送《民,政部门和公安—。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!住房情况《进行审?核10日内》提出审核《意见:。 ,。 :     民政【部门:。应当以联合办公【等形式会《同公安、《人社、税务、工商】、金融等部门对【申,请人家庭收入(缴】纳,社会保险、报税与完!税)、财产(车辆】、个体工商登记【或者投资《办企业?、购买股票》、基金、期货—、商业储金型保险】投保及缴费、银行存!款)情况进行审核1!0日内提出审核【。意见  【   ?公安机关应当—对申请人家庭人【口情况?进行审核10日【内,提出:审核意见  !   ?民政:部门和公安机—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!房城乡?建,设,(房地产)主管部门!应当以?联合办公或者—。召开联席会议等形】式会同民政、监察】。、公安等相》关部门对申请—人,家,庭是否符合公—共租赁住《房配:。租保:。障条:件进:行联合审《查5日内提出审【核意见并在户—口所在地和》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!公示期为7日 ! 第—十五:条 公示》期间有异议的—。由监察机《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!建设(?房地产)《、民政、公安等相关!部门配合进行—复核复?核工作应在公示【期满:后10日内完成申请!人对审?核,结,果,有异议的可以—向监察机关》申诉   】  不符合条—件的住?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主管部门书—面通知街道办—。事处(乡、镇人【民政府?)和申?请人并说明理由【 —。 :第十六条 》 经公示无》异议或者异议不成】立的申请人》县(区、市)—、,开发:区住房城乡建设(房!地产)?主管部?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!会公示?。其家庭?基,本信息公示内—容包括申《请人姓?名、照?片、身份《证号、住址、工作】单位、家庭人—口、:收入、财产、住【房等全部《家庭情况 【 第十七条! 经公示无—异,议或者异议》不成立的县(区、】市)、开发区—住房城乡建设—。(房地?产)主管部门将【其作:为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对象》予以登记书》面通:知申请人登记结果】通过:媒体向社会公布 !。 第?三章 轮候—与配租 【第十八条 —各县(区、市—)、开发区住房城乡!建设(房《地产)?主管部门应》当组织?社区居委会、街道办!事处:(,。乡、镇人民政府)及!申请:人代表召开征—求意见会遵循程【序公开、过程公开】、结果公开》的原:则确定配租顺—序     !。(一)?根据家庭《人口、收入、财【产和住房情况综合】量化评分确定配【租顺: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!签方式?确定:顺序; — ,。 ,。   (《二)采取随机—摇号的方《法确定?配,租顺序 — ? 第十《。九条 登》记为公共租赁—住房配?租对象的家》庭,符合下列《条件之?一的可以优先轮【候   【  (一)危房【住户; 【  :  :(,二)引进的》青年科技人》才;: 《    (》。三)新就《业无房职工; !     (四)】。残疾人 — ? :第,二十条 配租对】象轮候顺《序确定?后各县(区、—市)、开发区住房】城乡建?设(:房地:产)主管《部门应当通过—媒体向社会公示确】定轮候对象姓名、照!片、身份证号、住】址、工作单位、家】庭人口、《收入、?财产、住《房等全部家庭信【息 : 》 第二十一条 】 公示无异议的【由各县(区、市)、!开,发区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《)主管部门》与配租对象签—订公共租赁住房【租赁合?同予以配租 !    配租合【同应:当载:明公共租赁住房房】屋概:况、租?。赁期限、《房屋面积、租金标】准、腾退住房方式、!双方的?权,利、义务、》责任及违约处—置等内容 》 , 》 第二十二》条 各《县(区、市》)、开发区住房城乡!建,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?门,应当在配租》工作:结束后5日内将【配租结?果通过当地政府网】站、电视台》等主要媒《。体向社会公布 【。 【第二十三条 —。 ,。承租人在《承租:公共租?赁住房城市》的原有住《房政府应当在—配租公?共租赁住《房时:收购房?屋收购价格由房地产!估,价机构?评估收购价款直接】。支付给原有住—房所有人即》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! 【 第二十四条 【 ,公共租?。。赁住房?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!。住不得转借、转租】、空置不得擅—自拆改、故意损坏】所承租的《公共租赁住》房不得?在承租的《公,共租赁住房内—从事商业经营或【违,法违规活动 】 第四章 》 ,复核与退出 【 第二十》。五条 已配租公】共租赁住《房,的保:障对象应当在每【年4月?底前:主动向户口所—在地:(外来务《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!向,其,申请:地):社区居委会》、街道办事》处(乡、《镇人民政府)如实】申报上年《度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、财产?和住房变化等情【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!限期申报规定期【限内仍?未申报的按不再符】合公共租《。赁住:房配租条件》处理 ?     【。尚未: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!按前款规定申报【上年度家庭人口【、,收入、?财产和住房》等情况不按时申【报的按?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!理 》    不再符合公!共租赁住《房配租条件》的应当主动向户口】所在:地(申请地)社区居!委会、街道办—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!府,),申报 《 —第二:十六条 》社区居?委会、街《道办事处(乡、镇】人民政府)》应当采取定期走访、!抽查等方式及时掌】握公共租赁》住房配?租,对象、轮候对象的家!庭人:口、财产、收入【和住房等变动的【动态信?息按要求《复核申报事项在户】。。口所在地和居住地】社区进?行公示并将复核【结果报县(区、市】)、开?发区住房城》乡建设(房地产)】主管:部门 ! 第二十《七条 各县—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?产)主管部》门应:当会同同级民政【、监察、公安等相】关部门对街道办【事,处(乡?、,镇人民政府)上报的!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对?象、轮候对》象家庭人口、—收入、住房》等变:化情况?进行复核《提出:复,核意见并《将复核结果在当【事人户口所在和居】住地社区进行公示】适时作出复》核,决定 ? 第二十八【条 已配租—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!对,象其人均月收—入、:财产:、住房发生变化不再!符,合保障条件》的由各县(区—、市)、开》。发区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主—管部门会同民政【、监察?。、公安等《相关部门作出终【止公共租赁住房配】租资:。格决定 》 第二十九条 !终止公共《租赁住房配租资【格的:承租人应当》在终止资格之日【起2个?月,内退出住房仍按【公共租赁《住房标准《缴纳和收取租—金 :     2】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!。困难的?经向当地住房—城乡建?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门申请可延【期6个月退出住房】按,照同:区域普通商品住房】。市场租金《标准缴纳和收取【。租金6?个月后无《正当理由仍》不退出住房的—从次月?起,按照:前述标准的》1.2倍收取租金 ! ?    《同,区域普通《商品住房市场租金】标准由当地价—格主管部《门核定实行动态管理! 》 第》。三十条 《 享受公《共租: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!庭有下?列情况之一的由各】。县(:区、市)、》开发区住《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?产)主管部》门,会同民?。政、监察、公安等相!。关部门作出责令退】出决定收回承—租的公共租赁住【房 》   ? (一?)在承租的公共租赁!住房内进行》违法:。违规活动的》;   【  (二)故意损】坏所承租公》共租赁住房的; !     (【三)擅自改变—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!途拒:不整改的;》 :    》 ,。。(四)将《承租的公共租赁住】房,转借、转租》的;: 《    (》五)无正当》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!公共租赁住房—的;   】  (?六)无正当理由在每!。年4月底前不按规】。定申报有关信息【经催告后仍》。不申报的; —     【(七)其他违—。反公共租《赁住房租赁合同约】定行为的 》 《 第三十一条】 住?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?主管部门作》出责令退出决—定后应当在》5日内书面通知当】事人 》     承租【。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!后必须无条》。件,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!由住房城乡建设(】。房地产?)主管部门或—者具体实施机构依】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》合同法等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!。置处置结《果通:过媒体向社会公布】计入不良信用档【案不得再申请配【租公共租赁住—房 【 第三十二条 !对退出决定有异【议的:当,事人:可在:退出决定书面—通知送达《后,5日内?向作:出退出决定的部【门申诉监察》机关应牵《头组织住房城—乡建设(房》地产)、民政—、,公安等?相关部门《对申诉事项进行复】核10日内作—出复核决《定并书面通知当【事人 ?  《   当《事人:对复:。核决定仍有异议【。的可向?当地:人民政府申请—行政: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!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】 — 第三十三条【 未如实申报【家庭:人口、收入、—。财产、?住房等状况骗租【公共租赁《住房的一经查—实县(区、市)、】开发区住房城—乡,建设(房地产—)主管?部,门要会同民政、监察!、公安?等相:关部门作《出收回住房与追交】租金决定收回承租】的公共租赁住房按】照不低于《同,区,域普通商品》住,房市场?租金标?准的2倍追交承租】期间的?租金并通过》媒体向社会公布计】入不良信《用档案不得》再申请配租公共【租赁住房 》 第三!十四条 《 有关单《位和个人应》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!住房配租保障申请】、审核?工作如实出》具相关证明材料 】 ,     —为公:共租:赁住:。房配租保障》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!明材料的单位和【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!责任: , 第五》章 档《案,与信息管《。理 第三十】五条 《。各县(?区,、市)、开发区住】房城乡建《设(房地《产)主管《部门应当做好公共】租赁住房档案收集、!整理:、归档、保存等工】。。作 》  :  公共《租赁住房《配,。租管理档案》包括配?。租家庭名单、租金】收缴情况及相关【文件、报表、—图册等公《共租赁住《房配租?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!请人收?入,、财产及住房证明、!登记及轮候记录、配!租(续租)合同等】 》 第三》十六条 各县(区!、市)、开发区住】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部门应】当将公共租赁住房】配,租申请、审核—、配租等情况逐【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!管理系统并根据登记!、年:度复核、退》出等:。有关情况及时—更新:系统有关数据 ! 第:六,。章 附《 则 《 : 第三十七条 各!。。县(区、市)人民】政府、开发》区,管委会应当结合当地!。实,。际制定实施细则【并报市人《民政府备案 — ? : 第三十八条【 , 本实施《细,则自印发之日3【0日后起施行— 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