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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】中市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与退出】管,理实施?细则 第一章【 总 》。则 第一条】 为?。。切实:规范公共租赁住【房,申请、审核》、登记、《轮候程序加强公共租!赁住房?配租与退出》的管理?与监督根据山—西省公共《租赁住房配》租,。与退出管理办—法,等有关?规定结合晋中实【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! 第】。二条 本市行政区!域内的公共租赁住】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!用本实施细则— 】第三条 本实施细!则所称公共》。租赁:。住房是指限》定建设标准和租【金水平面向城镇中】等偏下收入住—。房,。困难家庭、新—就业:无房职工和》外来务工人员出租】满足其自住需求的】中,小,套型住?。房 ?。  ?   本实施—。细则所称《城镇:。中等:偏下收入住房困难】家,庭是指家庭人均可】支配收入在》。当地上年度城镇居】民人均可《。支配收入的》80%至100%之!间人均住房建筑【面积低?于当地上《年度人均住房—。面积:。60%或者无—住房的?城,。镇家庭 【    本实施细】则所:称新就业无房职工】是指学校毕》业或者部《队复退不满5年【具有就业地》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!。人员 》     本实【施细则?所称: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!就,业,城,镇人力资源和—社会保?障部门进行劳动用】工备案1年》以,上并缴纳社》会保险无就业地【户籍的从业人员 ! 《 :第四条 《。 具有当地城镇【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!、财产、住房情况】符,。合当:地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保障条件【的城市中等》偏下收入《住房困难家庭、【新就业无《房职工和在城—镇就业一定年限的】外来:务工人员可》。申请租?赁,。公共租赁住房 !    《 廉租住房保—障对象和经济适用】住房:保障:对象亦可申请—租赁公共租赁住【房,   —  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可《根,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!情况、?中等偏下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!公共:租,赁住房筹集情—况确定并适》时调整配《租保障范围、—保,障对象收入线—标准和?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!会公布? ? : 第五条 】公,共,租赁住?。房配:租与:。退出应当遵循申请】条件公开、审核程】序透明、轮》候规则公正、配租结!果公平的原》则 】 第六条 》 各:县(:区、市)人民—政府、开《发区管委会负—责本行政区》域的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:与退出管《理工作县《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》产,)主管部门负责组织!实施本?行政区?域的公共《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!管理工作市、县【(区、市)和开发】区的:有关部门及街道办】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!。府)、?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!本实施?细则的?。规定和职责分—工互相配合共同做】好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与退出管—理工作 《。 :     住房城】乡建设(房地—产)主管部门—。负责受理街道办事】处(乡、镇人民【政府)上报资料审】核申请人《家庭住房《情况会同民政、【监察、公安等相关部!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!格 》  :  民政部》门负责以联合—办,公等形式组织公【安、人社、税务、工!商、金融《等部门审核申—请人家庭《收入:、财产情况 —  《   监察机关负责!复核投?诉事项监察审核、】配租程序及行政【。效能   】  公安机关负【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!。口情况向《民政部门提供申【请人:及共同申请的家【庭成员车辆、户籍登!记核查信息》     人!社部门负《责向民政部门—提供申请人各—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! 《    税务机【关负责向民政部门】提,供,申请人上年度—的报税、完税信息 !  《   工商行—政管理机关负—责向民政《部门提?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!商或者投资》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! ?。    金融办【负责协?调相关金融机构审】核,申请人申报的持有股!票、基金、》期货信息商业储【金型保险投保和【缴费信?息以及存《款账户信息;报【民政部门《核实情况《 :     其【他需要提供》申请人家庭收—。入,、财产情况》的单位向民政—等部门提供》相关信息《     街!道办事?处(:乡、镇人《。民政府?)及社?区,。居,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!人口、收入、财【产、住?房情况核实和配租】保障资格初审工作】 《 :。 第七《条 市人民政【府对:各,县(区、市)人民政!府,、开发?区管委会公共租【赁住房配租与退出】管理工?作进行监督》实行目标责任制【管理和绩效考核 】  《 ,  市住房城乡建设!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市民政、监察、公】安等有关部门加【。强对公共租赁住【房配租与《。退出管?理工作的监督指【导 ? 第二章》 资格审》查与登?记 第—八条 公共租赁】住房申请人》应当为户主户主不】具有完全《民事:行为能力的申请家】庭,应当推举具有完全】民事行为《能,。力的家?庭成员作为》申请人申请人非户主!的应当出具》其他:具有:完全民事《行为能力的》家庭成员《。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!书新就业无房职【工,、外来?。务工人员申请公【租房的申请人为其本!人 ?    》 申请人应当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】、收入?、,财产、住《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!息并对申报材料的】真实性?负责: ? 第九【条 申请配租公共!租赁住房《的家庭应当》。到社区居《委会领取、填写公】。共租赁住房配租【申请表由户》主,。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!委会提出申请(外来!务工人员向》暂住地社区居委会】提出申请新就业职】工由所在单位向【居,住,。地社:区居委会申》请)按要求提交相】关证件与《资,料原件、复印件 !  ?   企事》业单位利用自—有土地?建设的公共租赁住】房或:通过:改建、购买、—租,赁方式筹集》的,公,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!可,优先用于本单—位,职工其认定标准由】企事业单《位提出申请报—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!(房地?产)、民政》部门核定后由—企,事,业单:。位安:排符合核《定标准的《供应对象办》理,入住手续 】 《第十条 》申请配租公》共,租,赁住:房的家庭应当提【交以下证件与资【料 :  《  : (一)公共—租赁住房配》租申:。请表; 《。    — (二)《户口本、共同承租】的家:庭成员身份》证、居(暂)住【证;   】  (三《)申:请人婚姻情况—证明:材料;   !  :(四)家庭收入【。。情况:证明材料《;  —。。   (五)—家,庭财产情况证明材】料;:。 , ?    《(六)家庭》。。住房情况证明材【料; ?     【(,七)外?来务工人员》应当提交劳动合同】、缴纳社会保险【凭证等材料; 【    — (八)申请人授权!审核机构查询—、核实、公》示其申报信息的【。授权书; 【  :   (九)—申请人?为引进的青年科【技人才、《新就业无《。。房职: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!。为危房的需》提供相应证明—材料; 》。    — (十)同》意,由政:府收购其在承租公】共租赁住房城市的原!有住房的承诺书 】 【第十一条 各【县(区、市》)、开发区住房城】乡建设?(房地产《)主管部门和—街道办事处》(乡、?镇人民政府》。)、社区《居,委会应当设立专【门的:窗口:或者指定专》人负责?受理公?共租赁住房配租【申请事宜 】   ? 申请资料》齐全的?受,理,单位应当予》以受理?。向申请?人出具书《面受:理凭证申请资料【不齐全?、不正确的受理单位!应当一次性》书,面告知按前》。述第十条规》定补正?相关材料 —     —受理时间、》受理事项和》申请:人家庭人《口、住?房、收?入、:财产等基本情—况应当在受理后2】日内在受《理单:。位公告?栏,、申:请人户口所在地【社,区、居住地社区同】时进行?公告 》 第十二条!。 社区居委会【受理申请之后—应当就申请人的【家庭人口、收入、】财产、住房状—况,采取入户调查、组织!听证等?方式进行调查核【实10?日,内提出初审意见【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!住地社区公告栏进】行公示公示期为7】日   【  :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!无异议或者异议【不成立的将初审【意见和申请材—料一并上报街道【办事处(乡》、镇人?民政府)审》核 《     初审不符!合条件的书面通知】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】 【 第十三条 街!道,办事处(乡、—镇人民政府》)应当对上报资【料的真实性》和有效性进行—审查核查《原件留存复印—件,并加盖原件审—核章采取邻》里访问、信函索【证等方式对申请事】项进行调查核实在】10日内提》出审:核意见?并在户口所在地和】居住地?社区进行公示—公示期为《7日  【 ,  审核《。符,合条件经《公示:无异:议或:者,异议不成《。立的将审《。。核意见和《申,请材:料,一并上报县(区【、市:)、开发区住—房,。。城乡建设(房—地产)主管》部门    ! ,审核不符合》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!人和社区居》。委会并说明》理由 《 》 ,第十四条 各【县(区、《市):、开:发区住房《城乡建设(房地产)!主管部门《收,到申报材料后—应当在3《日内将申请人家【庭收入、财》产、人口等相关【证明:材料分送民政—部门:和公安机关并对申】请,人,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!核10?。日内提出《审核意见 】  :。  民政部门应【当以: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!公安、人社、税务、!工商、金融等部门】对申请人家》庭收入(缴》纳社会?保险、?报税与完税)、财】产(车辆、个体工】商登记或者》投资办企业、购买】股票、基金、—期货、商业储金【型保险投保及缴费、!银行存?款):情况进行审核1【0日内提《出审核?意见: ?  : ,  公安《机关应?当对申请人》家庭人口情况进【行审核10日—内提出审核意见 !  ?   民政部门和公!安机关?出具:审核:意见:后住房城乡建—设(房地产》)主: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!公或者召《开联席会议等形式】会同民政、监察、】公安等相《关部门?对申请?人家庭是《否符:合公共租《赁住房配租保—障条:件,进行联合审查5【日内提出审核—意见并在《户口所在地和居住】地社区进行公—示公示期为7日 】 《 :。 第十五条》 公示期间—有异议的由监察机】关牵头同《级住房城乡》建设(房《地产)、《民政、公《安等相关部门—配合进行复核—复核工作应在公【示期满后《10日内完》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!有异议?的可以向《监察机关申诉 】     不符】。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!设(:房地产?。)主管部门书面【通知:街,道办事处(乡—、镇人民政府)【和申请?人并说明理》由 】。 第十六条 经公!示无异议或者异议】不成立的申请人县】(区:、市)、开发区住房!城乡建设(房地产)!主管部门应当通【过媒体向社会公示】其家庭基本信息公示!内容包括申请人【姓名、照片、身【。份证号、住》址、工作单位—、家:庭人口、收入、【财,产、住?房等全部家庭情况】 第!十七条? 经?公示无异议或者异】议不:成立的县(区—。、市:)、开发《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,将,其作为公共租赁住】房配租对象予—以登记书《面通知申请人登【。记,结果通过媒》体向社会公布 】 , 第:三章 轮候与配租! 《第十八条 》 各县(区、市)、!开发:区住房城乡》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应当组织社区】居委会、街》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!民政府)及申请【人代表召开征求意】见会遵循程序公【开、过程公开—。、结果公开的—原则确定配》租顺序   !  (一)根据【家庭人?。口、:收入、财产和—住房情况综合—量化: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!分,相等的可用》抽签方式确定顺【。序;   】  (二)采取随机!摇号的方法确定配】租,顺序 《 ? 第十九—条 登记为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】对象的家庭符—合下列条《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!候, , ?    (一)危房!住户;   !  (二)引进的】青年科技人才—; 《     》(三)新就》业,无房职工; 【 :    (四—)残疾人 【 第二十条! 配租对象轮【候顺序?确定后?各县(区《、,市)、开发》。区住房城乡建设【。(房地产)主—管部:门应当通过媒—体向社会公示确定轮!候对象姓名、照片】。。、身份证号、住址】。、,工作单位、》家庭:人口、?收入、财产、住房等!全部家?庭信息 】 ?第二十一《条 : 公示无异议的由】。各县(区、市)、】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部门—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!租赁住房租》赁合同?予以配租  !   配租合同【应当载明公》。共租赁住房房—屋概况、租赁期限】、房:屋面积、租》金标准、腾退住房方!式、双方《的权利、义务、【责任及违约》处,置等内容 ! , 第二《十二:条 各县(区【、市)、《开发区?。住房城乡建设—(房地产)主管部】。门应当在配租工【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!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!网站、电视台等【主要媒体《向,社会公?布 !第二十三《条 承租人在【承租公共租赁住房】城市的?原有住房政》府应当在《配租公共租》赁住房时《收购房屋收购—价格由房地产估【价机构评估收购价】款直接支付给原有】住房所有人即—公共租赁住房承【租人 【 , 第二十四条【 :公共:租赁住房只能用于保!障对象自《住不:得转:借、转?租、空置不得擅自】拆改、故意》损坏:所承租的公共租【赁住房不得在承租】的公共租赁》。住房内从事商业经】营,或违法违规活动 】。 第《。四章 复核与退】出 第二十五!条 已配租公共】租,。赁住房的保障—对象:应当在每年4月【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!地(外来《。务,工人员和新就业职】。工向:其申请地)社区居】委会、?街道办事《处(:乡、镇人《民政府)如》实申报上《。年,度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、财产和住》房,变化等情况不按【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!报规定期限内仍【未申报的按不再符】合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?条,件处理   !  尚?未配租的《轮候对象应当按【前款规定《申报上年度家—。庭人口、收》入、财产和住房等情!况,不按:时申报的按》。自动放弃轮》候资格处理 】。     不再【符合公?共租赁住房配租条】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!所在地(申》请地)?社区居委会、街道】办事处(乡、—镇人民?政府)申《报 《 》第二十六条 【社,区居委会、》街道办事《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府)应当采取定【期,走访、抽查等方式及!时掌握?公共租赁住房—。配租对象、轮—候对象的《家庭人口、财产、收!入和住房等》变动的动态信息按要!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!口所:在地和居《住地社区进行—公示并将复核结果】报县(区、市)、开!。发区住房《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)主?管部门 》 》 第二十《七条 各县(【区、市?)、开发区住房城乡!建,设(房地《产)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同级民政【、监察、公》安等相关部门对【街道办事处(乡【、镇人?民政府?)上报的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对象、—轮,候对象?家庭:人口、收入》、住房等变》化情况进行复核提】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!结果在当事人—户,口所在和居住地社区!进行公示适时作出】复核决定 — 第二十八条 】 ,。已配租公共租—赁住房的《保,障对象其人》均月收入《、财产、住》房发:。生变化不《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!各,县(区、市)、开】发区住?房,城乡建设(》房,地产:)主管部门会同民政!、监察?、公安等相关部门作!出,终止公共《租赁住房配租资【。格决定 【第二十九《条, :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资:格的承租人应当【在终止资格之日起2!个月内退出》住房仍按《公,共租:赁住:房标准缴纳和收【取租金 《。     2个!月内:退出住房确有困【难的经向当地—住房城乡《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申请可》延期6个月》退出住房按照—同区域普通商品住】房市场租金标—准缴纳和收取租【金6个月后》无正: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!的,从次月起按照前【。述标准的1.2倍】收取租金  !   同《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市!。场租:金,标,准由: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!。定实:行动态管理 】 《 第三《十条: 享受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保障的家庭】有下列情况之一【的,由各县(区》、市)、开发区【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》门会同民政、—监,察、公安等相—。关部门作《出责令?退出决定收》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!房 》 ,   (一)在承租!的公共租《赁住房内进》行违法违规活动的;! ,   》  (二)》故意:损坏所承租公共【租赁住房的;— 《   ?。 ,(三)?擅自:改变:。配租公共《租赁住房用》途拒不整《。。改的;  】  : (四)将承租的公!共租赁住房》。转借、转租的;【     】(五)?。无正当理由连续【6个月空置公—共租赁住《房的;   !  (六)无—。正当理由在每—年,4月底前不按—规定申?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!仍不:。申报的?。; 》    (七)【其,他,违反公共租》赁住房租赁》合同约定行为的 ! —第三十一条 住房!城乡建设《(房地产)主—管部门作出责—令退: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!内书面通《知当事人《     承!租人:收到责令《退出决定后》必须无?条件退出住房—拒不退?出的由住房》城乡:建设(?房地:产)主管部门或者具!体,。实施机构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合同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!定处置处置结果通】。过媒体?向社会公布》计入不良信用档【案不得再申请配租】公共租赁《住房 【 第三十二条 ! 对退出决》定有异议的》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!书面通?知送达后《5日:内,向作出退出决定的】。。部门申诉监察—机关应牵头组织【住房城乡建设(【房地产)、民政、】公安等相《关部门对申》诉事项进行复核1】0,日内作?。出复核决定》并书面通知当事人】   —  当事人对复核】决定仍有异议的【可向当?地人民政府申请行】。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!民,法院提?起行政诉讼 ! 第三十【三条 ?。 未如实申报家【庭人口、收入—、财产、住房等状】况骗租公共租赁住】。房的一经查实县【(区:、市)、开发区住房!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,),主,管,部门要会同民政、监!察、公安等相关部门!作出收回住房与追】交租金决定收回【承,租的公共租赁住【房按照不《低于同区域普—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!。标准的2倍》追,交承租?期,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!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!信用档案不得—再申请配租公—共租赁住房 ! ? 第三十四条 【 有关单位和—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!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!申请:、审核?工作:如实出?具相关证明材料 !     为公共!租赁住房配租保【障申请家庭》出,具虚假证明材—料,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!担相:应的责任 — 第五章 【。档案与信息管理 ! 第三《十五条 各县(】区、市)、》开发区?住房城乡建设(【房地产)主管—部门应当做好—公共:租赁住房档案收集、!。整理、归档》、保:存等工作 】    《公共:。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档!案包括配《租家庭名单、租金】收缴情况《。及相关文件、报【。表、图?。册等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保障对象档—案包括申请人收入、!。财产及住房证明【。、登记及轮候记录】、配租(续租)合同!等 ? ? 第三十六条】 各县《(区、市)、—开发区住房》城乡建设(房—地产)主管部—。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申请、审核】、配:租等情?况逐项?录入:住房保障信息管理】系统并根据登记、年!度复核?、退: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!新系统有关》数据 第六章! 附 则— 第三十【七,条 ?各县(区、市)【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!委会应当结合当【地实:际制: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!民政府备案 — : 》。第三十?八条 本》实施:细则自印发之日3】0日:后起施行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