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 晋—中市公共租》。赁住房配租与退出】管,理实施细则 第一!。章 总 则【 ? 第一条《 为切实》。规范公共租赁—住房申请、》审核、登记、轮候程!序加:强公共?租赁住房配》租与退出的管理【与监:督根据山西省公【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!出,管理办法等有—关规定结合晋—中,实际制?定,本实施细则 【 , : 第二条 本!市行政区域》内的公共租》赁住:房配租与退出—管理适?用本实施细》则 】 第三?条 本实施细则所!称公:共租赁住房》是指限定建设—标准和租金水平【面,向城:镇中:等偏下收入住房【困难家庭、新就业】无房职工和外来【务,工人员出租满足其】。自住需求《的中小套型住房【 ?   ? , 本实施细则所称城!镇中等偏下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!收入:在当:地上年度城镇—居民人均可》。支配收?入的8?0%至100%之间!人均住房建筑面积】低于当地上年—度人均?住房:面积60%》或者无?住房的城镇》家庭    ! 本实施细》则所称新就业无房职!。工是指?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!退不满5《年,。具有就业《地,户籍且无《住房:的从业人员 !    《本实施细则所称外】来务工人员是指在】就,业城:镇人力?资源和社《。会保障部门进—行,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!上并缴纳《社会保险无就业地】户籍的从业人员 】 《 第四》条 具有当地城】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!入、财?产、住房情况符合】当地公?共租赁住房配—。租保障条《件的城市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!难家庭、新就业无】。房职工和在城—。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!来务工人员可申请】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!  《   廉租住房【保障对象和》。经济:。。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亦!可申请租赁公共租】赁住房 【 ,   县(区、市)!。、开发区可》根据本地经济—社会发展《情况、中等偏—下收:入,住房困难《家庭情况和公—共租赁住房筹集【情况确定并适时调】整配租?保障范围、保—障对象?收入线标《准和住?房困难条《件并向社会公—布 :。 《 第五条 公!共租赁住《房配租与退出—。应当遵循申请条【件公开、审核程【序透明?、轮候规则公正【、配租结《果公平的原则 【 ? ? 第六条 》 各县(区、市)人!民政府?、开发?区管:委会负?责本行政区域的【公共租赁住房配【租与退出管》理工作?县(区、市)—、开发区住房城乡建!设(:房地产)《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!施本行政区》域的公共租赁—住房配租《与退:出管理工《作,市、县(区》、,市,。)和开?发区的有关部门及】街道办事处》(乡、镇人民政【府)、社区居委【会,。应当依照本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!责,分工互?相,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!赁住:房配:租与退出管》理工作?     】住房城乡建设—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负责受理街道【办事处(乡、镇人】民政府?)上报资料审核【申请人家庭住房【。情况会同民政、监察!、公安等相》关部门联合审查申】请人:资格    ! 民政部门负责以】联合:办公等?形式组织公安、人】社、税务《、,工商、金融等部门审!核申请人家庭收入】、,财产情况 —   《  :监察:机关负责复》核投诉?事项监察审核—、配:。租程序及行政效能】    【 公安机关负责【审核申请《人家:庭人口?情况向民政》部门提供申》请人及共同申请【的家庭成员车辆、户!籍登记核查信—息,  》   人社部—门负责向民政部【门,提供申请人》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!息  —   税《务机关负责向民【政部门?提供申?请人上年度的报税、!完税信息《 :  ?   工商行—。政管:理机关?负责向?民政部门提供申【请人从事《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!企业等登《记信:息 ?     金融办!。负责: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审!核申请人《。申,报的持有股票、基金!。、期货信息商业【储金型保《。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!及存款账《。户信息;报民政部】门核实?情况 》    《 其他需要提供【申请人家庭收入、财!。。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!等部门提供》相关信息《  》  : 街道办《。事处(乡、镇人【民政府?)及社区居委会负责!申请:。人家庭人口、—收,入、财产、住房【情况核实和配租保】障资格?初审工作 】 第》七,条 市人》民,政府对各县(区、市!)人: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!会公共?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!管,理工作进《。行监督实行》目标责?任制管理和绩效考】。核 ?  ?。   市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》。。市,民,政、监察、公安【等有关?部门加?强对公共租赁住【房配租与退》出管理工作的—。监督指导 】第二章 《 资格审查与登记 ! 第《八条 公共租【赁住房申请》人,应当为户主户—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!为能力的《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!有完:全民事?行为能?力的家庭成员作为】申请:人申请人非户—主的应当出具其【他具有完《全民事行为能力的】家庭成员共同签名】的书面委托书新就】业无房职工、外来务!工,人员申请公》。租房的申请人为【其本人 》    》 申请人应当如实申!报家:庭人口、收入—、财产、住房状【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!对申报材料的—真实性负责 ! 第九条 】 申请配租》公共租赁住房—的家庭应当到社区】居委会领取、填写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】。。。申请表由户主向【户口所在地社区居】委会提出申请(外】来务工人员向暂住】地,社区居委会提出【申请新就业职工由所!在,单位向居住地社【区居:委会申请)按要求提!交相关证件》与资料原件、复印】件     !企事业单位利—用自有土地建设【的公共租赁》。住房或通过改建、购!买、:租赁方?式筹集的《公共租?赁住房供应对—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!职工其?。。认定标准由》。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!报所在地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)、】。民政部门核定后【由企: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!定标准的供应对【象办理入《住,手续: 》。 第十条— 申请配租—公共租赁《。住房的家庭应—。。当提:交以下证件与资料】。     】(一)公共租赁【住房:配租申请《表,;     !(二)户口本、【共同承租的家庭【成员身份证、居(暂!)住证; 》    — (:三,)申请人婚姻—情况证明材料;【 , ?    (四)家】庭收入情况证明材】料; —    (五)【。家庭财产情况证【明材料;《    【 (六)家庭住房情!况证明材料》; ?  ?。   (七》)外来务工人员应】当,提交劳动合同、缴】。纳社:会保险凭证》等材料; 】    (八)【申请人授权审核机】构查询、核实—、公示其《申报信?息的授权书; !   ?  (九《)申请人为》引进的青年科技【人才:、新就业《无房职工申请—家,庭现有?住,房为危?房的需提供相应证】明材料; !    (十)同】意由政府收购其【在承:租公共?租赁住?房城市?的原有住房的承诺】。书 】。 第十?一条 各县—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住房—城乡建设(》房,。。地产)?主管部门和街—道办事处(乡、镇】人,民政:府)、?社区居委会应当设】立,专门的窗口或者指】定专人负《责受理?公共租赁《。住房配租《申,请事:宜   【 , 申请资料》齐全的受《理单:。位应当予以》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!面受理凭《证申请?资料:。不齐全、不正—确的受理单位应当】。。一次性?书,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!规,定,补正相关材料— 《    受理时间】、受理事项》和申:请人家庭《人口、住《房、收入、财—产等基本《。情况应当在受理后】2日内在受》理单:位公告栏、申请人户!口所在地《社区、居住》地社区同时进—行公告 【 : , 第十二条 社】区居委会受理—申请之后应当就申】请,人的家庭人口、【收入、财《。产、住?房状:况,采取入户调查、组】织听证等方》。式,。进行调查核实—10日内提出—初审意见并在户口】。所在地和居》。住地:。社区公?告栏进行《公示公示期》为7日 《     初审!符合条件经公—示无异议或》者异议不成立的【将初审意《见和申请材料—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!(乡:。、镇人民政》府)审核 【     初审不】符合条件的书面【通知申请《。人并说明《理由: , : 《。 第十三条 】街道办事处(乡【、镇人民政府)应当!对上报资料的真【实性和有效性—进行审查核查原【。件留存复印件—并加盖原件》审核章采取》邻里访问、信—函索:。。证等方式对申—请事项进行调查【核实在1《0日内提《出审核意见并在户】。口所在地和居住地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!为,7日    !。 审核?符,。合条件经公示无异】议或者异议不成【立,的,。将审核?。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!上报县(区》、市)、开发区住房!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)主管部门 !     审核不符!合条件的书面—通知申请人》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!。理由 》 第—十四条? 各?县(区、市)、【开发区住房城乡建】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门收《到申报材《料后: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!人家庭收入》、财产、人口等相关!证明材料分送民【政部门?和公安机关》。并对申请人家庭【住房情况进行审【核10日《内提出审《核,意见 —。    民政部【门,应当以联合》办公等形式会—同公安、人社、税】务,、工:商、金融《等,部门对申请人家庭】收入(缴《纳社会保险、—报税与完税)、【财产(车辆、—个,体工商登记或者投】资办企?业、购买股票、【基金、期货、—商,业,储金型?保险投保及缴—费,、银行存《款)情况《进行审核10日内】提出审核意见 !     公安【机关应当对》申请人家庭》人口情况《。进行审?核10日内提—出审核意见》 ? ,    民》政部:。门和公安《机关出?具,审核意?见后住房城乡—建设(房地产)【主管部?门应当以联合—办公或者召开联席】会,议等形式会同民【政、监察《、公安等相》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!是否符?合公共租赁》住房配?租保:障条件进《行联:合审查?5日内提出审核【意见并在户口—所在:。地和居住地社—区进行公《。示公示期为》7日 》 : , 第十《五,条 公示期—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!关牵头同《级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产)、民【政、公安等相—关部门配《合进:行复核复核工作应】在公示期《满后10日内完成】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!异议的可以》向监察机《关申:。诉     !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!。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书面通知【街道办事处(乡【、镇人民政府)【和申请人并说明理】由 ?。 : ?。 第十?六条 经公示无】异议或者异》。议不成?立的:申请人?。县(区、市)—、开发区《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)主管部门应】。当通过媒体向社会】公示:其家庭基《本,。。信息公示内容包【括申请人姓》名、照片、》身份证?号,、住址、《工作单位《、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、财:产、住房等全—部家庭情《况 【 第?十,七,条 经《公示无异议》或者异?议不成立的县(区】、,市,)、开发区住房城乡!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将?其作为公《共,租,赁住房配租对—象予以登记书面通】知申请人《登记结果《通过:媒体向社会公布 ! :第三章 轮—候与配租 》 第十八条 】 各县(区》、市)、《开发区住房城—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?。应当组织《社,区居委会、街道【办事处(乡》、镇人民政府—)及申请人代表召】开征求?意见会遵循程序【公,开、:过程公开、结果公开!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!     】(一)根据家—庭,人口、收入、财产】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!评分确?定配租顺序积分【。相等的可用抽签【方,式确:定顺序; 【 ,    (》二)采取随机—摇号的方法确—定配租顺序 ! 第十九条 ! 登:记,为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对象的家庭符】合下列条《件之:一的可以优先轮【候  —   (《一)危房住户; 】  《   (二)引【进的青?年科技人才; !。  :   (三)新就】业无房职工; 】     —(四)残疾人 【 《 : 第:二十条? :配租对?象轮候顺序确定后】各县(区、市)、开!发区住?房,城,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部门应当【通过:。媒体向社会公示【确,定轮候对象姓名、照!片,、身份证号、住址、!工,作单:位、家庭人口、收】入、财产、住房等全!部家庭信息》。 【 第二?十一条 公示【无异议的由各县(】区、市)、开—发区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主管部门!与配:租对象签《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!合同予以配租 !    《 配租合同》应,当载明?公共租赁住房房【屋概况?、租赁?期限、房屋面—积、租金标准、【腾退住房方式、双方!的,权利、义务、责任及!违约:。处置等内容 】 第二【十二条 各县【(区、市)、—开,发区住房《城乡建?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:应当在配租》工作结束后》5日:内将配租结》果通过当《地政府?网站、电视台等【主要媒体向》社会公布 【。 第二十】三条 承租人【在承租公《共租赁住房城市的原!有住房政府》应当在?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!收购房屋收》购价:格由房地产估价【机,构评估收购价—款直接?支付给原《有住房所有人即【公共租赁住房承租】。人 : — 第:二十四条 》 公共租赁住—房只能用于》保障对?象自住不得转—借、转租、空置【不得擅自拆》改、故意损坏所承】租的公共租赁住房】不得在?。承租的?公共租赁《住房内从事商业经】营或违法《违规活?动 《 第四章 复【核,与退:出, 第二十五条!。。 , 已配租公共租赁】住房:的保障对象应当【在每年4月底前【主动向户口所—在地:(外来务《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!向其申请《地)社区居》委会:、,街,道办:事处(乡、镇人民】政府)如实申报上】年,度家庭人口、—收入、财产和住房】变化等情况不—按时申报的责令【限期:申报规定《。期限内仍《未申报的《按不:。再符合?。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条件处》理 》 ,   尚未配租的】轮候对象应》当按前款规定申【。报上:。年度家庭人》口、收入《、财产和住房等情况!不按时?申报:的,按自:动放弃轮《候资格?处理 《。 : ,   ?不再符?合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条件的应【当主动向户口—所在:地,。(申请地《)社区居委会—、街道?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政府)申报 — — 第二十六条 社!区居委会《、街:。道,办事处?(乡、镇人民政府】。)应:当采:取,定期走访、抽查等】方式:及,时掌握公共租赁【住房配租对象—、轮候对象的家庭】。人口、?财产、?收,入和住房等变动的】动,态信息按要求复核】。申报事项在户口【。。所,在地和居住地社区】进行公示并》将复核结《果报县(区》、市)、开》发区住?。房,城乡建?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 !第二十?七条 ?。 各县?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。。建设: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应当会同同【级民政?、监察、公》安等相?关部门对街》道,办事:处(乡、《。镇人民?政府:)上报的公共租赁】住房配租对象、轮候!对象家庭《人口、收入、—住房等变化情况【进行复?核提出复核意见【并将复核结果在【当事人户口所在【和居住地社》区进行公示》适,时作出?。复核决定 】第二十八条 【已配租公共租赁住】房的:保障:对象其人均月收【。入、财产、住房【发生变?化,不再:符合保障条件的由】各县: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: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)主管部门—会同民?政、监察、》公安等相关部—门作出终《止公共?租赁住房配租—资格决定 — 第二十九条 】 终止公《共租:赁住:房配租资《格的:承,租,人,应当:在终止资格之日【起2个月《内退出住《房仍:按公共租赁住房【标准缴纳和》收取:。租金 》   ?  2?个月内退出住房确】。有困难的经向当【地住房城乡》。建设(房地产)主】管部:门申请可延》期6个月退出住【房按照同区》域普通商《。品,住房市?场租金标准缴纳【和收取租《金6个月后无正【当理由?仍,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!起,按照前述标准—的1.2倍收取租金! :     同区】域普:通商品住《房市场租金》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!部门核定《实行动态《管理 】 : 第三?。十条 ? 享受公《共租赁住房配租【保障的家《庭有下?列情况之一的由各县!(区、市)、—开发区住《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:)主管?部门会?同民政、监察、公安!等相关部门作出责令!退,出决定收《回承租的公共租【赁住房 《  《  : (:一,)在承租的》公共租赁住房内【进行违法违规活【动的; 《    — (二)故》意损:。坏所承租公共—租赁住房的; 【     (】三)擅?自改变配《。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!拒不整改的; 】     (四】)将承租的公共租赁!住房转借《、,转,租的;   !  (五《)无正当理由连续6!个月空置《公共租赁住房—的;   】  (六)无正当理!由在每年4月底【前不按?规定申报有关信息】。经催告后仍不申报】的;:     (!。七)其他违反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】合同约?定,行,为的 — 第三—十一条 》住房城乡建》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门作》出,责令退出《决定后应当在5日】内书面通知当—事人 《     承【。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!定后必须无条—件退:出住房拒不退出的】由住房城乡建设(房!地产)主管部门或者!具体实施机构—依照中?华人民?共和: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!法规规定处置处【置结果通《过,。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!不良: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!配租公共租》赁住房?。 》 : 第三十二条 对!退出决定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】。在退出决定书面【通知送达《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!决定的部门申诉【监察机?关应:牵头组织住房城【乡建:设(房?地产)、民政、公】安等相关部门对申】诉事项进行复核1】0日内?作出复核《决定并书面通知当】事人 ?  《   当事》人对复核决定仍【有,异议的?。可向当地人》民政府申请行—政复议或者依—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!政诉讼 《。 《 ?第三:十三条?。 未如实申报家庭!人口、收入、财产】、住房等状况骗租】公共租赁《住房的一《经查实县(》区、市)《、开发区住房城【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要会同民【政,、监察?。、,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!收,回,住房与追交租金决】定收回?承租的公共租赁【住房按照不低于【同区域普通商品【住房市场租金标【准的2倍追交承租期!间的:租,金并通过《媒体向社会公布计】入不良信用档案【不得再申请配租公】共租赁住房 ! 第》三十四条《 有关单位和【个人应当《积极配合公》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!申请、审核工作如】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!。 :   《  为公《共租:赁住房配《租保:障申请家庭》出具虚假证明材【料的单位《和个人依法承担相】应的:责任 《 第五章 档】案与信息管理— ? ,第,三十五条 各县(!区,、市)?、,开发区住房城—乡建设(房地产)主!。管部门应当做好公】共租赁住房》档案收集、整理、归!档、保?存等工作 【   ? , 公共?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档!案包括?配租家庭《名单、?租金:收缴情况及》相关文件《。、报表、图》册等公共租赁住【房配租?保障对象档案包括申!请人收入、》财产及住房》证明、登记及轮【候记录、配租(【续租)合《同等: 《。 第三十【六条 各县—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住房城乡建—设(房地《产)主?管部门应《当将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申请?、审:核、配租等情况逐项!录,入住房保障信—息管理系统并根据登!记、年度复》核、退出《等有:关情况及时更新系统!有关数据 】第六章 附— 则 《 , 第三十七条【 各?县(:。区、市)《人民:政府、开发区管【委,会应当结合当地实】际制定实《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!府,备案 》 : 第三》十八条 本实施】细则自印发之日3】0日后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