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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晋:中市: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!退出管理实》施细则 《 第一章 总 !则, : 第一《条 为《切,实规范公共租赁住房!申请、?审核、登记》、轮候程序加强公】共,租赁住房配租与退】出的管理与监督根据!山西省公共租赁【住,房配租?与退出管理办法等】有关规定结合—晋中:实际:制定本?实施细则 》 ? 《第,二,。条 本市行政区】域内的?公共租赁住房配【租与退出管理适用】本实施?细则 ! 第三条 本实】施细则所称公—共租赁住房》是指限定建设标【准和:租金水平面向—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!房困难家《庭、新?就,业,无房职工和外来【务工人?。。。员出租?满足其?自住需求的中—小套型住房 【  ?。   本《实施细则所称城镇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】困难:家庭:。是,。指家庭人均可支配】。收入在当地上年度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!。。收入的80》%至100%—之间人均住》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!上年度?人均住房面积60】%或者无住房的城镇!家庭 《 :    本实—施细则所称新就【业,。无房职工是指学校】。毕业或?者部:队复退不满》5年具有就》业地户籍且无住【房,的从业人员 【     本实】。施细则所《称外来务工人员是】指在:就业城?镇人: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!门进行劳《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!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!业地户籍《的从业人员 【 第【四条 具有—当地城镇《非农业户《口,。家庭收入、财—产,、住房情况》。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?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!偏下收入住》房困难家庭、新就】业无:房职工?和在城?镇就业一定年限的外!来务工人员可申请】租赁公共租赁住【房 》    廉》租住房保《障对象和经》济适用住房保—障,对,象亦可申请租赁【公共租?赁,住,房 ?  ?   县(》区、市)、》开,。发区可根据本—地,经,济社会发展情—况、中等偏》下收入?住房困难家庭情况】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!情况确?定并适时调整配【租,保障范围、保—障,对象收入线标—准和住房困难条件并!向社会公布 — 第五!条,。 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!请条件公开》、审核程序透明、轮!候规则公《正、配租《结果:公平的原则 ! 第六条 】 各县(区、市)人!民政府、开发—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!区域:。的公:共租赁住房配—租与退出管理工作】县(区、市)—、,。开发:区住房城乡建—设(房地产》)主:管部门?。。负,责组织实《施,本行政区域的—公共租赁《住房配?租与退出管》理,工,作,市、:县(区、市)和【开,发区:的有关部《。门及街道办事处(乡!、镇人民政府)【、社区居委会应当】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!定和职责分工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】。公,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!出管理工作 】 ,    住房城【乡建设?(房地?产):主管部门负》责受理街《道办事处《。(乡、镇《人民政府)上—报资料?审核:申请人家庭住—房情况会同民政【、监察、公安等相】关,部门联合审》查申请人资格—     民!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!公等形式组织公【安、人社、税务、】工商、金融》等部门审核申—请人家庭收》入、财产《情,况 《  :   监《。察机关负责复—核投诉事项》监察:审核、配租程序【及行政效能 】     公安【机关负责审核申请】人家庭人口情—况向民?政部门提供申请【人及: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!车辆、?户籍登记核查—信息 《 : ,   人社部门【负责向民政部门【提供申请《人各项社会》。保险缴纳信息 】  ?   税务机关负责!向民政部门提供【申请人上年度的【报税、完税信息【 , ?。    工商行【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!政部门提供申—请人从事个体—工商或者投资—办企业?。。等登记?信息 —。    金融—办,负责协调相》关金融机构审核申】请人:申报的持有股票、基!。金、: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!保险投保和缴—费信息以及》存款账户信息;报民!政部门核实》情况 —    其他需【要提供申请人家庭】收入、财产情况【。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!提,供相关信《息     !街道办事处(乡【、镇人民政》。府)及社区居委【。会负责申请人家庭】人口、收入、财产】。、住房情况核—实和配租《保障资格初审工作】 《 ? 第七条 —市人民政府对各县】。(区、市)》人民政府、开发区】管委会公共租—赁住房配租与退出】管理工?作进行?监督: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!。和绩效考核 !    市住房城乡!建设主管《部门:。应当会?同市民政、》监察、公安》等有关部门加—强对公共《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!管理工作的监督指】导 《 第二章 资格审!查与:登记 ? 第八条 】。公,共,。租赁住?。。房申请人应当—为户主户《主,不具有完《全民事行为能—力的申请家庭—应当推举《具有完?全,民事行为能力—。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!人申请?人非户主的应当出】具其他具有完—。全民事?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!共同签名的书—面委:托书新就业无房职】工、:。外来务工人员申请】公租房的《申请人为其》本人 《 : ,   申请人应【。当如实申报家—庭人口、收入、财】产、住房《状况及其他》有关信息并》对申:。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!。 第!九条 申请—配租公共租赁—住房的家庭应当【到社区居委会领取】、填写?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!。请表由?。户主向户口所在地】。社区居委会提—出申请(外来务【工人:员向暂住《地社区居《委会:提出申请新就业职工!。由,所,在单:位向居?住地社区居委—会申请)《。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!与资:料,原件、复印件 】 :。    企事—业单:位,利用自有土》地建:。设,的公共租赁》住房或通《过改建、购买、租赁!。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!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!。用,于,本,单,位职工其认定标准由!企,事业单位提出申请】报所在地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)、】民政部门《核定后?由,企事业单《位安排?。符合核定标准的【供应:对象:办理入住手》续 !第十条 申请配租!公共租赁住》。房的家庭应当提交】以,下证:件与资料 】    (》一)公共租赁住【房配:租,申请表?;  —   ?(二)户口本、共同!承租的家庭成员【。。身份证、居(暂)住!证,; :     (】三)申请《人婚姻情况证明【材料:;,  》   (四)家庭】收入情况证》明材料; —     —(五)家庭财产【情况证明《材料;   !。  (六)》家,庭住房?情况证明材料; !     —(七:)外:。来务工人员应—当提:。交劳动合《。同、缴?纳社:会保险凭证等材【料;: ?    《 (八)申请人【。。授权审?核机构查询》、核实、公示其申报!信息的授权书;【。。 ,   》  (?九)申请人为引进的!青年科技人才、【新就:业无房?职工申请家庭—现有住房为危房【。的需:提供相应证明材料】。;   】  (十)同意由】政府收购《其在:承租公共租赁—住房城市的》原有住房《的承诺?书 !第十一条《 各县《。(区:。、市)、开》发区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(!乡、镇人民政府)、!社区:居委: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!。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!受,理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申请事宜 【。    —。 ,。申请资料齐》全的受理单位—应当:予以:受理向申请人出具】书面受?理凭证?申,请资料不齐》全、不正确的受【理,。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!告知按前述第十条】规定补正《相关:材料   】  受理时间、【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!。庭人口?、住房、收》入、财产等基本【情况应当在受理后】2日内在受理单【位公告栏、》申,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!、居住地社区同【时进行?公告 【 第十二条 !社区居?委会受?理申请之《后应当就申》请人的家庭人口【、收:入、财产、住房状况!采取入户《调查、组织听—证等方式进行调【查核实10日内【提出初审意》见并在户口所在【。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!栏进:行公:示公示期《为7:日    】。 ,初审符合条件经【。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!不成立的《将初审意见》和申请?材料:一并上?报街道办《事处:。(乡:、镇人民政府)【审核 —    《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!面通知申请》人并说明理》由 【 第十三》条 ? 街道办事》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府):。应当对上报资—料的真实性》和有效性进行审查】核查原件留存复【印件:。并加盖原件审核章】采取邻里访问、信】函,索证等方式对—申请事项《进行调查核实—在10?日内提出审核—意见并在户口—所,在地和?居住地?社区进行《公示公示期》为7日 《 :   ?  审核符合条件】经公: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!成立的将审核—。意见和申请》材料一并上报县【(,区,、市)、开发—区住房?城乡建设(房地产】)主管部门 【  ?   审核不—符,合,条,件的书面《通知申请人》。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!理由: , 第十!四,条 ?。各县:(区、?市)、开发区住【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产《)主:。管部门收《到申:报材料后《应当在3日内将【申请:人家庭收《入、财产《、人:。。口等相关证明材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】公安机关并对申请】人家庭住房情况【进行:审核1?0日内?。提出审核意见— ?     民政部】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!形式会同公安、人】社、税务、工商【、金融等部门对申请!人家:庭收入(缴纳—社会保险、报税与完!税)、财产(车辆】、个体工商登记或】者投资办企业、【购买股票《、基金、期》货、:商,业储金型保险投保】及缴费、银行存【款)情况《进,行,审核10日》内提出审核意—见 : , ,  :   公《安机关?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!口情况进行审核10!日内提?出审核意见》    【 民政部门和公安机!关出:具审核意《见后住房《城乡建设(房—地产)主管部门应】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!开联席会议等形【式会同民政》、监察、《公,安等:相关部?门对申?请人家庭是》否符合公共》租赁住房《配租保障条件—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!提出审核意见并在】户口所在地》和居住地社区进【行,公示公示期为7【日 【 第十五条— 公示期间—有异议的由监察机】关牵头?同级住房城乡建设(!房地产)、民政、】公安等相《关部:门配合进行复—核复核工作》。应在公示期满后【10日?。内完成申请》人对:审核结?。果有:异,议的可以向监察机】关申诉 【    不符合条件!的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书面通知》街道:办事处(《乡、镇人民政—府,),。和申请人并说明【理由 【。 , , 第十六《条 经公》示无异议或》者异议不成立—。的申请人县(—区、市)、开发【区住房城乡》建设(房地产)主】。管部门应当通—过媒体?向社会公示其—家庭:基本信息公示—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!、照片、身》份证号、住址、工】作单位、家庭人口】、收入、财产、【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! — 第?十七条 经—。公示无异议》或者异议不》成立的县《。。(区、市)、—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!(房地产《。)主管部门将其作】为公共租《赁住房配租对象【予以登记书》面通知申请人登【。记,结果通?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! 第三》章 轮候与—。配租 第十八!条 各县(区、】市)、开发》区,住,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:主管部?门,应当组织社区居委】会、: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!人民政府)》及申请人代》表,召开征?求意见会遵》循程序公开、过【程公开、《结果公开的原则【确定配租顺序 】     —(一)?根,据家:。。庭人口、收入、【财产和住房》情况综合量化—评分确定配租—顺序积分相等的可】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!;     !(二)采取》随机摇号的方—法确定配租顺序 ! 第十九!条 登记为公共】租赁住房配租对【象的家庭符合—下,列条件之一的可以】。优先:轮候  【   (一)危房住!户;:     (!二)引进的青年科】技人才; 【 ,。    (三)新就!业,无房职?工; 》   ?  (四)残疾人】 , 【第二十条 》 配租对象轮候【顺序确定后》各,县(区、《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建设(房》地产)主管部门应当!通过媒体向》社会公示《确定轮候对象—姓名、照片、身份证!号、住址、工作【。单位、家庭人口【、收入、财产、【住房等?全部家庭信息 ! 《。 第二十一条 】公示无异议的由各】县(区、市)、【开发区住房城乡建】设(房地产》)主管部门与配【。租对象签订公共【租赁:住,房租赁合同予—。以配租 【    配租合同应!当,载明公?共租赁?住房房屋概况、租赁!期限、房屋面积、】租金标准、腾退住】房方式?、双:方的权?利、义?务,、责:任及违?约处置等内容 】 《 第二十》二条: 各?县(区、《。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建设(房地产【。)主管部门应—当在配租工作—结束后5日内—将配租结果通过当】地政府网站、电视】台等主要媒体向【社会公布《 】第二十三条 — 承:租人在承租公共租】赁住房城市的原有】住房政府《应当在配《租公共?。租赁住房时》收购房屋收购价【格由房地产》估价机构《评估收?购价款直接支付【给原:有住房?所,有人即?公共租赁住房—承租人 ! :第二十四条》 公共租赁—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!象自住不《得转借?、转租、空置—不得:擅,自拆改、故意损坏所!承租的公共》租赁住房不》得在承租的公共租赁!住房内从事》商业经营或》。违法违规活》。。。动 第四章】 :复核与退出 !第二十?五条 ? 已:配租公共租赁—住房的保障对象应】当在每?年4月?底前主动向户口【所在地(《。外来务工人》员和新就业》。职工向其申》请地)社区居委会】、街道办《。事处(乡、镇人【民,政府)如实申报上年!度家庭人口、—收,。入、财产《和住房变化等情【况不:按时:申报的责令限期【申,报规定?期限内仍未》。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公!共租赁住房配—租条件?处理 — ,   尚未配—租的轮候对象应【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!年度家庭人口、收】入、:。财产和住房》等情况?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!放弃轮候《资格处理 》     【不再符合公共—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!应当主?动向户口所在—地(申?请地:),社区居?委会、街道办事【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府)申报 — , 》第二十六条》 , 社区居《委会、街《道办事处(乡—、镇人民《政,府,)应:当采取定《期走访、抽查等方式!及时:掌,握公共?。租赁住房配》租,对象、轮候对象的】家庭人口、财产、】收入和住房等变【。动的动态信》息按要求《复核:申报事?项在户口所在—地和居?住地:社区:进行公?示并将复核结果报】县,(区、市)、开【发区:住房城乡建设—(房地产)主管部门!。 第!二十七?条 各县(区、市!)、开?发区住房城》乡建设?(房地产)》主管部?门应当会《同同:级民政、监察、公安!。等相关部门对街道】办事处(乡、—。镇人民政府)上报】的公共?租赁住房配》。租对象、轮候—对,。象家庭人口、收入、!住,房等变化情况进行】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!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!户口所在和》居住地社区进行公】示适时作《出复核决定 】 第二十八条 【 ,已配租公《共,租赁住房《的保障对象其人均】月收入?、财产、住》房,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!障条件的由各县(区!、市)、开发区住房!城乡建设《(房地产《)主:管部门会《同民政、监察—、公安等相关部【门作出?终止公共《租赁住房配租资【格决定 》 :第二十九条 终】止公共租赁住房配】租资格?的承租人应当在终】止资格之《日起2个月内—退出住房《仍按公共租赁住房标!准缴纳和《。收取租?金,     】2个月?内退出住《房确有困难》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!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申请可延期6个!月退出住房按照同区!域普通商品住房【市场:租,金标准缴纳》和收取租金6—个月后无正当—理由仍不《退出:住房的从次月起【按照前述标》。准,的,1.2倍收取租金】   —  同?区,。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!租金标准由当地价】格主管部门核—定实行动态管理 ! 》 第三十条 】享,受公:共租赁?。住,房配:租保障?的家庭有《下列情况之一的【由各县(区、—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城乡建—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门会同民政】、,监察、公安等相关】部,门作:出,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!。租的:公共租赁住房 !。     (一【),在承租的《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!。。违法:违规活动的; 【     【(二)?故意损坏《所承租公《共租:赁住房?。的; 》 ,    (》三)擅?自改变配租》公共租?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!的; —  :  (四)将承租的!。公共租赁住房—转借、转《租的;  】   (五》)无正当理由连【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!赁住:房的:; ?。     (六】)无正当《理由在每《年4月底前不—按规定?申报有关信息经【催告后仍不申报的;! ?    《 (七)其他违【反公共租赁》住房租赁合同约定】行,为的 》 第三十】一条 住》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管《部门作出责令退【出决定后应当在【5日内书《面,。通知当事人 !   ? 承租人收到责令】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!件,退出住房拒》不退出的由》住,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。)主管部门或者具体!实施机构依照中【华人民共和国合【同,法等有关法律—法规:规定处置处置—。结果通?过媒体向社会公布】计入:不良信用《档案不得再申请配】租公:共租赁?住房 【 :。 第三十二条 】对退出决定》有异议的当》事人可在退》出决定书面通—知送达后《5日内向《作出:退出决定《的部门申诉监察机】关应牵头组织住【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、民政、公安】等相关部门》对申诉事项进—行复核10日内作】出复:核决定并书面通知】。当事人? , , ,     当事【人,对复核?决定仍有异议的可】向当地人民》政府申请行》政复议或者依—法向人民法》院提起?行政:诉讼 《 : 《第三十三《条 未《。如实:申报家庭人口、【收入、财《产、住房等状况骗】租公共租赁住房【的一:经查实县(》区、市)、开发区住!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。。要会同民《政、监察、公—安等相关部门作出收!回住房与追交租金】决定收回承租的【公共租赁《住房按照不低于同】区域普通《商品住?房市场租金》标准的2倍追交承租!期间的租金并通【过媒体向社会公【布计:入不良?信用档案不》得再申请《配租公?共,租赁住?房 【 第三十四条【 有关单位和个】人应当积极配—合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保?障申请?、审核工《作如实出具相—关证明?材,料  —   为公》共租赁住房配—。租保障申请家庭【出具虚?假证明材料》的单位和个》。人依法承担相—应的责任 第!五章 档案与【信息管理 — 第三十五条【 各县(区—。、市)、开》发区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主管部门!应当做好公》共租赁?住房档案收集—、整理、归档—、保:存等工作 【     公共租】赁住:房,配租管?。理档案?包括配租家庭名单】。、租金收《缴情:况及:相,关,文件、报表、—图册:等公共租赁住房配】租保障对象档案【包,括申请人收入—、财产及住房证明】。、,登记及轮候记录、】。配租(?续租)合同等 【 》 第三十六—条 各县(区【、市)、开发区住】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主管部门应当将】公共租赁《住房配?租申请、审核、配】。租等情况《逐,项录入住房保障信息!管理系?统,并根据登记、年【度复:核、退出《等有关情《况及时更新系统有】关数据 《 : 第六章 附【 则 【第三十七条》 各县《。(区、?市)人民政府、【开发区管委会应【当结合?。。当地实?际制定实施细则并】报,市人:民政府备案》 ? 《 第三十八条 【 本实施细则自印】发之日30日后起】施,行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