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晋,中市:公共租赁《住房配租与退出【管理实施细则
【
,第一章 》总 ?则
第一【条 为《切实规?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!、审核、登记、轮】候程序加《强公共租赁》住,房配租与退出的【管理与监《督根据山《西省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与退【出管理办《。法等有关规定结【合晋中实际制定本】实,施细则
【
? 第二条 本市】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!赁住:房配租与退出—管理适用本实—施细则
《
第】三条 本实施细则!所称:公共租赁住》房是指限定建设【标准和租《金水:平面向城镇》。。中等偏下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、新】就业无房职》。工和外?来务工人员出租【满足其自《住需求的中小—套型住房
】 本实施细】则所称城镇中等偏下!收入住房困难家【庭是:指家庭人均可支【配收入在当地上年】度城镇居民》人均可?支配:收入的80》%至100%之间】人均:住房建筑面积低【于当地?上年度?人均住房面》积60%或》者无住房的城镇家】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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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就!业无房?职工:是指学?。。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!不满5年具有—就业地户籍且无【。。住房的从《业人员
》 本【实施细则所称外【来务工人《员,是指在就业城镇【人力资源和》社会保障部门—进行:劳,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!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!业地:户籍的从业人员【
】第四条 》具有:当地城镇《非农业户口家庭【收入、财产、住房】情况:符合当地公共租赁】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!城市中等偏》下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、?新就:业无房职工和—在城镇就业一定年】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!申请租赁公》共租:赁住房
《
? 廉租—。住房保障对》象和经济适用住房】保障对象《亦可申请租赁公共】租赁住?房
》 县》(区、市)、开【发区可?根据:本,地经:济社:会发展情《况、中?等偏:下收:入住:房困:难家庭情况和—公共租赁住房筹集】情况:确定并适时调—整配租保障范围【、保障对象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】困难条件并向社【会公:布
》
第五条【 公共《租赁住房配租与退】。出应当遵循申请条】件公开、审核程序透!明、轮?。候规则公正、配租结!果公平的原》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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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,六条: 各县(》区,、市)人民政府、开!发区管委《会负责本《行政区域的》公共租?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!理工:。。作,县(区?、市:)、开发区住—房城: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负:责组:织实施本行》政区域的公共租赁】住房配?租与:退出管?理工作市《。、县:(区:、市)和开发区【的有关部门》及街道?办事处(乡、—。镇,人民政府)、—社区居委会》应当依照《本实施?细则的规定和职【责分:工互相配合共同做】好公:共租赁住房配租【。与退出管理工—作
— , 住房《城乡建设(房地【。产)主管部门负责受!。理街道办事处(乡、!镇人民政府)—上报资料审核申【请人家庭住房情况】会同民政、监察【。、公安等相关部门联!合审查申请》。人资格
— 》民政部门《负责以联合办公【等形式组《织公:。。安、人社、税—务、工商、金融等部!门审核申《请人家庭收》入、财产情况
! 监察【机关负责复》核投诉事项》监察:审核、配租程序【及行政效能
【 公安】机关负责审核申请】人家庭人口》情况向民政部—门提供申请人—及共:同申请的家庭成【员车辆?、户籍登《记核查信息
【 人社】部门负责《向民政?部,门提:供,申请人各项社会【保险:缴纳信?息,
《 , ?。。税务机关《负责向民《。政部门提供申请人】上,年度的?报税、完税》信息
?
: 工—商行:政,管理机关负责向民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】从事个体《工商或者投资办【企业等登记信息
】
》 :金融办负责协调【相关金融机》。构审核?申请人申报的持【有股票、基金—、期货信息商业储】金型:保险投保和缴费信】息以及存款》账户信?息;报民政部门【核实情况《
》 其他需—要,提供申请人家庭【收入、财产情况【的单位向民》政等部?门提供相《关信息?
,
, 》 街道办事处(乡、!。镇人民政府)及社】区居委会《负责申请人家庭人】口、收入《、财产、住》房情况核实》和,配租:保障资格初》审工作
《
, :
: :第,七条 市人—民政府对各县(【区、市)人民政府】、开发区管委会公】共租赁住房配租与】退出管理工作—进行:监督实行目标—责任制管理和—绩效考核
! ?市,住房城乡建设主管】部门应当《会同市?民政、监察、公安等!有关部门加强对公】共租赁住房配租【与退出管理》。工作的监督指导【。。
第二章 】 资:格审:查与:。登记
第【八条 公共—租赁住房《申请:人,应当为?户主户主不具—有完全?民事:行为能力的申请【。家庭应当《推举具有完全—民事行为能力的【家庭:成员作为申》请,人申请?人非:户主的应当出具【其他:具有完全《民事:行为能力《的家庭成员共—同签:名的书?面委托书新就—业无房职工、外【。来务工人员申—请公租房的》申请人?为,其本人
! 申请人应当如实!申报家庭《人,。口、收入、》财产、住房状况【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!申报材料的真实【。性负责
【
,
?。第九条 申请配】租公共租赁》住房的家庭应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】。取、填写《公共租赁住房配租】申请表?由户主?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!委会提出申》请(外来务工人员向!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提!。出申请新就》业,职,工由所在《。单位向居住》地社区居委会申请】)按:。。要求提?交相关证件与—。资料:原件、复印件—
: 企【事业单位利》用自有土地建设的】公共:租赁住房或通过【改建:、购买、《租赁方式筹集的【公共租赁住》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!于本单?位职工其认》定标准由企》事业单位《提出申请报所—。在地住房城》乡建设(房地产【)、民?政部门核定后—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!合核:。定标准的供应对象】办,理入住手续》
《
第十—条 申请》配租公?共租赁住《房的家庭应》当提交以下证—件,与资:料
!。(一)公共租—赁住:房配租?申请表;
【 ? (二)户口本、!共,同承:租的:家庭成员身份—证、居(暂》)住证?;
:。
: (三)】。申请:人婚姻情况》证明材料《。;,
: (四】)家庭收入情况【证明:材,料;
《 (【五)家庭财产情况证!明材料;《
: —。(六)家庭住房情】况证明材《。料;
! (七)外来—务工:人员应当提交劳动合!同、缴纳社》会保险凭证等材料;!
(!八)申请人授权审】核机:构查:询、核?实,、公示其申报信【息的授权书;—
(!九)申请人为引【进的青年《科技人才、新就业无!房职工申请》。家庭现有住》房为危房的需提供相!应,证明材料;
】 —(十)同《意由政?府收:购其在?承租公共租赁住【房城:市,的原有住房的承诺】书
】。 第十一条 — 各:县(区、市》)、开发《区住:房城乡?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和街《。道办事处(乡、镇】人民政?。府):、社区居《委会应当《设,。立专门?的窗口?或者指定专》人负责受理公共租赁!住房配租申》请事宜
《
: , 申》请资料齐全的—受理单位应》当予以受理》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!理,凭证申?请资料不齐全、不正!确的受理单》位应当?一次性书《面告知按前述第十条!规定补正相》关材料?
【 受理时间、—受理事项《。。和申请?人家庭人《口,、住房、收入、【财产等基本情况应】当在受理后2—日内:在受理单位公告栏】、申请人《户口:所,在,地社区、居住地社】区同时?进行公?告
—
第十二—条 ?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!。之后应当就申请【人的家庭人口、收入!、,财产、住房状—况,。采取:入户调查《、组织听证等方式进!行调查核实1—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!并在户口《所在地和《居住地社《区公告栏进行公示】公示期为7日
【
《 初审符合条件!经公示无异议—或者异议不成立的】将初审意见和申【请材:料一并上报街道办】事处(乡、镇—人民政府《)审:核
— 初审》不,符合条件的书—面,通知:申请人并说》。明理由?
?
? 第十《三条 街—道办事处(乡、镇】人民政?府)应当对上报【资料的真实性和有】效性进行审查核查】原件留?存复印件并加—盖原件审核章采【取邻里?访问、信函》索证等方式对—申请:事项进行调查—核实在10日—。内提:出审核意《见,并在户口所》在,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!公示公?示期为7日
【 ? : 审核符合》条件经公示无—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!的将审?核,意见和申《请材料?一并上报县(区、市!)、:开发区住房城乡建】设(房地产》。)主管?。部门:
】审核不符合》条件: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!社区居委会》并说明理《由
《
》第十四条《 各县(区、市】)、开发区住房城】乡建: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:门收到申报材料【后应当在3》日内将申请人—家庭收入《、财产、人》口等:相关证明材料—分送民政部门—和公安?机关:并,对申:请人:家庭住房《情况进行审核10】日内提出审》核意:。。见
:
? ?。 民政部门应当【以联合办公等形【式会同公安、人社】。、,税务、工商》、金融等《部门:对,申请人家庭收—入(缴纳社会保【险、报税与》完税)?、财产(车辆、个】体工商登记或—者投资办企业、【购买股票、基金【、期货、商》业,储,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!、银行存款)情况】进行审?核1:。0日内提出审—核意见
】 公安机—关应当对申请人【家,庭人口情《况进行审核10日】内提出?审核意见《
】民政部门和公—安机关出具审核【意,见后住房城》乡,建设(房地产)主】。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!公或者召开联—席会议等形》式会同民政、监察】、公安等相》关部门对申请—人家庭是否》符合公?共租赁?住房配租保障条【件进:行联:。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!核意见并《在户口所在地—。和居住地社》区进行公示公—示期为7日
】
《。 ,第十五条 公示】期间:有异议的由监察机】。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!。建设(房地》。产)、民政、公安等!相关:部门配合进行复核复!核工作应在公示期】满后10日内—完成申请人对—审,核,结果:。有异议的《可以向监察机关申】诉
【 不符合》。条件的住《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主:管,部,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!处(乡、镇》。人民政府)》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!
》
第十六—条 经公示—无异议或者异—议不成立的申—请人县(区、—市)、?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地产)【主管部?。。门,应当通过媒体向【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!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!请人姓?名、照片《、身份证号、住址】。、工:作单位?、家:庭,人口、收《。入、财产、住房【等全部家庭情况
!
《。 第十《七,条 ?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!议,。不成立的县》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住》房城乡建《设,。。(房:。地产)?主管部门将其作为】公共租赁《住,房,配租对象予以—登,记书:面通知申请》人登记结果通过【媒,体向社会《公布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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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》 轮候与配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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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八条 ? 各县(区、—市)、开发区住房】城乡建设(房地产】)主管部门应当【组织:社区居委会、—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!人民政府《)及申请人代表召】开征求意见会遵循】程序公?开、过程公开、结果!公,开的原?则确定配租顺序
!。 , : ?(一)根据家庭【人口:、收入、《财产和?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!分确定配租顺序积】分,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!确定顺序;
—。
?。 (》二)采取随机—摇号的方法确定【配租顺?序
? :
第》十九条 登—记为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:对象的家庭符合【下列条件之一的【可以:优先轮候
】 (》一)危房住》户;
】 (二《)引进的《。青年科?技人才;
》
—。 (:三)新就业》无房职工;
】 (四)】。残疾人
—
? 第?二十条 》配租对象轮候顺序】确定后各县(区、】市):、开发区《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》门应当通过媒体向】社会公示确》定轮候对象姓—名、照片《、身份证号》、住址、《工作单位、家—。庭,人口:、收入、财》产,、,住房等全部》家庭:信息
【。。
第二十—一,条 公示无异议】的由各县《(区、市)、开【发区住房城》乡,建设(房地产)主】管部门?与配:租对象签《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!合同予?以,配租
! 配租合同应当载】明公共租赁住—房房屋概况》、租赁期限、—。。房屋面积、》租金标准、腾—退住房方式》、双方的权利、【义务、责任及—违约处置《等内容
》 ,
第二【十二:条, 各县(区、市】)、: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地产)主】管部门应当在配【租工作结《束后5日内将配租】。结果通?过当地政府网—站,、电视?台等主要媒》体,向社会公布
!
《第,二十三?条 承租人在承租!公共租赁住房—。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!应当在配租公共租赁!住,房时收购《房屋:收购价格由房—地,产,估价机构评估—收购价款直接支【付给原有住》房所有人即公共租赁!住房承?租,人,
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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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【条 公共》租赁住房只能用【于保障对《象自住不《得转:。借、转租、》空置不得擅自—拆改、故意损坏所承!租的公?共租赁住房不得在】承租的公共租赁【住房内从事商—。业经营或违法违规】活动:
第四—章 ?复核与退出》
第二十【五条 已配租【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!对象应当在每—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!口所在地(》外来务?工,人员和新就业职工向!其申请地)社区居】。。委会:、街道办事处(乡】、镇人民政府)如实!申报上年《度家:庭人口、收》入、财产和住—房,变,化,等情况不《按,时申: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!定期限内仍未申【报的按?不再符?合公共?租赁住房配租条件】处理
】 尚未配租的【轮候对象应》当按前款《。规定申报上年—。度家庭人《口、收入、财产和住!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!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!格处理
— 不再符】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!条件:的应当主动》向户口所在地(申请!地)社区居委—会、街道办事—处(乡、镇》人民政府)申报【
第!二,十六条? 社区居》委会:、街道办事处(【乡、镇人《。民政府)应当采【。取定期走访、抽查】等方式及时》。掌握:公共租?赁住房配租对象【、轮候?对象的家庭人口、】财产、收入和住【房等:。变动的动态信息【按要:求复:核申报事项》在户口所在地—和居: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!将复核?结果报县(区、【市)、开发区—住房城乡建设(【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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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七条 》 ,各县(区、市)、】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应当会》同同级民《政,、监察、公安等相关!部,。门对街道办事处(】乡、镇人民政府【)上报的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对象、轮候】对象家庭人口—、收入、住房等变】化情况进行复核提】出复:核意见并将复—核,结果在当事人户口】所,。在和居住地社—区进行公《示适时作《出复核决定
—
第二十八条 ! 已配?。租公共租赁住房【的保障对象其人均月!收入、?财产、住房发生【变化不再符合—保障条件《。的由各县(区、【市)、开发区住【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产)主》管部门?会,同民政、《监察、公安等相【关部门作出》。终止公共《租,赁住房配租资格决】定
第二十】九条 终止—公共租赁《住房配租资格的【承租人应当在—终止资格之日起2个!月内退出住房仍按】公,共租赁住《房,标准缴纳和收取【租金:
》。 : 2个月内退出住房!确有困?难,的经:向当:地住房城乡建设【。(房地产)》。主管部门申》请可延期6》。个月退出住》房按照同区域普通】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!准缴纳?和收:取租金6个月后无】正当理由《仍,不,退出住房《的从次月起按—。照前述标准的—1.2倍收》取租金
! 同?区域普通商》品住房市场租金标】准由当?地价格主管部门【。核定:实行动态管理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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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条 : 享受公共租赁住】房,配租保障的家庭有】。下列情?况,之,一的由各县(区、市!)、:开发:区住房城《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部门》会同民政《、,监察、公安等相关】部,门作出责《令退出决定收回【。承租的公共》租赁住房
— (【一)在承租的公【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!法违:规活:动的;
】 (二)故意损!坏所承?租公共租赁住房的;!
】(三)擅《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!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!;
? ?。 , (四《)将承租的公共租赁!住房转借、转租【的;
?
【(五)无正当理由】连续6个月空置【公共租?赁住房的;
! (》六):。无正当理《由在每?年4月底前不按规】定申报有关信—息经:催告后仍《不,申,报,的;
】 :(七)其他违反公共!租赁住房租赁合同】约定:行为的
—
? 第三十一—条 住《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管《部,门作:出责:令,退出决定后应当在】5日内?。书面通知当事人
】
, 承租人!收到责?令退:出决定后必须无【条件退?出住房拒《不退出的《由住房城乡建—设(: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或者具体实施机】构依: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!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!规定处置处》置结果通过媒—体向社会公布计【入不良信《用档案不《得再:申请配租《公共租赁住房
【
《
第三十二【条 对退出决【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!在,。退出决定书面—通知送达后5日内】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!门申诉监《察机:关应牵头组织住房城!乡建:设(房地产》。),、民政、公》安等相关部门对申】诉,事项进行复核1【0日内?作出复核决定并【书面通知当事人
! : : :当事人对复核—决定仍有异》。议的可向当地人民】政府申请行政—复议或者依法—向人民法院提起【行政:诉讼
】 第三《。十三条? :未如实申《报家庭人口、收入、!财产、住《房等状况骗租公【共租赁住《。房的一经查实县(区!、市)、开发区【。住房城乡建设—(房地产)主—管部门要会同民政】、监察、公安—。等相关部门作出【收回住?房与追交租金决【定收回承租的公共】租赁住房《按照不低于同区【域普通商品住房市】场租金?标,准的2倍追交承租】。期间的租金并通过】媒体向社会》公布:。计入不良信用档【案不得再申》请,配租:公共租赁住》房
【 第三十四条【 有关单位和个人!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!赁住房配《租保:障申:请、审核工》作如实出具相—关证明材料
】 《。 为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保障申请》。家庭出具虚假证明】。材料的单位和—个人依法承》担相应的责任—
《。第五章 档案【与信息管理》
第三十【五条 各县—(区、市《)、开发区住—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:。)主管部《门应当做好公—共,租赁住?房档案收集、整理、!归档、保《存等工作
】 ? 公:共租赁住《房配租?管理档案包括—配租:家庭名?。单、租金收缴情况】及相关文件、报表、!图册:等,公共租赁住房配【租保障对象档案包括!申请人收入、—财产及住房》证,明、登记及轮候【。记录、?配租:(续租)合同等【
】第三十六条 — 各县(区、市【)、开发《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。房地产?)主管部门应当将】公共:。租赁住房《配租:申请:、审核?、配:。租等情?况逐项录《入住:房保障信息管—理系统并根据登记】、年度复《核、退出《等有关情况》及时更新系》统,有关数据
】。。第六章 》附 则
】。第三十七条》 各县(》区、市)《人民政府、开发区】管委会应当》结合:当地实际《制定实?施细则并报市人【民政府备案
!
第三十【八,条 本实施细【则自印发《之日30日后—起施:行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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