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晋,。。中市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与退出《管理实施细则
【
,第一章 总 】则
《
第一条 》 为切实规范公共租!赁住房?申,请、审?核、登记、轮候程】序加强公《共租赁住《房配租与退出的【管理与监《督根据山《西省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与—退出管理办法等有】关规定结合晋中实】际制定本实》施细则
! , 第二?条 本市行政【区域内的公》共租赁住房配租与】退出管理适用本实】施细则?。
第!三条 本实施细则!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!指限:定建设标准和—租金水平面向—城镇:中等偏下收入—。住房困难家庭、新就!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!工,人员:出租满足其自住需】求的中小套型住【房
【 :本实:施细则所称城—镇中:等,偏下收入《住,房,困难家庭《是指家庭《人均可支配收—入在当地上年度【城,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!入的80%至—1,。。00%之《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!低于当地上》年度:人,均住房面积60【%或: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!
— 本实施细则所称!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!学校毕业《或者部队复退不【满5:年具有就业地—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!人员:
》 ,。 本实施细则所】称外来务工》人员是指在就业【城镇人力资源和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】劳,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!并缴纳社会》保险无就业》。地户:籍的从业人员
】 , ,
《第四条 具有当】地城:。镇,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!。、财:产、住房情况符合】当,地公: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!条件的城市中等【偏下收入《住,房,困难家庭、新就【业,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!业一定年限的外来务!工人:员可申请租赁公共租!赁,住房
【 廉《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!济适用住房保障【对象亦可申请—租赁公?共租赁住房》
【。 县(?区、市)、》开发区可根据本【地经济社会发展情】况、中等偏下收【入,住房困?难家:庭情况和公共租赁住!房筹集情况》确定并适时调整【配租保障范围—、保障对象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】困难条件《并向社会公》布
《
《 第五?条, 公共租赁住房】配,租与退出应当遵循】申请条件公》开、审核程序—透明、轮候》规则公正、》配租:结,果公平的《原则
】 :第六条 《 ,各县(区、市—),人民政府、开—发区管?委会负责《本行政区域》的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与退出管理【工作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住房城—乡建:设(房地产》)主:管部门负责组—织实施本《行政:区域: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!与退:出管理工作》市、:县,(区、市)和—开发:区,的,有关部门及街—道,。办事处(乡》、镇人民政府—)、社区《居,委会应?当,依照本?实施细则的规定和】职,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!做好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与?。退出:管理:工作
?
, ? 住房城乡建设!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负责受理街道】办,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!府)上报资料审核申!请人家庭住房情况】会同民政、监察、公!安等相关部》门联合审《查申请人《资,格
:
民政!部门负责以联—合办公等形式—组织公?安、人社、税务、工!商、金融等部门【审核申?请人家庭收入、财】产情况
《
, ? , 监察机关负责复!核投诉事《项监:察审:核、配租程序及行政!效能
《 公安】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!家庭人口情况向民】政部门提供申—请人及共《同,申请的家《庭成员车辆、户【籍登记核查》信息
?
《 人社部—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!供申请人《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!息
【 税务机关负责】向民政部门提供【申请人?上年度的报税、完】税信:息
— 工商行政【管理机关《负责向民政》部门提供申》请人从事个》。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!业等登记《信息
— 金融—办负责协调相—关金融机构审核申请!人申报的持》有,股票、基《金、:期,货信息商业》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!费信:息,。以及存?款账户信息;报民】政部:门核实情况
! : :其他需要提》供申请人《家庭收入、财产情】况,的单:位向:民,政等部?门,提供相关信息
】 —街道办?事处(乡、镇人民】。政府)及社区—居委会负责申请【。人家庭人口、收入、!财产、住房情况核】实和配租保障资【格初审?工作
—
第》七条 市人民政】府对各县(区、市】)人民政府、开发区!管委会公《共租赁住房配租【。与退出管理工—作进行?监督实行目》标责任制管理和绩】效考核
【 市住房城】乡,建设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市民《政、监察、公安【等有关?。。部,门加强?对公共租赁住房配】租与退出管理—工作的监《。督指导?
第二—章 资格审查【与登:记,
《第八条 公共租】赁住房申请人应当为!户主户主不具有完】。全民:事行:为能力的申请家庭】应当推举《具有:完全民事《行为能力的》家,庭成员作为》申,请,人申请人《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!他具有完全》民事:行为能力的》家庭成员共同签【名的:书面委托《书新:。就业:无房职工、》外来务?工人员?申请公租《房的申请人为其本人!。
《 ? 申请人应当如实】申报家庭人口、收】入、财?产、住房状况及【其他:有关信息《并对申报《材料的真实》性负责
【
第九—条 申请配租公】共租赁住房的家【。庭应当?到社区居委会领取】、填写公共租赁住】房配租申请表—由户:。主向户口所》在地社区居委会【提出申请(外—来务工人员》向暂住地社区—。。居委会提出申—请新就业《。职工由所在单位【向居住地社》区居委会《申请)按要求—提,交相:关证:件,与,资料原?件、复印件
【。 , 》企事业单位利用【自有土地《建设:的,公共:租赁住房《或通过改《建、购买、租赁方】式筹集的公共—。租赁住房供应对象】可优先用于》本单:位职工?其认定标准由企【事业单位提出申【请,报所在地住房城乡】。建设(房地》产)、民政部门核定!后,由企事?。业单位安排符合核】。定标准的供》应对象办理入住【手续
《
第十条! :申请配租公》共租赁住房的—。家庭应当提交以【下,证件与资料
【 (一】)公共?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表!;
》 (二)户口!本、共同承租的家】庭成员?身份证、居(暂【)住证;
》。
(三!)申请人《婚姻情况《证,明材料;
! (四)家庭收!入情况证明》材料;
》 》。 ,(五:)家:庭财产情况证明材】料;
【 ?(六)家庭住房【情况证明材料;【
: (七)!外,来务工人员应—当提交劳动》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!凭证:等材料;《。
(!。八)申?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!询、:核实:、公示其申报信息的!授权书;
— ? (九)申请人!为引进的青年科【技人才?、新就业无》。房职工申请》家,庭,现有住房为》危房的需提供—相,。应证明材料;
】
》。 (十)同—意由政府《收购其在承租—公共租赁住房城市的!原有住?房的承诺书
】
《 第十一条 各】县(区、《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建设(房》地产)主《管部:。门和街道办事处(】。乡、:镇人:民政府)《、社区居《。委会应当《设立专门的窗口【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!理公共租赁》住房配租《申请事宜《
? 申—请资料?。齐,全的受理《单位:应当予?以受理向申请人【出具书面受理—。凭证申?请资料不《齐全、不《正确的受理单位应】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按!前述第十条规—定补正相《。关材料
!。 受理时间—、受理事项和—申请人家庭人口、】住房、收入、财产】等基本情《况,。应当:在受理后2日内【在受理单位公告【栏、申?请人户口所在地社】区、居住《地,社区:同,时进行公告
】
《。。 第十二条 【。社区居?委会:受理申请之后应当】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!、收入、财产、住房!状,况采取入《。户调查、《组织听证《等方式进行》调查核?实10日内提—。出初审意《见,并在户口所在地【和居:住,地,。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!公示期为7日—
》。 ?初审符合条件—经公示无异议或【者异议不成立的【。。将初审意见和申请】材料一?并上报街道办—事处:(乡、镇人》民政府)审核
! 《 初: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!通知申请人并说【明理由
【
: 第十三条 !街道办?。事处(乡《、镇:人民政府)应—当对上报资料的【真实性和有效—性进行审查核查【原件留存复印件并】加盖原件审》。核章采?取邻里访问、—信函索?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!进行调查核》实在10日》内提出审核意见【并在:户口所?在地和?居住地社区进—。。行公示公示期为【7日
】 , 审核?。符合:条件经公《示无:异议或者异议不【成立的将审核—意,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!报县(区、市)、开!发区住房《。。城乡建设《(房地?。产)主管部门
【
》 审核不符合条】件的书面通知申请】人和社区居委—会并说明《理由
【
?第十四条 各县(!区、市)《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部门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!在3日?内将申请《人家庭收入、财产】、人口等相》关证:明材料分送民政【部门和公安》机,关并对申请人家【庭住房情况进—行审核10日内提出!审,。核意见
— , 民政—部门:应当以联合办公等形!。式会同公安》、人:社、税务、》工商、金融等部门对!申请人家庭收入(缴!纳社会保险》、报税与完税)、】财产(?车辆、个体工商登记!或者投资《办企业、购买股票】、基金、期货、商】业,储金型保险》投保及缴费、银行存!款)情况进》行审核10日内提出!审核:意见
》 , 公安—机关应当《对申请人家庭—人口情况进行审【核,10日内提出审核意!见
《 《。 ,民政:部门: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!意见后住《。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部门应】当以联合办》公或者召开联席会】议等形式会同民政、!监察、公《安等相?关部门对申请—人家庭是否符—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!保障条件进行联合】审查5日内提出审】核意见并在户—。。口,所在地和《居住地社区进行【公示公示期为7【日
《 ,
第十—五条 公示期间】有异议的由监察【。机,关牵头同《级住: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,产)、民政、—公安等相关部门配】合进行复核复—核工作应《在公:示期满后10日【内完成申《请人对审《核结果有异》议的可以向监察【机关:申诉
】 不符合条件的住!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?。主管部门书面通知】街道办事《处(乡、镇人民政府!。)和申请人并说明】理由
》 ,。
第十六条 ! ,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!议不成立的申请人】县(区、市)、【开发区住房城乡建】。设,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应当通过》媒体向?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!信,息,公示内容包括申请】人姓名?、照片、身份证【。号,。、,住址:、工作单位、—。家庭人?。口、:收入、财产、住房等!全部:家庭情况
【
?。 第十七条 【 经公示无异—议或者异《议,不成立的县(区【、市)、开发—区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产)主—管部门将其作为【公,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!予以登记《书面通知《申请人?登记结果通过媒体】向社会公布
—
第三章— 轮候与》配租:
第十八条】 各?。县(区、市)、开】发区住房城乡建【设(房地《产)主管部门应当组!织社区居《委会、街道办—事处(乡、》。镇人民政府)及申】请,人,代表:召开:征求意见会》遵循程序公开—、过程公开、—结果公开的原—。则确:定配租顺序》
?。 : , (一)》。根,据家庭人口、—收入、?财产和住房情—况综合量《化评分确定》配租顺序积分相【等的可用抽签—方式确定顺序;【
【 (二)采取—随机摇号的方法【确定:。。配租顺序
【
:
第十九条 】 登记?为公:共,租赁住?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!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!以优先轮候
! : (一)》危房住户;
】 (二【)引进的青年科技】人才;
《
: ? (三《)新就业无》房职工;
! (四)—残,疾人
—
第二—十条 《配租对象轮》候顺序确定后各【县(区、市)、开发!。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应当:通过媒体《向社会公示》确定轮候对象姓【名、照片《、身份证号、住址】、工作?单位、家庭人口、】收入、财产、住【房等全部家庭信【息
《
第二【十一:条 公示无异议的!由各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住房城乡建】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与配?租对象?签订公共《租赁住房租赁合同】予以配租《
,。
, , 配—租合同应当载明【公共租赁住房—房屋概况、》。租赁期限、房屋面】。积、租?金标准?、腾退?住房:。方式、双方的权利、!义务、责《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!
》
第二十二【条 : ,各县(区《、市)、《开发区住房城—乡建设(房》地产)主管部—门应当在配租工作】结束后5日》内将配租结果通【过当地政《。府网站、电视台【等主要?媒体向社《会公布
—
? , 第二十三条— :承租:人在承租公共—租赁住房城市—的原有住房政—府应当在配租公共】租赁住房时收—购房屋收购》价格由房地产—估价机构评估收购】价款直接《支付给原有住房所有!人即公共《租赁:住房承租人
【
第二】十四条 公共租赁!住房只能用于保【障对象自住不得【。转借:、转租、空置不得擅!自拆改、故意损【坏所承租《的,公共租赁住房—不得在?承租的公共》。租赁住房内从事【商业经营《或违法违规活—动
:
?第四章? 复核与》退出
》
第二十五》条 已配租公【共租赁住房》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!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!。口所在地(外来务工!人,员和新就业职工【。向其申请地)社区】。居委会、《街道办事处》(乡、镇人民政府】)如实申报上—年,度家庭人《口、:收入、财产》和住:房变化等《。情况不按时》。申报的责令》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!仍未申报《的按不再符合公【共租赁住房配—。租条件处理
】 , ? 尚未?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!按,。前款: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!人口、收入、财【产和住?房等情?况不按时申》报的按自动》放弃轮候资》格处理
— , 不》。再,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,。条件的?。应当主动向户口【。所在地(申请地)社!区居委会《。、街道办事》处(乡?、,。镇人民政府)申报
!
第】。二十:六条 社区居委会!、街道办《。事,处(乡?、镇人民政府)【应当采取定期走访】、,抽查等方《。式及时掌《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!对象、轮候对象的】家庭人口、财产、】收入和住房等变【动的动态信》息,按要求复核申报【事,。项在:户,口,所,在地和居住地社【区进行公示并将复】核结:果报县(区、市)、!开发:区住房城乡》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部门
【
》 第二十七条 !各县(区、市—)、开发区》住,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部门【应当:会同同级《民政、监察、公安等!相关部?。门对街道《办事处(乡》、镇:人民政府)上—报的公共租赁—住房配租对》象、轮候对象家庭人!口,、收入、住房—。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!提出复核意见并【将复核?结果在当事人户口】所在和居《住地社区《进行公示适》时作出复核决定
】
第二十八条】 已配租公共租赁!住房的保《障对象其人均—月收入、《财产、住房发生变】化,不再:符合保障《条件的?由各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住房城乡建】设(房地产》)主管?部门会同民政、监】察,、公安等相关—部门:作出终止公》共租赁住房》配租资?格决定
—
第二十九条— 终止《公,共租赁住《房配租资格的承租人!应当在终止资格之日!起2:个月:内退出?住房仍?按公共租赁住房【标准缴纳和》。收取租?金
》 2个月【内,退出住?房确有困《难的经?向,当地住房城》乡建: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门申《请可延期6》个月退出住房按照】同,区,域,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!金标准缴纳和收取租!金6个月后》无正:当理: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!次月起按照》前述标准的1.2倍!收取租金
】 : 同区域普通商品!住,。房市场租金标—准,。由当:地价格主《管部门核定》实行动态管理
! , ,。
第三十条 ! 享受公《。共租:赁住房?。配租保障《。。。的,家庭有?下列情况之一的由】。各县(区、市)、】开,发区住房城》乡建:设,(房地产《),主管部门《。会同民政、》监察、公安》等相关部门作—出责令退《出决:定收回?承租的公共租—赁住:。房
【 (一)在承租】的公共租赁》住房内进行违法【违规:活动的;
【 , (二)故意!损坏所承《租公:共租赁住房的;
! , (三)】擅自:改变: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!途拒不整《改的;?
(!四)将承租的公【共租赁住房转借、转!租的;
— (五)】无正当理由》连续6个《月空置公共》租赁住房的;—
【 (六)无》正,当理由在每年—4月底?前不按规定申报【有,关信息经催告—后仍不申报的;
! 》。 (七)其他违反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】。合同:。约定行为的
!
《第三十一条 住房!城乡建设(房—地产:)主管?部门作出责》令退出决定后应【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!当事人
【 承》。。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!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!住房拒?不退出的由住—。房城乡建《设(房?地产:)主管部门》或者具体实施—机构依?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合同法等有—关法律?法规规定《处置处置《结果通过《媒,体向社会公布—计入不良信用档【案不得再申请—配租公共租赁住房
!
,
》 第三十二条 对!退出决定《有异议?。的当事?人可在退出决—定书面通知送—达,。后5日内向作—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!诉监察机关》应牵头组织住—房城:乡建设(房地产【)、民政、公—安等相关部门对申】诉事项进行复核【10日?内作出复核决定并】书面通知当》事人
】 当事人对—。复,核决定?仍有异议《的可向当地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!议或者?依法向?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】诉讼
】 第三十三条【 未如实申—。报家庭?人口、收入、财产、!住房等状况骗租公】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!实,县(区、市)—。、开发?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要:会同民?。政、监察、公安等】相关部门作出收回住!房与追交租》金决定?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!。住房按照不低于同】区域普?通商品住房市场租】。金,。标准:的2倍追交承—租期:间的租金并通过媒体!向社会公布计入【不良信用档案不得】再申请配租》公,共租赁住房》
《
第三十四】条 有《关单位和个人应当】积极配?合,公共租赁住》房配租保障申—请、:审核工作如实—出具:相关:证明材料
】 为》公共租赁《住房配租《保障申请《家庭出具虚假证明】材料的单位和—个人依法承担相【应的责任
—
第五《章 档案与信息管!理
第—三十五条 各县(!区、市)、开发区】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门应当】做好公共《。租赁住房档案收集】、整理、归档、【保存:等工作
《
? , , 公共《租赁住房配租—管理档案包括配租家!庭名:单、租金收缴情【况及相关文件—、报表?、图册等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保障对象档】案包括申《请,人收入、财产及【住房证明《、登:。记及轮候记录、配】租(续?租)合同等
!
第三十六条! 各县(区、市】)、开发区住房【城乡建设(房地产)!主管部门应》当,将公共租赁住房【配,租申:请、审核、配租【等情况逐项》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!理系统并《根,据登记?、年度?。复核:、退出等有关情【况及时更新》系统有关数据
】
第六章 附】 则
》
第三十七条【。 各县《(区、市)人民政】。。府、开发区管委【会应当结合当地实】际制定实施细则并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】
《
《第三:十八条? 本实施》。细则自印发之日【30日后《起施行
》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