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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晋中市公共租—赁住: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!施细则? 第一章 总 ! 则 第一条!。 , 为切实《规范:公共租赁《住房申请《、审核、《登记、轮候》程序加强公共租赁】住房配?租与退出的管理与监!督根据山西》省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与退出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!结合晋中《实际:制定本实施》细则: 【 第二?条 本《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!。租赁住房配租与【退出管理适用本实】施细则? 》 第三》条 : 本实施细则所称】公共租?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!标,准和:租金水平面向城镇】中等偏下收入住【房困:难家庭、新就—业无房职工和—外,来务工人《员出租满《。足其自住需求的中】。小套型住房 !    《本实施细则所称【城,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!困难家庭《。是指:家庭人均可支—配收入在当地—上年:度城镇?居民人均《可支配收入的—。80%至100%】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!积低于当地上—年度人均住》房面积60》%或者无住房—的城镇家《庭 《。     本实【施细则所称新就业无!房职工是指学校毕】业或者部队》复退不满5》年具有就业地户籍】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!     】本,实施细则所称外【来务工人员是指在】就业城镇人力资源和!社会保障部门进行】劳动用?工备:案1年?以上:并缴纳社会保险【无就业地户》籍的从业人员— — 第?四条 具有当地】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!收入、财产》、住房?情况符合《当地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保障条》件的:城市中等《偏下收入《。住房困难家庭—、新就业《。无房职工和》在城镇就《业一定年限的—外来务工人员可【申请租赁公共—租赁住?房,    【 廉租住房保障【。。对象和经济适—用住房保《障,对象亦?可申请租赁公共租赁!住房    ! 县(区、市)【、开发区《可根据?本,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!。、,中等偏下《收,入住房?困难家庭情况和公共!租赁住?房筹集情《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!租,保障范围、保障对】象,收入线标准和住【房困难条件并向【。社会公布 【 第五条 ! 公共?租,。赁住:房配租与《退出应?当遵循申请条件公】开、审核《程序透?明、轮候规则公正、!配租结果《公平的原则》 : :。 第六条 !各县(区、市—)人民政《府、开发《区管委?会负责本行》政区域的公共租赁住!房配:租与退出《管理工?作,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:地产)主《管部门负责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】域,的公共租赁住房配】租,与退:。出管理工作市—、县(区、》市)和开发区的有】关部门及街》道办事处(乡—、镇人民政府)、社!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!实施细则的规定和】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!同做好公共租赁【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!工作   】  :住,房城乡?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《部门负责《受理街?道办事处(乡、镇】人民政府)》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!家庭住?房情况会《。同,民政、监察、公安等!相关部门《联合审查申》请人资?格 ?。     民政】部门负责以联合办】公等形式组织公安、!人社、税务、工商、!金融等部门审—核申请人家庭收【入、财产情况 】     监察机!关负:责复核投诉事—项监察?审核、?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!     公!。安机关?负责:审核申?请人家庭人口情【况向民政《部门提供申请人及】共同申?请的家庭《成员车辆、户籍【登,记核查信《息 》    人》。社部门负责》向民:政部门提供申—请人各?项社会保险缴纳信】。息 ? ,   ?  税务机关负责向!民政部门提供—申请人上年》度的报?税、完税信》息     !工商行政管》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!门提供申《。。请人从事个》体工:商或:者投资办企》业等登记信息 !  :   金《融办负责《协调:相关金融机构审核】申,请,人申报?的持有股票、基金】、期货信息商业【储金型?保险投保和缴费【。。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!息;报民政部门【核实:情况   】  其?他,需要提供申请人家】庭收入、《财产情况的单位向】民政等部《门提:供,相关信息  !   街道》办事处(《乡、镇人民》政府)?。。及社区?居委会负责申—请人家庭人》口、收入、财产、】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!保障资格初》审工作 【 《第,七条 《市人民政府对各县】(区、市)人—民政府、开发区【管委会公共租赁住房!配租与?。退出管?理工作?进行监?督实行目标责任制】管理和绩《。效考核 【    市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市民政、!监察、公安等—有,关部门加强对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!退出管?理工作的《监督指?导 第二【章 资格审—查与登记《 ? 第八条 公共】租赁:住房申?请人应当为户—主户主不具有—完全民事行为能【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!。举具有完全民事行】为能力的家》庭,成员作为申请—人申请人《。非,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!具,有完全民事行—为能力?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!的书面委托书新就业!无房职工、外来务工!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申!请人为其本人 】    》 申请人应当如实】申报:家,庭人口?、收入?、财产、住房状况及!其他有?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!的真实性负责— 《。。 : 第九条 申】请配租?公共租赁住房的【家庭应当到》。社区居委《会领取、《填写公共租》赁住:房配租申请表由户】主向:户口所在地》社,区,居委会?提出申请《(外来?务工人员向暂住地社!区居委?会提出申《。请新就业职工由所】在单位向《居住地社区居委会】申请)按要求—提交相关证》件与资料原》件、复印件 】     企事【业单位利用自有【土地建设的公—。共租赁住房或通过】改建、购买、租赁方!式筹集的公共租【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!先,用于本单《位职工其认定标准】由企事业《单位提出《。申请报所在地—住房城乡《建设(房地产)、】民政部门核定后由】企,事业单位安排符合】。核定标准《的供:应对象办《理入住手续 【 —第十:。条 申请配租公共!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!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!  》   (一)公共租!赁住房配租申—请表;  】   (《二,)户:口本、共同承—租,的家庭?成员身份《证、居?(暂)住证; ! ,    (三)申请!。人婚姻情况证明材料!;,。。    【 (四?)家庭收入情—况证明材料; 】 :    (》五):家庭财?产情:况证明材料; 【     【。(六:)家庭住《房情:况证明材《料;  【  : ,(七:)外来务工人—员应:。当提交劳动》合同、缴纳社—会,保险:凭证:等材料; 】    (八—)申:请人授权审核机构】查询、核实、公示】其申报信息的授权】书,; : ?    (九)【申请人为引》进的青年科技人才、!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!家庭现有住房为危】房的需提《供相应?证明材料;》 ? ,     》(十)同意由政府】收购其在《承租:公共租赁住房城【。市的原有住房的【承诺书? 》 : ,第十:一,条 : 各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住房》城乡建设(房—地产)主管》部门和街道办事处(!乡,、镇人?民政:。府,。)、社区居委—会应:当设:立专门的窗口或【者指定专人负责【受理公共租赁—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! :     申请资料!齐全的受理单位【应当予?以受理?向申请?人出具书《面受理凭证申请资】。料不齐全、》不正确的受理—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!告,知按前述第》十条规定《补正相关材料—。 ?     受理时】间、受理事项和申】请人家庭人口—、住:房、收入、财产【等基:本情况应当在受理】后2:日内:在,受理单位公告栏【、申请人户》口所在地社区—、居住地社区同【时进行公告 — ,。 , 《 第十二条》 , 社:。区,。居委会受理申请之】后应当就申请—人,的家庭人口、收入、!财产、住《房状:况采取入户调—查、:组织听证《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!10日内提出初【审意: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!居,住地社区《公告栏进行》公,示,公示期?为,7日 》     初审符合!条件经公示无异议】或者: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!意见和申《请材:料,一并上报《街,道办事处(》乡、镇人民政府)】审核 》  :   初审不符合条!件的书面通知—申请人并说明—理由: 【 第十三条 】。街道:办,事处(乡、镇人民】政府)应当对上报】资料的真实性和有】效,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!。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!件审核章采取邻里访!。问、信函索证—。等方式对《申请事项进行调查】核实在10日内【提出审核意见并在】。。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!社区进行《公示公示期为7日】 :  ?   审核符合条件!经公示无异议或【者异议不成立的【将审:核意见和申请材【料一并上报县(区】、市)、开发区住房!城乡建设《(房地产《。)主管?部门  【。   审《。核不符?合条:件,的书面通《知申:请人和社区》居,委会并说明》理由 【。 第十四条 】 各县(区、市【)、: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地产)主】管部门收到申—报材料后《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!人家庭收《入、财产、人口等】相,关证明?材料分送民政部【门和:。。公安机关并对—申,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!行,审,核10日内提出【审核意见《     民!政部门应当以—联合办公等形式【会同公?安、人?。社、税务、工商、】金融等部门对申请】人家:庭收入(缴纳社会保!险,、报税与完税)、】财,产(车辆、个体【工商登记或者投【资办企业、》购买股?票、基金、期货、商!业储金型保险投保】及缴费、银》行存款)情》况进行审核10日内!提出审核意见 !     》公安机关应当对申】请人家?庭,人口情况进行审核】10日内提出审核意!见 》    民》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!。具审核?意见后?。住,房城乡?建,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应当以联》。合办公或者召开联】席会议等《形式会同民政—、监察、《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!请人家?庭是否符合公共租】赁住房配租》保障条件进行—联合:审查5?日内: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!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!区进行公示公—示期:为7日 《 第十!五条 公示期间】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!牵头同级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)【、民政、《公,安等相关部门配合】进行复核复核工作】应在公示《期满后10日—内完成申《。请人对审核结果有】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!关申诉   !  不符《合,条件的住房》城乡建设(房地产】)主管部《门书面通《知街道办事处(乡】。、镇人?民政府)和申请人】并说明?理由 — 第十六条】 经?公示无?异议或?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!人县(区、市)、】开,。发区住房城》乡建:。。设(房地《产)主管部》门,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!公,示,其家庭基本》信息公示《内容包?括申:请人姓名《、照片、身份证【。号、住?。址、工作单》。位、家庭人口、收入!、财产、《住房等全部家庭情】。况 》 第十七条 ! 经公示《。无异议?或者异议《不成:立的县(区、—市)、开发区住房】城乡建设《(房:。地产)主管》部门将?其作为公共租赁住】房配:租对象予以登记书】面通知申请人登记】结果:通过媒?体向社会公布 ! 第:三章 轮》候与配租 】第十八条 》 各县?(区、市)、—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地产—。)主管部门应—当组织社区居委会】、,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!人民政府)及申请人!代表召开征求—意见会遵循程序【公开、过程公开、结!果公开的原则确定】配租顺序 【   ?  (一)根据【家庭人口、》收入、财产和住房】情况:综合量化评分确【定配租顺序》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!方式:确定:顺,。序;:  》。  : (二?)采取随机》摇号的方《。法确定配租顺序 】 《 第十九条 !登记为公共租赁住】房配租对象的家【庭符合?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!优先轮候 —   《 , (一)《危房住户; !。    《(二)引进的青年科!技,人才; 【    (三)【新就业无房》职工;  】   (四)残【疾人 — 第》二十条? 配租对象轮候顺!序确定后各》县(区、市》)、开发区》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)主管部—门应:当,通过媒体《向社会公示确定轮】候对象姓名、照片、!身份证号、住址、工!作单位、家庭人【口、收入、财产【。、住房等全部家庭】信息 】 第二十一条 !公示无异议》。的由各县(区、市】),。、开发区住房城【乡建设(房地—产)主管部门与配】租对象签订》公共租赁住房—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!    — 配:租,合同应当载明公共】租赁住房房屋—概况、租赁期限、房!屋,面积、租金标准、】腾退住?房方式、双方的【权利、义务、责【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! ? 》第,二十二条 》 各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住《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主管部门应—当在配租工作—。结束后5日内将配】租,结果通过当》地政府网站》、电视台等主要【媒体向社会》公布 】 第二十三条 !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!赁,住房城市的原—有,住房政府应当在【配租公共租赁—住房时收购房屋【。收,购价格由房地产【估价机构评估收购价!。款直接支《付,给原有住房所有【人,即公共租《赁住房承租》人 】 ,第二十四条 — 公共租《赁住房只能》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!得转:借、转租、》空置不?。得擅自?。拆,改、故意损坏—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!房不得?在承租的公共租【赁住房内从事—商业:经,营或违法违规活【动 》第四章 复核与】退出 第二十!五条: , 已配租公共租【赁住房的保障—对象应当在》每年4月底前—主动向?户口所?。在,地(外来务工—人员和新就业—职工:向其申请地》)社区居委》会、街道办事—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府,)如:实申报上年度家【庭人口、收入、【。财产和住房变—化等情?。况,不按时申《报,的责令限期申报规】定期限?内仍未申报的按不】再符合?公共租?赁住房配租条件【处理: ?  :   尚未配—。租的轮候对象—应当按前款规—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!。口、收入、财产和住!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!的按自?。动放:。弃轮候资格》处理:  》  :。 ,不,再符合公共》租赁住?房配租条件》的应当主《动向:户,口所在地《(申请地)社区【居委会?、街道?办事处?(乡、镇人》民政:府,)申报 《 : , 第》。二十六条 社【。区居委会、街—道办事?处(乡、镇人民【。政府:。)应:当,采取:。定期:走访、抽查》。等方式及时掌握公】共租赁住房配租对】象,、轮候对象》的家庭人《口、财产《、收入和《住房:等变动的动态—信息按要求》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!所在地和居》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!将复核结果报县(】区,。、市)、《开发区住房城—。乡建设(《房,地产)主管部门 ! 第二十!七条 各县(【区、市)《、开发区住房城乡建!。设(:房地产)主》管,部门:应,当会同同级民政、监!察、:公安等?相关部门对》。街道办事处》(,乡、镇人民》政府:)上报的公共租【。赁住房配租对象、】轮候对象家庭人口】、收入、《住房:等变:化,情,况进行复核提出复】核意见并《将复:。核结果在当事人户】口所在和居住地社】区进行公示适时作】出复核决《定, 《第二十?八条: 已配租公共【租赁住房《的保障?对象其人均月收入】、财产、住》房发生变化不—再符合保障》条件的由各县—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)主管》部门会同《民政:、监察?、公安等相关部门作!出,终止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资格决定 !第二十九条 【终止公共租赁住房】。配租资格《的承租?人应当在终止资格】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!住房仍按公共租赁】住房标?准缴纳和《收取租金 —     —2个月内《退出住房确有—困难:的经向当地住房城乡!。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部》。门申请可延期6个月!退出住房按照—同区域普通商—品住房市《场,租金标准缴纳和收取!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!理由仍不退出住【房的从次月起按照】前述标准的》1.2倍收取租金 !     【同区域普《通商:品住房市场租金【标准由当《地,价格:主,管部门核《定实行动态管理 ! — 第:。。三十:条 ?享受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:保障的?家庭有?下列情况《之一的由各县—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,),主管部门会同—民政:、监察?、公安等相关部门作!出,。责令退出决定收回】承租的公共》租赁住房  ! , , (一)在承租的公!共租赁住房内进【行违法违规活动【的;  【   ?。。(二:)故意?损坏所承租公—共租赁住《房的;  】   (三》。)擅自改变》配租公共租》赁住:房用途拒不》。整改的; 》 :     (—四)将?承租的公共》。租赁住房转借、【转租的; 》     【(五)无正当—理由连续《6个月空《。置,公,共租赁住房的; !   《  (六)》无正当理由》。在每年4月》底前不按规定申报】有关信息经催告【后仍不申报的;【  》  : (七?)其他违反公共【租赁住房租赁合同】约定行为的》 》 第三十—一条 住房城乡建!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作出责令—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!日内:书面通知《当,事人  【   承租人—收到责令退》出决定?后必须无条件—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!由,住房城?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?。。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!构依照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合》同法等有《关法律法规规定【处置处置结》果通过媒体向社会】公布计入不良信【用档案?不得再申请配—。租公共租赁住—房 :。 【第三十二条》 :对退出决《定有:异议的当事人可【。在退出决《定书面通知送达【后5日内《。向作出退《出,决定的部门申诉监】察机关?应牵头组织住房城】乡建设(房》地产)?、民政、公安等相】关部门对《申诉事项进行—复核10日内作出复!核决定并《书面通?知当事人 】   ? 当事?人对复核决定—仍有异议的可向当】。地人民政府申—请行政复议或者依】。法向人民法》院,提起行政诉讼—。 : , ? 第三十三条 !未如实申《报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。、财产、《住房:等状况骗《。租公共租《赁住房的《。一经查实县(—区、市)、开发区】住房城乡建设(【房地产)《主管部门要会同民】。政、监察、公安等相!关部门作出收—回住房与追交租金决!定收回?承租的公《共租赁住房》按照不低于同—区域普通商品住房】市,场租金标《准的2倍追》交承租期间的—租金并通过媒体【向社会公布计入不】良信:用档:案不得再《申请配租《公,。共租赁?住房 ! 第三十四》条 有关单位和个!人应:当积:极配合?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!。障申请?。、审核?工作如实出具—相,关证明材料 — ,。    》 为公共租赁住房】配,租保:障申:请家庭出具虚假证】明材料的单位和个】人依法承《担相应的责任— 第五—章 档案与信【息管理? ? 第:三十五?条 各县(区、】市)、开发区—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。产)主管部门应当做!。好公:共租:赁住房档案收—集、整理、归档、】保,。存等工作 》 ?。    公共—租赁住房配租—。管理档?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!、租:金收缴情况及相关】文,件、报表、图—册等公共租赁住【。房配租保障对象档】案包括申请》人收入、财产及【住房:证明、登记及—轮候记录、配—。租(续租)合同【等 《。 , 第三—十,。六条 ? 各县(区、—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城《乡,建设(房地产)【主管部?。门应当将公共—。租,赁住:房配租申请、审核、!配租等?。情况逐项录入住房保!障信息管《理系统?并根:据登记、年度复核、!退,出等有关情况—及时更新系》统有关?数据: 《。第六章 附 【 则 第三】。十七条 《。 各县(区、市)】人民政?府、开发区管—委会应当结》合当:地实际制定实施【细则并报市》人民政府备案 ! 第三【十八条 本实施】细则自印发之日30!日后起施行 — ,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