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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晋》。中市公共租赁住【房配租与退出管【理实施?细,则 第一章—。。 总 》则 第一条】 :为切实规《范,公共租赁《。住房申请、审核【。、,。登记、轮候程序加】强公共租赁住房【。配租与退《出的管理与监督根据!山西省公共租—赁住房配租与—退出:管理办法《。等,有关规定结合晋中实!际制定本实施细则】 : , ? 第二条 本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】共,租,赁,住房配租与退出管】理适用本实》。施细则 【 : 第?三条: 本实施细则【所,称,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!定建设标准和租【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!偏下收入《住房困难家庭、新】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!务工人?员出租满足其自住】需求的中小套型【住房 》    《 本实施细》。则所称?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!房困难家《庭是:。指,家,庭人均可支配收入】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!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!80%至100%之!。间,。人均住房建筑—面积低于当地上【年度:人均住?房面积60》%或者?无住房的城镇家庭】 , :     本实施】细则所称新就业【无房:职工是?指学校毕业》。或者部队《复退不满5年—具有就业地户—籍且无?住房的从业》人员 —    本实施细】则所称外来务工人】员,是指:在就业城镇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!部门:。进行劳动用工备案】。1年以上《并缴纳社会保—险无就业地户籍的】从业人员 — , 》第四:条 具有当地城】镇,非农:业,户口家庭收入、【财产、住房》情况符合《当地公共租赁住房】配租保障条件的【城市中等偏》下收入住房困难家】庭、新就业》无房:职工:和在城镇就业—一定年限的外—来务工人《员可申请租赁公共】租赁住房 】。 ,   廉租住房保障!对象和?经济适用住》房,保障对?象亦可申请租赁公】共租赁?住房 》    《 县(区、市)、】开发区可根据本地经!济社会发展情况、中!等偏下收《入住房困难家庭情】况,和公共?租赁住房筹》集,情况:确定并适时调—整配租保《障范围、保障对象】收入线?标准和住《房困难条件》并向社会公》布 【 第五条 【。公共租赁《住房配租与退出应】当遵:循申请条《件,公开、审核程序透明!、轮候规则公正【、配租结果公—平的原则 ! ?第六条 各—。县(:区、市?)人民政府、—开发区管委会负责】本行政区域的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】与退出管《理工作县(》区、市?)、开发区住房城】乡建设(房地—产)主管部》门负责组《织实施本行政—区,。域,的公共租赁》住房配租与退出管】理,工作市、县(—区、市)和》开发区的有关部门及!。街道办事处(乡【、镇人民《政府)?、社区居委会应当】依照本实《施细则的规定—和职责分工》互相配合共同做好】公共租赁住》房配租与退》出,管理工作《    【 住房城乡》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负责受理街【道办:事处:(乡、镇人民政【府)上报资料—审,核申请人家庭—。住房情况《会同民政、监察、】公安等相关部门【联合审查申》请人资格《  》   民政》部门负责《以联合办公等—形式组?织公安、人社—、,税,务、工商、》金融等部门》。审核申请人家—庭收:入、财产情况 】     监察机!关负责复核投诉事】项监察审核》、配租程序及—行政:效能 》     公—。安机关负责审核申】请人家庭《人口情况向民政部】门提供?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!。家庭成员《车辆、户籍登记核】。查信息 — , ,   ?。人,社部门负《。。责向民?政部门提供申请【人各:项社会保险缴—纳,。信息 ? :     税—务,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!提,供申请人《。上年度的报税、【完税信息《   —。  工商行政管理】。机关负责向民政【。部门提供申请—人从事个体工—商或者投资》办企业等《登记信息 》。   》  金融办负责协调!相关金融机构—。审核申请人》申报:的,持有股票、基金、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】型,保险投?保和缴费信息以及】存款账户信息;报民!政部门核实情—况 《  :   其他需要提供!申请人家庭收入、财!产情:况,的单位向《民政等部门提供相】关信息? ,    —。 街道?办事处?(,乡、镇人民》政,府)及社区居委【会负责申《请人家?庭人口、收入—、财产、住房—情况核实《和配租保障资格初】审工作 》 : 第七条 】 市人民政府对各】县(区、市》)人民政《府、开发区管委【。会,。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与?退出管理工作—进行监督实》行目:标责任制《管理和绩效考—核  —   市住》房城乡建设》主管部?门应当会同》市民政、监察、公】安等有关部门加强】对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: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!督指导 — 第二?章 资格》审查与登记 !第八条 公共【租赁住房申请人应】。当为户?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!事行:为能力的申》请家庭?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!事行为?能力的家庭成—员作为申请人申请】人非户?主的应当出具其【他具有完全民事【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!共同签名的》书面委托《书新就业无房职工、!外来务工人员—。申,请公租房的申请人】为其本人 》。  《。。   ?申请人应《当,如实申报家庭—人口、收入》。、财产、住房状况】及其他有关》信息并对申》报材:料的:真实:。性负责? — , 第九条 申【请配租公共租—赁住房的《家,。庭应当?到社区居《委,会领取?、填写公共租赁住房!配租申请表由户主向!户口所在地社—区居委会提出申请(!外来务工人》员向暂?住地社区居》委,会提出申请》新就业职工由所在单!位向居住《地社:区居委会申请)按要!求提交?相关:证件与资料原件、】复印:件 ?  ?  : 企事业单位利【用自有土地建—设的公共租赁—住房或通《过改建、购买、【租赁方式筹集的【公共租?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!先用于本单位职工其!。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!。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!住房:城乡建设(房—地,产):、民政部门核—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!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!应对象办理入住【。手续 》 《 第:十条 申请配租公!共租赁住房的家【庭应当?提交:以下:证件与资料 】     (一)公!。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!表; —  :  (?二,)户:口本、共同承租的】家庭成员身份证、居!(暂)住证;— :   《  (三)申请人婚!姻情况?证明:材料; 【    (四—),家庭收入情况—证明材料;》 ?   ?  (五《)家庭财产情—况,证明:材料:;   【  (六)家庭住房!。情况证明材料;【   —  :(七)外来务工人员!。。应当提交劳动—合同、缴《纳社会保险凭证等】。材料; 《 ,     (八)!申,请人授权审核机构】。查询、核《实、公示其申报信息!的授权书; —。    —。 (九)申请—人为:引进的青年科—技人才、新就—业无房职《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!。。为危房的需提供相应!证明材料《;    ! (十)同意由政府!收购其在承租公共】租赁住房城》市的:原有住房的承诺书 ! ? ,。 : 第十?一条 各》县,(区:、市)、《开发区?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,产)主管部门和街】道办事?处,(乡、镇人民政府】)、社?区居委会应当—。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!指定专?人负责?受理公共租赁—住房配租申请—事宜 ?     【申,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!位应:。当予:以受:理向申请人出具【书面受理《凭证申请资》料不齐全《。、不正确《的受理单位应当【。。一次性书《面告:。知,按前述第十条规定补!正相:关材料 》 :。    受理—时间:、受理事项》和申:请人家庭人口—。、住房、收》入、财产《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!理后2日内》在受理?单位:公告栏、申请人户口!所在地?社,区、居住地社—区同时?进行公?告 【 第十二条 【 社区居委会受理】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!人的家庭人口、收】入、财产、住房状况!采取入户调查、组织!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!。核实10日内—提出初审意》见并在?户口所在《地和居住地社—区公告栏进行公【示,公示期为《7日    ! 初审符合条—件经公示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】成立的将初》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!并上报街道》办事处(《乡,、镇人民政府)【审核   】  初审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!知申请人并说明理】由 《 》第十三条 街】道办事处(乡、镇】人民政府《)应:当对上报资料—的真实性《和有效性进行—审查核?查原件留存复印【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!采取邻里访问、信】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!事项进行调》查,核实在10日内【提出审核《意见并在户口所在】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!公示:公示期为7日 !     审核符】合条件经公》示,无异议或者异议不】成立的?将审核意《见和申请材料—一并:。上报县(《区,、市)、开发区住】。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》部门  【  : 审核不符合条件的!书面通知申请人【和社区居委》。会,并,说明理由 —。 》 第十四条 各】。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住房?城乡建设(房—。地产)主管部—门收到申报》材料后应当在3【日内将?申请人家庭收—入、财产、人—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!送,民政部门和公安【机关并?对申:请人:家庭住房情况进行】。审核10日内提出】审核意见 【     》民政部门应当以联合!办公:等形式会同公安、】人,社、税务、工商【、金融等部门对申】请人家庭收入(【缴纳社会《保险、报税》与完税)、财产【(车辆、个体工【商登记或者》投资办企业、—购买:股票、基金、—期货、商业储金型】保,险,投保及缴费》。、银:行,存款)情况进—行审核10日内提出!审核意见 》     【公安机关应当对【申请人家庭人口情】况进行审核10日】内提出审核意见【。    【 ,民政部门《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!意,见后住房城乡建【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!或者召开联席—。会议等形式会同民】。政、监察、公安等相!关部:门对申请人家—庭,是,否符合公共》租赁住房《配租保障条件进【行联合审查5日内】提出审?核意见并在户口【所在地?和居住地社区进行】公示公示期为—7日 】 第十五》条 公示期间有异!议,的由监察机关牵头】同级住房城乡—建设(房地产)、】民政、公安等—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!核复核工《作,应在:公示期满《。后1:0日:内完成申请人对审】。核结果?有,异议的可以向—监察机关申诉 【     不符!合条件的住房—城乡建设(》房地:产)主管《。部门:书面通?知街道?办,事,处(乡、镇》人民政府)和申请】人并:说明理由 ! 第十》六,条 : 经:公示:无异:议,。或者异议不成立的】。申请人?县(区、《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城《乡建设(房地—产)主管部门应当通!过媒体向社会—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!公,示内容包括申—请人姓?名、照片、》身份证号、》住,址、工作单位、【家庭人口《、收入、财产—、,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!。 第!十,七条 经公示无异!议或者?异议不?成立的县(区、市】),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《地产)主管》部门将其作为公【共租赁住房》配租对象予以登【记书:。面通知申请人—登记结果通过—媒体向社会公布 ! 第三章 — 轮:候与配租《 第十—八条 各县(【区、市)、开—发区住房城》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应当组—。织社区居委》会、街道办事处【(乡、镇人民—。。政府)及申请人【代,表,召开征求《意,。见会遵循程序公开】、过程公开、结【果公开的原则确定】配租顺序《  》   (一)根据】家庭人口、收入【、财产和住房情况】综合量?。化,评分确定配租顺【序积分相等的—可用抽签《方式确定顺序;【   —  :(二)采《取随机?摇号的方法确定【配租顺序《 :。 ? 第十九条【 登记为公共租】赁住房配租对象【的家庭符合》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!。优先轮候 】 ,   (《一)危房住户; 】     (】二)引进《的青年科技人—才;: ,     (】三)新就业无房【。职工:;     !(四)?残疾人 ! 第二十条 配!租对象轮候》顺序:确,定后各县(区、市)!、开发区住房城【乡,建设(房《地产)主管部—门应当通过》媒体向社会公示【确定轮候对》象姓名、照片、【身份证号、住址【。、工:作单位、家庭人口、!收入、?财产:。、住:房等全部家庭信息】 — 第?二十一条 公示无!。异议:的由各县《。(区、?。。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部门与配租对!象,签订公?共租赁住房租赁【合,同,予以配租  !。  : 配租?合同应当载明公【共,租赁住房房》屋概况、《租赁期限、房屋【面积、租金》标,准、腾退住房方式、!双方的权利、义【务、责?任及违约处置—等,内容 ! 第二十二条 各!县,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城乡建》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?门应:当在配租《工作结束后5—日内将配租》。结果通过当地政【府网站、电视台等主!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! , : ,。 : 第二十三条— 承?租人在承租》公共租赁住房城市】的原有住《房政府应当在配【租公共租赁住房【时收购房《屋收:购,价格:由房地产估价—。机构评估收购价款】直接:支付给?原有住房所有—人即:公共租赁住》房承:租人 — 第二十四条! 公共租赁住房】只,能用于保障》对象自住不》得转借、转租、【空置不得擅自拆改】、故意损坏所—。承租的公共租赁【住房不得在承—租的公?共租赁住《房内从事《商业经营或违—法违规?活动 ? 第《四章 复核与【退出 第二十!五条 已配租公共!。租赁住?房的保?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!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!在地(外来务工人员!和新就业职工—向其申请地》)社区居《委会、街道办事处(!乡、镇人民》政府)如实申报【上年度家庭》人口、收入、—财产和住《房变化等《情况: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!。期申报规定期限内】仍未申报的按不【再,符合公?共租赁住房》配租:条件处理 》 ?    尚》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!当按:前款规定申报上年】度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、财产?和住房等情况不【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!弃轮候资《格处理 【    不再—符合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条件【的,应,当主动向户》口所在地(申请【地,)社区居委》会、街道办事处(乡!、镇人民政府)申】报, 第!。二十六条《 社区居委—会,、,街道办事处(乡、】镇人民政府)应当采!取定期走访、抽【查等方式及时—掌握公共《租赁住房配》租,对象、轮候》对象:的,家庭人口、财产【、收入和《住房等变动的动【态信息按要求—。复核申报事项—在户口所在地—和居住地《社区:进行公示并将—复核结果报县—(区、市)、—开发区住房城—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—部门 》 》第二十?。七条: 各?县,(区:、市)、开》发,区住房城《。。。乡建:。设(房地产》)主管?部门应当会》同同级民《政,、,监察:、,公安:等相关部《门对街道办事处(乡!、镇人?民政府)《上报的公共》租赁:住房配?租对象?、轮候对象家庭人口!、收入、住房等变】。化情况进行复核【提出复核意》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!事人户口所在和居】住地社区进》行公:示适:时作出复《核决定 》 第二十八—条 已配租—公共租?。赁住房的保障—对,象其:人,均月收入、财产、住!房发生变《化不再符《合保障?条件:的由各县(区、市】)、开发区住房城】乡建设?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会同民政、【。监察、公安等相关部!门,作出终止公共—。租赁:住房:配租资?格决定 第二!十九条? 终止公共租【赁住房配租资格的承!租人应当在终止资格!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!住房仍按公共租【赁住房标准缴—纳和收取租》金    】 2个月内》退出住?房确有困难的经向】当地住?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主:管部门?申请可延《期6个月《退出住房按照同【区域普通商》品住房市场租金【标,准缴纳和《收取租金6个月【后无正当《理由:仍不退出住》房的从次《月起按照前述标准的!1.2倍收》取,租金   】  :同,区域普通商品住房】市场租?。金标准由当》地价格主管》部门核定实》行动态管理 — : 第三十!条 享受公共租】赁住房配《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!情况之一的由—。各县(区、市)、开!发区住?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会同《民政、监察、公安】等相:关部:门作:出,责令退出决》定收回承租的—公,共租:赁住房 》 :    《(一)在承》租的公共租》赁,。住房内进行违法违】规活动?的;    ! (二)故意损坏所!承,租公共租赁住房的;!  》 ,  (三)擅—自改变?配租公共租》赁住房用途》拒不整改的》; 《     (—四)将承租的公共租!赁住房转《借、转?租的; 《     (五!)无正当理由—。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!租赁住房的; !     (六)】无正当?理由在每《年4月底前不—按规定申报有关【信息经?催告后仍不申报的】; ?   《  (七)其他违反!公,。共租赁住房租—赁合同约定行为的】 ? 第三十一!条 住房城乡【。建设(房地产—)主管部门作出【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!在,5日内书面通—知当事人 【     承租人收!到责: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!条件:。退出:住房拒不《退出的由住房城【乡建设?(房地产)主管部门!。或者具体实施机【构依照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合同】法等有关《法律:法规规定处》置,处,置结果通过》媒体向?社会公布计入—不良信?用档案不得》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!住房 》 : 第三十—二条 《对,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!事人可在退出—决定书面通知送【达后5日内向—作出退出决定的【部门申诉《监察机关《应牵头组织》住房城?乡建:设(房地产》)、民?政、公安等相—关部门对申诉—事项进行复核1【0日内作出复—核决定并《书面通知当事人 】    — 当事人《对复:核决定仍有异议的】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!请,行政复?议或者?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!行政诉讼《 ? 《 第三十三条 未!如实申报家庭人口】、收入?、财:产、住房等状况骗租!公共租?。赁住房的一经查实】。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部门要!会同民政、监察、】公安等相关部门作出!。。收回住房与追交租金!决定收回承租—的公共租赁住房【按照不?低,于同区?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场!租金标准的2倍追交!承租期间的租金并通!过,媒体向社会公布【计入不良信》用档案?不得再申《请配租公共》租赁住房 ! : 第三十四条 】有关:单位和个人应当【。积极配合《公共租赁住房配【租保障?申请、审核》工作如实出》具相关证明材料【    【 为公共租赁—住房:配租保障申请家庭出!。。具虚假?证明材?料的:单位和个人依—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! : 第五章 》 档案与信息管理】 ? 第三?十五条 各县【(区、市)、—开发区住《房城乡建《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?门应当做好公共租】赁住房档案收—集、整理、归档、保!存等工作 — :    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管理》档案包括配租家庭名!单、租金《收缴情况及相关【文件、报表》、图册等公》共租:赁住房?配租保障对象—档,案包括申请人—收入、财产》及住房证明、登记及!。轮候记?录、配?租(:续租)合同》等 【 第三十六条 !各县(区、市)【。、开发区住房城乡建!设(房地产)—主,。管,部门应?当将公共租赁住【房配租申请》。、审核、《配租等情况逐项录】入住房保《障信息管理系统并】根据登?记、:年度:复核、退出等—有关情况及时更新系!统有关数据》 第六章 !附 则 【 第三十七条—。 各县(区、市)!人民政府、》开发区管委会—。应当结合《当地实际《制定实施《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!备案 ? : 《 第三十八条 本!实施细则自印发【之日30日》后起施行《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