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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晋中市公共租赁住】房配租与《退出管?理实施细则 第一!章 总 则 ! 第一条 为切!。实规范公共》。租赁住房申请、【审,核、登记、轮候程序!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与退出的管理与】监督:根据山西《省公共租赁》住房配租与退—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!定结:合晋:中实际?。制定本实施细—则 》 第二条 !本市行政《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与退出管【理适用本《实施细则 】 : 第三条 本实!。施细则所《称公共租《赁住房是指限—定建设标准和—租金水平面向城【镇中等偏下收入【住房困难家庭、新就!业,无房:职工和外来务工人】员出:。租,满足其自住》需求的中《小套:型住房?    【 本实施细则所【称城镇中《等偏下收入》住房困难家》庭是指家《庭人均可支配收【入在当地《。上年度城镇》。居民人均可支配【收入的80》%至100%之间人!均住房建筑面积低】。于当地上年度人均】住房面?积60%或者无【住房的城镇家庭【     】本实施细则所称新】就,业无:。。房职:工是指?学校毕业《或者部队复退不【满5年具有就业地】户籍且无《住房的从《业,人,员 》    本》实施细则所》称外来务工人员是】。指在就业城镇人力资!源,和社会保障部门【进,行劳动用工备案1】年以上?并缴纳社会保险【无就业地户籍的从业!人员 ?。 ? , 第四条— 具有当》地城镇非《农业户口家庭收入】、财产、住》房,情况符合《当地公共《租,赁住房?。配租:保障条件的城—市中等偏下收—入住房?困难家庭《、新就业无房职【工和在?城镇就业一》定年:限的外来务》工人员可申请租【赁公共租赁住房【    【 ,。廉租住房《保障对象和经—济适用?住房保?障对象亦可申请租赁!公共租赁《住房 《     县【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!会发展情况、—中等: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!庭情况?和,公共租?赁住房筹集情况确】定并适时调整—配,租保障范《围、保障《对象:。收入线?标,。准和住房困》。难条件并向社—会公布 】 第五条 【 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与退出应当【遵循申请条》件公开、审核—程序透明、轮候【规,则公正、配租结果】公平的?原则 》 第六条】 各县(区、市)!人民政府、开发【区管委?会负责本行政区【域的公共租》赁住房?配,租,与,退出管理工作县(区!、,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城乡建—设(房地产》)主:管部门负责组—。织,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公!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!出管理?工,作市、县(区、市)!和,开发区的有关部门】及街道办事》处(乡、《镇人民政府)、【社区居?委会: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!的规定?和职责分工》互相配合共同—做好公共租》赁住房配《租与退出管理—工作 》     住—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产)《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!道办事处《(乡、镇人民政府)!上报资料审核—申请:。。人家庭住《房,。情况会同民政—、监察?、公安等相关—部门联合审》查申请人资格 】     民政】部门: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!。式组织公安、人社、!税务、?工商、金融等部【门审核申请人家庭】收入、财产情况 !     监【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!。。事项监察审核、【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!  》   公安》机关:负责审核申》请人家?庭人口情况向—。民政部门《提供申请人及—共同申请《的家庭?成员:车,辆、:户籍:登记核查信息 !     人社部门!负,责向民政部门—提供申请人》各项社会《保险缴纳信息—   —  税务机关负【。责,向民政部门提—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!税、完税信息 !  :。   工商行政管理!机关负责向民—政,部门提供申》请,人,从,事,个,体工商或者投资【办企业等登记信【息 ?    》 金融办负》。责协调相关金—融机构审核》申请人申报的持【有股票、基金、【。期货信息商业储金】型保险?投,保和缴费信》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!;报民政部门核实情!况 》    《其,。他,需要提供申》请人家?庭收入?、财产情《况的单位向民—。政等部门提供相【关,信息   】  街道办事处【(乡、镇人民政府)!及社区居委》会负责申请人家庭】人口、收入、—财产:。、,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!保障资格初》。审工:作, : , 第—七条 《市人民政府》对各县(区》、,市)人民政》府、开发区管—委会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,与退出管理工—作,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!任制:管,理和绩效《考核 》     市住房】城乡建设主》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!政、:监察、公安等有关】部门加强对公共租】赁住房?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!的监督指导 — 第二章 资!格审查与《登记 《 第八条》 公共租赁住房申!请人应当为户主户主!不具有完《全,民,事行为能力的申【请,家庭应当《推,。举具: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!的家庭?成,员作为申《请人:申请人非户主的【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!全民事行为》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!签,名的书面委托—书,新就业无房职工、外!来务:工人员申请公租房】。的申请人为其—本人    ! ,申,请人:应当如实《申报:家庭人口、收入【、财产、住房—状况及其他有关信】息,并对申报《材料:的,真实性负责 【 》 第九条 —申请: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!家庭应当《到社:区居委会《领取、?填,写公共租《赁住房配租申请表由!户主向户口》所在地社区居委【会提:出申请?(外:来务工人员向暂住】地社区居委会提出】。申请新就业职工【由所:在单位向居住地社】区,居委会申请)按要】求提交相关》证,件与资?料原件、复印件【 《    企事—业单位利用》自有:土地建设的公共租】赁住房或《通,过改建、购》买、租赁方式筹【集的公?共租赁?住房供应对象可优】先用:于本单位职》工其认定标准由企事!业单位提出申—请报所?在地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《)、民政部》门核定?后由企事业单—位安:排符合核定》标,准的供?应对象办理》入住手续 【 《 第十?条 ?申请配?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!庭应当提交以—下证件与资料 !     》(一)公共租赁住房!配租申请表;—    【 (:二,)户口本、共同承】租的家庭成》员身份证《、居(暂)》住证:; 》    (三—)申请人婚姻情况】证明材料;》  》   (四)家【庭收入情况证—明材料; 】    《(五)家庭财产情】况证明?材料;   ! , (六)《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!料; ?。 ?。。    (七)外】来务工人员》应当提交劳动—合同、缴《纳社会保险凭—证等材料; —。 ,   《  (八)》申,请人授权审核机构】。查询、核实、公示】其申报信息的授权】书;   】  (九)申请人】为引进的青年科技】人才、新就业无房】职工申请家》庭现有住房为—危,房的:。需,。提供相应证》明材料?; ?     【(十)同意由政【府,收购其?在承租公《共租赁住《。房城市的原有住房的!承诺书? 第!十一条 各县(】区、市)、开—发区住房城》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和街道办事处—(乡、镇人》民政府)、社区居委!会应:当设立专门》。的窗口或者》指,定专人负责》受理公共租》赁住房配《租申请事宜 【  ?   申请》资料:齐全的受理单—位,应当予以受理向【申请人出具书面受】理凭证申请资—料不齐全、不正【确的受理单位应当一!次性书面《告知按前述》第十条规《定补正相关材料 】     受理!时间、受理》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!口、住房、收入、财!产等基本情况应当】在,受理后2日内在【受理单?位公告?栏、申请人户—。口所:在地社区、居住【地社:区同:时进行公告》 — 第十二条 】。社区居委会受—理申请之后应当【就申请?人,的家庭?人口、收入、财【产、住房状况采取入!户调查、组织—听证等方式进行【。调查核实10日【内,提出初?审意见并在户口【所在地和居住地【社,。区公:告栏进行公》示公示期为7—日 :。     初审!符,合条件经公示—无异议或者》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!。意见和申请材—料一并上《报,街道办?事处(乡、镇—人民政府)》审核   】 , 初审不符》合条件?的书面通知申—请人:并说明理由 ! 《第十三条 街道!办事处?(乡、镇人民—政府)应《当对上报资料的【真实性和《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!。原件:留存复?。印,件并加盖原件审【核章采取邻》里访问、信函索【证,等方式对《申请事项进行调【查核实在10日【内提出审核意见并】。在户:口所在地和居住地】社区进?行公示公《示期为7日 】     审核符合!条件经公示无—异议或者异》议不成立的将—审核意见和》申请材?料一并上报县(【区、市)、开发区】。住房城乡建设—(房地产)》主,管部门  】   审《核,不符合条件》的书:面通知申请人和社】区居委?会并说明《理由 【 : 第十?四条 ? 各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住房城乡建】设(房地《。产)主管《部门收到申报—材料后应《当在3?。日内将申请人家庭】收入、财《产、:人口等相《关证明材料分—送民政部门和公安】机关并对申请—人家庭?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!0日内提出》审,核意见 —   ?  民政部门应当以!联合办?公等形式会同公【安、人社《。。、税务、工商、金融!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!。收入(缴纳社会【保险、?报税:与完税)、财产【(车辆、个体工【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!业、购买股票、【基金、期《货、商业《储,金,型,保险投保及缴费、银!行存款)情况进行审!核10日内提出审】。核意见 —     公安机关!应当对申请人家【庭,人口情况进行审核】10日内提出审【核意:见  —   民政部—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!核,意见:后住房城乡建设(房!地产)主管部—门应当?以联合?。办公或者召开联席】会议等形式会同【民政、监察、公安等!相关:部门对申请人家庭】是,否符合公共租赁【住房配租保障—条件进行联》。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!核意见并在》户,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!区进行?公示公示期为7日 ! 《 第《。十五:条 公示期间有】异议: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!级,住房城乡建》。设(房地产)、【民政、公安等相【关部门配《合进行复核》复核工作应在公【示期满后10日内】完成申请人对审核】结,。果有:异议的可以向监察】机关申诉 】    不符合【条件的住房城乡建】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书面通知》街道办?事处(乡、镇—人民:政,府)和申《请人并说明理由 ! 第【十六条? 经公示》无,异议:。或,者异议不成立—的申请人县(区【、市)、开发区住】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部门【应当通?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!家,庭基本信息公示内容!包括申?请,人姓名、照片—。、身份证号、住址】、,工,作单位、家》庭人口、收入、【财产:、住房?等全:部家庭情况 ! ? 第十七条 经】公示无?异议或者异议—不成立的县(区、】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,。建设(房地产—)主管部门》将其作为公共租【赁住房配租对象予以!登记书面《通知申请《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!。向社会公布 !第三章 》轮候与配租 !第十八条《 各?县(区?、,市)、开《发区住房《。城乡建设(房—地产:)主管部门应当组织!社区居委《。会、街道办事处【(乡、镇人民政府)!及申请人代表召【开征求意《。见会遵?循,程序公开、》。过程公开、结果公开!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!   —  (一)》根据家庭人口、收】入,、财产和《住房情况综合—量,化评分确《定配租顺序积分相】等的可用抽签—方式确?定顺序; 】    (》。二)采取随机摇【号的方法确定配租】顺序: 【 第:十九条 登记为公!。共租:赁住房配《。。租对象的家庭符【。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!以优先轮候 【     (【一)危房住户; !     (二)!引进的青《年科技?人才; —     》(三)新就》业无:房职工; —。。   《  (四)残—疾人 《 ?。 , 第?二十条? 配租对》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各!县(区、市)、开】发区住房城乡建【。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应当通《过,媒体向社会公示确】。定轮候对象姓—名、照片、身—份证:号、住址、工作【。单位、家庭人口【、收入、《财产、住《房等:全部家?庭,信息: 第!。二十:一条 公示无异议!的由各县(区—、市)、开发—。区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产)主管部门!与配租对象签—订公共租赁住—房租赁合同》予以:配租   】 , 配:租合同应《当载明公《共租:赁住房房《屋概况、租赁期【限、:。房屋面?积、租金标准、【腾退住房方式—、双方的权》利、义务、责任【及违约处置等内容】 — 第二十二条 !。各,县(:区、市)、开发区住!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《管,部门:应当在配租工作结】束,。。。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!通过当地政府—网站、电视》台,等主要媒体》向社:。会公布 【 , 第二十三【条 承租》人在承租公共租【。赁住房城市的原有】住,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公!。共租赁?住房时收购房屋收】购价格?由房地产估价—机构评估收》购价款?直接支付给原有住房!所有人即公共租赁】住房承租《人 【 第?二,十四条? 公?共租赁住房只能【用,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!转借、?转,。租、空?置,不得擅自拆改—、故意损坏所—承,租的公共租赁住房】不得在承《租的公共租赁住【房内:从事商业经营—或违法违规》活动 第四章! :复核与退出 】 第二十五条 【 ,已配租公共租赁【住房的?保障对?象应:当在每年4》月底前?主,动向户口《所在地(外来务【工人员和新就—业职工向其申请【地)社?区居委会、街道办】事处(乡、》镇,人民政府《。)如实申报上年度】家庭人口、收—入,、,财产和住房变化【等情况不按》时申报的责令限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!未申:报的按不再符—合公共租赁住房【配,租条件?处理    ! 尚未配租》的轮候对象》应当按前款》规定申报《上年度家庭人—口、收入、财产和住!房等情况不按时申】报的按自动》。。放弃:轮候资格处理 !    《。。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!住房配租条件—的应当主动》。向户口所在地(申请!地)社?区,居委会、街道—。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政府)申报 【 —第二十?六条: 社区居委会【、街道?办事处?(乡、?镇人民政府)应【当采:取定期走访、抽查】等方:式,及时掌握公》共租赁住《房,配租对?象、轮候对象—。的家庭人口、财产、!收入和住房等变动】的,动态信息按要—求复核申报事项在】户口所?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!行公:。示并将?复核结果报》县(区、《市)、开发区住房】城乡建设《(房地产《)主管部门 】 ? 第二《十七:条 ?各县(区、市)【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部门应【当会同同级民政、】监,察、公安等相—关部门对《。街道办事处(—乡、镇人民政府【)上报的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对象》、轮候对象》。。家庭人口、收—。入、住房《等变化情况进行复】核提出复核意见【。并将: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!口,所在和居住地社区】。进行公示适时作【出复核决定 — 第二十—八,条 已配租公【共,租赁:住房的?。保障对?象其人?均月收入、财产【、住房发生变—化不再符合保障【条件的由《各县:(区、市《)、开发区住—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会:同民政、《监察、公《安等:相关:部门作出终止公共租!赁住房?配租资格决》定 第—二十九条 —终止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》。资,格的承租人应当在】终止资格之日起2】个月内?退出住房《。仍按公共租赁住房】标准:缴纳:和收取租金 !    2个月【内退出?住房确?有困难的经向当地】住,房城乡?建设(房地产)主】管部门申请可延期】6个月?退出住房按照—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!市场租金标准缴【纳和收?取租:金6个月《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!出住房的从次月【起按照前述标准的】1.2倍收取—租金 —    《同区域普通商品【住房市场租金标【准由当地价格主【管部门核《定实行动态管理 ! — 第三十条 享】。受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保障的—家庭有下列情—。况之一的《由各县(区、市【)、开发区住房城】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,部门:会同:民政、监察、公【安等相关部门作出】责令: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!。公共租赁《住房 《    》 (一)在承租的公!共租赁住《房内进?。行违法违规》活动的; 》   》  (二)故意损坏!所承租公共》租赁住房的》; ? ,     (—。三)擅自改变配【租公共租赁住房【用途拒不整改的; ! ?    (四—)将承租的公共租赁!住房转借《、转租的;》。  》   (五》)无正当《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!公共租赁住房—的; 》     (六)】无正当理由在—。每年4月《。底前不按规定申报】有关信息经》催告:后仍不申报的—。; 》    (七)其他!违反公共租赁住房】租赁合?同约定?行为的 【。 第》三十一条 住【。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产)主管部门!作出责令退出决【定后应当在5日内】书面通知当》事,人 ?   《  承租人收到【责令退出《决,定后必须无条—件退出住房拒不退】出的由住《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部门或】者具体?实施机构依照—中华人民共和—国,合同:法等有关《法律:法规:规,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!媒体向社会公—布计:入不良信用档—案不得再申请配【租公共租赁》住房 】 :第三十二条 —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!的当事人可在退出】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!5,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!的部门申诉监察机关!应牵头组《。织住房城《乡,建设(房地产)、民!政、公安等相关部门!。对申诉?事项进行复》核10日《内作出复《核决定并《书面通知当事人 !    》 当事人对复核【决,定仍有异议的—可向当地人》民政府申请行—政复议或者》依法向人《民,法院提起行政诉【。讼 !第三十?三条 ? 未:如实申报《家庭人口、收入、】财产、住房等状况骗!租,公共租赁住房的【一经查实县(区【、市)、开发区【住,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,主管部?门要:会同民政、监察、公!安等:相关部门作出—收,回住房?。与追交租金决定收】回承租的公共租【赁住房按照不低于】同区域普通商品住】房,市场租金《标准的2《倍追交?承租期间《的租金?并通过?媒体向社《会公:布计入不良信—用档案不得》再申请配租公共【租赁住房 ! 第三十四【条 有关》单位:和个人应当积—极配:合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保障申》请,、审核工作》如,实出具相《关证明材料 — ,    》 为公共租》赁住房配租保—障申请家庭出具虚】假证明材《料的单位和个—人依法承《担相应的责任— 第五—章 档《案与信息管理 【 ?第三:十五条 《 各县(区、市)】、开发区住》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管部门—应当做好公共—租,赁住房?档案收集、整理、归!档、保存等工—作, 《    公共—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档!案包:括配租家庭名单【、租金收缴情—况及:。相关文件、报表【、图:册等公共租赁住【房配租保障对象【档案包括申请人收】入、财?产,及住房证明、登记】及轮候?记录:。。、配租(续》租):合同等 ! 第?三十六条 各【县(区、市)—、开发区住房城【乡建设(房》地产)主管部门【应当将公《共租赁住房配租申】请、审核、配—租等情况逐项录入住!房保障信《息管理系《统并根据登记、年】度复核、退出等【有,关情况及时更新系】。统有:关数据 — 第六章 —附 则 第!三十七条 —。各县(区、市—)人民政《府、开发《区管委会应当结合】当地实际制定实施】。细则并报市人民政】府备案 》 —第,三十八条 —本实施细则》自印发之日》3,0日后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