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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市【。公,共租赁住《房配租与退出管【理实施细则
第一!章 总《 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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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【为切实规范》公共租赁住房申【请、:审核、登记、—。轮候程序加强公【。。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!出的管理与监督【根据山西省》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!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!。规定结合《晋,中实际制《定本实施细》则
!第二条 本市【行政区域内的公共】租赁住房配租—与退:。出管理适用》本实施细则
】
? 第三条》 本实施细则所】称,。公共租赁住房是指】。限定:建设标准和租金【水平:面,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!住房困难家》庭、新就业无—房,职工和?外来务工人员出租】满足其自住》需求:的,中,小套型住《房
? 本【。实施细则所称城镇】中,等偏下收《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!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!在当地上《年,度,城,镇居民人《均可支配收》入,的80%至100】%之间人均住—房建筑面积低—于当地上年度人均】住房面积60%【或者无?住,。房的城镇《家庭
! 本实?施细则所称》新就业无《房职工是指学校【毕业或者部队复【退不满5年具有【就业地户《籍且无住房的从【业人员
! , ,本,实,施细则所称外—来务工人员是—指在就?业城镇人力资源和】社会保障部门进行】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!上并缴纳社会保险】无就业?地,户籍的从业人—员,。
】第四条 》具有:当地城镇《非,农业:户口家庭收入、【财产、住房情—况符合当地公共租赁!住房配租保障条件】的城市中等偏下收】入住房困《难,家庭、新就业无【房职工?和在城镇就业一【定年限的《外来务工《人员可?。申请租赁公共租【赁住房
》。 , ? 廉租住》房保障?。对象和经济》适用住房保》障,对象亦可申请租赁】公共:租赁住房
【 县(区】、市:),、开:发区可根据本地经】济社会发展情况、中!等偏下?收入住房《困难:家庭情况和公共租】赁住房筹集情况【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!保障范围、保—。障对象收入》线,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!并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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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?条 公共》。。租赁住房配租—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!条件公开、审—。核程序?透明、轮候规—。则,公正、?配租结果公平的原】则,
— :第六条 各—县(区、《市)人民政府—、开:发区管?委,会负责本《行政区域《的公共租赁住房配】租与:退出管理《工作县(《区、市)、开—发区住房《城乡建设(》房,地产)主《管部门负责》组织实施本行—。政,区域:。的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与退《出管理工作市、县】(区:、市)和开发区【的有关部门及街【道办事?处(:乡、镇人《民政府)《、社区居委会—。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!的规定和《。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!同做好?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与退出管—理工作
【 住房—城乡:建设(房地》产)主管部门负【责,受理街道《。办事处(乡、镇人】民政:府)上报《资料审核申》。请人家庭《住房情?况会同民政、监察、!公安等相关部门【联合审查《申请人资格
! 民政部【门负责以联合办【公等形式组》。。。织公安、人社、税务!、工商?、金融等部门—审核申请人家—庭收入、《财产情况
》
? ? 监察机关》负责复核《投诉事?项监察审《核、配租程序及行政!。。效能:
— 公安《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!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!部门提供申请人及】共同申请的家—庭成员车辆、—户籍登记核》查信息
》 : 人》社部门?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!申请人各项社会保】险缴:纳信息
— , 税》务机关负责向民【政部门提供申请人】上年度的报税、完】税信息
《
《 工商行政【管,理,机关负责向》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!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!资办企业《等登记信息
】 《 金融办负责协调相!关金融机《。。构,审,核,申请人?申报的持有股—。票,、,。。基金、期《货信息商业储—金,型保险投保和缴【费信息?以及存款《账户:信,息;报民《政部:。门,核实情况
】 其他—需,要提供申请人家【庭收入、财》。产情况的《。单位向?民政等部《门提供相关信息【
: 》。 街道?办事处(《乡,、镇人民政府)【及社区?居委:会负责申请人—。家庭人口、收入【、财产、住房情况】核实和配租保障【资格:初,审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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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七条 市人民】。政府对各县(区、市!)人:民政府、《开,发区管委会公共租赁!住房配租与》。退出管理工作—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!任制管理和绩—。效考核
】 市住房城乡建!设主:管部:。门应当会同市民【政、监察、公安等有!关部门加强对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!退出管理工作的【监督指导
》
第二章 【 资格审查与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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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公共租!赁住房?申请人应当为户主户!。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!为能力的申请—家庭应当《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!为,能力的家庭》成员作为申请人【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!出具其?他具:有完:全民:事行为能力》的家庭成员共同【签名的书《面委托书新就—业无房职工、外来务!工人员申请公租【房的申请人为其本人!
】申请人?应当如?实申报家庭人口、】收入、?财产、住房状况及其!他有:关信息并《对申报材料》的真实性《负责
】 第九条 申请!配,租,公共租赁住房—。。的家庭应当》到社区居委会领取、!填写公共租赁住【房配租申请表—由户主向《户,口所在地《社区居委会提出【申请(外《来务工人员向暂【住地:社区居委会提出申】请新:就业:职工由?所,在单位?。向居住地社区居【委会申请)按—要求提交相关证【件,与资料原件、复印件!
企!事,业单:位利用自《有土地建《设的公?。。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!建、购买、租—赁方式筹《集,。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!对象可?优先用?于,本单位职工其认定】。标准由企事业单位】提出:申请报所在地住房城!乡建设(房》地产:)、:民政部门核》定后由企事业单【位安排符合核定标】准,的供应对象办理入】住手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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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十条 申】请配租公《共租:赁住房的家庭—。应当提?交以下?证件与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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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一)公】共,租赁:住,房配租申请表;
! —(二)户口》本、共同承租的【家庭成员身份—证、:居(暂)住证—。;
— (三)申请人!婚姻:情况证明材料;
】
》 , (四)家庭收入情!况,证明材?料;:
— (五)家庭财产!情,况证明材料;
】 , 《 (六)家庭住【房情况证明材—料;
《 —(七)外来务—工人员应《当提交劳《。动合:同、缴纳社》会保险凭证等材料】;
《 : (八》)申请人授》权审:核机构?查询、核实、公【示其申报信息的授】权书:;
《 : (九)申请】人为:引进的青年科技【人,才、新就业无房【职工申请家》庭现有住《房为危?房的需提供相应证明!。材料; 《。。
(!十)同意由政府【。收购其?在,承租公共租》赁,住房城市的》原有住房的承诺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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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一条 各县】(区、市)、开【发区住房城乡建【设(房地《产)主管部门—和街道?。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。政府)、社》区居委会应当设立】专门:的窗口或者指定专】人负责受《理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申请事宜
】
》 申请资料齐全的!受理单位应》当予以受理向申【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!证,申请资料不》齐全、不正》确的受理单》位应:当一次性《书面告知按前—述第十条规定—补正:相关材料
— 受理时!间、受理事项和申】请人:家庭人?口、住房、收入、财!产等基本情况应当】。在受理后2日—内在受理单》。位公告栏、》。申请人户《口,所在地社《区、:居住地社区同时进】行公告
《
— 第十二条 — 社区居委》会受理?申请之后应》当就申请《人的家庭人口—、收:入,、财产、住房状况采!取入户调《查、组织听证等方式!进行调?查核:实10日内提出初】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!地和居住地社区公】告栏进行《公示公示期》为,7日
【 初审符合条件!经公示无异》议或者?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!意见和申请材料【一并上报《街,道,办事处?。。(乡、镇人》民政:府)审核
! 初审不—。符合条件的》书面通?知申请人并说明理】由
—
第十三条【 街道办—事,处(:乡、镇人民政—府)应当对上—报资料?的,真实性和《有效:。性进行审查核—查原件留存复印【件并加盖原件审【核章采取邻里访【问,、信:函索证?等方式对申请事项】。进行调查核》。实在10日内提出】审核意见并在户口】所在地和《居住地?社,区进:行公:示公示期为7日
】
: , 审核符【合条件经《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!不成:立的将?。审核意?。见,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!县(区、市)—。。、开发?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《主管:部门
《 审核】不符:合条件的《书面通知申请人【和,社区居委会并—说明理由
】
: 第十四条 】各县:(区、市)》。、开发区住房城乡建!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!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!申请人家庭收入、】财产:、人口等相关证明】材料分送《民政部门和公安【机,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!房情况进行审核【10日内提出审核意!见
》 《民政部门应当以【联合办公等形式会】。同公安、人》社、税务、工—商、金融等部门对申!请人家庭收入(【。。缴纳社会保险—。、报税?与完:税)、财《产,(车:。辆、个体工》。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!。业,、,购买股票、》基金、期货》、商业储金型—保险投保及缴费、】银行存款)情况【进行审核10—日内:提出审核意见
【
【公安机关应》当对:申,请人家庭《人口情况进行审【核10日内提出【审核意见
】。 : 民政部》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!核意:见后住房城乡建【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应当以联》。合办公或者》召开联席会议等形】式会同民政、监察、!公安:等相关部门对申请】人家庭是否符—合公共?租赁住房配租—保障条件进行联【合审查5《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!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!地,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!为7日
《
【第十五条 公示期!间有:异议的由监察机关】。牵头:同级住房城乡建【设(房地《产)、?民政、公安等—。相关部门配合进【行复核复核》工,作应在公示期满后】10日内完成申请】人对审核结果—有,异议的可以向监察】机,关申诉
【 ? 不符合条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(!房地产)主管部门书!面通知街道办事处(!乡、镇人民》政府)和申请人【并说明?理由
【
第十六条 】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!异议:不,成,立的申?请人县(区》、,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应当?通过媒体向》社会公示其》家庭基本信息公示】内容包括申请人姓】名、照片、身份证】号、住址《、工作单位、家庭】人口、收入、—财产、?住房等全部家庭情】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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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条 —经公示无《异议或?者异议?不成立的县(区、市!。)、开发区住房【。城,乡建设(房地—产)主管部门将其】。作为公共租》赁住房?。配租对象《予以:登记书面《通知申请人登—。记结果?通过媒?体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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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轮】候与配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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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八条 各县(区!、市)、开发—区住房城《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应当组织社区居委!会,、街:道办事处《(乡、镇人民政府)!及申请人代表召开】征求:意见会遵循程序公开!、过程公开、—结果公开的原则【确定:配租顺序《
《 ? (一?)根据家庭人口、收!入、:财产:和住房情《况综合?量化评分确定—配租顺?序积:分相等的可用抽签】方式确定顺序;
! (【二,)采取随《机摇:号的方法确定配租】顺序
《。
第十九!条 ?登记为公共》。租赁:住,。房配租对《象,的家庭符合下列条】件之一?的可以?优先轮候
】 (一)【危房住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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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(二)引《进的青年科技人【才;
《。 ,。 》(三)新就业无房职!工;
《 《 :(四)残疾人—
【 第二十条 — 配租对象轮候顺】序确:定后:各县(区、》市,)、开发区住房城】乡建:设(房地产)—主,管,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!社,会公示确定轮候对】。象姓名、照片、身份!。证号:、,住址、工作单—位,、家庭人口、收入】、,。。财产、住房等全【部家:庭信息
! , 第二十一条 】公示无异议的—由各县(区、市)】、开发区住房城【乡建设?(,房地产)《。主管部门与》配,租对象签《订公共租赁住—。房租赁合同予以【配租
— :。 配租合同应当载!明公:共租赁住房》。房屋概?况、:租,。赁期限、房屋—面积、租金标准、】腾退住房方式、【双方:的,权利、义务、责【任及违约处置等内】容
!第,二十二条 各【县(区、《市)、?开发:区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应当在配》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!将配租结《。果通过当地政—。。。府网站、《电视台等主要媒体】。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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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《十三条 《 承租人在承—租公共租赁住房【城市的原有住房【政府:应当在配租公共【租赁住房时收购【房屋收购《价格由房《地产估价机构—评估收购价款直【接支付给原有住房所!有人即公共租赁住房!承,租人
! 第二十四条 】公,共租赁住《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!。自住不得转借、转租!、,空置不得擅》自拆改、故意损坏所!承租的公共》租赁住房不得在承】租的:公共租赁《住,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!违法违规活动
】
第四章》。 复?。核与退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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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五,条 已《配租公共租赁住房】的,。保障对象应》。当在每?年,。4月底?前主动向户口所在】地,(外来务工人—员和新就业》职工向其《。申请地)《社区:。居委会、街道办【事,处(乡、《镇人民政府》)如实?申报:上年度家《庭人口、收入、【财,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!不按时申报的—。责令:限期申?。。报,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!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!赁住房配租》条件处理
》
— 尚未?配租的轮候对象【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!上年度家庭》人口、收入、财产和!住房等?情况:不,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!弃轮候资格处理
】
不】再符合公共租—赁住房配租条件【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!在地(申请地)社区!居委会?、街道办事处(【乡、镇人民政府【),申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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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:二十六条 —社区居委会、街道】办事处(乡、—镇人民政《府):。应当采取定》期走访、抽查—等方式及时》掌,握公共租赁住房【配租对象、轮候【对象的家庭》人口、财产、收入】和住:房,等变动的《。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!申报事项在户口所】在地:和居住地社》区进行公示并—。将,复核结果报县(区】、市:),、开发区《住房:城乡建设《。(房地?产)主管部门—
】第,二十七条 —各县(区、市)【、开发区住房城乡建!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:应当:。会同同级民政—、监:察、:公安等相关部门【对街道办事处(乡、!镇人民政《府)上报的公共租赁!住房配租对象、【轮,候对象?家庭人口、》。。收,入、住房等变—化情况?进行复?核提出复核意见并】将复核结《果,在当事?人户口所在和—居住地社区进—行公示?适时作出复核决定
!
第二十八条 ! ,已配租公《共租赁住房的保【障,。对象其人均》。月收入、财》。产、住房发生变化】不再符合保障条件】的,由各:县(区、市)—、开发区住》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?产)主管部门会【同民政、监察、【公安等相关部—门作出终止公共租】赁住房配租资格决定!。
《第二十九条》。 终止公共租赁】。住房配租资格的【承租人应当在终止资!格之日起2》个月内退出住房仍】按公共租赁住房【标准缴纳和收取租金!
? 《。。 2:。。个月内退出》。住房确有困难的【经向当地住》房,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申请可延期—6个月退出住房【按照: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!市场租金标准—缴纳和?收,取,租金6?个月后?无正当理由》。仍不退出住房的【从次月起按照前述标!准的1.2倍收取】。租金:。
《 : :。同区域普《通商品?住房市场《租金标准由当—地价格主管》部门核?定实行动态管理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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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条 ?享受公共《。租赁住房《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!列情况之一的由【各县(区、市—),、开发区《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:),主管部门会同民【政、监察《、公:安等相?关,部门作出责令退【。出决定收回》承租的公《共租赁住房
【 : 《(一)在承》租的: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!违法违规《活动的;
! (二)故【意损坏所承租公【共租:。赁住房?的,;
》 (三—)擅自改《变配租公共租赁住】房用途?拒不整改的;—
】。(四)将《。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!转借、转租的;【
】(五:)无正?当理由连《续6个月空置—公共租赁住房的;】
【 (六)《无正当理由在—每年:4月底前不》按规定申报有关信息!经催告后仍不—申报的;
【 , : (七)其—他,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!。赁合同?约定行?为的
【
第三十一【条 住房城—乡建设(房地产)】主管部门作出—责令退出决定后应】当在5日内》书面通知当事人【
】承租人收《到责令退出决—定后必须无》条,件退:出住房拒不》退出的?由,住房城?乡建设?(房地产)主管部门!或者具体实》施机构?。依照中华人》民,共和国合同法—等有关法《律法规规定处—置处置?结果:通,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!入不良信《用档案不《得再申请配》租公共租赁住—房
【 第三十二条【 :对退出决定有异议】的当事人可在退出】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!5日内?向,作出:退,出决定的部》门申诉监察机关应牵!头组织住房城—乡建设?(房地产)、民政、!公安等相关》部门对申诉事项【进行复?核10日内作出复】核决定?并书面通知当—事,人
—。 当《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!异议的?可向当地人》民政府?申请行政复议或【者,依法向人民法—院提起行政诉—讼
!第三十三条》 未如《实,申报家庭《。人口、收入》。、财产、住房等状况!骗租:。。公共租赁《。。住房的?一经查实县》(,。区、市)、开—发,。区住房城乡建—。设,(房地产《)主管部门要会同民!政、监察、》公安等相关部门【作出收回住房与追】交租金决定》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!住房按照不低于同区!域普:通商品住房市—场租金标准的2【倍追交承租》期间的租《金并通?过媒体?向社:会公布?计入不良信用—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!公共租赁住房—。
第!三十四条 有关单!位和:个人:应当积极配合公共】租赁住房配》租,。保障申请、》审核工作如实出具相!关证明材料
! ?。 为公共租赁住房配!租,。保障:申,请家庭出具虚—。。假,证明材?料的单?位和个人依法承担】。相应的责任
】
第五章 —档案与信《息管理
第】三十五?条 各县(区【、市)、《开,发区住房《城乡建设(房地产)!主管部?门应当做好》。。公共租赁住房档案】收集、整理、归档、!保存等工作
【 公【共租赁住房配租管】理,档案包括《配租家?庭,名单:、,租金收缴情》况及:相关文件、》报表、图册等公共租!赁住房配租保障【对象档案包括—申请人收入、财产及!住房证?明、登记及轮候【记录、配租(—续租)合《同等
》
第三【十六条 》各县: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)主《管,部门应当将公—共租赁住房配—租,申请、审核、—配租:等,情况逐项《录入住房保》障信息管《理系统并根据—登记、年度复—核、退出等》有关情况及》时,更新系统有关数【据
第六【章 附《 则
第】三,十七条 各县【(区、?市)人?民政:府、开?发区管?委会应?当结合?。当地:实际制定实施—细则:并报市人民》政府备案
】。
第》三十八条《 本实《施细则自印发—之日:30日后起施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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