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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】。中市公共租赁—住房配?租与退出管理实施】。细则 第一—章 : 总: , 则: ? ,第一条 为切【实规范公共租赁【住房:申,请、审核、登记、】轮候程?序加强?公共租赁住》房,配租:与退出的管理与监】督,根,据,。山西省公共》租赁住?房配租与退出管【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!合晋中实际制定【本实施细则》 — :第二条 》本市行政《区域内的《。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与退出管理适】用本实施细》则 !第,三条 本实施【。细,则所:称公共租赁住—房是指限定建设标】准和租?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!偏下收入《住,房困难家庭、—新就业无房职工【和外来务工人员【出,租满足其自住需【求的中小套型住房】   —  本实施细—则所称城镇中等偏】下收入?住房困?难家庭是指家—庭人均可支配—收,入在当地《上年度城镇居民【人均可支配收入【的80%《至1:00%之间人—均住房建筑面积【低于当地上年—度人:均住房面积60【%或者无《。住房的城镇家庭 !     本【实施细则所称新就】业无房职工》是指学校《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!满5:年具有?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!的从业人员》     】本实:施细则所称外来【务工:。人,员是指在就业—城镇人力资源—和社会保障部门【。进行劳动《。用工备案1年以上】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!。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! — 第四条 具】有当地城《。镇非农业《。户口家庭收入—、财产、住房—情况符合当地公共租!赁住房配租保障条件!的城市中等偏下收】入住房?困难家庭、新就业无!房职工?和在城?镇就:业,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!人员可申请租赁公共!租赁住房 》    —。 廉租住房保—障对象和经》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!亦可申请租赁—公共租赁住房 !   ?  县(区》、市)、开发区可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!展情况、中等偏下收!入住房困《难家庭情况》和公共?租赁住房《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!调整配租保障范围】。、保障对象收入【线标准和住》。房困:。难条件?并向社?会公布 — ? 第五条 【公共: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!应当遵循申请条件】公开、审核程序透明!、轮候规则》公正:、配租结果公—平的:原则 ! ,第六条 各县(】。区、市?),人,。民政府、开发区管】委会负责本行政区】域的公?。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!出管:理工:作县(区、市)、开!发,区住房城乡建设(房!地产)主管》部门负责组织实【施本行政区》域的:公共租赁住》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!作市、县(》区、市)和开—发区:的有关部门及街道办!。。事处(乡、镇人民政!府):、社区居委会—应当:。依照本实施细则【的,规定和职责分工【互相: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!赁,。住房配租与》退出管理工》作 : ?    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负责受理—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!人民政府)上报资】料审核申请人—家庭住房情况—会同民政、监察、公!安等相关部门—联合审查申请—人资格 》     民政】部门负责以》联合办公等形—式组织公安、人社】、,税务、工商、金融等!部门审核申请人家】庭收入、财产情况 ! ,   《  监察机关—负责:复核投诉《事项监察审核、【配租程序《及行政效能 —    — 公安机关负—责审核申《请人家庭人口情【。况向民政部门—提供:申请人及共同申请】的家庭?成员:。车,辆、户?籍登记核查信—息   【  人社部》门负责?向民:政部:门,提供申请人》各,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! ,    — 税务机关》负,责向民政部门提供】申,请人上年度的报【税,、完:税信息?     工!。商行:政管: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!门提供申《请人:从事:个体工商或者投资】办企业等《登记信息 】    金融办负责!协调相关金融—机构审核申请—人申报的《持有股票、基—。金、期货信息商业储!金型:保险投保《和缴:费,信息以及存》款账户信息;—报民政?。部门核实《情况 《  ?   其他需—要提供申请人—家,庭收入、财产情况】的单位向民政等部】门提供?相关信息 —   《  街?道办事?处(乡、镇人民政】。府)及社区居委会负!责申请人家庭人【口、收入、财—产,、,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!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! — 第:。七条 市人民【政府对各县(区、市!)人民政府、开发】区,管委会公共租赁住】房配租与《退出管理工作—进行监督实行目标】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!核     !市住房城乡建设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!民政:、监察、公安等有】关部门加强对公【共,租赁住房配租与退】出管:理工作的监督指导】 : 第二章 【资格审查与》登记 ? ?第八条? 公?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!当为户主户》主,。不具有完《全民事行为能力【的,申请家庭应》当推举具有完全民】事,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!作为申请人申—请人非户主》的,应当出具其他具有】完全民事行》为能力的《家庭成员共同签名】的书面?委托书新就业无房职!工、外来务》工人员申请公租【房的申?。请,人为其本人 【     申请】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!人口、?收入:、财产、住》房状况及《其他有关信息并【对申报材《料的真实性》。负责 — 第九条 !申请配租《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!应当到社区居委【会领取、填写—。公共租赁住》房,配,租申请表由户—主向户口所在地【社区居?委,会,提出申请《。(外来?务工人员向暂住地】社,区,。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!业职工由所在单【位向居住地社区居委!会,申请:)按要求提》交相关证件与—资料原件、》复印件   ! , 企事业单》位利用自有土地【建设的公共租赁住】房或通过改》建、购买《、租赁方《式筹:集的公共租赁住房】供应对象可优先【用于本单位职工其】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!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!住,。房城乡建设(—房,。。地产)?、民政部《门核定后由》企事业?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!准的供应对》。象办理入住手续【 第!十条 申》请配租?公共租赁《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!以下证件与》资料: 《 ,   (一)—公共租?赁住房配租申—。请表; — ,    (二)户口!本、共同《承租的?家,庭成员身份证、居(!暂)住证;》     (!三)申请人》。婚姻情况证》明材料; 》 ,   《  (四)家—庭收:入情况证明材料;】 :   《  (五)家—庭财产情《况证明材料;—  》  : (六)家庭住房】情况证明《材料; —     (—七)外来务工人员】应当提交劳动合同、!缴纳社会保险凭证】等材料;《。    【 (八?)申请人授》权审核机构查询、】核实、公示》其申报信《。息,。。的授权?书;    ! (九)《申请人?为引进的青年科【技人才、新就业无】房职工申请家庭现有!住房为危房的需【。提,供相应?证,明材料;《 《  :   (《十)同意由政—府收:购其在承租公共租】。赁住房城市》的原:。有住房的《承诺书 《 ,。 ? : 第十一条 各】县(区、《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城《乡建设(房地—产,)主管?部门和街《道,办事处(乡、镇人民!政府)、社区居委】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!口或:者指定专人负责【受理: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申请事》宜    】。 申请资料齐—全,的受理单位应当【予以受理向申请人】出具: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!料不齐全《。、不正确的受理单】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!知按前述第十条规】定补正相关材—料   【  受理时》间、受理事》项和:申请人家庭人口【、住房、收入、财】产等基本情况应【当在受理后2日内】在受:理单位公告栏、申请!。人户口所在》地社区?、居住地社区同时进!行,公告 ? 《 第十二条 】 社区居委会受理】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!人的家?庭人口、收入、财产!、住房状况采取【入,。户调查、组织—听证:等方式进《行,调,查核实1《0日内提《出初:审意:见,并在户?口所在地和居住【地社区公《告栏进行公》示公示期为7日【     】。初审符合条件经公】示无异议或者—。异议:不成立的《将初:审意见和申请材料】。一并上报街》。。道办事处(乡、镇人!民政府?)审核 【    初审不符】合条件?的书:。面通知申请人—并说:明理由 — , 《第十三条 》 街?。道办事处(乡、镇】人民政府)应当【对上报资料的—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!审查:。。核查:原,。。件留存复印件并加】盖,原件审核章采取邻里!访问、信函索—证,等方式对申》请事项进《行调查?核实:在10日内提出审核!意见并?在户口所在》地和居?住地:社区进行《公,示公示期为》7日 ?    — 审:核符合条件》经公示无异议或者】异议不?成立的将《审,核意见?和申请材料一—并上报县(区、市】。)、开发区住房城】。乡建设(房地—产)主管部门 【 :    《 审核不符合条件】的书面通知申—请人和社区居—委会并说明》理由 —。 , ,。 第十《四,条 ?各县(区、市)【、开发区住房城【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收到》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!日内将申《请人家庭收入、财】产、人口等》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!政部门和公安机【关并对申请》人家庭住房》情况进行审核1【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!  》   ?民政部?门应当以联合办公等!形式会同公安、【人社、税务、工商】、,金融等部门对申【请人家庭收入—(缴纳社《会保险、报税与完税!)、财产(车辆、】。个,体工商?登记或者投资办【企业、?购买股票、基金、期!货、商业储金型保险!。投保及缴费、银行】。。存款)?。情,况进行审核10日内!提出审核意见—  》。 , , 公安机关应当对】申请人家庭人口【情况进行《审核10日内提【出审核意见 【。     —民政部?门,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!意,见后住房《城乡建设(房—。地产)主《管部门应当以—联,合办:公或者召《开联席会议》等形式会同民—政、监察、公—。安等相关部》门对申?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公!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!条件进行联合—审查5日内提出审】核意见并《在户:口所在地和》居住地?社区进行公示公示】。期为:7日 【 第十五—条 公示期间有异!议的:由监:察机关牵头》同级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、民政、!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!进行复核复》核工作应在公示【期满后10日内完成!申请人对审核—结果:有异议的可》以向:监察机关申诉—  》   不《符,合条件的住房城【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书《面通知街道办事【处,。(乡、镇人》民政府)和申请【人并说明理由— — , 第十六条 经】。公示: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!立的申请人》县(:区、:市):、,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,设(房地产》)主管部门应当通】过媒: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!。基本信息公示—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!、照片、身份证号、!住址、工作单位、】家庭人口、收入【、财产?、住房等全部家庭】情况 》 第十【七,条,。 :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!议,不成:立的县?(区、?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?将其作?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!。对象予以《登记:书面通?知申请人《登记结果通》过媒体向《社会公布 — 第三章》 :。轮候与配租 !第十八条 各县】(区、市)、—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《地产)主《管部:门应当组织社区【居委:会、街?。道,。办,事处(乡、镇—人民政府)及申请】人,代表召开《征求:。意见会遵循程—序公:开、过程公开、结果!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!顺序 《   《  (一)根据家庭!人口、?收入、财产和住房情!况综合?量化评分确》定配租顺序积—分相等的可用抽签】方式:。确定:顺序; 》     —(二)采取随机摇号!的方法确《定配租顺序 — — ,第十九条 》。 登:记为:公共:租赁住房配租对象】的家庭符合下列【条件:之,一的可?以优:先轮候?   —  (一)危房住】户;  【  : (二)引进的青年!科技人才;》     】(三)新就业无【房职工;  !   (四)残疾】人 《 : 第二十条 】。 配租?对象:轮候顺序确》定后各县《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住房?城乡建设(房地产)!主,管部门应《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!示,确定:轮候对象姓名、【照片、身份》证号:。、住址?、工作?单位、家庭人—口、收入、财产、】住房等全《部家庭?信息 】 第?。二十一条 公示无!异议的由各县(区】、市)、开发区住】房城: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管部门》与配租对象签订公共!租赁住?房,租赁合同《予以配租《   —  配租合同应【当载明公《共租赁住房房屋概】况、租?赁期限、《房屋面积《、租金标准、腾退】。住房方式、双方【的权利、义务、责】任及:违约处置等》内容 】 第二《十,二条 各县—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城乡建设—。(房地?产):主管部门《应当在配租工作结】束后5日《内,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!政府网站、电—视台等?主,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! 》 , 第二十三条 【 承租人《在承租公共租—赁住房城市的原有】住房政府应当在【配租公共租》赁住房时收购房屋收!购价格由房地产估】。价机:构评估?收,购价款直接》支付给?原有住?房所有?人即公共《租赁住?房承租?人 》 《。第二十四《条 : 公共租赁住—房只能用《于保:障对象自住》不得转借、转租、】空置不得《擅自拆改、故意损】坏所承租的公共【租赁:住,房不得在承租的公】共租赁住《房内从事商业经【营或违?法违规活动 !第四章 《 复核与退出— , ?第二十五条 已配!租,公共租赁住房的【保障对象应当在每】年4月底前主动【向户口所在》地(外?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!职工向其申请地)】社区居委会》。、街道办事处—(乡、镇人民—政府)如实申报上年!度家庭?人,口、收?入、:财产和住《。房变化等情》况不按?时申报的责》令限期申报规定期】限内仍未《申报的按不》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!配租条件处》。理 ?     尚未】配租的轮候对象应】当按前?款规定申报上年【度家庭人口》、,收入、财产和住房】等情况不按》时申报的《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!处理 《    》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!住房:配租:条件的应《当,主动向户《口所在?地,(申请地)》社区:居委:。会、街道办事处【(乡、镇人》民政府)申报— 第!二十六条《 :社区居委会》、街道办事处(【乡、镇人民政府)】应当采取定》期走访、抽查—等,方式及?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!配租对象《、轮:候对象?的家庭人口、财产】、收入和住房等【变动的动态》信息按要求复—。核申报?事项:在户口所在》。地和居?住地社区进》行,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!县(区、市)、【开发区住房城—乡建设(房地—产):主管部门 ! 第二十七条 ! 各县(《区、市)、开发区住!。房城:乡建设?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应当会同同【级民政、《监察、公安》等,。相,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!(,乡、镇人民政府)】上报的公共租赁【住房配租《对象、轮候对象【家庭人口《、收入、住房等【变,化情况?进行复?核提出复《核意见并将复核结】。果在当事人》户口所在和居住地社!区进行公示适时【作出复核决定 ! 第二十八》。。条 已配》租公共租赁住房的】保障对象《其人均月收入、【财产、住房》发,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!条件的?由各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住房城—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部门会!同民:政、监察、公—。安,。等相:关部门作出终止公共!租赁住房配租资格】决定: 第二十九】。条 终止》公共租赁住房—配租资?格的承?租,人应当在终止资格】之日起2个月内【退出住房仍》按公共租赁》住房标准缴纳和收取!租,金 《  :   2《。个月内退出住房确】有困难的经》向当地住房》城乡建?设(: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申请可延期6个月!退出住房按》照同区域普通—商品住房《市场租金标》准缴纳和收取租【金6个月后无—正当理由仍不退【出住房的从》次月:起按照前述标准【的1.2倍收取【租金  【   同区域普通】商,品,住房市场租金标准】由当地价格主管【部门核定实》行,。动态管理 】 第三十条!。 , 享受公共租赁【住房配租保障—。的家庭有《下列情况《之一的?由各县(区、市)】、开发区住》房城乡?建设(房地产—),主管部门会同民【政、监察、公安等】相关部门作》。。出责令退出决定收】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!房   【  (一《)在承租的公共【租赁住房内》进行违法违》规活动的; 】     (—二)故意损坏—所承租公共租赁【住房的; 】 ,   (三)—。擅自改变配》租公共租赁住—房用:途拒不整改的;【 ,    — (:四,)将承租的公共租】赁住房转借、转租】的,; 《  :   (五)无正当!理由连续《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!住,房的; 》。 ,     (六)无!正,当理由在每年—4月底前《不按:规,定,申报有关信息经【催告后仍不申报【的; —。    《(七)其他违—反公共租赁住—房租赁合同》约,定行为的 》 第】三十一条 住房城!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—部门作出责令退【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!内书面通知》当事人 》 ,   ?  承租人收到责令!退出:决定后必须无—条件退出住》房拒:。不退出的《由,住房城?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或者具体实】施机构依照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!法等有关法》律法规规定》处置处置《结,果通过媒体向社会】公布计入不良—信用档案不得再【申请配租公》共租赁?住房: 《 ? 第三十二条— 对退出决—定有异议的》当,事人:。可在退出决定书面】通,知送达后5日内【向作:出退出决《。定,的部门申诉监察【机关应牵《头组:织住房城乡》建,设,(房地产)、民【政、: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!诉事项进行复核10!。日内作?出复核决定并书【面通知当事人 【     当事!人对复?核决定仍有异议【的可向当地》。人民:政,府申请行政复—议或者依《法向人民法院提起】行政诉讼 ! , 第三十三条 】。 未如实《申报:家庭:。人口、?。。收入:、财产、住》。房等:。状况骗租公共—。租赁住房的一经【查实县(区、—市)、开发》区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产《)主管?部门要会同民政、监!察、公安等相关【部门作出收回住房与!追交租金决定收【回承租的《公共租赁住房按照】不低于同区域普通商!品,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!2倍追?交承租期间》的租金并通过媒体向!社会:公布计入不良信【用档案不得再申请】配租公共租赁住【房 — 第三十四条 !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!当积极配合公共【租赁住房配租—保障申请、审—核工作如实出具相】关证明材料 【  ?   为公共租赁住!房配租保障》申,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!材料的单位和个【人依法?承担:相应的责任 【 第五《章, 档案与信—息管:理 》第三十五条 — 各县(区》、,市)、开发区住房城!乡建设?(房:地产)主《管部:门应当做好公共【租赁住房档案收集、!整,。。理、归档、》保存等工作 】     公共【租赁住房配租管【理档:案包括配租家庭名单!、租:金收缴?情况及相关》文件:、报表、图册等公】共租:赁住:房配租保障对象档案!包括申?请人:收入、财产及住【房证明、登》记及:轮候记录《。、配租?(续租?)合同等 》 【第三十?六条 各县—(区:。、,市)、开发区—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门应当】将公共租赁住—房配租申请、审【核、配租《。等情况逐项录入【住房保障信息管理】系统并根据登记【。、,年,度复核?、退:出等有关情况—。及时:更,新系统有关数据 ! 第六章 附 ! 则 ? 第三十七条 ! 各县(区》。、市:)人民政《府,、开发区管委会应当!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!施细则?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! ? ? 第三十八—条 本实施细则自!印发之?日30日后》起,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