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运】城市实?。。行城市绿色图章制】度的规?定
《运城:市人民政府》办公厅关于印发运】城市实行城市绿【色图章?制度的规定》的通知
各县(市!、区)?人民政府各》开发区管《委,会市直各有关单位】
【
为了全面提高城市!园林绿化水平加【快推:进园林城市(—县城)创建工作改】善宜居生态环境【现将:运城市实行城—市绿色图《章制度的《规定:印发给你们请—认真贯彻执行
】 ! ? , 【。 ? 》 , 【 !。 》 , 【
运城市人!民政府?办公厅
201】2年9月17日
!
【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!。。绿,化,管理严格《实,。。施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规范建设工【程,配套绿化推》进,园林城市建》设根据城市》绿化条例、》城市:绿线管理办法、【山西省?城市绿化实施办法】等有:关法律法规制—定本:规定
【 :。
第二条 —。市住房?城乡建?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负责全》市城市规划》区范围内绿色图【章制度的制定、【监督和指导工作;】各县:。(市、?区)住房城乡建设行!政主:管部门负责》本地城市《规划区范围内绿色图!章制度的制定、实】施和管理工》作 ?
—
,第三条? ,绿,色图章制度》就是要求全市城市规!划区范围内各—类建设项《目必须按照规定的】绿地率?指标及要求把绿化】工作纳?入建设项《。目基本程序的—措施同时《也,是保证城市》各类建设工程与其配!套的绿化《工程同步设计、【同步施工、同步【验收:的,重要手?段(绿色《图章是指城》市绿化审批专用【章,和城:市绿化工程验收合】格专用章) —
【。
第四条 本规定】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!区,范围内所《有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工程项目的配—。套绿: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!的行政审查、批后】管,理和竣工验收 !
《
:第五条 绿色图章】。的运行程序 【
:
》(一)行政审查建设!工程申报规划许可】前须经住《。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审查配套绿【化,规划设?计方案通过窗口“一!站式”? 服务大厅履—行有关程序》经,审查合格后签—发建设项《目,绿化意见书并在【绿化:设计图纸上加盖【“绿化方案审—批专:用章”?方可到有《关部门办理立项【、规划、《。用地等手《续;未经审查不予核!发建: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!手,续 《
》
,建设单位在申请【办,理建设项《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!设,计方案审批时—应提交以下材料 】 :
,
1.建设!工程用?地规划?许可证及复印件; !
?。
, ,
2.建设【。项目的规划总—平面图?;
—
《3.建设项目配【套绿化工程的—规划设计方案图及其!说明书?; :。
4!.,建设: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!。投资预算;
!
?
5.绿化设【计单位的资质证【。。书、营业执照及【复印件;
! ,
6《.确因?。。。特殊原因完不成绿地!指,标的补偿措施 】
?
《(二)批后管理经批!准实施的配套绿【。化工程住房城—乡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应:在以下?方面进行批后—管,理,
】
,1.建设《工程要与其配套绿】化工程同《步设计、同步—施工、?同步验?收达不到规定—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!要加强施工质量管】理及时?查处擅自《改变绿化规划和无绿!化资质?施工行为; —
2!.建:设项: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在!主,体工程建成之后【第一个绿化季节【。内完:成逾期未完成的由】住房城乡建设—。行政主管部》门组织代为绿化绿】化费用由建设单【位,承担;
】
3.建设单!位必须按照批—准的:配套绿化工程—设,计方案进行施—工未:经批准不得擅自变】更设计方案》确需变更时须经【原批准机《。关审批;《
》
4.建【设工:程配套绿化的—设计:。和施工?应委:。。托具有?相应资质《的设计和施》工单位承担》。; :
【
5.建设工程【配,套绿化设计方案【未经批准或》未按照批准》方案实?施,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责令【其停止施工》。并,下达书面整改—。通知书?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!补救措施
】
:
(三)竣工】验收配套绿化工【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!及时通知住》房城乡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进行【绿化验收并》组织设计、监理、施!工等单位到》现场配合住房城乡】建设:行政主管部》门,接,到竣工验收》书面申请后要组【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!验收:主要查?看是否按照设计图纸!。施工和能《否,达到规划设计—标准要求经》验收合格的》在配套?绿,化工程?。。竣工图纸《和验收报告上加【盖“:绿化:工程验收《合格专用章”建设】单,位履行建设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!续后工程方可交付使!用;经验收》不合格的工程不【得投入?使用住房城乡建【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不予办理竣工】验收备案手续—
!。。竣工验收时建—设单位应提供以下】资料:
《
1—.配:。套,绿化工程《竣工验?收申请书;》
》
2.配套】绿化工程竣工图【纸;
】
3.配套绿】化工程决算造价资料!。;
】
4.配套绿【化工程质量监督【检查报?。告; 《
—
5.配套绿化工】程招投标手续和相关!合同书?。;
》
》6.配套《绿化工程养护管理措!施
!
第六条 凡绿【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!。建设单位不能按【规定就地或易地补】建所缺面积》的,应对所缺《的绿化用地》面积给予补》。偿作:为其补救《措施
!
第?七条 凡未》按规定进行配套绿】化建设、破坏—。绿化成?果和绿?地率:不符合规定要求的】对开发、建设、【监理、施工等单位】记入企业不良信用】档案并?向社会公示 【。
第】八条 本规定自公】布,之日起30》日后施行各县(市】、区)可参照本规定!制定适合本地的绿色!图章制度相关规定】 : ,
?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