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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运城:市实行城市》。绿,色图章制度》的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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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城?市人民政府办—公厅关于《印发运城市实行城】市绿色图章制—度,。。的规定的通》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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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:县(市、《区,)人民政府各开【发区管委会市—直各有关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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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全面提!高城市园林绿—。。化水平加《快推进园林城—市(:县城:)创建工作改善宜】居生态环境现—。将运城市实行—城市绿色图章制【度的规定印发—。给你们?。请,认真贯彻《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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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运城市人民政】府办公?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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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9月】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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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一条 》为加强全市绿化管】理严格实《。施城市绿《地系统规划规范建】设工程配套绿—化推:。进,园林城市建设—根,据城市绿化条例【、城市?绿线管理办法、【山西省城市绿—化实: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!规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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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《 市:住房城乡建设行【政主:管部门负责》全市城市规划区范】。围内绿色《图,。章制度的制定、【监督:和指导工作》;各县(市、区)】住房城?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负责本地城市规划】区范围内绿》色图章制度的制【定、实施《和管理工作》
!第三条 绿色图章制!度就是要求全市城】市规划?。区范围?内各类?建设:项,目必:须按照规定的绿地率!指标及要《求把绿化工作纳入】建设项?。目基:本程序的《措施同时也》是保证城市各类【建,。设工程与其配套的绿!化工程?同步设?计、同步施工—、同步验收的重要】。手段(?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!化审批?专用章和《城市:绿,化工程验收合格专】用章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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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?条, 本规定适用于【全市城市规划—。区范围内所有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!的配套绿化》工程规?划,。。设计方?案的行政《审查、?批后管理和竣工验收!
!第五:条 绿色图》章的运行程序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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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《行政审查建设工【程,申报:。规划:许可前须经住房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审查配套—绿化:规划设计方案通过窗!口“一站式” 服务!大,厅履行有关程序经】审查合?格后签发建设项【目,绿,。化意见书并在绿化设!计图纸上加盖“绿】化方案审批专用章”!方可到有关》部门办理立项、规】。。划、用地等》。手续;未《经审:查不予核发建设施】工许:可证等相《关手续?
!建设单?位在申请办理—建设项?。目配套绿化工—程规:划设计方案审批【时应提交以下—材料
】。。 ,
1.建设—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!及,复印件;
】
,
《2.建设项目的规划!总平面图; 【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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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?建设: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!规划设计方案图【及其说明书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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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4.建《设项目配套绿化【工程的投《资预算;
】
5.绿】化设计单位的资质证!书,、营业执照及复【。印件;?
【。
6?.确因特殊原因【完不成绿地指标【。的补偿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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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批!。后管:理经批?准实施的配套—绿化工程住房城【乡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应在以下《方,面进:行,批,后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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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《.建设?工程:要与其?配套绿?化工程同步》设计:、同步施工、同【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!准的不得投入使用要!加,强,。施,工质量管理及—时,查处擅自《改变绿化规》划,和无绿化资质施工行!为;
【
2.建【。。设项目配套绿化【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!成之后第一个绿化季!节内完?成逾期?未完成的由住房城】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组织代为绿》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!位承担;《 ?
3【。.建设?单位必须《按照批准《的配套绿化工—程,。设计:方案:进行施工未》经批准不得擅—自变更?设计方案确需变更】时须经?原批准机关审—批;
【
4.建设工!程,配,套绿化的设计和【施工:应,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《设计和施工》单位承担;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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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5.建设工—程配:套绿化设计方—案未经批准或未按】照批准方案实施的由!。住,房,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责令其停止》施工并下达书—面整改通知书限期】整改或采取其它补】救措:施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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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《。),竣工:验收配套绿》化工程竣工后建【设单:位要及时通》知住房城《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进行绿化验收并【。组织设计、监理、】施工等单位到—现场配合住房城乡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接,到竣工验收书—面申请?。后要组织《专业人员现场检查】验收:主要查看是》否按照设计》图纸:施工和能否达到【规划设计标》准,要求经验《收合格?的在配?套,绿化工程竣工图纸和!验收报告上》加盖:。“绿化工程验收合】。格专用章《”建设?单位:履行建设工》程,竣工验?收,备案手续后工程方】可交付使用;—经验收不合格的【工程不得投入使【用住房城乡建—设,行政主管部门不予】办理:竣,工验收备案》手续
】
竣工》验收时建设单—位应:提供以下资料 !
—1.配套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申!请书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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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配套】绿化工程竣工图纸;! ,
》
3.配套绿】化工程?决算造价资》料;
】
4.配—套绿:化工程?。质,量监督检《查报告?;,
】
5.?配套绿化工程招投】标手:续和相关《合同书;
!
6.配【。套绿化工《程养护管《理措:施
【
第《六条 凡绿地率【达不到规定要求建】设单位不能》按规定就地或—易地补建所缺面积的!应对: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!给予补偿作》为,其补救措施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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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》。条 凡未按》规定进行配套绿化建!设,、破坏绿化成果【和绿地?率,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!开发、建设、监理】、施工等单位记入】。企,业不良?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!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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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八条 《。本规定自公布之日】起30日《后施行各县(市、区!)可参?照本规定制定适【合本地的《绿色:图,章制度相《关规定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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