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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运城市经】济适:用住房管理办—法 第一章 【总 则 第一条 !。为了建立和完—善我市具有社会保】障性质的经济适用】住房:供应体系加》快经济?适用住房建》设改进?和规:范经济适《用住房?制度规范经》济适用?住,房建:设,交易和管理行为保】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】根据建?设部、国家发—。改委、监察》部、财政部》、,国土资源部、—人民银行、》国家税?务总局关于印发【<经济适用住—房管理办法>—的通:知(建住房[200!7]25《8号)精神结合本市!实际:制定本办法 第】二条 ?凡在本?市行政区域内—从事经济适用房【建设、供《应、使用及监督管】理,均应遵守本》办法 第》三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是《指政:府,提供政策优惠—限定套?型面积和销售价【格按照合《理标: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!入,住房困?难家庭供应具—有保障性质的—政策性住房 !    本办法所称!城市低收入住房【困难家庭是指—市和县(市)—人民:政府所在《。地镇的范《围内家庭收入、住】房状况等《符合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规》定条:件的家庭 —第四:条 :市建设?局负责全市经济适用!住房的管理工—作市发改委、价格、!监,。察、规划、财—政、国土资源、地税!和金融?等管理部《门根据职责》分,。。工负责全《市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管理的相关【工作 —    各县(【市)建设(房—地,产)行政主》管部:。门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!房的管理《工作各县(市—)发改委、价格、】监察、财政、国【土资源、《地税和金融管理等】。部门根据职责—分工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?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!理的相关工作—    【 市区经济适用住房!建,设的相关工作纳【入市建?设局统一管理风【陵渡、绛县、运城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!责本区经《济适用住房建设及】管理工作 第五条! ,市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要根据当—地经济社会发展水】平、居民住房—状,况和收入水平等因】素合理确定经济【适用住房的政—策目标?、建:设标准、供应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!组,织实施在解》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!房困难发展规划【和,年度计?划中:。明确经济适用住【。房建设规模、项目】布局和用地安排等】内容并纳入》本级国?民,经济与社会》发展:规划和住房建—设规划及时》向社会公布 — 第六条 经济【适用住房项目建【设计划由县(市)】发改委会同建设、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!请经市?发改会同《建设、国土部门审查!同意后报省发—改、建?设、:国土部门审》批 : ,第二章 优惠—和支持政策 【第七条 经济适【用,住房建设用地以【。划拨方式供》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用地应?纳入当地年度土【地供应计划市、【。县,(市)国土资源【主管部门应依—据,经济适?用住房年度计划【在申报年度用—。地指:标时单独《列出确保优先—。供应  【   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单位不得随!意变更?土地使?用性质严《禁以经济适用住【房名义?获取划拨土》地以补?交土地出让金等【方式变相《搞房地产开发经【。营 第八条 经】济适用住《。房建设项目免收【城市基?。础,设施配套费等各种】行政:事业性收费和—政府:性基金;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!基础设施建》设费用由市、县(】市,)人民政府负担经】济,。适用住房建设—单位可?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!。向,商业银行申请—住房开发贷款 第!。九条 ?购买经济适》用住房的个人向【。商业:银行申请《贷款除?符合个人住房贷款】管,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!出具市、县》。(市)人民》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!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!准通知 》  ?。   购买经济适】用住房可《提取:个人住房《公积金和《优先办理住》房公积金贷》款 ?。第十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的贷款利】率按有?关规定执行 第三!章, 建设?。管理 第十一【条 经?济适用住房》要统筹规划、—。。合理布局、》配套建设充分—考虑城市低收—入,住房困?难,家庭对交通》等基础设施条件【的要求合《理安排区《位布局 第十【。二条 在商品住【房小区中《配套建设经济适【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!。出让:条件中明《确配套建设的经济】适用住房《的建设总面积、【单套建筑面积、套数!、套型比例、建设】。标准以及《建成后移交或—者回购等《事,项并以合同方—。式约定 第—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!房单套的建筑面积】控制在60平方米】左右市、县》(市)人民政府【应当:根,据当地经《济发展水平、群众】生活:水,平、住房《状况、家庭结—构和人口等因素合】理确定?当地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规?模和各种套型比例】并在:项目:中,按1:0%的比例配—建廉租住房 第】十四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建设按照】政,府组织协调、市场】运作的原《。则可以采取项—目法人招标的方式】选择具有《。。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!责任的房地产—开,发,企业实施;也可以】。由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!住,房管理实施》机构直接组》织,建,设,在经济适用住房【建,设中应?注重发?挥国有大型骨干【建筑企业的》积极作用 第【十五:。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!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!择,物业服?。务企业实施前期物】业服务也可以—在社区?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!下由居民自》我管理提供符合【居住区?居民:基,本生活需要的—物业服务《 :第,十六:条 经济《适用住?房,的规划设计和—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!能省地环保型住【宅的要求严格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】等国:家有关住《房建设的强制—性标准采取》竞标方?式优选规划设计【方案做到在》较小:的套:型内实现基本—的使用功能积极【推广应用先进、成熟!、,适用、安全》的,新技术、新》工艺、新材料—、新设?备 第十七条【 经济适用》。住房建设单位—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!住房工程质》量负最?终责任向《买受人出具住宅【质量保证书和—住宅使用说明书【并承:担,保修责任确》保工程质《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!房质量?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!应在: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! 第四《章 价格管理— 第十八条—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!的价格应《当以保本微利为原】则其销售《基准:价,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!价,权的价格主》。管部门会同》。同,级经济适用住房主】管部门依据经—济适用住房》价,格管: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!。考虑建设、管理成】本和利润《。的基础上《确定:并向社会公》布,房,地产:开发:企业实施的经济【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!按,不高于3%核定;】市,、县:(,市,),人民:政府直接组织建【设的经济适》用,住房:只能按成本价—销售不得有》利润 ? ,第十九条 经济【适用住?房,建设实行交费登【记卡制度各》收费单位向》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单位收《取费用?时必须?填写:物价部门核发—。的房地产开发经【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任!何单位?不得以?押金、保证》金等名义变相向经】济适:用住房建设单位【收取费?用 第《。。二十条 经济—适用:住房销?售实:行明码标价销售价】格不得高于上浮幅】度不得在标价—之外:。收取任何《未予标明的费用价】格,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!住房销售《价格情况依》。法进行监督管—理 第五章 准】入和退出管理 【 第二十一条 经】济适用住《房管: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!和退出机制》经济适用住房由市】、县(市)人民政】。府按限定的价—。格统一?组织向?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!入,家庭出售经济—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!请、审?核、公示《和,轮候制度市》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应》当制定经《。济适用?住,房申:请、审?核,、公示?和轮:。候的具体《办法并向社会—公,布 第二十—二条 ?符合:下列条件的家庭可】申请购买《一套经济适用房 !     (【。一,)有当地的城—镇,户口;  】。   ?(二)家庭》人均:可支配收入低—于当地城镇》居民人?均可:支配:收入80%的家庭;! :     —(三)在《城市规划区范—围内无住房》的家庭或家庭人均居!住建筑?面积低于当地人均】住房平?均水平60%的家】庭;:     (!四)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规定》。的其他条件 — 第二十三条— 申请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应当【提供下列资》料 :  《  : (:一,)书面申请; !     (—二,)家庭户口簿—、身份证;》 ,  《   (三)单位】或街道办事处—出,具的家庭成员—收入证明《和现居住情况证【明; ?     (】四)现人均住房【面积低?于规:定面:积的须提供》。房屋所?有权证或者相关证明!材,。料;   】  (五)需提【供的其它证》明材料 第二【十四条 市、县【(市)建设(房地】产)行政《主,管部门对《申报材料进》行审查?并,在,20个工作日内审】查完毕符合条件【的应在申请人工作】。单位:和所属居《委会进行《公示:公示时间不少于15!日 :     公】示内容包括申请人】的家庭收入、住房】情,况等内容 第二十!五条 经公示—有,投诉的由建》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!门进行核查核—查投诉属实的—不予登?记审批对无投诉或经!核,查投诉不实的予以登!记审:批,并按:照规定?条件排队轮候在【轮候期间申》请人家庭收》入,和住房情《况发生变化》的申请人应当及【。时,向有关部门》申报经审核不—符合申请条件的【取消轮候 第二十!六条 居民》个人购买经济—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!规定办理权属登记】房屋、土地登—记部门在《办理权属《登记时?。应当分别注明—经济:适用住房、》划,拨土地? 第二十七条 经!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!有有:限,产权:     购!买经济适用住—房不满5《年不得?直接:上市交易购房—人因特殊原因—确需转让《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!。府按照原《。价格:并考虑折旧和物价】水平等因素进—行回购  】  : ,购,买经济适用住—房满5年购房—人上市转让经济【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!时同地段普通商【品住房与经济适用】住房差?价的一定比例—向政:府,交纳土地收益等【相,关价款具体交纳比】例由市、《县(市)《人民政府确定政府】可优先?。回购:;购房人也可—以,。。按照政府所》定的标?准向政府交》纳土地收益等—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!产权  【   上《述规定应《在经济适用住—房购买合同中予【以,载明并明确》相关违约责》任, 第二十八—条 已经购买经【济适用住房》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!。房的原经《济适:用,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!合同约定回购—政府回购的经—济适用住房仍应用】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!住房困?难 第二十九条】。 已参加《。福利分房的》家庭在退回所—分房:屋前不得购买—经济:适用:住房已?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家庭不得再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【。 第?三十条 个人—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!在取得完全产权以】前不得用于出—租经营对于出租【经营的?由政府按照原价【并考虑折旧等因【。素作价收购》或由经济适用住【房主管?部门责?成其补缴经济适用】。。住房与同地段同【类,普通商品住房—价格差 第—六章 ?单,位集资合作建房 !第三十一条 距离城!区较远(大于5公里!)的独立工矿企业和!住房困难《户较:多的企业在》符,合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、《城,市规划、住》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!经市、县(市—。)人民?政府批准可以—利用单位《自用土?地进行集资合作【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!。作建房的对象必须】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!、县:(市)?人,民政府?规,定的低收入住—房,困难家庭《。 第三十》。二条 单位集资合作!建房是经济适用【住房的组成部分【其建设标准、优惠】政策、供《应,对象、产权关系等均!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!有关:规定:严格执行单位集资】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!地经济?。适用住房《建设计划和》用,地计划?管理 第三—十,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!。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!土地组织集资合【作,建,房;:。。各级国?家机关一律不—得搞单位《集资合作《建房单位集资—合,作建房不得》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!房供应条件》的家庭出售 第】三十四条 》。。单位集资合》作建房在满足本【单位低?收入住房《困难家庭购买后房】源仍有?少量剩余的由—市,、县(市)人民政府!。统一组织《向符合?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】条件的家庭出售或】由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以成本价收【购后用?作廉租住房 第三!十五条 向职工收】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!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!、专项使用》并接受?当地财政和》经济适用住房—主管部门的监督 】 第三十六条 已参!加福利分房》、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《。或,参加单位集资合作】建房的人《员不:得再次?参加单位集资合【作建: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!资合作建《房名义变相实施住】房实物分《配或商品房》。。开发 第三—十七:条 单位集资合【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!管理费用不得有利】润 第七》章 监督管理— , ,第三十八条 —市、:。县(市)人民政府要!加强:对已购经《济适用住房的后【续管理经济》适用住?房主管部门要—切实履?行职:责对:已购经?济适用住房家—庭的居住人员—、房屋的使用等情况!。。进行定期《。检查发现《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! 第三?十九条 《。市、县(市》)人:民政府及其》有关部门应当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、交《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!查处  【   (一)擅自】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!集资合?作建房用地性质的】。由国土资《源主管部门按有【关规定?。处罚    ! (二)擅自—提高经济适用住【房或集?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!等,价格违?法行为的由价格主】管部门依《法进行处罚》    【 ,(,三)未?取得资格的家庭【购买经济《适,用住房或参加集资】合作建房《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!设的住房由经—济适用住房主—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!并考:虑折旧等因》素作价收购》;不能收购的—由经:济,。适用住房主》管部门责成其补【缴经济适用住—房或单位《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!段同类普通商—品住房价格差并【对相关责任单—位和责任人依—法,予,以处罚 第四十】条 对弄虚》作假、隐瞒家庭收】入和:住房条件骗》购经济适用住—房或单位集资—合作建房的》个人由市《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经济适用》住房:主管部?门限期?按原价?格并考虑折旧等【因素作价收》回所购住房并依法】和有关?规定追究《。责任对出具虚假【证明的?。。依法追究《相关责任人的责【任 ?。第四十一条 —国家机关工》作人:员在经?济适用住房建设、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】权,。。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!弊的依法依纪追究】责任;涉嫌犯罪的移!送司法机关处理【 第四十二条【 任: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!违反本办《法规定?。的行为进行检—举和控告 第八章! 附: 则 第四十三】条 各?县(市)人民—政,府,根,据本办法可以制定】具体:实,施办法 第四十四!条 本?办法下发后》尚未销售的经济【适用:住房执?行本办法有关准入】和退出管理》、价格管《理,、监督管理等—规定;已《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!仍按原有《规定执行此》前已审?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!。。适用住房项》。目凡不符合本—办法规定内容的【事,项应按本《办法做相应调—整 第四十五条 !本办法自公布之【日起30日后施【行 第四十六【。条 :运城市人民政府关】于印发〈运城市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!理暂行办法〉—的,。通知(运政发[20!04]27号—)和运城市》人民政府办公厅关】于印发<运》城市经济《适用:住房管理实施细【则>的通知(运政办!发[2005]9】。0号)同时废止【 ,。  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