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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运城市经济适用住】房管理办法 第一!章 总 则 【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!完善:我市具有社》会保障性《质的经?济适用住房供—应体系加《快经济适用》住房建?设改进和规》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!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交易和管理行为】保护当?事人合?法权益根据建—设部、国家》发改委、监察部、】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!、人民银行、—国家税务总局关【于印:发<:经济适用住房管理】办法>?的通知(建》住房[?200?7]25《8号)精神》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办法 》 第:二,条 凡在本市行【政区:域,内从事经济适用房建!。设、供?应、使用及监督【管理均应《遵守本办法 【第三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是—指政府提供》政策优惠限定—套型面积和销售【价格按?照,合理标准《建设面向城市低收】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!具有保?。障性质的政策—。性住房 【。    本办法所】称城市?低,收,入住房困难家庭是】指市和县(市)人】民政府所《在地镇的范围—内家庭收入、—住房状况等》。符合市、《县(市)人》民政府规定条件的】家庭 第》四条 市建设局负】责全:市经济适用》住房的管理工—作市:发改委、价格、监】察、规划、财政、国!土资源、地》。税和金?融,等管理部门根据职】责分工负责》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,。管理:的相关工《作    】 各:。县(市)建设—(房地?产)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,经济适用住房的管】理工作各县(市)发!改,委、:价格、监察、—财政、国土资源、地!。税和金?融管理等部》门根据职责分工【。负责本?行政区域《内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!的相关工作 【 ,     市区【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的相关工作纳入市!建设局统一管理风】陵渡、绛县、运【城经济开发》区管委会负》责本区经济适用住】。房建设及管理—工作 第五—条 市、县》(市:)人民政府要根据当!地经济社会发—展水平、居民住房状!。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!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!房的政?策目标、建设标【准、供应范围—和,供应对象等并组织】实施:在解决城《市低收入《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!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!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!模、项目布》局和:用地:安排等内《容并纳入本》级,国民经济与社会【发展:。规划和住《房建设规划及—时向社?会公布 第—六条: 经济?适用住房项目建【设计:划由县(市)发【改委会同《建设、国《土资源部《门提出?申请经市发改会同建!设、国?土部门?审,查同意后报》。省发改、建设—、国土?部,门审批 》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!。。政策 ? 第七?条 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?用地以划拨》方,式供应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用地应纳】入当地年度》土地供应计划市【、县(市《。)国土资源主管部门!应依据经《济适用住《房,年度计划在申—报年度用地》指标时单独》列出确保优》先供:应 ?     经济】。适用住房《建设单位不得—随意变更土地—使用性质严》禁以经济适用住【房名:义,获取划拨《土地以补交》土,。地出让金《等方式变《相搞房地《产开发经营 第】八条: 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项《目免收城《市基础设施配—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!。性收费和政》府性基金;经—济适:用,住房项目《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!由市、县《(市)人民》政府负担经济适用】。住房建设《单位可以以在—建项目作抵押向商】业银行申请住房开】发贷款 《 ,第,九条: 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!银行申请贷》款除符合个人住【房贷款管《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!出具市、县(—市):人民政府经济适【用住:房主管部门准予购】房的核准通知 】     购买经!济适:用,住房可?。。提取个?人住房公积》金和优先办理住房】公,。积金贷款 第十条! 经济?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!。按有关规定执行【 第三章》 建设管理 第十!一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要统筹》规划:、,。合理布局、配套建设!充分考虑城》市低收入住房困【难,家庭:对交通等基》础设:施条:件,的要求合理安—排区位布局 第十!二,条 :在商品住房》小区中配套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应当在《项目出让条件中明】确配套建设的—经济适用《住房的建《设总面积、单套建筑!面积、套数》、套型?比例、建设》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!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!合同方式约定— 第十三条 【经济适用住》房单套?的建筑面积》控制在60平方【米,左,右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: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!。。发展水平、》群众生活水平、住】房状况、家庭结构和!人口等?因素合?理确定当地经济适】用住房建设规模和】各种:。套,型比例?并在项目中按1【0%的比例配—建廉租住房 — 第十四条》。。 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按—照政府?组织协调、市—场运作的原》则可以采取》项目法人招标—的方式?选择具有《相应资?。质和良?好社会责任的房【地产开发企》业实施;也》可以由市、县(【市)人民政》府确定的经济适用】住房管理实》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!在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!注重发挥国有—大,型骨干建筑企—业的积极作用— 第十五》条, 经济适用住—房项目可采取招标】。方式选择物》。业服务企业实施【前期物业服务也可】以在:社区居委会等—机构的指《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!提供符?合居: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!要的物业服务 第!十六条 《经济适用住房的【规划设计和建设必】须按照?发展节能省》地环保型住宅的要】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!规,范等国家有关住房】。建,设的强制性标准采】取竞标方《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!做到: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!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!推广应用先进、成熟!、适用、《安全的新技术、【新工艺、新材—料、:新设备 《 第: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单位对其【建设:。的,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!量负:最终责任向买—受人:。出具:住宅质?量保证书和住宅【使用说?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!确保工?程质量和使用—安全有关住房—质量:和性能等方》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!同中予以明确 第!四章 价《格管理? 第?十八条 《。确定经?济适用住房的价格】应,当以:保本:微利:为原则其销》售基准?价格及浮动幅度由】有定价权的价—格主管部门会同同】。级经济适用住房主】管部门依据经济适】用住房价《格管理的有》关规定?在综合考虑建设【、管理成本和利润的!基,础上确定并向—。社,。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!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!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!于3%?。核定:;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直接组—织建设的经济—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!价销售不得有利润】 第十九条 经】。济适用住房建设【。。实行: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!。费单位向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单位收】取费用时必须—填写物价《部门核发的房地【产开发经营》企业交?费,登记卡任何单—位不得以《押金、?保证金?等名义?变相向经济适用【。住房建?设单:位收取?费用: 第?二十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销售实【行,明码标?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!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!之外收取任》何未予标《明的费用价》格主管部门对经【济适用住房销售价】格情况依法进行监督!管理 第五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! 第?二十:一条: 经济适用》住,房管理应建立严【格的准入和退—出,机制:经济:适用:住房由市、》县(市)《人,。民政府按《限定的价格统一【组织向符合购—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!出售经济适用—住房供应《实行申请、审核、公!示和轮候制度—市、县?(市)人《民政府应当制定【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】、审核、公》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!并向社会公》布 第《二十二条 符—合下列条《件的家?庭可申请购买一【套,经济适用房 【 ,     》(一)有当地—的城镇户《口; 》     (二)家!。庭人均?可支配收入》低于当地《城镇居民《人,均可支配收入80%!的,家庭;   !。  (三《)在城市《规划区范围内—无住房的家庭或家庭!。人均居住《建筑面积低于当【地人均住房平均水】平60%的》家庭;?   —  (四)市、县】(市)人民政府规】。定的其他条件 【 第:二十三?。条 申请购》买经济适《用住房应当提供下列!。资料 《     (【一):。书面:申请; 》  ?   (《二)家庭户口簿、身!份证; 《  《   (三)—。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!具,的,家庭成员收入—证明和现居住情【况证明; 】    (四)现】人均住房面积低于】规定:面积:的须:提供房屋所》有权证或者》相关证明材料—; :     【(五)需提供的其它!证明材料 —第二十四条》。 市、县《(市)建设(房地产!)行政主管部门对申!报材料进行审—查并在20个工作日!内审:查,完毕符合《条,件的应?在申:请人工作《单位:。和所属居委会进【。行,公示公示《时间不少于15日】  》 , , 公:示内容包《。括申请人的》家庭收入、住—房情况等内容 】第,二十五条 经—。公示有投诉的由【建设(房地产)主】管部门会同》有关部门进》行核查核查投诉属实!的,不予登记《审批对无投诉—或经核查《投诉不实的予以【登记审?批并按照规定条【件排队轮候在轮候】。期间申请人家庭【收入:和住房情况》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!当,及时向有关部—门申报经《审核不符合申请条】件的取消轮候 第!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!购买经?济适用住房后应【当按照规定》办理权属登记—房屋、土《地登记部门》在办:理权属?登记时应《当分别?注明经济《适用住房、》划拨土地 第【二十七条《 经济适用住房【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!   —  购买经济适【用住房?不满5年不得直接】上市交易购房人因】特殊原?因确需转《让经济?适用:住房:的,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!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!。等因素进行》回购    ! 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满5年购》房人:上市:转让经济适用—住房的应按照届时】同地:段普通商品住房与】经济适用《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!向政:府交纳土地》收益等相关》价,款具体交纳》。比,例由: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确定政府可优【先回购;《购,房,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!定的标?准,向政府?交,纳土地收《益等:相关价款《后取得完《全产权 【    上》述规定应在经济【适,用,住房购买合》同中:予以载明并明确相】关违约责任》 第二《十八条? 已经购买经济适】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】买其他住房的原经】济,适用住房由政—。府按规定及合同约】定回购政府回—。购的经济适用住房】仍应用于《解决低收入家庭【的住房困《难 : 第二十九条 已参!加福利分《房的家庭《。在退回所《分房:屋前不得购》买经济适用住房已】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!经济适用《住房 《第三十条 个人购】买的经济适》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!权,以,。前不得用于出租【经营对?于出租经营的由政】府按照原《价并考?虑折:旧等因素作》价收购?或由经?济适用住房主管【部门责?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!房,。与同地段同类—普通商品住房价格】差 第六》章 单位集资合【作建房? 第三十》。一,条 :距离:。城区较远(大于5】公里)的独立—工,矿,企业:和住房困难户—较多的企业在符合】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、城《市规划、住房建设规!划,的前提下《经市、县(》市,),人民政府《。批准可以利用单位】自用土地进行集资】合作建房《参加单位集资合作】建房的对象必须限】定在本单《位符合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规定的低!。收入:住房困难家庭 】第三十二条 —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!经济适用住》房,的组成部分其—建设标?准、优惠《政策、供应》对象、?产权:关,。系等均按《照经:济适用住房的有【。关规定严格》执行单位《。集资合作建房—应,。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!住房建?设计划?和用地计划管理【 :。第三:十三条? ,任何:单位不得《。。利用新征《用或新购《。买土地组织集资合】作,建房;各级国—家机关一律不—得,搞单位集资合作建】房单位集资合作【建房不得向不符合】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!件的家庭出》。售 第《三十:四条 单位》。集资合作建房—在满足本单位—低收入住房》。困难:家庭购买后房源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】市,、县(市《)人:。。民政府统一组织向】符合经济适》用住房购《房条:件的家?庭出售或由》市、县(市》)人民政府》以成本价收购后用】作廉租住房 第三!十五条 向》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!合,作建房款项实—行专款管理》、专项使用并接【受当地财政和经【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!的监督 第三十】。六条 已参加—福利:分房、购买经济适】用住房或《参加单位《集资合?作,建房:。。的人:员不得?再,次参加单位集资【合作建房严禁任何】单位:借集资合作》建房:名义变相实施住【房实物分配或商品】房开发 第三【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!作,建房原则上不—收,取管理费用》不得有利润 第】七章 监督管—理,。 第?三十八条《 市、县《(市)人民政府要加!强对已购《经济适用住房—的后续管理经济【。适用住房主管部门】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!购经济适《用住:房家庭的居》住人员、房屋的【使用等情况进—行定:期检查发现违规行】为及时?纠正 第三十【九条 ?市、:县(市)《人民:。政府:及其有关部门—。应,当加:强对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、交《易中违纪违》法,行为的查处 !    (一—)擅自改变经济适】用住房或集资合作】建,房用地?性,质的由国土》资源主管部》门按有关《规定处罚 【    《 (二)擅》自提高?经济适?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!房销售价格等价【格违法行为》的由价格主管部门】依法进行处罚 】     (【三)未取得资格的家!庭,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或参—加集资合作建房【的其所购买》或集资建设》的住房由经济适【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!按原价格《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!。价收购;不》。能收购的由经济适】用住房?主管部门责成其【。补缴经济适》用住房或单位集【资合作建房与同【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!房价格差并》对相关责任单—位和责任人依法【予以处?罚 第四十—条, 对弄?虚,作假、隐瞒家庭收入!和住房条件骗—购经:济适:用住房或单位集【资合作建房的—个人由市《、县(市《)人民政府》经济适用住房—。主管部门限期按【原价格并考》虑折:旧等因素《作价收回《所购住房并依法【和有:关,规定追究责任—。对出具虚《假证明?。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!人的责任 —第四十一条 国【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!济适用住《房建设、管理过程】中滥用?职权、?玩忽职守、徇私【舞弊的依《法依纪?追究责任;涉嫌犯】罪的移?送司法?机关:处理 第四十二】条 :任何单位和》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!法规定的行为进【行检举和控告 第!八章 附《 则: , 第:四十三条 》各县(市《)人民政府根据本办!法可以制定具体【实,施办法 》第四:十四:条, 本办法下发后【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!住房执行本办—法有关准入》。和退出管理、价【格管理、监督—管理等?规定;已销售的【经济适用住房仍【按,原有规定执行—此前已审《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!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!合本办法规定内【容的事项应按本【办法做相应调整 !第四十?五条:。 本办法自》公布之日《起30日后施—行 第四十—六条 运城市人民政!府关于印《发〈运城《市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管理暂—行办法〉的通知(运!。政发[20》0,4]27号)—和运:城,市人民政府办—公厅关于《印发:<,运城市经济》适用住房管理—实施细则《>的通知(运政办发![2005》],90号)同》时废止  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