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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运【城市经济适》用住房?管理:办法 第》一章 总《 则 第一条 】为了建立和》完善我市具》有社会?保障性质的》经济:适,用住房?供应体系《加快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改进和规范【。经济适用住房制【度,规范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?。交,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!事人:合,。法权益根据建设部】、,国家发?改委、监察部、财政!部、国土资源部、】人民银行、国—家税务总《局关于?印发<经济适用【住房管理办》法>:的通知(建》。住房[2007【],258号《)精神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 【。第二条 凡在—本市行政区域内【从事:经济适用房建设、】供应、使用及—监督管理均》。应遵:守本办法《 第三《条 :经济适?用住房?是指政?府提供政策优惠【限定套型面积—和销售价《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!面向城市低》收入住?房困难家《庭供应具有保障性】质,。的,政策性住房 【 ,。。 ,    本办—法,所,称,城市低收入》住房困?难家庭是指》市和:县(市)人民—政府所在《地镇的范围内家庭】收入、住《。房状况等符合市、】县(市)《人民: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! :第四条?。 市建设局负责【全市经济《适用住房《的管理工《作市发改委》、价格、监察、【规划、财政、—国土:资源、地税和金【融等管理部门根据职!责分工?。负责:全市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管,理,的,相关工作 【   ? , 各:县(:。市)建设(》。房地产)行政主管】部门: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!的管理工作各县(】市)发改委、价格、!监察、财政、—国土资源、地税和金!融管理等《部,门根据职责分工【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管理的相【关工作 —   ?  市区《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,的相关工作纳入市】建,设局统一管理风【陵渡、绛县、运城经!济开发?。区管委会负责本区】经济适用《。住房建设及管理工作! 第五《条, 市、?县(市)人民政府】要根据当《地经济社会发展水】平、居?民住房状况和—收入水平等因素【。合理确?定经济?适用:住房的政策目标、】建设标准、供—应范围?和供应?对象等并组》。织实施在解决—城市低收入家庭住】房困难发展规划【和年度计划》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规模、项—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!内,容并纳?入本:级国民经济与社会】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!规划及时向》社会公布 》。 第六条 经济适用!。住房项?目建设计划由县(】市,)发改委会同建设】、国土?资源部门提出—申请经市发改会【同建设、国土部【门审查同意后报【省发改、《建设、国土部门审批! 第二章 优惠和!支持政?策 第七条 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用【地以:划拨方式《供应经?。济适用住房建设【用地应纳入当—地年度?土地:供应计划市》、县(市)国土【。资源主?管部门应依据经济适!用,住房年度计划在申】报年度用地指标【时,单独列出确保优先】供应 —。    《经济适用《住,房建设?单,。位不得随意变更土】地使:用,性质严禁以经济适用!住,。房名:。义获取划拨土地【以,补交: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!相,搞房地产《开发经营 第八条! 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项目》。免收:城市:基础设施配套费【等各种行政》事业性收费和政府】性基金;经济—适用住房项目外基】。础设施建设费用【由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:负担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:。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!作抵押向商业—银行申请住房开发】贷,。款 第九条— 购买经济适—。用,住房的个人向商业】银行申请《贷款除符合个人【住房贷款管》理,办法规定外还—应当:。出具市、县(市)】人民政府经济适用】住,。房主管部门准予购】房的:核准:通知 ?   》 , ,购买经?济适用?住房可提取个人住】房公积金和优先办】理住房公积金贷款】 :。第十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》的贷款利率按有关】规定执行 —第三章 建设管理 ! 第十一《条 :经,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!划,、,合,理布局、配套—建设充?分考虑城市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对交通等《。基,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!理,安排区位《布局 第十—二条 在商品住【房小区中配》套建设经济》适用住房的》应当在项目出让【条件中明确配套建】。设的经济适》用住房的建设总面】积、:单,套,建筑面积、套—数,、,套型比例、建设标准!以及建成后移—交或者回购等事项】并以合同方式—约定 ?。 第:十三条? 经济适《用住房单套的建【筑面积控制在60】平方米?左右市?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应当根据当【地经济?发展水平、群众生】。活水平、住房状况、!家,。庭结构?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!定当地经《济适用?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!套型比例并在—项目中?按10%的比例配】建廉租住《房, 第十四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建设【按照政?。府组织协《。调、市场《。运作的原则可—以采取项目》法,。人招标的方式选【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!好社会责《任的房地产开发【企业实施;也可【。以由市、县(市)人!民政:。府确定的经济适【。。用住房管理》实施机构直接组【织建设?在经济?适用住房《建设中应《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!干建筑企业》。的积极作用 — 第十五条 经济适!用住房项目》。可采取招标方式【选择物?业服:务企业实《。施前期?物业服务也》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!机构的?指导:下由居民自》我管理提供符合居】住,区居民基本生活需】要的:物业服务 第十】六,。条, 经济适用住房【的规:划设计和建》设必须按照发展【节能省地环保型【住,宅的要求严格—执,行住宅建筑规—范等国家有关—。住,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!采取竞标方式优选】规划设计方案做【。到在较小的套型【内实现基本的使【用功能积极推广应】。用先进?、成熟、《适,用,、安全的新》技术、新工艺、新】材料、新《设备: 第十七条— 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单位对—其建设的经济适用】住房工程质》量负最终责任向【买受人出具住宅质】量保证书和住宅【使,用说明书并》承担保修责》任确:保工程?质,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!房质:量和性?能,等方面的要》。求应在建《设合同中予以明【确 第《四,章 价?格管理 第十八条! 确定经济适用【住房的?。价格应?当以:保本微利为原则其】销售基准价格及【浮动幅度《由有定价权》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!。同级:经济适用住》房主:。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!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!规,定,在综合考虑建—设、管理成本和【利润:的基础上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】房地产开发企业实】施的经济《适用:住房项目《利润率按不高于【3%核定;市、县】(市:)人民政《府直接组《织建设的经》。济适用住《房只能按成本价【销售不得有利润 】 第十?九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》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!各收费单位》。向经:。济适用住房》建设单?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!写物价部门》核发的房地产开【发经:。营企业交费登—记卡:任何单位《不得以押金、保证】金,等名义变《相向经济适用住【房建设单位收—取费:用 第二十条【 经济适用住—房销售实行明码【标价销售价格—不得高于上浮幅【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!取,任何未予标明—的,费,用价格主管部门对】经济适用《。住房销售价格情况】依法进行监督管【理 ?第五章 准入—和退出管理 第】二十一条 经济适】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!格的准入和》退,出,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!市、县?(市)人民政府【按限定?的价格统一》组织向符合》购房条件的》低收入?家庭出售经》。济适:用住:房供应实行申请、】审核、?公示和轮候制—度市、?县(市)人民—政,府应:当制定经《济适用住房申—请、审核《、公示和轮》候的具体办法—并向社会《公布 第二十【二条 符合》下列条件的》家庭可申请购—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!     【(一)有当地的【城镇户口;》  》   (二)家【庭人: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!地城镇居民人—均可支配收》。入80%的家—庭;  【  : (三)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】内无住房的家—庭或家庭人均居住建!。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!住房平均《水平:60%的家庭;【 :     (【四)市、《县(市)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】他,条件 第二十三条! 申请购买经济适】。。用住房应当提供【下列资料 —  ?   (《一)书面申请—; :   》  (二《)家庭户《口簿、身份证; !     —(三:)单位或街道办【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!收入:。证明和现居住情【况证明; 】    (四)【现人均住《房面积低于》规,定面积的须提—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!相关证明材》料;   】 , (五?)需提?供的其它证明材【料 第二十—四条 市、县(【。市)建设(》。房地产)行》政,主管部?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!查并在20个—工作日内审》查完毕符合》。条件:的,应在申请人工作单位!和所属居委会进行公!示公示时间》不少:于15日 【    《 ,。公示内容包括—申请人的《家庭收入、》住房情况等内容 !第二十?五条 经公示有投】诉的由建设(房地】产,)主:。管部门会同有—关部门?进行核查核查投诉属!实的:不予:登记审批对无投诉】或经核查投诉—不实的予以登记审批!并按照?规定条件排队轮候】在,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!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!变,化的申请《人应当及时向有关】部门申报经》审核不符合申请条】件的取消轮》。候 第二十—六条 ?居民个人购》买经济适用住—房后应?当,按照规定办》理权属登记》房屋、土地登记部】门在办理权》。属登记时《应当分?别注明经《济适用住《房、划拨土地 第!二十:七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购房人拥有【有限产权 —    》 购买经济适用【。住房: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!市交易购房人因【特殊原因确》需转让?经济适用住》房的由政《府按:。照原价格并》考,虑折旧和《物价水?平等因素进行回【购 :     购】买,经济适?。用,住房满5年购房人】上市转让经济适用】住房的应按照—届时同地段》普通商品《住房与经济适用【住房差价的》一定比例向政—府交纳土地收益等】相,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!由市、县(》市)人民政府确定】政府:可优先?回购;购房人也【可以按照政府—所定的标准向—政,。府交纳?土地:。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!得,。完,全,产权    ! 上述规定应在经济!适用住房购买—合同中?予以载明《并明确相关违—约责:任 第《二十:八,。条 已经购买—。经济适用住房的【家庭又购《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!适用住房由政—府按规定及》合同约定回购—。政府回?购的经济适》用,住房仍应用》于解:。决低收入家庭的【住房困难 》 第二十九条 【已参加福利分房【的家庭?在退回所《分房屋前不得—购买经?济适用住房已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!庭不得再《购买经济适》用,住,。房 第三十条 个!人购买的《经济适用住》房在取得完》全产权以《。前不得用于出—租经营对于出租经】营,的由:政府按照原价—并考虑?。折旧等因素作价收】购或由经《济适用住房主管【部,门,责成其补《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!地段同类普通—商品住房价格—差 第《六章 单位集资【合作建房 》。 第三十一条 【。距离城区《较远(大《。于5公里《)的独立《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!户较多的《。企业在符合土—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!市规划、住房建【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!、,县(市)人民政【府批准可以》利用单位《自用土地进行集【。资合作建房》参加单位《集资合?作建:房的对?象必须限《定在本单位符—合市:、县(市《)人: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!住房困难家庭 【。 第三?十二条? 单位集资》合作建?房是经济适用住【房的:组,成部分其建设标准、!优,惠政策?、供应?。对象:、产权?关系等均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】的有关规定严格执】。。。行单位集资》合作建房应》当纳:入当地经济适用【住房:。建设计划和用—地计划管理 【第三:十三条 《任,。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!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!集资合?作建房;各级—国家机关一》律不得搞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】单位:集资合作建》房,不得向不《符,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!条,件,。的家:庭出售 《 第三十四条— ,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!满足本单位低收【入住房困《难家庭购买后房源】仍,有少量剩余的由市】。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统一组—织向符?合经济适用住房【购房条件的家—庭出:售或:由,市、:县(市)人民政府以!成本价收购后用【作廉:租住房? :第三十五条 向职】工收取的《单位集资《合,作,建房款项实行专【款,管理、专项使用并接!受当地财政》和经济适用》住房主管部门的【监督 第三十六】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!、,购,买经济适《用住房或参》加单位集资》合作建房的人—员不得再《次参:加单位集资合—作建:房严禁任《何单位借集资合【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!住房实物分配—或商品房开发 第!三十七条 单位集】。资合作建《房,原则: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!得,有利润?。 第七章 —。监,督管理 第三十】八条 市、县—。(市)人民政府要】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!住房的后续管理【经济:适,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】切实履?行职:责对已购经济—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!。人员:、房: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!定期检?查发:。现,违,规行为及《。时纠正 第—三十九条 市—。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及其有关部门应当】加强对?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、!交易中违纪》违法行为的》查处 》     》(一)擅自》改变经?济适用住《。房或集资合作—建房用地性》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!   — , (二)擅》自提: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!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!等,。价格:违法行为的由价【。格主管部门依—法进行处罚》   —  (三)未取【得资格?。的,家,庭,购买经济适》用住房或《参加集资合作建【房,的其所购《买或集资《建设的住房由—经济适用住房主管】部门限期按》原价格?并考虑折旧》等因素作价》收购:;,不能收购的由经【济适用住房主管部】。门责成?其,。补缴经济适用住【房或:单位集资合作—建房与同地段同【类普通商《品住房价格差并对】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!人依法予以处罚 !第四十条 》对,弄虚作假、隐瞒家庭!收入和住房》条件骗?购经济适用住房【或单位集《资合:作建房的《个人由市《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经济适《用住:房主:管部门限期》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!等因:素作价收回》所购住房《并依法和《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】依法:追究相关责任—。人,的责任 《 第:四十一条 国家机】。关工作人员在—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、管》理过程中滥用职【权、:玩忽职?守、徇私《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!责,任;涉嫌《犯罪的移送司法【机关处理 》 第四十《二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有》权对违反本办法【规定的行为进行【检举和控《告 第八章— 附 则 第【四十三条《 各县(市)人民】政府根?据本办法可》。以制定具体实施【办法 第四十四条! 本:办法下发后》尚,未销售?的,经济适?用住房执《行本办法有关准【入和退?出管理、价格管理】、监督管理》等规定;已销售的经!济,适用住房《仍按原?有规定?。执行此前已审—批但尚?未开工的《经济适用住》房,项目凡?不符合?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!项应按本办》法,做相应调整》 第四十五条【 ,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!30日后施行— 第四十》六条 运《城市:人民政府《。。关于印发〈》运,。城市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:管理暂行办法〉的】通知:(运政发[》2004]》27:号,)和运城市》人民政?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】<运城市经济适【用住房?管理实?。施细:则>的通知(运【政办发[《2005]》90:号)同时废止 】。 ,  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