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, 运城市经济—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! 第:一章 总 则— 第一条 为了建!立和完善我市具有】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!适用住?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!适用住房建设改进】和规范经《济适用?住房制度规范—经济适?。用住房建设交易【和,管理行为保护当事】人合法?权益:根据建设部》、国家发《改委:、监察部、财政【部、国土资》源部、?人,民银行、国家税【务总局关于印发<经!济适用住房》。管,理办法?>的通知(建住房[!2007]25【8号)精《神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本办法 】。第二条 凡在本【市行:政,区域内从事》经济:适,用房建设《、供应、使用及监督!管,理均应遵守本—办法: 第三条》。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!政府提?供政策优惠限—定,套型面积和销—售价格按照》合,理标准建设》面向城市低收入【住,房困难家《庭供应?具有保障性质的【政策:性住房   !  本办法所—称城市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》庭,是指市?和县(市)人民【政府所在地》。镇的范?围内家庭收入、住】。房状况等符合—市,、县(市《。),人民政府规定条【。。件的:家庭 第四条 市!建设局?负责全市经济—适用住房的管理【工,作市发改委、价【格、监察、》。。规划、财政、国【土,资源、地《税和金融等管理部】门根据职《责分工?负责全市《。经,济适:用住:房建设?管理的?相关:工作:   —  各县(市)建设!(房地产)行政主管!。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!房的管理工作各【县(市?)发改委、价格【。、监察、财政、国土!资源:。、地税和金融管【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!工负责本行》政区:域内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!关工作 —     市区【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的相关工作【纳入市建设局—统,一管理风陵》渡,、绛县、运城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】负责本区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及管理】工作 第五—条, 市、?县,(市:)人民政府要根【据当地经《济社会?发,。展水平、居民住房】状况和收入水平【等因素合理确定【经济适用《。住房的政《策目:标,、建设标准、—。供应范围和供应对】象等并?组织实施在解—决城市低收》。入,家庭住?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!度,计划中明确经济适】用,住房建设规》模、项目布局和用地!安排:等内容?并,纳入本级国民—经济与社会发—展规划和住房建【设规划及时向社会】公布 第六条【 ,经济适用住房项目】建设计划由县—(市)发改委会同建!设、国土资源部门】。提出:申,请,经市发改会同建设】、国土部《门,审查同意后报省【发改、建设、国土部!门审批? 第二章》 优惠和支持政策】 ,。 第七条《 经济适用》住房:建设:用地以划拨方式供】应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【用地应纳入》当,地年度土地供应计】划市、县(市)【国土资源主管—部门应?依据经济适用住房】年度:计划在申报年度【用地指标《。时单独列出确—保,优,先,供应   】。  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单位不得随—意变更土《地,使用:性质严禁以经济适用!住房名义获取—划拨土地以补交土】地出让金《等方式变相搞—房地产?开发:经营 第八条 】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项目免收【城市基础设施—。配套费等《。各种:行政事?业性:收,费和政?府性基金;》经济:适用住房项目外基】础设施建《设费:。用由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?负担经济适用—住房:建设:单位:可以以在建项目作】抵押向商业银—行申:请住:房开:发贷款 第九条 !购,买经济适用住—房的个人《。向商业银行申请贷】款除符合个人住房】贷款: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!。当出具市、县—。(市)人民》政府经济适用—住房主管部门准【予购房的《。核准通知 —。。 ,     》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可提取【。个人住房公》积金和优先办—理住房?公积金贷《款 第十条 经】济适用住《房的:贷款利率按有关规】。定执行 《。 第三章 》建设管理 第十】一条 经《济适用住《房要统筹规划、合理!布,局、配?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!低收入?住房:。困难家庭对》交通等基础》设施条件的要求合】理安排区位布局【 第十二条 在商!品住:房,。小区中?配套建设经济—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!目出让?条件中明《确,配套建设的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】。设总面积、》单套建筑《面,积、套数、》套型:比例、建设标—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!者回:购,等事项并以合—同,方式约定 第十三!条 :经济适用住》房单套?的建筑面积控制在】60平方米》。左右市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应—当,根据当地经》济发展水平、群众生!活水平、住房状【况、家庭结构和人口!。等因素?合理确定当地—经济适用住》。房建:设规模?和各种?套型:比例并?在项目中按10%的!。比例配建廉》租住房? 第十四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!政府组织《协调、市场运作的】原则可以采取—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!。。选,择具有相应》资质和良好》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!发,企业实施;也可以】由市:、县(市)人民政】。府确定的《经济适用《住房管理实》施,机构:直接:组织建设在经—。济适用?住房建设中应注【重发挥国有大—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!极,作用 《第十五条 经济【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!招标方式选择—物业服务企业实施】前期物业服务—也可以在社区—居委会等机构—的指导?下由居民自我管【理提供符合居住区】。居,民,。基,本,生活需要的》。物业服务《 第?十六条 《经济适用住房—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!须按:照发展节能》省地环保型住—宅的要求严格执行】住宅建筑规范等【国家:有关:住房建设《。。。的强制性标准采【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!设计方案《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!实现基本的》使,用功能?积,极推广应用先—进、成熟、适—。用,、,安全的新技术—、新工艺、新材料、!新设:备, 第十七》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单位【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!住,。房工程质《量负:。最终责任向买受人】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!。和住宅使《用说明书《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!工,。程质:量和:使用安全有关住【房质量和性》能等方面的》要求: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!明确 ? 第四章 价格管理! :第,十八条 《确定经济《适用:住房的价格应当以】。。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!售基准价格》及浮:动,幅度由有定》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!会同同级经济适用住!房主管部门依—据经济适《用住房?价格管理《。的,有关:规,定在综合考虑建设、!管,理成本?和利润的基础上【确定并向《社会公布房》。地产:开发企业实施的经】济适用住房》项目:利润率按不高于【3%:核定;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》直接组织建设—的,。经济适用《住房只能按》成本价?销售不得有利润 】 第十九条 经济适!用住房建设实行【交费登?记卡制度各收费【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!。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!必须填写物》价部门?核发的房地产开【。。发经营企《业交费?登记卡任何单位不】得,以押金、保》证金等名《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!房建:设单位收《取费用 》第二十?条, 经济适用住—房销售实行明码标】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!上浮幅度不得在【标价:。之外收取任何未【予标明的费用价【格主管部门对经【济,适,用住房销售》价格情况《依法进行监督管【理 第五章— 准入和退出管理 ! 第二?十一:条 :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应建立—严格:的准入?和退:出机制经济适用【。住房由市《、县(市)人民政府!按限定的价》格,统一组?织向符合《购房条件《的,。。低,收,入家庭?出售经?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!申请、?审核:、公示?和轮:候制:度市、县(市)【人民政府应当制定】经济适用住房申【请、审核、公示和轮!候的具体办法并向】社会:公布: 第二十二条【 符合下列》条件的?家庭可申请》购买一套经济—适用房   ! , (一)有》当地的城镇户口;】 ,    — (二)家庭人均】可支配收入低于【当,地城:镇居民人均可—支配收入80—%的家庭; 】 ,    (三)在城!市规划区范围内无住!房的家庭或》家庭人?。。。均居住建筑》面积低?于当地人均住—房,平均水平60—%的:。家,庭; —    (四—)市、县(市—)人民政府》规定的其《他条:件, 第二十三条【 ,申,请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应》当提供下《。列资料 《 , , ,    (一)【书面申?请; ? , ,   ?  (二)》家庭户口簿、—身份证;《     】(三)单位或街道】办事处出具的—家庭成员收》入证明和《现居住情况证明【; 》    (》四)现人均住—房面积低于规定面积!的,须提供?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!关证明材料; 【 ,   《  :(五)需《提供的其《它证明材料》 第二《十四条 市、县(市!)建设(《。房地产)《行政主管《部门对申报材料【进行审查并在20】个工作日《内审查完《毕符合?条件的应在申请人工!作单位和所属居【委会进行公示公示】时间:不少于15日 】   《  公示内容—包,括申请人的家庭【收入、住房情况等内!容 第二》十五条 经公示【有投:诉的由建设(房地产!)主管部门会同【有关部门进行核查】核查投诉属》实,的不予登记审批【对无投诉或经核查投!诉不实的予以登记审!。批,。并按照规定条件排队!轮候在轮《候期间申请人—。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!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!当及时向有关部【。门,申报经审核不—符,合申请条件》。的取消轮《候 : 第二十六条 居民!个人购买经济—适用住?房后应当按照规【定办理权属》登记房屋、土地登】记,部门:。在办理权属登记【时应当分别注—明,经济适用住房—、划拨土地 【第二十七条》 经济适《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!限产权 》     购买】经济适?用住房不《满5年不得直接上】市交易购房》人,因特殊原因确需转】让,经济适用住》房的由政府》按照原价格并—考虑折旧和物价水】平,等因素进行回购【。     】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满5?年购房人上》市转让?经济适用住房—的,应按照届时同地【段,普通商品住》房与经?济适:用住房差价的一【定,比例:向政府交纳》土,地收:。益等:相,关价款具体交纳比】例,。由,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确定政《府可:优先回购;》购房人也可》以按:照政府所定》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!地,收益等相关价款【。后取:得完全产权 】     上—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!住房购买合同—中予以载明》并明:确相:关违:约责任 第二十】。。八条 ?。已经购买《经济适用住》房,的家庭又《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!。济适用住房由—政府:按规定及《合同约定《回购: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!住房:仍应用于解》决低收?入家庭的住房困【难 ?第二十九条 —已参加?福利:分房的?家庭在?退回所分房屋—。前不得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》已购买经济》适用住房的家庭不】得再购买经济适【用住房? 第三十条 个】人购买?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!得完全产权》以,前不得用于出—租经营对《于出租经营》的由:政府按照原价—并考虑?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!或由经济《适,用住房主管部门【责成其补缴经—济适用?住房与同地段同【类普通商品住房价】格差 第》六章 单位》集资合?作建房 第—。三十一条 距—离,城区较远(大于5公!里,)的独立工矿企【业和住?房困难户较》多的企业在符合【土地利用总》。体规划、城》市规划、住房建设】规划的前提下经市、!县(市)人民—政府批准《可以利用单位—自用土?地进行集资合作建】房参加单《位集资合作建—房的对象必须限定】在本单?位符合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《府规: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!家,庭 第三十二条】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!是经:济适用住房的组【成部分其《建设标准、优—惠政策、供应对象】、产权关系等均按】。照经济适用住房【的有:关规定严格执行【单位集资合作建房】应,当纳入当地经—济适用住《房建设?计划和用地计—划管理 第三十三!条 任何单位—不得利用新征用【或新:购,买,土地组织集资合【作建房;各级国家机!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!资合:作建房?单位:集资合作《建房不得向不符合】经济适用住房供应】条件:的家庭出售 — 第三十四条 【单位:集资合?。作,建,房在满足本单位【低收入住《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!。。源仍有少量剩—余的由市《、,县(市)人民政府】统一组织向》符合经济适用住【房购房?条件的?家庭出售《或由市、县》(市)人民政府【。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!廉租住房 》 第三十五条— 向职工收取—的单位集资》合作建房款项实【行专:款管理?、专项使用并接受当!地财政和经》济适用住房》主管部门的监督 】 第:三十六条 已参加福!利分房、购买—经济适用住房或【参加单位集》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!得再次参加单位集】资合:作,建房严禁任何—单位借?集资合作建》。房名义变《相实施住房实—物分配或商品—房开发 》第三十七《条 单位集资合作】建,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!费,用不得?有利润 《 第七章《 监督管《理 : 第三十八条— 市、县(市—)人民政府要—加,。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!房的后?续管理经济适—用住房主管》部,门要切实履》行职责对已购经【济适用住《房家庭的居住—人员、房屋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!期检查?发现:违,规行为及时纠—。。正 第三十—九条 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《府及其有关部门【应当加?强对经济适用住房】。建设、交易中—违,纪违:法,行为的查处 — :     (—一)擅自《改变经济《适用:住房或集资》合作建房用地—性质的由国土资【源,主管部门《。按有关规定处罚【 ?    《 (二)《擅自:。提高:经济:适用住房或集资【合作:建房销售价》。格等价格违法行为】的由价格主管部【门依:法进行处罚 —  《   (三)—未取得资格的家庭】。购买:经济适用住房—或参加集资合作建】房的其所《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!房由经济适》用住房主管部门限】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!旧等因素作价—收购;不能收购的由!经济: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!成,其补缴经济适用住】房或单位集资—合作建房《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!品住房价《格差并对相关责任】单位和责任人—依法予以处罚 】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!假、隐?瞒家庭收《入和住房条件—骗购经济适》用住房或单位—集资合作建房的【个人由市、县(市)!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!房主:管,部门:限期按原《价格并考虑折旧【等,因素作价收》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!有关规定追》究责任对出具—虚,假证明?的依法追究相—关责任人的责任 】 第四十一条 国家!机关工作人员—在经济适用住房建】。设,、管理过程中滥用】职权、玩忽职守【。、徇私舞弊的依法】依纪:追,究责:任;:涉嫌犯?罪的移送司法机关】处理 ? 第四十二条 任】何,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!反本办法规定的【行为进行检举和【控,告 第八章— 附 则 第【。四十三条 》各县(市)人民政】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!定具体实施办法 】 ,第四十四《条 本办法》下发后?尚未销售的》经济适用住》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!入和退出管理、【价格管理、监—督管理等规定—;,已销:售的:经济: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!定执:行此前已《审批但尚未开工的】经,济,适用:住房项目凡不符【。合本办?法规定内容的事项】应,按本办法做相应【调整 第四十五条! ,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!30日后施》行 第四十六条 !运城市人民政府【关,于印发〈运城市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】管理暂行办法—〉的通知(运政发】[2004]2【7号)和运城市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】于印发<运城—市经:济适用住房》管理实施细则>的】通知(运政》办发[2《005]90号)】同时废止 —  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