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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运城市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】办法: 第?一章 总 则 第!一条: 为了建立和—完善我市具》有社会?保障性质的经济适】用住房供《应体系加快经济适】用住房建设改进【和规:范经济适用住房制】度规范经济适用【住房建设《交易:和管理行《为保护当《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!设部、国家发改【委,、监察部、财—政部、?国土资源部、—人民银行、国家税】务总局关于印发<】经济适用《住房管理办》法>的通知(建【住,房[:2007]258号!)精神结合本市【。。实际:制定本办法》 第?二条 凡在》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从事经济适用房】建设、?供应、使用及监督管!理均应遵守本—办法 第》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!。是指政府提供政【策优惠?限定套型《面积和销售》价格按照合理标【准,。建设面向城市—低收入住房》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!障性质?的政策?性住房  】 ,  本办法所称【。城市低?收入住房困》难家庭是指市和【县(市)人》民政府所在地镇【的范围内家庭—收,入、住房状况—等,符合市、县(市)】人民: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! 第四条 市建】设局负责全市经【济适用住房的—。管理工作市发改委、!价格、监察、规【划、财政、国—土资:源、地?税和金融等管—理部门根据》职责分工负责全市】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管?理的相关《工作 ? ,     各县(!市)建设(房地【产)行政《主,管部:门负责本行》政,区域内经济适用住】房的管理《工作:。各,县(市)发改委【、价格、《监察、财政、国土】资源、地税和金融】。管理等部门根据职】责分工负责本行政】区域:内经济?适用住房《。建设管理《的相关工《作   【  市区经济适【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】工作纳入市建设局】统一管?理风:陵渡、绛县、运城】经济开发《区管:委,会负责本区经济【适用住房建设及管】理工作 第—五,条 市、县》(市:)人民政府》要根据当地》经济社会发展—水,平、居民住》房,状况和收入水—。平等因素合理—确定经济适》用住房的政策—。目标、建设标准、】供应范围《和供应对象等—。并组织实施在—解决城市低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】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!中明确经济》适用住房建设规模】、项目布局和用地】安排等?内容:并纳:入本级国民经—。济与:社,会发展规划和—住房建设规划—。及时向社会公布 !第六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项目建】设计划?由,县(市)发》改委会?同建设、国土资源】部门:提出申请经市发改】会同建设、》国土部门审查同【意后报省发改—、建设、国土部【门审批 《 第二章 优惠【和,支,持政策? 第七条》 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!划拨方式供应—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用地应纳入当地】年度:土地供应计划市、县!(市)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应依据经济适用!住房年度《计划在?。申报年度《用地指标时单独列】出确保优《先,供,应 ?  ?   ?经济适用住房—建,设单位?。不得随?意变更土地》使用性质严禁—以经济适《用住:房名:。。义获取?划,拨土地以补交土【。地出让金等方式变】。相搞房地产》开发经营 第八条! 经济适用》住房建设《项目免收城市基础】设施配套费等各【种行政事《业性收费《和政:府性基金;经济适】用住:房项:目外基础设》施建设费用由市、】县(市)人民政府】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单位可以以在建】项,目作抵押向商—业银行申请住—房开发贷《款 : 第九条 》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的个人【向商业银行申请【贷款除?符合个?人住房贷款管理【办法规?。定外还应《当出具?市,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经?济适用住房主管部】门准:予购房?的核准通知》  》   购买经济适】用住:房可提取个人住房】公积: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!积金贷款 第【十,条 :经济适?用住:房的贷款利》率按有关《规定:执行 第》三章 ?建设管?。理 第十一—条, 经济适《用,住房要统筹规划【、合理布局、配套建!设充分考虑城市【低收入住房困难【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!施条件的《。要求合理《安,排区位布局 — 第十二条 在商】。。品住房小区中—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!房的应当在项—目出:让条件中明确配【。套建:。设的经?济,适用住房《。。的建设总面》积、单套《建筑面积、套数、套!型比例、建设标【准以及建成》后,移,交或者回《购,等事项?并,以合同方《式约定 第十三条! 经:。济适用住房单套【的建:筑面积控制》在60平方米左【右市、?县,(市)人民政府应当!根据当?地经济发展水—平、群众生活水【平、住房状况、家】庭,结,。构和人?口等因素合理确定】当地经?济适用住房建设【规模和各种套型比例!并在项目中按10】%的比例配建—廉租住房《 第?。十四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建设按照】政府组织协调—、市场运作》的原则可以采—取项目法人》招标的方式选择具】有相应资质和良好】社会责任的房地【产,开发企?业,实施;也可》以由市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确—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!理实施机构直—接,组织建?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中应注重发—。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!企业的?积极作用 第【十五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项目可】采取招标方式选【。择物业?服务企业《实施前?期物业服务也可以】在社区居委》。会等机构《的指导下《由居民自《我管理提供符合【。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!。需要的?。物业服务 第【十,六条: 经济适用》。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!设必:须按照发《展,节能省地《环保型?住宅的要求严—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!等国家?有关住房建设的【。强制性标准采取【。竞标方式优选规【划设计?方案做到在较—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!的使: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!先进、成熟、—适用:、安全的新》技术:、新工?艺、:新材料、新设备 !第十七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建—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!济适用住房工—程质量负最终—责任:向买:受人出具住宅质【量,保,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!书并:承担保修《责,任确保工《程质量和使》用,安全有关住房质【量和性能等方—面的要?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!以明确? 第四章 价格管!理 ?第十八条 确定【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!应当: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!销售基准价格及【浮动幅度《。由,有定价权的价格主】管部门会《同同级经济适用【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!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!的有关规定在—综,合考虑建设、管理】成本和利润》的基础?上确定并向社—会公:布房地产开发企【业实施的经济适【用住房项目利润率】按不高于3%核【定;: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?府直接组织》建设的经济适—用住房只能按成本】。价销:售不得有利润— 第十九》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实行交费登—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!向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!取费用时必须—。填写物价部门核发】的房地?。产开发经《营企业交《费登记卡任》何单位不《得以押金、》保证金等名义变相】向经济适用住房建】设单位收取费—用 第二十条【 经济适用住房【销售实行明码—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!于,上浮幅度不》得在标价之外—收,。取任何未予》标明的费《。用价格主《管部门对《经济:适用住?房销售价格情况【依法进行《监督管理 第五】章, 准入?和退出管理 第二!十,一条 经济适用住】房管理应《建立严格的准入【和退出?机制经济适用住房】由,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!组织向符合购房条】。件的低收《入家庭出售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!行申请、审核、公示!和轮候制度市、县(!市)人民政》府应当制《定经济适用住—房申请、审核、公】示和轮候的具—体办法并向》社会公布《 第?二十二条 符—。合,下,列条件的家庭可【申,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!房  —  : (一)有当地【的城镇户口》;   【  (二《)家庭?人,均可支配收入低于】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!支,配收入80%—的家庭; 》     (三!)在城市规划区范围!内无住房的家庭或】家庭人?均居住建《筑面积低于当地人】均住房平均水平6】0%的家《庭; 《    》 (四?)市、县(》市)人民《政,府,规定的?其他条件 —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!买,经济适用住房应【当提供下列资料 】  《  : (一)书面申请】; ? :    《(二:)家:庭户口簿、身份证】;    】 (三)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!具的家庭成员收入】证明和?现居住情况证—明,;    】 (四)现人均【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面!积的:须提供房屋》所,有权证或者相—关证明?。材料:; ? ,     (五)】需,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! 第二十四条 】市、县(市)建【设(房地《产)行政主管部【。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!查,并在2?0个工作日内—审,查完毕符合条—件的应在申请人【工作单位和所属居委!会进行公示公—示时间不少》于15日 【     》公,示内容包括申请人】的家:庭收:入、住房《情况:等内容? 第二十》五条 经《公示有?投诉的由建设(房地!产,。)主管部《门会同有关部门【进行核查核查投诉】属实的不《予,登,记审批对无投诉或经!核查投诉不实的予】以,登记审批并按照规】定条件排队轮—候在轮候期》间申请人家庭—收入和住《房情况发生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!时向有关《部门申?报经审核不符合【申请条件的》取消轮候 —第二十六条 —居民个?人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后应当按—照规定?办理权属《登,记房:屋、土地登》记部门在办理—权,属登:记时应当分》别注明经济适—用住房、划拨土地】 第二十七条 】经济适用《住房购房《人拥有有《限产权  】   购买经—。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!不得直接上》市交易购房人因【特殊原因确需转让】经济适用住房的由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】考虑折旧和物—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!购     !购买:经济适用住》房满5年《购房人上市转让经】济适用住《。房的应按照届时同】地段普通商品住房】与经济适用住房【差价的一定比例向】政府交纳土地—收益等相关》价,款具体交《纳比例?由,市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确定政府—。。可优先回购;购房】人也可?以按照政府所定【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!地收益等相关—价款后?取,得完全产权 !    上》述规定应在经—济适:用住房购买》合同中予以》载明并明确相关【违约责任 第二十!八条 已经购—。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家庭又购《买其他住房的原经】济适用住房由—政府按规定及—合同约定回购政【。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!房仍应用《于解决低收入家庭】的,住房困?难 第二十—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!房,的家庭在退》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!。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!买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家庭不得《再,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】 第三十条 个】人购:。买的经济适》。。用住房在《取得完全产》权以前不得用于【出,租经营对于出租经营!的由:政府:按照原?价并:考虑折旧等因—素作价收购或—。由,经济适用住》。房主管部门》责成其补缴经济适】用住房与同地—。。段同类普通商—品住房价格差—。 第六章 单【位集资合作》建房 第三—十一条?。 距离城区较远【(大于5《公里)的独立—工矿企业《和住房困难户较多】的企业在《符合土?地利用总体规—划、城市规划—、住房建设》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、!县(市?)人民政府》批准可以利用单位】自用:土地:进行集资《。合作建房参》加单位集资合作【建房的?对象必?须限定在《本单位符《。合市、?县(市)人民政【府规定的低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! 第三十二》条 单?位集资合作建房是】经,济适用住房的—组成部分其建设标】准、优惠政策、供应!对象:、,产权关系等均按【照,经济适用《住房的有关规定严】格执行?单位集资合作—。建房应当纳入—。当地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计划和用地【计划管理 》 ,第三十三条 —任何单位不得利用】新征:用或新购《。买土: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!;各级国家机关一】。律不得搞单》。位集资合作建—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!不得向不符合经【济,适,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!。庭出:售 第三十四条 !单位:集资合?作建房?在满足?本单位低《。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购买后房《源仍有?少量:剩余的由市、县(市!)人民政府统一【组织向符《合经济适《用住房购房条件【的家庭出售或由市、!县(市)人民政府以!成,本价收购后用作【廉租住房 第【三十:五条 ?向职工收取的—单位集资合作—建房款?项实:行专款?管理、专项使用并】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!适用住房主》管,部门的监督 【第三十六《条 已参加》福利分房、购买经】济适:用住房或参》加单位集资合作建】。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!加单位集《资合作建房》严禁任何《单位借集资合作【建房名义变》相实:施住:房实物分配》。或,商品:房开发 第三【十七:条 单位集》资合作建房原则【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!得有利润 第【七章 监督管理【 第三十八条 市!、县:(市)人民政—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!适用住房《的后续管理经济适】用,住,房主管?部门要切实履行职】责对已购经》济适用住《房家庭的《。居,住人员、房屋的使】用等情?况进行定期检—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!纠正 第三十九】。。条 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及其有关部】门应当加强对经济】适用住房建设、【交易中?违纪违法《行为的查处》     (!一)擅自改变经【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!作建房用地》性质的由国土资源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!处罚   】  (?二)擅自《。提高经济适》用住房或集资—合作建?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!法行为?。的由价格主》管部门依法进行【处,罚 》    《(,三,。)未取得资格的家】庭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!作建:房的其所购买或集】。资建设的住房由【经济适用住》房主管部门限—期按原价格并—考虑折旧《等,因素作价收购—;不能收购的由经】济适用住房主—管,部门责?成其补缴《经济适用住房或单】位集资合作》建房与?同,地段同类普通—商,品住房价格》差并对相关责任【单位: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!罚, 第四十条 对】弄,虚作假、隐瞒家【庭收入和住房—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!房或单位集资—合,作建房的个人由市、!县(市)人》民政府经济》适用住房《主管部?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!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!回所购住房并依【法和有关《规定:追究责任《对出具虚假证—明,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!人,的责任 第四十一!条 :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在经济—适用住房建设、【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!、玩忽职守、徇【私舞弊的依法—。依纪追究责任;【涉嫌犯罪的移送【司法机?关处理 第四【十二条 《任何单位和个—人有权对《违反本办法规—定的:行为进行《检,举和控告 第八】章 附 则 第四!十三条 《各县:(市)?人,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!以制定具体实—施办法? 第?四十四条 》本办法下发后尚未】销售:的经济适用住房【执行:本办法有《关,准入:和退出管理、价格管!理、:监督:管理等规定;已销】售的经济《适用住房仍按—原有规定执》行此前已审批—但尚:未开:工的经济适用住房】项目凡不符合本办】法规定内容的事【项应按本《办法做相应调—整 第四十五【条 本?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!0日后施行 第】四十六?条 运?城市人民政》。府,关于印?发〈运城市经—济,适用住房建设管理】暂,。行办:法〉:的通知?(运政发《[2:00:4]27号)和运城!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!于印发<《运城市经济适用住】房管理实施细—则>的通知(运【政办发[2005]!90号)同时—废止  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