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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运城市经济适用住】房管理办《法 第一章 总 !则 第一条 为了!建立和完善我市具】有,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!。适用:住房供应体系加快】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改进—。和规范经《济适用住房制度规】范经济适《用住房建《设交易和管理行为】保护当事人》合,法权益根据建—设部、国《。家发改委、监察部】、财政部、国—。土,资,源部、人民银行【。、国家税务总局【关,于印发<经济适用住!房管理办法>—的通知?。(建住房[20【07]258号)】精神结合《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 第二条 凡【在本市行《政区域内从事经【济适:用房建设、供—应、:使用及监督管理均】应,。遵守本办法》 第三条》 经济适用》住房是指《政府提供政》策优惠限《定套型面《积和销?。售价:格按照合理标准【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!住房困难家庭供【应具:有保:障,性质:的政策性住房 【 ? ,   本办法所称】城市低收入住—房困难家庭》是指市和《县(市)人》民政府所《在地:镇的范围内家—庭收入、住房状况】等,符合市、《县,。。(市:)人民政府》规定:条件的家庭 — 第四?条 :市建设局负责全市】经济适用住房—的管理工作市—发改委、价》格、监察、规—划、财政、国土资源!、地税和金融等管理!部,门根据职责》分,工负责全《市经济适用》住房建设管》。理的:相关工作 】    各县(市)!建,设(房地产)行政主!管,部,门负责本行政区域】内经济适用》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县!(市)发改委、价】格、监察、》财政、国土资源、地!税和金融管理等【。部门根据职责—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经济适用》住房建?设,管理:的,。相关工作  !   市区经济【适用住房建》设的相关工》。。作纳入市建设—局统一管理风陵【渡、绛县、运城经】济开发区管委—。会负责本区经济适】用住房建《设及管理工》。作 第五条 【市、:。。县,(市)人民政府【要根据当地经济【社,。会发:展,水平、居民住房状况!和收:入水平等因素合理】确定:经济适?用住房的政策目标】、,建设标准、供应【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!组织实?施在解?决城市低收》入,家庭住房困难发【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】中,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规模、项目布局】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!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!社会发展规》。划和住房建设规划】及时向社会公布 】。。 ,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!房项目?建设:计划由县(市—)发改委《会同建?设、国土资源部门】提,出申请经《市发改会同建设、国!土部门审查同—意后:报,省发改、建设—、国土部门审批【 第二章 —优惠和支持政策【 第?七条 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!拨方式?供应: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用地应纳入】当地:年,度土地?供应计划市》、县(市)国土资】源主管部《门应依据经济适用住!房,年度计?划在申报年度—用地:指标时?单独列出确保优【先供应 【    经济适用】住房:建设:单位不得随》意变更土《地使:用性质?严禁以经济》适用住房名义获【取划:拨土地以补交土地】出让金等《。方式变相《搞房地产《开,发经营 第八【条 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项目免收】城市基础《设施配?套费等?。各种行?政事业?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!;经济适用住房项目!外基础设施》建设费用由市、县(!市)人民政》府负担经《济适用?住房建设单位可以】。以在建项《目作抵押《向商业银行申—请住房开发贷款 】 第九条 购买经】济适:用住房的《个人向商业银—行申请?。贷款除符合个人【住房贷?款管理?办法规定《外还应当出具—市、:县(市)人民政府经!济适用住房》主管部门准》予购房?的核准?通知 《 :    购买经济适!用,住房可提《取个人?住房公积金和优【先办理住房公—积金:贷款 第十条 】经济适用《住房的贷款》。。。利率按有《关规定执行 第三!章 建设管理 】第十一条 》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!规划、合理布—。局、配套建设充分考!虑城市低收》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!通等基础设施—条件的要《求合理安排区位布】局 第十二条【 在商品住》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!济适用住房的应当】在项目出让》条件中明确配—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!房,的建设总面积、【单套建筑面积—、套数?、套型比例、建设标!准以及建成后移【。交,或,者回:购等事项并以合同】方式约?定 第《十三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单套的【建筑面积控制在60!平方米左右市—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应当根据《当地经济发展—水平、群《众生:活水平?、住:房状况、家庭结构】和人口等因素合理】确定当地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!型比例并在项—目中按10%的比例!配建廉租住房—。 第?。十四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按照政【府组织?协调、市场》运作的原则可—以,采取项目法人—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!相应资质和良好【社会责?任,的房地?产开发企业实施;也!可,以由市、县(市)人!民政府确定的—经济: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!。。构直接组织》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中?应注重?发挥国有大》。型骨干建筑企业的】积,极作用 《 第:十五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项目可【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!业服务企《业实施前期物业服】。务也可以在社—区,居委:会等:。机构的指导》下由居民《。。自我管理《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!基本生活需要的【。。物业服务 —第十六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!计和建?设必须按《照发展节能省地环】保型住?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!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!关住房建设》的强制?性标准采《取竞标方《式优选规划》设计方案做到在【较小的套《型内实?现基本的使》用功能?积极推广应用先进】、成熟、适用、安全!的,新技术、新工—艺、新材料、新设】备 第十七条 经!。济适用住房》建设单?位对:。其,建,设,的经济适《用住房工程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!受人出具住宅质【量保证书和住—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!。保修责任确保—工程质量和使用【安,全有关住房质—量和性能等方面的】要求应在建》。设合同中予以明确】 :第四章 价格—管,理 第《十八条? ,。确定经济适》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!保,本微利?为原则其《销售:。基准价格及浮—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!价格主管《部门:会同同?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!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!房价格管理的有【关规定在综合—考虑建设、管—理成本和利》润的基?础上:确定: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!。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!适用住?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!于3%核定;—。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直接组织】建设的经济适—用住房只能按成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! 第十《。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实行交》费登记?卡制度各收》费单位向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单—位,收取:费,用时必须填》写物:。价部门核发的房地产!开发经营《。企业交费登》记卡任何单位不得】。以押金、保证金等名!义变相向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单位—收取费用 第二十!条,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!实行明码《标价销售价格—不得高于上浮幅度不!。。得在标价之外收【取任何未予》标明的?费用价格主》管部门对经济适用住!房销售价格情况依】。法进:。行监督管理》 第五章 —。准入和退出管理【 第二十一条 】经济适用《住,房管理应建立严格】的准入和退出机【制经济适用》住房由市、》县(市?)人民政府按限【定的价格统一—。组织向符合》购房条件《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!济适用住《房供应实《。行,申请、审核、—公,示,和轮候制《。度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应《。当制定经济适—用住房申请、审核、!公示:和轮候的具体办法】并向社会《公布 ? 第二十二条 【符合下列条件的家】庭,可申请购买一套【经济适用房 【    》 (一)有当地的】城镇户口《; 《     (二【)家庭人均可支配收!入低于当地城镇居】民人均?。可支配收入》80%的家庭; !     —(三)在城市规划】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家!庭或家庭《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!于当地人均住房平均!水平60%》的家庭?; 《   ?  (四《)市、县(市)【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!条件 第二—十,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!适用:住房应当提供下【列资料  】   (一》)书面申请; 【     【(二)家庭户—口簿、身《份证:;,   —  (三《)单位或《街,道办事处出》具的家庭《成员收入证》明和现居住情况【证明:; ?     (四】)现人均住房面积低!于规定?面积的须提供房屋】所有权?证或者相关证明【材料:; 《 , ,   (《五)需提供的其【它证明材料 —。 第二十四条— 市、县(》市):。建,设(房地产)行政主!管部:门对申报材》料进:行审查并在20【个工:。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!条件:的应在申请人工【作单位和所属居委会!进行:公示:公示时?间不少于15日【。 :   《  公示内容包括申!请,人的家庭收入、住房!情况等内《容, :。第二十五条 经【公示有投诉的由建设!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会同?有关部门进》。行核:查核查投《诉属实的不》予登记?审,批对无?投诉或经核查投【诉不实的予》以登记审批》并按:照规定条件排队轮】。候在轮候期间申【请,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情!况发:生变化的《申请人应当及时向】。有关部?门,申报:经审核不符合申请】条,件的取消轮》。候 ?第,。二十六?条 :居民个人购》买经济适用住房【后应当按照规定【办理权属登记房【屋、土地登记部【门在办理权属—。登记时应当》分别注明经济适【用住房、划》拨土地 第二十】七条 经《济适用住房购房人】拥,有有限?产权 《。。   《  购买《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!年不得?直,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!。特殊原因确需—转让经?济适用住房的由【。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!虑折旧和物》价水平等《因,。素进:行回:。购 《  :   购买经—济适用?住房满?5年:购房人上市转让经】济适:用住房的应按照【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!。住,房与经济适用—住房:差,价的一定比例—向政府交纳土地收】益等:相关:价款具体交》纳比例由市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确【。定政:府可优?先回购;《购房人也可以按【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!政府交纳《土地:收益等相关价款后】取得完全产权 】 ,    《 上述规定应—在经济适用住房【购买合同中予以【载,明并明确相关—。违约责?任 第二十—八条: 已经购买经济【适用住?房的家庭又》购买其他《住房的原经济—适用住房《由政府按规定及【合同:约定回购政府回购】。的经济适用住—房,仍应用于解决低【收入:家庭的住《。房困难 第二十】九条 已参》加福利分房的家庭】在退回所分房屋【前不得购《。买经:。济适:用住房已购买—经济适?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!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 第三》十,条 :个,人购买的《经济适?用住房在取得完全】产权以前不得用【。。于出租经《营对于出租经—。。营的由政府按照原】价并考虑《折旧:等因素作价收购或】由经济适用》住房主?管,部门责成其补缴经】济适用住房》与同地段《同类普通商品住房】价格差 第六【章 单位集资—合,作建房 》第,。三,十一条 距离城区】较远(大于》5公:里)的独立工矿企】业和住房《。困难:户较多的企业在符】合土地利用》总体:规划、城市规划【、住房建《设规划?的,前提下经《。市、县?(市)人民》。政府批准可以利【用单位自用土地【进行集资合》作建房参加》单位集资合作建【房的对象必须—限定在本单位符【合市: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规定的低【收入住房困难家【庭, 第三十二条 单!。位集资?合作建房是经济【适用住房《的组成部分其建设】标准、优惠政策、供!。应,对象、产权关—系等均按照经—济适用住房的有关】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!。。。资合作建房应当【纳入当?地经济适用》住房建设计划和【用地计划管理 第!三,十三:条 任?何单位?。不得利用《新,征用或新购买—土地组织集资合【作建房;各》级,国家机关一律不【。得搞单位集资合作】建房单位《。集资合?。作建:房不得向《不符合经济》适用住房供应条件】的,。家庭出售 第【三十四条 单—位集资合作建—房在满足本单—位低收入住房—困难家庭《购买后?房,。源仍:有少量剩余的由市】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!经济适用《住房购?房条件?的家庭出售或由市】、县(?市)人?民,政府以成《。本价收购后用作廉】租住:房 第三》。十五条 《向职工?收取的?单位集?资合作?建房:款,项实:行专款管理、—专项使用《并接受当地财政【和经济适用》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! 第?三,。十六条 已参加【福利分房、购买经】。济适用住房或—。参加单位集资合作】建房的人员不—得再次参加单位集】资合作建房》严禁:任何单位《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!变相实施住房—实物分配或商—品房开发 第【三十七条《。 单位集资合—。。作建房原则上不收】取管理费用不—得有利润 第七】章 监督管》理 第三十—八条 市、县(【市)人民政府要加】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!房的后续管》理经:济适用?。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!履行职责《对已购?。经济: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!。人员、房屋》的使用等情况—进行定期《检查发现违规行【为,及时纠正 第三】十,九条 市、县—(市)人民政府及其!有关部门应当—加强对?经济适用《住房建?设、:交,易中:。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! 《。  :。  (一)擅自【改变:经济适?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!房用地?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!管,部门按?有关规定处罚 【 : ,    (》二)擅自《提高经济《适用住房《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!价格等价格违法【行为的由价格主【管部门依《。法进行处罚 】   ?  :(三)未取得资格】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或参加集资【合作建房的其所购】买或:集资:。建设的住房由经【济适用住房主管部】门限期按原价格【并考虑折旧》等因素作价收购;不!能,收购的由《经,济适用住《房主:管部门责成》其补缴经济适—用住房或单位集资】。合作:建房与同地段同类】普通商品住房价格】差并对相关责—任单位和责任人【依,法予:以处罚 第四【十条 对弄虚—作假:、,隐瞒家?。庭收入和《。住房条件骗购—。经济适用住房或单】位,集资合作建房的【个人由市《、县(?市)人民政府经济】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!期按原价《格并:考虑折旧《等因素作价》收回所?购住:房并依法和》有关:规定追究《责,任对出具虚》假,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!责,任人的责《。任 第四十一【。条 :国家机关工》作人员?在经济适用》住,房建设、管理过程中!滥,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】、,徇私舞弊的依—法依纪追究》责,任;涉嫌犯罪—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!。 第四十二条 】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有权对违反本办【法规定的行为进【行检举?和控告? 第八章 —附 则 第四十】三条 各县(市)人!民政府根据本办法】可以制定具体实施】办法 第四十四条! 本办法下发—后尚未销售的经济】适用住房《。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!和退出?。管理:、价格管理》、监督管理等规定】;,已销售的《经济适?用住房仍按》原,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!批但尚未开工的【经济:适用住房项》目凡不符合本—。办,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!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! :。第四十五条 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】起30日后施行 】 第四十《六条 运城》市人民?。政府:关,于印:发,〈运城市《经济:适用住?房建设管理暂行办】法〉的通知(运【政发:[20?04]?27:号)和?运城市人民政府办】公厅:关于印发<运城【市,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实:施细:则>的通知(运政】办发[20》05]90号)同时!废止 《  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