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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运城市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!法 第一章 总 !。则 第《一条 为了建—立和:完善我市《具有社会保障性质】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!体,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改进和》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!度规范经《济适用住房建—设,交易和?管理行为保》护当事人合》法权益?根,据建设?部、国家发改委【、监察部、财政部、!国,土资源部、人民银行!、国家税务总局【。关于印发<经济【适用住房管理办法>!的通知(建住房[2!。00:7]258号)精神!结合本?。市,实际制定《本办法 第—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!区域内?从事经济《适用房建设、供应、!使用及?。。监督管理均》应遵守本《。办法 《第三条 经》。济适用住《房,是指政府提供政策】优惠限定套型—面积和?销售价格《按照合理《标准:建设面向城市低【收入住房困难家庭】供,应具: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!住房 》     本办法】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!。困难家庭是》指市和县(市)人民!政府所在地镇的范】围内家庭收入、住】房状况等符合—市、县(市)人民政!府规定条件的—家庭 《第四条? 市建设局负责全】市,经济适?用住房?。的管:理工作?市发改委、价格、】监察、规划》。、,财政、国土资源【、地税和金融等【管理部门根据—。职责分工《负,责全市经济》适用:住房建设管理—的相关工《作 》 ,   各县(—市)建设《(房地产《)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本—行政:区域内经济适用【住,房,的管:理工作各县(市)发!改委、价格、—监察:、财政、国土资源】、地税?和金融管理等部【门根据职责分工负】责本行政区域内经】济,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!相关工作 【     市区【经济:适用住房建设的相】关工作?纳入市建设局统一】管理风陵《渡、绛县《、运城经《济开发?区管委会负责本【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及管理?。工作 第五条【 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要根》据当地经济社会发】展水平、居民—住房状况和收—入水平等因素合理】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!。政策目标《、建设标准、供【。应范围和供应对【象等并组织》实施在解决城市低】收入家庭住房困【难发展规《划和年度计划中【明确:经济适用住》房建设规《模、项目布局和用】地,安排等内容并—纳,入本级国民经济【与社会发展规划【和住:房建设规划及时【向社会公布 【第六条 《。经济:适用:住,房项目建设》计划:。由县:(市)发改》委,会同建设、国土资】源部门提出申请【经市发改会同建设】。、国土?部,门审查同意后报省】发改、建设、—国土部门审批— 第二章 优惠和!。支持政策 —第七条 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!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用地应纳入当地】年度土地供应计【划市、县(市)国土!资源主管部门应依】据经济适用》住,房年度?。计划在申报年—度用地指标时单【独列出确保》优先供应《 :   《  经?济适用住房》建设单位不得随【意变更土《地使用性质》严,禁以经?济适用住房》名义获取划拨土【地以补交土地—出让金等方式变相】搞房地产开发—。经营 第八条【 经济适《用住房建《设项目免《收城市基础设—施配:套费等各种行政事】业性收?费和政?府性:基金;经济适—用住房项目》外基础设施建—设费用?由市、县(市)【人民政府《负担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单位—可以以在《建项目作《抵,押向商业银行—申请住房《开发贷款 第九】条 :。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的个?人向商?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!合个: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!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!。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经济》适用:住房:主管部门准予购房】的,核准通知《 ,     购买!经济:。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!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!理住房公积金贷【款 第十》条, ,。经济适?用,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!。关规定执行 第三!章 建设管》理 : 第十一条 —经济适用《住房要统《。筹规划?。、合理布局、配【套建设充分考—虑城市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对【交通:等,基础设?施条件的要求合【理安排?区位布局 第十二!。条 在商品住—房小:区中配套建设经【济适用?。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!让条件中明确配套】建,设的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建:设总面积、》单套建筑面积、【套,数、套型比》例、建设标》准以及建成后移【。交,或者回购等事—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!。 第十三条— 经:济适用?住房:单套的?。建筑:面积控制在60平方!米左右市、县(市】)人:。民政:府应当根据当地经】济发展水《平、群众生活水【平、住房状况、【家庭结构和人口等】因素合理确》定当地经《济适用住房建—设规模和各种套型】比例并在项》目中按10%的比】例,配建廉租住房 】第十四条《 ,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按照《政府:组织协调、市—场运作的原则—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!。。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!应资质和《。良好社会责任的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】施;也可以》由市:。。、县(市)》人民政府确》定的经?济,适用住房管理实施】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!经济:适用住房建设—中,应注重?发,。挥国有大《型骨:干建筑?企业的积极作用 】 第十五条 经济适!用住房项目可—采取招标《方式选择物》业服务企业实—施前期物《业服:务也可以在社区居】委会等?机构的指导下由【居民自?我管理提供符合【居住区居民基本【生活需要的物—。业服务 第—十六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的规【划设计和建设—必须按?照,。发展节能省地环保】型住宅的《。。要求严格《执行住宅建》筑规范等国家有关】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!准采取竞标》方,式优选规划设计【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!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!功能积极推广应用】先进、成熟、适【用、安全《的新技?。术、新?工艺、新材》料、新设备 【。第十七条 经—济适用住《房建设单位对其建】设的经济适》用住房?工程质量负》最终责任向》买受人出具住—宅质量保证书—。和住宅使用说明【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!保工程质量和使【。用安全有《关住房质量和—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!在建设合同中—予以明确 第四章! 价格管《理, ,。 第十八条 确定】经济适用住房—的,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!。为原则其《销售基准价》。格及浮动幅度—由有:定价权的价格主管】部门会同同级经济】适用住房主》管,部门依据经济适用】住房:价格管?理的有?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!设、管理成》本和利润的基—础,。。上确定并向社会【。公布房地产开发【。企业实施的经—济适用住房》项目:利润率按不高于3】%核定;市》、县(?市)人民政府直接组!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!房,只能按成本》价销售不得》有,。利润 第十九条 !经,济适用住房建—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!度各:收费单位向经济适】用住房建《设,单位收?取费用时必须—填,写物:价部门核发》的房地?产开发经营企业【交费登记卡》。任,。何单位不得以—押金、保《证金等?。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!。住房:建设:单位:收取费用 第二】。十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销售实行明【码标价销售价格【不得高于上》浮幅度不得在—。标价之外《收,取任何未予》标,明的费?用价格主管部门对经!济适:用住房销售价格情】况,依法进行监督—管理 第五章 准!。入和:退出管?理, 第?二十一条 》经济适用住》房管理应建》立严格的准入—。和退出机制经—济适用住房由市、县!(市)人民政府按限!定的价格统一—组,织向:符合购?房条件的低收入家】庭出售?经济适用《。住房供应实行申【请、审核、公—示,和轮候制度市、县(!市)人民政府—应当制定经济适用】住房:申请、审《。核、:公示和轮候的具【体办法并《向社会?公,。布 第二》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!件的家?庭可:申请: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!。。    【 ,(一)有当地—的城镇户《口,;   【  (二)家庭人均!。可支配收入低于当】地,城镇居民人均可支】配收入?80%的家》庭;: :     (【三)在城市规—划区:。范围内无住》房的家庭或家庭人】均居住建筑面积低】于当地人均》住房平均水》平60%《的,家庭; 【   ? (四)市》。、,。县(市)人民—政府规定的其—他条件 《 第二十三条 【。申请购买《经,济适用住房应当【提,供,下列资料  !  : (一)《书面申请; 】    《 (二?)家庭户口簿、【身份证; —    》 (三)单位或街道!办事处出具的家庭】成员收入证》明和:现居住情况证明;】   —。  (四)现人均住!房面积低于规定面积!。的须提供房》屋所有权《证或者相关证明【材料;   !  (五)需提【供的其它证明—材料 第二十四条! 市、县(市)【建设(房《地产)行政主—管部:门,对申报?材料进?行审查并在2—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!毕符合?。条件的应在申—请人工作单位和【所属居委《会进行公示公—示时间不少于15】日 》  : ,。 公示?内容包括申请—人,的家庭收入、住房情!况等内容 》 第:二十五条 经公【示有投诉的》由建设(房地—产,)主:管部门会同有关【部门:进行核查《核查投诉属》实的:不予登记审批对无投!诉或经?核查投诉不实的予】以登记审批》并,按照规定条》件排队轮候在轮候期!间申:。请人家?庭,收入和住房情—况发生变化的申请】人应当及时向—有关:部门申报经审核【不符合申请》条件的取消》轮候 第二—十,六条 ?居民个人购买—经济适用住房—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!权属登记房屋—、土地登记部门【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!当分别注明经济【。适用住?房、划?拨土地? 第二十七条 】经济适用《住房购房人拥有有】限,产权 ?    —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不满5年不得直接】上市交易购房—人因特殊原因确需】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!由,。。政府按照原价格【。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!平等因素《进,行回购 —     购买经】济适用?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!市转:让经济适用住—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!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!济适用?住房差价的一—定,比例:向政府交纳土—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!体交纳比例由市【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确定《政府可优先回购【;,购房人?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!的标准向政府—交纳土地收益等相】关价款后《取得完全产》权  —   上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】用住房购买》。合同中予以载明并】明确相关违约责任】 第二十八—条 :已经购买经济适【用住房的家》庭又购买《其他住房《的原经济适用—住房由政《府按规定《及合同约定回购【政府回购的》经,济适用住房》仍应用于解决—低收入?家庭:的住:房困难? :第二十?九条 已参加福利】分,房,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!。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?已购买经济适—用,。住房的?家庭不?得再购买经济适【用住:房 第三》十条 个《人,购买:的经:。济,适用住房在取—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!用于:出,租经营对于出—租经营的由政府按照!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!素作价?收购:或由经济适》用,住房主管部门责成】其补缴经济》。适用住房与》。同地段同类普通商】品住房价格》差 第六》。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!房 : 第三?十一条? 距:离城区较《远(:。大于5公里)的独立!。。。工矿:企业:和,住,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!在符合土地利用【总体规?。划、城市《规划:、住房建设规划的前!提下经市、》县,(市)人《民政:府批:。准可以?利用单?位自用土地进—行集资合作建房【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!房,的对象?必须限定在本—单位符合市、县(市!)人民政府规定的低!收入:住房困难家庭— 第三十二条 】单位集资《合,作建房是经》济,适用住房的组—成部分?其建设标准、优惠】政策、?。。供,应对象、产》权关系等均》按照经济适用住【房的有?关规定严格执行单】位,集资合作建房应【当,。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计划》和用地计划管理【 第三《十三条? 任何?。单位不得利用新征】用或新购买》。土地组织集资合作】建,房;各?级国家机关一—律不得搞单位集资】合作建房单位集【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!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】供应条件的家庭出】售 ?第三十四条 单【位集:资合:作建房在《满,足本单?位低收?。入住房困难家庭购】买后房源仍有少【量,。剩余的由市、—县(市)人民政府统!一组织向符合经济】适用住房《。购房条件的家庭【出售或?由市:。、县(市)人民政】。府以:。成,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!住房 第三十五】条 向职工收—取的单位集资合作】。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!理、专?项使用并接受—当,地财:政和经济适》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!督, 第三十六条 已!参加福利分房、【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或参加单位—集资:合作建房的人—员,不得再次参加—单位集资合作—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!集资合?作建房名义变相实】施住:房实物分配》或商品房开发— 第?三十七条 单位集】资合: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!管理费?用不得有利润 第!七章 ?监督管理《 第三《十八条 市、县(市!)人民政府要加【强对:已购经济适用住【。房的后续管理经【济适用住房主—管部门要切实履行】。职责对已购经—济适用?住房家庭的》居住:人,员、房屋的使用等】情况进行定期—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!时纠正 》第三十?九条 市、县(市)!人民: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!当加强对经济适【用住房建《设、交易中违—纪违:法行为?。的查处 —     (—一,)擅自改变经—济适:用住房?或集资合作建—房用地性《质的由?国土资?源主管部门按—有关规定处罚 】  ?   (《二)擅自提高经【济适用住房或—集,。。资合作建房销售【价格等价《格违法?行为的由《价格主管《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!   》 ,。 (三)未取得资格!的家庭购买经济适】。用住房或参加集【资合作建《房的其所购买—或集:资建设的《住房由经《济适用住房主—管部门?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!折旧等因《素作价?收购:;不能收购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】主管部门《责成其补缴经—济适用住房或单【位,集,资合:作建房与同》地段:同类普通商》品住房价格》差并对?相,关责任单位和—责任人依法予—以处罚 第—四十:条 对弄虚作—假、隐瞒家》庭收入和住》房条件?骗购经济适用住房】或单位集《资合作建房的—个人:由市、?县(:市)人民《政府经济适用住【房,主管:部,。门限期按原价格并】考虑折旧等因—素作价收回》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!关规定?追究责任对出具虚】假证明的依法追究】相关责任人》的责任 《 第四十《一条 国家机关工】。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!房建:设、管理过程中【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!、徇私舞弊的—依法依纪追究—责任;涉嫌犯罪的】移送司法机关处【理 第四十—二,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!。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!定的行为《进行检举和控告 】 第八章 附 则 ! 第四十三条 【各县(市)人民政】府,根据本?办法可以《制定:具体实?。施,办法 第四十【四条 本办法下发】后尚未销售的经【济适用住房执—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!退出管理、价格管】理、监督《管理等规定》;已销售的经—济适用?。住房仍按《原有规定执》行,此前已审《批但尚?未开工?的经济?适用住房项目—凡不符合本办—法规定内《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!做相应调整 第】。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!公布之日起30日】后施行 第—四十六?条 运城《市人民政府》关于印发〈运—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管理暂行办法【〉的通知(运政发】[2004]27】号)和运城市人民】。政,府办公厅关于印【发<:运城市经济》适用住房《管理:实,施细则>的通知(】运政办发《[2:005]90—号)同时废止—。 ,  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