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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运【城市经济适用住【房管理办法》 第一章 总 则! 第一条 为了】建立:和完:。善我市?具有社会保障—性质的?经济适?用住:房供: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!住房建设改进—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!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!房建:设交: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!。事人: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!、国家发改委、【监察部、财政—。部,、国土资源部、人民!银行、国家税务【总局:关于印发<经济适】用住房管理办法>的!通知(?建住房[2》007]《258号)精—神结:合本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 第:。二条: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!内从事经《济适用房建设、供应!、使用及监督—管理均应《遵守本办法 — 第三?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!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!限定套型面积—和销售价格》按,照合理标准建—设面向城《市低收入住》房,困,难,家,庭,供应具有保障—性质的?政策性住《房 《     本办法】所称城市低收—入住房困难》家庭是指市和县(市!)人民政府所在【地镇的范围内家【庭收入?、住房状况等符合市!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规定条件的家庭】 第?四条 市建》设局负责全市经【。济适用住房》的管理工作》市发改委、价—格、监察、规划【、财政?、国:土资源、《地,税和金融等管理部】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!。。。全市经济适用住房】建,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!    — 各县(市》)建设(房地产)行!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经济适用住房【。的管理?工,作,各县(?市)发改委》、价格?、监察、财政、国】。。土资源?、,地税和金融管—理等部门根》据职责分《工负责本行政区域】。内经:。济适用住房建设【管理的相关工作 】   》  市区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的相关—工作纳入市建设【局统一管理》风陵渡、绛县、【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!会,负责本区经济适用】住房建设及管—理工:作 : 第五条 市、【县(市)《人民政?府要根据当地—经,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居!民住房状况和收入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】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!策目标、建设标准、!。供应范围和供—应对象等并组织实】施,在解决城市》低收入家《庭住房困难发展规】划和年度计》划中明确经济适【用住房建设》。规模、项目布局和】用地安排等》内容并纳《入本级国《民经济与《社会发展规划和住】房建设规划及时【向社会?公布 第六—条 :经济适用《住,房项目建设计划由县!(市)发改委会同】。建,设,、国土资源部门提】出申:请,经市发改会同建设、!国土部门审查同意后!报省发改、建—设、国土部门审批】 第二章 优惠和!支持政策 第七】条 经?济,适用住房《建设用?地以:划拨方式供应经济】适用住房建设—用,地应纳入当地年度】土地供应计划市、县!(市)国土资源主】管,部门应依据经济【适,。用住房年《度计:划在申报年度—用地指标时单—独列出确保》优先供应 】   ? 经济适用》住房建?设单位不得随—意变更土地使—用性质严《禁以经济《适,用住房名义获取划拨!土地以补交土地出让!金等方式变》相搞房地《产开发经营》 第八《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项目免】收城: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!各种行政事》业性收费和》政府性基金;经【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!础,设施:。建,设,。费用由市《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负担经济适用!住房:建设单位《。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!押向商业银行—申,请住房开发贷款【 第九条 —购买经?济适: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!。银行申?请贷款除符合—个,人住房贷款管—理办法规定》外还应当出》具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经济适用—。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!。房的核准《通知 ?。   》  购买经》济适:用住房?可提取个人住—房公积?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!积金:贷款 第十条 经!济适用住房》的贷款利率》按有关规定执行 】 第三章 建设【管理 第》十一条? ,经济适?用住房要统筹规【划、合理布局、配套!建,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!入住房?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!础设施条件》的要求合理》安排区位布局 】第十二条 在—商品:住房:小区中配套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!应当在项《目出让?。条,。件,中明确配套建设的】经济适?用住房的建》。。设总面积、单—套建筑面积、—。套数、套型比—例、建设标准以及】建成后移《交或者?回购等事项并以合】同方式约定 — 第十?三条 经《济适:用,住,房单套的建》筑面积控制在—60平方米左右【市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应当根据当【地经济发展水—。平、群众《生活水平、住—。房状况、家》庭结构和人口等【因素合?理确定?。当地经济《适用住?房建设规《。模和各种套型比例】并在项目中按1【0%的?比例配建廉》租住房 第十四条!。 ,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!照政府?组织协调、市场运】作的原则可》。以,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!。方式选择具》有相应资《质,和良好社会》责任的房地产开发】企业实施《。;,。也可以由市、县(市!),。人,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!用住房管理实施机】构,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!。适,用住:房建设中《应,注,重发挥国有大型骨】干建筑企业的积【极作用 》第十五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项—目可采取招》。。标方式选《择物业服务企业【实施前?期物业服务也可以】在社区居委会—等机构?的指导下由居民自】我管理提供》符合居住区居—民基本生活需要的】物业服务 》 第十?六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的规划设】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!。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!宅的要求严》格执行住宅建—筑规范等国家—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!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!优选规划设计—方案做到在》较小的?套型:内实:现基本的使用功【能积极?推广应用先进、【成熟、?适用、安全》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!新材料、新设备 】 第十七条 经【济适:用住房建设单位对】其,建设:的经济适用住房工】。程质量负《最终责任向》买受人出《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!住宅使用说明书【并承担保修责—。任确保工程质量【和使用安《全有关住房质—。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!求应在?。建设合同《中,予以明确 第【四章 价《格管理?。。 :第十八条 确定经】济适用住《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!微利为原《则其销售基准—价,格及浮动幅度由【有定:价权的价格主管部】门会同?同级经济适用住房】主管部门依》据经济适用》住房价?格管:理的有关规定—在综合考虑》建设、管理成—本和:。利润的基础上确定】。并向社?会公布房地产—开发企业实施—的经济适用住房项】目利:润,。率按不高于3%【核定;市、县(市】)人民政府直接组】。织建:设的经济适用—。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!售不得?有利润 第十九条!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!。实行:交费登记卡制度各】收费单位向经济【。适用住房建设单位】收取费用时》必,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!的,房地产开发经营企】业交费登记卡—任何单位不得以【。押金、?保证金等名义变相】向,经济:适用住房建设单【位收取费用 第】二十条 经济适用】住房销售实》行,。明码标价《。销售价格不》得高:于上浮幅度不—得在:标价之外收取—任何:未予标明的费—用价格?主管部门对经济适用!住房销售价》格,情况依法进》行监督管理 — 第五章 准入【和退:。出管:理 第二十一条 !经济适用住房管理】应建:。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!机制经济适用住房】由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按限定的价】格统一组织向—符合购房条》件,。的低收入《家,庭出售经济适用【住房供?。应实:行申请?、审核、《公示和轮候制度【市、县(《市)人民政府—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!房申请?。、审核、公示和轮】候的具体办法—并向社会公》布 第二十—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!的家庭可申请—购买一套经济适【用房 ? :  :  : (一)有当地的城!镇户口; 》  《   (二)家【庭人均?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!城镇居民人均—可支配收入》80%?的家庭;《 《   ? (:三)在城市》规划区范《围内无住房的家庭或!家庭人均居》住建筑面积》低于当地《人,均住:房平均水平60【%的家庭; !。 ,   ?。(四)市、》县(市)《人民:政,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! 第二十三》。条, 申请购买经济【适用住房应当提供】下列资料 【   ?  (一《。)书面申《。请; 》    《 (:二)家?庭,户口簿、《身份证; 【  :   (三)单【位或街道办事处【。。出具:的家庭成员》收入证明《和现居住情》。况证明;  !。。 ,  (?四)现人《均住房面积低于规】定,面积的?须提供房屋所有【。权证或者相关证明】材,。料,;    】 (五)需提—供的其?它证明材料 — 第二十四条 市、!县(市)建设(房地!产)行政主管部门】。对申报材料进行【。审查并?在2:0个工作《。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!件,的应在申《请,人工作?单位和所属》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!时间不?少于15日 】  :   公示内容包括!申请人的《家,庭收入、住房情【况等内容 第【二十五条 经—公示有?投诉的由建设—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!行核:查核查投诉》属实:的不予登记审批【对无投诉或经—。。核查投诉不实的予以!登记审?批,并按照规定条件排队!轮候:在轮候?期,间申请人《家庭收入和》住房情况发》生变化的申请人【应当及时向有关部】门申报经《审,核不符合《申请条件的取消轮】候, 第二十六—条 居民《个人购买经济适用】住,房后应?。当按照规定办—理权属登记房屋【、土地登《记部门在办》理权属登记时应当】分别注明《经济适用住房、划拨!土地 第二十【七条 经《济适:用住房购《。。房人拥有有限产【权 ?     —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!满5年?不,得,直接上市交易—购房人因特殊原因】确需:转让经济适用住【房的由政府按照【原价格并考虑折【。旧,和物:价水: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!    — 购:买经济适《用,住房满5年购房人】上市转让经济适【用住房?。的应按照届时—同地段普通商品住】房与:经济适用住》。房,差价的一《。定比例向政府交纳】。土地收?益等相关价款具体】交纳比例由市、县】(,市)人民政府确定政!。府可优先回购;购房!人也:可以按照政府所【。定的标准向政—府交纳土地收益等】相关价款后》取得:。完全产权《 《    上述规【定应在?经,济适用住房购买合】同中予?以载明并明》确相:关违约责任》 第?二十八?条 :已,经购买经济适—用住:房的家庭又购—买其:。他住房的原经济适】用住房?由,政府按规《定及合?同约定?回购:政府回购的》。经济:适用住?房仍应用于解决低】收入:。家庭的住房》困难 第》二十九条 已参【加福利分房的家【庭在退回所分房【屋前不得购买经【济适:。用住:房已购买经》济适用住房的—家庭不得再》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 第三十—条, ,个人购买的经济适】。用住房在取》得完全产权》以前不?得用于出租经—营对于?出租经营的由政府按!照原价并《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!收购或由经济适用】住房主?管部:门责: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!房与同地段同—类,普通:商品住房价格差【 第六章》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! 第三十》一条 距离城区较远!(大于5公》里)的独立工矿企】业和住房困难户较】多,的企业在符合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】、城市规划、住【房建设规划的—前提下经市》、县(?市)人民政府批准可!以利用单《位自:用土:地进行集资合—作建房参加单—位集资合作建房的】对象:必须限定在本单【位符:合市、县(市)【人民政府规定的低】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! 第三十二条 【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!经济适用住房—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!准、优惠《政策、供《应对象、产权关系等!均按照经济》适,用住房?的,。有关规定严格执【行单位集资》合作建房应》当纳入当地经—济,适用住房建设—计划和?用地:计划管理 第三十!三条 ?任何单位不得利用】新征用或新购—买土地组《织集资合《作建房;各级—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!单位:集资:合作:建,房单位集资合—作建房不得向不符】。合,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】条件的?家,庭出售 第—三十四条 单位集】资合作建房在满【足,本,单位: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!。购买:后房源仍有》少量剩余的由—市、县(市》)人民政《府统一组织向—。符合经?济,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!家庭出售或》由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以成本价收购】。后用:作廉租住房 第三!。。十五条? 向职工收取的单】位集资合作》建房款项《实行专款管理—、专项?使用并?接,受当地财政》。和经济适用住—房主管部门的—监督 《第,三十六条 》已参加福利》分房、购买经—济适用住房或参【加单位集资》合作建房的人员【不得再次参加—。单位集资合作建房】严禁任何单位—。。借集:资合作?建房:名义变相实施—住房实物分》配或商品房开发 】 ,第,三十七条 单位集】。资合作建房》原则上不收取管理】费用不得有利润 !第七章? 监:督管理?。 第三十八条 市!、县(市)人民【政府要加《强对已购经》济适用?住房的后《续管理?经济适?用住房主管》部门要?切实履?行职责?对已购?。经济适用住房家庭】的居住人《员、房屋的使—。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!查发现违规行为及】时纠正 第三十】九条 市、》县(市)人民政【府及其有关》部门:应当:加强对经济》适用住房建设、交易!中违纪违法行为【的查处  】  : (一)《擅自改?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!资合作建房用地性】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!部门按有关》规定处罚 》     (】二)擅自提高经济适!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!房销:。售价格等《价格违法行为的【由价格主管部门依】法进行处罚》     (!三)未取得资—格的家庭《购买:经济:适用:住房或参《加,集资合作《。建房的其所购买或】集资:建,设的住房由经济适】用住房?主管部门限期—按原价格并考虑【。折旧等因素作价收】。购;不?能,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!房主管部门责成其】补,缴,。经济适用住房或单】位集资合作》建房与同《地段:同类普通商品住房】价格差并《对相关责任单—位和责任人依—法予以?处罚 ? 第四十条》。 对:弄虚作假、隐瞒家】庭收入和住房条【件骗购经《济适用住房或单位】集资合作建房的【个人:由市、县(市)【。人民政府经济—适用住房主管—部门:限期按原《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!素作价收回所购【住房:并依法和有关规【定追究责任对出【具虚假证明的—依,。法,追究相关责》任人的责任 — 第四十一条 国家!机关工作人员在【。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、管理《过程:。中滥用?职权:。、玩忽职守、—徇,私舞弊的依法—依纪追究责任;【。涉,嫌犯罪的移送司法】机关处理《 第四十二条 任!何单: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!本办:法规定的行为进行】检举和控告 第】八章 附 则 【 第四十《三条 各县(市)】人民政府根》据本办法可以制【定具体?实施办法 第四十!。四条 ?本,办法下发《后,尚未销售的经济【适用住房执》行本办?法有关准入和退出】管理、价格》管理、?。监督管?理等规?定;已销售的—经济适用住房—。仍按原有规定—执行此前《已审批?但尚未开工的—经济:适用:住房项目凡不—符合本办法规定【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!法,。做相应调整 第四!十五条 《本办法自《公布之日起3—0日后施行 第】四,十六条 运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】印发〈运《城市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!理暂行办《法〉的?通,知,(运政发[2—004]2》7,号)和运城》市人民政府》。办公厅关于印发<】运城市经济适用【住房管理实施细则>!的通:。知(运?政办发[2005】。]90号《)同时废止 【 : 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