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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城市《经济适用住房管【理办法
第一章】 ,。总 则
第一条 !为了建立《和完善我市具有【社会保障性质—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!体系加快经济适【用住房?建设改?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!房制度?规范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交易和管—理行为?保护当?事人合法权益—根据建设部、—国家发改委、监【察部、?财政部?、国土资源》部、:人民银行《、,。国家税务总局关【于印发?<经:济,适用住房管理办法>!的通知?(建住房[2—00:7]2?58号)精》神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办法
!第二条 凡》在本:市行政区《域,内从事经济》适用房建设、供【应、使用及监督管理!均应遵?守本办法《
第三《条 :经济:适用住房是指政【府提供政策优—惠限定套型面—积和销售《价格按照合》理标准建设面—向城市低收入住房】困难家庭供》应具有?保障性质的政策【性住房
】 本办》法所称城《市低:收入住?房困难家庭是—指市和县(市—)人民政府》所在:地镇的范围内家【庭收入、住房状【况等符合市、县【(,市)人民《政府规定条件的家】庭,
第四条 市建设!局负责全《市经济适《用住房的管理工作】市发改委、》价格、?。。监察、?规划、?财政、国土资—源、:地税和金融等管【理部门根据职责【分工负责全市经【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!的相关工作》
】各县(?市)建设(房地产】)行政主管部—门负:责本行政《区域内?经济适用住房—的管理工作各县(市!)发:改委、价《格、监察《。、财政、《国土:资源、地税》和金融?管理等部门根—据职责?分,工负责本行》政,区域内经济》适用住房建》设管理的《相关工作
! 市区经济适用!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!纳入市?建设局统一管理【风陵渡、《。绛县、运城经济【开,发区:。管委会负责本区经济!适用住房《建设及管理工作【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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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市—、,县(市)人民—政府要根据》当地经?济社会发展水平、】居民住房《状况和收入水平【等因素?合,理确定?经济适用住房的政】。策目标、建设标【准、供应范围和供】应对象?等并:组织实?施在解决《城市低收《入家:庭,住房困难发展规【划和年?度计划中明确经【济适用住房建设规】模、:项,目布局和用》地安排等内容并纳】入本级国民经济与】社会:。发展规?划和住房《建设规划《及时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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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经济适用!住房项目建》。设计划由《县(市)发改—委会同?建设:、国土资源部—门提出申请经市发改!。会同建设、》国土:部门审查同意—后报:省发改?、建设、国》土部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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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优惠和支!持政策
》第七条? 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用】地以划拨《方式供应经济—适用住?房,建设用地应》纳入:。当地年度土地供【应计划市、县(【市)国?土资源主《管部门应《依据经?济适用住房年度【计划在?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!单独列出确保—优先供应
【 》经济适用住房建【设单位不得随意变】更土地使用性质【严禁以经济适用【住房名义获取划拨土!地以补交土地出让金!等方式变相》搞房地产《开发经营
第【八条 经《济适用住《房建设项目免收城】。市基础设施配—。。套费等各《种,行政事业《性收费和政府性基】金;经济适用住房项!目外基础设》施,建设费?用由:市、县(市)人【民,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单位》可以:以在建项目作—抵押:向商业银行申请【住房开发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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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!个人向商业银行【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!住房贷款《管理: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!具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?经济:适用:住房主管《部门准?予购房的核准通知】
: 购【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!取个人住房公积金】和优: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!款
第十》条, 经济适用住—房的贷?款利率按《有,关规定执行
第】三章 建设管—理
第十一条 】经济适用住》房要统筹规划、合】理,布,局、:。。配套建?设充分考《虑城市低收入—住,房困难家庭对交通】等,基础:设施条件的要求合】。理安排区位布局【
第十《二条: 在商品住房小【区中配套建设经济】适用:住房的应当在项目】。出让条件中明确【配套:建设的?经济适?用住房?的建设总《面积、?单套建筑《面积、?套数、套型比例、建!设标准以及建成后】移交或者《回,购等:。事项并以合同方【式,约定
《第十三条《 ,。经,济适用住《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!制在60平方米【左右:市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应当根据【当地经济发》展水平、群众生活水!。平、:。住,房状况?。、家庭结构和人【口等因素合理确【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!比例并?在项目中按10【%的比例配》建,廉租住?房
第《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按《照政府?组织协调《、市场运作》的原则可《以采取项目法人招】标的方式选择—。具有相应资质—和良好社会责任的】房地产开《发企业实施》。;也可以由市、【县(市)人》民政府确定的经济】适用住房《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!织建设在经济—适用住?。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!。。国有大?型骨干建《筑企业的《积极作用
第【十五:条 经济适》用住:房项目可采取—招标:方式选?择物:业服务企《。业实施?前期物业服》务也可以《在社区?。居委会等机构—的指:导下:由居: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!居住:区居民基本生活需】要的物业服务
】第,十六:条 经济适用—。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!设必须按照》发展:节能省地《环,。保型住?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!宅建筑规范等国家】有,关住房建设》的强制性标准采取】竞标:方式优选规划设【计方案做到》在,较小的套型内实现】。基本的?使用:。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!进、:成熟、适用、安【全的新技术、新【工,艺、新材《料、:新设备
第十七条! 经济?适用住房《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!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!量负:最终责?任向买受人出具【住,宅质量保证书—和,住宅使用说》。明书并承《担保:修责任确保》工程质量和使—用安全有《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!方面:的要求应在建设【合同中予以明—。。确
第四章 价格!管理
《。。第十:八条 确定》经济适用住房—。的价格应当》以,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!售基准价《格及浮动幅度—由有定价权的—价格主管部门会同】。同级经?济适用住房主管【。部门: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!格管理的有关规定】在,综合考虑建》设、管理成本—和利润的基础上【确,定并向?社,会,公布房地《产开发?企业实?施的经?。济适用住《房,项目利?润率按不《高于3%核定—;市、县(市)人民!政,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!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!本价销售《不得有利润
第】十九条 经济适用】。住房建设实》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!收费单位向经济适】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!费用时必须》填写物价部门核发】的,。房地:产开发经《营企业?交费登记卡》任何单?位不得?以押金、保证金等】名义变相《向经济适用住—房建设单位收—取,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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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—经济适用《住房销售实行明码】。标价销?售价格不《得高:于上浮幅度不得【在标价之外收取任】何未:予,标明的费用价格主】管部门对经济适用】。住房销售价格情【况依:法进:行监督管《理
第五章 【准入和退《出管:理
第二十一条 !经济:适用住房管理—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!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!房由:市、县(市)—人民政?府按限定的》价格:统一组织向符合购】房条件的低收—入家庭出售》经济适用《住,。房供应实行申请、】审核、公示和—轮,候制度市、县—(市)人《民政: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!住房申?请、审核《、公示和轮候—的具:体办法并向》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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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二十二条 符合下】列条件的家庭—。可申请购买一—套,经,。济适用?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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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《有当地?。的城:镇户:口;:
— (二)》家,庭人均可《支配收入低于当地】城镇居民人均—可支配收入80%】的家庭;
】 (三)【在城:市规划?区范围内无》住房:的家庭或家庭人均居!。住建筑面积低于【当地人均《。住房平均水平60%!的家庭;
! (《四)市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规定的其!他条件
第二十】三条 申请购买【经济:适用住房应当提供】下列资料
! (一)书面申!请;
】 (二)家庭户口!簿,、身:份证;?
— (三)单位或街!道办事?处出具的家庭—成员收?入证:明和现居住情况证】明;:
(!四)现人均住房面积!低于规定面积的须】提供房屋所》。有权证?或者相关证明—材料;
【 (五)需提!供的其它证明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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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:四条 市、县(市】)建设(房地产)行!政主管部门对—申报材?料进行审查并—在20个工》作日内审查完毕【符合条件的应在申】请人工作单位和所】属居委会进行公示】公示:时间:不少:于15日
! ?。公示内?容包括申请人的【家庭收入、住房【情况等内容
【第,二,十五条 经公示有】。。投诉:的由:建设(房地》产)主?管部: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!。核查核查投诉属实】的不予登记审批对无!投诉或经核》查投诉不实的—予以登?。记审批并按照规定条!件排队轮候在轮【候期间申《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!情况发生《。变化的申请人—应当及时向有—关部:门,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!请条件的取》消轮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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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六《条, 居民个人购—买,经济适用住》房后应?当按照规《定办理?权属:登记房屋、》土地登记部门—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!当分:别注明?经济:适用住?房、划拨土地—
第二十七—条 :经济适用住房购【房人拥有有限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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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购买经济【适用住房不满5【年不得直《接上市?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!。因确需转让》经济适用住房的【由政府按照原价格】并考虑折旧和物【价水平等因素进行】回购
《 购买】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!购房人上市》转让经济适用住房】的应按照届时同【地段普通商》品住房与《经,济适用住《房差价的一定比【。例向政府《交纳:。土地收益等相关价】款具体?交纳比例由市、县(!。市)人?民,。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!回购;购房人也可】以按照?政,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!交纳土地收》益等:相关价款后取—得完全产权
【 上【述规:定应在?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!同中予以《载明并?。明确相关违约责【任
第二》十八:条 已经购》买经:济适用住房的家【。庭又购买其他—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!房,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!约定:回购:政府回购的经济适】用住房仍应用于【解决低?收入家庭的住—房困难?
第二十九条 已!参,加福:利分房的家庭在【退回所分房屋前不】。得,购买经济适》用住房已购买—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!不得再购买经济适】。用住房?
第三十》条 个人《购买:的,经济适用住》房,在取得完全产—权以前不得用于出】租,经营对于出租经营】的由政府按照—原,价并考虑折旧等因】素作价收购》。或由经?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!。责成其补缴经济适】用住房与同地段【同类普通商》品住房价《格差:
第六章 单位】。集资合作建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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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?一条 距离城—区,。较远(大于5公里】)的独立工矿企业和!住房困难户较多【的企业?在符合土地利用【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!、住房建设规—划的:前,。提下经市、》县(市)人民政【府批准?可以利用单》位自用土地进—。行集资合《。作,建房参加单位—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!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!合市、?县(市)人民政府】规,定的:低收入住《房,困难家庭
第【三十二条 单位集资!合作:建,。房是经济适用住房】的组成部分其建设】标,。准、:优惠政?策、供应《对象、?产权关系等均按【照经济适用住房【的有关规定严—。格执行单位集资【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!地经济?适用住?房建设计划和用【地计划管理
【第三十?三条 任何》单位不得《。利用新征用或新购】买土地组织》集资合作建房;各级!国家:机关一律不》得搞单位集》资合作建《房单位集《资合:作建房不得向不【符合经?济适用住房供应【条件的家庭》出售
第三—十四条 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!满足:本单位低收入住【房困难家庭购买【后房源?仍有:少量:剩余的由市、—县(市)人民政【府统一组《织向符?合,经济适用住房购【。房条: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!、县(市)人—民政府以成》本价收购后用作【廉租住房
第三十!五条 向职》工,。收取的单位集资合】作建房款项实行专】款管理、专项使用并!接受当?地财政和《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!门的监督
—第三十六条 已参加!福利分房《、购买经济适—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!资合作建房的人【员不得再次》参加单位集资—合作建房严禁任何】单,位借集资合作建房】名义变相实施—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!房,开发
第三十【七条: 单位集《资合作建房原—则上不?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!利润
第七章 】监督管理
第【三,十八条 市、县【(市)人民政—府要加强对已购经】济适用住房的后续】管,理经济适用住房主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】职责对已《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!的居住人员、房【屋的使用等情况【进,行定期检《查发现违规行为及】时纠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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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条 市】、县(?市)人民政府及【其有关?部门应当加强对经】济适用住《房建设、交易中违纪!违法行?为的查处
— (一)!擅自:改变经济适用—住房或集《资合: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!国土资源主》管,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!
】(二)擅自提高【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!。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!价格违?法行为的由价格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!罚
【 (三)未取得】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!适用:。住房或?参加集?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!买或集资建设的【。住房:由经济适用》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!原价格并考虑折【旧等因素作价收【购;不?能收: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!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!经济:适用住房《或,。单,位集资合作建—房与:同地段同类普—通,商品住房价》格差并对相关责任】单位和?责任人依《法予以处罚》
第四十条 对】弄虚作假、隐瞒【。家庭收入《和住房条《件骗购经济适用住】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!房的个?人由市、《县(市)《人民政府经济适用】住房主?管部门限期》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!。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!住房并依法》和有关规定追究【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!的依法追《究相关责《任人的责《任
第四》十一条 国家机关】工作人员在经济【适用住房建》设、管理过程中滥】用职权、玩忽—职,守、徇私《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!责任;涉嫌犯—罪的移送司法机【关处理
第四十二!。。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!办法规定的行为【。。进行检举和控告
!第八章 附 则
!第四十三条 各【县,(市)人民政府根】。据本:办法可以制》定具:体实施办法
第四!。十四条 《。本,办法下发《后,尚,未销售的经济适【用住房执行本办法】。有关:准,入和退出管理、价格!管理、监《督,管理等规定》;已销售的经—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!。规定执?行此前已审批—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!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!本办法?规定内容的》事项应按《本办法做相应调整】
第四十五—条 本办法自公布】之日起30》日后施行
—第,四十六条 运城市人!民政府关于》印发〈运城市经济适!用住:房建设管理暂行【办法〉的通知(运】政发[200—4]27号)和运】城市人民《政府:办公厅关于印发<运!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!理实施细则>的通】知(运政办发[【。20:。05]?90号?)同:时废止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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