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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】。城市经济《适,用住房管理办—。法 第一章 总 !则 第《一条 为了》建立和完善我市【具有社会保障性【质的经济适用—住房供应体系加【。快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:改进和规范经济【适用住房《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!房建设交易和管【理行为保护》当事人合法》权益根据建设部【、国家发改委、【监察部、财》政部、国土资源部、!人民银?行、国家税》。务总局关于印—发<经济《适用住?房管理办《法>的通知(—建住房[2007]!258号)精神结】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办法【 第?二条 凡在本市【行政区域内从—事经济适《用房建设、供—应、使用及监督管】理均应?遵守本?办法: 第?三条 经《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!。提供政?策,优惠限定套型面【积和销售价格—按照合?理标准?建设面向城市—低收入住房》困难家庭供应具【有保障性质的政【策性住房《 《    本办法所】称城市?低收入?住房:。。困难家庭是指市和】县(市)人民政府所!。。在,。地,镇的范围内家庭收】入、住房状况等符合!市、县(《市):人民政府规定条【件的家庭 第四条! ,。市建设局负责—。全市:经济适用住房—。的管理工作市—发改委、价》格、监察、规—划,、财政、国土—资源、地税和金融等!管理:。部门根据职责分工】负责全市经》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!。的,相关:工作 》。。   ?  各县(市)建设!(房地产)行政【主管部门《负责本行政》区域内?经济:适用住?。房的管理工作各【县(市?)发改?委,、价:格,、监察、财》政、国土资源、地税!和金融管《理等部?门根:据职责分工负责本】行政区域《内经:济适用住房建设管】。理的相关工作 !   ?  市区经》济,适用住房建》设的相关工作—纳入市建设局—。统一管理风陵—渡、绛县、运城【经济开?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!经济适用住》房,建,设及管理《工作 第五条【 市、县(》市,)人民政府要根据】当地经济社会—发展水平、居—民住:房状况和收入水【平等因素合》理,确定经济适用住房】的,政策目标、建设【标,准、供应范围和供应!对象等并组织—实施在解决城市低收!入家庭住《房困难发展》。规划和年度计—划中:明确经济适》用,住房建设规模、【项目:布局和用地》安排等内容》并纳入本级国民经】济与社会发展—规划和住《房建设?规划:及时向社会公布【。 第六条 经济】。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!划由县?(市)?发,改委会同建设、【国土资源部门—提出申?请经市发改会同建】设、国土部》门审:查同意后报》省发改、建设、国】土部门审批 —。 ,第二章 优惠—和,支持政策 第【七条 经济》。。适,用住房建《设,用地以划拨方式【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!设用地应纳入当地】年度土地供应计【划市、县(》市)国土资源主管】。。。部门应依据经—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!。在,申报年度用地指标】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!供应 》 ,  :  :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!。位不得随意变更【土地:使用性质严禁—以经:济适用住房名义【获,取划拨土地以补交土!地出让金等》方式变相搞房地产】开发经营 第八条! 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!础,设施配?套费等各种行政事】业性收费和政府【性基金;经》济适用?住房项目外基—础设:施建设费《用由市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负担经济!。适,用住房建《设单:位可以以在建项目】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!请住房开发贷款 】 第九条 购买经】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!商业银行《申,。请贷款除符合—个人:住房贷款管》理办法规定外还【应当出具市、—。县(市)人》民政:府经济适用住房【主管:。。部门准予购》。房的核准通知 【    —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可提取个人》住房公积金和优【先办理住房》公积金贷款 第十!条 经?济适用住房》的,贷款利?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! ,第三章 建》设管理 第十一条!。 经济适用住房要】统筹规划、》。合理布?局,、配套建设》。充分考虑城》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!庭对: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!的要求合理》安,排区位布局 第】。十二条 《在商品住房小—区中配套建设经【济,适,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!出让条?件中明确配套建【设的经济适》。用住房?的建设总面积、【单套建?筑面积、《套数、套型比例【、建设标准以及建成!。后移:交或者回购等—事项并?以合同方式》约定 第十三条 !经,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!筑面:积控制在60—平方米?左右市、县》(市)人《民政府应当根—据当地经《济,发展水平、群众【生,活水平、住房状况、!家庭:结构和?人口等?因素合理确定当【地,经济适用《住房建设规模和各】种套型比《例并:在项目中按10【%的比例配建廉租】住房 第十—。四条: 经济?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!府组:织协调、市》场运作的《原则可以采》取项目法《人招标的方》式选择具有相应资】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!房地产开发》企业实施;》也可以由市、县【(市:)人民政府确定的经!济适用住房管—理实:。施机:构直接组织》建设在经《济适用住房》建设中应注重—发挥国有大》型骨干建《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! 第十五条 —经济适用《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!方,式选择物《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!物业:服务也?可,以在社区居委—会,等机构的指导—下由:居民自我管》理提供符《合居住区居民基【本生活需要》的物业服《务, 第十六》条 经济适用—住房的规划设—计和建设《必须按照发》展节能省地》环保型住宅的要求】严格执?行住宅建筑》规范等国家有关【住房建设的强制【性标:准采取竞标方式【。优选规划设》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!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!用功能积极推—广应用先进、—成熟、适《用、安全的新—技术、?新工艺、《新,材料:、新设备《 第十七条— 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单位对其建【设,的经济适用住房【。工程:质量负?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!具住:。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!使用说?明书并承担》保修责任确保—工程质量和》使用安全有关住【房质量和性能—等方面?的要求应《在建设合《同中予以明》确 第四章— 价格管理 — 第十八《条, 确定经济适用住】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!微利为原则》其销:售基:准价格及《浮,动,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!。格主管部门会—同同级经《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!依据经济适用住【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!定在综合《考,虑建设?、管理成本和利润】。的基:。础上确定并向社【。会公布房地产—开发企业实施的经】济适用住房项目【利润率按不高于3】。。%,。核定;市、县—(市)人民政—府直:接组织?建设的经济适用【住房只能按成—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! 第十九》条 经济适用住【房,建设实行交费—登记卡制度各—收费单位向经济适】用住房?建设单位收取—费用时必须填—写物价部门》。核发的房《地产:开发经营企业交【费登记卡《任何单位不得以押】金、保证金等名【义变:相向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单—位收取费《用 第二十—条 经?。济适用住房销售实】行明码标价销售价】格不得高于上—浮幅度不得在标【价之外?收取任何《未予标明的费—用价格主管部门【对经济适《用住房销《售价格?情况:。依法进行《监,督,管理 ? ,第,五章 ?。准入和退出管—理 第二十一条】 经:济适:用住房管理应建立】严格的准入》和,退,。出机制经《济适用住房由市、】县(市)《人,民政府按限定的价】格统一组织向符【合购:房条件的低》收入:家,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!供应实?行申请、审核、公示!和轮候制度市、县】(市)人《民政:府应当制定经济【适用住?房,申请、审《核、公?示和轮?候的具体办》。。法并:。向社会?公布 第》二十二条 》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!可申请购买》一套经济适》用房 《。   《  (一)有当地】的城镇户口; !     (—二)家?庭人均可支配收入】低于当地城镇居【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】80%的家庭; !   《  (三)在城【市规划区范围—。内无住房的家庭或】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!。积低:。于当地人均住—房平均水平60【%,的家庭?; ?。    》 (四)市、县【(市)人民政府规定!的其他条件 第二!十三条 申请购【买经:济适用住《房应当提供下列【资料 》     (一)】书面申请; !   ? (二)家庭户【口簿、身份证;【    【 (三)单位—或街道办事》处出具的《家庭成员收》入证明和现居—住情况?证明; 》     (四)!现人均住《房面积低于》规定面积《的须提供房屋—所有权证或》者相关证明材料;】    【 (五)需提供的】其,它证明材《料 第二十四条 !。市、县(市》)建设(房地产)】行政主管部门对【申,报材料进行审查【。并在20个工作日内!审,查完:毕符合条件的应在申!请人工作单位—和所:属居委会进》行公:。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【15日  】   公示内容【包括申请人的—。家庭收入、住房【情况等内《容 第《二十五?条 经公示》有投诉的由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会同有关部门进【行核查核查投诉属实!的不予登记审批对】无投诉或经核查投诉!不实的予以登记审】批并按照规定—条,件排队轮候在轮【候期间申请人家庭】收入和?住房情况发生变【化的申请人应—当及时向《有关部?门申报经审核不【符合申请条》件的取消轮候 第!二,十,六条: 居民个人购买经】济适用住房后—应,当按:照规定办理权属【登记房?屋、土地登记部门在!办理权属登记时应】当分别注《明经济?适用住房、划拨土】地, , ,第二十七《条 :。经济适用住房—购房人拥《有有限产权 】。   ?  :购买经?。济,适用:住房不满5年—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!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!转让经济《适,用住房?的由政府按照—。原,价格并考虑折旧【和物价水平》等因:素进行回《购  —   ?购买:经济适用住》房满5年购》房人上市转让—经济适用住》房的: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!通商品住房》与经济适用》住房:差价的一定比—例向政?府,交纳土地《收益等?相关价款具体交【纳比:例由市、县(—。市)人?民政府确定政府可】优先回购;》购房人也可以按照】政府所定的标—准向政府交纳土【地收益等《。相关:价款后取《得完全产《权 《     上述规定!应,在经济适用住房【。购买合同中予以【载明并明确相关违】约责任 《 第二十八》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!用住房的家庭又【购买其他《住房的原《经济:适用住房《。由政府按《规定及合同约—定回购政府回购的】。经济适?用住房仍应》用于解?决低收?入家庭的《住房困难 第【二十九条 已—参加福利分房的家】庭在退回所分房屋】。前不:得购买经济适用【。。住房已购买经济适】用住房的家庭—不,得再购买《经济适?用住房 》第三十条 个人购买!的经济适用住房【。在,取得完全产》权以前不《得,用于出租经营—对,于出租经营的由【。政府按照《原价并考《虑折旧等《因,素作价收购或由经】济适用住房》主管部门责成其【补缴:经济适?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!普通商品住房—价格差 》第六章 单位集【。资合作?建房 ? 第三?十一条 距离城区】较远(大于5公里】)的独立工矿企业和!住房:困难户?。较多的企业》在符合土地》利用:总体规划、城市【。规划、住房建—。设规划的前提—。。下经市、县(市【)人:民政府批准可—以利用单位自用土】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!。参加单位《集资:。合作建房《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!单,位符合市、》县(市)《人民政府规》。定的低收入住房【困难:家庭 ? 第三十二条 单】。位,。集资合?作建房是经济—适用住?房的组?成部分其建设标准、!优,惠政策、供应—。对象:、产权关系》等均按照《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!规定严格执行单【位集资合作建房【应当纳入当》地经济适《用住房建设计划【和用地计《划管理 第三【十三:条 任何单位不得】利,用新征?。用或新购买土地【组织:。集资合作建房;各级!国家机关一律不得】搞单位?集资: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!作建房不得》向不:符合:经济:适用住房供应—条件的家庭出售【 第三《。十四条? 单位集《资合作建房在—满足本单位低—。收入住房困》难家庭购买后房源】仍有少?量,剩余的由市、县【(市)人民政—府统一组《织向:符合经济适用住房】购房:条件:的家:庭出:售或由市、》县(市)人民政【府,以成本价收购后【用,作廉租住房 第三!十五条? 向职工《收取的?单位集资合》作建房款《项实行?专款管理、专项使】。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!经济适用住房主【管部门的监督 第!三十六条《 已参加《福利分房、购买【。经济:适用住?房或参加单位集【资合作建房的人【。员不得再次参—加单位集资合作【建房严禁任何单【位借集资合作建【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!。。实物分?配,或商品房开发 【 第三十七条 单】位集资合作建—房原:则上不收取管—理费用?不得有利润》 , 第七?章 监督管理 】第三十八条 市、】县(市)人民政府要!加强对已购经—济适用住《房的后续《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!管部门要切实履行】职责对已购经济【适用住房家》庭的:居住:人员、?房屋的?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!检,查发现?违规行为及》时纠正 第三【十九条 市、—县(市)人》民政府及《其有关?部门应当《加强对经济适用住】房建:设、交易中违纪违】法行为?的,查处   】  (?一)擅自《改,。变经济适用住房或】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!质,。的由:国土:资源主管部门按【有,关规:定处罚 《 ,     (二】)擅自?提高经济《适用住房或集—资,合作建?房销售价格等价【格违法行为的由【价格主管部》门依法进行处罚【 《    (》三)未取得》资格的家庭购买【经济:适用住房或参—加集资合作》建房的其所购—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!由,经济适用住房主【管,部门限?期按原价格》。。并考虑?折旧等?因素作价《收购;不能收购的】由经济适《用,住房主管部门责成】其补:。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!位集资?合作建房与同—。地段同类普》通商品住房价—格差并对相关责【任单位和责任—人依法?予以处罚《 第?四十条 对》弄虚:。作假、隐瞒家—庭,收入和住《房条件?骗购经?济适用?住房或单位集—。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!市、县(市)—人,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!主管部门《限期按?原价格并考虑—折旧等?因素:作价收回所购住【房并:依法和有关规定【追究:责任: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!法追究相关责—任人的责《任 第《。四十一条 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!。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、管《理,过程中?滥用职权、玩忽职】守、徇私舞弊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!;涉嫌犯罪的移送】司法机关《处理 第四十二】条 任?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!违反本?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!检举和控告 第】八章 附 》则 : 第四十《三条 各县(市)人!。民,政府根据本办—法可以?制定具体实》施办法 第四【十四条 《本办:法下发后尚未销【售的经济适用住房】执行本办法有关准】入和退?出,。管理、价格管理、监!。督管理等规定;【已销售的经济适用】。住房仍按《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!审批但?尚未开工《的经:济适用?住房项?目凡不?符合本办法规定内】。容的事项应按本【办法做相应调整 !第四:十五条 本办—法自公布之》日起30日后施行 ! 第四十六条 运】。。城市人民政》府关于印发〈—运城市经《济适用住《房,建设管理暂行办法〉!的通知(运》政发[20》04:]27号)和运城】市人民政《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】<,运城市经济适—用,住房管理实施细则>!。的通知(运政办【发[2005]【90号?)同时废止 ! , 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