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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运—。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!法, 运城市人民】政府办?公厅关于印发运城】市城市绿线管理【办法的?。通知 各!县(市、区)人民】。政府各开《发区管委会市—直各有关单》位,    】为了切?实加强我市城市园林!绿化管理全》面提升?城,市园林绿化》水平加快推进园林】城市(县《城)创建步伐现将】新修订的《运城市?城市绿?线管理办法》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】遵照执行    ! : : ? 】 , —。。 ? 】 — , 《 — 【 : 运》城市人民政府办【。公厅 ? 2012年—9月:17日    !   ? ?第一条? 为切实加》强城市园《林绿化管《。理严格实施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】。全,面,提高城?市,园林:绿化的整体水—平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城乡规划】法、城市绿》。化条:例、城市绿线管理】办法、山西省—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!法律:法规制定本办法【 ,    】第二条 本办法【。所称城市《绿线:。是指城?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!制线本办《法适用于本市行政】区,域城市规划区—内绿线的界定—、建:设、保?护和管理 】 ,   ? 第三条《 市住?。房城:。乡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,负责:全市城市绿线—的管理工《作  【  县《(市、?区)住房城乡建【设行:政主: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城市绿线】的管理工作》    】。。 ,规划、住建、国【土等行政主管部门】依照各自《职责:分工负责搞好城市绿!线的监督和管理【工作  】。  第《四条 规划、—住房城乡建设等【行政主?管,部门应当密》切配合共同组—织编制城市绿—地系统规划并将绿地!防,灾避险功能纳入城】市绿地系统规—划之中 》    【批准的城《市绿地系统规划要】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!监督 ?。   — 第五条 城市绿!线的审批、》调整按照中》华人民共《和国:城乡规划法、城市】绿化条例《、山: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!法的:规,定进行 《    【 第六?条 :住房城乡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应参加?城,市建设项目规划【。审,批并对城市建—设项目配套绿—化的:规划审批《、竣工验收进—。行监督检《查实施绿色图—章管理?制度具体实》施办法按照运城【市实:行,城市绿色图章制度的!。规定(?运,政办:。发〔20《12〕107号【)执行 【    第七条 !住房城?乡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负责城市《工程建设配套—绿化:规划设计方》案的:审批:工作绿化规》划设计方案审查通】过后由住房城乡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核发】建,设项目绿化意见书】未经:审批住房《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不予核发建设施工!许可证 —    —第八条 住》房城: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加强:城,市绿化工程施工的】跟踪管理及时—查处擅自变更—绿化方案《和无证施工行为配】套绿化工程竣工【后对城市绿化工程】达到设计标》准的在验《收报告上加盖—绿化工程验收合格】专用章未《经验收住房城乡【建设行?政主管部《门不予办理竣工【验收:相关手续和备案 ! : ,   ? 第九条 城市各类!建设工程要与—其配套绿化工—程同步设计》、同步施工、同步】验收达?不到规定标准—的不得?投入使用 !。   居住区绿】化、单位绿化及各类!建设项?目的配?套绿化都要达—到城市绿化规划建】设指标的《。规,定的标?准 :    】第十条 城市绿线】应由政府组织规划、!住房城乡建设、【国,土等:行政:主管部门按照现有】绿地、风景名胜、自!然地貌?以及已批准》的,城市绿地系统规划】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!。。以界定经政府批准】。后实施?批,准的:城市绿线《实行公示制》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!会监督 》 ?。   第十一条】 在城市绿线范围】内必须按照城市用】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!。地标准、公园设计】规,范,等标准进行绿地【建设下列区域界【定为城市绿线 【   —。 (一《)现有的和》规划的公共绿地、道!路绿地、单位附【属绿地?、居住区绿地、生】产绿地、防》护绿地、《风景林地及》其它绿地 】    》(二)市区内的姚暹!渠、边山沟河、【盐,。池周围?区域、?水库周围区域、公路!和铁:路两侧、城市出入】口等:城市景观《生态控制区域 !。   《 (三《)市区?内的风景名胜区【、古典园林、重【点公:园、古?树,名木等保《护范:围  【  (四)其【它对城市生》态和景观产生积【极作用的区域—  —  第十二条【 城市绿线分—为实:施线、控制线住房城!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!城市:绿线所在区位—。的坐标制定落实管】理措施 《    【 第十三条》 界定城市绿线【内的现有绿地由住】。房城乡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!册确:定管理单位 】    》 界定为城市绿线】内的绿化规划—用地由?住房城乡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颁》发绿化规《划用地管《理证并?负责实施期间的管】理建成后住》房城:乡建设行政》。主管部门登记—在,。册确定管理单位【 《  :  第十四—条 城市绿线—内所有绿地、植被、!绿化设施等任何【单位和个人》不得擅自移》植、砍伐、侵占【和破坏不《得改变其绿化—用,地性质不得进—行经营性《开发 【 ,  在控制线内因!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!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!线内绿地《损坏绿化设施砍伐或!移植绿化《植物改变其用地【性质:的须到住房城乡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!理有关审批手续 !  《。  第十五—条 :城市绿线内的土地】不得改作他》用,严禁新建不符合绿】化规划需求的—各类建筑物、构筑】物,或其他设施 【   》 有关单位不得违!反规定批准在城市】绿线范围内进行建】。设  【 , :。城市绿线《范围内?不,符合规划要求—的建:筑物、构筑》物及其他设施应【。当限期迁《出 《    因规】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!原因进行树木抚【。育更新大范》。围修:剪、绿地改造、【扩建的应当经—住房城乡《建设行政主管—部,门审批?后实施 【  :  ?第十六条《 ,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在城市绿【地范围内《进行拦河截溪—、取土采石、设【置垃圾堆场、排放污!水以及其它对生态环!境构成破坏的—活动 》    》 第十七条 —城市的新建、扩建、!改建工程《项目必须按绿化【规划:和绿化标《准要求?建设配套绿地不【得占用绿地损坏【绿化植物及其设施】改变:绿化用地的性质【    】 第十八条 城市的!各类新建《、扩建、改建工程】项目必?须按照?。标准划?出绿线?编制配套绿化规划】设,计方案经住》房城乡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审,批批:准后方可开工建设】 ,    】第十九条《 在城市绿线—范,围内禁止下列行【为    ! (一)损坏草坪】、花坛、绿篱损坏、!盗窃绿化设施; 】 《   (》二)在树木》上牵挂绳索》、架设电线在绿地】内晾晒物品停放车】辆放牧; !   《(,三)在绿地或绿化带!内挖坑取土、—堆放物料; —   — :(四:)在绿地内搭灶生】火燃烧废物倾倒有】害物质; 】   ? (五)》擅自砍伐《树,木就树盖房》、设置广告牌标语牌!、刻划钉钉、攀【折花木等《损害树?木,生长的行为; 】    【(六)距树木一米】以内堆放《物料二米《以,内挖沙取土; !    (七】)有:损生态和景》观的其它行为 【   — 第二十条 【城市建设工》。程绿:化用:地面积因客》观环:境限:制达不?到规:定标准的又确需进】。行建设的须》经住房城《乡建设行《政主:。管部门同意按—照城市绿化条例和】山西省城《市绿化实《施办法的规定对【所缺绿化用》地面积给《。予,补偿: 《  :  第《二十一条 违—反本:办,法第十四条、第【十五条、第十六【条、第十七条、第】十,八条:、第十九条之规【定由:住,。房城乡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按》照城市绿化条例、城!市绿线管理办法【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!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!令其改正并依法【处罚 —    第二十】二条 对违反—本办法的直接责【任人:员,。。或单位负责》人可:。以由其?所在单位或者上级】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— 》   第二十三条! 本办法自公布【之日起30日后【施行各县(市—、,区)人民政府可【参照本办法制定适】合本地行政》区域城?市规划区《内的绿线管理细则或!办法 !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