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山西省文物【建,筑消防安全管理【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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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】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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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为加强!文物建筑《消防安全管理—。工作保护《文物建筑免遭火灾】危害:根,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】中华人民共和—国文物保护》法山西?省消防管理条—例以及有《关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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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第二条?本规定所《称文物?建筑是?指市、?县级以上文物保【。护单位中的古建筑;!。古墓葬、石》窟寺附属的重要建】筑或者构筑》物;与重《大历史事件、—革命运动或者著名】人物有关的以及具】有重要纪《念意义、教育意【义,或者:。史料:。价值的?近代:现代重要史迹、【。代表性建筑;保管、!陈,。列各类文物的博物】馆、纪念馆等—重要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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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三条?本省行政区域—。。内文:物,建筑的?消防:安全管理适用本【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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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文物!。建筑消防安全—。管理实?行预防为主、—防消:。结,。合的方?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!众,相结合的原》则实行消防安—全,责任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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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!任何单位和个人【都,有依法保护》文物建筑《消防安全的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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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条》各级人民政府及【其县级以上人—民,。政府有关部门对在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】或者成绩显》著的:单位和个人应当给】。予表:。彰、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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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消防安!全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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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七条各级人民政【府负责?本行政区域》内的文物建》筑消防?。安全工?作古建?筑群和风《景名胜区所》在地的?人民政府《。应当制定消防专业】规划并组织》实施 》
!。。 县:级以:上人民政府》公安消?防部门按照属地管辖!的原则履行消防【监督职责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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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以上【人民:政府文物、》宗教、旅游、建【设、气象、林—业、科技等》部门在?。各,自的:职,责范围内依法做【好文物建筑消防安全!工作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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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!文物建筑管理、使】用单位?。应当成立《消防安全《组,织配:备专职?或者兼职消防管理】人员落实消防—安全责?任,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!散预案定期》组织灭火演练加【强消防安全培训【、,教育维护消》防,设施和器材建立防】火档案 】
— 文物建筑管理、!使用单位每年—应当从其收入中提】取一定?比例:用于消防设施、【器材的?。购置、更新、维【护以及日常消防【安,全管理?。工作的?支出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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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九《条文物建筑管理【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!。表人或者非法人单】位的:主要负责人为—该单位消《。防安全责任人全【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!安全工?作履行下《列,职,责 《
《
》 ,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!、法规、《。规章保障单位消防】安全符合规定掌握】本单位的消防—安全情况; !
》
《二将消?防,工作与本单位的【其他:。各项工作《统筹安?排批准实施消防工】。作计划; —
! , 三为本单》位的消?防安:全工:作提供必要的经费】和组织保《障;四确定逐—级,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!施消防安全制度; ! ,
】
, , 五根据消防法律、!法规的规《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!者,义务消?防队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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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。六组织防火检查督】。促火灾隐患整—改及:。时处理涉及消防安】全的:重大问题《;
【
—。 七组?。织制定符合本单【位实际的灭火—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!施演:练 : ?
》
《 第十条文物建筑!管理、使用单位可】。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!位的消防安》全管理人 !
消!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!位的:。消防安全责》任人负责《组织实?施和落实《下,列,消,防安全管理工—作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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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一拟订消《防工:作,计划组织实施日常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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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二组织拟—订消:防安全制度并—检查督促落实—情况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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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三拟?订消防安《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!组织:保障方案;》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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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《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!火灾隐患整改—工作;? 《
【。 五组织》。实施对本单位消防】设施、灭火器材和】消防安全标》志的维护保养—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!疏,散通道和安全—出口:畅通; —
【
, 六组《织管:理专职消防队或【者义务消防队;【 》
七!组织开展消》防知识、技能的宣】传教:育和培训《组织灭火《。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!练和实施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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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单!位消:防安全?责任人委托的其他】消防安?全管理工作 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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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消防安全管理人【应当:定期向消防》安全责任人报—告,消防安全情况及时】报告涉及消防—安全的重大问—题未确定消防安【全管理?人的:单位:前,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!理工作由单位消【防安全责《任人:负责:实施 ?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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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一条文物建筑—。管理:、使:用单位?的工作人员和宗教】教职人员以及文【物建筑的《使,用人应?。。当参加消防教育培训!等各:项消防?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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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十二条文物建筑【周边的村民委员【会、社?区居民委员会—以及其?他单位应《当制订防火安全【公约:有针对性地开—展群众性《的,消防安全工作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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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— 火灾预防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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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条文物《建筑的管理、使用】单位应当做好火灾预!防工:作,涉及文物建筑的重】大,消,。防问题文物》建,筑的:管理、使用》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!家进行论证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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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第十四条文物—建筑工程的消防【设计应当《依,法报:公安消?防部门?审核同意《后方可施工工程【竣工后?应当进行消防—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!投入使用 —
】
第十》五条文物建筑—周围的建构筑物应当!设置符合国家消防】技术规范要求的【。防火间距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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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六:条,地处:林区的文物建筑管】理,、使用单位应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】作;地处郊野—的文物建筑》管理、使用》单位应当清除文物】建筑周围30—米范围内的》杂草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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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七条高压输变电!线路不得跨越—。文物保护单位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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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八?条在文物建筑内【应当避免使用可燃】。饰物对文物建筑内】使用的可燃构件和可!燃饰物?应当在不影》响,文物原貌《的前提下进行阻【燃处理
】。。 《
:。 第十九》。条文物?建,筑管理、使用单位应!当根据国家有关规】定,设置相应的》消防:器,。材和设施古建筑内】火灾危险《性大的部位》应当:安,装火: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定!。期检:测保持完好》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!当造成对文物—建筑:的损坏不应当影响文!物建筑的原有环【境,风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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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条文物保》护单位应《当设置消《。防给:水系统?水量、水压应当【满足直接灭火的【需要消?火栓应当配备足够】数量的消防水带【、水枪并《方便取用 —
【 :设置室内消防给【水系统影响古—建筑原有风貌的可】以将室内《消防给水系统设【在室外并做好相应】。的保护措《施;室内不设置消防!给水系统的》应当加大灭》火器材的《配,置,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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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一—条文物建筑》管理、使用单—位应当依《法安装避《雷设施?并定期检测、维修保!证完好?
》
— , 第二十二》。条经批?准在省级以上文物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!和文:物,建筑内?施工的?文物建筑管理、【使用单位与施工【单位应当共》。同制定消《防安全措《施严格管理制度【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!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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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一,不得损坏《原消防?。设,施如确需变更—的须经?公,安消防部门》批准;二因》施工需?要搭建?的临时建《筑应:当符合防《火要求;《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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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施工中使!。用油漆?、稀料等危险化学品!的应当?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!。业禁止在作业—场所装配、调剂用料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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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施工—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!符合有关技术规【范和操作规则电工、!焊工等?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!证,上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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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施工【作业:需要动火的应当履】行动火审批手续并在!指定地点和时间【内进行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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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六现场废料及【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!。时清理;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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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七施工现—场应:当配置相应的消防】器材 《。 ,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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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批准在其他!文物保护单位—的保护范围》和文物建《。筑内施?工的应?当符合前款规—定的要求县级以上】公安消防部门对【其实施行政处罚时可!。。以参照本规》定第:三十四条、第三十】六条、第三》。十七条、第三十八】。条、第三十九条的】。有关规定执》行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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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三条文【物建:筑管理、使用—单位:应当严格管》理一切火源、电【源和各种易燃易爆】化,学危险品
】
!。第二十四《条在文物保护—范围和建《设控制地带内—以及保管、陈—列各类文物》的博物馆、》纪,念馆:等,重,要建筑内禁》。止,生产、?储存和?经营易燃易爆化学】。危险品? ,
】 , 文物建筑内—禁止堆放柴草、木料!、杂物等易燃—物,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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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文物?保护范围内禁止【。。燃放烟花爆》。竹;禁止《吸烟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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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文物建筑的!醒目位置应当设【置防火标志说明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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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五条》在文物保护单—位内进行宗》。教,活动需?。。要点灯、燃》烛、焚香的应当在】指,定地:。点进行并《。有专人看《管落实防火措施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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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】禁止在文物》建,筑,内用火、用电确需安!。装、使用电气—设备、设置生产用火!的有关单位应当依】法报请上《级,文物行政主管—部门和?当地公安消防部门】批准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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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有关单位在—安装、设《置电气设备、生产用!火过程中应当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!采取相应《的消防安全措施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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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第二十?七条在文《物保护范围内举办】祭祀、庙会、游园】、展:览等大型《活动具?有火灾危《险性的主办单—位应当依法》将活动?方,案、灭火和》应急疏散预》案等相关资料报当地!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同!意后方可举》办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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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在!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!范围:和文物建筑》内拍摄电影、电视】的应当依照国家有】关,规定办理相关—批准:手,续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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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四章 灭—火救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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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九条文物【建筑管理、使用【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!防组织?。并定:期组:织灭火演《。。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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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十《。条距离?当地公安消》防队较远的》列入世?界遗产?名录和全国》重点:文物保护单位的【古建筑群《的管理?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!防队 》
— 专职消》防队的?建,。立应当符合国家【有关:。。规定并报省级—公安消防部门验收】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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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三,。十一条消防器—材、设?施,不得用于与灭火救】援工作无关的—事,项 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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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!发现文物建筑发【生火灾?时都应当立即—报警;发生火灾【的单位应当》立即组织力量扑【救火灾邻《近,单位应当给予支【援
第五章】 法律责《任
! 第三十三条违【反本规定第十四【条规定有下》列,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!上公安消防部门责】令,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《的责令停止施—工、停止使用—可以并处《工程概算1%5%】的罚款并对单位直】接,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!警告或者2》。00元以上》2000元以下罚】款
一【。文物建筑工程—的消防设计》未经公安消防部【门,审核或者《经审核不合格—擅自施工的;
】
二依法应当】进行消防《设计的文物建筑【工程竣工时未经消】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!合格擅自《使用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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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《四条违反《本,规定第二十二条【第一:项、第三十一条规定!的由县级以上公【安消防部门》对相关责《任单:位处:以5000元以上】3万元以下罚款并】。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!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员处以】警告或者2》0,0元以上20—00元以下罚款【
有重!大火灾隐患经—公安消防部门通【知限:期改正而逾期不【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!予以处罚
! 第三十五条【违反: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!定的:由县级以上公安【消,防部门?责令:当场改正;当场不予!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!可以并?处3000元以上】3万元以《下罚款并对单位直】接,负责的主管》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处—以警告或者200】元以上2000元】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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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六【条违反本《。规定第十五条—、第十六条、—第十八条《、第二十二条第二】项、第?二十四条第》二款规定的》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!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;逾期不改正的【责令:停止使?用可以并处2000!。元以上2万元以【下罚款并对单—位直接负责的主【管人员处以警—告或者200元以】上2:000?元,以下罚款
】
第】。三,十七条违反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】第,五项、第二十四条第!。一款规定《的由县级《以,。上公安消《防部门责令停止违】法行为?可以并处20—00元以《上2万元以下罚【款并对单位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员—或,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处以:警告或者20—0元以上2》0,0,0,。元以下罚款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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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《十八条违反本规定】第十九条、第—二十条、第二十一】条,、第二十二条第四、!七项、第二十六【条、第二十八条规】定的由县级以上公】安消防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;逾期【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!工、停止使用可【以并处1000元以!上l:万元以下罚款并对】文物建?。筑管理、《使用单位《、施工单位》直接负责的》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处以】警告或者200元】以上20《。00元以下罚款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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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火灾隐患!不及时消除的—依,照前款规《定予以处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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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《十九条违反》。。本规定第二十二【条第三?项、:第六:)项、第二十四条】第三款、第二—十五条规定的由县】级以上?公安消防部门责令】。当场改正《可以并处100【0,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!款,并对文物建筑管理】、使用单位或者施工!单位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。接责任人员处以警】。告或者500元以】上,1000元以下【罚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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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】条规定的由》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!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逾》期不改正的对文【物建筑?的管理、使》用单位处以》1000元》以上1万《元以下罚款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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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一条!违反本规定第九条】、,第十条?规定的?由县级以上公—安消防部《门责令?限期改正;》逾期不改正的对【文物建筑的管—。理,、使用单位的—消防安全责》任,人或者消防》安全管理人》处以:2,00元以上2—。000元《以下罚款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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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四十二条行【政机关?的工作人《员,在消防工《作,中,滥,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!徇私舞弊给国家和人!民利益?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!罪的依法给予行【政处:分;构?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:
第六《章 附?。则
】第四十三《。条本规定自2007!年,3月1日起施—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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