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! 山西省文物建】筑消防安全管—理规定 第一!章 总则 —   第【一条为加《强文:物建筑消防安—全管理工作保—护文物建筑免遭【火灾危?害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消防法中华人—民共和?。国文物保护》法山西?省消:防管理条例以及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结合!本省实际制定—本,规定: , 《   第二】。条本规定《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市!、县级以《上文物?保护单位中的—古建筑?;古墓葬、石窟【。寺附属的重要建【筑或:者构筑物;与—重大历史事件—、革命运动或—者著:名人物有《关的以及具有重要】纪念意义、》教育:意义: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!现代重要史迹、代表!性建筑;保管、陈】列各类文物的博物】馆、纪念馆》等重要建筑 !  :  第三条本!省行:政区域内文》物建筑的消防—安全管理适》用本:规定 — ,  : 第四条【文物建?。筑消防安全管—理实行预《防为主、防消结合】的方:针坚:持专门?机关与群众相—结合的原则》实,行消防安全责任【制, :    【 第五条任何单】位和:个人都有依法保护】。文物建筑消》防,安全的义务 】   《 ? 第六条《各级人民《政府及其县》。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有关部?。门对在文《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!中有突出贡献或【者成绩显著》的单位和个》人应当给予》表彰、奖励 【。     — 第二章》 消防安全》责任   】 ? ,第七:条,各级: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!区域内的文物—。建筑消防安全工【作,古建筑群和风—景名胜区所》在地的人民》政府应当制定—消防专?。业规划并《组织实施 【 ,   》 ?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公安—消防部门按照属【地管辖?的原则履行消防【监督:职责: 《    【 县?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!、宗教、旅》游、建设、气象、林!。业、:科技:等部门?在各自?的,。职责范?围内:依法做?好文:物,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! 】  : 第八—条文物建筑管—理、使用单位应当成!立消防?。安全组织配》备专职或者兼职消】防管理人《员落实消《防安全责任制制【定灭火和应》急疏散预案定期【组织灭?火演练加强》。消防安全培训、【教育维护消防设【。施和器材建立—防火档案 》。   】。 《。文物建筑《。管理、?使用单?位每年应《当从:其收入中提取一【定比例?用于消防设施、器材!的购置、更新、维】护,以及日?常消防安全》管理工作的》支出 ? ,  】  第九【条文物建筑管—理、使用单位的法】定代表人《或者非法人单—位的主要负责人【为该:单位消防安》全责任人全》面,负责本?单位的?消防:安全工作履行下列】职责 —   》 ? 一贯彻执》行消防法律》、法规、《。。规章保障单》位消防安全符合【规定掌?握本单位《的消防安全情况【; 】   ? , 二将消》防工:作与本?单位:。的其他?各项工作统》筹安排批准实—施消防工作计划【; : ,    】 三为本单位】。的消防?。安全工作提供必【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!;四确定《逐级消防安全责任】批准:实施消防安全制度;!  】  五根【据消防法律、法【规的规定建立专【职,。。消防:。队或者?义,务消防队《; 》 ,    六!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!灾隐患整改及时【处理: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!问题; 【    】 七:组织制?定符:合,本单位实《际的灭?火和应?急疏散预案并—实施演练 【 ?   》 第十条文】物建筑管理》、使用?单位可以根据—需要确定本》单位的?消防:安全管理人》 —    《 , 消防安全管【理人对本单位—的消防安《全责任人负》责组:织,实施和落实下列【消,防,安全管理工作 】 》 ,  一—拟订消?防工作计《划组织实施》日常消防安全—管理工作; — —   —二组: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!并检查督促落—实情况; 》    ! 三拟订消防】安全:工作的资《金投入和《。组织保障《。方案;?。 —    — 四组织实施防【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!改,工作:;  !  五—组,织实施对本单位【消防设?施、灭火《器材和消防安全【标志的?维,护保养确保其完好】有效确保疏》散通道和安全出口】。畅通; 】    】六组织管理专职消】。防队或者义务消防】队; 》 ?    七】组织开?展消防知识、技【能,的宣传?教育和培《训组织灭火和应急】疏散预案的》演练和实施; 【  【  八单【位消防安全责任【人委托的其》他消防?安全管理工作 【 —   消【防安全管理人应当】定期:向消防安全》责,任人报告消防安全】情况及?时报告涉及》消防安全《的重大问题未—。确定消防《安,全管理人的单位【前款规定的消—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!位消防?安全责任人负责【实施 《 》    】。第十一?条文物建筑管理、使!用单位的工作—人,员和宗教教职—人员以?及,文物建筑的使用【人应:当参加消防教—育,培训:。等,各项消防活动—。 :。   ! : 第十二条—文物建筑周边的【村民委?员会、?社区居?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!位,应当制订防火安【全公约?有针对性地开展【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!作,   】 【   第》三章 ?火灾预防 】    第十!三条:。文物建筑《的管理、使用—单位应?当做好火《灾预:防工作涉及文物建筑!的重大消防问题【文物建筑的》管理、?使用单?位应当组织》有关专?家进行论证》 —   ? 第十—四条文物建》筑工:程的消防设计应【当依法报公安消【防,部门审?核同意后《方可施工工》程竣工后应当—。进行消?防验收?验收合格后方—可投入?使,用 :  【  第十五条!文物建筑周围的建】构筑物应当设置符合!国家消?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防!火,间距 《 ,   — 《。第十:六条地处林》区的文物建》筑,管理、?使用单位应当加强】森林防火工作;【地处郊野的文—物,建筑管理《、使用单位应当清】。除文:物建筑周围30【米范围内的杂草【 : 》   ? 第十七条高】。压输:变电:线路不得跨越—文物保护单位—  】  ? :第十八条在》文,物建筑?内应当避免》使用可燃《饰物对文物建筑内使!用的可?燃构件?和,可燃饰物《应当:。在不影响文物原【貌的前提下》进行阻燃《。处理:。 【   —第十九条文物—建筑:管理、使用单位应】当根据国家有关规】定设置相应的消防】器材和设施古建【筑内火灾《危险性大的部位应】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!系统并定期检测保持!完好消防设施的设置!不应当?造成对文物建筑的损!坏不应当影响—文,物建筑的原》有环境风貌 】    ! 第二?十,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!设置消防《给水系统水量—、水压应当满足【直接灭?火的需?要,消火栓应《当配备足够数量【的,消防水?带、水枪并》。方便取用 【    — 设?置室:内消防给水》系统影响古建筑【原有风貌的可以【将室内消防》给水系统设》在室外?并,做好相应的》保护措施;室内不】。。设置消?防给水系统的应当加!大灭:火器材?的配置量 —  —  第二【十,一条文物建筑—管,理、使用《单位应当《依法安装避》雷设施并定期检测、!维,修保证完好 】   — 《第二:十二:条经批准在省级以上!文物保护单位的保】护范:围和文?物建:筑内施工的文—物建筑管理》、使用单《。位与施工《单位:应当共同制》定消防?。安,全措施严格管理【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!下列要求 !   一不】得损坏原《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!的须经公《安消防部门批准【;,。二因:施,工需要搭建的—临时建?筑应当符合》防火要求;》。 》   三施】。工中使用油》漆、稀料等危—险化学品的应当限额!。。。领料:。禁,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!业场所装配、调剂用!料,; 》    【四施工?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!符合有关技术—规范和操作规—则电工、焊工等特】种施:工人员应当》。持,证上:。岗; 》    五!。施工作业需》要动火的应当履行】动,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!地点和时间》内进行; !   —。六现场废料及易燃可!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!;   】 ? 七施工现场—应当配?置相应的消》防器:材, ,  》  经批准】。在其他文物保—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!文物建筑《内施工的应当符【合前款规定》的要求县级》以上公安《消防部门对》其实施行政处—。罚时可以《参,照本:规定第三十》四条、?第三十六条、第【。三十七条、第—三十八条、》第,三十: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! —    第】二十三条文》物建筑管理》、,使用单位应》当严格管理一切火】源,、电源和各种易燃】易爆化学危险品 !。。    ! 第二十四条在文!物保护范围和—建,设控制地带内以及保!管、陈?列各:类文物的博》物馆、?纪念馆等重要建筑】内禁止?生,产、储存《和经营易燃易爆化】学危:险品 《。   》。 文物建【筑内禁止堆放柴【草、木料、杂—物等:易燃物品 — :。    《 文物保护范围!内禁止燃放烟—花爆竹;《禁,止吸烟 》。 :    》 在文《物,建筑的醒目位置应】当设置防火标—志,说明 】    【第二十五条》在文物保护单位内】进行宗教《活动需?要,点灯:、燃:烛、焚香《的,应当在?指定地点进行并有专!人看管?落实:防火:措施 —。    !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文!物建筑内用火、用电!确需:安装、使用电气设】备、设置生产用火的!有关单位应当依【法报请上级文物行】。政,主管部?门和当地公安消【防部门?批准:    】 有关单位在】安装、设置电气设】。备,、生产用《火,过程中应当遵守消】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!应,的消防安全措—施 : ?    】 第二十七条—在文物保护范围【。内举:办祭祀、庙会、【游,园、展览等大型活动!具有火灾危险性【的,主办单位应当—依法将活动方案、】灭火和应急疏—。散预案等相关—资料: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!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! 》。    第!二十八条《。在文物保《护,单,位的:保护范围和文物建】筑,。内拍摄电影、电【视的应当依照—国家有关规定—办理相关批》准手续 】 ,  ? ,。。 :   ? , 第四章 —灭火:救,援 《 ?    《 第二》十九条文物建筑管理!、使:用,单,位应当建《立义务?消防组织并定—期组:织灭火演练 】 ,   》 : 第三十条距【离当地公安消防【队较远的《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!全国:。重点:文物保护《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!理单位应当建立【专职消防队 】   《 专职消防】队的建立应》当符合?国家有?关规:。定并报省级公安【消防部门验收 】 ?    》。 第《三十一条消》防器材、《设,施不得用于》与灭火救援》。工作无?关的事项 !  》  第三十二条任何!人发现文物》建筑发?生火:灾时:都应当立即报警;发!生火灾?的,。单位应当立即—组织:力量扑?救火灾邻近单—位应当?给予支援   】。第五:。章 法律责任 】   ? 第三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!十四:条规定有下列行【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!公安消防《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;逾期不改正的责!令停止施工、停【止使用可以并处工程!概算1%5%的罚】款并对单《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!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处以警告或者2】。00元以上2000!。元以下罚款 !。 一文?物建筑工程的消【防设计?未经公安消防部门】审核或者经审核【不,合格擅自施工的; ! , : 二依法应》当进:行消防设计的文物建!筑工程竣工》时未经消防》验收或者经验收不】。合格:擅自使用的 — ?    】 第:三十四条《违反本规《。定第二十二条第一】项、第三十一条规】定的由县《级以上公安消—防部门对相》关责任单位处以【。50:0,0元以上3万元【。以下罚款并对单位】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!以警告或者200】元以上20》00元以下》罚款 — : 有重大火灾—隐患经公安消防部】门通知限期改正而】逾期不?。改正的依照前款规】定予以处罚  】   ? 第三十五条违【。反本规定第二十七】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!公安消?防部:。门责令当场改正;当!场不予改正的—责令:停止举办可以—并处300》0元以上《。3万元以下罚款【并对单位直接负【责的主管人》。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处【以警告或者20【0元以上《200?0元以下罚款— 【 ,    《 第三十六条违!反本规定第十五条、!。第十六条、》第十八条、第—二十二条第二项、第!二十四条第二款【规定的由《县,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!责,令限期改《正;逾?期不改正《。的,责令: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!0,00元以上2万【元以下罚款并—对,单,位直接负责的主管】。人员处以《。警告或者20—0元以?上2000元以【下,罚,款,    】。 第三十七条违!反本规定第》二十二条第五—项、第二十四条第一!款规定的由县—级以上公安消防【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可—以并处2000【元以上?2万元以下》。罚款并?对单位直接负—责的:。主管人员或者其【他直接责任人—员处以警《告或者200元【以上2000元以】下罚款 【 :    》 :第三十八条违反本】。规,定第十?九条、第二十条、】。第二:十一条、第》二十二?。条第四、七项—、第二十六条—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!由县级以上》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!。期改正;《逾期不改《正的责令《停止施工《、停止?使用可以并处1【000元以上l万元!。以下罚款并对文【物建筑管《理、使用《单位、施工单位【。直接:负,责的主?管,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处以警】告或者200—元以上?200?0元以下罚款 !  ?  : 对火》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!依照前款规》定予以处罚 — 《    【 ,第三十九《条违反本规定第【二十二?条第三?项、第六)项、【第,二十四条第三款、第!。二,十,五条规定的由—县级以?上公安消防》部门责令当》场改正可《。以并处1000元】以上:1万元以《下罚:款并对文物建—筑管:理、使用单位—。或者施工《单,位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和其他直接责任】人员处?以警告?或者:500元以上—100?0元:以下罚?款 】   第四】十条违反本规—。定第八条规定的【由县级以上公安【消防部门责》令限:期改正;逾期—不改正的对》文物建筑的管理、】使用单位处以1【0,00元以上1万元】以下罚款 — 《    第四!十一条违《反本规定《第九:。条、第?十条规定的由县级】以上公安消》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;,逾期:不改正的对文物【建筑的管理、使【用单位?的消防安全责任【人,或者消?。防,。安全管理人》处以20《0元以上2》000元以下罚款 ! 【    《第四十?二条行政机关的工作!人员:在消防工《作中滥用职权、【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!给国家和人民—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!成犯罪?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。;构成?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第!。。六章 附则 —     》 第四十三条本【规定自20》07年?3月1日起施行 】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