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, 》 : 山西》省文物建筑消—防安全管理》规定 —第一章 《总则    】 第一条为加【强,文物建筑消防安【全管理工作保护文物!建筑免遭火灾危害根!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消防法中华人【民共和国文物保【护法山西省消防【管理条例以》。。及有关法《律、法规结》合,本省实际制定—本规定 》  《  》第二条本规定—所称文?物建筑是指市—、,县级以上文》物保护?单位中的古》建筑;古墓葬—、石窟寺附属的重要!建筑或者构》筑物;与重大—历,。史事件、革命—运动:或者著名人物有【关的以及具有重要】纪念意?义、:教育意义或者史料】。价值的近《代现代?重,。要史迹、《代表性建筑;保管、!陈列各类文物—的博物馆、纪念馆等!重,要建筑 】。。 ,  第三【条本省行《。。政,区域内文物建—筑的消?防,安全管理适用本规】定,。 《    第四!条文物建《筑消:防安全管理实行预】防为主?、防消?结合的?方针坚持专》门机关与群》众,。相结合的原》。。则实行消《防安全责任制 】    【 第五条任何单】位和个人都有依【法保护文物》。建筑消防安全的义】务   】 第六条【各级人民政府—及其县级以上人民】政,府有关部门对—在文物建筑》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!出贡献或者成—绩,。显著的单位和—个人应当《给予表彰、》奖励 《。      】第二章 《消防安全责任 【   》 第七—条各级人民》政府负责《本行政区域》内的文物建筑消防安!全,工作:古建筑群和》风景名?胜区所在地的人民政!府应当制《定消防专《业规划并《组,织实施 》 》  : 《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—。公安消防部》门按照属地》管辖的原则履行消】防监督职《责 ? 》   县级】以上人民《政府文物、宗—。教、:旅游、建设、气象】、林业、科》技等:部门:在各:自,的职责范围内依法】。做好文物《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! 》    — 第八条文【物建筑管理》、使:用单位?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!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!消防管理人员落实】消防安?全责:。任制制定《。。灭火和应急疏—。散预案定期》组织灭火演》练加强?消,防安全培训、教【育维护消防设施和器!材,建立防火档案—  】  文物建】筑管理?、使:用,单位每年应》当从:其收:。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!于消防设施、器材】。的购置、更新、维护!以,及,日常消防安全管理】工作的支《出 【    —。 第九条文【。物建:筑,管理、使用》。单位的?法定代表《。人或者非法人单位】的主要负责人为该】单位消防安全责【任人全面负》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!工作履?行下列职责》 —    — 一贯彻执行消【防法律、法规、【。规章保障单位消防】安全符?。合规:定掌握本单》位,的消防安《全情况?; 《   — 二将消防工!作与:本,单位的其他各项工】作统筹安排批准实】施消防工作计—划,; —。 :   三【为,本单:位,。的消防安《。全工作提供必要的】经费和组织保—障;:四确定逐级消防安】。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!安全制度; !    !五根据消防法—律,、法规的规定建立专!。职消防队或者义务】消防队; 】。    — : 六组织防火检查督!促火灾隐《患整改及《。时处理涉及》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!; 》    !七组织制定符合【本单位实《际的:灭火和应急疏散【预,案并实施演练 ! ,。 ,   — 第十条【文物:建筑管理、使用【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!定本单?位的:消防安全管理人 ! , 《 ,  消—防,安全管?理人对本单位的【消防安全责》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和!落,实下列消防安—。全管理工作 ! ?   一【拟订消防工作—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!防安全?管理工作《; — ,    》 :二组织拟订消防【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!落实情况; 【 : ?   ? 三拟》。订,消防:。安全工?作的资金投》入和组?织保:障方案; 》 , 》  : , 四组织实【施防火检查》。和,火灾隐?。患整改工作》; 】   》 五组织实施对本】单位消防设》施、灭火器材和【消防安全标志—的,维护保?养确保其完好—有效确保《。疏散通?道,和安全出《口,畅通; 》   【 六组织管理!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!消防:队;: —    【七组织?。开展消防知识、技能!的宣传?教育和培训》组织: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!的演练和实》施; !   ? 八单位消防】安全责任人委—托的其他《消防:安全管理工作 【 :    【 ?。消防安全管》理,。人,。应当定期向消防【安全责任人报—。告消:防安:全情况?及时报告涉及消防】安全:的重:大问题未确定消防】安全管理人》的单位前《款规定的消防安【全管理?工作由单位消—防,安全责任人负责【实施 】 ,。 :   第【十一条文物建—筑管:。理、使用单位—的工:作人员和宗教教职】人员:。以及文物建筑—的使用?人应当参加消防教育!培训等各项消防活】动 》    】 : 第十二条文—物建筑?周边的村民委—员会、社《区居民委员》会以及其《他单位应当制—订防火安全公—约有:针对性地《开展群?众性的消防安全【工作 】   】  :  第三章 火】灾,预防  】  第十三条!文物建筑的管理、使!用单位应当做好【火,灾预防工作》。涉及文物建筑的重大!消防问题文物建筑的!管理:、,使用:单位应当组》织有关专家进行论】证 【    【第十四条文物建筑工!程,的消防设计》应当依法《报公安消防》部门审核同意后【方可施?工工程竣工后应当进!行消防验收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】入,使用 】 ,   《 :第十五条《文物建筑《周围的建构筑物【。应当设置符合—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!求的防火《间距 《   【 第》十六条地处》林区的文物》建筑:管理、使用》单位应当《加强森林防火工【作;地处郊》野的文物建筑—。管理、使用单位应当!清除文物建筑—周围30米范围【内的杂?草 》。   》 第十七条高!压,输变电?线路不得《跨越:文物保护单位 】 》。   第【十八条在文物建【筑内应当避免使【用可燃饰物对文物】建,筑内使用的可燃构】件和可燃《饰物应当在不—影响文物原貌的【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!。 , , 《 ,。   》 ,。第十九条《文物建筑管》理、使用单位—。应当: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!。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!设施:。古建筑?内火灾?危险性大的部—。位应:当安装火灾自动报】警系统并定期检【。测保持完好消防【设施的设置》不应:当造成对《文物建筑的损坏不应!。当影响文《物建筑的《原有环境风貌 ! 《   》。 第二?十条文物保护单位】。应当设置消防给【。水系统水《。量、水压应当满【足直接灭《火的需要消火栓应】。当配备足够数量的】消,防水带、水枪—并方便取《用 —   ? , 设置室内消防给!水系统影响古—建筑原有《。风貌的可以将室内】消防给水系统—设在室外并做好相】。应的保护措》施;室内不设—置消防给水系—统的应当加大灭【。火器材的配》置量 ? :    【 第《二十:一条文物建筑管理、!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安!装避雷设施并定【期检测、维修保【。证完好 》    ! 第二《十二条?经批:准在省?级以上文物》保护单位的保护范】。围和文物建筑内【施工的文《物建筑管理、使用单!位与施工单位—应当:。共同制定《消防安全措施严格】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】并符合下《。列要求 —    【 一不得《损坏原消防》设施如确需变更的须!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!;二因施工需要搭建!的临时?建筑应当《符合:防火:要求; 】   ? 三《施工中使用油漆、】稀,料等危险化》学品的应当限额【领料:。禁止交叉作业禁止】在作业场所装配【、调:剂,用料; 《   — 《四施工?中使用电气设备应】。当符合有关技术规】范和操作规则电工】、焊工?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!持证上岗; 】 ,。    五】施工:作业需要《动火的应当》履行动火《审批手续并》在指定地点》和时:。间内:进行; 】 ,  : ?六现:场废料及易燃—可燃材?料应:当及时清理; !    》 ?。七施工?现场应当《配置相应的》消防器材《 《   ? ? 经批准在》其他文物《保护单位的保—护范围和文物建【筑,内施工的应当符【合前款规定》的要求县级以上公】安消防部《门对其?实,施行政处罚时—可以参照本规定第】三十四?条、第?三十六条、第—三十:七条、第三十—八条、第三十九【条的有关规定—执行:   ! 第二—十三条文物建筑管理!、使用单位》应当严格管理—一切火源、电源【和各种易燃易爆化学!危险品 !    第二!。十,四条: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!设控制地带》内以及保管、陈【列各:类文物的《博,物馆、纪念》馆等重要建筑内【禁止生产、储存【和经营易燃易爆化】学危险品 】    文】物建筑内禁止堆放】柴草、木料》、杂物等易燃物【品    ! 文物保护范】围内禁?止燃放烟花爆竹;】禁止吸烟 【    —。 在文物》建筑的醒目位置【应当设置防火—标,志说明 》。 》   第二】十五条在《文物保?。护单位内《进行宗教活动需要】点灯、燃烛、焚【香的应当在》指定地点《进行并有专人看管】落实防火《措,施  !  《。 第二十六条禁止】在,文物建筑内用—。。火、用电确需安装、!使,用电气设备、—设置:生产用?火的有关单》位应当依法报请上级!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!。当地公安消》防部:门批准 —    》 , 有关单位在安装!、设置?电气设备、》生产用火过程中应】当遵守消《防安全规定并—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!措施 《 《    》 第?二十七条在》文物保护范围内【举办祭祀、》庙会、游《园、展览等大型活动!具有火灾危》险性的主办》单位应当《依法将活动方案、灭!火和应急疏散—预案等相关资料【报当地公安消防部】。门审核同意后—方可举办 】    !第二十八条在文【物保护单位》的保护范围和文物】建筑内拍摄》电影、电视的应当】依照国家有》关规定办理相关【批准手续 》   — : ? ,  ?。 第四章》 灭火救援 【。    ! 第二十九条【文物建筑管理、【使用单?位应当建立》。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!组织灭火演练 【 :  》  》第三:十条距离《当地公安《消,防队较远的列—入世界遗产名录【和,全国重点文物保护】单位的古建》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!建立专职《消防队  !  专职消防!。队的建立应当符合】国家有关规定并【报省:级公安?。消防部门验收 ! ,。    】 ,第三十一条消防器】。材、设施不》得用:于与灭火《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! 】    第三—。十二:条任何?人,发现文物建筑发【生,火灾时都应》当立即报警;—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!立即组织力量—扑救:。火灾邻近《单位应当给予支援】   第五章 】法律责?任   — ? 第三十三条—违反本?规,定第十四条规—定有下?列,行为之一的由—县级:以上:公安消防部》门,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?正的责令停》止,施工、停止使用可】以并处工程概算1%!5%的罚款并对【单位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!以,警告或者200【元以上2《。000元《以下罚款 【 一文物建筑工】程的消防设计未【。经公:安消:防部门审核》或,者经:审核不合《格擅自施《工的;? 二依法】应,当进行消防》设计的文物》建筑工程竣工时未】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!收不合格《。擅自:使用的 —    ! 第三十四条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】。二条第一项、—。第三十一《条规定的由》县级以上公安—消防部门对相关【责任单位处以—5000元以上3万!元以下?罚款并对单位直接】负责的主管》人员:和其他?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!告或:者2:00元?以上2000—元以下?罚款 》 有重大火】灾隐患经公》。安消防部《门通:知限期改正而逾【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!规定予以处罚  ! , ,  第三十五条违】反,本,规,定第二十七》条规定的由》县级以上公安—消防部门责令—当场改正;当场不】予改正的责令停【止举办可以并处【3000元以上3万!元以下罚款并对【单位直接负责的【。主管人员和》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处以警》告或者200元以】。上20?00:元以下?罚款 ? : ,。。 :    】 第三十六条违反】本规定第十五条【、第十六条、第【十八:条、第二十二条第二!项、第二《。十,四条第二《款规定的由县级【以上公安消》防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的责令》停止使用可以并【处2000元以上】2万元以下罚款【并对单?位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—处,以警告或《。者,200元以上20】00元以下罚—款  【  第三十】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!十二条?第五项、《第二十四条第—一款规?。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!。消防: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可以【并处200》0元以上2》万元以下罚》款,。并对单位《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或者》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处以警告》或者2?00元以《上2000元—以下罚款 — 》   第【三十八条《违反本规定第—十九条、第》二十条、《第二十?一条、第二十—二,条第:。四、:七项、第二十六条、!第二:十八条规定的—由县级以上公—安消防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;》逾期:不改正的责》令停止施工、停止】使,用可以并处》100?0元以上l万元以下!罚款并对文物—建,。筑管理、使用单位、!施工单?位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任人员处【。以警告或者20【0元以?上2000》元以下罚《款 — ,  《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!消除的?依照前?。款规定予以处罚 】 》    《 第三十九条违!反,本规定第二十二条】第三项、第六)【项、:第,二十四条第三款、】第二十五《条,规,定的由县级以—上公安消防部门责令!当场:改正:可以并处10—00元以上1万元】以下罚款并对—文,物建筑管《理、使用单位或者】施工单位《直接:负,责的: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,。任人员处以警告或】者500元以上1】00:0元:以,。下罚款 【 ,    】第四十条违》反本规定第八条【规定的由县级—以上公安消防—部,门责令?限期:改正;?逾期不改正的对文】物建筑的管理、【使用单位处以10】00:元以:上1万元以》下罚款 —    】 第?四十一条违反—本规定第九条、第十!条规定的由县—。级以上公安》消防部门责令限期】。。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对文物建筑的—管理、使用单位的消!防安全责任人或者】消防安全《管理人处以200】元以上2《0,00元以下罚款 】 ?    第!四十二条《行政机关的工作【人员在消防工作【中,。滥用职权、玩忽【职守、徇《私舞:弊给:国家和人民利益造】成损失尚不》构成犯?罪的依法给》予行政?处分;构成犯罪【的依法?追究刑事责任 【 第六章 》附则     】 第四十三条本规定!自2007年3月】1日起施行 —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