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。 , 】 山西省文物建【筑消防安全管—理规定 》 第一章 总【则    】 第一?条为加强文物建筑】。消防安?全管理工作保护文】物建筑免遭火灾危】害根据中华》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】中华:人民共和国文物【保护法山西省—消防:。管理条例以》及有关法律、法【规结合本省实际【制定本规定 —。    ! 第二条本》规定所称《文物建筑是指—市,、县级以上》文物保护单》位中的古建筑;古墓!葬、:石,窟,寺附属的《重,要建筑或者构筑【物;与重《大历史事件、革【命运:。动或者著名人物【有关的?以及具有重》要纪念意《义、教育意义或者】史料价值的》近代现?代,重要史迹《、代表?。性建筑;《保管、陈《。。列各类文物》的博物馆、纪—念,馆等重?要建筑 【    — 第三条本》省行政区域内文【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!理适用本规》定 ?    【 第四条文物【建筑消防安全—管理实行预防为主】、防消结合的方针】坚持专?门机关?与群众相结合—。的原:则实行消《防安全责《任制 —    第五!条任何?。单,位和:个人都有依法保护】文物建筑消防安【全的义务 —。  《  》第,六条:各级人?民政府及其》县级以上《人民:政府有关部门—对在文物建筑—消防安全工作中有】突出贡献《或者成绩显著的【单位和个人》应当给予《表彰、奖励 —    》   第二章【 ,消防安全责任 】。    【 ,第,七条各级《人民政府《负责本?行政区域内的—文物建?筑消防安全》工,作古建筑群和风景】名胜区所在地的【人民政府应当—制定消?防,专业规划并组织【实施 》。    【 ,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公安消—防部门按照属地管】辖的原则履》行消:防,监督职责 【  》  》县级以上人民—政,府文物、宗》教、旅游、建设、】。气象、林业、科【技等部门《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!依法做好文物建【筑消防安全工作 】 , 【   第八】。条文物建《。筑管理、使用单【。位应:当成立?消防安全组织配备专!。职或者兼职消防【管理人员《落实消防安全—责任制?。制定:灭火和应急》疏散:预案定?期组织灭火演—练,加强消防安全培训】、教育维护消防设】施和器材建立防火档!案 :   】 文物—建筑管理、》使用单位每年应【当从其收入中提【取一定比例用于【消,防设施、器材—的购置、《更新、维护以及日】常消防安全》管理工?作的支出 》 《。  》 , 第九—条文物建筑管—理、使用《单,位,的法定代表人—或者非法人单—位,的主要负《责人为该单》位消防安全》责任人全面》负责本单位的—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!列职:责 》    【 一贯彻执行消】防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—保障单位消防—安,全符:合规定掌握》本单位的消防安【全情:况; 《 《    二】。将消防工作与本单】位的:。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!排批:准,实施消防工》。作计划; 【    ! 三为本单位的消】防安全工作》提供必?要的:经费和组织》保,障;四确定逐级【消防安全责任批准】实施消?防安全制度; 】   【 五》根据消防法律—、法规的规定建立】专职消防队》或者义务《消防队?; 】   《 六组织防火检】查督:促火:灾隐患?整改及?时处理涉及消—防安全?的重大问《题; —    —。 七组织制定符!合本单位实际的【灭,火和应?急疏散预案并实【。施演练 】。。   — 《第十条文物》建,筑管理、使用单位可!以根:据需:要确定本单位—的,消防安全《管理人 】    】消防安全管理人【对本单位的消—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!织实施和落实下【列消防安全管—理工:作  !  》一拟:订消防工作计—划,组,织实施?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!。作; 《 : ,   《 二》组织拟?订消防安全制度并】检查督促落实情况】; ?  — , ? ,三拟订消《防安全工作的—资金:投入:和组织保障方案;】 : ,。 ,    — , 四组织实施防】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!改工作; 》  【  五组织实!施对本?单位消?防设施、灭火器【。材和:消防安全标志的维】护保养?。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!疏散通?道和安全《出口畅通; !    】 六组织管》。理专职消防》队或者义务消防队】; 【 ,   》 七组织《开展消防知识、技】能的宣?传,教育和培训组织【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!的演:练和实施; —    ! 八单》位消防安全》责任人委托的其他】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】   ! ? 消防?安全: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!防安全责任》人报告?消防:安全情?况及时报《告涉及消防安全【的重:大问:题未确定消》防安全管理》人的单位前款—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!工,作由单?位,消防安全责》任人负责《。实施 — : :    》 第十一条文【。物建筑?管理、使用单位【的工作人员和—宗教教职人员以及】文物建筑的使用人应!当参加消防教—育培训等各项消【防,活动 》   】 第》十二:条,文物建筑周》边的村民委员会、】社区居民《委员会以及》其他单位应当制【订防火安全公约【。有针对?性地开展群》众性的?消防安全《工作  !  ? 《  :  第三章 【。火灾预防 —。    — , 第十三条文物建!筑的管理、使用【。单位应?当做:好火灾预防工作涉及!文物建筑的重大消】防问题文《物建筑的《管理:、使用单位应当组】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! ?    ! ,第十:四条文物建筑—工程的消防》设计应当依法报公】安消防部门审—核同意后方可施【工工程竣工后应【当进行消《防验: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!入使用 》 , 《   《 第十五》条文:物建筑周围》的建构筑物》。应当设置符合—国,家消防?技术:规范要求《的防火间距 【 :    !第,。十六条地处林—区的文物建筑管理、!。使用单位应》当,加强森林《防火工?作,;,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!管理、使《用,单位应?当清除文物建筑周】围30?米范围内的杂—草 】   ? 第十七条高压!输变电线路不得跨】。越文:物保护?单位 ? ?    !第十八条在文物建】筑内应当《。避,免使用可《燃饰物对文物建【筑内使用的》可燃构?件和可燃饰》。物应当在不》影响文物原》貌的前?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! , , ?    — 第十九条》文物建筑《管理、使用单位应】当根据国家》有关规定设置相应】的消防器材和设【施古建筑内火灾危】险性大的部位应当安!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!并定:。期检测?保持完好消防—设施的设置不应【当造:成,对文物建筑的—损坏不应当影响文物!。。建筑的原《有环境风貌 — —   第二十!条文:物保护?单,位应:当设置消防给水系统!。水量、水压应当【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!消火栓应当配备足】够数量的消防水【带、水枪并方便【取用  】 , ? 设置室内》消防:给水:系统影响古》建筑原有风貌的可】以将:室内:消防:给水系统《设在室外并做好相】应的:保,护措施?;,。室内不?设,置消防给水系统的】应当加大灭火器材】的配置量 】 ?   》 第二十一条—文物建筑管理—、使用单位应当依法!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!检测、维修》保,证完好 《    ! 第二十二条经!批准在?。省级以?上文物保《护单位的保护范【围和文物建筑内施】工的文物建筑管理、!使用单位与施工单】位应当?共同制定消防安【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!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!要求:    ! 一不得损坏原】消防设施如确需【变更的须经》公安消防部门批准】;二因施工》需要搭建的》临时建筑应当符合】。防火:要求;  !  三施工中!使用油漆、》稀料等危险》化学品的应当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!业禁止在作业场【所,装配、调剂用料【; 》    四】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!应,。当符合有关技—术规范?和操作规《则,。电工、焊《工,等特种?施工人员应》当持证上《岗; — ,  : 五施工作业!需要动?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!批手续?。并在指?定地点和时间内【进行;? 《 ,  : ? 六现场废料及易燃!可燃材料应当—及时清理;》 :  《  ?。 七施工现—场应当配置相—应的消防器材 !    》 , 经?批准在其他文物保】护单位的保》。护范围和文物—建筑内施《工,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!的要求县级》以上公安消防—部门对其实施行【政处罚时可以参照】本规定第三十四条】、,第三十六条、第三】十七条、第》三十八条《、第三十九条—的,有,关,规定执行 】。    】 第二十三条—。文,。物建筑管理》、使用单《位应当严格》。管理一切火源、【电源和各种易燃【易爆化学危险品 ! :    【 第二十四—条在文物保护范【。。围和:建设控制地带内以】及保:管、陈列各类文物】的博物馆、纪念【馆等重要《建筑内?禁止生产、》储存和经《营易:。燃易爆化学危险【品 ?    !文物建筑《内禁止堆放柴草、】木料、杂物等易【燃物品 《  》  :。 文《。物,保护范围内禁—。。止,燃放烟花爆竹—;禁止吸烟 】    【 在文物建筑的醒目!位,置,应当设置防火标志】。说明 【    第!二十五条在文物保】护单位内进行—宗教活动需要点灯】、燃烛、焚》。香的:应当在指定》地点进?行并有专《人看管落实防火措】施 》 ?   第二十!六,条,禁止在文物建筑【内用火、用电确需安!装、使用电气设备】、设置生产用火【的,有,关单位应当依—法报请?上,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!和当地公安》消防部门《。批准 —  :。  《。 有关单位在安【装、设置电气—设备、生产用火过】程中应当《遵守消防安》全规定?并采取相应的消【防安全措施 — ?    — : 第二十七条—在文: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祭!祀、庙会、》游园、展览等大【型活动?具,。有火灾?危险性的主办—单位应当依法将活】动方:案、灭?火和应急疏散—预案等相关》资料报当《地公安消防部门【审核同意《后方可举办 — ,   【。 ? 第:二十八条在》文物保?护单:位的保?护范围和《文物建筑内拍摄电影!、电视的《应当依照国家有【。。关规定办《理相关批准手续【  —     ! : 第:。。四,章 灭火《救援 !   《 第二十》九条文物建筑管理】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!义务消防组织并定期!。组,织灭火演练 — 《    》 第三》十条距离当地公安消!防队较远的列—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!国重点文《。物保护单位的古建】筑群的管理》单位应?当,。建,立专:职,消防队 】   专【职消防队的建立【应当:符合国?家,有关规定并报省【级公安消防部门验收!  】  ? , 第三十一条消【防器材、《设施不?得用于与灭》火救援工作无关的事!项 ?。 》    》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!现文物建筑发生【。。火灾时都应当立【即报:警;:发生火灾《的单位应当立即【组织:力量扑救火灾邻近】单位:应当:给予支援  — , ,第五:章 法律责任 】  :  ? 第三十三条违】反本规定第十—。四条规?定有下列行为之【一的由县级以上【公安消防部》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!的责令停《止施工、停止使用】可以并处工程概算1!%5%的罚》款并对单位直—接负:。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处以警《告,或者200元以上2!00:0,元以下罚款 — 《一文物建筑工程的消!防设计未《经公安消防部门审】核或:者经审核《不合格擅自施—工的; 《 二依法【应当:进行消防设计的【文物建?筑工程竣工时未【经消防验收或—者经:。验收不合格擅—自使用的 【  》  ? 第?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!第二十二条第—一项、第三十—一条规定《。的由县?级以上公《安消防部《门,对相关?责任单位处以—5000《元以上?3万元以下罚款并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】主管: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:人员处以警》告或者200元【以上20《0,0元:以下罚款 ! 有重大火灾隐患!经公:。安消防部门》通知限期《改正而逾《期不:改正的依照前—款规定予以处罚 】   ?   第三》十五:条违反本规定第二】十七条规《定,。的,。由县级以上公—安消防部门责令当场!改,正;当场不予改正】的责令停《止举办可以并处【3000《元以上3万元以下】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!责的主管《。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!或者200元以【上200《0元以下罚款— 《   【 : 第三十六条违反!本规定第十五条、第!十六条、第十—八,条、第二十二条第二!项、第二十四—。条第二?款规定的由》县级以?上公安?消,防部门责《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《改正的责《令停止?使用可以并处2【。000元以上2万】元以:。下罚款并对》单位直接负》责的主管人员处【以警告或者2—0,0元以?上2000元以【下罚款 】 ,  第三十七!条违反?本规定第二十二【条第:。。五项、第二十四【条第:一款:规定的?由县级以《上公安消防部门责】令停止违《法行为可以并—处20?00元以上》。2万元以下》罚款:。并对单位直接负责】的主管?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!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!200元以上200!0元以下《罚,款 《 :   《 第三—十八条违反》本规定第十九—条,、第二?十条、第二十一条】、第二十二条—第四、?七项、?第二十六《条、第二十八—条规定的由》县级以上公安消防】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,。正的责令停止施工、!停止使用《可,以,并处1000元以】上l万元以》下罚款并对文物【建筑:管理、使用》单位、施《工单位直接负责【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—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!或者2?00元以上2000!元以下罚款 【    【 对火灾隐患不及!时消:除的依?照前:款规定予《以处罚 】    【 ,第三十九条违反【本规定第《二十二?条第三项、》第六)项《、,第二十四条第三【款、第?二,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!以,上公安?消防部门责令当【。场改正可以并处10!00元以上1万元】以下罚款并对文物】建筑管理《、使用单位或者施工!。单位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和》其他:直接责任人员—处,以警告或者50【0元以上1000元!以下罚款 !    【 第四十条违反【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!由县:级以上?公安消防部门责【令限期改正;逾【期不改?正的对文物建筑的管!。。理、使用单位—处以100》0元以?上1万元以下罚【款 《    【 ?。第四十一条违反本】规定第?九条、第《十条规定《。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!防部门责令限期【改正;?逾期:不改:正的对文物建—筑的管?理、使用单位—的消:防安全责任人或【者消防安全》管理人处《以200元以上20!00元以下罚款 !。   ! 第四?十二条行政》机关的工作人员在】消防工作中滥用【职权、玩《忽职守?、徇私舞《弊给国家《和人民利益造成损】失尚不构成犯罪的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】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—。任 第六章— 附则? :     第四十三!条本:规定自200—7年3月《1日起施行》 ,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