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【 山》西省文物建筑消防】安全管理规定 】 第一章 总则】    》。 第一条为加强!文物建?筑消防?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文!物建筑免遭》火,。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!共和:国,消防法中华人民【共和国文物保—护法山?西,省消:防管理条例以及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结合】本省实际制定本规】定 》    第二!条本:规定所称文物建筑】是指:市、县级以上文物保!护单位中的》古建筑;古墓葬【。、石窟寺附属的重要!建筑或者构筑物;】与重大历《史事件、《革,命运动或者著名人】物有关的以》及具有重《要纪念意《义、教育意义或者】。史,料价值的近代现【。代重要史迹、—代表性建筑》;保:管、陈列各类—文物的博物馆—、纪念馆等》重要建筑 》  》  第—。。三条本?省行政区域》内文物建筑的消防】安,全,管理适?用本规定《    】。 ,。 第四条文物【建筑消防安全—管理实行预》防为主、防消结合】的方针坚持专门【机关与群众相—结合的原则实行消】。防安全责任制 【    【 第五条任何】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!保护文物建》筑消:防安全的义务 !  ?  第六条】各,级人民政《府及其?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有关《部门对在文物建筑】消防:安全工作中有突【出贡:献或:者成绩显《著的单位和个—人应:当给予表彰、—奖励     !  第二章— 消防安全责任 】   》。 第七条【各级人民政府负【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!物建筑消防安全【工作古建筑》群和风?景名:胜区所在地》的人民政府应—当制定?消防专业规划并组】织,。实施 —    【 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公安消【防部门按照属地【管辖的?原则:履行消防监督职【责 —。  ?  》县级以上人》。民政府文《物,、宗教、旅游、建设!、气象、林业、科技!等部门在《各自的职《责范:。围内依法《做好文物建》筑消防安全工—作 —。 , ?   》 第八?条文物?建,筑管理、《。使用单位应》。当,成立消防安全组织】配备专职或》者兼:职消防?管,理人员落实消—防安全责任》制制:。定灭:火和应急疏散预【案定期?组织灭火演练—加强消?防安全培《训、教育维护—消防设施和器材【建立防火档》案 :。 , , : ,    《。 文物建—。筑管理?、,。使用单位每年应当从!。其收入中提取一定】比,例用于消防设施、器!材,的购置、更新、维护!以及日常消防安全】管理工作的支出【。 《  —  第九条】文物建?筑管理、使用单位的!法定代表人或者非】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!人为该单位消防安全!责任人全《面负责本单位—的消防安《全工:。。作履行下列职—责 : ,    !。 一贯彻执行消防!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保障单位消】防安全符合规定掌】握,本单位的消防安全】情况:; 】  : 二》将消防工作》与本单位的其他各】项工作统筹安—排批准实施》。消防工作计划—; 》 ?   三【为本单位《的消:防安全工作提供【。必要的经费和组织】保障;四《确定逐级消防—安全责任批准—。实施消防安全制【度; 《  —。。  五根据】消防法律、法规【的规定建立》专职消防队》或者义务消防队【; —    》 六组织防【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!整改及时处理—涉及消防《安全的重大问题; !   】 七组织【制定符合本单位【。实际的?灭,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!实施演?练 《   】 : 第十《条文物建筑管理、使!用单位?可以根据需》要,确,定,本单位的消防安全】管理人 】    》 消防安全【管理人对本单位的】消防安全责任人【负责组织《实,施和落实下列消【防安全管理工作【 :   【 :。 一拟订消—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!日常消防安全—管理工作; 】    !。 二组织《拟订:消防安全制度并【检查督促落实—情况; 》。 》。   —三拟订?消,防安全?工作的资金》投入和组织保障方】案; 】    》 四组《。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!。灾隐患整改》工作:; 《 : ,    【五组织实施对—本单:位消防设施、灭【。火器材和消防安【全标志的维护—保养:确,保其完好有效确【保疏散通道和—安,全出口畅通; 】 :    】 ,六组织?管理专职《消防队?或者义务消》防队; !  :  ? , ,七组织开展》消防知识、》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!训组织灭火和应急】疏散预案的》演,练和实施; 【 》   》 八单位消防安【全责任?人委:托的其?他消防安全管—理工作 》 《。   ? , , 消?防安全管理》人应当定期向消防】。安全责任人报告消】防,安全情况及时报【。告涉及消防安—全,的重大问题》未确:。定消防安全管—理人的单《位前:款规定的消防安【全管理?工作由单位》消防安全责》任人负责实施 】 —   ? 《第十一条《文物建筑管理、使】。用单位的工作人员】和宗教教职人员【以,及文物建筑的使用】人应当参加消防教】育,。培训等各项消防【。活动 【    】。 第十《二条文物《建筑周边的村民【委员会、社区居民】委员会?以及:其,他单:位应当制订防—火,安全公?约有针对性地开【展群众性的消防【安全工作 】    — ?    第【三,章 火?灾预防 —    第!。十三条文物建筑的】管理、?使用单位《应当做?好火灾预防工作【。。涉及文物建筑的重】大消防问《题文物建《筑的管理、使用单】位应当?组,织,有,关专家进行论证【。 : :    — 第《十四条文物建筑【工程的?消防设?计,应当依法报公安消防!部门审核同》意后方可施工—。工程竣工后应当进】行消防?验收:。验收合?格后方可投》入使用? 《    !第十五条《。文物:建筑周围的建构【筑物应当设置符【合国家消防技术规】范要求的防火间距】 ?    【 第《十六:条地处林区的文物建!筑,管,理、使?用单位?应当加强森林—。防火工作;地处郊野!。的文:物建筑管理、使【用单位应当》清除文?物建筑周围30米】范围内的杂》草, —   ? 第十七【条高压输变电—线路不得跨越文【物保护?。单位 【 :   《 第十八条—。在文物建筑》内应当避《免使用可燃饰物【对文:。物建筑内《使,用的可燃构件和【可燃:饰物应当在不影响】文物原貌的前—提下进行阻燃处【理 《 《   ? 第十九条【文物建筑管理—、使用单《位应当根据国家有】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!防,器材和设施古建【筑内: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!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!警系统并定期检测】保持完好《消防设施的设—。置不应?当,造成对文物建筑的损!。。坏不应当《影响文物建》筑的原有《环境风貌 》 《    第!二十条文物保—护单位应当设置【消防给水系统水量、!水压应当满足直【接灭火的需要—。消,火栓:。应当:。配备足够数量的【消防水带、》水枪并方便取—用   】 设置室【内消:防给水系统影响古】建筑原?有风:貌的可以将室内消防!给水系统设》在室外并做好—相应的保护措施;】室内不设置消防【给水系统的应当【加大灭火器材的【配置量?。 【   ? ,。 第二十一条文】物建:筑管理、《使用单位应当依法】安装避雷《设施:并定期检测、维修】保证完好 — :   》 第二十二】条经批?准在省?级以上?文物保?护,单位的保护范—围和文?物建筑内施工—的,文物:。建,。。。筑管理、使用单位与!施工单?位应当共同制定【消防:安全: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!确责任并符合下列】要求 【   一【不得损?坏原消防《设施如确需变更的】须经公安消防部【门批准;二》因施工需《要搭建的临》时建筑应当符合【防火要求; !    三】施工中使《用油漆、《稀料等?危险化?学品:的应当?限额领?料禁止交叉作—。业禁止在作业场【所装配、调剂用料】。; ?    【 四施《工中使?用电气设备》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!范和操作规则电工、!焊工等?特种施工人员应当】持证上岗《; —   —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火!的应当履行动火【审批手续并在指【定地点和时间—内,进行; 【    【六现:场废:料及:易燃可燃材料—应当及时清理—; 》    七施!工现场应当》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!    】 : 经批准在其他文】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!围和文物建筑内施】工的:应,当,符合:前款:规定的要求县级以上!公安消防部门—对其实施行政处【罚时可以参》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!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!十七条、第三十【八条、第三十九【条的有关《规定执行《 》    【 第二十三》条文物?。建筑管理、》使用单位应当严格】。管,理一切火源、电源】和各种易燃易爆【化学危险品 — ?。  《  》第二十四条在—文物保护范围—和建设控制地带【内以及保管、—陈列各类文》物的博物馆、—纪念馆?等重要建筑内禁止生!产、储存和经营【易,燃易爆化学》危险品 【  :  文—物建筑内禁止堆放】柴草、木料、杂物】等易燃物品》。 ? ,    【文物保护范》围内禁止燃放烟花】爆竹:;禁止吸《。烟    ! ?在文物建《筑的醒?目位:置应当设置防火【标,志说明? ? ,    !第二十五条在文【物保护单位内进行宗!教活动需要点灯、】燃烛、?焚香的应当在—指定地点进》行并有专人看管落实!。防,火措施 【  《。  第二十六!。条禁止?在文物建筑内—用火:、用电确需安装、】。使用电气设备、设】置生产用火》的有:关单位应《当依法报请上—。级文物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和当地公安消防】部门批准 【    》 有关单位在】安装、?设置电气设备—、生产用火过程中】应当遵守消防安【全,规定并采取》相应的消防安全措】施,。  】 , ? 第二?十七条在文》物保护?范围内举《办祭:祀、庙会、游园、展!。览等大型活动具有】火灾危险性》的主:办单:位应当依《法将活动方》案、灭火《和,应急疏?散,。预,案等相?关资料报当》地公安消防部门审】核,同意后?方,可举:办, , 《    【。 第二十八条在文物!保护单?位的保护范围和文】物,建,筑内拍摄电影、【电视的应当依照国家!有关: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!续 —   【   ?。 第《四章 ?灭火:救援 【  ?  》第二十九条文物建筑!管理、使用单位应当!建立义务消防组【织并定期组织灭火】演练 】    《 ?第三十条距离当地公!安消防?队较远的列入世界遗!产名录和全国重【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!建筑群?的管理单位应当建】立,专职:消,防队 —  :。  》专,职消防队的建立【应,当符合国家有—关规定并报省级公】安消防部门》验,收  !  第三【。十一条消《防器材、设施不得】用于与灭火救援工作!无关的事项 【。 : 《。    第三十【二条任何人发现文】物建筑发生火灾【时都应当立》即报警?;发:生火灾的单位应【当立即?组织力量《扑救火灾邻近单位】应,当给:予支援  》 第五《章 :法律责任   ! 第三十【三,条违反本规》定第: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由县级以】上,。公安消防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改正?。的责令停《。。。止施工、停止—使用可以并处—工程概算1》%,5%的罚款并对单】位直接负责》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!员处以警告或者2】00元以上》。20:00元以下罚款【 《 一文物《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!未经公安消》。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!核不合格擅自施工】的; — ,。二依法应当进行消】防设计的文物—建筑工程竣工时【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!验收不?合格擅自使用的 】  【  第三十】四条违?反本规定第二十【二,条第一项、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!县级以上公安消防】部,。门,对相关责任单—位处以500—0元以上《3万元以《下罚款并对单位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:他,直接责任《人员处?以警告或者》200?元,以上:200?0元以下罚》款 》 有重大火【灾隐患经《。公安消防部门—通,。知,限期改正而逾—期不改正的依照【前款规定《予以处罚 —     第三十五!条违反本规》。定第二十《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!上公安消防部门责】令,。当场改正;当场【不予改正的责—。令停止举办可以【并处300》0元以上3万元【以下罚款并对单位】直接负责的》主,管人员和其》他直:接责任人员》处以警告或者2【。00元?以,上2000元—以下罚款 ! 《   》 第三十六》条违反?本规定第十五条、】。第十六条《、第十八条、—第二:十二条第二项、第二!十四:。条第二款《规定:。的由县?级以上公安消防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正的—责令停止使用可【以并处20》00元以上2万元以!下罚:款并对单位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处,以警告或《者200元以上20!00元以下罚款 】    】 ,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!规定第二十二条【第五项、第二十四条!第一款?规定的由县级—以上公安《消防部门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可以并处2000元!以上2?万元以下罚款并对】单位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!其他:直,。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!或者200》元以上2《00:0元以下《罚款 》    ! 第三十《八条违反本》规定第?。十九条?、第二十条、—第二十一条、—第二十二条》第四、七项、第【二十六条《、第二十八条规定】的由县?级以上?公安消防《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逾期不?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!、停止?使,用可以并处1—000?元以上l万元—以下罚款《并对:文物建?筑管理、使用单位】。、施工单《位直接?负责的主《管人员和其他—直接责任人员处【以警告?或者200元以上】2000元》以下罚款 【 :   《。 , 对火?灾隐患不及时消除】的,。。依照前款规定予以】处罚 【    —。 , 第三十九》条违反本规定第二】十二条?第三项、第六)项】、第二十四》条第三款、第二【。。十五条规定的由【县级以上公》安消防部门责—令,当,场改正?可以并处100【0,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!款并对文物》建筑管理、使用单】位,或,者施工单位》直接负?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责?任人员处以》警告或者5》00元以《上1:000元《。以下罚?款 《 ,    !第四十条违反本【规定第?八条规定的》由县:级以上公安消防部】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,逾期不改正的—对文物建筑》的管理、使》用单:位处以100—0元以上1万元以】下罚:款  !  第四十】一条:违反本规定第九【条、第十条规定的】。。由县级以上》公安消?防部门责令》。限期: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的对文物建筑】的管:理、使用《单位:的消防安全责—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!理人处?以200元以上20!00元以下罚款【 《 ?。   《。 第四十二条行政】机关的工作人员在】消防工作《中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】守、徇私舞弊—给,国家:和人民利益》造成损失尚不构成】犯罪的依法》给予行政处分—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:。。责任: 第六章 —附,则 :    《。  :第四十三条》本规定自20—07年3《月1:日,起施行 《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