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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!文,物建筑消防安全管】理规定
第一!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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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一条为《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!全管理工作保护文】物建筑?免遭火灾《危害根据中华人民】。共和国消《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!文物保护法山西省】消防管理条例以及有!。关法律、法》规结合本省实际制】定本规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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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条本规定《。所称文物建筑—是指市、县级以【。上文物保护单—位中的?古建筑;古墓葬、】石窟寺附属的—重要建筑或者构【。筑物;与重》大历史事《件、革命运动—或者著名人》物,有,关的以及具》有,重要纪念意义、【教育意?义或者史料》价值的近代现代【重要史?迹、代表性建筑【;保管、陈列—各类:。。文物的博物》馆、纪念馆等—重要建筑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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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本】省行政区《域内文物建筑的【消防安全管》理适用本规定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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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条文物》建筑消防安全管【理,实行预防为主、防消!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!机关与群《众相:结合的?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!任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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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【任何单位和个—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!建筑:消防:安全的义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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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六条?各级人民政府及其】。县,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有关部门对在【文物建筑消》防,安全工作中有突出】贡献或者成绩—显著的?单位:和个人应当给予表】彰,、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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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章 消防安全—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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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!责本行政区域—。内,的文物?建,。筑消:防安全工作》古建筑群《和风景?名胜区所在地的【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消!防专业规划并组【织,实施 【
—。 :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!防,部门按照属》地管辖?。。的原则履《行消防监督》职责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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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:府,文物、宗教》、旅游、建设—、气象、林业、【科技等部门在各自】的职责范围内依【法做好文《物建筑消防安—全工作?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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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—条文:物,。建,。筑管理、使用—单,位应当成立》消防:安全组织配备专职】。或者兼职消防管【理,人员落?实消防安全责任【制制定灭火》和应急疏《散预案?定期组织灭火演练】加强消防安》全培训、教》育维护消防设施【和器:材建立防火》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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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【物建:筑管理、使用单位】每年应当从》其收入中提》取一定比例》用于:。消防设?施、器材的购置【、更新?、维护以及》日常消防安全—。管理工作的支出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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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九条文物建】筑管理、使用—单位的法定》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!位的主要负责人【为该单?位消防安全责任【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!防安:全工作履《行下列职责 【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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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贯彻】执行消防《法,律、法?规、规?章保障?。单位消防安全符【合规:定掌握本单位的消】防安全情况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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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》将消防?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!各项工作统筹安【排批: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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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为本】单位的消防安全工】作提供必要》的经费和组织保障;!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!。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!。全制度?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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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根据】消防:法律:、法:规的规定《。建立专职《消防队或者义务【消防队; 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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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《组织防火检查督【促火: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!涉及消防安全的【重大问?题;: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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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组》织制定符合本单位】实际:的灭火和应急—疏散:预案并实施》演练: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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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十条文物建筑管理!。、使用单位》可以根据需》要确定?本单位的消防安全】管理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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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》防安全?管理人对本单位【的,消防安全责任—人,负责:组织实施和落实【下,列,消防安全管理—工,作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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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一拟《。订消防工作》计划:组织实施《日常:消防安全管》理,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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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组!织,拟订消防安》全制度并检查—督促落实情况;【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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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三拟订消防安全】工作的资《金,投,。入和组织保障方案;!。 ?
》。
? 四组织实—施防火检查》和火灾隐《患整改工《作;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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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组织实施】对本单位消防—设施、灭《。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!志的:维护保养确保其【完好:有效确保疏》散通道和安全—出口畅通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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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组织【管理专职消防队【或,者义务消防队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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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组织开!展,消防:知识、技能的宣传教!育和培训组》织,灭,火和应急疏散预【案的演练《和实施;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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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单位—。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!的其他消防安—全管理工作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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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安】全管理人应当定【期向消防安全责【任人报告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】报告涉?及消防安全的重大】问题未确《定消防安《全管理人的单位前】款规定的消》防安全?管理工作由单—位消防安《全责任人负责—实施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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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一条文物【建筑管理、》使用:单位的工《作人员?和宗教?教职人员以》及文物建《筑的使用《人应当参加消防【教育培训等各项消】防活动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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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文!物,建筑周?边,的村民委员会、社区!居民委员会》以及:其他单位应当制订防!火,。安全公约有针对【性地:开,展,群,众性的消防安全工】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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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章 火《灾预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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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《三条文?物建筑的《管理、使用单位应】当做好火《灾预防工作涉及文】。物建筑的重》大消防问题文物【建筑的?管理:、使用?单位应当《组,织有关专家》进行论证
】
!第十:四条文物建筑工程】的消防设《计应:当依法报公安—消,防部:门审核同《意后方?可施工工程竣—工后应当进行消防验!。。收,验收合格《后方可投入使—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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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条文物建筑周【围的建构筑》物应当设置符—合国家消防技术规】。。范要求的防》火间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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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地处林区的文】物建筑管理、使【用单位应当加强【森林防火工作—;地:。处郊野的文物—建,。筑管理、使用单位】。应当清除文物建【筑周:围3:0米范围《。内的:杂,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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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十七条高压【输变电线路不得【跨越文物保》护单: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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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八条在文物建【筑内应当《避免使用可燃饰【物对文物建筑—内,使用的?可燃构件和可燃【饰物应当在》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!提下进行阻燃—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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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九条文物建!筑管理、《使用单位应当根【据国家有关规定设】。置相应的《消防器?材和:设施古建筑内火【灾危险性大的部【位应当安装火灾自】动报警系统并定期检!测保:持完好消防设施【。的设置不应当造成对!文,物建筑?的损坏不应》当影响文物建筑的】原有环?境风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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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第二十条文物保护】单位应当设置—消防给水《系统水?量、水压《应当满足直接—灭火:的,需要消?火栓应当配备足够数!量的消防水带、【水枪:并方便?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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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置—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影!响古建筑原》有风貌的可以将【室内消防《给水系?统设:在室外并做好相【应的保护《措施;室内》不,设,置,消防:给水:系统的?应当加大《灭火器材的配置量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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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:十一条文《物建筑?管理:。、使用单位》应当依法安装避【。雷设施并《定,期,检测、维修保证完】好 ?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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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二条》经批准在省级—以上文物保护单【位的保护范围—和文物建筑内施工的!。文物建筑管理、【使用单?位与施工单》位,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!全,措施严格管》理制:度明: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!求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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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一不得损》坏,原消防设施》如确需?变更的须经公安消】防部门批《准;二因施工需【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!当符合?防火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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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施【工,中使用油漆、稀料等!危险化学品》的应当限额领料禁止!交叉作?业禁止在作》业场所装配、调剂】用料; 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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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四施工中使用电【气设备应当符合有】关技术规范和—操作规则电工—、焊工等《特种: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!岗,; 《
五!施工作业需要动【火的应当履行动【火审批手续并—。在指: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!;, 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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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六现场?废料及易燃可燃【材,料应当及时清理; ! :
】七施工现《场应当配置相—应的消防器材 【 ,
】。 经批准在其他【文物保护单》位,的保护范围和文物】建筑内?施工的应当符合【前款规?定的要求县级以【上公安消防部门【对其实施行政处罚】时可以?参照:本规定第三十四条、!第三十六条、第三】。十七条、第三—十八条、第三—十九条的《有,关规: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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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文物】建筑管理、》使用单位《应当严格管理一切火!。源、电源和各种【易燃易爆化学危【险,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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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四条》在文:物保护范围和建【设控制地带内以【及保管?、陈列各类文物的】博物馆?。、纪念馆等》重要建筑内》禁止生产《、储存和《经营易燃易爆化学】。危险品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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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建筑【。内禁止?。堆放柴草、木—料、杂?物等易燃《物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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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文物?保护范围内禁止燃】放烟花爆竹;禁【止吸烟?。
! 在文物建筑【的醒目位置应当【设置防火《标志说明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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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五条在?文物保护单》位内进行宗教活动】需要:点灯:、燃烛、焚香的应】。当在指定《地点进行并有—专人看管《落实防火措》施 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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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六条禁止在—文物:建筑:内用火、用电确需】安装、使用电气设】备、设置《生产用火的有关单位!。应当依法报》请上级文物行政【主管部门和》当地公安消》防部门批准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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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有关单位在安—装、设置电气设【备、生产用》火过程中应当遵守】消防安全规定并【采取相应的消防【安全:措施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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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七条在文物保护范】围内举办祭祀—、庙会、《游园:。。、展:览等大型活动具有火!灾,危险:性的:主办单位应当依【法将活动《方案、灭《火和应?急疏散预案》等相:关资料报《当地公安消防部【门审:核同:意后方可举办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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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八条在文】物保护单位的保【护,。。范围和文《物建筑内拍摄电【影,、电:视的应当依照国家】有关规定办》理相关?批准手续 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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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章 灭火救】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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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!。条文物建《筑管理?、,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义!务消防组织并定期组!织灭火?演练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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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条—距离当?地公安?消防队较远的列入】世界: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!文物保护单位的【古建筑群《。的管理单位》应当建立专职—消防队
】。
专职消!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!国家有关规定并【报省:级公安消防部门验】收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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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一条消】防器材、设施—不得用于与灭—火救援工作无—关的事项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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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】条任何人发现文【物建筑发生火灾时都!应当:立即报警;》发生火灾的单位应】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!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!予支援?
第五—章,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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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十三条违反—本规定?第十四条《规定有下《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县级?以,。上,。公安消防《部,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?不改:正的责令停》止施工、停止—使用:可以并处工》。程概算?1%5%的罚—款并对?单位直接负》责的主?管人:员,。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处以警告《或者200元—以上2000元【以下罚款 》
一文—物建筑工《程,的消防?设计:。未经:公安消防部门审【核或者经《审核不合格擅—自施工的; —
《。二依法应当进行消】防设计的文》物建筑工程竣工【时未经消《防验收或者经验【收不合格《擅自使用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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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!规定第二十二条第】。一项、?第三:十,。一条规定的由县【级以上公《安消防部门对—相关责任单》。位处以5000元】以,上,3万元以《下,罚款:并对单?位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处以警告—或,者20?0元以上《2000元》以下罚?款
》
有重大—火灾:隐患:经公安消防部门【通知:限期改?正,而逾期不改》正,的依照前款规定【予以处罚
! 第三十五—条违反?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!定的:由县级以上公安【消防部门《责令当场改正;【当场不予改正的【责令停止举》办可:以并:处3:00:0元以上3》万元以下罚》。款并对?单位直接负责的【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处以】警告或者200【元以上2000【元以下罚款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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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六条违反】本规定第十》。五条、第十六—条、第?十八条、《第二十?二条第二项、—第二十四条》。第二款规《定的由县《级以上公安消防部】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逾期不改正的责】令停止使用可以【并处:2000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!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!的,主管人员处以—警告或?者200元以上2】000元以下罚【款
《
】第三:十七条违反本规定】第二十二条第五项】、第二十四条第一】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!公安:消防部门责》令停止违法行为可】以,并处200》0元以上2万—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!直接负责的主管人】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处以警告或者】。200元以上200!0元以下罚款 】
?
】第,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!。第十九?条、第二十条—、第:二十一条、》第二十二条第四【、七:项、:第二:十六条、第二十八】条规定的由县级以】上公安消防》。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;逾期不改正—的责:令停止施《工,、停止?使用可以并处10】00元以上l—万,元以下罚款》并对文物《建,筑管理、使用单位、!施工:单位直接负责—的主管?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处以《警告或者2》00元以上20【00元?以下罚款 【
》
: 对火灾隐患不【及时消除的依照【前款规定予以处【罚
—
第!三十九?条违反本规定第二】。十二条?第三项、第六)项】、第二十四条第三款!、第二?十五条规定的由【县级以上《公,安消防部门》责令:当场改?正可以并处1000!元以上1万元以【下,罚,款并对文物》建筑管理、》使用单位或》者施工单位直接负】责的:主管人?员和其?他直接责任人员【处以警告或者5【0,0,。元以上1000【元以下罚《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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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— 第四十条违反【本规定第八条规【定的由?县级以上公安消【防,部门:责令:限期改正;》逾期不改正》的对文?。物建筑的管》理、使用单位处以1!000元以上1万】元以下罚款 【。
》 :
:。 , ,第四十一《条违反本规定第【九条、第十》条,规定的由县级以上】公,安消防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的对文【物建筑的管理、使用!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!人或者消防安全【管,。理人处以200【元以上?2000《元以:下罚:款 ?
【。 : 第:四十二条行政机【关的:工作人?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!职权:、玩:忽职:守、:徇私舞弊给》国家和人民利—益造:成损失尚不构—成犯: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构成《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第六章】 附则
》。 》第四:十三条本规定—自2007年3【月1日?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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