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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 兰州市城镇燃】气管理条例 【 兰州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】务委员会公告(第2!号) ?。 , :兰州市城《镇,燃气管理条例经兰州!市第十?四届人大常》委会第三十四—。次会议于《201?1年10月21日审!议通过已《由甘肃省第十一【届人大常委》会第二十六》次,会议于201—2年3月2》8日批?准现予公布》自,。201?2年5?月1日起施行— 兰州市第十五】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:会 201】2,年4月6日 第】一章 ?总则 第一条】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!管理保?障燃气供应》预防燃气安全事【故,维,护燃气用户和燃气】经营者的合法权【益根据?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!条例等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结合本市实【际制定本条例 【 ? : :第二条? 本:条例适用《。于本市行《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!规,。划、建设、应急保】障、:经营、使《用、设施保护—和燃气?燃,烧器:具的销售《、安装、维修—以及相关管理—活动 】 , 第三条 城镇燃气!管理工?作应当坚《持统筹规《划、保障安》全、确保供应、【规范服务、节能高】效,的原则 《 — 第四条 市、县】(区)人民》政府应当加强—。对城镇燃《气管理工作的领导】并将燃气《工作纳?入国民?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! : 《 第五条 市城乡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全市城镇燃【气,管理工作《 , —   ? ,市,燃气管理机》。构负:。责全市燃气日常管】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!关、七里《河、安宁、西固【四,区范围内的燃气管理!工作 —  : 永登县《、榆中县、皋兰县和!。红古区?城乡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!燃气管?理工:作并接受市燃气管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!监督 《  ?  市、县》(区)人民政府【其他有关《部门在?各自职责范围—内做好城《镇,燃气管理《工作 — 第六条 市!、县(区)》人民政府应当鼓【励和支持《。燃气行业《开展科学技术研究】推广应用先进—技术;引导燃气【用户:节约用气提高燃气】利用效率 【 《 第七条 城乡【建,设,行政主管《部门:、燃气?管理机构、燃气【经营者应当加强燃】气安全知识的—宣,传和普及增强社【会公众安全意—识提:高防:。范和应对《燃气事故《的能力 》    《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有权对损坏燃【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!止和举报《 第》八条: 燃:气行业协会》应当加强《行业自律管理—促,进燃气经营者提【高服务质量和—技术水平 — , 第二章 规划!建设:与,应急:保障: 第九条 燃【气发展规划应—当符合环境保护【、能:源利用规《。定以及消防、防【爆、抗震、防洪等】安,全要求由市、县【(区:)城乡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?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!人民政府批准—后实施并报上一级】人民政府燃气管【理部门备案 — , 第十条! 市、县(区)人】民政府?应当:根据本级燃》气发展规《划,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!。施建设?的投入并积极引【导社:会,资金:投资建设燃气设【。施 !第十一条 本—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!造时应当《按照城乡规》划和燃气《发展规?划配套建设燃—气设施或《者预留燃气设施建】。设用:地  —  列入《。燃气发展规》划的燃气设》施,建设:用地未经法定程序】任何单?位和个人不》得占用或者改变【。其用途  】  管道燃气设【施配套建设应当【与新建、改建、扩】。建项目主体工程同时!设,计、同时《施工、同时》验收 ! 第十二条 建【设,单位新建、改建【、,扩建燃气设施—建设工程应》当按照建设》工程基本程序—进行建设 【    城乡规【划部门?在进行燃气建设工】程选址?和规划方案审—查时:应当:征求城乡建设—。。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! — 第十?三条 从事燃气工程!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活动的单—位应当具有相应【的资质并在其—资质等级《范围内依法从—事作业活《动 【 第十四》条 燃气设施—建设工程竣工后【建设单位应当组【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!验收合格之日起1】5日内将《竣工验收《情况报市燃气—管理:机构或者县(区【)城乡建设行政【。主管部门备案—同时向城建档案管理!机构移交《工,程建设档案》 【 第十?。五条 市《、县(区)人—民政:府应当?建立:健全燃气应急储【备制度组《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!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!。气应急保障能力 !   ?。燃气供应严重短缺】、,供应中断等》突发事件发生后市】、县(?区)人民《政府:应当及时采取—动用储?备、紧急调度—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!者以及其他有—关单位和个人应当】予以配?合承担相关应—急任:务 第《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!用 第十六条 】燃,气经营实行许可【证,。制度从事燃》气经营?活动的企业应—。当具备下列条件 !   (》一)符合燃气发【展,规划; 【  (二《。)燃气气源、气质】和压力符合国家【标准;  】 (三?),经营场?所,、燃气?。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监!督的:有关规定并经公【安消防?机构验收《合格;  】 (四)燃气—设施、计《量,装,置,、供:气器具符合质—量,。技术监督《部门的规定和要【求并执?行国:家,有关规定和》标准; 《 : ,  (五)从事管】理、技术和》操作的工作人员其】配置与经《营,规模相适应符合专】业培训、考》。核要求?。。; :   (—六):制定应急救援—预,案具有与经营规模相!适应:。的燃气事故处—理能:力;  【 ,(七)法律、—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条件 】   《。 符合前款规定条】件的:向市燃气管》理机构提《出申请市燃气管理机!构应当自收》到燃气经营》许可申请之日起20!。日,内根据?燃气:发展规划对》申,请资料和证明文件进!行审查并核》发,燃气经营许可证;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】当向申请《人书面说明不予【许,可的:理由 ?  《  申请人凭—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!工,商登记?后方:可从事经营活—动 ? ? 第十》七,条, 燃气经营》者应当按照》燃气经?营,许可证批准的经【营范围从事经—。营活动禁止个人【从事管道燃气经营】活动 【。 , 第十八条 管】道燃气经营》者应当与燃》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!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!规的规定和供用气合!同的约?定对单位燃气用【。户,。的燃:气设施承担相—应的管理《责任 》 第十【九条 燃《。气经营者需要停业】。。、歇业的应当对燃】气用户的正常供气作!出妥善安排》并提前9《0日向所在地燃【气管理部门报—。。告经批准《方可停业《、歇业 — 第—二十条 燃气经营】者应当?向燃气用户持续【、稳定、安全供【应符合国家质量【标准的?燃气指导《燃,气用户安《。全用气?、节约用气》。 《   ?管,道燃:气经:营者应当按照优先】保证民用的原则进】行调峰作业 !。 第二十一条! 管道燃气》经营者因施工、检修!等原因需《要临:时调:整供:气量或者暂停—供气的应当》提前48小时将【作业时间《和影响区域》告知燃气用户或者】。物业服务单位并【。按照有关规定及【时恢复正常供—气;因突《发事件影响供气的】应当采取紧》急措施并及时通【知燃气用户 —。 《 : 第二?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!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定:期进行入户》安全检查实施安【全检查前应当事【先书面告知燃气【用户安?全检:查的日期并在约【定的:时,间,上门检查其工作人】员应当佩戴标识【、出示证件》   —。 燃气用《户应当对燃气—经营:者入户?检查:予以配合《无,正当理由《。不得拒检 》 : 第二十三!条 市燃气管理机构!。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!理制度依据有关法规!、标准?和规范对燃气经营者!进行监?督检:查;向社会公—布举报和投诉电话】、,信箱和电子邮件【地址并受理》有关燃?气安全、燃》气质量及服》务质:。量的举报和投诉 】 :。    燃气经营者!应当公示业务流程、!服务承诺、收—。费标准和服》务热线等信》息并按照国家燃【气服务标《准提供?服务 — : , 第:二十四条 燃气【经,营者:应当:接受燃气用》户申请查询燃气收】费,、服务?等事项并《自收到查询》申请之日起》5个工作《日内予以答复 【    燃气】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!、服务等事》项,。向县级以上地—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!主管部门、燃气管理!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!门,进行:投诉有关部门应当】自收到投诉之日起】15个?工作日内予以—处理  【  燃?气用:户应当按照供用气】合同约定按时—、足额?缴纳燃气费》不得拖?欠或者?。拒交 《。。 —第二十五条》 燃气?燃,烧器具的销》售企业应当在销售】地设立或者委—托设立维修点向【用户提供维修服务】 ,   》 燃气燃烧》器,具安:装维修企业应当依】。法取得市燃气管理机!构颁发的《资质证书办理—工商登记《后方可从事》安装维修业》。务 ? —第二十六条 本市】范围内从《事燃:气燃烧器具销—售的:企,业在办理工》商营业登记后—应当向市燃气管理】机构或?者县(区《)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:进行备案  !  市燃气管—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!会公布备案的燃气器!具,目录 —   ?燃气经营者》。不得强制燃气用【户购买?指定的燃《气器具 》 第【二十七条 管—道燃气销售》。价格应当《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实!行政府定价》价格行政主管部【门确定?和调整管《。道燃气销售价—。。格时应当依法听证征!求管:道燃气用户、管道燃!气经营?者,和有关方面的意【见并:向社会公示经营【成本 瓶装燃【气价格按照国—家相关规定执—行 第四!章 安全管理— :第二:十八条 《市、县(区》)人民?政府应当制定燃【气安全事故》预防应急预案明【确应急机构的组成、!职责、?应急行?动方案等内容并负责!预案的组织实施工】作 — 第《二十九条 燃—气经:营者应当制定燃气】抢险抢?。修应急救援预—案设置?抢险抢?。修电话并《向,社会公布抢险—抢修电?。话应当实行24小】时值班   ! 发生?燃气事故燃》气经营?者应:当及时组《织抢修并立即向有关!部门报告燃气事故】造成人员伤亡、【财产损失的由安全】生产监督、》城乡: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!和燃气管理机构调查!处理 — ? 第三?十,条 燃气经营者【。应当建立《健全安全管理制【度和技?术操作规程加强对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!和设备检修做好安全!工作和事故的预防、!处理 ? , : , , 燃气用户违—章,使用燃?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!又拒不?整改的燃气》经营者可《以暂停供气直至具备!安全供气条件后【恢复供?。气 》 《第三十一《条 瓶装《燃气经营《企业、瓶《。装燃气供应站点应】当遵守下列》规定 —。  (?一,。)不得用非法制【造、报?废、:改装的气瓶》和超期限未》检验或者检验不【合格的气瓶》充装燃气; —  《 (二)不》得用贮罐、槽车直】接向气瓶充》装燃气或者用—气瓶相互倒灌燃气;!   (三】)存放气瓶的场【所与公共建筑和【居民住?。宅建筑的距离必【须符合安全要求【和有关?规定; 》   (》四)充装燃》气不得超过国家规】定,的允许?误差;(五)—先抽出残《液后再充装燃—气;  【 (:六)按照国家规定对!燃气设施定期—进,行,检测、检《修,、更新保障设—施安全运行》;   (】。七)对充装后的燃】气气瓶进行》角阀塑封并标明充】装单位和投诉电话】。。;   (】八)公示服务标准】和收费标准;(【九):法律、法《规的:其他规?定 【 第三十二条【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!遵守安全用气—规定禁止任何—单,。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!   (一)!。擅自改?装、迁移、包容【或者拆?除燃气设施、—燃气安全标》识; ? ,   《(,二)擅自开启或者关!闭燃气?管道公用阀门—;   (三)!擅自改变燃气—。。用途;?   (【四)在燃气输—配管道上擅自安装燃!气器具;《   (【五)在设有燃—气管:道设施的《房间内?存放、使《用炉火或者》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!; 《   (六)将【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!架或者电器》设备的接地》导,体; —  (七《)盗:用燃气;《   —(八)在进行燃气】器具的?安装和?。维,修中改动燃气计量】表(含?燃气计量表)—之前的管道》设施; 【  :(九)?其他危害燃气使用安!全的行为 》 》。。 , ,第三十三条 瓶装燃!气用户应当》遵守安全《规定禁止下列行【为, :   (一—)加热和《。摔、砸、倒卧钢瓶;! ?   (二)自行倒!灌钢瓶内瓶》装,燃气;?   —(三)自《行倾倒?、排:放钢:瓶内残液;》。   (四)擅自!拆修或?者改换瓶阀、—检验标记《及瓶体漆色;(【五)危害燃气使用安!全的其他行为 第!。。五章 设施管—理 :。 第三十四》。条 燃?气设施的管》理,、碰接、改造、【更新和维《修等由?燃气:经营者负责组—织实:施有关单位和个【人应当予以配合【 , — 第三十五条 在】。燃气设施安全保【护区域内禁止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!活动 》   (一)建设】占压地下燃气—管,。线的建筑物、构【筑物或者其》他设施; —   《。(二)堆放物品或者!排放腐蚀性液体【和气体; 【   (《三)动用明火—、开:挖沟渠?、挖砂取土或者种】植,深根植物《;   (】四,)打桩或者顶进作】业;: ,   (五)爆破作!业;  【 (六)总》重18?吨,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!施工:机械行驶通过敷设】有燃:气管道的《城市非机动车—道; ? :   (七》)其他?危害:燃气设施安全的【行为 燃气经!营者:应当对燃气设施【安全保护《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设!置保:护装置和《安全警?示标志 《 , —第三十?。六条 燃《。气经营?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!。。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!县级以?上地方?。人民政府燃气管【理部门批准 】    《。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!护区域内确需进行】施,工或者?有关作业的建设【单位:应,当在:开工前与管》道燃气经营》者共同制定燃—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!订安全施《。工协议按照相关规定!采取安全保护—措施 【 第三十—七条 燃《气经:。营者使用的燃—。气贮:运容器、《气瓶、?调压:设备应?当符合有关标—准并:按规定进行检修或更!新    —燃气运输《应当:执行国家关》于危险品《运输的?有关规定 第六】章 法律责任 】第,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!例,第十六条《规定未取得燃气【经营:许,可证从事燃》气经营活动的由燃】气管理部《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:为,处5万元《以上:50万元以下罚款;!有违法?所得的没收违法所】得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责任 】 《 第三十九条 违!反本条例第十七【条规定燃气》经营者?不按照燃气》。经营许可证》的规:定从事燃气》经营活动《的由: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处3万元以】上20?万元以?下罚款;有违法所】得,的没:。收违法?所得;情节严重【的吊销燃《气经营许可证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 ! 第四十条 违反】本,条例:第十九?条,、第二十条、—第二十一《。条、第?二十:二,条第一款规》定,的,由,燃气管理部》门责令?限期:改正处1万元以上1!0万元?以下罚?款;: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!。法所:得;情节严》重的吊销燃气经营】许可证;《造成损失的依—法承担赔偿》责任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? — 第四十一条 违】反本: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!未设立售《后服务站点或无【资质从事燃气燃烧】器具安装维修业务】的由燃气《管,理,部门责?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!改,正的对单位可以处】10万元以下罚【款对个人《可,以处1000元以下!罚款;造成》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》;,构成: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, 》 第四十—二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二十六条—规定燃?气经营者强制燃气用!户购买指定燃气器】具的由燃《气管理?部门责?令限期改《正处1万元以上1】0万:元以下罚款》;有违法《所得的没收违法所】得;情节严重的吊销!燃气经营许可证;】造成损失的依法【承担赔?偿责任;《。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:究刑事?责任 】 , 第四十三条—。 违反本条例第【三十一条第(四)、!(五)、(七—)项规定的》由燃气管理部—门责令?限期:改正可以处50【0元以上《2000元以下【罚款 ? ,    违—反本条例《第三十一《条第(一)、(二)!、(:三)、(六)项【。规,定的由燃气管理【部,门责令限《期改正;逾》期不改正的》责令停业整顿—并可以处《2000元以上1万!元以下罚《款 ? 《 第四十四条 】违,反本条?例第三十二》条第(?一)项规定擅自改】装、:迁移、包容》或,者拆:除,燃气设施、》。燃气安?全,标识的由燃气管理】部门责令限》期,改正:恢,复,。原状可以处》500?0元以下罚》款 《 , 第四十五条!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!二条第(二)、(三!)、:(四:),、(六?)、(八)》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!部门: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,改,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!0,万元以下罚款对个】人可以处1000元!以下罚款;造—成损失的依法—承担赔偿《责,任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】 第四十【六条: ,违反:本条例第三十二【条第(五)项—。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!门责令其立即停止】违法行为 — ? 第四》十七: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三条规定的由燃】气管理?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予以警告对瓶装】燃,气非经营性》个人用户并处—。5,0,。元以:上200元》以下罚款对经—营性用户并处500!。元以上5000元以!下罚款 》 ,。 》。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!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】(二)?、,(三)、(四)、(!五)项?规定的由《燃气管理部门—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限期恢—。复原状或者采取【其他:补救措施对单位【处5万?元以:上1:0,万元以下罚款对【。。个人:处5000》。元以上?5万元以下罚款;造!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;构成【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《 , 《 第四十九条】 违反本《条例第三十五—条第(六)项规定的!由燃气管理部门责】令改正并《处200元以—上1000元以【下罚款 — 《 第五十《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三十五》条规定燃气经营者】未对燃气设施安【全保:护区域内的燃—气设施?设置保护装置和安】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!管理部门责令限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!10万元以下罚款】 【 第五?十一: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改!动市政燃气》设施的由燃气管【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恢,复原状或《者采取其他补—救措施对燃气经营者!处5万元以上1【。0万元?以下罚款《;造成损失的依法】承担赔偿《。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五】十二条 违》反本条例《第三:十六条第二》。款规定?建设单位在》开工:前未与管道燃—气经营者共同制定】燃气设施保护—方案并签订安全施工!协议未按照相—关规定采取》安全保护措》施的由燃气管理【部,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!限期恢复原》状或者?采,取其他补救措施对】单位处5万元以上1!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!接责:任人:处5000元以上5!。万元以下《罚款;造成损失【的依法承担》赔偿:责任;构成犯罪的依!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— ? 第五十三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!有下列情况之—一的对直接》负责的主管》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!。依,法,给予行政处分—;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: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的行为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》。究刑事责《任   【(一)不依法—作出行政许》可决定?或者办?理批准文件的; 】  《 (二)《发现违法行为或者】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!报不予?查处的?;   (三!)未:依照本条例规定履】行,。职责:的;:。   (四)【有其他玩忽职守、滥!用职权、徇私舞弊行!为的 】第七章 附则 【。 第五十四》。条 本条例中下【列用语的含义—   (一】)燃气是指作为燃料!使用:并符合一《定要求的气体—燃料包括天然气(含!煤层气)、液化石】油气和?人工煤气等 —   (二)】。管,道燃气?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!向用户提供的燃【气瓶装燃气是指【液,化石油气《。。、液化天然气、【压缩天然气 — :。   (三)燃【气设施是指人工【煤气生产厂、燃【气储配站、门—站、气化站》、混:气站:、加气?站、灌装站、—供,应,站、调?压,站、市政燃》气管网等的》总称包括市政燃气】设施、?建筑区划内业—主专有部分》以外的?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!气设施等 —   (》四)燃气燃烧器具是!指,。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!器,。具包括居民家庭【和商业用户所使用】的燃:气灶、热水器—、,沸水器、采暖—器、空调器等器具】 : , 第五十】五条 本《条例自20》12年5月1日【起施行 《 ,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