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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兰州市《城镇:燃,。气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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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兰州市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》员会公告(第2【。号):
兰州市城镇!燃气管理条例经兰】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!。委会第三十四次【会议于2011年1!0月2?1日审议通过—已由甘肃省第—十一届?人大常?委会: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!012年3月2【8日批准现予公布】。自20?12年5月1日【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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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第》十五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
】2,0,12年4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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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 总则
第!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!燃气管理《保障燃气供》应预防?燃气:安全事?故,维,护燃:气用户和燃气经营】者的:合法权益根据国【务院城镇《燃气管理条例等【法律:、,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!际制:定本条?例
!第二条? 本条?例适用于本市行政】区域:内城镇燃气的规划、!建设、应急保障【、经营、《使,用,、设施保护和燃气】燃烧器具的销—。售,、安装、维修以【及相关管理活—动
!第三条 城镇燃【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!统筹规划、保—障安全?、确保供应、—规范服务、节能高】。效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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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。第四条 市、—县(区?)人民政府应—当加:强对城镇燃气管理】工作的领《导并:将燃气工作纳—入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规划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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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市城乡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!。市城镇?燃气:管理: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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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市燃气?管理机?构负责全市燃气日常!管理工作并》直接负责城关、七里!河、:安宁、西《固四:区范围内的燃气管】。理工作
【 永登县—、榆中县、皋兰县】和红古区城乡建设】行政主管《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的燃气【管理工作并》接受市燃气管理机】构,。的业务?指导和监《督
— , 市、县(》区)人民政府其【他有关部门在各自】职责范围内做好【城镇燃气管理工【作
!第六条 市、—县(区?)人民政府》。应当鼓?励和:支持燃?气行业开展》。科学:技术研?究推广应用先进【技术:;引导燃气用—户节约用气提高燃】。气,利用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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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 城乡》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、燃气管理【机构、燃气经—。。营者应当加强燃气】安全知?识的宣?传和普及《增强社会公》众安全意识》提高防范和》应,对,。燃气事?故的:能力
】。 任何单《位和个?。人有权对损坏燃气】设施的行为进行制】止和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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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》燃气:。行业协?会应当加《强行业自律管—理,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!服务:质量:和技术水平
! 第二章 规【划建设与应》急保障
第九条 !燃气发展《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!护、能源利用规定以!。及消防、《防爆、抗震、—防洪等安全要求由】市、县(区)—。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会同有关部门编】制报:本级人民政》府批准?后,实施并报上》一级人民政府燃气】管理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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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条 市》、县:(区)人民政府应当!。根据本级燃气发展规!划的要求《加大对燃气》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!极引导社会资金投】。资建设燃气设—施
【 第十一条 本】市新区建设和—旧区改造《时应当按《。照城乡规《划和:燃气发展规划配套】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!留燃:气设施建《设用地
! 列入燃气发—展规划?的燃气设施建—设用地未经法—。定程序任何单位【和,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!变其:用途
《 管道燃】气设施配套建—设应当与新建、改建!。、扩建项目》主体:工程:同时设计、同—时施:工、同时《验收
】。 第十《二条 建设单位新建!、改建、扩建燃气】设施建设工程—应当按照建》设工程基《本程序进《行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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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乡?规划部门在进行【。燃气建?设工程选址》和规划方案审查【时应当征求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意】见,
第!十三条 从事—燃气工程勘》察、设?计、施工、监理【活动的单位应当【具有相应《。的资质并在其资质】。等级范围内》依法:从事作业活动
!。。
》第十四条 燃气设】施建设工程竣工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】织竣工验《收,并自竣工验收—合格之日《起15日内将竣【工验收情况报市燃气!管理机构《或者县(区)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同时向城建—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!程建设档《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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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五,条 市、《县(:区)人民政》府,应,。当,建立健全燃》气应急储备》制度组织《编制燃气应急预案】采取综?合措施提《高燃气应急保障【。能力
燃】气供应严重短缺【。。、供应?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!后市:、,县(区)人民政【府应当及《时采:取动用储备、紧急】调度等应急措—施燃气经《营者以及其他有关】单位和个人》应,当予以?配合承担相关应急】任务
第》三章 经营服务与】使用
第十六条 !燃气经营实行许【可证制度从》事燃气经营活动【的企:业应当具备下—列,条件
(!一)符合燃气发展】规划;
》。 , (二)燃气】气源、气质和压【力符:合国家标《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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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(三:。)经营场所、燃【气设施符合安—全生产监督的有关】规,定并经公安》。消防机构验收合【格;
(!四)燃气设施、【计量装置、供气器具!符合质量技》术,监,督部门的规定和要】求并执行国家有关规!定和标准《;
? , ?(,五,)从事管理、技术和!操作的工作人员其】配,置与经营规模—相适应符合专业【培训、考核要—求;
》。 (六)制定】应急救援预案具有】与经营规模相—适应的?燃气事故处理能力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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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【)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的其他—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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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符》合前款规定》条件的向市燃气管理!机构提出申请市【燃气管理机构应当】自收到?。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之!日起2?0日内根据燃气发】。展规划对申请资料】和证明文件进行审】查并核发燃气经营】许可证;对不符【合条件的应》当向申请人书面说】明不予?许,可的理由
】 申请人凭燃】。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工!商登记后方可从事】经营活?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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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】燃气经营者应当【按照燃气经营许【可证批准《的经营范围从事【经营活动禁止个人】从,事管道燃气经营【活动:
— 第十八条—。 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应当:。与燃气用户签订供】用气合同并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】的规:定和供用气合同的约!定对:单位: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!。承担相应的管理责】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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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《九条 燃气》经,营者需要《停,业、歇业的》应当对?燃,气用户的正常供气】作,出妥:善安排并提前9【0,日向所在地》。燃气管理部门报告】经批准方可停业、】歇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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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条 燃气经营者应】当向燃气用户持续、!稳定、安全》供,应符合国家》质量标?准的燃?气指导燃气》用户安全用气、【节约用气
【 管》道燃气经营》者应当按照》优先保证民用的原则!进行调峰作》业
【。 第二十》一条 管道燃—气经营者因施—工、检修等原因【需要临时调整—供气量或者暂—停供气的应当—提前48小时—。将作:业,时间和影响区域【告知燃气用户或者物!业服:。务单位并按照—有关规?定及时?恢复:正常供气;因突发事!件影响供《气的应当采》。取紧急措施并及【时通知燃气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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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二《条 :燃气经营者》应当按照有关—规定定期进行入户】安全检查实》施安全检查前应【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!用户:安全: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!的,时,间上门?检查其工作人员应】当佩戴标《识、出示证》。件,
【燃气用户应当对【燃气经营者》入户检查予》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!得拒: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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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三条 】市燃气管理机—。构应当建立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】依据有关法规、【。标准:和规范对《。燃气经?营者进行《监督检查;向—。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!电话、信箱和电子邮!件地址并受理有关】燃气安全、燃—气,质量:及服务质量的举报和!投,。诉
燃!。气经营者应当—公示:业务流程、服务承】诺、收费标准和服】务热线等信息并【按照国家燃气—服务标准《提供服?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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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四条 ?燃气:经营者应当接—受,燃气用?。。户申请查《询燃气?收费:、服务等事项—并自收到查》询申请之日起5【个工作日内予以答】复
— 燃气用户—有权:。就燃:气收:费、服务等事项【向县级以上》。地方人民政》府价:格行政主管》部门:、燃气?管理机构以及—其他有关《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!。门应:。当自收到投诉—之日起15个工【作,日内予以处》理
【 燃:气用户应当按照供】用气合同约定—按时、足额缴—纳燃气费不得拖【欠或者?。拒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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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五条:。 燃气燃《烧器具?。。的,销售企业应当在【销,售,地设立或者委托设立!维修点向用户提供】维修服务
【 燃气—燃烧器具安装维【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!市燃:气管理机构颁—发的:资质证书办理—工,商登记后方可从事安!装维修业务》
【 第:。二十六条《。 本市范围内从事燃!气燃烧?器,具,销,售的企?业,在办理工商营—。业登记后应》当向市燃气管理机构!或者:县(区)城乡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进行备】案
》 市燃气管理机!构应当定期》向社会公布备案的燃!气器具目录》
: 燃气经】营者不得强制燃【气用户购《买指定的燃气器【具
【 第二十七条【 管道燃气销售【价格应?当遵守国家》价格规定实行—。。政府定价价格—行,政主管部门确定和】调整管道燃气销【。售价格时应当依【法听证征求管道【燃气用户《、管道燃气》经,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!见并向社会公示【经营成本
—。瓶装燃气价格按【照国家?相关规?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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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四章 《安全:管,理,
第二十八条 市!、县(区《)人民政《府应当?制定燃气安》全事故预防应急【。预案明?确应急机构》的组成、职责、应】急行动方案等—内容并负责预案【。的组织实施工作【
第!二十九条 燃气经】营者:。应当制定燃气—抢险抢修应急救【援预案设置抢险抢】修电话并向社会【。公布抢险抢修电【话应当实行24小时!值班
《 发生燃气!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!及时组织《抢修并立即向有【关部门报告》燃气事故《造成人员伤亡、财产!损失的由安全—生产监督、城乡建】设等行政管》理部门?和燃气?管理机构调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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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三十条 》燃气:经营者应当建立【健全安?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!作规:程加强对燃》气设施的安》全检查?和,设备检修《做好安全工》作和事故《的预防?、,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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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燃气用?。户违章使用燃气设】施,造成安全隐患又拒】不整改的燃气经【营者可?以暂:停供气直至具备安】全供气条《件后恢复供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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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》一条 瓶装燃气经】营,企业、瓶装燃气供】应站点应当遵—守下:列规定
》 ? (一?。)不:得用非法《制造、?报,废、改装的气—瓶,和超期限未检验或】者检验不《合格:的气瓶充装燃气【;,
—(二)不得用贮罐、!槽车直接向气瓶充】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!互倒灌燃气;
! (三)—存放气瓶《的场所与《公,。共建筑和居民住宅】建筑的距离必—须,符合安全要求和有】关规:定;:
—(四)充装燃气不】得,超过国家规定—。的允许?误差;?(五)先抽出残液】后再充?装燃气;
【 (六)按【照,国,家规定?对燃气设《施,定,期进:行检测、检修、更】新保障设施安全运】行;:
(七)!对充装后的燃—气气瓶进行》。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!单位:和投诉电话;
! ?(八)公示服务【标准:和收费?标准;?(九)法律、法规的!其,他规定
》。 , ,
? 第三十二条—。 管道燃气》用户: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!定禁:止任何?单位和个人有下【列行为
— (一)—擅自改装、》迁移、包容或者拆】除燃气设施、燃气安!全标识?;
(二!)擅自开启或者【关闭:燃气管道公》用阀门;
》。。
《(三)擅《自改变燃气用—途;
》 ?(四)在燃气输【配管:道,上擅自安装燃气器】。。具,;
》 :(,五)在?设有燃气《管道设施的房—间内存放、使用【炉火或者存放—易燃、易《爆物:品;
【 (:六)将?燃气管道《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!器设备的接地导体;!
《 (?七)盗用燃》气;
》。 : ,(八)在进行—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!修中改动燃气计【量表(含燃气—计量表)之》前,的管道设施》;
【(九)其他》危害燃气《使用安全的行为【
? ,
第三十三】条 瓶装《燃气用户应当遵守】安全规定禁止下列行!为
【(一)加《热和摔、砸、—倒卧:钢瓶;
— (《二,)自行倒灌钢瓶内】瓶装燃气;
【 : (三)自行【倾倒、排放》钢瓶内残液》;
《。 (四?。)擅自拆修》或者改换《瓶阀、检验标—。记及:瓶体漆色;》(五)危害燃气使】用安全的《其他:行为
第五章【 设施管理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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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燃】气,。设施的管《理、碰接、改—造、更新和维修等】由燃气经营》者负责组织》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!。应当予以《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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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五条 在燃气【设施安全保护区域】内禁止任何单位和】个,人从事下列活动
! (一)建设!占压地下燃气—管线的建筑物、构筑!。物或:。者,其他设施;
! (二《)堆放物品或者排放!腐蚀性液体和气【体;
【 (三)《动用明火、开—挖沟渠、挖》砂取土或者种植【深根植物;
! , (四)打桩或【。者顶进作业;
! (五)爆破—作业;
》 (六)总】重,18吨以上》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!机,械行驶?通过敷设有》燃气管道的城—。市非机?动车:道;
【 (七)其他危害燃!气,设施安全的行为
】
燃气经营者】应当对燃气设施安全!保护区?域内的燃气设—施设置?保护装置和安—全警示标志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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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十六条 燃气经【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!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!报县级以上地方人】民政府燃气管—。理,。部门批?准,
,
在燃】气管道的安全保【。护区域内确需进行施!工或者有关作—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!开工:前与管道燃气经【营者共同《制,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!并签订安全施—工协议按照》相,关规定?采取安全保护措【施
【 :第三:十七条 燃气经营】者使用的燃气贮运容!器、气瓶、调压设备!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!按,规定:进行检?修或更新
【。 燃气运输应当执!行,国家:关于危险《品运输的有关规【。定
第六章 法律!。责任
第三十八】条 违?。反本条例《第十六?条,规定未取得燃气经】营许可?证从事燃气经营活】动的:由燃气?管理部门责令—停止违?法行为?处5万?元以上50万元【。以下:罚,款;有违法所得的没!收违法所得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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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三十:九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: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!者不按照燃》气经营许可证的规】定从事燃气》经营:活动:的由燃气管理部门】责令限?期改:正处3万元以上2】0万元以下》罚款;有违法所得】的,没收违法所》得;: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!经营许可证;构成犯!。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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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十条 《违反本?条例第十九》条、第二十条、第】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!条第:一款规定的由燃气管!理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处1万元】以上:1,0万元?以下罚款;》有违法所《得的没?收违法所《得;情节严重的吊】销燃气经《营,许可证;《。造成损失的》依法:承担赔偿责任;【构成: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:任
【 第四十一条 】违反:本,条例第二十五—。条规定未《设立售后《服,务站点?或无资质从事—燃气: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!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!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不改《正的对单位可—以处10《万元以下《罚款对个人》可,以处1000元以】下罚款;造》成,损失的依法承—担赔偿责任》;,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究刑事责任
!。
第四【十二条 违》。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!规,定燃气经营者强【制燃气用户》。购买指定《燃气:器,具的由燃气管理部门!责令:。限期:改,正,处1万元以》上1:0,万元以下罚款—;有违?法所得的没收违法】所得;?情,节严重的吊销燃气】经营:许,可证;造成》损,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》。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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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三条 违反本条【。例第三十一条第(】四)、(五》)、(七)项规定的!由,燃气管?理部:门责令限期改—正可以处《500元以上20】00元以《下罚款?
— 违反本条》例第三十一条第(】一)、(《二)、(《三)、(六)项【规定的由燃气管【理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?期不改正《的责令?停业整顿并》可以处?200?0元以上《1万元?以,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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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条! ,违反本条例第三【十二:条第:。(一)项《规定擅自改装—、迁移、包容或者拆!除燃气设施、燃气安!全标:识的由燃气管理部】门责:。令限期改正恢复【原状:可,以处5000元【以下罚款
—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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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,十五条 《违反本条例》第三十二条》。第(二)、》(三)、(四)、】(六)、(八)项规!定的由燃气管理部】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对单位可以—处10万元》以下:罚款对个人可以处】100?0元以下罚》款;造?。成,损失的依法承担赔】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!依,法追究刑事责—任,
《
第四—。十六条? 违反本条例—第三十二《条第(五《)项规定的由燃气管!理部门责令》。其立:即停止违法行—为
【。 第四十七条 】违反本条例第三【。。十三条规定的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予》以警告对瓶》装燃气非《经营性个《人用户并处50元】以,上20?。。0元以下罚》款,对经营?性用户并处500元!以上5?000元以》下罚款
! 第四十八条【 违反本条例—第三:。十五条第《(二)、(三)【。、(:四)、(五》)项规定的由—燃气管理部门责令】停止:违,法行为?限期恢复原状或者】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】对单位处《5万元以上1—0万元以下》罚款对个人处500!0,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罚款《;造成损《失,的依法?承担赔偿责任;构】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】
第四十九条 !违反本条例第三【十五条?第(六)项》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!门责令改正并处20!0元以上《1000元以下罚】款
》
第》五十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三十《五条:规定燃气经营者未】对,燃气设?。施安全保护区域内】的燃气设施设—置保护装置和安【全警: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!部门:责令限期改正处【1万元以上》10万元以下罚【款,
,
第】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!。例第三十六条规定】。擅自改?动市政燃气设—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!责令限期《改正恢复原状或【者采:取其他?补救措施《。对燃气经营者处5】万,元以上10万元【以下罚款《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!担赔偿责任;构成】犯罪:。。的依法追《究,刑,事责任
—。
《 第五十二》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六:条第二款规定建设】单位:在开工前未与管道燃!气经营者共同—制定燃气《设施保护方案并签订!安全施工《协议未按照相关规定!采,取安: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!管理部?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?限期恢?复,。原,。。状或者采取其他补】救措:施对单位处5万元】以上10万元以【下罚款对直接责任】人处500》0元以上5万—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!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;构成—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【。第五十三条》 ,。违,反本条例规定有【下列情况之一的【。。对直接负责的—。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任人员依法给】予行政处分;直接】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!犯罪:的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
】 (?一)不依法》作出行政《许,可决定或者办理批】准文件的;
】 ?(二)发《现违:法行为或者》接到对违法行为【。的举报不予》查处的;
》
(三【)未:。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!职责的;《
: (四)有其他玩!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》行为的
】 第七章 附—则,
第五十四条【 本条例中下列【用,语的:含义
— :(一:)燃气是指作为燃料!使用并符合一—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!括天然气(含—煤层气)、液化石油!气和人?工煤气等
】 (二《)管道燃气是—指以管道输送方【式,向用:。户,提供的?燃,气瓶装燃气是—指液化?。石油气、液化天然】气、压?缩天然气
】 (三)》。燃气设施是指—人工煤气生》产厂、燃气储配【站,、门站、气》化站、?混气站、加气站、灌!装站、供应站、调】压站、市政》燃气管网等的总【称包括市政燃—气设施、建筑区划内!业主专有部分以外】的燃气设施》以,及户内燃气》设施等
》 (四)【燃气燃?。烧器具是《指以燃气为》燃料的燃烧》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!商业用?户所使用的燃—气灶、热《水器、沸水器、采】暖器、空调器—等器具
《
第五!。。十五条 本条例自2!。012?年5月1日起—施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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