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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兰州市城镇】。燃气:管,理,条例 《 ?兰州:市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公告(】第2号) 】兰,州市城镇燃气管【。理条:例经兰?州市:第十四届人大—常委会第三十四【次,。会议于2011年】10月21日审议】通,过,已由甘肃省》第十一届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】六,次会议?于2:012年3月28日!批准现予公布—自2012》。年5月1日起施行】 兰州市第十【五,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 】 2012年【。4月6日 —。第一章 《总,则 ?。 第一条《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!管理:保障燃气供》应预:防燃气?安全事故《。维,。。护燃气用户和—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!益根据国务》。院城镇?燃气管理条例—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结!合本市实《际,制定本条例 ! 《第二条 本》。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!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!划、建设《、应急保障、经营、!使用:、设施保护和燃气】燃烧器具的销—售、安装、维修以及!相,关管理活《动 ? : , 第三条 【城镇燃气管理工【作应当?坚,。持统筹规划、保【障安全、确保供【应,。、规范服务、节能】高效:的原则 ! :第四条? 市、县(》区)人民政府—应,。。当加强?对,城镇燃气管》理工作?的领导并将燃气工】作纳入国《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规划: ?。 《 第五条 》市,城乡建设行政主管】部,门负责全市城镇燃气!管理:工,。作 !   市燃气—管理机构负责全【市燃气日常管理工作!并直接负责城关、七!。里河:、安宁、西固四区范!围内的燃气管理工作!  》 , 永登?。县、榆中《县、皋?兰县和红古区城乡】。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负《责本行政区域—内,的燃气管理》工作并?接,受市燃气管》理机构?。的,业,务指导和《监督 ?   》 ,。市、县?(区)人民政—府其:他有关部门》在各自?职责范围内做—好城镇燃气》管理工作 】 第六条【 市:、县(区)人民【政府应当《鼓,励和支持燃气行业】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!广,应用先进技术;【引导燃气用户节约】用气提高燃气—利用效?率 【 , 第七?条 城乡建设行政】主管部?门、燃气管理机【构,、燃气经营者应【当加强燃气安全【。知识的宣传和普【及增强社会公众【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!应对燃?气事故的能力  !  :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有权对损坏—。燃气设施的行为【进,行制:止和举报 【 ,第八条? ,燃,气,行业:。协会应当加强行【业自律管理》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!服务质量和技术【水平: , : 第《二,章 规划建设—与应急保障》 第九条 燃【气,发展规划应当—符合环境《保护、能源利用规定!以及消防《、防爆、抗震、【防洪等安全要求由市!、县(区)城—乡建设?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】有关部门编制报本】级,人民政府批》准后实?施并:报上一级《人,民政府燃气》管理部门备案 ! 》第十条 市、县【(区)?人民:政府应当根据本级】燃,气,发展规划的要求【。加大对燃《气设施建《设的投入《并积:极引导社《会,资,金投资建设燃气【设施 ? 【第十一条《 本:市新区建设》和旧区改造时应【当按照城乡规—划和燃气发展规【。划配套建设燃—气设施或者预留【燃气设施建设用地】    列入!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!。。设施建设用》地未:经法定?程序任?何,单,位和个?人不得占用或—者,改变其用途 —    管道燃!气设施配套》建设应?当与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项目主【体工程?同时:设计、同时》。施工、同《时,验收 — 第十二条 !。建设单位新建—、改建、扩》建燃气设施建设【工程应当按》照建设工《程基本程序进行建设!。 《   城《乡规划?部门在进行燃气【建设:工程选址和规划方】案审查时应当征【求城乡建设》行政:主管部?门意见 】 , 第十三条 从事!燃气工程勘察、【设,计、施?工、监理《活动的单位应当具】有相应的《资质并在其》资质等级《范围内依法从事作业!活动 》 第十四条! 燃气设施建设工】程竣:工后:建设单位应当组【织竣工验收并—自竣工验《收合格之日起15】日内:将竣:工验收情况》报市燃气《。管理机构或者县(区!)城乡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》同时向城《建档案管《理机构移交工程建设!档案 】 , 第十?五条 市、》。县(:区)人民《政府:应当:建立健全燃气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!制燃气应《急预案采取》综合措施《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!力  《  燃气供应严重】短缺、供应中断等突!发事件发生》。后市、县(区)人】民政府应当及时【采取动用《储备、紧急》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!经营者?以及:。其他有?关单位和个》人应当?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!。急任务 》第,三章 经《营服务与使用— 第?十,六条 燃气经营实行!许可:证制度从《事,燃气:经营:活动的企业应当【。。具,备下列条件》。  》 (一)符合燃气】发展规划《。。;  — (二)燃气气【源、气质和》压力符合国家标【准;   (!三)经营《场所、燃气设施符】合安全生产监—督的:。有关规?。定并经?公安消防机》构验收合格; 【   》(四)燃气设施、】计量装置、》供气器具符合质量】技术监督《部门的规定》和要:求并执?行,国家有?关规:定和标准; 】   (五)从【事管理、技》术和操作的工作人】。员其配置与经—营规模相《。适应符合专业培【训、考核要求; 】   (六【)制定?。应急救援预案具【有与经营规》模相适应《的燃气事故处理能力!; :  《 (七)法律、法规!规定的其他条件【 —    符合【前款规定条》件的向市燃气—管理:机构提出申》请市燃气管》理机构应《当自收?到燃气?经营许可《申请之日《起20日内根据【燃气发展规》。划,对申请?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!审查并核发燃气【经营许可证》;对:不符合条件的应【当向申请人书面说】明不予许可的理【由 《    申》。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!。证办:理,工商登记后方可【从事经?营活动 》 :。 第十七条 !燃,气经营者应当按【。照燃气经营许可证】批准的经营范—围从事?经营活动禁》止个: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!活动: : 《 第?十八条 管道—燃气:经营者应当与燃【气用户?签订供用气》合同并按照相关法】律法规的规定和供】用气合同的约定【对单:位燃气用户的燃【气设施承担》相应的管理责—任 《 , : 第十九条 【燃,气经:营者需?。要停:业,、歇:业的应当对燃—气用户的正常供【气作出妥善安—排并提?前90?日向所在《地燃气管《理部门?报告经批准方可停】业、歇业《 【 第二十条 —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!。气用户持续、稳定、!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!量标准?的,燃,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!。用气、节约》用,气, : :   管道》燃气经营者应当按】。照优先保证民用的】原则进?。行调峰作《。。业 — 第二十一条 !管道燃气《经营者因《施工、?检修等原因需要【临时调?整供气量或者—暂,停供气的应当—提前48小》时将作?业时间和影响区【域,告知:燃气用户或者物业服!务单位并按照有关规!。定及:时,恢,复正常供气》;因突发《事,件,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!紧急措施并及—时通:知燃气用户 ! , 第二十—二,条 燃气经营者应】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!进行入?。户安全检查实施安】全检查前应当—事先书面告知燃气】用户:安全检查的日—期并在约定的时间】。上门检查其》工作人员应当佩【戴标识、出示证件 !    燃气】用户应当对燃—气经营者入户检【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!由不得?。拒检: 】第二十三条 市燃气!。管理机构应》当建立?健全监?督管理制《。度,依据有关法规、【。。标准和?规范对燃《气经营者进行监【督检查;向社会公】布举:。报和投?诉电:话、信箱和电子邮件!地址并受理》有关:燃气安全、》燃气质量及服务质】量的举报《和,。。投诉 《。    燃气【经营者应当公—示业务流程、服务承!。。诺、:收费标准和》服务热线等》信息:并按照国《家,燃气服务标》。。准提供服务》 《 《。第二十四条 燃【气经营者应》当接受燃气用户申】。请查询燃气收费【、服:务等事?项并自收到查—询申请之日》起5个工作日—内予以答复 】  :  燃?。气用户有权就—燃气收费、服务【等事:项向县?级以上?地方人民《政府价格行政主【管部门、燃气—管理机构以及—其他有关部》。门进行投诉有关部】门应当自收到投诉】之日起15个工作日!内予:以处理 》  ?。  燃气用户—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!约定:按时、足额缴纳燃气!费,不得拖欠或者—拒交 】 第二十五条【 燃气燃烧器—具的销?售企业应当在销【售地设立或者委托】设立维修点向—。。用,户提供维修服务 】 ?   燃气燃烧【器,。。具安装?。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!得市燃?气管理机构颁发的资!质证书办理工商登记!后方可?从事安?装维修业《。务 ? 第二】十六条 本》市范围?内从事燃气燃烧【器具销售的企业【在办理工商》营业登记后》应当向市燃》气管理机构》或者县(区)城【乡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!案   【 市燃气管理机构】。应当定期向社会【公布备案的燃气【。器具目录 】   燃气经营【者,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!买指定的燃气—器具 — , 第二十七条 !管道燃气销售价格】应当遵守国家价【格规定实行政府定】价价格?行政主?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!道燃气销售价—格时应当依》法听证征求管道【燃气用户、》管道燃气经营者【和有关?方,面的意见并向社【会,公示经营成本— 瓶装《燃气价?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!执,行, 《 第四章 安全管!理 : 第二十八条— 市、?县(区)人》民政:府,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!故预防应急预案明确!应急机构的组—成、职责、》应急行动方案等【内容并负责预案【的组织实施工作 】 — 第:二十九?条 燃?气经:营,。者应当制定》。燃气抢?险抢修应急救援预案!设,置抢险抢修电—话并向社会》公布抢险《抢修:电话应当实行2【。4小时值班 】   ? 发生燃气事故【燃气经营者应—当及时组织抢修【。并立即向《有关部门《报告燃气《事故造成人员伤亡】、财产损失的—。由安全生产监督【、城乡建《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!燃气:。管理:机构调查处理 ! 》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!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!管理制度《和技术?操,作规:程加强?对燃气?设施的安全》检查和设备检—修做好安《全工作和事故—的预防、处理 !    燃》气用户违章使用燃】气设施造《。成安全隐患又拒不整!改的燃气《经营者?可以暂停供气直至具!备安全供气条件【后恢复供气 【 , 第三十一!。条 瓶装燃气—经营企业《、,瓶装燃?气供应站《点应:当遵:守,下,列规定  】 (一)不得用非】法制造、《报废、改装》的气瓶和《超期限未检验—。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!瓶充装燃气; 】   《(二)不得用贮罐、!。槽车:直接向气瓶》充装燃气或》者,用,气瓶相互倒灌燃【气; —  (三)存—放,气瓶:的场:所与公共《建,筑和居民住宅—建筑的距离必须符合!安全:要,求,和有:关规定;《   (【四)充?装燃气不得超过国家!规定的允许》误差;(五)—先抽出残《液后再充装燃气; !   (六【)按照国家规定对】燃气设施定期进行】检测、检修、更新保!障设施安全运行【;   (七!)对充装后的燃气气!瓶进行?角阀塑封并标明充装!单位和投诉电—话;: ?   (《八)公示服务—标准和收费》。标准;(九)—法律、法规的—其他规定 ! ?第三十二条 管道】燃气用户应当遵【守安全用气规定禁】止任何单位和个【人有下列行为— :   (》一)擅?自改装、迁移、包】容或者拆除》燃气设施、燃气安全!标识; 《   (二【)擅自开启或者【关闭燃气管道公用】阀门;   】(三:)擅自?改变燃气用》途; 》  : (:四)在燃气输配管道!上擅自安装燃—气器具;  ! (五)在设有【燃气管道设施的【房间内存放、使用】炉火:或者存?放易燃?、易爆物品; !   (六)将【。燃,。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!或,者电:器设备的接》地导体;《  》 (七)盗》用燃气;《   —(八)在进行燃【气器具的安装—和维修中改动—燃气计量表(含【燃气计量表)之【前的管道设施;【 ?。   ?(,九)其他危》害燃气使用安全【的行:为 【 第三十三条 】瓶装燃气《用户应当遵守—。安全规定《禁止:。下列行为 【   (一)—加热和摔、砸—、倒卧钢瓶; 】   (二)自】行,。倒灌钢瓶内瓶装燃气!。;  — (三)自行倾【倒、排放钢》。瓶内:残,液,。;   》(四)擅自拆—修或者改换瓶阀、检!验标记及瓶体漆色】;(五?)危害燃气使用安】全的其他行》为 : 第五章 设—施管理 《 第三?十,四条 燃气设施【的管理、碰》。接,、改造、更》新和维修等由燃气经!营者负责组织实施有!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!以配合 】 第三十五条】 在燃气设》施安:全,保护区?域内禁止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从】事下:列活:动 《   (一)建【设占:压地下燃气管—线的建筑物》、构筑物或者其【他设:施,; ?   (二)【。堆放物品或者—排放:腐蚀性液体和气【体;  【 (三)动用明火】、开挖?沟,渠、挖砂取土—或者种?植深根植《物;: , , :  (四)打—。桩或者顶进作业【;   (五【。)爆破?作业; 【  (六)总重18!吨以上?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!机械行驶通》过敷设有燃气管道】的,城市非机动车道; ! :   (七)其他危!害燃气?设施安全的行—为 : 燃气经营者应!当,对燃气设施》安全保护区域内的】燃气设施设》置保:。护装置?和,安全警示标志 】 第三】十,六条 燃气经—营,者改动?市政燃气设施应当】制定改动方案报【县级以上地》方人民政《府燃气?管理部?门批:准   【 在燃气管道的安】全保护区域内确【需,进行施工或者有关作!业,的建:设单位?应当在开《。工前与管道燃—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!气设:。施,保护:方案:并签订安《。。全施工协议按—。照相关规定》采取安全保护措【施 !第三十七条 燃【气经营者使用的【。燃气贮运容》器、气?瓶、调压设备应当符!合有关?标准并按规定进行】检修或更新 —    《燃气运输应当执【。行国家?关于:危险品运输的有关】规,定 第六章 【法律责任《 第三十八条【 违反本《条例第十六条—规定未取得燃气经】营许:可证从事燃气经【营活动的由》燃气管?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!行为:处5万?元以上50万—元以下罚款;—有违法?。所,得的:没收违?法,所得;构成犯罪的】。依,法追究?。刑事责任 — 》 第三?十,九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,十,七条规定燃气经营】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!可证的规定》从事燃气经营活【动的:由燃: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处3万》元以上?。。20万元以下罚款;!。有违法所《得的没收违法所得;!情节严重的吊销燃】气经营许《。可,。证;构成犯》。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《 》。 第四十条》 ,违反本条例第—十九条?、第二?十条、第《二十一条、第二十】。二条第一《款规定的由燃—。气管理部门》责令限期改正处【1万元以上10万】元以下?罚款;有违法所得】的没收违法所得;】情节严重的吊销【燃气经营许可证;造!成损:失的依?法承担赔偿责—任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!。 第四十一条— ,违反本条例第—二十五条规定未设】。立,售后:服,务站点或无资质【从事燃气燃烧器【具安装维修业务的】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;逾期【不改正的对单—。位可以处10万元以!。下罚款?对个人可以处10】00元以下罚款;】造成损?失的依?法承担赔偿责任【;构成犯罪的—依法:追,究刑事责《任 ? 第【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!例第二十六》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强!制燃气?用户:购买指定燃气器【具的由燃气管理【部门责令《限期改正处》1万元以上1—0万元以下罚款;】有违法?所得的没收》违,法所得;情》。节严重的吊销燃气】。经营许?可,证;造成《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?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!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【 ? ?。 第四十三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一条第(四—)、(五)、(七】)项规定《的由燃气管理部【门,责令限期改正可以】处500元》以上20《00元以下罚款 】 ?   违反》本条例第《三十一条第(一【)、(二)、(三)!、(六)项》规定的由燃气管【理,部,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?。期,不,改正的?责令停业《整,顿并可以处2000!元以:上1万元以》下罚款 《 ? ? 第四十四条 违反!本条例第三十—二条:第(一)《。项规定擅《自改装?、,迁移:、包容或者拆—除燃气设施》、燃气安全标识【的由燃气管理部门】责,令限期改正恢—。复原状可以》处5000元以下罚!款 : , ? ?第四十五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三》十二条第(二—),、(:。三)、(四)、(六!)、(?八)项规定的由燃气!管理部门《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,改正的对单》。位可以处10万【元,以下罚款对个人【可以处100—0元以下罚款;【造成损失的》。依法承担《赔偿责任;构—成犯罪?的依法追《究刑事?责任 》 第四十六!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三十二条》第,(五:。)项规定的由—燃气管理部门责令】其立即停止违—法行为 【 第四十七条! ,违反本?条,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!由燃气管理部门【。责令限期改正予以】警告对瓶装燃气【非经营性个》人用户并处》50元?以上20《0元:以下罚款对》经营性用《户并处500元以】上5:000?元以下罚款 ! : 第四十八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五条第《(二)、(三)、(!四)、(五》)项规?定的:由燃气管理部门【责,令停止违法行为限】期,。恢复原?状或者采取其他【补救措施《对单位处《5万元?。以上10万元以【下罚款对个》人处500》0元以上5万元【以下罚款;造成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;构成犯—罪的依?法追:究刑事责任 — 【第,四十九?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三十五【条第(六)》项规定?的由: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!正并:处20?0元以?上1000元以【。下罚款 》 —第五十?条 :违,反本条例第》。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!营者未对燃》气,设施安全保护—区域内?的燃气设施设—置保护装置和安全】警示:标志的由燃》气管理?部门:责,令限期改正处—1万元以上10万元!。以下罚款 》 【第五十?一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三十?六条:规定擅自改》动,市政燃气设施—的由燃?气管理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恢》复原:。状或者采取》其他补?救,措施对燃气经营【者处5万元》以上10万元以下】罚款;造成》损,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?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事责》。任 ? 第五】十,二条: ,。违反本条例》第,三十六条第二—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开!工前:未,与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共同制定《燃气设施《保护方案并》签订安?全施工协议》未,按照相关规定—采,取安全保护措施的由!。。燃气管?理,部,门责令停《止违法?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!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!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!10万元以下罚款】对直:接,责任:人处500》。0元以上5万—元以下罚《款;造成损失—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构成犯罪的依法!追究刑事《责任 ! 第五十三》条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有?下,列情况之一的—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其】他直接责任人—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【。的行为构成犯罪的】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。   (【一)不依法作—。出行政?许可决?定或者办理》批准文?件,的;   (!二):发现违法行为或者】接到对违法行—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!; :。   (—三,)未依照本条例规】定履行?职责的;   】(四)?有其他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》。、徇私?舞弊行为的 ! 第?七章 附则 — 第五十四》条 本条例》中,下列用语的含—义  — (一)燃》气,是指:作为燃?料使用并符》合一:定,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!天然气(含煤层气)!、液化石油气和【人工:煤气等   !。(二)管道燃气是指!以管道输送》方式向?用,户提供的燃气瓶装】。燃气是指液化—。石油气、液化天【然气、压缩天然气 ! ,   (三)燃气!。设施是?指人:工煤气生产厂—、燃气储配站—、门站?。、气:。化站、?混,气站、加气站、灌】装站:、供应站、》调压站、市政—燃气: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!政燃气?。设施、?建,筑区: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!外的燃气设施以【及户内?燃气设?施等  【 ,。(四)燃气》燃烧器具是指以燃】气,。为燃料的《燃烧器具包》括居民家庭和商业】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!、热:水器、?沸水器?、,采暖器、空调—器等器具 ! 第五十—五条 本《条例自20》12年5月1日起】施行: 《 ?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