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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!州市城?镇燃:气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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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《州市人民代表—大,会常务委员》会公:。告,(第2号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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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城—镇燃气?管理条例经兰州【市第十四届人—大常委?。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!2011年10【月2:1日审议《通过:已由甘肃省第—十一届人大》常委会第二十六次】会议于2《01:2年3月2》8日批准现》予,公布自2012年5!月,1日起施行
兰】州市第十五届人【民代表大会》常务:委,员会:
201【2,年4月6日》
第一章 总则
!。
:第,一条 为了加—强城镇?燃气管理保障燃气】。。供应预?防燃:气安全事故》维护燃气用户—和燃气经营者的合】。法,权益根据国务院城】镇燃气管理条例【等法律、法规—规定结?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条例《。
》
, 第二条 本条】例适用于本》市行:政区域内《城镇:燃气的规划、建【设,、应急保障》、经营、使用—、设施保护》和燃:气燃烧?器具的销《售,、,安装、维《修以及相关》管理活动
》
【第三条 城镇—燃气管理工》作,应当坚持统筹规划】、保障安全》。、确:保供应、《规,范服务、节能高效】的原则
】
第四》条 市、县(区)人!民政府应当加—强对城镇燃气管理工!作的领导并将燃气】工作纳入国民经【济和社会发展—规划
》
第五【条 市城乡》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!。全市城?镇燃气管理工作【
【 《市燃气管理》机构负责全》市燃气日常管理工】。作并直接负责城关】、七:里河、安宁、西固】四区范围内的—燃气管理工作—
【永登县、榆中—县、皋?兰县和红古区城乡建!设行:。政主管部门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的燃】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!燃气管?理机构的业务指【导和监督《
: 《 市、县(区)【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!门在各自职责范【围内:做好城镇燃》气管理工作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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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第六条 【市、县?(区)人民政府【应当鼓励和支持燃】气行业开展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!用先进技术;引【导燃气用户节约【用气提高燃气—利用效率
】
? 第:。七条 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、燃气管理机】构、:燃,气经:营者:应当加强《燃气安全《。。知识的?宣,。传,。。和普及?。增强社会《公众:安全意识提高防范】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!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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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有权【。对损:坏燃气设施的—行为进行制止和举】报,
第八条 燃!气行业?协会应当加强行业】自律管理促进—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!。质量和技《术水平?
第二章!。 规划?建设与?应急保障
第【九条 燃气》发展规划《应当符合环境保护、!能源利用规定—以及消防、防—爆、抗震、防—洪等安全要》求由:市、县(区)城乡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。会同有?关部门编制报—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实施并报上—一级人民《政,府,燃气管理部门备【案,
】第十条? 市、县(区)【人民:政府应当《。。根据本级燃气发展】规划的要求加大【对燃气设施》建,设的投入《并积极引导》社会资金《投资建设燃气设施】
第!十一条 本市新区】建设和?旧区改造时》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!燃气发?展规划配套建设燃】气,设施或者预》留燃气设施建设【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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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列入燃气发【展规划的燃气设施】建设用地未经法【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占用或—者改:变其用途
】 : 管道燃气设施【配套建设应当—与新:建、改建、扩—建项目主体工—程同时设计、—同时施工、》同时:验收
—
第十—二条 建设单位【新,建、改建、扩建燃气!设施建设工程应【当按照建设工—程基本程序进行【建设
》 城乡规【划部门在进行燃【。气,建,设工程选址》。和规划方案审查【时应当征求城乡建】设,行政主管部门意见】
【 第:十三条 从事燃气】工程勘?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活动—的,单,位,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!并在其?资质等级范围内【依法从?事作业活动
!
第十四条】 ,燃气设施建设—工程:竣工: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!竣工: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!格之日?起15日内将竣工】验收情况《报市燃气管理机构】。或者县(区》),城,乡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同时向城建】档案管理机》构移交工程建—设档案
》
《 第十五条 【市、县?(区)人民》政府:应当建立健全—燃气应急《储备制度组织—编制燃气应急—预案采取《。综合措施提高燃【气应:急保障?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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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燃气供应严》重短缺、供》应,中断等突发事—件发生后市、县【(区)人民政府应】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!、紧急调度等应急】措施燃气经营者【以及其他有关—单位和个人》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!。。关应急任务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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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经—营服务?与使用
《
第十?六条: 燃气经营实—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!气经营?活动的企业应当【具备下?列条件
【 (一《)符合燃《气,发展规划;
】 : (二)燃气气【源、气质和压—力符合?国家:标准;
《。
(三)】经营场所、》燃气设施符合安【全生产监《督的有关规定并【经公安消防机—。构验收合《格;
》 (四》)燃气设施、计量】装置、供气器具符】。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!的规定和要求并执】。行,国家有关规定和标】准;
— (五)从事【管理、技术和操作】的工作?人,员其配置与》经营规模《相适应符合专—业培训、考核要【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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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(六)制定应急【救援预?案具有与经营规【模相适应的燃—气事故处理》能力;
!(七)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条件
! : ?符合前?款规定条件的向市】燃,气管理机构》提出申请市燃—。气管理机构应当自收!到燃气经《营许可申请之日【起20日《内根据燃气》发展规划对》申请资料和证—明,文件进行《审查并?核发:。燃,气经营许可证;对】不符合条件的—应当:向申:请人书面说明不予】许可的理由》。
《 ?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!可证办理《工商登记《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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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七》条 燃气经》。营者应当按照燃气经!营许可证批准的经】营范围从事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】从事管道燃气经营】活动
《
第十】八条: 管道燃气经营【者,应当与燃《。气用户签订》供用气?合同并按照相关【法律法规的规定【和供用气《合同的约定对—。单位燃气用》户的:。燃气设施承》担相应的管理—责任
》
《 第十?。九条 燃气》经营:者需:要停业、歇》业的应当对燃气用户!的正:常供:气作:出妥善安排》。并提前90日向【所在地燃气管理【部门报?告经批准方可—停业、歇业
【
第二十!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!向燃气?用户持?。续、稳定、安—全,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!准的燃气指导燃【气用户安全》用气、节约用气
! 管道【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!优先:保证民用的原则进行!调峰作?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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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一条 管道—燃气经营者》因施工、检修等原】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!量,或者:。暂停供气的》应当:提前48《小时将作业时间和】影响:区域:告知燃气用户—或者:物业服务单位—并按照有关规—定,及,时恢:复正常供《气;因?突发:事件影响供》。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!施并及时通》知燃气?用户
! 第二十二》条 燃气经营—者应当按《照有关规定定—期进行入户》。安全:检,。查实:。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!先,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!全检查的日》期并在约定的时间】上门:检查其工作人员【应,当佩戴标识、出【示证件
— ? ,燃气:用户应当对燃气经】营者入?户检:查予:以配: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!检,
【 第二十三条 【市燃气管理》机构应当建立—健全监督管理制【度依据有《关法规、标》准和规范对燃气【经营者进行监—督检查;向社会公布!举报和投《诉电话、信》箱和电子邮件地址】。并受:理有:关燃气安《全、燃气质量及【服务质量的举报【和投诉
【 : 燃气经《营者应当公示—业务流?程、:服务承诺《、,收费标准和服务【热,线等信息并按照【。国家燃气服务标准】提,供,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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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:四条 燃气经营【者应当?接受燃气用户—。申请查询《燃气收费、服务【等,事项并自收到查【询申请?之,日起5个工》作,日内予以答复
【
《 燃气用》户,有权就燃气收费、】服务等?事,项,向县级以《上地:方人民?政府价格行政主【管部门、燃》气管理机构以及其】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!有关部门应》当自收到《投诉之日起15【个工作日内予以【。处理
— :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!供用气?。合同:约定按时、足额缴纳!燃气费不得拖欠或】者,拒交
《 ,
第二十五!条 :。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!企业应当在》销售地?设立或者委托设立维!修点:。向,用户提供《维修服务
】 燃气》。燃烧器具安装维修】企业应当《依法取得市燃—气管理机构颁发的】资质证书办理—工商登?记后方可从》事安装维《修业务
》
》 第二十六》条 本市范》围内:从,事燃气燃烧器—具销售?的企:。业在办理工商营业登!记,后应当?向市燃气管》理机构或《者县(区)城乡建】设行政?主管:部门进行《备案
《 市燃【气管理机构应当定期!向,社会公?布备案的《燃气:器,具目录
【 ?。燃气经营者》不,得强制燃气》用户购买指》定的燃气器具—
》
第《。二,十七条 管道燃气】销售价格应当—遵守国家价格—规定实行政府定价】价格行政《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!管道燃?气销售价格时应【当依:法听证征求管道燃气!用户、管道燃气【经营者和《有关方?面的意见并向社会】。公示经营成本—
瓶装燃》气价格?按照:。国家相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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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!安全管理
第二】。十,八条 市《、县(区)人民【政府应当制》定燃气安全事故【预防应急预案明确应!急机构的组成、职责!、应急行《动方:案,等内容并负责—预案的组织实施工】。。作
【 第二《。十九条 《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!燃气抢险抢修应【急救援预案》设置抢险抢》修,电话并?向社会公布》抢险抢修电话应当实!。行,24:小时值班
! ,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!经营者应当及时组】织抢修并立即—向有关部门报告【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!亡,、财产损失的由安】。全生产?。监督、?城乡:建设:等行:政管:理部门和燃气—管理机构调》查处理
—
第三十】。条 燃气经》。。营者应当《建立健全安全—管理制?度和技术《操作规程加强对燃气!设施的安全检查和】设备检修做好安全】工作和事故的预防】、处:理
? 燃气用户!违章使用燃气—。设施造?成安全?隐患又拒不整改【的燃:气,经营者可《以暂停供气》直至具备安全供【气条:件后恢?复供气
】
, 第?三十:一条 瓶装》燃气经营《企业、?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!当遵守下列》规定
(!一)不得用非法制】造、:报,废、改装的》气瓶和超期限—未检验或者检验不】合格:的气瓶充装》燃气:;,
(二)!不得:用贮罐、槽》车直:接向:气,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!瓶相互倒灌》燃气;
】。 (三)《存放:气,瓶的:场所与公《共建筑?和居民住宅建—筑的距离必》须符:合安全?要求和有关规定;】
? ?(四)充装燃气【不,得,超过:国,家规定的允》许误差?;(:五)先抽出残液后再!充装燃气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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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六)按》照国家规定》对,。燃气设?施定期进行》检测、检修、更新】保,障设施安全》运行;
《
》。(七)对充装后的】燃,气气瓶?进,行角阀塑封并标【明充装?单位和投诉电话;】
: (》八)公示服务标准和!收费标准;(九【。。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!规定
【
第三十二条 !管道燃气用》户应当遵守安全用】气规定禁止》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有下列行为
】 (一)擅自!改装、迁移、包【容或者拆除》燃气设施《、燃气安全标识;】
(【二)擅自开启或者关!闭燃:气管道公用阀门;】
: (三》),擅自改?。变燃:气,用途;
》 (四—)在燃气输配管【道上擅自安装燃气】器具;
】 (五)在设—有燃气管道设施【。。的房间?内存放、使用炉火】或者存放易燃、易爆!物品;
— (六)—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!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!接地导体;
!。 :(七)盗用》燃气;
— : (八)《。在进行?燃气器?。具的安装和》维修中改《动燃气计量表(含燃!气计量表)》之前的管道设—施;
— (?九)其?他危害燃气使用安全!的行为
! , 第三十三条 瓶装!燃气:用户应当遵守安全规!定禁止下列》行为
《 《(一)加热和摔、砸!。、倒卧钢瓶;—
: ? (二)自行—倒,灌钢瓶?内瓶装燃气;
】 (三—)自行倾《倒、:排,放钢瓶内残液—;
》(四)擅自》拆修或者改换—瓶阀:、检验标记》。及瓶体漆色;(五】),危害:燃气:使用安?全的其他行为
第!五章 设施管理
!第三十四条 燃气】。设施的管理、碰接、!改造、更新和—维,修等由燃气经营者】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!。位和个?人应当予以配合【
】第,三十五条 在燃【气设施安全保护【区域:内禁止任何单位和】。个人从事下列活动】。
(【一):建设占压地下—燃气管?线的建筑物》、构筑物或者—其他设施;
! (?二)堆放物品—或者排放腐蚀性液】体和气体;
【 《(三)动用明火、】开挖沟?渠、挖砂取土或【者种植?深根:植物;
】。 (四?)打桩或《者,顶进作业;》
: (五)爆破作】业;
】。(六)总重18吨】以上:的车辆或者》大型:施工:机械行?驶通:过,敷设有燃气管—道,的城市非机动车【道;
?
(七)其!他,危害燃气《设施安?全的:行为
》 燃: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!设施安全保护区域】。内的燃气《设施设置保护装置和!。安全警示标志
!
》第三十六条 —燃气经营者改—动市政燃气设施【应当制定《改动方案报》县级以上地方人【民政府燃气管—理,。。部门批准
》
《 , 在燃气管道—的安:。全,保护区域内》确需进行《。施,工或者有关作业的建!设单位应当在开工】前与管?道燃气经营者—共同制定燃》气设施保护方案并】签订:安全施工协议按【照相关规定采取安】全保护措施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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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【条 燃气经》营者使用的》燃气贮运容器、气瓶!、调压设备应当【符,合有关标准并—按规定?。进行检修《或更:新
燃【。气,运输应?当执行国家》。关于:危险品运《输的有关规》定
第六章 法律!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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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条 【违反本条例第十【六条规定《未取得燃气经营【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!活动的由燃气管理】部门责?令停止?违,法行为处《5万:元以:上50?。万元以下罚款—;,有违法所《得的没?收违法所得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,事责任
《
— 第三十九》条 违反本》条例第?十七条规定》燃气经营者不—按照燃气经营许【可证的规定》从事:燃气经营活动的【由燃气?管理部门《责令限期改正处3】万元以上20万【元以下罚款》;有违法所得的没收!违法:所得;情节严重【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!证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【
《
第四十条 】违反本条例第十九】条、: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!条、第二十二条第】一款规定的由燃气】。管理部门责令—限,期改:正处:1,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,下罚款;有》违法所?得的没收违法—所得;情节严—重的吊销燃气—经营:许可证;造》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责任;构成犯】罪的: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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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《一,条,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五?条规:定未设立售后服务】站,点或无资质从事【燃气燃烧器》具安装?维修业务的由燃【气管理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:。的,对单:位可以处1》0万元以下罚—款对个人可以处【1000元以下罚】款;造成损失—的依法?承担:。赔偿责任;构—成犯罪的依》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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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!。二十六条规定燃气经!营者:强制燃?气用户购买指定燃】气器具的由》燃气管理《部门责令限期改正】。处1万?元以上10万—元以下罚《。。款;有违法所得的没!收违法所得;情节】严重的吊销燃气经】。营许可证《;造成损失的依【法承担赔偿责—任;构成犯罪—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— 第四十三》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三十一条》第(四?)、(五)》、(:七,)项规定的由燃【气管理部门》责令:限期改正可以处【500元以》上20?00元?以下罚款
》
违【反本条例《第三十一条》第(一?。)、(?二)、(三》)、(?六)项?规定:的由燃气管理部【门责令限期》改正;逾期》不改:正的责?令停业整《顿并可以处20【00元?以上1万元以下【罚款:
【 第四十四条 违】反本条例《第三十二《。条第(一《)项规定擅自改【装、迁移《、包容或者拆除【燃,气设:施、燃气《安全标识的由—燃气管理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!以,。处5000元以下罚!款
】 第:。四十五条《 ,违,反本条例第三十二】条第(二)、—(三)、(四—)、(六《),、(八)项规定的】。由,燃气管理部门—。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正的对单位】可以处10万元以下!罚,款对:个人可以处》1000元以—。下罚款;造成—损失: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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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四十六条 违反【本条例第三》十二条第《(五:)项规?定的由燃气管理【部门责?令其立即停止—违法行为《
】第四:十七: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。。三十三条规定的由】燃气管理部》。门,责令:限期改正予以警告】对瓶装燃气非—经营:性个人用户并—处50元以上200!元以下罚款对经【营性用户并处500!元,以上500》0元以下罚款
【
第四!十八:。条 违反本》条例:第三十五条第—(,二)、(三)、(】四)、(五》。)项规定的由—燃气管理部》门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限期恢复原状【或者采取《其他补救措施对单】位处5万元以上1】0,万元以下罚款对个】人处5?000元《以上5万元以—下,罚款;造成损失的依!法承担赔《偿,责任: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?事责任
》
第四】十,。九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三十五条第(】六)项规定的由燃气!管理:部门责?令改正并处200】元以上1《000元以下罚【款
【 第五十》。条 违反本条—例第三?十五条规定燃气经】营者未对燃》气,设,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的!燃气设施设置保护】装置和?安,全警:示标志?的,。。由,燃气管?理部:门责令限《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!10:万元以下《罚款
《 ,
第五十】一条 违《反本条例第》三十六条规》定擅:自改动?市政燃气设施—的由燃气管理—部,。门责令?限,期改:正恢复原状或—者采取其他补—救措:施对燃气经营—者处5万元以上10!万元以下罚款;造】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!偿责任;《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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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。十二条 违》反本:条例第三十》六条第二款规定【建,设单位在开工前未】与管道燃气经—营者共同制定燃【气设施保护方案【并签订安全》施工协议《未按照相关》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!施的由燃气》管理部门责》令,。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!其他补救措施对单】位处5万元以上【10万元以》下罚:款对直?接责:任人处50》00元以上》5万元以下罚款【;造成?损失的依法》承担赔?偿责:任;构成犯》罪的依?。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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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十三条—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!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!接负责的主管—人,员和其他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!予行政处《分;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?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的?行为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?任
(一!。)不:依法作出《行政许可决》定或者?办理批准文件的;
!
? , ,(,二)发现违法行为或!者接到对违法—行为的举《报,不予查处的》;
(】三)未依照本—条例规定履行—职责:的;
(【四)有其他玩—忽职守、滥》用,职权、徇私舞弊行】为的
— , 第七章 附则
!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!中下列用语的含【。义
(一!)燃气是指作—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!。定要求的《气体:燃料包括天然气【(含煤层气》)、液化石油气和人!工煤气等
— (》二)管道燃气是【指以管道《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!的燃气瓶《装燃气?是指液化石油气、液!化天然气、压—缩天然气
】 (三)燃气设施!是指人工煤气—生产厂、燃气—储配站、门站—、气化站、混—气站、?加气站、《灌,装站、供应站—、调压站、市政燃气!管,。网等的总《称包括?市,政燃:气设:施、建筑区划—内业主?专有部分以外的【燃气:。设,施以及户内燃—气设施等
》
, (四)燃气!。燃,烧器具?是指以?燃,气为:燃,料的燃烧器具包括】居民家?庭和:。商业用?户所使用的燃气【。灶,、,热水器、沸》水器、采暖器、【空调器等器具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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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五十五条 【本条:例自2012—年5月1日起—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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