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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—市城镇?燃气:管理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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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人》民代表大会常务委】员会公告(》第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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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兰州市城镇燃气【管理:。条例经兰《州市第?十四届人大常—委会第三十四次会】议于2?011?年10月21日审】议通过已由甘肃省】第十一届人大—常委会第二十—六次会议于2—012年3月2【8日批准现》予公布自2》012年5月—1日起施行
兰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!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
】201?2年4月6日
第!一章 总则
【 第一?。条 为了加强城【。镇燃气管理保—障燃气供应预防【。燃气安全事故维护】燃气用户《和燃气?经营者的《合,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!镇燃气?管理条例等法—律、法规规定结【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条例
!
? 第:。。二条 本条例适【用于本市《行政区?。域,内城镇燃气的规【划、建设、应急【保障、经营、使【用、设施保护和燃】气燃烧器具的销售、!。安装、维修以—及相关管理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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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三:条 城镇燃气管【理,工作应当坚持统筹】规划、保障安全【、确:保供:应、规?范服务?、节能高效的—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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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
第四条 】市、县(区)人民政!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!气管理工作的领【导并将燃气工作【纳入国?民经济?和社:会发展规划
—
》 第五条》 市城?乡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全》市城镇燃《。气管:理工作?。
— ? :市燃:气管理?机构:负责全市燃气日常】管理工作《并,。直接负责《城关、七里河、【安宁、西固》四区范围内》的燃气管理工作
】
永登】县、榆中县、皋兰县!和红古?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本》行政:区域内的燃气管理】工作并接受》市,燃气管理机》构的业务指》导和监督
— 》市、县(区)人【民政府其他有关部】门在:各自职责《范围内做好城镇燃气!管,理工作
》
》 第六条 市、【县(区)人民政【府应当鼓《励和支持《燃气行业开》展科学技术研究推】广,应用先进技术—;,引导燃气用户节【约用气提高燃气【利用效率
—
第七】条 城乡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、燃气管理机【构、:燃气经营者应当加】强燃气安全知识【的宣传和普及增【强社会公众安全【。意识提高防范—和应对燃气事故的】能力
— : 任何单位和个【人有:权对损坏燃气设【。施的行为进行制【止和举报《
第八条 燃!气行业?。协会: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!理促进燃气》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!和技术水《平
【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!。应急保障
第九】条 燃气发展规【。划应当符合环—。境保护、《能源利用规》定,以,及消防?、防爆、抗震、【防洪等安全要求由】市、县(区)城【乡,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编:。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后实施并报上一】。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!部门备?案
【 第十《条 市、县(—区):人民政府应当根据】本级燃气发展—规划的要求加大对】燃气设?。施建设的投入并【。积极引导社会资金】。投资建设燃气—设施
—
第十一【条 本市新区建【设和:旧区改造时应当按】照城乡规划和—。燃,气发展规划》配套建?设,燃气设?施或者预留燃气【设施建设用地—
? 列入燃【。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!施建设用地未经法】定程序任《何单位?和,个人不?得占:用或者改变其—用途
》 ?。 管道燃气设施【。配套建设应当—与新建?、改建、扩》建,项目主体工程—同时设?计,、同时施工、—同,时验收?
?
》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!新建:。、改建、扩》建燃气设施建设工】程,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!本程序?进行建设
—。 城乡规划!部门在进行燃—气建设?工程选址《和规划?方案审查时》应当征求城》乡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意见
!
《 第十三《条 从事燃气—工程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监理活动【的单位应当具—。。有相应的资质—并在其资《质等级范围内依【法从事作业》。活动
【
:。 ,第,十四条 燃气—设施:建,设工程竣《工后建?设单位应当组—织竣工?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!格之日起15日内】将竣:。工验收情况报—市,燃气管理机构或者】。县(区?),城乡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备—案同:时向城建档案管理】机构:移,交工程建设档案
!
—第十:五条: 市、?县(区)人》民政府应当》建立:健全:燃气应?急储备?制度组织编制—。燃气应急预案采取】。。。综合措施《提高燃气应急保【障能力
【 燃气供应严重【短缺、供应中断等突!。发事:件发生后市、县(区!)人民政《府应当及时采取【动用储备、》紧急调度等应—急措施燃《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!关单位?和个人应《。当,予以配合承担相【。关应急?。任务
《第三章?。 经营服务与使【用
:
第十六条 燃【气,。经营实行许》可,证制度从《事燃气经营》活动的企业应当具】。备下列条《件
? (一)符合!燃气发展规划—;
(二!)燃气?气源、气质和压力符!合国家标准;
【
(三)经!营场所、燃》气设施符合安全【生产监督《。的有: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!机构验收合格—;
:
(四)燃!气设施、计量装【置、供气《器具符?合质量技《术监督部门的—规定:和要求并执行国【家有关规定》和标准;
【 (《五):从事管理《、,技术和操作的工作人!。员其配?。置与经营规模—相适:。。。。应符合专业培—训、考?核要求;《
(六)!制定应急救援预【案具有与经营—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!。故处理能力;
】 (七)法】律、法规《规定的其他条件
】
《
符【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向!市燃气管理机构【提出申请市燃气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!燃气经营《许可申请之》日起20日》内根据燃气》发展规划对》申请资?料和证明文件进行】审查并核《发燃气经营许可【证;:对不符?合条件的《应当: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!予许可的理由
【
? 申请人—凭,燃气:经营: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!后方可从事经营活】动
】 第十?七条 燃《气经营者应当—按照燃气经营许【。可证批准的经—营范围从事》。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!事管道燃《气,经营活动
—
《 第十八》条, 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应,当,与燃气?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!并按照相关法律【法规的规定和供【用气合?同的约定对》单位燃气用》户,。。的燃气设施承担相】应的管理《责任
《
第十九!条 燃气经》营者需要停业—、,歇,业的应当对燃气用】户的正常供气—作出妥善安排并【提前90日向所在】地,燃,气管理?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!停,业、:歇业:
】第二十条 》燃气:。经,营者应当向》燃气用户持续、稳定!、,安全供应符合—国,。家,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!燃气用户安》全用气、《节约:用气
《。 ,。 管道燃气】经营者?。应当按照优先保证民!用的原则《进行调?峰作业
》
第【二十一条 》管道燃?气经营?者因施工《、检修?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!供气:量或者暂停》供气的应当》提前48《小时将?作业时?间和影响区域—告知燃气用》户或者物《。业服务单位并按照】有关规定及》时恢复正常供气【;因突?发事件影响供—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!施并及时通知燃气】用户
! 第二十二条 燃气!经,营者应?当按照有《关规定定期》进行入?户安全检查实—施安全检查前应【。当,事先书面告》知燃气?用户安全检查的【日期并在约》定的时间上门检查】。其工:作人员应当佩戴标】识、出示证件—。
— 燃气用户应当对】燃气经营《者入户?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!理由不得拒检
! ,
第二十三条! 市燃气管理—机构:。应当建立健全—监督管理《制度依?据有关法规》、,标准和规范》对燃气经营者进行】。监督:检查;向社会公【布举报和投诉—电话、?信箱和电《子邮件地址并受理有!关,燃气:安全:、燃气质量及服【务质量的举报和【。投诉
】 燃:气经营者应当公示】业务:流,程、服务承诺—。、收费标《准和服务热》线等:信息并按照国家【燃,气服务标准提供【。服务
! 第二十四条 燃】气经营?。者应当接受燃—气用户申《请查询?燃气收费、服务【等事项并《自收到?。查询申请《。之日起5《个工作日内予以【答复
【 燃气用户有权】就燃:气收费、服务等事】项,向县:级以上?地方人民政府—价,格行政?主管部门《、燃气管理》机构以?及其他有关》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!。门应当自《收到投诉之》日起1?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!理
? 燃气用】户应:。当按:照供用气合同约【。定按时、足额缴【纳燃气费不》得,拖欠或者拒交—
— 第二十五—条 燃气燃烧器【具的销售企业应【当在销?售地设立或》者委:托设立维修点—向用户提供维修服】务
》 , :燃气燃烧器具安【装,维修企业应当依法取!得市燃气管理机构颁!发的:资质证书《办理:工商登记后方—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!
— 第二《十六条 《本市范围内从事燃】气燃烧器具销—售,的企业在办理—工商营业《登记:后应当向市》燃,气管理机构或者县(!区)城乡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进行备】案
市!燃气管理机构—应当定期向社会【公布备案的燃—气器具目录》
: 燃气经营!者不得强制》燃气用?户,购买指定的》燃气器具
》
第】二十七?条 管道燃气销【售价格应当遵守【国家价?格规:定实行政府》定价价格行政—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!管,道燃气?销售价格时应当依】法听证征求管道【燃气用?户、管道燃气—经,营者和有关》。。方面: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!经营成?本
瓶装燃气价格!按照:国家相关《规定执行
】 第四章 安【全管理
《。
,。第二:十八条? ,市、县?(区:)人民政府应—当制定燃《气安:全事故预防应急预案!明确应急《。机构的组成、职责】、应急行动方案【等内容?并负责预案的组织实!施工作
】
: 第二十九》条 燃气经营者【应当制定燃气抢险抢!修应急?救,援预:案设置抢险》抢修电话《并向社?会公布抢险》抢修电?话应当实《行24小时》值,班
— 发生燃气事【故,。燃气经营者》应当及时组织—抢修并立即向有关部!门报告?燃气事故造》。成人员伤亡、财【产,损失的由安全生产】监督、城乡建设等行!政管理部《门和:燃气管理机构调查处!理
》。
第》三十条 燃气经营】者应:当,建立健全安全—。。管理制度和技—术操作规程加强对】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!和,。设备检修做好安【全工作?和事故?的预防?、,处理
— : 燃气?用户:违章:使用:燃气:设施造成安全隐患】又拒不整改》。的燃气经《营者可以暂》。。停供气直至》具备安全供气条件】后恢复供《气
!第三:十一条? 瓶装燃气》经营企业《。、瓶装燃气》。供,应站点?应当遵?。。守下列规定
【 (》一)不得用》非法制?造、报废、改—装的气瓶和超—期,限未检验或者检【验不:合格的气瓶充—。装燃气?;,。
—。(二)不得用贮罐】、槽车直接向气瓶】充装燃气或》者用:气瓶相?互倒灌燃《。。气;
》 , :(三)存放气瓶【的场:所,与公共建筑和居民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】须符合安全要求和】有关规定;》
? (四)充装燃!。气不得超过国—家规定的《允许误差;(五)】先抽出残液后—再充装燃气;
【
(—六)按照国家—规定对?燃气:设施定?。期进行检测、检修、!更新保障设施安全运!行;:
》 (七)对充装后】的燃气气瓶进行【角阀塑封并标—明充装?单位和投《诉电话;
》
(八)】公示服务《标准和收《费标准;《(九)法律》、,法规的其他规定【
,
《
第三》十二条 管道—燃气用户应当—遵守安全用气规定禁!止,任何单位《和个人有下列行【为
》 (一)擅—自改装、迁移、【包容或?者拆除燃气设—施、:燃气安全标识;
】
, (二)擅】自开:启或者关闭燃气管】道公用?。。阀门;
】。(三)擅《自改变燃气》用途;
】。 (四?)在:燃,气输配管道》上擅自安装燃气器具!;,
(【五)在设有燃气【管道设?施的:房间内存放、使用炉!火,。。或,。者存放易燃、—。易爆物品;
】 (六》)将燃气管》道作:为负重支架》或者:电器设?备的接?地,导体;?
—(七)盗用燃—气;:
《 :(八)在《进行燃?气器具?的安装和《维,修中改动《燃气计量表》(含燃气计》量,表)之前的管道设】施;
》 : (九)其他危【害燃:气使用安全的行为
!
第三!十三条 瓶装燃【气用户应《当遵守?安全规定禁止—下列行?为
《。 (一)加【热和摔、砸、倒卧钢!瓶;:
》 (二)自行倒灌钢!瓶内瓶装《。燃气;
—。 (三》)自行倾倒、排放】钢瓶内残液;—
(四)【擅自拆修或者改换】瓶阀、检验标—记及瓶体《漆色;(五》)危:。害燃气使《用安全的《其他行为
第五章! 设施管理
第三!十四条 燃》气,设,施的管理《、碰接、改造、更】新和:维修等由燃气经营】者负责组织实施【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!予以配合
!
: 第三十五条— 在燃气《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!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!从事下列活》。。动,
》 (一)建设占【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!筑物、构筑》物或:。者,其他设施;
! (二)堆放【物品或者《排放腐?蚀性液体和气体;
!
(—三)动用明火、【开挖沟渠、挖砂取土!或者种植深根—植物;
《
(四【)打桩或者顶进作业!;,
《(,五)爆破作业;【
(六】)总重18吨—以上的车《辆或:者,大型施工《机械行驶通过—敷设有燃气管道【的城市非机动车道;!
《 (?七)其他《危害:燃气设施安全—的行为
》 燃气经营者应当!对燃气设《施安全保护区域【内的:。燃气设?施设置保护装—。置和安全警示—标志
】 第三十》六条 ?燃气经营者》改动市政燃气设【施,应当制定改动方案】报县级以上地方【人民政?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!。
在】燃气管道的安全【保护区域内确需进】。行施工或者》有,关作业的建设单【位应当?在开工前《与管道?燃气经?营者共同制定燃【气设施保护方案并签!订安全施工协议按】照相关规定采取安】全保护措施》
《
,
, 第三《十七:条 燃气经营—者使用的燃气贮运】容器、?气瓶、调压设—备,应,当符合有关标准并按!规定进行检修或【更新
》 燃气运》。输应:当执行国家》关于危险品运—输的:有关规定
》
第六章 法律【责任
第三十【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!十六条规定未—取得:燃气经营许》可证从?事燃气经营》活动的由燃气管理】部门责?令停止违法行—为处5万元以上50!万元以下罚款—;有违法《所得的没收》违法:所得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:任
!第三十九《条 违反《本条例第《。十七条规定燃气【经营者不按照—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!定从事燃气经营【活动:的由燃气《管理部?门责:令限期改正》处3万元以上20万!元以下罚款;—有违法?所得:的没收违法所得【;情节严重的吊销燃!。气经营许可》证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
【 第四《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!十,九,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!十一条、第二十二】条第一款规定的【由燃气管理部门【责令限?期改正?处,1万元?以上1?0万元以下罚款;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】违法所得;情—节严重的吊销—燃气经营许》可证:;造成?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;构《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【
: 第四十一条 违反!本条例第二十五【条规定未设立售后服!务站:点或无资《质从事燃气燃—烧器具安装维—修业务的由燃—气管理部门》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期不改正《的对单位可以处【10万元以下罚【款对个人《可以处1000【元以下罚款;—造成损失的依法承】担赔:偿责任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?。追究刑?事责任
! :第四十?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!二十六条《规定燃?气经营者强制燃【。气用户购买》指定燃气《器具的?由燃气管理部门【责令限期改正处1】万元以上10万元以!下罚款;有违法所】得,的没收违法所得;情!节严重的《吊销燃气经营许【可证;造成损失【的依法?。承,担赔偿责任;构成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】
第四十—三条 ?违反本条例》。第三十一条第(四)!、(五)《、,(七)项规》定的由燃气管理部】门责令限期改—正可以处500元】以上20《00:元以:下罚款
】 违反本》条例:。第三十一《。条第(一)》、(二)、(三【)、(六)项规定】的由燃气管理—部门责?令限期?改正;逾期不—改正的?。责令停业整顿并可】。以处20《。00元以上1—万元以下罚款
【
《
第《四十四条《 违反本条》例第三十二条第(】一)项规定》擅自:。改,装、迁?移、包容《或者:拆除燃气《设施、燃气安全标】识的由燃气管理部】门责令限期改正恢】复,原状可以《处5000元以下】罚款:
】第四十五《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三十二条第(二【)、(三)》、(四)、(六【)、(八)项规定】的由燃气管》。理部门责令》限期改?正;逾?期不改正的》对单位可以》处10万《。元以下罚款对个【人可以处1》000元以》下罚款;《造成: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任;构成【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!
, ,
》第,。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!。例第:三十二?条第(五)项规定】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!令其立即停止—违法行为
【
第四十七!条, 违反本条例第【三十三条规定—。的由燃气管》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。予以警告对瓶—装燃气非经营性个人!用户并处《50元以上200】。元以下罚款对—经营性用户并处5】00元?以上5000元以下!罚,款
【 第四《十八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?三十五条第(—二)、?(三)?。、(四)、(—五)项?规,定,的由燃气管理—部门责令《停止违?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!或者采取其》他补救措《施对单位处5—万元以上1》0万元以下罚—款,对个人处《5000元以上5万!元以下罚《款;:。造成损?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;构?成,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《
—第,四,。十九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三》十五条第《(六:。)项规定的由燃气管!理部门责令改—正并处200元以上!1000元》以下罚?款
!第五十条《 ,。违反本条《例第三十五条规【定燃气?经营者未对》燃气设施安全—。保护区域内的燃【气设施设置保护装】置和安?全警:。。示标志?的,由燃:气管理部门责令【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!上1:0万:元以下罚款
!
第五十一】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六:条规:定擅自改动市—政燃:气设施的由燃气管】。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!恢复原状或者采取】其,他补救措施对燃气经!营者处5万元以上】10:万元以下罚款;【造,。成,损失的依法》承,担赔:偿责任;构成犯【罪,的,依法:追究刑事责任
!
》第五十二《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三十六条第二【款规定?建设单位在开工【前未:与管:道,燃气经营《者共同制《。定燃气设施保护方】案并签?订,安全施工协议未【按照相关规定采取】安全保护《措,施,的由:燃,气管理部《。门责令停止违—法行为限期恢复【原状或者采取—。其他补救措施—对,单位处5万元以上】。。10万元以下—罚款对直接责—任人处5《000?元,以上5万元》以下罚款《;造成损失的—依法承担赔偿—。责任: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
! :
,
第五十三条 !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】一的对直接负—。责,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直接负责【。的主管人员和—。其,他直接责任》。人员的行为构—成犯罪?。的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【(一)不《依法作出行政许【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!文件的;
— 《(二)发现违—。法,行为:或者接到对违法【行为的举《报不予查处》的,;,
: :。 (三)未依照本!条例规定履行职责】的;:
《(四)有其他—。玩忽职守、滥用职】权、徇私《舞弊行为的》。
第七章! 附则
第—五十四?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!。语的含义《
,
, , (一)—燃气是?指作为燃料使—用,并符合?一定要求的气体【燃料包括《天然气?(,含煤层气《)、液化石油气和人!工煤气等《
(【二)管道《燃气是?。指以管道《输送方式《向用户?提供的燃气瓶装【燃气是指液化—。石油:气、液化天然气、压!缩天然气
》。
》(三)燃气设施是】指人工煤气生产【厂、燃气《。。。储,配站、门站》、气化站、混—气站:、加气站、灌装【站、供应站、调压】站、市政燃气—管,网等的总称包括【市政燃气设施、【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!部分以外的》燃气设施以及—户,内,。燃气设施等
】 (四)—。燃气燃烧器具是指】以燃气?为燃料的燃》烧器具包括》居,民家庭和商业用【户所使用的》燃气:灶、:热水器、沸》水器、采暖器—、空调器等器具【
《
第五十五条! 本条?例自2012—年5月1日起施行】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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