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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【 兰:州市:。城镇燃气管理条【例 : 兰州市人民!代表大?会常务委《。员会公告(第—2号) 兰】州市城?镇,燃,气管理条《例经兰州《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!会第三十《。四次会议于》2011年10月】。21日审议通过【已由:甘肃省第十一—届人:大常:委会第二十六—次会议于《2012年3月【28日批准现予【公布自?。20:12年5月》。1日起施行 — 兰州市第十五届】人,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员会 》 2《012年4月6日 ! 第:一章 总《则 第一条 】为了加?强城镇燃气管—理保障燃气供应预】防,燃气安全事故维护】燃气用户和燃气【。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】根据国务院城镇燃】气,管理条例等》法律、法规规定结】合,。本市实际制定本【条例 —。 ? 第二条 本条例适!用于本市行》政区:域内城镇燃气的规】划、建设、》应急保障《、经营、使用、【。设施:保护和燃《气燃烧器具的销售、!安装、维《修,以及相关管》理活动 】 第三条 【城镇燃气管理工作】应当坚持统》筹规划、保障安全】、确:保供应、规范服务、!节能高效的原则 ! ? , 第四《条 市、《县(区)人》民政府应当加强对】城镇燃气管理工【作,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!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!发展规?划 — ?第五条 市城乡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全市》城,镇燃气管《理工作 《 【   市燃》气管理机构》负责全市燃气日常】管理工?。。。作并直?接,负,责城关、七里河【、安宁、西固四区】范围内的《燃气管理工作 !  :。  永?登,县、榆中县、皋兰】县和红古区城乡建】设行:政,主管部门负》。责,本行政区《域内: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!受,市燃气?管理机构《的业务指《导和监督 【 ,   市《、县(区)人民【政府其?。他有关?部门在各自》职责范围内做好【城镇燃气《管理工作 ! 第六条 【市,、县(区)》人,民政府?应当鼓励和支—持燃气行业》开,。展科学技术》研究推广应用—先进技术《;引导燃《。气用户节约用气提】高燃:气利用效率》 【 ,第七:条 城乡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、燃—气管:。理机构?、燃气经营》者应当加《强燃气安全知识【的宣传?和普及增强社会【公众安?。全意识提高防范和】应,对燃气事故的能【力     】任何单位和》个人有?权对损坏燃气设施】的行为?进行制止和》举报: 《第八条 燃气行业】协,会应当加强行—。业自律管理促—进燃气经《营者提高服务质量】和技术水平 】 第二章 【规划建设与应—急,。。保障 第九条 】燃气发展《规划应当符合环境】保护、能源利用规】定,以及消防、防爆【、抗震、防洪等安】全要:求由:市、县(区》)城乡建设》行政:主管部?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!报本级人民政—府批: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!人民政府燃气管【理部门备案 — — 第:十条 市《、县(区)人民政】府应当根据本—级燃气发展》规划的要求加大对】燃气:设施建设《的投入并积极引导社!会资金投资》建设燃气《设施 【。 第十一—条 本市新区建设和!。旧区改造《。时应:当按照城乡规划【和燃气?发,展规划配套建—设燃气设施或—。者预留燃气设施【建设用?地 》 ,  列入燃》气发展规划的燃气】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!定程序任《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占用或者】改变其用《途  — , 管:道燃:气设施配《套建设?应当与?新建、改建、扩【建,项目主体工程同时】设,计、同时施工—、同时验收 ! 第》十二条 建设单【位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燃气设施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】建设:工,程基本程序进行【建设:  》  城乡规划部【门在进行《燃气建设工程选【址和规?划方案?审查时应当征求【城乡建设《行政:主管部门意见— 】第十三条 》从事燃气《工程:勘察、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活动的单位!应当具?。有相应的资质并【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!依法从事作》业活:动 — 第十四—条 燃气设》施建设工程竣—工后建设单位应当】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!工验收?合格之日起》1,5日内将竣工验【收情况报市燃—气管理?机构或者县(—区)城乡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备】案同时向城建档【。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!建设档案 ! 第十五—条 市、县(—区)人民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】燃气应急《。储备制度《组,织编制燃气应—急预案采取》综合:措施提?高燃气应急保障能】力    —燃气供?应,严重短缺、供应【中断:等突发事件发生【后市、县(》区)人民政府应【当,及时采取动用—储备、紧《。急调度等应急措施】。燃气经营者以—及,其,他有关单位》。和个人应当予以配】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! 第三章 经营服!务与使用 》 ,第十六条 燃气经】。营实行许可》证制度?从事燃气经营活【动的企业应当具【备下列条件 !  (一)符合燃气!发展规划《;   【(二)燃气气源【、气:质和压力《。符合国家标》准; ?  《 (:三)经营场》所、燃气设施符合安!全生产监督的有关规!定并经公安消防【机构验收合格—。;   (】四)燃气设施、计量!装置、供气》。器具:符合质量《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!和要求并执行国【家有关规定和标【准;   (!五)从事管理、技术!和,操,作的:。工作人?员其配置与经—营规模相适》应符合专业培—。训、考?核要求?;   【。。(六)制定应—急救援?预案具有与经营【规模相?适应的燃气事—故,处,理能力;《  》 (七)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】其他:条件 !    符合前【款规定条件的向市燃!气管理机构提出申】请市燃气管理机构应!当自收到燃》气经营许《可,申请之日《起,2,0,日,内根据?燃气发展《。规划对申请》资料和证明文—件进行审《查并:核发燃气《经营许可证;对不符!合条件的应》当,向申:请人书?面,说明不予许可的理】由   【 申请人凭燃—气经营许可证—办理工商登记后【方,可,从事经营活动— 【 第十七条 燃【气经:营者应当《按照燃气经营许可】证批准?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!活动禁止个人—从事管道燃》气经:营活动 》 : : 第十八条 【。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!与燃气用户签订供】。用气合同并按—照相关法律法规的】。规定:和供用气合同的约】定对单位燃》气用户的燃》气设施承《担相应的管理—责任 ? 【第十九条《 燃气经《。。营者需要停业—、歇业的应当—对燃气?用户的?正,常供气作出妥—善安排并提前90】日向所在《地燃气?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!方可停业、歇业 】 【第,二十条 燃气经营】。者应当向燃气用【户持续、稳定、【安全供应符合国【家质量标准的燃【气指导燃气》用户:安全用气、节—约用气 》    管道燃】气经营者应当—按照优先保证民用的!原则进?行调峰作业 — — 第二十一条 管】道,燃气经营者因施工】、检修等原》因需:要临时调整供—。气量或者暂停供【气的应当提前—48小时将作业【时间和?影响区域告知燃【气用户?或者物业服务单【位并按?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!正常供气;因突发】事件影?响供气的应》当采取紧急》措施并及时通—。知燃气用户 — — 第二十《二条 燃气经营【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!。定期进行《入户安全检查—实施:安全:检查:前应当事先书面告】知燃气用《户安全检查的日期】。并,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!查,。。其,。工作人?员应当佩戴标识、】出示证件  !  燃气用户应当对!燃气:经营者入户检查予以!配合无正当理由【不得拒检 》 【。第二十三条 市燃气!管理机构应当建立】健全监督《管,理,制度依据《有关法规、标—准和规范对燃气经营!者进:行监督检查;向社会!公布举报《和,投诉电话《、信箱和电》子邮:件地址并《受理有关燃气安全】、燃气质量及—服务质量《的举报和《投诉 》    燃气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!流程、服务》承诺、?收费标准和》服务热线等信息并】。按照国家燃气服务】标准提供服》务 】 第二十四条 【燃气经营《者,应当接受燃气用户】申请查询燃》气收费?、服务等事项并自收!。到查询申《请之日起《。5个工作日内予【以,答复 —  : 燃气用《户有权?就燃气收费、—服务等事项向县【。级,。以上地?方人民政府》价格行?政主管部门、燃气管!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!部门进行投诉有【关部门应当》自收到投诉之—日起15个工—作,日内予以处理 【。    燃【气用户应当按—照供用?气合同约定按时【、足额缴纳燃气【费,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! 》。 第二十五条 燃!气燃烧器具》的销售企业应当在】销售地设立或者【委托设立维修点向用!。户,提供维修《服务 ?。  《  燃气燃烧器【具安装维修企—。业应当依法取—得市燃气《管理机构颁发—的资质证《书,办理工商登》记后方可从事安【装维修业务 】 第二十六!。。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!燃气燃烧器具—销,售的企业在办—理工商营业登记后应!当向市燃气管—理,机构或者县》。(区)城《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进行备案《 ,    市燃气!管理机构应当定【期向社会《公布:备案:。的燃:气器具?。目录 》    燃气—经营:。者不得强制燃—气用户购买指定【。的燃:。气器具 — 第二十】七条 管道燃气【销售价格应当遵守国!家价格规《。定实行政府定价价】格行政主《管部门确《定和调?整管:道燃气销售》价格时应当依—法听证征求管道【燃气用户、管道燃气!经营者和有》关方面的《意见并向《。社会公示经》营成本 》瓶装燃气价格按照】国家相关规定执【行 【第四章 安全管理】。 第二《十八条? 市、县(区)人】民政府应当制定燃气!安全事故《预防应急《预案明确应急机【构的组?成、职?责、应急行动—方案等内《。容并:负责预案《的组织?实施工作 】 第二—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!。应当制定《燃气抢险抢修应急】救援预案设置抢险抢!修电:话并向社会》公布:抢险:。抢修电话应当实【行24小时》值班  【 , 发生燃气事故燃气!经,营者应?当及时组织》抢修并立《即向有关部》门报告燃《气事故造成人员伤】亡、财产损失的由】安全生产监督、城】乡建设?等行政?管理部?。门和燃气《管,理机构调查处—理, 【 第:三十条 燃气经【营者应当建立—健全安?全管:理制度和技》。术操作?规程加强对燃气【设,施的安?全检查和设备检修做!好安全工作和事【故的预防、》处理 《   《 燃气用户违章使】用燃气设施造成安全!隐患又拒不整改的】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!供气:直至:。具备:安全供气条件—后恢复供气》 》 第三十一条】 瓶装燃《气经营企业、瓶【。装燃气?供应站点应当—遵守下列规定 】   (》一)不?得用:非法制造、报废【、,。改装的气《瓶和:超期限未检验—或者检验不合—格的气瓶《充装燃气; 】   (二》)不得用贮罐、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!燃气或者用气—瓶相互倒灌》燃气:;   【(三:)存放气《。瓶的场所与公—共建筑和《居民住宅建筑的【距离必须符合—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!;,   (四】。),。充装燃?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!。的,允许:误,差;(五)先抽【出残液后再充装燃】气; 《。   (》六)按照《国家规定对燃气设】施定期进行检测、】。检修、更新保障【设施安全运行; !   (七)对】充装:后的燃气气瓶进行】角阀塑封并标—明充装单《位和投?诉电话; 》   (—八)公示服务标准】。和收费标《。准;:(九)?法律、法规》的其他规定》 《 《第三十二条》 管道燃气用户【应当遵守安全用气】规定禁?止任何单《位和个人《有下列行为 !  (一)擅自【改装、迁《移、包容《或者:拆除燃气设施—、燃气安全标识; !   (—二,)擅:。自开启或者关闭燃】气管道?公用阀?门;   (三!)擅自改变燃—气用途; 》  《 (四?),在燃气?输配管道上擅自【安装:燃气器具; 【   (五)在设!有燃气管道设施的】房间内?存放、?使用炉火《或者存放易燃、易爆!物,品; 《   (六)【将燃气?管道作为负重—支架或者电器—设备的接地导体; !。  《 (:七,)盗用燃气; 【   (八)】。在进行?燃气器具的安装【和维:。修中改动燃》气计量表(含燃气】计量:表)之?。前的管?道,设,施; 《   (九)【其他危害《燃气使用《安全:的行为 》 : ,。 第三》。十三条 瓶装燃气用!户应当遵守安全【规定:禁止下列行为 【  《。 ,。(一)加热》和摔、砸、倒卧钢瓶!; : ?  :(二)自行》倒灌钢?瓶内瓶装燃气;【  》 (三)自行倾【倒、排放钢瓶内残】液; 《  (四《),擅自拆修或》者改:换瓶:阀、检验标记—及瓶体漆色;(五)!。危害燃气使》用安全的其》他行为 第—五章 设施管理 !第三十四条 燃【气设施的管理、【碰接、?改造、?更新和?维,修等由燃气经营者】负责组?织实施有关单位和个!人应:当予以配合 — : : ?第三:十五条 在燃气设施!安全保护区域内禁】止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从事下列活动— 《  :(,一)建设占》压地下燃气管线的】建,。筑物、构《筑物或者其他设施】。;, 《  (二)堆放物品!或者:排放腐?蚀性液体和气—体; 《 :。  (三《)动用?明火、开挖沟渠、挖!砂取土或《者种植深根》植,物; 》  :。 (四)打桩或者顶!进作业?。;,   (五—)爆破作业; !  : (六)总重1【8吨以上的车—辆,或者大型施》工,机械行?驶通过敷设有燃【。气管:道的城市非机动【车道; 【  (七)其—。他危害燃气设施安】全的行为 — 燃气经营者【应当对燃气设施【安全保护区域内【的燃气?设施:设置保护装》置和安全警示标【志 — ?第三: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!。改动市政燃》气设施应《。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!级以上地方人民政】。。府燃气管理》部门批准  !  在?燃气管道的安全【保护区域内确需进行!施,工或者有关作—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!开工:前与管道燃气经【营者共?同制定燃气设施保】护方:案,并签:订安全施工协—议按照?相关规定《采取:安全保护措施— — 第三十七条 燃!气经营者使用的燃气!贮运容器、气瓶、】调压:设,备应:当,符合有关标准—并,按规定进行检修或】更新    燃气!运输应当执行—。国家关?于危险品运输的【有关规定《 第六章 法律责!任 第三十八条】 违:反本条例第十—六条规定未取—得燃气经营》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!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!门责令?停止违法行为—处5万元以上50】万元以?下罚款;有违法【所得的没收违法【所得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?事责任? —。 第三十》九条 违《反本条例第十七【条规定燃气经营者】不按照燃《气经营?。许可证的规定从事】燃气经营《活动:的由:燃气管理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处》3万:元以上?20万元以》。。。下罚款;《。有违法所得的没收】违法所得;情节严】重的吊销《燃气经?营许可证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 《 ? 第《四十: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十九条、第—二十条、第二—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!第一款规定》。的由燃气《管,理部门?责令限期改》。正处1万元》以,上10万《。元以下罚款;有违】法所得的没》收违法所《得;情节严重的吊销!燃气经营《许可证?;造:成损: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!任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:任 《 第—四十一条《 违反本条》例第二十五》条规定未设立售后服!。务站点或无》资,质从事燃气燃烧器】具安:装维修业务的由燃】气管理部门》责令限期改》正;逾期不改正的对!单位可以处10【万元以下罚款对个】。人可:以处1000元【。以下罚?。款;:。造成损?。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;构《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【任 : 第】四十二条 违反【。本条例第《二十六条规定燃气】经营者强制燃气用户!购买指定燃》气器具的由燃—。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处1万元以上1!0万元以下罚款;有!违法:所得的没收违—法所得?;情节严重的吊销】燃气经营《许可证;造》成损失?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: , — 第:四十三条 》违,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!第,。(四)、(五)【。。、(七)项规定的由!燃气管理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可》以处50《0元以上2000元!以下罚款  !  违反《本条例第三十—一条第(一)—。、(二?。)、(三)、(六)!项规定的《。由,燃气管理《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!。逾期不改正的责令】停业整顿并可以处】2000元以上1万!元以下罚《款 】 第四十四条 违】反本条例第三—十二条?第(一)《项规定擅自改装【、迁移、包容或者拆!除燃气设施、燃气安!全,标识的由燃气管理部!门责:令限期改正恢—复原状可以》处50?00元以下罚款 ! 》 第四?十五条 《违反本条例第三【十二:条第:(二)、(三)【、(四)、》(六:),、,(八)项规定的【由燃气管理部—。门责令限期改正【;,逾,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!以处1?0万元以下罚—款对个人可》以处:1000元以—。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!依法承担赔偿—责,任;: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【究刑事责任 【 《 第四十六条 】违反本条例》第三十?二条第(五)—项规定的《由,燃气管理部门责【令其:立,即停止?违法行为《 : ? 第四十七条 !违反本?条例第三十三条规】定的由燃《气管理部门责令【限,期改正予以警告【对瓶:装燃气非经营—性个人?用户并?处50元以上2【00元以《下罚款对经营性用】户并处500—元,以上50《00元以《下罚款 《 ? 第四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!第,三十五条第(二【。)、(三)、(【四)、(五)项规定!的由:燃,气管理部门》责令:停止违法行为限期】恢复原?状或者采取其—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!5万元?以上:10万元以下罚【款对个?人处5000—。元以:上,5,。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!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!责任;?。。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四!十九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三十五条—第(六)项规定的由!燃气:。管理部门《责令改正并处200!元,以上10《0,0,元,以下罚款《 ? 第五【十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三:十五条规定燃气经】营者未对燃气—。设施安全保护区域】内的燃?气设施设《置保护装置和安【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!管理部门责令限【期,改正处1万元以【上10万元》以,。下罚款 】 第《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!例第三十六》。。条,规,定擅自?改动市?政燃气设《施的由燃气》管,。。理部门责令》限期改正恢》复原:状或者采取》其他补救措施对燃】气经:。营者处5万元以【。上10万元》以下:罚,款;:造成损?失的依?法承:担赔偿责任;—构成:。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》 第五十】二条 违反本条【例第三十六条第二】款,规定建设单位—在开工?前未与管道燃气【经营者共《同制定燃气设施【保护方?案并签订安全施【工协议未按照相关规!定,采取安全保》护措施的由》。燃气管?理部门责令停止【违法行为限期恢复】原状或者采取—其他补救措施对单】。位处5万元以上【10万元以下罚款】对直接责任人处50!00元以上5万【。元,以下罚款;造成【损失:。的依法承担赔偿【责任;?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【 》第五十三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定有【下列情况之》一的对直接负—。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《直接:负责: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任人—员的行为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: 《。  (一)不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】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!件的;   !(二:)发现违法行为或】者接:到对违法行》为的举报不予—查处的;《 ?   (三)未依照!本条例规定履—行,职责的;   】(四)有其他玩忽职!守、滥?用职权、徇私—舞弊:行,为的 — 第?七章: 附则 第五十】四条 本《条例中下列用—语的含义 》 ?  (一《),燃气是?指作为燃料使用【并符合?一定:要求的?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!(含煤层气)—、液化石油气和【人工煤气《等   【(二)管《道燃气是《指以管道输送方式】向用户?提供的燃气》瓶装燃气是》指液化石油气—。、液化天然气、压缩!天然气 【  :(三)?。燃气设?施是指人《工煤气?生产厂、燃》。气储配站、》门站、气化》站、混?气站、加气站、灌装!。站、供应站》。、调压站、》市政燃气管》网等的?总称包括市政燃气】设施、建筑区划内】业主专?有部分以外》的,燃气设施《以及户内燃气—设,施等 《   (四)燃】气燃烧?器具是指以燃气为】。燃料的燃《烧器具?包括居民家庭和【商业用户所使用的】。燃气灶、热水—器、沸水器、采暖器!、空调器等器具 】 第五!十五条? 本条例自》20:12年5月1日起施!行 《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