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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兰州市《城,镇燃气管理条例 】
兰州市人民!代表大?会常务委员》会公告(第2—号):
兰州市【城镇燃气《管理条例经兰州市第!十四届人大常委【会第三十《四次:会议于?2011年10【月,2,1日审议通过已【由,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!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!议于:2,012年3》月28日批准现【予公布自2012年!5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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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第十五届人!民代表大会》常务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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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2012年4月6日!
:第一:章 总则
【第一条 《为了加强《城镇燃气管》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!燃气安全事故维护燃!气用户和燃气—经营者的合法权【益根: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!理条例等《法,律、法规规定结【合本市?实际制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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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 ,。本条:例适用于本市—行政区域《内城镇燃气的规划、!建设、应急保障【、经营、《使用、设施》保护和燃气燃—烧器具的销售、安】装、维?修,以及相关管理活动】
— 第三条 城【镇,。燃气管理工》作应当?坚持统筹规划、【保障安全、》确保供应、规范【服,务、节?能高:效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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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四条 —市,、县(区《)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对城镇燃气管—理工作的《领导并?将燃气工作纳入【国民经济和社—会发展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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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条 市城乡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!市城镇燃气管理工作!
? ,
? 市》燃气管?理机:构负责全市燃气【。日常管理工作并【直接负责城关、【七里河、安宁—、西:固四区范围》内的:。燃气管?理,工作
!永登县、榆》中县、?皋兰县和红古区城乡!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负责?本行政区域》内的燃?气管理?。工作并接受》市燃:气管理机构的业务】指导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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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【、县(区)人—民政府其《。。他有关部门在—各自职责范围—内做好城镇燃气管】理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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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市、县(【区):人民政?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!气,行业开展科学—技术研?究推广应用先—进技术;引导燃【气,用户节约用》。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!
【 第七条 城乡建设!。。行政主管部门、燃气!管理机构、燃—气经营者应》当加强燃气》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!。及增强社《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!防范和应对燃气【。事故:的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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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任何单—。位和个?人有权对损坏燃气设!施的行为进行—制,止,和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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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八条: 燃气行业》。协会应当《加,强行业自律管—理促进燃气》经营:。者提高服务质—量和技术水》平
第】二章 规划建—。设与应急保障
第!九条 燃气发展【规划:应当符合环境保护】。、能源?利用规定以及—。消,防、防爆《、抗震、《防洪等安《全要求由市、—县(区)城乡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会同有关】部门编制报本级人】民政府批准后—实施并报上一级人】民政:府燃气?管理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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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市、县(区》)人民?政府应?当根:据本级燃气发展【规划:的要求加大对燃气】设施建设的投入【并积极引导社会资】金投资建《设燃:。气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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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本!市新:区建设?和旧区改造时应当】按照城乡规划和【燃,气发展规《划配套建设》。燃气设施或者—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!地
》。 : 列入燃气发展规】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!。地未经?法定程序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!者改变其用途
】 管—道燃气设施》配套建设应当—。与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项目主体工程同】时设计?、同时施工、—同时验收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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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】建设单?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燃气设施建设—工程: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!本程序进行》建,设
》 ?城乡规划部》门在进行燃气—建设工?程选址和规划方【案审查时应当—征求城乡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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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】 从事燃气工程【勘,察、设计《。、施工、监理活动的!单位:应当具有相应—的资质并在其—资质等级范围内【依法从事作业活动】
?。
第十四条! 燃气设《施建设工程竣—工后建设单》位应当组织竣—工验收并自竣工【验收合?格之:日起15日内将【竣,工验收情况报市燃】气管理机构或—者县(区《)城乡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!时向城?建档案?管,理机构移交工程建】设档案?
】第十五条 市、县】(区)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!备制度组织编制燃】气应急预《案采取综合措—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!能力
》 , 燃气供应严—重短缺、供应中【断等突发《事件发?生,。后市、县(区)人】。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!动用储备、》紧急调度等应急【。措施燃气经》营者以?及其他有关单位和】个人应当予以—配合承?担相:关应急任务
【第三章? 经营服《务与使用
—第十六条《 燃气经营实行【许,可证制度从》事燃气经营活—动的企业应当—具备下列条件
】 ? (一)符合燃【气发:展规:划;
(!二,)燃气气源、气质和!。压力:符合国家标准;
! (三)经】营场所、《燃气设?施符:合安全?生产监督的》有关规定并经公【安消:防机构验收合—。格;:。
《 , ,(四)燃气设施【。、计:量装置、供气—器具:符合质量技术—监督部?门的:规,定和要求并执—行国家有关规定和】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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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】从事管理、技—术,和操作的工作人员其!配置与经营》规,模相:适应符合专业培训、!考核要求;
!。 (六《),制,定应急救《援预:。案具有与经》营规模相适应—的燃:气事故?处,。理能:力,;
— (七?。)法律?、法规规定》的其:他条: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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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符合前款规定】条件的向市燃—气管理机《构,提出申请市燃—气管理机构应当自收!到,燃气:经营:许可申请之日—起20日内》根,据燃气发《展规划对申请资【料和证?明文件?进行审查并核—发燃气经《营许可?证;对不《符合条?件的应当向申请【人书面?。说明:不,予,许可的理由
! 申《请人凭燃气经—营许可证办理工商】登记后方可从事经】营活动
》。
》 第十七条》 燃气经营》者应当?。按照燃?气,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!营范围从事经营活】动禁止个人从—事管道燃气》经营活动《
】第十:八条 管道燃气经营!者,应当与燃气》用户签订供用气【合同:。并按照相关法律【。法规的?规定和供《用气合同的约定对】单位燃气《用户的燃气设施承】担相:应的管理责任
】
》 第十九条 燃【气经营者需要停【业、歇业的》应当对燃《气用:户的正常供气作出】妥善安排并提前【90日?向所在地《。燃气:管理部门《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!、歇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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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条 燃气【经营:者应当向燃气用户】持续、稳定、安全供!应符:合,国,家质量标准的—燃气指导燃》气用户?安全用气《、节:约,用气
《 》管道燃气经》营者应当按照优先保!。证民用?的原则进行调峰作业!
】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!气经营者《。因,施工、检《修等:原因需?要,临时调整供气量【或者暂?停,供气的应当》提前48小时将作业!时,间和:影响区域告知燃气用!户或:者物业服务单—位并按照《有关规定及》。。。时恢复正常供气【;因突发事》件影响供气》的应当采取紧急措】施并及时通知燃气】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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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二十二条 》燃气经营者应当按】照有关规定定—期进行入户安全检】查实施安全检查前】应当事先书面告知】燃气用户安全检查】的日期并在约定【的时间上门检查其】工作人员应当佩戴】标识、出《示证件
【。 ?燃气用户应当—对燃:气经营?者入户?检查予以配合—无正当理由不得【拒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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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三条? 市燃气管理机【构应当建立健全监】督管理制《度依据?有关法规、》标准和规范对燃气经!营者进行《监督检查《;向社会公布—举报和投《。诉电话、信》箱和电子邮件地【址并:受理:有关燃气《。安全、?燃气质量及服务质】量的举报和投—诉
【 燃气经营者—应当公?。示业务流《程、服务承诺、收】费标:准和服务《热线等信息》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!标准提供服》务
】 第二十四条 【燃气经营者》应当接受燃气用户申!请查询燃气收费、服!务等事项《并自收到查》询申:请之日起5个工作】日内予以《答复
《 燃气用】户有权?就燃气收费、服务等!事项向县级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!。。政主管部门、燃气管!理机构以及》其他有?关部门进行投—诉有:关部门应当》自,收到投诉之》日起1?5个工作日内予以】处理
【 燃气用户—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!约定按时、足额缴】纳燃气费不得—拖欠或者拒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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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五条: 燃:气燃:。烧器具的《销,。售企:业应当?在销售地设立或【。。者委托设立维—修点向用户提供维修!服,务
? 燃—气燃烧?器具:安装:维修企业《应当依法取得市燃气!管理机构颁发的资】质证书办《。理工商登记后—方可从事安》装,维修业务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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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《六条 本市范围内】从事燃气燃烧器具】销售的企业在办【理工商营业登记【后应当向市燃气管】理机构或者县(区)!城,乡建:设行政主管》。部门:进行备案《
》 :市燃:气管理机构应当【定期向社《会公布备案》的,燃气器?具目录
— 燃气经营者!不得强?制燃:气用户购《买指定的燃气器具】
第!二十七条 管道【燃气销售价》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!规定实行政府定【价价格行政主管【部门确定《和调整管道》燃气:销售价格时应当【依法:听证征求《管道燃气用》户、管道燃气经【营者: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!向社会公示经—营成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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瓶装燃气价格【按照国家《相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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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安全管《理
第二十八【条 市、县(—区)人民政府应当】制定燃气《安全事故预防应急】预案明确应急机构】的组成、职责、应】急行动方案》等内容并《负责: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!
第!二十九?条 燃气经营者【应当制定燃气—抢险:抢修应急《救援预案设置抢险抢!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!。抢险抢修《电话应当实》。。行24小《。时值班
— ?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!经营者应当》。。及,时组织?抢修并立即向有【关部:门报告燃气事故造成!人员伤?亡、财产损失—的由安全生产监【督、城乡《建设:等行政管理部门【和,燃气管理机构—调查处理
【
第三十条! 燃: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!全,安全:管理制度和》技术操作规程加强】对燃气设施的安【。全检:查和设备检》修做好安全工作【和事故的预防、处理!
燃】气,用户违章《使用燃气设》施造成安全隐患又】拒不: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可!以暂停供气直至具】备安全供气条件后恢!复供气
! 第?三十一?条, 瓶装?燃气:经营企业、瓶—装,燃气供应站点应【当遵守下列规定
! 《(一)不得用—非,法制造、《报废、?改装的气瓶和超【期限未?检验或者检》验,不合格?的气瓶?充装燃气;》
—(,二)不?得用贮罐、槽车【直接向气瓶充—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!互倒灌燃气;—
(三】)存放气瓶的场所与!公共建筑和居—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必!须符合安全要求和有!关规定?;
》 (四)充装燃】。气,不得超过国家—规,定的允许误差;(】五)先抽《出残液后再充—装燃气?;
? (六—)按照国家规定【对,燃气设施定期进行】检测、检修》、更新保障设—施安全运行;
【
《 (七)对充—装后的燃《气气瓶进行角阀【塑,封并标明充装单【位和投诉电》话;
— (八)公—示服务标《准和收费标准;(九!)法律、法规的其他!规定
【
第三十—二条:。 管道燃气用户应】当遵守安全用气规】定禁:止任何?单位和个人》有下:列行为
《
,。 (一)【。擅,自改装、迁移、包容!或者拆除燃气设【施、燃气安全标识】;
? : (二)擅自开启!或者关闭燃》气管道?公用阀门;
! (三)擅自改变】燃气用途;
【 : (四)在—燃气输配管道上擅自!安装燃气《器具;?
》 (五)在设—有燃气管道设—施的房间内存—放、使用《炉火或者存放—易燃:、易爆物品;
! ?(六:)将:燃气:管,道作为?负重支架或者—电器设?备的接地导体;【
? (七)盗【用燃气;
! (八)在进—行燃气器具的—安装和维修中改【动燃气计量表(【含,燃气计量表)之前的!管,道设施;
! ,(九)其他危害燃气!使用安全的行—为
》
第三十【三,条 瓶装燃》气用户?。应当遵?守安全规定禁止【下列:行为
》 (一)加热】。和摔、砸、倒卧钢瓶!;
— (二?),自行倒灌钢》瓶,内瓶装?燃气;
》 : :(三)自行》倾倒、排放钢瓶【内残液;
(!四)擅自拆修或者改!换瓶阀、检验标记】及瓶体漆色》;(五)危》害燃气使《用安全?的其他行为
第】五章 ?设施管理
—第三十四条 —燃气设施的》。管理、碰接、改【造、更?新和:维修等?由燃气经营者—负责组织《实施有?关单位和个人应【当予以配合》
【。 第三十五条 在】燃气设施安全保【护区域内禁》止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从事下列活动
】 《(一)?建设:占,压地下?燃气管线的建—筑物、?构,筑物或者其他设施】;
:
(二)】堆放:。物品或者排放—腐蚀性?液体和气体;
! (三)动用】明,火、开挖沟渠、挖】砂取土或者种植【。深,根植物;
— (四)打】桩,或者顶进作业;
! (?五):爆破作业;
】 (六)总【重18吨以上的【车辆或者大型施工】机械行驶《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!的城市非机动车道;!
: 《(七)?其他危害燃气—。。。设施安全的》行为
《 燃气经营—者,应当对燃气设施【安全保护区域内的燃!气设施?。。设置保护装置—和安全警示标志【。
【 第:三十六条 燃气【经营者改《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!制定改动《方案报?。县级以?。上地方人《。民政府燃气管理【。部门批准
【 , 在燃》气管道的《安全保护《区域内确需进行施】工或者有关作业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!工前与管道燃—气,经营: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!保护:方案并?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按!照相关规定采取【安全保护措施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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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十七条— 燃气经《。营者使?用的:燃气贮运容器—、气瓶、调压设备应!当符合有关标—准并按规《。定进行检修或—更新
《 燃气运—输,应,当执行国家》关于危险品》运,输的有关规定
第!六章 ?法律责任
第三】十八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十六—条,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!许可: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!的,由燃气管理部—门责令?停止违?法行为处5万元以】上50?万元以下罚款;有】违,法所得的没收违【法所得;构》成,犯罪: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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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—九条 违反》本条例第十》七条:规定燃气经营者【不,按照: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!定,从,事燃气?。经营活动的由燃气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处?3万元以上20万元!以下罚款;有违【法所得的没收违【。。法所得;情节—严重的吊销燃气【经,营许可证;构成【。犯罪的依《。法追究刑《事责任
! 第四十条 【违反本条例》第十九条、》第二十条《、第二十《一条、第二》十二条第《一款规定的由—燃气管理部门责【令限期改《正处1万元》以,上10万《元以下罚款;—有,违法所得的》没,收违法所得;情节】严重的吊销燃—气经营许可证;【造成:损失的依《。法承:担,赔偿责任《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?责任
【
: 第:四,十一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!未设立售《后服务站点或—无资质从事燃气【燃烧器具安》装维修?业务:的由燃气管理部门】责令限?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!的对单?位可以处《10万元以下罚款对!个人:。可以处1000元以!下罚:款;造成损失的依】法承担赔偿》责任;?构成犯罪的依—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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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四十: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!二十六条规定—燃,气经营者强制燃气】用户购买《指,定燃气?器具的?由燃气管《理部: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处1万元以【上10万元》以下罚款;》有违法?所得的没收违法所】得;情节严重的吊销!燃气经营《许可证;造成损【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责:任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《
《
? 第四十三条— 违反本条例第三】。十一条?。第,(四)、《(五:)、(?七)项规定的—由燃气管理部门【责令限期《改正可以处》5,。00元以上》2000元以下【罚款
【 违?反本条例第》三十一?。条第(一)、(二)!、(三)、(六)】项规定的由燃气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责令停业》。整顿并可以处2【000元以上1【万元以下罚款—
? ,
第》四十四条 》违反本?条,例,第三十二《条第(?一):项,规定擅自改装、【。迁移、包《容或者拆除燃气设施!、燃气安全》标识的由燃气—管理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恢》复,。原状可以处5000!元以下罚款
!
第》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!例第:三十二条第》(,二)、?(三)、(四)、】(六:)、(八)项—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!门,。责令限?期改正;逾期—不改正的对》单,位可以处1》0万元以下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!0,0,0元以下罚款;造】成损: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: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任
】
? ,第四十六条》 违反本条例—第三十?二,条第(五)项规定的!由燃气管理部—门,责令其立即停—。。止违法行为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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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七【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三条规《定的由燃气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!正,予以警告对》瓶装燃气非经营性个!人用户并处》5,0元以上200元】以下罚款对经营性】用户并处500【元以上5000【元以下?罚款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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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八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三十五《条第(二《)、(三《)、(四)、—(,五)项规定的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!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!复原状或者》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】对单位处5》。万元以?上10万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】处5000元以上】5万元以《下罚:款;造成损失的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;构: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
》
》 第四?十九:条 违反本条例第】三十五条第(六【)项规?定的由燃气管理部】门责令改正并处2】00元以上》10:。00:元以下罚《款
【 第五《十条: 违:反本条例《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!。经营者?未对:燃气设施安全保【护区域?内的:燃气设施《设置保?护装置和安全警【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!部门: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!元以:上10万元》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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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五十一条 】违反本条《。例第三?十六条规定擅—自改动市政燃—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!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!复原状或者采取其】他补:救,措施对?燃,。气经营者处5万元以!上10万元》以下罚款《;造:成损失的依法承担】赔偿:责任:;构成犯罪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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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五十二条 违反!本,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!款规定?建设:单位在开工前未与】管道燃气经营者【共同制定燃》气设施保护方—案并签订安》全施工协议未按照】相,。关规定?采取安?全保护?措施:的由燃气管理部门】。。责,令停:止违法行为限期【。恢复原状或者—采取其他《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!万元以上10—万元以下罚款—对直接责任人处5】00:0元以上5万—元以下罚《款,;造成损失的—依法承担赔》。偿责任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?责任
《
第五】十三条 违》反本条例《规,定有下?列情况?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!主管人员《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直接负责的—主管人员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》员,的行为构成犯罪【的依法追《究刑事责任
】 (一)—不依法作出行政【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!准,文件的;
】 (二)发现【违法:行为:或者接到对违法【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!的;
— (三)未依照】本条例?规定履行职责—的;:
(四—)有其他玩忽—职守: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:弊行为的
! 第七?章,。 ,附则
第五十四】条 本条例中下列】用语的含义
—
(一)】燃气是指作为燃料】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!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!气,(,含煤层气)、液化石!油气和人工煤气等】
《 :(二)管道燃气是指!以管道输送方式【向,用户提供的燃气瓶装!燃气是指液化—石油气、《液化天?然气、压缩天—然气
》 ?(三)?。燃气设施是指人工】煤气生产厂、燃气】。储,配站、门站、气化站!、混气?站、加气站、—灌装站、供应站、调!。。压站、市政燃气管】网等的总称包—括市政?燃气设施、建筑区】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!外的燃气设施—以及户内燃气设【施,等
【(四)燃《气燃:烧器具?是指以?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!。。具包括居民家—庭和商业用户—所使用的燃气—灶、热水器》、沸水?器、采暖器》、空:调器等器具
【
第五十!五,条 本条例自201!2年5月1日起施行!
: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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