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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兰州市城【镇燃:气管理条例 【 , , 兰州市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公,告(第2号) ! 兰州市城镇燃气管!理条例经兰州—市第十?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!十四次?会议于2011【年,10:月,2,1,日审议通过已—由甘肃省《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】会第二十六》次,会议于2012年】3月28日》批准现予公》布自2012年5】月1日起《施行 兰》州市第十五》届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【。员会 ? 2012【年4月6《日 第一章 【总则 第一条】 ,为了加?强,城镇燃气管理保【障燃气供应预—防燃气安全事故【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!经营者的合法—权,益,根据:国务院城《镇燃气管理条例【。等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定:本条例 — 》。第二条 本条—例适用于《。本市:行政区域内城镇【燃气的规划》、建设、应急—保障、经营、—使用、设施保—护和燃气燃烧器【具的销售《、安装、维修—以及相关《管理:活动 》。 第三条】 ,城镇燃气管理工作】应当坚持《统筹规划、保障安】全、确保供应、规】范服务、《节能高效的原则【 , , 第【四条: 市、县(区)人民!政府应?当,加,强对城镇燃气管理】工作的领导并—将燃:气工作纳入国民【经济:和社会发展规划 ! 第五条! ,。市城乡?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负—责全市城镇》燃气管理工作 ! 》   市燃》气管理机构负责【全市燃气日常管理】工,作并直接负责城【。关,、七里河、安宁【、西固四区范围内的!燃气管?。理工作 —    永登县【、榆中县《、皋兰县和红—古区:城乡建设行政—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政区】域内的燃气管理【工作并接受市燃气管!理机构的业务指导】和监督  】  市、县(区)人!民,政府其他有关—部门在各《自职责范《围内做好城镇燃气】。。管理工作 》 , : 第六—条 :市、县(区》)人民政府应当鼓励!和支持?燃气行业开展科【学技术研《究推广应《用先进技术;引【导燃气用户节约用气!提高燃气利用效率 ! ? 《第七条 城乡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、燃气管理机【构、燃气经营者【应当加强《燃气安全知识的【宣传:和普及增强》社会公众安全意【识提高防范和应对】燃气事故的能力 !    任何单位!和,个人有权对损—坏燃气设施的行【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! 第八条 燃气!行业协?会应当加强》行业自律《管理促进《燃气经营者提高【服务质量《和技术水平 【 第二—章 规划建设与应】。急保:障 第《九,条 燃气发展规划应!。当符合环境保护、】能,源利用规定以及【消防、防爆、抗【。震、:防洪等安全要—求由市、县(区【)城乡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会同有关部【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!府批准?后实施并报》。上一:。级人民政府燃气【管理部门备》案 【 第十条 —市、县?(区)人民政府应】。当根据本级燃气发】展规划?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!施,建设的投入》并积极引导社会【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!。施 》 第十一条 !本市新区建设和旧区!改,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!划和燃气发展规划】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!者预留燃气设施建】设用地 【   列入燃气【发展规划的燃气【设施建设用》地未经法定程序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。得,占用或者改变—其用途 —    管道燃气设!施配套建《设应当与新建、改建!、扩建?项目:主体工程同时—。设,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!验收 《。 ,。。。 第—十二条? 建设单《位新建、改建—、扩建燃气设施建】设工:程,应当按照建设工【程基本程序进—。行建设   ! 城乡规划部—门在进?行燃气?。建设:工程选址和规划方】案审查时《应当征求城乡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意见【 《 , , 第十三条— 从:事,燃气工程勘察、设】计、施工、监理活动!的单位应当》具有相应的资质并】在其资质等》级范围内依法—从事作业活动— 《 , 第《十四条 燃》气设施建设》工程竣工后建设【单位应?当组织竣工验收【并自竣工验收—合格:之日起?15日?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!市燃气管理机—构或者县(区)【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备案:同时向城建档—案,管理:机构移交工》程建设档《案, 【 第十?五条 市、县(【区)人?民政:府应:当建立健全燃气应】急储备制《度组:。织编制燃气应急预】案,采取综合措》施提高燃气应急【保障:能力    【燃气供应严》。重短缺、供应中【断等突发事件发生】后市、县(区)人】民政:府应当?及时采取《。。动用储?备、紧急调》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!营者以及《其他有?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!以配合承担相—关应急?任务 第三章 】经,。营服务与使用 第!十六条 《燃气经营《实行许可《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!活,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!列条件  】 (一)符》合燃气发《展规划;《   (二)!燃气气源、气质和压!力符合国家》标准:;   (】三)经营场所—、燃气?设施符合《。安全生?产监:督的: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!防机:构验收合《格;  【 (四)燃气—设施、计量装置、供!气器具符合》质量: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!和,要求并执行国—家有关规定和—标准; 》  ? (五?)从事管理、技术】和,操作的?工作人员其》配置与经营》规模相适应符—合专业培训、考核要!求; 》   (六)制定应!急救援预案具有与经!营,。。规模相适应的燃气事!故处理?。能力; 【  (七)法—律、:法规规定的》其,他条件 《 ? ?    符合前款规!。定,条件的向市》燃气管理机构提出】申请:市燃气管理机构应当!自收到燃气经—营许可申请》之日:起20日《内根据?燃气发展规划—对申请资料和证【明文件进行审查【并核发燃气经—营许可证;对不符合!条件的应当向申【请人书面说》明不予许可的理由】  》  申请人凭燃气】经营许可证》办理:工商登记后方—。可从事经营活动 ! 第十七!条 :燃气经营者应当【按照:燃气经?营许可证批准的经】。营范围从事经—营活动禁《止个人从《事管道燃《气经营活动 【 第【十八条 管道燃气经!营者应当《与燃气用户》签订供用气合同【并按照相关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供!用气合同《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!户的燃气设施承担】相应的管理责—任 》 《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!者需要停《业、歇业的应当【。对燃气用《户的正常供气作出妥!善安排并提前90日!向所在地燃气管【理部门?。报告经?批准方可停业、【。。歇业 《 》。 第二?十,条 燃气经》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!持续、稳定、安【全供应符合国家质】。量标准?的燃气指导燃气【用户安全用气、【节约用气 —    管—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!。照优先保证民—用的:原则进行调峰作【业 《 ? :第二十一条 —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!工、检修《等原因需《。要临时?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!。供气的应当提前【48小时将作业【时间和影《响区域告知》燃气用户或者物业】服务单位并按照有关!规定及时恢》复正常供《气;因突发事件影响!供气的应当》采,取紧急措施》并及时通知燃气【用户 — 第二十【二条: 燃气?经,营者应?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!进行入户安全检【查实施安《全检查?前应当事先书—。面告知?燃气用?户安全?检查的日期并在【。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!其工作人《员应当佩戴标识、出!示证件   ! 燃气用户》。应当对?。燃气经营者入户【。检查予以《配,合无:正当:理由:不得拒检 】 第》二十三条 市燃气管!理机:构应:当,建立健全监督管理】。制度依据有关法规、!标准和?规范对?燃气经营《者进行监督检查【;向社会《公布举报和》投诉电话、》信箱:和电子邮件地址【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!、燃气质量》及服务质量的举【报和投诉 》    燃气】经,营者应当公示业【务流程、服务承诺、!收费:标准和?服务热?线等信息《并按照国家》燃气:。服务标准《提供:服务 【 第《。二十四条《 燃气经营者应当】。接受燃?。气用户申请》查询:燃气收费、》服务等事项》并自收到查询—申请:之日起5《个工:作日内予《以答复?   — 燃气用《户有:权就燃气收费—、服务等事项向县】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?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!、燃气管理》机构以及其他有【关部门进《行投诉有关部门应】当,自收到?投诉:之日:起15个工作日【内,予,以处:。理 》   燃《气用户应当》按照:供用气合同约定按】时,、足额?缴纳燃气费不—得,拖欠或者拒交 】 : , 第二十五条】 燃气燃《烧器具的销售企业应!。。当在销售地》设立或者委》托,设立维修点向用户提!供维修服《务  —  燃气燃》烧器具安装维修【企,业应:当依法?取得市?燃气管理《机构颁?发,的,资质证?。。书办理工商登—记后方可《。从事安?装维修业务 ! ? 第二十《六条 本市范围内】从事:燃气燃烧器具—销售:的企业在办理工商营!业登:记后:应当向市燃气—管理机构或》者县(区)》城,。。乡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进行《备案  【  市燃气管理机构!。应当:定期向社会公—布备案的燃》。。气器具目《录 ?    燃气经营!者不得?强制燃气用户—购买指定的》燃气:器,具 —。 第二十七【条 :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】应当遵?。守,国家价格规定实【行政府定价价格【行政主管部》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!气销:。售价:格时应当依法—听证征求管道燃气用!户、:管道燃气《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!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】经营成?本, 瓶装燃气—价格按照国家相【关规定执行》 ? 第四章 安】。。全管理? 第二十八条 市!、县(区《。。)人民政府应当【制定燃气《安全事故预防应急】预案明确应急—机构的组成、职责、!。应急行动方案等内】容并负责预案的【组织实施工》。作, ? 第—二十九条 燃气【经营者应当制—定燃:气抢险抢修应急【救援:预案设置抢》险抢:修电话并《向,社会公布《。抢险抢修电话应【当实行24小时【值班 ?    发【生燃气事故燃气【经,。营者应当及时组织】。抢修:并立即向有关部门】报告燃气事》故造成人《员伤亡、财产损失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、!。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!部门和燃气》管理机构调查—处理 》 》第三:十条 燃气经—。营者应?当建立健全安全【管理制度和技—术操作规程加强【对燃气设施的安全】检查和设备检修【做好安全工》作和事故的预—防、处理  !  燃气用户违【章使用燃气设施造】成安:全隐患又拒不整【。。改的燃?。气经营?者可:以暂停供《气直至具备安全供】气,条件后恢复供气 】 第三!十一:条 瓶装燃》气经:营企业、瓶装燃气供!应站点应当》遵守下列规定 】   《(一)不得》。用非:法制造、《报废、改装的气瓶和!超期限未检》验或: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!充装:燃气; 【  :(二)不得》用贮罐、槽车—。直接向气瓶充装【燃气:或者用气瓶相互倒】灌燃气;《 :   (》三):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!共,建,筑,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!离必须符合安—全要求和有》关规定?; 》  (四)》。。充装燃?气不:得超:过国家规《定的允许误差—。;(五)先抽出【残液后再充装燃【气; ?。   (六【)按照国家规—定对燃气设》施,定期进行检测、检修!、更新保《障设:施安全?运行; 《 :   ?(七:)对充装后的—燃气气瓶进行角阀】塑,封并:。标明充装单位和投】诉电话; 【   (八)—公示服务标准—和,收,费标准;(》九)法?律、法规的其他【规定 》 第三十】二条: 管道燃《气用户应《当遵守安全用气规】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!人有下列行为 !   (《一)擅自改》装、迁移、包—容或者拆除燃气【设施、燃气安全【。。标识:。;   (】二)擅自开启或【。者关闭燃气管—道公用?阀门:;  《。 (三)擅自改】变燃气用途; !   (四)—在燃气?输配管道上》擅自安装《。燃气器具; 】 ,  (五)在设有燃!气管道?设,。施的房间内存放【、使用炉火》或者存?放易燃、易爆物【品; 《   (》六)将燃气管—道作:为,负重支架或者电【器设备的接地—导体; 《。 ?  (七)盗用【燃气:。;,  》 (八)在进行燃】气器具的《安装和维修中—改动燃气计量表(】含燃:气计量表)》之前的管道设施;】。  》 (九)其他危害燃!气使用安全》。的行为 —。。。 : 第三十三【条 瓶装燃气用户应!当遵守安全规定禁止!下列行为 —   (一)【加热和摔、砸、【倒卧钢瓶; 【 :。  (二)自行倒】灌钢瓶内瓶》。装燃:气; 》 ,  (三)自行【倾倒、排放钢瓶【内残:液;   —(,四)擅自拆修或【。者,改换瓶阀、》检验标记及》。瓶体:漆色;(五》)危害燃气使—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! 第五?。章 设?施管理 》第三十四条》。 燃:气设施的管理、碰】。接、改造、更—新和维修等由燃气】经营者负责》组,织实施有关单—位和个?人应当予以配合 ! ? 第《三十五条《 在: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!域内禁止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从《事下列活动 】   (一》)建设占压地—下燃气管线的建筑】物、构?筑,物或者其他设施【; 《  : (二)堆放—。物品或者《排放腐蚀《性液体和气体;【   —。。(三)动《用明火、开挖沟渠】、挖:砂取土或者种植深根!植物;? ,   (四)打!桩或者顶《进,作业; 》  (五)爆破【作业;  】 ,(六)?。总重18吨》以上的车辆或—者大型施《。工机械行驶通过敷】设有: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!动车道; 【   ?(,七)其他危害—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!。 , 燃气经营者应!当对:燃气设施安全—保护区域《内的燃?气设施设置保护装】。置和安全警示—标志 《 《 第?三十六条 燃气【经营者?改动:市政燃气设施—。应当制定改动—方,案报: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!府燃气管理部门批】准 :    —在燃:气管道的安全保护】区域内确需》进,行施工或者有关作】业的建设单位应当】在开工前与管道【燃气:经营者共同制定燃】气设:施保:护方案?。并签订安《全施工协议按照【相关规定采》。取安全保护措施 ! , 第三十七!条 燃气经营—。者使用的燃气贮运】容器、气瓶、—。调压:设备应当《符合有关标》准并按规定进—。行检:。修或更新    !燃气运输应当执行国!家关:于危险品运》输的:有关规定 第六】章 法律责任 【 第三十八》条 违反本条例【第,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!。。气经营?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!活动:的由燃?气管理部门责—。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!万元以上50—万元:以下罚款;有违法所!得,的没收违法所得;构!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。刑事责任 — ? , 第三十》九条 违反本条【。例第:十七条?。规定:燃气:经营:者,不按:照燃气经营许—可证:的规定从事》。燃气经营活动的由】燃气管理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处【3万元?以上:2,0万元以下罚款;有!。违法所?得的没?收违法所得;—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!。经营许可证》;构成?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,事责:任 》 第》四,。十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!、第二十一条、第】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!。的由燃气《管理部门责令限期】改正处1万元以【。。上10万《。元,以下:罚款;?有违:。。法所得的没》收违法所得;情【节严重的吊销—燃气经营许可证;】造成损失的依法【。承,担赔偿责任;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?任, 《 第四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!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设!立售后服务站点【或无资质从事燃气】燃烧器具安装维修】业务的由《燃气:管,理部门责令》限,期改正;逾期—不改:正的对单位》可以处10》。万元以下《罚,款对个人《可以处1000元】以,下罚款;造》。成损失的《依法承?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!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 】 第?四十二条 》违反本条《例第二十六》条规定燃气经—营者强制《燃气用户《购,买指定?燃气器?具的由燃《气管理部门责令限】期改正处1万元以】上10万元以下罚】款;有违法所得的没!收违法所得》。;情节严重》的,吊销燃气经》营,许可:证;造成损失的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!构成犯?罪的: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 《 ? 第四十三条 违】反本条例第三—十一条第(四—)、(五《)、(七)项规【。定的由燃气管理【。部门责令限》期,。改正可以处500】。元以上2000元】以下罚款  !  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一条?第(一)、(—。二)、(三)、(】六)项?规定的?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!限期:改正;逾期不—改,正的责令停业整【顿并可以处》20:00元以《上1万?元以下罚款 — — 第四十四条 违反!本条例第《三十二条第(一【)项:规定擅?自,改装、迁移、包容或!者拆除燃气设施、】。燃气安全标识的由燃!。气管理部《门责:令,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!以处5000元以下!罚款 ? 第四!十五条? 违反本条例第三】十二条第(》。二)、(三》)、(四)、(【六)、(《八)项规定的由【燃气管理部》门责:令,限期改正;逾期不】改,正的对单位可以【处10万《元以:下,罚款对?个人:可以处1000【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!失的依法承》担,。赔偿责?任;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!事责任 【 《。第四十六条 违反】本条例第三》十二条第(五)项】规定的由《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!立即停止违法行【为, 第!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!。例第三十三条规【定的由燃气》管理部门责令—限期改正予以—警告对瓶装燃—气,非经营性个人用【户并:。。。处50元以》上200元以—下罚款对经营—性用户并处500元!以上5000元以】下罚款 — 》第四十八条 违【反,本条例第三十五【条第(二)、—(三)?、(四)、》(五)项《规定的由燃》。气管理部门责令【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恢复原状或—。者,采取其他《补,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!元以上?10万元以下罚款】对个人处5》000?元,以上5万元》以下罚款;造成【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责?。任;: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,刑事责任 》 , , 》第四:十九条 违反本【条例第?三,十五:条,第,(,六,。)项规定《的由燃?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!并处200元以上】1,000元以》下罚款 【 第》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!。第三:十五条规定》燃气经营者未—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!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设!置保护装置和安全警!示标志的由》燃,气管理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处1万】元以:上10万元以—下罚款 《 》 第五十一条 违!反本条例第三—十六条规定擅自改】动市政燃气设施【的,由燃气管理部门【责令限?期改:。正恢复原《状或者?采取其?他补救?措,。施对燃?气经营者《处5万元以上10万!元,。以下罚?款;造成损失—的,依法承?担赔:偿责:任;构成犯》。罪的依法《追究:刑事责任 】 第五十【二条 违反本条例】第三十六《条第二款规定建设】单位在开工》前未与管道燃气【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!设施保护《方案:并签订安全施工【协议未按照相关规定!采取安全保》护,措施的由燃气—管理部门责》令停止违法行—为限期?。恢复原?状或者采《取其:他补救措施》对单位处《5,万元以?上10万元》以下罚款《对直接责任》人处5000元以】上,5万元?以下罚款;造成损】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《责任 ! 第:五十三条 》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有下列情》况之一的对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!和其他?直接责?。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和—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: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!法,追究刑事责任 】   (》一,)不依法《作出:行政许可决》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!的;: ?   (二》。)发现?违,法行为或者接到对】违法行为《。的,举报不予查处—。的; 》   (三)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】履行职责的; 【   (四)—。有其他玩忽职守【、滥: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行为的— 第七章! 附:则 第五十四条 !本条例?中下列用语的含【义   (】。一)燃?。气是指作为燃—料使用并符合一【定要求的气》体燃料?包括:。天然气(含煤层气)!、液化石油气和人工!煤气:等 :   》(二)管道燃气【是指以管道》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!的燃:气瓶装燃《气是指液《化石油气、液化天然!气、压缩天然气 】   》(三)?燃气设施《是指:人工煤气《生产厂、燃气—储配站?、门:。站、气化站、混气站!、加气站《、灌装站、供应站、!调压站、《市政燃气管网—等,。的总: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!、建:筑区划内业主—专有部分以外的【燃气设施以及户【。内燃气设施》等   (四!。)燃气燃烧器具是指!以燃气为《燃料的?燃烧器具包括—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!所使:用的燃气灶、热水器!、沸:水器、采暖器、空】调器等器具 — , 》 ,第五十五条 本【条例自2012年】5月1日起施行【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