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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兰州市城镇燃气管】理,条例 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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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公】告(第?2号)
兰州!市城镇燃气管理条】例经:兰州:市,第十四届人》大常委?会第三十四次—。。会议于20》11年10月2【1日审议通过已【由,甘肃省第十一届人】大常委会第二十六】次会议于《2012年3月【28日批《准现予?公,布自201》2年5月1日起施】行,
:兰州市第《十五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会
— 2012年4月】6日
第一章 】总则
第—一条 为了加—。强城镇燃气管—理保障燃《气供应预防》燃气安全事故维护】燃气用户和燃气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】根据国务院城镇燃】。气,管理条例等法—律、法规规定结【合本市实际制—定本条例
】
第二条【 本:条例适用于》本市行政区域—内城镇燃《气的规划《、建设、《应急:保障、?。。经营、使用、设施保!护和燃气燃烧器【。具的销售、》。安,装,、维修以及相关管理!活,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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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 城?镇燃:气管理工作应—当坚持统筹规划、保!障安全、确》保供应、规》。范服务、《节,能高效的《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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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条 市、县(—区)人民政》。府应:当加强对《城,镇燃:气管理工作的领导】并将:燃气工作《纳入国民经》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。
【 第五?。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》责全市城镇燃气【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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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
市】燃气管?。理机构负《责全市燃气日常管理!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!、,七里河、安宁、西固!四区范围内的燃气】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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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《。永登县、榆中县、皋!兰县和红古区城乡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本行政区域【内的燃气管理工作】并接受市燃气管【理机: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!
【市、县(区)人【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!在各自职责范围内】做好:城镇燃气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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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— 市、县(区—),人民政府应》当鼓励和《支持燃气行业开【展科学技术研究【推,广应用先进技术;引!导燃:气用户?节约用气提高燃【气利:用效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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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城乡建设行》。政主管?部门:。、燃气管理机构、燃!气经营者应当加强】。燃气安全知识—的宣传?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!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!应对燃气事故—的能力?
》。 任何单位—和,个人有权《对损: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!行,制止和举报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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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八条 燃气行业】协会应当加强行业】自律管理促》进燃气经营》。。者提:高服务质量和技术】水,平
第二!章 规划建》设与应急保障
第!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!应当符合环》境保护、能源利用】规定以及消防—、防爆、《抗,震、防洪《等安全要求由市、】县,(区)城乡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,门会同有关部—门编制报本》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实施并报《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!管理部门《备案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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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市、!县(区)人民政【府,应当根据本级燃气发!展规划的《。要求: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!的投入并积极—引导社会资金投【资,建设燃气设施—
》
第十一条【 本: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!造时应当《按照:城乡规划和燃—气发展?规划配套建》设燃气设《施,。或者预留《燃气设施《建设用地
! 列入燃》气发:展规划的燃气设施】建设用地未经法定】程序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《占用:或者改变其用途
! , 《管道燃气设施配套】建设:应当与新《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!主体工程同》时,设计、?同时施工、同—时验收
【
第十—二条 建设单位新】建、:改建、扩建燃气设施!。建设工程应当—按照建设工程基【本,程序进行建设
【
》 城乡规划部—。门在进行燃》。气,建设工程选址—和规划方案审查【时应当征求城乡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!见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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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从事】燃,气工程勘《察、设计、》。施工:、监理活《。动的:单位应当具有相应】的资质并《在其资质等级范【围内依法从事作【。业活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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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】条,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!竣工:后建设单位》应当组织《竣工验收《并自竣?工验:收,合格:之日:起15日内将竣【工验收情《况报市?燃,气管理机《构或者?。县,(区)城《乡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备—案同时向《城建档案管理机【构移交工程建—设档:案
】 第十五条 —市、县(区)人【民政:。府应当?建立健全《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!织编制燃气应急预】案采取综合》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!障能力
【 燃气?供应严重短缺—。、供应?中断等突发事件发】生后市、县(区)人!民政:府应:当及时采取动用储】备、紧急《调度等?应急:措施燃气《。经,营者以及其他有关】单位和?个人应当予》以配合承担》相关应急任》务
第三章 经营!服务:与使用
第—十六条 燃气经【营实行许可》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!活动:的企业应当具备下】列条件?
《 (一)》符合燃气发展—规划;
》 (》二)燃气气源—、气质和压》力符合?国,家标准;
【 (《三)经营《场所、?燃气设?施符合?安全生?产监督的《有关规定并经公【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!;,
》 (四)燃》气设施?。、计量装《置、供气器具符合】质,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!定和要?求并执行国家有【关规定和标准;
! (五)【从事管?理、技术和操作的】工作人?员其配置与经营规模!相适应符合专—业培训、考核要【求;
】(六)?制定应急救援—预案具有与》经营:规模相适应的燃【。。气事故处理》能力;
】 (七?)法律?。、,法规:规定的其他条—件
】 符合前款规!定条:件的向市燃》。气管理机构提出【申请市燃气》管理机构应》当自收到燃气经营许!可申请?之日起20日内【根据燃气发展规【划,对申请资《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!查并核发《燃气经营许可—证;对不符合—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!书面说明不予—许可的理由》。
: 》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!可证办?理工:商登:记后方可从》事经营活动
!
第十七【条 燃气经营者【应当按照《燃气经营许可—。证批准的《经营范围从事经【营,活动禁止个人从【。事管道燃气经营【。活动
》
第十八】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!应当与?燃气用户签订供用】。气合同并按照相关法!律法规的规定和供用!气合同的约定对【单位燃?气用:户的燃气设施—承,担相应的管理责任】
— 第十九条— 燃气经营者—需要停业、歇—业的应当对》燃气:用户的正常供气作出!。妥善安排并提—。前9:0日向所《在地燃气《管理部门《报告经批准方—可停业、歇》业
!第二十条 燃气经】营者应当向燃气用】户持续、《稳定、安《全供应?符合国家质》量标准的燃气—指导燃气《用,户安全?用气、节约用—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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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管道》燃气经营者应当按】照优先保证》民用:的原则进行调峰作】。业
《。
》第二十一条》 ,管道燃气经》营者:因施工、检修等原因!。需要临时《调整供气量或—者暂停供《气的:应当:提前48《小时将作《业时间和影响区【域告知燃气用—户或者?物业:。服务单位并按照有关!规定:及时恢?复正常供气;因突发!事件影?响供气的应当采【取紧急?措施并及《时通知燃《气用户
】
: 第二十二条— 燃气经营者—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!期进:行入户?安全检?查实施安全检查前应!当,事先书面告知—燃气用户安全—。检查的日期》并在约定的时间上】门检查?。其工作人员应当佩】。戴,标识、出示证件
! 燃气用】户应当对燃》气经营者入户检查予!以配合无正》当理由不得拒检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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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三条 市【燃气管理机构应【当建立健全监督管】理制度依《据有关法规、—标准和规范》对燃气经《营者进行监督检查】;向社会公布—举,报和投诉《电话:、信箱?和电子?邮件地?址,并受理有《关燃气?安,全、燃气质量及【服,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!
【燃气经营《者应当公《示业:务流程、服务承诺、!收费标?。准和服务热线—等信息并按》照,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!供服务
】
第二》十四:条 :燃,。气经营者《应,当接受燃气用户申请!查询燃气收费、【服务等事项并自收】到查询?申请之日起5个工】作日内予以答复【
》 燃气用》户有权就《燃气收费、》服,务等事项向县—级以上地方》人民政?府价格行政主管部】门、燃气管理机构以!及其他有《。关部门?进行投诉有》。关部门应当自收【到投诉之日起15个!工作日内予》以处理?
? 燃》气用户应当按照【。供用气合同约定按】时、:足额缴?纳燃气费不得—拖欠或者拒交—
: ,
第二十】。五条 燃气》燃烧器具的》销售企?业应当在销售地设】立或者委托》。设立维?修点向用《户提供维《修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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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【气燃:烧器具安装维修企】。业应当依法取—得市燃气管理机构】。颁,发的资质证书办理】工商登?。记后方可从》事安:装维修业务
】
《 第二十六条— 本:市范围内从事燃气】燃烧器具销售的企业!在办理工商营业登】记,后应当向市燃—气,管理机?构或者县《(区)城乡建设【行,政主:管,部门进行备案
】 : 市燃气管理】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!。公布备案的燃气器具!目录
】。 ,燃气经营者不—得强制燃气用户【购买指定的》。燃气器?具
》。。
? 第二十七》条 管?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!遵守国家价格规定】实行政府《定价价格行》政主管部门》确定和?。调,整管道燃《气销售价格》时应当依法听证征求!管道燃气用户—、管道燃气经营者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!向社会公示经营成本!。
,
瓶装燃气价—格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】执行
— 第四章》 ,安全:管,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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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?八条 市、》县(区?)人民政《府应当制《定燃气安全事—故预防应急预案明】确应:。急机构的组成、【职责、?应急行?动方案等内容并【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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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十九条 燃》气经营者应当制【。定燃气抢险抢修【。应急救?援预案设《置抢险抢修电话并】向社会公《布抢:险抢修电话应—当实行24小时【值班
《 发生【燃气:事故燃?气经:营者:应当及时组织抢【修并立即向有—关,部,门报告燃《。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!、财产损失的由【安全生产监督、城乡!建设等?行政管理部门和【燃气:管理机构《调查处理
!
第三十条 燃!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!全安全管理》制度和技术》。操作规程加》。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!。检查和设《。备检:修做好安全工作和事!。故的预防、处理【
? 《。燃,气用户违章》使用:。燃气设施《造成安全《隐患:。又拒不整改的燃【气经:营者可以《暂,停,供,气直至具备安全【供气条件后恢复【供气
】 第三《十,一条 瓶装燃气【经营:企业、瓶装燃气【供,应站点应当遵守【下列规定
》
(—。一):。不得用非法制造、报!废、改装的气瓶和超!期限未检验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】气瓶充装燃气—;,
(二】)不得用贮罐—、槽车直接向气瓶充!装燃气或《。者用:。气瓶相互倒灌燃【气;
】(三)存放》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!筑和:居民住宅建筑的距】离必须符《合安:全要:求和有?关,规定;
【 (四)充装燃】气不得超《过国家?规定的允许》误差;(《五)先抽出残液【后再充?。。装燃气;
】 :(六)按照国家规】定对:燃气设施《。定期进行检测、检】。修、更新保障设施】安全运行;
! , (七)《对充:装后的燃气气瓶进行!角阀塑?封并:标明充装单位—和投诉电《话,;
(】八)公示服务标准】和收费标准;—(九)法律、—法规的其《他,规定
】 第三十二—条 管道燃》气,用户应当遵》守安全用气规—定禁止任何单位【和个:。人有下列行为
】 (》一)擅自改装—、迁移、包容—或者拆除燃气设施】、燃气安全标识;】
》 ,(二)擅《自开启?。或者:关闭燃气管道—公用阀门《。;
:
(三)【擅自改?变,燃气:用,途;:
》 (四)《。在燃气输配》管道上?擅自安?装燃气器具;
! : (五?)在设有《燃气:管道:设,施的房间内存放【、使用炉火或—者存放易燃、易爆物!品;
》 ?(六:)将燃气管道—作为:负重支?架或者电《器设备的接地导体;!
: : (七《)盗用燃气;
】 (八)【在进行?燃气器具的》。安装和维修中改动】燃气计量表》(含燃气计量表)之!前,的管道设施》;
:
《 ,(,九,)其他危害燃气使用!安全的行为》。
《
? 第:三十三条 瓶—装燃气用户应当【遵守安全规定禁止】下列行为
】 (一)加热和摔!、砸、倒卧》。钢,。瓶,;
? , (二)自行倒!。灌钢瓶内《。瓶装燃气;
】 , (?三)自行倾》倒、排放钢瓶内残】液;
《 (?四)擅?自拆修或者改换瓶】。阀、检验《。标记及?瓶体漆色;(五)】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!其他行为
第五】章 设施管理
】第,三,。十四条 《燃气设施的管—。理、碰?接、改造、》更新和维修等由【燃,气经营者《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!位和个?人应:当,予以配合
—
第三十!五条 在燃气—设施安全保护区域】。内禁止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从《事下:列活动
《
》(一)建设占压地下!燃气管线的建筑物、!。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!;
(】二,)堆:放物品或者》排放:腐蚀性液体和气【体;
】(三)动《用明火、开》挖沟:渠,。、挖砂取土或者种植!。深根:植物;
!(四)打《桩或者顶进》作业;
【(五)?爆破作?业;
《 ,。 (六)总重】。18吨以上的车【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!行驶通过敷设—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!机动车道;
【 , : (七)其》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!。的,行为
?。
燃气》经营:者,应当对燃《气设施安《全保护区域内—的燃气设施设置保护!装置和安全警示标】志
?。
《。 第三《十,六条 燃气经—营者改动市政—燃气设?。施,应当制定改动方【案,。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!政府燃气管理部门】批准
》 《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!护区域内确需进【行施工或《者,有关:作业的建设单位应】。当在开工前》与管:。道,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!燃气设施保护—方案并签《订安全施工协议按】照相:关规定?采取安全保护措施
!
,
第三】十七条?。 燃气经营者—使用的燃气贮运容器!、气瓶、调》压设备应当符合有关!标准并按规定进行检!修或更新
— 燃气运输应】当执行国《家关于?危险品?运输的有关规定
!第六章 法律责任
!
第三十八条 【违,反本条例《第十:六条规定未取得【燃气经营许可—。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!的由燃气管理部门】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处《5万元以《上50?万元以下罚款;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】违法所得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—。刑事责任
【
第—三,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!第,十七条规《定燃气经营》者不:按照燃气经营许可】证的规?定从事燃气经—营活动的由燃气管】理部门责令限—期改正处3万元以】。上20万元以—下罚款;有违—法所得的没收违【法所得;情节严重】的,吊,销燃气经营》许可证;构成犯【罪的依?法追:。究刑事责任》
,
— 第:四十条 违反本条】。例第十九条、第二】十条、?第二十一条、—第二:十二条第一款规【定的由燃气管理部】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!万元以上10万元以!下罚款;有违—法所得的没》收违法所得;情【节严重的吊销燃【气经营?。许可证;造成损失的!依法承担赔》偿责任;《构成犯罪的依—。法,。追究刑事《责任
】 , 第四十一条 违】反本条例第二十五】条规定未设立售【后,服务站点或无资质从!事燃气燃《烧器具安装》维修业务的由—燃气管理《部门责令限》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!的对单?位可:以处10万元以【下罚款对个人可以】处1000元以下】罚款;造成损失【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!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
【。。 , ,
第四十二条! 违反本条例第【二十六条规定燃气经!营,者强制燃气用户【。购买指?定燃气器《具的由燃《气管理部《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!。万元以上10万元】。以下: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!没,收违:法所得;情节严【。重的吊销燃》气经营?许可证;造成—损失的依法承担【赔偿:责任;?。。构成:犯罪的依《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【第四十三条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!。一条第(四)、【(五)、(七—)项规定《的由燃气管理部【门责令限期》改正可以处5—00元以上200】0元以下罚款
【
? 违反本条例第!三十一条第(一【)、(二)、(三】)、(六)项规定的!由燃:气管理部门责—令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正的【责令停?业,整顿并可以》处2000》。元,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!
?
第四十四!条 违?反,。本条例第三》十二:条第(一)》项规定擅自改装、迁!移、包容或者拆除燃!气设施、燃》气安全?标识的由燃气—管理部门《责,令限期改《正恢复原状可—以处500》0元以?下罚款
】
第《四十五条《 ,违反本条例第三十】二条第(二)—、(三)、(四)】。、(六?)、(?八)项?规定的由《燃气管理部门—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》不改正的《对单位可以处—10万?元以下罚款对个【人可以处100【0元以下罚款;【造成损失的依—法,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!责任
—
? 第四十六条 违反!本条:例第:三十二条第(五【)项规定的由燃气管!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!止违法行为
【
?
第《四十七条 违反本】条例第三十三条【规定的由《燃气管理部》门责:令限期改正》予以警告对瓶装燃气!非经:营性个人用》户并处50》元以上200元以】下罚款对经营性用】。。户并处5《0,0元以上5000元!以下罚款
】
第》四十:八条: 违反本条》例第:三,十五条?第(二)、(三)、!(四)、(五)项】。规定的由燃气—管理部门《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限期恢复原】状,或,者采取其他》补救措施对单位处】5万元以上10万】元,以下罚款对》个人:处5000元以【上5万元以下罚款;!造成损失《的依法承《担赔偿责任;构【成犯罪的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,
第】四十九条 违—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!第,(,六,)项:规定的?由燃气管理》部门责?令,改正:并处200元以【上1000元以下】罚款
》 ,。。
第五十【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!十五条规定》燃气经营者》未对:燃气设施安全保【护区域?内的燃?气设施设《置保:护,装置和安全警示标】志的由?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!期,改正处1万元—以上:。10万元以》下罚款?
—。 第五十一条 违!反,本条例?第三十六《条规定擅自改动市政!燃气:设施的由燃》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!改正恢?复原:状或者?采取其他补救措【施对燃气经营—者处5万元以上1】0万元以下罚—款;:造成损?失,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—任
!第五:十二条 违反—。本条:例,。第三十六条》第二款规定》建设单位在》开工前未与管—道燃气?经营者共同制定【。燃气设?施,保护方案并签订安】全施工协议未按照】。相关规定采取安全】保护措施的》由燃气管理部门责】令停止违法行为限】期恢复原《状或者采取》其他:补救: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!。以上10万元以【下罚款?对直接责任》人处5000元以】上5万?。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!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;《构成犯罪的依法【。追究刑事《责任
?
第】五十三条 违反【本条例规定有下【列情况之《一的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员和其他直】接责:。任人员依《法给予?行政处分;直接【。负,。责的主?管,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!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任《
(一】)不:。依法作出《行政许可《。决定或?者办理批《准文件的《。;
(二!)发现违《法,。行,为或者接到对违【。法行为的《举报不?予查处的;
—
(三)未!依照:。本条例规定履行【职责的;
】(四:)有其他玩忽职守、!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行》为的
第!七章 附则
【第,五十:四条 本条例中下】。列用语的《含义
—。 (一《)燃气是指作为燃】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!求的气体燃料—。包括:天然气(含煤层气】)、液化石》油气和人工煤气等
!。
: (《二)管?道燃气是指》以管道输送》方式向用《户提供的燃》气瓶装燃气》是,指液化?石油气、液化—天,。然气、压缩天然【气
(】三)燃气《设施是?指人工煤气生产【厂,、燃:。气储配站、门—。。站、气化站、混气站!、加气站《、灌装站、供应【站、调?压站:、市政燃气管网等】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!设施:、建筑?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!以外的?。燃气设施以》及,户内燃气设》施等
】(四)?燃气燃烧《器具是?指以燃?气为燃?料的燃?烧器具包括居民家】庭,和商业用户所使【用的燃气灶》、热水器、沸水器】。、采暖器《、空调器等器—具
!第五十五条 —本条例自《201?2年5月1》。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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