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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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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《人民:代表大?会,常务委员会公—告(第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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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》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!经兰州?市,第,十四届人大常—委会第?三十四次会议于2】011年10月2】1日审议通过已由甘!肃省第?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!二十六次《会议于201—2年3月28日【批准现予《公布自2012年5!月,1日起施行
兰】州市第十五届人【民代表大会常务【委员: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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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20《12年4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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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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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了加!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!燃气供应预防燃气安!全事故维护燃气【用户和燃气经—营者:的合法权益根据国】务院城镇燃》气管理条《例等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结—合本市实际》制定本条例》
— 第二条 本【条例适用于本—市行政?区域内城镇燃—气的规划、建设、】应急:保障、?经营、使用、—。设施:保护:和燃气?燃烧器具的销售、】。安装、?维修以及相关—管理: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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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条 城镇【燃气管?理工作应当坚持统】筹规划、保障安全】、,确保供应、规—范服务、节能—高效的原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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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!市、县?(区)人民》政府:应,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!理工作的领导—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!民经济和《社会发展规划—
— 第五条》 市城?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全市城镇—燃气管理工》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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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市燃】气管:理机构负责全市燃】气日:常管理工作并直接】负责城?关、七里河、安【宁、:西固四区范围内的燃!气管理工作
【 ,。 , 永登县—、,榆中县?。、皋兰县和红古区】城乡建设行政—。主管部门负责本【。行政区域内的燃【气管理工作并接【受市燃气管理机【。构的业务指导—和,监督
!市、县(区)人民政!府其:他有关部门在—各自职?责范:围内做好城镇燃【气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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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六条 市、【县(区)《人民:政府应当鼓》励和支持燃气行业】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】推广应用先进技【术;引导《燃气用户《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!用效率?。
】第七条 城乡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、】燃气:管理机构、燃—气经营者应当加【强燃气安全》。知识的宣《传和普及增强社会】公众安全意识—提高防范和应—对燃:气事故的能力
! 任》何单位和个》人有权对损坏—燃气设施的行为进】行制止和举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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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?条 燃气行业协会】应当加?强行业自《律管理促《进燃气经营》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!。术水平
】 第二章 规划建设!与应急?保障
第》九条 燃气发展【规划应当符合环【境保护、能源利用规!。定以及消《防、防爆、抗震【、,防洪等安全要—求由市、县(区)城!乡建:设行政?主管:部门会同有关—部门编制报》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后实施并报》。上一级?人民:政府燃气管理部【门备案
—。。 ,
第》十条 ?市、县?(区)人民政—府应当根据本—级燃气发展规—划的要求加大对【燃,气,设施:建设的投入并积极引!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!燃气设?施
】。 第十一条 本【市新区建设》和旧: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!。乡规划和《。燃气发展规划配【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!预留燃气设施建【设用地
《。
》 列入燃气发—展规划的燃》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!法定程序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占【用或者改变其用【途
《 , ?管道燃气《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!新建:、改建、扩》建,项,目主体工《程同时设计》、同时施工、同时验!收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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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:二条 建《。设单位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燃气设施—建设工程应》当按照建设》工程基本《程序进行建设
! : 城乡规划—部,门在进行燃》气建设工程选—址和:规划:方案:审查时应当》征求城?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意见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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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三条 从》事燃气?工程勘察、设计、施!工、监?理活动?的单位应当具有【相应:的资质并在其资质】等级:。范围内?依法从事作》业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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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。四条 燃气设施建设!工程竣工后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!工验收并自》竣工验收合格—之日起15日—内将竣工《验收情况报市—燃气管理《机,构或者?县(区)城乡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备案同时向【城建档?案管:理,机,构移交?工程建设《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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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,十,。五条 市、县(【区)人民政府应当】建立健全《燃气应?急储备制度组织【编制燃气应》急预案采《取综合措施》提高燃气《应急保?障能力
《
《燃气供应严》。重,短缺、供应中—断等突发《事,件发生后市、县(区!。)人民政府应—。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!、紧急调度等应急】措,施燃气?经营者?以及其?他有关单位和个【人应当?予以配?合承担相关应急【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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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经—营服务与使用
】第十六条 》燃,气,经营实行《许可证制度从事燃】气经营?。活动的?。企业应当具备下列】条件
【 (一)符》合燃:气发展?规划;
【 ,。 ,(,二)燃?气气源、气质和【压力符合国家标准;!
》 (:三)经?营,场,所、燃气设施符合】。安全生产监督的有关!规定并经公安—。消防机构验收合格;!
: (》四)燃气《设施:、计量装置、供【气,器具符合质量—技术监督部门—的规定和要求并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!。标准;?
(【。五)从事管理、技术!。和,操作的?工作人员其》配置:与经营?。规模相适应》符合专业培》训、考核要求;
!。 (六—),制定:应急:。救,援预案具有与—经营规模相适—。应的燃气事故处【理能:力;
(!七):。法律、法《规规定的其他—。。条件
》
】符合前款规定—。条,件的向市燃气管理】机构提出申请市燃气!管理机构应》。当自收到燃气经营】许可申请之》日,起20日内根据燃气!发展规划对申请资】料和:证明文件进行审【查并核发《燃气经营许》可证;?对不符合《条件的应当向申请】人书面说明不予许】可的理由
【。。 : 申请人凭燃【气经:营,许可证办理》工商登记后方可【从事经营活动—。
》。
, 第十《七条 燃气》。经营者应《当按照?燃气经营许》可,证批准的经营范【围,从事经营活动禁止】个人从事管道燃【气经营?活动
—
第》十八条 管道—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!气用:户签订供用》气,合同并按照相—。关法律法规》。的规定和供用气合同!。的约定对单位—燃气用户《的燃气设施》承,担相应的管理责任】。
《
第十九条】 ,燃气:经营者需要停业、】歇业的应《当对燃气用户的正常!供,气作:出妥善安排并提【前90日向所在地燃!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!准,方可停业《、歇业
《
— 第二十条》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!燃气用户持续、稳】定、安全《供应符合《国家质?量标准?。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!安全用气、》节,约用气?
— ,管道燃气经》营者应当按照—优先:保证民用的原则进】行调峰?作业
》
《 第:二十一条 管道【燃气经营《者因施?工、检修《等原因需要临时调】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!气,的应当提前》48小时将作业时】间和影响《区域告知燃气—。用户或者物业服务】单位并按照有—关规定?及时恢复《正常供气;》。因突发事《。件影响?供气:的应当?采取紧急措》施并及时《通,知,燃气:用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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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二十二条 燃】气,经营:者,应当按?。。照有关规《定定期进《行入户安全检查实施!安全检?查前应当事先书【面告知燃气用—户安全检查的日【期并在约定》的时:间上门检查其工作人!员应当?佩戴标识、出示证】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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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!经营者入《。户检查予以配合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检!
【 第二十三条 【市燃气管理机构应】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!制度依据《有关法规《、标准和规范对【燃气经营者进行监】督检查;向社—会公布举《报和投诉电话、信箱!和电子?邮件地址并》受理有关燃》。气,。安全、燃气》质量及服务质量【的举报和投诉
【
燃气】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!流程:、服务承诺、收费】标准和服务热线等】信,息并按照国家燃【气服务标准提供服】务
【 第?二十四条 燃气【经营:者应当?。接受燃气用户申【请查询燃气收—。费、服务《等事项?并自:。收到查询申请—之日起5个》工作日内予》以答复
《
《 燃气用户—有权就燃气收费、】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!上,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!政主管部门、燃气管!理机: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!。进行投诉有关部【门应当自收》到投诉之日起15个!。工作日?内予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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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】用,户应当?按照供用气合—同约定按时、—。足额缴纳燃》气费不得拖欠或【者拒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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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第二十五条》 燃气燃烧器具【的销:售企业?应当在销售地设【立或者委《托设立?维修点向《用户提供维修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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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】燃烧器具安》装维修?企业应当依法取得】市燃气管理机构颁发!的资质?证书办理工商登记后!。方,。可从事?安装维修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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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,二十六条 》本市:范围内从事燃气燃】烧器具销售的企【业在办理《工,。商营业登记后—。应当向?市燃气管理机构【或者县(区)城【乡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进】行备案?
市】燃气管理机》构应当定期向社【会公布备案的燃气】器具目录
【。 燃》气经营者不得强制燃!气用户购买指定的】燃气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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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七条》 管道燃气销售【价格:应,当遵:守国:。家价格规定》实行政府定价—价,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!和调整管道燃—气销售价格时应当依!法听:证征求管道燃气用】户、:管道燃气经》。。营者:和,有,关方面的意见—并向社?会公示经营》成本
瓶装—燃,气价格按照国家【相,。关规:定执行
!。第四章 安全管【理
第二十—八条 ?市、县?(区)人民政府应当!制,定燃气安《全事故预防应—急预案明确应—急机:构的:组成、职责、应急】行动方案等内容并】负责预案的组织实】施工作
》
第二】十九条 燃气经【。营者应当制定燃气抢!险抢修应急救援预】案设置抢《险抢修电话》并向社会《。公布抢险抢修电话】应当实行24—小时值班
》
, : 发《生燃气事故燃—气经营者应当及时】组织抢修并立即向有!关部门报告》燃,气事故造成人—员伤亡、财》产损失的由安全生】产监督、城》乡建设等行政管理】部门和燃气》管理机构调》查处理
《
第】三十条 《燃气经营《者应当建立健—全安全管理制度和】技术操作规》程加强对燃气设施的!安全检?查和设备检修做好安!全工作?和,事故的预防、—处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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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燃气用?户违章使用》燃气设?施造成安《全隐:患又拒不整》改的燃?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!气直:至具备安全供—气条件后恢复供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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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】条 瓶装《燃,气经:营企业、瓶装燃气】。供应站点应》当遵守下列》规定
《 (一)不得!用非法制造、报【废、改装的》气瓶和?。超期限未检验—或者检验不》合格的气瓶充装燃】气;
(!二)不得用贮罐、槽!车直接向《气瓶:充装燃气《或者:用气:瓶相:互,倒灌:燃气;?。
》 (三)《存,放气瓶的场所—与公共建筑》和居民住宅》建筑的距离》必须:符合安全要求和有关!规定;
】 ,(四)充装燃—气不得超过国—。家规定?的允许误差;(【五)先抽出残液【。后再:充装燃气;
】 (六)按照】。国家规?定对燃气设施定【期进行检《。测、检修《、,更新保障设施安全】运行;
!(七)对充装后【的燃气气瓶进行角】阀,塑封并标明》充装单位和投诉电】话;
》 (八)—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!标准;(九)法【律、法规的》其,他规:定
!。第三十二条 管【道燃气用户应当遵】守安全用气》规定禁?止任何单位和个人】有下列行为》
《。 (一)擅自改装!、迁移、《包容:或者拆除燃》。气设施、《燃,气安全标识》。;
? 《(二)擅自开启或者!关,闭燃气?管道公用《阀,门,;
(三】),擅自改变燃气用【途;
?
(—四)在燃气输配【管道上擅自》。安装:。燃气器具;》
《 , (:五):在设有燃《气管道设施的—房间内存放、使用】炉火或者存放易【燃、:易爆物?品;
《 : (六)将燃【气管:道作为负重》支架或者电器设【备的接地导体;
】。
(七)盗!用燃气?;
? 《(八:。)在进?行燃气器具的—安装和维修中改【动燃:气计量表(含—燃气计量表)之【前的管道《设施;
【 (?九)其他危害—。燃气使用安全的行为!
,
,
《 第三《十三条 《瓶装燃气用户应【当遵守安全规定禁止!下列行为
【 ?(一)加热和摔、砸!、倒卧钢瓶;
!。 ,。 (二)自—。行倒灌?钢瓶内瓶装燃—气,。;
(三!)自:行倾倒、排放钢瓶内!残液;
【(四)擅自拆修或者!改换瓶阀、》。检验标记及》瓶体漆色;(五)危!害燃气使用安全【的其他行为
第】五,章 :设施管理
》
第三十四条— 燃气设施的管【理、碰接、》改造、更《新和维修等由燃气】经营者负责组—织实施有关》单位和个《人应当予以配—合
《
第三【十五条 在燃—气,设施安全保护—。区域内禁《止任何?单位和个人从事【下列活动《
(一)!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!线的建筑物、构筑】物或:者其他设施;—
《 (二)堆放物品!或者排放腐蚀—性液体?和气体;
】 (三)动—用,明火、开挖沟渠、】挖砂取土或者种植】深根植物;》
《 (四)打桩或者!顶进作业《;
(五)爆!破作业;
【 (六》)总重18》吨以上的《车辆或者大》型施工机《。械行驶?通过敷设《有燃气?管道的城市》非机动车道》;
?。 (七)【其他:危害燃气设施—安全的行为
【 燃气《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!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的!燃气设施设置保护装!。置,和安全警示标—。志
?
第三】十六条 燃气经【营者改动市》政燃:。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!方案报县《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燃气管理部门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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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在燃》气管:道的安全保护区【域内确需进》行,施工或者《有关:作业的建设单位应】当在:开工:。。前与管道燃》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!气设施保护方—案并签订《安全施工协》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!安全保护措施
【
》 第三《十七条 燃气经营】者使用的燃》气,贮,运容器、气》瓶、调压设备应当符!合,有关标准《并按规定进》行检修或更新
】 , 燃气运输应当】执行国家关于危险】。品运输的《有关规定
第【六章 ?法律责任
第【三十八条《 违反本条例第【十六条?规定未?取得燃气经营许【可证从?事燃气经营活动的】由,燃气管理部》门责令停止》违法行为处》5万元以《上50万元》以,下罚款;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!法所得;构成—犯罪的依法追究【刑事责任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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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十九条 违》反,本条例?第十七条规定—燃气经营《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!可证:的规定从事燃气【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!理,部门责令限期改【正,处,3万元?以上20万元以【下,罚款;有《违法所得的没收【违法所得;情节严】重的吊?销燃气?经营许可《证;构成犯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,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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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!条 违?反本条例第十九条】、第二十《条、第二十一条【、,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!定,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处—1万元以上10万元!以下罚款;有—违法所?得的没?收违法所得》;情节严《重的吊销燃气—经营许?可证;造成损失的】依法:承担赔?偿责任;构成犯罪】的依法追究刑—事责任
】
, 第四十一条 违!反本条例第二十【五条规定未设立售后!服务:。站点或无资》质从事燃《气燃烧器具》。。安装维修业务的由】燃气管理部门责令】限期改正;》逾期不改《正的对单位》可,以处10万元以下罚!款对个?人,可,以处1000元以】下罚款;《造成损失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】任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
】
:。
第四十】。。二条 违反本条【。例第:二十六条规定燃【气经营者《。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!定燃气器具的由燃】。气管理部《门,责令:限期改?正处1万元以—上10万元以—。下罚款;有违法所得!的没:收,违法所?得;情节严》重的吊销《燃气经营许可—证;造?成损失的依》法承:担,赔偿责?任;:构成犯?罪的依法《追究刑事责任—。
第!四,十三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:三十一条第(四【),、,。(五)、《。(七)项规定的【由燃气管理部—门,。责令:限期:改正可以处50【0元:以上2000元【以下罚款
【 违反—本条例第《三十:一条第?(一)、(二)、】(,三,)、(六)项规定的!由燃气管理》部门责令限》期改正;逾期不【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!并可以处2》00:0元以?上1万元《以下罚款
】
第四十四】条 :违,。反本:。条例第三《十二条第(一)项规!定擅自改装、迁【移、包?容,或者拆除燃气设施】、,燃气安全标》。识的由燃气管—理部门责令限期改】正恢复?原状可以处》5000元以下罚款!
《
《第四十五条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!二条:第(二)、》(三)、(四)、】(六)?、(八)项规定【的,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!限期改正;逾—期不改正的对单【位可以处《10万元以下罚款对!。个人可以处1—000元以下罚【款;造?成损失的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】;构成?犯,罪的依法追究刑【。。事责任
《。
【第四:十六条 违反—本条例第三十二条】第(五)项规定的】由燃气管理》部门责?令其立即《停止违法行为—
,
【第四十七条 违【反,。本条:例第三十三》条规定的《由燃气管《理,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予以警告—对瓶装燃气非经营性!。个,人用户并处50元以!上,。。20:0元以下罚款对【经营性用户并处50!0,。元以上5000元】以下罚款
—
《 第四《。十八条 违反本条】例,。第三十五条》第(二)《、(三)、》(四)、(五)项规!定的由燃气管—理部:门责令停止违法【行,为限期恢复》原状或?者采取其他》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!万元以上10万【元以下罚《款对个人处50【00:元以上5万》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!失的依法承担赔【偿责任;构》成犯:罪,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
,
— 第四十九条— 违反?本条例第《三十五条第(六【),项规定的《由燃气管理部—门责令改正并处20!0元以上1》。000元以》下罚款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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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条 】违反: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!定燃气经营者—未对燃气《设施安?全保:护区域?内的燃?气设施设置保护装】置,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由!。。燃气管理部门—责令限期改正处1】万元以?上10万《元以下?罚款
?
第五!十一条 违反本条】例第:三十六条《规定擅自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】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!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!或者:采取其?他,补救措施对燃气【经营者?处5万元以》上10万元以下罚】款;:造成损?失的依法《承担赔偿《责任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?究刑事?责任
! 第五十二条— 违反本条》例第:三十六?条第二款规》定建:设单位在开工前【未与管道燃气经【营,者,共同制定燃气设施】保护方?。。案并签订安》全施:工协议未按照—相关规定《采取:安,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!管理部门责令停【止违法行《为限期恢复原—状或者采取》其他:补救措施《对单位处《5万元以上10万元!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!人处500》0元以上5万元以下!罚款;造成损—失的依法承担赔偿】责任;构成犯—罪的依法追究刑事】责任:
《
《第五十三条 —违反本条《例规定有下列—。情况之一的对—直接负责《的主:管人员和其他直接】责,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,处分;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?。员和: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!行为构成犯罪的依】法,追究刑事责》任
(】一):不依法作出行政许】可决:定或者办理批准文】件,的;
》 (二)发现】违法行为或者接【到,对违法?行为的举报不—。予,。查处的;
— (三—)未依?照本条例规定—履行职责的;
【
, :(四)有《其他:玩忽职守、滥—用职权、徇私舞【。弊,行为的
!第七章? 附则
第五十四!条 本条例中下【列用语的含义—
—(一)燃气》是,指作为燃料使用并】符,合一定要求的气体】燃料包括天然气(含!。煤层气)、》液化石油《气和人工煤气等【
(二】),管,道燃气是指以管【道输送?方式向用《户提供的燃》气瓶装燃气是—指,液化石油《气、液?化天然气、》压缩天然气
】 (三)—燃气设施是指—。。人工煤气《生产厂、燃气储配站!、门站、《气化:站、混气站、—加气站、灌装站、供!应站、调《压站、市政燃—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!市政燃气设施、建】筑区划内《业主专有《部分以外的燃气【设施以及户内燃【气设施等
— (四)燃】气燃烧器具是指【以燃气为《燃料的燃《烧器具包括》居民家?庭和商业用户所使】用的燃气《灶、热水器、沸【水器:、采暖器、》空调:器等:器具
! 第:五,十五条 本》条例自2012【年5月1日起施行】
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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