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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五章 法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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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十七条 供热单位有!下列行?为之一的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或,者其他相《关部:门依照相关》法,律、法规、规—章的:规定:给予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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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—未经批准建设—供热设施或擅自【变更审?批内容建设的;
! (二)采】取欺骗、贿赂等不】正当手段取得供热资!质但无能力供热的】;
《 (三)擅自供热!。。或变更供热范—围的;?
》(四)?。具有:热源和供《。热能力拒绝向—用户供热《。的;
】(五)因供热单位责!任连:续停止供热超过48!小时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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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不【按供热规划》。擅自:入网供、用热的【;
》(七)其他违反【法律、?法规、规《章,规定的行为
第四!十八条 热用—。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责令限期》改,正对拒不改正的【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!。热;由此造成室【内温度达不到—。规定标准的责任由】热用户自行》。承担:;造成损失的—依法进行《赔偿
(一)!擅自将供热》设施与城市供热管网!连接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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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擅【自改变房《。屋结构和改变及【遮挡室内供热设施的!;
(三【)在供热系统上【。安装放水设》。施、过水《热及热?水循环装置的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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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(四)?擅自增加用热面积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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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擅自!调节进户《阀门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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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六):擅自改变供热用【途和拆改、移—动供:。热设施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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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》在供热管网》上堆放物品利用管网!、,管支架悬《挂广:告牌匾的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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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八)利用供热管】网,沟排:放雨水、污水—。的;
(!九)供?热,设施存?在安全隐患经供【热单位告《。。知,。。仍不进行检修、改造!的;
》。 (十)其他损坏】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!的行:为
第四》十九条 供热管【网,及附属设施周围1.!5米以内为》供热设施《管,理,范围:需要在管理范围【内施工应先征得供】热主管部《门的同意采》取保护措施后方可】施工: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!。供热管网《设施运行及安全的】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责令责任《人限期改正》并恢复原状造成损】失的依法进》行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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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修建建!筑,物和构筑物》;
— (二)《挖坑、取土、—打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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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—三)爆破作业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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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》。堆放垃圾《、杂物排放污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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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在供!热管:网及附属《设施的垂直地—面上:种植树木、》埋设电杆等》;,
(六)其】。他影响供热》管网设施运》。行及:安全的行为
第五!。十,条 建?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工作《。人员玩忽职》守、滥用职权—、徇私?舞,。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:级主管机关给—予行政?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!。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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