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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兰州:市城镇供热计量【。管理暂行《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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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《市城镇供《。热计量管理》暂行规定已经市【政府2010年6月!。。18日第8》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!现予:公,布自2010年【9月1?日起施行
市【 长 袁占亭
】 二○一》○年七月二》十一日
第—。一章 总 》则
第一》条 :。为推进?城镇:。供热体制《改革提高能源利用】。效率促进节能减排工!作推行城镇供热计量!根据国务院》民用建筑节能—条例和兰州市—城市:供,。热管理条例等法律、!法规规定结合—。本市实际制定本规】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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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条 —本市从事民用建筑规!划、设计《、,施工、监理以—及从事?供热管理、经营【的,单位及?用户均?应遵:守本规定
! , 本规定所称供热计!量,包括热源《、热力站供热量以】及建筑物(热—力入:口)、热用》户用热量的计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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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条, 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负《责全市城镇供—热计量改革》工作市供热》。。管理机构具体负【责供:热计量改革的组【织实施?
《 榆中县、永】登县、皋兰县和红古!区供热计量工作【由县、区《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负【责并接受市》供热:管理机构《的业务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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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质量技】术监督、工》商、价格等行政【管理部?门应当依照各—自法定职责做好城】镇供热计《量监督?管理工?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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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条 城【镇供:热计量应当推—广应用?先进:技术、工艺》和设备;鼓励和【扶持节?能减排和供热—计量装置的科—学技术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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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积】极开展城镇供热【计量:的,宣传教育工作增强】市民的?节能意识并对—。在城镇供《热计量工《作中贡献突出—。的单:位和个人给予表【。彰奖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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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五条 既》有民用建筑供—热计量及节能改【。造,以,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主!应当发挥国家奖励资!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多!种筹资方式建立【政府、供热》单,位、产权单位、居民!个人以及其他投资】主体多元《资金投入机制
】第二章 新》建民用?建筑供热《。计量管理
—第六条? 新建民用建筑【供热:系统均应安装—供热计量装》置,、室内温度》调控装置《和供热?。系统调控装》置实行用热》。计量收费《制度:。
:。 公—建建筑?的集中供热系统【应,当安装使用分—楼计量、分室控温和!计量用热《装,置;民?用建:筑的:集中供热系统应当】使用分户计量、分室!控温和计量》。用热装置
! , 供热总管和供热】入口处应当》安装节能《温控装置实》。行计量用《热装置费用》由供热单位》和热用户合同—约定
! 第七条 建—设单位应当委托符】合资质要《求的:设计、施工和监【理单位?实施:供热计量工程建设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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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建设!单,。位申:请,施工许可《证时在提交的施【工图设?计,文件审查合》格,。证明中应《。当包:含供热?计量的相关》内容;否则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不予颁》发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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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!监督机构应当加强】对供:热计量工程建设的监!督管理对违反供热计!量强制性《标准不按《施工图设计文—件进行施工的责【令其限?。。期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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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。十条 ?。建设单?。位对工程竣》工验收应当包含供热!计,量工程的有关内容】对,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!的民:用建筑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】办理:竣工验收备案手【续
第三章 【既有民用建》。筑供:热计:量管:理
第十一条【 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—。应当会同《相关:行,。政管:理部门根据》既有:民用建筑《与供热?设施:的建设年代、寿命】周期、能源利用效】率、供热能》耗以及节《。能改造成本效益【拟定具备《供热计量改造条【。件,的项目由供热管理机!构制定具体改造方】案报本级《人民政府批》准后组?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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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二条 既有民用!建筑集中供热系统按!照公建建筑分楼计】量和居住建》筑分户计量分—室控温、计量—。用,热的方式进行—改造
!供热总管安装节能】温控装置改造后实行!计量用热《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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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供热单位的热源系统!可按照智能群控等节!。能方式改造》改造:后实现室外》温度自动补偿、系】统自控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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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四条》 ,供热管网系统—可采取预制保温【直埋敷设、》安装温控装置等【节能方式改造改造】后实现热网自动【调节:、节能运《行
第四》章 供热计量装【置,管,理
》第十五?条 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会同质量技—术监督、工商等行】政管理部门本—着,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】的原则?组织供热《计量器具资格—审查备?案工作?并向:社会公布供热—计量器具《备案指导目录
! 质》量技术?监,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!加强供热《计量器具产品的质】量监督抽《。查,依法查处产品—质量不合格的单【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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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!供热:计量器具的安装和】使用应当经法定计】量检定机构》检,定合格
! 鼓励建设、设计】、施:工,单位选用政府供【热计量?器具:备案指?导目录?内的供热计量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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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七条《 建设单位应—。当与供热单》位,签订合同合同应当】包括以下内容
! (一)建》筑物热力入口供热】计量器具《和室:内温度调控》装置的技术指标【、质量标准;
! (二)《建设:单位建?筑节:能质量责任和供【热单位供热》计量器具、温度【调,控装置的采购、【管理责任以及—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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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八条》 市供热管理机构】对供热计量装—置,生产供应单》位的售后服》务质量进行跟踪【调查凡使用供—热,。计量器具不》达标和服《务,。质量差的应当予以】公布并取消政府供热!计量:器具备案《指导目录相》关内容
第五【章 供?用热管理
第十】九条 建成使用的】。供热计量装置由供热!。单,位负责维护其维【护和更换费用—列入热?价成本由供热单位】承担不得《再向热用户收费【
【供热:单,位可以对供热计量装!置进行包装和锁【闭
】 第二十条 建【设、使用单位及【。供热单位应当履【行供热?计量器具送检—责任做好供热分户】。计量器具的首—次及后续检定工【作确保供热分户计】量贸易公平计量准】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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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十一条 供热—单位应当定期对热量!表前的过滤》装置:进行检查《和清洗?。对热用户所用热量按!月抄表并以此为计】费依:据,
— 第?二十二条 热用【户对供热单位—提供的热量数据有异!议的可向市》供热管理机构—提出复查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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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三?条, 热用户不得擅自调!节或者改动》。、损坏公用管道控】制装置和供》热计量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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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热用户擅【自调节或者改—动、损坏公》用管:道控制装《置和供热《计量器?具造成损《坏的由供热单位【及,时更换修复产生费用!由,热用户承担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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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四条 供热】。计量价格实行基本】热价和?计量热价相结—合的两?部制热价热用费为基!本热费与计量热【费之和
》第六章 《法,。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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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在】。新,建民用?建筑供热计》量管理中对不按【标准进行设计、施】工、监理的设—计,、施工、《监理单位由》。建设:行政主?管部:门,依照:相关法?律、法规的规定【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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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六条—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!。管,理机构同意擅自对达!。不到供热计量标准】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具!。备改造条件而未按】改造:计划进行《分楼(户)供热计】量改造的既有—民用建筑接纳—入网供热的由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其限期》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处:。以警告并处1万【元以上3万》元以:下罚: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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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!条 供热单位违【反供热价格》标准和?。收费管?。理办:法的:。由,价,格行政管理部—门依照有关规—。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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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八?条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?门和供热管理机【构的工作人》员在:城镇供热计量—监督管理工作中有】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、弄虚作假、玩【忽职:守行为的由其所在】单位或?者上级机关依法【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!犯罪的依法》。。追究刑?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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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【九条 当事人对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和供—热管理?机构依照本规—定作出的行政处罚】不服的可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,提,起行:政诉讼
》第七章 附 则
!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!2010年9—月,1日:起,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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