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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城镇供!热计量管理暂行【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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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:州市城镇供热计【量管理暂行规—定已经?市政府201—0年6月18日第8!次常务会议讨论【通过现?予公布?自2010年9月】1日:。。起施行
市 【。长 袁占亭
】 二○一○年七【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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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总: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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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推进城镇供热!体制:。改,革提高能源利用效】率,促进节能减排工作】推行城镇供》热计:量根据国务院民用建!筑节能条例和兰州】市城市供热管理条】例等法律、法规规】定结合?本市实际制》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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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】市从事民用建筑【规划、设《。计、施工、监理以】及从:事供热管理、经营的!单位及?用户均应《遵,守,本,。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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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】定所称供热计量包】括热源?、热力站供热—量,以及建筑物》(热力入口)、热】用户用热量的计量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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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?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!。部门:负责全市城镇供热】计量:改革工作《市供:热管理机构具体【负责供热计量改革的!组织实施
— 《 榆中县、永登县、!皋兰县?和,红古区供热计量工作!。由县、区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负责并接受市供热!管理机构的业—务指导?
: 质—。。量技术监《督、工商、价格【等行政管《理部门应《当依: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!城镇供热计》量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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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条 城镇供热计】量,应当推广应用先【进技术、《工艺:和设备;鼓励和【扶持节能减排和供热!计量装置《的,科学技术研究—
? 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门《应,当积极开《。展城镇供《热计量?的宣传教育工作增】强市民的节能意识并!对在城镇供热计【量工作中《贡献:突出的单位和个人】给予表彰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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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五条 既有民【用建:筑供热计量及节【能改造以市场化【运作方式为主应当】。发挥国家奖》励资金?的引导作用采取【多种筹?资方:式建:立,政府、供热单位【、产权单位、居民个!人,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多!元资金投入机—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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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《 新:建民用?建筑供热计量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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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六条 新》建民:。用建筑供热系统均】应,安装供热计量装【置、室内温》度调控装置和—供热系统《。调控:装,置实行?用热计量收费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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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公建建筑的【集中供热《系,统应当?。安装使用分楼计【量、:分,室,控温和计量用热装置!;民用建筑的—集中供热系》统应当使用》分户计量、分—室控温?和计量用《热装置?
: 》供热:总管和供热入—。口处应当安装节【能,。温控装置实行计量】用热装置费》用由供热单位和【热,用户合同《约定
】 第七条 建【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!资,质要求的《设计、施工和监理单!。。位实施供热计量工程!建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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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!工许可证《时在: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!。。件审查合格》证明中应当包含供】热计量的相关内容】;否则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不予颁发【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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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条 建设工程【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!强对:供热:计量:工程建设《。的监督管理对—。违反供热计量强制】性标准不按》施工图设《计,文件进行《施工的责《令其限?期改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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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建设单位对—工,程竣工验收应当包】含供热计量工—程的有关内容对达】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!民用建筑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不予办理竣》工验收备案手—。续
第三章 既有!民用:建筑供?热计量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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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十一条 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应—当,会同相关行政管理】。部门:根据既有民用建筑】与供热设施》的建设年代、—寿命周期《、能源利用效率、】供热能耗以及—节,能改造成《本效益拟《定具备供热计—量改造条件的项【目,由供热管理机—构制定具体改造方】案报:本级人民《政府:批准后组织实—施
【 第十《。。二条 既有民用建筑!集中:。供热系统按》照公:建建筑?分楼计量和居—住建筑分户计—。量,分室控温、》计量用热的方式进】。。行,改造
《 供—热,总管安装《节,能温控装置》改造后?实行计量《用,。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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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:三条 ?供热单位《。的热源系统》可,按照智能群控等【节能方式改造—改造后实《现室外温《度自动?补偿、?系统自控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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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四条 供热管【网系统可采》取预制保温直—埋敷设、安》装温控装置等节【能方式改造改造后】实,现热:网自动调节、节能】。运行
第》四章 供热计量装置!管理
第十】五条 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质量技术【监督、工商等行政】管理部门《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!正的原则组》织供热?计量:器具资格审》。。查备案工作并向【社会:公布供热《计量器具备案指【导目录
! 质:量技术监督行政【管理部门应当—加强供?热计量器具产品【的质量监督抽查【依法查处产品质量】不合格的单位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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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六条》 供热计量器具的安!装和使用应》当经法定《计量检定《机构检定合》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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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鼓励建设、!设计、施工单—位选用政府》供热计量器具备案指!导目录内《的供:热计量器《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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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建设单位应》当与供热单》。位签订合同合—同应当包括以下【内容
》 (一)建筑物热】力入口供热计量器】具和室内温度调控】装置的?技术指标、》质量标准;
】 (二)建设单位建!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!热单:位,供热计量《。器具、?温度调控装置的【采,购、管理责》任以及违《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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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八《条 市?供热管?理机构对《供热计量装置生产】供应:单位的售后服务质】量进行?。跟踪:调查凡使用供热计】量器具不达标和服】务质量差《的应当予以公—布并取消政府—供热计量器具—备案:指导目录相关内【容
第《。五章 供用热管【理
?第十九条 建成【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!由供:。热单位负责维护【其维护和更换费【用列入热价成本由供!热,单位承担不得—再向热用户》收,费
《 《供热单位《可以对供热》计量装置进行包装】和锁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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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,十条 建设、—使,用单位及供热单位】应当履行供热—计,量器具送检责任做好!。供热分户计》量器具的首次及后续!检,定工作确保供—热分户计量贸—易公平计量》准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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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十:一条 供热单位应】当定期对《。热量表?前的过滤装置进行检!查和清洗对热—用户:所用热量按月抄【。表并:以,此,为计费?。依据
】 第二十二条 】热,用,户对供热单位提供的!热量:。。数据有异议的—可向:。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!复查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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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条 !热用户不得》。擅自调?节或者改动、损坏公!用,管道控制装置—和供热计量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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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: : 热:用户擅自《调节或者《改动、损坏公用管道!控制装置和供热计】量器具造《成损坏的由供热单】位及时更换修复产】生费用由热用—户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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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四条: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!基本热价和》。计,量热价相结合的【两部制热价热用费】为基本热费与计量】热费之?和
第六章 法律!责任
第二十【五条: ,在新建民用建筑供热!计量管理中对不按】标,准进行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的设计、—施,工、监理单位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依照相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!
【 第二十六条 供】热单位未经供—热,管理机构同意擅自】对达不到供热计量】标,准,的新:建,民用建筑和具备改造!条件而未按改造【计划进行《分楼(?。户)供热计》量,改造的?既有:民用建筑接纳入网供!热的:由建设行政》主,管部:门责令其限期改正;!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!告并:处1万元以上3万】元,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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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七条 《供热单位违反供热价!格标准和收费管理】办法:的由价格《行政管理部门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!。罚,
】第二十八《条, 建: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和供热管理机【构的工作人员在城】镇,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!作中有?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!、玩忽职守行—为,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《级,机关依法给予行政】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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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!。对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和供《热管理机构依照本】。规定作出的》行政处?罚不:服的可依法申请行】政复议或《。者提起行政诉讼
!。第七章 附 则【
第三十》条 本规定》自2010年9月1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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