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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,。 兰】。州市城?镇供:热计:。量管理暂行规定【 《 : 兰:州市城镇供热—计量管理暂》。行规定已经市政【府,2010年6月18!。日第: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!过,现予公?布,自2010年9【月1日起施行 【 市 长 》袁占亭 二○!一○年七《月二十一日》 第一《章 :总 :。则 第一条— 为推?进城镇供热体制改】。革提高能源利用效率!促进节能减排工作】推行城镇《供热计量根据—国务院民用建—筑节能条例和兰州】市城:市供热管理条例等法!律、法规规》定,结合本市实际—。制定本规定 — 《 ?第二条 本市从事】民用:。建筑规划、设—计、施工、监—理以:及从事供热》管理、经营的单【位及用?户均应遵守本—规定:    本规!。定所称供热计量包括!热源、热力站—供热量以及建筑物】(热力入口)—、热用户用热量的计!。。量 : 第】三条 ?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负责全市城镇供热!计量改革工作市供】热管:理机构?具体:负责供热《计量改革的组织实】。施    】榆中县?、永登县、皋兰【县和红古区供—热计量工作由—县,、区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负?责,并,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!的业务?指导    !质,量技术监督、工商、!价格等行政管理部】门应当?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!。好城镇供热》计量监督《管,。理工作 】 第四》条 :城镇供热计量应【当推广应《用先:进技术?。、工:艺和设?备;鼓励和扶持节】能,减排和供热计—量装置的科学技术研!究 :    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应当【积极:开展城镇供热—计,量的宣传教育工【作增强市《。民的节能意》识并对在城镇供【热计量工作中贡献】突出的单《。位和个?人给予?表彰:奖励 — 第五条【 既:有民用建筑供热计】。量及节能《改造以市《场化运?。作方式为主应当【发,挥国家奖励资金【。。。的引:导作用采取多种筹资!。方式建立政府、供热!单位、?产权单?位、居民个人以【。及其他?投资主体《多元资金《投入机制 —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!筑供热计量》管理 第六条 】新建民?用建筑供热系—统均应安装供热计】。量装:置、室内《温度调?。控,装置和供热》系统:调控装置实行用热】计量收费制度— ?    公建—建筑的集中供—。热系统应当》安装使用分楼计【量、分室控温—和计量用热》。装置;?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!系统应当使用分户计!量、分室控温和计量!用热装置 —    供热总管!和供热?入口处应当安—装节能温控装置实】行计量用热》装置费用由供热单】位和:热用户合《同约定 《 第】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!委托符合资质要求】的设计、施》工和监理单位实施供!热计量工程建设 】 】第八条 《。建设单位《申,请施工许可证时【在提交的施工—图设计文件审查合】格证明?中,应当:包含供热计量的相关!内容;?否则建?设行政?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!工,许可:证 】 第九?条 建设工程质【量监督机构》应当加强对供热【计量工程建设的【。监督管?理对违反供热计量】强,制性标准不按施工】图,设计文件进行施【工,的责令其限期—改正 — , 第十条 建】设单位对工程竣工】验收应当《包含供热计量工程】的有关内容对达不到!供热计?量标准的民》用建:筑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不予办理竣工验收】备案手续 第三】章,。 既有民用建筑供热!计量管理 第【十一条 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会同相》关,行政管?理部门根据既有【民用建?筑与供热《设施的建设年代【、寿命周期、能源】利用效率、》供热能耗以及节能改!造成:本效益拟《。定具:备供热计量改—造,条件的项《。目由供热管理—机构制定《具体改造方案报本】。级,人民:。政府批准《后,组织实施《 【 ,第十二条 既有民】用建筑?集中:供热系统《按,照公建建筑》分楼计量和居住建】筑,分户计量分》。。室,控温、计量用热【的方式进行》。改造: :    供—热总:管安装节能温控装置!改造后实行计—量用热 ! ,。 第十三条 供】热单位的《热源系统可按照智能!。群控等节能方式【改造改造后实现室外!温度:自动:。补偿、系《统,自控运行 】 : 第十四》条,。 供热?管网系?统可采取《预制保温直埋—敷设、?安装温控装置等【节能:方式改造改》造后:实现热网自动调【节,、节能运行》 :第四章 供热计【量装置管《理 第十五条! 市: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质量技—术监督、工商—等行政管理部门【本着公开《、公平、公正—的原则组织供热【计量器具资格审查】。备案工?作并向社《会,。公布供热计量器【具备案指《导,目录 —   ?质量技术《监督行政《管理部门应当—。加强:供热计?量器具产品的质【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!产品质量不合格【的单位 【 第十六条 !供热计?量器具的安装和使用!应当:经法定计量检—。定机构检定合格 】  《  鼓励《建设、设计》、施工单位选用政府!供热计量器具备案】指导目录内的供热计!量器具 》 第【十七条 建设单位】应,当,与供热单位签—订合同?。。合,同,应当包括《以下内容 【 (一)《建筑物热力》入口供热《计量器?。具和室内《温度调控装置的技】术指标、质量标准;! (二)建】设单位建筑节能【质量责任《和供:热单位供《。热计量器具、温度】。调控装置的采购【。、管理?责任以及违》约责任 《 , ? ?第,十八条 市》供热:管理机?构对供热计量—装置生产供应单位】的,售后服务质量进【行跟踪调查凡使【用供热计量器具不】达标和服务质—量差:。的,应当予以公》布并取消《。政府供热计量器具备!案指导目录相—。关内容 《 第五章 供用热管!理 第十九条【 建成使用的—供热计量装》。置由供?热,单位负责维护其【维护和更换费用列入!热价成?本由:供热:单,位,承担不得《再,向热用户《收费 ?    供热单!位可以对供》热计量装置进—行包装和锁》闭 》 ? 第二十条》 建设、使用单位及!供热单位应当—履行供热《计量器具送检责任做!好供热分户》计量器具的》首次及后续》检定工?作确保供热分户计】量贸:易公平计量准确 】 — 第二十一条 供】热单位应当定—期对热量表》。。前的过滤装置进行】检查和清洗》对热用?。户所用热量按月抄表!。。并以此?为计费依据 — — 第二十二条— 热用户《对供热单位提供【的热量?数,据有:异议的可向市供热管!。理机构提出复查【申请 — 第二十三】条 热?用户不得擅自调【节或者改动、损【坏公用管道控制装】置和:供热计量器具 】    》热用户擅自》调节或者改》动、损坏公用—管道控制《装置和供《热计量器具造—成损坏的由供热【。。单位及时更》。换修复产生费—用由热用《户承担 》 第二十!四条 供热计量价】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!量热价相结合的两】。部制热价热用费为】基本热费与计量【热费之?和 第六章 法律!责任 第》二十五条 在新【建民用建《筑,供热计量《管理中对不按标【准进行设计、—施,工、监理的设—计,、施工、监》理单位由建设行政】。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!律,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处!罚, — , 第:二十六条《。 ,供热:单位:未经供热《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对!达不到供热计量【。标准: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具!备改造条件而未按】改造:计划进行分》楼,(户)供热计—。量改造的既》有民:用建:筑接纳入《网供热?的由建设《行政主管《部门责令其限期改】正;逾期不改正【的处以警告并处1】万元以上3万元以】下罚款 【 第二十七】条 供热单位违反供!热价:格标准和收费—。管理办法的》由价格行《政管理部门依—照有:关规定予以处罚 】 第二!十八条 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和供热管】理,机构的工《作人:员在城镇供热计【量监督管理》工作中有《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、弄虚《作假、玩忽职守行为!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?上级机关依法给予】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。罪的依法追究—刑事责任 — ? 第二》十九条 当事—。。人,对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和,供,。热管理机构依—。照本规定作出的行】政处罚不服的—可依法?申请行政《复议或者提》起行:政诉讼 第七章 !附 :则, , 第三?。十条: 本规定自2010!年9月?1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