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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兰州市城镇供热!。计量:管,理暂:行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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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城镇供】。。热,计量管?。理暂行规《定已:经市:政府20《1,0年6?月,1,8日第8次》常务会议讨》论通过现予》公布自?2010年9月【1日起?施,行
市 长 袁】占亭
二○一!○年七月二十一【日
第一章 总】 则:
第一《。条 为推进城镇【供热:体制改革提高能【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!减排工?作推行城《镇供热计量根—据国: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!。例和兰?州市城市供热管【理条例等法律—、法规规定结合本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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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条 ?本,市从事民用建筑规】划、设计、》施工、监理以及【从事供热管理—、经营的单位及用户!均应遵守本》规定
!本,。。规定:所称:供,热计量包括热—源、热力《站供热量《以及建筑物(热力入!口)、热用户—用热:。量的计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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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三条 市建设—行政主管《。。部门负责全市—城镇供?热计量改革工作市】供热管理机构—具,体负责供热》。计量改革的组—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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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榆中县、永登县】、皋兰?县和红古《区供热?计量工作由县—、,区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负责并接受】市供:。热管:理机构?的业务指导
! 质量》技术监督《、工:商、价格等》行政管?理部:。门应:当依照各自法定职】责做好城《镇供:热计量监督管理工】作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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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。。条 城镇供热计量应!当推广应《用先进技《术、工艺和设备;】鼓励和扶持节能减】排和供热计量—装置:的科学技术研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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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积极开展城镇供】热计量的宣传教育工!作增强市《民的节能意识并对在!城镇供热计量工作】。中贡献突出的单【位和:个人给予表》彰奖: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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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!条 既?有民用建筑供热计量!及节能改造以市场】化运:作方式为《主应当发《挥国家奖励资金的】引导作用采》取,多,。种筹:资方式建立政府、供!热单位、产》权单位、居民个【人以及其他》投资主体多元—资金:投入机制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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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新—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!管理
《第六条 新建民【用建筑供热系统均】应安装?供热:计量装?置、室内《温度调控装》置和供热系统调【控装置实行用—热计量收《费,制度
】 公建建筑的集中供!热系统应《当安装使用分楼计】量、分室《控温和?计量用?热装置;《民用建筑的集—中供热系统应当使用!分,。户计:量、分?室,控温和计量用—热装:置
】供,热总管和供热入口】处应当安装节—能温控装置实行计量!用热装?置费用由《供热单位和热—。用户合同约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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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条 建—设单:位应当委托符—合资质要求》的设计、《施工和监理单位实施!供热计量工程—建设:
《。
第八【条 建设单位申【请,施工许?可证时在提》交的施工图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】证,明中应当包含供热计!量的:相关内容;否则【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!发施工许《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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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 建设工】程质量监督》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!计量:工程建?设的监督管理对【违,反供热计量强制【。性标准不按施工【图设计文件》进行施工的》责令其限期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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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十条 建《设单位对工程竣工】验收应当包含供【热计量工《程,的有关内《容对达不到供—热计量标准的民用】建筑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不予办理竣【工验收备案手续
!第三章 既有—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!理
第十一条 建!设行政?主管:部,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!管理部门根据既有民!。。用建:筑,与供热设施的—建设年代、寿命周期!、能源利用》效率、供《热能:耗以及节能改造【。成本:效益拟?定具备供热》计量改造条件—的项目?由供热管《理,机构制定具体改造方!案报本级《。人,民政府批准后—组,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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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二条 既】有民用建筑集—中供热系《统按照公《建建筑分楼》计量和居住建筑分】户计量?分室控温《、,计量用热的方—。式进行改造》
》。 供热《总,管安装节能温控装】置改造后实》行计量用热 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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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!的,热,源系统可按》照智能群控等节能方!式改造改造后实现室!外温度自《。动补偿、系统自【控运:行
【 第?十四条 供》热管网系统》可采取?预制保温直埋—敷设、安装温控【装置等节《能方:式改:造,改造后实现热网【。自动调节《、节能运行
第】四章 供热计量装置!管理
第【十五条 市》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!技术监督、工商【等,行政管理部门本着】公开、?公平、公正的原【则组织?供热:。计量器具资格审查】备案工?。。作并向社会公布供】热计量器具备案【指导目录
【 , 质量》技术监督行政管理】部门应当加强供【热,计量器具产品的【质,量监督抽查依法查】。处产品?质,。量不合格的单位【
— 第十六条 供热!计量:器具的安装和使用】应当经法定计量【检定机构检定合格】
》 鼓励建设—、设计、施》工,单位选用政府供热】。计量器?具备案指导目—录内的供热计—量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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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十七条 建设单!位应:当与供热单位—签订合同合同应【当包括以《下内容
(】一)建筑物热力【入,口,供热计量器》具和:室内温度调控装置】的技术指标、质量标!准;
》 (:二)建设单》位建筑节《能质量责任和供热】单,位,供热计?。量器:具,、温度调控装—置的采?。购、管理责任以【及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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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八条 市供热管!理机构对供热计量】装置:生产:供应单位的售后【。服务质量进行跟踪】调查凡使用》供热计?量,器具不达标》和服务质量差—。的应当?予以公布并取消【政府:供热:计量器具备案指【导目录相关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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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五章 供用热【管理
第十九【。条 建成使用的【供热计量装置由供】。热单位负责》维,护,其维护和更换费用】列入热价成本由供热!单位承?担不得再向热用户收!费
供!热单位?可以对供热计量装置!进行包装和锁—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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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》条 建设、》使用单?位及供热单位应【。当履行供热计量【器具送检《责任:做好供热分户计【量器具的首次及后】续,检定工作确保供【。热分户计量贸易公平!计量准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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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】 供:热单位应当定期【对热量表前》的过滤装《置进行检查和清【洗对热用户》所用热量按月抄【表并以此《为计费依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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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。第二十二条 热【用户对供热》单位提供的热量数据!有异:议的可?向市供热管理—机构提?。。出复查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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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三条 热】用户不得擅自调【节或:。。者改动、损坏公用管!道控制装《。置,和,供,热,计量器具
! 热用户擅自【调节或者改动、损坏!公用管道控制装置】和供热计量器具造成!损,坏的由供热单位及】时更换修复》产生费用由热用【户,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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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》四条 供热计量价】格实行基本热价【和计量热价相—结合的?两部制热《价,热用费为基本热【费与计量热费—。之和
第六章 】法律责任
第二】十五条 在》新建民?用建筑供《热计:量管理中对不按【标准进行设计—、施工、监理的设】计、施工、监理单位!由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依《照相关法律、法规的!规定予以处》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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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六条 《供热单位未经供热】管理:机构同?意擅自对达不—到供热计量标—准的新建民用建筑和!具,备改造条《件而:未按:改造计划进行分楼】(户)供热计量【改造的既有民用【建筑接纳入网供热的!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责令其限期改正;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】警,告并:处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罚【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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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】 ,供热单?位违反供热价格标】准和收费《管,理办法的由价格行】政管:理部门?依照有关《规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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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》八条: 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和供热管】理机构的《工作人员在城镇供热!计量: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!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!弄虚作假、玩忽职】守,。行为: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者,上级机关依法—给,予行政处分》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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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《九条 ?当,事人对建设行—政主管?部门和?。供热管理《机构:依照本规定作出【的行政处罚》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!政复:议或者提《起行政诉讼》
第?七章 附 则
】第三十条 》本规定自《2010年9—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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