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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【州市城镇供热计量】管理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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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城镇供热!计量管理暂行规【定已经市政府201!0年6月18日第8!次常务会议》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!。20:10:年9:月1日起《施行
市 长 袁!占亭
二【○一○年七》月,二十一日
第【一章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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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推进城镇供热!体制:改革提高《能源利用《效,率促进节能减排工作!推行城镇《供热计?量根据?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!。条,例,和兰州市城》市供热?。管理条?例等:法律、?法规规定结合—本市实际制定—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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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— 本:市从事民用建—筑,。规,划、设计《、施工、监》理以及从事供热【管理、经《营的单位及用户均应!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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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】定所称供《热计量包括》。热源、热力》站,供热量以及建—。筑物:(,。热力入口)、热用户!用热量的计》量
【 , 第三条 市建设行!政主管?部,门负责全市城—镇供热计《量,。改革工作市供热管】理机构具体负责供】热计:量改革?的组织?实,施
》 榆《中县、?永登县、皋兰县【和红古区供》热计量工作由县【、,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责并接受市—供热管?理,机构的业《务指导
【。 : 质量技术》监,督、工商、价格【等行政管理》部门: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!责做好城镇》供热:计量监督管》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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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条 《城镇供热计量应当】推广应用先进—技术、工艺和—设备;鼓励和扶【持,节能减排和供热计】量装置的《科学技术研》究
【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应?当积极?开展城镇供热计量】的宣传教育》工作:增强:。。市,民的节能意识并【。对在城镇供热计量】工作中?贡献突出的单—位和个人给》予表彰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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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既!有民:用建筑供热计量【。。及节:能改造?以市场?。化运作方式为—主应当发挥国家奖励!资金的引导作—用采:取多种筹资》方式建立《政府、供热单位【、产权单位、居民】个人以及《其他投资主体—多元资金投入—机制
第二—章 新?建,民用建筑供》热计量管理》
第六条 新【建民用建《筑供热系统均应安装!供热:计量装置、室内温度!调,控装置?和供热系统调控【装置:实行用热计》量收费制度》
公建!建筑的?集中:供热系统应》当安:装使用分楼计量、分!室,控温和?计,量用热装置》;民用建《筑的集中《供热系统《应当使用分》户计量、分室控温】和,计,量用热装《置
》 供热》。总,管和供热《入口处?应当安装节能温控】装置实?。。行计量用《热装置费用》由供热单位和热用】。。户合同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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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建设单》位,。应当委托《符合资质要求—的,设计、施工和监【理单位实《。施供热?计量工程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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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八条 建—设,。单位:申请施?工许可证时在—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!件审查合《格证明中应当包【含供热计量的相关】内容;否则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不予颁【发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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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! ,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应当加强》对供热计量工—程建设的《监督管理《对违反供热》计量强制性标准不】按施: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!。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!
第!十条 建《设单:位对工程竣工验【收应当包《含供热计量工程的有!关内容对达不到供热!计量标准的民用【建筑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!理竣工?验收:备案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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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。章 既?有民用建筑供热计量!管理
第十—一,条 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会同相关【。行政管理部门根据】既有民用建筑与供】热设施?的建设年代、寿命周!期、能源《。利用效率、供热能】耗以及节能改造成】本,效益:拟定具备《供热计量改造条【件的项目由》供热:。管理机构《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报!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。后组织实施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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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二?条,。 既有民《用,建筑集中供热系统】按照公建建》筑分楼计量和居【住建筑分户计—量分室?控,温、计?量用热的《方式进行改造
】。。 《 供热总管安装【节能温控装》。置,。改,造后实行计量—用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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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:供,热单位的《热源系统可》按照:智能群控等节能【方,式改造改造》后实:现室外温度自动补】。偿、系统自控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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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?供热管?网系统可采》。取预制保温直—埋,敷设、安装温控【装,置等节能《方式改造改造后实现!热网自?动调节?、节能运行
第四!章 :供热计量《装置:管理
第十五!条 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质量技术监督、工!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本!着公开?、公平、公》正,的原则组织供热计】量器具资格审查备】案工作并向社—会公布?供热计?量器具备案指导【目,录
《 质量技【术监督行政管—理部门应当加—强供热计量器具产】品的质量《。。监督抽?查依法?查处产品质量不【合格的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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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十六条 供》热计量器具的—安装:和使:用应当经《法,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!合格
!。鼓励建设、设计【、施工?单位:选用政府供热计【量器具备案》指导目录《内的供热计量器具】
【 第十七条 建【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!位签订合同合—同应:当包括以下》内容
—(一)建筑物热力】入口供热计量器具和!室内温?度调控装置》的技术指标、—质量:标准;
》 (?。二)建设单位—建筑节能《。质量责任和供—。热单位供《热计量器具、温【度调:控装置的采购、管】理责任以及违约【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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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】市供:热管理机构对供【热计量装置生产供】应单位的售后服务】。质量进行跟》踪,调查凡使用》供,热计量器具不达标和!。服务质量《差的应?当,予以公布并》取消政?府供热计量器—具备案指《导目录相《关内:容
第五》章 供?用热管理《
第十九条 建】成使用的供热计【量装置?。由供热单位负责【维护其维护和更换】费用列入《热价成本由供热单】位承担不得再—向热用户收费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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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供热【单位可以对供热【计量装?置进行包装》和锁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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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!建,设、使?。用单位及供热—单位应当履》。行供热计量器—具送检责任做好【供热分户《。计量:器具的首次》及后续检定工作确】保供:热分户计量贸易公平!计量准?。。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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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 《供热单位应当定【期对热量表前—。的过滤装《置进行检查和清【洗对:热用户所用热量按月!抄表并以此为计【费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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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二条 】热用户对供热单【位提:供的热量《。数据有?异议:的可:向市:供热管?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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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三条—。 热用户不得擅【自调节或者改动、】损坏:公用管道《控制装置和供—热计:量器具
】 :热用户擅自》调节或?者改动、损坏—公用管道控制装置和!供热:计量器具造成损坏】的由供热单位及【时更换修复产—。生费用由热用户承】担
【 第?二十四条 供热计】量价格实行基—本热价和计量热价】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!热用费为基本热费与!计量热费之和
】第六章 法律责任】
第?二,十五条 《在新建?民用:建筑供热《计量管?。理中对不《按标准进行设计【、施:工、监理的设计、施!。。工、监理《单位由建设行—。政主管?部门依?。照相关法《律、法规的》规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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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六条 供》热单位未经供—热管理?机构:同,。意擅自?对达不到供》热计量标准的新建】民用建?筑和具备《。改,造条件而未按改造计!划进行分《楼(户)供》热计量改造的既有】民用建筑接纳入【网供热?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其限期【改正;逾期不改正】的处以警告并—处1万?元以上?3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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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七条 》供热单位违》反供热价格标准和】收费管理《办法的由价格行政】管理部门《依照有关规》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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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,二十八条 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门和供《热管理机构的工【作,人员在城镇供—热计量监督》管理工作《中有滥用职》。权、徇私舞弊、弄】虚作假、玩忽职守】行,为的由其所在—单,位或者上级机关依】法,给予行政处分;【。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】究刑:事责任?
【 第二十九条 当事!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和供热管理机构依!照本规定作》出的行政处罚—不服的可依法—申,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!行政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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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 【则
第三十条 本!规定自2010年9!月1日起《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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