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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》市城:镇供热?计量管理暂行规定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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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《州市城镇《供热计?量,。。管理暂?行规定?已经市政府》201?0年6月1》8日第?。8次常务会议讨【论通:。过现予?公布自20》10年9月1—日起施行
—市 :长, 袁占亭
— 二○《一○年七月二十一】日,
第?一章 总 则
】第一条 为》推进城镇供热—体制改革提》高能源利《用,效,率促:进节能减排工作【推行城?镇供:热,计量根据国务院民用!建筑节能条例和【兰州市城市供—热管理条例等法【律、法规规定结【合,本,市实际制定本规定】
— 第二条 —本市从事民》用建筑规划、设计】、施工、监理以及】从事:供热管?理,、经:营的单位及用户【均应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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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本规定所称】供热计量包括热【源、热力《站供热量以及建筑】物(热力入口)、】热用户用热量的计】量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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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条 市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全—市,城镇供?热计量改革工—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!体负责供热计—量改革的《组织实施
! :榆中县、永登县【、皋兰?县和红古区供—热计:。量工作由县、区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:责并接受市供热管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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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技!术监督、《工商、价格等行政管!理部门?应当:依照各?自法定职责做好城】镇供热计量监督管理!工作
】。 第四条 城镇供!热计量应当推广应】用,先,进技术、工艺和设】备;鼓励和扶持【节能减排《和供热计量》装置的?科学技术研》究
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应当积极开展—城镇供热计量—的宣传教《。育,工作增强市民的节】。能,意识并对在城镇供热!计量: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!位和个人《给予表彰奖》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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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— 既有民用建筑供】热计量及《节,能,改造以市场化运【作方式为《主应当发《挥,国,。家奖:励资金的引导—作用采取《多种筹资《方式:建,立政府、供热单位】、产权?单位、居民个人以】及,其,他投资主体多元资金!投入机制
第二】章 新建民用—建,筑供热计量管理【
第六条 新建民!用建筑供热系统【均应安装供热—计量装置、室—内温度调控装—置和供?热,系统调控装置实【行用热计量收费【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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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【建建筑的《集中供热系统应当】。安装使用分楼—。计量、分室控—。温和计量用热装置;!民用建?筑的集中供热系统】应当使用分》户,计量、?分室控?温和计量用热装【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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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供《热总管和供热入口】处应当安装节—能温控装《。置实行计量用热装置!费用由供热》单位和热用户—合同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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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条 建设单位应】当委托符《合资质要求的设【计、施工和监理【单位实施供热计量工!程建设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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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建设单】位申请施《工,许可:证时在提交的施工】图设计文件审查【合格证明中应当包】含供热计量的相关内!容;否?则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不予?颁发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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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条: 建设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应当加—强对:供热计量《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!对违反供《热计量强制性标准不!按施工图《设计:文件进行施工—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】。
】第十: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!。竣工:验收应当《包含供热计量工程】的有关?内容对达不》到供热计量标准【的民用建筑建—设行:。政主:。管部:门,不予办理竣》工验收备案手续【
第三章 既【有民用建《筑供热计量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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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,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会》同相关?行政管理部》门根据既有民—。用建:筑与供热设施—的建设年代、寿命周!期、能源利用效率】、供热能耗》以及节?能改造?成本:效益拟定具》备供热计量改—造条件的项目由供热!管理机构制定具体】改造方?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后组织实施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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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二:条 既有民用建筑集!中供:热,。系统按?照,公建建筑分楼—计量和居住建筑分户!计量分室控温、计量!用热的方式进行【改,造
【。 供热?总管安装节能温【控装置改《造后实行计》。量用:热 :
【 第十三条 —供热单位的热源系统!可按照智能群控等】节能方式改造改造后!。实现室外温度自【动补偿、系》统自控运行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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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四条 供热【管网系统可采取【预,制保温直埋敷—设、安装《温控装置等节能方式!改,造改造?后实现热网自动调】节,、节能运行》
第?四章 供热》计,量装置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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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》 市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会同质量】技术监督《、工商等行》政管理部门本着公】开、公平、公—正的原则《组织:供热:计量:器,具资:格审查?。备案工作《并向社会公布—供热:计量器?。具备案指导目录
! 质量【技术监?督行政管理》部门应?当加强供热计量【器具产品《。的,质量监?督抽查?依法查处产品质【量,不合格的《单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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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【条 供热计量器具的!安装和使用应当经法!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!。合格
— 鼓《励,建设、设计、—。。施工单位选》用,。政府供热计量器【具备案?指导目录内的供【热计量器具
】
第—十七条 建设单位】应当与供热单位签】订合:。同合同应当包括以】下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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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》)建筑?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!器具和室内温度调控!装置的技术》。指标、质量标准【。;
(—二)建设单位建【筑节能质量责任【和供:热单位供《热计量器具、温度调!控装:置的采?购,、管理责任以及违约!责任:
— 第十八条 市】供热管理机构对供热!。计量装置生》。产供应单位的售后服!务质量?进行跟踪调查凡使】用供热?计量器具不达—标和服务《质量差的应当予以】公,布并取消《政府供热计》量器具?备案指导《目录:相,。关内:容
第《五章 供用》热管理?
第十九条 建成!。使用的?供热计量装置由供】热单位负《责维护其维》护和更换费用—列入热?价成本由供热单位】承,担不得再向》热用户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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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供热单位可以对供!热计量装置》进行包装和锁—闭
!第二十条 建设【、使用单位及供热单!位应:当履行供热计量器】具,送检责任做好供热分!户计量?器具的首次及后续】检定工作确保供热】分户计量贸易公平计!量准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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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二十一条《 供热?单位应当定期对【热量表前的过—滤装置进行检查和清!洗对热用户所—用热量按《月抄表?并以此为计费依据】
第!二,。十二条 热用户对供!热单位提供的热量数!据有异议的可向市】供,热,管理:机构提出复》查申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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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三条 热》用,。户不得擅自调节或者!改动、损《坏公用管《道控制装置》和供热计量器具【
— 热用户擅》自调节或者改—动、损坏公用管【道,控制:装置和供《热计量器具造成【损坏的由供热单位及!时更换修复产生费用!由热:用户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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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。二十四条 供热计】量,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!计量热价相》结合的两部制热【价热用费为基—本热费与计量热【费,之和
第六章 】。法律责任
—第二十五条 在新】建民用建筑供—热计量管理》中对不按标准进行设!计、:施工、监理的设计、!施工、监理单位由】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依—照相关法《律、:法规的规定予以处】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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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六条 供《热单:位未经供热管—。理机构同意擅自【对达不到供热计量】标准的新《。建民:用建筑和具备改造】条件而未《按改造计划进行分楼!(户)供热计量【。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!接纳入?网供热的由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责令其限《期改正?;逾期不改正的处】以,。警告并处1万元【以上3?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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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十七条 供【热单位?违反供热《价格标准和收费管】理,办法的由价格行政】管,理部:门依照有《关规定予以》处罚
【
?第二十八条 建设】行政主?管部门和供》热管:理,机构的工作人员【在城镇供热计量监督!。。管理工?作中有?滥用职权、徇—私舞弊、弄》虚作假?、玩:忽职守行为的由【其所:在单: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。刑事责任
【
第—二十九条 当事人】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和供:热,管理机构依照—本规定作出的行政】处罚不服的》可依法申请行政复】。议或者?提起行政诉讼—
第七章 附 则!
第?三十条 本规定自】2010年9月1日!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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