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兰州市城镇供热!计,。量管理?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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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城【镇供:热计量管理暂行规】定已:。经,。市政:。府201《0年6?月18日第8次【常务会?议讨论?通过现予公布—自2010年9月】。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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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 长 袁占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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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》一○年七月二十一】日
第一章 总 !则
第一条— ,为推进城镇供热【体制改革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】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!。行城镇?供热计?量根据?国务院民用建—筑节能条例和兰州市!城市:供热管理《条例等法律》、法:规规定?结合本市实际制【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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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!本市从事民用建筑规!划、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以及?从事供热《管理、经营》的单位?及用户?均应遵守本规定
! 本规【定所称供热计量【包括热源、》热力:站供热量以及建【筑物(热力》入口)、热用—户用热量《的计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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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三条 市—建,。。设行政主《。管部:门负:责全市城镇供热计】量改:革,工作市供热管理【机构具体负责供热】。计量改革的组织【实,施
《。 ? 榆中县、》永登县、皋兰县【和红古?区供热计量》工作由县、区—。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负责并》接受市供热管理机】构的业务指导
】 质量【技术监督、工商【、价格等《行政管理部》门应当依照各自法】定职:责做好城镇供热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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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第,四条 城镇》供热计量应》当推广应用先进【技术、工《艺和设备;鼓励【和扶持节能减排【和供热计量》。装置的科学》技术研究
! 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应:当积极开展城—镇供热计《。量的宣传教育工【作增强市民》的节能?意识并?对,在城镇供热》计量工作中贡献【突,。出的单位和个人【。给,予表:。彰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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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五条 既有民—用建:。。筑供:热,计量及节能改造【以,市场化?运作方式为主应【当,发挥国家奖》。励资金?。的,引导作用采》取,多种:筹资方式建立政府】、供热单位、产【权单位、居民个【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!。多元资金投入机制】
第二章》 新建民《。用建筑供热计量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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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新建【民用建筑供》热,。系统均应安装供热】计量装置、室内温度!调控装置和供—热系统?调控装置实行用【热计量收费制—度
】公建: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!应当安装《使用分?楼,计,量、分室控温—和计量用热装—置;民用建筑的集中!供热系统应》。当使用分户计量【、分室控温和计量用!热装置
【 供热总管和供!热入口?处应当安装节能温控!装,置实行计量用热【装置费用由供热【单位和热用户合【同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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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!条 建设单位—应当委托《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!、施工和监》。理单位实施》供热:计量工程《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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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八条 建设单【位申请施工》许可证时在提—交的施工图设计【文件审查《合格证明中应当【包含供?热计量的相关内容】;否则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不予—颁发施工许可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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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】建设工程质量—监督机构应当—加,。强对供热计量工程】。建设的监督管理【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!性标准不《按施工图设计—文件进行施工的【责,令,其限期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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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条 建—设,单位对工程竣工验】收,应当:包含供热计量工【程的有?关内容对《达不:。到供热计《量标准的民》用建:筑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不予】办理:竣工验收备案—手续
第三—章 既有《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!。理
第《十一条 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应当【会同相关行政管【理,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!筑与供热设施的建设!年代:、寿命周期》、能源利用效率【、供热能《耗以及?。节能改造成本—效益拟?定具:备供热计量改—造条件的项目由供热!管理机?构制定具体改—造方案报本级人【民政府批准后组【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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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二,条 既有民用建筑】集中供热《系统按照公》建建筑分楼》计量:和居住建《筑分户?计量:分室控?温、计量用热的方】式进行?改造
《 》供热总?管安装节《能温控装置改造后实!行计量用热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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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三条 供】热单:位的:热源系统可按照智能!群控等?节能方式改造改造后!实现室外《温度自动补偿—、系统?自控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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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四,。条, 供热管网》系统可采取预制【保温直埋敷设、安装!温控装置等》节能方式改造改造后!。实现热网自动调【节、:节能运行《
第四章 供热计!量装:置管理?
第十五条 !市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【会同:质量技术监督、工商!。等行政管理部门【本着公开、公平、】公正的原则》组织供热计》量,器具资格审查—备案工作并向社【会公布供热计量器】具备案指导目录
! 》质量技?术监督行政》管理部门应当加【强供热?计量器具产》品,的质量监督抽查依法!查处:产品质量不合—格,的单:位
】 第十六条》。 供热计《量器具的《安装和使用应—。当经法定计量—检,定机构检定合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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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【励建设?、设计、施》工单位?选,用政府供热》计量器具备案指导目!录内的供热》计量: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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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第十七条 建设单】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!订,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!下内容
(】一)建筑物热力入】口供:热计量器《具和室内温》度调控装置的技术】指标、质量标准【;
(二)建!设单位?建筑节能质》。量责任和供热单【。位供热计量器—具、:温度调控装置的采】购、管理责任—以及违约责任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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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八条 市供热管【理机构?对供热?计,量装置生产供应【单位:的售:后服务质量》进行跟?踪调查凡使用供【热计:量器具不达标和【服务质量差的应当予!以公布?并,取消政府供》热计量器具备案【指导目?录相关内容
第】。五章 供用热管理】
第十九条 【建成:使,用的供热计量装置】由供:热单位负责》维护:其维护和更换费【用列入热价成本由供!热单位承担不得再向!热用户收《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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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供热【单位:可以对供《热计量装置进—行包:。装和锁?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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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:十条 ?建设、使《用单位及供热单位】应当:履行供热《计量器具送检—责任做好《供热分户计量—器具的首次》及后续检定》工,作确保供热分户计量!贸,易公:平计量?准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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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。二十一条 供热【单位应?当定期对热量表【前的过滤装置进行】检查和清洗》对热用户所用热【量按月抄表并—以此为计费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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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】条 热用户对—供热单?位提供?的热量数据有异议的!可向市供热管理【机构提?出复查?申请:
【 ,第二十三条》 热:用户不得擅自调节】或者改动、损—。坏公用管道控制【。装,置和:供热计量器具
】 : : 热用户擅自调节】。或者改动《、损坏公用》管道控制装置和供热!计,量器具造成损—坏的由供《热单位及《时更:换修复产生》费用由热用户承【担
】 第二十四条 供】热计量价格》实,行基本热价》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!。两部制热《价热:用费为基本》热费与计量热费之】和
第六》章 法律责任
第!二十五条 在新建】民用建筑供热—计量管理中对不按】标准进行设计、施】。工、监理的设计、】施工:、监理单位》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依照?相关法律《、,法规的规《定予: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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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六条【 供:热单位未经供—热,管理机构同意擅【自对:达不: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!建民用建筑》和具:备改造条件而未按】改造计划进行分楼】。(户:)供:热计量改造的既有民!用建筑接纳》。入网供热《的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》其限期改《正;逾?期不改?正的:处以警告《并处1?万元:以上3万元以—下罚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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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【条 供热单位违【反供热价格标准和】收费管理办法的由】价格行政管》理部门依照有关规】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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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八条 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供热管理《机构的工作人—员在城镇《供热计量监督—管理工?作中:。有滥用职权》、徇私舞弊、—弄虚作?假、玩忽职守行【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!者上级机关依法给】予行: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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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九条 】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!管部:门,和供热管理机—。。构,依照本规《定作出的行政处【罚,不服的可依法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!起行政诉讼
第七!章,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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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本规定!自2010年9【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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