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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兰州市城镇—供热计量管》理暂行?规,定 ? 《 ,兰州市城镇》供热计量管理暂行】规定已经市政府2】010?。年6:月18日第》。8次常务会议—讨论通过《。现予公布《自2010年9月1!日起施行 市【 长 袁占》亭 》。二,○一○年七月二【十一日 第一【章 :总 则 第一条】 为推进城镇供热体!制改革提《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!节能减排工作—推行城?镇供热计量根据国务!院民用建筑节能【条例和?兰州市城市》供热管理条例等法】律、:法规规?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规定 — : , 第二《条 本市从》事民:用建:筑,规,划、设计、施—。工、监理以及从事】供热管理《。。、经:营的单位及用户均应!遵守本规定 —    —本规定所称供热计】量包括热源、—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!筑物(热《力入口)《、热用户《用热量的计量 ! 第—三条 ?市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全,市,城镇供热计》量改革工作市供热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!热计量?改革的组织实施 !    榆—中,县、永登县》。、皋兰县和红古【区供热计量工作【由县、区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负责并】接受市供热管理【机构的业务指导 】    质量】技术监督、工商【。、价格等行政—管,理部门应当依—照各自法定》职责:做好城镇供热—计量监督管理工作】 —。 第四条》 城镇供热计—量应当推广应用先进!技术、工艺和设备】;鼓:励和扶持《节能减排和供热计】量装:置的科学技术—研,究   【 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《应,当积极开展城镇【供热计量的宣传教育!工,作增强市民的—节能意识并对—在城镇供热计量【。工作中贡献突出【的单位和个人—给予:表彰:。奖励 》。 第—五条: 既有民《用建筑?供热计量及节—能改造以市》场化运作方式为主】应,当发挥国家奖励资】金的引导《作用:。采取多种《筹资:方式建立政府、【供热单位、产权单位!、居民个人以及【其他投?资主体多元资金【投入机制《 第二章 新【建民:用建筑供热》计,。量管:理 第六》条 新建民用建筑】供热系?统均应安装供—热计量装置、室内温!度调控装《置和供?热系:统调控装置实行用热!计量收费制度 】 :。   公建建—筑的集中供热系统】应当:安装使用分楼—计,量、分室控温—和计量?用热装置;民—用建:筑的集中供热系【。统应当使用分—户计量、《分室控温和计量用热!装置:。 ?    《供热总管和供热【入口处?应当:安装节?。。能温控装置实行计】量用:热装置费用》由供热单位和热用】户合同约定 — : ? 第七条 建设】单位应当委托符【合资质要求的设【计、施工和监理【单位实施供热计量】工程:建,设, 】 第八条 建设单】位申请施《工许可证时在提交的!施工图设计文件审】查合格证明中应当】包含供热计量—的,。相,关内:容;否则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不予》颁,发施工许可证 ! 第九【条 :建设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:应当加强对供热【计量工程建设的监】督,管理对违《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!。准不按施《工,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!的责令其限期—改,正 《 第十条】 ,建设:单位对工程竣工验】收应当包含》供热计量工程的有】关内容?对达:不,到供:。热计量标《准的民用建筑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不予办理竣工【验收备案手续 【 第三章 既有【。民用建筑供》。。热计量?管理: 第十一条— 建设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会同相关行】政管理?部门根据既有民【用建筑与供热设【施的建设《年代、寿命周期、能!源利用效率、供【热能耗?以及节能改造成【本效:益拟:定具备供《热计量改造条件的】项目由供热管理机】构制定具体》。改造方案报》本级人民政府批【准后组织实施 【 【第十二条《 既有民用建筑集】中供热系统按—照公建建《筑,分楼计量和居—住建筑分户计—量分室?控温、计量用热的】方式进行改造 】。 :  : 供热?总管安装《节能温控装置改造】后实行计《量用热 《 — 第十《三条 供热单位的热!。源系统可按》照智能群控》等节能方《式改造?改,造后实现室外—温度自动《补偿、系统自控运行! 】第十四条《 供热管网系统可采!取预制保温》。。直埋敷设、安装【温控:装置等节能》方式改造改造后实】现热网?自动调节《、节能运行》 第四章 供热计!量装:。置,管理 》 第十?五条 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会—。同,质量:技术监督、工商等】行政管理《部门:本,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!的原则组织供热【计量器具《资格审查备案工作并!向社会公布供热计】量器具备案指导目】。录 》   ?质量技术监督—行政管?理部门应《当,加,强供热计量器具产品!的质量监督抽查【依,法查处产品》质量不合格》的单位 — ? 第?十,六条 供热计—量器:具的安装和使用【应当经?法定计量检定机【构检定?合格 —   鼓励建—设、设计、施—工单位选用政府供】热计量器具备—案指:导目录内的供热【计量器?具 ? 》 第十七条 —建设单位应当与供】热单位签订合—同合同应当包括【以下内容 》 , (一)建筑物热!力入口供热》计量器具《和,室内温?。度调:控装置的技术指标】、质量标准;— (二)【建设单位建筑—节能质量责》任和供热单位供【热计量器具、—。温度调控装》置的:采,购、管理责任—。以及违约责任— 》 第十》八条 市供热管理】机,构对供?热计量装置生产供】应单位的售后服务质!量进行跟踪调查凡】使用供热计量器【具不达标和服—务质量差的应—当予以公布并—取消政府《供热计?量,器具备案指导目录相!关内容 第—五章 供用热管理 ! 第十九条》 建成?使用的供热计量【装置:由供热单位负责维】护其维护和更—换费:用列入热价成—本由供热单位—承担不得《再,向热用户收费— 《 ,  供热单》位可以对供》热计量?。装置进行包》。。装,和锁闭?。 】。。第二十条 建设、使!用单:位及供?热单位应当履行供热!计量器具送检—责任做好供热—分户:。计量器具的首—次及后续检定工作确!保供热?分户计量贸易—公平:计量准确 ! 第二十一【条 :供热单位《应当定期对热量【表,前,的过滤装《置,进行检查和清洗对热!用户所用热量按月抄!表,并以此?为计费依据》 第!二十二?。条 热用户对供【热单位?提供的热量数据【有异议的可向—市供:热管理?机构:提出复查申》请 《 第二十三!条 :。热用户不得擅自调】节或者改动》。、损坏?公用管?。道控:制装置和供热计量器!具    】热用户?擅自调节或者改【动、损坏公用管道】控制装置和》供热计量器具造【成损坏?的由供热《单位及时更换修【复产生?。费用:由热用户承担— 》 :。 第二十四条 供热!计量价格实行—基本热价和计—量热价相《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热!用费为基本热费与】计量:热,费之和 第六章 !法律责任《 :第二十?五条 在新建民用建!筑供热计量管理中】对不按标准进行设计!、施工、《监理的设计、施【工、监理《单,位由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依照相关法律、】。法规的规定》。予以处罚 【 第二十】六,条 供热单位未经供!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!对达不?到供热?计量标?准的新建民用建筑和!具备改造《条件而未按改造【计划进行《分楼(户)供热【。。。计量改造的既—有民用建筑接纳入网!供,热的由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!其限期改正》;逾期不改正的处以!警告并?处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》下罚:款 《 第二十】七条 供《。热单位违反》。供热价格《标,。。准和:。。收费管理办法的由价!。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!有关规定《予以:。处罚 ! 第二?十,八条 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供热管理机构的工作!人员在城镇供热计量!。。监督: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!权、徇私舞弊、弄】虚作假?、玩忽?职,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!位或者上级》机关依法给》予行政?处,分;构?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。任 !第二十九《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!。政主管部《门和供热管理机构依!照本规定作出—的行政处罚》。不服的可依》法申请行政复—议或者提起行政诉】讼 : 第七章《 附 则《。 第三十》。条 本?规定自2010年9!。月,1日起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