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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:兰州市?城镇供?热计量管理暂—行,规定 — 兰州市城镇供!热计量管理暂—行规定?已经:市政府?2010《年6月?18日第8次常务】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!布自2010年9月!1日起施行 市 !长 袁占亭 — ?二○一○年七月二十!一日 第一—章 总 则》 第一条 为推进!城镇供热体制改革】提,高,能源利用效率—促进:节能减排《工作推?行城镇?。供热计量根据国【。。务,院民用?建筑节能条例和兰】州市:城市供热管理条例】等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结合本市实—际,制,定本规定 》 :。 》第二:条 本市从事民用】建筑规划《、设:计、施工、监—理以及从事供热管】理、经营的单—位及用户均应遵【守本规?定 《    《本规定所称供热计量!包括热源、热力站供!热量以及建筑—物,(热力入口)、热用!户用热量的计量 ! ? 第三条— 市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负责全市城镇供【热计量改革》。工作市供《热管理机构》具体:。负责供热《计量改革的组织【实施 ?    榆中】。县,、永登县、皋兰县和!红古区供热计—量工作由县、区建】。设行政?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!市供热管《理机:构的业务指导 【    质量】技术监督《、工:商、价格等行政管】。理部门应《当,依照:各,自法定职责做—好城镇供热计量监】督管理工作 — 》 :第四条 《城镇供热计量应当】推,广应用先进》技术、工艺和—设备:;鼓励和扶持—节,能减排和供热—计量装置的科学技】术研究  】  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》。当积极开展城镇供】热计量的宣传教育工!作增强市民的节【能意识并对在城【镇供热计量》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!位和个人给予—表彰奖励 — , 第五【条, 既有民用》建筑供?热计量及《节,能改:造以:市场化运《作方式为《主应当?发挥国家《奖励:资金:的引导?作用采取多种筹资】。方,式建立政府、供【热单位、产权单【位、居?民个人以及其他投资!主体多元《资金投入机制 第!。二章 新《建民: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!。 , 第六条 》新建民用建》筑供热系统均应安】装供热计量装—置、室内《温度调控《装,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!置,实行用热计量收费制!度 《    公建—建筑的?集,中,供热系统应当—安装使用分楼—计量、分室控温【和计量?用热装置;民用建筑!的集中供热》系统应当使用分【户计量、分室控温和!计量用热装置 】    供热总】管和供热入口处【应当安装节能温【控装置实行》计量:。用热装置费用由供热!单位和?热用:户合同?约定 ! 第七条 建设【单位应当委托—符合资质要》求的设计、施工【和监理单位实施供热!计量工程建设 【。。 】第八条? 建设单位申请【施工许可证》时在:提交的施工图设【计文件审《查合格证明中应当】包含供热《计量的相关内—容,;否则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不【予颁发施工许—。可证 】 第九条 —建设工程质量监【督机构应当》加强对供热计—。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!。理对违反《。供,热计量?。。强制性标准不按施工!图设计?文,件进行施《工的责令其限期【。改正 《 , , 《第十条 建设单位】对工程竣工验收应】当,包含供热计》量工程的有关内【。容对达不到供热【计量:标,准的民用建筑—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:不予:办理竣?工验收备案手续 !第三章 既有民用】建筑:供热:计量管理 》。 第十?一条 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会《同相: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!。。既有民用建》筑与供热设》施的建设年代—、寿命周期》、能:源利用效率、供【热能耗以及节能【改造成本效益拟定】具备供热《计量改?造条件?的项:目由供热管理机构制!定具:体改造?方案报本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】。组织实施 ! , 第十二条 【既有:民,用建筑集中供热系】统按照公建建—筑分楼?计量和居《住建筑分《户计量分《。室控温、《计,量用热的方式—进,行改造 》。    供热总管!安装节能温》。控装置改《造后实行计》。量用热 《 】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!的热:。源,系统可按照智能群控!等节能?方式改造改》造后:。实现室外温度自动补!偿、:系统自?控运行? 】第十四条 供热管】网系统可采取预制保!温直埋?敷设:、安装温《控装置?等节能方式改造改造!后实:现热网自动》调节、节能运行 】 第四章 供热【计量装?置管理 《 ?。第十五条《 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会同【质量技术监督、【工商等?行政管理部门本着公!开、公?平、:公正的?原则组织《供,热计量器《具资:。格审查备案工—作并向社会公布供热!计,量器具备案指导【目,录  — , ,质量技?术监督行政管—。理部门应当加强供热!计量器具产品的【质量监督抽查—依法:查处产?品质量不合格—的单位 ! :第,十六条 供》热计量器《具的安装和》使用应当经》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!定合格 》    鼓—励建设、设计、施工!单位选用政府供【热计量?器具备案指导目录】内的供热计量器【具, 】第十七条 建设单】位应当与供热—单位签订合》同合:同应当包括以—下内容 (一!)建:筑,。物热力入口供—热计量?器具:和室内温度调—控装置的技术指标、!质量标准; !(二)建设单位建】筑节:能质:。量责任和供》热单:位供热计《量器具、温》度调控装置的—采购:、,管理责任《以及:违约责任 》 : : : 第十八条》 市供热管理机【构对供热《计量装置生产供【。应单位的售后—服务质量进》行,跟踪调?查凡:使用供热《计量器具不达标和】服务质量差的—应当予以公布并【取消政府供热计量】器具备案指导—。目录相关内容 第!五,章 供用热管—理 第十九—条 建成使用—的供热计量装—置由供热《。单位负责维护其维护!。和更换费用》列入热价《。成本由供热单—位承担不得再向【热用户收《费,   — 供热单位可以对供!热计量装置》进行:包装和锁闭 【 》 第二十条 —建设、使用单位及】供,热单位应当履行供热!计量器具送检责任做!好供热分户计—。量器具的首》次及后?续检定工作确保供】热,分户计量贸》易,公平计量准确— 》 第二十一条】。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!对热量表前的—过,滤装置进行》。检查和清洗对热【用户:所用热量按月—抄表并以此为—计费依据《 》。 第二十二条 !。热用户对供热单【位提:供的热量数》据有异议的可向市供!热管理机构提出【复查申请《 【 第二十《三条 热《用户不得擅自调节或!者改动、损》坏公:用管道控制装—置和供热计量器具】 ,    —热用户擅自调节或】者改动、损》坏公用管道控制【装置和供热计量器】具造成损坏》的由供热单位—及时更换修》复产生费用由热用户!承担 》 , 第二十四条! 供热?计量价?格实:行基本热《价和计量《热价相结《合的两部制热价【热用费为《基本:热费与计量》热费之和 —第六章 法律责任】 第二《十五条? 在新建民》用,建筑:。供热计量管理中对】。不按标?准进行设《。计、施工、》监理的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:。单位由建《设,行政主管部门依【照相关法律》、法规?的规定予以》处罚 》 《 ,第二:十六条 《。供热单位未经供热】管理机构同意擅自】对达不到《供热计量标准的新】。建,民用建筑和具—备改造?条件而未按》。改造计划《进行:分楼(户)供热计】量改造的既有—。民用建筑接》纳入网供热的由建】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—其限期改《正,;逾期?不改正?的处以?警告并处1》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!罚款: ? 第二十】七条 供热单位违】反供热?价格标准和收费管理!办法的由价格行政】。。管理: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!以处罚 》 第二十!八条 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!机构的工作》人员在城《镇供热计量监—督管理工《作中有滥用职—权、徇私舞弊—、弄虚作《假、玩忽职守行为的!由其所在单位—或者上级机关依法】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】 《 第二十九》条, 当事?。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和供?热管理机《构依照本规定—作出的行政处—罚不服的可》依法申请《行政复议或者提起】行政诉讼 —第七章 附 则 】 第三十条 —本规:定自2?01:0,年9:月1日起施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