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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兰州市城镇供】热计量?。管理暂行《规定 】 兰州市城镇供热计!量管理暂行规定已经!。市政府2010【年6月18日—第8次常务》会议讨论通过现【予公:布自2?01:。0年:。9月1日起施—行 市 长— 袁:占亭 —二○一○《年七月?二十一日 —第一章? 总 则《 第一条 为【推进城镇《供热体制改革提高】能源利用效率—促进:节能:减排工?作推行城镇》供,热计量?根据国务院民用建】。筑节:能条例和兰州市城】市供热管《理条例等法律、【法规规定《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规定 】 : :。 第二?条 本?市从事?民用:建筑规划、》设计、施工、—监,理以及从事供热管理!、经营的单位及【用户均应遵守本规】定 《    本》规定:所称供热计》量包括热源、热力站!供热量以及建筑物(!热力入?口)、热用》户用热量的计量 ! 第【。三条 市建设—行政主?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!供热计量《改革工作市供热管】理机构具体负责供】热计量改革的组织实!施    榆!中县、永登县—、皋兰县和红古区】。供热:计量工作由县、【。区建设行《政主管?部门负责并接受市供!热管理机构的业【务指导 —   ? 质:量技术监督、—。工商、价格》等行政管理部门【应当依照各自—法定职责做好城镇】供热计量监督管理】工作 》 ? :第四条? 城镇供《热计量应当推广应用!先进技术、工—艺和设备;鼓励和扶!持节能?减排和供热计量装】置的科学技术—研究  【  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,积极开展城镇供热计!量的宣?传教育?工作增强《市民的节能》意识并对《在城镇供热》计量工作《中贡献突出的单位】和个:人给予?表彰奖励 】。 ? 第五?条 既有民用—建筑: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!以,市场化?运作方?式为主应当》发挥国家奖励资【金的引导作用采【取多种筹资方式建】立政府?、供热单位》、产权单位、居民个!。。人以及其他投资主】体,多元:资金投入《。机制: 第二《章, 新建?民用建?筑供热计量管理 !第六条 新建民用】建筑供热《。。。系统均应安装—供热计量装置—、室内温度调控装置!和,供热系统《调控装置实行用热】计,量收费制度》    公】建建筑的《集中供热系统—应当安装使》用分楼计量、—分,室控温和计量用热装!置;民用建筑—的集中?供热系统应当使【用分户?计量:、分室控温和—计量用热装》置 : , :。   供热总—管和供热入口处【应当安装《节能温控《。装置实行计量—用热装置费用由【供热单位和热用【户合同约定 【 第七】。条 建设单位应当】委托符合资质—。。要求的设计、施【工和监理单位—实施供热计》量工程建设 — 】第八条 建》设单:位申请施《工许可?证时在提交》的施工图设计—文件审查合格—证明中应当包含【供热计量《。的相关?内容;否则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不予颁】发施工?许,可证 ? , ? ?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!量监督机构应当加】强对供热计量工程】建设的?。监督管理对违—反供热计《量,强制性?标准:不按施工图设计文】件进行施工的责令其!限期改正 【 》第十条 《建设单位对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应?。当包含供热计量工】程的有关《内容对达不到供热计!量标准的民用建筑建!设行政?主管部门不予办【理竣工验收》备案:。手续: 第三章 既有民!用建筑供热计—量管理 》第十:一,条 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!关行政管理部—门根据既有民用建】筑与供热《设施的建设年代【、,寿命周期《、能源?利用效率、》供热能耗以》及,节能改造成本—效益:拟定具备《供热计量改造条件】的项目由供热管【。理,机构制定《具体改造方案报本级!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!实施 》 第—十二条 既》有民用建《筑集中供《热系统按照公建建筑!分楼计?量和居住建》筑分户?计量分室控温—、计量用热》的方式进行改造 !   《 供热总管安装节】能温控装置改—造后实行计量用热】 : 【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!的热源系统》可按照?智能群控等节能【方式改造改造—后实现室外温度自】动补偿、系统自控运!行 》 《第,十四条 供热—管网系统《可采取预制保温直】埋敷:设、安装温控—。装,置,等节能方式改造改造!后实现?热网自动调节—、节能运行》 第四章 供热计!量装置管理 !第十:五条 市《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!术监督、工商等行政!管,理,部门本着公开、公】平、公正的原则【。组织供热《计量器具资》格审查备案工作【。并向社会公布—供热计量《器具备案指导目录】 《  :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!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供!热计量器具产品的】质量监?督抽:查依法?查处产品质量不【合格的单《位 !第十六条 供热计】。量器具的《安装和使用》应当经?法定计量检》定,机构检定合格 【    —鼓励建设、》设计、施《。工单位选《用政府供热》计,量,器具:备案指导《目录内?。的供:热计量器具 ! 第十七条】。 建设单位应当【。与供热?单位签订合同—合同应当包括以【。下内容 — (:一)建筑物热—力,入口供热计量器具和!室内温度调控—装置的技术指—标、质量标准; 】 , :(二)建设单位建筑!节能质量责任和供】热单位供热计量【器具:、温度调控装置的采!购,、管理责任》以及违?约责任 — ,。 第十八条 !市供热?管理机构《对供热计量装—置生产供应单位的售!后服:务质量?进行跟踪调查凡【使用供?热计:量器具不《达标和服务质量差的!应当予以公》布并取消政府供热计!量器:具备案?指导:目录相关内》容 第五》章 供用热》管理 ? 第十?九,条, 建成?使,用的供热计》。量装置由供热—单位负责《维护其维护和更换费!用列入热价成本由供!热单位承担不—。得再向热用户收【费    】供热:单位可以《。对供热?计量:。装置进行包装和【锁闭 ! 第二十《条 建设、使用单位!及,供热单?位应当履行供—热计量器具送检【责任:做好供热分户计量】器,具的首次及》后续检定工作—确保供热分》户计:量贸:易公平?计量准确 】 第二十【一条: ,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!热量表?前的过滤《装置进?行检查和清》洗对:热用户所《用,热量按月抄表并【以此为计费》依,据 ? : 第》二,十二条 热用—户对供热《单位提供的热量数据!有,异议的可《向市供热管理机构】提出:复,查申请 【 , ?第,二十三条 》热用户不得擅自调节!或,者,改动、损坏》。公用管道控制装置和!供热计量器具 】    热—用户擅自调节或者改!动、损坏公用—管道控制装置—。和供:热计量器具造—成损坏的《由供:。热单:位及时更《。。换修复产生费—用由热用户承担 】 第二!十四条 供》热计量价格实行基】本热:价和计量热价—相,结合的两部制热【价热:用费:为,基本热费与计量热】费,之和 第》六章 ?法律责任 》 第:二十五?条 在新建民—用建筑供《热计量管理中—对不按标准进行设】计、施?工,、,监理:的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单位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依照【相关法律、法规的】规定予以处罚 】。 》 第:二十六?条 :。供热:单位未经供热—管理:机构同意《擅自:对达不?到供热?计量标准的新建民用!建筑和?具备改造《条件而未按改造计】划进行分楼(户)供!热计量改《造的既有民用建筑接!。纳入网供《热的由建设》。。行政主管部》门责令其《限期改正;逾—。期不改正的处以警】告并处?1万元以上3万元以!下罚款? ? , ? 第二十七条 供】热单:。位违反供热》。价格标准和收费【管理办法《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!门依照?有关规定《予以处罚 ! , 第二十八条 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和供热管理机构】的工作人员在城镇供!热计: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!滥用职权、徇私舞】弊、弄虚作假—、玩忽职守行为的由!其所:在单位?或者上级机关—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?责,任 ?。 第二十!九条 当事人对建】。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和供热管—理机构依照本规定】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!的可依法申请行政】复议或?。者提起行政》诉讼 第七章【 附 则 》 第三十条》 本:规定自2010年】9月:。1日起施《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