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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兰州市城—镇供热计量管—。理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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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城镇供!热计量?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!政,府2010年—6月18日第8次】常务:会议:讨论通过现予公布】自2010年9月1!。。日起:施行
市 —长 袁占亭
!二○一○《年七月二十一日【
第一章 总【 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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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推进】城镇:供,热体制改革提高能】源利用效率》促,进节:能减排工作推—行城:镇供热计量根—据国务?院民用建筑》节能条?例,。和兰州市城市供热管!。理,条例等法律、法【规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规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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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条, 本市从事民用建筑!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!监理以?。及从事供《热管:理、经营的单位及用!户均应遵《守本规定
! , 本规定所称供【热,。计量包括热源—、热力站《供热量以及》建筑物(热力—。入口:)、热用户》用热量的《计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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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。条 市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全市城镇供热!计量改革工》作市供热《管理:机构具体负》责,供热计量改革—的组织实施》
: 榆中县、!永登县、皋兰—县和红古区供热【计量工?作由县、《区,建设行政《。主管:部门负责并接受【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!务指导
》 : ,。 质量技》术监督、《工商、价《格等行政管理部【门应:当依照各自法定职】责做好城镇供热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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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条 城镇供热!计量应当推广应用先!进技术、《工艺和设备;鼓励】和,。扶持节?。能减:排和供热计量—装置的科学技术研究!
: 建设行】。政主:管部:。门应当?积极:开展城镇《供,热计量的宣传教【育工作?增强市?民的节能意识并【对,在城镇供热计—量工作中贡献突出的!单位和?个人给?予表:彰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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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【条 既有民用建【筑供热计量》及节:。能,改,造以市场化运作【方式为主应》当发挥国《。家奖励资《。金的:引导作用采取—多种筹资《方式建立政》。府、供热单位、产】权单位?、居民个人以及【其他投资主》体多元资金》投入:机制
第》二,章,。 新建民《用建筑供《热计量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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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新建民】用建筑供《热系统?均应安装供》。热计量装置》。、室:内温度调控装置和】供热:系统调控装》置实行用热计量收】费制度
— 公建—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!应当:安装使用《分楼计量《、分:室控温和《计量用?热装置;民》用建筑的集中供热】系统应当使用分户计!量,、分:室控温?和计量用热装—置
供!热总管和供热入口处!。应当安?装,节能温控装置实行】计量:。用热装置费用由【供热单位和热—用户合同约》定
】 第七条《 建设单位应当【。委,托,符合资质要求—的设计、施工和监】理单位实施》供热计量工程—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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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— 建设单位》申,。请施工?许可证?时在提交的》施工图设《计文件?审查合格证明中应】当,包含供?热计量?的相关内容;否则】建,设行:政主管部门不予【颁发施工许可证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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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】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应当加】强对供热计量工程建!设的监?督管理对违反供热计!量强制性标》准不按施《工图设计文件—进行施工的责令【其限期改正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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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。。条 :建设单位《对,工,程竣工验收》应当包含供热计量】工程的有《关内:容对:达不到供热计量【标准的民用建筑【建,设行政主《管,。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!收备案手续
第三!章, ,既有民用建筑供【热计量?管理
第十一条】 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相】。关行政管理部门【根据既有民用建筑】与供热设施的建设年!代、寿命周期—、能源利用效率、】供热能耗《以及节能《改造:成本:效益拟定具》备供热计量改造【条,件的项目由供—热管:理机构制定》具体改?造方:案报本级人》民,政府批准后组—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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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十二条 既有—民用建筑集中供热】系统按照公建—建筑:分楼计量和居—住建筑?分户计量分室控【温、计量《用热的方式进行【改造:。
【供热总管安装节能温!控装置改造》后实行计量用—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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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三条 供】热单:位的热源系》统可:按照智能群控等节】能方:式改造改造后实现】室外温度自》动补偿?。、系统?自控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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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—条 供热管》网系统?可采取预制保温直】埋敷:设,、安装温控装置【等节能方式改造改造!后实现热《网,自动调节、节能运行!
第四章 供热】计量装置管》理
》第十五条 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会同质量技—术,监督、工商等行政】管理部?门本着公开、公平、!公正的原则组织供】热计量器具资格【审查备?。案工作?并向社会《。公布供热计量器具备!案指导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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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质量技术】监,督行政管《理,部门应当加强供热】计,量,器具产品的》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!处产品质量不合【格的单位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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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供热计量器具【的安装?和使用应当经法定计!量检定机构》检定合格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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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鼓励建设、设计、施!工单:位选用政府供热【计量器具备案指【。导目录内的供热【计量器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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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【 建设单位应当【。与供热单位签订合】。同合同应当包括【以下内容
】(一)建筑物热【力入口供《热,计量器具和室内【温度调控装置的【技术指标、质量标准!;
(二【)建设单位建筑节】。能,质量责?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!。量器具、温》度,调,控装置?的,采购、管理责任以】及违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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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十八条 市供—热,。管,理机构?对供热计量装置【生产供应单位的售】后服务质量进行跟】踪调查?凡使用供热计—量,。器具不达标和服务】质量差的应当予以】公布并取消政府供】热计量器具备—案指:导目录相关内容
!第,五,章 供用热》管理
《。第十九条 建—成使用?的供热计量装—置由供热单位—负责维护其维—护和更换费用—列入:。热价成本由供热【单,。位承担不《得再向热用》户收费
【 供热单位可】以对供?。热,计量:。装置进?行包装和锁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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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:十条: 建设、使》用单位及供》热单位应当履—行供热计量器具【送检责任做好供热分!户计量?器具的首次及后【续检:。定工作?确保供热分户计量】贸易公平计量准【确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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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一条? 供热单位应当定】期对热量表前的过】滤装置进《行检:查和清洗对热用户所!用热量?按月抄表并》以,此为计费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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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二条 热—用户对供热单—位提供的热量数据】有异议的《可向市?供,热,管理机构提》出复查?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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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【条 热?用,户不得擅自》调节或者《改动、损坏公用管道!控制装置和供—热计量器具
】 热用户擅自!。调节或者改动、损】坏公用管道控制装】置和供热计量—器具造成损坏的【由供热?单位及时更换修复】产生:费用由热用》户承:担,
】第二十四《条 供热《计量价格实行基本】热价和?计量热价相结—。合的:两部制热价热用费】为,基,本热费与计》量,热费之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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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》法律:责任
第二十【五条 在新》建民用建《筑供热计量管理中】对不:。按标:准进行设计》、施工、监理的【。设,。计、施工、》监理单位由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》依照:相,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!予以处?罚
】 第:二,十六条 供热单【位未经供热管理机构!同意擅自《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!准的新建民用建筑】和具备改造条件而】未按改?造计划进行分楼【。(户)供热计—量改造的既有民用】建筑接纳入》网供热的由》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其?限期改正;》逾期不?改,正的处?以警告并处1—万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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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:十七条 供热—单位违?反供热价格标准和收!费管理办法的—由价格行政管理【部门依照有关—规定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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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八条 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和《供热管?理,机构的工《作,。人员在城镇供热计量!监督管理《工,作中有滥用职权、徇!私舞:弊、弄虚《作假、玩《忽职守行为的由其】所在单?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!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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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九条 》当事:。人对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和供《热管理机构依照本】规,定作出的行》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!申请:行政复议《或者提起行政诉讼】
:第,七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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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三十条 》本规定自20—10年9《月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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