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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兰州市城《镇供:热计:。量管理暂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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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】城镇:供热计量管理暂行】规定已经市政府【2010年6月1】8日第8次常务会议!讨论通?过现予公布》自201《0年9月1日—起施行
市 长】 袁占亭
— 二?○一○年七月二十】一日
第》一章: 总 则
第一条! 为推进《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提!高能源利用效—率促进节能减排工作!推行城镇供热计量根!据国务院民》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兰!州市城市供》热管理条《例等法?律,、法:规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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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条 本市从!事民用建筑规—划、设?计、施工、监理【以及从事供热管【理、经营的》单位:。及,用户:均应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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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规定!所,称,供热计量包括—热源、热力站—供,热量以及《建筑物(热力入【口)、?热用户用《。热量的计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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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条 市建设行政主】管,部门负责《全市城镇供》热计:量改革?工作市供热管—理机构具体负责【供热计量改》革的组织《实施
《 : : 榆中县《、永:登县、皋兰县和红古!区供热计量工—作由县、区建—设行政主管部门【负责并接受市—供热管理机构的【。业务指?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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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质量技术《。监督、?工,商、价格等行政管】理部门应当依照各】自法定职责做好城】镇供热计量监督【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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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城镇供热》。计量应当推广—应用先进技术、【工艺和设备;鼓励】和扶持节能》减,排和供?热计量装置的科【学技术研究
【 《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应当【积,极开展城镇供热计】量的宣传教育—工作增强市民的节】能意:识并:对在城镇供热计量工!作中贡献突出的单】位和个人给予表彰】奖励:
】第五条 既有民【用建:筑供热?计量及节能改—造以市场化运作【方式为主应当—发挥国家奖》励资金的《引导作用《采取多种筹》资方式建立政—府、供热单位、产】权单位、居民个人以!及其他投资主体多】元资金投入机制
!第,二章 新建民—用建筑供热计量【管理
第》六条 新《建,。民用建?筑,供热系?统均:应安装供热计量装置!、室内温度》调控装置《和供热系统调控【。装置实行用热计【量收费制度
】 公建建筑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!安装使用分楼—计,量、分室控》温和计量用》热,装,置;民用建筑的集中!供热系统应当使用分!户,计量、分《室控温和计量用热装!置
— 供热总管和供热!入口处?。应当安?。装节:能温控装置实行【计量用热装置—费用由供热单位【和热用户合同约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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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七条 建设—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!。质要求的设计—、施工和《监理单位实施供热计!。量,工程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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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第八:条 建?设单位?申,请,施,工许可证时在—提交的施《工图设计文》件审查合格证明中应!当包:含供热计《量的相关《。内容;否《。则,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不【予颁发施工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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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九: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机:构应当加强对—供热计量工》程建设的监督管理】对违反供热》。。。计,量强制性标准不按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!施工的责《令其限期《改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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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条 建设》单位对工程竣工验】收应当包含供热计量!工程的有关内容【对达不到供热计【量标准的民》用建:筑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》。。不予办理竣工验【收备案手续》。
第三章 既有】民,用建筑供热计量管】理,
: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,会同相关行》。政管理部门根据既有!民,用建筑与《供热设?施的:建设年代《、寿命周期、—能源利用效率—、供热能耗以—。及节能改《造成本?。效益拟定具备供热】计量改造《条件的?。项目:由供热管理机构制定!具体改造方案报本】级人民政府》批准后?组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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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二条: 既有民用建—。筑集中?供热:系统按照公建—建,筑分楼?计量和?居住建筑分户计量分!室控温、计量用【热的方式进》行,改造
】 供:。热总管?安装节?。能温控装《置改造后实》行计量用热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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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】供热单位的热源系统!可按:照智:能群控等节能方【式改造改造》后实现室外温—度自动补偿、—系统自控《。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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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?四条 ?。供热管网系统可采取!预,。制,。保温直埋敷设、安】装温:控,。装置等节能方式改】造改造后《实,现热:。网自动调《节、节能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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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供—。热计量装置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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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!同,质量技术监》督、工商《等,行政管理部门本着公!开、公平、公正【的原则组织供热计】量器具资格审—查备案工作并—。向社会公布供热计量!器具备案指导目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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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质量技《术监督行《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!。供热计量器具产品】的质量监督》抽查依法查处产【品质:量不合?格的: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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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十六:条 供热计量器具的!安装和使《用应当经法定—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!格
? 鼓励建设!。、设计、《施工单位选用—政府供热计量器具备!案指导目录内的供】热计量器具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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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七《条, 建:设单位应当》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!合同应?当包括以下内容【。
(一)建】筑物热力入口供热】计量器具和室内温度!调控装置的技术【指标、质量标准【;
?。 (二)建设【单位建筑《节能质量责任—和供热单位供—热计量器具、温【度调:控装置?。的采购、管理—责任以及违》约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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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:。 市供热管理机构对!。供热计量装》置生产供应单位的】售,后服务质量进行【跟踪:。调查凡使用供热计量!。器具不达标和服务质!量,差的应当《予以公布并取消政】。府供热计《量器:具备:。案指导目录相—关,内容
《第五章 供用热管】理
第十九—条 建成使用—。的,供,热计量装置由—。供热单位负》责维护?其维护和更》换费用列入热价成本!由供热单位承担不得!再向热用户收费
】
? 供热单位可】以对供热计量—装置进行包装—和锁闭
】
第二十条【 建设、使》用单位及供热—单位应当履行—供热计量器》具送检责任做好【供热分户计》量器具的首次及后续!检,定工:作,确保供热分户计量贸!易公平计量》准确
! 第二十《一,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!期,对,热量表前的过—滤,装置进?行检查和清洗对热】用户所用热》量按月抄表并—以此为计费依—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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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二条:。 热用户《对供热单位提—供的热量《数据有异议的可【向市供热《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!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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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十三:条 热用户不—得,擅自调节或》者改动、损坏公用】管道控?制装置和《供热计量器具
! 热用户擅自!调节或者《改动、损坏公—用管道控《制装置和供热计【量器具造成》。损坏的由供热单【位及时?更换修复产生—费,。用由热用户承担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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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四条 供热【。计量价格实行基本】热价和计量》热价相结《合的两部制热价热】用费为基本》热费与计量》热费之和
第六章! 法律责任
第二!。十五条 在新建民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!中对不按标准进行设!计、施工、监理的】。设,计、:施工、监理单位【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依照相关法律—、法规的规定—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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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 第二?。十六条 供热单位未!经供: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!对达不到供热计量标!准的新?建民用建《。筑和具备改造条【件而未按改造计划进!行,分楼(户《)供热计量改造的既!有民用建筑接—纳入网供《热的由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责—。令其限期改正;【逾期不改《正的处以警告—并处1万元以上3万!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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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七:条, 供热单《位,违反供热《。价格标准和收费【管理办法《的由:价格行政管理部门】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】处罚
! 第二十八条 建设!行政主管部》门和供热《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!在城镇?供热:计量监督管理—。工作中有滥》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!弄,。虚作假、《玩忽职?守行为?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者上级机关【。依,法,给,予行政处分;构【成犯: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!任
!第二: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!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和供—热管理机构依照【本规定作《出的行政处罚不【服的可依法申—。请,。行政复议或者—提起行政诉讼—
第七章》 附 则《
第三十条 【本规定自201【0,年9:。。月1日起施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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