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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城市建!设综:合开发管理暂行【办法
发布!日期:1988-】03-?。07 发布部门: !兰州:市政府 《。
第—一条 《 为了加《强对城市建设—综合开发的》统一管理《按规划进行城市配】。。套建设?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!城,市建设工作》的通知(国发—。〔1987〕47号!)精神结合兰州城】市建设的具体情【况特制定本办—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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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联法规 】
第二》条 城市—。建,设综合开发是指【。城市新区建设和【旧,。城,区改造?都要实行“统一规】划、合理布局、综合!开发、配套》建设”根据城—市总体规划》和近期建《设需要统《一征用或《划拨一定数量的建】设用地按照》用地:性,。质,和批:准的:开发方案配套进行】房屋、各《项市:政,公用和生活》服务设施的建设最大!限,度,地发挥投资效益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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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条 兰】州城市建《设,的综合开发由市人民!。政府:统一领导委》托兰州?市城乡建设》委,员会(?以下简?称市建?委)负?责,该行业的归口—管理凡?在市辖?区内从事《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!单位不认隶属关系均!应接受其管》理管理范围包括【贯彻执行国家及省、!市有关城市建—设综合开发的方【针、政策和法规;对!在市辖区内从事【城市建设综合开发】的单位进行资质审】查、业务《管理、监督和检查;!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土!地开发收费》。标准和商品房屋【销售价格;协—调,解决城市建设开发工!作的其他《有关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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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, 城市》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】设原则上都要在【指定的开《发区:内成片进行综合配】套建设一般不再划】拨或:审批征用《零星土地《不准:“见缝插针”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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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对:不适:于综合开发的项【目已建小《区的填平补齐—项目和利用单位【内部已有《用地建?房者须经《规划部门审查并【办,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核!发修建许可证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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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》按规定交《清城:市基础设施系统配】套费、增容费—和其他规《定应缴纳的费—用;
2、!缴,纳本项?目所在街坊小—。区分摊的配套—费;
— 3、按规》划确定的《范围:拆除:全部应拆的》建(构?)筑物
任!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以综合开发的【名义侵?。占、买卖《。、出租或者以其【他形式非《。法转:让土地?使,用权不准以地—换房或以合建等【。名义:变相以地《换,房
【 第五条 — 凡?。开发占地《面积在2公顷以下】或房屋建筑面—积,在2万平方米以【下的规划设计方【案由市城乡规划土地!管理局审《定;大于上述标准】的须经?市规划?管理:局初审后报市建【委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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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】 开发单位必】须,按批准?计划实行综合开发】严格按审《定,的,规划:方案同步进行各项】配套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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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 城建综合》开,发单位根据市政府】的,统筹安排投标或【议标承担成片—开发区的城》市或旧城改造—任务:并统一配《套开发?建设:对开发?。的建设项目》要包工期、》包质量?竣工时由市建委会有!关部门按国家验【收规范组《织验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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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八条《 开发单—位综合开发的收益主!要用于城《市开发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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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】 凡在市辖区内】从事城?市建设综合》开发业务的单位必】须,持有经过批准的【资,质审查证书工商【行政管理部门—凭证办法登记—注册核发营业—执照凡未取得资【质审查证书者—。不予核发营》业执照?不准从事城》市土地开发、商品】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!的综合开发业务 】
本办法颁布!以前已在工商—行政管理部门领【取营业?执,照的开发《。单位:必须补办资质审【查,手续:审查不?合格的吊销营业执】照不准继续从—事开发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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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! 城建综合开发单位!必须具备《以,下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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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有明确】的管理章程以服【务为宗旨(一般不】辖设施工队伍—)自主?。经营独立核算自负】盈亏按规定对国家】承担经济责任;【。 ,。
《二、有健全的内部管!理机构以及与承担开!发,业务相适应》的管:理人员和专职技【术干部;
【 三、有健全【的财务管理制度能】独立进行经济核算;!
》四、有一《定自:有资金(不含银行】贷款);
!五、:有固定的办》公地点 《。
第【十一条?。 , 综合开发的商】。。。品房价格应根—据房:屋的质量、》结构、地理位置【。和有:关文件规定提取的费!用等因素按质、分等!定价商品房的最【后结算价格由—市物委?会同市建委、—市建行、市房管【等部门?核定为了筹集开发】建设资金可开办小区!综合性商品房预【售出售?不属:。于成:片配套开发的商品】房开发单位》应,根据实际成》本,和有:。关规定提出出售价格!经市物委、市建【委核准?后方可出售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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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内—。部的营业性》公共服?务设:施按有偿《使用:的原则?向使用单位出售或按!以销:定建的方式》组织:开发
【在销:售中提取《的小区配套》。费要专款《专用不得挪》作它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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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! 商品房的房屋】产权证和土地使用】证均由开发单—位向各?主,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!使用的开发居住小区!由承建的开发单位】及时通知所在街道办!事处成立居委会或家!属委员?会实施行政管理并】由产权单《位,商定:小区(?或楼区)的》日常业务《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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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! 对违反本暂行【办法:的开发单位》。市建委有权视情节轻!重给予警告、罚款】、责令其停止违章】开发建设行为直至】由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吊销其营】业执照?的处罚如当事人【(法人)对处—罚决:定不服可在收到【处罚:决定书之日起十五】。日,内向当地人》民法:院起诉对《违章开发建设处罚决!定既不?起,诉又不执《行的主?。管,部,门可申请人》民法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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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四条 本办法】由市:建委负责解释—并制:订细则组织》实施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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