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》 兰州】市城市?供热管?理,条例实施《办法 — :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!第4号?    兰—州,。市城市供热》管,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!2005年6月8】日市政?府第11次常务会议!讨论通过现予公布】自2005年8【月1日?起施:。行 : :市长张津《梁    【 二00》五年六月二十—三日:。 第一章 总!则  ? 第一条》。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!。管理:维护供热《单位和热用户的【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!。城市供?。热管理条例》制,。。定本办法 —。 第二条】 本市?行政区域内从—事城市供热规划【、,建设、管理》、经营?的,单位及热用户均应】遵守本办法 ! 第三条 市!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。主管全市城》市供:热工作市供热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!市,。城市供热的日常【。管理工作《, 【第四条? 城市供热逐步推】。行天然气等清—。洁能源供《热和分户计量—用热  !  市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有关?部门制定推行—清洁能?源供热和《分户计量用》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!方案报?市人民政《府批准后施行 【 : 第二章 规【划与:建设 《第五:条 城市热》源,、热网建设应当严格!按照城市供》热规划?进行   】 城市热源建设】应当符合《。集中供热的要求重】点支持下列集—中供热?项目 《    】(一)热电》联产:及其配套管网设【施; 【    (二【)供热能力达到1】00万平方米的区域!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!设施 》    — 在已按《规划实施集中供【热的区域内不—。得使用?户式燃气《炉采暖 — 第—六条 新建、—改建、?扩建和更《新供:热锅炉房、热—网及其?它供:用热设施的》建设单位应当将用】地范围、建筑规划】面积、建筑物—类别、热源》方案及资金计划报】经供:热管理机《构进行审查》后按规定程序办理】建设审批手》续 》。 第》七条 红古》区及永?登、皋兰、》榆中县城镇》新建、?改,建、扩建和》更,新单台容量超过7】。MW的供热》项目:。应当报市供热管【理,机构备?案 ? —第八条? 新建民用》建筑: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!按,照分户?。可控计量的要求进】行设:计: , ,    建】设单位应当将建设】项目的供热》。。。方案报市供热管理】机构审查经批准【后方:可施:工  — ?。   第九条 】。供热工?程竣工后建设单【位应当将竣》工资料?报,供热管理机》构备案 】 : 第十条 》供热单?位界墙外缘》1,.,5米以外《的热用户室》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!备由:。热用户自行投—资,建设产权归用—户所有 —    前款!所列管网建设—。应当符合供》热入网技术》条件和?技,术标准管网由产权】人管理产权人也可】以委托供热单位管理! ? : 第三章 供【。热资质管理 — 第十一条 城市供!。热实行特许》经营制度  !  具备国—。家规定的供热资【质的供热单》位按照规定的程序】取得供热特许—经营:权后方可开展—供热经?营活动 《 :  ?  特许经—营资质标《准和特许经营—权的取得及其管【理办法按照国家建设!部市:政公用事业》特许经营管理办法(!建设部第《。126号令)—的有关规《定执行 》 第十】二条 取得特许经营!权的供热单位擅【自转让、出》租特:许经营?。权,或者:因管理不善不能保证!城市供热的》市供:。热管:理机构应当责令限】期改正?;逾期不改正或【者经整改仍不能达】到规定?条件的市建》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应当依法取【消其特许经营权并】。由市供?热管理机构实施【临时接管 — 《 第十三》条 供热《单位应当按》照规定?的程序?取得供热资质证书!    !供热单位申请供【热资质证《书,。应,当提:交下:列资料《 《 ,   (》一)城市供热单位】。资质申报表;【  —  (二)项【目资:产、产?权关系证明书;】。 ,。    【 (:三)项目批》准文件、竣工—验收资料、设—备配置明细》表; 【   ? :(四)供热单位法】定,代表:。人职务证明安全、】技术、财务》负责人职务职称【证明:; ? ?   ? (?五)其它有关文件! 【第十四条 供热资】质证书由市》供热管理机构—在规定的期限内初】审、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?。门在规定《的期限内组织审定后!按照国家规定的【程序颁发 —    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将取》得供热资《质证书的供热—单位向社会予以【公布  — , 第十五条 】禁止伪造、涂—改、出租、借用【、转让和出卖供【热资质证书— 第】十六:条 供热单》。位成立、合》并、终止或者变【更法定代表人应当】在成立、合并、【终止或者变更前【的30日《内向供热管理机【构,申请办理变更、注销!、登记手续 — 第!。四,章 供?热用:热管理  》 ?。第十七条 市—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会同有关部门—依据国家相》关规定制定本—市供:。。。热能耗指标并定期】。。予以公布》 【。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!在,扩大供热面积、增】加热用户前应当向供!。热管理机《构申报热源和增容】方案经?供热管理机构审【。查同意后按规定【。办理供用热入网【手续? 》  : :供热单位确需在【既有管网上》新增负?荷,或者接碰管线的必】须,征得:管网产权《单位的同意 【 《   热用—户确:需在既有管网上新】增负荷或者》接碰管线《的必:须,征得供热《。单位的同意 —  《。 , 第?十九条 供》热单位应当与热用】户签订供用》热格式合同格式合】同,示范文?本由市供热管理【机构提供《 —   供用热【格式: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!容 《    (】。。一)供、停暖—日期;《 :。 ,。    (二】)供热参《数;:  【  (三)—室内温度; !    》 (四)事》故及维护; 】    【(五)收《费标准、交费方式和!结算办法;—    !(六)违约责—任和双?方应:当遵守的《其他规定;— ,   — , (:七)需要约》定的其他事项 】 : ? 第二十条 供热单!。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!  【 , :非分户热《。。计量区域热用—户室温合《格率不低于9—7%室内温度昼夜】不低于18℃但有下!。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!  》  (一》)热用户擅》自,。改动室内《墙体:结,构和供热管道或者】对采暖?。设施进?行包装的; 【 ,    — (二)热用户供热!系统设?计、安装不》符合国家规》范并对供热》质量产生实质性影】响的  !  : 前款所列情形【须经:供热管理机构核实! 》 第二十一—条 供热单位应当】对热用户室温进【行测量测量室温应】当,使用经法定计—量,检测机构检测合【。格的:测,温仪:器采用符合》规范的测温方式【  【  供热单位应当!每月抽查总供热【面积:。1.:5%-3%的用户】。室温每户《按60?平方:米计算?测量结果《。由热用户签》字作:为测量室温的证据】    ! ,热用户对室温测量】结果有异议》的可以?向,供热管理机》构提出复测申请供】热管理机构应当【在规定的期》限内组织《具有测温资格—和测温技术条—件,装备的?。单位进行复测 】 ,。  《  供《热,管理机构可以—抽样测量热用—户室温热用户—应当予?以配合? 》 第二十二【条 :因,供,热单位责任造成用】户24小《时,。以上供热质量—不达:标并经供《热管理机构核实【低于:室温合?格标准?2℃以内的供热【单位按日《向热用户《退还低温期的半额】热,用费;低于室温合格!标准2?℃以上的供热—单位按日向热用户】退还低温期》的全额热用费【 ? 第二十三】条 因热源》厂责:任造成供热管网运】营单位供热质量不合!格的由供热单位【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热!。用户退还热》用费;但《应退:热用费中的50%】由热:。源厂:承担并?向供热单位》补偿 【 : :。第二十四条 因停】水、停电以及其他不!可抗:力等:原因造成停》暖,的供热单位应—当及时通《知热用户采取—保暖:措施并报供热—。管,理机构?备案;停暖》时间累计《超过3?日的按日《退还超出时间的热用!费 ? ?    因供【热单位?运,行事故造成》热用户供热设—施,损坏的由供热—。。单,位负:责及时修复》不得:向热用户加收费用! —。 第二十五》条 供热《单位应当在每—年采:暖期开始后的—30日内将本采暖期!的,供热面积、热—用户数量报供热【。管理机构;在—每年采暖期结—束后的30日内将本!采暖:期的:供热:成本报供热管理机】构 【。 第二十》。六条 由热用—户自行管理的室外管!网和其他采暖设备需!要更换或者出现故障!需要抢?修时供热单》。位应当?及时予以更》换或者抢修其费用】由热用?户承担 ! ?第五章 热用费【。管理 ?。  第二十七【条 热用费价格实】行,政府定价《    】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和》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!应,当定期向社会公【布热用费价格及其成!本构成和热用户分类!计费办法 — 》第二十八条 对热用!。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!根据其使用性质分类!计费 》    — (:一):第一类?为,住宅;? : : :   (二)【第二类为办》公、教学《、,医院; !   (三)【第三类为宾馆、饭店!、招:待所;《 》   (四)第】四类为?商业营业《性用房、厂房、车间! : 第二】十,九条 供《热收费暂时实行收】费许可?证制度《    !供热单位《收取热用费应当经】供热管理机》构审核后到价—格行政主管部门申】领行政事业》性收费许可》。证,使用财政部门—印制的?行政:事业:性收费票据按—照核定?的标准、内容收【取热用费 !    热用费】暂按预算外资—金管理 【 第》三十条 《。非,热计:量用:。户以建筑面》。积为计费单位向供热!单位交?费   ! 热计量用户【按照实际用量向【供,热单位交费》 — ?第三十一条 需单独!配置换?热系统二次转换【运行专供《的高层?楼,。房,由该楼房的管理【人核算二次转—换运行的《成本按?规定程序《。报价格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 【 ?    向二次转!换专供的热用户【收费应?当按照?价格行政主》管部门批准》的标准执行  !。 : 第?三十二?条 热用《户应当在规》定的期限《内按照规定的标【准,向供热单位交—清全部热用费不得拖!欠或:。者,拒,缴  】 , , 对于在规》定的期?。限内不交热用—费的单位《和个人?供热:。单位可?以,在一定范围内公告】催缴:并书面告知其上级主!管部门和《所在单位 】    对【于拒缴和《。拖欠热用费的单位】和个人供热单—位可以停止供—热因:停,止供热造成的损【失由:欠费者承担;其【。所欠热用《费供热单位应当【依法:追缴 】   对于在当】年供:热前:交清全部热用费的单!位,和个人供热单位可以!给予一?定优惠 】 第三十三条 !不,需采暖的《房,屋所有?权人应当于供暖前3!0日内向供热单位】提出拆除、锁—闭用热设《施的书?面申:请 —。。    《 供热单《位在收?到房:屋所有?权人的?书面申请后应—当在:10日内予以审【核;:对,于不侵?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!益、不影响供热单位!正常供热的应—当予以同《意并由供热单位【拆除、锁闭其用热】。设施:因拆除、锁闭用热】设施所发生》的,。费用由房屋所有【权人承担;对于可】能对其?。他热用户用热—。利益和供《热单位的正》常供热造成损害或】者损害威胁的不予】同意并书面告知理】由其用热设施不得】拆除、锁闭房—屋所有权人应当按】规定缴纳热用—费   ! , 被拆除、锁闭【其用热?设施:的房屋所有权人在供!暖期内应当按总热用!费的10%向供热单!位缴纳户间传热热用!。。费但由民政部—门颁证的《低保户和劳动—保障部门颁证的【下,岗人员等困难群众除!外;:被拆:除、锁闭《其用热设《。施的房屋所有—权人再用热时—应当与供热单—位重新办理供、【用热手续重》新安装、开》。。启其用热设施所发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】有权人承担 】 :。 , , ,第三十四条 市、县!、,区人民政府应当建】立城市供热保障体】系设立城《。市供热保障》金保证困《。难群众冬季采暖 !。    【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和市财政》部门应?当会同?有,关部门提出建立城市!供热保障《体,系和设立城市—供热保障《金的具体《方案报市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! 】 ,第,六章 法律责任【 ,  第三》十五条 违反—。本办法规定的下【列行:为,由市供热管理—机构责令限期—改正并补办》手续;逾期》。不改:正的由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处—以1万元以》上3万?元,以下:的罚款 》   《。。 (一)未—办理供热资质证书审!验手续或者》未取得供热》资质证书从事—城市供?热活动的; !    》 (二)供热单位】成立、合《并、终止或变更【法定代表人未重新】办理供?热资质?证书变更手续从【事,供热:活,动的; 【    》 (三?)伪造、涂改、出租!、,借用、转《让和出卖供热资【质证书的; 【    (!四)超越供》热资质证书规—定范围从事供热活】动的 — : , 第三十六》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!。员在:测量室内温度、【核定用热《量、收?取热用费等工—作中弄虚作假、徇私!舞弊侵害热用—户合法利益的—由供热管《理机构予以查处;】造成热?用,户损失的责令—其赔偿损失 !。 ? 第三十七条 【未经供热单》位同意热用户—擅自在既有管网【上新增负荷或接碰】。管线的由供热管【理机构责令限期改】正;逾?期不改?正的按照新增用热面!。积每日每平方米【10元的标》准处以罚款 【    】不需采?暖的热用户既—不申请拆除、锁闭供!暖设施又《不按照本办法规【定缴纳热《用费的由供热管理】机构责令《限期:缴纳;供热》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全!额热用费并可按日收!取3‰的《滞纳金 第】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和供—热管理机构的工作】人员在?供热管理《工作中弄虚》作假、玩忽职守、】滥用:职权:、,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上级—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!分;情?。节严重构成犯—罪的提请司法机关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!。 《 第三十九条【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!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!续有关行政》管理部门在》规定的?期限内既不办—理也:不答复或《者既不?批,准又不说明理由的】以及受?罚当事人对》建设行?政主:管,部门和?。供热: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!。作出的行《政处罚不服的可以】依法申请《行,政复议或《者提起行政》诉讼 ? — 第七章 —。附则    】。。。第四十条 本—办法:自2005年8【月,1日起施行兰州市】城市供热管》理办法(兰政发〔】1994〕27号)!同时废止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