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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兰州!市城市供热管理条】例实施办法 【 兰州【市人:民政府令第4号  !  兰州市城【市,供热:管理条?。例,实施办法已经2【005年6月8日】市政府第11次常】务会议讨论通过现】予公:布,自,2005年8月1】日起施行 》 市长张津梁 】 ,  : ,。 ?二00五年》六月二十三日 【 第一章— 总则  —。 ,第一:条 为了加强城【市供热管理维—护供热单《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!益根据兰州市城市供!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!法 【 第二?。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!从事城?市,供热规?划、建设、管理、经!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均!应遵守本办法【 ? 第三条【 市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主管—全市城市供》热,工作市供热管理【机构具体《负责全市城市—供,热的日常管》理工:作 《 》第四条 城市供【热逐步推行天然气等!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!计量用热》。 , ?   ? :市,建,设,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,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!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!户计量用热的实【施规划和《具体方案报》。市人民?政府批准后施行 ! 第《二章 规《划与建设 —第五条 城》市热源、热网建设应!。当严格?按照城市供热规【划进行? 《   城市热源建!设应当符《合集:中供热的《要求:重点支持下列集【中供热项目 】    【(一)?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!网设施;《 《    》 (二?)供热能《力达到10》0万平方米》的区域供热厂及【其配套?管,网设施 — ?  : 在已按规划实】施集中供热》的区域内不》得使用户式燃气炉】采暖 》 : ?。第六条 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和】更新供热锅炉—房,、热: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!的建设单《位应当将用地范【。围、建筑规》划面积、建筑物类】别、热源方案—及资金?计划报经《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!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!建设审?批,手续 《 《 第七条 —红古区?及永:登、皋兰、榆中【县城镇新建》、,改建、?扩建和更新单台容量!超过7MW的—供热项目应当报市】供热管?理机构备《。案 】 第八条 新建民用!建筑的供热采—暖系统应当按照分】户,可,控计量的要求—。进行设计 !   ? 建设单位—应当将建设项目【的供热方案报市【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!批准后?方可施工 》  》    》 第九?条 供热工程竣工】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!工资料报《供,热管理机构》备案 】 第十条》。 供热单位》界墙外缘1》。.,5,米以外?的热用户室外—管网和其他》采暖设备由》热用户?。自,行投资建设产权归用!户所有 【  ?  前款所—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!供热入网技》术条件和技术标准管!网由产权人管理产】权人:。也可以?。委托供?。热单位管理 — , 《 第三章 供热【。资质管理 第十一!条 城市供》。。热实行特许》经营制度  ! , 具备《国家规定《。的供热?资质的供热单位按】照规:定的程序取》得供热特《许经营?。权后方可开》展供热经营活动 】 ,。    特许!经营资质标准和【特许经营权的取得】及其管理办》法按:照国家建设部市政公!用事业特许经营管】理,办法(建设部第【126号令》。)的有关规定执【行:。 》 第十二条 取得!特许经营权的供【热单位擅自转让、】出租特许经营—权或者因管理不【善,不能保证城》市供热的市供热【管理机构应当责令】限,。期改正;逾》期不改正或者经整】改仍不能达到—规定条件的市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》依法取消其特—。。许经营权并由市供】热管:理机构实《施临时?。接管? ? 第十—三条 供热》单位:应,。当按照规《定的程序取得供热资!质证书《 :    — 供:热单位?申请供热资质证书应!当提交?下列资料 !    (一)城!市供热单《位,资质申?报表; !   《。(二)项目资产、产!权关系证明》。书;:    ! (三)项目—批准文件、竣—工验:收资料、设》备配置明细》表; 《    【 (四)供热单位】法,定代表人职》。。。务证明安全、技术、!财,务负责?人职务职称证明;! ? : ,  (五)其【它有关文件 】 ?。 :第十四条 供—热资质?证书由市供热管理】机构在规定的—期限内初审、—市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在规定的期限】内组织审定》后按:照国家规定的程序】。颁,发 —    市建设行!政,主管部门《应当将取得供热资】质证书?的供热?。单位向?社会予以公布 ! ? 第十五条 【。禁,止伪造、涂改、出】。租、:借用、转让和出卖】供热:资质:证书? 第】。十六条 供热单位成!立、:合并、终止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】人应当在成立、合并!、终:止或者变更》前的30日内向【供热:管理机?构申请办理变更【、注销、登记—手续 ? 第!四章:。。 供热用热管—理,   ? 第十《七条 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有关部门—依据国家相》关规:定制定本市供热【能耗:指标并定《期予以公布》 】第十八条 供热单】位在扩大供热面【积、增加热用户前】应当:向供:热管:理机构申报》热源和增《容方案经供热管【理机构审查同意【后按:。规定办?理供:用热入网手》续 《。    供热!单位确需在既有【管网:上新增负荷》或,者接碰管线》的必须征得管—网产权?单位的?同意  !  : 热用户确需在【既有管网上》新增:负荷或?者接碰管线的—必须征得供》热单位的同意 ! 第十九】条 供热《单位应当与热用【。户签订供用热格【式合同格《式合:同示范?文本由市供》热,管理机构《提供 》 ?。   供用热【格式合同应当—包括:下列内容 — ?  :  (一)—供、:停暖:日期; 】    (二)】供热参?数;: —  : (三《)室内温度; ! ?   (四)事】故及维?护; —    (五)!收费标?准、交费方式和结算!。办法; 【  ?  (六)违约】责任和双方应当遵守!的其他规《定;  !  (七)需【要约定的其》他,事项  ! 第二十条 供热】。单位应当保证—供热质?量: ?    —非分:户热计量区域热用】户,室温合格《率不:低于97%》室,。内温:度,昼夜不低于18【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除外 《    】(一)?热用户?擅自改动室内—墙体结构和供—热管道或者对采暖设!施进行包装的;】 ?    (【二)热用户供热系统!设,计、安装不符合【。国家规范并对供【热质量产《生实质性《影响:的   ! 前款所》。列情形须经供热管理!机构核实 【 《 第二十一条 【供热单位应》当对热用户》室温进行测量测【量室温应当使—用经法定计量检测】机构:检测合格的测温仪】器采用符合规范的测!温方式 》    【 ,供热单位应》当每月抽查总—。供热面积1.5【%-3?%的用户《室温每?户按60《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!。由热用户签字—作,为测量室温的证据】 —   热用—户对室温测量结果有!异,议的:可以向供热管理机构!提出复测《。申请供热管理机构】应当在规定》。。的期:限,内组织具《有测温资《格,和,测,温技术?条件装备的》单位进行复测 !    【供,热管:理机:构可以抽样》测量热用户室—温热:用户应当《予以配合 【 第二十二!条 因?供热单位责任造成】。用户:24:小时以上供热—质量不达标并经【供热管理机构—核实低?。于室温合格标—准,。2℃以内的供—热,单位按?日向热用户退还低】温期的半额热用费;!低于室温合格标准】2℃以上的供热单】位按日向《热用户退还低温期】的全额?热用费 【 第二十三】条 因热源厂责【任造成供热管网运】营单位供热质量不合!格的由?供热单位按照本【办法规定向热用户】退还热用《费;但应退热用【费,中的50%由—热源厂?承,担,并向:供热单位《补偿? 》 第二十四条 !因停水、《停电:以及其他不可—抗,力等原因造》成,停暖:的供热单位应当【及时:通知热用户采—取保暖措施并报供热!管理机构《备案;停暖》时间累计超》过3:日的按日《退还超出《时间的热用费 】    】因供:热单位运行》事故:造,成热用户《供热设施损坏的由】供热单位负责及时修!复不得向热用户【加收:费用 【 第二十五【条 供热《单位应当《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后!的30日内将本采】暖期的供热面积、】热用户数《量报:供热管理机构—;在:每年采暖期结束后】的,。30日内将本—采暖期的供热成本】报供热管理机构】 —。 第二十六条 【由热用户自行管理】的室外管网和其【他采暖设备需要【更换或者出现—故障需要抢》修时供?热单位应《当,。及时:予以:更换或者抢修—其费用?。。由热用户《承,担 《 》 第五章 热用【费管理   【第二十七条 热【用费:价格实行政府定价】  》  市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和市》价格行政主管—部门应?当定期向社》会公:布热用费价格及其成!。本构成?。和热用户分类计费办!法 【 第二十八条 对热!用户应当按照—下列规?定根据其使用—性质分?类计费 !   ? (一)第一—类为住宅;》,    !(,二)第二类为—办公、?教,学、:。医,院; 《    (!。三)第三类为—宾馆:、饭店、招待所;】 》    (四【)第四类为商—。业营业性用房—、厂:房、车间 【。 《 第二十《九条 供《热收费暂时实行收】费许可证《。制度? :   》 供热单位收取】热用费?应当经供热管理机构!审核后到价》格行政主管》部门申领行政事【业,。性收费许可证—。使,用财政部门》。印制的行政事—业性收?费票据按《照核定的《标,准、内容收取—热用费? :    热!用费暂?按预算?外资金管理 ! 第三—十条: 非热计量用户以建!筑面:积为计费单位向供】热单位交费 !    热计】量用:户按照?实际:用量:向供:热单:。。位交费《 第!。三,十一条 需》单独配置《换热系统《二次转换运行专【供,的高层楼《房由该楼房的管理人!核算二次转换运行的!成本按规定程—序报价格行政主管】部门:批准 】。   向二—次转换专供的—热用户收费应当按】照价格行《政主:管部门批准的标准】执行  【 , 第?三十:二条 热用户—应当在规《定,的,期,。限内按照规定—的标准向供热单位交!清全部?热用费不得拖欠或】者,拒缴 【    《 对:于在规定的》期限内不交热用【费的单位和个人【供热单位可以在一定!。范,围内公?告,催缴并?书,面告知其上级—主管部门和所—在,单位 》 , ,   ?。 :对,于拒缴和拖欠热【用费:。的单位?和个人供热单位【可以停止供热因停】。止供热造成的损失由!欠费者承担;其所欠!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!依法追缴 !    对于在】当,年供热前交清—全部热用费的单位和!个人供热《。单位可以给予一定】优,惠: 第三!十三条 不》。需采暖的房屋所有权!人应当于供》暖前30日》内向供热单位提出拆!。除、锁闭用热设【施,的书面申请》。 》  :  供热》单位:在收到房屋所有【权人的书《面,申,。请后应当《在,10日?内予:以审核;对于不【侵害其他《热用户用热》利益、不影》响供热单位正—。常供热的《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!。热单:位,拆,除,、锁闭其用热设【施因:拆除、锁闭用热设施!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!所,有权人承担;对【于可能对《其他热用户用热利】益和:供热单位的正常供热!造,成损害或者损害【威胁的不予同意【并书面告知理—由其用热设施不【得拆除、锁闭房屋所!有,权人应当《按规定缴《纳热用费 【    — 被拆除、锁闭【。其用热?设施的房《。屋,所,有,权人在供暖》期内应当按总热用费!的10?。%向供热单位—缴纳户间传热—热用费但由民政部】门颁:证,的低:保户和?劳动保障部门颁证的!下岗人员《等困难群众》除外;被拆》除、锁?闭其用热设施的房】屋所有权人再用热时!应当与?供热单位重新办【理供、用热手续重新!安装、开启其用热】设施所发生的费【用由房屋所有—权人承担《 《。 : 第三十》四条 市《。、县、区人民—政府:应当建立城市—供热保障体系设【立城市供热保障金保!证困难群众冬季【采暖 — ,    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和市财】政部门应当会同【。有关:部,门提出建立城市供】热保:障体:系和设立《城市供热保障金的具!体方案报市人—民,政府批准后实施【 《 , 第六—章 :法律责任  — 第三十五—条,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的下列行—为由市供热管—理机构责令限—期,改正并补办手续【;逾期不改正—的由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处以1万】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罚款— :    (一)】未办理?供热资质证书审验】手,续或者未取得供热】资质证书从》事城市供热》活动的; — :    (二】)供热单位成立【、合并、终》止或变更法定代表】人未重新办理供热资!质证书变更手续从】事供热活动的;】 《。    (—。。三)伪造、涂改、出!租、借?用,、,转让和出《。卖供热资《质,证书的;《 ?    【(四)?超越供?热资质?证书规?定范围从事》。供热活动的 【 —第,。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!工作人员在测量室】内温度、核定用热量!。、收取热用费等【工作:中弄虚作假、徇私】舞弊侵害热用户【合法:利益的由供热管理】。机构予以查》处;:造成热用户损失的】。责令其赔偿损失【。 《 《第,三十七条《 未经供热单位【同意热用《户擅自在既有管网上!新增:负荷或接《碰管线的由》供热管理《机构责?令限期改《正;:。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新!增用热面积每日每平!方米10元的标准处!以罚款 》 ,。    — 不需采暖的热用】户既不申请》拆除、?锁闭:供暖设施又》不按照本办法规【定缴纳热用费的由】供,热管理机《构责令?限期缴纳;供热【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全!额热用?费,并可按日收取3‰的!滞纳金 》 :第三十八《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和供热管理机构】的工:作人员在供热管【理工作?中弄虚作《假、玩忽职守、【滥用职权、》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!单位或者上》级机: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!;情节严《重构成犯罪》。的提请司法机关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》 , 第《三十九条 供热单】位和:热用户?申请办?。理,有关审批手》续有关行政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!限内既不办理也不】。答复或者《既不批准又不—说,明理:由,的以及受《。罚当: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和供《。热管理机构依据【本办: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!服的可以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】或者:提起行政诉讼 ! 》 第七章 》附则 《   《第四十条 本办【法自200》5年8月1日起【施行兰州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!(兰政发〔1—99:4〕27号)同时】废止: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