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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兰州市城!市供:热管:理条例实施办法【 : : : 兰:州市人民政府—令第4号  —  ?兰州市城市供热管】理条例实施办法【已,经2005年6月8!日市政府第1—。1次常?务会:议讨论通过现予【公布自2005年8!月1日起施行  !市长张津《梁   》 , , , 二00五》。年六:月二:十三日 【。第一章 《总则  第【一条 为了》加强城市供热管理】维护供热单》位,和热用户的》合法权益根据兰州】市,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!定本办法 ! 第二条 —本市行政区》域内从事《城,市供热规划、—建设、管理、—经营的单位及热【用户均?。应遵:守本办法 【。 第三【条 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。。主管全市城市供【热工:作市供热《管理机?构具体负责全—市城市供热的日【常管:理工作《 ? 第四条【 城市供热》逐步:推行天然气等清【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!量用热 【。    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有—关部门制定推行【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!计量用热的实施规】划和具?体方案报市》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! 第—二章 规划与建【设 第五条 【城市热源、热—网建设应当严格【按照:城市供热规划进行! ,   《。 城市热源建设应!当符合集《中供热的要》。求重点支持下列【集,中供热项目— :    (】一,),热电联?产及其?配套管网设施; !    (!二):供热能力达到—100万平方米的】区域供?热,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!   】 在已按规划实】施集中?供热的区域内不得使!。用户式燃气》炉采暖 【 第六—条 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》。和更:新供热锅炉房、热网!及其它供用热设施】的建设单位》应当将用地范围、建!筑规划面积、建筑物!类别、热源方案及资!金计划报经》供热管?理机构进行》审查后按《规定程序《办理建设审批手续】 ? 《 第七条 红古【区及永登、皋兰【、榆中县城》镇新建、改》建,、扩建和更新单台】容量超?。过,7MW的供热—项,。目应当报市供热【管理机构备》案 】 第八条 新—建民用?建筑的供热》。。采暖系统《应,当按照分《户可控?计量的要求进行【设计  !  建设单位【应当将建设项目【的供热方《案报市?供热管理《机构审查经》批准后方可施—工  》    【。。。 第九条《 供:热工程竣工后建设】单位应当将竣工资】料报供热管理机【构备案 ! 第十条 供【热单位界墙外缘1】.5: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!管网和其《他采暖设备由热用】户,自行投资建设产权】归用户所有 】 :    前款所列!管网建设应当—符合供?热,入网技术条件和【技,。术标准管网》由产权人管理—产权人也可以委【托,供热单位管理— 《 , 第三章 供【热资质管理 【第十一条 》城市:供,热实行特许经营【制度:   — 具备《国家规定《的供热资质的—供热单位按照规定的!程序取得供热特【许经营权后方可【开展供?热经营活动》 :    — 特许经营资质【标准和?特许经营权》的,取得及其管理办【法按照国家建设部市!政公:用事:业,特许:经,营管理办法(建设部!第126号令)【。的有关?。规,定执行 — : 第十二条 】取得特许经营—。。权的供?热单:位擅自转让、出租】特许经营权》或者因管理不善不】能保证城《市供热?的市:供,热管理机《构应当责令》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!正,或者经整改》仍不能达到规—。定条件的市建—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依法取消其—特许经营权并由市供!热管理机《构实施临《时接管 — 》第十三条 》供热单位应当—按照规定的》程序取得供热—资质证?书 ?    供!热单位申请供—热资质?证书:应当提交下列资料】   】 (一《)城市?供热单位资质申【报表; 】    (二)项!目资产、产权关系证!明书; 》 : ,  :  (三》)项目批准》文件、竣工验—收资料、设》备配置明细表;【  【  (《。四)供热单位法定】代表人职务证明安】全、:技术、财务负责人职!务职称?证明; 】    (五【)其它有关》文件 】 , 第十四条》 供热?资质证书由市供【热管理?机构在规定的期限】内,初审:、市建设行政主【管,部门在规定的期限】。内组织审定》后按照国家规定的】程序颁?发 《 :。。。    市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,门应:当将取?得供热?资质证书的供热单位!向社会予以公—布 《 第十五条! 禁止伪造、涂改】。、出租、《借,用、转?让和出卖供热资【质证书 【 第》十六:条 供热单位成【立、合并《、终止?。或者变更法定—代表人应当》。在成立?、合并、终止或者变!更前的30日内向】供热管理机》构,申请办理变更、注】销、登记手续 【 《 , 第四》章 供?。热用热?管理   第十!七条 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有关部【门依据国家相关【规定:制定本市供热能【耗指标并定》期予以?公布 》 第—十八条 供热—单位在扩大供热【面积、增加热用【户前应?当向供热管理—机构申?报热源和增》容方案经供》热管理机构审—查同意?后按规定办理供用热!。入网手续 】    供热单!位确需在既有管网】。上新:增负荷或者接碰管线!。的必须征得管网产】权单位?的同意 【 ,  :  热用户确需】在既有管网上新增负!荷或者接碰》管线:的必须征《得供热单位的同【意 《。 《 ,第十九条 供热单】位应当?。与热用户《签订供用热格式合】同格式合同示范【。文本由市供热管理】机构提?。。供 【   供用—热格式合同应当包】括下列内容 ! ,    《 (一)供》、停暖?日期; — :    (二)供!热参数;》 《    《 (三)室内—温度; 【 : ,  (四)事故】及维护; 】    (五)!收费标准、》交费方式和结—算,办法;《。    】 ,(六:)违约责任和双【方应当遵《守的其?。他规:定,; ?    【 (七?)需:要约定?的其他事项 】 第—二十条 供热单【位应当保证供热质量!    ! 非分户热计量【区域热用户》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!7,%室内温度昼夜不低!于18℃但有下列】情形之一的除外【 《 ,。  : (一)热用户擅!自改动室内墙体【结构和供《热,管道或者对采—暖设施进《。行包装的; !    (【二)热用户》供热系统设》计、:安装不?符合国?。家规范并对供热质】量产生实质性影响】的 》。 :   前款所列】情形须经供热管【理,机构核实 — 《 第二十一条 供!。热单: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!进行测量测量室【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!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!的,测温仪器采用符合】规范的?测温方式 !    供热单位!应,当每月抽查总—供热面积《1.5%-》3%的用户室温每】户,按60平《方米:计算测?量结果由热用—户签字作为测量室】温的证据 !。    热用户对!室温测量结果有异议!的,可以向供热管理机】构提出复《测申:请供热管理》机构应当在规定【的期限内组织—具有测温资格—和测温?技术条件装备的【单位进行复测 !。    — 供热管理》。机构可以《抽样测量热用户室温!。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! 【 第二十二条 因】供热单位责》任造成用户2—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!不达标并经供—热管理机构核实【低于室?温,合格标?准2:℃以内?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!用户退还低温期的】半额热用费;低于室!温合格标准2℃以】上的供?热单位按《日,向热用户《退,还低温期《。。的全额热用费 】 第二】。十三条 因热源厂】责任造成供热管【网运营?单,位供热质量不合格】的由供热单位按照】。本,。办法规定向》热,用户退还《热用费;但》应退热用费中的5】0%由?热源厂承担》并向供?热,单位补偿《。 : — 第二十四条 【因停水、停电—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!原因造成停暖的供】热单位应当及—时通知热用户采【取保:暖措施并报供热管】理机构备案》;停暖时间累计超】。过3日的按》日退还超出时间的】热用费 —    因】供,热单位?运行事故造》成热用户供热设施】损坏的由供热—单位负责及时修复不!得向:热用:。户加收费用》 》 第二十五【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!每年采暖期开—始后的30日内将】本采暖?期的供热面积、热】用户数量报供热管】理机:。构;在每年采—暖期:。结,束后的?30日内将本采暖期!的,。供热:成本报供《热管理机构 ! 第二十六条! 由热用户自行【管理的室外管网【和其:他采暖设备需要更】换或者出现故障需】要抢:修时供热单》位应当及时予—以更换或《者抢修其《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! : , 第五章 !热用:费,管理   —第二十七《条 :热用费价格实行【政府定价 —    —市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!市价格?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定》期向社会公布—热用费价格及其【成本:构成和热用户分类计!费办法 — 第》二十八条 》。对热:用户应当《。按照下列规》定根据其使用—性质:分类计费》 》  : (?一)第一类为住宅】。; ?   —。 (二《)第二类为办公、】教,学、:医院:。; —  :  (《三)第三《类为宾馆、饭店【、招待所; 】    (】四,)第四类《为商:业营业性用房—、厂房、车》间 】。 第二十九条— 供热收费》暂时实行收费许可证!制度 》  《 ,。 供热单位收取】热用费应当》经供热管理》机构审?核,。后到价格行政主【管部门申领行政事】业,性收费许《可证使?用财:。政部门印制的—行,政事业性收》。费票据按照核定的标!准、内容《收取热用费— 《    热用【。费,暂按预算《外资金管《理 — ?第三十条 非热计】量用户以建筑面积】为计费单位向—供热单位交费 】 ,。    【热计量用户按照【实际用量向供热单位!。交费 》 第三】。十一:条 需?单独配置换热系统】二次转?换运:行专供的高层楼房】由该楼房《的管理人《核算二次转换运行的!成本按规定程序报】价格行政主管—。部门批准《 —。   向》二次转?换专供的热用户收费!应当按照价格—行政主?管部门批《。准的:标准执行 【 《 ,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!应当在规定的期限】内按照规《定的标准向供—热单位交清全部热用!费不得?拖欠或者拒》缴 》 ,    《 ,对于在规定的期限】内不:交热用费的》单位:和个人供热单位可】以在一定范围内公】告催缴并书面告知其!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!单位 【    对于【拒缴和?拖欠热用费的单【位,和个人供热》单,位可以停止供热因停!止供热造成》的损失由欠费—者承:。。担;其所欠热用费】供,热单位应当依法追】缴 》。  ?  对于在当年】供热:前交清全《部热用费的单位和】个人供热单》位可以给予一—定优惠《 》 第三十三—。。条 不需采》暖,的房:屋所有权人应当于】供暖前30日内【向供热?单位提出拆除—、,锁闭用?。热设施的书面申请】 《。    供热单!位在收到房屋所有】权人的?。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!。0日内予以审—核;对于不侵害【其他热用户用热利】益、不影响》供,热单位正常供热【的应: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!单位拆除、锁闭其】用,热设施因拆除、【。锁闭用热《设施所发生的费用】由房屋所《。有,权人承担;对于可】能对:其,他热用户用热利益】和供:热单位的《正常供热造成—损害:。或者损害威胁的不】予同意并《书面告知理由其用】热设施不得拆—除、:锁闭房?屋所有权人应—当按规定缴纳—热用费《 ?    被【拆除、锁闭》其,。用热设施《的房屋所《有权人在供暖期【。内应当按总》。热用费?的10%向供—热单位缴纳》户间传热热用费但】由民政部门颁证【的低保户和》劳动保障部门颁证】的下岗人员等困【难群:众除外;《被拆除?、,锁闭:。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!有权人再用热时应】。当与:供热单位重新办理】供、用热《手续重新《安装、开启其用热】设施所发《。生的费?用由房屋所》有权人承担— , 第【三十四?条 市、《县、区?。人民:政府应当建立—城,市供热保障体系设】。立城市供热保障金保!证困难群众冬季【采暖 《    】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!。部门应当会》同有关?部,门,提出建立城市—供热保?障体系和设》立,城,市供热保障金—的具体方案》报市:人民政府批》准后实施《 , 】第六章 法律—。责任   第三】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!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!。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!期改正?并补办手续;逾【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!万元:以,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!  》  (《一)未办《。理供热资质证书【审验:手续或者未》。取,得供热资质证书从事!城市供热活动的;! :    (二!)供热单位成—立,、合并、终止或变更!法定代?表人未重新》办理供热资质证书】变更手续从事供热】活动的; 】    (【三)伪造、》。涂,改、出租、》借用、?转让和出卖供热【资质证?书的; —  《  ?。(,。四,)超越供热资质【证书规定范》围从事供热活动【的 】 第三?十六条 供热—单位工作人员在测量!室内温度、核定用】。热量、收取热—用,费等:工作:中弄虚作假、徇【私舞弊侵害》热用户?合法利益《的由:供,热管理机构予以【查处;造成热用户】损失的?责令其赔偿损失】 : 第三十】七条 未经供热【单位同意热用—户擅自在《既有管网上》新增负荷或接—碰管:线的由供热管理【机构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!按照:新增用热面积每日】每平方米10元的】标准处以罚款 !  《  : 不需采暖的热用】户既不申请拆—。除、锁闭《供暖设?。施又不按照》本办法规定缴—纳,。热用费的由供热管】理机构责令限期【。缴纳:;供:热单位?应当依法追缴—全额热用费》并可按日收取3‰的!滞纳金 — 第三十八条 建设!行政主管《部门和?供热管?理机构的《工作人?员在供热管理—工作:中弄虚作假》、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、徇》私舞弊的由》其所在单位或者上】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情节严重构】成犯:罪的提?请司法机《关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】第三:。十九条? 供热单《位和热用户申请【办理有关审》批手续有关行—政管理?部门在规定的期【限内既不办理也不】答,复或者?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!由的以及受罚当事】人对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?门和供热管理—机构依据本办法作出!。的行政处《罚不:。服的可以《依法申请行》政复: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! , ?。。 : 第七章— ,附则 ?    第四十条! ,本办法自2005】年8月1日起—施行兰州市城市供热!管理办法(兰政【发〔:1994〕》27号)同时废【止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