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】
兰州市城市】供热管理条例—实施办?法 :
》
兰州市人民政府令!第4号
】兰州:市城市供热》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!经2005年6月8!日市政?府,第11?次常务会议讨论通】过现予公布自20】0,5年8月1日起施行!
:。
市:长,张津梁
【
二0—0五年六月二十三】日,。
第一—章 总则
【。 第一?条 为了加强—城市供热《管,理,维护供热单位—和热:。用户的?合法权益根》据兰州市《城,市供热管理条—例制:定本办法《,
? ,
第二条 本市行!政区域内从》事城市?供热规划、建—设、管理、经—。营的单位及热—用户均应遵守本【办法
】
第三条 —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主管全市城市供】热,工作市供《热管理机《构具体负责全—市城市?供热的日常管理工】。作, :
—。第四条 城》市供热逐步推—行天然气等清—。洁能源供《热和分户计》量用:热
【
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有关部门制定【推行:清洁能源供热和【分户计量用热—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!案报市人《民政府批准》后施行 《
第二章【 规划与建设—
第五条 —城市热源、热网建设!应当严格按照城【市供:热规划进行 【
,
城—市,热源:建设应?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!求重点支持下列【集中供热项目 】 :
,
(一)热!电联产?及其配套管》网设:施;? ?
—(二)供热能—力达到100万平】方米的区《域,供热厂及其配套【。管网设?施 《
《
在已按—规划实施集》。中供热的《区域内不得使—用户式燃气炉采暖!
《
?第六条? 新建、改建、扩】建,和更新供热》锅炉房、《。。热网及其《它供用热《设施的建设》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!。、建筑规划面积、建!筑物:类别、?热源: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!供热管?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!规定程序办理建【设审批手续— ?
第七—条 红古区及永【登、皋兰、榆中县】城镇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:和,更新单台容量超【过7MW的供热【项目应当报》。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! :
第八】条 新建民》用,建,筑的:供热采暖系统应当】按照分户《可控计量的要—求进:行设计《 ?
?
建设》单位应?当,将建设项目的供热】方案报市供》热管: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!方可施工
—
【。
:
第九条《 供热工程竣工【后建设单位》应当将竣工资料【报供热管理机构备】案
—
第十条 【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!.5米以外的热用户!室,外管网和其他采【暖设备由《热用户自行投资建】。设产权归用户所有】。。 ?
前款!。所,列管网?建设应当《符合供?热入网技术条件和】。技术标准管网由产权!人管:理产:。权人:也可以委托》供热单位管理 【
?
第三章 【供热资质《管理
第十一【条, 城市供热实—行特许经营制度 !
》
具备国《家规定的《供热:资质的供热单位【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!供热特?许经营权后方可【开展供热经营—活动:
!特许经?营资质标准和特许】。。。经营:权,的取得及其管理办】法按照国家建设【部市政公用事业【特许经营《管理办法(建设【部第126号令)】的有关规定执行 ! :
第十二【条 取得特》许经:营权的供《热单位?擅自转让、出租特许!经营权或者因—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城!市供热的《市供热管理机—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!;逾:期不改正或》者经整改仍不能达到!规定条件的市建【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!经,营权并由市供热管】理机构实施临时【接管
【
:
第十三条 供【热,单位应当按》照规:定的程序取得供热】资质:证,书
【
供》热单位?申请供热资》质证:书应当提交下列【资料 》
:
(一)】城市供热单位资质申!报表; 【
(二】)项目资产》、产权?。。关系证明书》;
!。
(三)》项目批准文件、竣】工验收资料、设【备配置明细表;【。
》
(四)供!热单:位法定代《表人:职务证明安全、【技术、财务负责【人职务职称证明;】
【
:
(五)其它有关文!件 ?
第十四!。条 供热资质证【书由市供热管理机构!在规定的期限—内初审?。、市: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在】规,定的期限内组织审】定后按照国家—规,定的程序颁发 !
?
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将取?得供热资质证书的供!热单位向社会予以】公布:。
: 《。
第十五条 禁止!伪,造,、涂改、出租、借】用,、转:让和出卖《供热资质证书—。
》
,。
第十六条 供】热单位成《立、合并、终止【或者变更《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成!立、合并、终—止或者变更前的3】0日内向《供热管理机构申请】办,理变更、注销、登】记手续 《。。
第!。四章 供热》用热管理
【
第十七条 市建!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》会同有关部门—依据国家《相关规定制定本市供!。热能:耗指标并定期—予以公布
】
《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!。在扩大供《热,面积、增加热用【户前应当向供热【管理机构申报热源】和增:容方案?经供:热管理?机构审查《。同,意后按规定办理【供用:热入网手续 【
】供,热单位?确需在?既,有管网?上新增负荷或—者接碰管线的—必须征得管》网产:。权单位的同意【 ?
—热用户确需在既有管!网上新增负荷或者接!碰管线的必须征得供!热单位的同意
】,
《
第十?九条: 供:热,单位应当与热用户】签,订供用热《格式合同格》。式合同示《范文本由《市供热管理机—构提供 【
?
?供用热格式》合同应当包》。括下列内容 】
—
(一)供、停暖】日期;《 :
》
(二)供热参】数; 》
(三!)室内温度;— ?
《。
?(四)事故及—维护;
】
《
(五)收费—标准、交费方式和】结算:办法; 》。
(!。六)违约责任—。和双方应当遵守【的其他规《定;
!。
:
(七)《需要约定《的其他事项
!。
《第二十条 供—热单位应当保证供】热质量
!
非分户【热计量?区域热?用,户室温合格率不低】于,97%室内温—度昼夜不《。低于18℃但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除外 】
(!一)热用户擅自【改动室内墙体结【构和供?热管道或者》对采暖设施进行【包装的; —
【
(二)热用户供】热系:统设计、安装不【符合国家《规范并对供》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!响的?
!。前,款所列?情,形须:经供热管理》机构核实 —。
第二】十一:条 供热单位应当】对,热用户室温进行测】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!经法定计量检—测机构检测合—格的测温《仪,器,采用符合规》范的测温方式【 ,
《 :
供热单位应【当每月抽查总供热】。面积1.5%-【3%的用户室温每户!按60平方米计算测!量结果由热用户签】字,作为测量《室温:的证据 —
:
热用【户对室温测量结果】有异议的可》以向供?热,管理机构提出—复测申请《供热: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!的期限内组》织具有测温资格和测!温技术条件装备的】单位进行复》测,
!
供热?管理机构可以抽样】测量热用户室温【热用:户应当予以配合 !
第【二,十二条? 因供热《单位责任造》成用户24小时以】上,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!供热管理《机构核实低于—室温合格标准—2℃以内的供—热单位?按日向?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!半额热用费;—低于室温合》格标准2℃以上【的供热?。单位按日向热—用,户退:还低:温期的全额热用费! , :
第二十三】条 因热源厂责任造!成供热管《网运营?单位供热质量不【。合格的由供热单【位按照本办》法规定向热》用户退还《热,用费;但应退热用】费中:的50%由》热源厂承《担并向供热单位补】偿:
】第二十?四条 因停》水,、,停电以?及其他不可抗力【。等原因造《成,停暖:的供热单位》应当及时通知热用】户,采取保暖措》施并报?供热管理机构—备案:。;停暖时间累计超过!3日的?按日退还超出时间的!热用费 —
—
因供热单位运行】事故造?成热:用户供?热设施损坏的由供热!单,位负责及时》修,复不:。得向热用《户加收费用》
—。
第二十五—条 供热单》位应当在每年—采暖:期开:始后的30日内将】本采暖期《的供热面积、热用户!数量报供热管理【机构;?在每年采暖期—结束后的《30日内将本—采暖:期的供热《成本报供热管理机构!
第!二十六条 由热用】户自行管理的室【外管网和其他采暖】设备需?要更换或者出现故】障,需要抢?修,时供热?单位应当及》。时予以?更换或者抢修其费】用由热用户承—担
! 第五章 热用【费管理
—
第二十七》条 热用《费价:。格实行政府定—价
【
,
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和市价格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定期向社会公布【热用费价格》及其成本《构成:和热用户分类计【费办法? ,
》
第二十八条 对】热用户应当按照【下列规定根据—其使用性质分类计】费 《
:。
(一)第!一类为?住宅;?
—
(二)第】二类为办公、—教学、医院;【
—
(三)第三类!为宾馆、饭店、【招待所;
!
(—四)第四类为商业】营业:性用房、厂房、车间!
—
第二十》九条: 供:热收费暂时实—行收费许可证—制度
】 :
:供热单位收取热用费!应当经供热管理【机,。。。构审核后到价格【。。。行政主管部门申【领行政?事业性收费许可【证,使用财政部门印【制的: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!按照核定的标准、】内容收取热》用费 》
热】用费暂按预算外【资金管?理 ?
第三】。。十条 非热》计量:用户以建筑面—积为计费《单,。位,向供热单位交费【,
《
热—计量用户按照—实际用量向供热单位!交费
!
第三十一条 需!单独配置换热—系统二次转换运行】专供的高《层楼房由该楼—房的管理人核算二】次转换运《行的成本《按规定程序报价格行!政主管部门批—准
【
?
向二次转换专【供的热用《户收:费应当?按照价格行政主管】部,门批准的标准执行
!
第三!十,二条 热用户应当】在规定?的期限内按》照规定的标准—向供热?单位交清全部—热用费不《得拖欠或者》拒缴
【
:
:
对于在规》定的期限内不—交热用费的单位和】个,人供热单《位可以在一定范围】内公:告,催缴并书面告—知,其上: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!位
—
对于拒】缴和拖?欠热用费的单—位和个人供》热单位可以停止【供热因停止供—热造成的损》失由欠费者承—。担;其所欠热用【费,供热:单位:应当依法追缴 】
?
:。
对于在当年供!热,前交清?全部热用费》的单位和个人供【。热单位可以》。给予一定优惠 】
第三十!三条 不需采暖的】房屋所有权人应当】于供:。暖前30日》内向供热《单位提出拆除、锁闭!用热设施的书面【申请
!。
供热单位在】收到房屋所有权【人,的书面申请后应【当在10日》内予以审核》;对于不侵害其他】热用户用热利益【、不影响供热单位】正常: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!并由供热单位拆除、!锁闭其用热设施因拆!除、锁闭用热—设,。施所发生的》。。费用:。由房屋所《有权人承担;对于】可能对其他热—用户用热利益—和供热单位的正常】供热造成损害或【者损害威胁的不【予同意并书》面告知理由其用热】设施:。不得拆?除,、,锁,。闭房屋所有》。权人:应当:按规定缴纳热用费】,
—
被拆除、锁闭!其用热设施的房屋所!有权人在供暖期内】应当按总热用—费的10%向供热】单位缴纳户》间传热热用费但由】民政部门颁证的低】保户和劳动保障【部门颁证的下—岗人员等困难群众除!外;被拆《除、锁闭其用热设】施的房屋《所,有权人再用热时【应当与供热单位【。重,。新办理供、用热手续!重新安装、开启其用!热设施所发生—的费用由房屋所【有权人承《。。担
!。第三十四条 市、】县、区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:城市:供热:保障体系设立城【市供热保障金保【证困难群众冬季采暖!,
】。
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和市财《政部门?应当会同有关—部门:提出建立城市供【热保:障体系和设》立城市供《热保:障金的具《体方:案报市人民政—。府批准后实施—。 ?。
,
第六章】 法律责《任
第三十】五条 违反本办法】规定的下列行为由】市供热管理机—构责令限期改—正,并补办手续;—逾期不改正的由【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处以【1万元以上3—万元:以,下,的罚款 》
》
(一)未办理供热!资质证书审》验手续或者未取【得供热资质证书【从事城市《供热活动的》;
【
《(二)供热单位【成立、合并、—终,止或变更法》定代表人未重—新办理?供热资质证书变更】手续从事供热活动的!;
!
(三)伪—造,、涂改、出》租、借用《、转让和出卖供热资!质证书的;》
—
(四—)超越供热资质证】。书规定范围》从事供热活动的【
第!三十六条 》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!测,量室内温《度、核定《用热量、收》取热用?。费等工作中弄虚作假!、徇私?。舞弊侵害《热用户合法利益的由!。供热管理机构予以查!。。。处;造成热用户损】失的责令其赔偿【损失:
》
第三十七条 !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热!用,户擅自在既有管网上!。新,增,负荷或接碰管—线的由供《热管:理机构责令限—期改正;逾期不改】。正的:按照新增《用,热面积每日每平方米!10元?的标准处以罚—款
!
不需采暖—的热用户既不申请】拆除、锁闭》供暖设施又不按照本!。办法规定《缴纳热用费的—由供热管理》机构责令限期缴【。纳;供热单位—。应当依法追缴全【。。额,热用费?并可按日《收取3‰的》滞纳:金
第三十八!条 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和】供热管理机构的【工作人员在供热管】理,工作中弄虚作假、玩!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徇私舞弊—的由其所在单位或】。者上级机关》依,法给予?行政处分;情节严】重,构成犯罪《的,提请司法机关依法】追究刑事责》任
》
第三》十九条 供热单位】和热用户《申请办理有》关审批手续有—。。关行:政管:理部门在规定的期】限内既不办》理也不答复或者既】不批准?又不说明理由的以及!受罚: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和供热管【理,机构依据本办法作出!的行政处《罚不服的可以依法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!起行政诉讼
!
第七章 !附,则
第四!十条 本《办,法自2005年8】月1日起施行兰【州,市城市供热管—理办法(兰政发〔1!994〕27—号)同时《废止
》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