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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兰州【市城:市供:热管理条《例实施办法 】 兰州—市人民政《。府,令第4号《   《 兰州市城市供【热管理条《例实施办《法已经2005年6!。。月,8日市政府第1【1,次常务会议讨—论通过现予公—布自2?00:5,年8月1日起施【行  市长张【津梁:   《 二0—0五年六月二十三】日 ? 第一章 总【则,。  : :第一条 为了—加,强城市供热管理【维护供?热单位和热用户【的合法权《益根据兰州市城【市,供热管?。理条例制定本—办法 — 第二》条 本市行》。政区域内从事城市】供热规划《。、,建设、管理、经营的!。单位及?。热用户均应遵守本】办法: — 第三条》 市建设行政—主,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!供热工?作市供热《管理机构具体—负责全市城市供【热的日?常管理工作 !。 第四条【 城市供热逐步推行!天,然气等清洁》。能源供热和分户【计量用热 【 ,    》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应当会同有关部】门制定推《行清:洁,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!用热:的,实施规?划,和具体方案报市人】民,。政府批准后施行 ! ,。 第二《章 规划与建设【 :。第五条 城市热【源、:。热网建设应当严格】按照城市供热—。规划进行  !  ?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!合集中供热》的要求?重点支持下列集【中供热项目—   【 (一《)热电联产及其【配套管网设施—; — ,   《(二)供《热能力达到》100万平方米的区!域供热厂及其配套】管,网设施 》    】在,已按规划《。实施:。集中供热的区域内】不得使用户》式,燃气炉采暖 】 第六【条 新建、改—建、扩建和》。更新供热锅炉房、热!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!的建:设单位应当将用【地范围、建筑规【划,面积、建筑》物类别?、热源方《案及资?金计划报《经供热管理机构【进行审查后》按规定程序办理【建设审批手》续, : , 第七【条, 红:古区及永登、皋兰】、榆中县城镇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和更新单!台容:量超过?7MW的供热项目】应,当报市供热》管理机构备案—。 第!。八,条 新建《民用建筑的》供热采?暖,系,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!。计量的要求》进行设计 —。   — 建设单》位应当将建》设,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!。供热管理机》构审查经批》准后方可施工 ! 《    第九条】 ,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!单位应?当将竣工《资料报供《热管理?机构备?案 【 第十条 供热】单位界?墙外缘1《.5米以外的热【用户室?外管:。网和其他采暖设备】由,。热用户自行投资【。建设产权归用—户,所有 】   ? 前款所列管网【建设应当符合供【热入网技术条件【和技:术标准管网》由,产权人管《。理产权人也》可以委?托供热?单位管理 》 第三章! 供热资质管—理 第十一—条 城市供》热实行特许经营【制度   】 具备国家规定】的供热资质的供【热,单位按照规定的【程,序取得供热特许经】营权后方可开展供】热经:营活动 《 《 ,  特《许,经营资质标准和特许!。。经营权的取得及【其管理办法按—照国家建设部—。市政:公用事业特许—经营管理办法(建】设部第?1,26号令)的有关规!定执行 ! 第十二》条 取得特许经营】权的供热《单位擅自《转,让、:出租特许经营权或】者因:管,理,。不善不能保》证城市供热的市供热!管理机构《应当:责令限期改正;【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整!改仍不能达到规定】条,件的: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!许经营权并由市供热!管理机构实施临时接!管 !第十三条 供—热单位应当》按照:规定的程序取得供】热资质证书 】    — 供:热单位申请供热资质!证书:应当提交《下列资料 !。。 ,  : (一)城市【供热单位资质申报表!;   ! (二)项—目,资产、产权关—系证明书;》    ! (三)项目批准文!件、竣工验收资料、!设备配置明》。细表; 【   《。 (四)供热单】位法定代《表人职务《证,明安全、技》术、:。财务:负责:人职务职《称证明?。;,   】 (五)其它【有关文件 】 第十四条】 供热资质证书由市!。供热管理机构在【规定的期限》。内初:审、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,在规定的期限—内组:织审定后按照国家】规定的?程序颁发》 《    《 市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《当将取得供热—资质证书的供热单】位向社会予以—公布  ! 第十五条 —禁止伪造、涂—改、出租、借—用、:转让和出卖供热【资质证书 — 《。 ,。 第十六条 —供,热单位成立、合【并、终止或者变【更法定代表》人应当在成立、合】并、:终止或者变》更前的30日内向供!热管理机《构申请办理变—更、注销、登记【手续 ? 第!四章 供热用热管】理   第十】七条 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会同:有关部?门,。依据国?。。家相关规定制定本】市供热?能耗指标并定期予以!公,布 》 第十—八条 供热》单,位在扩大供热面积】、增加热用户—前应当向《供热管理机构申【报热源和增容—方案经供热管理【机构审查同意后【按规:定,办理供用热入网手续!, :    供】热单:位确需在既有管【网上新增《负荷或者接碰管线】的,必须征得管》网产权单位的同意】   】 热用户确需在】既有管网上新—增负荷或者接碰【管线的必须征—得供热单位的同【意  — 第《十九:条 供?热单位?应当与热用户签订】。供用热格式合—同格式合同》示范:文本由市《供,热管理机构提供 ! :    》 ,。供,用热:格式合同应当包【括,下列内容》  —  (一》)供:、停暖日《期,; 【  : (二)供热参数!。; —。    (三)】。室内温?度;  !  (四)事【故及维护;》 ? : ,   (五)【收费标准《。、交费方式和—结,算办:法;:  【  (六)违约】责任和双《方应当遵守》的其他规定; !   》 , (七)需要约【定的其他事项 【。  第】二十条 供热—单位:应当保证《供热质量 — ,    【非,。分,户,热,计量:区域热用户》室温合格率不低于】97%室内》温度昼夜不低于18!℃但有下列情形之】一,的除外 《  》  : (一)热用户擅】自改动室《内墙体结构》。和供热管道》。或,者对采?暖设施进行包装的;! 》 ,   (二—)热用户供热系【统设计、安装—不符合国家规范并对!供热质量产生实【。质性:影响:的 》 , , ,  前款》所列情形须》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! — 第?二十一条 》供热:单位应当对热—用户:室温进行《测量测量室》温应当使用经法【定计量检测机构检】测合格的测温仪器】采用符合规范—的测温方式—   【 供热单位应当每!月抽查总供热—面积:1.5%-3—。%的用户室温—每户按60平方米】计算:测量结果由热—用,户签字作为测量室】温的证据 】 :。 ,  热用户对【室温测?。量结果有异》议的可以向供—热管理?机构提出复测申【请供热管理机构【应当在规定的—期限内组织具有测温!资格和测温技术条】件,装,备的单位进行复测】,    !供热管理《机构可以抽样—测量热用户》室温热用户》应当予以《配合 】 第二《十二条 因》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!户,24小时《以上供热质量不【达标并?经供热管《理机构核实低于【。室温合格《标准2?。℃以内的《供热单位按日向热】用,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!热用费?;低:于室温合格标准2℃!以上的供热》单位按日向热用【户,退还低温《期的全额热用—费 ? 《 :第二十三《条, 因热源厂责—任造成供《热管网运营单位【供热质量不合格的】由供热单位按照本】办法规定《向热用户退》还热用费《;但应退热用费中的!50%由热源厂承担!并向供?热单:位,补偿 】 第二十—四条 因停水、【停电以及其他不可】抗力等原因造—。成停:暖的供热单位—应,当及时?通知热用户》采取保?暖措施并报供热【管理机构《备案;停《暖时间累计》。超过3?日,。的按日退还》超出时?。间的热用费— :    — 因供?热单位运行》事故造成热》用户供热《设施:损坏的由供》热单位?负责及时修》复不:得向热用户加收【费用 】 第二十》五条 供热单位应】当,在,每年采暖期》开始后的《。30:日内将本采》。。暖,期的供热面积、热用!户数量报供热管理】机构;在每年—采暖:期,结束后的30—日内将本采》暖期的供热成—本,报供热管理机—。构 【 第二十六条【 ,由热用户自行管【理,的室外管网和其他采!暖设备需要更换或者!出现:故,障需要抢修时供【热单位应当及—时予以更换》或者抢修《其费用由热用户承担! 】。 第五章 热用费】。管理  《 第二十七—条 热用费》价格实?行政府定《价 》   市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:门,和市价格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定期向【社,会公布热用费价【格及其成本构成和热!用户分类计费办【法 《 ? 第二?十八条 对热用【户应当按照下列规】定根:据其使用性》质分类计费 】    (】一)第?一类为?住宅:;, ? :    (—二)第二类为—办公、教学、—医院; 【    (三)!第三类为宾》馆、饭?店、:招待所; — :    —(四)第四类—为商业营业性用【房、厂?房、车间《 》 第二十九条】 供热收费暂—时实行收费许可【证制度《 》   供热单【位,收,取,热,用费应当经供热【管理机构《。审,核后到?价格行?政主管部门申领行政!事业性收费许可证】使用:财,政部门印《。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!票据:。按,照核定的标准—、内容收取》热用:费 》    热用】费暂按预《算外资金《管理 【 第《三十条 非热—计量用户《以建筑面积为计费】单位向供热单位【交费 】   热》计量用户《按照实际用》量向供热单位交费】 【 第三十一条 需!单独:配置换热《系统二次转换运行专!供的高?层楼房由该楼房【的管理人核算二次】。转换运?行,的成本按规定程序】报价格行政主—管部门批准》 《  ?。  向二次—转换专供的热用户收!费应当按照》价格行?政主: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!行 :  【第三十二条 —热用户应当在规定】的,期,限内按?照规定的标》准向供热单位交清全!部热用费《不,得拖欠或《者,拒缴 】  : 对于在规—定的期限内不交热用!费的单位和个人供】热单位可以在一定范!围内公?告,催缴并书面告—知其上级主管—部门和所在单位 !    对!于拒缴?和拖欠?热用费的单位和个】人供热单位可以停】止供热因停》。止供热造成》的损失由《欠费者承担;其所欠!热用费供热单位应当!依法追缴 【 :    《 对于在当年—供热前交清全部【热用费的单位和【个人供热单位可【以,给予一?定优惠 》。 ? 第三》十三条 不需采暖】。。的房屋所有权人【应当于?供暖前30日内向供!热单位提出拆除、】锁闭用热设》施,的书面申请 【    供!热单位在收到房【屋所有权人的书【面申请后应》当在10日内—予以审核《;对于不《侵害其他热用—户用热利益、不影响!供,热单位正常供热的】应当予以《同意并?由供热单《位拆:除,、锁闭其用热—设施因拆《除、锁闭用》热设:施所发生《的费用由房屋所有】。权人承担;对于可】能对其他热用户用热!利益和供热单位的】正常供热造》成损:害,或者损害威》胁,的不予同《意并书面告》知理由其《用热设施《不得拆除、锁闭房】。屋,。所有权人应当按【规定缴纳热用费 !    】被,拆,除、锁闭其用—热设施?的房屋所有权—人在供暖期》内应当按总》热,用费的?10%向《。供热单位缴纳户间传!热热用?费,但由民政部门—颁证的低保户和劳】动保障部门》颁证的下岗人员【等困难群众除外;】被,拆除、锁《闭其用热《。设施的房《屋所有权人再用热】时应当与供热单位重!。新办理?供,、用热手《续重新?安装、开启其用热】设施所?发生的费用》由房屋所有权人【承担 ! 第:三十四条 市—、县:、区人民政府应当建!立城市供热保障【体系设立城市供热保!障金:保证困难群众—冬季采?暖 — ,   ? 市: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:和市财政部门应当】会同有关部门提【出建立城《市供热保障体—。系,和设立城《市供热保障金的【具体方案报》市,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】。施 : 》 第六章 【法律责任《   第三十【五条 违反本—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!由市供热管》理机构责令限期改】正并补办《手续;逾期》不改:正的由?市,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处【以1万元以上3【万,。元以下的罚款 】 ,    (一)未!办理供热资》质,。证书审验手续或者】。未,取得供热资》质证书从《事城市供热活—动的; !   ? (二)供》热,单,位成立?、合并、终止或变更!法定代表《人未重新《办理供热资质—证书变更手续从【事供热活动的; ! ?    (三)】伪造、涂《改、出租、借用【。、转:让和出卖供热资质证!书的; 】    (四)超!。越供热资质证书规定!范围从事供热活动的! :。 —第三十?六条 供热单位工】作人员在测量—室内温度、核定【用热量、收取热用费!等工作中《弄虚作假、徇私【舞弊侵害热》用户合法利益的由】供热管理机构予以】。。查处;?造成热用户损失的】责令其赔偿损—失 》 : 第?。三十:七条: 未经供热单—位,同意热用户擅自在既!有管网上新增负荷或!接碰管线的》由供热管理机—构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不改正的按!照新增用《热面积每日》每平方米10元的】标,准处以罚款 【  》  不需》采暖的热用户既不】申请拆除、锁闭供暖!设施又不按照本【办法规定缴》纳热用费的》由供:热管理机构》责令限期缴纳;供】。热,单位应当依法—。追缴全?额热用费《并可按日收取3【‰的滞纳金 — : 第三十八条 【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和供热【管理机构的工作【人员在供热管—理工作中弄虚作假】、玩忽?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徇,私舞弊的由其—所在单位《或者:上,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;情节严—重构:。成犯罪的提请司【法机关?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》 第三十【九条 供热单位和热!。用户: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!续有关行政管理【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!既不办理也》不答复?或者既不《批准又不说明理【由的以及受罚当事人!对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和供?热管理机构依据【本办法作出的行政】处,。罚不服的《可以依法申请—行政复?议或者提起行—政,诉讼 — 第七章】 ,。附则    【 第:四十条 本办法【自200《5年8月1日起施行!兰州市城市供热【管理办法(兰政发〔!1994《〕27号)同—时废止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