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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兰州!市城市供热》管理:条例实施办法 ! , : 兰州市人民—政府令第4号  】  兰州》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!实施办法已经2【0,05年6月》8日市政府第—11次常务》会议: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!2,00:5,年8:月1日起《施,行  市》长张津梁 》    【二00五年六月二十!三日 —第一章 总则 【 ?第一条 《。为,了加强城《市,供热管理维护供【热单:。位和热用户》的合:法权益根据兰—州市城市供热管【理条例制定》本办法 【 第《二条 本市行政区】域,内从事城市供—热规划、建设、【管理、经营》的单位及热用户均应!遵守本办《。法: : 》第三条 《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主管全市《城市: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!机,构,具体负责全》市城市供热的日【。常,管理工作》 第】。四条 城市供热逐】步推行天然气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!户计量用《热 《    市】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应当会同【有关部门制》定推行?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!计,量用热?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!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后施行 】第二:章 规划与建—设 ?第五条 城市—热源、热网建—。。设应当严格按照【城市供热规划—进行 《 ,    城市【热源建设应当符【。合,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!支持下列集》。中供热项目 】。    (】一)热电联产及【其配套管网设—施;  !  (《二)供热能力—达到100万平方】米的区域供热厂及】其配套管网设施 !    在!已按规划实施集【中供热的区》域内不得使用户【式,燃气炉采暖 ! 第六条 】新建、改《建、扩建《和更:新供热锅炉》房、热网及其它供用!热设施的建设单【位应当将用地范围】、建筑规《划面:积、建筑《物类别、热源方案及!资金计划报》经供:。热管理机构进—行审:查,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!设审批手续 ! 《第七条 红古区及永!登、皋?兰,。、,榆,中县城镇新建、【改建、扩建和—更新单台容量—超过7MW的—。供热项目应当—报,市供:热管理机《构,备案 】 第?八,条,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!热采:暖系统应当按照【。分户可控计量—的要求?进行设计 —    建!设单位?应当将建《设项目的《供热方案报市供热】管,理机构审《查经批准后方可施】工, : : ?    第九【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!建,设单位应当将竣【工资料报供》热管理?机构备?案 《 第十条 !供热单位界墙—外缘1.《5米以外《的热用户室外管网】和其他采暖设备【由热用户自行投资】建设产权归》用户所有 【   》。 前?款所列管网建设应】当符合供热》入网技术条件和技】术标准?管,网由:产,权人管理《产权人也可以—委托供?热单:位管理 】 第三章 —供热资质管理 第!十一条? ,城市供热实行特【许经营制《度,   — 具?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!质的供热单位—按照:规定的程序取得供热!。特许经营权后—。方可开?展供热经营活动 ! ,    —特许:经营资质标准和特】许经营权的》取,得,及其管理办法按照】国家建设部市—政公用?事业:特许经营管理办法(!建设部第126【号令)的有》关规定执《行 》 第十二条】 取得特许经营权】的供热?单位擅自转让—、出租特许经营【权或:者因管?理不善?不能保证城市供热的!市供热管理机构应】当责令限期改正;逾!期不改正或》者经整改《仍,不能达到规定—条,。件的市建设行—政主:管部门应当》依法取消其特—许经营权并由市【供热管?理,。机构实施临时接管】 】第十三条 供热单】位应当按《照规定的《程,。序取得供热资质证】书 ? ,    【供热单位申请—供热资质证书—应当:提交下列资料 】 ?    (一)城!市供热单位资质申报!表; — :   (》二)项目《资产、产权》关系证明书;【。    】 ,(三)?项目批准文件、竣】工验收资料、设备配!置,明细表;》 :    — (四)供热单位】法定代表《人职务证《明安全、技术、财】务负责人《职务职称证明;【   】 (五)其—。它有关文件 ! 第十四条】 供热资《质证书由《市供热管《理机构?在规:定的期限内初审【、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在规定—的期限内组织审定】后按照国《家规定的《程序颁?发, ?    —。 市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?。应当:将取得供《。热资质?证书的供《热单位向社会予以】。公布 《 第十五!条 禁止《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】、借用、《转让和出卖》供热资质证书 】 —第十六条《 供热单位成立【、合并、终止或者变!更法定代表人—应当:在成立?、合并、终止或者】变更前?的,30日内《。向供热?管理机构申》请办理变更、注销】、登记手续 【 , —第四章 供热—用热管理   】 第十七条 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应当会?。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!相关规?定制定本市供—热能耗?指标并定期予以【公布 《 》。 第十八条 供【热单位?在扩大供热面积【、增:加热:用户前应当向供热】管理机?构,申报热源和增容【方案经供《热,管理机构审查同意】后按规定办理供用】热入网?手续 》   》 供热单位—确需:在既有?管网:上新增负荷或者【接碰管线的必须【征,得管网产权单—。位的同意 —。 :    》。。 热用户确需在既】有管网上新增—负荷或者《接碰管?线的必须征得供热单!位的同意 【 》第十九条《 供:热单:位应当与热》用,户签:订供用热格式合【同格式合《同示:范文本由市》供热管理机构提供】,  —  供用》热,格式合?同应:。当,。包,括下列内容—    】 ,(一)供、停—暖日期; — ?   ? :(二)供《。热参数;》   【。 (三)室内【。温度; !  : (四)》事故及维护; !    (】五)收费标》准、交?费方式和《结算办?法; 《 ?    》(六)违约责任【和双:方,应当:遵守的其他规定【; 【   《(七)需要约定【的其他事《项,  第!二十条 《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供!热质量《 ,    】非分户热《计量:区域热用《户室温合格率—不低于97%室【。内温度昼《。夜不低于《18:℃,但有下列情形—之一:的除外?   【 , (一?)热用户擅自改动】室内墙体结构—。和供:热管道或者对采【暖设施进行包装【的;  !  (二)—。热用户供热》系统设计、安装【不符合?国,。家规范并《对供热?质量产生实》。质,性影响的 !    前—款所列情形须经【供热管理机构—核实 】 , 第二十一条 供】热单位应当》对热用户室温—进行测量测量室【温应当使《用,经法定?计量检测机构检【测,。合格的测温仪器采】用,符合规范的》测温方式 — 《   《。供热单位应当每【月抽查总供》热面积1.5—%-3%的用户【室温每?户按:60平方米计算【测量:结果由热用户签【字作为?测量室温的证—据:  —。  热用户对室温!测量:。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!供热:管理机?构提出复测申请供】热管理机构》应当在规《定的期限《内组织具有测—温资格和测温技术条!件装备的单位进行复!测 》 :   供热管理机!构可以?抽样测量热用—户室温热用》户应当予以配—合 !第,二,十二条 《因供热单位》责任:造成用户24小时】以上供热质》量不达标并经供【热管理机构核实低】于室温合格标—准2℃以《内的供热单》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!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!;低于室温合格标准!2℃以上《的供热单位按日【向热:。用,户,退,还低:。温期的?全额热?用,。费 【。。 第二十三—条 因热源厂责任造!。成供热管网运营单】。位供热质量不—合格的由《供热单位按照本办法!规定向热《用户退?还热用费;但应退】热用费中的》50%由热源厂【承,担并向供《热单位补偿 ! 第—二十:四条 因停》水、停电以》及其他?不可抗力等》原因造成《停暖的供热单位应】。当及时通知热用户采!取保暖?措,施并报供热管理机构!备案;停暖时间【累计超过《。3日的按日退还【超出时间的热—用费 】   因》供热单位运行事故造!。成热用户供热设施损!坏的由供热单位负】责及时?修复:不得向热用》户加收费用 】 ? 第二十》五条 供《热单位应当在每年采!暖期开始后的30】日内将本《采暖期的《供热面积、热用户】数量:报供热管《理机构;在每—年,采暖期结《束后:的30日内将本采】。暖期的?供热:。成本报供热管理【机构 】 第二十六条 】由热用户自行管【。理的:室外管网和其他采】。暖设备需要》更换或?者出现故障需—要抢:修,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!予以更换或者—抢修其费用》由热用户承》担 《 ? : 第五章 》热用:费管理   — 第二十七条 【热用费?价格实行政府定价!    【。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:门和市价格行政主】管部门应《。当,定期向社会公布热】用费价格及其成本构!成和热用《户分类计费办法【 《 第二十八【。条 对热《用户应当按照下列规!定根据其《使用性质分》类,计费 》 ,    (一】)第一类为住宅【; ?   — (二)第二类为!办公、教学、医院;! 》    《 (:。三)第三《类,为宾馆、饭》店、招待所;【 ?  ?  (《四,),第四类为商业营业性!用,房、厂房、车间【。 【。 第二十九条— 供:。热收费?暂,时实:行收:费许可?证制度 》 :    供热单!位收取热用费应当经!供,热管理机构》审,核后到价格行—政主管?部门申领行政—事业性?收费许?可证:使用:财政:。部门印制的行—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!照核定?的标准、内容收取热!用费 —。 ,    热—用费暂按预》算外资金管理— ? 第—三十条 《非,热,计量用户以建筑面】积,为计费单位向供【热单位交费 !   《 热?计量用?户按照?实际用量向供—。热单:位交费 【。 第三【十一条 《需单独配置换热【系统二次《。。转换运行专供的【高,层楼房由该楼房的】管理人?核算二次转换运【行的成本按》规,定程序?报价格行《政主管部门》批,准 》 , ,   向》二次转换专》供,的热用户收》费应:当按照价格行政【主管部门批准—的标:准执行 — 第三【十二条 热用户应】当在规?定的:。期限内按照规定的标!。准向供热单位交清】全部热用费不得拖】欠或者拒缴》 《   《 对于在规定的期!。限内不交热用费的】。单位和?个人供?。热单位可以在一定】范围内公告催缴【并书面告《知其上级主》管,部门和所在单—位 《 ,  ?  : ,对于拒?缴和拖?欠热用费《的单位和《个,人供热单《位可以?停止供?。热因停?止供热?造成的损失由欠【费者:承担;其所欠热用费!供热单位应当依【法追缴 【    》 对于在当》年供:热前交清全》部热用费的单位和个!人供热单《位可以给予》一定优?惠 !第三:十三条? 不:需采暖的房屋—所有权人应当—于供暖前30日【内向供热单位—提出拆除、》锁闭用热设施的【书面:。申请  !  供热》单位在收到房屋所】有权人的《书面申请后应—当在10日内予以审!核;:对于不侵害其—他热用户用》。热,利益、不影响—供热单?位正常供热的应当】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!位拆除、锁闭—。其用热设施因拆【除、: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!的费用由房屋所【。有权人承担》;对于可能对其他】。。热用户用热利益【和供热单《位的正常供热—造成损害或者—损,害威胁的不》予同意并书面—告知理由其用—热设施不得拆除【。、锁闭房屋所—有权人应当按规定】缴纳热用费 】    被拆!除,、锁闭其用热设施的!房屋所有权人在供】暖期内应当按总热用!。费的10%向供【热单位缴纳户间传】热热用费但由民【政部门颁证的—。低保户和劳动—保障部门颁证的下】岗人员等困》难群众?除外;?被拆除、锁闭其用热!设施的房屋所有权人!。再用热?时应当与供热—单位:重新办理供、用【。热手续重新安装、】开启其用热设施所】发生的费用由—房屋所有权人承担! 【。第三十四条 市、】。县,、区人民政府应当】建立:城市供热保障体【系设立城市供热保】障,金保证困难群—众冬季采暖 【 ? ,   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和市财政】部门应当会》。同有:。关部门?提出建?立城市供热保障体】。系和设立城市—供热保障金》的具:体方案报市人民【政府批准《后实施 】。。 《第六章 法律责【任,   第三—十五条 违反本办】。法规定的《下列行为由市供热管!理机:构责令限期改—正并补办《手续;逾期不改【正的由?市建:。设行政主《管部:门处以1万元以上3!万元以下《的罚款 【   (》一)未办理供—热资质证书审—验手续或《者未:取得供热资质证书】从事城?市供热活动的—; —    》(二:)供热单位成立、合!并,、终止或变更—法定代?表人未重新》。办理供?热资质证书变更手续!从事供热活》动的; — ?   (三)【伪造、涂改、出【租、借用、转让和】出,卖供热资质证书【的; 《  》  (四)超【越供热资《质证书规定》范围从事《供热活?动的 《 第三】十,六条 供热单—位工作人《员在测量室内温度、!核定用热量、—收取热用费等工【作中:弄虚作假、徇—私舞弊?侵害热用户》合法利益的由—供热管理机构予【以查处;造成热用】户损失的《责令其?赔偿损失 ! 第三十七条 !未经供热单位同意】热,用户:擅自在既有管网上】新增负荷或接碰管线!的由供热管理—机,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!不,改正的按照新增用】热,面积每日每平方【米10元《的标准处以罚款【, 》   《不需采?暖的热用户既不申请!拆除、锁闭供暖设施!又不按照本办法规定!缴纳热用费的由供】。热,管理机?构责:令限期缴纳》;供热单位应当依法!追缴全额热》。用费并可《按日收取3》‰的滞纳金 — 第三》十,八条:。 ,。建设行?政主管部门和供热】管理机构的工—作人员在供热—管理工作《中弄虚作假》、玩忽职守》。、滥用职权、徇私】舞弊的由其》所在单?。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!。给予行政处分;情节!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!司法机?关依:法追究刑事责—任 》 ?第三十九条 —供,热单位和《热,用户申请《办理有关审》批,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!门在规定的期—限内既不办理也不答!复或者既不》批准:又不说?明理由的以》及,受罚:当,事人对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和—供热管理机构依【据本:办法作出的行—政处罚?不服: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!复议或者《提起行政诉》讼 — 第》七章 附则  】  第四十条 本!办法自?2005年8—月1日起施行—兰州市城市供—热管理办法(兰【政发:〔1994》〕27号)同时废止!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