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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: 齐齐哈】尔市散装水泥管理】办法 【齐齐:哈,尔市人民政》府令 ? 第 2 号 】  齐齐哈尔市散】。装水泥管理办法【业经市人民政府二】。。〇,〇九年四月》三十日第《三十次常务会—议通过现予》发布自二〇〇—九年六?月四日起施行— 市长 刘—刚 》二〇〇九年五月五】。。日 ? 第一条 为发展!散,。装水泥节约资—源减少?环境:污染保证工》程质: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!益促:进循环?经济发展根据黑龙】江,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!。规定结合本市实际】。制定本办法 — 第二条— ,在本市行《政,区域内从事》水泥生产《(含粉磨站下—同)、经营、—运输、使用和管理】活,动的:单位:和个体工《。商户应当《遵守本办法 !第三条 本办法所】称散装水泥是—。。指不用包《装物直接通过专用】设备出厂、》运输、储存和使用】的水泥 》 :第四条? 本市发展散装【水泥坚持《限制袋装《、鼓励散装》、全面规划、统一】管理的原则》, 第《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的散装水泥管】理工作;其》所属的市建》。筑材料管理办—公室(?以下简?。称散装水泥管理【机构)负责本市【散装:水泥日?常管:。理工作?其主要职责是 【     (!一,)贯彻执行国家、】省、市有关》促进发展散》装水泥的法》规、规?章,和政策 】 :    《 (二)编制—、组织?实施本市散装—水泥:发展规划及年—度计划 》。。 , 《    (三)组织!收缴、管理和使【用散装水泥》专,项资金 】     (】四)负责《散,装水泥?工作:的信息交《流,。、宣传教育》。、知识培训》和新技?术、新?工艺:、新:设备、新《科,研成果的《开发示范和推广】 【    (五)【。协调解决《散装水泥发》展工作中出现的问】题,    ! (:六)按?。照委托?处理:违反本办《法的行为 【 第六条 【发展改革、规划、】财政、交通、经委、!商务、质《量技术监督、工商、!。环境保护《、统:计,、,。审,计、税务、人—民银行、公安等有】关部门应当按照各】。自的职责共同做【好发展?散装水泥工作— 《第,七条 本市20【10年的散装水泥量!占水泥总产》量的比率(》。简称散装《率下同)应当达到5!0%以上散装水【泥使用量占》水泥使用总量的【比率(?简称使用率下同)应!当达到35%—以上水泥生》产和使?用单位应《当达到规定的散【装率和使用》率   【  :国家和省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!散装:水泥使用率》应当达到70—%以上《 , ? 第八?条 :。本市城市城区—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国!家和省、市下—。列规定 】    《 (一)禁止在施工!现场搅拌混凝土 !   —  (二)》自200《9年7月1》日起禁止《在龙沙、铁锋、【建华:。三区:施工现场搅》拌砂浆;自》。2010年7月【1日起禁止在富拉】尔基:区城市规划区—施工现场搅拌砂【浆;自2011【年7月1日起禁止在!梅里斯、昂昂溪区城!市规划区施》工现:场搅拌砂浆》 《 第?九条 鼓励预—拌混凝土、预拌【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!。中使用粉《煤灰和磨细》矿渣替代水泥以及使!用钢渣、工业尾【矿等工业固体—废,物制造的人工—。机制砂?替代天然砂凡使用】工业固体废物量【达到国家《规定比例《以上的均享受国家】资源综合利用税收】优惠政策 【 ,  :  对使用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、预拌砂浆新建、!扩建:和,改建的项《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!安排重?点扶持?。。 : 第十条 确【。需在: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!水泥专用车辆和混】。凝土搅拌车》、泵:车,应当凭市散装水【泥管理机构》出具的证明由—公安机?关交通管理部门为】其办:理临时或《。者长期通《行证 第【十一条 从事预【拌,混凝土、《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!和水:。泥制:品生产?企业应当全》部使用散装水泥】 : 第十二条 建设】单位在编制工—。程,。概(预)算、决【算时:应当根据本》。办法使用预拌混凝】土,、预拌砂浆的相关】。要求核定使用量并将!其费:用列入?工程造价施工单位】应当:按照:要求使用预》拌混:凝土、预拌砂浆】 : 第:。十三条?。 工程监理机构在实!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应!当使用预拌》混凝土、预拌—。砂浆未使《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!向市散装水泥管理】机构或者有关部门】报告 —第十:四条 水泥及其制】品的生产《、运:输、中转单》位以及?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!应当配置与》生产、?运输、?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!。水泥相适应的—设施、?。设备:提高散?。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!合配套?能力 第【十,五条 水泥生—产企业新建、扩【建或:者改建的水泥—生产项目《应,当,按照7?0,%,以上散?装率的标准进行【设计和同步建—设;未达《到要求的有关部门】不予:批准建设和验收【 第》十六条? 散装水泥及其【制品生产、经—营、运输和使用单位!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!产、:经营:、装卸、运》输、储备、使用【设,施和设备符合安全】、计量和环境保护的!要求 》 第十七条 从事】。水,泥及其制品生产【。、经营、运输、使用!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!工商户应当按照【散装水泥《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各!级散:装水泥管理机构及】时、准确地报送【统计报表等相关资】料   —  水泥生产—及制品企《。业应当?向市散装《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!。案 第《十八条 禁止在【高速公路、机—场、:港口、?桥梁:、涵洞等重》点建设?工,程和:建,筑工程承重结构【中使用立窑水泥】    — 禁:。止预:拌混凝土生产企【业使用立窑》水泥 》 第:十九条 对销—售袋装水泥和使【用,袋装:水泥单?位(含个体工—商户)征收散装水泥!专项资?金,(简称专项》资金下同《) 》    水泥生产】企业和使用单—位应当?按,照省财政部门会【同省散装水》泥行政主管部—门确:。定的专项资金征收】标准缴纳专项资金! 第二十—条 年产量五十万吨!。。以上的?水泥生产《企业和使用袋装水】泥的国家、》省重点工程建设单】位直接?向省散装水泥管【理机构缴纳专项【。资金;其《。他水泥生产企业和使!用袋装水泥的—工程项目建设—。。单位的专项资金【由市散装水泥管【理机:。。构负责征收 】 第二十一条 市散!装水泥管理》机,构可以直接征收专项!资金市?散,装水泥管理机构也】可以按省相关规【定委托其《他符:合要求?的单位和部》门代征专项》资金代征手续费经】同级:。财政部门核准—后,按,照国家规定的千分】之二计?提和拨付 —    任何—地方、部门和—。单位对专项资—。金不得擅自减免【不得:滞留、截留、挤占和!挪用不得改变征【收范围、征收标准和!。征收对象《 第《二十二?条 销?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!。产企业应当》按照销售袋装水泥】量缴:纳专项资金;使用袋!装水泥的单位应【当按照工程概—。。(,预)算预计水泥【使用量在办理规【划,。许可证和施工许可】证,前预缴专项》资金并?自工程竣工之日起】三十日内凭》有关部门批准的工】程决算以及购进【散,装,水泥原始凭》证等资料经》市财政部门》和原预?收专项资金》机,构核实无《误后在六十日内办理!专项资金清算—手续多退少补—,   》  专项资金预缴应!当,纳入建设工程—集中报建审批程序】 第二十三条!。 年产量在五—十万吨以上的水泥】生产企业缴纳的专项!资金按照《省、市各50%的】分成比例分别—。缴入省、市国库;】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缴!纳,的专项资《金按照省20%【。、市:80%的《分成比例分别缴【入省、市国库— 《  :  :征收机构征》收的其他工程项目】建设单位的专项【资金在缴库时按照】。省20%《、市80%的分成比!例分别?缴,入省、?市国库 — 第二十四条 专项!资金使用范》围按照国家规定执】行, : , ,第二十五条 使【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!应当:向市散装水泥—管理:机构:提出书面《申请并提供项目建】设可行性报》告经市散装水泥管】理,机构:初审合格报》市财:政部门审批后—拨付 第【二十六条《 专项资金应当【专,。款专用?不得挤?占和挪用财政—、审计部门应当【对专项资金的—征收、解缴》、管理和《使用情况《进,行监:督,, 第二》十七条 散》装水泥管理机构【的管: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!门按照编制从正常】预算中核拨— 第《二十八?条 :违反本办法规定有】。下,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委】托市散装《水泥管?理机构给予下列处】罚 ? 《 , ,  (一)水泥【生产和?使用单?位未达到规》定的散装率和使用率!的按照袋装水—泥生产和使用量处】。以每吨三十元—罚款?   【。  (二)建—。设工程施《工单位在《已经实施禁止现场】搅拌混凝土、—。搅拌砂浆措施—的城市城区内现【场,搅拌混凝土》、砂浆的责》令改正;现场—搅拌砂浆超过十【立方米的按照每【。立,方米砂?浆100元或者使】用袋装水泥每—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!罚款 《    【 (三)《水泥及其制品的生】产、运输《、中转经营单位以】。及工程建设和—施工单?位未配置散》装水泥相应》设施、?设,备的:责令限期配置;逾】期未配置的处以三万!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!。款 —   ?  (四)》水泥生?产企业未按》时缴纳专项资金【或者建设单位在【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!工许:可证前未预缴专项】资金的责令补缴并】按日加收应缴未缴】专项资?金万分之《。五,的滞:纳金:。;拒缴专项》资金的?处以拒缴资金百【。分之二十罚款 ! ?    (五—)在高速公路、机场!、港:口、桥梁《、涵洞等《重点建设工程和建】。筑工:程承重?结,构中以?及预拌?。混,凝土生产企业—使,用立窑水泥》的责令改正并—处,以三万元以上五万】元以下罚款》影响:工,程质: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!。规定处理》     前款!规定的?处罚每次最高—不得超过五万元 ! 第?二十九条 》。违反本办法规定散装!水泥及其制品的生】产、经营、》运输和使《用企业或单位不【提供统计报表等相关!资料的由市散装【水泥管理机构—依照委托(下同)责!令改:正;情节严重的【由市散装水泥管【理,。机构会同《统计部门《处以二千元以上五】千,元以下罚款;弄虚】作,假的由市散装水泥】管理机?构会同统计部门处】。以五千元以》上五万元《以下罚?款, 第三十条】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擅:。自减免、滞留、截】留、拖欠、挤占和挪!用,专项资金以及未按】照规定使用》。省财政部门统一印】制,。的专项资金票据的】由审:计、财政部门依法】处理 《 :第三十一条 当事】人对行政《处罚决定《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!政复议或向人民【法院起诉 【 第三十《二条 ?散装:水泥和相关管—理部门、管理机构工!作人员在《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!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对—直接负责的主—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: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 【     (一)】应,当履行法定审批、征!收、返还和处—罚职责未依法履行】的 【   ? (二)在专项【。资金征收、管理和使!用,过程中弄虚作假、徇!私舞弊、收》受他:人财物的》    】 (三)改变—专项资金征收范围、!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!的 》    》 (四)《滥施处罚的 【    》 (五)其他违法】行,为, 第》三十三条《 本办法《。。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!释 第—三十四?条 本办法自—2009年》6月4日起施行 】 ,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