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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齐哈尔市!散,装水泥?管理办?法
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!令
第 2— 号
《 齐?齐哈尔?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!业经市人民政府【二〇〇?九年四月三》十日第三十次常务会!议通过现予发布【自,二〇〇九年》六月四日起施行
】。
市长 刘》刚
? :二〇〇九年五月五】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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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一条 ?为发展散《装水泥节约资源【减少环?境污染保证工—程质量提《高,经济和?。。社会效益促进循【环经济发展》根据黑龙江省—促进散装水泥—发展规定结合—本市实际《。制定本办法》
《第二条 在本市【行,政区:域内从事水泥生产(!含粉磨站《下同)、经营—、,运输、使用和管【理,活动的单位》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!守本办法《
第三条 本!办法:所称散装水泥是指】不用包?。装物直接通过—。专用:设备出?厂,、运:输、储存和使用的水!泥
第—四条 本《。市发:展散装?水泥坚持限制袋装、!鼓励散装、全面规】划,、统:一管理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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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负,责本行政《区域内?的散装水泥管—理工作;《其所属的市建—筑材料管理办公室(!以下简称散装水【。泥管理机构》)负责本市散装【水泥:日常管理工作其【主要职?责是
— (一)】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!市有:。关促进发展》散装水泥的法规、】规章:和政:策
! (二—)编制、组织实施】本市散装《水,泥发展规划及—年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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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—三)组织收缴、管理!和,使用散装水》泥专:项资金《
【 (四)【负,责散装水泥》工作的信息交流、】。宣传教育、知识【培训和新技术、【新工艺、新》设备、新科研成果的!开发示?。范,和推广
! (五)!协调解决散装水泥发!。展工作中出现的问】题, ?
(六!)按照委托》处理: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】。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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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发—展改革、规划—、财政、交通、【经委:。、商务、质》量技术监督》、工商、《环境:保护、?统计、?审计、税《务、:人民:银行、公安等有关部!门应当?按照各自《的职责共同做好发】展散装水泥工—作
第—七条: ,本市2010—年的散装水泥量占水!泥总产?量的比?率(简称散装率下】同)应当《达到:50%以《上散装?水泥使用《量占水泥使用—总量的比率(—。简,称使用率下同)【应当达到35%【以上:水泥生产《和使用单位》应当达到《规定的散装率—和使用率 —
国【家和省重《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散!装,。水泥:使用率应当达到7】0%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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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《 本市城市》城,区施工现场》应当遵守国家和省、!市下列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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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一)禁止在施工【现场搅拌混凝—。土:
】。 (二)自200】9年7月1日起禁】止在龙沙、》铁,锋、建华三区施工】现场搅拌砂浆—;自2010年【7月1日起》禁止:。在富拉尔基区城【市规划区《。施,工现场搅拌砂浆;自!201?1年7月1日起【禁止在梅《里斯、昂昂溪区城市!规划区施工现—场搅拌砂《。。浆 》
第九《条, 鼓励预拌混凝土、!预拌砂浆企业在生】产过程中使》用粉煤灰和磨细【矿渣替代水》泥,以及使用钢渣、工】业尾矿等工》业固体废物制造的】人工机制砂》替代天然《。砂,凡使用工业固—。体废物?量达:到国家规《定比例以《上,的均享受国家资源】综合利用税收优【惠政策
! 对?使用散装水泥、预拌!混凝土、预拌—砂浆新?建,、扩建和改建—的项目有关部门应】当优先安排重点扶】。持
第十【条 确需在禁—行路段行驶的—散装水泥专用车辆】。和混凝土《搅拌车、泵》车应当凭市》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出具《的证:明由公?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!为其办理临时或【者长:期通行?证
第—。十一条 从事预【拌混凝土、》。预拌砂?浆的生?产企: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!业应:当全部使用散装【水泥
第十】二条 建设单位在】编制工程概(预【)算、决算时应当根!。据本办法使用预【拌混凝土《、预:拌砂浆的相》关要求核定使用量并!将其:费用列?入工程造价施工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!用预拌混凝土、预】拌砂浆《
?第十三条《 工程监理》机构在?实施:监理过?程中发现应当使用预!拌混凝土、》预拌砂浆未使—。用的: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市!散装水?泥管:理机构或《者有关部门报告 !
第十四条 【水泥及其制品的【生产、运输、—中转单位以及—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!应当配置与》生产:、运输、中》转经营和使》用散装水《泥相适应的设施【、设备提《高散装?水泥发展所需—。的综合配套能—力,
第十五条】。 水泥生产企业【新建、?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!生产项目应》当按照70》%以上散装率的标准!进行:设计和?同步建设;未达到要!求的有关部》门不予批准》建设和验收
!第十:六条 散《装水:泥及其制品生—。产、:经营:、运输和使》用单位应当采取措】施保:证生产、经营、装卸!、运输、储备、使】用设施和设备符合】安全、计量和—环境保护《的,要求
第十七!。条 从事水泥—及其制品生产、【经营、运输》、使:用及管理的单位【和个体工商》户应当按照散装水】泥,统,计的有关规定—向各级散装水泥【管,理机:。。构及时、准》确地报送《。。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!
水泥!生产及?制品企业应当向市散!装水:泥行:政主管部《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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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—禁止在高速公路、机!场、港口、》。桥梁、?涵洞等重点建设工】程和建筑工程承重】结构中使用立窑【水泥?。
— 禁止预拌混凝【土生产企业使用立】窑水泥
第】。十九条 对销—售袋装水泥和使用】袋装水泥单位—。(含个体工商户)】征收散装水泥专项】资金(?简称:专项资?。。金,下同:)
【 :。水泥:生,产企业和使用单【位应当按照》省财:。政部门会同省—散装水泥行政主【管部门?确定:的专:项,资金征?收标准缴《纳专项?资,。金 ?
第?二十条 《年产量五十》万吨以上《的水泥生产》企业:和使用?袋装水泥的国—家、:。省重点?工程建设单位直【接向省散装水—泥管理机构缴纳专项!。。资金;?其他水泥生》。产企业?和使用袋装水泥的】工程项目建》设单:位的专项资金由市】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负责征收—
第》二,十一条 市散装水】泥管理机构可以直接!征收专项资金—市散装水泥管理机】。构也可以按省相关规!定委托其《他符合要求的单位】和部门代《征专项资金代征【手续费经同级—财政部门《核,准后按照国》家规定的千分之二】计提和拨付》
《 任何地》方、部门和单—位对:。专项资?。金不得擅自减免【不,得滞留、截留、【挤占和挪用》不得改变征收范围】、征:收标准和征收—对象
第二十】二条 销售袋装水】泥的水泥生产—企,业应当按照销售袋】装水:泥量缴?纳专项资《金;使用袋装水【泥的单位应当—按照工程概》(预:)算预计水》泥使用量在》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!工许可证前》预,缴专:项资金并自工—程竣工之日起—三十日内《。。凭有关?部,门批准的《工程决算以及购进】散装水泥原始凭证】等资料经市财政【部门:和原预收《专项资金机构—核实无误后》在六十日内办理专】项资金清算手续多退!少补
【 专项资金预】。缴应当纳入建—设工程集中》报,建审批程序
!第二十三条 年产】量在五十万吨以上的!水泥生产企业—缴纳的专项资金【按照省、市各5【0%的分《成比例分别缴入省】、市国库;》其他水泥生》产企:业,缴纳的专项资—金按:照省20%、市【80%的分成比例】分别缴?。入省、?市国库《
》 征收机构—征收的其《他工: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!项资金在缴库时【按照省20%、【市80%的分—成,比例分别缴入省【、,市国库 》。
第二《十四条 《专项:。资金使用范围—按照国?家规定执行—
?。第二:十五条 使用专【项,资金使用《单位应当向市散装水!泥管理机构》提,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!目建设可《行性报告经市散装水!泥管:理,机构初审合格—报市财?政部门?审批后拨付—
第二十六【。。条 专项资金应当】专款专用不得挤【占和挪用财政、审】计部门?应当对专项资—金,的,征收、解缴、管理】和使用情况》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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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条— 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的管理经【。费由同级财》政部门按《照编制从正常预【算,中核拨《
第二十八【条, 违反本《办法:规定:有,下列:情形之一的由市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委,托市散装水泥管理机!构给予下《列处罚
】 ? (一)水—泥生产和使》用单:位未达?到规定?的散装率《和使用?率的按照袋装水泥】生产和使用量处【以每吨三十元—罚款:
】 (?二)建设工》程,施,工单位在已经实施】禁止现场搅》拌混凝土、》搅拌砂?浆措:施的城市城区内现】场搅拌混《凝土、砂浆》的责令改正》;现:场搅拌砂《浆超:过十立?方米的按照每—立方米砂浆》10:0元或者使用袋【装水泥?。每吨三百元》的标:。准处以?罚款
— , (三)水!泥及其制《品的生产、运输【、中转经营单位以及!工程建?设和施工单位未配】置散装水泥相应【设施、设备的责【令限期配置;—逾期未?配置的?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!元以下罚款》。
【 , (四)水泥【生产企业未按时【缴,。。纳专项资《。。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!。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!许可证前《未预缴专项资—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!加收应缴未缴专【项,资金万分之五的滞】纳金:;拒缴?专项资金《的处以拒缴资—金百分之二》十,罚款?
【 (五《)在高速公路—、机场?、港:口、桥?梁、:涵洞等?重点建?设工程?和建筑工《程承:重结:构中以及预拌—。混凝土生《产企业?使用立窑水泥的【。责令改?正并处以三万元以】上五:万,元以下罚款影响【工程质量和》安全:。的按照?有关规定处理【
? 《前款:规定的处罚每—次最高不得超过五】万元?
第二十—九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散装水泥【及其制品的生产、】经营、运输》和使用企业或单位】不提供统计报—表,等相:关资料的《由市散装《水泥管理机构依照委!托(:下,同)责令改正;情】。节严重的由市散装】水泥管理《机构会同统计部门】处以二千《元以上五《千元以?下罚款;弄虚作假的!由市散装水泥管【。理机构?会同统计部门处以】五千元以上五—万元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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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违反本!办法:规定擅自减免—、滞留、《截留、?拖欠、挤《占和挪用专项资【金以及未按照—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!统一印制的》专项资金《票据:。的由审计、财政部】门依法?处,理:
第三十一条】 ,当事人对行政处罚】决定:不服的可依》法申请行政复议【或向人民法院起【诉 ?
第三十二条 】散装:水泥和相关管理部】门、管理机构工作人!员在散装水泥管理】工作: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。对,直接负?责,的主管人员和其【他直接责《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!处分
【 , 《(一)应当履行法定!审批、征收、返还和!处罚职责《未,依法履?行的 《
— (二)》在专项资金征收【、管理和《使用过程中弄虚【作假、徇私舞弊【、收受他人财物【的 ?
《 (三)改变!。专项资金《征,收范围、征收标准和!征收对象的— ,
? 《 (:四)滥施处罚的 !
》 ,(五)其《他违法行为 【
第三十三条 本!办法由市《人民政府负责解【释
第三十】四条 本办法—自2009年6月】4日起?施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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