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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—齐哈尔市散装水【泥管: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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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齐哈尔市人民!政府:令
第 》2 号?
齐齐哈尔】市散装水泥管理【办法:业经市人民政府【二〇〇九年四月【三,十日第三十次常务会!议通过?现予发布自二〇【〇,九年六月四日—起施行
》市长 刘刚
!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!
《第一条? 为发展《散,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!环境:污染:保证工程质》量提高经济和社【会效益促进》循环经济发展—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散!装,水泥发展规定—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
!第二条? 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水泥生产》(含:粉磨站下同)、经】营、运?输,、使用和管理活动】的单:位和个体《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!法
第—三条 本办法所【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!包装物直接》通过:专用设备出厂、【运输、?储存和使用的水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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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本市发】展散:装水泥?坚,持限制?袋装、鼓励散装、全!面规划、统一管【理,的原则
【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负责本行—政区域内的散装【水泥管理工作;【其所属的《市建筑材料》管理办?公室(以下简—称散装水泥》管理机构)负责本市!散装:水泥:日常管理工作—其主要职责是
】
? (一)贯】。彻执行国家》、,省、市有关促—进发展散《装水:泥的法规、规章【和政策 【
《 (二)编】制、组织实施—本市散装《水泥发展规划及年】度计划
】 —。(,三):组,织收:缴、管理和使用散装!水泥专项资金 !
《 (四)负!责散装水泥工作的】。信息交流、宣传【教育、知识培训和新!。技术、新工艺—、新设备、》新科研成果》的开发示范和推【广 》
(!五,。。)协调解决》散装水泥发展工作中!出现的问题 !。
: (六—)按照委托处理违反!本办法的行为 !
第六条 【发展改革、规划【、财政?、,交,通、经委《、商务、质量—。技术监督、工商、】。环,境,保护、统计、审计】、税务?、人民银《行、公安等有关【部门应当按照各【自的职责共同做好】发展:。散装水泥工作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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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本市2】010年《。。的散装水泥量—占水:泥总:产量的比率(简称散!装率下同)应—当达到50%以【上散装水泥使用量占!水泥使用总量的比】率(:。简称使用率》下同)应当达到3】5%以上水》泥,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!达到规定的散—装率和使用率—
国!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!项目的散装水泥使】用率:应当:达到70《%,以上: 《
第?八条 本市城市城】区施工?现场应当《遵守国家和省、市】下列规定
】 ,。 (一【)禁止在《施工现场搅拌混凝】土
! (?二)自?20:09年7月1日起禁!。止在龙沙《、铁:锋、建华三区施工现!场搅拌?砂,浆,;自2010年7月!1日起禁止在—富拉尔基区城市规划!区施工现《场,搅拌砂浆;自20】11年7《月1日起禁止在【。梅里斯、昂昂—溪区:城市规划《区,施工现场搅》拌砂浆
】
,第九条 鼓励—预拌混凝土、—预拌砂浆企》业在生?产过程中使》用粉煤灰和磨细矿】渣替代水泥以及【使用钢渣、》工业尾矿等工—业固体废物制—造的:人,。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!凡使用?。工业:固体废物量达—到国家规《定比例以上的均【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!用税收优《惠政策
! :对使用?散装水泥、预—拌混凝土、预拌砂】浆新:建,、扩建和改建的项目!。有关部门《应当:优先安?排重点扶持》 :
第十条 确需】在禁行路段行驶【的散装水泥专—。用车辆和混凝土搅】拌车、泵《车应当凭市散装水】泥管理机构》出具的证明》由公安?机关交通管理部【门,为其:办,理,临时或者《。。长,期通:行证
—第十:。一条 从事预拌混】。凝土、预《拌砂浆的《生产企业和水泥【制品生产企》业应当全部使用散】装水泥
第】十二条 建设—单位在?编,制工:程概(预)》。算、决?算时应当根据本办】法使用预拌》混凝土、预》拌砂浆的《相关要求核定—使用量并将其费用列!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!应当按照要求—。使用预拌混凝土、预!拌砂浆
第】十三条 工程—监理机?构,在,实施监?理过程中发》现应当使用》预拌混凝土、预【拌砂浆未使用的应】。当予以制《。止,。并向市散装水泥【管理机构《。或者有关部门报【告,
第十四条】 水泥及其制—品的生产《、运输、中转单【位,以及工程建设—和施工单位应—当配:置与生产、运—。输、中转经营和使】用散装?水泥相适《应的设施《、设备提高散装水】泥发展所需的综合】配套能力《
第十五【条 水泥《。生产企业新》建、扩建或者改【建的水泥生产项【目应:当按照?70%以《上散装率的》标准进行《设计和同《步建设;未达到要求!的有关部门》不予批准建设和验】收
第十六条! 散装水泥及其制】。品生:产、:经营、运输和—。使用单位应》当采取措施保—证生产?、经营、装卸、运】输、储备、使—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!全、计量和环境【。保护的要求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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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七条 从事水【泥及其制品》生产、经营、运【输、使用及》。管理的单位和个体】工,商户应?当按照散装水泥【统,计的:有关规定向各级散】装水泥管理机构【及时、准《确地报送统计报表等!相关资?料
》 ?水泥生产及制—品企业应当向—市散装水泥行政主】管部门备案
【第十八条 禁止在高!速公路?、机:场、港口、桥梁、涵!洞,等重点?建设工程和建—筑工程承《重结构中使用立窑水!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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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【预拌混凝土生产企】业使用?立窑:水泥?
第十九条 对!销售袋?。装水:泥和:使用袋?装水泥单《位(含个体》工,商户:)征收散装水泥专项!资金(?简称专项《资,金下同)》
》 水泥《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!应当按照省》财政部?门会同?省,散装水泥行政主【管部门确定的专项】资金征收标准缴【纳专:项资:金
第二十条! 年产量五》。十万吨以上的—水泥生产企业—和,使用:袋装水泥《的国:家、省重点》工程建设单》位直接向《省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缴纳专项资】金;其他水泥—生产企业和使用【袋装水泥的工程项】目建设?单位:的专项资金由市散装!水泥管理机构负【责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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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【市散:装水泥管理机构可】以直接征收专项【资金市散装水泥管】理机构也可以按省相!关规定委托其他【符合要求的单—位,和部门代《。征,专项资金《代征手续费经同级财!政,部门核准后》按照:国,家规:定的千分之二计【提和:拨付
任!何地方、部门和单位!对专项资金》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!留、截留《、挤占和挪用—不得改变《征收范围、征收标】准和征收对》象
第》二十二?条 销售《袋装水?泥的水泥生产企业】应当按照销售袋【装水泥量缴纳专【项资金;使用袋装】水泥的?单位:应当按照工程—概(预)算预—计水泥?。使用量在《办理规划《许可证和《施工许可证前—预缴专项资》金并自?。工,程竣工之日起—。三十日内《凭有关部门批准【的工程?决算以?及购进散装水泥【原始凭?证等:资料经?市财政部门和原预】收专项资金机—构核实无误后在六十!日内办理专项—资金清算手续多【退,少,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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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项【资金预?缴应当纳入建设工】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!。
第二—十三条 年产—量在五十万吨以上】的,水泥生产企》。。业缴纳的专项资金】按照省、《市各50《%的分?成比例分别缴—入省、市《国库;其他水泥生】。产企业?缴纳的专《项,。资金按照省20%、!市80?%的分成比例分【别缴入省、市—。国库
【 征收机构【征收:的其他工《程,项目建设单》位的专项资金在【缴库时?按照省20%、【市80%的分成比例!分别缴入省、市【国,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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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:十四:条 :专项资金《使用范?围按:照国家规定》。执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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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二:十五:条 使用专项资金】。使用单位应当向【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!项目建设可行性报】告经市散《装水泥管理机构【初审合格报市财政】部门审批后》拨付
第【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!应当专款专用—。不得挤占和挪用财政!、审计部《门,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!收、解缴、管理和使!用情况?进行监督
】第二十七条 散【装水泥管理机构【的管理经费由同级】财政部?门按照?编制从正《常预算中核拨—
《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!办法规?定,有下:列情形之《一的由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委托市散装水泥管】理,机构给予下列—处罚
【 》(一)水《泥生产和使用单【位未达到规定的【散装率和《使用率的按》照袋装水泥》生,产和使用量处以每】吨,三十:元,罚款
! (《。二):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!已经实施禁》止现场搅拌》混凝土?、搅拌砂浆措施【的城市?城区内现场搅拌混】凝,土、砂浆的责—令改正;现场搅【拌砂:浆超过十立》方米:的按照?每立:方米砂浆100【元或:者使用袋装》水泥:每吨三?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!,
】 (三)水泥及其】制品的生产、运输、!中转经营《单位以及工》程建设和施工单位】未,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!施、: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!;逾期未《配置的处《以三:万元:以上五万元以—下罚款?。,
》 (四—),水泥生产企业未【按时缴?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!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!证和施工许》可证前未预缴专项】资金的责《令补缴并按日加收】应缴未缴《专,项资金万分之五【的滞纳?金;拒缴专项资金】的处以拒缴资金【百分之二十罚款【
《 : (五)在】。高速公路、机场、港!口、桥梁、涵—洞等重点《建设:。工程和建筑工程承】。重结构中以及预拌混!。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!窑水泥的责》令,改正并处以三万【元以上?五万元以下罚款影响!工,程质量和《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!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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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款规定!的处罚每次最高【。不得超过五万元】
第二十九【条 违反本办法【。规定散装《水泥及其制》品的生产、经营、运!输和使用企业或单】位不提供统计报【表等相?关资料的由》市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依《照委:。托(下同)责令改】正,;情节严《重的由市散装水泥管!理机构?会同统计部门处以二!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!。罚款;弄虚作假的由!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会同统计部门处以】五千元以上》五万:元以下罚《款
第三【十条 违反本办法】。规定:擅自减免、》滞留、截留、—拖欠、挤《占和挪?用专项资金以及【未按照规定使—用省财政《部,。门统一印制的专【项资金票据的由审】计、:财政部门依法—处理 《
第三十一条 】当事人对《。行政处?罚决定不服》。的可依?法,申请行政复议或向】人民法院起诉【
第三十二条】。 散装水泥》和相关管理部门、管!理机构工作人—员在散?。装水泥管《理工作中《有下列?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!责的主管人员—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依》法给予行《政处分
【 《 , (一)应当履行】法,定审:批、征收、返—还和处?罚职责?未依法履行的【
】 (二)《在专项?资金:。征收、管理和使用过!程中弄虚《作假、徇私舞弊【、收受他人财物【的
》 —(,三)改变《专项资金征》收范围、征收标【准和征收对象的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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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(四:)滥施处罚》的,
】(五)其他》违法行为
第!三十三条 本办【法由市人民》政,府负:责解释
【第三十四条》 ,本办法自200【9,年6:月4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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