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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齐:齐,哈,尔,市散装?水泥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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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《齐哈尔市人》民,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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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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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!。管理办法《业经市人民政—府二〇〇九》年四月三十日第三十!次常务会议通过现】。予,发布自?二〇〇九年六月四】日起施行
市长】 ,刘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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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二〇:〇九年五月》五日
第一】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!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!染保证?工程质量提高经【济和社会《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!展,。根,据黑龙江省》促进:散,装水泥发展规—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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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条 在本》市行政区《。域内从事水》。。泥生产(含粉磨站】下同)、《经营、?运输、使用和管理】活动:的单位?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!守本办法
第!三条 本《办,。法所称?散装水泥《是指不用包装物直】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!、,运输、储存》和使用的《水泥 《
第四条》 本市发展散装水】泥坚持?限制袋装、鼓励散】装、全面规划、统一!管理的原则 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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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】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!水,泥管理工作;其所属!的市建筑材料管理】办公室(以下简称散!装,水泥管理机构)负责!本市散?装水泥日常》管理工作其主要【职责是
】。 ,。。 , (?一)贯?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!有关促?进发展?散装水泥的法规、】规章和政策— ,
《 , 《 (二)编》制、组织《实,施本:市,。散,装水泥发《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!。
》 》(三)组织收缴【、管理和使用散装水!泥专项资金 【
! (四)负责散【装水泥工作》的信息交流》、宣传教育、知【识培:训和新技术、新【工艺、新设备、【新科研成《果的开发示范和【推广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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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(五》)协调解决散装水】泥发展?工作中出现的问【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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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六)按照委托!处理违反《本办法的《行为 —
第六条 发展改!革、规划、财政、交!通、经委、商—务,、,质量技术监督、工】商、环境保护、【统计:、审计、《税务、人民》银行、公安等有关部!门应当按照各自的】职责共同做》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!
《第七:条 本市2010】年的散装水泥—量占水泥总产量【的比率(《简称散装率下同)应!当达到50》%以上散装水—泥使用?量占水?泥,使,用总量的比率(简】。称使用率下》同)应当达到35】%以上水《泥生:产和使用单位应当】达到规定的》散装率和使用率【
— 国家和省—重点工程建设—项目的散装》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!。。70%以上 !。
第八条 本【市城:市城区?施工现?场应当遵《守国家和省》、市:下列规定 —
(!一)禁止在施工【现场搅?拌混凝?土:
【 (二)自200!9年7月1日—起禁止在龙沙、铁】锋,、建华三区施工现】场搅拌砂浆;—自201《0年7月1》日起禁止在富拉【尔基区?城市规划区施—工现场搅拌砂—浆,。;,自2011》年7月1日起禁止在!梅里斯、《昂昂溪区城市规【划区:施工现场搅拌—砂浆
】第九条 鼓励预【拌混凝土、》预拌砂浆企业—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!煤灰和磨细矿—渣替代水泥以及使】用钢:渣,、工:业尾矿等《工业固?体废物制造的人工】机制砂替代天然【砂凡使用工业固体废!物,量达到国家规定比】例以:上的:均享受国家资—源综:合利用税收》优惠政策
! 对使用散【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、预《拌,砂浆新建《、扩建和《改建的项目有关部】门应当优先安排重】点扶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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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确需在禁!行,。路段行驶的散装水】泥专用?车辆和混《凝土搅拌车、泵车】。应当凭市散装—水泥:管理机构出具—的,证,明由:公安机?关交通?管理:部门为?。其办:理临时或《者长期通行证—
《第十一?条 从事预拌混凝】土、预拌砂浆的生】产企业和水泥制品】生产企业应》当全部使《用散装?水泥
第十】二条: 建设?单位在编制工程概】(预)?算、决算时应当【根据本办法使—。用预拌混凝土、【预拌砂浆《的相关?要求:核定使用量并将其费!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!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!用预拌混凝土、预】拌砂浆 》
第十《。三条 工程监理机】构在:。实施监理过程中【发现应当使》用,预拌:混凝土、预拌砂【浆未使用的应当【。予以制止并》向市散装水》泥管理?机构或者有》关部:门报告《
?第十四条 水泥及】其制:品的生产、运输、】中转单位以及—工程建设和施—工,单位应当配置—与生产、运输—、中转经营和使用散!装,水泥相适应的—设施、设《备提高散《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!合配:套能力《
第《十五条 水》泥,生产企业新建、【扩建或者改》建的水泥生产项【目应当按照7—0,%以上散装率的标准!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!。;,未达到要求的有关】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!验收
—第十六条 散—装水泥及其》制品生产、经—营、运输和使用单位!应当:采取措施保》证生产、《经营:。、装卸、《运,输、储备、使—。用设施和设备—符合:安全:。、计量?和,环境保护的要求】。 ,
第十七条 【从事水泥及其制品】。生产、经营、—运输、使用及管【理的单位和个—体工商户应当—按,照散装水泥》统计的有关规定【向各级散装水泥管理!机构及时《、准确地报送统计报!表等相关资料
! 水泥生【产及制品企业应当向!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!部门备案
第十】八条 禁止在高速公!路、机?。场、港?口、桥?梁,、涵洞等重点—建设工程和》建筑工程承重—结构中使用立—窑水泥
! 禁止预拌混凝】土生产企业使—用,立窑水泥 —
第十九》条 对销售袋装水】泥和使用袋装水【泥单位(含个体工商!户)征收散装—水泥专项资金(简】称专项资金下同)】
》 水泥生产企业!和使用单位应当按】照省财?政部门会同省—散装水泥行》政主管部门确—定的专?项资金征收》标,准缴纳?专项资?金
第二十】条 年产量五—。十万吨以《上的水泥《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!水泥的国家、省重点!工程:建设单位直接向省散!。装,水泥管理机构缴【纳,专项资金;其他水】泥生产企业和使用】袋装水泥《。。。的工程?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!资,金由市散装水泥【管,理机构负《责征收
第二!十一条 市》散,装水泥管理机构可】以直接?征,收专项资金市散装】水泥管理《机构也?可以按?省相关规定委托其他!符合要求《的单位和《部门:代征专项资金代征手!续费经同级财政【部门核准后》按照国家规定的千分!之二计提和》拨付
【 ,任何:地方、部门和单位】对专项资金不得【擅,自减:免不得滞《。。留、截?留、挤占和挪用【不得改变征收范围】、征收标准和征收对!象
第二十二条! 销售袋《装水泥的《水泥生产企业应当】按照销?售袋装水泥量—缴纳专项资金;使】用袋装?水泥:的单位应当按照工】程概(预《)算预计水泥使用】。量在办理规划—许可证和施工许【可,证前预缴专》项资金并《自工:程竣:工之日起《三十日?内凭有关部门批【准的工程决算以【及购进散《装水泥原始凭证【。等资料经市财—政部门和原预收专】项资金?机构核实无误后在六!十日内办理专—。项资金清《算手续多《退少补
【 专》项资金预缴应当纳】入,建设:工程集中报建审【批程序《
第二十三条】 年产量《在五十?万吨以上的水泥生】产,企业缴纳的专—项资金按照省、【市各50%的分成比!例分别缴《入省、市国库;其】他水泥生产》企业缴纳的专—项资金按照》省20%、市—80%的分成比【例分别缴入省、【市国库《
— 征收机构征—收,的其他工程》项目建设单位的专项!资金在缴库时按照】省20%、市80】%的分成比例分【别缴入省、》市,国库
第二十!四条 专项资—金使用范围按照【国家规?定执行
第二!十五条 使》。用专项资《金使用?单位应?当向市散装》水泥管理机》构提出?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!建设可行性报告经市!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初!。审,合格报市《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!
第二十六】。条 专项资金应【当专款专《用不得挤《占和挪用财政—、审计部门》应当对专项资金的】征收、解缴、管理和!使用情况进》行监督《 ,
第二十七—条 散装《水泥管理机构的管】理经:费由同级财政部【门按照编制》从正常预算》中,核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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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?八条 ?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!列,情形:之一:的由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!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给予下列处罚【 :
》 ?(一)水泥生产和】使用单位未达到规】定的:散装率和使用率的】按照:袋装水泥生产和使用!量,处以每吨三》十元罚款
【
(二!)建设工《程施工单位在已经】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!。凝土、搅拌砂—浆,措施的城市》城区内现场》搅拌混?凝土、?砂浆的责令改—正;现场搅拌砂【浆超过十《立方米的按》照每立?方米砂浆《100?元或: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!三百元的标准处以】罚款
【 (三)】。。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!、运输、《中转经营《单位以及工程建【设和施?工,单位未配《置散装水泥》相应设施、》设备的责《令限期配《置;:逾期:未,配置的处以三万元以!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】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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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!),水泥生产企业未【按,时缴纳?专项资金或者建【设单位在《办理规划许可证【和施工许可证—前未预缴专项资金】的责令补缴并—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!项,资金万分之》五的滞纳金;拒【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!缴,资,金百分之二十—罚款
【 , : (五)在高速公!。路,、机场、港口、桥梁!。、,涵洞:等重:点建设?。工程和建筑》工程承重结》构中以及预拌混凝】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!水泥的?责令改正并处以三】。万元以上五万元【以下:罚款影响工程—质量和安《全的按照有关—规定处理
! 前款规—定的:处罚每次最高不得超!过五万元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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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条 违】反,本办法规《。定散装水泥及其【制品:的生产、经营—。、运输和《使用企业或单—位不提?供统计报表》等相关资《料的由市《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?依照委托(下—同)责令改正—;情节严重的由市】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?。会同统计部门处以】二千元以上》五千元以下》罚款;弄虚作假【的由市?散,装水泥管《理机构会同统计【部,门处以五千元—以上五万元以下罚】款,
第》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!规,定擅自减免》、,滞留、截留、拖【欠、挤占和挪用【专项资金以及未【按照规定使用—。省财政部门统一印】。。制,的专项?资金票?据的由审计、—财政:部门依法处》理
第三【十一条 当事人【对行政处罚决定【不服:的可依法申请行政】复议或向《。人民法院起诉 】
第三《十二条 散》装水泥和相关—管理部门、》管理机构工作人【员在散装水泥—管理: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对直接负—责,的,主管人员和》其,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》处分 《
】(一)应当履行【法定审批《、征收、返还—和处:罚职责未依法履行】的,。
】。。 (二《)在专项资金征收】、管理和使用—过程:。中,弄虚作假、徇私舞】弊、收?受,他人财物的
! 》 ,(三)改《变专项资金征收【范,围、征收标准—和,征收对象的》
【 (《四)滥施处罚的 !
,
: (《五,)其他违法行为 !
第?三十三条 本—办法由市人》民政府负《责解释 》
第三十四条【 本办法自2—009年6》月4日起施行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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