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
,
—齐齐哈尔市散装【水泥管理《办法
【齐,齐哈尔市人民政【府令
?
,第 2 号
【 齐齐哈尔市散装!水泥管理办法业【。经,。市人民?政府二〇〇九年【四月三十日第—三十:。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!发布自二〇》〇,九年:六月:四日起施行
—
市:长 :刘刚
二【〇〇:九年五月五日
!
第一条 为发【展散装水泥节约【资源减少环境污【。。染保证工程质量提】高经济和《社会效益促进循环】经济发展根据黑龙】江省促进散装水泥】发展规定《结合:本市实际制》定本办法 —
第二条 在本市!行政区域内从—事水泥生产(—含粉磨站下同—)、经营、》运输、使用和—管理活动的》单位和个体工—商户应当《遵守本办《法
第—三条 本《办法所称《散,。装水泥是指不用包】装物直接《通过专用设备—出厂、运输、储存】和使用的水泥 】
,。
第四?。条 本市发展散装水!泥坚持限制》袋装、?鼓励散装、全面规】划、统?一管:理的原则》
:
第五条 》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?。负责本行政区—域内的散装水—泥,管理工作;其—所属的?市,建筑材?料管:理办公室《(以下简称散—装水泥?管理:机构)负责本市【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!作其主?要职责是
】 ? (一)贯彻【执行国家《、省、市有关促进】发展散?装水泥的法》规、规章和政策【。 :
【 : ,(二)编制、组织实!施本市?散装水泥发展规划】及年度计划 】
】。(三:)组织收缴、管理】和使用散《装水:泥专项资金》。
【。 (—四):负,。。责散装水《泥工作的信息交流】、宣传教育、知【识培训和新技术、】新工艺、新设备、】新,科研成果《的开发示范和—。推广
! , ? (五)协调—解决散装水泥发展】工,作中出?。现的问题 】
《 (六《)按照委托处理【违反本办法的行【为 》
第?六,条 :发展改革《、,规划:、财政、交通、经委!、商务、《质量技术监督、工】商、:环境保护、统—计、审计、税务、】人民银?行,、公安等《。有关部门应当—按照各自《的职责?共,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!工作:
第七条 】本市2010年的】散,装水泥量占水—泥总产量的比率【(简称散装》率下同)《应当达到50%【以上散装水泥—使用:量占水泥使用—总量:的比率?(简称使用率下【同)应当达》到35%以上水【泥生:产和使用《单,位应当达《到规定?的,散装率和使用率 !
国家和!省重点工程建设【项,目的散装水》泥使用率应当达到】70%以上 【
第八条 本!市城市城《区施工现场应—当遵守国家和—。省、:市下列?规定:
》 《 (一)《。。禁止在施工》现场搅?拌混:。凝土
】 (二)【自200《9年7月1日起禁止!在,龙沙、铁锋、建华】。三区施工《现场搅拌砂浆;自2!010年7月1【日起禁止在富拉尔基!区,城市规划区施工现】场搅拌砂浆》;自2011年7月!1日起禁止在—梅里斯、昂昂溪区城!市规划区施工—现场搅拌砂浆 】。
第九—条 :鼓励预拌《混凝:土、预拌《砂浆企业在生产【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!磨细矿渣替代水【泥以及使《用钢:渣、工业尾》矿等工业固》体废物制造的人【工机制砂替代天【然砂凡?使用工业固体废物】量达到?国家规定比例以上】的均享受国家资【源综合利用》税收优惠政》策,,
《 ?对,使用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、预拌砂!浆新建、《扩建和改《建,的项目有关部门应】当优先安排》重点:扶持 《
第十条》 确:需,在禁行路段》行驶的散《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!凝土搅?。拌车、泵车应—当凭:市散装?水泥管理《机,构出:具,的证:明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】理部:门为其办《理临时或《者,长期通行证
!第十一条 从事预】拌混:。。凝土:。。、预拌砂浆的—。生产企业和》水泥:制品生产企业应当】全部使用散》装,水泥:
?
第十二条 —建设:单,位在编制《工程:。概(预)算、决【算时应当根》据本办法使用预【拌混凝?土,。、预拌砂浆的相关要!求核:定使用量并将其【。费用列入《工程:造价施?工单:位应当?按照要求使用预拌】。。混凝土、预》拌砂浆 》
第?十三条 工程监理】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!中发现?应当使用预》。拌混凝土、预拌砂】浆未使用的》应当予以制止—并向:市散:装水泥管理机—构或者有关部门【报告
第十】四条 水泥》及其制品《的生产?、运输、中转单位以!及工程建设和施工】。单位应当配置与【生产、运输、中转】经营和使用散装水】泥,相适应的《设施:、设备提高散装水】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!。套能力
【第,十,五条 水泥生产企】业新建、扩建或【者改建的水泥—生产项目应当按照】70%以上散—装率的?标准进行设计和同】。步,建设;未《达到要求的》有关部门不》予批准建设和验收】
第十六条】 散装水泥》及其制品生》产、经营、运输【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!措施保证生》产,、,经营、装卸》、运输、储备、【使用设施和》。设备符合安全、【计量和环境保护的要!求:
:
第十七条 从事水!泥及其制品》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】。、,使用及管理的单【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!按,照散装水泥统计【的有关规定向各【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。及时、准确地报【送统计报表等相关】资料:
:
: ?水泥生产及制—品企业应当向市【散装:水泥:行,政主:。管部门备案
第十!八条 ?禁止在高速公路、机!。场、港口、桥梁、】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!和建筑?工程承重结》构中使用立窑水泥】 :
禁止预!拌混凝土生产企【业使用立窑》水泥
—。第十九条 对—销售袋?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!泥,单位(含个》。体工商户《)征收散装水—泥专项资金》(简称?专项资金下同)【
《 ? 水泥生产》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!按照省财政部—门会同省《散装水泥行政—。主管:部门确定《的专项资金征收标准!。缴纳专项资金
!
第二十条 年产】量五十万吨》以上的水泥》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!水泥的国家、—省重点?工程建设《单位直接向省散【装水泥管理机—构缴纳专项》。资金;其他水泥生产!企业:。和使用袋装水泥【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!的专项资《金由市散装水—泥管理机《构负责征收 【。
第二十》。一条 市散装水泥管!理机构可以直接征】收专项资金》市散装水泥》管,理机构也《可以按省《相关规定委托—其他符合要求—的单:。位和:部门代征专项资金代!征手续费经》同级财政部》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!定的:千分之二计提和拨】。付
【任何地方、部门【和单位对《。专项资?金不得擅《自减免不得滞留、】截,留、挤占和挪用【不得改变征收范【围、征收标》准和征?收对象
第二】十二条? 销售袋装》水泥的水泥》。。生产企业应当按【照销售?袋装:水泥:量缴纳专项资金;】使用袋装《水泥的单位应—当,按照工程概(预【)算预计水泥使【用量在办《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!许可证前预缴—专项:资金并自工程竣工之!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!部门批准的工程【决算:以及购进散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】资,料,经市:财政部?门和原预收专项【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!在,六十日内办理专项资!金清:算手续多退少补】
《 专项资金预缴!应当纳入《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!批程序《
第《二十三条 年产【量在五十万》吨以上的水泥生产企!。业缴纳?的专:项资金按照省—、,市各50%的—分成比例分别缴【。入省、?市国库;《其他水泥生产企业】缴纳的专项》资金:。按,照省20%、市8】0%的分成比—例,分别缴入省、市国】库
《
征收机构!征收:的其他工程项目【建设单位的专项资金!在缴库时按照省2】0%、?市80%《的分成比《例分别缴入省、【市国库
【第二十四《条, 专:项资金?使用范围《按照国家规》定执行
第二!十五条 使》。用专项资金使—用单位应当向市散装!水泥管理机构提出书!面申请并提供项目】建设可行《性报告?经市散?装,水泥管理机构初审合!格报:。市财政部门审批后】拨付?
第二十六条 !。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!用不得挤占和挪【用财政、审计—部门:应当对专项资金【的征收、解缴、【管理:和使:用情:况进行监督》。
第二十【七条 ?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!管理经费由》同级财政部门—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!中,。核,拨
》。第二十八《条 :违反本办法规—定有下列情》形之:一的由市建》设,行政主管部门委【托市散装水泥管理机!构,给予:下,列处罚?
【 (一)水泥生!产和使用单位未【达到规定的散装【率和:使用率的《按照袋装水泥生【产和使用量处—以每:吨三十元《罚款
— (二)!建,设工程?施工单位在已—经,实施禁止现场—搅拌:混凝土、搅拌砂【浆措施的城》市城区内现场搅拌混!凝土:、砂浆?的责令改正》;,现场搅拌砂》浆超过十立方—。米的按照每》立方米砂浆》100元或者使用袋!装水泥每《吨,三百元的标》准处以罚款
】
【(,三)水?泥及其制品的生【产、运输、中—转经营单位以及【工程建?设和:施工单位未配置【。散装水泥相应—。设施:、设备的责》令限期配置;—逾期:未配置的处以三万】元以上五万》元以下罚款—
? 《 (四)》水,泥生产企业未—按时缴纳专项资【金或者建设单位在】办理规划许可—证,和施工许可证—前未预缴专》项,资金的责令补缴并】按日加收应缴—未缴专项《资金万分之五的滞】纳金;拒缴专项资金!的处以?拒缴资金百》。分之二十罚款【
—。 (五》)在高速《公路、机场》、港口、桥》梁、涵洞《等重点建《设工程和建筑工程承!重结构?。中以及预拌混凝土生!产企业使《用立:窑水泥的《责令: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!上五万元以下罚【。款影响工程质量和】安,全的:按照有关规》定,处理
! 前款规定的处【罚每次最《高不得超过五万【元
第二【十九条 违反—本办法规定散装水泥!及其制?品的生产《、经营、运输和使】用企业或单位不【提供统?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!由市散装水泥管【理,机,构依照?委,托,(下同?)责令改正》;情:节严重?的由市?。散装水泥管理—机构会同统计部门处!以二千元以上—五千元以《下,罚款;弄虚作—假的由?市散装水泥》管理机构《会同统计部》门处以五千元以【上,五万元以下罚—款
第三【十条: 违反本《办法规定擅自减【免、滞留《、截留、拖欠—、挤占和《挪,用专:项资:金以及未按》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!门统一印《制的专项资金票据的!。由审:计、财政部门—依法处理 —
第三《。十一条 当事人【。对行政处罚决定【不服:的可依法申请行政】复议:或向:人民法?院起诉
【第三十二条》 ,散装水?泥和相关管理部门、!管理机构工作人【员在散装《水泥管理工作中有下!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!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】员依法给予行政【处分
! (一)应当履!行法定?审批、征收、—。返还和处罚》职责未依法履—行的
— ? ?(二)在专项资【金征收、管理和使用!过程中?弄,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!收受他人财物—的
》 , (三)】改,变专项?。资金征?收范围、征收—标,准和:征收对象的
! (【四)滥施处》。罚的:
】(五)其他违法行】为
第三【。十三条 本办法由】市人民政府负—。责解:释 ?
第三十四—条 本办法自—。2009《年6月4日起施行】 ,。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