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, 第三章 》供水工程建设和设】。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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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》节 供水工程—建设管理
第十一!条 新建、》改建、扩建》城市公共供水、【自建设施供》水工程应当》符,合城市供水发展总】体规划、水资—。。源保护?和卫生管理要求并】且按照国家规定【办理有关手续
! 》新建、改建》、扩建工《程项目?需要增加供水量的】应当:在立项前向城市【供水行政《主管部门申报—用水方案
— 新建—。、改建、扩》建,工程:项目需要增加—用水量的总概算应】当包括供水工程【建,设投资需《要,增加城市公共供水】量的供?。水工:程建设投资》应,当交付城市》供水行?政,主管部门由其按照】规划统一组织和协调!公,共,。供水:工程建设 》 ,
第十二条 【城市供水《工,。程的设计、施工、监!理,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!的单位承《担并且遵守国—家和省有关技术【标准和?规范工程《竣工:后应当按照》国家和省有关规【定进:行验收未经验收或】者验收不合格—的不:得投入使《。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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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:三,条 城市《供水工程建设应当】采用符合国家—质量技术标准的设】备、材?料,和配件
!。第二节 供水—。设施管理
—第十:四,条 城市公共供水】设施:指,安装在市区街道【直径75毫米以上】的供水?管线:(含75毫米下同)!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公!共供水?设,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!业统一?管理维修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擅,。自开闭、《拆迁:、改动
第!十五条 供水设施管!理维修责任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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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非居民?用户总水门》、住宅?进户总水《门(含总水》门)和总水》。门以外的供水管网、!附属设施的养—护和维修由供水【。企业:负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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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居民用户的计量水表!以,后的供水《设施由用户》负责管理《维修
!。 住宅单元进【户总水门后至居民用!户计量水表之间供】水设施的管理—维护有产权单—位的由?产权单?位,负责并?且出资维修;属于个!人产权的由供水企业!负责:或者由其委》托物业服务单位【维修已缴纳维修资】金的从维修》资金列支《无物业维修资金【。的(含平房区)由物!业企业或者社—区居民委员会—向居民用户筹集维修!资金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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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供水】。企业对其管》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!照国家规定定期【。检查维护加快供【水设施的更新改【造保障正常供—水;供?水设施的其他管理】单位应?当定期对所负—责的供水设施进行检!查确保正常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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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供【水企业和二次—供水单位应》当公布?2,4小时?。服务热线供水设施】发生故障时设施管理!者,应当在接到报—。修电话后1小时【内派员?。到场维?。。修并且在修复后1小!时内恢复供水维【修费用由责》任人承担重大故障】应当在?抢修同?时向:城,市,供水行政主管—部门:报告由于供水企业或!者二次供《水单位维修不及时】造成他人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】担赔偿?责任: ,
:第十八条 供水【管道及其附》属设施发生故障需】要,抢修时应当》边施工边补办有关】。。。手续在2《4小时内完》成抢修工作重大故障!确实无法在24小】时内排?除的可以适当—延,长
?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不,得,。妨碍:、阻挠供《水设施的管理—。维修
第十—九条 供水设施【维修不及时造—成的漏水量按照管】径流量计算由责任人!缴纳水费
第】二十:条 在输配水管【网干线?边缘3米《以内支线及其附属设!施边缘1《米以:内为输配《水管:网保:。护范围该范围—。内禁:。止,下列:行为:
》 (》一)修建建筑物或者!构筑物堆放物料; ! ,
【 :(二)开《挖、取土作》业; 《 ,
? ? :(三)侵《占供水管道及其【附属设施; 【 ,
(!四):损坏:、压埋、圈占消火】栓、水门井》等设施;
】
(】五)打桩或者顶管作!业;
! (》六)修?建可能?。危害水源《水质卫生的》设施 ? :
《 进行爆破等重大!施工:作业的应当严—格执行国家》有,关安全保《护距离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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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【二次:供水设施(含二次供!水泵房)应当单独】设置禁止下列行【为 :
? 》(一)与锅炉房、住!宅,楼混建在一起; !
!(二)加压供水【管道与自然压力管道!。相,连接:;
【 (—。三,)贮水池《(箱)溢流管与【市政下水设施直【。。。接连通; 【
》 (四)《锅炉、?消,防用水管道与二【次供水管道相连接或!者共用一个贮水【池(箱) 》
第二十二】。条 :禁止任?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!害城市公共供水设】。施安:全的下列行》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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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《一)擅自将自建设】。施供水?管网系统与城市公】共供水管《网系统连《接;
【 ? (二》),产生或者使用有【毒有害物质的—单,位和锅炉、》茶炉用户将其用水管!道与城市《公共供水管网系统】直接连接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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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三):在城市公《共供:水,管道上直接》装泵:。抽水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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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(四)利用供【水管道代替》避雷装置或》者接地导线; !
《。 (》五)擅自改装—、迁移?或,者拆除城《市公共供水设施; !
— : (六)》偷,窃、损毁《城市供水设施; 】
》 《 (七)违反国【家,相关规定收购—废旧:城市公?共供水设施; 【 :
? : (八?)其他危《害城市供水设施安】全,的行为
第!。。二十三条 工—程建设确需改—装、拆除或》者迁移?城市:公共:供水设施的应当经】市、县(市)—城市规划行政主【管部门和《城市供水行》政主管部门批准并】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!。施
— 迁建《费用由建设单位承】担
! 第三节 》水表的使用》管理
第二十四条! 安装?的水表必须》由具有资质的—水表检定机构检定】合,格后方?。可使用水表应—当按照检定》周期进行检定居民】用水水表的检定【、更:新费用由《供水企业承》担;其他用水户【水表的?检定:、,更新费用《由水表?产权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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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新建居民住宅工程!应当:将水表安《装在户?外,已经安装在室内【。。的水:表由供水《部门逐步《进,行改:造,
第二十五条 】因用户原因》导,致无法查抄、更换】水表除限期纠正外】按照无水表用户的收!费,标准收费;在—限期内不纠正的经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批准可》以暂停供水》
第二十六条】。 用户对水表—准确性提出异议【。的由:具有资质的水表检定!机构检定经检定水表!误差超出标准—的检定费《用由供水《企业承担水表误差】在标:准范围?内的检定费用—由用户承担》
》 : 异议期间供【水企业?不得:因用户提出异—议停止对该》用户供水
—。第二十七条》 用户不得》自行开启水表封锁装!置以:及将:其拆装?、移位需要改装水】表的应当委托供水】企业负责实》施并且按照物价和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!门核定?的价格标《准收费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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