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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第三章》 供水?工,程建设和设施—管理 第一】节 供水工程建【设管理 第十一】条 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城市公共供水】、自建设《施供水工程应—当符合城市供水【发,展总体规划》、水资源保护和【卫生管理要求并且按!照,国家规定《办理:有关手续 】 , ,  新建、改建、扩!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!供,水量的应当在立项前!向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申报用水方案!     新建、!改建、扩《建工程项目需要增】。加用水量的总概算应!当,包括:供水:。工程建设投资需要】增加城市公》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!建设投资应当—交付城市《供水行政主管部【门由:其按照规划》统,一组织和协调—公共供水工程—建,设, 《第十二?条, 城市供《水工程的设计—、施工、《监理必?须由:具有相应《资质的单位承担并】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!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!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!和省有关《规定进行验》收未经验收或—者验收不合格的不】。得投入?使用 《 第十三条 城市】供水:工程建设应当采用】符合:国,家质量技术标—准的设备《、材料和配件 【 《。 第二?节, 供水设施管理【 第十四条 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指!安装在市区》街道直径75毫米以!上的供水管》线(含7《5毫米下同)及【其附属设施城市公共!供水设施由城市公】共供水?企业统一管理维【。修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》开闭:、拆迁、改动— 第十五条! 供水?设施管理维修—责任 ?   —  :非,居民用户《总水门、住宅进户】总水:门(含总水门)和总!。水门以外的供—水管网、附属设施】的养护和《维修由供水》企业负责 【 : ,    《 居民用户的计量水!表以后的供水设【施由用?户负责管理》维修 》    》。 住宅单元进户总】水,门,后至居民《用,户,。计量水表之》间供水设施的管【理维护有产权单【位的由产权单位负】。责并且出《资维修;属于个【。。人产:权的由供水》企业负责或者由【其委托?。物业服务单位维修已!缴,纳维修?资金的从维》修资金?列支无物业维修【资金的(含平房【区,)由物业企业或者社!。区居民委员会向居】民,用户:筹集:维修资?金维修 【 第十六条 供水】企业对其管理的供】水设施应当按照国】家规定定期检—查维护?加快供水设施的【更新改造保障正常】供水;供水设施的其!他,管理单位应当—定期对所负责的【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确!保正常运行 — ,。 第十七条 供【水企:。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!当公布24小时服务!热线供水设施发生】故障时设施管理者】应当在接到报修【电话后?1小时?内派员?到场维修并且在【修复后1小时—内恢复供水维修费用!由责任人承担重大】故障:应当在抢《修同时向城市供【水行政?主管部?门报告由于供—水企业或者二次供水!单位维修不及—时造成他人损—失的:应当:依法承担《赔偿责?任 第十—。八条 供水管道【及其附属设》施发生故障需要抢】。修,时应当边施工边补】办有:关手续?在24?小时内完成抢修工】作重大故障确实无法!在,24小时内》排除的?。可以适当延长  !  :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妨碍?、阻挠供《水设:施,的管理?维修 第十九【条 供水《设施维修不及时造】成的漏水量》按照管?径流量计算由责【任人缴纳水费 【 第二《十条 在输》配,水管网?干线边缘3》米以内支线及其附】属设施边缘1米以】内为输配水管—网保护范围该范围】。内禁止下列行为 ! ,  ?   (《一)修?建建筑物或》者构筑物《堆放物?料; — :。    《。 ,(二)开挖、取土】作业; — , ,     —(三)?侵占供?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!; —     —(四)损《坏、压?埋、圈占消火栓、水!门井:等设施; 】 :。     (—。五)打?桩或者顶《管,作业; 【     (】六)修?建可能危害水源水质!卫生的?设施:  —   进《行爆破等重大—施工作业的应当严格!执行国家有》关安全保护距离规定! 《 第二十一条 二】次供水设施(—含二次供水泵房【)应当单独设置禁止!下列行为 》    【。 (一)与》锅炉房、住宅楼【。混建在一起; !  》  : (二)加》压供水管《道,与自然压《力管道?相连接; 【    【 (三)贮水池【(箱)溢流管与市】政下水?设施直接连通;【   【  (四)锅炉、消!。防用水?管,道与二次供水管道相!连接或者《共用一个贮水池(】。箱) 【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!何单位和个》人实施?危害城市公共—供水设施安》全的下列行为— 《     》。(一)擅自将自建】设施供?水管网?系,统与城市公共—供,水管:网,系统连接; —   】  :(二)产生或者【。使用: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!和锅:炉、茶炉用户—将其用水管道—与城市公共供水【管网系?统直接连接; 【 》 ,    (》三)在城《市公共供水》管道上直接装泵抽】水; 】     (四)】利用供水管道代替】避,雷装:置,或者接地导线; 】 》   ?  (?五)擅自改装、【迁移或者《拆,除城市公共供水设】施; 】     (六)】偷窃、损毁城市供水!设施; 【     (七!)违反国家相关规定!收购废?旧城市?公共供?水设施; !    (八)其他!危害城市供水—设施:安全:的行:为 : 第二十三】条 工程建设—。确需:改装、拆《除或者?迁移城市公共供水】设施的应当经市【、县(市)城市规划!行政主管部门—和,城市供水行政主【管部门批准并—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!施     】迁建:费用由建设》单位承担《 !第三节 水表的【使,用管理 第二【十四条 安》装的水表必须—由具有资质》的水表检定》机构检定合》格后方可使用水表应!当,按照检定周》期进行检定居民用】水水表的检》定、:更,新费用由供》。水企业?承担;其他用水户】水表的检《定、更新费》。用由:水表产权人承担 】 :     新【建居民住宅》工程应当将水表【安装在?。户外已经安装在【室,内的水表由供水【部门逐?步进行改造》。。 , 第二十《五条 因用户原【因导致无法查抄、更!换水表除限期纠【正外按照无水表用】户的收费标准—收费;?在限期内不纠正【的经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批》准可以暂《停供水 《 第二十六条【 用户对水表准确】性提出异议的由【具有资质的水表检定!机构检定《经检定水表误—差超出标准的检定费!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水!表误:差在标准范围内的检!。定费用由用户承【担,    】 异议?期间供水《。企业:不得因用户提—。出异议停《止对该用户供水 !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!得,自行开启水》表封锁装置以及【将,其拆装、移位—需要改装《水表的应《。。当委:托供水企业负责实施!并且:按照物价和城市供】水行政?主管部门核定的价】格标准收费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