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三章 供水】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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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一节? 供水工程》建设管理
第【十一条 新》建、改建、扩建【城市公?。共供水、《自,建设施供水工程应】当符合城市供水发展!总体规划《、水资?源保护和卫生管理】要,求并且?按,照国家规《。定办:理有关?。手续
【 新建、改建、!扩建工程项》目需要增加供水量的!应当在立《。项前向城市供水行政!。主管部门申》报用水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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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新建、改》建、扩?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!用水量?的总概算应当包括】供水工程建设投【资需要增加》城市:公共供水《。。量的供水工》程建设投资应—当交付?城市供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由其按照规》划统一组织和协【调公共供水》工程:建设
第十】二条 城市供水工】程的设?计、施工、监理【必须由具有相应【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且!遵守国家和省有【关技术标准和规范】。工程竣工《。后应当?按照国?。家和省有关规定进】行验收未《经验: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!不得:投入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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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!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!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!、材料和配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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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节 供水设施!管理
第十—四,条 城?市公共?供水设?施指安装在市区街道!直径75《毫米以上的》供水管线(含—。7,5毫米下同)—及其附属设施城市】公共供水设施由城市!公共供水企业统【一管:理维修任何单位和个!。人不得擅自开闭【、拆:迁、改动 》
第》十五条 供水设施】管理维修责》任
— 《非居民用户总水门】、住宅进户总水门】(含总水门)和总水!门以外的供水管网、!附属设?。施的养?。护,和维修由供水企【业负责
【。
【居民用?户的计量水表以后的!供水设施由》用,户负责管《。理维修? ?
—住宅单元进户—总水门后至居民【用户计量水表之间供!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有!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!位,负责并?且,出资:维修;属于个人【产权的由供水企【业负责或者由其委】。托物业服务》单位维修已缴—纳维修资金的从【维修资金列支—。无物业?维修资金的(含平】房区)由物业企业】。或者社区居》民委员会向居民用】户筹:集维修?资金维?。修 ?
第《十六条 《供水:。企业:对其:管,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!照国家规《。定,定期检查维护加【快供水设施的更新改!造保障正常》供水;供水设施的其!他管:理单位应当定期对】所负:责的供?水设施进行检查确保!正常运行《
第十七条【 供水企业和二次供!水单位应当公布24!小时服务热》线供水设施发生【故障时设施》管理:。者应当在接到—报修电话后1—小时内派员到场维】修并:且在修复后1小时】内恢复供水维修【费用由?责任人承《担重大故障应当【在抢修同时向城市】供水行?政主管部《门报告由于供水【企业:或者二次供水单位维!修,不,及时造成他人损失的!应当依法承》担赔偿责任》
第十八—条 供水《。。管,道及其附属设施发】生故障需要抢修【时应当边《施工边?补办有关手》续在24《小时内完成抢—修工作重大故障确实!无法在24小时内】排除的可以适当延】长
《 ?任何单位《和,个人不得妨碍、【阻挠供水设施—的管理维修
第】。十九条 《供水设施维修不及时!造成的漏水》量按照管径流—量计算由责》。任人缴纳水费 【
第?二十条 在输配水】。管网干线边缘—3米以内《支,线及其附属》设施边缘1米以内】为,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!。该范围内禁止下列】行,为 :
《 (一)【修建建筑物》或者构筑物堆放物】料; ?
》 (二)】开挖、取土作业【;
【 (三【)侵占供水管道及其!附属设施; 【
? —。(四)损坏》、压:埋,、圈占消《火栓、水门》井等:设施; 》
》 : (五《)打桩或者顶—管作业;
】
》 :(六:)修建可能危害【水源水质卫生的【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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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行爆】破等重大施工作业的!应当:。严格执行国家有【关,安全保护《距离规定
!第二十一条》。 二:次供水设施(含【二次供水泵房—)应当单独设置禁】止下列行为
! (一【)与锅炉房》、住宅楼混建—在一起;
】
《 (二)—加压供水管道与自然!压力管道相连接;】 , :
《 (三)【贮水池(箱)—溢流管?与市政下水》设施直接连》。通;: ,
》 (四)—锅炉、消防用水管】道与二次供》水管道相《连接或者共用一个贮!水池(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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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二》条 禁止任何—单位和个《人实:施危害城《市公共供水设施【安全的下列行为【
!(一)擅自将自【建设施供水管—网系统与城》市公共供水管网系】统连接?;
! (二)产生】或,。者使用有毒有害【物质的?单位和锅《炉、茶炉用户将其】用水管道与》。城市公共供》水管:网系统直接》连接; 》
? : (三)在城!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!接装:泵抽水;
! 《。 (?四)利?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!装置或者接地导【线;
【 (五)!擅自改装、迁—移或者拆除》城市公共供水设施】。; :
】 , (六)偷窃—、损毁城市》供水设施; 】
】(,七)违反国》。。家相关规定》收购废旧城市公共供!。水设施;
! , (《八)其他危害—城市供水设施安全】的行为 —
: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!设确需改装、拆除】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!水设施的《应当经市、县(【。市)城市规划行政主!管部门和城市—供水行政主》管部: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!的补:救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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迁—建费用由《建设单位承担—
【。 , ,第三节? 水表的《。使用管理
第二】十四条 《安装的水表必须由具!有资质的水表检定】机构检定合》格后方可《。使用水表应当按【照,检定周期进行检【定居民?。用水:水,表的检定、更新费】用由供水企业承【担;其他用水户水表!的检定、《。更新费用由水表产】。权人:承担 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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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建【居民住宅工程应当】将水表安装在户外】已经安装在室内【的水表由供》水,部门逐步进》行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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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因】用户原因导致—无法查?抄,、,更,。换水:表除:。限期纠正外按照【无水表用户的收【费标准收费》;,在限期内《不纠正的经县级以上!人民政?府批:准可以暂停供—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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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》条 用户对水表准确!性提出异议》的由具有资质的水表!检定机构检定经检】定水表误差》超出标准的检定【费用由供水》企,业承担水表误差在标!准范围内的检—定费用由用》户承担
【 异—议期间?供水企业不》得因用户《提出异议停》止对该用户供水【
第?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!自行开启水表—封锁装置以及将其】拆装:、移位需要改装【水表的?应当委托供水—企业负责实》施并且按《照物价和城市供水行!政主管部《门核:定的价格《标,准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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