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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章 —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!管理
第一节! 供水工程建设【。管理
《第十一条 新建、改!建、扩建城市—公共供水、自建设】施供水工《程应当符合》城市:供水发展总体—规划、水资源保【护和卫?生管理要求并且【按照国家规定—办理有关《手,续
!新建、改建、扩【。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!。供水量的应当在【。立项前向城市供水】行政主?管部门申报用—水方案
— ?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项目需要增【加,用水量的总》概算应当包括—供水工程《建设投资需要增【加城市公共供水量】的供水?工,程建设投资应当交付!城市供水《行政主管部门由【其按照规划统—一组织和协调公【共供水工程》建设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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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!。的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—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!的单位承担并且遵守!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!准和规范工程竣工后!应当按照国》家和省有关规—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!或,者,验收不合格的不【得投入使《用
第》十,三条 城市供—水工程?建设应当采用符合】国家质量技》术标准的设备、材】料和配件
】 第二节 供水】设施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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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四条?。 城市公共》供水设施《。指安装在市区—街道直径75—毫米以上的供水管线!(含75毫米下同)!及其附属设施城【市公共供水设施【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!统一管理维修任【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自开闭、】拆迁、改动 】
第十五条 【供水设施《管理维修责任
! ? 非居》民用户总水门、住】宅进户?。总,水门(含总》水门)和总水门【以,外的供水管网、【附,属,设施的养护》和,维修由供水企业【负责 》
居!民用户的《计,量水表以后的—供水设?施由用户负》责,管理维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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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【单元进户总水门【后至:居民用户计量水表之!间供水设施的管理】。维护有产权单位【。的由产权《单位负责并且出资维!修,;属于个人产—权的由供《水企业负责或—者由其委《托物:业服务单《位维修已缴纳维修】资金的从维》修,资金列支无物业维】修资金的(》含平:房区)由物业企业】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!向居民用户筹集维修!资金维修
!第十六条《 供水企业对—其管理的供水设施】应当按照国家—规定定期检查维护】加快供水《。设施的更新》改造保?障正常供水;供水设!施的其他管理—单位应当定期对所】。。。负责的供水设施【进行检查确保—正常运行
第十!七,。条 :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!单位应当公布24】小,时服务热《线供水设施发生故障!。时设施管理者应当在!接到:报修电话《后1小?。时内派员到场维修】。并且:在修复后《1小时内恢复—供水维?修费用?由,责任人承《。担,重大故?障应当在抢修同时】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!部门报告《。由于供水企业或【者二次供水单位维】修不及时造成—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!承担赔偿责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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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供水管!道及其附属设施【发生故障《需要抢修时应当【边施工边补办—有,关手续在24小时】内完成抢《。修工作?重大故障确实无法】在24小时内—排除的可以适—。。当延长
】 任何单位》。和个人?不得妨碍、》阻挠供水设施的管理!维修
第十—九,条 供水设施维修】不及时造《成的漏?水量按照管》径流量计算》由责任人缴纳水费 !
:第二十条《 在输配水管网干】线边缘?3,米以内支线及其附属!设施边?缘1米以内为输【配水管网保护—。范,围该范围内》禁止下列行为 【
? (一【)修建?建筑物或者构筑【物堆:放物料;
! 《 :(二:)开挖、取土作【业; ?
《 (三】)侵占?供水管道及》其附属设施;— ?
? (—四)损?坏、压埋《、圈占消火栓、水】门井等设施; !
(!五):打桩或者《顶,管作业; —。
】。 ,(六)修建可能危害!水,源水:质卫生的《设施 》
进【行,爆破等重大》施,工作业的应当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!全保护距离规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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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条 二次!供水设?施(含二次》供水泵房)应当【单,独设置?禁止下列行为—
》 : :(一)与《锅炉房、住宅楼【混建在?一起; 《
【 (二)加压】供水管道与自然【压力:管道相连《接;
【 , 《 (三)贮水池【。(,箱,)溢流管与》市政:。下,水设施直接连通;】
!(四:)锅炉?、消:防,用水管道与》二次供水管道相连】接或者共用一个贮水!池(箱)《 ?
第二十》二条 禁止任何【单位和个人实施危】害城市公共供水设】施安全的下列—行,为 :
? (一【)擅自?将自建设《施供水管《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!水管网?系统连接;》
— 《 (二)产生—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!质的单位和锅炉、】茶炉用户《将其用水管》。道与城市《公共供水管》网系统直接》连接;
! : (三)—在城:市公共供水管道上】直接装?。泵抽水?;
》
— (四)利用供水】管道:代替避雷装》。置或:者接地导线; !
? (五)】擅自改?装、迁移《或者拆?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!;
— 《。 :(六)偷窃、损毁城!市供水设施》;
】。 (七)【违反国?家相关?。规,。定收购废旧城—市公共供水》设施; 》 ,
《 (八)其—他危害城市供水设】施安全的行为 !
第二十三条【 工:程,建设确需改装、拆除!或者迁移城市—公共供水设》施的:应当:经,。市、:县(市)城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》和,城,市供水行政主—管部门批《准并且采《取相应的《补救措施 》
迁建费!用由建设《单位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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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节 水表的使】用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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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安】装的水?表必:须由具有资质的水表!检定机构检定—合,格后方可使用水【表应当按照检定【周期进行检定居民】用,水水表的检定、更新!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!;其他?用水户水表的检定】、更新费用》由水:表产:权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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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新建居民《住宅工?程应当将水表安装在!户外已经安装在【。室,内的水?表由供水部门逐步进!行改造?
第?二十五条 因用【户,原因导?致无:法查抄、《更换水表除限期纠正!外按照无水表用户】的,收费标准收》费;在限期内不纠】正的经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批《准可以?暂停供水 》
第二《十六条 《用,户对水表准确—性提出?异,议的由具有资—质的水表检》定机构检定经检【定水表误差超出【标准的检定费用由】供水企业《承担水表《误差在标《准范围内的检定费用!由用户承担》
】 异议期间供水【企业不?得因用户《提出异议《停止对该用户供【水
第二》。十七条 《用户不得自行—开启水表《封,锁装置?以及将?其拆装、移位—需要改装水表的应当!委托供水企业负责实!施并且?按照:物价和城市》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!定的价格标准—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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