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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黑龙江省新型【墙体材料开发利用】管理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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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人民】政府令
第—6,号
》。 黑龙江省新【型墙体材料开发利】用管理规定业经【二○:○七年八月七日省人!民政府?第五十三次常务【会议讨论通》过现予?发布自二○○七年】。九月一日起施行
!省长: 张左己
二!○○七年《八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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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—了,促进新型墙体材料】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!步取缔?粘土砖的生产与【使用保护《土地节约能源根据】国家有关规定结【合本省实际制定本】规定
第二条 在!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!和使用?建,筑墙体材料的单位】和个体工商户应【当遵守本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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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条 本?。。规定所称新》型墙体材《料是指粘土砖—以外的?具有保温、节能、】节土、?利废、轻质》、高强、环保—等功:。能的建筑墙体材料】
第《。四,条 各级人》民政:府应当把新》型墙体材料开—。发利用?工作纳入政府目标】管理采取措》施,限制空?心粘土砖的发展逐】步,禁止:。使用:。粘土砖
第五条! 省、市(行—署)、县《(市)新型墙—体,材料开发利用行【政,主管部门(以—下简称墙改》主管部?门)负责本行政区域!内新:型墙体材《料开发利用管理【工,作
《 ? 省、市(行署)、!县(市?)新型墙《体材料?开发利用行政—主管:部门的墙体材—料改:革管理机构(以下简!称墙改?管理机?构)具体负》责新型墙体材料【开,发利用日常》管理工?作并:履,行,。下列职责《。
(【一,)贯彻执行有关新型!。墙体材料开发—利用的法《规、规章和政—策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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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二)编制和【组织:实施本行政区—域新型墙体材料开】发与利用的发展【规划:和年度?计划;
】 ? ,(三)组《织协调新型墙体【材,料的科研、生产【、产:品认定和《推广应用工作; 】 ,
— (四)负责新型墙!体材料专《项基金(以下简称专!项基金)的征收和使!用管理; 》 :
? (五》)负责组织专—家,对使用专项基—金的新型墙体材料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!行,性,报告进行审查; !
(】六)负责新型墙体】材料开发利》用工作的《信息交流、统计和宣!传教育并负责组织】指导:。有关培训工作; 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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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七)协调解】决新型?墙体材料《。开发利用工作中【出现的问题; !
(【八,)处理违反本规定】的行为
】第六:。条 省农垦》总局、分《局和省森林工—业总局的墙改管【理机构负责垦—区、森工林区内【的新型?墙体材料《开发利用管理—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墙!改主管部门的指导】和监督?
第七》条 发?展改革、国土、【农业、财政、—税,务等: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,按照:各自职责共同做好】新型墙体《材料:的开:发,利用工作
第八条! 设区的市城区内禁!止使:用实心粘土砖的起始!时间最?迟,为二○○八》年十二月三十一【日县级市城区内禁止!。使用实?心,粘土砖的起》始时:间最迟为二》○一○年十二月三】十一日
【 市(行署!)、县(市》。)人民政《府应当?按照:。。前款规定结》合本地实际确定禁】止,使用实心粘土砖【的具体时间 —
在!农民自?建住房等《农村建设《工程中应当推广使】用新型?墙体:材料并逐步减—少使用实心》粘土砖
—第九条 各级人【民政府应当在二○】○八年十《二月三十一日—前全部?。拆除列入国家—淘汰目录的土—窑、围窑和》简易轮窑《并,依照国家和》省有关规定进行【土,地复垦引导粘土【砖生产企业》转产新型墙体材【料,
!禁止通过毁坏耕地】、消耗?高能、污《染环境等方式生产墙!体材:料,
!禁止批准粘土—砖,生产企业《用,地
第》十,条 利用《粉煤灰、煤矸石、】炉渣:等工业废渣或—者其他原料生产新】型墙体材料》可以按照国家有【。关规定享受减免税】等,优惠政策 》
第?十一条 省》墙改主管《部门应当按》照国:家限制、淘汰—墙体:材料产品目录—和,鼓励发展新型—墙体材料产品目【录以及?相关政?策制定限制和淘汰】产品:公告制度定》期发布?新型墙?体材料目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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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各级墙改主管!部门应当推广适合当!。地条件并与当地主导!建筑体系相配套的新!型,墙体材料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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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二条《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!。应,当符合有关产品和工!程建设标准墙—体材料生产企—业研制开发的—新型墙体《材料产?品应当按《照,国家有关规》定经技术《认定合格《后方可应用于建【筑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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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建筑工!程设计单位应当优】先采用新型墙—体材料
! ?设计中采用新—型墙体?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!和,施工单位《不得擅自改》变设计?
— ?已经禁止使》用实心粘土》砖的城市《建筑工程设计单【位不得设计实心【粘土砖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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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四条 《禁,止新建、扩》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!业原有企业应当按照!核定的生产量生产并!。按,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!实心粘土《砖计划逐年》递减 ?
第?十五条 禁止使用实!心粘土?。砖填:充,框架:结构建筑
【第,十六条 新建、【扩,。建、:改建建筑工程未【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!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专!项基金
—。 —中直、省直建—。设单位?和在本省从》事建设活动的—。。外省建?设单位的专项—基金:由省墙改管理机构】征,收;市(行署)、县!。(市)建设单位的专!项基金?由当地?墙改:管理机构《征收:
— 各级》。。墙改管理机构—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!征专项基金》
— ,。 , 征收专《项基金应当使用省】财政部门统一印制】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!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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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建设单!位应当在《办理建设工程规【。划,许可证和施工许【可证前按照》工程概算《确定的?建筑面积全额—预缴:。专项基?金
《 —专项基金预缴—应,当纳入当地建设工】。程,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!
? 专项基】金征收标准由—省财政部门》会同省墙《改,主管部门提出—意,见报省?人民政?府,。批准
第—十八条? 全部或者部分使】用新型墙体》材料产品《。且已经缴纳专项基】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!建筑工程竣》工后五十日内—。凭有关部门批准【的工程决《算以及?购进新型墙体—材料原?始凭证等《资料:。向墙改管理机构【申请返退专项基金】经审核?后墙改管理机—构和同级财》。政部门应《当在六十日内办【理返退手续》
第十九条 各!级人民?。政府:及,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!得批准减征、免【征,、缓征专项基金【或,者改变专项基金【征收对象、扩大【征收:范围:、提高征《收标准也不得—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】专项基金
】。 , 专》项基:金应当专款专—。用其:使用范围《、权:限按:照国家财政主—管部:门的规定《执行
第二十条 !对纳:入当地?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!划的:建设项目可以—优先使用专项基【金
— 《专项基金用》于固定资产》投资和更新改—造的作?为增加国家》资本:金处理
》第二十一条》 专项基金纳入地方!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解!缴比例、缴库方【式等:管理办法《由省财政部门—。规定
第—二十二条 墙改【管理机构管理经费由!。同级财政部门—按照编制从正常【预算经费《中核拨;《暂不具备《条件的可以从—专项基金中拨付并】逐步从正常》预算经费中核拨 】
:第二:。十,三条: 违反本规定—有下列行为》之一的由墙改主管部!门委托墙改管—理机:构给予下列》。处罚;
】 (一—)新:建、扩建粘土实【心砖生产企》业的:责令改正并》视情节处以》三万:元以上?五万元以《下的罚款;原有【实心粘土砖生产【企业超出核定产量生!产实心粘土砖的【责,。令,限期改正逾期未【改正的视情节—处以一万元以上【三万元以下的—罚款;?
— (二)在框】架结构填充使—。用实心粘土砖的责】令,。。限期改正《逾期未?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三!万元以上五万元【。以,下的罚款; —
】(三)未《按照:规定及时、足额缴纳!专项基金的责—令停止施工补缴专项!基金按日征收万【分之五?的滞纳?金并:处以违反规定金额】百分之?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!超过五万《元;
》 (四】)禁:止使:用实:心粘土砖的城—市其建设单位使用】实心粘土砖的责令停!止,施工专项基金不【予返退并《视情:节处: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!以下罚?款
第二十【四,条 违反本规—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其!减、免?、缓征?专项:基金的决《定无效责令建设【。单位按照《墙改管理机构规定时!限补缴应缴》专项:基金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!接责任人员由其【所,在单位或者上—级主管部门、监察机!关依法给《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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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》条 墙改主管部【门、墙改管》理机构及其委托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:财政部门按》照有关规《定依法?予以处罚;对—直接负责的主管【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由其所在—。单,位或者上《级主管部门》、,监察:机关依法《给予行政《处分:
】 (一)未按—照规定?使用省财政部门【统一印制《的政府性基金专【用票据的; —。
— (二)截留、挤!占、挪用专项基金】。的;
— (三)未!及时足?额上缴专项》基金的?。;
】 :(四)未按照—规定使用专项基金】的,
第二》十六条 墙》改主管部门、墙【改管理机构和有【关部门?及其工作人员—在新型墙《体材料开发、利【。用管:理工: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对直接负责的主】管人员和《其他:直接责任人员由其】所在单位或者上【级主管部门、监察】机关依?法给予行政处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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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】。一)应当履》行法定?的征:。收、审批、返退、处!罚职责而不依法【履,行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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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。(二)在专》项基金征收、管理】和,使用过程中弄—。虚作假?、徇私舞《弊,、,收受他人财物的;】
】 (三?)改变专项基金征收!范围、征《收,标,准和:征,收对象的《; :
】(四)?违反法定《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!处罚的?;
《 : (五—)应当给予行政【处分的其他行—为
《。第二十七条 —建设单位在墙改管】理机构?限期缴纳专项—。基,金后仍拒不缴纳【的墙改主《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!法院强制执行 【
第二十八—条 :本规定自二○○【。七年九?月一日起施行—一九九六年九月十】七日黑龙江》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!龙江省新《型墙体材料开发【利用管?理规:定和:一九九?七,年十二?月二十五日》黑,龙江省人民政府【关于修改《〈黑龙江省》新型墙体《材料开发利用管【理规定〉的决定【。同,时废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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