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黑,。龙江省燃气》管理条例  — (:。201?5年4月《17日黑龙》江省第十《二届人民代表—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十?九次:会议通过《)   第一章【 总: ,。则   第一—。条  ? 为加强对》燃气:的管理规范经营和使!用燃气行为维护燃气!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!法权益保障》社会公?共安全和人民—生命:财产安全促进燃【。气事业?的发展根《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结!合,本,省实际制定本—条,例   《第二条   本【条例适?用于本省辖区内燃】气的规?划、建?设、经营燃气器具的!生,产、销售、安装燃气!的使用及安全管【理   《第三:条,   省人》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(以下简称省】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?)主管本省燃气【管理:工,作并组织本条例【的,实施   市(含】行署:下同)、县(含县级!市下同)人》。民政府的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》或者市政公用—行,政主管部《门(以下简称燃气主!管部:门):。主管本辖区内—的燃气管理工作 】  县以上》。地方人民政府其【他有关行政》管理部门按照—法律:、法规赋予的职责对!燃气工作实施—监督管理《   ?农垦部门负责—辖区内的《燃气管理工作并接】受省建设《行政主?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!   第四条—   县以上—地方人民政》府应当将燃》气事业的《发展纳入国民经【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】实行统一《规划、配《。套建设?、保护环境、节约】能,源、建?设与管理并重—的原则   第【五条   鼓励燃】气行业开《展,科学:技术研?究,推广先进技》术与设备开》发新型?气体燃?料,提高燃气行业—的,。科学技术水平  】 第六条  — ,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!应当加强对燃—气工作的领导—对在燃气工》。作中作出《显著成绩的单位【和,个人给?予,表彰奖励 》  第二章 燃气规!划,与建设 《 , 第七条   【燃气规划应当由市】、县燃气主》管部门?会同:规,划等有关部门—编制经市《。、县人民政府审查同!意报:。省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批?准后由?市、:县燃气主管部—门组织实施 —  :第八条   燃【气工程建设应当符合!燃气:规划执行国家和省】的技术标准、规范城!市新区?。。。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当!按照燃气规划—配套:建设燃气设施  】 燃气规划范围内的!新建、扩建、改建住!宅工:程其燃气设》施应当与《主体工?程同步设计、同步施!工  ? ,第九条  》 燃气工程的—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】项目应?当,履行规定的基本建设!。程序并经市燃气【主管:部门:会同公安《消防:等有关部《门审查同意后方【可施工  》 第十条   【燃气工?程设计、施工应当委!。托具有相应资—质的设?。计、:施工单位设计、施工!  : 燃气工程竣—工后:。由市燃气主管部门】组织有关部门按【照国家?和省有关规定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】或者验收不》合格的?不得投入使用—。   第十》一条:。   燃气设施不得!擅自:改动确需改动的【应取得燃《气企业同意并报当】地燃气主管部—门和城市规》划主:管部门备案 —  第十二条 【。 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!经批准的燃气—工程的施工安装【   第十》三条 ?  燃气工程建设】所,需资金采《取国家投资、使【用城市维护建设税、!地方及企业自筹、】银行贷款《和利用外资等多种方!式筹措   确【需在市?、县范围内集资进】行燃气?工程建设的应当由市!、县人民政府提【出集资方案经上一】级人民政府的—财政和燃气主管部门!核准报上一级—。人民政?府批准后实施燃气】工,程建设资金》必,。须专款?。专用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挪作他用】   第三章 【燃,气经营   第【十四条   管道】燃气:实,行区域?性统一经营;瓶装】燃气实?。行规范?管理:、多家经《。营  ? 第十五条 —  从事燃气经营】活动的企业应当【。依法:取得燃气经营许可】证   第十六条 !。  燃气企业—设,置燃气分销》站点应当向分—销单位所在地—的燃:气主管部门提—出申请经当地—公安消防部门同意】由市燃气主管部【。门审查合格后颁发燃!气,供,应许可证《书任何部门、—单位不得另》行颁发燃《气供应许可文件【   不具》备液化石油气—储存、充装能力【的,单位和?。个,人不得建立》与,贮灌站配套》。服务的液《。化石油气分销站【 ,。  燃气分销站【点应当具备的条【件由省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制定   》第十七条   【燃气企?业及其分销》站点中止《或者终止《经,营活:动以及变更》经营场所《应,当取得当《地燃气主管部门同】。意并到?原发证机《关办理手续   第!十八条   燃气企!业在:燃气经营中应—当遵守下列》规定:   (【一)在批《。准的供气区域内【开展供?气业务;   (二!)保:证正常、持续、稳定!。供气;   —(三)保证燃气的】热,值、组份、压—力,、嗅味等指标符合】国家:和,省规定的标准—;   (四)不】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!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!。书(以下统称许【可证书)《的单位和个》人提供经营性—。气源; 《  (五)与—。用户签订书面供【用气合同;》   (六)严格】执行:经批准的燃气价格】不得:擅自提?高收费标准  【 ,第十九条《   管道燃气企业!在燃:气经营中《除应当遵守第十【九条:规定外?还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:   《(一:)根据供气区域内】的用:气需求?及时调整燃气—供应量; 》  (二)建立【健全用户档案;【   (三)—无正:当理由不得拒—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!供气和用气条件的】用户提?。供气源;   (】四)按?照规:定及时为《用户安?装、改装管道—燃气设施保证质量并!同时向?用户讲解燃》气安全常《。识;   (—五)进入居》。民,住,宅抄表、《安,装检修燃气设施或者!器具以及《进行:燃气设施安》全,检,查的工作人员—应,当佩戴由市》燃气主管部门—制发的统一》标志并出《示证件 《。  第二十条   !管道燃气《企业因突发事故造】成降压供气或者停止!。供气应当及时—通知当地燃》气主管部门和用户】;因:施工、检修》等原因降压供气【或者停止供气应当】报经当地燃气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!2,4小时通知用—户   除》。不可:抗力和抢险抢修以】及燃气主管部门审】查同意的维修、更】新、改造工程外管】道燃气?企,业,连续停止供气48】小时:以,上的:应当赔偿用户直【。接损失具体赔偿办法!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制定   恢【复,供气:时,。管道燃气企业应【当在恢复供气—。之日:6时至22时—的范围内选定供【气时间?并提前2《4小时通知用户【   第二十一条 !  瓶装燃气企业】在,燃气经营《中应:当遵守第十九—条规:定,并不得有下列—行为: 《  (一)将不合】格的燃气钢瓶提供给!用户;   (二】)为无?许可证书的单位【。或者个人代储、【代充液化石油—气;   (三)为!不符合国家标—准,的燃气钢瓶或者超过!检验期限《的燃气?。钢瓶经检《验不:合格的燃气钢瓶充】装液化石油》气,;   (四—)用液化石油气槽】车直接向钢瓶—。充装:液化:石,油气;?   (五)未【抽取真?空即向初次使用【或者重新检验—后的燃气钢》瓶充装液化石油【气; ? , (六)用燃气钢瓶!相互转?充液化?石油:气;   (七)燃!气,钢瓶充?装前未按规定抽【取液化石油》气残液;   (八!)抽取?液化石油气残液【另行收费《;   (九)燃】气钢瓶充《装后的?液化石油气》允差和残《液量超出国家标准】;   (十)购销!无出:厂合格证的液化【。石油气 《  第二十二条 】  瓶装《燃气企业应当采用】液化石油气》自动充装设备瓶装燃!气以交付用》户的检斤《重量为准以千—。克为单位计价  】 第二十《三条   具备相】应条件的《单位可?以按:照国家有《关规定承《租、承包、兼并或】者购买瓶《装燃气?企业但必须取得市燃!气主管部《门批准并重新办理许!可证书等有关手续 !  第二十四条 】  燃?。。气气源生产企业必须!按照国?家标准生产燃气保】证,燃气:质量燃气主管部门应!当对燃?气气源生产》企业:的燃气产品质量【进行定期检查对燃】。气的计量《进行不定期抽—查   第二—十五条  》 燃气?设施的管理》、维修、养护和更新!由,供气:单位负?责燃气器具》的维修?、养护?和更新由用户负【责   燃》气设施?安装、维《修和更新造成楼面、!墙体损坏的由—安装、维修》、更新单《位负责?恢复   生产【经营性用气的—。燃气设?施的管理、》维修、养护》。和更新所需费用【由燃:气设施的产权—。单位负责《   第二十六条】  : 燃气企业的专业】管理、安《全、技术和》操作等?从业人员《应当经过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或者市燃】气主管部门》组织同级公安消防】、劳动安全》等部门依法进行的】联合培训考》试合格领《取从业人员岗位证书!。后方:。可上:岗联合培训应—当,统一教材、统一考试!、统一颁发从业人员!岗位证书 》。  第二十七条  ! 新型气《体,燃料必须经》。国家或者省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组织有关部】门、专家鉴定合格】后方:可作为民用》。气体燃料《投入使?用,   第《二十八条 》 , 管道燃气价格及】其服务项《目收费标准》。。。应当由当地燃—。气主管部门》组织测算经当地物】价管理部门依法组】织听证并审核报【当地人?民政府批准后公布】执行   第四章 !燃气器具《   ?。第二十九条   】燃气:器具的生产》。实行:生产许可制度燃气器!具生产企业应当【按,照国家和《省有关规定到技术监!督部门办理生产许】可手续后方可生【。产,   第三》十条   燃气【器,。具(以液化》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!器具除?。外)应当经法定检】。测机:构进行与《。销,售地燃气气源的适配!性检测检测合格【的,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!证明燃气器具经销企!业,应当根据合格—证明在?燃气器具上标—明燃气气源适配【气种:未标明的不得—销售 ?  同一种品牌的燃!气器具在同一—销售地不得重—复,检测   任何部】门、单位不得限【定燃气用户购—买,指定地点或者—指定品牌的燃—气器具以及燃气计】量装置   第三十!一条  《 燃气器具应—当附有合法的产【品合格证《书和符合《规定的安全使用【说明书   燃【气器具生产企业应】当在其产品》销,售地设立定点—售后维修服务机构】   第三十二条】   禁止销售【充有燃气的燃气钢】瓶和专门加》热燃:。气钢瓶?的装置以及未经【法定检测机构检测】的燃气器具和—零配件 《  第三《十,三条   安装燃气!器具应当《符合国家和省—制定的规《范和标准燃气器具的!安装维?。修单:位应当经市燃气主管!部门资质审》查合格取得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】资格证书后方可从】事业:。务活动 《  燃气器具的【安装维修人员应【当经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或者市燃气!主管部门培训考试】合格:。并发给岗位证书后】方,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!维修工作 》  :第,。五章 燃气使用【  : 第三?十四:条   用》户使用?。管道燃气《应当按照规》定向当地燃气企业】提出申请管道—燃气企业对》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!的,用户应?当自燃气管道—工程验?收合格之日起2【0日内?予以:通,气逾期未通气的燃气!主管部门应当—自被告之《日或接?到投诉之日起—5日内?责令其向用户免费】提供:瓶装燃气并借给相应!的燃气器具直至【通气为止   【第,三十五条   管】道燃气用户需要扩】大用:气范围、《改变燃气用》途以及安装、改【装、拆迁燃气—设施或?者固定?的,燃气器具的应当向管!道燃气?企业:提出申?请办理相应手续  ! 用户提《出改装燃《气设施所发生—的费用由用户承担】   第三十六条】   管道燃气的】用气量应当以法定的!计量检测机构检定】合格的燃气》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!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!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!以向供气的燃气企业!申请:测,试;燃气企》。业应当在接到申请】之日起3《。日或者?。与用:户约定的时间内【。将燃气计量装置【送交法定的计量检】测机构测试经测【试的燃气计量装【置其误差在法定【范,。围内:的测试费《用由用?户支付;其误差【超过法?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!燃气企业支付并由】燃气企?业负责更换合格的燃!气计量装置   使!用超过法定误差【范围的燃气》计量装置的用—户其在申请测试之】日前2个月的—燃,气费:按照测试误》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气!量计算用《户多交的燃气费由】燃气企?业退还  》 用户?对测:试结果有异议的可】以向技术监督部门】投,诉   第三十七条!  : ,管道燃气用户应当】按照供用气合同【约定的期限交纳燃气!费逾期未交纳—的管道燃气》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!起对生?产经:。营性用户每日按照所!。欠,燃气费?的1%?收取滞纳金对—其,他,。用户每日按照所【欠燃气费的》5,‰收取滞纳金 【  对于逾期—未,交纳燃气费的用户】管道燃气企业可以】向其提出警告限期5!日内交纳;》限期期间《不,得中止供气超—过限期仍《未交纳的管道—燃气企业可以中止】供气用户申请恢复供!气时应当全额交【纳所欠的燃气—费,。和滞:纳金对于已经供气】的新建?房屋的管道燃气用】户管道燃《气企业应当在用户】取得:房屋:。产权或者使》用权之日起向其【收取燃气费 — , ,第三十八条 —。。 , 用户有权对燃气】经营的收费和服【务向燃气企业查【询并可以向有关行政!部门、组织投诉;】有关行政部门、【组织应当在规定期限!内予:以答复用户无—正当理由《不得拒绝《燃气企业《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正!常的业务《活动   第六章 !燃气安全   第三!十九条  》 燃气企业应当【建立健全燃气安【全的保障体系和管理!制,度并遵?守下列规定:—   (一》)在燃气设施所在地!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!并配备专职人员【巡回检查《;   (》二):。每年至少检查2次】燃气设施及时排除事!故隐患建立完—整的检查档案; 】  (?三)按?照国:。家技术规范和—标准定期检修、更新!燃,气设:施;   (四)】公布燃气设施抢【修电话设置专—职抢修队伍配—备抢:修所需的防护、【运,输、通讯等设—备、器材;   (!五):。进出液化石油气贮灌!厂(站)的》车,辆,。和人员应当遵守燃】气主管部门制定的有!关制度和《规定;   (【六)向?用户发?放安全用气手—册并负责指》导安:全使用燃气》;   (》七)实行每日—24:小时燃气安全—。值班制度   第四!。。十条   燃气【主管部门应当组【织法:定检测?机构对燃《气企业的避雷、【静电安?全设施进行定—。期检测  》 燃气企业的避雷】、静电安全设施【应当依?法接:受,有关:部门:的检测   —在规定的《检测周期《内对已经接受检测的!避雷、静《电,安,全设施燃《气企业有权拒绝【任,何部门或者》单位进行《的同一?性,。质的重复检测   !第四十一《条  ? 燃气用《户应当遵守安全【用气管理规》定不得有下》列行为:   【(一)?从事危害室内—燃气设?。施安全的装饰—装修活动;》  : (二?)使用无《燃气气源适配检测合!格标志的《燃气器?具;   》(三)安装》、,使用直?排式热水器;— ,  (四)盗用或】者转供管道燃气【;   (五—)用明火对燃气【设,施、器具进行试【漏检验?;   (六)【自行拆卸、安装【、改装燃气计量装置!和燃气设施;  】 (七)未经燃【气企业同《意安装以管道—燃,气为燃料的燃气【。器具:;,。   (《八)在餐饮经营场】所将燃气《钢瓶与就餐者置【于,同一室内《作为热源或者在集】体宿舍内使用燃气】钢瓶作为热》源; ?  :。(九)加热、摔【、砸燃气钢瓶—或者在使用时—倒卧燃气钢瓶;【 ,  (十)自—行倾倒燃《气钢瓶残液》;   (十—一)擅自改换燃气钢!瓶检验标志和漆【色;:   (《十二)法律、法【规禁止的《其他行为   【第四:十二条   禁止】在国家规定》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!范,围内从事下》列活动:   【(一)修建建筑物或!者构:筑物设置线杆; 】  (二)堆—放重物置放易燃【、易爆物品或者火种!;   (》三,)倾倒、《排放腐蚀性物品【;   (四)种】植乔木类植物;  ! (五)在管道燃】。气设施上《牵挂电线、绳—索;  《 (六)开启或【者关闭燃气管—道公共阀《门;  《 ,(,七):其他危害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! ,  第四十三—条  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擅自】在国:家规定的燃气设施】安全:保护范围内挖掘、取!土、移动、覆—盖、涂改《、损:坏燃气设施或其安全!保护标志以及进【行焊接、烘烤—、,爆破等作业;确【需作业?的作业单位》应当在作业前—15日提出安全【保护措施取得—燃气企业的同—意并报当地公安【消防:。部门:备案作业时》作,业单:位应当在现场设置】严,禁火种的标》志燃:气企业应当派人【到现场监护  【 作业中发生的燃气!设施安全《保护和监护》费用由建设》单位承担   第四!十四条   任【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!气泄漏应《当立即通知燃气企业!以及公?安消防等《部门   燃气企业!。发现:燃气设施损坏—以及燃气泄漏等情】况或者接到燃—气事故报告时—应当立即组织—抢险抢?修并同时《报告当地燃气主管】部门和有《关部门重大事故【。应当按?。照规定上报国—家和省有关部门 】  发?生燃气事故事—故责任单位或责【。任人应当依法履行】赔,偿责:任   第四十【。五条   发—生重大燃气事故事故!发生地的燃气—主管:部门有权调度当地】其他燃气企业进行】抢险抢修事故—的调:查处理按照》国家规定进行发生】重大燃气事》故燃气企业应当在事!故发生之日》起停止事故涉及范围!内的供气事》故处理?结束消?除,安全隐患后经当地的!市燃气主管部门【会同有关部》门验收合格方—可恢复供气  【 第四?十六条  》 因抢修管》道燃气设施确—需损坏市政设—施或者其他设施以及!中,断,电力、通《讯,的燃气企业》可以采取必要幅度的!应急措施并同时【通知有关部门或【者,单位共同研究解决方!案造成的损失—由,事故责任单位负【责赔偿抢修室内【燃气:设,施时用户应当无条】件拆除影响抢修的】装饰装修设施;【用户:不拆除的由燃气【企业拆除造》。成的: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!或者责任人》。负责:赔偿 ?  第四十七—条  ? ,燃气生产、储存、输!配所使?用的锅?炉、储罐、钢瓶【和,有关安全附件经法】定的压力容器检验机!构检定合格取得有关!主管部门核发的【使用许可证书—后,方,可使用?   第七章— 法律责任  【 第四十八条  】 燃气企业》违,反本条例下列条【款规定的由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市燃?气主:管部门责令停—。止,违法:。活动限期改正并给予!下列处罚:》   ?(一)违《反第九条规定—的处以5《万元:以上10《万元以下《罚款情节《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!。吊销许可证书;  ! (二)违反第十】五条规定的》。处以违?法所得一倍的罚款】并没收违法所得; !  :第四十九条  【 ,燃气企业违反本【条,例下列条款规定的由!燃气主管部门—或其:委托机构责》令,停止违法行为限【期改正并给予—。下列处罚:》   (一)违反】第十条、第二十四条!、第:三十:五条第二款规—定的处以5》万元以上10万元】以下罚款《没收违?法所得情《。节严:重的由原发证—机关吊销;  【。 (二)违反第十】六,条第:一,款,规定的处以违法所得!1倍:的罚款并没收违法】所得;   (【三,)违反第十》。八,条规定的处以—100?0元以上50—00元以下罚款并】没收违法所得;  ! (四)《。违反第十九条(一)!、(:四)项、第二十【八条规定的处以【违法所?。得1倍的罚款并没】收违法所《得情节严重的由【原发证机关吊销【许可证书;   (!五)违?反第二十条(三)】项、:第二十一条第—一款、第二十二条(!第(四)《项除外)《、第二十三条第二】款、第二十七—条第一款、第—三,十七条第《。二,款、第四《十条、第四十一【条第二款、第四【。十五条第二款规【定,的处以?5,000元以上1【。万元以下罚款—有违法?所得的予以》没收情节严重的由】原,。发证机关吊销许可】。。证书: ,  :第五十条   燃气!企业发生重大燃气安!全事故?的燃:气主管?。部门应当视情节责】令其限期《整顿或者停业整【顿并由原发证机【关收缴其许可—证书   第—五十一条   燃】气器具?。的销售?、安装维修单位违反!本条例下列》条款规定的》由,。燃,。气主管部门或—其委托机构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限期—改正并给予下列【处罚:  》 (一)违反第【。三十一?条第一款规定的处】以违法燃气器具总价!值1:倍的罚款并没收【违法所得和非法财】物;   (—二)违反第》三十三条规定的处】以违法?器具总?价值2?倍的罚?款并没收违法所得】和非法财物;—   (三)违反第!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!的处以1万元以【。上5万元《以,下罚款并没》收违法所得;—   (四)违反第!三,十四条第三款规【定的处以5000元!以上1万元以下【罚款:   第五十—二条:  : 燃气用户违—反本条例第三十【六条第一《款、第三十九条第】二款、第四十—二条规定的》由燃气主管》部门:或其委托机构责【令停止违《法行为限期改—正并:对个人用户处以1】00元以上10【00元以下罚款对】单,。。位用户处以10【00元以上1万元以!下罚款  》 第:五十三条   违反!本条例下列条款规】定,。的,。由燃气主管部门或】其委托机构责令停止!违法:行为:。。限期改正并给—予下列处罚》:   《(一)违反第八【条第:三款规?定的:处以燃气设施造【价的10%以上【20%以下的—罚款;   (二】)违反?。第十一?条、第十二条、第四!十三条、第四十【四条第一款规定【的对:个人处以100元】以上1?000元以下罚【款对单位《处以1000元【以上1万元》以下罚款; —  (三)违—反第十六《条第二款规》定的处以《违法所得l倍的【罚款:并没收违《法所:得;   (四)】违,反第:二十二条(四)【项规:定的处以车载液【化石油气《价值2倍罚款—   第五十四【条   违》反本: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!关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!  第五十五条 】 ,。 妨:碍燃气主管部门工作!人员执?行公务的由公安【部门:按,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治安管理处罚条】。例的规定给予—处罚   第五十】六条   燃气【主管部?。门实施行《政处罚时《应,当按:照,中华人民共和—。国行政处《罚法规定的》程序执行《   第五十—。七条   当事人对!行政处罚决》定不服的可》以依法申请行政复】议或者提起行—政诉讼当事人—逾期不?申请行?政复议或《者不:向,人民法院提》起行政诉讼》。又不履行《行政处罚决定的由】作,。出行政处罚》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!人民法?院强制执《行   燃气经营】和使用双方》发生纠纷时当—事人可以依法—申请行政裁定—或者直接《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】讼  ? 第五十八条   !。燃气:主管:部门:或其:委,。托机:构的工?。作人员玩忽职—守,、滥用?职权、徇私》舞弊尚未构成犯【罪,的,由,其所在?单位或其上》级主管部门给予行】政处分   —第五十九条 —  违反《本条例规定给国【。家、:。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!的应当依法履行赔】偿责:任   第六—十条   违反本条!例,规定构成《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:   第八章— 附 则   第六!。十一:条   本》条例下?列用语的含义是:】   (一)燃【气是:。指用于燃烧的液化】石油气、人》工煤气?、天然气(含煤层矿!井气)和《其他经批准使用的】。新型气?体燃料的总》称   (二)【燃气设施是》指燃:气生产、储运、输配!、供应的各种设备及!其附属?设施和计量》装置   (三【。)燃:气,。器具是指使》用、充?装燃气的炉具、取暖!器、热水器》、沸水器《、冷暖机、》烘烤器、燃气—钢,瓶、调?压器等产品 —  (四)燃气企业!是指生产、储存【、,输,配、供应《燃气的企业》包括管?道,。燃,气,企业、瓶装燃—气企业和持有燃气供!应许可证书的—燃气供?应单位   (五)!。燃气工程是指管道燃!。气的长输管》线及门站、市区【管网干线《、,。调压站?、,液化石油《气贮灌?。站、燃?气汽车充《装站:、新:。型气体燃料》站、燃气《钢瓶检测站和人工】煤气气源厂的新【建、扩建、改建工程!   第六十二条 !  本条《例应用中的问题由】省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责解释   第六十!三条   本条例】自一九?九九:年,三月一日《起施行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