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《燃气管理《条,例
《(,。2015年4—月17日黑龙江省】第十二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务委【。员会第十九次会议】通过)
第一章! 总 则《
?第一条
》 为加强对》燃气:的管理规《范经营和使用燃【气行为维护燃气【经营者和《。使用者的合法—权益保障社》会公共安《全,和人民生《。命财:产安全促进燃气【事业的?发,展,根据:。有关法?律、法规结合本【省实:际制定?本条例
第二条!
本条例适用于!本省辖区内燃气【的规划、建设、【经营:燃气器?具的生产、销—。售、安装燃气的使用!及安全?管理
第三条】
省人民政【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(以下简称省建设】行,。政主管?部门)主管》本省燃气管理工作并!组织本条例的—实施
市(含行!署下:同)、县(含县【级市下?同)人民政府的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—或者市政公用—行政主管部门(【以,下简:称,燃气主管部门)【主管本辖区内的燃气!管,理工作
县【以上地方人民政府】其他有关行政管【理部门?按照法律《、法:规赋予的职责对燃】气,工作实施监》督管理
农【垦部门负《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!工作并接《受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!导和:监督
第四【条
县以上地】方人民政府应当将】燃气事业的发—展纳入国《民经济和社会发【展,计划实?行统一规划、配【套建设、保》护环境、节约—能源、建设与管理】并重的原则
】第五条
—鼓,。励燃气行业开展【科学技术研究推广】先,进技术?与设:备开发新型气体燃料!提,高燃气行业的科【学技术水平
】第六条
县以】上地方人民政—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!作的领导对在燃气工!。作中:作出显?著成绩的单位和【个人给予表彰奖励
!
第二《章 燃?气规划与建设
!第七条?
燃气规划【。应当由市、县—燃气主?管部门会同》规划等有关部门编】制经市、县》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!省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!后由市、县燃—气主管?部,门组织实施》
: 第八条
—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!符合燃气规划执【行国家和省的技【术,标准、规范城市【新区开发和》旧,区,改造应当《按照燃气规划配【套建:设燃气?。设施
燃气规划!范,围内的新建、扩【建,、改建住《宅,。工程其燃气设—施应当与主体工程】同步设计《、同:步,施工
第九条】
燃气》工程的新建、扩【建、改?建项目应当》履行规定的基本建】设程序并经市燃【气,主,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!等有关部门审查【同意后方可施—工
第十条【
燃气》工,程设计、施工应当】委托具有《相应资质的设计、施!工单位设计、施工】
燃气工—程,竣工后由市燃气主】管部门?组织有关部门按【照国家和省有关规】定组:织验收未经验收【或者验收《不,。。合格的?不得投入《使用
第十一条!
燃气设施不得!。擅自改动《确需改动的应取得】燃气企业同意并报当!地燃气主管部门和】城市规划主》管,部门备案
第十!二条
任何单位!和个人不《得,阻挠经批《准的燃气工程的施】。工,安,装
第十三条
! 燃气工程—建设所需资金—。。采取:国家投资、使用城市!维护建设《税、:地,方及:。。企业自筹、银行贷款!和利用?外,资等多种方式筹【措
确需—。在市、县《范围内集资进—。行燃气工程建设的应!。。当由市、县人民政府!提出集?资方:案经上一级人民【政府的财政和燃气】主管部门核准报上一!级人民政《府批准后实施燃气工!程建设资金必须专款!专,用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挪作他用
】
第三章 燃气经!营
第十四条
! 管道燃气实【行区域性《统一经?营;瓶装燃气—实行规范管理、【多家:经,营
第十五条
!。 ,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!的企业应当依—法,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!
第十六—条
《燃气企业设置燃气分!销站点应当向—分销单位所》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!。提出申请经当地公】安消防部门同意【由市燃气主管部【门审查合《格,后颁发燃气供应许】。可,证书任何部门、【单位不得另行—颁发燃?气供应许可文件【
不具备液【化石:。油气:储存、?充,装能力的单位和【个人不得建立与贮】。灌站配?套,服务的液化石油【气,分销站
燃【气分销站《点应:当具备的《条件:。由省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!定
第十七条】
燃气企业及】其分销站点中止【或者终止经》营,活动以及变》更经营场《。所应当取得当地【燃气:主管部门《同意并到原发—证机关办理手续
! 第十?八条
燃—气企业在燃气—经营:中应当遵守》下列规定《:
(一)【。。在批准的供》气区域内开》。展供气?业务;
《 (?二)保证正常、持】续、稳定供气;【
(三》)保证燃气》。的热值、组份、【压力、嗅味等指标符!合国家?和省规?定的标准;
【 (:四)不得向无—燃气经?营许可证和燃气供】应许:。可证书(以下—。统,称许可?证书)的单位和个】人提供经营》性气:源;
(五【)与用户签订—书面供用《气合同;
(六!)严格执行经批【准的燃?气,价格不得擅》自提高收费标准
】 ,。 ,。第十九条
【管道燃气企业在燃气!经营中除应当—遵,守第十九《条规:定外还?应当遵守《下列:规定:
(一】)根据供《气区:域内的用气需求及】时调整燃《气供应量;
】。(,。二)建立健》全用:户档案;
》 (三)无正当】理由不得拒绝向供气!区域内符合》供气和用气条件的】用户:。提,供气:源;
? (四《)按照?规定及时为用—户,安装、?改装管道燃气设【施保证?质量并同时向用户讲!解燃气安全常识;
! (五)》进入:居民住宅抄表、【安装检修《燃气设施或者器【。具以及进行燃—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工!作人员应当佩戴由】市燃气?主管部门《制发的统一标志【并,出示证件《
第二十条
! 管道燃气》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!。降,压供气?或者:停止:供,气应:当及时通知当地燃】气主管部《。门和用户;》因施工、检修—等,原,因降压供气或—者,。。停止供气应当报经当!地燃气主管部门【批准并?提,前24小《时,通知:用,户
除不可抗】力和抢险抢修以【及燃气主管部—门审:查同意的维修、更新!、改造工程外—管道燃气企业—连续停止《供气48小时—以上:的应当赔偿用—户直接损失具体【赔偿办?。法由省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制?定
恢复供气时!。管道:燃气企业应当在【恢,复供气之日6时【至22时的》范,围内选定《供气时间并提前24!小时通知用户
【 第二十》一条
瓶装燃】气企业在燃气—经,营中应当遵守第十九!。条规定?并不得有下》列行:为,:,
(一)将不】合格的燃气钢瓶提供!给用户;
— (二)《为无许可《证书的单《位或:者个人代储、—代充液化石油气;】
: (三)为不符【合国家标准的燃【气钢瓶或《者,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!钢瓶经检《验不合格的燃—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!气,;,
(四》)用液化石油气【槽车直接向钢瓶充】装液化石油气;
】 (五)未抽取】真空即向初》次使用或《者重新检验后的燃】气钢瓶?充装液化石油气【;
(六)用燃!气钢瓶?相互:转充液化石油气;】
, (?。七)燃气钢瓶充【装前:。未按规定抽取液化】石油气残液;
【。 (八《)抽取液化石油气】残,液另:。行收费;
(九!)燃气钢瓶》充装后的液化—石油气允差》。和残液量超出国家标!准;
(—十,。)购销无出厂合格】证的液化石油—气
第二十二条!。
瓶《装燃气?企,业应当?采用液化《石油气自动》充装设备瓶装—燃气以交付用户的检!斤重量为准以—千克为单《位计价
第二十!三条
具备【。相应条?件的单位可以按照】国家有关规定—承租、承《。包、兼并或者—购买瓶?装燃气企《业但必须取得市燃】气主管部门批准【并,重新办理《许可:证书:等,。有关:手,。续
?。 第二?十四条?
燃气气源生产!企,业必须?按照国家标》准生产燃气》保,证燃:气,质量燃气主管—部门应当对燃气气】。源生产企业》的燃气产品质量进】行定期检查》对燃气的计量—进行不定期抽查【
第二十五条
! 燃气设施—的管理、维》修、养护和》更新由供气单—。位负责燃气器具的】维,修、:养护和更《新由用户负责
!燃气设施《安装:、维修和更新造成】楼面、?。墙体损坏的由安装、!维修、更《新单位负责恢—复
: 生产经营—性,用气的燃气设施【的管理?、维修、养护—和更新所需费—用由燃气《设施的产权单—位负:责
第二十【六条
? 燃气《企业的专业》管理、?安,全、技术和操作【等从业人《员应当经过省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或者市燃气主管部门!组织同?级,公安:消,防,、劳动安全等部门】依法进行的联合培】训考试合格领取【从业人员《。岗位证书后》方可上?岗联合培训应当统】一教材、《。统一考试、统一颁】发从业人员岗位证书!
: 第二十七条
!新型气体燃料必须经!国家或者省》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!关部门、专》。家鉴定合《格后方可作为民用气!体燃料投入使用
】 第二十八条【
管道燃—气价格及其》服,务项目收费标准应】当由当地燃气主【管部门组织测算经当!地物价管《理部门依法组织听】证并审核报》当,地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公布执行
】第四章 燃气—器具:
: ,。第二十九条
—。 :燃气器?具的生产实行生产】许可:制度燃气器具生产】企业应当按照国【家和省?有,关规:定到技术监督部【门,办理生产许可手【续后方可生产
!第三十条
燃气!器具(以液化石油气!为燃料的燃气器具】除外)应《当经法?定检测机构》进,行与销售《地燃气气源的—适配性检测检测合格!的由检?。测,机,构出具合格证明燃气!器具经销企业应当根!据合格证明在燃【气器具?。上标明燃气气源适】配气种未标明的不】得销售
》 同一种《品牌的燃气器具在】同一销?售地不?。得重复?检测
任何部】门、:。单位不得《限定燃气《用户购买指定地点】或者指定品牌的燃】气器具以及燃—气计量?装置
第三【十一条
燃【气器具应《当附有合《法的产品合格—证书和符合规—定的安?全使用说《明,书
燃气器【具生产企业》应当在其《产,品销售地设》立定点?。售后维修服务机构】
, 第?三十二条
》 禁止销售充有燃!气,。的燃气钢《瓶和专门加热燃气】钢瓶的装置以—及未经?法定检测机构检测】的燃气器具和零配件!
第三十—三条:
: 安:装燃气器具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!定的规范和标—准燃气器具》的安装?维修:单位应当经市燃气】主,管部门?资,质审查合格取—得燃气器具》安装维修资格证书】后方可从事业务【活动
燃气【器具的安装维修【人员应?当经省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市燃气《主,管部门培《训考试合格》并发给岗位证书【。后方可从事燃—气器具安装维修工作!
?第五章 《燃气使用
》 第三《十四条
《 用?户使:用管道燃气》应当按照规》定向当地燃气企【业提出申请》管道燃气《企业对具备供气和用!气条件的《用户应当《自燃气管道工—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!0日内予《以通气逾期未通气的!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!被告之日或接到投诉!之日起5日内—责,令其向用户》。免费提供瓶》装燃气并借给相【应,的,燃气器具《直至通气为止
】 第三十五》条
管道燃【气用:户需要扩大》用气范围、改—变燃气用途以及安】装、改装、拆—迁燃:气,设施或者固定—的燃:气器: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!企业提出申请办理】相,应手续
用户】提出改装燃气设施所!发生的费用由用【户承担
第【三十六条
》 :。管道燃气的用气【。量应当以法定—的计量?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!燃气计?量装置的记录为准】用户对燃气》计,量装置?。的准确度有异议的】可以向供气的燃气企!业申请测试;燃【气企业应当在—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!或者与用户约定【的时间内将燃气【计量装?置送:交法定的计量检【测机:构测试经测试的【燃气计量《装置:其误差在法定范【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!户支付;其误差【超过法定范围的测】试费用?由燃气企《业支付并由燃气企】业负责更换》合格的燃《。气计:量装置
使用超!过法定?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!装置:的用户?其在申请测试—之日前2个》月的燃气费按照测】试,。误差调整合格后的】用气量?计,。算用户多交的燃气费!。由燃:。气企业?退还
《 用户?对,。测,试结果有《异,议的可以向技术【监督部门投诉
【 第三十七条
! 管:道燃:气用户应当》按照供用气合同【约定的期《限交纳燃气费逾期未!交纳的管《道燃气企业可以从】。逾期之日起对生产】。经营性用户每日【按照所欠燃气费的】1%收?取,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!日按照所欠》燃气费的5》‰收取滞纳金
【 对于《逾期未?交纳燃气费》的用户管道》。燃气企业可》以向其提出警告限期!5日内交纳;限【期期:间不得中止供气【超过限期仍未交纳】的,管道燃气企业可以中!止供气用户申请恢】复供气时应当全额交!纳所欠的燃气费和】滞纳金对于已经供】气的:新建房屋的管—道燃气用户管道【燃,气企业应当》在,用户:取得:房屋:产权或者使用权【之日起向其》收取燃气费
】第三十八条
用!户有:权对燃气经营的收】费和服务向燃—气企业查询并可以向!有关行?政部门、组》织投诉;有关—行政部门、组织【应当在规《定,期限内予以》答复:用,。户,无正当理由不得【。拒绝燃气企业工作】人员入户进行正常】的业务活《动
?
第六章 燃—气安全
第三十!九条
燃气【企业应当建立—健全燃气安全的保】障,体系和?管理:制度并遵守下列【规定:
(【一)在?燃气设施所在地设】置明显?的警示标《。志并配备专》职人员巡回检查;
! (二)》每年至少《检,。查2次燃气设施【及时排除《事故:隐患建立完整的检】查档案;《
,。 (三)》按,照国家技术规范和】标准定期检修—、更新?燃气设施;
— (四)公—布燃气设施抢修电】话设置专职抢修队】伍配备?抢修所需《的防护?、运输?、通讯等《设备、器材;—
(《五,)进出?液化石油气贮灌厂】(站)的车》辆,和,。人员应?当遵守燃《气主管?部门:制定的有关制度和】规定;
《 (六)》向用户发放安全【用气手册《。并负:责指导安全使用【燃气;
—(七)实行每日2】4小时燃气安全【值班制度
》 第四十条—
燃气主管部】门,应当组织法定—检测机构对燃—。。气企业的避雷、静】电安全设施进—。。。行定期检测》
燃气企—业的避雷、》静电安全设施应当依!法接受?有,关部门的检》测,。
在《规定的检测周期【内对已?经接:受检测的避雷—。、静:。电安全设施燃—。气企业有权》拒绝任?何部门或者单位【进,行的同一性质的【重复检测
第四!十一条
》 燃气用《户应:当遵守安《全用气管《理规定不得有—下列行为:
【 (一)《从事危害《室,内燃气设施安全【的装饰装修》活动;?
(《二)使用《无燃气?气源适配检》测合格标志》的燃:。气器具;
【(三)?。。安装、使用直排【式热水器;
】(四)盗用或者转供!。管道燃气《;
(五)【用明火对燃气设【施、器具《进行试漏检验;
】 (六)自行拆卸!、安装、改装燃气】计量装置和燃—气设:施;
(七【)未经燃气》企业同意安装以【。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燃!气器具;
(】八)在餐《饮经:营场所将燃气钢【瓶与就餐者置—于同:一室内作为》热源:或者在集体宿舍【内使:用燃气钢瓶作为热源!;
(九—)加:热,、摔、砸《燃气:钢瓶或者在使—用时倒卧燃气—钢瓶;
(【十)自行倾倒燃【。气钢瓶残液;
【 (?十一)?擅自改换燃气钢【瓶检验标《志和漆色;》
(十二)法】。律、法规禁止的其】他行为
第四十!二条
《。 禁止在国家规定】的燃气设施》安全保护范》围内从事下列活【。动,:
(一—)修建建《筑,物或者构筑物设置线!杆;
》(二)堆放》重,物置放易燃、易【爆物品或者火种【;
:。 , (三)倾倒、排放!。腐蚀性?物品;
(四】),。种植乔木类植物;
! (五)在管道燃!气设:施上牵挂电线—、绳索;
【(六:)开启或者关闭燃气!管道:公共阀门《;
(七—)其他?危害燃气设》施安全的活动
】 第四十三》条
任》何单位和《。个人不?得擅自在国家规定】的燃气设施安全【保护范围内挖掘、】取土、移动、覆盖】、涂改、损》坏燃气设施或其【安全保护标志以及】进行焊接、烘—。烤、爆破等作—。业;确?需作业的作业单【位应当在作业前15!日提出安《全保护措施》取得燃气企业的同】。意并报当地公安消防!部门备案作业时作业!单位应当在现—场设置严禁火种的标!。志燃:。气企业应当》派人到?现,场监护?
作《业中发生的燃—气设施安《。全保护和监护费用由!。建设单?位承:。担
《第四十四《条
任何单【位,和,个人:发现:燃,气泄漏应当立即通】知燃气企《业,以及公?安消防等部门—
燃《气企业发《。现燃气设施损—坏以及燃气泄漏等】情况或者接到燃【气事故报告》时应当立即组织【。抢险抢修《并同时报告当地【燃气:主管部门和》。有关部门重》大事故?应当按照规定上【报国家和省有关部】。门
? 发生燃气事故【事故责任单位—或责任人应》当,依法履行赔》偿责任
第四】十五条
发【。生重大燃气事故事故!发生地的燃气—主管部门有权调度】当地其他燃气企业进!。行抢险抢修事故的】调,。查处理按照国家规定!进行发?生重:大燃气事故燃—气企业应当在—事故:发生之?。。日起停止事故涉及】范围内的供气—事,故处理结束消—除安全隐患后经当】地,的市燃气主》。。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!验收合格方可恢【复供气
第四十!六条
因抢修】。。管道燃气设施确需损!坏市政设施》或者其他设施以及】中断电?力、通讯的》燃气企业可以采【取必:要幅度的应急措【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!门或者单位》共同研?究解决?方案造成的损—失由事故《责任单位负责—赔偿抢修《室内燃?气设施时《用,户应当无条件—拆除:影响抢修的装—饰装修?设,施;用户《不拆除?的由燃气企业拆除】。造成的损失由事故】责任单位《或,者,责任:人,负责赔偿
— ,第四十七《条
燃气生产、!储存、输配》所使:用的锅炉、储—罐、钢瓶和有关安】全附:件,经法定的《压力容器检验机构】检定合格取得有关】主管部门核发—的使用?许可证书《后方可使《用
《第七章 法律责【任
? 第四十八条
】 燃:气,企业违反本条例【下列条款规定的由省!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或】者,市燃气主管部门责】令停止违法》活动限期《改正:。并给予下《列处罚:
【(一)违反》。第九条?规定的处以5万元以!上10万元以下罚】。款情节?严重的由《原发:证机关吊销许—可证书;
— (二)《违反:第十五条规定—的处以违《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并!没收违法所得—;
? 第四十九条
!燃气企?业违反本《。条例下列条款—。规定的?由燃气?主管部门《或其委托机构责令停!止违法行为限—期改正并给予下【列处:罚:
(一【)违反?第十条、第二十四】条、第三十五条第】二款规定《。的处以5万》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罚款?没收违法《所得情节严重的由】原发证机关吊销;】
, :(二)违反第—十六条第一款—规定的处《以违法所《得1倍的罚》款并没收违法所【得;
(三)】违,反,第十八?条规定的《处以10《00:元以上50》00元以下》罚款并没收违—法所得?;
(四)【违反第十九》条(一)《、(四)项、第二十!。八条规定《的处以违法所得1】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!所得情节严重的由】。原发证机关》吊销许可证》书;
(五)】违反第二十》条,(三)项、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】、第二十二条(【第(四)项除外【)、第二十三条第二!款、第二十》七,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七!条第二?款、第四十》条、:第四十一《条第二?。款、第四十五条第】。二款规?定的处以500【0,元,以上1?万元以下罚款—有违法?所得的予以》没,收情节严重的—由原发证《机关吊销许可—证书
第五【十条
? 燃气企》业发:生重大燃气安全【事故:的燃气主管部门应】当视情节《责令其限期整顿或】者停业整顿并由【原发证机关收—缴其许可证书
【 第五十》一条
燃—。气器具?的销售、安装维修】单位违反本条例下列!条款规定的》由燃气主管部门或其!。。委托:机构责令停止违法】行为限期改正并【给予下列《处罚:
(一】)违反第三十一条】第一款规定》的,处以违法燃气—器具总?。价值1倍《的罚:。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!。非法财物;
【。 ,(二)?违反:第三十三条规—。定的处?以违法器具》总价值2倍的—罚款并没收》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!;
(三)【违反:。第三十四《条第二款规》定的处以1万—。元以上5万元—以下罚款并》没收违?法所得?。;
(四)违反!第三十四条第—三,款规定?的处以5000【元,以上1万《。元以下罚《款
第五十【二条:
燃《气用户违反本条例】第三十六条第一【款、第三十九条第】二款、第四十—二条规定的由燃气】主管部?门或其委托机构责令!停止:违法:行为限期改》正并对?个人用?户处:以100元》以上1000元以下!罚款对单位》用户处以1000元!以上:1万元以下》罚款
《 第五十三条—。
违《反本条例下》列条款规《定的由燃气主管【部门或其委托—机构责?令停:止违法行为》限期改正并》给予下列处罚:
! (一)违反第八条!第三款规定的—处以燃气设施—造价的10%以上】20%以下的罚款】;
《(二)违反第十一】条,、第十?二,条、第四十三条【、第四?十四:条第一款规定的【对,个,人,处以100元以上】。1,00:0元以下罚款对单】位处以1000【元以上1万元以【下罚款?;
: ,。 (三)违反第【十六条第二》款规定的处以违法所!得l倍的罚款—。并没收违《法所得;《
(四》)违反第二十二条(!。四)项规定的—处以车载《液化石油《气价值2《。倍罚款
》 第五?。十四:条
违反本【条例其他规定—的由有关《行政:主管部?门依法给予》行政处?罚
第五十【五,条
妨碍燃气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】执行公务的》由公安部门按—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理处?罚条例的规定给【予处:罚,
: 第五十六条
】 燃:气主管部门》实施:行,政处:罚时应当按》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行政处罚法规定】的程序执行
【 第:五十七条《
: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!决定不?服的可以《依法:申请行?政复议或者》提,起行政诉讼当—事人逾期不申—请行:政复议或者不向【。人民法院《。提,起行政诉讼又—。不履:行行:政处:罚决定的由作出【行政处罚《决定的机《关,依,。法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!行
燃气—经营和使用双方发生!纠纷时?当事人可以》依法申请《行政裁?定或者直接向—。人民法?。院提起诉《讼
第五—十八条
燃气主!管部门或其委—托,。机构的工作人员【玩忽:职守、滥用职—权,、徇私舞《弊,尚未构成犯罪的由】其所在单《。位或:其上级主管》部门给予行》政处分
第五】十九条?。
: 违反?本条:例规定给国家、单位!和个人造成损失【的应当依法履行赔】偿,责任
》第,六十条
《。 :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究刑】事责任
》
第:八,章 :附 则
《 第?六十一条
本条!例下列用《语的含义是:
!(一)燃《气是指用于》。燃烧的液化石油气、!人工煤气、》天然:气(含煤层矿井气】。)和:。。其,他经:批准使用的新型【气体燃料的总—称
《(,二)燃气设》施是指燃气生—产、储运《、输配、供应的【各种设?备及其附属设施和】计量装置
(】三)燃气器具—是指使用《、充装燃气的炉具、!取暖器?、热水?器、沸?水器、冷暖机、烘烤!器,、燃气钢瓶、调压】器等产品《
(四)燃【气企业是《指生产、储存—、输配、供应燃气的!企业包括管道—燃气企?业、瓶?装燃气?企业和持有燃气供】应许:可证书的燃气供应单!位
(五)【燃气:工程是指管》道燃气的《长输管线及门站【、市:区管网干线、调【压站:、液化石油气贮灌站!、燃:。气汽车充装站、【新型:气体:燃,料站:、燃气钢《瓶检测站和人—工煤气气源厂的新】。建、扩建、改建工】程
: 第六十二条
】 本条例应用中的!问题:由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负责解释
第!六十三?条,
?本条例自一》九九九年三月—一日起施行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