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燃气管【理,条例
(20】15年4月1—7日黑?龙江省第十二届人】民,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第十九次会议—通过)?
?第一章 《总 则
《 第一条
为!加强对燃气的管理】规范经营和使用燃】气,行为维护《燃气经营者和使【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!社会公共安》全和人民生命财产】安全:促进燃气事业的【发展根?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】结合:本省实际制》定本:条例
《 第二条
【本条例?适用于本省》辖区内燃气的—规划:、,建设、经营燃—气器具?的生产?、,销售、安装燃气的使!用及:安全管理《。
第三条—
省人》民政府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(以】下简称?省,建,设,行政主管部门)主管!本省燃?气管理工作并组【织本条例的实施
! 市(含行署下同】。)、县?(含县级《市下同)人民—政府的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或【者,市政公用行》。政主管部门(以下简!称燃气主管部门【)主管本辖区—内的燃气管理—工,作
县以上地】方,人民政府其他—。有关:行政管?理部:门,按照法律、法规【赋予的?职责对?燃气:。工作:实施监督管理—
?农,垦部门负责辖区内的!燃气管?理工:作并接受省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!指导和监督
】第四条
》 县以?上地方人民》政府:应当将燃《气事业的发》展纳入国民经—济和社会发展计【划,实行统一规划—、配套建设、保护环!境、节?。约能源?、建设?与管理并《重的原则
》 第五条
— 鼓励燃气行业开!展科学技术》研,究推:广先进?技术与设备开—发新型气体燃料提高!燃气行业的科学技术!水平
第六【条
县以上【地方人民政府应当】加强对?燃气工作《的领导对在》燃气工作中作出显】著成:绩,的单位和个人—给予表彰奖励
【 ,
第二章 燃气【规划与建设》
, 第七条
— :燃气规划应》。当由市、县燃气主管!部门会同规划—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市!、县人民政府审查】同意报省《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批准后由》市、县燃气主—管部门组《织实施
第【八条:。
燃气工程建】设应当?符合燃气规》划执行国家和省的】技术标准、规范城】市新区开发和旧区】改造应当按照燃【气,规划配套《建设燃气设》施
燃气规【划范:围内的新建、—扩建、改建住—宅工程其《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!工程同?步设计?、同步施工》。
第九条
【 燃气工》。程的:新建、扩建、改【建项目应当履行规定!的基本?建设程序并经—市燃气主管部门会】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!门审查?同意后方《可施工
第十】条
燃气—工程设计、施工应当!委托具有相应资质】的,设计、施工单位【设计、?施工
燃气【工程竣工后》由市燃?气主管部门组—织有关部《门按照国家和省有】关规定组织验收【未,经验收或者验收【不合格?的不得投入使—用
: , 第:十一:条
: :燃气设?施不:。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!的应取得燃》气,企业同?意并报当《地,燃气:主管部?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!门备案
第【十二条
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】得阻挠经批准—。的燃气工程的施【工安装
》 第十?三条
燃气工程!建设所需资金—采取国家《。投资、使用城市【维护建设税》、地:方及:企业自筹、银—行贷:款和:利用外资等多—种方式筹《措
确需—在市、县《范围内集资进行燃】气工程建设的—应当由市《、,县人民?。政府:提出:集资方案经上—一级人?民政:。府的财政和燃气【主管部门核准报上】一级人民政府—批,准后实施《燃气工程建设资【金必须专款专用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不得挪作【他用
第三章】。 ,燃气经营
第十!四条
管道燃】。气实行区域性统一】经营;瓶装燃气实】。行规范管理、—多家经营
》。 , 第十五条
从!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!业应当依法》取得燃气经》营,许可证?
第十六条【
?燃气企业设置燃【气分销站点应—当向分销单》位所在地的》燃气主管部》门提出申《请经当地公安消防部!门,同意由市燃气主【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颁!发燃气供应》许可证?书任何部门、单【位不得另行颁发燃气!供应许可文件—
: 不:具备液化石》。油气储?存、充?装能力的单》位和个人不得—建立与贮灌站—配套服务的液化石油!气分销站
— 燃气分销站点应】当具备的条件由【省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制定
】 第十七条》
燃气》企业及其分销—站点中?。止或者?终止经营活动—以及变更《经营场?所应当取得当—地燃气主管部门同】意并到原发证机【关办:理手续
第【。十八条
—燃气企?业在燃气经营中应当!遵守下?列规定?:
? (一)在批—准的供?气区域?内开展供气业务;
! :(二)保证正常、持!续、稳定供气;
】 (三)》保证燃气的热值、组!份、压力、》嗅味:等指标符合国—家和省规定的标准;!
(《四)不得向无燃气经!营许可证和燃气【供应许可《证书(以下统称许】可证:书)的单位》和个人提供经营性】气,源;
? (五《)与用户签订—书面供?用气合同;
(!六)严格执》行经:批准的?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提!高收费?标准:
第十》九条
管道燃气!企业:在燃:气经营?中除应当遵守第十】九条规?定外还应当遵守【下列规定:
】(一)根《据,供气区域内的—用,气需求?及时调?。整燃气供应量;
! (二)建立健全】。用,户档案;
【(三)无正》当理由不《得拒绝向供气区域内!符合供气和用气条】件的用?户提供气源;
!。(四:)按:照规定及时》为用户安装、—改装管道燃气设施】保证质量《并同时向《用户讲解《燃气安全常识;【
(五》。。)进入居民住宅抄】表、安装检修燃气】。设施或者器具以【及进:行燃气设施安全检】查的工作人》员应当佩戴由市燃气!主管部门制发—的统一标志》并出示?证件
《 第二十条
】管道:燃气企业《。因突发事《故造成?降压供气《。或者停止供气应当及!时通知?当地燃气《主管部门和》用户;因施工、检】修等原因《降压供气或者停【止供气应当报—经当地燃气主管部】门批准并提前24】小时:通知用户《
除不可抗力】。和抢: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!部门审查《同意的维修、更【新、改造工程—。外管道燃气企业【连续停止供气48小!时以上?的应当赔偿用户【直接损失具体赔偿办!法,由省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制定》
恢复供气时管!道燃气企《。业应当在《。恢复供气之日6时至!。22时的《范围内?选定供气《时间并提前24小】时通知用户
【。 第二十一条
】 ,瓶装燃气企业在燃】气经:营中应当遵守第十九!条规定并不得—有下列行为:
】。 (一)将》不合格的燃》气钢瓶提供给用【户;
(—二)为?无许可?。。证书的单位或者【个人代储、代—充液化石油气;【
(三)为【不,符合国家标准的【燃气钢瓶《或者超过检验期限】的燃气钢瓶经检验】不合格?的燃气钢瓶充装液】化石油气;
(!四)用液化石油【气槽车直接》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!气;
(五)】未抽取真空即向初】次使用或者重新检验!后的燃气钢瓶充装液!化石油气;
】(六)用燃》气钢瓶相《互转充液化石油气;!
(七》)燃气钢瓶充装前未!按规定抽取》液化石?油气残液;
(!八):抽取液化石油气【残液另行收费;【
(九)—。燃气钢瓶《充装后的液化—石油气允差和残液】量,。超出国家标准;
】。 (十)购—销无出厂合格证的液!化石油气《
第二十—二条
瓶装【燃气企业应当采用液!化石:。油气自动充》装设备瓶装燃气以交!付用户的检斤重【量为准以《千克为?单位:计价
《 第:二十三条
— ,具备相应条件的单】位可以按照国—家有关规《定承租、承》包、兼并或》。者购买瓶装》燃气:企业但必须取得市】燃气主?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!理,许可证书等有—关手续
第二】。十四条
燃气】气,源生产企业》。必须:按照国家标准生【产燃气保证燃气质量!燃气主?管部门?应当对?燃气气?。源生产?企业:的燃气产品质量进】行定期检查对燃气的!计量进行《不,。定,期抽:查
第二—。十五条
《 燃?。气设施的管》。理、维修、养护和更!新,由供气?单位:负责燃气器具的维修!、养护?和更新由用》。户负责
燃气设!施,安装、?维修和更《新造成楼面、墙体】损坏:的,由,安装:。、维:修、更新单位负责恢!。复
? 生产经《营性用气的燃气设施!的管理、维修—、养护和更新—所需费用由燃气设】施,。的,产权单位负责—
: ,第二十六条
燃!气企业的《专,业管理、安全、技术!。和,操作等从业人员应当!经过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或者市【。燃气:主管部门组织同【级公安消防》、劳动?安全等部门依法进行!的联合培训》考试合格领取从业】人员:岗位证?书后方可上岗联【合培训应当统—一教材、统一考试、!统一颁发从》业人员岗位证—书
? 第二十七条—
: 新型气《体燃料?必须经国家或者省建!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有关《部,门、:专家鉴定合格后方可!作为民用气体燃料】投入使用
第二!十,八,条
管道燃气价!格及其?服务:项目:收费:标准:应当:。由当地?燃气主管部门组织】测算经当地物—价管:理部门依法组织听证!并审核?报当地人《民政府批准》后公布执行
第!四章 燃气器具
】 第二十》九条
燃—气器具?的生产实行生产许】可制度燃气》器具生?产企业应当按照【国家:和省有关规定到技】术监督部门办—理生:产许可手《续,后方可生产》
第三十—。条
《燃气器具《(以液?化石油气为燃料【的燃气?器具除?外,)应当经法》定检测机构进行与】销售地燃气气—源的适配性检—测检测合格的由【检测机构出具合格】证,明燃气器具经—销企业应当根—据合格证明在燃气器!具上标明燃气气源适!配气种未《标明的不得》销售
同一【。种品牌的燃气器【具在同一销售地不】得重复检测》
任何部门、单!位不得限《定燃气用户购—买指定地点或者【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!以及燃气计量—装,置
第》三十一条
燃】气器具应当附有合】。法的:产品:合格证书和》符,合规定的《安全使用说明书【
燃气器具生产!企业应当在其产品】销售地设立定—。点售后?维修服务机构
【 第三十二条
! 禁止销售充—有燃气的《燃,气,钢,瓶和:专门加热《燃气钢瓶的装—置以及未《经,法定检?测机构检测的燃气器!具和零配件》
第三十三条】
安装燃气器具!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!定的规范和》标准:。燃气:器具的安装维—修单位应《当经市燃气主—管部门资《质审:查,合格取得燃气器具安!。装维修资格证书后方!可从:事业务活《动
燃气—器具的安装维修【人员应当经省—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者市》燃气主管部门培训考!试合格并《发给岗位证》书后方可《从事燃?气器具安装维修【。工作:
,
第五章 燃气使!用
第三十四条!。
用户使用管道!燃,气应当按照规定【向当地?燃气企业《提出申?请,管道燃气企业对【具备供气和用—气条件的用户应当】自燃气管道工程验收!合格之?日起2?0日内予以通气【逾期:未通气的燃气—主管部门应当自【被告:之日或接到投诉之】日起5日内责—令其向用《户免费提《供瓶装燃气》并借给相应的燃气】器具直至《通气为止
【第三:十五条
—管道燃气用户—需要:扩,大,。用气范围、改变燃气!用途以及安装、改装!。、拆迁燃气设施【或者:固定:的燃:气器具的应当向管道!燃气企业提出申【请办理相应手续
】 , 用户提《出改:装,燃气设施所发—生的费用《由用户?承担
《 第三十六条
!。管道:燃气的用气量—应当以法定》的计量检测》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!计量装置的记录为】准用户对燃气计【量,装置的准确》度,有异议的《可以向供气的燃【气企业申请测试;】燃气企?业应当在《接到申请之日起【3,日或者与用户约定的!时间内将《。燃气计量装置—送交法定的计量【检测机构测试—经测试的燃》气计量装《置其误?差在:法定范围内的—测试费用由》用,户支:付;其误差超过【法定:范,围的测试费用由【燃气:企业支付《并由燃气企》业负责更换合格【的燃气?计量装置
》 , 使用超《过法定误差范—围的燃?气计量?装置的用户其—在申请测试之日前2!个月的燃气费—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合!格后:的用气量《计算用户多交的燃气!费由燃气企业退还】
用《户对测试结》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技!术,监督部门投》诉
第三—。十七条
—管道燃?气用户应当按照供】用气合同约定—的期限交纳》燃气费逾期未—交纳的管道》燃,气企:业可以从逾期—之,日,起对生产经》营性用户《每日按?。照,所,欠燃气费的1%【收取滞?纳金对其他用户每日!按照所欠燃》气费的5‰收取滞】纳金
对于逾】期未交纳燃气费【的用户?管道燃气企业可【以向:其提:出警告限期》5日内?交纳:;限期期间不—得中止供《气超过限期》。仍未交纳的管道【燃气企业可以中【止供气用户申请【恢复供气时应当全额!交纳所?欠的燃气费》和滞纳金对于—已经供气的新—建房:屋的管道燃气用户】管道燃?气企业应当在用户取!得,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!之日起向其收取【燃气费
第三十!八条
用户【有权对?燃,。气经营的《。收费和服务向燃气】企业:查询并可以向有关行!政部门?、组织投诉;有关】行政部门、组织【应当: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!复用户无《。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燃!气企:业工:作人员入《户进行?正常的业务活动
】。
第?六章 燃气安全
! 第:三十九条
—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!健全燃气安全的保障!体系和管理制度【。并遵:守下列规定:
【 (一《)在燃气《设施所?在地设?置明显的《警示标志并》配备专职人员—巡回检查;
】(二)每年》至少检查2次燃气设!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!建立完整的检查【档案;
(三)!按照国?家技:术规范和《标准:定期检修、更新燃气!设施;
(四】)公布燃气设施【抢修电?话设置专职抢—修队伍配备抢修所需!的防:护、运输、通讯【等,设备:、器材;《
(五)进出液!化石:油,气贮灌?厂(站)的》。车辆和人员应当遵】守燃气主管》。部门制定的有关【制度和规定》;
(六)【向用户发放》安全用气手》册并负责指导安【全使用燃气;
】。 (七)实行—每日24小时燃气安!全值班制度
第!四十条?
燃气》主管部门应当—组织法定检测机构】对,燃气企业的》避雷、?静电安全设施进【行定期检测》。
燃气》企业的?避雷、?静电:安全设施应当依法接!受有:关部门的检测
【 在规定》的,检测周期内对已经接!受检测的《避雷、静电安全【设施燃?气企业有《权拒绝任《何,部,门或者单位进行【的同一性质的重复】。检,测,
, :。第四十一《条
燃》气用户?应,。当遵守安全用—气,。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!行为::,
(《一)从?事危害室内燃—气设施安全》。的装饰装修》活动;
《。 (二)》使用无燃气气—源,适配:检测合?。格标志的《燃气器具;》
(三)安装、!使用直排《式热水器;
】(四)盗《用或:。者,转供管道燃》气;
(—五)用?明火对燃《气,设施、?器具:进行试漏检验—;
? (:六)自?行拆卸、安装、【改装燃气计量装置】和,燃气设?施;
(七)未!经燃气企业同—意安装以管道—燃,气为燃料的燃气【器具;
《 :(八)?。在,餐饮经营场》。所将:燃气钢瓶与就—。餐者置于同一室【内作为热源或者在集!体宿舍?内,使,用燃气钢瓶作为热】源;
(—九,)加热?、摔、砸燃气钢【瓶或: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!钢瓶;
(十】)自行倾倒燃气钢瓶!。残液;?
(十一—)擅自改《换燃气钢瓶》检验标志《和漆:色;
(十二】。)法律?、法规禁止的其【他行:为
? 第四?十二:条
禁》止在:。。国家:规定的燃《气设施?安全保护《范围内从事下—列活动:
(一!)修建建《筑物或?者构筑物设》置线杆?;
《(二)堆《放重物置《放易燃?、易爆?物品或者火种;
! (三)倾倒、排】放腐蚀性物品;
! (四)种》植乔木类植物—;,
(五)在管】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!线、绳索;
】(六)开启或者关闭!燃气管?道公共阀门;
】 (七)其》他危害?燃气设施安全的活】动
第四十【三条
《 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在国家规—定的燃气《设施安全保护—范围内挖掘、取土、!移动、覆盖、涂改、!损坏燃气《设,施,或其安全保护—标志以及进》行焊接、烘烤—、爆破等作业;确需!作业: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作!业前15日提出安全!保护措施《取得燃气《企业的同意并—报当地公安消—防部门备《案作业时作业单位应!当在现?场设置严禁》火种的标志》燃气企业《应当:派,人到现场监护
!。作业中发生的燃【气设施安全》保护和监护费用由建!设单:位承担
》 第四十四条
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!发现:燃气泄漏应当立即通!知燃气企业以及公安!。消防等部门》。
: 燃气?企,业发现燃气设施损坏!。以及燃气泄漏等情况!或者接到燃》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!即组织?。抢险抢修并同时【报告当地燃气主管】部门和有关部门重大!事故:应当按照规定上报国!家,和省有关《部门
发—生燃气?事,。故事故责任单位或】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!赔偿责任
【第四十五条
【 发生重大燃气【事,。故,事故发生地》的燃气主管部—门有权调度》当地其他燃气企业】进行抢险抢修事故】。的,调查处?理按照国《家,规,定进行?发,生重大?燃气事故《燃气:企业应当《在事故发生之—日起停止事》故涉及范围内的供气!。事故处理《结束:消除安全隐患后【经当地?的市燃气主管部门会!同有关部《门验收合《格方可恢《复供:气
? 第四十六条
【 因抢修》管道燃气设施确【需损坏市政设施或】者其他设《施,以及中断电力、通讯!的,燃,气企业可以采取【必要幅度的应急措】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!门或者单《位,共同研究解决方案】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!任单位负《责赔偿抢修》室内燃气《设施时?。用户应当无条—。。。件拆除?影响抢修的装饰装】修设施;用》户不拆除的由燃气】企业拆除造成—的损失由事故责【任单位或者责任人】负,责赔偿
第四】十七条?
燃气生产【、储存?、输配所使》。。用的锅炉、》储罐、钢《瓶和有?关安:全附:件经法定的》压力容器检验机构】检定合格取》得有关主《管部门核发的使用许!可证书后方可使用
!
第七章 法律责!任
第四十八条!
燃气企业违反!本条:例,下列条款规》定的由省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或者市】。燃气主?管部门?责令:停止违法活》动限期改正并给予下!。列处罚:
【(一)违反第—九条规定的处以5】。万元以上10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!重的由原《发证机关《吊销许可证书;
】 (二)违—反第十?五条规定的处以违】法所得一倍的罚款】并没收违法》所得;
》 第四?。十九条
燃气】企业违反本条例【下列条款规定的由】燃气主管部门或其】委托:机构责令停》止违:法行:为限期改正》并给予下列处—罚:
(一)违!反第十条、第二【十,四,条、第三十五条第】二款:规,定的处以5万元【以,上10万元以下【罚款没?收违法?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!发证机关《吊销;
》 ,(二)违反第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】的处以违法所—得1倍的罚款并没收!违法:所得;
《 (三)违反第十!八条:规定的?处以1000元【以,上,5000元》以,下罚款并没》收违法所得;
】 ,(四:)违反第《十九条(一)—、(四)项、—第二十八《条规定的《处以违法所》得1倍的罚款—并没收违法所得情】节严重的《由原发证机》关吊销许可证书【;
(》五)违反第二十条】(三)?项、第?。二十一条第一款、】第二十二《条(第(四》)项除外)、—第二十三《条第二款《、第二十七条第【一款、第三十七条】第二款、第四十【。条,、第四十一条第二款!、,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!定,的处以50》00:元以上1万元—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!的予以没收情节严】重的由原《发证:机关吊?。销许可?证书
《。 第五十《条
燃》气企业发生重大燃】气安全事故的燃气主!管部门应当视情【节责令其限期整顿】或者停业《整顿并?由,原发:证机关收缴》其许可证书
】。第五十一条
燃!气器具的销售、安】装维修单位违—反本条例《下列条款《规定的由燃气—主管部门或其—委托机构《责令停止《违,法行为?限,期改正并《给予下列《处罚:
》 (一)违反—。第三十一《条第:一款规定的处以违法!燃气器具《总价值?1倍: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!得,和非法?。财物;
(【二)违反第三—。十三条?规定的处以违法【器具总价值2倍【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!得和非法财物;
! (三)违反—第三十四条》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!万元以上5万—元以下罚款并—没收违法所得;
】 (四)》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!款规定的《处以50《00元以上1万【元以下?罚款
《 第五十二条
】 燃气用户违—。反本条例第三十【六条:第一款、第三十九条!第二款、第》四十二条规》定的由燃气》主管部门或其—委托机?构,责令停止违》法行为限期改正并】对个人用户处以1】00元?以上1000元以】下罚款对单位—用户处以《1000《元以上1万》元以下罚款
第!。五,十三条
违反】本条例下列》条,款规定的由燃气主】管部门?或其委托机构责令】停止违法行》为限期?。改正并给予下—列处罚:
(】一)违反第八条第三!款规定的处以燃气设!施造价的10—%以上2《0%以下的罚款;】
?(二)?违,反第十一条、第十】二条、第四十—三条、第《四,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!对个人处以1—00元以上1—000元以下—罚款对单位处以1】000?元以上1万元以下】罚款;
(三)!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!规定的处以》违法所得l倍的罚款!并没收违法所得;】
(四)—违反第二十二条【(四)项规定的【处,以车载液化石—油,气价值2倍罚款
!。 第五十四条
!。违反本条例其他规】定的由有《关,行,政主管部门》依,法,给予行政处罚
【 :第五十五条》
?妨碍燃气《主,管,部门工作人员执【行公:务的由公安部—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!国,治安管理处罚—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!
?。第五十六条
【 燃气主管部门实】。施行政处罚时—应,当按照中华》人民共和国行—政处罚法规定—的程序执《行,
第五十七条
! 当事人对行【政,处罚决定《不服的可以依—法申请行政复议或】者提起行政诉—讼当事人逾期不【申请:行政复?议或者不《向人民法《院,提起行政诉》讼又不履行》行政处罚《决定的?由作出行《。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!法申:请,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
《 燃气《经营和?使用双方《发生纠纷时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!行政:裁定或者直》接向人民法院提起】诉讼
第五十八!条
: :燃气主?管部门或其》委托机构的工作人】。员,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!尚未构成犯罪—。的由其所在单—位或:其上级主管部—门给予行政》。处分
第五【十,九,条
违反—本条例规《定给国家、单位和个!人造成损失的应当】依法:履行赔偿责任
【 第六十条
!违反本?条例规定《构,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。刑事责任
第】八章 附 》则
第》六十一条
本】条例下?列,用语的含义是:
】 (一)》燃气是指《用于燃烧的液化石】油气、?人工煤?气、天然《气(含煤层》矿井气)和其他经】批,准使用的新型—气体燃料的总称
! (二)《燃气:。设施是?指燃:气生产、《储运、?输配、供《。应的各种设备及其】附属设施和计量装】置
(三)【燃气器具是指使【用、充?。装燃气的炉具—、,。取暖器、热水器【、沸水器、冷暖【机,、烘烤器、燃气钢】瓶、调压器等产品】
(四》)燃气企业是指【生产、储存、输【配,、供应燃气的—企业包?括管道燃气企业【、瓶装燃气企业和持!有燃气供应许可证】书的燃气供应—单位
《 (五)燃气工【程是指管道》燃气的长输管线及门!站、市区《管网:。干线、调压》站、液化石油气贮】。。灌站、燃气汽车【充装站、新型—气,。体燃:料站、燃气钢瓶【检测站?和人工煤气气源【厂的新?建、扩建、改建工】程
第六十【二条
》本条例?应用中的《问题由省建设—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?解释
第六【。十三条?
本条例自一九!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!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