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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燃气管理】条例:。。   (2015】年4月17日黑龙】江,省第十二届人民【代表大会常务—委员会第《十九次会议通过) !  第一章 总【 则   第一条】   为加强—。对燃气?的管理规范经营【和使用燃气行为维】护燃气经《营者:和,使,用者的合《。。法权益?保障社会《公,共安全和人民生命】财产安?全促:进燃气事《业的发展根据有关】法律、法规》结,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条例   】第,。。二条   本条【例适用于本省辖区】内燃气的规》划、建设、经营燃】气器具?。的生产、销售—、安装燃气的使用】及安全管理  【 第三条   省】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?(以下简称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)主管本!省燃气管理工作并】组织本条例的实【施   市(含【行署下同)、县(含!县级市下同)人民政!府的建设行》政主管部《门或者市政公用行政!主管部门(以下简】称燃:气,主管部门《)主管本辖区内的燃!气管理?工作   》县以上地《方人民政府》其他有关行》政管理部门按照法】律、法?规赋予的《职责对?燃气工作实施—监督管理  — 农垦部门负责【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!作并接受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的指导和《。监督  《 第四条   县以!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应当将燃气】事业的发展纳—入国民经《济和社会发展计【划实行统一规划、配!套建:设、保护环》境、节约能源—、建设与管理并重】的原则   第五条!  : 鼓励燃气行—业开展科学技术研】究,推广:先进技?术与:设备开?发新型?气体燃料提》高燃气行业》的科学技术》水平  《。 ,第,六条   县以上地!方人民政府应当【加强对燃气工作【的领导对在》燃气工作中作出显】著成绩的单位和个】人给:予表彰奖励   第!。二章 燃气规—划,与建设   —第七条   —燃气规?划应:当由市、县燃气【主管部门会》同规划等《有关部门《。编制经市、县人民政!府审查同意报省建】设行政主《管部门?批,准后由市、县燃【。气主管?部门组织实施  】 第八?条 :  燃?气工程建设应—当符合燃气规划【执行:国家和省的技术【标准、规范城市新】区开发?和,旧区改造《应当按?照燃气规划配套建】。设燃气设施 —  :燃气规划范围—内的新建、扩—。建、:改建住宅工程其燃】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!。程同步设计、—同,步施:工,   ?第九条 《  燃?。气工程的新建、【扩建、改建项目应当!履,行规定的基本建【设程序并《经市燃气主管部【。门会同公安消防等】。有关部门审》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!  :第十:。条   燃气—。工程设计、施工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】。资质的设计》。。。。、施工单《位,设计、施工 —  燃气工》程竣工后《。由市燃气《主管部?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!。国家和省有关—规定组织《验收未经验收或【者验收?不合:格的不得《投入使用 》  第十一条  】 燃气设施不得擅自!改动确需改动—的应取得燃气企业】同意并报当地—燃气主管部门和【城市规划主管—部门备案《  : 第十二《条   《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阻挠经】。批准的燃气工程【的施工安装   】。第十三?条 : , 燃气工《程建设所《。需,资金采取国家—投资、?使用:城市维?护,建设税?、地方及《企业自筹、银—行贷款和利用—外资等多种方式筹措!  :。 确需?在,市、县范围内集【资进行?燃气工程建设的应当!。由市:、县人民政府—提出集资方案经上一!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和!。燃气主管部门核准报!上一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实施燃》气工程建设资—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!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!他用: ,  第?三章 燃气经营  ! 第十四条》  : 管道?燃气实行区》域性:统一经?营;瓶装燃气实行】。规范管理、多家经】营   第十五【条   从事燃气经!营活动的企业应当】依法取得燃气—经营许可《证   第十六条】   燃气》企业设置燃气分销】站,点应当?向分:销单位所《在地:的燃气主管部门【提出:申请:经当地公《安消防部门》同意由市燃气—主管部门《审查合格后颁—发燃气?供应许可证书任何】部门、单位不得另】行,颁发燃气供应许可】文件   不具备液!化石油气《储存、充装能力的】单位和个人不得【建立与贮灌站配【套服务?的液化石油气—。分,。销,站, ,  燃气分销站点】应当具?备,的,条件由省建设行【。政主管部门》制定 ?  第十七》。条 :  燃气企业及【其分销站点中止【或者:终止经营活》动以:及变更?经,营场所应当取得当地!燃气主管部》门同意并到原—发证机关办理手续 ! , 第十八条   燃!气企业在《燃气经营中应—当遵守下列规定: !  (一)在批【准,的供气区域》内,。开展供?气业务;《   (二)保证】。正常、持《续、:稳,定供气;   (】三)保证燃气—的热值、组》份、压力《、嗅味?等指标符合》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!。。。;   (四)不】得向无燃气经营许】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!证书:(以下统称许—可证书)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】经营:性,气源;   (【。五,)与用户签订书【面,。供用气合同;  】 (:六)严格《执行:经批准?的燃气价格》不得擅自提高收【费,标准   第十九条! ,  管道燃气企业在!燃,气经营中《除应当遵守第十【九条规定《外还应当《遵守下列规》定:   (一)】根据供气区域内【的用气?需求及时调整—燃气:供应量;   【(二)建立健—。全用户档案;   !(三)无正当理由】不得:拒绝向供《。气区域内符合—供气和用气条件的】用户提?供气源;《   (四》)按照?规定及时《为用户安装、改装】管道燃气设施保【证质量并《。同时向用户讲—解燃气安全常识; ! , (五)进入居【民住宅?抄表、?安装检修《燃气设施或者器【具以:及进行燃气》设施安?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!当佩戴由市燃气主】管部门?制发的统一标—志并出示《证件   第二十】条,   管《道燃气企业因突【发事故造成》降压供气或者—停止供气应当及时通!知当地燃《。气主管部门和用户】。;因:。。施工、检修等原【因,降压:供气:。或者:停止供气应》当报经当地燃气主管!部门批准并提前【24小时通》知用户?   除《不可:抗力和抢险》抢修:以及燃气主管部门】审查同意《的,维修、更新、改造工!程外管道燃气企业】连续停止供气—48小时以上—的应:当赔偿用户直接【损失具体赔》。。偿办法由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制定  》 恢:复,供气时管道燃—气企:业应当在恢复供【气之:日6时至22时【的范围内选定—供气:时间并提《前24小时通知用】户   第二十一】条   《瓶装燃气企业在燃】气经营?。中应当遵《守第十九《条规:定,并不得?有下列行为:   !(一)?将不:合格的?。燃气钢瓶提供给用】户;  《 (二)为无许【。可,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!代储、?代充:液化:石油:气;   (三【)为不符合国家标准!的燃气钢瓶或者【超过检验期限的燃气!钢,瓶经检验不合格的】燃气钢瓶充装液化】石油气;《   (四)用液化!石油气槽车直接向】钢瓶:充装液化《石油气;《   (五》)未抽取真》空即向初次使—用或者重《新检验后《的,燃气钢?瓶充装液化石油气】;   《(六)用燃气钢瓶】相互转充液化石【油气; 《  :(七)燃气钢瓶充】装前:未按:规定抽取液化石油气!残液;  》 (:八)抽取液》化,石油:气残液另行》收费;   —(九:。)燃气钢《瓶,充装后的液化石油】气允:差和残液量》超出国家标准;【   ?。(十:)购销无《出厂合格证》的液化石《油气   第二十】。二条   瓶装燃气!企业应?当采用?。液化石油气自动充装!设备瓶装《燃气以交付用户的】检斤重量为准以千克!为单位计价》  : 第二十三条   !具备:。相应条件的单位可】以按:照国:。家有关规定承租、承!包,、兼并或《者购买瓶装燃气【企,业但必须取得市燃气!主,管部门?。批,准,并重新办理许—可证书等有关手续】   第二十四【条   《燃气气源生产—企,业必须按照》国家标准生产燃【气保证燃气质量燃气!主管部门《应当对燃气气—源生产企业的燃【气,产品质量进》行定期检查对—燃气的计量进—行不定?期抽:查   第二十【五条  《 燃气设施的管【理、维修、养护和更!新由供气《单位负责燃》气器具?的维修?、养护?和更新由用户负责】   燃《气,设施安装、维修【和更新造成楼面、墙!体损坏?的由安装、维修【、更:新单位负责恢复【   生《产经营性《用气的燃气》设施的管理、维修】、养:护和更新所》需费用?由燃气设施》的产:权单位?负责 ? , 第二十《六条 ?  燃气企业的专】。业管:理、安全、技—术和操?作等从业人员应【当经过?省建:设,行政:主管部门或者市燃】气主管部门组织【同级公?安消防、劳动安【全等部门依法—进行的联合培训【考试合格《领取从业《人员: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!联,合培训应当统一教】材、统一考试—、统一颁发从业人】员,岗位:证书   》第二十七条   】新型:。。气,体燃料?。必须经?国家或者省建—设行政主管部—门组织有关部门【、专家?鉴定合格后》方可作?为民:用气体?燃料投?。入使用  》 ,第二十八条 —  管道燃气价格及!其服务项目》收费标准应当由当地!燃气主管部门组织】测算经当地物价管理!部门依法组》织,。听证并?审核报当《地人民政《府,批,准后公布执》。行,  : 第四章 燃—气器具?  : 第二十《。。九条   燃—气,器具的生产实—行生产许可制—度燃气器具生产企】业应当按《照国家?和省有关规定到技】术监督部门办—理,生产许可手续后方可!生产   第三十条!   燃气器—。具(:以,液化石油气为燃料】的燃气器具除外)】应当:经法定?检测:机构进?行,与销售地《燃气气源的适配【性检:测检:测,合格的?由,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!明,燃气器具经销企业】应当根据合》格证:明在燃气器具上【标明燃?气气源适配气种未】标明:的不得销售 —。  同一种品—牌的燃气器具在同】。一,销售地不得重—复检测?。   任何部门、单!位不得限定》燃气用户《购买指?定,地点或者指定品【牌的燃气器具以【及燃气?计量装置   第三!十一:条   燃气器具】应当附有合法—的,产品:合格证书《和符合规《定,的安全使用说明【。书,   燃气器具【生产企业《应当在其产品销售】。地设立定点售—后维修服务机—构 :  第三十二—条   禁》止,销售:充,有燃气的燃气钢瓶】和专:门,加热燃气钢瓶的装】置以及未经法—定检测机构》。检,测的燃气器具和【零配件   第三十!三条   安装燃】。。气器具应当符—合国家和《省制定的规范和【标,准燃气?器具的安装维修单】位应当?经市燃气主》管部:门资:质审查合格》取得燃气器具—安装维修《资格证书后方可【从事业务活》动   《燃,气器具的安装维修】人员应当经省建【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!市燃气主管部—门培训考试合格【并发给岗位证书后方!可,从事燃气器具—安装维修工作  】 第五章 燃—气使用   第【三十四条   用】户使用?管道燃气应当按照】规定向当地燃—气企业提出申请【管道燃气企业对具备!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!户应:当自燃气管》道工程验收》合,格之日?起20日内予以通】气逾期未通气—的燃气主管部—。门应当自被》告,之,日或接到投诉之【日起5日内》责令其向用户免【费提供瓶装燃—气,。并,借给相?应的燃气器具直至】通气为止《   第三》十五条 《  管道燃》气,用户需要扩大—用气范围、改变【燃气用途以及安装】、改装?、拆迁燃气设施或】者固定的燃气器具的!应当向管道》燃气企业提出申请】办理:相应手续   用】户提出改装》燃气设施所发—生的费用《。。。由用户承担   第!三十六条 》  管道《燃气的用气量—应当以法定的计量检!测机:。构检定合格的燃【气计量装置的—记录为准用》户对燃气计量—装置的准确度—有,异议的可以向供【气的燃气企业申请测!。试;燃气企业—应当:在接:到申请之日起3日或!者与用户约定的时】间内将燃气计—量装置送交法—定的:计量检测机构—测试经测试的燃气计!量装:置其误差在法定范围!。内的测试费》用由用户支付—。;其误?差超过法定范围【的测试费用》由燃气企业支付并由!燃气企业负责更换合!格的燃气计量装置】  : 使用?超过法定误差—。范围的燃气计量【装置的?用户其?在申请测试之日前】2个月的燃气—费按照测试》误差调整合格后的】用气量计算》用户多交的燃气费由!燃,气企业退还   】用,户对:测试结?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技!术监:督部门投诉   第!三十七条   管道!。燃,气用户应当按照【供,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!交纳燃气费》逾期未?交纳的?管道:。。燃气企业可以从【逾期之日起对生产经!营性用户每日按照】所欠:燃气费的1%收取】滞纳金对其他用户】每日按?照所欠燃气费的5‰!收取滞纳金  【 对:于逾期未交纳—。燃气费的《用户管道燃》气企业可《以向:其,提出警告限》期5:。日内交纳;限期【期间不得中止供气超!过限:期仍未?交纳的管《道燃:气企业可以中—止供气?用户申请恢复供【气时应当全》额交纳?所欠的?燃气费和滞纳金对】于已经供《气,的,新建房屋的管道燃气!用户管道燃气企业】应当在用《户取得房《屋产权或者》使用权?之,日起向其收取燃【气费 ? , 第:三十八条 》  用户《有权对?燃,气经营的收费和服】务向燃气企业查询并!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!、组织?投诉;有关行政部】门、组织应当在【规定期限《内予以答复用户无】正当理由不》得拒:绝燃气企业工作人员!入,户进:行正常的业务活动 !  第?六,。章 燃?气安:全 :  第?。三十九条   【燃气企业《应当建?立健全燃气安全的】保障体系和》。管理:。。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!:  ? (一)《在燃气设《施所在?地设置明显的警示标!志,并配备?专职人员《巡回检查;》   (二)每年至!少检查2次燃气设施!及,时排除事故》隐,患建立完整的检查档!案;   (三【。)按照国家技术规范!和标:准,定,期,检修、更新燃气设】施;   (四【)公:布燃气设《施抢修电话设置专职!。抢修:队伍配备《抢修所需的》防护、运《输、:。通讯等设备、器材】;   (五)【进出液化《石油气贮灌厂(站)!的车:辆和人员应当遵守】。燃气主管部门制定】的有关制度和规【定; ? , (六)向》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!册,并负责指导安全使】用燃气;   【。(七)?实行每日24小【时燃气安全值班制】度   第四十【条 :  燃气主管—部门应当组织法【定,检测机构《对,燃气企?业的:。避雷、静《电安全设《施进行定期检测  ! 燃气企业》的避雷?、,静电安?。全设施应当依—法接受?有,关部门?的检测?   在《规定的检测周—期内对已经接—受检测的避》雷、静电安全设【施,燃气企业《有权拒?绝任:何部门或者单—位进行?的同:一性质的重》复,检测   第四【十一条   燃【气用户应当遵守安】全用气管理规定【不得有下列行—为:   (—一)从事危害—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!装饰装修活动—;   (二—)使用?无燃气气源适配检】测合格标志的燃【气器具?;   (三)安装!、使用直排式—热水器;《   (四)盗【用或者转《供管道燃气;  】 ,。(五)用明》火对燃气设施、器具!进行试?漏检:验;   (六【)自行拆卸、—安装:、改装燃气计量装】置和燃气设施—; :  (七)未经【燃气企业同意安装以!管道燃气为燃—料的:燃气器具;   】(八)在餐饮—经营场所《将燃气钢瓶与—就餐者置于同一【室内作为热》。源或者在集体宿舍内!使用:燃气钢瓶作为热源;!   ?(,九)加热《、摔、砸燃》气钢:瓶或者在使》用时倒卧燃气钢瓶】;   (十)【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!液;   (—十一:)擅自改换燃气钢瓶!检验标?志和漆色《;   (十二)法!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!行为   第—四十二条   禁】止在国家规定的燃气!。。设施安全保护范【围内从事下列活【动:   (一【)修建建筑物或者】构筑物设置线杆【; :  (二)堆放【重,物置放易燃、—。易爆物品或》者火种;   【(三)倾《倒、排放腐蚀性物】品;   (—四):种植乔木类植物【;   (》。五)在管《。道燃气设施上牵挂电!线、绳索;   (!。六)开启或者关闭燃!气管:。道公共阀门; 【  (七)其他危】害燃气设施安全的】活,动   第四十三条! , 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擅自在—国家规?定的燃气设施—安全保护范围—内挖掘、《取土、?移,动、覆盖、》涂改、?损坏燃气设施—或其安全保护—标志:以及进行焊接、烘烤!、爆破等作业—;确:需作业的作业—单位应当在作业前1!5日: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取!得燃气企业的—。同意并报当地公【安消防部门备案【作业时作业单位【应当在现场设置严】禁火种的标》志,燃气企业应当派人到!现场:监护   作业【中发生的燃气设施】安全保护和》监护费用由》建设单位承》担,  : 第四十四条—。 , 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:发现燃气《泄漏应当立即—通知燃?气企业?以及公安消防等【部门 ?  燃气《企业发现燃》气,设施损坏以及燃气】泄漏等情况或者接到!。燃气事故《报告时应当立即组】织抢险抢修并同时】报告当地燃气—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!重大事故应当按【照规定上报国家和省!有,关,部门 ?  发生燃气—事故事故责任单位】。或责任人应当—依法履?行赔偿责《。。任   第四十五条! ,  :发生重?大燃气事故》事,故发生地《的燃气主《管,部,门有权调度当地【其他燃气《企,业进行抢险抢修事】故的调查处理按照】国家规定进》行,发生重大燃气事【故燃气?企业应当在事—故发生之日起—停止:事故:涉及范围内》的,供,气事故处理结束消除!安全隐患后》经当:地,。。的市燃气《主,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!验收合格方可恢复】供气   第四十】。六条 ?  因抢修管—道,燃气设施确》需损坏市政设—施或者其他设施【以及中?断电力、通讯的【燃,气企业可以采取【必要幅度的应急措施!并同时通知》有关部门《或者单位共同—。研究解?决方案?造成的损失由事【故责任单位负责赔】偿抢修室内燃—气设:施时用?户,应当无条件拆除影响!抢,。修,的装饰装修设施【;用户不拆除的由燃!气企业拆除造成的损!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!。者责任人负责—。赔偿 ?  第四十七条【   燃《气,生产、储存、—输配所使用》的锅:炉、储?罐、钢瓶和有关安全!附件:经法定的压》力容器检验机—构检定合格取—得有关?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!。许可证书后方可【使,用   第七章 法!律责:任   第四十【八条   燃气企业!违反本条《例下:列条款?规定的由省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或者市—燃气主管部门责【令,停止违法活动限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】处罚:   (一】)违反第《九条:规定的?处以5万元以上10!万元:以,下罚款?情节严重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!许可证?书;   (二)违!反第十?五条规定《的处以违《法所得一倍的罚【款并没收违法所【得;   第四十】九,条   燃气企【业,违反本条《例下:列条款规《定的:由,燃气主管部门或【。其委托机构责令停止!违法行为限》期改正并给予—下列处罚:  【 (一)《违反第十条、第【二十四条、第三十】五,条,第二款规定的—处,以5万元以》。上10万元》以下罚款没收违法】所得情节严重的由】原发证机关》吊销;  》 (二)违反第十六!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!违,法所得1倍的罚【款并没收违法所得;!   (三)违反】。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!1000元以上【5000《元以:下罚款并没收违【法,所得;   (四】)违反第《。十九条?(一)、(四)项】、第:二十八条规》定的处以《违法所得1倍—的罚款并没收—违法:所得情节严重—的,由原发证机关吊【销许可证书;—   (五)—违反第二十》条(三)项、—第二十?一条第一款、第二】十二条(第(—四,)项除外)、第二】十三条第二款、第】二十:七条第一款、—第三十七条第二【款、第四十条、【第四十一《条第二款、第四十五!条第二款《规定的处以5000!元以上?1万元以《下罚款?。。有违: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!节严重的由》。。原发证?机关:吊销许可证书   !第,五十条   燃【气,企业发?生重:大燃:气安全事故的燃【气主管部门应当视】情节责令其限期整顿!或者停业《整顿并由原发—证机关收缴其—许可:证,书 :  第五十》一条   燃气【器具的销售、安装维!修单位违反本—条,例下:列条:款规定的由燃—气主管部《门或其委托》机构责令停止—违法:行为限期改正—并给予下列处罚【:   (一)违】反第三十一》条第一款规定的【处以违法燃》气器具总价值1倍的!罚,款并没收违法所得】和非法财物》;   《(,二)违反第三—十三条规定的—处,以违法器《。具总价值2倍—的罚款并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】。法财物;   【。(三:),违反第三十四—。条第二款规定—的处以1万元以上】5,万元以下罚款—并没收违法所得;】   (四)—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!款,。规,定的处以5000】元以上1万元以下】。罚款:。   ?第五十二条   燃!气用户?违反本条例第三【。十六条第一》款,、第三十九条第二】款、第四十二—条规定的由燃气【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】机构: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限期改正并对个【人用户处以1—00元以《上,1000《元以下?罚款:对单位用户处以【1000元以上1】万元以下罚》款   第》五十三条  — 违反本《。条例:下,列条款规定的由【燃气主管《部门或其委》。托机构?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限期改?正并给予下列—处罚:  》 (一)《。违反第八条》第三款规定的处以燃!气设施造价的1【0%以上20%【以下的罚款; 【  (?二)违?反第十一条》、第十?二条、第四十三【条、第四十》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!个人处以100【元以上100—。0元以下罚款对单】位处:以10?。。00元以上》1万元以《下罚款;   (三!)违反第十六—条第二?款,规定的处《以违法所得l倍【的罚款并没收违【法,所得; 《  (四)违反第二!十二条(四)项规】定的:处以:车载液化石油气价值!2倍罚款   【第五十四条   】违反本条例其他规】定,的由有关行政主【管部门依法给予【行政处罚   【。第五十五条   】妨碍燃气主管—部门工?作人员执行公务【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!。华,人民:共和国治《安管理处《罚条例的规》。定给予处罚   第!五,十六条?   燃气主—管部门实施行政处】罚时应当按》照中华人民共和【国行:政处:罚法规定的程—序,执行  《 第五?十,。七条 ?  当事《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!服的可?以依法申请行政【复议或者提起—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!不申请行政复议或】者不向人民法院【提起行政诉讼又【不履行行政处罚【决定的由作出行政】处罚决定的机关【。依,法申请人民》法院强?制执行   燃【气,。经营和使用双—方发生纠纷》时当:事人可?以依:法申请行政裁定或者!直接向人民》法院提起诉讼 【  :第五十八《条   燃气主管】部门或?其委托机构的工作】人员玩忽职守、滥用!职权、徇私舞弊【尚未构成犯罪的由】其所在单《位,或其上级主管部【门给予?行政处分   第五!十九条?   违反本—条例规定给国家、】单,位和个人造成损【失的应当依法履行赔!偿责:。。任   第六十【条   违反本【条例:。规定构?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:责任   第—八,章 附 则  【 ,第,六十一条 》  :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!义是:?。   (一)燃气】是指:用于燃?。烧的:液化石油气、人工煤!气、天然气(含【。煤层矿?井气)和其他经批】准使用?的,新型气体《。燃料:的总称   —(,二)燃气设施是【。指,燃气生产、储运【、输配、供》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!属设施和计》量装置   (三】。)燃气器具是指使用!、充:装燃气的炉具、取】暖器、热水器、【沸水器?、冷暖机、烘烤器、!燃气钢瓶、调压【器等产品   【(,四)燃气企业是指生!产、储存、输配【。、供应燃《气的企业包括管【道燃气企《业、瓶装燃气企业和!。持有燃气供应许可证!书的燃气供应单位】   (《五)燃气工程—是指管道燃气的【长输管线及门站、市!区管网干《线、调压《站、液化《石油气贮灌站、燃】气,汽车:充装:站、:新型气体燃料站【、,燃气:。钢瓶检测站》和人:工煤气气源厂—的新建、《扩建、改《建工程 《  第六十二条【   本条例应用】中的: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!。管部门?负责:解释   第六【十三条   本条】例自一九九》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