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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黑龙江省《。燃气管理条》例  ? ,(2015年—4月17日黑龙江省!第十二届《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十九》次会议通过)   !第,一章 总 则   !第一条 《  为?。加强对燃《气的管理规》范经营和使》用燃气行为维—护燃气经营者—和,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!障社会公共安全和】人民生?命财产安全促进燃】气,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!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本条】例   第二条 】  本条《例适用于本省—辖区内燃气的—规划、建设、经营燃!气器具的生产、【销售、安装燃—气的使用《及安全管理  【 第三?条 :  省人民》政府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(以下简》。称省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)主管本省》燃气:。管理工作并组织【本,条例的?实施   市(含】行署下同)、县(】含县级市下同—)人民政《府的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或者市政公【用行政主管部门(】以下简称燃》气主:。管部门)主管本【辖区内的燃》气管理工《作  ? 县以上《地方人民政府—其他有关《。行政管理部门按照】法律:、法规赋《。予的职责对燃气工】作实施?监督管?理  ? 农垦部门》负责辖?区内的燃《气管理工作》并接受省建设行【政,主管:部门的?指导和监督  【。 ,第,四条   县—。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应当将【燃气事?业的: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!。社会发展计》。划实:行统一规划、配套】建设、保护环境【。、节约能源、建设与!管理并重的原则 】  第五条   鼓!励燃气行业开展【。科学:技,术研究推广》先进:技术与设备》开,发新型气体燃料【提高燃?气行业的科》学技:术,水平   》第六条?   县《以上地?方人民政《府应当加强对燃【气工作的领导对在】燃气工作中作—出显著成绩的单【位和个人给》予表彰奖《励  ? 第二章 燃气【规划与建《。设   第》七条   燃气【规划应当由市、【县,燃气主?管部门?。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!编制经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后由市、县燃气主!管部门组织实—施   第》八条   燃气工程!建设应?当符合燃气规划【执行国?家和省的技》术标准、规范城市新!区开发和《旧区改造《应当按照燃》气,。规划:。配套建设燃》气设施   燃气】规划范围内的新建】、扩建、改建住【宅工程其燃气设【施应当与《主体工程同步—设计、同步施工  ! 第九条 》  燃?气工程的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项目应【当履行规定》的基本?建设程序并经—市燃气?主管部?门会同公安消防等有!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!。可,施工   第—十,条   燃》气工程设《计、施工应当委托】具,。有相应?资,。质的设?计,、施工单位设计、施!工   《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!燃,气主:。管部门组《。织有关部门》按照国?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!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!收不合格的》。不得投入使》用   第十一条】。  : ,。燃气: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!需改动的应取得燃】气企业同意并报【当地:燃气主?管部门和城市规划】主管:部门备案 》  第十二条—   任《何单位?和个人不《得阻挠经批准—的燃气工程》的施工安装   】第十三条  — ,。燃气工程建设所需资!金采取国《家投资、使用城市维!护建设税、》地方及?企业:自筹、银行贷—款和利用外资等多】种方式筹措   】确需在市、》县范:围内:集资进行燃气工程建!设的应当由市、县人!民政府?提出集资方案经上】。一级人民政府—的财:政和燃气主管部门核!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!批,准,后实施燃气》工程建设资金必须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挪》作他用 《  第三章 燃气经!营   《第十四条  — 管: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!一,经营:;瓶装燃气》实行:规范管?理、多家经》营   第》十五条  》 从事燃气》。经营活动的企—业应:当依法取《得燃气经《营许可?证,   第十六条【   燃气》企业:设置燃气《分销:站,点应当向分销单【位所:在地的燃《气主管部门提—出申请?经当地公安消—防,部门同意由市燃气主!管部门?审查合格后颁发燃气!。供应许?可证书任何部门【、单位不得另行【颁发燃气供应许【可文件  》 不具备液化石【。油气储存、充—装能力?的单位?和,个人不得建》立与:贮灌站配《套服务的《液,化石:油,气分销站   燃气!分销站点《应当具备的条件【由省建设行政主【。管部门制《定 :  第十七条  】 燃气企业及—其,分销站点中止或者终!止经营活《动以及变更》经营场所应当—取得当地燃气主【管部:门,同意并到原发证【机关办理手续—   第《十,八条   燃气【企,业在燃气经营中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】:   (一)【在批准的供气—区域内开展供气【业务:; :  (二)保证正常!、持续、《稳定供气;   (!三)保证燃气的热】值、组?份、压力、》嗅味:等指标符合国—家和省规定的标【准;:   (《四)不得向无燃【。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!供应许可证书(【以下统称许可证书)!的单位和个人提【供经营性《气源;   (【五)与用户签订书面!供用:气合同;   【(六)严格》执行经批准的燃气】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!费,标准:。   第十九条 】  :管道燃气企业在燃】气经营中除》应当遵守第十—九条规?定外:还应当遵《守下列规《定:   (一【)根据?供气:。区域内的用》气需求及时调整燃气!供应量;《。   (《二)建立健全—用户:档案;   (三)!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!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!气,。和用: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!源;:   (四)按照】。规定及时为用户安】装,、改:装,管道燃气设施保【证质量并同》时向用户《讲解燃气安全常识;! ,  (五)进入【居民住宅抄表、【安装:检修燃气《。设,施或者器《具以及进行燃气设】施安全检查的工【作人员应当佩戴【由,市燃气主管部门制】发的统一标》志并出示证》件   第二十条 !。  管道燃气企业因!突发:事故造成降压—供气或者《停止供?气应当及《时通知当地燃气主管!部门和用户》;因施工《、检修等原因降压供!气,或者停止供气应当报!经当地燃气主管部】门批准并提前2【4小时通《知用户   除不可!。抗力和?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!管部门审查》同意的维修、更【新、改造《工程外管道燃气企业!。连续停止供》气48?小,时以上的《应当赔偿用户直【接损:失具体?赔偿办法由省—建设:。行政主管部门制定】  : 恢复供气时管【道燃气企《业应当在恢复供气】之日6?时至22时的范【围内选定供气—。时,。间并提前《。24小时通知用户 !  第?二,十一条   瓶【装燃:气企业在燃》气经营中《应当遵?守第十九条》规定并?不得有下列》行为:   (一)!将不合格的燃气钢瓶!提供:给用户; 》  (二)为无许】可,证书的单位》或者个人《代储、代充液—化石油气;  【 (三)为不符合国!家,标,准的燃气钢瓶—或者超过《检验期限的燃—气钢瓶经检验不【。合格的燃《气钢瓶充装液化石】。。油气;? , , (四)用液—化石油气槽》车,直,接向钢瓶充装液化】石油气;   【(五)?未抽取真空即向初次!使用:或者重新检》验后的燃气钢瓶充】。装液:化石油气;   】(六)用燃气钢瓶】相互转充液》化石油气;》   (七)燃气】钢瓶:。充,装前未按规定抽取液!。化石油气残液;【   (八)抽取】液化石油气残液【另行收?费,;   《(九)燃气》钢瓶充装后的液化】石油气允差》。和残液?量超:出国家标准;—   (《十):购销无出厂合格证】。的液化石油气—  : 第二十二条   !瓶,装燃气企业应—当采用液化》石油气自《动,充装设备瓶》装燃:气以交付《用户:的,检,斤重量为准以千克为!单位计价  — 第二十《三条  《 具:。备相应?条件:的单位可《以按照国家有—关规定承租、—承包、?。兼并或者购买瓶装】燃气企业但必—须取:得,市燃:气主管部门批准并重!新,办理许?可证书等有关手续 !。  第二十四条  !。 燃:气气:源生:产企业必须》按,。照国家标准》生产燃气《保证燃气质量燃气主!管部门应《当对燃气气源—生产:企业的燃气产品质量!。进行定期检查对【燃气的计量进行【不定期抽《查   第二十【五条:   燃《气设施?的管理、维》修、养护和更—新由供气《单位负?责,燃气:器具的?维修、养护和更新由!用户负责   【燃气设施安装、维修!和更新造成》楼面、墙体》损坏的?由安装、维修、更新!单位负责恢复  】 ,生产经营性用—气的燃?气设施的管理—。、维修、养护和更】新,所需费用《。由燃气设施的产权单!位,负责: ,  第二《十六条   燃气企!业的:专业管理、安全【、技术和《操作等从业人员【应当经过省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—或者市燃气主管【部门:。组织同级公安消防】、劳:动安全等《部,门依法进《。行的联合培训考【试合格领取从—。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方!可上岗联合》培训应当统一教材】、统一?考试、统一颁—发从业人《员岗位证《书   《第,二十七条《   ?。新型气体燃料必须经!国,家或者省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组织有关部门、【专家鉴定合格后方】。可作为民用》气体:燃料:投入使用《   ?第二十?八条   管道【燃气价格及其服【务项目收《费标准应当由当地燃!。。气主:管部门组织》测,算经:当地物价管理部门】依,法组织听证并审核】。。报当地?人民:政府批准《后公:布执行   第四章! 燃气器具   第!二十九条   燃】。气器具的生产实行生!产许可?制度燃气器具生【产企:业应当按照国—。家和省有关规定【到技术监督部门【办,理生产许《。可手续后方可生产 !  第三十条—。   燃气》器,具(以液《。化石油气为》燃料的燃气器具【除外)应当经法定检!测机构进行与—销售地燃气气—源的适配性检测检】测合格的由检测【。机构:。出具合格证明燃【气,器具经销《企业应?当根据合格证明在】燃气器具上标明【燃气气源《适配气种未》标明的?不得销售   同】一种品牌的》燃气器具《在同一?销售地不《得重复检测  【 任何部门、单【位不得限定燃气【用,户购买指《定地:点或者指定品牌【的燃气?器具以及燃气计量】装置   第三十】一条  《。 ,燃气:器具应当附有合【法的产品合格证书】和符合规《定的安全使用—说明书   燃【气器具生产企业【应当在其产品销售地!。设立定点售后维修服!务机构   第【。三十二条   禁止!销售充有燃》气的燃气钢瓶和专门!加热燃气钢瓶的装】置以及未经法—定检测机构》。检测的燃《气器具和零》配件   第三十三!条   安装燃气】。器具应当符》合国家和省》。制定:的规范和《标准燃?气器具的安装—维修单位应当经市】燃气主管部门资质】审查合格取》得,燃气器具安装维修】资格证书《后方可?从事业务活动  】 燃气器具的—安装维修人》员应当经《省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或者市燃气】。主,管部门培训》考试合格并发—给岗位证书后方可】从事燃气器》具安:装维修?工作 ?  第五章 —燃气使用  — 第三?十四条   用户】使用管道燃气应【当按照规定向当地】。燃气企业提出申【请管道燃气》企业对具备》供气和用气条件【的用:户应当自燃气管道】工程:验收合?格之日?。起20?日内:予以通气逾期—未通气?的燃气主管部门应】。当自:。。被告之日《。或接到?投诉之日《起5日内责令其向】。用户免?费提供瓶装》燃,气并借给相应的燃气!器具直至通气为止】。   第三十五【条   《管道燃气用户需要】扩大用气范围、改变!。燃气用途以及安装、!改装、拆迁燃气设施!或者固定的》燃气:器具的应当向管道燃!气,企业:提出申请办理相【应,手续   用户提出!改装燃气设施所【。发生的费用由用户】承担   》。第三十六条  【 管道燃气的用【气量应当《。以法定?。的计量检测机—构检定合格的—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!为准用?。户对燃?气计量装置》。的准确度有》异议的可以向供气】的燃气企业申请测】试;燃气《企业应当在接到【申,请之日?起3日或者》与用户约定的时间】内将燃气《计量装置送交法定的!计,量检测机构测试【经测试的燃气计【量,装置其误差在—法定范围内》的测试?费用由用《户支付;其误差超】过法定?。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燃!气企业支付并由【燃气企业负责—。更换:合格的?燃气计量装》置   使用超过】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!计量装置的用户其】在申请测试之日【前2个月的燃气【费按照测试》误,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气!量计算用户》。多交的燃《气费由燃气企业【退,还   用户对测】。试,结果:有异议?的可以向技术监督部!门投诉 《  第?三十七条   管】道燃气用户应当【按照供用气合同约定!的期限交纳燃气【费逾期未交纳的【管道燃气企》业可以从逾期之日】。起对生产经营性用】户每日按照所欠【燃气费的1%收取】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每!日按照所欠燃气费的!5‰收取滞纳金  ! 对于逾期》。未交纳?。燃,。气费的用户管道【燃气企业可以向其提!出警:告限期5日内交纳;!。限,期,期间不得中止供气超!过限期仍未交—纳的管?道燃气企业可—以中:止供气用户申请恢】复供:。气时:应当全额交纳所欠】。的燃气费和滞纳金对!。于已:经供气的新建房屋】的管道燃气用户【管道燃?气企业应当在—用户取得房屋产【权,或者使用权之日起向!其收取燃气》。费   第三十八】条  ? 用户有权对燃气】经营的收《费和服务向燃—气企业查询并可以向!有关行政《。部门、组织投—诉;有关行政—部门、组《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!予以答?复用户无《。正当理由不》。得拒绝燃气企业【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正!常的业?务,活动 ?。 , 第六章 燃气【安全   第三十】九,条   燃气企业应!当建立?健全:燃气安全的保障体系!和管:理制度?并遵守下列规—定:  《 (一?)在燃气《设施所在《地设置明显的—。警示标志并配备【专职人员巡回检查】;  ? (二?)每年至少》检查2?次燃气设施》及时排?除事:。故隐患建立完整【的检查档《案;   (三)按!照国:家技术规范和标准】定期检修、》更新:燃气设施;  【 (四)公布—燃气设施抢修电【话设置专职抢修队】伍配备抢《修所需的防护—、运输?、通讯等设备—、器:材;   》(五)进出液—化石油气贮灌厂(站!)的车辆和人—员,应当遵守燃气—主,管部门制定的有关】制度和规定》; :。  (六)向—用户发放安》全用气手《册并:负责指导安全使【用燃气;   【(七)?实行每日2》4小时燃《气安:全,值班制度   第】四十条   燃气主!管,部门应当组织—法定检测机构对【燃气企业的避雷、】静电:安全设?施进:。行定期检测  【 燃气?企业的避雷、静【电安全设施应当依】法接受?有关部门的》检测   在规定】。的检测?。周期内对已经—接受检测的》避雷、静电》安全设施燃气—企,业,有权拒绝《。任何部门或者单【位进行?的同一性质的重【复,检测   第四十一!条  ? 燃气用户应当遵】。守安全用气》管理规定《不得有下列行为:】  : (一)从事—危,。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!的装饰装修活动; !  :(二)使用无燃【气气源适《配检测?合,格标志的《燃气器具;》 , , (三)安》装、:使用直排《式热水器《;   (》四)盗用或者—转供管?道燃:气;   (—五)用明火对燃气】设施:、器具进行》试漏检?验; ?  (六)自行拆卸!、安装?、改装燃气计量装置!和燃气?设施:。;   《(七)未《经燃气企《业同意安装》以管道燃气为—燃料的燃气器具; !  (八《。)在餐饮经营—场所将燃气》钢瓶与就餐者置于】同一:。室内作为热源或【者在集体宿舍内使】用燃气钢瓶》作为热源;》。   (九)加热、!摔、: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!用时倒卧《燃气钢瓶;》  : (十)自行倾【倒燃气钢《瓶残液;   (】十一)?擅自改换《。燃,气,钢瓶:检,验标志和漆色;【。   (十二)法】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!行为   第四十】二条   》禁,止在:国家规定的》燃,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!。内从事下列》活动:   —(一)修建》建筑物?或者构筑物设置【线杆;   (二】)堆放?。重,。物置放易燃、易爆物!品,或者火种;  【 (:三,),倾倒、排放》腐蚀性物品;—   ?(四)种植乔木【类植物;   (五!)在管道燃气设施上!。牵挂电线、绳索;】   (六)开【启或者关闭燃—气管:道公共阀《。门;   (—七)其他危害燃气】设施安全《的活动?   第四十三【条   任何单位和!个人:不得擅自在国家规】。定的:燃气:设施安全保护范【围内:挖掘、取土、移动、!覆盖、涂改、—损,坏燃气设施或—其,安全保护标志—以及进行《。焊接、烘烤、—爆破等作业;确需作!业的作业单位应【当,。在作业前1》5日提出安》全保护措施取—得燃气企业的—。同意并报当地—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作!业时作业单位应当在!现场设置《严禁:火种的标《志燃气企业应当派】。人到:现场监护   作业!中发:生的燃气设》施安全?。。保护和监护费用【由建设单位承担  ! 第四?十四条   任【何,单位和个人》发现燃气泄漏—。。应当立即通知燃气企!业以及公安消防等】部门   燃—气,企业发现燃气设【施损坏?以及燃气泄漏—等,情况或者《接到:燃气事故报告—时应当立即组织抢】险抢修?并同时报告》当地燃气《主管部门和有—关部门重大事故应】。当按照?规定上报《国家和省有关部【门,   发生燃—气事故事故责—任,单位或?责任人应当依—法履:行赔偿责任   第!四十五条 》  发生重》。大燃气事故事故发】生地的燃气主管部】门有权调《度当地?其他燃气企业进【行抢险抢修事—故的调?查处理按照国家规定!进行:发,。生,重大燃气《事故:燃气企业《应当在?事故发生之日起停止!。事故:涉及范围《内的:供气事故处》理结束?消除安全隐患后经】当地:。。的市燃气《主管部门会同有【关部门验《收合:格方可恢复供气  ! 第四十六条—   因抢》修管道燃气设施确需!损坏市政《设,施,或者其他设施以及】中,断电力、通讯的【燃气企业《可以:采取必要幅度—。的应急措施》并同:时通知有关部门或】者单位共同研究解】决方:案造:成的损失由事故责】任单:。位负责赔偿抢修【室内燃?气设施时用》户应当无条件—。拆除影响抢修的【装饰装修设施—;用户不拆除的由燃!气企:业拆除造成的损失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!责,任人负责《赔偿   第四十】七条:   燃气生产、储!存、:输配所使用的锅炉】、储:罐,、钢瓶和有关—安全附件经法定的】压力容?器检验机构检定【合格取得有关主【管部门核发的—使用许可证书后【方,可使用  》 第七章《 ,法律责?任   第四—十八条  》 燃气企业违反【本条例下列条—款规定的由省建设行!政主管部《。。门或者市燃》气主管部门责令停】止,违法活?动限期改正并给【予下列处罚:   !(,一)违反《第九条规定的—处以5万元以上10!。万元以下《罚款情节严重—。的由原发《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!。;   (二)【违反第十五条规定】的处以违《。法所得一《倍的罚?款并没收违法所得】;   第四十【九条   》燃气企业《违反本条例下列条】。款规定的由燃—。气主管部门或其【委托机构责令停【止,违法行为限期—改正并给予下列处】罚:   (—一)违反第十条、第!。二十四条、第三十】五条第二款》规定的?处以5万元》以上10万》元以下罚《款没收违法所—得情节严重的由【原发证机关吊—销,;   (二)违】反第十六条第—一,款规定的处以—违法所得1倍—。的,罚款并没《收违法?所得;   —(,三)违反《第十:八条规?定的处以1000元!以上5000元以下!罚款:并没收违法所—得;  《 (四)《违反第十九条—(一:。)、(四)项、【。第二十八条规定的】处以违法所得1【倍的罚款并没收违】法所得情节严重的】由原发?证,机关吊销许可证书】;   (五)违】反第二十条(三【)项:。、第二十一条第一】款,、,第,二十二条(》第(四?)项:除外)?、第二十三条第二】款、第?二十七?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七!条第二款、第—四十条、第四—十,一条第二款、第四十!五条第?二,款规定的处》以5000》元以上1万》元以下罚《款有违法所》得的予以没收情【节严:重的:由原发证机关—吊销许可证书   !第五十条《   ?燃气企业发生—重大燃气安》全,事故的燃气主管部】门,。应当视情《节责:令其限期整顿或者停!业整:。顿并由原发证—机关收缴其许可证】书   第五十【一条   》燃气器具的销售【、安:装,维修:单,位违反本条》例下列条款规—定的:由燃气主管部—门或其委《托机构?责令停止违法—行为限期《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!: :  (一)违—反第:三十一条第一款规】定的处以违》法燃气器具总价【值1倍的罚款并没】收违法所得和非【法财物;   【(二)违反》。第三十三《。条规:定的:处以违法器》具总价值2倍的罚款!并没收违法所—得和非法财物;【  : (三)《。违反第三十》四条第二款规定【的处以?1万元以上5万【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!法所得?;   《(四)违《反第三十四条第【三款规定《。的处:以5000元—以上1万元以—下罚款   第【五十二条   【燃气:。用户违反本条—。例第三十《六条第一款、—第,三十九条第二—款、第四《十二条?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!门,或其委托机》构责令停止违法【行为限期改正并对】个,人用户处《以1:0,0元以上1》000元以》下罚款对单位用户】处以1000元【以上1万《元以:下罚款?   第五十三【条   违反—本条例?下列条款规定的由】燃气主管部门—或其委托机构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】限,期改正?并给予下列处罚【:   (》一)违反《第八条第三》款规定的处以燃气设!施造价的10—%以上20%—以下的?罚款;  》 (二?)违反?第十一条、第十二】。条、第四十》三条、第四十四条第!一款规定的对个人】处以10《0元以上《10:0,0元以下《罚款:对,单位处以100【0,元以上1万元以下】罚款; 《  (?三)违反第十—六条第二款规定【的处以?违法所?得l倍?的罚款?。并没收违法》。所得;   (【四):违反第二十二条(四!)项规定的处以车载!液化石油《气,价,值2倍罚款   第!五十四条《   违反本条【。例其他规《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!部,门,依法给予行》政处罚   第五十!五条   妨碍燃气!主管部门工》作人员?执行公务的由公【安部门?。按,照中华?人民共和国治安【管理处罚条例的【规定给予处罚   !。第五十六条》   燃气主—管部门实施》行政处罚《时应当按照中华人】民共和国行政—处罚:法规:定的:程序执行   第五!。。十七条   当【事人对行政处—。罚决定不《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!政复议或者提—起行政诉讼当—事人:逾期不申请行政【复议或?者不向人《民法院提起》行,政诉:讼又不?履,行行政处罚决定的】由作出行政》处罚决定的机关【依法申请《人,民法院强制执行 】  燃气经营和使用!。双方发生纠》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!申,请行政裁《定或者直接向人民】法院提?起诉讼   —第五十八条   燃!气主管部《门或其?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!玩忽职守、滥用【。职权、徇私舞弊【尚未构成《。犯,罪的由其所在单【位或其?上,级,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!分  ? 第五十九》条  ? ,违反本条《例规定给国家、【单位:和个人造成损—失的应当依法履行】赔偿责任   第六!十条   违反【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!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  第八章 附! 则  《 ,第六十?一条  《 本条例下列—用语的含义》。是:   (一【)燃:气是指用于燃—烧,的,液,化石油气、人—工煤:气、天然《气(含煤《层矿井气)和其【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!气体燃料的》总称   (—二)燃气设》施,是指燃气生产、【储运、输配、供应】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!设施和计量装置【   (三)燃【气器具是指》。使用、充装燃气的炉!。具、取暖器、热水】器、沸水《器、冷暖机、—。烘烤器、《燃气钢瓶、调压器等!产品   》(四)燃气企—业是指生产、储存】、输配、供》应燃气?的企业包括管道【。燃气企?业、瓶装燃气—企业和持有》燃气供应《许可证书《的燃气供《应单位   (五)!。燃气:工程:是指管道燃气的长】输管线及门站、市区!管网干线、》调压站、液》化石油气贮灌—站、燃气汽车充【装站、?新型:气体:燃料站、燃气—。钢瓶:检测站和人工—。煤,气气源厂的新建、扩!建、改建工》程 :  :第六十二条  【 ,本条:例应用中《的问题由省建设【行政主管《部门负?责解:释  ?。 第六十三》条   本条例自一!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!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