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龙江省燃气管【理条例
》
(2015—年4:月17?日黑龙江《省第十二届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十九次会议通】过)
第一章】 总: 则
第一条】
为加强—对燃气的管理—规范经营和》。使用燃气行为—维护燃气经营—者和使用《者的合法《权益保障《。社会公共安全和【人民生命财产—安全促?进燃气事业的—发展根据有关—法律、法规结—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条例》
第二》条
本条—例适用于《本省辖区内燃气的】规划、建设、经营燃!气器具的生产、【销售、安装燃—气的使用《及安全管《理
第三条【。
?省人民政府》建设行政主》管,部,门(:以下简称省》。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)主!。管本省燃气管理工作!并组织?本条例的实》施
市(—含行署下同)、县】(含县级市下同)人!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或者市政【公用行政主管部门】(,以下:简称:燃气:主管部门)主—管本辖?区内的燃气管理【工作
县以【上地方人民政府【其他有?关行:政管:理部门按照法律【、法规?赋,予的职责《对,燃气工作实》施,监督管?。理
农垦—部门负责《辖区内的燃气—管理工作并》接受省建设行—政,主管部?门的:指导和监督
第!四条
县以【上地方人《民政府应当将燃【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!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计,划实:行统:一规划、配》套建设、保护环【境、节约能》源、建设与管理并】重的:原则
第五条】
鼓励燃—气行业开展科学【技术: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!设备开发《新型:气体燃料提高—燃气行业《的科学技术水平【
?第六条
县【以上地方《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对燃气工作—的领导对在燃气【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!的单:位和个人《给予表彰《奖励
第二章】 燃气规划与—建设
第七【条
燃》气规划应当由市、】县燃气主《。管部: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!门编制经市、县人民!政府审?查同意报省建设行】政主:管部门批《准后由市、》。县燃气主管部门【组织实?施,
第八条
】。 燃气?工程:建设应当符合燃【气规划?执,行国家?和省的?技术标准、规—范城市新区》开发和旧区》改造应当按》照,燃气规?划配套建《设,燃气设施
燃】气规:划范围内《的新建、扩》建、改建《住宅工程其燃气设施!应当与主体工—程同步设《计、同?步施工
》 第九条
》。 , 燃气工程》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!项目应当履行—。规定的基本》建设程序《并经市燃《气主管?。部,门会同公安消—。防等有关部门—审查同意后》方可施工《
第《十条
燃气工】程设计、施工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】。资质的?设计:、施工单位》设计、施工
燃!气工程竣工后—由市燃气《。主管部门组织—有关部门按照国【家和省有《关规定组织验收【未经验收或者—验收不?合,。格的不得投》入使用
第十一!条
《燃气设施不》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!的应取得燃气企业同!意并报当地燃气主】管部门和城市规划】。主管部门备案
【 第十《二条
任何【单位和个《人不:得阻挠经批准的燃气!工程的施工》安装
第十三】条
燃气工【。程建设所需资金【采取国?家投资、《使用城市维护—建设税、《地,方及企?业自筹、银行贷款】和利用外资等—多种方式筹措—
?。确需在市、县范【围内集资《进行燃气《工程建设的应当由】市、县人民》政府提?出,集资方案经上一级】。人民政府的》财政和?燃气主管《部,门核:准报上一级人—民政府批准后—实施燃?气工程建设资金【必须专款专用任何】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!他用
第三章 !燃气经?营
? 第十四条
【 ,管道:。燃气实行《区域性统一》。经,营,;瓶装燃气实行【规范管理、多家【经营
第十【五条
? 从事燃气经营活!动的企?业应当依《法,取得燃气经营许【可证
第十六】条
燃气企业设!置,燃气分销站点应当向!分销单位所在地的燃!气主管部门》提,出申请经《当地公安消防部【门同意由市》燃气主管部门审查】合格后颁发燃气【供应许可《证,书任何?。部门、单位不得【另行颁发燃气供【应许:可文件?
不具备—液化石?。油气储?存、:充装能力的单位【和个人不《得建立与贮》灌站配?套服务的液化石【油气分销站
燃!气分销?站点应当具备的【条,。件由省建《设行:政主管部门制定
】 , 第十七条
【 燃气企业及其分】销站点中止或者终止!经营活动以及变更】经营场所应》当取得?当地燃气《主管:部门同意并》到原发?证机:关,办理手续
— ,第十八条
燃】。气企业在《燃气经营中应当遵】守下列规定:
】 (一)在批准【的供:气,区域内开展供—气,。业务;
》 (二)《。保证:。正常、持续、稳定供!气;
(三)】保证燃气的热值、组!份、压力、》嗅味等指标》符合国家《和省规定的标准【;
《(四)不得》。向无燃气经营许【可证和燃《气供应许可证书(】以下:。统称许可证》书):的,单位和个人提供经】营,性气源;
》 (五)》与用户?。签订书面供用气合同!;
(》六):严格执行经批准的】燃气价格不得擅自】提高收费标准
!第十九条
管】道燃气企《。业在燃气经》营中除?应当遵守《第十:九,条规定外还》应当遵?守下列?。规定:?
(一)根【据供气区域内的用气!需求及时调整燃气】供应:量;
《。 (二)建》立健全?用户档?案,。;
《(三)无《正当理由《不得拒绝向供气区】域内符合供气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!供气:源;
(四)】按照规定及时—为用户安装》、,改装管?道燃气设《施保证?质量并同时向用户讲!解燃气安全常—识;:
, (五)进—入居民住宅》抄表、安装检修燃】气设施或者》器,具以及进行燃—。气,设施:安全检查的工作【人员应当佩戴由【市燃:气主管部门制—发的统一标》志并出?示证件
第二十!。条
管道燃气】企业因突发事故造成!降压供气《或者停止供》气应当及时》通,知当地燃《气主管?部门和用户;因【施工、检修等—原因降压供气—或者停?止供气应当报经当地!燃气主管部》门批准并《提前:24:小时通知用户—
除不》可抗:力和抢险抢修以及】燃气主?管部门审查同意的】维修、更新、改【造工程外《管道燃气企业—连续停止《供,气48?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!用户直接损》。失具体赔《偿办:。法由省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制定
】 恢复供气》。时管道?燃气企业《应当:在恢复?供气之日6时至22!时的范围《内选定供气时间【并提前?24:小时通?。知用户
《 第二十一条
】 瓶装燃气企【业在燃气经营中【应,当遵守第《。十九条规定并—。不得有下列行为:】
(一)—将不:合格的燃气钢瓶提供!给用户;
(】。二)为无许可—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!代储、代充液化【石油气;《
(三)为【不符合国《家标准的燃气—钢瓶或者超过—检,验期限的燃气钢【瓶经检验不合—。格的燃气钢瓶充装】液化石?油气;
(【四)用?液,化石油气槽车直接】向钢瓶?充装液化石》油气;
—(五:)未抽取真空即【。向初次使用》或者重新检验—后,的燃气钢瓶》充,装液化石油气;【
, :(六)用《燃气钢瓶相互转充液!化石油气;
【 (七)燃气钢【瓶充装前未》按规定抽取液化【石油气残液;—
(八》)抽取液化石油【气残:液另行收费》;
(九)燃气!钢瓶充装后》的液化石《油气:允差和?残液:量超出国《家标准;《
(《十)购销无》出厂合?格证的?液化石?油,气
第二—十二条
瓶装】。燃气:企,业应当采《用液化石《油气自动充装—设备瓶?装燃气以交》付用户的检斤重量为!准以千克为》单位计价
第二!十三条
具备】相应条件《的,单位可以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承租、【承包、兼《并或者购买瓶装【燃气企业但必须【取得市燃气》。主管部门《批准并重新办理许】可证:书等有关手续—
: 第二十四条—
燃气气源【生,产企业必须》按照国家《标准生产燃》气保证燃气质量燃气!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!气源生产企》业的:燃气产品质量—进行定期检查对【。燃气:的,计量进行不定期抽查!
: 第二十五条
】 燃:气设施的管理—。、维修?、养护和更新由【供气单位负》责燃气器具的维修、!养护和更新由—用户负?。责
燃气设【施安装、维修—和更新造《成楼面、墙体损坏】的由安装、维修、】更,新单位负责恢复
! 生产经营性—用气的?燃气设?施,的管理、《维修、养护和更新】所需费用《由燃气设施的—产权单位负》责,
第二十—六条
燃—气企业的专》业管理、《安,全,、技术和操作等从业!人员应当经过省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!燃气:主管部?。门组织同级公—安消防、劳动—安全等部门依法【进,行的联合培训考试】合,格领取从业人员岗】位证书后方可上【岗联合培训应当【统一教材、统一考试!、统一颁发从业人】员岗位?证书
》第二十七条
— 新型气体燃料必!须经国家或者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有关部门【、专家鉴定》合格后方可作—为,民用气体《燃料投?入使用
第二十!八条
管道燃】气价格及其服—务项目收费标—准应当由当》地燃气主《管部门组织测算经当!地物价管理部门依】法组织听证并审核报!当地人民政府—批准后公布》执行
第—四章 燃气器具【
?第二:。十九条?
燃气器具【的生产实行生产【许可制?度燃气器具生—产企业应当按照【国,家和省有关规定到】技术监督部》门,办理生?产,许,可手续后方可—生产
第—三十条
燃气】器具:(以:液化石油气为燃料】的燃气?器具:除外)应《当经法?定检测?机构进行与销售地】燃,气气源的适配性检测!检测合格的由—检测机构出具合格证!明燃气器具经销企业!应,当根据?合格证明在燃—气器具上标明燃【气,气源适配气种未标明!的不得?。销售
同一【种,品牌的燃气器—具在同一销售地【。不得重?复,检测
任何【部门、单位不—得限定?。燃气用户购买—指定地点《或者指定《品牌的燃《气器具以及燃气计】量装置
第【三十一条
燃气!器具应当《附有合法《的产品合格》证书和符《合规定的安全使用】说明书
》 燃气器具生产企】业应当在其产—品销售地设立定点售!后维修服务机构
! 第三十《二条
? 禁止《销售充有燃气的【燃气钢瓶和》专,门加热燃气》钢瓶的装置以—及未经法定检—测机构检测》的燃气?器具和零配件
!第,。三十三条《
安装》燃气器具应当—符合:国家和省《制定的规范和标【准燃气器具的安装】维修单位应当经【。市燃:气主管部门》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燃!气器具安装》维修:资格:证,书后方可从事业务】活动
《 燃气器《具的:安装维?修人:员应当经省建设行】政主:管,部门:或者市燃气主管部门!培训考试合格并【发给:岗位:证书后方可》从事燃气器》具安装?维修工作《。
?第五章 燃气使用
! 第三十四—条,
:。 用户使用管道【燃气应?当,按照:规定向当地》燃气企业提出—申请管?道燃气企《业对具备《供气和用气条—件的用户应当自燃气!管道工程验》收合格之日起20日!内予以通气逾期【未通:气的燃气主管—部门应?。当,自被告之日或接【。到投诉之《日起5日内责令其】向用户免费提供【瓶装燃气并借给相应!的燃气器具直—。至,通气为止
第三!十五:条
: 管?道,燃,气用户需要》扩大用气范围、改变!燃气用途以及安【。装、改装、拆—迁燃气设施或—者固定的燃》气器具?的应当向管道燃气】企业提出申》请办理相应手—续
用户提出改!装燃气?设施所发生的费【用由用户承担
】 第三十六条—
管道》燃气的用气》量应当以法定的计量!检测机构检》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!置的:记录为准用》户对燃气《计量: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!的可以向供》气,的燃气企业》申请:测试;燃《气企业应当》在接到申《请之日起3日或【者,与用:户约定的时间内将燃!气计:量装置送《交法定的计》量检:测机构测试经测【试的燃气计量—装置:其,。误差:在法定?范围内?的测:试费用由用户—支付;其误差超【过法定?范围的测试费—用,由燃气?企业支付《并由:燃气企业负责更换】合格的燃气计—。量装置
《 使用超过法定】误差范围的》燃,。气计量装置》的用户其在申—请测试之日》前2个月的》燃气费按照测试【误差:。调整合格《后的用?气量:计算用户多交—的燃:气费:由,燃气企业退还
【 :用户对测试结果【有异:议的可以向》技术监督部门投【诉
: 第三十七条【
管道燃—气用户应当按照供】用气合同约定的期】限交纳燃气费—逾期未?交纳的管道燃气企】业可以从逾》期之日起对生产【经营性用户每日按】。。。照所欠燃《气费的1%》收取滞纳金对其【他用户每日按照所】欠燃气费的》5‰收取《滞纳金
—对于逾期未交纳燃】气费的?用户管道燃气企业】可以向其提出警【告,限期5日内交纳;限!期期间不得中—止供气超过限期仍】未交纳的管道燃气】企业可以中止—供气用户申请—。恢复供气《时应当全额交纳【所欠的燃气费和【滞纳金对于已经供气!的新建房屋的管【道燃气用户管道【。燃气企业应当在用户!取,得房屋产权或者使用!权之日起向》其收取?燃气费
》 ,第三:十八条
用【户,有权对燃《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!向燃气企业查—询,。并可以向《有关行政《部门、组织投诉【。;有关行政部—门、组织应当—在规定期限内—予以答复用户无正当!理由不得拒绝燃【气,企业:工作人员入户进行正!常的业务活动—
?第六章 燃气—安全
第—。。三十九条
》 燃气企》业应当建《立健全燃气安全的保!障体系和管理制度】并遵守下《列,规定:
(一)!在燃气设施所在【地设置明显的警示标!志并配备专职—人员巡?回检查;
— (二)每年至少检!查2次燃气设施及时!排除事?故隐患?建立完?整的:检查档案;
【 ,(三)?按照:国家:技术:规范和?标,准定期检修》、更新燃气》设施;
(四】),公布燃气设》施抢修电《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!配,备抢修所需的—防护、运输、—通讯等设《备、器材;
— :(五)进出液化石】油气贮灌厂(—站)的车辆和人员】应当遵守燃气主【管部门?制定的?有关制度和》规定;?。
?。(六)?向用户?发放:安全用气手册并负责!指,导安:全使:用燃气;
— (七)《实行每?日24小时燃—气安全值《班制度
第四十!条
燃气主管】。部门应当组织法定】检测机构对燃气【企业的避雷、静电】安全设?施进行定期检测【
燃气企业的】避雷、静电安—全设施应当依法接受!有关部门的检测
】 在规《定的检测《周期内对《已经接受检测的避】雷、静电安全设施】燃气企业有权拒【绝任何部门或者【单位进行的》同一:性质的重复检测
】 第四十一条【
, ,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!安全用气管理规定不!得有下?列行为?:
(一)【从,事危害室内燃气设】施安:全的:装饰装修活动;
! (二)使用无燃气!气源:适配检测《合格标志的燃气器】具;
》(三)安装、—使用直排式》热,水器;
—(四)盗《用或者转《供管道燃气》;
(五—)用明火对燃气【设施、?器具进行试漏检验】;
(六—)自行拆卸、—。安装:、,。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!燃气设施;
— (七)未经【燃气企业同意安装】。以管道?。燃气为燃《。料的燃气器》具;:
(八》)在餐饮经》营场所将燃气—钢瓶与?就餐者置于同一室内!作为:热源或者在集体宿舍!内使用燃气钢—瓶作为热源;—。
(九)加【热、摔、砸燃气【钢瓶或者《在使用?时倒卧燃气》钢瓶;
(十)!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!液;
》(十:一):。擅自改换燃气钢瓶】检验标志和漆色;】
?(十二)法律、【。法规禁止的其他【行为
第—四十:。二条:
?禁止在国家规定的】燃气设?。施安:全保护范围内从【事下列活《动:
(一【)修建?建,筑物或者构》筑物设置《线杆;
(二)!堆,放重物置放易燃、易!爆物:品或者火《种;
《 (三?),倾倒、排放腐蚀性物!品;
(四)】种植乔?木类:植物;
(【五)在管道燃—气设施?上牵挂电线》、绳索;
(六!)开启或者》关闭:燃气管?道公共阀门》;
(七)其】他危害?燃气设施安全的活】动,
: 第四?十三:条
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自在国家规定的】燃,气设施安《全保护?范围内挖掘、取土、!移,动、覆盖、涂改、】损坏燃气设施或【其安:全,保护标志以及进行焊!接、烘烤、爆破等作!业;确?需作业的作》业单位应当》在,作业前?15日提出》安全保护《措施取得燃气企业】的同意并报当地公】安消防部门备案作】业时作业单位应当】在现:场设置严禁火种的】标,志燃气企业应当派】人,到,现场:监,。护
作》业,中发生的燃气设施安!全保:护和监护费用由【建设单?位承担
第【四十:四条
任何【单,位和个?人,发现燃气《泄漏应当立即—通知燃气《企业以及公安消防】等部:。门
燃气企业】发现燃气设施损【坏以及燃气泄漏等】情况或者接到—。。燃气:事故:报告时应当》立即组织抢险抢修】并同:时报告当地燃—气主管部门和—有关部门重大事故应!。当按照规定上报国】家和省有《关部:门
发》生燃气?事故事?。故责任单位或责任】人,。应当依法履行—赔偿责任
》 第四十五条【
发生重大【燃气:事故事故发生—地的燃气主管部门有!权调度当地其他燃】。气企业?进行抢?险抢:修事故的调查处理】按,照国家规定进行发生!重大燃气事故燃气企!业应当在事》故发生之日起停止】事故涉及范围内的】供气事故处理结束消!除,安全隐患《后经当?。地的市燃气主—管,部门:会同有?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!恢复供气
【第四十六条
】因抢修管道燃气设施!确需损坏市政—设施或者其他—设施以?及中断电《力、通讯的》燃气企业《可以:采取:必要:幅度的应急措施【并同时通知》有关部门或》者单位共同研—究解决方案》造成的损失》由,事故责任单》位负责?赔偿抢修室内燃【气,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!件拆:除影响抢修的装饰装!修设:施,;用户不拆除—。。的由燃?气企业拆除造—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!单位或?者责任人负》责赔偿
《 第四十》七条:
燃气生产【、储存、《输配所使《。用的锅炉、》储罐、钢瓶和—有关安全附件—经法定?的压力容器检验机构!检定合格取得有【关主管?。部门核发的使—用,许可证书后方可【使用
第—七章 法律责任
! 第四十八条—
燃气企业违反!本条例下《列条款规定的—由,省建设?行政主管部门或者】市燃气主《管部:门责令停止违法活】动限期改正并—给予下列处罚:
】 :。(一:。)违:反第九?条,规定的处以5万元】以上10万元—以下罚款情节—严重的?由原发证机》关吊销许可证—书;
? (?二):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!处以违?法,所得一倍的罚款并没!收违:法所得?;
第四十九】条
《燃,气企业违反本—条例下列条款—规,定的由燃气主—管部门或其委—托机构?责令停止违法行【。为限期改《正并给予下列—处罚:
(【一,。)违反第《十条、第二十四条】、第三十五条—第二款规定的处【以5万?。元以上10》万元以下罚款没收】。违法所得情节严【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!销;
》(二)违《反第十六条第一款】规定的处以违法【所得1倍的罚—款并没收违》法所得;
(】三,)违反第十八条【规定的处以1000!元以上50》00元以下罚—款并没收违法所得;!
: (四)违反第十九!条(一?)、(四)项—、第二十八》条,规定的处以违—法所得1倍的—罚,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!节严重的由原发证】机关吊?销许:可证书;《
(五)违反第!二十条(三)项、】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!第二:十二条(第(—四)项除外)、第】二,。十,三条第二《。款、第?二十七条第一款、】第三十七条第二款】、第四十条》、第四?十,一条第二款、第四十!五条:第二款规定的—处以500》0元以?上1万元以下罚【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!没收情?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!关,吊销许?可证书
《 第五十》条
燃气企业发!生重大?燃气安全《事,故的燃气主管部门】应当视?情节责令其限期整】顿或者停业整—顿并由原发证机关收!缴其许可证书
【 第五十一条【
, 燃气器具的【销售、安装维修单】位违反本条例—下列:条款:规定的由燃气主【。管部门或其委托机】构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!列,处罚:
—(一)违反第三十一!条第一款规》。定的处以违法燃气器!具总价值1倍的罚款!并没收违法所得【和非法财物;
【 (二)违反第】三十三条规定—的处以违法器—具总价值2》倍的罚款并没—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!物;
(三【。)违:反第三十《四条第二《款规定的处以1万元!以上5万《元以下罚款并没收】违法所得《;
(四—)违反第三十四条第!三款规?定,的处以500—0元以上《1万元?以下罚款
》 第五十二条【
燃气用户违反!本条:例第三十六条第【一款:、第:三十:九条第二款、第四十!二条规定的由燃【气主:。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!责令停止《违,法行为?限期改正并对个人用!户处:以100《元以上1000【元以下罚款对单【位用户?处以1?。000元以上—1万元以下罚款【
第五》十三条
违反本!条,例下列条款规—定的由燃气主管部】。门或其?委托机构责》。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!改正并给予》下列处罚《:,
(一》)违反第八条第【三款规定的处以燃气!设施造价的》10%以上2—0%以下的罚款【;
《(二)违反第十一条!、第十二条、第四十!三条、第《四十四条第》一款规?定的对个人处以1】00:元以上100—0元以下罚》款对:单位处?以1000元以上1!万元以下罚》。款;
(三【)违:。反第: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!处以:违法所得l倍的【罚款并没《收违法所《得,;
(四)【违反第二《十,二条(四)项规定的!处以车载液化石油气!价值2倍罚款
】 第五十四条
【 违反本条例【其他规?定的:由有关行政主管【部门依法给》予行政处《罚
第五—十五:。条
妨碍燃气】主管部门工作—。人员执行公务的【由公安部门按—照中华人民共—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!。例的规定给予处罚】
第《五十六条
燃气!主管:部门实施行政—处罚时应《当按照中华人民【共和国行政》处罚法规《定的程?序执行
第五】十七条
当事人!对行政处罚决—定不:服的可以依法—申请行政复议—或者提起行》政诉讼当事》人逾期不申》请行:政复议?或,者不向人民法院【提起行政《。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!罚决定?。的由作出《行政处罚决定—的机关依法》申,请人民法院》。。强制执行
》 燃气经营和使用!双方发生纠》。纷时当事人可以依】法申请行政》裁定:。或,者直接向人民法【院提:起诉讼?
第五》十八条
燃气主!管部门?或其:。。委托机构的工—作人员玩忽职守【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弊尚未构成【犯罪的由《其,所在单位或其—上,级主管部门给—予,行政处分
第】五十九条
违】反本条例规定—给国家?、单位和个》人造:成,损失的应当依法【。履行赔偿《责任
第六【十条
违反【。。本条例规定构—成犯罪的依法—追究刑事责任
【
第八章 —附 则
第六】。。十一条?
本《条,例下列用语的含义】是:
? (?一)燃气是指用【于燃烧的《液化石?油气、?人工煤气、天然【气(含煤层矿井气】。)和:其他经?批,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!料的总称
(】二):燃气设施是指燃气】生产、储运》、输:配、供应的各—种设备?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!装置
(—三)燃气器具是【。指使用、充装燃【气的炉?。具、:取暖器、热》。水器、沸水》器、冷?暖机、烘烤》器、燃气钢》瓶、:调压器等产品
!(四)?燃气企?业是指生产、—。储存、输配、供应燃!气的企业包括管道】。燃气企业、瓶装燃】气企:业和持有燃》气供应许可证书的】燃气供应单位
】 (五)燃》气工:程是指管道》。燃气的长输管线及】门站、市区管网【干线、调压站、液化!石油气贮灌站—、燃气汽车》充装站、新型气【体燃料站、燃—气钢瓶检测站和人工!煤气气?源厂的新《建、扩?。建、改建工程—
第六十二条
! 本条例》应用中?的问题由省建—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负,责解释
—第六十三条》
?。本条例自一九—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!行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