黑,龙江省?燃气管理条例
!(20?。1,5年4月17日黑龙!江,省第:十,二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会第?十九次会议通—过)
第一【章 总 则
— 第一条
】为加强对燃气的管理!规范经营和使用【燃气行为维护—燃气经营者和使用】者的:合法权益《保障:社会公共安全和【人民生命财产安【全促进?燃,气事业的《发展:根据有关《。法,律、法规结合本省实!际,制定本条例
【 第二条
本条!例,适用于本省辖区【内燃气的规划、建】设、经营燃气器具】的生产、销》售、安装燃气的使】用及安全管理
!第三条
》。 省人民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(以下简称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门)主!管本省燃《气管理工《作并组织本条例【的实施
》。 市(含行署下同)!、县(含县级市下同!)人民政府的建【设行政主管》部门或?者市政公用行政主】管部门(以下简称】燃气主管部门)【。主管本辖区内—的,燃气管理工作
】 县以?上地方人民》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!理部门按照法—律、法规赋予的【职责:对燃气工作实施监督!管理
农垦【部门负?责辖区内《的燃气管理》工作并接受省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:的指导?和监:督
《第四条
县以】。上地方?人民政府应当—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!入国:民经济和社会发展】计,划实行统一》规划、?。。配套建设、保护环】境、节约能源、建】设与:管理并?重的:。原则
《 第五条
鼓】励燃:气行业开展科—学,技术研究推广先进】技术与设备开发【新型气体燃料提【高燃气行《业的科学《技,术水平
第六】。条
《县以上地方人—民政:府,应当加强对燃—气工作的领导对在】燃,气工作中《作出显?著,成绩的单位》和个:人给予表彰奖励
】
第二章 燃气】规划与建设
【 第七条《
燃气》规划:应当:由市、县《燃气: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!有关部?门,编制:经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审查同意报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:后由市、县燃气【主管部门《。组织实施
— 第八?条
燃》气工程?建设应当符合—燃气规划执行—国家和省的技—术标准、规》。范城市新区开—。发和旧区改造应【当按照燃气规划【配套建?设燃气?设施
燃气规划!范围内的新建、扩建!、改:建住宅工程其燃气设!施,应当与主体工程同】步设计、《同步施工
第】九条
》燃气:。工程的新建、扩建、!改建项目应当履【行规定?的基:本建:设程序并经》市燃气主管部门【会同公安消》防等有关部门—审查同意《后方:可施工?
第十条
】 燃气工程设计、施!工应当委托具—有相应资质的设【计、施?工单位设计》、施工
燃气】工程竣工后由—市燃气主《管部门组织有关部】门按照国家》和省有关规》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!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!得投入使用
】第十:一,条,
燃气》。设,施不得擅自》改动确需改动—的应取得燃气企业】同,意并报当地燃气主】管部门?和城市规划》主管部门备案
!第十:二条
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阻挠经批准的—燃气工程的》施工安装《
第十三条
! 燃气工《程,。建设:所需资金采取国【家投资、使用—城市维护建设—税,、,地方及企业自筹、】银行贷?款和:利用外资等多种【方式筹措
》 确需《在市、县范》围内集资进行燃气工!程建:设的:应当:由市:、县人民政府提出】集资方案经》上一级人民》政府:的财政?和燃气主管部—门核:准,报上一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后实施燃气】工程建设《资金必须专》款专用任何单位和】个人不得挪作他【用
第三章 燃!。气经营?
: 第十四条》
管道燃气实行!区域性统一》经营;瓶装燃—气实行?规范管理《。、多家经营
【 第十五《条
从事燃气】经,营活动的企业应当】依法取得《燃气:经,营许可证
【第十六条
— 燃气企业》设置燃气分》销站点应当向分销单!位所在地《的燃气主管部门提出!申请经当《地公安消防部门同意!由市燃气《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!颁发燃气供应许可证!书任何部门、单【位不得另行颁发燃】气供应许可文件【
不《具备液化《石油气储存、—充装能力的单位和个!人不得建立与贮【灌站配?套服务的液化石【油,气分:。销,站
燃》气分:销站点应《。当具备的条件由省建!设行政主《管,部门制定《
, , 第十七《条
燃》气企业?及其分销站点中止】或者终止经》营活动以及》变更经营场所—应当:取得当?地燃气主管》部门同?意并到原发证机关】办理手续
【第十八?条
燃气企【业在:燃气经营《中应当遵守》下列规定:
【 (一)在批准的供!气区域内《开展:供气业务《;
(二)保】证正常、持续、稳】定供气;
— (三)保证燃气的!热值、组份、压力、!嗅味等指标》符合国家和》省规定的标准;【
?(四)不得向无【燃气经营许可—。证和燃气供应许可】证书:(,以下:统称许可证书)的】单,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!气源;
(五)!与用户签《订书面供用气合同】;
(六—)严格执行》。经批准?的燃气价格不—。得擅自提高》收费标准
— ,第十九条
— ,。管道燃气企》业在燃气经营中除应!当遵守第十九条规】定外还应当》遵守下列规定—:
(一—)根据供气区域内】的用气需求及时【。调,。整燃气?供应量;
(】二)建立健全用户档!案;:
?(三)无正当理由不!得拒绝向供气区域】内符合供《气和用?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!源;
(四)按!照,规,定及时为用户安装、!改装管道燃气—设施保证质量并同】时向用户《讲,解燃气安全常—识;
》(五)进入居民住宅!抄表、安装检修燃】气设施或者器具【以及进行燃气设【施,安全检?查的工?作人员应《当佩戴?。由市燃气主管—部门制发的统一标】志并出示证》件
《第二十条
— 管道燃《气企业因突发事【故造成降压供气【或者:停止供气应当及【时通知?当地:燃气主管部门和【用,户;因施工》、检修等原因降【压供气或者停止【供气应当报》。经当地燃气主管部】门批准?并提前24》小时通?知用户
—除,不可抗力《。和,抢,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!部门审查同意—的维修、《更,新、:改造:工,程外管道燃气—企业连续停止—供气:4,8,小时以上的应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!具体赔偿办法由省建!设行:政主管部门制定【
, 恢复供气—时管:道燃气?企业应当在恢—复供气之日6时【至22?时的范围内》选定供气时间并【。提前24小》时通知用户
第!二十:一条:
瓶《装燃气企业在—燃气经营中应—当遵:守,第十九条规定并不】。得有下列《行为:
(一】)将不?合,。格的:燃气钢瓶提供给用户!;
(二—)为无许可证—书的单位或者—个人代?储、代?充液化石《油气;?
?(三)为不符合国】家标准的燃气钢【瓶或者?超过检验期限的燃】。气钢瓶经检验—不合格的燃》气,钢瓶充装液化—石油气;
【(四)用《。液化石油气槽车【直接向钢瓶》充装液化石油气;
! (五)未—抽取真空即向初次】使用或?者重新检验后—的燃气钢瓶充—装液化石油气;【
(六)用燃气!钢瓶:相互转充液化—石油气;
》 (七《)燃气钢瓶充装前】。未按规定《抽,取液化石油》气残液;
(】八)抽取液化石油】。气残液另行收费【;
(九)燃气!钢瓶充装后的液化石!油气:允差和残液量超出】国家标准《;
(十)购销!无出厂合格证的【液化石油气
— 第?二十二条
— ,瓶装:燃,气企业应当采用【液化石油气自动充装!设备瓶装《燃气以交付用户的检!斤重量为准以千【克为单位计价—
第二》十三条
具备相!应条件的单》位可以按照国家【有关规?定承租、承》包、兼并或者购【买瓶装燃气》企业但必须取得【市燃气主管》部,门批准并重》新,办理许可证书—等有关手续
【。 第二十四条
【 燃气气源—生产企业必》须按:照国家标准生产【。燃气:保证燃气质量燃气】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!气源生?产企:业的燃气产品—质量进?行定期检《查对燃气的计量【进行不定期》。抽查:
第《二十五条
燃】气设施的《管,理、维修、养护和更!新由:供气单位负责—燃气器?具的维修、养护和更!新,由用:。户负责
燃气设!施安装、维》修和更新《造成楼面、墙—体损:坏的由安装、维修】、更新单《位负责恢复》
生产经营性】用气的燃《气设施的管理—、维修、养护—和更新所需费用【由燃气设施的产权单!位负责?
, :第二:十六条
燃【气企业的专业—管理、安《全、技术和操作等从!业,人员应当经过省建】设行政主管部—门或者市燃》气主管部门组—织同级?公安消防、》劳动安全《等,部,门依法进行的—联合培训考试合格领!取从业?人员岗位证书—后,方可上岗联合—培训:应当统一教材、统】一,考试、统一》颁发从业《人员岗位证书
!第二:十七条
新【型气体?燃料必须经国家或者!省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组织有关》部,门、专家鉴定—合格后?方可作为民》用气体燃料》。投入使用《
第二》十八条
管道燃!气价格及其服—务,项,目收费标准应当由当!地燃气主《管部门?组织测算《。经当地物价管理部】门依法组织听—证并审核报当—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!布执行
》。
第四章 燃气器具!
第《二十九条
燃气!器具的生《产,实行生产许可—制度燃气器具生产企!业应:当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《。到技:术监督部《门办理生产许可【。手续后?方可生?产
: 第三十条—
燃气器—具(以液化》石油气为燃料的【燃气器具除外)应当!经法定检测》。机构进行与销—售地燃气气源的【适配性检测检—测合格的由》检测机?构出:具合格证明》燃气器具经》销企业应当根—据合格证《。明在燃气器具—上标明燃气》气源:适配气种未标明的不!。得销售
《 同?一种品牌的燃气【器具在同一销售地】不,得重复检测
任!何部门、单位不【得限定燃气用户购买!指定地点或》者指:定品牌?的燃气?器具以及燃气计量】装置
》第,三十一条
》 燃?气器具应《当附有合法》的产品合格证书和符!合规:定的安全使用—说明书
《 :燃气器具生》产企业应当在—其产品销售地设【立定:点售后维修服务机构!
第三十—二条
禁止【。销售充有燃气的【燃气钢瓶和专—。门加热?燃气:钢瓶的装置以及【未经法定检测机构检!测的燃气器具—。和零配件
【第三十三条
安!。装燃气器具应当符】合国:家和省制定的规【。范和标?准燃气器具》的安装?维,修单位应当经—市燃气主管部门资质!审查合格取得燃【气器具安装维修【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!业务活动
》 燃?气器具的《安,装维修人《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或者市燃】气主管部门》培训考?试合格并发》给,岗位证书《后方可从事燃气【器具安?装维修工作
—
第五章》 燃气使用
第!三十四条
用户!使用管道燃》气应当按照规—定向当?地燃气?企业:提出申请管道燃气企!业对具备供气和【用气条件的用户应当!自燃气管《道工:程验收合格》之日起2《0日内予以通气【逾期未通气的燃气】主管部?门应当自《被告之日或接—到投诉?之日起5《日内责令《其向用户免》费提供瓶装燃气【。并借给相应》的燃气器具》直至通气为止—
第三》十五条
—管道燃气用》户需:要扩大用气范围【、改变燃气用—途以及安装、改【。装、:。拆迁燃气设》施,或,者固定的燃》气器具的《应当向管《道燃气企业》提出申请办理—相应手续
用户!提出改装燃气设施所!发生的费用由用户】承担
? , 第三?十六条
—管道燃?。气的用气《量应当?以法定的计量检【测机构检定》合格的燃气计量装】置的记录为准用户】对燃气计量》装置的?。准确度有《异,议的可以向》供气的燃气企业申请!测试;燃气企业【应当在接到申—请之日起3》日或:者与用户约定的时】间内将燃气》计,量装置送交法定的计!量检测机构测试经测!。试,的燃气计《量装置其误》差在法定范》围内的测试费用由】用户:支付;其误》差,超过法定范围—的测试费《用由燃气企》业支:付并由燃气企业【负责更换合》格的燃气《计量装置
— 使用?超过法定误》差,范围的燃《。气计量?装,置的用户其在申请测!试之:日,前2个月的燃气【费按照测试误差调】整合格后《。的,用,气量计算用》户多:交的燃气费由—燃,气企业?退还:
用户对测【试,结果有异《议的可?以向技术监》。督部门投《诉
第》三十七条
管道!。燃气用户应当按【照供:用气:合同约定的期—限交纳燃气费逾【期未交纳的》。管道燃气企业可【以从逾?期之日起对》生产经?营性用户每日—按照所欠燃》气费的1%收取【滞纳金对其他—用户每日按》照所欠?燃气费?的5‰收取滞—纳金
《 对于逾期未交纳燃!气费的?用户管?。道燃气企业可以【。向其提出警告限期5!日内交纳;限期【期间不得中止供气】。超过限期仍》未交纳的管道燃【气企:业可以中止供—。气用:户申请恢复供气时】应当全额交》纳所欠的《燃气费和滞纳金对于!已经:供气的新建房屋的】管道燃气用户管【道燃气企业应当【在用户取得房屋产】权,或者使用权之—日起向其收取燃【气费
第—。三十八条
【。用户有权对燃气经】营的收费《和,服务向燃《气企业查询并可以向!有,关行政部门、组织】投诉;有关行政【部门、组织》应当在?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!用户:。无正当理由不—得拒绝?燃气企业工作人员】入户进行正常—的业务活《动
第六—章 燃气安全
【 第三十九条
! 燃气企业应—当建:。立健全燃气》安全的保障》体系:和管理制度并—遵守下列《规,定,:
(一)【在燃气?设施所在地》设置明显的警示标】志并配备专职人员】巡回检查;》
(二》)每年?至少检查2次燃【气设施及时排除【事故隐患建立—完整的检《查档案;
(】三)按照国家技术】规范和标《准定期检修、更【新,燃气设施;
【 (四)公布燃气】。设,施抢修?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!。伍,配备:。抢修所需的防护、】运输、?通讯等设备、器材;!
, (?五)进出《液化:石,油气贮灌厂(站)的!车辆和人《员应当遵守燃气主】管部门制定》的有:。关,制度和规定;
!。(六)?向用:户发放?安全:。用气手册并负责指】。导安全使用燃气;
! (七)》。实行每日24小时燃!气安全值《班制度?
第《四十条
燃【气主管部门》应当组织法》定检测机构对燃【气企业的避雷、静电!安全设施进行定【期检测
》 燃气?企业的避雷、静电安!全设施应当依—法接受有关部—门的检测
》 :在规定?的,检测周期内》对已经接受检测的避!雷、静电安全设施燃!气企业有《权拒绝任何部门或者!单位进行的同一【性质的重复检测
】 第四十一条
! 燃气用户应当【遵守安全用气管【理规定不《得有下列行为:
! (:一)从事危害室【内燃气?设施:安全的装饰装修【活动;
—。(,二)使用无燃气气源!适配检测合格标【志的燃?气器:具,;
(》三)安装、使用直排!式热:水器;
—(四)盗用》或者转供管》道燃气;
— (五)用明—火对燃气设施、【。。。器具进行试漏检验;!
(《六)自行拆卸、【安装、改装燃气计】量装置和燃气—设施;
(【七)未经燃气企业同!意安装以《管道燃气为燃料的】燃气:器具;
—(八)在餐饮—经营场?所将燃气钢瓶与就餐!者置于同一室内作为!热源:或者:在集:体宿舍内使用燃【气钢瓶作为热—源;
(九【)加:热、摔?、砸燃气钢瓶或者】在使用时倒卧—燃气:钢瓶:;
: (十)自行倾】倒燃:气钢瓶残液》;
(十—一):擅自:改换燃气钢瓶检【验,标志和?漆色:;
?。 (十二《)法律、法规禁【止的其?他行:为
? 第四十二条—
: 禁止在国家—规定的燃气设—施安全保《护范围内《从事下列活》动:
? (一《)修建?建筑物或者构筑【。物设置线杆;
!(二:)堆放重《物置放易《燃、易爆物品—或者火种;
— (三)倾—倒、排放腐蚀性【物品;
(四)!种植乔木《类,植,物;
(五【)在管道燃气设施】上牵挂电线、绳索;!
(六)开启】或者关闭燃气管【道,。公共阀门;
】(,七)其他《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!活动
第四十三!条
任》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《自在国家规定的【。燃气设?施安全保护范围【内挖掘、取土、移动!。、,覆盖、?。涂改、损坏燃气设】施或其安全》保护标志以及进行】。焊接、烘烤、爆【破等作业;》确需作?业的:作,业单位应当》在作业前15日提出!安全保护措》施取得燃气》企业的同意并—报当地公安消—防部门?备案:作业时作业单位应】当在现场设置严禁】火种的标《志燃:气企业应当》派人到现场监护
】。 :作业中发生的燃气】设施安全保护—和监护费用由—建设单位承担—
: ,第四十四条
— 任何《单位和个人发现燃】气泄漏应当立即通知!燃,气企业?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!
, 燃气企业—发,现燃气设施损坏【以及燃气泄漏等情】。况或者接到燃—气事故报告时应当】立即:组织抢险《抢修并同时报告【当地燃气《主管部门和有—关,部门:重大事故应当按照规!定上报国家和省有】关部门?
发生燃—气事故事故责任【单位或责任人应当】依法履行赔偿责任】
第四十五条】
发生重大【燃气事故事》故发生地的燃气主】管部门?有权:。调度当地其他—燃气企业进行—抢险抢修《。事故的?调查处理按照—国家:规定进?行发生重《大燃气事故燃—气企业应当在事故】发生之?日起停?止事故涉及范—围内:的供气事故处理结】束消:除安全隐患后—经当地的市燃气主管!部门会?同有关部门》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!气
第四—十六条
《 因抢修》。管道燃?气设施确需损坏【市政设?施,或者其他设施以及中!断电力、通讯的【燃气企业《可以采取必要幅度】的应急措施》并同时通知有关部】门或:者单位共《同研:究解决方《。案造成的损失—由事故?责任单位负责—赔偿抢修室内燃气】设施时?用户应当无》条件:拆除影响抢修—的装饰装修设施;】用户不?拆除:的由燃气《企业拆除造成的损失!由事故责任》单位或者责任—人负责赔偿
第!。四十七条《
: 燃气?生产、储《存、输配所使用的锅!炉、储?罐、钢瓶和有关【。安全附件经法定的压!力容器检《。验机构检《定合格取得》有关主管部门核发】的使用?许可证书《后方可?使用
第七章】 法律责任
— 第四十八条
! 燃气企业》违反:本条例下列》条,款,规定的由《省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或者市燃气【主管部?门责令停《止违法?活动限期改正并给】予下列处罚:
】 ,(一)违反第九条规!定的处以5万元以上!1,0万元以下》罚款情节严重的【。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!可证书;
(】二)违?。反,第十:五条规?定的处以违》法所得一倍的罚款】并没收违法所得;
! 第四十》九条
燃—。。气企业违反》本,条例下列条款规【定的:由燃:气主管部《门或其委托》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!为限期改正并给【予下列处《。罚::
(一)—违反第?十条、第二十四条】、第三?十五条?第二款规定的处【以,5万元以上》10万元以下罚款没!收违法所得情节【严重的由原发证机】关吊销;《
(二)违反第!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!处,以,违法所得1倍的罚】款并没?收违法所得;
!(三)违反第十【八条规定的处以【1000元以上【5000元以—下罚款并没收违法】所得:;
(四)违反!第十九?条(:一)、(四》。。)项、第二十八条规!。定的处以违法所得1!倍的罚款并》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!重的由原发证机【关吊销许《可证书;
— (五)违反第【二十条(《三)项、第》。二十一条第一款、】第二十?二条(?第(:四):项除:外)、?。第二十三《条第二款、》第二十?七条第一《款、第三十七条第】二款、第四十条【。、,第四十一《条第二款《、第四十五条第二】款规定的处以500!0元以上1万元以下!罚款有违法所—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!重的由原《。发证机?关吊:销许可证《书
? 第五十条
【 ,燃气:企业:发生重大燃气—安全事故的燃气【主管部门《应当视情节责令其】限期整顿或者—。停业整顿并由原发证!机关:收缴其许可证书
! 第五十一条—
燃《气器具的销售—、安装维《修单位违反本条【例,下列条款规定的【由燃气?主,管部:门或其委托》机构责令停》止,违,法行为限《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!罚::
(一)违反第!。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!的处以违法燃—气器具总价值—1倍的?罚,款,并,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!财物;
》 (:二)违反第三十【三条规定《的处以违法器具总价!值2倍的罚款并【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!。财物;
》 (三)违反第【三十四条第》二款规定的处—。以1万元以上—。5万元以下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!;
(四—)违反第三十—四条第三款》规定的处以5—。000元以上1万元!以下罚款《
, 第五十二条
! 燃:气用: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!。六条第一款》、第三?十九条第二》款、:第四:。十二条规《定的由燃气主管【部门或其委托—机构责令停止违法】行,为,限期改正并对个人用!户,处以100元—以上:1000元以下罚款!对单:位用户处以1—。000?元以上1《万元以下罚》款
第五—十三条?
违《反本:条例下?列条款?。规定的由《燃气主管部门—。或其委托《机构:责令: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】改正并给《予下列处罚:
!(,一,。)违反第八条第三】款规定?的处以燃《气,设施造价的10%】以上20%以下【的罚款;
(】二)违反第十一条、!。第十二条、第—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!条第一款规定—的,对个人处以10【0元以上1000元!以下罚款对单位处】以1000元以【上1万元以下罚款】。;
《(三)违反第—十六条?第二款规《。定的处以《违法所得l倍的罚】款并没收《违,法,所得;
(四】)违反第二十—二条(四)项规定】的处:以车载液《化石油气价值2【倍罚:款
第五十四】条
? 违反本《条例其他规》定的由有《。关行政主《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!处,罚
第五十【五,条
《妨,碍燃气主管部门工作!人员执行公务—的,由,公安部门按照—中华人?民共和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】的规定给《予处罚
—。第五十?六条
燃—气主管部门实施行】政处:。。罚时应当《按照中华人民—。共和国行政处—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!
第《五十七条《
当《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!不服的可以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!者提起行政》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!请行政复议或者【不向人民法院提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!。行,政,处罚决定《的由作出行政处【罚决定的机》。关依:法申请人《民法院强《制执行
—燃气经?营和:使用双方发生纠纷】时当:事,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!。裁定:或者直接《向人民法《院提起诉讼》。
, 第五十八条【
燃气主—管部门或其委托【机构的工作人员【玩忽职守、》滥用职?权、徇私《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!由其:所在单位《或其上级主管—部门给予行政处【分,
第五十—九条
? 违反本条例规定!给国家、单位—和个人造成损失的】应,当依法履行》赔偿责任
第】。六十:条,
?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构成犯罪的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第《八章: 附 则《
第《六,十一条
本条例!下列用语的含—。义是:
(【一):燃气是指用于—。燃烧的液化石油气、!人工煤气、天—然,气(含煤层矿井【气,)和其他经》。批准使?用的新型气体燃【料的总?称
(二)【燃气设施是指—燃气生?产、储运、》输配、?供应的各种设备【及其附属《设施和计量装—置
《(三)燃气器具【是指使用、充装【燃气的炉具、—取暖器、《。。热,水器、沸水器—、,冷暖机、烘烤器、燃!气钢:瓶,、调压器《等,产,品
(》四,)燃气企业是指生】产、储存、》输配、供应燃气的企!业包括管道燃气企】业、瓶装燃气企【业和:。。持有燃气《供应许可证书的燃】气,供应单位
》 (五)》燃气工程是指管道】燃气的长输管—线,及门站、市区管网】干线、调压站、液化!石油:气贮灌?站、:燃,气汽车充装站、【。新型气体燃料站、】燃气钢瓶检测站和】人工煤?气气源厂的》新建:、扩建?、改建工《程
: 第六十二条
! ,本条例应用中的问】题由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负责解—释
第》。六十三条
》 本条例》自一九?九九年三月》一,日起施行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