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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!。全,生产管理条例  】。 ,。(200《8年:8月29日哈尔【滨市第十《。三届人民代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十次会议通过2【。008年10月17!日黑龙江省第十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】常务委员会第六【次会议批准 根据】2011年1—1月30日》哈尔滨市第十三届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】委员会?。第三十二次》会议通过、2011!。年12?月8日?黑龙江省第十一届】。人民代表大》会,常务委员会》第二: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!于修改〈哈尔—滨市林地林》木,管理条例〉等—7部地方性法规【的决定第《一,。次,修,正 根据2016】年,6月28日哈尔滨市!十四届人大常—委会:第三:十一:次会议通《过、:2016年8月19!日黑龙江省第十【二,届人大常《委会第二十》八,次会议?。批,准的关于《修改<哈《尔滨市新型墙—体材料发《展应用和建筑—节能管理条例>【等五:部,地方性法规的—决定第二次修正) !    第一章 】总 则 《  第一条 为【加强:建设工程安全生产】管理预防《。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!保障人民《生命和财产安—全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中华人?民共和国安全—生产:法、:国务:院建设工 》 , 程安全生产—管理条例《等有关法《律、法?。规结合本市实—际制定本条例 【  第二《条 在?本市行政《区,域内建设《。工程的安全》生产:及其管理适用—本条例   军事】、农:垦、森工《建设:工程民宅装修工程抢!险救灾和《农民:自建低层住宅建筑】活动的?安全生产《管理不适用本—。条例   本条例所!称,建设工程《是指土木《工程、建筑工—。。程、线路《管道和设《。备安装工程、—拆除工程及装—修,工程   第三条 !建设工程安全生【产管理坚持》安全第?一、:预防为主、标—本兼治?。。、综合治《理的方针   第四!条 市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,门,负责:全市建设工》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!;市建设工》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!负责日常工作—   区、》县,(市)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按照职责—负责辖区内建设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!理;区、《县(市)建设工【程安:全监督管理机构负】责日常工作》   市、区、县】。(市)安全生产监督!管理部门按照职【责对建设工程安【全生产工作》实,施综合监督管理 】  交?。通、水利等行业主管!部门依法在各自【的职责范《围内负责交通、【水利等建《设工程的安全生产】监督管理工作  】 人:防、住宅、城管、】。广,电、供热、供—水、排水、》电业等行《业主管部门》依据市政府》有关规定做好—相关建设《工程安全生产—监督管理工作  】 第:五条 工会依法【组织职工参加—本单位安《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!理,和,民主监督《   第《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对依法实施】的建设工程安全【生产管理工作—进行干涉 》  第七条》 任何?单位和个《人有权对影响建设工!程安:。全生产的行为—进行检举和》控告 ?  单位和个人【为避免发《生,建设工程重》大生产安《全,事,故作出突出贡献的】由建设行政主—管,部门或者《受益单位给予相应】奖励: ,。  第二章 建【设单位?安全责任  — 第八条《 建设单位在申【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!应当:提供建设《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!。施的资料   依法!批,。准开工报告的建【设,工程建设单位—应当:根据工程规模、【性质、类《别在开工报告批准】之日起15日内将保!证安全施工的措【施报建设工程—所在地的市或者【区、县?(市)?建,设,行政主管部》门,或者其他有关—部门备?案 :  建?设单: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!全施工?措,施资料不符合要【求的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!证 :  第九《条 建设单》位在发包建设工程时!。应,当对承包单》位的资质和》安全:生,产许可证依法进行】审验: ,  建设单位与勘察!、设计、施工、【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!中,应当明确《双方安全生产的【。权利、义务   建!设单位应当组织【勘察、?设计、施工》和监理单位按照各自!安全生产管理职【责制定安全》保证:措施:。并监督落实   建!设单位改变建筑主体!和承重?结构等危及安全的装!修工程应当》委,托,原设计?单位:。或者具有相应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!结构改变设计;未】做出结构改》变设计的不》得施工   第十条! 建:设单:位不:得违反?。法律:规定将建筑工—程肢解发《。包违法肢《解,发包建设工程发生生!。产安全?事故的由建》设单位?承担相?应安:全,生产责任   第】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!当,向施工?单位提出建》设项目安全生产管】理要求并对监理单】位审:查施工组织设计【、专项安《全技术措施的意见进!行确认   多个】施工单位在同一【。。现场施工《的建:设单位应当设置专人!组织协调各施工单】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!措施   第十【二条: 建设单位发现或者!接到监理单位报告的!重,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!当,督促施?工单位立即停工整】改重大安《全事故?隐患未整改或—者整改不合格—的建设?单位不得要求—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! , 第十三条 建设】单位应当在建—设工程开工》前向:。施工单位支付安全】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!措,施所需费用》安全作?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!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!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列!入招投?标竞价?项目  《 第:十四条 《建设单位应》。当在:建设:工程结束后向—建设工程安全监【督管理机《构提出?安全核?验,申请:未经:安全核验《合格的?。建设:工程不予《竣工:备案 ?  第三章 勘【察、设计、检测【、供应?单位安全责任   !第十五条 勘察【单位应当按》照建设工程》强,制性标?准以及操作规程进行!。勘察出具真实、准确!的勘:察文件?   勘察单位未按!照,操作规程进行勘察导!致各类管线、设施和!周边建筑物、—。构筑物损坏或者【出具虚假勘察文【件导致建设工—程发生生产》安全事故的应当依】法承担相应责任  ! 第十?六条 勘察、设计单!位应当对施工—单位提出的与建设工!程安全生产有—关的勘察、设计问题!。。及时进行处》理出具书面意见【并,。经建设单《位、监理单位签【。字确认  》 ,第十七条《 建:筑,。起重机械设备、钢管!、扣件以《及安:。全防护?用品的检测机构【应,当自收到检》测申请之日起14个!。工作日内完成检测】。并出具报告   】第十:八条 为建设—工程提供机》械设备?、施工?机,具、配件和安全防】护,用品的单位应当【按,照规定标准提供符合!安全施工要求的合格!产品;提《供假冒伪劣产品造成!。生产:安全事故的》应当:依法:承担相应责任 【  第四章 施工单!位安全?责任  《 第十九《条 施工单位应当】按照:资,质和工程项目等级】设立安全总》监、项目安》全负责人以及—专职安?。全生产管理人—员   《第二十?。条 施工单位应【。当,建立:安全生产责任制相】关,责任人?应当:做,好安全工作记录并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】责,任  ? (一)《法定代表人对本单】位安全生产》负第一?责任;   (二】)安全总监对本单】位,。安全生产《。。负管理责任;   !(三)项目》负,责人对所承》担工程项目安—全生产负第一责任;!   (四)项目】安全负责《人对所承担工程【项,目安全生产负管【理,责,任;  《。 (:五,),专职安全生产管【理人员对《本单:位或者本项目日【常,安,全生产管理负检查】责任   第二【十一条 施工—单位不得将承包【的工程转包》或者: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!法分包?。。建设工?程发: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!施工单位承担主【要安全生产责—任 :。  实行《施工总承《包,的建设工程总—承包单位对施—工现场的《安全负责应当严格审!查分包单位的资格】条件;分包单—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!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!工现场的安全生【产管理进入施—工现场前应当将【资格:证明文件《。报建设单位、总【承包单位、监理单】位备:。案   第二十二】条 施工《单位:各类作业《人,。员,应当经过安全教【育培:训;未经《培训考核合》格的不得上》岗作业?   第二十三【条 安?。全作业环境》及,安全:施工措施所需费【用应当专款专用施工!单位不得挪用   !第二:。十四条 施》工单位?应当:按,照国家、省有关规】定在银行开设专门账!。户并按照规定标【准缴存安全生产风险!。抵押金  》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!金应当专款专用施工!单,位不得挪用》   第《二十五条 施工单】。位应当?建立安全生》产保证?体系:对本单?。位及其施工现场实】施安全质《量标准化《管理;安全生—产保证体系》应当经由《。专业认证机构进行认!证, ,  第二十六条 施!工单位应当在施【工组织设计中编【制安全技术措施专篇!并按照规定编制专项!施工方?案  ? 施工单位编制【的下列专项》施工方?案应:当组织?。专家进行《论证   》(一)5米以上(】含5米)深基坑或者!深度虽未超过5米】(含5米)》但地质条件和周【围环境及地下—管线复?。杂的:基坑:;   《(二)地《下暗挖及《遇有:溶洞、暗《河、瓦斯、岩爆、涌!泥、断层等》隧道工程;  【 (三)水平混【凝土:构件模板支撑系【统高度超过8—米,或者跨度超过】1,。8,米,施工总荷—载大于10k—N/㎡,或者集中线!荷载大于15k【N/m的《模板支?。。撑系统;  — (四)3》0米:以上(含《30米)《高空作业《工程;  》 (五)大江、【大河中深《水作业工程; 【  (六《)城市房屋拆除爆】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!工程   》。施工单?位应当根据专—家论证意见修—改专:项,施工方案,并按【照修:。改后的专项施—工方案组《织实施  》。 第二十七条—。 施工单位》应当在施工现场【实,行封闭?围挡;?应当在施工》现场出入口处、施工!起重机械、临—时,用电设?施、:电梯井口、基—。坑,。边沿等危险部位【设,置明:显,的、符合国家—标准的安全》警,示标志并对安全警】示,标志进行维护管理 !  第?二十八条《 同一施《工现场有多》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!的各单位应当在建】设单位的《主持下签订安全生】产协议书明 —  确各自的安全生!产责任和义务并报建!设单位?、监理单位》、工程总承》包单位备案   第!二,十九条 施工单【位应当由专》业部门?或者专业管理人员对!安全防护《用具、机械设—。。备、施工机具及配件!实施管?理定期?检查、维修和保养】。保证性能完》好  ?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!。施工现场《。。起重机械《设,备,的管理工《作建立健全设备档】案严格执行起重【机械安装《、拆:除,规定  《 在建筑起重—机械设备和安—全,防护用具进》入施工现场前施工】单位应当查验—生产(制造》),许可证或《者强制性认证—证明、产《品合格证《、检验合格》报告、产品使—用说明书等》资料   》施工单位使用的建】筑,施工扣件式》。钢管脚?。手架钢管及》扣件应当经过法定】检测机构检测—合格   》第三十?条 施工单位的工】程,项目技术负责—人应:当就有关工程施工】危险部位、环节和】具体预防措》施、安全注意事【项以及操作规—程、紧急避险措【施等向施《工作业班组、—作业人员作出详【细说明?由双方签字确认 】。  第三《十一条 建设—工程暂时停止施工9!0日以上的》施工单位应》当在停工、复工前】书面:告知建设安全监督管!理机构?;施工单位在—。。停工期间不》得,擅自:组织任何施工活动】   ?建设:工程起重设备—。闲置时间超过1【50日重《新恢复作业》的   应当—。重新进行空载、额定!荷载试验   第三!十二条 施工单位】应当对?日常检查《中发现的生产安全】事故隐患及时—进行整改《。 ,  :施工单位应当组【织落实建设工程安全!监督管理机构下达】。的隐患整改意见并将!整改结果书面报【送建设、监理单位】签,署意见后在限期【内报告建《设,工程安全监》督管理机构》   第三十—三条 ?施工过程中》发生生产安全事【故事故现场的施工】单位有?关人员应当立即组织!救,援并在?1小时内向》事故发生地》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!督管理部《门和建设安》全监督管理机构及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】监督管理《职责的部门报—告   《。。。第三十?四条 施《工单位应当》按,照工程项目建立安全!生产管理档》案指定?人员进行管理保证】档案资料准》确、完整   【第五章? 监理?单位安全责任 【 , 第:三十五条 监理单】位应当依法对—建设工程施工实【施,安,全监理承《担建设工《程安:全,监理责任 》  :。第三十?六条 ?监理单位应当按照】规定配备专、—兼职安全监》理工程师《安全监理工程—师应当依法经考核合!。格,后持证上岗 【  总?监理工程《师应当对建设工【程项目的安》全监理工作负总责;!安全监理工程师【应当对所承》。担的安全监理工作】负责   —安全监理工》程师应当按》。照建设工程监理【规范等有关规定采】取巡视、旁站、平行!检查等形式对—建设工程实施安全】监,理   《第三十七条 —监理单位应当—按照下列规》。定实施安《全监理   (【一,)审查施工组织设】计中的安全技术措】。施,或者:专项施工方案并【监督施工;   】(二)?监督检查施工—单位落?实安全生产保证体】系和安全《生产责任制》情况;  》 (三)《监督施工《单位重?大生产安全事故【隐患整改情况的落】实并对整改报告签】署复核意见;   !(四)监督施—工单位落实》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!。;   (五)监督!施工单位安全—防,护用具质量和—使用情况;   】(六)监督建—。筑起:重机械设备安—拆、检测验收—和使:用情况;   【(七)监《督施工?单位危险部位安全】警,示标志?设,置及维护管》理情况;   【(八)法《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监理事项 】 , 第:三十:八条: 监理单位在—实施监理过程中发】现存:在生:产  ? ,安,全事:。故隐患的应当向【施工单位下达整【改指令;情况严【重的应当要求施【工单位立即停工整】改,并及时报告建设单】位;施工单位拒不停!工整:改的应当及时—向建设工程安全监】督管理机《。构报告   —第六章 监》督管理 《。 , 第三十九条— 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!指标控?制体系和监督—考核制度《组织实施《安全生?产指标?考核  《 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对人—防、住?。宅、城管、广电【、供热、《供水、排水、—电业等?行业主管部门和区】、县(市)建设行政!主管:部门及其建设工【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!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!工作进行指导—、监督和《考核对考核不合【格的提出处理—意见:   第四十条【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: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机!构应当建《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!、安:全生产预警提示【、安全?生,产监管?责任层级《监督与重点地区【监督检查、》生产安全《事故约?。谈等建设《工程安全《生产:监,督管理制度指导、】监,督相:关部:门和责?任主体依法》履行建设工程安全】。生产管理责任 【  :第四十一条 —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,应当对建设工—程安全生产方面【的严重违法、—违规行为和生—产安全事故及时予】。以通报;建》立建设工程安全【生产违?法行:为记录和查》询系统记载》和定期公布》安全:生产违法《行为及其处》理结果  》 第四十二条 建设!行政主?管部门和《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】应当制定和完—。善建设工程生—产,安全事?故应急?救援预案建立—应急救援体》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!援装备和器材—储备应急救援—物资组织应急—救援预案演练  】 第四十三条 【建设工程安全监【督管理机《构应当建立》健全安?全生产监督工作【责任制按《照下列规定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】并做好监督工作【记录   (一【)实施安全生产许】可证动?态监管对《降低安全《生产:条件:或者:未取得?。安全生产许可证擅】自,承揽工程的》施工单位依法提出处!罚意见;   【(二)对采购、【使用:。不符合国家或者【行业安?全技术标准安全防】护用品的施工单位】,依法提出处罚意见!;  ? (三) 受理【建设工程安全核验】申,请于5个《工作日内出具核验意!见   第四—十四条 建设—工程安?全监督管理机构【应当指?导、监督施工单位和!施工现?场实施安全质量标准!化管理及有关安全】生产:保证体?系认证工作 —  第四《十五条? 建设工程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!构应当受理建—设,工程生产《安全事故或者重大】生产安全事故—隐患举报《对安全?隐患及时核查处【理;对安全》事故及时报告安全生!产监督管理部门  ! 第七章 法律责】任   第四十六条! 违反本条例规【定建设单位》。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由: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责令《其改正并《处20?万元:。以上3?0万元以下罚款【   ?(一)将建设工程】发包给未《取得安全生产—许可证?施工单位的》;  ? (二)《未,将建筑主体和承【重结构变动危及【建筑安全的》装修工?程委:托原:设计单位或者—具有:相应资质《的设计单位做出结构!改变设计《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施!工,的;   (—三):发现或者接到监理单!位,报告的重大生—。产安全事《故隐:患后未督促施工单位!立即停?工整改或《者整改不合格要求施!工,单位继续施》工的:   第四十七条 !违反本条例》规定建设《工程未经安》全核验或者》安全核验不》合格即投入使用的】由建设?行,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!单位限期《改,正;逾期未改正的】处,以10万元以上【2,0万元以下罚款  ! 第四十八条 【违,反,本,条例规定建筑起【重机:械设备、钢管、扣】件以及?安全防护用品等检测!机构未按规定期限】对申请项目完成【检测并?出,具报告或《。者出具虚假检测【报告的?由建: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有!关部门提出》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!当及时做《出处理决定》   第四十九条】 违反本条例规定】施工单位有下列【行为:之一:的由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责令停工—整,改,并处:10万元以》上2:0万元以下罚款  ! (一?。)未:对重:大生产安全》隐,患及时进行整—改的;   (【。。。二)未按照》规定对?专项施工《方案组织专》家进行论证或者未】按照专家论证意见】修改专项施工—方案并按照修改后方!案组织?施工的; 》  (?三)在?停工期间擅自组织施!。工活动的  — 第五十《条 :违反本条例规定【施工单位有》下,列行为之一》的,由,建设行政《主管:。部门责令限期—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!责令停工整改并【处1万元以上3【万元以下罚款  】 (一)未由专【业部门或者专业管】理人员对安全—防护用具、机械【设备、施工机具及】配件实施《。管理:定期检?查、维修和》保养保证性能—完好的;   (二!)使用?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!管脚手架钢管及【扣件:未经: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!格的   第—五十一?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!施工单位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建设行政》主管部?门责:。令限:期改正;逾期未【改,正的处以50—0,0元以上1》万元以下罚款 【  (一)未—按照资质和》工程项?目等:级设立安全总监【。、,项目安全负》责人:以及专职安》全生产管理人员的;!  : (二)作业人【员未经过《安全教育《培训或者聘用培训】考核不合《格人员上岗作业的;!。   (《三)未建立施工现】场安:。全,生产保?证体系的  — 第五?十二条 违反本【条例规定《施,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—限期改?正;:逾期未改正的处以】1000元以上50!00:元以下罚款 — , (一)《未在:限期:内将隐患整》。改结果书《面报送建设工—程安全监督管理【机构的;   (】二)相关责任人【未做好安全检查【。和,隐患整改工作记录】的  ? 第五十三》条,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!。理单位有下列行【为之一?。。的由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责》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未,。改正:的处以1000元以!上500《0元以下罚款—   (《一):安全监理《工程师未按照规定采!取巡视、旁站、【平行检查等》形式对?建设:工程实施安全监【。理的;   —(二)未《监,督检查?施工:单位落实安全生【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!产责任制的; 【  (三)未对【。施工:单位的隐患整改报告!签署复核意见的【;   《(四:)未监督施工—。单,位落实?安全教育和》培训情况的》;   (五)未监!督施工?。单位安全防护—用具质量和使用情】况的; 《  (?六)未监督建筑【起重机械设备—安拆、检测》验收和使用情况的】;   (七)未监!督施工?单位危险《部位安全警》示标志设《置,及维护管理情—况的  《 ,第五十四条》 违:反本条?例其他规《定的由有关》部门按照《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实施处罚  【 ,第五十五条》 ,违反本条例规定建】设行:政主管部《门及其安全监—督,。管理机构或者其【他有关?管理:部门的工作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!。的由其所《在单位?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!门依法?。给予行政处分—;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!刑事责任 》  (一)向不具】备安全生《。产条件的施工—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!;   (二—。)向没?有安全施工》措施的建设工—程颁发施工许—可,证的; 《  (三)发现违法!行为未依法查处【的;   (四)对!生产安全事故或【者重大生《产安全事《故隐患举《报未:及时:核查处理的》;   (》五,)对施工单位降低】。安全生产条件—未,依法提出安全生产许!。可证处理意见的; !  (六)》未依法履行监—。督管理职责的其他】行为  《。 ,第八章? 附  则 —  第五十六条 本!条例自200—8年12 月1日起!施行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