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哈尔滨市建设工【程安全生《产管理条例  【。 (20《08年8月29日】。哈,。尔滨: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!大会常?务委:。员会第十次》会议通过2008】年10?月,17日?黑龙江省第十一届】人民代表《大会常务委》员会第六《次会议批《准 根?据2011年11】月30日哈尔滨市】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!会常务?委员会?第三十二次会议【通过、2011【年12月8日黑龙江!省第十一届》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!会议批准的关—于修改〈哈尔滨【市林地林木管—理条例〉等7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】定第一次修正— 根据?2016年》6月28日哈尔滨】市十四届人》大常委会第三—十一次会《议通过、2》016年8月1【9日:黑龙江省《第,十,。二届: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!次会议?批准的关于修改【<哈尔滨市新—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!。和建筑节能管理条】例>等五部地—方性法规的》决,定第二?次修正)   【  第?一章 总 则—  : 第一条 》为加强建《设工程安全生—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!产安全事故保障【人,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!据中华人民》共和国建筑法、【中,华人民共《和国安全《生产法、国》。务院:建设工  》 程安全生产管理】条例等有《关法律、《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本条?例   第二条 在!。本市行政区域—内建设工程的安【全生产及其管理适】用本条例  — 军事、农垦、森工!建设工程民宅—装,修工程抢险救灾和农!民,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!动的安全生》产管理不适用本【条例   本条例所!称建设工程》是指:土木:工,。程、建筑工程、【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!工程、拆《除工程及装》修工程   —第三:条 建设工程—安全:生产管理坚》持安全第一》、预:防为主、标本兼治】、综合治理的—方针   第四条 !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!全,生产监督管理;市建!设工程安《。全监督管理机构负】责日常工作 —  :区、:县(市)《。建设行?政主管?。部门按照职责—负,责辖区?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!监督管理;》。区、县(市》),建,设工程安全》。监督管理机构负【责,日常工作 》  市、区、—县(市?)安全?生产监督管理—部,门按照职《责对建设工程—。安全生?产工作实施综—。合监督管理   】交通、?水,利等:行,业主:管部门?依法在各自的职责】范围内负责》交通、水利等建设工!程,的安全生《产监督管理工—作  ? 人防、住》宅、城管、广电、供!热、供水、排水【。、电业?等行业主《管部:门依据市政府有【。关规定做好相—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!监,督管理工《作,   第五条 工会!依法组?织职工参加》本单位安全生产工】作的民主管理和【民主监督   第六!条 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对依【法实施?的建设工程安全生】产管理工作进行干涉!   ?第七条 任何单【位和个人有权对影】响建设工程》安全生产的行—为进行检《举和控告   单】位和个人为避—免发:生建设工程重—大生产安《全事故作出突出贡】。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或者受益单位【给,予相:应奖励  》 第:。二章 建设单位安】全,责任   第八条 !建,设单位?在申请?领取施工许可—证时应当提供—建设工程有关—安全施工措施的资】料   依法—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!。。工程建设单位—应当根据《工,程规模、《性质:、,类别在开《工,报告批准之》日起15《日内将保证》安全施工的》措施报建设工程所】在地的市或》者区:、县(市)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或者其他有】关部门备案》   建设单位提供!的建设工程》安全施工措》施资料不符合要求】的建设行《政主:管,部,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!证   第九—条 建设单位在发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】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!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!进行审验   建】设单位与勘》察、: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单!位签订的合同中【应当明?确,双方安全生》产的权利、义—务   建设—单位应当组》织勘察、设计—、施工和监理单位】按照各自《安,全生产管《。理职责?制定安全保证措【施并监?督,落实  《 ,建设单位改》变建筑主体和承【重结:。构等危及安全的装修!工程应当《委托原设计》单位或者具有—相应资质的》设计单位做》出结构改变》设计;未做出结构改!。变设计的不得施工 !  第十条 —建设单位不得违【反法律规定》将建筑工《程肢解?发包违法肢解发包建!设工程发生生产安】全事:故的由建设单位【承担相?应安全生产责任【。   第十》一条 建设》单位应当《向,施工单位提》出建设项目安全生】产管理要《求并对监《理单位审查施—工,组织设计《、专:项,。安,全技术措施的意见进!。。行确:认   《。多个施工《单位在?同一现场施》工的: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!人组织协调各施【工单位落实》安全:生产保?。证措施   第十】二条 ?建设单位发现或者接!到监理单位报告的重!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!当督:促施工单《。位立即停工整改【重大安全事》故隐患未整改—或者整?改不合格的》建设:单位:不得:要求施?工单位继续施工【   第十三条 建!设单:位应当在建设工【程,开工前?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!作,业,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!所需费用安全作业】环境及安全施—。工措施所需费用应】当,纳入建?设,工程造价不得—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!  : ,第,十四条 建设单【位应当在建设—。工程结束后》向建设工程安全监】督管理机《构,提出安全核验申请】未经:安全核验合格的建设!工程不予竣工—备案  《 第三章 勘察【、设计?。、检:测、供应单位安【。全责任   第十五!条 勘察单位应当】按照建设工程强【制性:标准以及操》作规程?进行勘察出具真【实、准确的勘—察文件 《  勘察单位未按照!操作规程《进行勘察导致—各类管?线、设施和周边建筑!物,、构筑物损坏—或,者出具虚假勘—察文件导致建设【工程发生生》产安全事《故的应当依》。法承担?相应责任  — 第十六条 勘察】、设计单位应当对施!工单位提出》。的与建设工程安全】生产:有关的勘察、设计】问题及时进行处理】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建!设单:位、监?理单位?签字确认 》。  第十七条— 建筑起重机械【设,备、钢管、扣件以及!安,全防护?用品的检测机—构应当自收到—检测申请之日起【14个?工,作,日内完成《检测并出具》报,告   第》十八条 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】械设备、《施工机具、》配件和安全防—护用品?的,单位应当按》照规定标准》提供符合安全—施工要求的合—格产品;提供假【冒伪劣产《品造成生产安—全事故的应当依法】承担:相应责任  — 第四章 》。施工单位安全责【任 :  第十九》条 施工单位应当】。。按照:资质:和工:程项目等级设立安全!总监、项目安全【负责人以及专职安】全生:产管理人员  【 第二?十条 施工单位应】当建立安全》生产责任制相关责任!人应当做好安全工作!记录并?按照:下列规定承担—责任   》(一)?法定代表《人对本单位安全【生产负第一责任;】  :。 (二)《安全总监对本单位安!全生产负管》理责任;   (】三)项目负》责人对?所承担?工程项目安全生产】负第一责任;   !(四)项《目安全负《责人对所《承,担工程项目安全生】产负管理责任—;   (五)专】职安全生产管理人】员对本单《。。位或者本项目日常】安全生?产管:理负检查责任— ,  第二十一条【 ,施工单位不得—将,承包的工《程转:包或:。者,违法分包转包或者】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发!生,。安全生产事故—的由施?。工单位承担主要安全!生产责任 》  实行施》工总承包的》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!对,施工现场的安全负】责应当严格审查分包!单位的资格》条件;分包单—位向总?承包单位负责服【从,总承:包,单位对施工现—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进!入施工现场前—应当将资格证明文】件报:建设单位、总—承包单位、监理【单位备案《 , , 第二?十二条 施工单位各!。类作业人员应—当经过安全教—育培训;未经培训】考核合格的不得【上岗作业   【第二十三条 安全作!业环境及安全施工】措施所需费用应【当专款专用施工【单,位,不得挪用  — 第:二十四条 施工【单位应当按照—国家、省有关规定】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!并按照规定》标准缴存安全生产】风险抵押金   安!全生产风险抵—押金应?当专:款专用?施工单位不得挪用】 ,  第二《十五:。条 施?工单位?应当建立安全—生,产保证体系对本单】位及:其施工现场实施安】全质量标准化管【理;安全生》。产,保证体?系应当经《由专业认证机构进】行认证   第【二十六条 》施工: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!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!。措施专篇并按—照,规定编制专项—施工方案《。   ?施工单?位编制的《下列专项《施工方案应当组织】专家进行论证—   (一》)5米以上(—含5米)深基—坑或者?深度虽未超过5【米(含5米》)但地质《条件和周《围环境及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】。坑;  《 (二)《地下暗挖及遇—有溶洞、暗》河、:瓦斯、岩《爆、涌泥《、断层等隧道工程】;   (三—),水平混凝《土,构件模板《支撑:系统高度超过—8,。米,或者《跨度超过18米,】施工总?荷载大?于10kN/㎡【,或者集《中线荷载大》于15kN/m【的模板支撑系统【;   (》。四)30米以上(含!30米)高空作【业工程;《   (《五,)大江、大》河中深水作业工【程;:   (六)城【市房屋拆除》爆,破和其他土石大爆】破工程   施工单!位应当根据专—家,论证意见《。修改专项《施工:方,案,,并按?照修改?。后的专项施》工方案组《织实施   第【二十七条 施—。。工单位应当在施工】现场实行封》闭围挡;应当在施工!现场出入《口处、施工起重机】械、临时用电设施、!电梯井口、基坑【。。边沿等危险部位设】置明显的、》符合国家《标准的?安全警示标》志并对?。安全警示《标志进行维护—管理   》第二十八条 同一施!工现场有多》个施:工单位交叉》作业的?各单位应当在建设】单位的主持下—签订安?全生产?协议书明   确】各自的安全生—产责任和义务并报】。建,设单位、监理单【位、工程总承—包单位备案 —  第二十九条 施!工单位应《当由专业部门或者】专业:管理人员对安—。全防护用《具、机?械设备、施》工机具及配件—。实施管理定期检查】、维修和保养保【证性能完好》。 , ,。 施工单位》应当加强施》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!的管理工作》建立健全设》备档:案严格执行》起重机?械安:装、拆?。除规定  》 在:建筑起重机械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!进入施工现场—。前施工单位应当查验!生产(制造)许【可证:或者:强制性认《证证明、产品合格】证、:检验合格报告、产】品,使用说明书》等资料  》 施工单位》使用:的建筑施工扣—件式钢管脚手架【钢管及扣件应当经】过,法,定,检测机构检测—合格 ?  第三十条 施工!单位的工程项—目技术负责人—应当就?有关工程施工危险】。部位、?。环节和具《体预防?措施、安全注意事项!。以及操作规》程,、紧急?避险措施等向施工】作业班组、作业【。人员作出详细—说明由双方签字【确认   第三【十一条? 建设工程暂—。时停止施工90【日以上的施工单位应!当在停工、复工【前书:面告知建设安—全,监督管理机》构;施工单位在【。停工期间不得—。擅,自组织任何》施工活动   建设!工程起重设备—闲置时间超过1【50日重新恢复作】业的   应当【重新进行空载、【额定:荷载试验  — 第三十二》条 施工单位应【当对日常《检查中发《。现的生?。产安全事《故隐患及时进行整】改   施工—单位应当组》。织落实建设工—程安全监督》管理机构下达的隐】患整改?。意见并将《整改:结果书面报送建设】、,。监理单位签署意见】后,在限:期内:报告建设工程安全】监督管理《机构   第三十三!条 施工过程中发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!现场的施工单—位有关?人员应?当立:即组:织救:援并在1小时内向】事故发生地县—级以上安全生产监】督管理部门》和建设?安,。全监督管《。理机构及其他负有安!全生产监《督管理职责的部门】报告 ?  第三十四条 】施工单?位应当按《照工程项《目建立安《全生产管《理档案指定人员进行!管理保?证,档案资料准确、【完整   》第五章 监理—单位安全《。责任   第三【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!当依法对建设—工程:施工:实施安全监》理,承担:建设工程安全监理】责任  《 第三?十六条 监理单【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!专、兼职安全监【理工程师安全—监,理工程?师应当?依法经考核》合格后持证》。上岗  》 ,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!建设工程项目的安】全监理工作负总责】;安全?监理工程师应当对】所承担的安全—监理工作负责 】  安?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按!照建设工程监理规】范,等有关?规定采取巡》视、旁?站、平行检查—等,形式:对建:设工程实施安—全监理  》。 ,第三十七条 监【理单位应当》按,照下列规定实—。施安全?监,。理   (一)审查!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!全,技术措施或者专【项施工方案并监【督施工?;   《(二:)监:督检查施工》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!。证体系和《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!;   (三)监】督施工单《位,重大生产安全事【故隐患整改情况【的落:实并对?整改报?告签署复《。。核意见;   (】四,)监:督,施,工单位落实》安全教育和》培训:情况;   (五】)监督施工单位安全!防,护用:具质量和使用情【况;   (—六):监督建筑起重机【械设备安拆、检测验!收和使用情况;  !。 (七)监》督施工单位危险部位!安全警示标志设【置及维护管理情【况;   (八【)法律、法规规【定的其他监》理事项?   第三十—八条 监理单位在实!施监理过程中—发现存在生》产   《。安全事故隐患的【应当向施工单位下达!整,改,。。指令;情况严重的应!当要求施《工单位立即停工整】改并及时报》。告建设单位;—施,工单位?。拒不停工《整改的应《当及时?向建设?工程安?全监督管《。理,机构报告《   第六》章 监督《管理   》第三:十九条 市建设行】政主管?部,门应当?建立健全安全—生,。产指标控制体系【。和监督考核》制度组织实施安全】生产指标考核  】。 ,市,建,设行政主管部门【。应当对人防》、住:宅、:城,管、广电《、供热?、供:水,、排水、电业—等行业主管部—门和区、县(市)】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及其建设》工程安全监督—管理机构《的安全生产监—督管理工作》进行指导、》监督和?考核对考核不合【格的提出处理意见 !。  第?四十条? 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!监督管理《机构应当建》立安全?生产形?势分析、安全生产预!警提示、安全生产监!管责任层级监督【与重点地《区监督检查、生产安!全事故?。约谈等建设工程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】制度指导、监督相】。关部门和责》任主体依法》履行建?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!责任:   第四十一条 !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应《当对建设工》程安全生产》方面的严重违法、】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!事,故及时予以》通报;建立建设工程!安全生产违法行为】记录和查询系统【记载和定期》公布安全生产违法】行为及其处理结【果   第四十【二条: 建设行政主管【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!。。部门应当制定和【完,善建设工程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】救援预案建立—应急救援《体系配备相应—的应急救《援装备和《器材储备应急救援物!资组织应《急,救援预案演练   !第四:十,三条 建设工程安】全监督管理机构【应当建立《。健全安全生产监【督工作?责任制?按照下列《规定: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!做好监?。督工作?记录   (一【)实:施安全生产许—。可证: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!生产条件《或者:未取得安全生产许】可证擅自承揽工【程的施工单位依法】提出处罚《意见;?   (二)—。对采购、使用不符合!国家或者《行业安全技术—标准安全防》护用品的施》工单位,依》法提出处罚意见; !  (三)》 受理?建设工程安全核验】申请于?5个工作日内—出具核?验意见   第【四十四?条 建设工程安全】监督管?理机构应《当指:导、监督施工—单位:和施:工现场?实施安全质量标准】。化管理及有关安【全生产保证体系认】。证工作   第四十!五条 建设》工程安全生产—监督管?理机构应当受理【建设工?程生产安《全事故或者重大生】产安全?事故隐患举报对【安全隐患及》时核查处理;对【安全事故及时报告】安全生产监督—管理部?门,   第七章 法】律责:任,   第四》十六条 《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!单位有下列》。。。行为之一的由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。责令其改正并处【20万元以》上30万元以下【罚款   (一【)将建设工程发包】给未取得安全—生产许可证施工【单位:的;   (二)未!将建筑主体和承重结!。构变:动危及建筑》安全的装《修工程委托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!相应资质《的设计单位做出【结构改变设》计要求施工单位组织!施工:的;   (三)发!现或者接到监理单】位报告的重大—生产安?全事故隐患》。。后未督促施工—单位:立即停工整改—或者整改《不合格要求施工【单位继续施工的【   第四十—七,条 违反本条例【。规定建设工程未经安!。全核验或者》安全核验不合格即投!入使用的由建设行政!主管:部,门责: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!;逾期未《。改,正的处以1》0万:元以上?20万元以下罚【款   第四十八】条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建筑起重机【械,设备、钢《管、扣?件以及安全》防护用品等检测【机构未按规》定期限对申请—项目完?成检测并出》具报告或者》出具虚假检测报【告的由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向,有关部门《提出处理建议有关】部门应当《及时做?出处:。理决定  》 第四十九》。条 违反本》条例规定施工—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!的由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责—令停工整《改,并处10万元以上2!0万元以下罚款  ! (一)未对重大】生产安全《隐患及时进行—整改的;  — (二)未》按照规定《对专项施工方案组】织专家?进行:论证或者未按照专】家论证意见修—改专项施工方—案并:按照修改后》方案组织施工—的;   (三)在!停,工期间?擅自组织施工活动】的  ? 第五十条》 违反本条例—规,定施工单位有—下列行?为之一的由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!期改正;逾期未【。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!并处1万元以上3万!元以下?罚款   》(一)未由专业【部门或者专业管理人!员对安全防护用具、!机械设备、》施工机具及配件实】施管:理定期检查、维修和!保养保证性》能完好的;   (!二)使用的建筑施】工扣件式钢管脚【手架钢管及扣件未经!法定检?测机构?。检测合?格的   》第五十一条》。 违:反本条例规定—施工单位《有下:列行:。为之一?的由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责令》。限期:改正:;逾期未改正的处以!50:0,0元以上《1万元以下》罚款   (一【)未按?照资质?和,工程项目等级设立安!全总监、项目安全】负责人以及专—职安全生产管理人】员的; 《  (二)作—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!育培训或《者聘用培训考核不合!格人员上《岗作业的《;   《(三)未建立施工现!。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!的  ? 第五十二条 【违反本条例规—定施工单位》有下列行《为之一的《由建设行《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改—正;逾期未》改正的处以10【00元以上5—00:0元以下罚款   !(一)未《在限期内将隐—患整:改结:果书面报送建设工】程安全?监督管理机构的【;   (二)相】关责任?人未做好安全检【查和隐?患整改?工作记?录的   》第五十三条 —违反本条例规定监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】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,部门:。责令限期改正;逾】。期未改正的处以1】000元以上50】00元以下罚—款   (》一)安?全监理工程师未按照!规定:采取巡视、旁—。站、平行检查—等形式对《建设工程《实施安全监理的;】  : (:。二)未监督检查【施,工单位落《实安全?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!生产:责,任,制的;   (三】)未对施工单位的】隐患整改报告签署】复核意见的; 【  (四)未监督】施工单位《。落实安全教育和培】训情况的; —  (五)》未监督?施工单?位安:全防护用具质量和】使用情况《的;   (六)】。未,监督:建筑起重机械设【备安拆、检测验收】和,使用情况的;  】 (七)未》监督施工单位—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!志设置及《。维护管理情况—的   《第,五十四条 违—反本条例其他规【定的由有《关部门按照有—关法律、《法,规的规定实》施处罚   第五】十五条 违》反本条例规定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及其安全监督】管理: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!理部门的工作人员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!级行政主管部门【依法给予行政—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刑事责任  ! (一?)向:不具备安全生产【。条件:的,施工单位颁发资质】。证书的;   (二!)向:没,有安全施《工措施的建设工【程颁发施工许—可证的;   【(,三)发现违法行为未!依法查处的;—   (四》)对:生产安全事故或【。者重:大生:产安全事故》隐患举报未及—时核查处理的;【 ,  (五)》对施工?单位降低安全生产条!件,未依法?提出安全生产—许可证?处理:意见的;   (六!)未依法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!其他行为《   第八章 附 ! 则   》第五十六条 —本条例自《2008年12【 月1日起施行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