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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哈尔滨》市城市绿线管理办】法
哈【尔,滨市人?民政府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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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,。201号《
哈【尔滨市城市绿—。线管理办法已经【200?9,年4月9日市人民政!府第46次》常务会议《。通过:现予发布《自2009》年5月?20日起施行
】市长:张效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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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》〇九年四《月十五日
第一条! ,为加强城《市绿:线管理提高城市【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!市生态?环,境根据中《华人民共和国城乡】规划法、城市绿化】条例:、哈:尔滨市城市绿化条】例 等法律、法规】。规定结?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!法
第二条 本办!。法适用于本市—规划区内城市—绿线划定《。、实:施,的,管理:
? ?。在规划?区内依据法律、【法规规定由林—业,行政主?管部:门实施?管理:的绿化工作按照【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执行
第三条 !本办法所《称城市绿线是指【城市规划区》内各类绿地范围的】。控制线包括》已建成的绿地—控制:线和规划《预留绿?地的控制线》
第四《条 城市绿线管【理坚:持科学划定、—严格控制《。、有效保护的—原则
第五条【。 市城乡规划行【政,主管部门(以下【简称市规《划部门)负》责城市绿地》系统规划的编制【和城市绿线》的划定工作市城市】。园林绿化行政—主,。管部门(以下—简,称市园林绿化—部门)予《以配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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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—园林绿化部》门,负责城市绿线实施】的管理工作市规【划部门予以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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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区城市园林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】(以下简称区园【林绿化部门)按【照职:责分工负责辖—区内城市绿线实施管!理的相关工作
! : 建:。设,、房产?住宅、交《通、环境保护、【水,务、林业《等行政管《理部门应当按—照各自?职责负责《城,市,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!。
第六条 市【规划部门应》当,会同市园《林绿化部门依—据城市?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!整体规划、》详细:规划和国家城—市绿地系统规划编】制纲要的要求组织】编,制城市绿地系统【。规划:并,按照国家《和省规定的程序报】批后公布实施—
:。第七条 城市—绿地系统规划是城】市总体规《划的组成部分—在编制?城,市绿地系统》规划时应当确定【城市绿化目标和【布局城市各类绿【地的控制原则以【及绿化用地面积【
第八条》 ,经批准的城市绿地】系统规划任》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!。变更的应当按—。照原审批程序报【批
第九条 控】制性详?细规划?应当提出公园绿【地、生产绿》地,、防护?绿地等用地的界【线及:具体:坐标
【 修建性详细—规划应当根据控制】性详:。细规划规定附属绿地!的绿化率控制指标、!绿化用地界限及具】。体坐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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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城市绿线!由,。市规划?部门:会同市园林绿化等行!政管理?部门依据城》市绿地系统规划划】定
第十一条 下!列区域应当划—定城市绿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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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!)现有的和规划的公!。园绿地?、生产绿地、—防护绿地、》附属绿?地及其他《。绿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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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二)江河、!湖泊、水塘等沿岸城!市生态?控制区域; —
》 (三》。),风景名胜区》;
》 (四)】古树名木的保护【范围:;
(!五)其他《对保护城市生—态和景观产生影【响的区域
第【十二条 市规划部】门应当?将批准的城市—绿,线向社会公》布接受公众监督
!第十: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!后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?得擅:自变更确需变—。更的, 应当由市规!划部门会同市—园林绿化部门—组织进行《论证后?报原批准机关—批准
第十四【。条 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可以变更《。城市绿线:》。
: (一】)修编城《市,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!进行调整使》城市绿地发生变【化,,需:要根据新的规划对】城市绿线作相应调】整的;?
? ? (二》)经论证的城市重要!基础设施的布—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!对城市绿线作相应调!整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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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其!他,经论证确有必—要调整城《市,。。绿线的
第—十五条 变》更城市绿《线,。。不得减少绿地面积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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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,十六:。条 :新建工程项目的【用地选?址不得占用城市绿】地系统规划》。确定:的绿地?
第十七》条 城?市,绿线范围内》不,。符,。合绿: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!。筑物、构筑物及其他!设施应当按》。照规划有计划—的迁出或者拆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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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—已建成的绿地控制】线由:市、区园林》绿化部?门登记建《档按照有关规定明】确管护责任》单位并对管护—情况进行监督管理】
: : 规划预留绿【地的控制线由市规】划部门和市园林绿】化,部门共同负责监【督管理
第十【九,条 :有关:行政管理部门—和管理机构的工作】。人员未依法履—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!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!政,处,分权的?部门依法予》以,。查处;构成》犯,罪的提请司法机【关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
第二十【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!。规定的由有》关部门按照相—关法律、法规和规】章的规?定予以处罚
第】二十一条 县(市)!城市:绿线管?。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!行,
第二十二条 】本办法自 2009!年5月2《0日起施行》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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