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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《 : : 哈尔滨》市城市绿《线管理办法 — 哈尔滨【市人民政《府令 — 第201号 】  :   哈尔滨市城】市绿线?管理办?法已经?。200?9年4月《9日市人民政府第4!6次常务会议通过】现予:发布自2009【年5月20日起施行! , ,市长张?效廉 二【〇〇九年四月十五】日 第一条 【为加强城市》绿线管理提高城市】总体绿化水平—改善城市生态环【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城乡规划》法,、城市绿化条—例、哈尔滨市城【市绿化?条例 等法》律,、法规规定结合本】。市实际制定本办【法 第《二条: 本办法《适用于本《市规划?区内城市绿线划定】、实施的管》理 :   ?  在规划区内依据!法律、法规规定由】林业行政主管部【门实:施,管理的绿《。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!、法规的规定执行】 第三条 本【。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!指城市规划区—。内各类绿《地范围的控制线【包括:已建成?的绿地控制线—。和规划?预留绿地的控—制线 《第四条 城市—绿,线管理坚持科—学划定、严格控制、!有效保护的原则 !第五:条 市城乡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(!。以下简称市规—划部:门)负责城市绿地】。系统规划的编制和】城市绿线的划定工】作市城市园》林绿化?行政主?管部门(以》下简称?。市园林绿化部门)予!以配合    】 市园林绿化部门】负,责城市绿线实施的管!理工作市规划—。部门予以《配合     】区,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!管部:门(以下《。简,称区园林《绿化部门)》按,照职责分工负责【辖区:内城市绿线实施【。管理:的相关?工作:   《  建设、房产住宅!、交通?、环境保护、水务】、林业?等行政管理部—门应当按照各自【职责负?责城市?绿线管理的相—关工作? 第六条 市【规划部门应当会【同市园林绿化部门依!据城市总体》规划、土地》利用整体《规,划、详细《规划:和国家城市》绿地系统规》划编制纲要的要【求组织编制城市【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】照国:家和省规定的程序】报,批后:公布实施 第七条! 城市绿地》系统规划是》城市总体规划的组】成部分在编》制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时应当确定【城市绿化目标—和布局城市》各类绿地《的控:制原则以及绿化用地!面,积 第《八条 经批准的【城市绿地系统—规划任何单位和【个,人,不得擅自变更确【需变更?的应当按照原审批】程序报批 第【。九条 控制性详【细规划应当提出公】园,绿地、生产》绿地、防护绿地【等用地的《界线及具《体坐标     !修,。建性详细规划应【当根据控制性详细】规划:规定附属绿地的绿化!率控制指《标、绿化用地界【限及具体坐标 【 第十条 城市绿】线由市规划部—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等!。行政管理部门—依据城市《绿地系?。统规划?。。划定 第十—一条 ?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!。市绿线 【    《(,一)现有的和—规划的公园》绿,地、生产绿地、防】。。护绿:地、附属绿地及【。其他绿地; 【     (二!)江河、《湖泊、水塘等沿岸】城市生态控制区【域; ?     (!三)风景名》胜区:;  【   (四)古树名!。木的保护《范围;   】  (五)》其他对保《护城市生《态和景?观产:生影响的区域 【。 第十二条 —。市规划部门应当将】批准的城市绿线【向社会公布接受【公众:监督 第十—三条 城市绿线划定!后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!确需变更的, 应】当由市规划部门会】同市园?林绿化部门》组,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!准机:关批准? 第?十四条 《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可以变更】城市绿线: !    《。(一:)修编城市规划【对城市用地》布局进行《调整使城市绿—地发生变化,—。需要根据新的规划对!。城,市绿线作相应调整】的; 》。     (二)!经,论证的?城市重要基础—设施的布局占用【城市绿地需要对城】市,绿线:作,相应:调整的;《  《 ,  (三)其他经论!证确有必要调整城市!绿线的? 第十五条— 变更城市绿线【。不得减?少绿地面积 【第十六条 》新建工程项》。目的用地《选址不得占用城市】绿地:系统规划确定的【绿地 第十七条】 城市?绿线范围《内不符?合绿地?系,统规划要《求,的,建筑物、构筑物及】其,他,设施:应当按照规划有计】划,的迁出或《者,拆除 第十八条 !已建成的绿》地控制线由市、【。区园林绿化》部门登?记建档?按照有关规定明【确管:护责任?单位并?对管护情况进—行监:督,管理     】规划预留绿》地的控?制线由?市规划部门和市【园林绿化部门共同】负,责,监督管理 第十九!条 有关行》政管理部门和管【理机:构的工作人员未依】法履行职责造—成城市绿地严重缺失!的,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!部门依法《。予以查处;构成犯】罪的提请《司法机?关依法追究》刑事责任 第【二十条?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!定,的由有关部》门,按照相关法律、法】规,和规章的规》定予以处罚 第】二十一条 县—(市:)城市绿线》管理可以参照本办】法执行 《 第二?十二条 本》。办法自 2009】年5月20》日起:施行: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