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: : 哈尔滨!。市城市?绿,线管理?办法 》 哈?尔滨市人民政—府令 】第2:0,1号 ?     哈尔【滨市城?市绿线管理办—法已经20》0,9年4月9》日市人民政》府第4?6次常务会》议通过现《予发布自2》009?年5月2《0日起施行 市长!张效廉 》 二〇〇九年四月!十五日 》第一条 为》加强城市绿线—管理提高《城市总体绿化水【平改:善,城市生态环境根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、城市绿】化条例、《哈,尔滨市城市》绿化条?例, 等法律《、法规规《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!本办:法 第二条 本办!。法适用于本市规划】区内城市绿线划定】、实施的管》理    — 在规划区内依据】法律、法规规—定由林业《行政主管《。部门实施管理的【绿化工作《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!的规定执《。行 : 第三条 》本办法所称城—市绿线是指》城市规划《区内:各类绿地范围的控】制线包括已》建成的?。绿地控?制线和规划预留绿】地的:控制线? , 第四条 城市绿】线管理坚《持科学划定、—严格控制、有—效保护的原则 第!五条 市城乡—规划行政主管部【门,(以下简称市规划】部门)负责城市绿】地系统规划》的编制和城市绿【线的:划定工作市城市园林!绿,。化,。行政:主管部门(以下简】称市园林绿化部门】)予以配合 【    《市园林绿化部门【负责城市绿线实【施,的管理?工作市规《划部门予《以配:。合  《 ,  区?城,市园:林绿化行政主管【部门:(以下简《称区园林《绿化部门《)按照职《责分工负责辖区内】城市绿线实施—管理的相关工作 !    《建设、房产》住宅、交通、—环,。境,保护、水务、林【。业等行政《管理:部,。门应当按照各自职】责负责城市绿线管理!的相关工作 【第六条? 市:规划部门应当—会同市园林》绿化部门依据城市】总,体规划、土地—利用整体规划、详细!规划和国家城市【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!要的: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!地系统规划并—按照国家和省规【定的程?序报批后《公布实施 第七】条 城市绿地系【统规划是城市总体】规划:的组成部分》在编制城市绿—地系统?规划时应《。当确:定城市?绿化目标和布—局,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!原,则以及绿化用地面积! 第?八条 经批准—的,城市:绿地系统规划任何】单位和?个人不得擅自变更】确需变更的应当【按照原审批程序报】批 第九条— 控制性详细规划】应当:提出公园绿地、生】产绿:地,、防:。护绿地等用地的界】线及:具体坐?标     修建!性详细规划应—当根:据控制性详细—规划规定附属绿地的!绿化:率控制指《标、绿化用》地界限及具体坐【标 第十条 城市!绿线由市规划部【门会同市园林绿【化等行政管理部【门依据?城市绿地系》统规划划定 第十!一条 下列区—域,应当划定城》市绿线 》     (一】),现有的和《规划的公园绿地、生!产绿地、防护绿【地,、附属绿地》及其他绿地; 】 , ,     (—二):江河、湖泊、水【塘等沿岸城市生态】控制区域; !     (—三)风景《名胜区;《 ?     —(四)古树名木的】保护:范围;    ! (五)其他对保护!城市生态和景观产】。生影响的《区域 第》十二条 市规—划部:门应当将批准—的城市绿线向社会】公布:接受公众监督— 第十《三条 城市绿线划】定后:任何: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!变更确需变更的【, 应当由市—规划部门会同—市园林绿《化部门组织进—行论:证后报原批》。准机关批准 第十!四条 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可以变更《城,市绿线: 】    (一)修编!城市规划对城市【用地布局进》行,调整使城市》。绿地发生变化—,需要根据新—。的,规划对城市绿线作】相应调整《的; 【    (二)经论!。证的城?市,重要基础《设,施的布局占》用城市绿地》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!应调:整的;   】  (?三)其他经论—证确有?。必要调整城》市,绿线的 第十五】条 变更城市绿【线不得减《。少绿地?面积 第十六条 !新建工程项目的用】地选址不得占—用城市绿地系统【规划:确定:。的绿地 第—十七条 城》市绿线范围》内,不符合绿地》系统规划要》。求的建筑物》、构:筑物及其《他设:施应当按照》规划: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!除 第十》八条 已建成的【绿地控制线由市、】区园林绿化部门登】记建档按照有—关规定明确管—护,责任单位并对管护】情况进?。行监督管理   !  规划预留—绿地的控制线—。由市规划《部门和市《园林绿化部门共【同负责监督管理 !第十九?条 有关《行政:管理部门和管—理机:构,的,工作人员未依法履】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!严重缺失的由具有行!政处分权的部门依】法予以?查处;构成》犯罪的提请司法机】关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?第二十条《 ,违反本办法其他规】定的由有关部门按】照相关法律》、法规和规》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! 第二十一条 县】(市:)城市绿《线,管理可以参照本办】法执行 第二十】。。二条 本办法自 】2009年5—月20?日起: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