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!例
(2018年】6月27《日哈:尔滨市第十》五届人民代》。表大会常务委员【会第:十五:次会议通过》。
20?18年8月24日】黑龙江省第十三【届人民代表大—会常:务委员?会,第五次?会议批准) —
》第一章 》总 则
第一!条 为了加强城】市供水用水》管理保障城市供【水安:全维护用户和供【水单位的合法权【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水:法和城市供水条例等!法律法规结合—本市实际《制定本条《。例
第》。二条 本市行政区!域内城市(含县实行!城市供水《的镇)?建成区的《城市供水用》水及其相关管—理活动适用本—条例:
第《三条 城市供水】坚,持,安全卫生、节—约用水、统筹兼顾、!优,先保障城《市生活?用水的原则》
第《。四条 市城市供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】。责组织实施》本条例?按照管?理,职责承担城市—供水的?监督管?理工作
—区(市城市供水【行政:主,管部门负《责管:理的:。除外)、《县,(市)人民政府确定!的城市供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】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!区内城市供水—的监督管理工作接】受市城市供水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!督
发》。展,和改革、《财,政、城乡规划、环境!。保,护、卫?生、城市管理、水】务,、公:安和市场监》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!职,责,承担城?市供水用水的相关】管理工作《
第五》条 市、区、县】(市:)人民?政,府应:当,将发展城《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!经,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
市、》县(市)城市供【水,。行政主?管部:门,应当根据城市—总体规?。划、镇?总体规划组织编制】市、县?(市)城市供水专】项,规划报本级人—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!施
第》六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有权【对违: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!举,报
? 城市供水等行【政主管部门应当按】照管理职责对举【报问题?依法予以查处并将】查处结果告知举报】人
第二—章, :设施建设
第七!条 市、》区、县(市》)人民?政府应当将城市公】共供水设施》建设、改造及二次供!。水设施改造纳入【城市建设《年度计?划
: 第八条 市、!区、县(市)人民】政府应当《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!按照城市供水—规,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!改造城?市公共供《水设施提高城—市供水能力》
鼓励》采取供水单位自筹】、社会?融资、受益》单位集资《等多种方式依法【筹集城市供水设【施建设、改》造资金
《 :第九条 城—市供水行《政主:管部门应当统—筹协:。调城市供水设施的建!设与改造
【市城市供水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应当按照》国家有关规定制定】本,市城市供水设施【建设质量标准、产品!目录加?强对城?市供:水设施建设的—监督管理
【第十条 新建【、改建、扩建工程】项目应?。。当根据需要》同时配套建》。设相应规模》的供:水设施
对用水!不能间断或者需要二!次加压的建设单位或!。者房屋?所有权人《、,管理人?应当配?套,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!设置独立泵房—和独立用电计量【设,。施
第十—一条 新建—住宅二次供水—设施应当按》。照一户?一表、水表》出户、设置安防设】施、智能化管—理的要求《进行设计和施工
】。 :既有住宅二》次供水设施不符【合前款规定》要求的由市、区、】县,(市)人《民政府根据》实际制定改》造方案供水单位应当!按,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及改》造方:。案实施改造用户应】当予以配合》
第十二条 】 ,新,建,。城市公?共供水设施及与其】相连接的供水设施】建设单位在》施工图设计》阶段应当将供水设】施施工图《设,计文:件交城市公》共供水企业》进行技?术确认;在工程竣】工时应当通知城【市公共供水企—业参加验收》。
建《设单:位应当按照有—关法律、法》规规定经城乡规【划、建设行》政,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!本市城市供水设施】建设质?量标准、产品目【录组织?施工在重要隐蔽工】程隐:蔽前施工单位应【当通知城市公共供】水企:业
: 第十三条 新!建城市公共供—水设施?及与其相连接—的住宅二次》供,水设施?工程竣工验收—合格、具备》正常运行功能的建设!单,位应当?组织:建管:交接将供水设施移交!城市公共供水企【业签订移交协议【移交竣工资料验收】不合格或者》不具备正《常运行功能》的建设?单位应当组织整【改验收合格、—具备正常运行功【能后方可移》交
第三—章 设施维护【
?第十四?条 城市公共【供水设施《及与其相连接—的供水设施》的维护责任按照【下列规定划分
】 (一)城市公【共供水设施、用【户用水计量器具【(以下简称》计,。量器具)由城市公共!供水:企业负责
【(二)新《建,住宅二次《供水设?施,建管交接后》由城市公共供水企】业负责?
(三)既【有住宅二次供—水设施由城》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!;供水设施自费【安装人、业主大会或!。者房屋所《有权人、管》理人:决定:自,行或者委托其他【单位负责的除—外尚未移交城—市公共供水》企,业的由供水设施自费!安装人房屋所有权人!、,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!单位负?责
(》四)计?量器具或《者给水立管(未安】装计:量器具?的):用户侧的《供水:设施由供水设施【自费安装人或者房屋!。所有权人、管理人】负责
(五)单!位,专用供水管道及其附!。属设施由产权单位】负责
自—建,供水设施由》产权单位、使用【单位或者其委托【的,。单位负责维护
【 第十《五条 既有的与城!市公:共供:水设施相连接—的住宅二次供水【设施的改《造、移交《及,日常:管理由市《、区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制定具体【办法
第—十六:条,。 二次《供水:设施运行维护—费用由供水单位【、物业服务企业【等供水设《施,维护单位向用户收】。取由城市《公共供水企业负责】维护的维护费用【计入城市供水价【格具体实施方—案由市?、县(市)人民政】府制定维《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!价格:的,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重!复,收,取二次供水设—施运行维《护费用
价格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按照国家《和省:的,有关规定核定二次供!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!
?房屋所有权人、【管理:人将负责维护的供】水设施?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的!费用由房屋所有【权人、管理》。人承担
《 第十七》条 : 供水设施》维护单位应当—按照国?家有关技术标—准,。和规:范对所负责的供【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!。。、及:。时维修确保供水设施!安全和?正常运行
任】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妨碍和阻【挠供水设施》维护单位对供水设施!进行日常巡》查和维护
第十!八条 《。供水设?施发生故《障需要紧《急抢修时《供,水设施维护单位【。应当采取必》要措施先行组—织抢修并按照规定】。补办相关手续
】 供水设《施维:护单:位抢:修供水设施时公安】、,交通、城市管理等行!政主管?部门和排水、—。供电、供气、供【热、地?下轨道交通等—单位应当予以配合】
第十九条 !单位或?者个人造成供水设】施(单位或》者个人负责维护【部分除外)损—坏应:当及时?通知供?水设施维护单—位组织抢修》并承担相应的抢【修费用
—应,当赔付水费的按照用!水类别的《城市供水价格—乘以: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!以水溢出《时间计算《涉及多?种类型用《水的按?。照多种?类别城市供水价格的!。平均值?计算
? 第二十条 【 ,因工程施工可能影】响供:水设施安全的建设】单位应当在施工【前与城市公共供【。水,企业等供《水设施维护单—位,商定保护措施签订】保护协议
— 第二十一条— , 在城市《公共供水水源取水】设施周边《应,当按照?下列规定划》定安全保《护,区
《(一)距离》地表水源取水设施】边缘一百《米以内的《区域;?
(二)距【离,地下水源取水设施边!。缘三十米以内的区域!;
《(三)距离水源水厂!厂区十米《以内的?区,域
第二十【二条 城市—公,共供水企《业应当在城市公共】供水:水源取水《设施安全保护区边】界设置明确的—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!示标志加强巡视和】检,查
任》何单:位和个人不得覆盖、!涂,改、占用、损—毁、移动、拆—除地理界标和警【示标:志
第二十三条! :在城市公共》供水水源取水设【施安全保护区—内禁止下《列行:为
(一)占】用、损毁或者未【经城:市,。公共供水《企业同?意移动、《拆除取水设施—;
《(二)建造与水利、!城市公?共供:水,。工程无关的建筑【物、构筑物》;
《(三)爆破、—打井、采掘》、挖窑、墓葬—。、采砂和取土;【
(四)垂钓】、捕:鱼、养殖、狩—猎,、放:牧、垦种《、,旅游、?游泳、划船、戏水】;
《。(五)其他危—及,取水设施《安全的行为
【 第二十四条 【 在未进入地—下管:廊的城市公共供水】设施的?周边应当按照下【列规定划定安—全保护?区
(》一,)距离水源输水管】道及其附《。属设施?。边缘两侧各五米以】内的区域;》
(二)距【离净水厂厂区十米以!内的区域《;
(三)距离!配水管道《及其:。附属设施边缘两侧各!三米以内的》。区,域
供水专用】供电:设施的保《护按照法律法规对电!力设:施保护范围和区【域的规定执行—
第二十五条! 任?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有下列危害供水【。设,施安全的行为
!。。(一)?圈占、覆盖、堵塞检!查,。井、供水管道进【出口;
—(二)掩《埋、穿凿、损毁、】盗,。窃供水设施及其电】缆等附?属配套设《施,;
(三)向!供水设施倾倒或【者堆放垃圾、—渣土、施《工泥浆等《废弃物?或者易燃易爆—、有毒有害等物质;!
: (:四)建设占压—。供水设施的》建筑物、构筑—。物或者其他设施;
! :(五)在供水管网垂!直地面?上种:植深根树木、埋【设线杆、安装各类基!桩;
《。 (六?)在:城市公共供水设【施安全保护区—内爆破、打井、【采掘:、挖窑、墓葬、采】砂和取?土;
》(,七)其他危害供水设!施安全的行为
!第二十?六条 已占—压城市公共》供水设施的应当【退出占?压市、?区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应当制定方】案有计?划地组织占压—人,退出占压占压人【应当在规定期限【内自:行拆除占压物逾【期未拆除的由城市供!水主管部门依法作出!拆,除决定对《已经取得审批手续的!占压物?由实施审批》。的,部门依法给予—。补偿:
暂未退出占压!的占压?人应当?采取安全防》护措施?确保城市公共供【水,设施安全运》行因占压造成—城市公?共供水管道及—其附属设施损坏的】由占压?人,承担责任;城—市公共供水管道【及其附属设施—造,成占压物损害的由占!压人承担责任
】 城市公共》供水管道《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故!障需要?紧急抢?修时占压人应—当立即拆除占压物拒!不拆除的城市—公共供水企业应当】向城市供水》行政主?管,部门报?告,由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依《。法,作出拆除决定
【。 第二十七—条 未经供—水,单位同意任》何单位?和个人?。不得有下列行为
】 (一)占用【、移动供水设施【及其附属《。设施、电力等—配套:设施;
—(二)启《闭供水设《施阀门;
(三!)穿:越供水设施敷设【工程管线;
【 (四)改》建、改装二次供【。水设施
未经城!市公共供《水企业同意》任何:单位或?者,个人不得将自建【供水设施与》城市公?共供水管网系统连】接,
第二十八条】 新?建城市?。公共消防水鹤公安消!防管理机构应—当,事先征求城市公共】。供,水企:业意见城《市,公共消防《水鹤建?成后由公安消防管理!。机构组织验收合格委!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!进行:维,护
公安消防】管,理机构发现》城市公共消防水鹤】发生故障或者损坏】应当及时通知设施】维护单位《进行维修
》。 任何单位和个】人不得损坏、—挪用或者擅自拆【。除、停用消防水【鹤,
, 第二十九条 】 城:市,公共消防用》水应当计量收—费城市公共消防【水鹤建设、维护和】消防用水费用—在城市维护资金中列!支
? 第四章 水【质保障
第三十!条 : 市、区、县—(市)人民》政府应当《加强城市公》。。共供:水水源和应急备【用水:源,建设保证城市供【水原水水质符—合生活?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!保障供?水安全
—第三十一条 【。供水单位应当—建,立、健全水质检测】制度:保证供水水质符【合国家规定标准按】照国家规定的检【测项目、《检,测频:次和标准、方法定】期检测原水、出厂】水、管网《。水水质并《将检测?结果报送《有管:理权:限,的供水、水务、环境!保护、卫生等行【政主管部门
二!次供水?设施维护单位—。应当配?备专(兼)职人员】定期对?各类储水设施清洗】消毒清洗消》。毒每:半年不?。得少于一次
】供水单位《、二次供《水设施维护单位应】当按照国家》有关技术规范定期】进行水质检》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住!宅或者电梯的显著位!置进行公示供水单】位、二?次供水设施维护【单位不具备相应【水质: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!具有法定资》。质的水?质检测机构》进,行检测
第三十!二,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人—发现供水水质—安全事故或》者安全隐患后应当】立,即向相?关供水单位、—其他供水设施维护】单位或者供水—、,水务、卫生等行政主!管部门报告 —
相关供水单位!。和其他?供水设施维护单【位接到?供水水?质安全事故或者安】全隐患报告应当立即!采取相应措》施组:织人员?查明情况抢》险抢修并向有—管理权?限的:供水、水务》、卫生等行政主【管部门报告
【 ,供,水、水务、卫—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接!到供水水质安全【事,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!。应当按照《有关规定向本—级人民?。政府报告通知相【关供水单位》、其他供水设施【维护单位并》。启动应急预》案
第三—十三条 新—建、:扩建、改建的城【。市供: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!者与既?有城市?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!接,前建设单位应当进】。。行,试压、清洗消毒并经!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!检测机构检测合【格
第三十四条! 禁止将供热、工!业生:产用:水、再生水、污【水、:排水等管道系统与城!市供:水管网连接
— 禁止《将消防用水》等非居民用户用【水管道与二次供水】。管道:连接或者共用一【个贮水池(箱)
】。 禁止《将洗浴等《非,居民用户《。用水管道《与二次供水管道直】。接连接
第五】章 供水用—水
第》三十:五条 城市供水价!格实行政府定价并】按照国家和省—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!
第三》十,六条 ? 用户应《当与供水单位签订】供用水合同
需!要临时使用城市【公共供水的应当【办理临时用水—手续签订《临时供用水合同【临时用水期满—后,。需要继续用》水的应?当续:。签临时供《用水合同 》
第三十—七条 城》市供水实行用水计】量收费
既有】住宅未?安装计量器具的【按照用?水定额?收费
用—户应当?缴纳水费不》得拖欠或者拒付【
, 第三十八条 】 计量器具》应,当经法?定的计量《检定:机构检定合》格
供水—单位或?者用户对计量器具】准确度有异议—的可以向所在—地,的区、县(市)计】量行政主管部门申】。请仲:。裁检定并按照下列】规定承?。担检定?。费用:和水费
》。 ,(一)计量》器具经仲《。裁检:定合格的检定费用】。由申请仲裁》的一方?承担;
》 (二)《计量器具经仲裁检定!不合格的因用户【责任造成计量不【准确的检定费用和】差额水费由用户承】担;非?因用户责任造成【计量:不,准确:的检定费用和差额】水费由供水》单位承?担
《因供水?单位责任造成—计量器?。具不能计量》的每月水《费按照上一年度同】季度的最低月用水】量计收?;,因用户责任造成计量!器具:不能:计量的每月》水费按照上一年【度同季度的最—高月用水量计—收;因其他》原因:造成计量器》具不:能计:量,的每月水《费按:照上一年度同季度的!月平均?用水量计收
第!三十九?条 计量器具的】安装:。位,置应当便于读—数、维修和更换禁止!在计:量器具周围设—置障碍物《或者占压物
【。 单位专用》。供水管?道的计量器具—应当安装在城市公共!供水主干管道—与,单,位专用供水》管道的连接》处
本》条例实?施前:安装的计量器具【不,。符合第二款》规定的城市公共供】水企业应当予以【整改用水单》位,应当配合
任何!单位或者个》人不得阻止》或者妨碍供水单位查!看、检定或者更换】计,量器具
—第四十条 —用户发现计》量器具损坏的应当及!时通:知供水单位供水【单,。位应:当及时维修或者更】换
《第四十一条》 用户申请—多类别用水的供水】单,位应当分《别安装计量器具【计量收?费用户多类别用水】未事先向供水单位】申请分?装计量器《具计量的从高适用水!价;因供水单—位原因不能分开【计量的从低适—用水:价
新装、改装!、迁移计量器—具以及增容》、过户、分户、销】户、改变用水性【。质的应当《到供水单位》办理相关手》续后实施
第四!十二条 城—市环:卫、绿化、》。道桥等市政公共【事业用水应当到城市!公,共,供水企?业,办理手续
【第四十三条 任何!单位或者《个人不得有下列【行为:。。
(一)在【城,市供水管道及其【附属设施上私接管】道,取水;
》 (二)在》城市:供水管道《上直接装泵抽水【。;
(三—)超越计《量,器具设?旁通管取水;—
(《四,。)拆动?、伪造、开启法【定计量检定机—构加封的《计量器具或者设【施封印取水》;
《(五)拆除》、倒装、《损坏、回拨、改装、!封,闭计量器具或者【用其他手段》使计量器具少计【。量或者不计量取【水;
? (六)对智【。能计量器《具屏蔽信号、损【坏传输线路或者非法!充值后取水; 【
?(七:。)采用其《他方式盗用城市供】。水的行?为
: 有前款规定行为!之一的应当补—缴,水费
损—失水:量,无法认定的按—照用户入户管或者在!城市供?水管道及其附属【设施擅自接管管径的!。平均:流量:。乘以损失《水时间计算损失水日!数无法认《定的按?。照不少于一百八十】日不多?于三百六十日计【算;:每日损?失水时间非居民用户!按照每?日营:业时间计算居—民,用户按照每》日三小时《计,算
第四—十,。四条 ?。 用户不得转供【、转售城市》供水
第—四十五条 洗【浴、洗车等非居【民用户用水影响【居民生活用水时【其产权所有者、经营!者和二次供》。水设:施维护单位应—当配合供《水单位?设置专用供水—管道保?障居民?生活用水
》 第四十六条 !供水单位应当设立专!用电话?、信箱?或者电子邮箱受【理用户的《查询、?投,诉,及时答复、》处理用户反映的用水!问题
》。第四十七条 因自!。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影!响正常供水时经【市人民政府批准【城市公?共,供水企业可以—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!临时措施《限制用水《保障城市《居民:。。生活必需用水—
, 第四十八条【 城市供水行【政主管?部门应当会同—有,关部门制《定城市供水突—发事件?应急预案供水单【位应:当制定相《应的突发事件—应急方案建》立应: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!演练
第六章 ! 法律责任
第!四十:九条 供》水、水务、》环境保护、卫—生等有关行政主管】。部门: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!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!责;未依《法履行职责或者玩忽!职守、滥用职权、】徇私舞弊的》由有权机《关依:法对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他直接责任人员【给予:处分:
第《五十条 违反本】条例规定覆盖—、涂:改、占?。用,、损毁、移动—、拆除城市公共供水!水源取水《设施:安全保护《区地理界标》或者警?示标志的由城市【供水行政主》管,部门责令停》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!元以上一万元以【。下罚款
—第,。五十一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》定在:城市公共供水水【源取:水,设施安全保》护区内有下》列行为之一的由【城市供水行政—主管部门按》照下列规《定处罚
(一】)占:用、:损毁或者未经城市】供水企业同意移动、!拆除取水设施—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!元以上十《万元:以下罚款《;
? (:二)爆破、打—井、采掘、挖窑【、墓:葬、取土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】为采取补救》措施:处以一万元以上五】万元以下罚款—;
(—三)捕鱼、》狩猎、放牧、垦种】、划船、戏水的【责令停?止违法行《为处以五千元以上】一万元以下罚款
】 第五十二条【 违反本条例【规定未经供水单位】同意有下列行为【之一的?由城市供水行—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!责令:。限期改正;逾期【未改正?或者造成严重—后果的对单位—处以一万元以上【五万:元,。以,下罚款对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】上,三万元以下罚—款
: (?一)占用、移—动供水设施及其【附属:设施、电力等—配套设施《的,;
(》二):启,闭供水设施阀—门的;
《 (三)穿越【供水设施《敷设工程《管线的?。;
? ,(四)改建、改【装二次供水设施【的
第五十三条! ,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!下列行为之一的由】城市供?水行政主管部门【按照下列规定—予以:处罚
(一)将!供热、工业生产用水!、再生水、污—。水、排水《等管道系统》。与城市供水》管网连接《的责令?改正处以三万元以】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】
,。 (二《。)将:消防用水《等非居民用户—用水管道与二—次供水管道相连【接或者共《用一个贮水》。池(箱)将洗浴等非!居民用户用》水管道与《二次供水管》道直接相连接的【责令改正《处以:一万元以上五万【元以下罚款》
?(三)?在计:量器具周围设置障碍!物和占压《物或者?阻止、妨碍供水单位!查看、?检定、更换计量器】具的给予警告—。责令限?期改正;逾期未改】正的对单位》处以五千元以上三】万元以下罚款对【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!两千元以下》罚款
(四)单!。。位专用供《水管道的《计量器?具未安装在城—市,公共供水主干管道与!单,位专用管道》的连接处且未予【以整改的责令城市公!。共,供水企?业限期整改;逾期】未整改的对城市【公共:。供水企业处以一万】元,以上三万元以下【罚款;?用水单位不配合整】改的对用水单位【处以一万元》以上三万元以—。下罚款
第五十!四条 违》反本条例规定洗【浴、洗车等非居民】用户用水影响居民】生活用?水时其经营场—所产权所《有者、经营者、二】次供水设施维护单】位未配合供水单位设!置专:用供水?管道的?由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责令限期【整,改;逾期未整—。改的:处以一万《元以上三万元—以,下罚款
》 第五十五条 】违反本条例规定【供水设施维护单位】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城【市供水行政主—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处以一万元以【。上,五万元以下罚款
! (一)未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】标准和规范对所负责!的,供水设施进行—定期检查《、及时维修的;
】 (二)供水设施!发生故障未及时抢】修的:
第五十六条】 违反《本条例规定二次【供水设施维护单位有!下列行为之》一的由城市供水【行,政主管部门》责令改正《并按照下列》规定予?以处罚
《 :(一)未定期对各类!储,水设施清洗》消毒的?处以三万元罚款【;
: :(,二):未将:水质检?测情:况在住宅或者电梯显!著,位置进行公》示的处?以五千元以上一【万元以下罚款—
第七章 【 附: :。则
:。 第五《十,七条 新区、开】发区、政策》区等:管理机构投》资建设的城》市公共供水设—。施的管理和》。维护责任由市人民政!。。府,确定
第—五十八条 —本,条例下列用》语的:含义
? (一)城—市供水包括城—市公共供水》和自建设施供—水,
(二)—二次供水是指将自公!共供水或者》自,。建设施的供水经储】存、加压或者深度处!理和消毒《后向用户供水的方式!
(三)—供水单?位包括城市公—共供水企业和自建】设施供水单位
【 (四)用—户包括使用城市【供水:的单位?和,个人
》(五:)城市公共供—水设施是《。指自输配水主—。干管道至《用户进水总阀门之间!的公共供水管—道以及取、净水构】筑物加压泵》站供:水专用供电设施等】。附属配套设施
】 (六)与城—。市公共供水设施相】连接的供水》设,。施是指自用户—进,水总阀门《接出至?用户用水计量器具之!间的供?水设施包括二次供】水设施消防用—水设施绿化等—市政公?共事:业用水设《。施单位专用供水管道!。及其附属《设施等供水》设施
》(七)输水管道是指!自水源?至城市公共供水企业!净水厂之间输送【原,。。水的供水管道
】 (八)配水管道】是指自城市公共供】水企业净水厂至入户!管道总阀门之—间向用?户提供公共供水服】。务的供水管》道
第五—十九条 》。法律法规另有规【定的从其规定—
第六十条【 本条例自—201?。8年10《月1日?起施行1995年】市人大常委会公【布,的哈尔滨市城市供】水条:例及199》7年、?2004年》、2010年的【。相关修改决定同时】废止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