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,尔滨市城市》供水条例
(2【018年6月—。27日哈尔滨市第】十五届人《民代表大会常务【。委员:会,第十五次会议通过】
,2018年8月2】4,日黑龙江省第十【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!务委员会第五—次会议批准)
】
: 第一《章 总 则
】 第?一,条 为了加强城市!供水用水管理—保障城市供水安全】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!的合法?权益根据中》华,人民共和国水—法和城市《供水条例等》。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!。际,制定本条例
第!二条 本市行【政区域内城市(含】县实:行城市供水的镇)建!成区的城市》供水用水及其相【关管理?活动适用本条例
! 第三条 城市】供水坚持安全卫【生、节约用水—、统筹兼顾、优先保!障城市生活用水【的原则
《 , 第四条 》 市城?市供:水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组织实—施本条?。例按照管理》职责承?担城市供《水,的监督管《理工作?
区(》市城市供水行政【主,管部门负责管—理的除外)、县(】市)人民政府—确,定的城市《供水: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!理职责承担本辖【区内城?市供水的监督—管理工作接受市【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!门,指导监督
【发展和改革》、财政、《城乡:规划、?。环境保护、卫生【、城市管理、水【务、公安《和市场监《督管理等有关—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: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城!市供水用《水的相关《管理:工作
第五条 ! 市、?。区、县(市)—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!城,市,供水事?业纳入国民经济【和社会?发展规?划
《市、:。县(市)城市—。供水行?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总体规划—组织:。编制市、县》(市)城市供水专项!规划报?本级:人民政府《批准后组织实施
! 第六条《 , 任:何单位和《个人:。有权对违反本—条例的?行为进行举报
】 城市供水》等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按照《管理:职责对举报问题依法!予以查处并》将查处结果告—知举报?人
? 第:二章 ?。 设施建设
— 第七条 市】、区、?县(市)人》民政府应当将城【。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!、改造及二次供水】设,施改:造纳入城市建设【年度计划
— ,第八条 市、区】、县(市)人—。民政府应当多渠道】筹集:建,设资金按《照城:市,供水规划和实际【需要建设和改造城】市公共供《水设施?提高:城市供水能》力
鼓励采取】供水单位自》。。筹,、社会融资、受益单!位集资等多种方式】依法:筹集城市供水设施建!设、改造资金
!第九条 《。 城市供水行政【主管部门应》当统筹协调城市【供水设?。施的建设与改造
】 , ,市城市供水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按—照国家有关》规,。定制定本市城市供】水设施建设质量【标准、产《。品目录加《强,对城市?供水设施建设的【监督管?理
第十条 !新建、改建》、扩:建工程项目应—当根据需《要,。同时配?套,建设相应规模的供水!设施
对用【水,不能间断或者需【要二次加压的—建设单位《或者房屋《所有权人、管理【人应当配套》建设:二,次供水设施并—设置:。独立泵房和独立用电!计量设施
第十!一条 ? 新:建住宅?二,次供水设《施应当按照一户一】表,、水:表出户?、设置安防》设,施,、智能?化管理的《。。要求进行设》计和施工《
既有》住宅二?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前!款,。。规定要求的由—市、区、县(市【)人民政府》根,据实际制定改—造方案供水单—位应当按照国家【有关规定及》改造:方案实施改造用【户,应当予以配合
!第十二条 —新,建城市公共供—水,设施及与其》相连接的供水设施】建设单位《。在施:工图设?计阶段应《当,将,。供,水设施施工图设【计文件交《城市公共供》。水企:业,进行技?术确认;在》工程竣工时应当【通知城?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!验收
建—设单位应当按—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】规定经城乡》规划、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批准后—根据:本,市城市供《水设施建《设质量标准、产品】目录组织《施工在重要隐蔽【。工程隐蔽前施工【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!共供水企业
【 第:十三:条 ?新建城市公共供水设!施及与其相》连接的住宅》。。二次供水设施工【程竣工验收合—格、具备正常运行功!能的建设单位应【当组:织建管交接》将供水设施移交城】市公共供水企业签】订移交协议移—交竣:工资料验收不合【格或:者不具备正常—运行功能的》建设单位应当组【织整改验收合格、】。具备正常运行—功能后方可移交【
第三章 】。设施维护
【。第十四条 》 ,城市公共供》水设施?及与其相《连接的供水设施的维!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!。。划分
(一【)城市公共》供,水设施、用户用水计!量器具?(以下?简,称计量器具)由城】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!
(二)—新,建住宅二次供水【设施建管交接后由城!市公共供水企业【。负责
(三【)既有住宅》二次供水《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!企业负责;供水设施!自费安装人、业主】大,。会或者房屋所有权人!、管理人决定—自行或?者委托其他单—位负责的除外—尚未:移交城市《公共供水企业的由】供水设施自费安【装,人房屋所有权—人、管理《人,或者其?委托的单位负责【
(四》)计量器具或者【给水立管《(未安装计量器具】的)用户侧的供水设!施由供水《设施自费安装—人或:者房屋所有》权人、管《理人负责
》 (五)》单位专用供水管道及!其附属设施》。由,产,权单位负责
— 自建供》水,设施由?产权单位、使用单位!或者其委托的—单位负责维》护
第》十五条 》既有的与城市公【共供水设《施相连接的》住宅:二次:供水设施的改造、】移交及?日常管理由市、区】、县(市)人民政府!制,定具体办《法
第十六条 ! ,二次供水设》施运行?维护费?用由供水单位、物】业服:务,企业等供水设施【维护单位《向用户?收取由城市公—。共供水企《业负责维护的维护】费用计入城市—供水:价格具?体实施方案》。由市、县(市)人民!政府制?定维护费《用计入城市供—水,价格的物业服务【企业不?得,重复收取二次—供水:设,施运行维护》费用
价格行】政主管部门应—当按:照国家和《省的有关规定核定二!次供水设施运行维】护费用
房屋所!有,权人、管《理人将?负责维护的供水设】。施委托其《他单位维护的费【用由房屋所》有权人、管理人【承担
《 ,。第十七条《 供水《设,施维护单位》应当按照国家—有关技术标准和【规范对所负责的供】水,设施进行定期—检查、及时》。维修确保《供水设施《安全和?正常运行
【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妨?碍和:阻挠供?水设施维护单位【对供水设《施进行?日常巡?查和维护
— 第十八条》 供水设》施发生?故障:需要紧急《抢修:时供水设施》维护单位应当采【取必要措《施,先行组织抢修—并,按照规定补办相【关,手续
》供水设施维护—。单位抢修供水—设施时?公安、交通、—城市管?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!排水、?供电、供气、—供热、地下轨—道交通等单位应当予!以,配合
《 ,第十九条《 单位或者—。。个人造成供》。水,设施(单《位或者个人负—责维护部分除外【)损坏应《。当及时?通知供水设施维护单!位组织?抢修并承担相—应的抢修费用—。
: 应当赔付水—费的按照用水—类别的城市供—水价格乘以单位时】。间管径流量乘以【水溢:出时间计算涉—及,多种类型用水—的按照多种》类别城市《。。供水价格的平—。均值计算《
第二十—。条 :。 因工程《施工:可能影响《供水设施安全的建】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!与城市公共供—。水企业等供水设施维!。护单位商定保护措施!。签订保护协议
!第二十一条 在城!市公共供水水源【取水设施《周边应当按照下【列规定划定安全保】护区
(一)距!离地:表水:源取水设《施边缘一百米以内的!区域;
(【。二)距?离地下?水源取水设施边缘三!十米以内的区域【;
(三)距离!水源水厂厂区十米】。以内的区域》
第二十二【条, :城市公?共,供水企业应当在城市!公,共,供,水水源取水设—施,安全保护区边—界设置明确》的地理界《标,和明:显,的警:示标志加强巡—视和检查
—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覆盖、涂改、占!用、损毁、移—动、拆除《地理界标和》警示标志《
第二》十三条 》在城市公共供—水水源?取水设施安全保护区!内,禁止下列行为
!(一)占用》、损:毁或者未经城市【公共供水企》业,同意移动、拆—除取水设施;
!(二)建造与水利】、,。城市公共供水工【程无关的建筑物、】。构筑物;
》 (三)爆破、】打井:、采掘、挖窑、【墓葬、采砂》和取土;
【(四:)垂钓?、捕鱼、养殖、【狩猎、放牧、垦【种、旅游、》游泳、划船、戏【水;
(五)】其他危及取水设【施安全?的行为
》 第二十四》条 在未进入地】下管廊的城市公【共供水设施的周边应!当按照下列规定【划定安全保护区
! (:一)距?离水源输水管—。道及其附属设—施边缘两侧各五【米以内的区域;【
(二)—距离净水厂厂区十】米以内的区域;
! (三)距离—配水管道《及其附属设施边缘两!侧各三米以内的【区域:
供水专用供电!设施的保护按照【法律: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!范围和区域的—规定执行
】第二十五《条 :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:有下列危害供水设】施安全的行》为
? (一)圈占—、覆:。盖、堵塞检查井、供!水管道?进出口;
》 (二)》掩埋、穿凿、损毁、!。盗窃供水设》施,及其电缆《等附属配套》。设施;
(】三)向供水》设,施倾倒?或者堆放垃圾、渣】土、施工泥浆—等废弃?物或者易燃易—。爆、有毒《有害等物质;
!。(,四)建设占压供水】设,施的建筑物、构筑】物或者其他设施【;
(五)【在,供水管网《。垂直地面上种—植深根树木、埋设】线杆、安装各—。类基桩?;,
?(六)在城市公共】供水:设,施安全保护》区,内爆破、打井、【采掘、挖窑》、墓葬、采砂—和取土;
— (七)其他危害】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!
第二十六条 ! 已占压城市公共供!水,设施的应当》退出占压市、区、县!(市)?人民政府《应当制定方案有【计划地组织占压【人,退出占压占压人【应当在?规定期?。限内自行拆除占压物!逾期:未拆除的由城市【供水主管《部门:依法作出拆》除决定对《已经取得审批手续的!占压物由实施审【批的部门依法给予】补偿
? 暂未《退出占压的占压人应!当采取?安全:防护措施《确保:城市公共供水设施】安全运行因占压【造成:城市公共供》。水管道及《其附:属设施损坏的—由占压人承担责【任;城市公共供水】管道及其《附属设施造》成占压物损害—的由占压《人承担责任
【 ,。城市公共供水管道】及其附?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!紧,急抢修时占》压人应当立》即拆除占压》。物,拒不拆?除的:城市公共供》水企业应《当,向城市供《水行: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城!市供水行政主管部】门依法作出拆—除,决定
》第二十七条 未】经供水单位同意【任何单位《和个人不得有下【列行为
》 (一)占用—、移动供水设施及其!附属设施《。、电力?等配套设施》;
: (二)启闭供】水设施阀《门;
(三)】穿越供水设》。施敷:设工:程管线;
— (四)改》建、改装二次供水】设,。施,
?未经城市公共供【水企业同意任何单位!或者:个人不得将自建【供水设施与》城,。市公共供水》管网系统连接
!第二十八条 — 新建城市》公共消防《。水鹤公安消防管理】机构应当事》先征求城市》公,共供水企业意见城市!公共消防水鹤建【成后:由公安消防管—理机构组织验—收合格委托》城市公共供水企【业进行维护
公!安消防管理机—构发现?城市公共《。消防水鹤发生故障或!者损坏应当》及时通知《设施维护单位—进,行维修
任何单!。位,和个人?不得损坏、挪用【或者擅?自,拆除:、停用消防》水鹤:。
第二十—九条: 城?市,公共消防用水应当计!量收费城市公共【消,防水:鹤建设、维护和消】防用水费用在城【。市维护资《金中列支
》 第四章 水】质保障
第三十!条 市、区、【县(市)人民—政府应当加》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!。。和应急备用水源【建设保证城市供水原!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!水水源水《质标准?保障供水安全
【 :第三十?一,条 ?供,水单位?应当建立、健—全水质?检测制度《。保证:。供,水水质?符,合国家规定标准按】照国家规《定的检测项目、检测!频次和标准、—方法定期检测—原水、出厂》水、管网水水质【并将检测结果—报送有管理》权限的供水、—水务、环境》保,护、卫生等行政主管!部门
二次供】水设:施维护单《位应当配备专—(兼)职人》。员定期对各类储水设!施清洗消毒清洗消】毒每半年不得少【于一次?
供水单位、】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】单位应当《按照国家有》关技术规范定期【进行水质《检测并将《检测结果在住宅【或者电梯的显—著位置进行公示供水!单位、二次供水设施!维护单位《。不具备相应水质检】测能力的应当委【托,具有法定《资质的水质检测【机构进行检》测
第三十【二条 任》何,单位和个人发—现供水水《质,安全事故或》者安全隐患》后应当立即》向,相关供水《单位:、,。。其他供水设》施维护单位或者【。供水:、水务、卫生等行】。政主:管部门报告
【 相关供》。水单位和其他供水设!施维护单位接到供】水水质安《全事故或者安全隐】患报告应当立即【采取相应措施组织】人员查明情》。况,抢险抢修并向—有管理?权限的供水、水务、!卫,。生等行政《主,管部门报告
供!水、水务、卫生等行!政主管部门接—到供:水水质安全事—故或者安全隐患报】告应当?。按照有?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!府,报告:通知相关供水单位、!其他供水设》施维护单位》并启动应急预案
】 第三十》三条 新建—、扩建、改》建的城?市,供水管道在投入【使用或者与既有【城市公?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!前,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试!压、清洗《消毒并经具有—法定资质的》水质检测机构—。检测合格
【第三十四条 【禁,止将:供,热、工?业生产?用,水、再生《水、污水《、排水等《管道系统与城市供】水管网连接
【 禁止?将,消防用水等非—居,民用户用水》管道与二《次供水管《道连接或《者,共用一个贮水池(箱!),
, 禁?止将洗?浴等非居民》用户用水管道与二】次供水管道直接连接!
?第五章 供水用】水
?。 第三十《五,条 ?城市:供水价格实行—政府:定价并?按照国家《和省的有关规定进】行调整
第【三十:六条 用户应当与!供水单位签》订供用水合》同
需要临时使!用城市?公共供?水,的,应,当办理临时用—水手续签订》临时供用水合同【。临,时用水期满后需要】继续用水的应当续签!临时供用水合同 】
: 第三十《。七条 城市—供水实行《用水计量收费—
既有住宅未】。安装计?量器具的按照用水定!额收费
用户】应,当,缴纳水费不得拖欠或!者拒:付
: 第三十八条 !计量:器具应当经法定【的计量检定机构【检定合格
》 供水《单位或者用》户,对计量器具准确【度有:异议的可《以向所在地的区、县!(市)?计量行?政,主管部门申请仲裁】检定:并按照下列》规,定承担?检定费用和水—费
(一—)计量器《具经仲裁检定合格的!检定费用由申请【仲裁的一方承担;
!。 (二《)计量?器具经仲裁检定不合!。格的因用户责—任造成?计量不准确》。的检定费用和差额】。水费:由用户?承担;非因用户责】任造成计量不准确的!检定费用和差额水费!由供水单位承担
】 :因供:水单位责任造成计】量器具不能计—量的每月水费按照上!一年度同季度的最】。低月用水量计收;】因用户责任》造成计量器具不能】计量的每月水费按】照上一年度》同季:度的最高月用水量】计收;因其他原因】造成计量器具不能计!量的每月水》费按照?上,一年度同季度的【月平均用水量计【收,
第三十九【条 计量器—具的安装位置应当】便于:读数:、维修和更换禁【。止在:计量器?具周围设《置障碍物或者—占压物
单【位,专用供水管道—的计量器具应当安】装在城?。市公共供水主—干管道?与,单位专用《供水管道的连接处】
本《。条例实施前安装的】。计量:器具:不符合第二款规【定的城市《公共供水企业应【当,予,。以整改用《水单:位应当配合
】任何单位或者个【人不得阻止》或者:妨碍供水单位查看】、检定?或者更换计》量器具?
第四十条 】 用户发《现计量器具损—坏,。的应:当及:时通知供水》单位供水《单位应当及时—维修或者更换
【 第四十一条 !用,户申请多类别用水】的供水?单位:应当分别《安装计量器具计【量收费用《户多类别用水未事】先向供水单位申【请分装计《量器具计量的—。从,高适用水价;—因供水单《位原因?。。不能分?。开计:。量,的从低?适用水?价,
: 新装、改》装、:迁,移计量器具以及【增容、过户》、分户?、销户、改》。。变用水性《质的应?当到供水单位办理】。相关手续后实施
! 第四十二条 【 城市环卫、—绿化、道《桥等市政公共事业】用水应当到城—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!手续
《 第四十三条 【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!不得有下列》行为
《 (:一)在城市供水【管道及其附属—设,施上私接管道—取水;
(二)!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!接装泵?抽水;
》 (三)超越计量】器具设旁通》管取水;
》 (四)拆动【。、伪造、开启法【定计量检定机—构加封的计》量器具或《者设施封印取水;】
(五)拆【除、:倒装:。、损坏、回》拨、改装《、封闭计量器具【或者用其他》手段使计量器—具,少计量或者不计【量取水;
(】六):对智能计量器—具屏蔽?信号:、损坏传输》线路或者非法充值】后取水;
(!七)采?用其他方《式盗用城《市供水的《行为
《。 ,。有前款规定行—为之一的应当补【缴水费
损失】水量无?法认定的按照用户入!户管或?。者在城市供水管【道及:其附属设施擅自接管!管径的平均流—量,乘以损失水时—间计算损失水日数无!法认定的《按照:不少:于一百八十日不多】。于三百?六十日计算;每日损!失水时间《非居民用户按照每】日,营业时间计算居民】用户按照每》。日三小时《计算
? 第四十四条【 用户不得转【。供、转售《城市供水《。
第四十五【条 洗浴、洗【车等非居民用户【用水影响居民生【活用水时其》产,权所有者、经营者】和,二次:供水设施维护单位】应当配合供水单【位设:置专用?供水管道保障居民生!活,用水:
第四十—。六条 供水单位】。应当:设立专用电话、信箱!或者电子邮箱—受理用户《的查询、《投诉:及时答复、》处理用户《反映的用《水问:题
第四—十七条 因—自然: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!正常供水时经—市人民政《府批准城《。市公共供水》企,。业可:以对部分用》水单:位,采取:临时措施限制用【水保障城市》居,民生活必需》用,水
第四十八条! 城市供》水行政?主管部门应当会【同有关部门制定城】。市供:水突发?事件:应急预案供》水单位?应当制定相应—。的突:。。发事件应《急方案?建立应急救援队【伍定期组织演练【
第六》章 法《律责任
—。第四十九条 供水!、水务?、环境保《护、卫?生,等有关行《。政主管?部门、管理机构及】。其工作人员应—。当认真履行职责;未!依,法履行职责或者【玩忽职?守,、滥用职权、徇【私舞:弊的由有权》机关依法对直—接负责的主管—人员和其他》。。直接:责任:人员:给予处分《
第五十条【 违反本》条例规定《覆盖、涂改、占用、!损毁、?移动、拆除城市【公共供水水》源取水设施安—全保护区地理界标或!者警:示标志的由城市供】水行政主管》。部门责令停止违【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!上一万元以》下罚款
第五十!。一条: 违反本》条例规?定在城市公共—供水水源取水设施】安全:保,护区内?有下列?行为之一的由城【市供水?行政主?管部门按照下列规】定,处罚
(一)】占用、损毁或者未经!城,市供水企业》同意:移,动、拆除取》水设施?的,责令改正处以—一万:元以上十万》元以下罚《。款;
(—二)爆破、打井、】采掘、挖窑》、墓葬、取》土,的,。责令停止违法—。行,为采取补救措施【处以:一万元以上五万【元以下罚款;
! (三)《捕鱼、狩猎、放牧】、垦种?、划船、戏》水的责?令停止违法行—为处以五千元—。以上一万元以—下罚款
《 第?五十二条 违【反本条例规》定未经供水单位同】意有下?列行为之一的—由城市?供水行?政主管部门给予警】告,责令限期改正—;逾期未改》正或:者造成严重后果的】对,单位处以一万—元,以,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】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!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】。
(《一)占用、》移动供水设施及其附!属设施?、电力?等配套设施的—;,
(二)启闭】供水设?施阀门的;》
,。 , (三?)穿越供水设—施,敷设工?程管线?的;
(四【)改建?、改装?二次供水设施—的
? 第五十三条 】违反本条例》规定有下《列行为之《一的由城市供—水行政主《管部门按《照,下列规定予以—处罚
(—一):将供热?、工业生产用水、再!生水、污水、排水等!管道系统与城市供水!管网连?接的责令改正处【以三:。万元以上五万元【。以下罚?款,
(二)—将消防用水等非【。。居民用户用水管道】与二次供水》管,道相连接《或者共用一个—贮水池(箱)将【洗浴:。等非居民用户用【水管道与二次供水】管道:直接相连《接的责?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!上五万?元以下罚《款
《(三)在计量器具】。周围设置障碍物【和,占压物?或者阻止、妨碍供水!。单,位查看?、检定、更换计量器!具的:给予警告《责令限期《改正;逾期未改正】的对单位处以—五千元以上三—万元以下《罚款对个人》处以五百元以—上两千元《以下:罚款
(—四)单位专》用供水管道的—计量器具未安装在】城,市公共供水》主干管道《与单位专用管道【的连接处且未—予以整改的责令【城市公共供水企【业限期整改;逾期未!整改的对城市公【共供水企业处以【一万元以上三万【元以:下罚款;用水单位】不配合整《改的对用水》单,位处以?一万元?以上三万元以下【。罚款
第—五十四?条 违反本条例规!定洗浴、洗车—等非居民用户用【水影响居民生活用水!时其经?营场所产权所有【者、经营者、二次供!水,设施:维护单位《。未配合?供水:单位设置《专用供水管》道的由?城市供水行政—主管:部门责令限》期整改;逾》期未整改的处以【。一万元以上三万元】以下罚款《
第五》十,五,条 ?违反本条例规定供】水设施?维护单位有下列【行为之一的由—城市:供水行政主管部门】责令改正处》以一万元以上五万】元以下罚款
(!一)未按照国家【有关技?术标准和规范对所负!责的供水设施进行定!期检查、及》时维修的;》
: ,(二)供水》设施:。发生故障未》及时抢修的
第!五十六条 —违反本条例》规定二次《。供水设施维》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!一的由城市供水【行政主?管部门?责令:改正并按照》下列规定予以—处罚
? (一)未定期对!各类储水设施—清洗消毒《。的处以三《万元罚款;
(!二)未将水质检【测情况?在住宅或者电梯显著!位置进行公示的处】以五千元以》上一万元以下—罚款:
第七》章 附 —则
:。 第五十七条 !。新区、开发区、【政策区等管理机构投!资建设的城市公【共供:水,设施:的管:理和维护责任—由,市人民政府确—定
? ,第五十八《条 ?本条:例下列用语的—含义
》(一)城市供水【包括城市《公共供水和自建【设,施供水
(二】)二次供水》是指将自公共—供水或者自建设【施的供水经储存、加!压或者深《度处理?和消毒?后,向,用户供?水的方?式
(》三)供水单位包括】城市公?共,供水企业《和自:建设施供水单位
】 :(四:)用户包括》使用城市供水的【单位和个人
— (五)城—市,公共:。供水设施是指自输配!。水主干管道》至用户进水》总,阀门之间的公共供】水管道以及取、净】水构筑物《。加压泵站《供水:专用供电设施等【附属配套设施
】 (:。六)与城《市公共供水设施相连!接的供水设施是指】自用户进水总阀门】接出至用《户用水计量器具之】间的供水《设,施包括二《次供水设施消—防用水设施》绿化等市政公共事业!用水:设施单位专用供【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!。等供水设施
【 ,(七)?输水管道《。是指自水源至—城市公共供水企【业净:水厂之间输送原【水的供水管道
!(八)配水管道是指!自,。。。城市公?。共供水企业》净水厂?至入户管道总—阀门之间向用户提】供公共?供水服务的供水管】道,
第五》十九条 法律法规!另,有规定的从其规定
! 第六十》条 本条例自20!18年10月—1日起施行1—9,95年?市人大常《委会公布的哈—尔滨市城《市供水条例及1【997年、2004!年、2010年的】相,关修改决定同—。时废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