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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市土地—储备实施办法
】晋中市人民》。政府文?件
市政发〔20】11:〕1:15号
晋中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】发晋中市土地—储备实施办法的【通知
各《县(区、市)—人民政府开发—区管委会《市直有关单》位
? 晋中市土【地,储备实施《办法已经2011】年7月1《3,日,市政府第7》次常务会议通—过,现印发?给你们请《。认真遵照执行
二】〇一一年《十二:月,二十九日
第】一章 总 则—
第一条》 为了盘《活,资产优?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!利用土地根据—中华人民共和—。。国土:地管理法、》中华:人民共和国》城,市,房地产管理法等法】律、法规的规—定结合本市实际制】定本办法
第二】条 晋中《市城市?规划区范围内(晋】中市经济开发区【管委:。会除外)国有土地】储备:工作适用本办法【
第三条 本办】法所称?土地:储备是指晋》中市土地储备机【构依据本办法的规】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!收回、收购、置换、!征收后予以储—存并通过前期开发】利用最终《达到:盘活存量土地资【产,有,效配置?。土地资源的目的
!第四条 晋中市土】地收:购储备中心受市政府!。委托在晋中市土【地收购储《备管理?委员会指《导和:监管下代表政府【实施土地收购—、储备和出让的前期!准备:。工作市土《地收购储备中心隶】属于:晋中市国土资源【。。局为具有《独立法人地位—的全:额,拨款:事业单位
第五】条 城?市规划区范》围内的下列国—有土:地应当进行储备【
《 (:一,。)无主土地;
! (二)为政府】代征的土地;
【 (》三)土地使用期限】已,满被收?回的土地;》
: ?(四)被依法—收回的荒芜》、闲置的《国有土地;
【 (五)依法】没收的土地;
】 ?(六)?因单位搬迁、解散、!撤销、破产》、,。产业调整或其他【原因调整出的原划】拨的国有土地;
! , (七)以出【让方式取得土地【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!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!件,的土地;
— ,。 (八)》。因实施城市》规,划,和土地调整市政府】。。。指令收回、收购的】土地;
》 : (九)因“农转】非”而撤村(组)】后应收归国有的土】地;
? ? ,(十:)土地使用》权人申请市土地收】购储备中心收回、收!。购的土地;
】 (十一)—其他需要储备—的国有土《地
第六》条 土地储备—实行:预,。报制度城《市规划?区范:围内凡符合本办法】规定的?储备:条,。件的国有《。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!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!报告市?土地收购储备中【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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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市土地收!购储备中心应根据产!业结构调整》及土地利用》。总体规划《、城市建设》规划:和市区土地的—实际状况制定土地收!购储备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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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》市土地收购》储备中心《可依照国家》、省的土《地管理法律、法【规及本办法的—规定将依法》收回、收购、置【换、征收《的土地进行》。储备并可实施前期开!发,。利,用,
集体【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!必,须依法办《理土地征收手续
! 土《地储备应《依法办理土》。地权属变更登记【手,续
第九》条 市发改、经信、!住,房城乡建设、—财政、国土资源等】管理部门应按各【自职责做好土—地收购储备的—相关工作
—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!被依法收回或—收购:的单:位或个人必须按期】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!储备的相关工作
】第二章 《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!
第十一》条 无?偿收回的土地直接由!市土地?收购储?备中心进《行储备
— 除前款规定外】需,要储备的土地—由,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!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!行收回、《收购和置换
第十!二条 土《地收回、收购的一般!程序
【(一:)申请收回或收购】城,市规:划区范围内》凡符合本《办法规定《的土:地,收回、收购条—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!使用权人应持—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!收购储备中心—。进行收回、》收购
《 ?(,二):权属调查市》土地储备中心对【申请人提供的土地权!。属、面积、》。四至范围等》情况进行实地调【查和审核
!(,三):征询意见市土地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】申,请人提出的》申请和实际》调查的情况向市【建设规?划部门征求意见
】 (》四)费用测算市土】地,收购储?。备中心根据权属调】查和征询意》见结果委托土—地评估机《构进行土地收回、】收购补?。偿费用的评估—测算;?实施土地置换的【要,进行相应的》费用评估测算
】 , (五)方案【报批市土地》收购储备中心根据】土地权属调查和【收回:、收购或置换费用测!算结果?提,出土地收回、收【购或置换的具体【。方案由市国》土资源局审核报【市,土地收购储》备管理委员》会批准?
? (?六)签订合同收回、!收,。购及置?。换方案批准后由市】土地收购储》备,中心与原土地—使用权人《签,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!回(购)合同
! (七)收—回、收购补偿—市土地收购储—备中心?根据国有土地—。使用权收回(购)合!同向原?土地使用权人—支付土地收回、【收购补偿费用
【 (八)权属!变更市土《地收购?储备中心根》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!。回(购)合同约【定支付?完土地收回、收【购补:偿费用后向市国土资!源局申请办理土地权!属变更登记手—续,
(九)】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!定的期限和方式【原土地使用权人【向市土地收购储【备中心交付被收【回、收购的》土地和地上建筑【物,;被收回、收购的】土,地使用权《一,经交付即纳入土地】储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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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!请土:地收回、《收购:必须提?供下列材料
— 《(一)土地收回、收!购申:请书;
》 (二)申【请人的身份证明;】申请:人是法人的应提【供法人资格证—明和法定代表—人的身份证明;
! , (三)授权委】。托,书;
— (四)营业执照】。;,
, : (五《)土地使《用权权源《证明及房屋所有权】合法证明;
】 (六)土地平面!图;
? : (七)主管【部门意见;》
《 (八)其他需要】提交:的材料
《
第十四条 国【有土地使用》权收:。回(购)合同应【包括以下内》容
《 , (一)《合同双方当》。。事人:;
: ? (二?)收回、《。收购:土地的?位置、面积、用途及!权属依据《;
(三】)土地收回、—收购补偿费用及其】交付方式和期限;】
(四)交!付土地的期》限和方式;
! ,(五)双方》约定其?他权利和业》务;
— (六)《。违约责任;
—。 《(七)争议解—决方式
第十五】条 国?有土地使用权收回(!购)合同一经签订即!产生法律效力双方】当事人必须全面【履行合同规定的【。权利和义务
第】十六条? ,实施收?购的土地为以—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!用权的原《国有:土地使用权出—让合同自国》有,土地使用权收回(购!)合同生效之—日起予以解除
第!十,七条 ?下列情况无偿收回土!地使用权
【 (一)》因单位撤销、—迁移等原因停止使】用原划?拨土地的;
【 (《二)公路、铁—路、机场、矿—场等经核准》报废的;
— (三》)土地出让等有偿使!用合同约定的使用】期,。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!申请续期或者—申请续期未获—批准的
第十八条! ,下列情况有偿收【回土地使用》权,
, 《(,一)政府为公共利】益需要或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!旧城改造使用原划】拨,土地的;
— (二)企事业!单,位,。申,请政府收回》原划拨土地的—;
(【三)其他需有偿【收回的土地
第十!九条 ?土地收回、收购的】补偿费可通过以【下方式确定
【 (一)政【。府以公共利益需要】或实施城市规划【进行:旧城改造《收回的?原划拨土地按城市】。。拆迁管理规》定确定土地收回【补偿费;
】 (二)收》回企事业单》位,原以划拨方式—取得的土地使—用权由土地》评估机构按照收回】。土地的现状进—行评估并依法确认后!按确认地价平均价的!40%确定土地【收,。回补:偿
《 (三)收购【以,出让方?式取得?的土地使用权—经由土?地评估机构按照收】回土地的现状—用,途进行评估并—依法确认后按—国家:土,地,管,理规定扣除》原土地?使用权人已使—。用,土地期间应》付出的?出让金部分后确【定土地?收购补偿费
! (四)收购以【。。国家租赁方式取得】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!。估租金高《出,实际租?金数:额与剩余年限折算】的,现值确定《补偿: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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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—以土地置换》方式进行《储备的按第十八条、!第十九条规定的方】式分别确定》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!由市收购储》备中心与原土地使】用权人结《算差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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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》。。储备土地前期开发】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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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!备中心对《储备的土地可以通过!以下方?式进行土地前期开】发利用
【 (:一)前期开发—市土:地,收购储备中心可【在储备土地出让前】完成储?备土地?地上建筑物、附着】物的拆?迁及土地平整等工】作
《。 (二)土地利】用原土地使用权【人交付土《地后在?储备土地出让前市】土地收购《储备:中心可以《依法将储备》土地使用《权单独或《。连同地上建》筑物出租、抵押或】临时改?变用:。途加以?利用
第二十二】条 市土地收购储】备中心收购的土地】在实:施拆迁?安置时市计》划部门应《根,据市土地收购储【备中心的《。申请办理储》备,土,地前期开发》立项审批手续建设】规划部门按》城市总体规划要【求颁发储备》。。土地前期开发建设】用地规划许》可证:
第二十三条【 ,根据市政府要求储】备,土地:地上建(构)筑物及!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!迁,的由市土地收购储】。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!法向有关部门—申请:办理房屋拆迁—许可证?统一实施拆迁安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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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条 市土!地收购储备中—心需要委托他人【拆迁的应当采取【招投标的《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!实施:拆迁:
第二《十五条 储备—土地前?期开发利用中—涉及土地使用—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!筑物:。出租:、抵押、临》时改变用途》及地:上建筑物及附着【物拆:迁的市土地收购储备!中心持有关用地【批准文件《及国有土地使用权】收回(购)合—同,依法: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!或登记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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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储备!土地前?期开发利用》活,动应当遵《。守国家法律、法【规、规章和市政府】的有关规定不得【损害公众利益
】第四章 储备—土地出让前的—准备
第》二十七条 市—土地收?购储备中《心应当将储备土地的!信息向社会公布并】抄报市土地收购储】备中心?管理委员会各—。成,员,单位
第二—十八条 市土地【。收购:储备中心应》对拟:出,让的储备土地的收回!、收购前《。期开发成《本进:行,测算做好储备土【地出让前的准备工】。作
第《二十九条 储—备土地使用权用于】房地产?开,发、商业、旅—游、娱?乐,等,经营性?项目建设的必须【通过:招标、?拍卖确定开》发单位
用!于前款规定的建设】项,目以外的《其他储备土》地使用权可以—。通过招标、》拍卖:确定开发《单位特殊情况—下也可以通过—协,议约定开《发单:。位
?第,。三十条 招标、拍】卖出让储备土地使】用权的在市土地收购!储备:中心做好储备土地】。。出让前?的有关准备工作后】由,市国:土资源局按》照有关法律、法规、!规章的规定组—织土地使用权招标】、,拍卖所得价》。款中相当于土—地开:发,补偿费的部分应直接!支付给市土地收购储!备中心
《
第三?十一条 协议—约定出让储》备土地使《用权的市土地收购储!备中心应将方案报市!国,土资源局批准
! 市土地收—购储:备中心应《当与约定的开发【单位签订开发协议书!作为国有土》地使用?权出让合《同的附件
》 ? ,开发单位《。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!、金额和方式向【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!支付:土地开?发补偿费用并—依法申请办理协议出!让的有关手续
【
第三十二条 土】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!地收回、收购储备过!程中发生的实际成】本
第五》章 资金运作管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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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》条 收购储备—资金运作《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!。部门:的指导和监督
】第三十四条 —市土:地,收,购储备中心的资本金!由市财政拨款市【土地:收购储备中心运【作后的增值资金经】市土地收购储备【管理工作委》员会批?准可部分《或全部充实资本金】
第三十》五,条 市土地》收购:储,备中:心的土地收回、【收购:或置换资金》可以通过以地抵押】贷款筹?措
第三十—六,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!土资源局出让后土地!出让金扣除土地收】回、:收购或?置换补偿费和前期】。。开发补偿费用外【剩,余,部分全部上缴—市财:政
第《六,。章, 法律?责,任
第《三十七?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!收回、收《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!未申请进行土—地储备而擅自转让】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!上,建筑物、《附着物的有关部【门不得?为其办理审批和登】记手:续
第三》十八条? 市土地收购储【备中心未按办法规定!支付土地收》回,、收购补偿》费的原土《地使用权人有权【解除收回、收购【合同市土地收购储备!中心已?支付给原土》地使用人的定金不】予退还
第三十】九条 原土》地使:用权人?未按本办法》规,定交:付土地及地上建筑】物、附着物或者在交!付土地的《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!建筑物、附》着物的市土》地收购储备中心有】权要求原土地使用】权人限期改正—。并继续履行合同原】土地使?用权人逾《期不履行的由市【国,土资源局《强,制执行或按违—约,进行处理并由—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!相应的经济》损,失
第四》十条 有关》土,地收购储备、前期开!发,利用中的其》他纠:纷争议?双方可按合同(【或协议)约定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!或者依法向人—民法院?提起诉?。讼
第四十一条 !市土地收购储—备工作人员玩—忽职守、滥》用,职权给国家、集【体,。造,成,重大损失或利—用,。职务上的便利—索取或非《法收受他人》财物构?成犯罪?的依法追究刑事【责任;不构成犯罪的!给予相应《的行政处《分
第七》章 附 则
【第四十?二条 本《办法自201—。2年 1月10【日起施行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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