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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晋中市城市市!容与:环境:卫生管?理办:法 》晋中市人民政—府,。办公厅关于印发晋】中市城市市容与环境!卫生管?理办法的通知 各!县(区、市)人【民政府开发区管委】会市:直有关单位   !  晋中市城市市容!与环境卫生管理【办法已经201【1年市?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!通过:现印发?给你们?请认真贯彻落实 !。二〇:。一二:年二:月二十四《日 ?第一条 为了加强】城,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管理创造《整洁、优美、文明】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!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!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、!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!境卫:生管:理实施办《法、城市生活垃圾管!理办法、城》市建:。筑垃圾管理规定等】有关法律法规—和规章结合本市实】际制定本办法 !。 第二条 !本办法适用于本市】。及各:县(区、市》)人民政《府,所在地城市规划区】的市容环境卫—生管理活动》。 , 》。 第三条 市【。及各县(区、市)】人民政府市容环【境卫生主管部门【负责: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!境卫生?管,理,工作负责本》办,法的组织实施—其他相关行政管【理部:门按照?各自的职责依法对】市容环境《卫生工作进行管理】 , 第四!条 市及各县—(区、市)市容环】境卫生主管部门【应当会同《规划、住房》和城乡建设、园林等!部,门制定?本地的城市容貌【和环:境卫:生作业?的标准与规》范报市及《县(区、市)人民政!。府批准后实施 】 , 第—五,条 提倡和》鼓励社区制定—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!员居民积极参加【市容环境《卫生治理工作创【建整洁?、优美、文》明的:社区 — 第》六条 ?城市市容《。环,境,。卫生实?行责:任区制?度市容环境卫生【。责任区是《指单位和个人所有】、使用?或者管理的建筑物】、,构筑物?或者:其他设?施、场所及一定范围!内的:区,域 !第七条?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!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属!。地和有利于管理的原!则确定 【    (》一)城市道路—。。、立交桥及公—厕由环境卫生专业】单位负责; 】    《 (二?)居民小区内的【道路、实行物业管理!的居住区由》物业管理单位负责;! ?   ?  (三)》车站:。、停车场《、集贸市场等—各类场馆由》。经营:管理单位负责; 】    — (:四):铁路及其《权属管理区域—由,经营:管理单位负责; !  ?   (《五)建设工地的施】工,现场和竣工后尚未交!付使用?的由:建设单位《负责;   !  (六)公园【、广场、绿地、绿化!带由园林部》门负责;《 ?   ?  (七)机关、】团体、部队》、学校和企事业单】位的占地区域由【产权单位或经营、管!理单位负责;— ? ,    《(八)?城中:村和城乡《结合部?区域由乡(镇—)政府?和村委会负责 【 ,   《  市容环境卫生责!任人:不明确的《由所在地《的市:容环境卫生》主管部门确定;跨】辖区的由市市容【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!定 — 第八条 建】。筑物、构筑物的【容貌应?当符:合以下规定 !   ? (一)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外立面应【当保持?整洁和?完好;?     (!二):建筑物?顶部、外走廊等【应当保持整洁—无堆物堆料无乱搭盖!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!和窗外不得吊挂【、晾晒和摆》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平!台、阳台内堆放的】。物品不得《超,出护栏的高度; !  ?  : (:三)搭建非永久性】建,筑物或其他设—施的必须征得—城市市?容环境卫《生行政主管》部门同意后方可按】照,规定办理《审批手?续; 《。     (四】),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:建,筑,物的安全网》、空调设备托架等】设施应按照有关设计!标准、要求进行设】置安:全,网不得超出墙体 】 :     临街【建筑物原设置的遮雨!(,。。阳)棚和不》符合要求《的安全网《应当:限期改装或者—拆除: 第!九条 街道两侧单位!作,为分界的围墙、栅】栏或绿篱、花坛(】池)、草坪》等应当保《。持整洁美观 ! 第十条 道!路及其他公共场所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】景观应当保持整洁】美观出现破旧、【污损:的责任人应当及【时清洗、《粉刷、修饰 ! ? 第十一《条 城市道》路及其附《属,设施的容貌应当符】合下列规定 !     (一)道!路路面?和人:行道平整路缘石、无!障碍设施完》好出现?破损、短缺的应当】及时修复; !    (二)道路!的立:交,桥、地?。。下过街?通道整洁、完好;】。     (!三):道路和桥梁上的隔】。离墩:、防:护栏、防护墙和照】明、排水等设施整】。洁、完好、》有效;出现破旧、污!损的:应当及时清洗、【修复、更《换 【 第?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!上设置的井盖、井】篦,应,当,保持完?好出现破损、—丢失、移位的所有权!人或维护管理单位】应当立即采取设置】警示标志《。、护栏?等临时?防护措施并及时维】修、更换 ! 第十三—条 户外《灯饰应当《保持整洁美观和使用!安全户外灯饰破损、!断亮的所有权人或】管理者应当及—时,维修或更《。换 《 第十四】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!公共场所的交通【、通:信、网络、邮政、】电力、燃《。气,、,环,境卫生等各类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!定和规范的》要求设置保持—完好和整洁美观出】现,破旧、污《损或者丢失的所有】权人或者维护管【理单位应《当及时维修、—更换、清洗、—补设 ! 第十五条》 临:街的商业、饮食业等!行业的经营者不【得跨门?。槛、:。跨窗进行店外经【营,、作业或展示商品城!市道路不得摆摊设】。点,或者从事店》外经营确需》在主干道以外—的街:道、:路旁摆设摊点的【按照法律、行政【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!续 》    确需摆放的!摊点和?。开设的市场应—随摊:携带:垃圾收集容器保【持摊点周围》环境卫生 【 ,。 ,。 第十六条 !经批准临时占—用道路、广场等【公,共场所举办文化、商!业,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!当按照要求设置环】境卫生设施保—持公共场所整洁【 】。第十七条 禁止在】道路:及,其他:公共场所《的市政设施、树木、!绿,化带等处晾晒—或吊挂物品 —。 《 : 第十?。八条 牌匾和标【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!全、整洁美》观,有照明和显亮—设施的应当功能完好!;画面污损、字体残!缺、灯光显》亮不完整的应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! 》 , 第十九条 禁【止在建筑物、—。构筑物、市政设【施及:树木上张贴》、,刻画、涂写、—喷涂 ? 第二!十条 道路》及其他?公共场?所的: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!位应当按照》规范化?要求做好清扫保洁 ! , 《 第二十一条【 维修、清疏排水】管道和沟《渠栽培、修剪树木或!花卉:维修、更换》路,灯、电线杆及其他公!共,设施:所产生的废弃—物作:业单位应当及—时清:除,不得乱堆乱》放 》 第二十二】条 不得占用道【路、绿地等公共场所!从,事车辆清洗和—维修等业务进—行车辆清洗、维修】的应当采《取措:施保持场所整洁【车辆清洗《。产生的淤《泥,沉沙应当及时清【理并按市、县市【容,环境卫?生主管部门规定的】地,点,倾倒 》 第—二十三条《 废:旧物品收购》者,、经:营者应?当保持经营场所【整,洁,不得乱?堆乱放应当对收购的!废旧物品采》取,围挡:、遮盖?。等措:施不得污染》周围环境 》。 【第二十四条 —公共场所禁止下列】行为 — ,   (一)随地吐!痰、便溺《; 《     (二)】随地:乱扔口?香糖、瓜《果皮核?。、纸屑、《包装物和烟头等废】弃,物 》 第》。二十五条 》运输生活垃圾—等废弃?物以及流体、—散体物料《的车辆必须采—取严实密封的—防护设施《不得沿途泄漏、遗】撒 ? —第二十六条 —禁止在建成区—内饲养鸡《、鸭、鹅、兔、羊、!猪、鸽等家禽家【畜因教学《、科研以及其他特】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!关规定?执行    ! 饲:养狗:、猫等宠物的另行】。制定管理《办,。法进行严格管理【 《 第二十七条! 市及各县(—。区、市)《市容环境卫》生,主管部?门对:生活:垃圾、城《市粪:便等废弃物的收集、!运输和处理实—施统一监督》管理生活垃圾—、城市粪便、有【毒有害垃圾等废弃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!标,准进行无害化处【理和综合《利用 ?   》 , ,单位:和个人应《当按照规《定的时间、》地点和方式运输、倾!倒前款规《定的废弃物》 【 第二?十八条 《公共厕所的粪便由公!共厕所管理》单,位负责组织清运或委!托环境卫生专业【单位有?偿,清运 — 《。第二十九条 医院、!疗养院、生物—制品场、屠宰—场、:教学科?研等单位产》生的:有毒、有害以及含】。。放射性物质》的,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!规定:处理:严禁混入生活垃【圾或任意排放、丢】弃、买卖、焚—烧 :。 — 第:三十:条, 宾馆、饭店—、,餐馆和机关、部【队、学校、企事业单!位食堂对《本单位?产生:的餐厨垃圾应—。。当,按照有关规定—收集和处理不得【直接:排入:市政管网《、公:共厕所和垃圾收【集设施等不得—与其他?垃圾混倒 】 第三十一】条 市及各县—(区、市)人民政府!市容环境卫生—。主管部门《应当按照国》家有关?规定在规《划区范?围内设置环境卫【生设施? 《    公》共,厕所、垃圾中转站】、环:境卫生专《用车辆停车场、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】以及有关附属用房】。等城市环境卫生设】。施建设必须纳—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!符合方便群众—、整洁卫《生和有利于环境卫】生作业等要求 【 第三!十二条 鼓励—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!织投资?建设市容环境卫生】设施建立多》元化的投资融资机】制并依?法保障?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】 — 第?三十三条 建—设单位在进行—新区开发《、旧:区改:造和建设大型—。公用设施时》。应当依?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!建设公共《厕所和生活废弃物的!收集和处理等环境】卫生设施并与主【体工程同时设计、】。。同时施工、同时验】收, 》 第三十四【条 环境《卫,生设施建《设,用地应当纳入—城市黄线保护—。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!。不得擅自占用和改】变,用途 》 ? :第三十五条》 禁止?侵占、损坏和—擅自拆除、封闭环境!卫生设?施 ?     因【建设需要拆除—环境卫生设施—的应经市《容环境卫《。生主管部门批准后】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!拆的:原则重?建或按重建价补偿 !   》  凡经市容环【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!定点:设置的?环境卫生设施任何】单,。位和个人《不得拒绝《。、阻:。挠建设? ? 《 第三十《六条: 市容环境卫生【主管部门《应根据城市、城镇】居住人口密度和【流动: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!所等特定地区的需】要按照标《。准督促有关单位【建设改造公共—厕所 . 】。    — 公共厕所应设【置明显标志有专人】负责保洁和》养护、维修和管理】 《。 : 第三十》七条 市容》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!在城市街道两侧按规!定标准设置果皮箱】   —  公?共场所的经营—。。管理单位应按—规定标?准自行设置符合【规范的垃圾》容器、废弃物箱及】其,他配套的公共环【境卫生设施》定期保养、维修、更!新保持环《境卫生设施整洁、完!好 【 第三《十八条? 禁止单位》或个人?未经批准《擅自关闭、》闲,置或者拆除城市【生活垃圾处》置设施、场所禁止擅!自设立弃《。置,场受纳建筑垃圾 ! 第三十!九条 设置垃圾【处理场?(厂)?粪便处理《场和建设弃土场【其选址应当符合城市!总体规划的要—求     !单位或者《个人因?建,设工程施工或者房】屋修缮等产生的【渣土需要清运时应】当到市?容环境卫生》主管部门办理—渣土:清运消纳登记并【。按照批准的》时间、?路线和要《求清:运到指定的渣土【消纳场所 》 ? 第》四十条 鼓励单【位和个人兴办环境】卫生作业服务企【业逐步?实行环境卫生作业服!务,。市,场化 — 第四十一条! 有:关管理部门或者单】位可以采取招标【、委托?等,。方式:确定环境卫生作【业服务?项目的承揽单位 ! :   ? 中标或接受委托】的环境卫生作业【企业应当《按照规定或者约定】的要求?完成清?扫、收集、运输和】。处理废弃物的工【作, — , 第:四十二条 》市及各县(》区、市)人民政【府要定期对在市容】环境卫生工作—中做出显著成绩【的,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!和奖励 —。 第四十】三条 ?各,级教:育、文化《、卫生、宣传等部门!应加强城市市容环境!卫生:知识的?宣传教?育提高?。公民市容环境卫生意!识养成良好的卫生】习,惯 】 第四十四条— 违:反城市市容》和环:。境卫:生管理相关规—定,的依照国务》院城市市《容和环境卫》生管理条例、山西省!城市市容和环境【卫,。生管理实《施,办法、城市生活【垃圾管理办》法、城市建》筑,垃,圾管理规《。定等有关法规、【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! : 第四】十五条 本办法自】2012年》3月10日》起执行 】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