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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晋中】市城市市容与—环境卫?生,管理办法 】晋中市人民政府办】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!城市:市容与环境卫生【管理办法的》通知 各》县(区、市)人民政!府开发区管》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!     晋中市城!市市:容与环境卫生管理】办法:已经2011年【市政府第7次常务】会议通过现印发【给你:们请认真贯彻落【实 :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!十四:日 第一》。条 为了加强—城市市容和》环境卫?。生管:理创造整洁、优美、!文明:的生活和工作环【境根据国《务院城市市容和环】境卫生管理条—例、:山西省?城市:市容和环境卫生【管理实施办法—、城市生活垃圾【管理:办,法、城市《建筑垃圾管理—。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!和规章结合》。本市实际《制定本办法 — 》 第二条 本办法!。适,用于本市及》各县(?区、市)人民政府所!在地城市规划—区,的市:容环境卫《生管理活动 — — 第三条 市及【各,县(区、市)人【。民政府市容》环境卫生《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》域的市容《。环境卫生《管理工作负责本【。。办法的?组织实施其》他相关行政管—理部门按照各自【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!境卫生工作进行管】理 ? —第四条 市及各县】(区、?市)市容环境—。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规划?、住房和城乡—建设、园林等—部门制定《本地的?城市容貌和环—境卫生作业》的标准与规范报【市及县(《区、市?)人民政府批准后实!施 !第五条 提倡—和鼓励社区制定市】。容,环境卫生公约动员】居民积极参加—市容环?境卫生治理》工作:创建整洁、》。优美、文《明的社区 》 《 第六条 【城市:市,容环境?卫生实?行责任?区制度市容》环境卫生《责,任区是指单位和个】人所有、使用或者】管理的建筑物—、,构,筑物或者《其他设?施、场所及一定范】围内:的区域 【 第七条【 市容?。环境:卫生责任《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属!地和有利于管理【的原则?确定 》     (一【)城市道路、立交】桥及公厕由》环,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!;    】 (二)居民小区】内的:道路、实行》物,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!业管理单位》负责; 《 ,     (【三):车站、?停车:场、集贸《市场:。等各类场馆由经营】管理单位负责—;    】 (四)铁路—及其权属管理区【域,由经营管理单位【。负责; —   ?  (五)》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!和竣工后尚未交付使!用的由建设单位【负责;? ?     (—六)公园、广场【、绿:地、:绿化:带由园林部门负责】;   【  (?七,)机关?、团:体、:。部,队、学校和企事【业单位?。的占地区域》由产权单位或经营】、,管理单位负责;【  》 ,  (八)城中【村,和城:乡结合部区域由乡】(镇)政府和村委】会负责?   —  市容《环境卫?生责任人《不明确的由所在地】的市容环境卫生【主管部门确》定;:。跨辖区的由市市容】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!定 》 第》八条 建《筑物、构筑物的容貌!应当符合《。以下规定 》   》  :(一)建筑物、构】筑物外立《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!好,;  —。   (二》)建筑物《。顶部、外走廊等应当!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!无乱搭盖临街建筑】物的阳台外和窗外不!得吊挂、晾》晒和摆放有碍市容】的物品平台、阳台】内堆放的物品不得】超,出护栏的《高度:。。;   【  (三)搭建【非永:久,。性建筑物或其他【设施的必须征得城】市市容环境卫生【行,政主管?部门:。同意后方可按照【规定办理审批手续;! ?  :  : (四)新建—、改建、扩建建筑物!的安全网、空调【设备托架等设施应按!照有关设计标准、】要,求,进行设置安》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!   》。  临街建》筑物原设置的遮雨】。(阳)?棚和:不符合要求的安全】网应当限期改装【或者:拆除 】 第九《。条 街道两侧单【位作为分界的—围墙、?栅栏或绿篱、花坛】(池)、草》坪等应当保》持整洁美观 ! 第十条 】道路及其他公共场】所设置的《雕塑等建筑》景观应当保持整洁】美观出现破旧、【污损:的责任?。人应当及时清洗、粉!刷、修饰 》 , —。第,十一条 城市道路】及,其附:属设施?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!规定  】   (一)道路】路面:和,人行道?平整路缘石、无障】碍设施完好》出现:破,损、短缺的应—当及时修复; !     (—二)道路的》立交桥、地》下,过街通道整洁、【完好; 》     (三)!道路和桥梁上的隔离!墩、:。防护栏、防护墙和】照明、排水等设【施整洁、完好、有】效;出现破旧—、污损的应当及【时清洗、修复、更】。换 — 第十二条 】在,城市道路上》设置:的井盖、井》篦,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破!损、丢失、移—位的所?有权:。人或:。维护:管理单位《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!示标志、护栏等临时!防护措施并》。及时维修、更换 ! 《 :第,十三:。条 户外灯饰应当保!持整洁美观和使用安!全,户外灯饰《破损、断亮》的所有权人或—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!或更换 》 》 第:十四条 《城市道路《及其他?公共场所的交通、通!信、网络《、,邮,政、:电力、燃气、环【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!。。当按照有关规—定和:规范的要求设置保】持完好和整洁—美观:出现破旧、污损【。或者:丢失的所有》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!位应:当及:时维修、更换—、清:洗、补设 】 , 第十五条 】临街的商业》。、饮食业等行—业的经营《者不得跨门槛、跨窗!。进行店外《经营、作业》或展示商品》城市道路不得—摆摊设点或者从【事店外?。经营确需《在主干?道以外的街道、路旁!摆设摊点的按照法】律、行?政有关规定办理审】批手续 》     确需】摆放的摊《点和:开设的市《场应随?摊携带垃圾收集【容器保持《摊点:周,围环境?卫,生 ? 第十!六条 经《批,准临时占用道路、】广场等?公共场所举》办文化、商业—等活:动的举办《。单位应当按照—要,求设:置环境卫生设施保】持公共场所》整洁 》 第十七】条 :禁止在道路及其【他公共场所的市政设!施、树木、绿化带等!处晾晒或吊》挂物品 ! , 第十八条 牌匾】和标:识,的设:置应当牢固》安,全、整?洁美:观有照明《和显亮设《施的应?当功能完好》;画:面污损、字》体残缺、灯光—显亮不?完整的应当及—时维修或更换— , 【第十九条 禁止【在,建,筑物、构《筑,物、市政设施及树】木上张贴《、刻画、涂写、喷涂! 》 : 第二?十条 ?道路及其《。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!扫,保洁责任《单位应当《按照规范化要—求做:好清扫保洁 — ? 第二—十一条 维修、清】疏排水管道》和沟渠栽培、修剪树!木或花?卉维:修、更换路灯—、电线杆《及其:他公共?设施所产《生,的废弃物《作业单位应当及【。时清除不得乱—。堆乱放 【 第二十【二条 不《得占用道路、绿【地等:。。。公共:场所从事车》辆清洗和《维修等业务进行车辆!清,洗、维修的应当采取!措施保持场所整洁】。车辆清洗《产生的淤泥》沉沙应?当及时清理并按市、!县,市容环境卫》生,主管:。部门规定的地点倾倒!。 】第二十?三条 废旧》物品:收,购者、经营者应【当保持经《营场所整洁不得乱堆!乱放应当对》收购:的废旧物品采—取围挡、《遮盖等措施不得【污染周围环》境 】。 第二十四条 【公,共场所禁止》。下列行为《   —。。  :(一)随地吐—痰、便溺; 【     (二】),随地乱扔口香—糖,、瓜果皮核、—纸屑:。、,包装物和烟头等【废弃物 — ? 第?二,十五条 运输生【活垃圾等废弃物以及!流体、?散体物料的车辆必】须采取严实密封【的,防护设施不得—沿途泄漏《、遗:撒 》 《第,二十六条 》禁止在建成区内饲养!鸡、鸭、鹅》、兔:、羊:、猪、鸽等》。家禽家畜《。因教学、科》研以及其他特殊需】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!。。定,执行 —   ? ,饲养狗、《猫等宠?物的另行制定管理】办法进?行严格?管理 《 ? , :第,。二十:七条 市及》各县(区、市—),。。市容:环境卫生《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!、城市粪便》。等废弃?物的收集、运输和处!理,实施:统,一监督?管理生活垃圾、城】市粪便、有毒有【害垃圾等废弃物应当!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!。行,。。无害化?处理:和综合利用 — ,     单位】。和个人?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!、地点?和方式运输、倾【。倒前:款规定的废弃物【 第!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!的粪便由公共厕所】管理:单位负责《组织清运或》委托环?。境卫生专业单位有】偿清:运, : 第二十!九条 ?医院、疗养》院、:生,物,制品场?、屠宰场、》教,学科研等单位产【生的有毒、有害以】及含放射性物—质的废?。弃物必须依》照有关规定处—理严禁?混入生活垃》圾或任?意,排放、丢弃、买卖、!焚烧 — 第三十条】 宾馆、饭店、餐】。馆和机关、部—队、学校、企—事业单位食堂—对本单位产生的【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!关规定收《集和处理不得直接排!入市政管网》、公共厕所和垃圾】收集设施等不得与】其他垃圾混倒— 】第三十一条 —市及:各县(区、市—)人民政府市—容环境卫生主—管部门应当》按照:。国家:有关规定在规划区】范围内?。设置环境卫生—设施 —   ? 公共厕所、垃圾中!转站、环境卫生专用!车辆停?车场、?垃圾无害《化处理场以及—有,关附属用《房等城市环》境卫生设施建设【必须纳入城市规划】合理:布局符?合方便群众、整洁卫!生,和有利于《环,境卫生作业等要求】 】第三十二条 鼓【励公:民、法人或其他【组织投资建》设市:。容环境卫生设—施建立多元化的【投资融资机制并依】法保障投资者的合】法权:益 》。 :。。 第三十》三条 建《设单位在进》行新:区,开发、旧区》改造和建设大型【。公用设施时应当依】照国家有关规定【配套建?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废!弃,。物的收?集和:处理:等环境卫生设施并】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!。、同:时施工?。、同:时验收 】 第三十四条】 环境?卫生设施建设—用地:应,当纳入城市黄线保】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:得擅自占用和改变】用途 》 第三十五!条 禁止侵占—、损坏和擅》自拆除、封闭—环,境卫生设施》   —  因建设需—要拆除环《境卫生设施的—应经市容环境卫【生主管部门批—准后由建设单位【按先建后《。拆的原?则重:建或:。按重建价补偿 】 :    《凡经:市容环?境卫:生,主,管部门批准定点【设置的环境卫生【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!不得拒绝《、阻挠建设 — : 《 第三?十六条 市容—环境卫生主管—部,门应根据城市、城】镇居住人口》密度和流动》人口数量以及—公共场所等》特定地区的》需,要按:照标准督促》有关:单位:建设改造公共厕【所 .—   —  :。公共厕?所应设置明》显标志?有专:人负责?保洁和养护、维修和!管理 ? 第】三十七条 市容环境!卫生主管部》门应:。在城市?街道两?。侧按规定《标准设置果皮箱【。 《    《公共:场所的经营》管理单位应按规定】标准自行设置符【合规:。范的垃圾容器—、废弃物箱及其他配!套的公共环》。境卫生?设施定期保养、【维修、更《新保:持,环境卫生设施整洁】、完:好 ? 第【三十八条 禁止单】位,或个人未经批准【擅自关闭、闲置【。或者拆?。除城市生活垃圾处】置,设,施、场所禁止擅自】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!垃圾 》 : 第三十九【条 设置垃圾处理】场(厂)粪便处理】场和建设弃土—场其选址应当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!要求 ? ?    《单位或?者个人因建设工程施!工,或者房屋修》缮等产生的渣—土,需要:清,运,时应当?到市容?环境卫生主管—部门:办理渣土清》运消纳登记并按【照批准的时间、路】线和要?求,清,运到指定《的渣土消纳场所【 —。 第四十条 【鼓励单位《和个人兴办环—境卫生作《业服务?企,业逐步实行环—境卫生作《业服务?市场化 《 【第四十?一条 有关管理部】门或者单位可以采】取招标、委托等【方式确定《环境卫生作业服【务项目的承揽单位 !。     【中标或接受委—托的:环境卫生作》业企业应《当按照?。规定或者约定的要】求完:成清扫、收集、运】输,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! 【 第四十二条 【市及各县(区、市】)人民?。政府要定期对在市容!环境卫生工作中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!。和个人给《予表彰和奖励 ! 第四十三!条, 各级教育》、,文化、卫生、宣传】。等部门应加强—城市市容环境—卫生知识《的宣传教《育提高公民市容【环境卫生意识养成】良好的卫《生习惯 》 第四】十,四,条 :违反城?市市容和《环境卫生管》理相:关规定的依》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!环境卫生管理—条例、山西省城市市!容和环境《卫生管理实施办【法、城市生》活垃圾管理办法、城!。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!等有关?法规、规章的—规定进?行处罚? 】第,四,十五条 本办法【自2012年—3,月10日起执—行 《。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