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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。。 《 《 晋中市城市市!容与环境《卫生管理《办,法 晋中市】人,民政府办公厅关【。于印发?。晋中市城市市容与环!境卫生?。管理办法的》通知 各县(【区、市)人民政府开!。发区管?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!     晋—。中市城市市容与环】境卫生?管理办法已经201!1年市政府》第7:次常务?会议通过现》印发给你们请—认真贯彻《落实 二》〇一二年二月二【十四日 第一条 !为了加强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!管理创造整洁、优美!、文明的生活—。和工:作,环,境根据国《务院城?市市容和《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、!山西省城市市容【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!办法、?城市生活垃圾管【理办法、城市建筑垃!。圾管理规定等—有,关法律法规和规【章结合本《。市,实际制定本》办法 》 第—二条 本办法适【用于:本市及各《县(区、市)人民】政府所在《地,城市规?划区的市容环—境卫生管理》活动 【 ?。。第三条 市及各【县(区、市》)人民政府》市容环境《卫生主管部门负责】。本行政区域的市容】环境:。卫生管理工作负【责本办法的组—织实施其《他相关行政管理部】门按照各自的—职责:。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!工作进行管理 】。 《 第四条 —市及各?县(区、市)市容环!。境卫生主管》。部门应当会同规划】、住房?和城乡?建设、园林等部【。门制定本地的—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!作业的标准与—规范报?市及:县(区、市)人民】政府批准后》实施 ? 》 第五条 提【倡和鼓?励社区制定市容【环境卫生《公约动员居民积【极参加?市容环境卫》生治理工《作,创建整洁、优—美、文明的社—区 !第六:条 城市市》容环境卫《生实行责《任区制度市》容环境卫《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!个人所有、使用或】者,管理的建《筑物、构筑物或者】其他:设施、场所及一【。定范围内的》区域: ? 第七条 !市,容环境?卫生责任区》域的责任人》按照属地和有利【于管:理的原则确》定 《  : ,  (一《)城市?道路:、立交桥及公厕【。。由环境?卫生专业《单,位负责;  !   (二)居【民小区?内的道路、实—行物业管《理的居?住区:由物业管《理单位负责》;   【  (三)车站【、停车场、集贸市】场等:各,类,场馆由经《营管理?单位负责《;   【  (四)铁路【及,其权属管理区域由】。经营:管理单位负责;【 ?     (五【),建,设,工地的施工现—场和竣工后尚—未,交,付使用的《由建:设单位负责; 【    —。 (:六)公园《、广场、绿地、绿】。化带由园林部门【负责; 》  ?  : (:。七)机?关、团体、部队【、学校和企事—业单位的占地—区域由产权单—。。位或经营、管—理,单位负责; 】 ,    (》。八)城?中村和?。城,乡结合部区域由【乡,(镇)政府和—村委会负责 !    市容—环境卫生责任—人不明?确的由所《在地:的市容?环境卫生主管部【门确定?;跨辖区的由—市市容环《境,卫生主管部》门,确定 】 第八《。。条 建筑《。物、构?筑物的容貌》应当符合以下—规定   】  (一)建筑物、!构筑物外立面—应当保持《整洁和完《好;  【   (二)—建筑物顶《部、外走廊》。等应当保持整—。洁无堆物堆料—。无乱:搭,盖临街?建筑物的阳台外【和窗:外不得?吊挂、晾《晒和摆?。。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平!台、阳台内》堆放的物品不得超】。。出护:栏,的高:度; ?。     (】三)搭建《非永久性建筑物或】其他设施的必须征】得城市市容环境卫】。生行政主管部门【同意: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!。审批手续; 】。 ,    《(四)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建筑物的安!全,网、:。空调:设,备托架等设》施应按照有关设计】标准、要求进—行设置安《全网不得超出墙体 !     临】街建筑物原》设置的?遮雨(?阳)棚和不符合要求!的安全?网应当限期改—装或者拆除 — : 第九【条 街?道两侧单《位作为分界的围墙】、,栅栏或绿篱》、,花坛(池《)、草坪等应当保持!整,洁美观 】 ?第十条 《道路及?。。其他公共场所设置】的雕:塑,等建筑景观应当保】持整:洁美观出现》破,旧、污损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!洗、:粉,刷、修饰 ! 第十》。一条 城市》道路及?其附属设施》的容:。貌应当符合下—列规定 【   ?  (一)道路路】面和人行道平—整路缘石、无障碍设!。施完好出现破损、短!缺的应当《及时修复;》  》   (《二):道路:的立:交,桥,、地下过街》通道整洁、完好【;     !(,三,。)道路和桥梁上的隔!离墩、防护栏、防护!墙和照?明、:排水等设施整洁、】完好、有效;出现破!旧、污损的应—当及时清洗》、修复、更换 【 : ? 第十《二条 ?在城市道《路上设?置的井盖《、井篦应当保持完好!出现:破损、丢失、—移位的所有权人【或维护管理单位应】当立即?采取设置警示标志】、护栏等临时防护措!施并及时维修—、更换? 第!十三条 《户外灯饰应当保【持整洁美观和使用】安全:户外灯饰破损、断】亮的所有权》人或管理者应—当及时维《修或更换 ! : 第十四条 城【市道: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!交通、通信、网络】。、邮政、电力、燃】气、: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!应当按照有关规定】和规范的要求设置】保持完好和整—洁美观出现破旧、】污,损或者丢失的所有】权人或者维护管【理单位应《当及时?维修:、更换、清》洗,、补设 《 — 第十五条》。 ,临街的商业、饮【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!不得跨门槛、跨窗进!行店外经《营、作业或展示商品!城市道路不得摆【摊设点或者从事店外!经营确?需,在,。主干道以外的街【道、路旁摆设摊点】的按照法律、行【政有关规定》办理审批手》。续   【  确需《摆放:的摊点和开设—的市场应随摊—。携带垃圾收》集容器?保,持摊点周《围环境卫生 ! 第十【六条 经批准临时】占,用道路、广场—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!、商业等活动—的举: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!设置:环境卫生《设施保持公共场所整!洁, 【 第十七《。条 禁止在道—路及其他公共场【所的市政设施、【树木、绿《化带等处《晾晒或吊挂物品 ! 》 第十?八条 牌匾和标识】。的设置应当牢固安】全、整洁美》观,有照明和显亮设施】的应当?。功能完好;画面【污损、?。字体残缺、灯—光显:。亮不完?整的应当及时维【修,或更换 》 —第十九?条 禁止在》建筑物、构筑物、】市政设?施及树木《上张:贴、刻画、涂—写、喷?涂 】 第二十条 —道路及其他公—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!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!规范:化要求做《好清扫?保洁 — , , ,。 第二十一条 维】修、清疏《排,水管道和沟渠栽培】、修剪树木或花【卉维修、更换路灯】、电线杆及其他【公共设施所》产生的废《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!时清:除不得乱堆乱放 ! : : 第二十二条 】不得占用道路、绿地!等公共场所从事【车辆清?洗和维?修等业务进》行车辆清《洗、维修的》应当采取《措,施保持?。场所整?洁车辆清洗产生【的淤泥沉沙应当【及时清理并按—市、县市容环—。境卫生?主管部门规定—的地点倾《倒, 【 第二十三》条 废旧物品收【购者、?经营者应当保持经】营场所整洁不得【乱堆乱放《应当对收购的—废旧物?。品采取围挡、遮【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!围环境 — ? 第二十四条 】公共场所禁止下【列行为  】   (一)—随地吐痰、》便溺:;     !(二)随地乱扔口香!糖、瓜果《皮核、纸屑、包【装物和烟《头等废弃物 ! 第二十五】条 运输生活垃【圾等废?弃物:以及流体、》散体物料的车—辆必须采取严实密】封的防护设施—不,得沿:途泄漏、遗撒— 第!二十六条 禁—止在建成区内—饲,养鸡、鸭、鹅、兔】、羊、猪、鸽等家】禽家:畜因:教学、科《研,以及其?他特殊需要饲养的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】 ,     【。饲,养狗:、猫等宠物的另行】。。制定管理办法进行严!格管理 】 第二十七条 !市及各县(区—、市:。)市容环《。境,。卫生:主管部门对生—活,垃圾、城市粪便等】废弃物的收集、运输!和处理实施统一监】督,。管,理生:活垃圾、《。城市粪便、有毒有】害垃圾等《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!有关标准《。进行无害化处理和】综合利用 》    — 单位和《个人应?当按:照规定的时》。间、地点和方式【运输、倾倒前款【规定的废《弃物 》 第二【十八条 公共厕【所的:粪便:由,公,共,厕所管理单位负【责组织?清运或委托环境卫】生,。专,业单位有偿清运【 【 第二十九》条 医院、疗养院、!。生物制品《场、屠宰场、教【学科研等单位产生】。的有毒、有害—以及含放《射性物质的》废弃物必须》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严!禁混入生《活垃圾或任》意排放、丢弃、买】卖,、,焚烧 — 第》三十条? 宾馆、《饭店:、餐馆和机关、【部队、学校、企【事业单?位食堂对本单位【产生的餐厨垃圾【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收集和处理不得直!接排入市《政管网、公共—厕所:和垃圾收集》设施等不《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!。 【第三:十一条 市及—各县(区、市)【人民政府市容环【。境卫生主管部门【应当按照国家有【关规定在规》划,区范围内设置环【境,卫生设施《   —。  公?共厕所、垃》圾中转?站、环?境卫生?专,用车辆?。。停,车场:、垃圾无害化处【。理场以及有关附属】用房:等城市?。环境卫生设》施建设必须纳入城】市规划合《理布局符合方便群】众、整洁卫生和有利!于环境卫生作业等】要求 — ? 第三十二》条 鼓励公民、法人!或,其,。他组织投资》建设市?容环境?卫生设?施建:立多元化的投资【融资:。机制并依法保—障投资者的合法权】益 ? : 第三—十三条 建》设单位在《进行新?区开发、旧区—改造和建设大型公】用设:施时应当依照国家】有关规定配套—建设公共厕》所和生活废弃—物的:收,集和处?理等环境卫生设【施并与主体工—。程同时设计、同时】施,工,、同时验收 】 第三十四!条 环境卫》生设施建设用地应当!纳入城市《黄线保护范围任【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擅自占》。用和改变用途 ! 第三十五!条 禁止侵占、损坏!。和擅自拆除、—封闭环?境卫:生,设施    ! 因建设需要拆除】环,境卫生设施的应经市!容环境?卫生主?。管部门批准后由【。建设:单位按先建后拆的】原则重建或按重建价!补偿 —。    凡经市【容环境卫生主—管部:门批准?定点设置的环境【。卫生设施任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!绝、阻挠建设 】 : 第三—十六条 市容环【境卫生主管部门【应根据城市》、城镇居住人—口密:度和流动人》。口数量以《及公共场《。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!。按,照标准督促》有关单位建》设改造公共》厕所: ? . 》     公共【厕所应设置明—显标志有《专人负责保洁和养护!、维:修和:管理 【 : 第三十七条— 市:容环境卫生》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街!道两侧按规定标准设!置果皮箱 】   ? 公共场所》的经营管理单—位应按规《。定标准自行设置【符合规范的垃—圾容器、废弃物箱】及其他配《套,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!定期保养、维修【、更新保持环—。境卫生设施整洁、】完,好 《 ? 第三十八—条 禁?止单位或个》。人未经?批准擅自关闭、闲】置或者?拆除城市《生活垃圾处》置设:施、场所《禁止: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!建,筑垃圾 ! , 第三十九条 设】置垃圾处理场(厂)!粪便处理场和建设弃!。土,场其选址应》当符合城市总体规】划的要求  ! ,  单?位或者个人因建设工!程施工或者》房屋修缮等产—生的渣土需要—清运时应《当到市容《环境卫生主管部【门,办理渣?土清运消纳登—记并按?照批准?的时:间、路线和要求【清,运到指定的》渣土:消纳场?所 ? : , 第四十条 】鼓励单位和个人【兴办环境《卫生:作业服务企业逐步】实,行环境?卫生:。作业服务市》场化 》 第四十】。一条 有关管理部门!或者单位可以采取】招标、委托等方【式确定环境卫生作】业服务项目的承揽】单位    ! 中标或接》受委托的环境卫【生作业企业应当【按照规?定或者约定的要【求完成清《扫、收集、运输【和,处理废弃物的工作 ! 》 第?四十二条《 市及各县》(区、市)人民政府!要,。定期对在市容环【境,卫生工?作中做出显》著成:绩的单?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!奖励 ?。 第】四十三条《 ,各级教育、文化、】卫生、?宣传等部门应加【强城市市《容环境卫生》知识的?宣传教育提高—公民市容《环,境卫生?意识养成良好—的卫生习惯 】 ,。 《第四十四条 —违反城市市容和【。。环境卫生管理相关】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城!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】。管理条例、山—西省城市《市容和?环境卫生管理—实,施办法、城市生【活垃圾管《理办:法、城市建筑垃圾管!理规定等有关法规、!规章的规定》进行:处罚 — 第四十五】条 本办法自20】12年3月10日起!执行: :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