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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【市城:市市容与《环境卫生《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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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晋中市人民政府办】公厅关于《。印发晋中市城—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!理办法的通知
各!县(:。区、市)人民政府】开发区管委会市直】有关:单位
》 晋中》市城市市容与环【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!2011年市政府第!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!印发给?你们:请认真贯彻》落实:。
:二,〇一二年二》月二十四日
第一!。条, 为了加强城市市】容和环?境卫生管理》创造整洁、》。优美、文明的生活】和工作环境根据【国务院城市市容【和环境卫《生管理条例、山西】省,城市:市容:。。和环境卫生管理实】施办法?、,城市: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】、城市建筑垃—圾管理规定等有关】法律:。法规:。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!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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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 本办!法,适用于本市及各县(!区、市)人民政府】。所在:地城市规划》区的市?容环境卫生管理【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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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三条 市及各县(区!、,市)人民政》府,市容: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?政区: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!理工作负《责本办法的组织实】施其他?相关行政管理部【门按:照各自的《。。职责依法《对市容?。环境卫生工作进行】管理
! 第四条 》市及各县(》区、市)市容—环境:卫生主管《部,门应当会同规划【、住房和城》乡建设、《园林等部门》制定本地的城市【容貌和环《境卫生作业的标准】与规范报《市及:县,(区、市)人民政】府批:准后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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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 提倡和鼓励社!区制定市容环境【。卫生公约动员居民】积极:参加市容环境—卫生治理工作—创建:整洁、优《美、文明的社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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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六条 城市市容环】。境卫生实行责—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!生责任区《。是指单位和》个,人所有、使》用或者?管理的建筑物、构筑!物或:者其他设施、—场所:及一定?范围内的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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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【条 市容环境卫生】责任区域的责—。任人:按照:。属地和有利于管【理的原则《确定
】 (一)城市道路!、立交桥及公厕由】环境卫生专》业单位负责》。;
— , :(二)居民》小区内的道路、【实行物业管理的居】住区:由物业管理单位【负责;
】 (三)—车站、停车》场,、集贸市场》等各类场馆由经营】管理单位负责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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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四)!铁路:及其权属管理—区域由经《营管理单位负—责,;
? : (五—。)建设工地的施工】现场和竣工》后尚未交付》。使用的由建设单【位负责;
— (六)!公园、?广场:。、绿地?、绿化带由园—林部门负责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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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七)机关【、团体?、部队、学校—。和企事业《单位的占地区域由产!权单位或经营—、管理单位负—责;
! (八)城》中村和城乡结合部】。区域由乡《(镇)政府》和村委会负责
】。 市容环!境卫生责任人—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!市容环境卫生主【管,部门确定;跨辖区】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!主管部门确定
】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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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》条 建筑物、构【筑物的容貌应当符】合以下?规定
》 》(一)建筑物、构筑!物外立面《应当保?持整洁和完好;
! 》 (二)建筑—物顶部、外走—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!堆物堆料无乱搭盖】临街建筑物的阳台】。外,和窗外不得吊挂、】晾晒和摆放有碍市】容的物品平台、阳】台内堆放的物品【不得:超出护?栏的高度;
【 (三)!搭,建非永久性建筑【。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!征得城市《市容环境卫生行【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!可按:照规定办《理审批手续;
! (四)】新建、改建、—。扩建:建,。筑,物的安全网、空调】设备托架等》设施应?。。按照有关设计标准】、要:求进行设置安全【网不得超出墙体
】。
: 《 临街建筑物原设】置的遮雨《(阳)棚和》不符合要求》的安全网应当—限期改装《或者:拆除
《
《 第九条》 街道两侧单位【作为分界的围—墙、栅?栏或绿篱《、花坛(池)、草坪!。等应当保《持,整洁美观
》
【第十条 道路及【其他公共场所—设置的?雕塑等建筑景观【应当保持《整洁美观出现破旧、!。污损的责任人应当】及时清洗、粉刷【、修:饰
》
第十一【条 城市道路—及其附属设施的容】貌应当符合下—列规定 《
:。 《 (一)道路路】面和人行道平整路】缘石、无障碍—设施完好出现—破损、?短缺的应当及时【修复;
— (—二)道路的》立交桥、地下过街】通,道整洁?、完好;
— 《 (三)》道路和桥梁上—的,。隔离墩、防护栏【、,防护墙和照明—、排水等《设施整洁《、完好、有效—;出:现破旧、污损的应当!。。及时清洗、》修复、更换
】
》第十二条 在城【市道路?上设置的井盖、【井篦应当保持完【好出现破损、丢失、!移,位的所有权人或维护!。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!取设置警示标志、】护栏:等临时防《护措施并及时维修、!更换
》
第十三】条 户外灯饰应当】保持:。整洁:美观和使《用安全?户外灯饰破》损、断亮的所有权人!或管理者应当及【时维修或《更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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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城《市道路?及其他公共场所【的交通、通》。信、网络、邮—政、电?力、燃气《。、环境卫生等各类设!施应当按照有—关规定和规》范的要求《设置:。保持完好和整洁【美观:出现破旧《、污损或者丢失的所!有权人或者》。维护管?。理单位应当及时【维修、更换、清洗、!补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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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:十五条?。 临街?的商业、饮》食业:等行业的《经营者不得跨—门,槛、跨?窗,进行店外经营、【作业或展示商—品,城市道路不得摆摊】设点或者从事店外经!营确需在主干—道以外的《街道、路旁摆设【摊,点的按?照法律、行政有【关规定办理审批【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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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确需摆放的】摊点和开设的市场应!随,摊携带?。垃圾收集容》器保持摊点周围【环境:卫,生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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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经!批准:临时占用道路、广场!等公:共场所举办文化【、商业?等活动的举办—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!置环:境,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!所整洁
】
第《十,七,条 禁止在》道路及其他公—共场:所的市政设施、树】木、绿化带》等处晾晒或吊—挂物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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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! 牌匾和标识的【设置应?当牢固?安全、?整,洁美观有照明和【显亮设施《的应当功能》完好;画《。面污:损、字体残缺、灯光!显亮不?完整的应当》及时维修或》更换
《
第十九!条, 禁止在建筑物【、,构筑:物、市政设施及树木!。上张贴、刻画—、,涂写、喷涂
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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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 道!路及:其他公共场所—。的专:业清扫?保洁: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!范化要?求做好清扫保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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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二十一条 【维修、清疏排—水管道和《沟渠栽培、修剪树】木或:花,卉维修、更换路【灯、电线杆及其他公!。共设施所产生的废】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!时清除不《得乱堆乱放
】
》第二十二条 —不得占用道路、绿】地等:公共场所从事车【辆清:洗和:维修等业务进行【车辆清?洗、维修的应—当采:取措施?保,持场所整洁车—辆清洗产生的淤泥沉!沙应当?及时清理并按—。。市、县市容环—境卫生主管部—门规定?的地点倾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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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二十三条 废旧物品!收,。。。购者、?经营:者,应当保持经营场【所整洁不得乱堆【乱放应?当对收购的废—旧物品采取围—挡、遮盖等措施【不得:污染周围《环境
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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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二十四》条 公共场所禁【止下列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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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随地】吐痰、便溺;
】 (【二):随,地乱扔口香糖、瓜果!皮核、?纸,屑、包装《物和:。烟头等废弃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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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十五条 运输生活!垃,。圾等废弃物以及流体!、散: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!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!施不得?沿途泄?漏、遗?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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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?十六条 禁》止在:建成区内《饲养鸡?、鸭、?鹅、兔、羊》、,猪、鸽等《家禽家畜因》教学、科研以及其他!特殊需要饲》养的按照有关规【定执行
! 饲养《狗,、猫等宠《物的:另行制定管理—。办法进行《严格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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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七》条 市及各县(【区、市)市》容环境卫《生主管部门》对生活?垃圾、城市粪便等废!弃,物的收?。集、运输和》处理: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】生活垃圾、城—市粪便?、有毒有害垃圾【等废弃物《应当按照《国家有关标准—。进行无?害化处理《和综合利用
! 单》位和: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!时,间、地点和》。方式:。运,输,、倾倒前款规定的】废弃物
】
第二十—。八条 公共厕—所的粪便由公共厕所!管,理单位负责组织清运!或委托环《境卫生专《业单位有偿清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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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九条 医院、疗养!院、生物制品—场、屠宰场》、教学?科研:。等单位产生的有【毒、有害以及含【。放,射,性物质的废弃物【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!理严:禁混入生活》垃,圾或任意《排,放,、丢弃、买卖、焚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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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! 宾馆、饭店、餐】馆和机关、部队【、学校、企事业【单位食堂对本单【位产生的《餐厨垃圾《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!。。集和处理不得—直接:排入:市政管网、》公,共厕所和垃圾收【集,设施等?不得与?。其他垃圾混倒—
— 第三十一条 】。市及各县《(区、?市)人民政府市容环!境卫生主管》部门应?当按照?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!区范围内设》置环境卫生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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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共厕所、垃圾【中转站、环境—卫生专用车》辆停车?场、:垃圾无?。害化:。处理场以及有关【附属用?。房等城?市环境卫生设—施建:设必须?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!局符合方便群—众、整洁卫生和有利!。于环:境,卫生作业等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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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三,十二条 鼓》励公民、法》人或其他组织—投资建设市容环【。境,卫生设?施建立多元》化的投资融资机制】并依法保障》投资:者的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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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三—。条 建设单位—在进行新《。区开发?、旧:区改造和建设大型公!用设施?时应:当依照国家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】公共厕所《和生活废弃》物的收集和处理【等环境卫生设施并】。与,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】、同时施《工、同时验》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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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三:十四条 环境—卫生设施建设用【地应当纳入城市【黄线保护范围任【。。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!用途
! 第三十五条 【禁止侵占、》损坏和擅自拆除、】封闭环境卫生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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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】。建,设需要?拆除环境卫生—设施的?应经市容环境卫生】主管部门批》准后由建设》单,位按:先建后拆的原则重】建或按重《建价补偿
】 凡经市容】环境:卫生主管部》门批准定点设置的环!境卫:生设施任《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拒绝、【阻挠: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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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三十六条 市容!环境:卫生主管部门—应根据城市、—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!流动人口数量—。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!地区的需要按照标】准,督,促有关单位建—设,改造公共厕所 】。 .
】 公共厕—所,应设置明显标—志有专人负》责保洁和养护、维】修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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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】条 市容环境—卫生主?管部门应在城市街】道两侧?按规定?标准设置果》。皮箱
【 公共》场所的经营管理单】位应按规定标准【。自行:设置符合规范的垃圾!容器、废弃》物箱及其《他,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!设施定期保》养、维修、更新【保持环境卫生设【施整洁、完》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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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十八条 禁止【单位或个人未—经批准擅自关—。闭、闲置或者—拆除:。城市生活垃圾处【置设施、场所禁止擅!自设立弃置》场受纳建筑垃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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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十九条》 设置?。垃圾处?理,场(厂?),粪便处理场和建设弃!土场其选址应—当符合城市总体【规划的要求》
: ? 单位或者个人!因,建设工程施》工,或,者房屋修缮等产生的!渣土需要清运时应】当,到市容环境卫生主】管部门办理渣土清】运消纳登《记,并按照批准》的时:间、路线《。和要求清《。。运到指定的渣—土消纳场《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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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—十条 ?鼓励单位《和,个人兴办环境卫生】作业:服务企业逐步实行环!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!。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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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四十一条 有—关,管理部门或》者单位可以采—取招标、委托等【方式确定环境—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!承揽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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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中标或《接受委托的环—境卫:生作业企业》应,当按照规定或—者约定的要求完成清!扫,、收集、运输—和处理废弃》物的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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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二条 市》及各县(区、市)人!民政府要定期对在】市容环境卫生工【作中做出显著—成绩的单位和个人】。给予表彰和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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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】十三条 各级教育】、文化?、卫生、宣传—等部门应加强城市】市容环境卫》生知识?的宣传教育》提高公民市容环【境卫:生意识养《成良好的卫生—习惯
】 第四十四条【 违反城市市容【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!规,定的依照国务院城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!理,条例、?山西省城市市容【和环:境卫生管理》实施办法、城市生】活垃圾管理办法、】城,市,建筑垃圾管理—规定等有关法规、规!章,的规定进行处罚【
第!四十五条 本—办法自2012年】3月10日》起执: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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