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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晋中市城市!市容与环境卫生【管理:办法 —晋中市?人民政府办公厅【关于印发《晋中市城市市容【与,环境:卫生管?理,办法的通知 【各县(?区、市)人》民政府?开发区管委会市直】有关单位   】  晋?中市城市市容与【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】已经2?。0,11年市政府第7】次常务会议通过【现印发?给,你们请认真贯—彻落实 二〇【。一二年二月二十四】日 第《一条 ?为了加强城》市市容和环境—卫生管?理创造整洁、优【美、文明的生活和工!作环境根《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!环,境,。卫生管理条》例、山西省城市【市容和环境卫生【管理实施办法、城市!生,活垃圾?管理办法、城—。市建:筑垃圾管理规定等】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!结合本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 —。 【第二条 本办—法适用?于本:市,及各县?(,区、市)人》民政府所在地城【市规划区《的市容环境卫生【管理活动 !。 , 第三条 市及各!县(区、市)人民政!府市容环境卫生【主管部门负责—本,。行政区域的》市,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!负责本办《。法的:。组织实施其他相关行!政管理部门》按照各自的》职责依?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!。作进:行管理 ! :。第四条 市及各【。县(区、市)市【容环境卫生主管部】。门应当会同规划、住!房和城?乡建:设,、园林?等部门制定》本,地的城?市,容貌:和环境卫生》作业的标准与—规范报市及》县(区、市》)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实施 ! , 第五条 提倡和】鼓励社?区制:定市容环境卫生公约!动,。员居民积极参加市】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!创建整洁、优美【、,文明的社区 — 第六!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!生实行责任》区制度市《容,环境卫生责》任区:是指单位和个—人所:有、使用或者管理】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!者其他设《施、场所及一定【范围:内的区域《。 《 ? 第七条 市容【环境卫?生责任区域》。的责任人按照—属,地和有?利于管理的原—。则确定  】   ?(一)城《市道:路、立交桥》及公厕?由环境卫生》专业单?位,负责; 【。    《(二)居民小区内的!道路、?实,行物业管理的居【住区: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!;    】 (三)《车站、停车场、【集贸市场等各类【场馆由经营管理单位!负责; 《   》。  (四)铁路及】。其权属管理区域由】经营管?理单位负《。责; 》     》(五)?建设:工地的施工现场和】竣工后尚未交—付使用?的,由建:设单位负责; 】 :   ? (六?)公园、广场、绿】地、绿化带由园林】。部门负责《; ?  ? ,  (七)》机关:、团:体,、部队?。、学校和企事业【单位的占地》区域由产权》单位或经《营、管理单》位负责; 【  :。   (八)城中村!和城乡?结合部区域由乡(镇!)政府和村委会负】责    】 市容环境卫—生责任人不明—确的由所在地的【市,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!确定;跨《辖区的由市市—。容环境卫生主—管部:门确定 【 第》八条 建《筑物、构筑物的容貌!应当:符合以下规》定 : :  :   (一)建筑物!、构筑物外立面【应当保持整洁和完】好;   】  (二)》建筑物顶部、外【走廊:等应当保持》。整洁:无堆物堆料无乱搭盖!临街建筑《。物的阳台外和—窗外不得《吊挂、晾晒和摆【放有碍市容》的物品平台、阳【。台内堆?放的物品不得—超出护栏的高度【;     !。(三)?搭建非永久性建【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!须,征得城市市容环【。境卫生行政》主管部门同意—。后方可按照规定【办理审批手续; 】。     【(四)新建、改建】、,扩建建?筑物的安全网—、空调设备托架等】设施应按照》有关设计标准、要】求进行设置安—全网不得超出墙【体   【  临街建筑物原】设置的遮雨(阳)棚!和不:符合要求的安—全网应当限期改【装,或者拆除 ! 第九条— 街:道两侧单位作为分】界的围墙、栅栏或】绿篱、花坛》(池)、草坪等应】当保持整洁美观 】 , 第【。十条 道路及其【他公:共场所?设置的?雕塑等建筑景观应】当保持整《。洁美观出现破旧【、污损的责任—人应当及时清洗【、粉刷、修饰 【 【第,十,一条 ?城市道路及》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!。当,符合下列规》定 ?     【(一)道《路,路,面和人行道平—整路:缘石、无障碍设施完!好出现?破损:、短缺的《应当及时《修,复; 《。   《  (?二)道路《。的立交桥、》地下:过街通道整洁、完好!;, 《  :  (三)道路和】。桥梁上的隔离墩【、防护栏《、防护墙和照明、排!水等设施整洁、完】好、有效;出现破】旧、污损的应当及时!清洗:、修复、更换— 第!十二条 在城市【道路:上设:置,的,。井盖、?井篦应?当保:持完:好出现破损、—丢失、移位的所【。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!位,应当立即采》取设置警示标志、护!栏等临时防护—措施并?及时维?修、更换 —。 第十三!条 :户外灯饰应》当保持整《洁美观和使》用安全?户外灯饰《破损、断亮的—所有权人或》管理者应当及时维修!或更换 【 , 第十四—。条 :城市道路及其他公】共场所?的,交通、通信》、网络、邮政、电】力,、燃气、环境卫生等!各,类设施?应当按照有关规【定和规范《的要求设置保持完】好和整?洁美观出现破旧、】污损或?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!者维护?管理单?位应当及时维修【、更换?、清洗、补设 ! 第—十五条 临街—的商业、饮》。食业等行业的经营】者不得跨门槛—、跨窗进行店外【经营、作业或展【示商品城市道路不得!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店!外经营?。确需在?。主干:道,以外的街道、路【旁摆设摊点的按照】法律、行政有关规】定办理审批手续 !。 :    确需摆【。放的摊点和》开,设的市场应随摊【携,带垃圾收集容器保持!摊点周围《环境卫生 【 第十六!条 经批准临时【占用:道路:、广场等公共—场所举办文》化、商业等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!按照要求设》置环:境卫生设《施保持公《共场所整洁 【 , 第十【七条 禁止在道路及!其他公共场所的市】。政设施、树木、【绿化带等处》晾晒或吊挂》物品 】 第十《八条 牌匾和标识】的设置应《当牢固安全、整洁美!观有照明和》显亮设施《的应当功能完好【;画面污损、字体】残缺、灯光》显亮不完整的应【当及时维《修,或更换 《 ?。 第十九条】 禁止在建筑—物、构筑物》、市:政设施及树木上张】贴、刻?画、涂写、喷—涂 — 第二十条【。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!所的专业清扫保洁】责,任单位应当按照规范!化,要求:做好清扫保洁 ! :。 : 第二十《一条 维修、清疏】排水管道和沟渠【。。栽,培、修剪树木或【花卉维修、更—换路灯、电线杆【。及其他公共设—施所产生的废弃【物作业?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!得乱堆乱放 ! 《第二:十二条? 不得占用道—路、绿地等》公共场所从事车【辆清:洗和维修等业—务进行车辆清洗、维!修的应当采取—措施保持场所—整洁车辆清洗—产生的淤泥沉沙应当!及时清理《并按市、县》市容环境卫》生主管部门规定的】地点倾?。倒 —。 第二十三条】 废旧物《品,收购者、经营—者应当保持经—营场所整洁不得乱堆!乱放应当对收购的】废旧物品采取围【挡、遮?盖,等措施不《得,污染周围环境 ! 第—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!禁止下列行》为 》    (》一)随地《吐,痰,、便溺; 】    《(二)?随地乱扔口》香糖、瓜果皮核【、纸:屑、:包装物和烟》头等废弃物 【 ? : 第二?十五条 运输生活垃!圾等废弃物以—及流体、散体物【料,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!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!沿途泄漏、遗撒【 ? 第二十六!条 禁止在》建成区内《饲养:鸡、鸭、《鹅、兔、羊、猪、鸽!等家禽家畜因教学】、科研以及》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!按照有?关规定执行 】     》饲养狗、《猫等宠物的另行制】定管理办法进行严格!管理 ! 第二十七条 【市,及各县(区、市)】市容环境卫生主【管部门对生活—垃圾:、城市粪便等—废弃物的收集、运】输,和处理实施统一监】督管理生活垃圾、城!。市粪:便、有?毒有害垃圾》等废弃物应》当按照国家有关【标准进行无害化处】理和:综合利?。用,。     】单位和?个人应当按照—规定的时间、—地点和方《式运输、倾》倒前款规定的废【弃物 ! ,第二十八条 —公共厕所的粪便【由公共厕《所管理单位负责组】织,。清运或委托环—境卫生专业单—位有偿清运 ! 第二—十,九条 医院、—疗养院、生物制品场!、屠宰场、教学【科研:等单位产生》的有毒、有害以【及含:放射性物质的废弃】物必须依照》有关规定处理—严禁混入生活—垃圾或任意排放、丢!弃、买卖、焚—。烧 !第三十?。条 宾馆、饭—店,、餐馆?和机关、《部队、学校、企事业!单位食堂对本单位】产生的?餐厨垃圾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!集和处理不得直【接排入市《政管网、公共—厕所:和垃圾收集》设施等不《得与其他《垃圾混倒 ! 第《三十一条 市及各】县(区、市)—人民政?。府市容环境卫生【主管:部门应当按照国家】有关规?定在规划区》范围内设置环境卫生!设施   】  公共厕所、【垃圾中转站、环【境,卫生专用车辆—停车场、垃圾—。无害化处理场以【及有:关附属用房等城【市环境卫生设施【建,设必须纳《入城市规划合理布】局符合方便》群众、整洁卫生和有!利于环境卫生作业】等,要求 ?。 : 《 第三十二条— 鼓励公民、—法,人或其他组织投【资建设市容环—境卫生设施》建立多元《。化的投资融》资机制并依》法保:障投资?者的合法权益— ,。 ?。 第》三十三条《 建设单位在—进,行新:区开发、旧区—改造和建设大—型,公用设施时》应当依照国》家有关规定配套【建设公共《厕所和生活废—。弃物的收《集和处理等环境【卫生设?。。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!设计、同时施工、】。同时验收 》 : : , :第三十四条 环境】。卫生:设施建?设用地应当纳入城市!黄线保护《范,围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》占用和改变》用途 ? 《 第三十五条 !禁止侵占《、损坏和擅》。。自拆除、封闭环【境卫生设施 —     因建!设需要拆《除环境卫生设施【的应经市容环—境卫:生,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!设单位?按先:建后拆的原》则重建或按重建价补!偿 《     凡经市容!环,境卫生主《管部门批准定点【设,置的环?境,卫生设施任何单【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、!阻挠建设 》 : 第三十六!条,。 市容环境卫—。生主管部门》应根:据城市、城镇居住人!口密度和《流动人口《数量以及公》共场:所等特定地区的【。需要按?照标准督促有关单位!建设:。改,造公共厕所 】 .:  》。   ?公共厕?所应设置明》显标志有专人—负责保洁《和养护、维修—和管理 】 第三十七条 !市容环境卫生—主管部?门应:在城市街道两侧按】规定标准《设,置果皮箱《     】公共场所的经营管】理单位应按规定标准!自行设置符》合规范的《。垃圾容器《、废弃物箱及其他配!套的公共环境卫【生设施定期保—养、维修、更新保】持环境?卫生设施整洁、完好! 【 第三十八条 禁】止单位或个人—。未经批?准,擅自关闭、闲置【或者拆?除城市生活》垃圾处置设施、场】所禁止擅自设立弃】置场受?纳建筑垃圾 — 《 第三十九条】 设置垃圾处理场】(厂)粪便》处理:场和建设弃土场其】选址应当符合城市】总体规划的要求 】 , :    单位或者个!人因建设工程—。。施工或者房屋修缮等!产生的渣《土需要清运时应【。当到市容环》境卫:生主管部门办理渣土!清运:消纳登记并按照批】准的时间、路线【和,要求清运《到指定?的渣土消《。纳场:所 !。第四:十条 鼓励单位和】个人兴办环》境卫生作业》。服务:企业逐步《实行环境卫生作业服!务市场化 》 , 》 第四十一》条 有关管理部【门或者?单位可?。以采取招标、委【托等方式确定环境卫!生作业服务项目【的承揽单位 】  :。   中标或接【受,委托的环境卫生作业!。企业应?当按照规定或者【约定的要求》完成清?扫、收集、运输【和处理废弃物的工作! : 第四】十二条 《市及:各县(区《、市)人《民政府?要定期对在》市容环境卫》生工作中做出—显著成绩的单位【和个人给予表彰【和奖励 【 ?。 第四十三条 【各,级教:育、文化、卫—生,、宣传等部》门,应加强城市市容环】境,。卫生知?识的宣传教》育提高公民市容环境!卫生意识养成良好】的卫生习惯 【 《 :第四十?四条 违反城—市市:容和环境卫生管理】相关规定的依照国】。务院城市市容—和环境?卫生管理条例—、,山西:省城市市容和—环境卫?生管理实施办法、城!市生活垃《圾管理办法、—。城市建筑垃》圾管理规定》等有:关法规、规章—的规定进行》处罚 ? ,。 : ,。 第四十五条】 本办?法自2012年【3月10日起执【行 : 《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