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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晋《中市城市市容—与环:境卫生管理办法 】 , 晋中市人民政】。府办公厅《关于印?发晋中市城市—。市,容与环境卫生管理办!法的:通知 ?。 各县(区、市【。),人,民政:府开发区管委会【市直:有关单位《  ?   晋中市城市】市容与环境卫—生管理办法》。。。已,经20?11年市政》府第7次常务会【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!。请认真贯彻落实 !二,〇一二年二月二十】四日 第一—条 为了加强城市】市容和环境》卫生管理创造整洁、!优美、文《明的生活《和工作环境根据【国务:院城市市容和环境】卫生管理条》例、山西省城市市容!和环境卫《生管:理实施办法》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!办法、城市建筑【垃圾管?理规定等有关法【律法规和规》章结合?本,市实际制定》本办法? ? 》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!于本市及各县(区】、市)?人民政府《所在地城《市规划区的市容环境!卫生管理活动 】 第三条! 市:及各县(《区、市?),人民: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!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,的市容环《境卫生管理工—作负责本办》法,的组织实施其—他相关行政管理部】门按照各自的职【责依法对市容—。环境卫生工》作进行?管理 《 第四】条 市及各县(【区,、市)市容》环,境卫生主《管部门应当》会同规划、住—房和城?乡建设、园林等【部门制定《本地的城市》。容貌和环境》。卫,生作业的标》准与规范报》。市及县(区、市【)人民政府批—准后:实施 【 第五条 提】倡和鼓励社区制【定市: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!。居,民积极参加市容【环境卫生《治理工作创建整洁】、优美、文明—的社区 《。 》 :第六条 城市市容】。环境卫生实行责任】区制度市《容环:境卫生责任区是【指单位和个人—所有:。。。、使用或者管理的】建筑物、构筑—物,或者其他《设施、场《所及一定范》围内的区域 【 》 第七条 市容环境!卫生责?任区域的责任人【按照属地和有利于管!理的原则确》定 《    《 (一)城市—道路、?立交桥及公》厕由环境卫生专业】单位负责; —  《   (《二)居民小区内的】道路、实行物—业管理的居》住区:由物业?管理单?位负责;《 ,    — (三)车站、【停,车场、集贸市场等】各类:场馆由经营》管理单位负》责;    ! (四?),铁路及其权属—管理区域《由经营管理单—位负责;  !。。   ?(五)建设工地的施!工现场和竣工后尚】未,交付使?用的由建设单—位,负责; 《    — (六?)公园、广场、【绿地、绿《化带由园林部门负】责;: :   《 , (七)机关、团】体、部队、学校【。和企事业单位的【占地区域由产—权单:位或经营、管理单位!。负责;? :     (【八)城中村和城乡结!合部区域由乡(镇)!政府和村委会负责】     市!容环境卫生》责任人不明》确的由所在地的市容!环境卫生《主管部门确》定;:跨辖区的由市市【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!确定 》 第八【条, 建筑物、构筑物】的容貌应当符合【以,。。下规定   ! , (一?)建筑物、构筑【物外:。立面:应当保持整洁—和完好; 【     (二)】建,筑物顶部、外走廊等!应当保持《整洁无堆《物堆料无《乱搭盖临街建筑【物的阳台外》和窗外不得吊挂、】晾晒和摆放有碍市】容的物?品平台?、阳台内堆放的【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!高度;  】。   (三)搭【建非永久性》。建筑物或其》他设施?的必: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!卫生:行,政主管部门同意后】方可按照规定办理】审批手续;》。   —  (四)》新建:、改:建、扩建建筑物【的安全网、空调【设,备托架等设施应按】照有关设计》标,准、要?求进行设《置安全?网不得超出墙体 ! :    临街—建筑物原设置的【遮,雨(:阳)棚和不》符合要求的安—全网应当限》期改装或者》拆除: , ? 第九—条 :街道两侧单位作【为分:界的围墙、》栅栏或绿篱、—花,坛(池)《、,草坪等?应,。。当保:持整洁美观 — : , ? 第十条 道—。。路及:其他公共场所—设置的雕塑》等建筑?景观应当保持—整洁美观出》。现破旧、《污,。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!清,洗、粉?刷,、修饰 ! , 第:十一条 城》市道路及其附属【设施的?容貌应当符合下列】规定 【    (一)道路!路面和人行》道平整路缘石—。、无障碍设施完好出!现破损、短缺的应】当及时修《复; ? ,     —。(二)?道路的?立交桥、地》下,过街通道整洁、完】好;    !。。。。 (:三):道路和桥梁上的隔离!墩、防护栏、—防,护墙和照明、—。排水等设施整洁、】完好、有效;出现】破旧、污损的应当及!时清洗、修复、【更,换 》 第十—。二条 在城市道【路上设置的井—盖、井篦应》当保:持完好出现破损、丢!失、移位的所有权】人或维护管理单位应!当立即?。。采取设置警示标【志、护栏《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!时维修、《更换 — 第十三【条 :户外灯饰应当保持】整洁美观和使用【安全户外灯饰破【损、:断亮的所有权—人或管?理者应当及时维修】或,更换 ? 《 ?第十四条 城市【道路及?其,他公共场所的交通】、通信、网络、邮】政,、,电力:、燃气、《环境卫生等各类【。设,施应当?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!的要求设置保持完】好和整洁美观—出现破?旧、:污,损或者丢《失,的所:有权人或《者维护?管理单位应当及【时维修、更换、清洗!、补设 【。 : 第十五条 【临,街的商业、》饮食业等《行业的经营者—不得跨门槛、—跨窗进行店外经【营、作业或展示商品!城市道路不得摆摊设!点或者从事》店外经营确需在主】干道:以外的?街道:、路旁摆设》摊点的按照法律【、行政有关》规定办?理审批?手续  【   确需摆放【的摊点和《开设的市场应随摊】携带: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!点,周围环境《卫生 】 第十六条 】。经批准临时占用道】路、广?场,。等公共场所举—办文化、商业—等活动的举》办单位应当按照【要求设置环境卫【生设施?保,持公共场所整洁【 ? 第十【七条: 禁:止在道路及其他公】共场所的市政设施、!树木、绿化带等处晾!晒或吊挂物》品 : — 第十?八条: 牌匾和标》识的:设置:应当:牢固安全《、整洁美《观,有照明和显亮设施的!。应当功能完好;画面!污损、字体残缺【、灯光显《亮,不完整?的应当及时》维修或更换 】 : 第十九条【 禁止在建筑—。物、构筑物、—。市,政,。设施及树木上张【贴、刻?画、涂写、》喷涂 】 :第二十条 道路及】其他:。公共场所的专业清】扫保洁责任》单位应当《按照规?范化:要求:做好:清,扫,保洁 — 《。第二十一条 维【。修、清疏《排水管?道,和沟渠?栽培、修《。剪树木?或花卉维修》、更换路灯》、,电,线杆:及其他公共设施【所,产生的废弃》。物作业单位应当【及,时清除不《得乱堆乱《放 : 第】二,十二条 《不得占用道路、绿地!等公共场所》从事车?辆清洗和维修等业】务进行车《辆清洗?、维修的应当—采,取措施?保持场所整洁—车辆清洗产生的淤】泥沉:沙应当及时清理【并按市、县市容环境!卫生主管《部门:规定的地点倾—倒 :。 : : 第二十三条 !废旧物品收》购,者、经营者应—。当保持经营场所整】洁不得?乱堆乱放应》当对:收购的废旧物品【采取围挡、遮—盖,等措施不得污—染周围?环境 ! 第二十四条— 公共场《。所,禁止下列行》。为     !(,一)随?地吐痰?、便溺?;    】 (二)随地乱【扔口:香糖、瓜果皮核【。、纸屑、包装物和】烟头等废弃物 】 : 第二十五条!。 运:输生:活垃圾等《废弃物以《及流体?、散体物料》。的车辆必须采取严】实密:。封,的防护设施》不得沿途《泄漏、遗撒》 : : 第二十六】条 禁止在建成【区内:。饲养鸡?、鸭、鹅、兔、【羊、:猪、鸽等家禽家【。畜因教学、科—研以:及其他特《殊需要饲养的按【照有关规定执行 】 ?   ? 饲养?狗、猫等宠物的另】行制定管《理,办法进行严格—管理 — , 第《二十七条 市及各】县(:区,、市)?市容:环境:卫生:主管部门对生—活垃圾、城》市粪便等废弃物【的收集、运输和处理!。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!活垃圾、城市—粪便、有《毒有害垃圾等废弃物!应当按照国家—有关标准《进行无害化处—理和:综合利用 — ,    《 单位和个人—应当按照规定的【时间:、地点和方式—运,。输、倾倒前》款,规定的废弃》物 【 , ,第二十八条 —公共厕所的粪便由公!共厕所管《理单位负责组织清】运或委托《环境卫生专业—单位有偿清运 ! 第二十九!条 医院、疗养院】、生:物制:品场、屠《宰场:、教学科研等单位产!生的:有毒、有害以及含放!射性:物质的废《弃,物必:须,依照有关规定处【理严禁混入生—活垃圾或《。任意排放、丢—弃、买卖、》焚烧 《 : 第三十条】 宾馆、饭》店、餐?馆和机关、部队【、学校、《企事业单位食堂【。对本:单位产生的餐—厨垃:圾应当按照有—关规定收集和—处,理不得直接》排入市政《管网、公共》厕所和垃圾收集设】施等不?得与:其他垃圾混倒 】 》 第三十一条 市及!各,县(区、市)—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!。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!国家:有关规定在规划区范!围内设置环境卫生】设施  【 ,  公共《厕所、垃圾中转【。站、环境卫生专【用车辆停车场、垃圾!无害化处理场—以及有关附属用房】等,城市:环境卫生设施建【设必须纳入城—市,规划合理《布局符合方便—。群,众、: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!境,卫生作?业等:要求 — 第三—十二条 鼓励公民】、法人或《其他组织投资—建设市容环境卫生】设施建立《多元化的投资融【资机制并依法保【障投:资者的合法权益【 》 第三》十,三条 ?建设单位在》进行新区开发、【旧区改造和》建,设大型公《。用设施时应当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】配套: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!废,弃物的?。收集和处理等环境】。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!程同时设计、—同时施工《、同时验收 】 第三十】。四,条 环?境卫生?设施建设用地应【当纳入城《市黄线保《护范围任何》单位和个《人不得擅自占用和】改变用途 — 第三】十五条 《禁止侵占、损—坏和擅自拆》除、封闭环》境卫生设《施     !因建设需要拆除环】境卫:。生设施的应经市容】环境卫生主管—部门批准《后由建设《单位按先建》后拆的?原则重建或按重建价!补偿 —  : ,。 凡经市容环境【卫生主?管部门?批准定点《设置的?环境:卫生设施《。任何单位和个—人,不得拒?绝、阻挠《建设: : 第三】十六条 《市容:环境卫生主》管部门应根》据城市、城镇—居住人口密度—和流动人口》数量以及公共场所】等特:定地区的需》要按照标准督促有】关单位建设改造公】共厕:。所 《 .   】  :公共厕所应设—置明显标志有—专,人,负责保?洁,和,养,护、维修和》管理 】 第三十七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!管部门应《在,城市:街,道两侧按规定—标准设置果皮箱 !     —。公共场所的经—营管理单位》应按规?定,标准自行《。设置符合规范的垃圾!容器、废弃》物箱及其《他,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!设,施定:期,保养、维修、更【新保持环境》卫,生设施整洁、完【好, , 《 ?。第三十八条 禁止】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!擅自关闭、闲置或者!拆除城市生活垃【圾处置?设施、场所》禁止擅自设立—弃置场受纳》。建筑垃圾 】 第三十【九条 设置》垃,圾处:。理场(厂)粪—便处:理场:和建设弃土场—其选址应当符合【城市总?体规划的要求 】   《  单位或者—个人因?建设工程《施工或者房屋修【。缮等产生的渣土需】要清运时应当到市】容环境卫《生主管部门办—理渣土?清运消纳《登记并按照》批准:的时间、《路线和?要求清运到指—定的渣土消纳场所 ! 【第四十条 鼓—励单位和个人兴办】环境卫?生作业服《务企业逐步》实行环境卫》生作:。业,服务市场化 】 第四十一!条 有关管理部门】或者单位可》以采取招标、—委托等方式确定环境!卫生作业《服务项?目的承?揽单位  】   中标或接受】委托的环境》卫生作业企业—应当:按照规?。定,或者约定的要求【完成清扫、收集【、运输和处理废弃】物,的工作 】 第四》十二条 市及—。各县(区、市)【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在!市,容,环境卫生工作中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!和个人给《予表彰和奖励 ! 第四【十三条 各级教育、!文化、卫生》、宣传等部门应加】强城市市容环境【卫生知识的宣传【教育提高公》民市容环境卫生【意,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!惯 【 , ,第四十四条 违反城!市市容和环境—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!依照国?务院城?市市容和环境卫【生管理条例》、山: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!。卫生管?理,实施办法、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!。法、:城,市建筑垃圾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】规、规?章的规定进行—处罚 】 :第四十五条 本办】法自:2012《年3月10日起执行! :。。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