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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晋中市保障性【住房运营管理实施】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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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《 总?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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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 为切实加强!保,障性:住房的使用、—维修、养护管理【规范保?障性住房的物业【服务活动根据山【西省:保障性住房》运营管理办法等有】关规定结合晋—中实际制定本实【施细: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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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条 本市】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!、公共租赁住房【。和经济适用》住房:运营管理适用—于,本实施?细则:
— 第?三条 本实施【细则所称保》障性:。住房运营管理是【指归集廉租住房、公!共租赁?住房和经济适—用,住房住?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对!以上保?障性住房实》施物: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等!活,动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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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四条 市【及县(区《、市:)人民政《府和开发区管—委会应研《究廉租住房和经济】适用住房保障对【象并轨租售》并,重保:障对象愿《购则购、愿租—则租逐?步探索廉租住房、经!济适用住房、—公共:租赁住房保障对【象并轨三类住房统】一建设三类保障【对象统筹配租、配】售的运行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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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五条 市及县(区!、市)?人民政府《和开:发区:管委会负《责本行政区》域的:保,障性住房《运营管理工》作市:、县(?区、市)、开发【区住房城《乡建:。设(房地产)—。。主,管部门负责》组织实施本行政【区,域保:障性住?房运营管理工作市及!县(区、市)、【开发区?有关部?门应当?。。依照本实施细则【的规定和职》责分:。工互相配合共—同做好保《障,性住房运营》。管理工?作,
【 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?产)主管《部门:负责选聘前》期物业服务企—业,监督、指导住—宅专项?维修资?金的交存《、使用和管理—
?。 财政部!门负责监《督管理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】归集及使用情况【配,套设施设备》经,营收入交存》及使:用情:况住:宅专项维《修,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!
》。 , 审计机》关负责审《计监督廉租》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租金交存及》使用情况《配套设施设备经【营收入交存及—使用:情况住?宅专项维修资金【归集及?使,用情况
— 价—格主管部门》负责核定并》公布保障性住—房物业服务费—标,准、廉租住》。房与:公共租赁住》房租金标准、经【济,。适用住?房销:售价格
! 第六条 — 市住房城乡建【设主:管部:门,应当会同市财政、审!计、价格等》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!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!的监督?指,。导
第二章】 , 租 《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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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》 廉租住》房和公共租赁住房】的租金标准由—价格主?管部门按照国家及】省有关规定确定和调!整
— 租《金,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情!况,应当通?过政府门《户网站?、政府公《报、:政务信息公开栏【等形式向社会公布
!。
第】八条 《廉租住房和公共【。租赁住房租》金实行收支两—条线管?理由财政部门监督管!理住户应当》按时:。足,额缴纳廉租》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租金由市《、县(区、市)【、开发?区住房?城乡建?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或者?委托公房管理—单位、物业服—务企业应当按时【足额收取存入—财政部门设立的廉】租住房和公》共租赁住房租金交存!专户委托公房管【理单位或物》业服务企业收—取租金的《应当在合《同,中明:确,委托费用及相关事】项
】。 第九条 —存入交存《专户的租金支出主要!。用于:以,下几方面
【 (—一)廉?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!房物业服务补—。贴;
! (二)《。商品房或者其他【项目:配建的廉租住房【。、公共租《赁住房与其他住【。房之间?公,共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的维修、》更新、改造应—当由廉租住房、【公共租赁《住房业主承担—的费用?;
!(三)集中》建设:的廉租住房、—公共租赁《住房与?非住宅之间》公共部位《、共用设施》设备的维修、更新】、,改,。造,应当由廉租》住房、公共租—。赁住房业《主承担的《。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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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条 《承租人?无正当理由》不,按时缴纳廉租住【房,、公共租赁住—房租金的由》。受委:托的公房管理单【位或物业服》务企业催缴并在【所属物业服》务区域公告栏内【公告;拒不缴纳【的报县(区》、市)?、开发区住房—城乡建?设(房地《产)主管部门—按有关规定》强行收回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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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?。章 住房《专项维修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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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》 :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!应当按照购买—。面,积,缴存住宅专项维修】。资金每?平方米建筑》面积缴存《首期住宅专项维修】。资金的数额应为【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!程每平方《米造价的《3%~5《。%
!市、:县(区、市)人民】。政府应?当按照略低于商品住!房交存?比例的原则确定【公布具体的交存【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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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【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住宅专项维【修资金在小区业【主大会成立前由市、!县(区、市)住【房城:。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—部门代?管委托所在地银行】开立专户以项目【为,单位设账按房屋【户门:号设分户《账
? 业主】大会成立后业—主大会应《当委托所在地国有】银行开立住宅—专项维修《资金专户按房屋户门!号设分?户账业主《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!市、:。县(区、市)住【房城乡?建,设(房?地产)主管部—门
】 市、县(区、【市,。)住房城乡建设(房!地产)主管部—门应当在《。收到通知后30日】内通知专户管—理,银行将该项》目业主交存的住【宅专:。项维修资金》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!大会开立的账户并将!有,关账:目移交业主委员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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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市、县【(区、市)住—房城乡?建设: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应当《加强业主大会开立】。经济适用住房住【宅专项?维修资金账》户的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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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三条 ? 物业?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!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!。维修资金的维修、】更新、改造工程应】当符合国家、省【有关招标投标规定】并与中标的施工【企业签订工程—施工合同或协—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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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条 【经济适用《。住,房项目住宅专项【维修资金划转业【主大会?管理前?需使用的《按照以下程》序办理
《
— (一)物》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!、更新、改造—项目提出《使,用,建议;?
》 , (二)住—。宅,专,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!内专:有部分占建》筑物总面积三分之】二以上的业主且占】总人数三分之—二以上的业主—讨论通过使》用建议;
】。 (》三)物业服务—企业:或者相关业主组织】实,施,使用方案;
! (四)物】业服务?企业或者相》关业主持《上述:(一)至(三)项】材,料向市、《县(区、市)—住房城乡建》设(房?地产)主管部门【申请列?支,;
《 (五)】市、县(区、市)住!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《管部门审核同意后】向专户管《理银行发出》划转使用通知;
】
(】。六)专户管理银【行将所需住宅专项】。维修资金划转至【物业服务企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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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?十五:条 经济适用【住房项目住宅—专项维修资金—划转业主大会管【理后需使用的按【照以下程《序办理?
《 : , (:一)物业服务企业】提出使用《方案;
! , (二)业主大会】讨论通?。过使用方案;—
? 《 (三?)物业服《务企业组织实施【使用方?案;
》 (四)物!业,服务企业持有关【材料向业主委员会】申请:列,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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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(五)业【主委:员,。。会依据使用》。方案审?核同意并报市、【县(区、市》),住房:城乡建设(房地产)!主管部门备案;
】
(】六)业主委》员会向?专户管理银》。行发出划转住宅【专项维修《资金:的通知;
】 ? ,(七)专《户,管理银行将所需【住宅专?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!主,大会
《 :
第》十六条 《 廉租住房、—公,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!当按照住房建—筑面积交存住宅【专项维修《。资金
【 : ,集中建?。设的廉?租住房、公共租赁】住房: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!积缴存首期住—宅专项?维修资金《的数额应为当地住宅!建筑安装工》程每平?方米造价的3%【~5%
! 商品房或—者其他?项目配?建的廉租住房、公共!租赁住房每平方米】建筑面?积交存首期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!按配建项《目其它?住房:的存交?标准交?存
】 廉:租住房?、公共?租赁住房住》宅专项维修资—金,续缴标准与办法由】市、县?(区、市)人民政】府制定
】。。
第十》七,条 集中建设的】廉租住房、》公共租赁住房住宅专!项维:修资金?。由市、县(区、市)!财政部门《。。建立专户存储按照产!权单位设账按照项】目和幢设《立分账?
— 商品房及其他项!目配建的廉》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!房住宅专项》维修资金与配建【项,目,的住宅专项维—。修资金由住房—城乡建设(》。房地:产)主管部》门会同财《政部门统一监督管】理
【 第十八条 】集中建设的廉—租,住房、公共租赁住】房项目维《修、更新、改造需使!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!的按:照以下程序办理
! (【一):物业:服务企业根据—维修、更新、改造】项目提出使用建【议和方案;》
【 (二)物业服务】企业:将,使用建议《和方案报市、县【(区、市)住房城乡!建设(房地产)【主管部门经现场勘查!、资料审核符合规定!要求的报请同—级财政部门批准【;
!(三)物业服—务企业按照批准方案!组织实施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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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(四)物业!服务企业持有关材】料,向市、县(区、市】)财政部门》申请列支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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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!)市、?县(区、市)财政】部门审?核同意后从本项目】住宅专?项维修资《金专户划转至物【业服务企业
】 》商品房及其》他项目配建的—廉,租住房、公共—租赁住?。房维修、更新—、改造需《使用住宅专项维修】资金的按商》品房住?宅,专项:维修:资金使用的程序办】理
第—。四章 物《业服务及其他费用】缴纳和收取
】
第十?九条 经济适用住!房、廉?租住房、公共—租,赁,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标!准由市、县》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价格主管部—门会同同级》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)主管部门制定!等级基准《价,和浮:动幅度业《主(业主委》员会)与物业服务】企业根据等级基准】价,和浮动幅度确定【物业服务费标准经价!。格主:管部门备案后在【。物业服务合》同中约定
》
: ? 物业服务企业应!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!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!明码:标价在物业服—务区域?内的显著《位置将服《务,内,。容、服务标准—以及:。收费项目《、收:费标准等有关情况】进,行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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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条 —保障性住房使用人应!当按照物业服—务合同(前》期物业服务合同)、!租赁:协议的?约定按时《。足额缴纳《。物业服务费》物业服?务费由物业》服务企业收取
!
第二十一!条 : 居住人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】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由!。物业服务企业—催缴并在所属物【业,服,务区域公告栏内【。公告
】 拒不缴》纳物:业服务?费的廉租住房、公】共,租赁住房承租人由】物业:服务企业报县(区、!市)、?开发区住房城—乡建设(房地—。产,。),主管部门按违反【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等!。有关规定处理
】 《 拒不《缴纳物?业服务费的》经济适用住房—居住人物业服务【企,业可以?。向人:民法院起诉》
《
: :第二十二条》 居住人属于特】困家庭、身患残【。疾,的可向市《、县(区《、市)?。、开发区住房—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提出申请经审核【符合条件的可在所】。居住小区《。安,。排服务事项冲抵部】分或全部物业—服务费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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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三条— , 垃圾处理费、水费!、电费、供》热费:、燃气使用费、【通信费、宽带上【网费:、有线?电视收视维护费等】应当由个人承—担,的费用?由有关部门(—单位)向保障性住】房居住人直接—收缴
《。
《 第二十四条【。 承租人按规定】退出或自愿退出保障!性住房?的退出?时应当结清》租,金、物业《服务费?、垃圾处《理费、水费、—电,费、供热费、燃【。气使用?。费、通信《费、宽带上网费、】有,线电视?收视维护费等应当由!个人承?担的费用《
第五章 !物业:服务与配套设施管】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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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二十五?条 ?市、县(区》、市)和开发区住房!城乡建设《(房地产)主—管部门应当监督【指,导建设单位》制定:保障性住房小—区业主(住》户):临时管理规约依法】约定如下事项
! , 《(一)物《业的使?用、维?护和管理;
【 : (》二)业主的共同利益!;,
【 (三)业主—应当履行《。的,义务;
》 》 (四)违反临时】管,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!。任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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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六》条 保障性住房竣!工交付住户使用前】受聘物业服务—企业应当《与建设单位完成物】业公用部位和—共用设施《设备的承《接查验工作并签【订物业承接查验【协议
?
【。第二十七条》 , 保障性住房小区】业主、业主》大会选聘物业服【务企业之前应—当由市、县(区、市!)、开?发,区住房城《乡建设(房地产【。)主管部门监—督,指导建设单位采取】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!。业,服务: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!服务合同
【 业主委】员会与?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!业服务合《同后:前,期物:。业服:务合同?终,止
【 第二十 八【条 承接》保障性住房物业【服,务的企业应》当具有相《应资质;并》按合同约《定履:行维护小区环境【卫生、?安全保卫、车辆管理!和共用部《位,、共用设施》设备的维修》、养护、《管理等职责
【
—第,二十九条 物业服】务企:业应当增强服—务意识规范服务行】为提高服务质量在小!区,内公开服务》项目、服务》标准、服务收费【标准、?临时管理规约等内】容,定期收集住》户的:意见和建议对发现】的违章搭建》、,改变房屋用途或【者擅自拆改》房屋等行为的及【时制止并报告—当地规划和》住房城乡建》。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;发现保障性住房!。转,租、转借、转—让、出租、调—换、经营等》情形应当及》时报告当地住房【。城乡建设(房地产)!主管部门
》
第三!十条 廉租住房和!公共:租赁住房《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!。房、配套公共—设施设备及场所的广!告、租赁等经营事项!应当:由市、?县,(区:。、市)、《开发区住房城乡【建设: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或者委托》物业:服务企业经营管【理
— 经济适用住】房项目配建的经营性!。用房由?产权单位负责经营】管,理配套公共设施【设备:及场所的《广告、租赁》等经:营事项?委托物业服务—企,业经营管《。理并签订委托合【同
》
第三十一】条 廉租住—房,、公共租赁住房【配建经营性》用房及配套公共设施!设备的经营收入和经!济适用住房配—建,公共设施设备公有】产权部?分的经营收入应当】存入财政《部门设立的保障【性住房经营收入【专户:。由财政?部门统?筹安排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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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经,济适用住房配—建公共设施设备【业主共有产权部分】的经营收入应当用】于补充本项目住宅】专项维?修资金?按照:比,例,。存入各业《主,的分户账户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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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十:二条 审计部门应!当定期对廉租住房和!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!存及使用、配—。套设施经营》性收入缴存及—使用、?。专,项维修资金的归【集,及使用?等情况?进行审计
》
《。
第三十三【条,。 市:住房城乡建设局设】立12319—城,市便民服务热线【受理保障《性住房?使用、管理、—服务投诉各县(【区、市)、开发区住!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主:管,部门应当设立保障性!住房使用、》管,理、服务投诉—。电话畅通住户反【映诉:求的:。渠道:。
《第六章 附 则
!
第三十—。四条 各县—。。(区、市)人—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!会应当结《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!。细则并?报市人民政府备【案
!第三十五条》 本:。实施细则自》。印发:之日30《日后起施行
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