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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【市保障性住房运【。营管理实施细—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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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】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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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】为,切实加?。强保障性住房的【使用:、维修、《养护:管,。理规范保障性—住房的物业服务活】动,根据山西省保障性】住房运营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!结合晋中实际制定】本,实施细则
】
第二条 !本市行政区域—内廉租?住房、公共租—赁,住房和经济适用住】房运营管理适用于本!实施细则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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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条: , 本实?施细则?所称保障性住房运】营管理是《指归集?廉租住房、公共租】赁住:房和经济适用—。住房住?宅专项维《修资金并对以上【保障性住房实—施物:业,服务:和监督管《理等:活动
【
, 第四《条 市《及县(区、市)人】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!会应研究廉》租住房和《经,济适:用住房保障对象并】轨租售并重保障对】象愿购则购、愿租】则租逐步探索廉【租住房、经济适用住!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】保障:对象并轨三》类住房?统一建?设,三,类保障对象统—筹配租、《配售的运行机制【
— , 第五条 》。 市及县(区、市)!人民政府和开发【区管委会负责—本行政区域的保障性!住房运?营管理工作市、【。县(区、市)—、开发区住房城乡建!设(房地产》)主管部门负责组织!实施本行政区域保障!性住房运营管理工】作市及县(区—、市)、开发区有关!部门应当依照本实】施细:则的规定《和职责分工互相【配合共同做好保障】性住房运营管理【工作
! 住房城乡》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,门,负责选聘前期—物业服务企》。业监督、指导—住,宅专项维修资金【。的交存、《使用:和管理
》
, 财政】部门负责监》督管理廉租住房和公!共租赁住房租金归】集,及使用?。情况配套《设施设?备经:营收入交《存及使用情况—住宅专项维》修资金归集》及,使用情况《
— :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!督,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租金交【存,及,使用情况《配套设施设备—经营收?入交存?及,使用情况住宅专项维!修资金归《集及使用《情况
《 价【格主管?部门负责核定并公布!保障性住房物业【服务费标准、廉租住!房与公共租》赁住房租金标—准、经济适》用住房销售》价格
】 第六条 市】住,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!应当会同《市,财政、审计、价格等!有关部?门加强?对,保障性?住房运?营管理?工,作的监督《指导
第二】章 租《 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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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廉!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:住房的?租金标准由价格主】管部门按照国家及省!有,关规定确定和调【整,
: —租金标准的确—定和调整情况应【当通:过政府门户网—站、:政府公报、政务信息!公开: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!
》
: 第:八条 ? 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赁住房租》金实:行,。收支两条《线管:理由财政《部门监督管理住户应!当按时足额》。缴纳廉租住房—和公共租赁住房租】金由:市、县(《。区、:市)、开发区住【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产)主管部门或!者委托公房管—理单位、物业—服务企业应当按【时足额收《。取存入财政部门【设,立,的,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租金交存专】户委:托公房管理单位【或物:业服务企《业收取租金的应当】在合同中明确—委托费用及相关事】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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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】 存入交存专户】的租金支出主要【。用于以下几方—面
— (一)廉【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!房物业服务》补贴:;
【 (二)商品房】或者其他项》目配:建的廉租住房、【公,共租赁住房与其他】住房之间公共部位】。、共用?设施:。设备的?。维修、更新、改【造应当由廉租住房】、公共租赁住房业】主承担的费》用;
【 (三)—集中建设《的廉租?住房、公共租—赁住:。房与非住宅之间公】共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的维修、更—新、改造应当由【廉租住房《。、公:共租赁住房业—主承担的费用
! ,。
第十—条 承租》人无正当理》由不按?时缴纳廉租住房、公!共租赁住房租金【的由受委托的公房】管理单位或物业【服,务企业催缴并在所】属物业服《务区域公告栏—内公告?;拒不缴纳的报县】(区、市)、开【发,区,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门按【有关规定《强行:收回住?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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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住】房,专项:。维修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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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十一条 《 经济适《用住房购买人应当按!照购买面积缴存【住,宅专项?。维修资金《每平方米建筑—面积缴存首期—住宅专项维》修资金的数额应为】当,地住:宅建筑安《装工程?每平方?米造价的3%~5】%
【 市、县(区、】。市)人民政府应【当,按照略低于商品【住房交存比例的【原则确?定公布?具体的交存标准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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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二条 经【济适:用住房?。住宅专?。项维修资金在—小区业主大会—成立前由市、县【(区、?市,)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:地,产)主管部门代管】委托所?在地:银行开立专户以项目!为单位设《账按房屋户门号设】分户账
! :业主大会成立后业】主大会应《。当委托所在地国【有银:行开: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!专户按房屋户门号】。设分户?账业主?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!市、县(区、市)住!房城:乡建设(《。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
? 市—、县(区、市)【住,房城乡?建设(房地产)【主管部?门应当在《。收到通知后30日】内通知专《。户管理?银行:将该项?目业主交存的住宅】专项维修《资金账?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!。会开立的账户—并将有关账目移【交业主委《员会
— 市、县(】区、市?)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《主管部?门应:当加强业主》大会开立经济适用】住,。。房,住,。宅专项维修》资金账户的监督【
— :第十:三条 《物业服务企》业或者相关业主【申请使用住宅—。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!、,更新、改《造工程应当符合国家!、省有关招》标投标规定并与中标!的施:工企业签订工—程施:。工合:。同或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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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经!济,适用住房项目住宅】专项:维修资金划》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!使用:的按:照以:下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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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一)物业】服,务企业?根据维?修、更新、》。改,造,项目提出使用建【议;
【 (《二,)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列支范围—内专有?部分:占建筑物总面积三】分之二以《上的业主且占总人】数,三分之二以上的【业主讨论通》过使用建议;
【
【(,三)物业《服,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!组织实施使用方案】;
? (【四)物业服务企【业或者相关》业主持上述(一)至!(,三)项?材料向市、》县(区、市)住房】城,乡建: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,门申请?列,支;
《 (五)!。市、县(区》、,市)住房城乡—建设(房《地产)主管部门审】核同意?后向专户《管理银行发出—划转使?用通知;《
— :。(六)专户管理银】行,将所:需住宅?。专项维修资金—划转至物业服—务企业
【
第》十五条 经济适用!住房项目住宅—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!主大:会管理后需使—用的:按照以下程序—办,理
》 ? ,(一)?物业服务企》业提出使用方案;】
,
(】二)业主大会讨论通!过使用方《。案;
?
(】三)物业服务企业组!织实施使用方案;
!
—。 (四)《物业服务企业持【有关材料向业主委】员会申请列支;
! , (五)】业主委?员会:。依,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!并报市、县》(区、市)》住房城乡建设(【房,。地,产)主管部门备案】;
? , (—六):业主委?员,会向专户《管,理银:行发出划转住—宅专项维《修资金的通知;【。
【 (七?)专:户,管理银行将》所需住宅专项维【修资:金划转至《业主大会《
【 ,第十六条 》 廉租住房、—公共:租赁住?房产权?人应当按照住房【建筑面积交存住宅】专项:维修资金
—。 —集中建设《的廉租?住,房、公?共租赁住房项目【每平方米《。建筑面积缴》存首期住宅专项【维修资金的数额应】为当地?住,宅建:筑安:装工:程每平方米》造价的3%》~5%?
商!品房或者《其他项目配建的廉】租住房?、公共租赁》住房每平方米建【筑面积交存首期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的,标准按配建项目【其它住房《的存交标准交存【
,。
廉租!住,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!。缴标:准与办法由市、县(!区、市)人民政【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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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十七条? , 集中建《。设,。的廉:租住:房、公共租赁住房住!宅专项维修资金【由市、县(区—、市)财政部门建】立,专户存储按照产【权单位设《账按照项目和—幢设立分账
】 ? :商,。品房及其他项—目配建?的,廉,租住房?、公共?租赁住房住》宅专项?维修资?金,与配建项目的住宅专!项维修资金由住房城!乡建:设(:房地产)主》管部:门会同财政部门统】一监督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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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—八条: 集中《建设:的廉:租住:房、:公共租赁住房项【目,维修、更新》、改造需使用—住,宅专项?维,修资金的按照以【。下程序办理
—
【(一)?物业服务企业根据】维修、更新、改【造项目提出使—用建议和方案;【
(!二)物业服》务企业将使用—建议和方案报—市、县(区、市)住!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管部》门经现场勘查、资】料审核?符合规定要求的报请!同级财?政部门批准》;
】 (三)物》业服务?。企业按照批准方案】组织实施;
】 (—四):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!材料向市、县(【区、:市)财政部门申【请列支;
】 , : (五)市》、县(区、市)财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!。本,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!金专户划转》至物业服务》企业
— 商品—房及其他项》目配建?的廉租住房、公共】租赁住房维》修、更新、改—造需:使,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!的按商品房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!用的程序办》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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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物【业服务及《。其,他费用缴《纳和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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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十九条? 经济适用住房】、廉租住房、公共】租赁住房的物业【服务费标准》由市、县(区、市)!。、开发区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!级住: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:。产)主管部门制【定等级基《准价:和浮动幅《度业主(业主委【员会)与物业—服务企?业根据等《级,基准价和浮动幅度】确定物?业服:务费标准经价格【主管:。部门备案《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!。约定
》 物业服】务企业?应当按?照当地政府价格主】管部门的规定实【行明码标价在—物业:服务区域内》的显著位置》将服务内容、服务】标,准以及收费项目【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!况进行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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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条: , 保障性住房—使用人?应当按照物业服【务合同?(前期物业服务【合同:。)、租赁协》议的约定按》时足额缴纳物业服】务费物业服务费【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!
第!。二,。十一条 《 居住人无正当【理由不?按时缴纳物》业服务费的》由物业服务企业催】缴并在所属》。物业服务区域公【告栏内公告》
拒!。不缴纳?物业服务费》的廉:租住房、公共—租赁住房承租人由】物业服?务企业?报县(区、市)【、开发区住房城【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》。管部门按违反租赁】合同:。约定行为《等有关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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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拒不缴纳物业服!务,费的经济适》用住房居住人物业】服务:企业可以向人民【法院:起诉
【
第二十—二条 居住人【属于特困家庭、身】患残疾的可向市【、县(区、》市,)、: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!(,房地产)主管部门提!出申请经审》核,符,合条件的可在—所居住小区安—排服务事《项冲抵?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!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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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:三条 垃圾处【理,费、:水费:、电费、供热—费、燃气使用费、】通信费、《宽带上网费》、有线?电视收视维》护费等应《。当由个人承担—的费用由有》关部门(单位)向】保障性住房居住人直!接收缴
! 第?二十四条 承租】人按规定退出或自】愿,。退出保障性住房的】退出时应当结—清租金?、物:业服务费《、,垃圾处理费》、水费?、电费、供》热费、燃气使用费、!通信费、宽带上网费!、有线?电视收视维护费等应!当由个人承担的【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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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五章 物业》服务与配《套设施管理》
第》二十五条 —。市、县(区、市【。)和开发区住房城乡!建,设(房地产》)主管?。部门应当监督指导】建设单位《制定保障性住房小区!业,主(住户)临—时管理?规约依法约》定如下事项
】 ? (?一)物?。。业的使用、维护和管!理;
》 , ? (二)业主—的,共同利益《;
》 (三)业】主应当?履行的?义务;
》 《 (四)违反【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!担的责?任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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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十,六条: 保障性住房【竣工交付《。住户:使用前?受聘物?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!设单位完成》物,业,公,用部位和共》用设施设备的—承,接,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!承接查验协议—
》
?第二十七条 保】障性住房《。小,区业主、业》主大会选聘物—业服:务企业之前》应当由市、》县(区、《。。市)、开发区住【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管部门监【督指:。导,。建设单?位采取招投标的【方式选聘《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!前期物业服务—合同:
,。
【业主委员会与—物业服务企业签订】物业服?务合同后前期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】
: :
第二十【 八条 承—接保:障性住房《物业服务的企—。业应当具有相应资】质;并按《。。。合同约定《履行维护小区—环境卫生、安全保卫!、车辆管理和共用】。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的维修》、养:护、管理等》职责
?
》 第?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!企业应当《增强服务意识—规范服务《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!小区内公开服务【项,目、服务《标准:、服务收费》标准、临时》管理规约等内容定期!收集住户的》意见和建议对发现】的违章搭建、—改变房屋《用途: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等!。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报!告当地规划和—住,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产?)主管部门;发现】保障性住房转租【、转借、转让、【出租、调换》。、经营等情形—应当及时报告—当地住房城乡建设(!房地:产)主?管部门?
第!。三十条 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住房项目配建【的经营性用房、配套!公共设施设备—及场所的广告、租】赁等经营事项应当由!。。市、:县(:区,。、市)、开发区住房!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?)主管部门或—者委托物业服务【企业经营管理
【
【经济:适用住房项目—配建:。的经营性用》房由产?权单位负责》经营管理配套公共设!施设备及场所—的广告、租赁—等经:营事项委《托物业服务企业【经营管理《并签订委托合同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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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一条! 廉租住房、公共!租赁:住房配建经营性【用房:及配套公共设施设】备的经营收》入和经济《适用住房《。配建公共设施—。设备公有产》权部分的经营—收入应当存》入财政部门设—立的:保障性住房经营【收入专户由财政部】门统筹安排使—用
— 经《济适用?住房:。配建公?共设施?设备业主共有产权部!分的经营收入应当】用于补充《本项目住宅》专项:维修资金《。按照比例存入—各业主的分户账【户
《。
第三十二!条 审计部门应】当定期对廉租—住房和公共》。租赁住?房租金缴存及使用、!配套设施经营性收】入,缴存及使用、专项维!修资金的归集及【使用等情况进行审】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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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三条 市住房城乡】建设局设立》12319城—市便民服务》热线受理保障—。性住房使用、管【理、服务投诉各县】(区、市《)、开发区》住房城乡建》。设(房地《产)主管《部门应当设立—保障性住房》。使用、管理、服【务,投,诉电话畅通住户【。反映诉求的渠道
!。
第?。六章 ? ,附 :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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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三十四条 各】县(区、市)人民】政府、开《发区管委会应当结】合本地?实,际,制定实施《细则:并,报市人?民,。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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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 !本实施细则》自印:发之日30》日后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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