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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—中,市保障性住房—运营管?理实: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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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—。总 则
!。第一条 为切【实加强保障》性住房的《。使用、维修、—养护管理规范保【障性住?房的:物业服务活动根【据山西省保障性住】房运营管理办—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晋!中实:际制定本《实施细?。则
【 第二《条 本市》行政区?域内廉租住房、公】共,租赁住?房和经济适用住房】运营管理适用于本】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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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】条 本实施细【则所称保障性住房运!。营管理是指》归集:廉租住房、公共租】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!房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?并,对以上?保障:性住房实施物业服务!和,监督管理《等活动
】
, 第?四条 市及县【(区、市)人民政府!和开:。发,区管委会应研究廉】租住:房和经济《适用住房保》障,对象并轨租》售并:重保障对象愿—购则:。购、愿租则租逐步探!索廉租住房》、经:济适用住房、—公共:租赁住房《保,障对:象并轨三类住房【统一建设三类保障对!象统筹配租、配售的!运行机制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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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五条 ? 市:及县:(区、市《),人民政府和开—发区管委会》负责本行政区域【的保障性住房运营】管理:工作市?、县(区、市)【、开:发区住房城乡建设】。(,房地产)《主,管,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!行政区域保障—性,住房:运营管理工作市及】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有关部门》应当依照本实—施细则的《规,定和:职责分工《。互相配合共同做【好保障?性住房运营管理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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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!城,。乡建设?(房地产《)主管部门负责【选聘前期《物业服务《企业监督、指导住宅!专项维修资金—的交存、使用和管】理
《 财【政部门负责监督【管理廉租《住房和?。公共租赁住房租【金归集及使用—情况:配套设施设备经营收!入交存及《使用情况住》宅专项维修》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!。
— 审计机关—负责审计监督廉【租住房?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!交存及使用情况配套!。设施设备经营—收入:交存及?。使用情况住宅专【项维修资《金归集及使用情况】
— 价格主管部门】负责核定并公布保障!性住:房物业服务费标【准、:廉租住房与公共【租赁住?房租金标准、经【济,。。适用住房销售价【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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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六条 》 市住房城乡—建设主管部》门应当?会同市财《政,、审计、价格等有】关部门加强对—保障性住房》运营管理工作—的监督指导
!第二章 《。 租 金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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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七条: 廉租住房和【公共租赁住》房,的租金标《准由:价格主管部门按照】国家及省有关规【定确定?和调整?
】租金标准的确—定和调?整情况应当通过政府!门户:网站、政《府公报?、政务信息公—开栏等形式向社【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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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八条 — 廉租住房和公共】租赁:住房租?金实行收支》两条线管理由财【政部门监督管理住】户应当按时足—额缴纳廉租住房【和公共租赁住—房租金由市、县(】区、市)、开发区】住房城乡建设(房】地产)主管部门或者!委托公房管理单位、!物业:。服务企?业应当按时足—额收取存入财—政,部门设立的廉租住】。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!金交:存专户委托公房【管理单位或物业【服务企业收取租金的!应当在合同中明【确委托费用及相关事!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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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九条 存入交【存专:。户的租金支出主【要用于以下几方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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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—。(一)廉租住房与】公共租赁住房—物业服务补》贴,;
】 (二)商》。品房:或者其他项》。目配建的廉》租住房?、公共租赁住房与】其他住房之间公【共部位、共用设施设!备的维修、更新、】改造应当由廉租【住房:、,公共租赁住房业主】。承担的费用;
! (三)】集中建设的廉租住】房、:公,。共租赁住房与—非住宅之间公共部】位,、共用?设施设备的维修、更!新、改造应当—由廉租住房、—公共租赁住房业主】承担的费《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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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。条 承租人—无正当理由不按【时缴纳廉《租住房、《公共租赁住房租【金的由?受委托的公房管理单!位或物业服务企业】。催缴:并在:。所属物业服务—区域公告栏内公告;!拒不缴纳的报县(】区、市)、开发区住!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主管部门按有关】规定强行收回—住房
第三】章 住房专项维【修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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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《一条 ? 经济?适用住房购买人【应当按照购买—面积缴存住宅专【项维: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!面积缴存首》期住宅专项》维修资金的数额应为!当,地住宅建《。筑安装工程》每平方米造》价,的3%~5》%
? : 市、县(区!、市)?人民政府应当—按,照略低于商品—住房交存比例的原则!确定公布具体的交】存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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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】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住宅—专项维修资金在小区!业主大?会,成立:前,。由市、县(区、市)!住房城乡建设(【房地:产)主管部》。门代管委托所在【地银行开立专—。户以项目《为单位设《账按房屋户门号【设分户?账
《 业—主,大会成立后》业主大会《应当委托所》。在地国有银行开【立住:。宅专项维修资—金专户按房屋户门号!设分户账业主—。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!市、县(区、市)】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门
】 ? 市、县(区】、市)住《房城乡建《设,(房地产)主管部】。门应当在收到通【知后30日内通知】专户管理银》。。行将:该项目业《。主交:存的住宅《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!额划转至业》主大会开《立的账户并将有关】账目移交业主—委员:会
? 市【、县(区、市)住房!。城乡建?设(房地产)主管部!。门应当加强业主大】会开立经济适用【住,房住宅专项维—修,资金账户的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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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物业服务企业!或者相关《业主申?请使用住《宅专项维修资金【的维修、更新—、改造工程》应当符合国家、【省,有关招标投标规定】并,与中标的施工企业】签订工程《施工合同或协—议
!第十四?条 经济适》用住房项目住宅专项!维修资金划转—业主大会管》。理前需使用的—按照:以下程序办理
【
【(一)物业服务企】业根据维修、更新】、改造项目提—出使:用建议;
! (二)—住宅:专,项维修?资金列支《范围内专《有部: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!分,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!总人数三分之二【以上的业主讨—论通过使用》。建议;
】 (《三)物业《服务企?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!实施使?用方案;
— —(四)物业》服务企?业或者相关业主持】上述:(,一)至(三》)项材料向市—、县(区、市)住房!城乡建设(房地产】)主管部门申请列】支;
《 : : (五)市、县】(区、市)住房【城,乡,建设(房地》产,)主管部门》审核同意后向专户】管理银行发出—划转使用通知;
】
《。 : (六)专户管理银!行将:所需住?宅专项维《修资金划转至物【业服务企业
】
? 第十五条 经!济适用住房项目【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划转业《主大:会管:理后需使用的—按照:以,下,程序办理
】 : (?一)物业服务企业】提出使用方案;
! (【二)业?主大:会讨论?通过:。使用方案;
】 (三)】物业服务《企业组织《实,施使用方案;
! 》(四)?物业服务企业—持有关?。材料向业主委—员会申请列支;
! : ,。 (五)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!方案:审核同意《并报:市、县(区、—市)住房城》。乡,建设(房地产)【主管部?门备案;
! (六》)业主委员会向专户!管理:银行发出《划转住宅专项—维修:。资金的通知;
! :。。 : ,(七)专户管理银】行将所需住》宅专项维修资金划】转至业主大会
】
》 第十?六条 廉》租住房、公共租赁】住房产权人应当【按照住房建筑面【积交:存,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
【 :集中建?设的廉租《住房:、公共租《赁住房项目每—平方米建筑》面积缴存首期住宅】专项维修资金—。的数额应为当—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!每平方米造价—的3:%,~5%
【 商》品房或者其他项目配!建的廉租住房、公共!租赁住?房每平方《。米建筑面积交—存,首期住宅专》项维修资《金的标准按配建【项,目其它住房的存交】标准:。交存:
】廉租住房、》公共租赁住房住【宅专项维修资—金续缴标准与办法】由市、县(区、市】)人民政府制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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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。七条 集中建设的!廉租住房、公共【租赁:住房住宅专》项维修资金由—市、县?(区、市)财—政部门建立专户存储!按,照产权?单,位设账?按照项?目和:幢设立分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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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商—。品房及其他项目配建!的廉租住《房、公共租赁住房住!宅专项?。维修资?金,与,配建项目《的住宅专项》维修资金由住房城】乡建设(房地产【)主:管部门?会同财政部门统一】监督管?。理
】 第十八条 集中!建设的廉租住房、公!共租赁住房项目【维修、?更新、改造》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!资,金的按照以下—。程序办理
》
, 》 (一)物业服务企!业根据维修》、,更新、改造项—目提出使用建—。议,和方案;
— (【二)物业服务企业】将使用建《议和方案报》市、县(区、市)住!。。房城乡建《。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经现场》。勘,查、资料审核符合】规定:要求的报请同—级财:政部门批准》;
】。 (:三)物?业服:务企业按照批—。准方案组织实施;】
— (?四)物业服》务企业持有关—材料向市、县—(区、市)财政【部,门申请列《支,;,
》 : (五)《市、县(区》、市)财政部门审】核同意后从本—项目住宅专项—维修:资金专户划转至物业!服,务企业?
,
: 》商品房?及,其他:项,目配建的《廉租住?房、公共租》赁住房维修、更新】、改造需《。使用住?宅专项维修资金【的按商品房住宅专项!维修资?金使:用的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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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物】业服务及其他费【用缴纳和收取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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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十,九条 经》济适用住房、廉【。租住房、公共—租赁住房的物业服】务费标准由》市、县(区》。、市)、开发区价格!主管部?门会同同《级住房城乡》。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制定等级基【准价和浮动》幅度业主(业—主委员会)与物【业服务企《业,。根据等级基准价【和浮:。动幅:度确定?物业服务费》标准经价《格,主管部门《备案:。后在物业服务合同】中约定
! 物业服务企业应!当按照当地政—府价格主管》部门:的规定实行明—码标价在《物业服务区域内的】显著位置将服—务内容、服务标准以!。及收费项目、收【费标:准等有关情况进行】公示
】 第二十条 保!障性住房使》用人应当按》照物业?服务合同(前—期物:业,服务合同)、租【赁协议的《。约定按时《足额缴纳物》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!。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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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条 —。。。。居住人?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!纳物:业服务?费的由物业服务企】业催:缴并:在所属物业服务区域!公告栏内《公告
【 拒《不缴纳物业》服务费的廉租住房】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!人由物业《服务企业报县—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住:房城: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。按违反租赁》合同约定行为等【有关规定处理
【
? 拒不缴纳物!业服:务费的经济》适用住房居住人【物业服务企业可【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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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十二条— 居住人属于特困!家庭、身患残疾【的可向市、县(区】、,市)、开发区住【房城乡建《。设,(房地产)》主管部门《提出申请经审—核,。。符合:条件的可在所居住】小区安排服务事项】冲抵部分或全—部物业服务》。费
《
》第二十三条 — 垃圾处《理费、?。水费、电《费、供热费、燃【气使用费、通信费、!宽带上网费、—。有线电视收视维【护费等应当由—个人承担的费用【由有关部门(—单,位)向?保,障性住房居住人【直接收?。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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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四条【 承租人按规【定退:出或自愿《退出保障《性住房的退出时应当!。结清租金、物业服】务费、垃圾处—理费:、水:费、电?。费、供?热费、燃气使用【费、通信费、宽【带上网费、有线电视!收视:维,护费等应当由个人承!担的费?用
第五章! 物业服《务与:配套设?施,管理
《
第二十五条【 市、县(区、】市,)和开发区住房城乡!。建设(?房地产?)主管部门应当【监督指导建》设单位制定保障【性住房小区业主(住!户)临?。时管理规约》依,。法约定如《下事项
》 ?。。 ?(一)物业的使用、!维护和?管理;
【 : , (二)业主的共同!利益;
【 ? (三)业主应当履!。行的义?务;
》 ? (四)违反临时!管理规约应》当承:担,。的责任
【
第二—十六:条 保障性住房竣!。工交付住户使用前受!聘,物业服务《企业:应当与建设单位完】。成物业公用部位【。和,共用设施《设备的?承接查验工作并签】订物业承接查验【协议:
】第,二十七条《 保障性住房小区!业主:、业主大会选聘物】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!。由市、县《(,区,、市)、开》发,区住房?城乡:建设:(房地?产,。)主管?部门监督指导建【。设单位采取招投【标的方式选聘物【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!期物业?服,。务,合,。。同
【。 :业主委员会与物业】服务企?业签订物业服—务合同后前期物业服!。务,合同终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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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 八:。条 : 承接保障性住房】物业服?务的企业应当具有】相应资质;并按合】。同约:定履行维护小区环】境卫生?、安全保《卫、车辆管理和【共用部位《、共用设施设备【。的维修、养护、管】理等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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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九条 物业服务】企业应?当,。增强服务意识规范】服,。务行为?提高服务质量在小区!内公开服务项目【、,服务标准、服务收费!标准:、临时管理规约等】内容定?期收集住《户的意见和建—议对发现的违—章搭建、改》变房屋用途或者擅】自拆:改房屋?。等行为的及时制【止并:报告当?地规划和住》房城乡建《设(房地《产)主管部门—;发现保障》性,住房转租《、转:借,、转让?、,出租、调换、经营等!情形应当《及时报告当地—住房:城乡建设《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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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。三十条 廉—租住房和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!。建的经?营性用?房、配套公共设施】设备及场所的—广告、租《赁等:经营事?项应当由市、县【(区、市《)、开发区住—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产)主管部门或!者委托?物,。业服务企业》。经营管理
—。 ? 经济适—用住:房项目配建的经营】性用房由产》权单位负责经营管】理配套公《共设施设备及场所】的广告、租赁等【经营事项《委托物?业服务企业经营管】。理并签订《委托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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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一条 》廉租住房、》公共租赁住房—。配建经营性用房【及,配套公共设施设备的!。经营收入和经—济适用住《房配建公共》。。设施:。设备公有产权部分的!经营收?入应当存入财—政部门设《。立的保障《性住房?经营收入专户由财】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!
《 经济—适用住?房,配建公共设施设【备业主共有》产权部分《的经营收入应当【用于补充本项目住宅!专项:。维修资金按》照比例存入各业主的!。分户账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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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三十二条 审】计部门应当定期对】廉租住?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!金缴存及使用、【配套设施经营性【收,入缴存?及使用、专项维修资!金的归集及使用【等情况进行审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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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三十三条 —市住房城乡建设【局设立123—。19城市便民服务】热线受理保障性住】房使:用,。、管理、服务投【诉,各县(区、市)【、开:发区住房城》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?应当设立保障性住房!使用、管理、服务投!诉电话畅通住户反】映诉求的渠》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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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》 附 则
第!三十四条 —各县(区、市)人民!政,府、开发区管委会】应当结合本地实际】制定实施细则并报】市人民政府》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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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【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!印发之日30日后】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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