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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《中市保?障性住房《运营:管理实?施,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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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: 总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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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一条 为切实【加强保障《性住房?的使:。用、:维修、养护管理规范!保障性住房的物业】服务活?动,根据山西《省保:障性住房运》营管理?办法等有关》规定结合晋中实际】。。制,定本实?施细: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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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条 — 本市行《政,区域内廉租住房、】公共租赁住》房和经?济适用住房运营管理!适用于本实施细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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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三条 本实施细则!所,。称保障性住房运营】管理是指归》集廉租住《房、:公共租赁住房和【经济适用住房住宅专!项维修资金并—对以上保障性住房实!。施物业服务和监督】管理等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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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:市及县(区》、市:。)人民政《府和:开发区?。管委:会应研究廉租—住房和经济》适,用,住房保?。障对:象并轨租售并—重保障对象愿购则】购、愿租则租逐步探!索廉租住《房、经济《适用住房、公共租】赁,住房保障《对象并轨三类—。住房统一《建设三?类保障对象统筹【配,租、配售的》运行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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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!市及:县(区、市)人民】政府和开发区管【委会负责本行政【区域的保障性住房运!营管理?工作市、县》。(区、市)、开【发区: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?管,部门负?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!域保障?性住房?运营:管理工作市及县(】区、市?)、开发《区有关部《门应当?依照本实施细则【的规定和《职责分工《互相配合共同做【。好保:障,。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!
】住,房,城,乡建设(《房地产)主管部门】负责选聘前期物业】服务企业监督—、指导住宅专项维修!资金的?交,存、使用和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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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!理,廉租住?房和公?共租赁住房租金【归集及?使用情况配套设【施设备经营收入交】存及使用情》况住宅专项维修资】金归集及使》。用情况?
》 审计》机关负责审》计监督廉租住房和】公共租赁住房—租金:。交存及使《用情况配套设施设备!经营:收入交存及使用情】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!归集及使《用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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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,价格:主管部?门负:。责核定并《公布保障性住—房物业服务费—标准、廉租住房与】公共租?赁住房租金标准【、,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!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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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六条 》 市住房《城乡建设主》管部门?。应当会同《市财政、《审计、价《格等有关部门加【强对保障《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!。的监督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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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》 租 《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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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廉!租住房和《公共租赁《住房的租《金标准由价》格,主管部门按照国【家及:省,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!
】租金标准的确定和调!整情:况应当通过》政府门户网站、政】府公报、《政务信?息公开栏等形式向社!会公: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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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!。 廉: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租金实行收—支两条线管理由【财政部门监督—管理住户应当按时】足,额缴纳廉《租住房和公共租【。赁住房租《金,由市、县(区、【市)、开发区住【房城乡建设》(,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或者委《托公房管理单位【、物:业,。服务企业应》当按时足额》收取:存入:财政部门设立—的廉租住《房和公共租赁—住房租金交存专户】委托公?房管理单位或物业服!务企:业收取租金的应当】在合:同中明确《委托费用及相关事】项
【 第九条》 存入交存专户的!租,金支出主要用于【以,下几方面
】 (》。一)廉租住房与【公,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!补,贴;:
】(二)商品房或【者其他项目配建【的廉租住房、公共租!赁,住房与其《。他住房之间》公共部?位,、共用设施设备【的维修、更新、【改造应当由廉租住】房、公共租赁住【房业主承《担的费用;
】 (三)集!中建设的《。廉租住?房、公共租赁住房与!非住宅之间公共部】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,的维修、《更新、改造应当由】廉租住房、公共【。租赁:住房业主承》担的费用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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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条 承租人—无正当理《由不:按时缴纳廉》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!房,。租金的由受委托【的公:房管:理单位或物业服【务企业催《缴并在所属物业服务!区域公?。告,栏内:公告;拒不缴纳【的报县(区、—市)、开发区住房】城乡建设(房地产】)主管?部门按有关规定强行!。收回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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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三章: 住房专项维—。修资金?
第十一条】 经济适用—住,房购:买人:应当:按,照购:。买面积?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!金每平方米》建筑面积缴存首【期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的数额应为当!地住宅建筑安装【工程每平方》米造价的3》%~5%
【 市、县】(区、市)人民政府!应当按照略低于【商品住房交存比例】的原则确定公—布具体的交存—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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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第十二条《 经济适用住房】住宅专项《维修资金在小—区业主大会成立前由!市、县?(,区、:市)住房城乡建【。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代管委托所在地!银行开立专户以项目!为单位设账按—房屋户?门号设分户账
】 : 业》主大会?。成立后业主大会应】当委托所在地国有银!行开立住宅专—项维修资金专户按房!屋,户门号?。设分户账业主委员】会应当书面》通知市、县》(区、市)住房城乡!建设(房地产)【主管部门
! : 市、县(》区、市)住》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产)主管部】门应当在收到通知】后3:0日内通知专户管】理银行将《该项目业主交存【的住宅专《项维修资金账面余】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!。。立的账户并》将有关账目移交【业主委?员会
【 : 市:、,县(区、市》),住房城乡建》设(房地产》)主管部门应—当加强?业主:大会开立经济—适,用,。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!金账户的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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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三条 ? 物业?服务企业或者相【。关,业主申?请,使用:。住,宅专:项维修资金的维修、!更新、?改造工程应当符【合,国,家、省有关》招标投标规定并【。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!订工程?施工合同或协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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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十四条 经济适!用住房项目住—宅专项维修资金划】转业主大会》管理前?需使用的按照以下】。程序办?理
!(一)物业服—务企业?根据维修、更新、改!。造,。项目提出使用建议】;
《 (二)住!宅专项维修》资金列?支范围?内专有?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!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!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!。以上的业主》讨论:通过使用建议—;,
《 ? (三)物业服务企!业或者相关》。业主组织《实施使用方》案;
》 (四)】物业:服,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!。持上述(一)—至(三)《项材:料,向市、?县(区、市)—住房: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?)主管部《。门申请列支;
】 —(五)市、县(【区、市)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—)主:管部:门审核同意后向【专户管理银行发【出划转使用通知【;
:。
(六!)专户管《。理银行将所需—住宅:专项维修资金划转】。至物:业,服务企?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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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五条 经【济适用住房项目住】宅专:项维修资金》划转业?主大会管理后—。需使用的按照以下】程序办理
! (一)—物业服务《企业提出使用方【案;
— (二)业主!大会讨论通过—使用方案;
! ? (:三):物业服务《企业组?织实:施使用方案;—
:。。 —(四)?物,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!料向业主委》员会申?请列支;《
? (五)】业主委员《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!同意:并报市?、,县,(,。区、市)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—)主管部门备案;】
》 (六)业主委!员会向专《户管理?银行发出划转住【。。宅专项维修资金的】通,知;
》 , (七)专户!管理银行将》所需住?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!至业主大会
【
—第十六条 廉租住!房,。、公共?租赁:住,房产:权人应当按照住房建!筑,面积交存住宅专项】。维修:资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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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】中建设的廉租—住,房、公共《租赁住房项目每【平方米建筑面积缴】存首期住宅专项维】修,资金的数《额应为?当地住宅建》筑安:装工程?每平:。方米造价的3—。%~: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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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商品房或【者其他项目》配建的廉租》住房、?公共租赁住房每平】方米:建筑面?积交存首期住—宅专: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按!配建项目其》它住房的存交标准】交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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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廉?租住房、公共租赁】住房: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!缴标准与办法由市】、县(区、市)人】民政府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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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条 集【中建设的廉租住房、!公共租赁住房住【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!、县(区、市)财政!部门建立《专户存储按照产权】单位设账按照项目】和幢设立分账
! 商品房】及,其,他,项目配建的廉—。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!房住宅专项》维修资金与》配建项目的》住宅:专项维?。修资金由《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门会同财!政部门统一监督【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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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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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—条 :。 集中建设的廉【租住房、公共租【赁住房?。项目:维修、?更,新、改造《。需使用住宅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!以下:程,序,办理
— (一)【物业服?务企业?根据:维修:、更新、《改造项?目提出使用建议【和方案;
》
(】。二,),物业服务企业—将使用建议和方案】报市、县(》区、:市)住房城乡建设】(,房地产?)主管部门经现场勘!查、资料审核符【合规定要求的报请】同级财?政部:门批准;《
】(三:)物业服《务企业按《照批准方案组—织实施;
【 》(四)物业服—务企业?持有关材料向市【。、县(?区、市)财政部门申!请列支;
— 《。 (五)市、县】(,区,、,市)财政部门审核同!意后从本项目住【宅专:。项维修资金专户【划转至?物业服务企业
! 商品房】及其他项目配建【。的廉租住《。。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】维修、更新》。、改:。造,需使:用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的《按商:品,房住宅专项》维修资金使用的程】序办理
第】四章 物业》服务及其他费用缴】纳和收取
第!十九条 经济适用!住房、廉租住房【、,。公共租赁《。。住房的?物业服务费标—准由:市、县(区、市)】、开发区价格主【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!城乡建?设(:。房地产?),。主管部?门制定等级基准【价和浮动幅度业【。主(业主委员会)与!物业服务企》业根据等《级基准价和》浮,动幅度确定》物业服务费标准经价!格主管部《门备案后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!定
】。 物业服务企业【应当按照当地政府】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!实行明?码标价在物》。业服务区域内的显】著位置?将服务内容、服务】标准以及《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!等有关情《况进行公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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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条】 保障《性住房使《用人应当按照物【业服务合《同(前期物》业,服务:合同)、租赁—协议:的约定按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!费物业服务》费由物业服务企业】收取
】 第二十一条【 居住人无正当】理由不?按时缴纳物业服【务,费的:由物业服务》企,业催缴并《在所属物业服务区】域公告栏内》公告:
】拒不缴?纳,物业服务《费的廉租住房—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!人由物业服》务企业?。报县(区、》市)、开发区住【。房城乡建《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门按违反租】。赁合同约定行—为等有关《规定处?理
!拒,。不缴纳物业服—。务,费,的经济?适用住房居住—人物:业服: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!院起诉
】
第二十二条 ! 居:住人:属于特困家庭、身患!残疾的可向》市、县(区、市)】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!符合条件的》可在所居住小区安】排服:。务事:项冲抵?部分或全部》物业服?务费
》
》第二十三条 垃圾!处理费、水》费、电费、》供,热费、燃气使用费】、通信费、宽—。带上:网费、有《线电视收视维—护费等应当由个人承!。担的费用由有关【部门(单位》)向保障性住房居】。住,人直接?收缴
! 第二十《四条 承租人【按规定退出或—自愿退?。出保障性住》房,的退出时《。应当结清租金、物】业服务费、垃圾处】理费、水费、电【费、供?热费、燃气使用【费、通信费、—。宽带上?网费、有《线,电视收视《维护:费等应当《由个人承担》的费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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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》。 物业服务与配【套,设施:管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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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五条 市【、县(?区,、市)和《开发区住房》城乡建设(房—地产:。)主管部《门应当监督指—导建设单位制定保】障性住房小》区业:。主(住户《)临时管《理规约依法约—定如下事项
! (一)物业!的使用、维护和【。管理:;
:。。。
, —(二)业主的共同】利益;
— (—三)业主应当—履行的义务;
! (四【)违反临时管理规约!应当承担的责—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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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六条 保—障性住房竣工交付】住户使用前受聘物业!服务企业《应,当与建设单位—完成物业《公用部位《和共: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!验工:作并签订物业—承接查验协议—
: :
第二—十七条 保障性住!房小区业主》、,业,主大会选《聘物业服《务企业之《前应当由市》、,县(区、市)、【。开发:区住房城乡建—设(房地产》),主管部门监督指导】建设:单位采取招投—标的方?式,选聘物业服务企【业并签订前期—。物业服务合》同
— 业主》委员会与物业服【务,企业签订《物业:。服务合?同后前?期物:业服务合同终止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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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二十 八》条, 承?接保障?性住:房物业?服务的企业应—当,具有相应资质;【并按合同约定履【行维护小区环境【卫生、?安全保?。卫、车辆管理和共用!部,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的!维修、?养护、管《理等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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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九条 物!业服务企业应当【增强:服,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!提高服务质量在【小区内公开服—务项目、服务标准、!服务收费《标准、临时管理规】约等内容定期收【集住户?的,。意,见和建议对发现【的违章?搭建、?改变房屋用途或【者擅自拆改房屋等行!为的及时《制止并报告当地【。规划和住《。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管部门;发现!保障性住《房,转租、?转借、?转让、出租、调换、!经营等情形应当及时!报告当地住》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产)《。主管: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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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条 廉租!住房:和公共?租赁住房项目配建的!经营性用房、配套公!。共设:施设备及场所的广告!、租赁等经营事【项应当?由市、县(》区、市)、开发区住!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部—。门,或者委托物业服【务企业经营管理
】。。
【经济:适用住房项目配【建,的经营性《用房由产权单位负】责经营?管理配套公共—设施设备《及场所的广告、【租赁等经营事项【委,。。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!管理:并签订委《。托合同
《
第三!十一条 廉—。租住房、公共—租赁住房配建经营】性用房及配套公【共设施?设,备的经?营收入和《经济适用住》房配建公共设—施,设,备公:有产权部分的经营】收入应当存入财【政部门设《立的:保障性住《房,经营收入专户由【财政部门统》筹安排使用》。
》 经《济适用住房配建公共!设施设备业主—共有产权部分的【经营收入应当用于】补充本项目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—按照比例《存,入各业主《的分户账户
【
》 第三十二条 审!计部门?。应当定期对廉—。租,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。租金缴存及使—用、配套设施经营性!收入缴存及使用【、专:项维:修资金的归集及【使用:等情况进行审—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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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三条— 市:住房城?乡建设局《设立123》19城市便民—服务热线受理—保障性住房使用、】。管理、服务投—诉各县(区、市)、!开发区住房城乡建】设,(,房地产)主》管部门应当设立保】障性住?房使用、《管理、服务投诉【电话畅通《住户反映诉求—的渠道
第六!章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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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《四,条 各《县(区、市》),人民政府《。、,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!合本地?实际: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!人民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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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十五条 本实—施,细则自印《发之日30》日,。后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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