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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晋中市保障性—住房运营管》理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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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【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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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— 为?切实加强保障—性住房的使》用、维修、》养护管理规范—保障:性住房的物业服【务活:动根:据,山西省?保障性住房运—营管:理办法等有关—规定结合《晋中实际制》定本实?施细:则,
— 第二条 本】市行政区域内廉【租住房、《公共租赁住房和【。经济:。适用住房运营管理】适用于本实施细【则
》
: 第三条 【本实施细则所—称保障性住房—运营管理是指归集廉!租住:房、公共租赁—。住房和经济适用住】房住: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对!以上保障性住房【实,施物业服《务和监督管理—。等,。活,动,
,
— 第四条 》 市及县(区、市)!人民政府和开发【区管委会应研—究,廉租住房和经济适】用住房保《障对象?并,轨租售并重保障对】象愿购则《购、愿租则租—逐步探索廉租住房】、经济适用》。住房、公共租—赁住房保障对象【并,轨三类住房统一建】设三类?保障对?象统筹配租、配售】的运行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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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第五条 市及县!(,。区、市)人民政【府和开发区》管委会?负责本行政区—域的:保障性住房运—营管理工作市、县】(区:、,市)、开发区住【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产)》主,。管部:门负责组《织实施本行》政,。区域保障《性住房?。运营:管理工作市及县(】区、市?)、开发区有—关部:门应当依照本—。。实施细则的规定和】职责分工互》相配:合,共,同做好保障性住房运!营管理?工作:
: ? 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《。。地产)主管部门【负责选聘前期物业】服务企业监督、【指导住宅专》项维修资金的交存】。、使用和《管理
】 财政部门负】责监督管理廉—租住房和公共—租赁住房租金—归集:及使用情况》配套:设施设备经》营收入交《存,及使:。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!。资金归?集及使用情况
! 审计机关!负责审?计,监督廉?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租金交存及使【用情况配套设施【设备经营收入交存】及使用情况住宅专项!维,。修资金归集》及使用情况
! 价格—主管部门负责核定】并公布保障性住房物!业服务费标》准、廉租住房与公共!租赁住房租金—标准、经济》适用住房《销售价格《
— 第六条 【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!部门应当会同市【财政、审计、价格】等有关部门》加强:对保障性住房运营管!理,工作的监督指导【
《第二章 租 】金
第—七条 廉》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!房,的租金标准由价格主!管,部门按照国家及省有!关规定确定和调整】
— , 租金标《准的确定和调整【情况应当通过—政府门户网站、【政府公?报、:政务信息《。公开栏?等形式向社会公【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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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八条 —廉租住?房和公?共,租赁住房租金实行】收,支两条线管理—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!。住户:。。。应当按?。时足额缴《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!赁住房租金》由市、县(》区、市)、开—发区住房城乡建【设(房地产》)主:管部:。门,或者:。委托公房管》理,单位、物《业服务企业应当【按时足?额,收取存入财政部门】设立的廉租》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房租金交存专户【委托:公房管理单位或物】业,服务企业收取—。租金:的应当在合同—中明确委托》费用及相关事项【。
,。。
第】九条: 存入交存专【户的租金支出主【要,用,。于,以下几方面
【 (一】)廉租住房与—公共租赁《住房物业服务补贴;!
】(二)?商品房或者其他【项目配建的廉租住】房、公共《租赁住房与》其他住房之》间,公共:部位、共用设施【设备的维修》。、更新、《。改造应当由廉—租住房、《公共租赁《住房:业主承担的费用;】
《。 (》三)集中建》设的廉租住》房、公共《租赁住房与非—住宅之间《公共部位、共用【设施设备的维—修、更新、》改造应当由廉租住房!、公共租赁》住房:。业主承?担的费?用
】 第十条 承租】人无正当理》由不按时缴纳—廉租住房《、公共租赁住房租】金的由受委托—的公房管《理单:位或物业服务—企业催缴并在—。所属物业《服务区域公告—栏内公?告;拒不缴纳—的报县(区、市)】、开发区住房城乡建!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:按有关规定强行收】回,住房
《
第三章 住【。房专项维修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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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购买人应】。当按照购买面积缴】存住宅?专项维修资金每【平方米?建筑面积缴存—首期住宅专》项维修资金的—数,。额应: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!。工程:每平方米造价的【。3%~?5%
?。
: : 市、县(【区、:市):人,民政府应《当按照略低于—商品住?房交存比例的原则】确定公布具》体的交存标准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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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! 经济适》用住:房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:在小区?。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市!、县(区、市)【住房城乡建设(房地!产)主管部门—代管委托所在地银行!开立专户以项—目为:单位设账按房屋【户门号设分户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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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业主大会成立【后业主大会应当【委托所在《地国有银《行开立住《宅专项维修》资金:专户按房屋》户,门号设分户账—业主委员会应当书】面通知市、县(区、!市,)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—部门
?
市、!。县(区、《。市)住房城乡建设(!房地产)主管部【。门应:当,在收到通《知后:。30日?内通知专户》管理银行将该项目】业主交存的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账面】余额划转至业主【。大会开立的账户并】将有:关账目移交业主委】员会
》。 市、县(!区、:市,)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:。地产)主管》部,。门应当加强》业主大会开立经【济适:用住:房住宅专项维修资】金账户的监督—。
— , 第十?三条 物业服务企!业或者?相关:业主:申请使用住宅—专项维修资金的【维,修,、更新、《改造工程应当符【合国家、省有关【招,。标投标规定》并与中标《。的施工企业签订【工程施工合同—或协议?。。
】第,。十四条 经济适【用住房项目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—划转业主《大会管理前需使用的!。。按照:。以下程序办》理
》 (一)【物业服务企业根【。据维修、《更新、改造项目提出!。使用建议;
】 , ? (:二)住宅《专项维修资金列【支范围内专有—部分占建筑物总面】积三分之二以上的】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!之二以上《的业:。主讨:。论,通,过使用建《议;
】 , (三)物业—服,务企业或《者相关业主组织【实施使用方》。案;
》。 (四【)物:业服务企业或者【相,关业主持《。上,述(一)至(三【)项材料向市、【县(区、市)住【房城:。乡建设(房地产)主!管部门申请列—支,;,
— (五)市、县(!。区、:市)住房《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)主》管部门审核》同意后向专》户管理银行发出划】转使用通《知;
【 (六)—专户管理银》行将所需住宅专【项维修资《金划:转至物业服务—。企业
》 ,
: 第十五条 】。。经济适?用住房项《目住宅专《项,维修资金划转业主】大会:管理后需使用的按照!以下程序办理
! ? , (一)物》。业服:务企业提出》使,用方案;
【 , (》二)业主大》会讨论通过》使用方案《。;,
(!三)物业服务企业】组织实施使用方案】;
:
》 (四)物—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!料向业?。主委员会申请列支;!
: , , , ?(五)业主委员【会依据使用》方案审核《同意并报市、县【(区、?市)住房《城,乡建设?(房地产)主管部门!备,案;
! (六)业主委【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!发出划转住宅专【项维:修资金的《通知;
— : : (七)《专户管?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!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!主大会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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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十六条 廉租】住房、公《。。共租赁住《。房产权人应当—按照住房建筑面积】交存住宅专项维【。修,资金
— 集中—建设的廉租住房【、公共租赁住房项】目每平方米》建筑面积缴存首期】住,宅专项维修资—金的数额应为当地】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!平方米造价》的3%~5%
】 》 商品房或者—其他项目配建的廉】租住房、公共租赁住!房每平方米建—。筑面积交存首期住】宅专项维修资—金的标准按配建项目!其它住?房的存交标准交存
!
》 廉租住房、【公共:租赁住房住宅专项维!修资金续缴标—准与办法由市、县】(,区,、市)人民政府制定!
: :
第十七条 ! 集中建设的—廉租住房《、公共租赁住—房住宅专项维修【。资金由市、县(区】、市)财政部门【建立专户存》储按照产《权单:位设账按照项—目和幢设立》分账
《 —商,品房及其他项目配建!的廉租住房、公【共租赁住房住宅专项!维修资?金,与配建?项目的住宅专项【维,。修资:金由住房城乡建设(!房地产)《主管部门会同财政】部门统一监督管【理
【 第十八条— 集中建》设的:廉租住房、公—共,租赁住房《。项目:维修、更新、改【造需使用住宅专【项维:修资金的按照以下】程序办理《
?。 (一【)物业服务》。企业根据维修、【更,新、改?。造项目提出使用建】。议和方案;
—
(】二):物业服务企》业将使用建》议,和方案报《市、县(区、市)住!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管部门【经现场勘查、—资,料审核?符合规定要求的【报请同级《财政部门批准—;
!(三)物业》服,务企业按照批—准方案组织实施;
!
《 : (四)物业服务】。企业持有《关材料?向市、?。县(区、市》)财政部《门申请列支》;
— ,。 :(五:)市、县《(区、市)财政【部门审核同意—后从:本项目?。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专户划转至—物业服务企业
】 《 商品房及其他】项目配建的》廉,租,住房、公共租赁住】房维修、更新、改】造需:使,用,住宅专项维修—资金的?按商品房《。住宅专项维修资【。金使用的程序办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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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四章 物业》服,务及其他费用—缴,纳和收?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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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经】济适用住房》、廉租住《房、公共租赁—住房的?物业服务《费,标准:。由市、县(》区、市)、开发区】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!级住房?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)主管部【门制定等《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!业主(业主委员会)!与物业服务企—业根据等级基准价】。和浮动幅度确—定物业服务费标准】经价:格主管部《门备案后在物业服】务合同中《约定
— ? 物:业,服务企业《应当按照当地政【府价格主管部门【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!在物:业服务区域内的显】著位置将服》务内容、服务标准】以,及收:费项: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!情,况进:行公示
! 第二十条 】保障性住房使用【人应当?。按,照物业服务合同【(前期物业》服务合同《)、租赁《协,议的约定按时—足,额,缴纳物业《。服务费物业》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!业收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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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二十一?条, 居住人无—正当理由不》按时缴纳《物业服务费的—由物业服《务,企业催缴《并在所属物业—服务区域公告栏【内公告
— 拒不【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廉!租住房、公》。共租赁住房承租【人由物?业服:。务企业报《县(区、市)、开发!区住:房城:乡建设(房地产)】主管部门按违—反租赁合同约—定行为?等有关?规,定处理
【 ? ,拒不缴纳物业服【务费的经济适用住】房居住人物业服【务企:业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!
《
第二十【二条 居》。住人属于特困家庭】、身患残疾的—可向市、县》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: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)《主管部?门提:出申请经审核—符合条件的可在【所居住小区安排服务!事项冲抵《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!费
《
第二【十三条 垃圾处】。。理费、水费、电费】、供热?费、燃气使用费、通!信费、宽《带上网费《、有线电视收视维护!。费等应当由个人承】担的费用由有关部】门(单位)向—保障性住《房居住人直接收缴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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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四条 承租人按】规定退出《或自愿退出》保障:性住房的退出—时应当?结清租金、物业服】务费、垃圾处理费】、水费、电费、【供热费、《燃气使用费、—通信费、《宽带上网费、有线】电视收视《维护费等应当由个】人承担的费用
【
?。 第五章《 物业服务与—配套设施管理
【
第二十—五条 市、县(区!、市:。)和开发区住房城乡!建,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门应当监—督指导建设单—位制定保障性住房】小区业主(住户)】临时管?。理规约依法》约定如下《事项
】 (一《),物业的使用、—维护:和管理;
! (二》)业主的《共同利益;
】。 , (三—。。)业:主应当?履行的义《务;
【。 : (四)违》反临时?管理:规约应当承担的【责任:。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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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六条 保】障,性住房竣工交付【住户使用前受聘物】业服务?企业应当与建设单】位完成物业公用部】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!承接查验工作并【签订物?业承接查验协议【。
《
《。第二十七条 【保障性住房》小区业主、业主【大会选聘物业—服务企业《之前应当《由市、县《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住房城乡建!设(房?地产)主管部门监督!指导建设单》位采:取招投?标的方式《选聘:物业服务企业并签】订前期物《业服务合同
【 业主委!员会与物业服务企】业签订物《业服务合同后前【期物业服务合—同,终止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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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 八条? :承,。接保障性住房物业服!务,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!资质;并按合—同约:定履行维《护小区环境卫—生,、安全保《卫、车辆管》理和共用部位、【共用设施设》备的维?修、养?护、管理等职—责
》
: , 第二十九条 物业!服务企业应》当增强服务意识【规范服务《行,为提高?服务质量在小区【。内公开服务》项目、服务标准、服!务,收费标准、临时【管理:规约等内容定期【收,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!对发现的违章—。搭建、改《变房屋用途或者【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!的及时?制止并报告当地【规划和住房》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?)主管部门;—发现:保障性?住房转租、转借、】转让、出租、调换】、经营等情形应【当及时?报告:当地住?房城乡建设》(房地?产)主管《。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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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】 :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!住房项目配建—。的经营性用房—、配套?。公共设施《设备及?场所的广告、—租赁等经营》事,项应当由市》、县: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住房城乡】建,设(房地产)主管】部门或者委托物业】服务企业经营—管理
》 经济【适用住房项目—配,建的经?营性用?。房由产?权单位负责》经营管理配套—公,。共设施设备及场所】的广告、租赁等经营!事项委托物业服【务企业经《。营管理并签》订委托合同
!。
第三—十一条 廉租【住房、公共租赁住房!配,建经:营性用房及配—套公共设施设备的】经营收入和经济适用!住房配建公共设【施设备公有产权【部,分的经营收入—应,当存入财政部门设立!的保障?性住房经《营收:入专户由财》政部门统筹安—排使用?
: —经济适用住房配建】公共设施设备业【主共有产《权部分的《经营收?入应当用于》补充本项《目,住宅专项维修资【金按照比例存—入各业主的分户账】户
】。 第三十二条 【 审计部门应当定】期对廉租《住房和公共租赁住】房租金缴存及使【用、配套《。设施经营性》收入缴存及使用【、专项维修》资金的归《集及使用等情况进行!审计
】 第三十》三条: ,市住房城乡》建设局设立123】19城市便民—服务热线受理保【障性住房使用、管理!、服务投诉各县(区!、,市)、开发区住【房城乡建设(房地】产)主?管部:门应当设立》保障性住房使—。用、管理、》服务投诉电话畅通】住户:反映诉求的渠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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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》 附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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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【条 各县(—区、市)人民政府、!开发区管委会应当】结合:本,。地实: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!市人民政府》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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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五,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!发,之日30日后起【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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