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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晋中市保》障性住房运营管理】。实,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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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》 总? 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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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】为切实?加强保障性住房的】使用、?维修、养护管理【规,。。。范保障性住房的物业!服务活动根据山【西省保障性住—。房运营管理办法【等有关规定》结合晋中实际制定本!实施细则
】。
第二条 】。 ,本,市行政区域内廉租】住,房、公共租赁—住房和?经济适用住房运营管!理,适用:于本:实施细则
】
第》三,条 ?本实施?细则所称保障性住房!运营:管,理是指归集廉—租住房、公》共,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!住,房住宅专项维—修资金并对以—上保障?性住房实《。施物业服《务和:监督管理等活—动
《
《 第四条《 市及县(区、市!)人民政府和—开发区管委》会应研究廉租住【房和经济适用住【房保障?对,象并轨租售并重保障!对象愿购则购、【愿租则租逐步探索】。廉租:住房、经济》适用住房、公共【租赁住房《保障对象并轨—三类住房统一—建设三类保障对【象统筹?配租、?配售的运行机制
! ,。 ,
《第五:条 市及县(区】、市)人民政府和开!发区管委会负—责本行政区域的保障!性住房运营》管理工作《。市、县(区、市【)、开?发区住房城乡—建设(房《地产)主管》部门负责《组织:实施本?行政:区域:保障:性住房运营》管理工作《市及县(区、市)】、开发区有关部【门应当依照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】和职责分工》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保!。障,性住房运《营管理工作
【 —住房城?乡建设?(房地产《)主管部门》负,责选:聘前期物业服务【企业:监督、指导住—宅,专项维修资金的【交存、?使用和管理
】 : , ?财,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!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租金归集及!使用情况配套设【施设备经营收—。入交存及《。使用情?况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归集《及使用情况
—
《 审计机关负】责审:计监督廉租》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!。租金:交存及使用情况配套!设施设备经营—收入:交存及使用情况住宅!专项维修《资金归集及使用情况!
价!格主:。管部门负《责核定并公布保【障性住房物业—服务费标《准、廉租住》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租!金标:准、经济适用住【房销售价格
【
第六】条 市住房城【乡建:。设主管部门》应当会同市财政、】审计、价《格等有?关部门加强对—保障:性住:房运营管理》工作的监督指导【
第二章 】 ,租 金
第!七条 ? 廉租住《房和公共租赁住【房的租金标准由【价格主管部》门按照国家及省【有关规定确定—和调整
【 ? 租金标准的—确定和调整情—况,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!。站、政府《公报、政务信—息公开栏《等形式向社会公【。布
:
第八!条 廉租住房和公!共,租赁住?房租金实《。行收支?两条线管理由财【。政部门监督》管理住户应当—按时足额缴纳廉租】住房和公《共租赁住房》租,金由市、《县(区、市》。)、:开,发,区住房城乡》建设(房地产—)主管部门或者委托!公房:管理单?位、物业《服务企业应当—按时足额收取存【入财政部门设—。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!租赁住房租金交【存专户委托公房管】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!业收取租《金的应?当在合?同中:明确委托费》用及相关《事项
】 第九条 — 存入交存专户的】租金支出主要用于以!下几方面
【 (—一)廉租《住房与公共租赁住】。。房物业服《务补贴;
》
(二!),商品房或《者其:他项:目,配,建的廉租住房—、公共租赁住—。房与其他《住房之间《公共部位、共用【。设施设备的维—修、更新、》改造应当由廉—租,住房:、公共租赁住房【业主承担的费—用;
— : (三)集中建】设的廉租住房、公】共租赁住房与非住宅!之间公共部》位、共用设施设【备的维修、更新、改!造应当由廉租住【房、公共租赁—住房业主承》担的费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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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】承租人无正当理【由不按时缴》纳廉:。租,住,房、公共租赁住房租!金的由受委托的公】房管理单位或物业】服务:企业催?缴,并在所属物业—。服务区域公告栏内】公,告;拒不缴纳的报县!(区、市)、开发】区住房城乡建设【(房地产)主管部门!按有关?规定强行收回住房】
第》三章 ?住房:专项维修资金—
《第十一条 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】人应当?按照购买面积缴存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】每平方?米建: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!。专项维修《。。资金的数额》应为当地住宅建【筑安装工程每平方】米造价的《3%~5%》
《 市、县【(区、市)人民政府!应当按照略低—于,商品住房交存—比例的原则确定【公布具体的交存【标准
! 第十二《条 经济》适用住房住宅专项】维修资金在小区业主!大会成立前由市、县!(区、市)住房城】乡建设(房》地产)主管部门【代管委?托所在地银行开立专!户以项目《为单位?设账按房屋》户门号设分户账
】
?。 业主大会】成立后业主大会【应当委托所在地国】有银行开立住宅【专,项,维修资金《专户按房《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业!主委员会应当书面】通知市、《县(区、市)住【房城乡建设(房【地产)主《管部:门
— , 市、县(区、】市)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主—管,。部门应当在》收到:通知后30》日内通知专户管【理银行?将该项目业主交存】。的住: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!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!开立的账户》并将有关账》目移交?业主委员会
! 市、县(】区、市)住房城乡建!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:。门应当?。。加强业?主大会开立经济适】。用住房住宅专项维】修资金账户的监【督
【 :第十三条 —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!关业主申请使—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!的维修、更新、【改造:工程应当符》合国:家、省?有关招标投标规【定并与中标的—施工企业《签订工程施工合【同或协议
!
第十》四,条, ,经济:适用住房项目住【宅,专,项维修资金》划转业主大会—管理前需使用的【。按照以下《程序办理
! (一)—物业服务企业根【据维修、更》新,、改: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!;
:。
(】二)住宅专项—维修资金列》支范围内专有部【分占建?筑物总面积三分【之二以?上的业主且》占总人数《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!讨论:通,过使用建议;
【
— (三)物业服务企!业或者相关业—主组织实《。。施使用方案》;
?。 : (四)【物业服务企业或【者相关业主持—上述(一)》至(三)项材—料向:市、县(《区,、市)住房城乡【建设(房地产—)主管部门》申请列?支;
》 (—五)市、县》(区、市《)住房城《乡建设(房地产【。),主管部门审核同意】后向专户管理银【行发出?划,。转使用通知;
】 (六】)专户管理银—行将: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!金划转至物业服【务企业
—
第十五】条 ?经济适用住房项目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!转业主大会管—理,后需使用的按照【以下:程序办理
! (一)物【业服务企业》提出使用方》案;:
? ?。 (二)业主大】会讨论通过》使用方案;
—
【(三:)物业服务企业组】织实施使《用方案;
! (《四)物业《服务企业《持有关材料向业主】委员会申《请列支;
】 (五)业主!委员会依据使用方】案审核同意并报市】、县(区、市)住】房城乡建《设,(房地产)主管【部门备案;
—
【(六:。)业主委员会向专】户管:。理银:行发出划转住宅【专项维修资金的通】知;
【 (《七)专户管理银【行将所需住宅专项】维修资金划转—至业:。主大会
《
第十!六条 廉租住房、!公共租赁住房产权】人应当按《照,住房建筑面积—交存住宅专项维修】资金
】 , 集中建设的廉租】住房、公共租—赁住房项目每平【方米建筑《面积缴存首期住宅】专项:维修资?金,的数额应为当地【住宅建筑《安装工程每平—方米造价《的3%~5%—
《 商品—房或者其他项—目配建的廉租—住房、公共租赁【住房每平《方米建筑面积—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!修资:金的标准按》配建项目其它住【房的存交《标准交存《
,
廉】租,住房、公共租—赁住房住宅》专项:。。维,修资金续缴》。标准与办《法由市、县(区、】市,)人民政《府制定
—
第十七条! 集中建设的廉】租住房、《公共租赁住房住宅专!项维修?资金由市、》县(:区、市)财政部【门建立专户》存储按照产权单位设!账按照项《目,和,幢设立分账
—
, 商品房!及其他项目配建的廉!租住房、《。公共租赁《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!金,与配建项目的住宅】专项维修《资金由住《房城乡建设》(房:。地产)主管部—门,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监!督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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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八条 — 集中?建设的廉《租,住房、公共租—赁住房项目维—修、更?。新、改造需使—用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的按照以下程】序办理
】 (一》)物业服《务,企业根据《维修、更《。新、改造项目提出使!用建议和方案—;
【。 (二)物业服务!企业将使用》建议和方案报市【、县(?区,、,市)住?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,主管部门经现场勘】查、资料审核符合】规定:要求的报《请同级财政》部门批准;》
? 《 (三)物业服务】企业按照批准—。方案:组织实施;
—
》 (四)物—业服务企业持—有关材料向市—、县(区、》市)财政部门申【请列支;
》
, ? (五)—市、县(区、—市)财政部门—审核同?意后从本项目住宅】专项维?修资金?专户划转至》物业:服务企业
【 商—品房及其他项—目配建的廉租住房、!。公共租?。赁住房维修》、更新、改造需使】。用住宅专项维—修,。资金的按商品—房住宅专项维修【资金使?。用,的程序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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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四章 物业服—务及其他费用—缴纳和收《。取
》第,十九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、廉【租住:房、公共租赁—。住,房的:物业服?务费标?准由市、县》。(区、市)》、开发区价格—主管部?门会同同级住—房城乡建设(房地产!)主管部门制定等】级基准价《和浮动幅度》业,主(业主委员—会)与物业服务企业!根据等级基准价和浮!。动幅度确定物业服】务,费标准经价格—。主管部门备》。案后:在物业服务》合同中约《定
】 物业服务企—业应:当按照?当,。地政府价格》主管部门的规定实】行明码标价在—物业:服务:区域:内的显著《位置将服《务内:容、服务标准以及】收费项目、收—费标准等有关情【况进行公示
!
第》二十条? 保障性》住房使用人应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】同,(前期物业服务合】同)、租赁协议的】约定按时《足额:缴纳物业服务费物】业服:务费:由物业服《务,企业收取
【
第二【十一条? 居住人无—正当理由不按—时缴纳?物业服务费的由物业!服务企?业催缴并在所属物业!服务区域公告—栏内公告
— 拒【不缴纳物《业服务费的廉租【住房、?公,共租赁住房承租人】由物业?服务企?。。业报县?(区、市)、开发区!住房城乡《建,设(房?地产:。)主管部门》按违反租赁合同约】定行为等有关规定处!。理
】 拒:不缴纳物业服务【费的经济适》用住房居住》。。人物业服务企—业可以向人》。民法院起诉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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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第,二十二条 居住人!属于特困家庭、身患!残疾的可向市、县】(区、?市,)、开?发区住房城乡建【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提出申《请经:。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!所居住小区安排【服,务事项冲抵部—分或全部物业—服务费
! :第二十三条 垃圾!处理费、水费、电】费、供热费、—燃气使用费、通信】费、:宽带上网费、有【线电视收视》。维护费等应当由个】人承担的费用由有关!部门:(单位)向保障【。性,。住房居住《人直接收缴
】。 ,
《第,二十四条《 承租人按规定】退出或自愿》退出保障性》住房的退出时应【当结清租金》、物业服务费—、垃:圾处理?费、水?费、电费、》供热费、《燃,气,使用:费、通信费》、,宽带上网费、—有,线电视收视维护费】。等应当由个》人承担的费用
】
第五章 【物业服务与配套【设施:管理
第二】十五条 市、县】(区、?市):和开发区住房—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)《主,管部门应当》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制!。定保障?性住房小区》业,主(住户)临时管】理规约依法约定如】下事项
《
— (一)物业—的使用?、维护和管理;
!。 (【二)业主的共同利益!;
【 (三《)业主应当履行的义!务;
》。 (四)】。违反临时管理规约】应当承担的责任
】
》 第二十六—条 保障性住【房竣工交付住户使】用,前受聘物业服—。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!。位完成物业公—用部:位和共用《设施设备的承接【查,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!。接查:。验,。协议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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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】条, 保障《性住房小《区业:主、业主大》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!。之前应当由市—、县(区、市)、开!发区:住房城乡《。建设(房地》产,。)主管?部门监督指导建设单!位采取招投标—的方式?选聘物业服务企业】并签订?前期物业服》务合同
《。
? 业主委员会!与物业服务》企业签订物业服务】合同后前期物业服】务合同终止
】
第二【十 八条《 , 承接保障性住【房物业服务的—企业应?当具有相应资—质;并按《合同约定履》。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!、安全保卫、车辆管!理和:共用:部位:、,共用设施《设备的维修、养护】、管:理等职责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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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二十九条《 物业服务》企业应当增》。强服务意《识规范服务行为提】高服务质量》在小区?内,公开服务项目、【服,务标准、《。服务收费标准、临】时管理规约等内容】定期收集《住户的意见和—建议对发现的—违章搭建《。、改变?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!改房屋?等行:为,的及时制止并报【告当:地规划和住》房城乡建设(—房地产)主管—部,门;发现保障—性住:房转租、《转借、转让、出【租、:。调换、?经营:等情形应当》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!乡建设(房地—产)主管部门
】 , ,
第三十条】 :廉租:住房和公共租—赁住房?项目配建的》经,营性用房、配套【公共设?施设备及场所—的广告、租》赁,等经营?事项应当由市、县】(区、市)、开【发区住房城乡—建设(房地产)主管!部门或者委托—物业服务企》业经营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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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经济适用—住,房项目配建》的经营性《用房由?产权单?位负责经营管理配套!公,共设施设备及—场,所的:广,告、租?赁等经营《事项委托物业服务企!业经营管理并签订委!托合:同,
第!三十一条 廉租住!房、公共租赁住房配!建经营性用房及【配,套,公共设施设备—的经营收《入和经济《适用住房配建公共】设施设备公有产权部!分的经营收入应当存!入财:政部门设《立的保障性住—房经营收入专—户由财政部门—统,。筹安排使用
! : 经济适用住【房配建公共设施设】备业:主共有产权部分的经!营收入应《当用于补充本项目住!宅专:项维修资《金按:照比例存入各业【主的分户账户
!
《 第三十《二条 审计部【门应当定期》对廉:租住房和公共租赁】住房租金缴存及使用!、配套设《施经营性收入缴【存及使用、专项维】修资金的归集及使用!。等,情况进行审计—
】第三十三条 市【住房城乡《建设局设立12【319城市便民服】务热线受理保障【性住房使用、管理、!服务投?诉各县(区、市)】、开:发,区住房城乡建—设(房地产)主【管部门应当设—立保:障性住房《。使用:、,管理、服务投诉电话!畅通住户反》映诉求的渠道
】
第六章 【。附 则
《
第三十四【条, 各县(区—、,市)人?民政府、开发区管】委会应当结合本【。地实际?制定实施细则—并报:市人民政府备案【
【 第三十《。。。五条 本实》施细则自《印发之日《30日后起》。施行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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