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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晋中《。市保障性《住房建?设,管理实施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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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一章 《总, 则:
第一条 【为推进?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!。保,障性住房建设行为】根,据山西省保障性住】房建设管理办法【等有关规定结合晋】中,实际:制定本实施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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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条 ? 本市行政区域【内保障性住房—建,设的规划《、,计划、实《施和监督《管理适用于本实施】办,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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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】本,实施办法所称保障性!住房是指政》府组织按照基—本住房标准》建设和筹《集满足中、低收入】家庭自住需》要的住房包括廉租住!房、公共《租赁住房、》经济适用住房—、各类棚户区改造安!置住房?和限价普通商—品住房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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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四条《 保障性》住房建设《坚持分散建设与集】中建设相结合、建设!规模与保障需求相】匹配、建设》标准与经济社会发】展水平相《适,应的原则根据我市经!济,社会发?展水平和各类保【障性住房需求情况】合理:安排建设廉》租住房、公共租【
? : 赁住》房、经济适用住【房、各类棚户区改】造安: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!品住:。房构建多层》次,解决城?市中、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!本需:求的供应体系—
— 第?五,条 市及县(区】、市)人民》政府和开发区—管委:会是保障性住房【建设的责任》主体具?体负责保障》性住房建设》的组织实施和—管理
》 市人民】。政府负责对》各县(区《、市)人民政府、开!发,区管委会的》保障性住房建—设实施情况进行【监督:
】第六条 市—直各有关部门应【。当认真履行工作【。职责各司《。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!作密切配合
—。
《 , 住房城乡—建,设(房地产)—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保!障性住房相关政策】统筹:协调保障性》住房建设工作—;
《 规—划部门配合》住房城乡建设—。部门搞好保障性住】房建: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!做,。。好保障性住》房规划审批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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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!立项:。和申报组《织实施国有重点煤】矿棚户区《改造牵头组织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!补助工作;》
? 监察机】关牵头负责保障性】住房:建设:的,监督检查工作;【
《 , 财政》部门负?。责资:金落实?、资金使用监—管,牵头:。组织申请中央专【项补助资金》。工作;
】 : 国土资源部—门负:责安排用地落实【土地保障政策工【作;
】 环保部门负【责保障性住房—建,设项目环境影响评】价工作;
— 农业部!门负:责,。组织实施国有垦区棚!户区改造工作;【。
? 林—业部门负《责组织?实施国有林区—棚户区改造工作;】
【 审计部门负责保】障性住?房建设?项目的审计监—督工作;《
】税务机?关负责保《障性住房《建设税收优惠—政,策落实工作;
! 《 统计?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!建设统计工作—;
《 ? 价格《主管部?门负:。责保障性《住,房价格?的制定?和监管工作
【 : ? 金融办《负责金融信贷政策】支持工作
第!二章 建《。设规划和年度计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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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七条 《。市及县(区、市【。)人:民政府和开》发区管委会根据经】济社会发展》水平、居民住房状况!、保障性住房需求情!况、:财政支付能力—、资源?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!模和结构等因素编制!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!“十:二五”期《末保障性《住房覆盖面达到【20%以上
】 : ? ,保,障,性,。住房建设规划内【容,包括现状分》析、未?来预测、《保障目标《、,住房供应《总量、建设用—地总量、《。资金需求总量各【类保:障性住房建设规模、!空,间布局?。。、住宅套型结构比例!和分年?度实施计划》等
!第八条 市及【县(区、市)人民政!府、开发区》管,委会按照保障—性住:房建设规划根据【年度保障对象—复核情况和轮候家】庭,户数等因《素统筹考虑通过新】建、改建、购买【、长期租赁等渠【道筹集?保障性住房房源合】理确: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!设计划
】 保障》性住房?年度建设计划内【容包括保《障性住房资金和【土地安排《、项目类型、项目名!。称、具体地块、住宅!。套,型,结构比例、建设【标准、建《设方式、项目进度】、实施?措施、监督管—理等
第三】章 :资金保障和税费优】惠
第九!条 廉租住—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!以下渠道筹》集中央政府补助资】金省级?政府补助《资,金市、县《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!资,金不低于20%【。的土地出让》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!值收益在提》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!管理费用《后的余额中央代【地方发行的债—券出售、出租廉【租住:房所得的收益一定】比例的行政》事业性收费企业【。未按照规定配—建廉租?住房缴纳的建设资金!银行贷?款企业债券社会【。捐赠等
!。 第十条 政】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!房建设资《金主:要通过以下》渠道筹集《。中央政府补助资【金省级政府补—助资金市、县财政安!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住!房公积?金,增,值收益在提》取贷款?风险准备《金,。和管理费用后—的,余额住房公积金【贷款(试点城市【)中央?代地方发行的债【券租金收入银行贷】款企业债券社—会,捐赠:。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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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】会组织、个人投资的!公共租赁住房建【。。设资金主要通过【以下渠道筹集自筹】资金、?银行贷款、企—业债券、社会捐赠等!
— 第十一条 经!济适用住房建—设资金主《要通过以下渠道筹】集自筹资金》银行贷款预(销)】售资金企业债—券住房公积金贷款(!试点城市)社—。会捐赠?等
! ,第,。十二条 《 城市棚户区改【造资金按照政府主】导、市场运作的方式!进行筹集《
》 国有重点【煤矿、国有工矿、】国有林区和》垦区:棚户区改《造资金通《过中:央政府补助地—方政:府配套企业自筹【和被改造住户合理负!担,等,渠道筹集
】
第十—三条: 市和有条件的县!。(区:、市)人民》。政府争取设》。立保障性《。住房建设投》资公司或者利用其他!。政府:融,资平台筹《措保障性住房建【设资金
》。 ,
第十四】条 鼓励和引导民!间资本通过直—。接投资、《间接投资《、参:股、委托《代建等?多种方?式参与保障性住房】。建设:按规定或《合,同约定的租金、【价格面向政府核【定的保障性住—房对象出租、出售】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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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【。 ,保障性住房建设资】金应当实《行专:项管理、《。分账:核算:、专款专用中—。央和省级政府—补助资金应当严格】按照规?定的用?。途使用不得截留、】挤,占、挪作他用
【
, 市【、,县两:级财政筹集》、配套的保障性【住房建设资》。金应当?及时、足额到位【土,地出让净收益—、住房公积》。。金增值收益、行政事!业性收费《等,渠道筹集的保障性住!房建:设资金有结余的应】当将资?。金,滚,存使用
! 第十六》条 市、县—两级财政部门应当】加强对?保障性住房建设【资金筹集情况的【监督检查审计部【门应当加强对—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!。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!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!保障性?住房建设资金筹【集与使用效率—的监察?
— 第十七》条,。 保障性》住房建设涉及—的城镇土地使用【税、城市《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!附加等税种按照国】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!;廉租住房、经济适!用住房、公共租赁住!房、棚户区改造安】置住房建设免—。。收各种行政》事,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!金;:。经营性收费按下限减!半收取
《
参】与建设保障性住房】的,。企业(单位)纳税确!有困难的《可以按照规定申请】延,期缴纳税款》
第》四章 建设用—地和项目规》划
第十八条! , 保障?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!指标由国土资源部】门在年?度用地计《划中单列应供尽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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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九条 储【备和收回使用权【的,国有土?地应当优先安排用】于保障性住房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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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】符合城市总》体规划的前提—。下企(事)业—单位可以把》富余存量土地纳【入,市及县(区、市【)人民政府》和开发区管委会【保障性住《房年度建《设计划用地统筹使用!所建保障性住房【优先用?于解决?本,单,。位符合住房保障条】件,职工:的,住房困难剩余住房】由市及县(》。区、市)人民—政,。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统!一调剂面向本—。地区符合条》。件的保障对》象供应
! 国有《。工矿、国有林区、垦!区棚:。户区改造应当—本着原址《改,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!。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!规划的工业、农业、!林业用?地可以变《。更,为住宅用地;远离】。城镇且布局分—散、不?宜就地改造》的国:有,工矿、国有》。。林区和垦区棚—户区改造安》。置住房?用地可以采取增减挂!钩置换的方式调整到!城市:近郊或者《周边
】 , 市:、县两级国土资【源部门应当积极盘】活工矿企业》废弃用地加大整治】。和复垦力度通过城乡!用地增减挂》钩,和市内占补平衡【等方式确保棚户【区改造用地》需要
】 第二《十条: 廉租《住房、经《济适:用住房、《棚户:区改造安置住房、】政府投?资的: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!地保障性住房项目中!配套建设的教育、】。医疗等公共》。服务设施用地以行政!划拨方式供应其【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!共租赁住房》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!让、租赁或者作价入!。股等:。方式有偿使》用
《 ? 保障性住—房项目中《配套建?设的:。商业、服务业—用地应当以》招,拍挂形式公》开出让
》 限价普!通商品住房应当由国!土资源部门会—同规:划、住房城乡建设】(房地产)》和价格主管部门在】土地公开出让—前设置前置条件按照!“竞地价、竞房价”!要求明确《销(预)《售,价格、套型面积、户!型比例、供应对【。象等内容
!
第二》十,一,条 ?市、县(市)和【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!应当在商品住房项目!用地:合同中设置配建保障!性住房等条款并将】其作为土地出—让前置条件予以明】确,配建廉租住》房的应?当明确配建》比例、?建设总面积、套数】、套型比例、建设标!准等内容;不配建或!不宜配建的项—。目应当明《确按照?规定配建《面积缴纳廉》租住房建设》资金的内容配建经济!适,用住:房或者?公共租赁住》。房的应当明确建【。设总面积、套数、套!型比例?、建:设,。标准和建成后移【交或者回购等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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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!适用住房项目配【建,公共租赁住房和【廉租住房的应当将】其作为土《。地划拨的前置条件并!在建设用地划拨决】定,书中明确配建比【例,、建:设总面积《、套数、套型—比例、建设标准和】建成后移交或者回】购等: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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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二《条, 列入保障性住】房建设储《备用地范《围的土地《非经:法,定程序不得改—变用途;严禁以划拨!方,式取得的保障—性,住房建设用地改【变,用途建设商品住【房
【 , 第二十三条 】保障:性住房项《目的:选址、规划、设【计应当遵循国家及本!省有关法《律法规技术》标准:、规范、《规程和?技术导则集中建设的!保障性住房项—目应当选择基础【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完:善的:地段或者同步配套建!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?充分考虑居民就业、!就医、就学》和出行等需要方【便群众生产、—生活
》 保障性】住房建设项目应尽量!避开自然保护—区、风?景名胜区、森林公园!、重要湿地、—饮,用水源保护》区、:基,本农田、泉域重点保!护区:等环:境敏感区《域并应远离产生有】。毒有害污染的工业厂!矿,区现有焦化、化【工、机械加工(含】电镀)、农药—等工:业企业废《弃地转住宅用地的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!应当组织开》展土:壤风险评估及修【复修复?后,经相关?部门检测《符合住宅用地标【准要求的方可选【址作为保障性住房】。建设用地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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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二十四条 规】模,较大的居《住小区编《制修建性详》细规划时应当将普通!。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!房统筹考虑》。分区建?设共享配套基础设施!和公共服《务设施
! 普通商品住房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】建筑面积配》建5%的《廉租住房所配建【的廉租房《依照该?项目用地《合同约定《条,。款由住建部门会同】监察、物《价部门聘《请具有相关》资质的中介》组织对其建设成本】予以:认定后由保障性【住房建设主管部【门以成本价回购房】屋产权归政府—所有:;不配建或不宜配】建的项目按照该项目!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!格向保障性住房建】设主管部门缴—纳应配建廉租—住房面积部分的【。建设:资金经济适用住房】建设项目应》当按照建筑面积配建!10%的廉租住房由!政府:按照核定的经—。济适用住房基准【。价格回购《
第五章【 建:设方式?和建设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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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十五条 — 廉租住《。房由:市,及,县(区、市)—。人民:政府和开发》区管委会组织建【设或由政府》委托建设建成后由】政府按合同》约定回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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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六条 公【共,租赁住房采取多种】方式进行建设鼓励社!会组织、个人投资建!设公共租《赁住房
— : : ,。政府投资的公共【租赁住房《由市、县(区、市)!。人民政府和》开,发区管委《会组:织建:设或由政府委—托建设建《成后由政府按合同】。约,定回购
《
【社会组?织、个人投》。资,建,设或者?经济适用房中—。。配建的公《共租赁住房按照【政府组织协》调,、市场运作的原【则由投资单位组【。织建设
! ,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!的开发区、产—业园:区及企业(》单位:)应当?按照集约《用地:的原则统《筹,规划:集中:建设单元型或宿舍】型公共租赁住房【
》
第二十七【条 : 经济适用住房【应,当采用项目法人招标!方式选择具有相应】资质的?和良好社会信誉的】房地产开发企业实】施或者由保障性住房!。管理机构《直接组织实施
】 ,
《 第二十八条 城!市、国有《重点煤矿、国有工矿!、国有林区和垦区棚!户区:改造按照政府组【织协调、《市场运作的原则采】用项目?法人招标方式选【择具有相应资质【的和良好社会信誉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】实施或者《由企业(单位)【组织实施
】
第二—十九条 限价普通!。商品住?房应当采取》“竞地价、竞房价”!的办法以公开招标】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!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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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条 【 保障?性住房建设》应当: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落!实项目法人》责,。任制:
】政府投?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!主的保障性》住房建设项目应【当成立?项目指?挥部负责《按照有?关,规定对建设资金、参!建单位及《其建设?行,为,进行指?导、监督《和管理并对工程质】量和安全负责
【
第】三十一条 政府投!资或者以政》府投资为主的保障性!住房建设项目—由项目指挥部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确!。定参:建,单位或者项目管理】单位:
【 经济适用住房和】棚,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及!县(区、《市)人民政府、【开发区管《委会或?。者由:政府委托的》机构组织面》向房地产开发企【业公:开,招标
《 : 《其他由社会组织、】个人投资建》设的保障性住—房建设?项,目应当?按照:国家和省《、市: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!标
【 :。第三十?二条 项》目指挥部应当强化对!参建:单位的合同管—理,明,确违约条款和—处罚措施并通—。过行政和司》法渠道保证参建【单位严格履行—合同约?。定,
《
第》三十三条 》 市及县(区、市】)人民政府和开发】区管:委会应?当将保障性》住房建设《项目纳入重点工【程建立审批绿色通】道加快立项、环【。评、规划、》建设等手《续的审批进》度
第六章】 ,建设:标准和质量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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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】。 保障性《住房:建,设应当严格执行【勘,察、设计《、,图审、施工》、监理、《验收等技术标准、规!范,、规:程和技术导则推【广新材?料,、新技术《、新:。工艺:、新设?备等“四新”成【果积极采用住宅产】业化技?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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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三十五条 》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!当符合国家及本省】有关建筑节》能,的,政策鼓?励和支持《。有条件?的地方及单位—。按,照绿色建筑标准进】行建设配《备节水、节电装置】同步:建设太阳能光热系】统鼓励超过》10万平方米的保】障性住房项目配【。备中水?回用设施《
第!三,十六条 保障【性住房建《设项:目应当根据国—家及本省有关规定】合理确定套型结【构,。和建筑面积原则上按!2,人以下(含2—人)户安排单间套或!宿舍型、3人户安】。排两间套、4人以】上(:含4人?)户安排两居室或】三间套标准设计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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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租!住房套?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!0平方米以内;
】
— 公共租《赁住房套型建筑面】积控制在60平方】米以内?以套型建《筑面积40平—方米左右《的小户型为》主;
! 经济?适用住房套型建筑】面积:控制在6《0平方米《以内;
! 棚户区改造安置!住,房应当以中小户型为!主套:型建:筑面:。积原则上控》制在45平方米至9!0平方米《;
【 限价普》通商品住房应—当以中小户型为主】套型:建筑面?积应当符合》普通住?房标准60平方米以!下小户型《的比例不低于15%!60-?90平方米中—户型的比《例不超过7》0%:90平?方米以上(但不得】超过144平—方米)大户型的比例!。不超过15%
!
? 第三十七条 】 ,廉租住房和公共【租赁住房《建设应当达到—如下标准室内—水泥地?面内墙面《普通涂?料户内安装木制门】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!符合节能标准的【。普通窗户普通卫【生洁具水、电、【暖、气四表出户【。分户计?量
】 第三十《。八条 住房城乡建!设主管部门应—当将保障《性住房建《设项目作为质量【监管重点建立保障性!住房建设质量上下】联,动的层级监管机制】加强对参建单位执行!国家、?省有关建筑工程质】量法:律法规、技术标准】及规程情况和—质量行为《、质量保证体系的】监督检查建立保障】性住房建设质量【投诉举报制》。度公开举报电—话
《
第三【十九条 保障【性住房参建》单位应当《科学把握工程—建,设进度积极进—行技术革新创—新管:理措施和《工作:方式精心规划设计】科学组织施》工严格?。建筑原材料和部件】质量检测严格—执行建筑《节能:强制标准《
参!建施工企业》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!专职质量管理机【构配备专职质量管】。理人:员,和专职质《。量检查员健全质量】。管理组?织,完善质量管理体【系
【 :第四十条 》 建:。立,保障性?住,房定期?监督检查制度各县(!。区,、,市)人民政府、开】发区管委会每月对保!。。障性住房项目进【行,一次全面质》量普:查;市级每季度对】全市范围内保障【性住房项目》进行质量抽查—
】第四十一条》 , ,建立保障性》住房:建设项目《质量报?告制度建设》单位:应当按照工程—进,度及:时向:工程项?目所在地住》房城乡?建设主管部》门报送由建设单【位工程质量负责人】和监理单位负责人】。签字:填报的工《。程质量报告
【 :
: 第四十》二条 保》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!当严格执《。行住宅工程》质,量分户验收》制,度依法办理竣工验收!备案手续未进行竣】工验收、办理备【案手续的项目—不得交付使用
【
— 分散配建的—保障性?住房应当和商品住房!同时规划设计、同】时施工、同》时竣工交付使用【
第!四十三条 保障】性住:房工程质量实行责任!主体终身负责制【建设、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、监理单】位的法?定代表人、工—程,项目负责人、工【程技术负责人、注册!执业:人员应当按照各【自职责对所承担工程!项目的?质,量,终身负责
—。 保障】性住房竣《工验收合《格后建设单位应【。当,在,建筑物明《显部位设置永—久,。性质量责任标牌载明!建设、勘察、设【计、施工《、监理等工程—质量责任主体的【名称及主要负—责人的姓名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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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】条 ?住房:城乡建设(》房地产)主管部【。门应当建立健全【保障性住《房建设诚信体系将保!障性住房建设—项目:参,建单位的违法违规】等,不良行为《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!依照中华人》民共和?国招标投标》法实施条例的相关】规定进行处》理
第七章— 监督?管理和考核评价【
《。第四十五条 【市人:民政府对各县(【区,、市:)人民政府、开【发区管委会的—保障性住房建设工】作进行监督实行目】标责任制管理和【绩效考核年》度考核结果纳入政】府领导班子和主【要领导干部工—作综合?考核评价内容
【
, 各【县(区?、市)人民政府、开!发区:管委会应当在每年】年末向?市人民政《。府书面?。报告保障性住—房建设工作情况【市人:民政府按照年初确定!的目标任务》。对各县(区、—市):、开发区进》行考核并将考—核结果向全市通报】
《
第》四十六条 》 市人民政府建立约!谈问:责机制对项目—资金土?地不落实、政—策措施不到位—、建设进度缓慢的县!(区、市)》人民政府相关负【责人进行《约谈;对没》有完成?年度目标《任务的县(区、市】)人民政府相关负责!人进行问责
!第八:章, 附 则
】
第四—十七条 各县(区!。、市)人民》政府、开发区管委】。会应当结合本地实】。际制定?其实施办法并报【市,人民政?府备案?
】第四十八《条 : 本实施办》法自印发之日—3,0日后?起施行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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