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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中》市,保障性?住房建设管理实施】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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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— 总: 则
第一条 】。 为推进保》障性住房《建设规范保障性【住房建设行为—根,据山西省保障性【住,房建设管理办法【等有关规定结—合晋中实际制定【本实施办法》
第!二条 ?。 本市行政区—域内保障《性住房?建设的?规划:。。、计划、实施和【监督:管,理,。适用于本《实施办?法
【 第三《条, 本实施办法所称!保障:性住:房是:指政府组织》按照基本住房标【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!。、低收入家》庭自住需要》的住房包《括廉租住房、—公共租赁住》房、经济适用住【房、各类棚》户,。区改造安置住房【和限价?。普通:商品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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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【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!持分散建设与集【中建:设相结合、建—设规模与《保,障需求?相匹配、建设标准】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!相适:应的原则根》据我市经济社—会发展水平和各【类,保障性住房需求情】况,合理安排建设廉【租住房、《公共租?
【 赁住房、》经济适用住》。房、各类棚户—区改造?安置住房和限—价普通商品住房构】建多层?次解决城市中—、低收?入住房?困难家庭住房基本】需求的供应体系
!
》 第:五条 《市及:。县(区、《市)人民政府和开】发,区管委会是保障【性住房建设》的责任主《体具体负责保障性住!房,建设的组织实施【。和,管理
》 》市人民政府》负责对各县(区、】市):人,民政府、《开发区管委会—的保障性住房—建设: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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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! , 市直各有关—部门应当认真履行】工作职责各司其【职各负其责通—力合:作密切配合
! ? 住房城乡建设(】房地产)主管—。部门负责拟》定保障性住》房相关政策统筹协】。调保障性住》房建设工作;—
: 规划】部门配合住房城乡】建,。设部门搞好保障【性住房建设规划【和年度计划并做好保!障性住房规划—审批工?作;
【 发展改革部】门负责项目立—项和申报组织实施】国有重点煤矿—棚户区改造》牵头:组织申请中》央预算内投资补助】工作;
— : 监《察机关牵头》负,责保障性住房建【设的监督检查工【作;
! 财政部门》负责资?金落实、资金使【用监管?牵头组织《。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!。金工作;
! 国《土资源部门负责【安,排用地落实土地保】。障政策工作;
【
环保!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!建,设项目环境》影,响评价工作;
】 《 农业部门负责组!织实:施国:有,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!;
《 林业部】门负责?组织实施国有—林区棚户《区改造?工作;
】 : 审计部门负—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!目的审计监督工作;!
? 税务【机关负责保障性【住房建设税收优【惠政策落实工—作,;
《 《。 统计部门负—责保障性住》房建设统《计工作;
》
价格!主管:部门负责保》。障,性住房?价格的制《。定和:监,管工作
《
: 金—融办负责金融信【贷政策?支持工作
【
第二章 建设规划!和年度计划
】。。
第七条 市及县!(区、市)人民政】府和开发区管委会】根据经济《。社会发展水平、【居民住房状况、保】障性住房需求情况】、财政支付能力、】。资源环?境条件以及人口规】模和结?构等因素编制保【障性住房建设规【划“:十二五”期末保【障性住房覆盖面【。达到:20%以《上
】。 保障性住—房建:设规划内容》。包括现?状,分析、未来预—测,、保障目标、住【房供应总《量、建?设用地总量、—资,金需求?总,。量各类?保障性住房》建设规模、空—间布:局、:住宅套型结构比【例和分年度实—施计划等
】
第八条 】。 ,。市,及县(区、市)【人民政府、开发区】管委会按照保—。障性住房建设规【划根:据,年度保障《对象复核情况和【轮候家庭《户数等因素统筹【考,虑通过新建、改建、!购买、长期》租赁等渠《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!源,合理确定保》障性住房年度建设】计划
— 保障性【住房年度建设—计划内容包括保【障性住房资金和【土地安排、项—目类型、项目名称】、具体地块、住宅】套型结构比例—、建设标准、建【设,方式:、项目进度、实施措!施、监督管理—等
第三章 !。资金保障和税—费优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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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廉《租,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!过以下渠道》筹集中央政府—。补助资金省级政府补!。助资:金市:、县: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!资金不低于20【%的土地出》让净:收益住?房公积金《。增,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!险准备金《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!中央代?地方发行的》债券出售、出租【廉租住房所得—的收:益一定比例的行【政事业性收》。费企业未《按照规定配建廉【租住:房缴纳的建》设,资金银行贷款—企业债券社会捐【赠等:。
— 第十条 【政府投资的公—共租赁住房》建设资金主要—通过以下《渠道筹集中央政【府补助?资金省级政府补【助资金市、县—财政:安排的专项》。建设资金住》房公积金增值收【益,在提取贷《款风险准备金和管】理费用后《的余额住房公积【。金贷款(试点城市】)中:央代地方《发行:的债券租金收入【银行贷款《企业债券社会—捐,赠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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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社会组织、—个,。人投资的《公,共租赁住房建设【资金主?要通过以下渠道【。筹集自筹资金、银行!贷款:、企业债《。券、:社会捐赠《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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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》一条 《经济适用住房—建设资金主要通过】以下:渠道筹集《自筹资金银行贷款预!(销)售资金企业】债券住房公》积,金贷款?(试点城市)社会】。捐,赠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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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二?条 城市棚户区改!。造资金按照》政府主?导,。、市场?运作的方式进行筹】集
】 国有重《点煤:矿、:国有工矿、国有【林区:和垦:区,棚户区改造资金【通过中央政府补【助地方政府配套【企业自?筹和被改造住户【。合理负担等渠—道筹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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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十三条 市和有】。条件的县(区、市】)人民政府争取设立!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!公司或者利用—其,他政府融资》平,台筹措保障性住房建!。设资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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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四条 鼓励和】引导民间资本—通,过直接投《资、:间接投资、参股、委!托代建等多》种方式参与》保障性住房建设【。按规定或《合同约定的租—金、价?格面:向政府核定》的保障性住房对象出!租、出?售
!第十五条 保障【。性,住房建?设资金应当实行专项!管理、分账核算、】专款专?用中:央和省级政》府补助资金应—当严格按照规定【的,用,途使用不得截—留、:挤占、挪作他用
! 《 , 市、县两级财政】筹集:、配套?的保障性住房—建设资金应》当及:时、:足额到位土地出【让净收益《、住房公《积金增值收益—、行政?事业性收费》等渠道筹集》的保障性住房建【设资金有结余的应当!将资金?滚存使用
》
— 第十六条》 市、县两—级财政?。。部门应?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!建设资金筹集情况】的监督检查审—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】金使用情《况的审?计监督监察机关【应当加强《。对,保障性住房》。建设资金筹》集与使用效率的监】。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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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! 保障性住房—建设:。涉,及的城?镇土:地使用?税、城市维护建【设税、?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!照国家有关》规定予以减》免;:廉租住?房、经?济适用住房》、公共租《赁住房、棚户—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!免收各种行政—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!基金:;经营性收费—按,下限减半收》取
— 参《与建:设保障性住房的企业!(单位)纳税确【有困难的《可以按?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!税,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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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建设用地!和项目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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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— 保障性《住房建设项目用【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!门在年度用地计划】中单列应供尽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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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九条 储!备和:收回使用权的国【有土地应当优先安排!用于保障《性住房建《设
? 在【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!前提下?企(事)业》单位可以把富余存量!土地纳入市及—县(区、市)人【民政府和开发区管】。委会保障性住房【年度建设计划—用地统筹《使,用所建保障性—住,。房,优先用于解决—本单位符合住房保】障条件?职工:的,住房:困难:剩余住房由市及县】(区:。、市)人民政—府和:开发区管委》。会统:。。一调:剂,面向本地区符合条件!的保障对象》。供应
! 国有工矿》、国有林区、垦区】棚户区改《。造应当?本着原?址改造和异地建【设相结合的原则符】合城市总体规划的】工,业、农业、》林业:用地可以变更—。。为住宅用地》;远离城镇且布【局,分散、不宜就地【改造的国有工—矿、国有林区—。和垦区棚户》区改造安置》住房用地可以—采取增减《挂钩置换《。的方式调《整到城市近郊或者周!。边
— 市、县—两级国土资源部门】应当积极盘活工【矿企业废《弃用地加大整治【和复:垦力度通过城乡用地!增减挂钩《和市内占《补平:衡等方式确保棚户】。区改造用地需要
!
第二】十条 廉租—住房、经济适用住房!、棚户区改造安置住!房、政府投资—的公共租《赁住房建设用地保】障性住房项目中【配套建?设的教?育、医疗等》公共:服务设施用地以行】政划拨?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!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!房建设用地可以【采用出让《、租赁或者作价入】股,等方式有偿使用
! 》 保障性住房项目】中配:套建设的商业—、服务业用地应【当以招拍《挂,形式:公开:出让
《 , 》限价普通商》品住房应当由国土】资源部门会同规【划、住房《。城乡建设(房地【产)和价格》主管:部门在土地公开出】让前设?置前置条《件按:照,“竞地价、竞房价”!要求明确销(预)售!。价格、套型》面积、户型比例【、供应对象等内【。容
!。第二:十一条 市、县】(市)和开发—区国土?资源部门应当在商品!住房项目用地合同中!设置配建保障—性住房等《。条款并将其作为土地!出让前?置条件予以明—确配建?廉租住房的》应,当明确配建》比例、建设总—面积、套数、套【型比:例、建设标准等内】容,;不:配建或?。不宜配建《的项目应当明确按】照规定配建》面,积缴纳廉租住房【建设资金的》内容配建经济—。适用住房或者—公共租赁《住房的应当明—确建设总面积、套数!、套型比例、建【设标准和建成后【移交或者回购等【内容
— 经》济适用?住房项?目配建公《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!房的应当将》其作为土地》划拨的?前置条件并在建设】。。。用地划拨决定书中】。明确配建比例、建设!。总面积、《套数、套型比—例、建设标准和建】成,后移交?或者回购等》内容
【
第《二十二?条 :。 列入保障性住房】建设储备用地范围】的土:地非经法定程序【不得改变用途;严】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!保障性住房建—设用地?改变用途建设商品】住房
! 第二十三条 】保,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!、规:划,、设:计应当遵循国—家及本省《有关法律法》规技:术标准、规范—、规程和技》术导则集中建—设的保障《。性住房项目应当选】择基础设施和—公共:服务设施完善的地段!或者同步配》套建设基础设施和】公,共服务设施充—分考虑居《民就业、就医、【就学和出行》等需要方便群—众生:产,、,生,活
—。 , 保障性住—房建设项目》应尽量避开自然保护!区、风景名胜区、】森林:公园、?。重要湿地、饮用水源!保护区、基本农【。田、泉?域重:点保:护区等环境敏感【区域并应远离产【。生有:毒有害污《染的工业《厂矿:。区现有焦化、—化工、机《械加工(《含电镀)、》农药等工业企—业废弃地转》住宅用地《的保障?性住房建《。设项目应当组织开展!土壤风险《评估及修《复修复后经相关部】门检测符《合住宅用地标准要】求的方可选址作为】。保障性住房建—设用地
》
第二】十四条? 规模较大—。的居住小《区编:制修建性详细规划】时应当将普》通,商品住房和保障性】住房统筹考虑分【区建:设共享配套基础设】。施和公共服务设施
!。
》 :普通商品住》房建设项目应当【按照建筑面积—配建5%的廉—租住房?所配建的廉租房依照!该项目用《地合同约定条款由】住建部门会同监【察、物价部门聘请具!有相:关,资质的中《介组织对《其建设成本予以认】定后由保障性住【房,建设:主管部门以成本价】回购房?屋,产权归政《府所有;不配—建或不宜配建的项】目按:照该项目商》品住房?平均销售价格向【保障性住房建—设主管部《门缴纳应配建廉租】住房面积《部分的?建设资金经》济适用住《房建设项目应当按】照建筑面积配建1】0%:。的廉租住房由—政府按照核定—的经济适用住—房基准价《格回购
第五!章 :建设方式和建设程序!
《 第?二十五?。条 廉租住房由市!及县(区、市—),人,民,政,。府和开发区管委【会组织建《设或由政府委托建】设建成后由》政府按合同约—定,回购
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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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六条 公共租】赁住房采取多种方】式进行建设鼓励社会!组织、个人投资建设!公共租赁住房
】 政府投!资的:公,共租赁住房由—市、县(区》。、市)人民政府【和开发区管委—会组:。。织建设?或由政府委托—建设建成后》由政:府按:合同:约定回购《
? 社会组】织,、个人投资建设【或者:经,。济适用房《。中配建的公共租赁】住房按照《政,府组织协调、—市场运?作的原则《由,投资单位组织建设
!
?。 《外来务工人》员,集中:的,开,发区、产业园区【及企业(单》位):应当按照集》约用地的原则统筹】规划集中建设单元】型或宿舍型》公共租赁住》房
?
—第,二十七条 经【济,。。适用住房应当—。采用项目法人招标方!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!的,和,良好社?会信誉的房地—产开发企业实施或者!由保障性《住房管理机》构直接组织实施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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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八条 城市、国!有重:点煤矿、国》。有工矿、国有—林区和垦《区棚户区改》造按照政府组织【协调、市场运作的原!则采:用项目法人招标方式!选择具有相应资质】的和良好社》会信誉?的房地产开发企【业实:施或者由《企业(单位)组织】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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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九条 限价普】通商品住房》应,当采取?。。“竞地?价、竞房价”的办法!以公开?。招标:。方式确?定开发建设单位
】
《
?第三十条 —保障性住房建设【应当实行项》目管理制度落—实项目法人》责任制
!。 政府投资—。或者:以政府投资》。为主的保障性住房】建设项目应当—。成立项目指挥部【负责按照《有关:规定对建设资金、参!建单位?。及,。其建设行为》。进行指导、监—督和管理《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!负责
! 第三十一条 】政府投资或》者以政府投资为【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!项目由项《目指挥部负责—组织公开招标—确定参?建单位或者项目【管理单位《
经!济适用住《房和棚户区》改造项?目由市及县(区【、市)人《民政府?。、开发区管委—会或者由政府委托的!机构组织面》向房地产开发—。企业公开招标
】。 : 《其他由社会组织【、个人投资建设的保!障性住房建》设项目应当按照国】家和省、《市,有关规定组织—公,开招标
—
第三十】二,条 项《。目指挥?部应当?强化对参建单—位的合同管理明确】。违约条款和处罚措施!并通过行政》和司法渠道保证参】建单:位,严格履行合同—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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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三条 市及县(!区、市)《人民:政府和开《发区管委会应当将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!纳,入重:点工程建立审批绿色!通道加?快立:项、环评、》规划、建《设等手?续的审批进度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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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六章 建》设标:准和质量安全—
第三—十四条 保—障,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!执行:勘察、设计、图审】。、施工、监理、【验收等技术》标准、规范》、规程和技术导则】推广新材料、新技】术、新?工艺、新设备等【“,四新:”成果积极采用住宅!产业:。化技:术
?
第【三十五?。条 保《障性:住房建设应当—符合国家及本—省有关建筑节能【的政策鼓励和支【持,有条件的地》方及单位《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!行,建设配?备节:水、:节电:装置同步建设太阳能!光热系统鼓励超过】10万平《方米的保障性—住房项目《配备中水回》用设施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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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,三十六条 —保,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!当根据国家》。及本省?有关规定合理确定】套型:结,构和建筑《面积原则上按2人以!下(:含2人)《户安排单间套或宿舍!型、3人户安排两】间套、?4人以?上(含4《人)户安《排两居室或》三间套标准设计
】
廉租!住房套型建筑面【积控制在50平方米!以,内;
?
公】共,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!积控制在6》0,。平方米以内以套型建!筑面积4《0,平方米左右》的,小户型为主;
! ? 经济适》用住:房,套,型建筑面积控制【在60?平方米以内;—
? 《 棚户区改造安置】。住,房应当以中小户型】为主套型建筑面积】。原则上?控制在45平—方米至9《0平方米;
! 《限价普通商品—住房应当《以中小户型为主【套型建?筑面积应当符—合普:通住房标准60平】方米以?。下小户型的比例不】低于:15:%60?。-90平方米中户】型的比?例不超过70%【90平方米以上【(但不得超过144!平方米)大户—型的比例《。不超过1《5%:
】第三十?七条: :廉租住房和公共租】赁,住房建设《。应当:达到如下标》准室内水泥地面【内,墙面普通涂》料户内安装木制门】入户安装普》通防盗门《符合节能《标准的?普通窗?户普通卫生》洁具水、电、—暖、气四表出户分】户计量
】
第三十八条】 住房城乡建设主!管部门应当将保【障性住房建设—项目作为质量监管重!点建立保障》性住房?建设质量上下联动的!层级监管机制—加强对参建单位执行!国家、省有》关建筑工《程质:。量法律法规、—技术标准《及规程情况和质量】行为、质《量,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!建立保障性住房【建设质?量投诉举报制度【公开举报电话
【
第三!十九:条 保《障,性,住房参建单位—应当科学把握工程建!设进度积极进—。行技术革《新创新管《理措:。施和工作方》式精心规《划设计科学》组织施工严格建筑】原材料和部件—。质,。量检测?严格:执行建筑《节能强制标准
【
参】建施工企《业,应当在施《工现场设立专职质】。量管理机构》配备:。专职质量管理—人员和专职质量【检,查,员健全质量管理组】织完善质量管理体系!。
】第四十条《 建立保障性住】房定期监督》检查制度《各县(区《、市)?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!委会每月对保—。障,性住:房项目进行》一次全面质量—普查;市级》每季度对全市范围内!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!质量抽?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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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】一,条, 建?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!目质量报告制度建设!。单位应当按照工程】进度及时向工程【项目所在《地住房城乡建—设主管部门报送【由,。建,设单位工程质量负责!人和监理《单位负责人签字填】报的工?程质量报《。告,
【 第四十二条 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!应当:严格执行住宅工【程质量?分,户验收制度依法【办,理竣工验收备案【手续未进行》竣工验收、办理【备案:手续的项目不—得交付?使用
《 —分散配建的》保障性住《房应当和商》品,住房:同时规?划设计?、,同时施工《、同时竣《工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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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 第四十三条 】 ,保障性住房工—程质量实《行责任?主体终身《负责制建设、—勘察: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单位的—。法定:代表人、工程项目负!责,人、工?程技术负责人、注】册执业人员》应当按照各自—职责对所承担工程项!目的:质量终身负责
【。
《 保障性住房竣!工验收合格》后建设单《位应当在建》筑,物明:显部位设置永久性】质量责任标》牌,载,明建设、勘察、【设计、施工、监【理等工程质量—责任主体的》名称:。。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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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【四条 住房城乡建!。设(房地产)主管部!门应当建《立,健全保障性住房建】设诚信体系将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!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!等不良行为》记入企业信用档案】并依:照中华人民共和国】招标投标法实—施条例的相关—规定进行处理
】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!考核评价
】第四十五条》。 市人民政府【对,各县(区、市)人】民,政府:、开发区《管委会的保障—性住:房建:设工作进行监—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!理和:绩效考核年》度考:核结果纳入》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!领导干部工》作综合考核评价内容!
? : 各县》(区、市)人民政府!、开发区管》委会应当在每—年年:末向市人《民政府书面报告保障!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!市人民政府按照年初!确定的目《标,任,务对各县《(区:。、市)、开发区【进,行考核并将考核结】果向:全市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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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十六条 【市人民?政府建立约》谈问责机制对—项目资金土地不【落实、政策》。措施不到位、建【设进:度缓慢的县(区、市!)人民政《府相:关负责人《进行约谈;对没有】完成年度目标—任务:的县(区、市)人】民政府相关负责【人进行问《责
第—八章: 附 则
】
第》四十七条 各【县(区、市)人民】政府:、开:发区管委会应当结】合本地实际制定【其实施办法并报【市人民政府备—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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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,。第四十八条 — 本实施办法—自印发?之日30日后起施行! 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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