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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。 ? 》 晋中市保》障性住房建设管【理实施办《法 》第一章 总 则 ! 第一条 为【。推进:保障性住房建设规】范保障性住房建【设行为?根据山?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!。管理办法等有关【规定:结合晋中实》际,。制定:本实施办法 【 : 第二—条 本市》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!。房,建设的规划、—计划、实施和—监督管理适》用于本实施办法【 , 第】三条 本实施办法!所称保障《性住房是《指政府组织按照【基本住房标准建设】和筹:集,满足中、低收—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!房包括廉租住—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、!经济适?用住:房、各类《棚,。户区:改造安置住》房,。。和限价普通商品住】房 :。 第四!条 保障》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!建设与集中》建设相?结合、建设》规模与?保障需求相匹配、建!设标:准与经济《。社会发展水平—相适:应的原则《根据我市经济—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类!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!合理安排建设—廉租住房、公共租】   —  赁住房、—经济:适用住房、各类【棚户区改造》。安置住房和限—价普通?。商品住房构建—。多层次解决城市【。中,、低收入《住房困难家庭住房】基本需?求的供?应体系 》 : ? 第五?条 市及县(区、!市,)人民政府和开【发区管?委会是保障》性住房建设的责【任主体具体负责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】组,织,实施和管《。理  —   ?市人民政府负责【对各县(区、市【)人民?政府、开发》区管委会的保障【性住:房建:设实施?情,况进行监督 — 第六!条 市直》各有关部门应当认】真履行工作职—责各司?其职各负其》责通力?合作密?切配合 《 :     住房【城,。乡,建设(房《地产)主管部门负】责拟定保障》性住:房相关政《策统筹协调保障性住!房建设?。工作; 《。 ,    》 规划部门配合住房!城乡建设部门搞好保!障性住房《建,。设规划和年》度计划并做好保障性!。住房规?划审批工作; !     发展改】革,部门负责《项目立项和》申报组织实施国【。有重点煤矿》棚户区改《造牵头组织申—请中央预算内—投资补助工作—;,。     】监察机关牵头—。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!的监:督检查?工作;   !。  财政部门负责】资金落实《、资金使用监管【牵头组织申请—中央专项《补助资金工作; 】 :  : , ,。 国土资源部门【负责安排用》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!工作;?    【 环保部门负责保】障性:住房:建设项目《。环境影?响评价工作》;    】 农业部门负责组】织实施国有垦区棚】户区改造工》作; 》     林业部门!负责组织实施—国有林区棚户区【改造工作; —  《   审计部门负】。责保障性住房建【设项目的审计监【督工作;  !   ?税务:机关负?责保:障性住房建》设税收优《惠政策落实工—作; ?   》  统计部门负责保!障性:住房建?。设统计工作; ! ,    《。价格主管《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!价格的制定和监管】工作   】  金融办》负责:金融信贷政策支【持工:作 《 第二章《 建设?规划和?年度计划 — 第七条 市及!县(区、市)—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!委会根据经济社会】发展水平、居民住房!。状,况、保障性住房【需求情况、财政支】。付能:力、资源《环境条?件以及人口规—模和:结构等因素编—制保障性住》房建设规划“十【二五”期末》。保障性住房覆盖【面达到20》%以上 【     保障性】住,房建设规划内容【包括现状分析、未来!预测、保障》。。。目标、?。住房供应总量、建设!用地总量、资金需求!总量各类保障—性住房?建设:。。规模:、空间?布局、住宅》套型结构比例和分年!度实施计划等— ? : 第八条— 市及县》(区、市)人—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!会按照保障性—住房建设规划根【据年:度保障对象复核情】况和轮?候家庭户数等因素统!筹,考虑通过新建、【改,建,、购买、长期—租赁等渠道筹集【保障性住房房源合】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年!度建设计划 】   ?  保?障性住房年度—建设计划内容—包括:保障性?住房资金和土—地安排、项》目类型、项目名【称、具体《。地块、住宅套型结】构比:例、建设标准、【建设方式、》项目进?。度、实?。施措施?、监督管理等— 第三章 】资,金保障和税费—优惠 — :第九条 》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!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!中央政府补助—资金省级政》府补助资金市、【县财政安排的专项建!设资金不低于20】。%的土地出让净收】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!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!备金和?管理费用后的—余额中央代地方发行!的债:券出售、《出租廉?租住房?所,得的收益一定比例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!业未按照规定—配建廉租住房缴纳】的建设资金银—行贷款?企业债券社会捐【赠等 》 , 第》十条:。 政府投资的公共!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!要通过以下渠道筹】集中央政府补助【资金省级政》府,补助资金市、县财】政安:排的专项建设资金】住房公?积金增值收益在【提取贷款风险—准备金?和,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住!房公积金《贷款(试《点城市)《中央代?地方发行的债券【租金收?入银行贷款》企业债?券社会捐赠》等 ? ,。 ,    社会组织、!个人投?资的公共租赁—住房建设资》金主要通过以—下渠道筹集自筹资金!、银行贷款、企业债!券、社会《捐赠等 】 : 第十一条 — 经济?适用住房《。建设:资金主要通》过,以下渠道筹集自筹资!金银行贷《款预(销)》售资金?企业债?券,住房公积金贷款【(试:点城市)《社会捐赠等 — ? 第—十二:条 城《市棚户?区,改造资金按照政【府主导?、市场运《作的方式进行筹【集 :。  《 ,  国有重》点煤矿、国有—工,矿、国有林区和【垦区棚户区改造资金!通过:中央政?府补助?地方政府配套企业】自筹和被《改造住?户合理负担等渠【道筹集 》 第【十三条 市—和,有条件的县(区、市!)人民?政,府争取?设立保障性住—房建设投资公司或】者利用其他》政府融资平台筹【措保:障性:住房建设资金 【 — 第十四条 【鼓励和引导民间资】本通过直接投资、间!接投资、参股、委】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!与保障?性住房建设按规定】或合同约定的—租金、价格面向政府!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对!象出:租,、出:。售 【 第十五条 保】。障性住房建设—资金应当实行—专项管理、分账核算!、专款专用中央【和省:级政府补助资金【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!用途使用不得截留、!挤,占、挪作他》用   【。  市?、县两级《财政筹集、配套【的保障性住》房建设资金应—当及时、足》。额到位土《地出让净收》益、住房公积金【增,值收益、行政事业性!收费等渠道筹集的保!障,性住房建设资金有结!。余的应当将资金滚存!。使用 —。 第十六【条 市、县两【级财政部门应—当加强对保障—性住房建设资金筹】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!计部门应《。。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!建设资金使用情况】的审计监督监察机】。关应当加强对—保障性住房》建设资金《筹集与使用》效率的监察 — — 第十七《条 保障性—住房建?设涉及的城》镇土地使用税、城市!维护建设《税、教育费附加等税!种按照国家有关【。规定予以减免;廉】租住房、经济适用】。住,房、公共租赁住房】、棚户区改造—安置住?房建设免收各—种行政事业性收费】和,政府性基金;经【营性收费按下限【。。减半收取《   —  参与建设保障】性住:房的企业(单位)】纳税确?有困难的可》以按照规《定申请延期》缴纳:税款 《 , 第四?章 建设《用地:和项目规划 — , 第十八条 】保,障性住?房建:设,项目用地指标由国土!资源部门在年度【用地计划中单列应供!尽供 ? ? 第十九条 ! 储备和收回—使用权?的国有土地应当优先!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!建设 ?    — 在符合城市总体】规划的前提下企(】。事):。业单位可《以把富余存》量土地?纳入市?及县(区、市)【人民政府和开发【区管委会保障—性住:房年度建设计划用】地统筹使《用,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!用于解决本单位符】合住房保障》条件职工的住房【困难剩余住房由市】及县(?区、市)人民政【府,和开:发区管委会》统一调剂面向本地区!符合条件的保—障对象供应 】 ,   ? 国有工《矿、国有林区、垦】区棚户区改造应【当本着原址》改造和?异地建设相结—合的原则符合城市】总体规划的工业【、农业、林业用【地可以变更为住宅】用地;远离城镇且布!局分散、不宜就地】改,。造的:。国有工矿《、国有林区》和垦区棚《户区改造《。安置住?房用地可以采—取增减挂钩置换的】方式调整到》城,市近郊或者周边 !     市、县!两级国土资》源部门应《当积极盘活工矿企】业废弃用《地,加大整?治和:复垦力度通过城乡】用地增减挂》钩和市?。内占补平衡》等,方,式确保棚户区改【造用地需要 】 第二十条! 廉租《住房、经济》。适用住房、棚户区改!造安置住《房、政府投》资,的公共?租赁住房建设用【地保障?。性住:房项目中配套建设】的教育、医疗等公共!服,务设施用地以—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!他方:式投:。资建设的《公共租赁住房建【设用地可以采用【出让、租赁或者作】价入股等《方式有偿使》。用 《     保障性住!房项目?中配套建设的商业、!服务业用地》应当以招拍挂形【式公开出让 !。    限价—普通商品住房应当】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!规,划、住房城乡建设(!房地产)和价格【主,管部门?。在,土地公开出》让前设置前置条【件按照“《竞地价、竞房价”要!求明确销(预)售】价,格、套型面积、户】型比例、供》应对象等内容 】 《 第二十一条【 市、县(市【)和:开发区国土》资源部门应当在商品!住房项目用》地合同中设置—配建保障《性住房等《条款并?将其作为《土地出让前》置条件予以明确配建!廉租住房的应当明】确配建比《例、建设总面积【、套数、套型比例、!建,设标准?等内:容;不?配建或?不宜配建的项目【应当明确按照规【定配建面积缴纳廉】租住房建设资金的】内容配建经济—适用住房《。或,。。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应!当明确建《设总:面积、套数、套型】比例、建设标—准和建成《后,移交或者《。回购等内容 —     经济!适用住房项目—配建公共租赁—。住房和廉租住房【的应当将其》作为土地《。划拨:的前置条件并在【建设:用地划拨决》定,书中明确《。配建比例、》建设总面积、—套,数、套型比例、建设!标,准和建?成后移?交或者?回购等内《容 》 《第二十二条》 列入保》障,性住房建设》储备用地范围的土地!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!变用:途;严禁以划—拨方式取《。。得的保障性住房【。。。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建!设商品住房 】 : 第二十三【条 ?保障:性住房项目的选址】、规划、设计应当】。遵循国家及本省【。有关法律《法规技术标准、规】范、:规程和技术》导则集?中,建设的保《障性住?房项目应当选择基础!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完善的地段或者同!步配套建设基础【设施和公共服务设】施充分?考虑:居民就业、》。。就医、就《学和出行等需要方便!群,众生产、生活 】 ,    《 保障性《住,房建设项目应—尽,量,避开自然保护区【、风景名胜区、【。森林公园、重要湿】地、饮用水源保护】区、基本《农田、?泉域重?点保护区等环境敏】感区域并应远—离产生有毒有害污染!的工:业厂矿区现有—。焦,。化,、化工?、机械加《工,(含电镀)、农【药等工业企业废弃】地转住宅用地的【保障性住房建—设项目应当组织开】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!复修复后经相—关部门检测符—合住宅用地标准要】求,的方:可选址作《为保障?性,住房:建,设用地 】 第二十四条 !。 规模较大的居住小!区编制修建性详细】规,划,时应当?将普通商品》住房和保障性—住房统筹《考虑分区建设共享】。配套基?础设:施和公共服务设【施 :。 ?    普通商品住!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!建筑面积《配建5%的廉租住房!所配建的廉租房依】照该项目用地合【同约定条款由—住建部门会》同监察、物价部【门聘请具《有相关资《质的中介组织对其建!设成本予以》认定后由保障性住】房建设主管部门以成!本,价回:购房屋?产权归政《府所:有;不配建或—不宜配建的项—目按照?该,项目:商品住房平》均销售价格向保障】性住房建设主—管部门缴《纳应配建廉租住房】面积部分《的建:设资:金经济适用住房【建设项?目,应当按照《建筑面积配建10%!的,廉,租住:房由政府按》照核定的《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!。格回购 — 第五章 建设方】式和建设程序 !。 ,。 第?二十五条 廉【租住房由市及县(】区、市)人民政【府和开?发区管委会》组织建?设或由政府委托【建设建?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!。定,回购 】 第二十六条 !公共:租赁住房采取多【种方式进行建设【鼓励社会组》织、个人投资建设】公共租赁住房 【 ?  :  政?。。府,投资的公《。共租赁住房由—市、县(区、—市)人民政府和开】发区管委会组—织建:设或由政府委托建】设,建成后由《政府按?。。合同约定回购—。 ,     【社,会,组织、个《人投资建设或—。者经济适用房中配】建的公共租赁住房】按,照政府组《织协:调、市场《运作的原则由—投,资单位组《织建设  】   外来务—工,人,员集中?的,开发区、产业—园,区及企?业(单位)应当按】。照集约用地的原则】统筹规划集中建【设单元?型或宿舍型公—共租赁住房》 , — ,第二十七《条, 经济适用住房】应当采用项目—法人招标方》式选择?具,有相应资质的和【良好社会《信誉的?房地产开《发企业实施或者由】保,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直!。接组织实施》 《 第二十八】条 城《市、国有重点煤【矿、国有工矿、国有!。。林区和垦区棚户区】改造按照政府—组织协调、》市场:。运作的原则》采用项目《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!。有相应资质的和【良好社会《信誉的房地产开【发企:。业实施或者由企业(!单位)组织实—施 】 ,第二十九《条 : 限价普通商品【住房应当采取“竞地!价、竞房价”的办法!以公开招标方式确】定开发建设单位 】 【第三十条 保障】性住:房建设应当实—行项目管理制—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!制, ? ,    政府投资或!。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!。保,障性: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成!立项目?指挥部?负,责按照有关规—定,对建设资金、参建】单位及其建》设行为进《行指:导、监督和管—理并对工程质—量和安全负》责 】 第:三十一条 政府投!资或者以政府—投资为主的保—障性住?房建:设项目由项目—指挥:部负责?组织公?开招标确定参建【单位:或者项目《。。管理单位  !   经济适—用住房和棚户区【。改造:项目:由市及县《(区、市)》人民政府、开发区】管委:会或者由政府委【托的机构组织面向房!地产开?发企业公开招标 】 ?    其他由社会!组织:、个人投资建—设的保障《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当!。按照国?家和省?、市有关规定组【织公开招标 】 》第三十二条 【。。项目指?挥部应?当强化对参建单【位的合同管理明【确违约条《款和处罚《措施并通过行—政和司法渠道保证参!建单位严格履—行合同?约定 — 第三十【三条 ? 市及县(区、市】)人民政《府和开发区管—委会应?当将保?障性住房《建设项目纳入重点工!程建立?审批绿色《通道加快立项—、环评、规划、建设!。等手续的审批进度 ! 第六》章 :建设标准和质量安全! , 第三十—四条 《保障性?住房建设应》当严格执《行勘察、设计、图】审、施工、监理、验!收,等技术标准、规范】、规程?和技术导则推广【。新材料、新技—术、:新工艺、新设备等】“,四新”成果积—极采用住宅》产业化技术 !。 《第三:十五条? , 保障性住房—建设应当符合国家】及本省有关建筑【节能的政策鼓励【和支持有条件的【地方及单《位按照绿色建筑标】准进行?。建设配备《节水、节电装置【同,步建设太《阳能光热系统鼓励】超过1?0万平方米》的保障性住房—项目:配备中水《。回,用设施? 【 第三十《六,条 保障性住房】建设项?。目应当?根据国家及本省有】关规定合理确定【套型结构《和,建筑:面积原则上按2人】以下(含2》人,),户安排单《间套或?宿舍型、3》人户安?。排两:间套、4人》以上(含4人—)户安排两居室【或三间套标准设【计, ?    《 廉:租住房套型建筑【面积控?制在50平方米以内!; :。 ?    公共—租赁住房套型建筑】面,积控制在60平方】。米,以内以套型建—筑面:积40平方米左右的!小,户型为主; !    经济适用】住房套型《建筑面积《控制在60平方【米,以内; 《     【棚户区?改造安置住》房应当以中小户型】为主套型《建,筑面积原则》上控制在45平方】。米至90《平方米;《    【 限价普通商品住】房应当?以中小户型为—主套型建《筑面积应当符合普】通住房标准》60平方米以—下小:户型的比例不低【于15?%60-90平方】米中户型的》比例:不超过70%—90平方米以—上(但不得超过【144?平方米)大户型的】比例不超过15% ! 《 第三》十七条 廉租住】房,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!应当达到如》下标准室《内水:泥地面内墙面—普通涂料户》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!。装普通防盗门—符合:节能标准的》普,通窗户普通卫生【洁具水?、电、?暖、气四表出—户分户计量 ! , 第三十八条】 住房城乡建【设主管部《门应当将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!作为质量监管—重点建立保障性【住房建设《质量上下联动的【层级监管《机,制加强对参》。建,单位执行国家、省有!关,建筑工程质量—法律法规、技术标】准及规?程情:况和质量行为、质量!保证体系的监—督检查建立保障【性住房?建设:质量投?诉举报制度公—开举报电话》 】第三十九《条 保障性住房参!建,单位应当科学把握工!程建设?进度积极进行技【。术革新创新管—理措施和《工作方式精》心规划设计科学组】织施工严《格建:筑原材料和部件质】量检测严《格执行建筑节能强】制,标,准 《  :   参建》施工企业应当—在施工现《场设立?专职质量管理机【构配:备专:。职,质量:管理人员和专—职质量检查员健全质!量管:理组织完善质—量管理?体系 》 第四十条! 建立保》障性住房定期监【督检查制《度各县(区、市)】人民政府、》开发:区管委?会每月对保》障性住房项目进【行一次全面质量【普查;市级每季度】对全:市范围内保》。障,性住:房项:目进:行质量抽查 【 》 第四十一条 】建立:。保障性住《。房建设项目》质量: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!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!向工:程项目所在地—住房城乡《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由!建设单位工程质量】负责人和监》理单位负《。责人签?。字填报的《工,程质量报告 【 第四十!二条 保》障性住房《建设项目应当严【格执行住宅》工,程质量分《户验收制度依—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!手续未?进行竣工验收—。。、办理?备案手续的项—目不得交付使用 !     分散】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!当和商品住房同时规!划设计?、同时施工、—同时竣工交》。付使用? : —第四十三《条 保障性—住房:工程质量实行责任主!体,终身:负责制?建,设、勘?察、设计、》。施工:。。、监理单位》的法:定代:表人:、工程项目负责人】、工程技术负责人、!注册执业人员应【当按:照各自职责对所承】。担工程项目》的,质量终身负》责    】 ,保障性?住房竣工《。验收合格后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!物明显部位设—置永久性质量责任】标牌载明《。建,设、勘?察、设计、施—工、监理等工程质量!责任主体的名称及主!。要负责人的姓名 】 》第四十四条 住房!城乡建设(房地产】)主管部门应当建】立健全保《障性:住房建设诚信体系】将保障性《住房建?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违!法违:规等不良行为记【入,企业信用《。档案并依照中华【人民共和《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!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!理,。 第七章 监【。督管理和《考核评价 【 第四十五条 【 市:。人民政府对》各县:(区、市)人民【政府:、开发区管委会【的,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!进行:监督实行目标—。责任制管理和绩【。效考核年度》考核结果纳》入,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!领导干部《。工作综?合考核评价》内,容  — ,。。  各县(区、市)!人民政府、开发区】管委会应当在每年】年末向市人民政府】书面报告《保,障性住房建设—。工作情况市人民【政府按照年初确定的!。目,标任务对各县(区、!。市)、开发区进行考!核并将考核》结果向全市通报【。 《 : 第四十六条 】 市人民政》府建立约《谈问责机制》对,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!、政策措施不—到位、建《设进度缓慢的—县(区、市)人民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】。行约谈;对没有【完成:年度目标任务的县】(区、?。市)人民《政府: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!。。 第八章【 附 则— , 第四十】七条 各》。县(区?。、市)人《民政府、开》发区管委会应当【结合本地实际制定】其,实施办法《并报市人《民政府?备案 【 第《四十八条《 :本实施?办法自印发之日3】。0日后起施行 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