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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环境!卫生设施的建—设与管理 》
第》三十条 环》境,卫生设施应当—符合:国家、本省和本市规!定的城市环境卫生】设施设置标准
! , 环境—卫生:设施是指公共厕所、!垃圾容器、果—壳箱、垃圾转—运站、垃圾处理【场、粪便处理场和】环境卫?生专用的标志、车】。辆、停车场》、工作用房等公【共卫:生设:施和维护环境卫生作!业的:专,业设施
第】三十一条 新区【建设、旧区改造和综!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!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标!。准将环境卫生设【施与主体工程—配套建设《做到同时设计、【同时施工、同时验收!所,需经:费纳入建设工程【概算;?市人民政府》市容环境卫生主【管部门应当参—加环:境卫生?设施建设项目的【选址、设《计审查和竣工验【收
— 本规定—实施前未配》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!。或者环境卫生设施】未达到?国家规?定,标准的市《。。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!生,主管部门应当—提出:整,。改,。意见由管理单位逐步!建设:、改造 》
:第,三十:二条 市《容环境卫生》主管部门应当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】准组织建《设公共?厕所、垃圾转运站、!垃圾:处理:场、粪便《。处理场在街道—两侧、公共广场设】置,果壳箱?等公共卫生设施【
— , 设置垃圾—处理:场、粪便处》理场由市人民—。。政,府市容环境卫生【主管部?门会同市城乡规【划、国土资源、【环境保?护等部门批准未经批!准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设置垃圾处!理场、粪便》处理场
第三十】三条 经批准的环】境卫生设施》建设项目的》施工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妨—碍,和阻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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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条 飞】机场:、,火车站、长》途汽:。车站、公共汽—车始:末站、港口》、影剧?院、图书馆、—博物馆、展览馆、】纪念馆、体育—馆(场)、市(商】)场和公园》等公共场所经—营或者管理者—应当按照国家规【。定的:标准设置公》共厕所、果壳箱等公!共卫生设《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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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条— 工:程施:工工地或者》临,。时搭建用房》。的,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!置符合要求的生【活垃圾容器和粪【便容器
】 举办大—型户外活《动需:。要在活动地》点设置临时厕所【和垃圾容器》。。的举办单位应当在举!。办活动?的3日前与市人民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!管部门联系活动结束!后应当及时清—理场地
第三!十,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侵占、损【坏或者擅自迁移【、拆除公共卫生设施!。不得擅自改变公【共,。卫生设施的》用途;确需迁移、】拆除或者改》变用途的应当提【出重建或者补偿【。方案报经市人民【政府市容环境卫【。生主:管部门批准市人【民,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!管,部门应当自接到申】报之日?起30日内》作出:批,准,或者不?批,准的决定逾》期不作出《决定:的视为批准 【
第三十七条【。 ,对不符合国家规【定标准的《公共厕所市》、区人民政府应当责!令有关单《位限:期改造
【 《公共厕?所,应当保持清洁卫生需!要收费的公》共,厕所必须达到国家】三类以上设计标【准并由市人民政府】市容环境卫生主【管,部门会同市价格主】管部门审批核准收】费标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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