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第二章 市【容管理
第!九条 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和其他设【施应当符合国家、】本省:和本市规定》的城:市容貌标准 第十】条 :主、次干道临街建筑!。物的门前、窗外、阳!台不得堆《放、吊挂有》碍市容的物》品禁止将炉灶、【自来水龙《头设:置在:。街道、?公共场?地上:或,者,将炉口、排》油烟口、污水道口】等排污口面》向街道?已经:。设置的应当》逐步改?。造
— 饮《食业和居住户排放】油烟对建《筑物外墙面》或者公共地》面造:成,污染的应当及时清】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!设施
第【十一条 禁止在【建筑物、《构筑物和《其他设施以》。及树木上《涂写:、刻画《
需要!户外张?贴、悬挂布告—、启事、《广告和宣传》品的单位和个—人应当在经有—关部门批准设—置的公共布告—栏、启事栏》。、广告栏和宣传栏、!橱窗内张贴》、悬挂确需在—其他建?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!他,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!。、悬挂布告、—启事、广告和宣【传品的应当经市【容环:境卫生主《管部门?批准并?按照批准《的,地点、时《间张贴、悬挂批准的!期限届?满后应当及时予以】清除
第【十,二条 ?任何单位和个人【。。不得:在街道两侧和公【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!设施旁堆放物料、】搭建建筑物、—构筑物或者其—他设施因建设等特】殊原因需要在街道两!侧和:。公,共场地以及》公共基础《。设施旁?临时堆放物料—、搭建非永久—性,。建,。筑物:、构:筑物或者其》他设:施的必须征得市【容,环,境卫:生主管部《门同:意后按照有关—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】 ,
第十三条【 任:何单位和个人不【得占用街道从事摆】摊,设点等经营活—动、乱停乱放—各种车辆《确,需临时?占用道路设置市场的!应当经市人民政府】批准 《
:第十四条《 ,在主、次《干,道两侧设置的—招牌、指示牌、遮阳!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城!。市容貌标准》保持整?洁、完好、美—观破残或者污损的】应当及时《修整、清理或—者拆除
【第十五条 禁止【在主、次干道两【侧人行道《进行麻将、扑—克、棋?类等:。有碍市容的活动】
在】。主、次干《道、宾馆、》影(剧)院》。等公共场所或者乘】坐公共交通》工具应?当衣:冠整齐不得有打赤】膊等有碍观瞻的【行,。为,。
第十六条 !施,工工地和余土倾【倒场地出口应当【设置车辆《冲,洗设施?禁止:车辆挟带渣土、污泥!污染城市道路【
? 工程—施工现场材》料,、,。机具应当《堆放:整齐渣土应》当,及时:清运;?临街工?地应当设置围挡;停!工场地应当及—时整理并作必要【的覆:盖;工程竣》工后应当及》时清理和平整场地!
》 因维修道路【、疏通排水设—施、铺设《管线以及进行园【林,绿化等施工》作业产?生的渣土《、污泥、枝叶等【施工单位应当及【时清:运
第—十七条 在市区内】运行的交通运输【工具:。应,当,保持车内和外形整】洁 ?
第十八条 建】筑物、构筑》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或!者管理者应当按【照规划要求》设置市容景观灯【饰
】 ,市容景观灯饰—设置规划由市人民政!府市容环境卫生【主管部门会同—市有关部门编制报市!人,民政府批准后—组织实施
第十!。九条 设《置户外广告、标语牌!、画廊、《。报栏、公共广告栏】、布告栏、启事栏】、宣传栏《。、橱窗、雕塑、【书报亭、电》话,亭、治?安亭、果壳箱—。和移动公《厕等设施应当—安全、整洁、—美观不得有碍市【容,
— 大型户外—广告:的设置?必须征得市人—民,政府市容环境卫生】主管部门同意后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!批手续
》
第二十条 —市人民政府市容【环,境卫:。生主管部门依照【本,条例第?十一:。条、第十二条规【定行使批准》权或者审查权应【当自接到申报之【日起:1日内作出批—准、同意或者不【批准、不同意的决定!;依照本条例第十】九条规?定行使审查权应当自!接到申?报之日?起3日内《作出:同意或?者,不同意的决》定逾期不作出决【定的视为批准或者同!意
!。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