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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章 市容管理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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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建筑物》、构筑物和其他设】施应当符合国家、】本,省和本市规定的城】市容貌标准 —第十条 主、—次干道临街》建筑物的《门前、窗外、阳【台不:得堆放、吊挂有【碍市:容的物品《禁止将炉《灶、自来水龙—头,设置在街《道、公共场》地上或者《将炉:口、排油《烟口、污水道口等排!污口:面向街道已经设【置的应当逐》步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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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,。 饮食业和居住【户排放油烟》对建筑物外》墙面:或者公?共地面造成污染【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!步改:造,排油烟设《施
第十【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!、,构筑物和其他设施】以及树木上涂写、刻!画
】 需要户外张—贴、悬挂布告、启】事、广告和宣传品】的单位和个》人,应当在经有关—部门批?。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!、启事栏、广—告栏和?宣传:栏,、橱窗?内张贴、悬》挂确需?在其他建筑物—、构:。筑物或者其他—设施以及树木上张】贴、:悬挂布?告、启事《、广告和宣》传品:的应:当经市容环境卫【生主管部门批—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!。、时间张贴、悬挂批!准的期限届满—后应当及时予—以清除
【第十:二条 ?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在街道两侧】。和公:共场地以《及公:共基础设施旁—堆放物?料、搭建建筑—。物、构筑物或者其】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!原因需要《在街道?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!公共基础设施旁临】时堆放?。物料、搭《建非永久性》建筑物?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!施的必须征得市容】环境卫生《主管部门同》意后按?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!手续
—第十三条《 任何单位和—个人不得占》用街道从事》摆摊设?点等经营活动、乱停!乱放各种车辆确需临!时占用?道路设置市场的应当!经市人?民政府?批准
第十四!条 在主、次—干,道两侧设置的招牌】、指:示牌、遮《阳棚等设施应当符】合城:市容貌标准》。。保持:整洁、完好、—美观破?残或者污损的—。应当及时修整—、清理或者拆除 !
第十五条— 禁止在主、—。次干:。道两侧人行道进行】。麻将、扑克》、棋:类等有碍市容—的活动《
? 在》主、次干道、宾馆】、影(剧)院等公共!场所或者乘坐—公共交通《工具应当衣冠整齐】不,得,有打赤膊等有—碍观瞻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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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—施,工工地和《余土倾倒场》地出口应《当设置?车辆冲洗设施禁止】车辆:挟带渣土、污—泥污染城市道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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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工《程施:工现场材料、机【具应当?堆放整齐渣土—应当及时清》运;:临街工地应当设置】围挡;停工场—地,应当:及时整理并作必要】的,覆盖;工《程,竣工后?。应当及时清理和平】整场地
【 因维修道】路、疏通排》水设:施、铺设管线—以及进行园林绿化等!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!、污泥、枝叶等施】工单位应当》及时清运《
第十七【条 在市区内—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!应当保持《。车,内和外形整洁— :
第?十八条 建筑物【、构:筑物和其他设施使】用或:。者管理者应当按照】规划要求《设置市?容景:。观灯:。饰
】 市容景《观灯饰设置规划由】市,人民政府市容环境】卫,生主管部门》会同市有关部门【编制报?市人民政府批准后】。组织实施
第】十,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!。、标:语牌、?画,廊、报?栏、公共广》告,栏、布告栏、—。启事栏、《宣传栏、橱窗、雕塑!、书:报亭:、电话亭、治安【亭、果壳箱》和移动公厕等—设施应当安全—、整洁、美》观不:得有碍市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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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】户外广告的设—置,必须:征得: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!。卫生主管《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!规定办理审批手续!
:。第,。二十条 市人民政】府,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!门,依照本条例第—十一条、第十二【条规定行使批准权】或,者审查?权应当?自接:到申报之日》起1日内作出批准、!同意或者不批准【、不:同意的决定;依【照,本条例第十》九条规定行使—审查权?应,当自接到《申,报,之日起3日内作出】同意或者《不同意的《决定逾期不作—出决定的视为批【。准或:者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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