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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二章 市容管】理
第九条! 建筑物、构—筑物和其他设施【应,当符:合国家、本省—和,。本市规定的城—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!。 主、次《干道临街建筑物【的门前、窗外—。、阳台不得堆—放、吊挂有》碍市:容的:物品禁?止将炉?灶、自来水龙—头设置在街道、【公共场地上或者将】炉口、?排油烟口、污水【道口等排污》口面向街《道已经设置的应【当逐步改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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饮【食业和?居住户?排放油烟对建筑物】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!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!清,除并逐?步改造排油烟设施】
第十一条】 禁止?在建筑物《、构筑物和其他设施!以及树木上涂写、刻!画
《 《。 需要户《外张贴、悬挂—布告、启事、—广告:和宣传品的单—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!关部门批准》设置的公《共布告?栏、启事栏、广告】栏和宣传栏、橱窗】内张贴、悬挂确需】在其他建《筑,物、构筑物或—者其他?设施以及树木上张】贴、:悬挂布告、启—事,、广告和宣传品的应!当经市容环境卫【。生主管部《门批:准并按照《批准的?地点、时间张贴、悬!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!应当及时予以—清除
第【十二条?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在街道两侧【。和公共场地以及【。公共基础《设,施旁堆放《物料、搭建建筑【物、构?筑物或者其他—。设施:因建设等特》殊原因需《要在街道两侧和【公共场地以及公【。共,基础设施旁临时【堆放物料、搭建【非永久?。性建筑物、构筑【物或者其他》设,。施的:必须征得市》容环境卫生主—管部门同意》后按照有关规—。定办理审《批手续
第十!三条 任何单—。位和个人不得占用】街道:从事摆?摊,设点:等经营活《动、乱停乱放—。。各种:车辆确需临时—占用道路设置市场的!应当经市人民—政府:批准
第十】四条 在主》。、次干道两》侧设置的《招牌、指示牌—、遮:阳棚: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!容貌标准《保持整洁、完好、美!观破残或者污损的】。应当及时修整、清】理或者拆除
!第十五条 禁止在主!、次干道两侧人【行道进行麻》将、扑克、棋类等】有碍市容的活—动
】 在主、次干道【、宾馆、影(剧【)院等公共场—所或者乘坐》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衣!冠整齐不《得有打赤膊等—有碍观瞻的》行为
第十】六条 ?施工: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!出口应当《设置车辆冲洗—设,。施禁止车辆挟带渣土!、污泥污《染城市道路
! 工程施工】现场材料、机—具应当?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!时清:运;临街《工地应?当设置围挡;停【工,。场地应当《及,时,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!;工程?。竣工后应当及时【清理和平《。整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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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因》维修道路、疏通【。。排水设施、铺—设管线以及进行园林!绿化等施工》作业:产生的渣土、污【泥、枝叶等施工单位!应当及时清运 】。
第十七条 在】市区内运行的交通】运,输工具应《当保持车内和外形】整洁 ?,
第十八》条 建筑物、—构筑物和其》他设施使《用或者?管理:。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!。设置市容景》观灯饰《
— 市容景观灯饰设】置规划由市人民政府!市容环境卫生主【管部: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!制报: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!织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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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》 设置户外广告【、标语牌、》画廊、?报,栏、公共广告—。栏、布?告,栏、:启事栏、宣传—栏、橱窗、雕塑、】。书报亭、电话亭、治!安亭、果壳箱和移动!公厕等设施》。应当:安全、整洁、—美观不得有碍市【容
》 大型户外广!告的设置《必须征得市人—民政府?市容:。。。环境卫生主管—部门:同意: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!审批手续
第】二十条 市人—民政府市容环境【卫,生主:管部门?依照本条例第十【一条:、第十二条规定【行使批准权或者审】查权应当自接到申】报之日起1日内作出!批准、同意》或者不批准、—不同意的决定;依】。照本:条,例第十九条规—定行使审查》权,。应当自接到》申报之?日起3日内作出同】。意或者不同意的决】定逾期不作出—决定的视为批准或者!同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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