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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章 市容《管理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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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》条 建?筑物、构筑物—。。。。和其他设《施应当符合国家【、本省和《本市规定的城市【容貌标准《 第十条 主、次干!道临街建筑物的门】前、窗外、阳—台不得堆放》、吊挂有碍市容【的,物品禁止将》炉灶:、自来水龙头设【。置在街道、公共场地!上或者将炉口、【排油烟?口、污水道》口等排污口面向【街,道已经设《置的应当逐步改造!
饮】食业和居住》户排放油烟》对建筑物外墙面【或者公?共地面造成污染【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!步改造?排油烟设施》 ,
第十一条【 ,禁止:在,建筑:物、构筑物和—其他:设施:以及树?木上涂?写、刻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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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需要户外张贴、!悬挂:布告、启事》、广告和《宣传品的单位和个】人应当在经有关【部门批准设》置的:公共布告栏、启事栏!。、广告栏和宣传栏】、橱窗内张贴—、悬: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!、构:筑物或者其》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!贴、悬挂布告—、启事、《广告和宣传品—的应当经《市容环境卫》生主管部门批—准并按照批准的【地点、时间张贴【、悬挂批准》的期限届满后—应当:及时予以《清除
第【。十二:条 任何单位和【。个人不得在》街道两侧和》公共场地以及公【共基础?。设施旁堆放物—料、搭建建筑物、构!筑物或者其他设施】因建设等特殊原因】需,要在街道《两侧和公共》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!施旁临时堆放—。物料、搭建非永【久性建筑《物、构筑物或者【其他:设施的必《。须征得市《容环境卫生》主管部门同意后【按照有关规定—办理审?。批手续?
第十三【条,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!得占用街道》从事摆摊设点等经】营,活动、乱《停乱放各种车辆【确需临时占用道【路设置市场的—应当经市人》民政府批准 【
第十四条— 在主、次》干道两侧设置的【招牌、指示》牌、:遮阳:棚等设施应》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!保,持整洁、完好、【美观破?残或者?。污损的?。。应当及时修整、清理!或者拆除
第!十五条 禁止—在主、次干道两【侧人行道进行—麻将、扑克》。、棋类等有碍—市,容的活动
! 在主、—次干道、宾馆、影】(剧:)院等?。公共场所或者乘坐】公,共交通工《具应当衣冠整齐【不得有打《赤膊等有碍观瞻【的行为
第十!六条 施工》工地和?余土倾倒场地出【。口,。应当设置车辆冲【洗设施禁止车—辆挟带渣《土、污泥污》染,城市道?路
【 工程施工现【场材料、机具应当堆!放整齐渣土应当及】时,。清运;临街》。工地应当《设置围?挡;停工场地—应当及时整理并【作必要的覆盖;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】时清理和平整场【地
》 , 因维修—道路、疏通排—水设施、铺设—管线以?。及进行园《林绿化?。等施工作业》产生的渣《。土、污泥、枝叶等】施工单位应》当及时清《运,
第十七【条 在市区内运行的!交通运输工具—应当:保持车内和外形整】洁 ?
第?十八条 建筑—物、构筑物和其他设!施使用或者管理【者应当按照》规划:要求设置市容—景观灯饰
! ?市容景?观灯饰?设置:规划由市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】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市!有关部门编》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!后组织实施—
:第十九条 》设置户外广告、【标语牌、画》廊、报栏、公—共广告栏《、,布告栏、启事栏、】宣传栏、橱窗、雕】塑、书报亭》。、电话亭、治安亭】、,果壳箱和《移动公厕等设—施应当安全、整洁】、美:观不得有碍市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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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大型户外广告—的设置必须》征得:市人民政府市—。容环:。境卫生主管部门【同意后按照有—。关规定办理》审批:手,续
第二十条 !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!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!条例第?十一条、第》十二条规定行使【批准权或者审查权应!当自接到《申报之日起》1日内作出批—准、同?意,或者不批准、不同】意的决定;》依,照本条例第十九条】规定行使审》查权应当自接—到申报之日》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!者不同意的决定逾】期不作?出,。决定的视为批准或者!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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