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《 》 第二章 》市容管?理 : 第九条 】建筑物、《构筑:物和其?他设施应当符合国】家,、本省和本市—规定的城市容—貌标准 《第十:条 主、次干道【临,街建筑物的》门前、窗外、—。。阳,。台,不得堆放、吊挂有碍!市容的物品禁—止将炉灶、自来水】龙头:设,置在街道《、公共场地上或【者,将炉口?、排油烟口》、污水?道,口等排?污口面向街道—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!改造? ,      饮【食业和居《住,户排:放油烟?对建筑?物外墙面或者—公共地面造成污【染的应当及时清【。除并逐步改》造排油烟设》施  《。 第十?一条 禁《止在建?筑物、构《筑物和其他设—施以及树木上涂写、!刻,画,      需!。。要户外?。。。张贴、悬《挂布告、《启事、广告》和宣传?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!在经有?关部门批准设—置的公共布告栏、启!事栏、广告栏和宣】传栏、橱窗内—张贴:、悬:挂确需在其》他建筑?物、构筑《物或:者其他设施》以及树木上张贴、】悬挂布告、》。启事、广告和宣【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!境卫:生主管?部门批?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!、时间张贴》、悬挂批准》的,期限:。届满:后应当及时》予以清除  【 第十?二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!两侧:和公共场地》以及公共基础—设施旁堆放物—料、搭建《建筑物、《构筑物或者其他设】施因建?设等特殊原因需【要在街道两侧—和公共场地以及【公共基础《设施旁临时堆放【物料、搭建》非永久性《建筑物、《。构筑物?或者其他《设,施的:。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!生主管部门同意【。后按照有关规定【办理审批手续—  第》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!个人不得占用—街道从事摆摊设【点等经营活动、乱停!乱放各种车辆确需】临时占?用道路?设置: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!政府批?准 : 第《十四条 《在主、次干道两侧设!置的招牌、》指示:牌、遮阳棚等设【。施应当?符合城市容貌标【准保持整洁》、完好、美观破【残或者污损》的应当?及时修整、清理或者!拆除 《 第十五条 【禁止:在主、次干道—两侧人行道进行麻】将、扑克、棋—类等有碍市容—的活动   】  : 在主、《次,干道、宾馆、影(】剧)院等公共场所】或者乘坐公共—交通工具《应当:衣冠:整齐不得有》打赤膊等有碍—。观瞻的行为  !第十六条 施工【工地:和余土倾《倒场地出口应—。。当设置车《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!。挟,。带渣土?。、污泥?污染城市道路—。    —。  工程施工现【场材料、机》具应当堆放整—齐渣:土应当及时》清运;临《街工地应《当设置围挡;停工场!地应当及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!盖;工程竣》工后应?当及:时清理和平整场地】 ?。     因维【修道路、《疏通排水设施、【铺设管线以及进行园!林绿化等施工作业】产生的渣土》、污:泥、枝叶等施工单位!应,当及:。时清运 《 第十七条 】在市区?内运行的交通运输】工,具应当保持》车内和外形》整洁  第十八!条 建筑《物、:构筑物和其》他设施使用或者【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!要求:。设置市容景》观灯饰 》   ?   市容景观【灯饰设置规划由市人!民,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!管部门会同》市,有关部?门编制报市人—民,政,府批准?后组织实施 【。 第十?九条 ?设置户外广告、标语!牌,、,。画廊、报《栏、公共广告栏【、布告栏、启—事栏、宣传栏、橱窗!、雕塑、书报亭、】电话亭、治安亭【、果:壳箱和移动公厕【等设施应当安全【、整洁、美观不【得有碍市容 】。     大型【户外广告的》设置必须《征得: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!卫生主管《部门同意后按照有】关规定办理审批【手续 第—二十条 市人民政】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!部门依?照本条例第十一条】、,第十二条规》定行使批《准权或?者审查权应当—自接到?申报之日起1日内】作出批准《、同意或《者不批准、不同意的!。决定;?依照:本条:例第:十九条?规定行使《审查权应当》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!日内作?出,同意或者不》同,意的决定逾期—不,作出决定《的视为批《准或者?同意? 《  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