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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南昌市!城市建设档案—管理条例 !     (20】06年3月1日南】昌市第十二届人民】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—会第:四十二?次会议通过20【06年3月30日】江西:[J:P3]省《第,十届人?民代表?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次会议批准) 】 《 第一条《 为了?加强城?市建设档案管—理发挥?城市建设档》案在城市规划、建】设和管理中的作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】和国档案法等有【关法律?、法规的规定结合本!市实际制定》本条例 — 第二条 本【市,行政区域内城市建】设档案?(以:下简称城建》档案)的编制、接】收、收集《、整:理、保管《和利用适用本—条例 《 ,     》本条例?所称城建《档,案是指?在,城,市规划、《建设及?其管理活动》中,直接形成《的对:国家和社《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!字、图?纸、图表、声—像、电?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!文件材料 【 第三条 —市和县、湾里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!对城建档案》。管理工作的领—导把城?建档案事业》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!。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!。档案事业的投入提高!城建档案《管理:水平保障《城建档?案事业与城》市发展相适应 ! 第四条 市【和县、?湾,里区建设《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的城建档案】。。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!。同级档案行政—。管理部门的监督【、指导 —    《 市和县、湾里区城!建档案?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!中,管理市城建档—案馆负责本市行政】区域内的城建—档案的接《收、:收集、整理、—保,管和利用;》县、湾里区城建【档,案馆按照《。。分工负?责,所辖区?域内的城建》档,案的接?收、收集、整理、】保,管和利用 — : 第五条 》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!以下城建《档案    】  :(一:)工业、民用建筑工!程档案?。; 《    《 (:二)市政基础设施工!程档案; 【     (—三):公用基础设施工程】档案;《  ?  :  (四)交通基】础设施工《。程档案; —      —(五)园林》建设:、风景名胜建设工程!档案;  【。。    (六)市容!。环境卫生设》。施建设工程》档案;   】   (七)城市】防洪、抗震、人防工!程档:案;    】  (八)军事【工程档案《中除军事禁》区和军事管》。理区:以外的穿越市—区的地下管线走向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!置图;《   《   (九)国【家规定应《当归档的《其,他城建档案 】 第六条 建【设工:程档案由建设—。。单位会同勘察—。、设计、《施工、监《理单:位负责?编制并在建设工【。程竣工?。验收合格之》日,起3个月《。。内向城建《。档案馆移交》 ?     停—建,、缓建的建设工【程建设工程》档案暂由建设—单,位保管 》 ,     建设单位!被撤销的建设工【。程档案应当》向上:级,主管机构或者城建】档,案馆移交《,。      国】家和省重点建设项】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!规定组织验收和【移交档案》 ? 第七条 改建、】扩建和重要部—。位维修?。的建设?工程建设单位应【当会同设计、—施工单?位根据?实际情况修改、补充!和完善原建设工程】档案并在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】合格之?日起3个月内—将修:改、补充的建设工】程档案?移交:城建档案《馆其中?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!变的应当重新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! 第八—条 建?。设单位报送的建【设工程档《案应当包括建设【工程准?备,阶段:文件、监理文件【、施工文件》、竣工图和》竣工验收文件 】 第九条 报】送建设?工程档?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!规范并遵守下列规】定    【  (一)建设工程!档案齐?。全;?      【(,二)建设工程—档,案内容真《实、准?确地反映工程建设】活动和建设》工程实际状况;【  《    《(三)建《。设工程竣工图应【当与建设工程实体】相符图样清晰图表】整洁签字盖章—手续完备;》    — ,。 (四)建设工【。程档案?已经按照有关规范整!。理立卷 第!十条 规划》行政管理《部,门在核发建设工【程规划许可证—时应当告知》。城建:档案馆并向建—设单位发送建设工】程档案告知书—      建!设工程档案告知书】由建设?行政:主管部门印制建设】工,程档案告《知书应?当包括?建设工程档案—。的归档范围编制要求!报,送、移?交时限报送、—移交程序 】 第: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!。组织:建,设工程?竣工验?收前应?。当通知城建》档案馆对建设工【程档案进行预验收】城建档案馆应当在】。收到通知《之日:。。起7日内提出—预验收意见不符【合要求的建设单【位应当按照要求修】改、补充建设工程档!案建设行政管理部】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!工验收备案时—应当查验建设工【程档案?预验收情《况 《。 第?十二条 城市供水、!排水、燃气、热【力、电力、电信【等地:下管线专业》管理单位应》当将更改《、报废、漏》测部分的地》。下管:线档:案及时修《改补充到本单—位的地下《管线:专,业图上并在3个月】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!。管线专业图及—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!。馆移交《。 ,   ?   城市》地下管线普查—。和补测补绘形成的】地下管线档》案应当在普》查、测?绘结束后3个月内】向,城建档?案,馆移交 — 第十《三条 城建》档,案专:业管理人员应当【具备档案管》理和相关专业—知识依法《取得相?应,的档案技《术,职称未受过档—案专业知识》教育的应当经档案、!人事行政管理—。部门培训 【 :第十:四条 城《建,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!城建档案的接收、】收集、整理》、保:管、统计、鉴定【、保密和提供利【用,等管理制度 【  ? 第十五条 城建档!。案,馆应当采《取措施保《证城建档案》的完好和安全— ?     城建档】案馆应?当做好城建档案【。的防火?、防:盗、防虫、防潮、】防,霉、防鼠、防光、防!尘、防有害》气体等工作保—持库房适当的温度】和湿度及《。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!城建:档案? 第》十六:条 城建档案馆【对需要永《久保存的城建档案】,应当采取光盘、】磁盘:及其他现代》技术手段备份保存】 《 ,第十七条 》。城建档案《馆,应当充?分利用城《建档案?信息资源建立城建】档案资料信息—库,、目录库汇编—城建档案综合—信息为社会提—。供城市建设基础【数据:、城市建设》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!      城!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!同,级国家档案馆报送】城,建档案资料目录县】、湾:里区城建档案馆应当!定期向市城建档案】。馆报送城建》档案资料《目录逐步实》现城建档《案信息资源共享【  第十【八条 城建档—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!。城建档案《应当逐步《。实现以缩微品—。和其他复制》形,式代替原件  !    城建—。档案缩微《品,和其他复制形—式的城建档案载【有城建档案馆—印章标记的具有与城!建档案原件》。同等的效力— 第十九条】 公民、法》人和其他组织持有】身份证?或者介绍信》等合法?证明可?以利:用已经开放的—城,建档案    !  境外人员或者境!外组织?利用已经开放的【城,。建档案应《当经有关主管部门介!绍以:。及城建?档案馆同意 ! 第二十条 城建档!案馆提供社会—利用的城建档案可以!收取费?用收费标准应当按】照国家或者省人民】政府档案管理部【门会同价格行政管】理部门制定》的,执行  —。。    《利用本单位或—者,本人移交《、捐赠?、寄存的城建档【案城建?档案馆应当》无偿提供 】 第二十一条—。。 任何?单位或者《个人利用城建档【案应:。当遵守?有关规定不得涂改、!伪造、?损毁、丢失城建档案! 第—二,十二条 《保,管、利用《城建档案《应当执行《有关保密的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—不得泄露应当保密】的城建?档案内?容 第【二十三条 违反【本条例规《定建:设单位未《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!设工程?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责《令,。改正处1万元以上】10万?元以下罚款》;对建?。设单位直接负—责的主管《人员和其他直接【责任人员处该—单位罚款数额—5,%以上10%以下】罚款 《 第二十四【条 :违反本条例规定有】下列:情形之一的由档案】行政主管部门、【有关:主管部门对直接负】责的主管人员和【其他直接责任—人员依法给予—行政处分;构成【犯罪: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!   》   (《一)涂改、伪—造、损?毁、丢失《城建档案的》;,   》   (二)城建】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!。守、滥用《。职,。权、徇私舞弊—造成城建档案—损失的 — 第二十五条 本!条例实施前未向城建!档案馆移交》的城:。。建,档案由该档案—保管单位在规定的】期,限,内向城建档案—馆移交  】 第二十六条— 本条例自20【06年7月1日【起施行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