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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【 南?昌,市,城,市建设档案管—理条例 《  》    (》200?。6年3月《1日南昌市第—十二届人民代表【大会常务委员会【第四十二次会议【通过2006—年3月3《0日:江,西[J?P3]省《第十届人民》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第二十次会—议批准) 】 :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!市建设?档案管理发挥城市】建设档案在城市规】划、建设和》管理中的作用—根据中华人民—共和:国档案法等有—关,法律、法规》的规定结合本—市实际制定》本,条例? 第二条【 ,。本市行政区域—。内,城市建设《档案(以下简称【。城建档案)》的编制、《接收、?收集、整理、保管和!利用:适用本条例 【  :    本》条例:所称城建《档案是指在》城,市规划、建设及【其管理活动》中直接形成》的对国家和社会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!、图纸、《图,表、声像、》电,子文件等各种载体】的文件材料—。 第三条 市!和县、湾里区—人民政?府应当加强对城建】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!把城建档案事业的】。建设纳入《城市发展规划—逐步加大对城建【档案:事,业的:投入提高城建档【案管理水平保障城建!档案事业与城市发】展相适应  】。 第四?。条 市和县、—湾,。里区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负》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。城建档案管理—工作业?务,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!管理部门的监督【、指导  【   ? 市和县、湾里区城!建档案馆对城—建档案?实行集中《管理市城建》档案馆?负责本?。市行政区域》。内的:城建档案《的接收、收》集、:整理、保管》和利用?;县、湾里区城【。建档案馆《按照分工负》责所辖?区域内的城建档【案的接收、收—集、整理、保管【和利:。用 第五】条 城建《档,案馆集中《管理以下城建档【案 《   ?  (一)工业、民!用建筑工程档案【; ?    《  (二《)市政基《础设施工程档案;!     — (三)公用—基础设施工程—。档案;?,  ?    (四)【交,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!; 《     (五)园!林建设?、风: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!;:      (六!)市容环境卫—生设:施建设工程》档案; 》      (七)!城市防洪、抗震、人!防,工程:档案;   】 ,  (八)》军事工程档》案,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!管理:区以外的穿》越市区的《地下管线走向和有】关隐蔽工程的位【置,图; 》   ? , (九)国家—规,定应:当,。归档的其他城建档】案,, 第六条 建!设工程档案》由建设?单位会同勘察、设】计、:施工、监理单位负责!编制并在《建设工程竣工—验收合格之日起【3个月内《向城建档案馆移交】   》。   停建、缓建】的建:。。设,工程建?设工程档案暂由建】设单位?保管:。  《  :。  建设单位被撤销!的建设工《程档案应当向上【级主管机构或者【。城建档?案馆移交 —      国家和!省重点建设》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!关规定组织验收【。。和移交档案—。 ,。 第七条— 改建、扩建和【重要部位维修的建】设,工程建设单位应当】会同设计、施工单】位根:据,实际情况修改、补充!和完善原建》设工:程档案并在建设工】程竣工验收合格【之日起3个》月内将修改、补充的!建设工程档》案,。。移交城建档案馆其中!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!变的应当《重新编制《建设工程档案 】。 : 第:八条: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!。设工程档案应—当包括建设工程【准,备,阶段文?件、监理文件—、施工?文件、竣工图和竣工!。验收文件》 《第九条 报》送,建设工程档案应【当符合有《关,技术规范并遵守下】列规定《      【(一)建设》工程档案齐全; !      —。(二:。)建:设工:。。程档案内容》真实、准确地—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!建,设工程实际状况;】      】(三)建设》工程竣工图应—当与建设工》程,实体相?符图:样清: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!手续完备《; 《   ?  (?四)建设工程档【案已经按《照有关规范整理立】卷 《 第十条 规【划行政管《理部门在《核,。发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城!建,档,案馆并?向建设?单位发送建设工程】档案告知《书     】 建设工程》档案告知《书由: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!制建设工程档案告知!书应当包《括建:设工程?档案的归《档范:围编制要求报—送、移交时限—报送、移交》程序 【第十一条 建—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!程竣工验收》前应当通知》城建:档,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!进行预验《收城建档案馆应【当在收到通知之【日起7日内提出【预验收意见不符【合要求的建设单【位应当按《。照要求修改、补充建!设工程档案建设行】政管理部《门在办理《建设工程竣》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!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!。收情况 【 第十二条》 城市供《水,、排水、《。燃,气、热力《、电力?、,电信:等地下管《线,专业管理单位应【当将更改、报废【、漏测部分的—地下管?线档案及时修改补充!。到本单位的地—下管线专业》图,上,并在3个月内将【修改补充的地下管】线专:业图及有《关资料向《城建:档,案馆移交   !   城市地下【管线普查和补—测补绘形成的地下】管线档案应当在【。普查、测绘结束【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!案馆移交《 《 第十三条》 城:建档案专《业管理人员》应当具备档》案管理和相关专业知!识依法取得相应的】档,案,技术职称未受过档】案,专业知识教育—的应当经档案、人事!行政:管理部门《培训  — 第十?四条 城建档—案馆应?当,建立健全城建—档案的接收、收【集、:整,理,、保管、《统计、鉴定、保【密和提?供利用等管理制度 !  第—十五条 城建档案】馆应当?采取措施《保证城建档》。案的完?好和安全 【     》城建:档案馆应当做好城】建档案的《防火:、防:盗、防虫《。、防潮?、防霉、防鼠、【防光、?防尘、?防,有害气体等工—作,保持库房适当—的温度?和湿度及时抢救损】坏和变质的城建档】。案: 《。第,十六条 城》建,档案馆对《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!档案,应当采取光】盘,、磁盘及《其他:现,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! 第十七】条 城建《档案馆应当》充分利用城建档【案信息?资源建立《城建档案资料信【息,库、目录库汇编【城建档案综合信【息为社?会提供城市建设基础!数据、城市建设信】。息咨询和技术服【务    【 , 城建档案馆应【当定:期向同?级国家档案》馆,报,送城建档案资—料目录县、湾里区】。城建档案馆应当定】期向市城《建档:案馆:报送城?建,档案:资料:目录逐步实现城建】档案信息资源—。共享  — 第十八《条 城建《档案:。馆提供社会利—用的:城建档案应当逐【步实现以缩》微品和?其他复制《形式:。。代替原件 —      城建档!案缩微品和其他复】制形式?的城建档案载有【城建:档案馆印章标记的】具有与城建档案原】件同:等的效力 — ?第十九条 公民、法!人和其他组》织持有身《份证:或者介绍信等合【法证明可以利—用,。已经开放的城—建档案《 :     境外【人,员或者境《外组织利《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!案应当经有关主管】部门介?绍以及城建档案【馆同意? : , , 第二十条 —城,建档案?馆提供社会利用的】。城建档?案可:以收取费用收费标】准应:当按照国家或者【省人民政府档案管理!部,。门会同价格行政管】理部门制定》的执行   】   利用本单【位或:者,本人移交《、捐赠、寄》存的城建《档,案城建档案馆应【当无偿提供 ! 第:二十一?。条 任何单》位或者个人》利用:城,建档案应当遵守【有关规定《不得涂改、伪造【。、损毁?、丢失城建档案【。 第二【十二条 《保管、利用城—。。建,档案:应当执?。行有:关保密的《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不!得,。泄露应当保密的【城建档案内》容: 第二十三条! 违反本条例—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城!建档案馆移交建设】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!政主:管部:门责令改正处—1万元以上》10万元以下罚款】;对建设《单位直接负责—。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》责任人员处该单位罚!款,数额5%《。以上10%以下罚款! ? , 第二十四》条 违反本条—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!一的由?档案行政主管部【。门、有关主》管,。。部门对直接负责的】主管人员和》。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依法给予行政处】分;:构成犯罪的依法【追,究刑事?责任?   《   ?(一)涂改、伪造】、损毁、丢失城【。建档案的; 【      (二)!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!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舞弊造》成城建档案损—失的 — 第二十五条 本】条例实施前未向城】建,档案:馆移交的城建档案由!该档案保管单—位在规定的》期限:内,向城建?档案馆移交 【  ? 第二十六条 本】条例自20》06年7《月1日起施行 】 ,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