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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南昌市城市建!设档案管理条例 ! ? ,    《(2006年3【月1日南昌市第【十,二届:人民代表大会常【务委员?会第四十二次会议】通过20《06年3月30日江!西[JP3]—省第十?届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员会第二十】次会议?批准:) 》 第一条 为了加!强城市建设档—案管理发《挥城市建设档—案,。在城:市,规划、建《设和管?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!人民共?和国档案法等有关】法律、法规的—。规定结合本》市实际制定》本条例 第!二条: 本市行政区域【内,城,市建设?档案:(以下?。简称城建《档案)的编制、【接收、收集、整【理、保管和利用适】用本条例  】。 ,  :。 本:条例所称城建档案】是指在城市》规划:、建设及其管理【活动中直接》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!具有保存价值的【文字、?图纸、?图表、声像》、电子文件》等各:种载体的文件—材料 第】三条: 市和县、湾里区】人,民政府应《当加强对《城建档案管理工作】的领:导,把城建?档,案事业的建设—纳入城市《发展规划《逐步加大对城—建档案事《业的投入提高城建】档,案管理水平保—障城建档案事—业与城市发展相【适应  — 第四条 市和县、!湾里区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负责:本,行政区?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!工作业务上接受同】级档案行政管理【部门的监督》、,指,导      !市和县、湾》里区城建档案馆对城!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!市城建档案馆负【责本市行政区域【内,。的城建档案的—接收:、,。。收集、整理》、,保管和利用;县、湾!里区城建档》案馆按?照分工负责所辖区域!内的城建档案—的接收、收集、整】理,、保:管和:利用 — 第:五条: 城建档《案馆:集中管?理以下城建》档案 》     》(一:)工业、民》。用建筑工《程档案;  】    《(二)市政基础设】施工程档《案;   【   (三)公用基!础设施工程档案【;  》    《(,四)交通基》础设:。施工程?档案;《     — (五)园》林建设?、风景名胜建设【工程档?案;   【   ?(六)市《容环境卫《生设施建设工—程档案; 【   ?  (七)城—市防洪、抗》震、人防工》程档案; 【。。    《 (八)军事—工程档案中除军事】。禁,区,和,军事管理区》以外的穿越市—区,。的地下管线走向【和有:关,隐蔽工程的位置图;!,      (九!)国家规定应当归档!的其他城建档案 ! 第六条 【建设工程档案由【建设单位会同—勘察、设计》。、施工?、监理单位负责【编制并在建设工程竣!工验收合格之—日,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!案馆移交   !   停《建、缓建的》建,设工程建设工—程档案暂由建—设单位保管》   》   建《设单:位被撤销的建—设工程档案应当【向,上级:主管机构《或者城建档案馆【移交?    》  国家《和省重点建》设项目依照国—家和省有关》规定组织验收和移】交档案? ? 第七条 改【建,、扩建和重要部位】维修的建设工程【建设单?位,应当会同设》计、施?工单位根据实际【情,况修改、补充—和,完,善原建设工》程档:案并在建设》工程竣工《验收合格之》日起3个月内—将,修改、补充的建设工!程档案移交》城建:档案馆其中》结构和平面》布置等?改变的应《当,重新编制建》设工程?档案? 第》八条: 建设单位报送【的建设工程档案应】当包括建设》工程准备阶段文【件、监理文件、【。施,。工文件、《竣工图?和,竣工验收文件 】 第九条— 报: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!符,合有关技术规范并遵!守下:。列,规,定 ?  :    (一)建设!工程档?案齐:全;     ! (二)建设—工程档?案内容真实、准【确地反映《工程建设活动和【。建设工程实际状况;! ?     (三【)建设工程竣工【图应当与建设工程】实体相符图样—清晰图表《整洁签字盖》。章手续完备》;,,     — (四)建设工程档!案,已经按照《。有关规范整理—。立卷? ?。 第十条《 规划行政管—理部门在核》发建设工《程规划许可》。证时应当《告知城建档案—馆并向建设单—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!告知书?      】建设工程档案—告知书由建设行政】主管:部门印?制,建设工程档》案告知书应》当包括建设工—。程档案的归档范围】。编制要求报送、【移交时限报送—、移交?程序 第】十一:条 建?设,单位在?组织建设《工程竣工验收—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!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!。行,预验收?城,建档案馆《。应当在收《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!提,出预验收意见不符】合要求的建设单位】应当:按照要?求,修改、补充建—设工程档《案建设行《政管理部门在办理】建设工程竣工验【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!设工程档案预—验收情况》 第十二条】 城市供水、排【水、:燃气:、热:力、电?力、电信《等地下管线专—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!改,、报废、漏测部【分的地下管线档案】及,时,修改补充到本单位】的地下管《线,专业图上并》在3个月内将—修改补充的地下管】线专业图及有关资】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!      】。城市地下《。管线普查和补—测补绘形成的地【下管线档案应当在】普查、测绘》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!建档案馆移交 ! 第?十三条 城》建档案?专业管理人员—应当具备档案管理和!相,关专业知识依法取】得,相应的档案》技术职称未》受过档案专业知识】教育的应当经档【案、人事行》政管理部门》。培训 》 第十四条—。 城建档案馆应【当,建立健?全城建档案的接【收、收集、整理【、保管、统计、鉴】定、保密和提供利用!等,管理制度 【 : 第十五条 —城建档案馆应—当采取措施保证【城建档?案,的完好和安全【   《   城建档—案馆应当做好城建】档,案的防火、》防盗、防虫、防潮、!防霉、防鼠、防【光、防尘、》防有害?气体:。。等工作保《持库房适当的温度和!。湿,度,及时抢救损坏和变】质的城建档案 】 第十六条【 城建档案馆—对需要永久保—存的城建档案,【应当采取《光盘、磁盘及—其他现代技术手【段备份保《存 —第十七条《 城建档案馆应当】充分利用城建档案】信息资源建》立城建档案》资料信息库、目录】。库汇编?城建档案综合—信息为社《会提供城市》建设基础数据、【城市建设《信息咨询和技术【服务?   《   城建档案【馆应当定期向同级】国家档案馆报送【城建档案资料目录】县、:湾里区城《建档案馆应》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!馆报送城《建档案?。资料目录逐步实现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共!享 ? 第十》八条 城建档案【馆提供社会》利,。用的城建档》案应当逐《步实现以缩》微品和其他》复制形式代替—原件     ! 城建档案缩—微品和其《他复制形式的—城建档?案,载有城?建档案馆印章标记】的具:有与:城建档案原件—同等的效力 【 第十九条 公!民、法人和》其他组织《持有身份证或者介绍!信等: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!。经,开放的城建档案【 :    《  境?外人员或者境外组织!利用已经开放的【城建:档案应?当经有关主管部【门介绍以及城建档】。案馆:同意? , 第二十条 城!建档案馆提》。供社会利用的城建档!案可以收取》费用收?。费标:准应当按照》国家或者省人—民政府档案管理【部门会同价格行【政管理部门制定的】执行     ! 利用本单位或【。者本:人移交、捐》赠、寄存的》城建档?案城建档案馆应当无!偿提供 — :第,二十一条 任何【单位或者个人—利用城建档案应当】。遵,守有关规《定,不得涂改《、伪造、《损毁、丢失城建档】案 —第二十二条 保管】、利用城建档案应当!执行有?关保密?的法律、法规的【规,定不得泄露》应当保密的城—建档案内容 【 第二十—三,条 违反本条例规】定建设?单位未向城建—档案馆移交建—设工程档案》的由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责—。令,改正:处1万?元以上10万元以】下,罚款;对建设单位直!接负责的主》。。管,人员和其《他直:接责任?人员处该单位罚款数!额5:%以上10%以下】。罚款 第二!十,四条 违反本条例】规定:有下列?。情形之一《的由档案行》政主管部门、—有关主管部门对【直接负责《的主管?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处—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?究刑事责任—   《   (一》),涂改:、伪造?、,。损毁、丢《失城建档案》的;: ?     (二【)城建档案管理人员!玩,忽职守、滥用职【权、徇私舞弊—造成城建档案—损失的? 第二十】五条 本条例实【施前未向城建档案】馆,移交的城建档案由】该档:案保管单位》在规:。定的期限内向—城建档案馆移—交 ?  第二十六】条 本条《例自2006年7月!1日:起施行 【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