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南昌市城市【建,。设档案管理条例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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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200》6年3月1日—。南昌市第十二—届人:民代表大《会常务委员会—第四十二次》会议通过《2006年3月【30日江西[J【P,3]省?第,十,届人民代表大—会,常务委员会第二【十次会议批准)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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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》 为了加强城市建】设档案?管理发挥城市—建设档案《在城市规划、—建设和管《理中:的作用?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档案法等有关法【律,、法规的规》定结合本市实际【制,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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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《条 :本市行政《区域内城市建设【档案(以下简称城】建档案?)的编制、接—收、收?集、整?。理、保管《和利:用适用本条例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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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本条例所称】。城建档案是指—在城市?规划、?建设:及其管理活动—。中直接形《成,的对国家《。和社会具有》保存价值的文—字、图纸、图—表、声像、电子文件!等各种载《体,的文件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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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三条 市和县、湾里!区人民政府应—当加:强对: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!领导把?城建档案《事业:的,建设纳入《城市: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!城建档?案,事业的投入提—高城建档案管—理水平保障》城建档?案,。事业与城市发展【相适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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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《条, ,市和县?、湾里区建设行【政主管?部门负责本行政【区域内?的城建?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!接受:。。同级:档案行政管理部【门的监?督、指导《
市!和县、湾里区城建】档案馆对《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!。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!本市行政区》域内的城建档案【的接收、《。。收集、整《。。理、保管和利用【;县、湾里》区城建?档案:馆,按,照分工负责所—辖区域内的城—。建档案的《接收、收集、整理】。、保:管和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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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第五条? 城建档案馆集中】管,理以下城建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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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?(一)工业、民【用建筑工《程,档案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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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二)?市政基?础设施工程档案【;
】 (三?)公用基础设施工】程档案;《
》 (四)交【。通基础设施工—程档:案;
】 (?五)园林建设、【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!。案;
! (六)市容—环境卫生设施建设】工程档案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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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(,七)城?。市防洪、抗震、人防!工程档案;》,
》 (八)军事【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!区和军事管》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!的地下?管线走向和有关【隐蔽工程的位置【。图;
— 《(九:)国家规定应当【归档的?其他:城建:档案
第】六,条 建设工程档案】由建设单位》会同勘察《、设计、施工—、监理单《位负责编制》并在建设工程竣【工验: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!内向城建档案—馆移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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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停建、缓建的建设工!程建设工程档案暂由!建设单?位保:管:
— 建设单位被撤【销的建设工程档案】。。应当:。向上:级主:管机构或者城—建档案馆移交—。
? 国家和省!重点建设项》目依照国家和省有】关,规定组织验收和移交!档案
【第七条 改建、扩】建和重?要部位维《修的建设工程建设】单位应当会同设【计、施?。工,单位根据实》际情况修《改、补充《和完善?原建设?工,。程档案并在》。建设工?程竣工验收合格【之日起3个》月内:将修改、补充—的,建设:。工程档案移》交城建档案馆其中结!构和平?面布置等改变—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!工程档?案
第八】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!建设工程档案—应当包?括建设工程准备阶段!文件:、监理文件、施工文!。件、竣工图和—竣工验收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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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》 报送建设工程档】案应当符合有关【技术:规范:并遵守下列规定】
? ? (一)建》设工程档案》齐全;?
《 (》二):建,设,工程档案内容真【实、:准确地反《映工程建设活动【和建设工程》实际状况;—。
— (三?)建设工程竣工【图应当与建设工【。程实体?相,符图:样,清晰图表整》洁,签,字盖章?手续完备;》
】(四:。)建设工程档案已经!按照:有关规范《整理立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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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《 规划行《政,管,理部门在核发建【设,工程:规划许可证时应当】告,知城:建档案馆并》向建设单位发送建】设工程档案告知书】,
建】设工程档案》告,知书:。由建设?行政:主管:部门印制建设工程】档案告?知,书应当包括建设工】程档案的归档—范围编制要求报送、!移交时限报送、移交!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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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【 建设?单位:在,组,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!前应当通知》城建档案馆对—建设工?程档:案进行预验收城建档!案馆应当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!日内提?出预验收意见—不符:合要求的建》设单位?应当按照要求修改、!补充建设工程档【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!在办理建设工—程,。竣工验收备》案时:应当查验建》设工程档案预验收】。情况
第十!二条 城《市供:水、排水、燃气、】热力、电力、电【信等地下《管线:专业管理单位—应当将更改、—报废、漏测部分的地!下管线档案及时修改!。补充到本《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!图上并在3个月内】将修改补《充的地下管线专【业图及?有关资料向》城建档案馆移交【
】城市地?下管:。线普:查和补测补》。绘,形成:的地下管线档—案应当在普查、测绘!结束后?3个月内向城建【档案馆移交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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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城【建档案专业管—理人员应当具—备,档案管理和相关专业!知识依法《取得相应的档—案技术职称未受过】档案专?业知识教育的应当经!档案、人事行政【管理部门《培训
【第十四?条 城建档》案馆应当建立健【全城建档案的接收、!。。收,集、整理、保—管、:统计:、鉴定、保密—和提:供利用?。等管理?。。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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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十五条 城建【档案馆应当》采,取措施保证城建档】案,的,完好和安全—
: : 城《建档案馆应当做好】。城建档案的》。防火、?防盗、防虫、防潮】、防霉、防鼠、【防光、防尘、防有】害气体等工作保持库!房适当?的温度和湿度—及时抢救《损坏和变质的城【建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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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!馆对需要永久保存的!城建档案,》应当采?取光:盘、磁盘及其他现】代技术?手段备?份保存《
第十—七,条 :城建档案馆应—当充分利用城—建档案信息资源建】立城建档《案资料信息库、目】录库汇编城建档案综!合,信息为?社,。会,。提供:城市建设基础—数,。据、城?市建设信息》咨询:和技术服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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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城建档《案,馆,。应当定期向同级国家!档案馆报送城建档案!资料目录县、—湾里区城建》档案馆应当定期【。向市城建《档,案馆报送城》。建档:案,资料目录逐步实现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】共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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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— 城:建档: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!城建档案应当逐步】实现以缩微》。品和其他复》制形式代替原—件:
城建!档案缩微品和其他】复制形?式的城?建档案载有城—建,档案馆印《章标记的具有—与城建档《案原件同等的效力】
第十九条! 公民、法》人和其他组织持【有身份证《或者介绍信等合法证!明可以利用已经【开放的城建档案】
— 境外人员或—者境外组织利用已经!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!经有关主《管部门介绍以及【城建档案馆同意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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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:条 城?建档案馆《提供社会利用的城】建档案?可以收取费用收费标!准应当?按照国家或者省【人,。民政府档案管理【部门会同价格行政管!理部门制定的执行】
【 利用本单》位或者本《。人移交、捐》。赠、寄存《的城建档案城建档】案馆应当无偿提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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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—一条 任《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!城建档案应当—遵守:有关规定不》得,涂改、伪造、—损毁:、丢:失城建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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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:十二条 保管、利用!城建档案应当执行有!关保密的法》律、法规的》规定不?得泄露应当保—密的城建档案内容】
第—二,十三条 违反本【条例规定建设单【位,未向城?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!程档案的由建—设,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】改正处1《万元以?上1:0万元以下罚款;】对建设单《位直接负《责的:。主管: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!人员处该《单位罚款数》额5%以上1—0%以下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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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四—条 :违反本条例》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!的由档案行》。政,主,管部门、《有关主管部》门对直接负责—的主:管人员和其》他直接责任人员依】法给予行政》处分;构成》犯罪的依《法,追究刑?事责任《
(】。。一)涂改《、,伪造、?损毁:、丢失城《建档案的;
】 : (二》。)城建档案管理【人员玩忽职》守,、滥用职《权、徇私舞弊—造,成城建档案》损失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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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十:五条 本条例实【施前:未向城建档案馆【移交:的城建档案由该【档,案保管单位在—规定的期《限内向城建档案馆移!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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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六条 本条例自【2,006年《7月1日起》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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