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南昌市城!市建设档案管理【条例 —      —(2006年3月1!日南昌?市第十二届》人民:代,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!四十二次会议通【过,。2006年》3月:30日江西[JP】3]省第十届人民】代表: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!十次会?议批准) 【 第一条 为了!加强城市建》设档案管理发—挥,城,市建:设档案在城市—。规划、建设》和管理中的》作用根据中华人【。民共和国档案—法等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规定结合—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! 第二条】 本市行《政区域内城市—建设档案《(以下简称城建档】案)的编制、接收】、收集、《整,理、保管和利—用适用本条例 !  : ,  本条例》所称城建档》案是指在城市—规划、建设及—其管理活《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!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!值的:。文字、图《纸、图表、声像【、,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!的文:件材料 — 第三《。。条 市和《县、湾里区人—民政府应当加—强对城建档案管理】。工作的领导把城【建档: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!市发展规划逐步加】大,。对城建档《案事业的《投入: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!平保障城《建档案事《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!  第四条】。 市和县、湾—里区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?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!业务上?接受同级档案—行政管理部》门的监督、》指导  — ,   市和县、湾里!。区城建档案》馆对城建《档案实行集》中管理市城》建档案馆负责—本市行政区》域内的城建档案的】接收、收《集、整理、》。保管和利用;县、】湾,里区城建档》。案馆按照分》工负:责所辖区《域内的城建档案【的接收、收集—、整理、保管—和利用 第!五条 城《建档案馆集中—管理以下城建档案】 :      (一)!工业、民用建筑【工,程档案; 【    《 (:二)市政基础设施工!程,档案;?      】(三)公用基础【设施工?程档案;   !   (四)交通】基础设施《工程档案;  !    (五—),园林建设、风—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!;,  《   ? ,(六)?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!设工程档案》; ? , ,    (七)城】市防洪、抗震、【人防:工程档案; 【      (【八)军事工程档【案中除军事禁—区,和军事管理区以外】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!。线,走,向和有关隐蔽工【程的位置图; 】     》 (九)国家规定】应当:归档的其他城—建档案? : 第六条 建设!工程档案由建设单】。位会同勘察》、设计?、施工、监理单位负!责编制并《在建设?工程竣?工验收合《格之日起3个月内】向城:建档案馆移交【      停建!、缓建的建》设工程建设工程【档,案暂由建设单—位保:管      !。建设单位被撤销的】。建,设工程?档,案应当向《上级主管《机构或者《。城建:档案馆移交 【      国【家和省重点建设项】目依照国家和省有】关规定组织验收和移!交,档,案 《 第七条 改【建、:扩建和重要部位【维修的建设》工程建设《单位:应当会同设计、施】工单位根《据实际情况修改【、补充?和完善原建设工程】档案并在建设工【程竣工验收》合格之?日起3?个月:内,将修改、补充的【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!建档:案馆:其中结构和》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!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!档案:, , 第八》条 建设单位报送】。的建设工程档—案应当包括》建设工程准备阶段文!件、:监理文件、》施工文件、竣工【图和竣?工验收?文件 》 第九条 报送】建设工程《档案应当符合有【关技术规范并—遵,守下列规定—  ?    (一)【建设工?程档案齐《全;  —    (二)【建,设,工程档案内容真实、!准,确,地反:映工程建设活动和】建设:工程实?际,状况;?   》   (三)建【设工程竣工图—应当:与建设工程实体【相符图?样清晰图表整洁签】字盖章手续完—备;    】  (四)建设工】程,。档案已经按照有【关规范整《理立卷 第!十条 规划行政管】理部: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!划许可证《时应当告知城建【。档,案馆并?向建设单《位发送?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!。 ?    《 建设工程》。档案:告知书由建设行【政,主,管部门印制建设工程!档案告知《书应当?包括建设工》程档案的《归档范围编》制要求报送、移【交时限报送、移【交程序 第!。十,一条: 建设单位在组【织,建设工程《竣工验收前》应当通?知城建档案馆对建设!工程档?案进:行预验收《城建档?案馆:应当在收到通知之】日起7日内提出预】验收:意见不符《合要:求的建?设单位应当按照要】求修改、补充建设工!程档案?建设行政管》理部门?。在办理建《设工程竣工验收备】案时应当《。查验:建设:工程档?案预验收《情况 《 : 第十二条 —城市供?水,。、排水、燃气、热力!、电力、电信—等地下?管线专?业管理单位应当将】更改、报废、漏【测部分的地》下,管线档案及》时修改补充到—本,。单位的地下》管线专业《。。图上并在3个月【内将修改补充—的地下?管,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!向城建档案馆—移交     ! 城市地下管线普查!和,。。补测补绘形成的地】下管线档案应当在】普查、测绘》结,束后3个月内向城】建档案?馆移:交 ? , 第十三条— 城建档案专业管理!人员应当具备档【案管理和相》关专业知《识依:法取得?相应的档案技术【职称未受过档案专】业知:识教育的应当—经档案、人事行政管!理部门?培训 ?  第》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!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!。。案的接?收、收集、整理【、保管?、统:计、鉴定、保密和】提供利用等管—理制度 — ?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!馆应当采取》措施保?证城建档案的完【好和安?。全      !城建档案《馆应当做好城建【档案的防火、防盗、!防虫、防潮、防【霉、防鼠、防—光、防尘、防—有害气?体,。等工作保持库房适当!的温度?。和湿度及时》抢救损坏《。和,变质的城建档案】 : ,。 第十?六条: 城建档案馆对【需要永久保存的城】建档案,应当采取】光盘、磁盘及其他】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!存 ? : 第十七条》 城建档《案馆应?当充分利用城建档案!信息资?源建立城建档案资料!信息库、目录库【汇编城建档案综合信!息,为社会?提供城?市建设基础数据、城!市建设信息咨—询和技?术服务?   》   城建档—案,馆应当定期向同级】国家档案馆报送城】建档案?资料目录《县、湾里《区城: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向!市城建档案馆—报,。送,城建档案资料目录】逐步实现城建档案】信息资源共享 【  第十八条 !城建档案馆提供社会!利用的城建》档案应当《。。逐,步实现以缩》微品和?其,他复制形式代—替原件    !  城建档案缩【。微品和其他复制【形式的城建档案载有!城建档案《馆印:章标:记的具有与城建【。档案原件同》等的效力 】。。。。 第十九条 公【民、法人和其他【组织持有身份—证或者介绍信等合】法证:明可以利用》已经开放的城—。建档案 —     境外【人员或者境外组织】利用已经开》放的城建档》案应当经有关主管部!门介绍?以及城建档》案,馆同意 【 第二十《条 城建《档案馆提供社会利】用的城建档案可以】收取:费用收费标准—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!人民政府档案—。管理部门会同—价格行政《管,理部门制《定的执?行      !。利用本单《位或者本人移交【、捐赠、寄存—的城建?档案城?建档案?。。馆,应,当无偿提供》 第—二十一条 任—何单位或者个人【利用城建档案应【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!涂改、伪造、—损毁、?丢失城建档》案 —第,二十二条 保管、】利用城建档》。案应当执行有关保密!的法律、法规—的规定不得》。泄露应当保》密的城建档》案内容? 》第二十三条 —违反本条例》规定建设单》位未向城建》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!档案的由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责,令改正?处1万元以上1【0万元以下罚款【;,。对建:。设单:位直接负责的主管】人员和其《他直接责《任,人员处该单位罚【款数额?5%以上10%以下!罚款 》 :第二十四条》 违反本《条例规定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由档案】。行政主管《部门、有关》主管部门对直接【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!。。他直:接责:。任人员依法给予行】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法追究《刑事:责任?。   《   (一)涂改、!伪造、损毁、—丢失城建档案—的;:, ,。  :    (二)【城建档?案管理人员玩—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!徇私:舞弊造?成城建档《案损失的 — : 第二?十五条? ,本条例?。实,施前未向城建档案馆!。移交的城建》档案由该《档案保管单位—在规:定的期?。限内向城建》档案馆移《交  第】二十六条 》本条例自200【6,年7月1日起—施行 】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