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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》市城市建设》档案管理条例 【。
!(20?06年3月》1日南昌市第十二届!人民代表《大会:常务委?员会第四十二次会】议通过2006年3!月30?日江西[JP—3]:省第十届人民—代表大会常》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!。议批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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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一条?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!档案管?理发挥城市建—设档案?在城市?。规划、建《设和:管理中?的作用根据中—。华人民?共和国档案》法等有?关法律、《。法规:的规定结合本市【实际制定本条例【
第二【条 :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!建设档案(以下简】称城建档案)的编制!、接收、收集、【整理、保管和利【用适用本条例【
—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!案是指在《城市规划、建—设及:其,管理:活动中直接形成【的对国家和社—会具有?。保存:价值的文字、图纸】、图表、声像、电子!。。文,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!。。材料
第】三,条 市和《县、湾里区人民【政府:应当加强对城建档】案管理工作的领【。。导把城建档》案事业的建设纳【入城市发展》规划逐步加大—对城:建档案事业的投入】提高:城建档案管理水平】。保障城建档案事业】与,城市发?展相适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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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市】和县、湾里区建【设行:政主管部门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】的城建档案管理【工,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!案行政管理部—门的监督、指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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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【和县、湾里区城【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!实行集中管》理市城建《档案馆负责本市【行政区?域内的?城建档案《的,接收、收集、整【理,、保管和利》用;县、《湾里区城建》档案馆按照分—工,负责所辖区域内的】城,建,档,案的接收、收集、】整理、保管和—利,用:
第五条【 城建档案》馆集中管理以—。下城建档案
! (一)工】。业、民用建筑工程】档案;
【 (二)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】档案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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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【三,)公用基础设—施工程档《案;
【 : (四)交通基础设!施工程档案;【
: (五【)园林建设、风景名!胜建:设工程档案;—
? (六)】市容环境卫》生设施建设工程档】案;
!。 (七)城市防【洪、:抗震、人防工程【档案:;
【 :(八)军《事工:程档案中除军—事禁:区和军事管理区【以外的穿越市—区的地下管线走【向和:有关隐蔽工程的位】。置图;
! (九)》国家规定应当—归,档的其他《城建: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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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《条 建设工程档【案由建设单位—会同勘察、设计、】施工、?监理单位负》责,编制并?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!合格之日起3个月】内向城建档案馆移】交
》。。 停建、缓】建的建设工程建设】工,程档: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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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建设单《。位被: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!应当向上级主管【机构或?者城建档案馆移交】。,
国】家和省重点》建设项目依》照国家和省有—关规:定组织验《。收和移交《档,案
第【七条 改《建、扩建和重要部位!维修的建设工程建】设单位应当会同设】计、施工单位根据】实际情况修改、【补充和完善原建【。设,工程档案并在—建设工程竣》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!个月内将《修改、补充的建设工!。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!馆其中结构和平【面布置?等改变的应当重新】编制建设工》程档: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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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第八条 建设单位】。报送: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!包括建?设工程准备阶段【文件、?监理文件、施工文】件、竣工图和竣【。工验:收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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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》报送建设工程—档,案应当符《合有: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下!列规:定
【 (?一)建设工程—档案齐全;
! , (二》)建设工程档—案内:容真实、准确地【反映工程建设—活动和建设》工程实际状》况;
》 , (》。三)建设工程竣工】图应当与建》设工程实体相符【图样清?晰图表?整洁签字盖章手【续完备;
【 (四)】建设工程档案已经】按照:有关:规范整理《立卷?
第》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!部门在核发建—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时应当告知城!建档案馆并向—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!程,档,案,告知书?
【 建设工《程档案告知书—由,建,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印制建设【工程档案告》知书应当包括建设工!程档案的归档—范围编?制要求报送、移交】时限报送《、移交程序—
第十一条 !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!工程竣工验》收前应当通知城建】。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!案进行?预,验收城建档案馆应当!在,收到通知之日起【7日内提出预验收意!。见不符合要》求的建设单》位应当按照要—求修改、补充建设】工程档案建设—行政管理《部门在?办理建设工程—竣工验收备案时应】当,查验建设工程—档案预验收情—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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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十二条 城市—供水、排《水、燃气、热—力、:。电力:、电信等地下管线专!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!改、报废、漏—测部分?的地下?。管线:。档案及时修》改补充到《本单位的《地下管线《专业:图上并在《3,。个月内?将修改补充的地下】管线专业图及—有关资料《。向城建档案馆移交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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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】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!补,绘形成的地下管【线档案应《当在普查、测绘【结束后3个月内【向城:建档案馆移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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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— 城建档案专业【。管理人员应当—具备档案管理和相】关专:业知识依《法取得相应的—档案:技术职?。称未受过《档案专业知识—教,育的应当《经档案、人事行政】管理部?门培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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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城建】档案馆应当》建立健全城建—档,。案的接收、收集、】整理、保管、统计】、鉴定?、,保密和?提供利用等管理制】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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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】 ,城建档案《馆应当采取措施保】证城建档《案的完好《和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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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?。 :城建档案馆应—当做好城建档案的】防火、防盗、—防,虫、防潮、防霉、】防鼠、防光、—防尘、防有害气体】。等,工作保持库房—适当的温《度和湿度《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!的城建档案》。
第十【。六条 城建档案馆】对需:要永久?保存的?。城建:档案:,应:当采:取光盘、磁盘及其他!现代技术《手段备份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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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十七条 城》建档案馆应》当充分利《用城建档《案,信,息资源建立城—建档案资料》信息库、目》录库汇编《城建档案综合信【息,为社:会提供城市建设【。基础数据、城市建设!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!
? 城建【档,案,。馆应当定期向—同级国家档案馆报】送城建档案资—料目录县、湾—里区城建《档案馆应当定期向市!城建档案馆》报送城建档案—资料目?录,逐步实现城建—档案信息资》源共享
】第十八条 城建档】案馆提供《社,会利用的城建档案应!当逐步实现以—缩微品?和其他?复制形式代替原【件
】 城建档案缩—微品和其他复制形】式的城建档案载有城!建档案馆《印,章标记?。。的,具有:与城建档案原件同】等的效力》
第十九条】 公民、法人—和其他组织持有身】份证或者《介绍信等合法—证明可以利用已【。经开放的城建档案】。
》 境外》人员或者境外—组织利用已经开放的!城,建档案应《当经有关主管部【门介绍以《。及城建档案馆同【意
第二】十条: 城建档案馆提【供社:会利用的城建档【案可以收取费用【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!家或者省人民政【府,档案管理部》门会同?。价格行?政管理部门制定【的执:行
!利用本单位或者本】人移交?、捐赠、寄》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!案馆应当无偿—提供:
第二十】一条 任何单位或】。者个人?利用:城建档案应》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!涂改、伪造、损毁、!丢失:城建档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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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。十二条? ,保管、利《。用城建档案应—当执行有关保—密的法律、法规的规!定不得泄露应当保】密的:城建档案内容【
第》二,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!规定建设单位—未,向城建档案》馆移交建《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!。行,政主管部门》责令改?正处1万元以上10!万元:以下罚款《;对建设《单位直接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】其他:直接责?任人员处该单—位罚款数额5%以上!10%以下罚款】
第二十【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!定有下列情形之一】的由档案《行政:主管部门、有关主】管部:门对直接负责—的主管人《员和其他直接—。责任人员《依,法给予?行政处分;构成犯】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?
】(一)涂改、伪【造、损毁、丢失城建!档案的?;
《 (二)城!建,档案:管理人员玩忽—职守:、滥:用,职权、徇私舞—弊造成城建档案损失!。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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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?十五:条 本条例实—施前未?向,城,。建档案馆移交的城】建档案由《该,档案保管单位在【规定的期限内向城】建档案馆移交 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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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—。条 本条例自200!6年7月《1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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