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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七章 】 附 ? ,则
》第六:十条 本条—例下列用语的—含,义是
》 城市供水】是指城市公共供水】和自建设施供—水
】城,市,公共供水是指—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!公共供水管道及【其附属?设施向单位和居【民的生活、生—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!供用水
【 自建设—施供:水是:指城市的用水—单,位以其自行建设【的供水管道及其附】属,设施向?本单位的生》活、生产和》其他各项建设提供】用水
】 二次供水》是指将来自城—市公共供水或者自】建设施供水管道的】水另:行,加压、贮存再—向水: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!
贸易!结算水表是指—用户与城市》供水企业之间作【为结算依据的水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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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水平衡测试】是指:对用:户的各用水系统进行!实际测试确定—其各用水《系统的?。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!水量与输出》水量的平《衡关系分析用—水节水的合理—水平
》。 ? 再生?水是:。指经:过处理满足特定用水!水质标准或》者水质要《求的非饮《用水:
第六《十一条 本—条例:自2009年—5,月1日?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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