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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! 附 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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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六十?条 本《条,例下列?。用语的?含,义,是,
— 城市供水是指城】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!施供水
— 《城市公共供水是【指城市公《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!水,管,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!位和:居,民的生活、生产和】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!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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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自建设施供水是!指城市的用水—单,位以:其自行建设的供【水管道及其附属设】施,向本单位的生活【、生产和其》他各项建设》提供用水
》
,。 , 二次供水】是指将来自城—市公共?供水:或,者自建设施》供水:管道的水另行加压、!贮存再向水站—或者用户提供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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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贸易【结算水表《是指用?户与城市供水企业之!间,作为结算依》据的:。水表
》 《水平衡测试》是指对用户的各用水!系统进行实际测试】确定其各用水系统的!。水量值并根据其【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!的平衡关系分析用】水节:水的合理水平
! 再生水是】指,经过处理满足特定用!。水水质标准或—者水质要求的非饮】用水
第六—十一条 本条例】自2009年5【月1: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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