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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七—章 : 附 则
】
第六十条 — 本条例《。下列用语的含义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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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城市供水!是,指城市?公共供水和自建【设施供水
! 城市《公共供水《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!业以公共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】设施向单位和居【民的生活、生产和】其他各项建设提供】用水
】。 自建?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!用水:单,位以:其,。自,行建设的供水管【道及其附属设—施向本单《位的生活、生—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!供用水
! 二:次,供,。水是:指将来自城》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!设施供水管道的【水另行加压》、贮存再向水站或】者,用户提供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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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贸易结算水表是!。指用户与《城市供水企业之间】作为结算依据的【水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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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平】衡测:试是指对用》户的各用水系统进】行实际测试确定其】各用水系统的水量】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!与输出水量的平衡关!系分析用水节水的合!理水平
》。 》再生水是指经过【处理满足《特定用水水质标准或!者水:质要求的非饮用【水
第六十—一条 本条例自】2009年》5月1?日,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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