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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【   第七章! 附 则 【 , 第六十条— 本条例》下列用语《的含义?是   》   ?。城市供水《是指城市公》共供水和自建—设施供水   】   城市公—共,供水是?。指城市公共》供水企业以公—共供水?管道及其附属设施】向单位和《居民的?生活、生产和其他】各项建设提供用【水   》   自建设施供水!是指城市的用—水,单位以其自行—建设的供水管—道及其附属设—施向本?单位的生活、生【产和其他各项建【设提供用水》    》  二次《供水是指将》来,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者!自建设施《供水管道的水—另行加压《。、贮存再向水站或者!用户提供用水—     — 贸易结算水表是】指用户与城市供【。水企业之间作为结算!依据的?水表 ?。   ?   水平衡测试】是指对用户的各【用水系统进行实【际测试确定其各用】水系统的《水量值并根据其输】入水:量与输出《水量的平衡关系分】析用水节水的合理水!平 ?。     再生水是!指经过处理满—足特定用水水质标】准或者水质要—求的非饮用水 第!六十一条 》 本条?例自2?009年5月1日】起施行 ! 】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