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— 南—昌市城市《道路交通设施管理】办,法 》 :。 市人民政府—令第12《4号 ? 第一【。条 为了加强—城市道路交通设【施的建设和管—理充分发挥》城市:道路交通设施的【功能保障交通安【全和:畅通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道路—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!民共和国道路—交通:安全实施条例等【法,律、法?规结合?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! 第二《条, 本市行政》区域:内城市道路交通设】施的建设和》管理适用《本办法 《 第三条 》。本办法所《称,城市道路交通—设施:是,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!标志:、标线、指挥信【号系统、临近系统、!隔离设施、指挥岗亭!、宣传栏和》路面缓冲设施以及辅!助管线等 —第四条?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!。理部门主管》本市: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!理工作   【。   县公安机【关交:通管理部门》负责本县城市道路交!通设施管理》工作 《   ?  市、县公安机】。关,交通管理部门负责】城,市道路交通设—施管理的具体工作】 第五条》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!的建设和管理—应当遵循《统一:规划、合《理布局?、配套建《设、分级《管理的?原则 《第六条 市》、,县公: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。门应:当会同规《划、市政等行政管】。理部门根据城市【道路规划制定城市】道,路交通?设施建设规划—报同级人《民政府批准后分步组!织实施 第七条 !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城市道路时建设单】位应当将交通—设施的建设纳入【工程项目同步实施交!通设施的《设计和?。建设应当符合道路】交通安全、畅通【的要求并根据—交通:需求及时调整 【  :    公安机关】交,通管理部《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!的交:。通设施存在交通安全!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!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!并提出防《范交通?事故、消除隐—患,的建议当地人民【政府应当及时作出】处理决?定 第八条 公】安机关交通管理【部门应当加》强城市道《路交通设施》的管理做到》定期检查、及时【维修保持设施完【好 第九条— 因施工或者其【他活动可能影响城市!道路交通设施使用】的,应当事先《告知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并》采取:临时性保《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!后应当立即恢复城市!道路交通设施原状】 第十条 —在城:市道路范围内种植】树木、花草、绿篱设!置户外广告、指路牌!、电杆以及管线、横!幅等:不得妨碍《城市:道路交?通设施的正常—使,用 第十》一条 城市道路上】设置了交通隔离设】施的有关单位—确需:开设缺口或者设【置活:动护栏应《当报经公安机关【交通管?理部门批准》后,按,照规范实施 【    《 经批准开》设缺口或者设置【活动护?栏的单位应当协【助公安机关交通【管理部门维护缺口、!活动护栏《周围:的交通安全》和秩序有关单位【不履行协助》义务经常造成—交通事故或者—堵塞的公安》机关交?通管理?部门可?以决定?恢复原交通隔—离设施 》第十二条 》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】。应当爱护城市道【路交通设施不得【损毁或者擅》自,设置:、移动、涂改—城市道路交通—设施 第十三【条, 违反本《办法有下列行—为之一的由公—安机关交通管理部】门予以处罚》      (】一):在,城市道路范围—内种:植树木、花草、绿篱!或者设置户外—。广告、指路牌—、电杆以及管线、横!幅等妨?。碍,城市道路交通设施】正常使用《的责:令限期改正;逾期】不改正依法》予以拆除;   !   ?。。(二)未《经批:准擅自在交通隔离设!施上开设缺口或者设!。置活动护栏的责【令限期改《正,并可处以500元】以上1000元【以下罚款《;      】(三)故《意损毁、《移动、涂《改城市道路交通设施!造成危害后果的【尚不构成犯罪的外1!000?元以上150—。0元以下罚》款;    【 , (四)《擅自设置城市道路】交通设?施的责令限期清除并!可对个人处以—2,00元以下罚款【对单位处以》500元以》下罚款; 第十】四条 本办法具体】应用中的问题由市】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?负责解释 第十】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!之日起施行 — 《。 —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