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—德镇市建设工—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!办法 ?
各县(市、区)!人,民政府市政》府各:部,门市:直有关单位
【 景德镇市建设工】程质量检《测管理暂行》办法已经201【2年7月18日【市政府第7次—常务会?议审议通过现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!行
二〇《。。一二年?八,月,。二十七日《
第一条【 为加强我市建设】工程:质量检测工作—监督管理规》范建: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!确保:建,设工程质量安—全促进建《设工程质量》检测机构健康发展】根据中?华人民共和国建【筑法、建《设工程质量管—理条:例、江?西,省建筑?管,理条例与建设工【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!、,江西省建设工—程质量检测管理暂】行规定等相》关法律法规》、标准规范结—合我: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】
,第,二条 凡《在本市?。。行政区?域内:从事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活》动以及实施》。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。活,动,的监督?管理应当遵守—本办法
—本办法所称建设工】程质量检测(以【下简称质量检测)】是,指工程质量检—测,机构:(以下简称》检测机构)接受委托!依据国?家有关?法律、法规和—工程建设强》制性标准《对涉及房屋建—筑和市?政基础设施的结【构和使用功能的抽】样检测?进入施?工现场的建》筑材料、装饰材料、!。构配件的见》证取样检测以及【对新技术、》新材料的检测—。。包括依照国》家有关节能减排【和保:护环境的规定对商业!。门店、?。休闲:娱乐等公共场地装饰!装修、室内环境、】建筑:节能进行的检测【
第三条 》 市建设《局负责对本行政区】域内: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!。督管理市建》设工程?质量监督管理站【(以下?简称市?质监站)具体负责实!施 :。
第四条 市建设局!应按照有关规—定依法?加强对?质,量检测机《构的:监督检查《规范全?市质量检测》市,场避免恶性竞争【
第五条《。 在本行政》区,域内从事建设工【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!测,机构必须取得—。国家或省级》计量:认证:和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颁发的资》。质证书;必须有【规定的?办,公与实验《场地、?配备相应的检—测设备能满足资质和!开展检?测业务?的条件要求相关人员!均应符合相关—资格要求
第六【条 在我市范围】内开展建设》工,。程质:量,检,测业务的机》构由市建设》局对其资质标准【、业务范围》、技术人员》、检测?设备和不良行为【等情况进行核—。查
第七《条 在《核,查时检测《机构应提交》以下材?料(所有材》料,均,需,报原件和复印件【。待核实后退》还原件)
【1、:建设:工,程质:量检测?机,构核查申请表一式2!份;
《 2、检测机构资质!。证书副本及复—印件;
3、计!量认证书及》复印件;
4、!检测仪器、设备【清单及计量检—定,证书及复印》。件;在本市的固定办!公、实验场地地址证!明;主要设备仪器】实物经相关专家【组,查,验核实证《。明从事桩基检测的检!测机构主要设备仪】器,清单中原《则,。上应含有300【0吨以上《钢筋混?凝土荷?。载块或钢《锭;
《 ,5、检测机构法定代!表人授权《。书及复印件;
【 6、技术—负责人和检测人【员一览表、》检测人?员证书及复》印件检测报告签发人!和其:他检测人员的身份证!、上岗证、》职称证、社保证【明以及?检测报告《签发人的授权书;
! , 7、检测机构管】理,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!;
8、—检测机构的质量管】理手册及诚信—管理手册;》
9、省内检测!机构需提供资质【申报地市《级建设?行政:主,管,部门出具的近—三年单位信用证明】;
10、省外!检测机?构应出具江西省【建设厅?的备案证明》文件核查表可—在“景德镇》市建设工程》质量监?督,网”:或,“景德镇《。市,建设信用网”下载 !
第八条《 市建设局及其工!程质量监督》机构实?施,监督检?查时有权采取—下列措?施
: (一)要—。。。求检:测机构或者委托方】。提供相?关的文件和资料【;
(二)【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!场地(包括施—工现场)进行—抽查;
》 ,(三)组织进—行比对?试验以?验证检测机构—的检测能《力;
? (四《)对检测问题投【诉有依?据的、对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】测,结果有疑异》的组:织复检;
【(五)发现有—不符合国家法律【、法规?和,工程建设标准要求】的检测行为时—责令改正《;
(》。六)对?拒,绝接受监督检查【或对监督检查中【指出:的问:题没:有进行整改的予【以通报?批评情?节严重的暂停进【入市场并按有关【规定进行处罚
第九!。条 建筑工程及其!材料、设备质量的】检,测应:当委托具有相—应资质的检测—单位进行《对检测结果有—异议的市建》。设局应组织有关专家!核,准认:定
第?十条 工程》质量检测必须—由工程项目》建,设单位委托具有相】应资质?的检测?机构进?行检测委托》方与被委托方应【当签订工程》质,量,。检测书面合同
第】十,一条 检测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!量管理体系在计【量认证及资质核【定的检测《项目:范围内从事检测【工作确保《检测报告客观、公】正并对检测报告的真!实性和准确》性负责
第十—二条 本市》桩基检测报告—由市质监站进行【初,审再经市级以上审查!组审核认定
第十三!条 :检测机构完成—检测业务后应及时】出具检测报》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!员、审核人员—签字和技术负—责人签发并》加盖:检测机构《检测专用章后—方可生效多》页检测报《告应在?侧面骑缝处加盖检】测专用章《见证取样检》。测报告中《应注明见证》人员姓名及单位并加!盖“:见证取样检测”专用!。章检测?报告应向建设单位或!者工程监理单位【报验后由施工单【位归档
第十四【条 检测机构应当】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!建设单位《、,监,理单位、施工单【位,违反: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工!。。。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】的情况以及检测结果!不合:格情况在3个工【作日:内向市建《设局:或工程质量监督【机,构,报告施工安全检【测的不合格情况【还需向市《。。建设安全生产—监督站报告
第【十五:条 各检测机构应自!觉开展内部比对试验!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!门及其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?实施监督《检查:时要求的《比对:试验
第十六—条 各检测机—构,应当积极协》助建设主管部门及其!工程质?量监督机《。构对:本地区范围内的【工程进?。行现场抽《测
第十七》条 市建设局对违反!本办法的检测—机构和检测人员【给予:相应的处理
【 (一)检测—机,构
1、未【参加比对《试验以及比》对试验结果超出【。。误,。差范围的责》令限其整改整改【期间不得从》事该项检测工作
】 , 2、超过》3,。个月未上报检—测信息、检测人【员无上?。岗进行检测、不及时!办理检测人员人【事变动登记不组织检!测人员参《加继:续教育培训》的记入不《良信用档案
3!、,对于违反有关—工程:质量安全检》测法律、法规、【规,章和技术规范、规程!、,标准的检测》机构责令其改正并】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!信用:档案
?。 4、对于出【具虚假检测报告、超!资质或超登记核查】范,围检:测的机构由市建设局!按规定权限进行处】理并及时报》告,资质审批机》关
? (二)检测—人,员
1、对同时!受聘于两个》。或两个以《上检测机构》以及2年内未—从,事检测工作的将其】所在企业记入不良信!用档案
》 2、对于出具虚假!。。检测报告、挂—靠、超资质检测机构!的责任人《员予以通报情节【严重的将追究有关】。责任
(—三)检测机构违反本!。。办法规定有下—。列行:为之一的《依,法由市建设局—责令改正可》并处1万元以上【3,万,。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!犯罪的依法追—究刑事责任》
?1、超出《资质范围从》事,检测:活动的;
2】、涂改?、倒卖、出租、出】。借、:转让:资质证书的;
】 ,3、使?用不符合条件的【检测:人员的;
4、!未按: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!违规行为《和检测不《合格事项《的;:
,。 :5、未?按规定的在报告上】签字盖章的;
】 6、未按照国家有!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准进行检测的;【
: 7、档案资料管理!混乱造成《检测数据《无法追溯《的;
》8、转包检测—业务:的
第十八条 【市建设局建立投诉】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!。投诉:电话号?码、通讯《地址:。和电子邮件信箱
】 , 检测机构违反国】。家有:关,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!设,标准规定《进,。行检测的《任何单位《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建!设,局投:诉市建设局》收到投诉后》应当:及时核实并依据本】办法:对检测机构作出【相应的处《理决定于3》0日内将处理—意见答复投诉人【
第十九条》 违反本《办,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依—法由建设主管部【。门责令改正处1万】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!罚款
(一)】委,托未取得相应检【。测机构进行检测【的;
》(二:。)明示?或暗示检测机—构出具虚假检测【报告:篡改或伪造检测报】告的;
(三】)弄虚作假送试【样的
第二十—条 依照本办法【规定:给予检?测机构罚款处罚【。的对检测机构的【法人:代表和?其他直接责》任人员处罚》款数额5《%以上10%以下的!罚款
第《二十一条《 本:办法由?市建设局负责—。解释:市,建设局可根据本【暂行办法制》定具体的《实施细?。则
第二十二—。条 本办法自颁布】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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