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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》景德:镇市建设工》程质量检测管理【暂行办法 — 各县(市、区【。),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! , 景:德镇市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管理《暂行办法已经—2012年7月1】8日市政府第7【次常务?会议审议通过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!执行 二《〇一二年八》月二十七日 —   ?第一条 为》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!量检测工作监督【管理规范建设—工程质?量检测行为确保建】设工程质量》安全促进《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机构健》。康发展根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!筑,法,、,建,设,工程质量管理条【例、江西省建筑管】。理条例与建设工【程,。质量检测管理办法】、江西省建设工【程质:量检:测管:。理暂行规定》。等相关法律》法规:、,标准规范结合我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!第二条? 凡在本市行政区】。域内从?事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活动以》及实施对《建设工?程,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!管理应当遵守—本办:法   本》办法所称建设工【程质量?检测(以下简称【质量检测)是指工】程质量?检测机构(以下【简称检测机构)【接受委托依据国【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和工程建设—强制性标准对—涉及:房,屋建筑和市政—基础设施的结构和使!用功能的抽样检测进!入施工现场的建筑】材料、装饰材—料、构配件的见证取!样检测?以,及对新技术、新材】料的检?测包括依照国家【有关节能《减排:和保:护环境的规定对【商业门店、休—闲娱乐等公共场【地装饰装修、室【内环境、建》。筑节能进行的—检测 ?第三:条 ?市建设局负责对【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!测活动?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!工程:质量监督管》理站:(以下简《。称市质监站)—具体负责实施 第!四条 市建》设局应?按照:有关:规定依法加强对【质量检测机构的监】督检查规《范全市质量检测市】。场避免恶性竞争 第!五条 ?。在本行政区》。。。域内从事建设工程】。质量:检测活动《的检测?机构必须取得国【家或省级计量—认,证和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颁发》的资质?证书;必须有规定的!办公:与,实验场?地、配?备相应的检》测设备?能满:足资:质和开展《检测业务的》条件要求相关人员】均应:符合:相关资格《要,求 第?六条 《在我市范围内开展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】业务的机构由市建设!局,对其资质标》准、业?务范围?、技术人员、检测】设,备和不良行》为等情况进行核【查 第七条 【在,核查时检测》机,构应提交《以下材料(》所有材料均需—报原件和复印件待核!实后退还原件—。)   《1、: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机构核查申请表】一式2份;》   ?2,、检测机构资质证书!副本:及复印件;   3!、计量认证》书及复?印件;   —4、检测仪器、设备!清单及计量检—定证书及《复印件;在本市的】固定办公、实验【场地地址证明;【主要设备仪器实物经!相关专家《组查验核《实证明从事桩基【检测的检《测机构主要》设备仪?器清单中原则上应含!有3000吨以【上钢筋混凝土荷【载块或钢锭; 【  5、检测机【构法:定代表人授权—书及复印《件; ?  6、技术—负,责人和?。。检测:人员一览表、检测】人员证书及复印件检!测报告签发人—和其:他检测人《员的身份《证、上岗证》、职称证《。、社保证明以—及检测报告签发人】的授:权书;   7【、检测机构》。管理制度《及质量?控制:措,施; ?  8、《检,测机构的《质,量管:理手册及诚信—管理:手册;  》。 9:、省内检《测机构需提供资【质申报地市级—建设行政主管—部门出具的近—三年单位《。信,用,证明;   10】、省外检《测机:构应出具江西省【。建设厅的备案证明文!。件核查表可在“景德!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!督网”?或,“景德镇市建设信】。用网”下载 第】八条 市建设【局及其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实施监—督检查时《有权采取下》列措施   (一)!要求检测机构或【者委:。托方提供《相关的文件和资料】;, ,  (二)》。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!场地(包括》施工现?场):。进行抽?查;   (三)组!织,进行比对《试验以验《证检:测机:构的检测能力—;  ? (:四)对检测问题投】诉有依据《的、对检《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!果有疑异的组织复】检;   (五)】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法!。律、法规《和,工程建?设标准要求的—检测行?为时责令改正; 】  (六)对拒绝接!受监督检查或对监】督检查中指出的【问题没有《进行整改的予以通】。报批评情节严重【的暂停进入市场并】按有关规定进—。行处罚 《第九条 建筑工】程及其材料、设【备质:。量的检?测应当委托具有【。相应资质的检测单】位进行对检测结【果有异议的》市建设局《应组织有关专家【核准:认定 第十条 【工程:质量检测必须由工程!项目建设单》位委托具有相应资】。质的检测机构—进行检测委托—方与被委托》方应:当签订工《程质量检测》书面合同《 第十一条 检测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】质量管?理体系在《。计量认证及资质【核定的?检测项目《。范,围内从事检测—。工,作确保检《测报告?客观、公正并对【检测报告的》真实性?和准确性负》。责 第十《二条 本市桩基【检测报告由市—。质监:站进行初审再经市级!以上审查组》审核认?定 第十三条 【检测:机构完成《检测业务后应及时】出具检测《报告检测报告经检】测人员、审核人员签!字和:技术负责人》签发并?加盖检测机》构检测专用章—后方可?生效多页检测报告】应在侧面骑缝—处,加盖检?测专用章《见证取样检测报【告中应注明见—证人员?姓名及单位并加盖】“见证取样检测”专!用章检测报告应向建!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!单位报验后》由施工单位归档 第!十,四,条 检?测机:构,应当:。将检测过程中—发现的建设单位【、监理单位、—施工单位违反有关】法律、法规》和工:程建设强制》。性标:准的:情况以及检测结果】不合格情况在3个工!作日内向市建—设局或工程质—。量监督机构》报告施工安全—检测的不合格情【况,还需向市建设安全生!产监督站报告 第十!五条 各检测机构】应自觉?开展内部《比对试验必须参加建!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!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!督检查时要求的【。比,。对试验? 第十?六条 ?各,检测机构应当积极】协助建设《主管部门及》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对本地区《范,围内的?工程进行现场—抽测 第十七—条, 市建设局对违反本!办法的检测机构和】检测:。人员给予相应—的处理   —(一)检《测机构   1、未!参加比?对,试验以及比对试【验结果超《出误:差范围的责令限其整!改整改期间不—得从事?该项检测工作 【  2、超过3个月!。未上:报检测信《息、检测人》员无上?岗进行检测》、,不,。及时办理检测人员】人事变动登记—不组织检测人员【参加继续教》育培:训的记入不良—信用档?案   3、对于违!反,有关工程质量—安全检测法律、【法规、规《章和技术《规范、规程》、标准的《。检,测机构?责令其?改正:并作为不良行—为记入?其,信用档案《   4《、对于出具》虚假检测《报告、超资质或【超登记核《查范围检《测的机构由市建【设局按规定权限进】行处理并《及时报告资质—审批机关  — (:二)检测人》员   1、—对同时受聘》于两个或两个以上】检测机构以及2年】内未从事检测工作的!将其所在《企业记入不良信【。用档案 《  2、对》于出具虚假检—测报告、挂靠、超资!质检测机《构的:责,任人员予以通报【情节严重的将追究】有关责任《   (三》)检测机构》违反本?办,法规定有下列—行,为之一的依》法由市建《设局责令改正—可并处1万元以上】3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  】1、超出资质范围从!事,检测活动《的;   》2、涂改、倒卖、】出租、出借》、转让?资质证书的;—   3、使用不】符合条件《的检测?人员的;   4、!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!违法违规行为和检】测不合格事项的【;   5、未按规!定的:在报告上签》。字盖章的; —  :6,、未按照国家—有,关工程建《设强制性标准进行】检测的;  — 7、?档案资料《管理混乱造成检测】数据无法追溯的;】  : 8、转《包检测业务的 【第十八条 市建【设局建立投诉受【。理和处理制度—公开投?诉电:话号码、通》讯地址和电子邮【件信箱   检【测,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!律,、法规和工程建【设标准?规定进行检测的任】何单位和个》人都有?权向市?建设局投诉市建【设局收?到投诉后应当—及时核实并依据【本办法对检》测机:。。构作出相应的处理】。决,定于30日内将处理!意见答复投》诉,人 第十《九条: ,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!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!依法由建设主—管部:门责令改正处1万】。元以上3《万元以下《的罚款  》 (:一):委,托未取?得相应检测》机构进行检测的; !  (二《)明示或暗》示检测机《构,。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!改或:伪造检测报告的【;   (》三):弄虚作?假送试样的》 第二十条》 依照本办法规【定给予检测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】检测机构的法人【代表和其《他直:接责任人员处罚款】数额5%以上—10%以下的罚【。款 第二十一条 】本办法?由,市建:设局负责解释市建设!。局可根据本暂行办】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!则 第二十》二条 本《办法:自颁布之日》。起施行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