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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【镇市建?设工程质量检测管】理暂行办法 】各县(市、区)人】民政府市政府—各部门市直有关【单位   景德【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管理暂行办—法已经2012年7!月1:8日市政府第7次】常务会?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!你们请遵照》执行 二〇》一二年八月》二十七日   】第一条 《为,加强我?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工作监督《管理规范建设—。工程质量检测—行,为确保建《设工程质《量安全促进建设工程!质量检测机构健【康发展?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!建筑法、建》设工程质量》管理条例、》江西省?建筑管理条例—与建设工程》质量检测管理办【。法、:江西省建设》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!行规定等相关法律】法规、标准规—范,结合我市实际—制定本办《法 第二条 凡在本!市,行政区域《内,从事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活?动以及实《施对建设《工,程质量检测活动【。的监督管理》应当:遵守本办《法   本办法【所,称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(以下简称质量检!测)是指工程质量】检测机构《。(,以下简称检测机构)!接受:委托依据国家有【。关,法律、?法规和工《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】对涉及房《屋建筑和市》政基础设《施的结构和使用功能!的抽样检测》进入施工现场的建】筑材料?、装:。饰,材,料,、构:配件的见证取样检】测以及对新》技术:、新材料的检测包】括依照国家有关【节能减排和保护环】境的规定对商业门】店、休闲娱乐等公共!场地装饰装修—、室内?环境:、建筑节《能进行的检测 第】三,条, 市?建设局负责对本行】政区:。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!施监督?管理市?建设工程质》。量监:督管理站(以下简称!市质监站)具体负责!实施 第四条 】市建设局应按—照有关规定依法加强!对质量检测机—构的监?督检查规范全市质量!检测市场避免恶性竞!。争 第五条 在【本行政区域》内从:事建设?工程质量检》测活动的检测—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!省级计量认证和【建设:行政:主管部门颁》发的资质证书;【必须有规定的—办公:与实验场地、配备】相,应的检测设备能满足!。资,质和开展检测业务】的条件要求》。相,关人员均应》符合相关资格要求】 第六条 在我】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!程质:量检测业务的机【构由市建设局—对其资质标准、业务!范围、技术》人员、检测设备和】。不良行为《等情况进行核查 】第七条 在—核查时检测机构应】提交以下《材料:(所有材《料均需报原》件和:复印件待核实后退】还原件)   【1,、建:设工程质量检—测机构核查申请表】一式2份;  【 2、检测机—构资:质证书副本及复【。印件;  》 3、计量认—证书及?复印件;  — 4、检《测仪器、设备清【单及计量检定证【书及复印件;—。在本市的固》定办公?、实验场地地址证明!;主要设备仪器实】物经相关专》家组查验核实证【明从事桩基检测的检!测机构主要》设,备仪器清单中—原则上应含有300!0吨以上《。钢筋混凝土荷载【块或:钢锭;   5、】检测机构法定—代表人授权》书及复?印件;?   6、技术负责!。人和检测人员—一览表、检测人员】证书及复印件检测】报告签发人》和其他检测人员【的身份证《。、上岗?证、职称证、社【保证明以及》检测报告签发人【的授权书《;   7、检【测机构管理》制度及质量控制【措施;?   8、检测【机构的质量管理手】册及诚信管理手册;!  : 9、省内》检测机构需提—供资质申报地市【级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出《具的近三年单位信用!证,明;   10、】省外检测机构应【出,具江西?省建设?。厅的备案证》明文件核查表—可,。。在“景德镇市建设工!程质量监《督网”或“》景德镇市建设信【用网”下载 第】八条 ? 市建设局及其【工程质量监》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!时有权采取下列【。措施 ?  (一)要求检】测机构或《者委托方《提供相关的文件【和资料; 》。。  :。(二)进入检测机】构的工?作,场地(包括》施工现场)进—行抽:查;  《 (三)《组织: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!检测机构的检—测能:力;   (四【)对检测问题投诉有!依据的、《对检测机构出—具的检测结果有【疑异的组织复检【;  ? (五)发现有不符!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!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!检测行?为时责令改正;【   (《六):对拒绝接受监督检】查或对监督检查中】指出:的问题没有进行整改!的予以通报》。批评情节严重的暂】停进入市场并按有关!。。规定进?行处:罚 :第,九条: , 建筑工程及其【材料、设备质量【的检测?应,当,委托具有相》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!行,对检测结果有异【议的市?建设局应组织—有关专?家,核准认定 第十条 !工程质量检测必须由!工程项?目,建设单?位委托?具有相应资》质,的检:测机构进《行检测委托方—与被委托《方应当签订工程【质量检测书面合同】 第十?一条 ?检测机构《应当建立健》全质:量管理体系在—计量认证及资质核】定的:检测项目范》围内从事《检测:工,作确:保检测报告客观、公!正,并对:检,测报告?的真实性和》准确性负责 第十】二,。条 本市桩基检测报!告,由市质监站进行初审!再经市级以上审查】组审核认定 第【。十三条 《检测机?构完成检测业务【后应及时出具—检测报?告检测报告经检【测人员、审》核人员签字和技【术负责?人签发并加盖检测】机构检测《专用章后方可—生效多?页检测报告应在【侧面骑缝《处加盖检测专用章见!证取样检测报告中】应,注,明见证人员姓—名及单位并加盖“见!。证取:样检:测”专用章检测报告!应向建设单位或者工!程监理单位报验【后由:施工单?位归档? 第十四条 —检测机构《应当将检测过程中】发现的建设单位【、监理单位、施【工单:位违反有关法—律、法规和工—程建设强制性标准】的情况以及》检测结?果不合格《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!向市建?设局或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报告施工安】全检测的不》合格情?况还需向市建—设安全生产监督站报!告 :第十五条 各检【测机构应自觉开【展,内,部比对试《验,必须参加《建设主管部门—及其工?。程质量?监督机构《实施监督检查时要求!的比:。对试验 第十六条】 各检测机》。构,应当:积,极协:助建设主管》部门:及其工程质》量,监督机构对本地区】范围内?的,工程进行《现场抽?测 第十七》条 市?建,设局对违反本办法】的检测机构和—检测人员给予—相应的处理 —  (?。一,)检测机构   1!、未参加比》对试验以《。及比对试验结果超出!误差范围的责令限其!整,改整改期间不得从】。事该项检测工作  ! 2、?超过3个《月未上报检测—。信息、检《测,人员无上岗进行检】测、不及时办—理检:测人:员,人事变动登》记不组织检测人员】参加继续教育培【训的记入不良信【。用档案   3、】对于违?反有关?工,程质量安全检测法律!、法规、规章—和,技,术规:范、规程、标准【的,检测:机构责令其》改,正并作为不良行【为记入其信》用,档案   》4、对于出具虚假检!。测报告、超资—。质或超登《记核查范围》检测的机构由市建】。。设局按规定权限【。进行处理《并及时报告资—质审批机关  【 (二?)检测人员   】1,、对同时受聘于【两个或两《个以上检测机构以】。及2年内未从—事检测?工作的将其》所在企业记入不良】信用档案  — 2、对于出具虚假!检测报告、挂—。靠,、超资质检》测机构的责》任人员予《以通报?情节严重的将追【究有关责任 —  (三《)检测机构违反【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!为之一的依法由【市建设?局责令改正可并处1!万元以上3万—元以下?。的罚款;构成犯罪】的,依法追究《刑事责任   1、!超出资质范围—。从事检测活动的; ! , 2:、涂改、倒》卖、:出租、出借、转【。让,资质证书的; 【  3、使用—不符: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!;   4、未按规!定上:报发现的违》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!合格:事项的;   5、!未按规定的在—报告上签《字盖章?的;   6、未】按照国家有关—工程建设强》。。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!;   7》。、档案资《料管理混乱》造成检测数据—无法追溯《。的;   》8、转包《检,测业务的 第十八】条 市建设》局建立投诉受理和】处理制?度公开投诉电—话,号,码,。、通讯地址和电【子,邮件信箱 》  检测机构违反】国家有关法律、法】规和工程《建设:标,准规定进行检—测,的任何单《位和个人都有—权向市建《设局:投诉市建设局收【到投诉后应》当,及时:。核实并依据》本办法对《检测机构作出相应】的处理决定于—。30日内将处理【意见答复《投诉人? 第十九条 违反】本,办法规定委托方【有下列行为之—一的依法《由建设主《。管部门?责令改正处1万元】。以,上3万元以》。下的罚?款 :  (一《)委托未《取得相应检测机构进!行检测的;》   (《二)明?。示或暗示检测机【构出具虚《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!造,检测报告的》;   (》三)弄虚作假送试】样的 第《二十条 《。依照本办《。法规定给《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!的对检测机构的法人!代表和其《。他直:接责任?人员处罚款数额5%!以上10%以下的罚!款 第二十》。一条 本办法—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!市,建,设局可根《据本:暂,行办:。。法制定具体的实【施细则 《第二十?二条 本办法自【颁布之?日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