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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—德镇市建设工程【质量检测管理暂行】办法 ? :各县(市《、区)?人民政府市政府【各部门市直有—关单位   景【德镇市建设工程质】量检测管理暂—行办法已经》2012年7月1】8日市政府第7次】常,务会议审议》通过现?印发给你们请遵【照执行 二〇—一二年八月二十七】日   第一【条 :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!质量检?测,工作监督管》理,规,范,建设工?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!建设工程质量—。安全:促进建设《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健康发展根据】中华人民《共,和国建筑法、建设】工程质量管》理条例、江西省【建筑管?理条例与建设工程】质量检测管理办法、!江,西省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《管理:。暂行规定等相关法】。律,法规、标准规范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 第》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!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!质,量检测活动以及实】施对:建设工程质》量检测活动》的监督管《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!。  本办法》所称建设工》程质量?检测(以《下简称质量检测【)是指工程质量检】测机构(以下—简称检测机构)接】受委托?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】、,法规和?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对涉及房屋建—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!。结构和使《用功能的抽样检测】进入施工《现场:的建筑?材料、装饰材料、】构配件的见证取【样检测以及对新技】术、新?材料:的检测包括依—照国家有关节能减排!和保:护环境的规定对商业!门店、休闲娱乐等】公共场地装饰装修、!室内环境、建—。。筑节能进行的检测】 第三?条 市建设局负责!对本行政《区域内?质量检测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】市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管理站(以下】简称市质监站—),具体负责实施 第!四条 市建》设局应按照有—关规定依《法加强对质量检测机!。构的监督检查—规范:全,市质量检测》市场避免恶性竞【争 第五条 在本】行政区域内》从事建?设,工程质量《检测活动的检测【机构必须取得国家】或省:级计量认《证和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!的资质证书》;,必须有规定的办【公与实验场》地、配备《相,应的检测设备能【满足资质和》开,展检测业务的条件】要求:相,关人员?。均应:符合相关资格要【。求 第六条 【在我市?范围内?开展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业务的》机,构由市建设》局对其?资,质,。标,准、业务范围、技】术人员、检测—设备:和不良行为等情【。。况进行核查》 第七条 在【核查时检《测机构应提交—以下材料《(所有材料》均需报原件和—复印件待《核实后退还原件)】   1、建—设工程质《量检测机构核查申请!表,一,式2份;   2、!检测机构资质证书】副本及复《。。印,。。件,;,  : 3、计量认证书及!复印件;  — 4、检《测仪:器、:。设备清单《及计量?。检定证书及复印【。件;在本市》的,固定办公、实验场】地地址证明;主要】设,备,仪器:实物经相关专家组】查验核实证明从事桩!基,。检测的检测机构主要!设,。备,仪,器清单中原则上【应含有3000吨以!上钢筋混凝土荷载块!或钢锭; 》  5、检》测机构?法定代?表人授权书》及复印件;   】6、:技,术负责人和》检测人员一览—表、检测人员证书及!复印件检测报—。告签发人《和其他检测人员的身!份证:、上:岗证:、,职称证、社保证明以!及检测报告签发人的!授权书;   【7、检?测,机,构管理制度及质量】控制措施;  【 8:、检:测,机构的质量管理手】册及诚信管理—手册; 《。  :9、省内《检测:机构需提供资质【申报:。地市级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!单位信用证明;【  : 10、省外检测机!构应出具《。江西省建《设厅:的备案证明文件【核查表可在“景德】镇市建设工程质量】监督网”或》“景德镇市建设信用!。网”下载 第【八条: , ,市建设局及其工【。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!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!下列措施《   (一)要【求检:测机:。构或:者委托方《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!料;   》。(,。二)进入检测机构的!工作场地(包括施工!。现,场)进行抽查;【   (三)组织】进行:。比对试验《以验:。证,检测机构《的检测能力;   !(四)对《检测:问,题投诉有依》据的、对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!结果有疑异的组织复!。检; ?  (五)》发现有不符合国【家法: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!标准:要求的检测行为【时责令改正;  】 (六?)对拒绝接受监督】检查或对《监督检查中指出的】问,题没有进行整改【的予:。以通报批《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!入市场并按有关【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!条 建《筑工:程及其材料、—设,备质量的检测应【。当委托具有相应【资质:的检测单位进行对】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市!建设局应组》织,有,关专家核准认定 】第十条 工程—质量检测《必须由工《程项目建设》单位委托具有相应】。资质的?检测机构进行—检测委托方与被委】托方:应当签订工程质【量检测书面》合同 第十一条【 检测机构应—。当,建,立健全质量》管理:体系在计量认证及资!质核定的检》测,项目范围内从事检】测工作确保》检测报告《客观、公正并对检】测报告的真》实性和准确》性负责 第十二条 !本市桩基《检测:报告:由市质监站进行【初审:。再经市级以上审【查组审核认》定 第十三条 检测!。机构完成检测业【务后应及时出—具检测报告检测报】告经检?测人员、《审核人员《签字:和技术?负,责,人签发并加盖检【测机构检测专用【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!测报告应在侧面骑缝!处,加盖检?测专用章见》证取样检测报—告中应注明见证人员!姓,名及单位并加盖“见!证取样检《测”专用章检测【报告应向建设—单位或者《工程监理单位报验后!由施工单《位归档 第十四条】 检测机构》应当将检测》过程:中发现的建》设单:位、监理《单位、施《工单位?违反有关法律、【法规和工程建设【强制性?。标准:的情况以及》检测结?果不合?格情:况在3个工作—日内:向市:建设局或工程—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!工安全检测》的,不合格情况还—需向市建设安全【生,产监:督站报告 第十五】条, 各检测机构应自】觉开展内《部比对试验必须参加!建设主?管部门及其工程【质量监督机》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要!求的:比对试验 》第十六条 》各检测机《构应当积极协助【建设主管部》门及其工程质量监】督机:构对本地区范围内】的工程进行现场抽】测 第?十,七条 ?市建设局《对违反本办法的检】测机构和检测—人,员给:予相应的处》。理,   (一)检测】机构  《 1、?未参:加比对试验》以及比对试验—结果超出误差范围的!责令限其整改整改】。期间不得从事该项】检测工作   2】、超过3个月未上】报检测信《息、检测人员无上岗!进,行检测、不及时【办理检测人员人事】变动登记不组织检】测人员?参加继续教育培【训的记入不良信用】档案   3、【对于违反有关工程】质量安全检测法律】、,法规、规《章和技术规范—。、规程、标准的【检测机构责令其改】正,并,作为不良《行为记入其信用【档案 ?。 , 4:、对: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!、超资质或超登记】核查范?围检测的机构由市】。建设局按规》定权: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!告资质审《批机关   (【二)检测人员   !1、对?同时受?聘于:两个或?两个:以,上检测机构》以及2年内》。。未从事检测工作的将!其所在企业记入不】。良信:用档案   —2、对于出具—虚假检?测报告、挂靠—、超资质检测—。机构的责任》人员予以通》报情节严重》的将追?究有关责任   】(三)检测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!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】依法由?市建设局责令改正】可并处1万》元,以上:3万元以下的罚款】;构成犯《罪的依法追究刑【事责任   1、超!出,资质范围《从事:检测活动《的;   2—、,涂,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!借、转让资质证书的!; :  3、使》用不符?合条件的检测人员】的;   4、未按!规定上?报发现的违法违规】行为和检测不—合格事?项的;   5、】未按规定的在报告】上签字盖章的; 】  6、未》按照国家有关工【程,建设强制性标准【进,行检:测的;  》 7、档案资料管】理混乱造成检—测数:据无法追溯的; 】  8、转包检测】业务的 第十—八,条, 市建设《局建立投诉》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!投诉电?话号码?、通讯?地址和电子邮件信】箱 :  检测《机构违反《国家有关《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!设标:准规定?进行检测的》任何单位和》个人都有权向—市建设局投诉市建设!局,收到投诉后应—当及时核实并依【。据本办法对检测【机构作出《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!0日内将处理—意,见答复?。投诉人 第十九【条 违反《本办:法规定委托方有【下,列行为?之,一的依法《由建设主《管部门责《令改正处《1万元以上3—万元以下的》罚款   (一【)委:托未取得相应检【测机:构进行?检测的; 》。  (二)明示【或,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!假检测报告》篡改或伪造》检测报告《的;  《 (三)弄虚作【假送试样《的 第二《十条 依照本办【法规:定给予检《测机:构罚款处罚的—对检测机构的法人代!表和:其他:。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!数额5%《。以,上10%以》下的罚款 第—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!市建:设局负?责解释市建》设局可根据本暂【行办法制定具体【的实施?细则 第二十—二条 ?本办:法自颁布之》日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