景德镇】。市建设?工程质量检》测管理暂行办—法
各县—(,市、区)人民政【府,市政府各《部门市直有》关单位
景德】镇市:建设工程质》。量检测管理暂行【办法已经《2012年7月【18日市政府—第7次常务》会议:审,议通:过现印发给你—们请遵照《执行
?二〇一?二年八月二十七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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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?条 为加强我市【建设工程质》量检测工作》监督管理规》范建设?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】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!全促: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。机构健康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建筑法、建】设工程质量》管理:条例:、江西省建筑管理】条例与建设工—程质:量检测?管理办法《、江:西省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管理暂【行规定等相关法律】法规、标准规—范,结合:我市:实际制?定本办?法
第二条 凡【在本市行政区—。域内从?事建设工程质量【检,。测活动以及实施对】建设工程《质量检测活动的【监督管理《应当遵守本办—法,
本办法—所称建?设工程质量检测(】以下简称质量检测)!是,指,工程质量检测机构(!以下简称检测—。机构)接《。受委托?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规和工程—建设:强制:性标准对涉及房屋建!筑和市政基础—。设施的结构》和使用功能的—抽样检测进入—施工:现场的建筑材料【、,装饰材料、》构,配件的见证取样检】测以及对新技术【、新材料的检测包】括依照国家有—。关节能减排和—保护环境的》。规定对商《业门店、休闲娱【乐等:公,共,场地装?饰装修、室内环【境、建筑节能进【行的:检测
第三条 市!。建设局负责对本行】政区域内《质量检测活动实【施监督管理市—建设工程质》。量监督?。管理站(《。以,下,简称市质监站)【具体负责实施—
第四条 市建设!。局应按照有关规定】依法:加强对质量检测机】。构的监督检查—规范全?市质量检测》市场避免恶性竞【争
第五条》 在本行政区域【内从事建设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】的检: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!或省级计量认证和建!。设行政主管部门【颁,发的资质证书—;必须有规定—的,办,公与:实验场地、》配备相应的检—测设备能满足—。。资质和?开展检测业务—的条件要《求相关人员》均,应符:合相关资格要求
】第六条 《 在我?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!程质量?检测业务的》机构由市建设局对】。。其资质标准、业务】范围、技术》人员、检测》设备和不良行为【等情况进行》核,查,
第七?条 在核》查时检测机构应提交!以下材?料(所有材料均需报!原件和复印件待【核实后退还原件)
! :1、建?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!核查:申请表一式》2份;
《 2、检测机构资!质证:。书副本及复印件【;
3、计量认!证,书及复印《件;
4—、检测仪器、设备】清单及计量检定证】。书及复印件;在【。。本市的固《。定,办公、实验场地地】址证明;主》要设备仪器实物经】相,关专:家组查验核实证明从!事桩基检测》的检测机构主要设】备仪器?清,单中原则《上,应含有300—0吨以?上钢:筋混:凝土荷载块》或,钢锭;
—5、检测机》构法定代表人授【权书及复印件;【
?6、技术负责—人和检测人》员一览表、》检测人员证书及【复印件检测报告签发!人和其他检》测人员的身份证、】上岗证、职称—证、社保证》明以:及,检,测报告签发人的【授权书;
— 7:、检测机构管—理制:度及质量控》制措施;
8、!检测机构的质—量管理手册及诚信管!。理手册;
》 , 9、省《内检测机构需提【供资质申报》地市级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!近三年单位信用证】明;
》10、省《。外,检测:机构应出具江—西省建设厅的备【案证:明文件核查》表可在?“景德镇《市建设工《程质量监督网”或】“景德镇市建设信】用网”下《载 :
第八条 》 市建设局及—其工:程质量监督》机构实?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!取下列措施
】(,一)要求《检测机构或者—。委托方?提供:相,。关的文?件和资料;
【 (二)进入检【测机构的工作场【地(包括施工现【。场)进行抽》查;
《 (三)组织—进行比对试验以验】。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!力;
》(四:)对检测《问,题投诉有依据—的、对检测机—构,出具:的检测结果有疑异的!组织:复检;?
(《五)发现有》不符合国家》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!设标准要求的检【测行为时责》令改正;
— (六)《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!或对监督《检查中?。指出的问题没有【进,。行整改的予以通【报批: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进!入,市场并按有关—规定进行处罚—
第九?。条 : 建筑工程及其材】料、设备质量的检测!应当委托具》有相应?资质的检测单—位,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!议,的,市建设?局应组?织有:关,。专家核准认定
第】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!。必须由工《。程项目建《设单:位委:托具有相应资质【。的检测机构》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!委托方应当签订工程!质量:检测书面合同
【第十一条 检—测机构应当建立【。健全质量《管理体?。系在计量认证及【。资质核?定的检测项目范【围内从事检测工作】确保检测报》告客:观、公正并对检测】报告的真《实性和准确性负责】
第十二条 本市】桩基检测报》告,。由市:质监站进行》初审:再经市?级以上审查组—审核认定
第十三条! 检测机构完—成检:测业务后应》及时出具检测报【告检测报告经检【测人:员、审核人员—签字和?技术负责人》签发并加盖》检测:机构检测专用章后】方可生效多页检测】。报,告应在侧面骑缝处】加盖检测专用章【见证取样检测—报,告中应注明见证人员!。姓名及?单位:并,加盖“见证取样【检测”?专用章检测报告【应,向建设单位》。或者工程监》理单位报验后由【施工单位归档
第】十四条? 检测机《构应当将检》测过程中发》现的建设单》。位、监理单位—、施工单位违反有】关法律、法规和工】程建设?强制性标准的情况】以及检测结果—。不合格情况在—3,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!局或工?程质量监督机构报】告施工安全》检,测的不合格情—况还需向市建设安】全生产?监督站报告
第十五!条 各?检测机构应自觉开展!内部比?对试验必《须参加建设》主管部门及其工【程质量监《。督机构实《。施监督检查》时要求的比对—试验
第十六—条 各?检,测机构应当》积极协助建》设,主管: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!督机构对《本地区范围》内的工程进行现【场抽测
第十七【条 市建设局—对,违反:本,办法的检测机构和检!测人员给予相—应,的处理
《。 (一)》检,测机构
—1、未参加比对【试,验以及?比,对试验结果超出误】差范围的责令限【其,。整,改整改期间》不得从?事该项检测工作
! 2、超过3个【月未上报检测信息、!检测人员无》上岗进行检》测、不及时办—理检测人《员人事变动》登记不组织检测【人员:参加继续教育—培训的记入不良信】用档案?
3《、对于?违,反有关工程质量【安全检测法律、法】。规、规章和》。技术:规范、规程》、标准的检测机构】责令其?改正并作为不良【。。行为记入其信—用档案?
4、对于【出具虚假检测—报,告、超资质或超登】记核查?范围检测《的机构由市建设局按!规,定权限进行》处理并及时报告【资质审批机关—。
?(二)?检,测人员?。
1、对—同时受聘于》两个或两个以—上检测机《构,。以及2年内未从事检!测工作?的将其所在企业【记入:不,良,信用档案
【2、对于出具—虚假检?测报告、挂靠、超】资质检?测机构的责》任人员予以通报情节!严重的将追究有【关责任
》 ,(三)检测机构违反!本,办法规定有下—列行:为之一?的依法由市建设局】。责令改正可并处1】万,元以上3万元以【。下的罚款;构成【犯罪的?依法追究刑》。事责任
1、超!出资质范围》从事检测活》动,的;
》2、涂改、倒—卖,、出租、出借、转】让资质证书的;
! 3、使用不符合】条,件的:检,。测人员的;
】4,、未按规定上—报发现的违》法违规行为》和检测不合格—事项的;
》 5、未按规【定的在报告上签字盖!章的;
6【。、未按?照国家有关工程建】。设强制性《标,。准进:行检测的;
】7、档案资料管理】混乱造成《。检测数据《无法追溯的》。;
8》、转包检测业务【的
:第十八条 市—建设局建《立,投诉受理和》处理制度公开投诉】电话号码、通讯地】址和:电子邮件信》箱
? 检:测机构违反国家有】关法律、法规和工】程建设标《准,规定进行检测—的任何单位和个人】。都,有权向市建设局【投,诉市建设《局收到投诉后应当】及时核实并依据【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!出相应的《处理决?定于30日》内将处理意见答复】投诉人
第十九【条, 违反本办》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!行为之一的依法由】建设:主,管部门责《令改正处1》万元以上《3万元以《。下的罚款
【(一)委托未取得】相应检测机构进【行检测的;
【 (二?)明示或暗示检测机!构出具?虚假:检测报?告篡改或伪》造检测报《告的;
(三】)弄虚作假送试样】的
第二十条— 依照本办法规定】给予检测机构罚款】处罚的对检测—机,构,的法人代《表和:其他直接《责任人员处罚款数】额5:%以上10%以【下的罚款
第二十】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!设局:。负,责解:释市建设局可—根据本暂行办法【制定具体的实—施细则?
第二十二》。。条 本办法自—颁布之日《。起施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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