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景德【镇市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!法 《各县(市、区)【人民政府市政府各】部门市直有》关单位   景德镇!市建设工程质量检】。测管理暂行办法【已经201》2年7?月18日市政府第7!次常务会议审议【通过现印发给—你们请遵《。照执: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!二十七日  【 第一?条 为加强我—市,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工?作,监督管理规范建设】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!保建设工《程质:量安全促进建设【工程质量检测机【。构健康?发展根据中华—人民:共和国建筑法、建】设工程质量管理【条例、江西》省建筑管《理条例?与建设工程质量检】。测管:理办法、江西省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】管理暂行《规定:等相:关法律法规、标准】规范:结合我市实》际制定本办法 【第二条 凡》在本市行《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!程质量检测活动以】及实施对建设工程】质量检测《活动的监督管理【应当遵守本办法【。   本《办法所称建设工【。程质量检测(以【下简称?质量检测)》。是指工程《质量检测机构—(以:下简称检测机构【)接受委托》依据国家《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工程建—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!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!设施的结《构和使用功能的【抽样检测进》入施工现场的—建筑材料、》。装饰:。材料、构配》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!及对新技术、—新材料的《检测包括依照国家有!关节能?减排和保护环境的】规定对商业门—店、休?闲娱乐?等公:共场:地装饰装修、室内环!境、建筑节》能进行的检测 第】三,条 市建设局负】责对: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!测活动实施监督管】理市:建,设工程质量监督管】理站(?以下简称市质监站】)具体负责实施 !第四条 市建设局应!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加!强,对质量?检测机构的监督检】查规范全市质量【检测市场避免恶【性竞争 第五条【 在本行政区域内】从事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《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!取得国家或省—级计量认证和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颁发的】资质证书;必须有】规,定,的办公与《实验场地、配—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能!满足资质和开展检测!业务的条件要求相】关人员均《应符合相关资格【要求 ?第,六条 《在我市范围内开【展建设工《程,质量检?测业务的机》。构由市建《设局对其资质标准】、业务范《围、技术人员、检测!设备和不良》行为等情《况进行核《查 :第七条 在—核查:时检测机构应提【交以下材料(所有材!料均需报原》件和复印件待核实后!退还原件)   1!、建设工《程质量检测机构核查!申请表一式2—份;   2、检测!机,。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!印,件;   3、【计量认证书》及复印件《;   4、—检测仪?器、设备清单及计量!检定证书《及复印件;》在,本市的?固定办公、实—验场地地址》。证明;?主,要设备仪器实—物经相关专家组查验!核实:证明从事桩基检【测的:检测机构主要—设备仪器清单中【原则上应含有30】00吨以上钢筋【混,凝土荷载块》或钢锭?;   《5、检测《机构法定《代表人授《。权书及复《印件;   6【、技术负责人和【检测人?。员一览表、检测人】员,证书:及复:印件检测报告—签发人和其》他检测人员的—身份证、上岗证、职!称证、社《保证明以及检测报】。告签发人的授权书】。;   7、检测机!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!制措施?;   8、—检测机构《的质量管理手册及诚!信管理手册; 【  9、省内—检测机构需》提供资质申报地【市级建设行政—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!。年单位信用证—明;   10、省!外检测机构》应,出具:江西省建设》厅的备案证明文件】核查表可在》“,。景德镇市《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!”,或,“景德镇市建设信】用网”下载 — 第八条 —市建:设局及其工程—质量监督《机构实施《监督检查《时有权采取下列【措施   (一【)要:求检测机构或者【委托方提供》相关的文《件和:资料;?   (二》)进:入检测机构的—工作场地(包括施工!现场)进行抽查【;  ? (三?)组织进行》比对试验《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!测能力; 》  (四)对检测】问题投诉有依据的】、对检测机构出具】的检测结果有—疑异的组织》复检;   (五】)发现有不》符合国家法律、法】规和工程建设标准】要,求的检测《行为时?责令改正; —  :(六)对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】或对监?。督检查中指出的【问题:。没有进行整改的予】以通报批评情节【严重的暂停进入市】场并按有关规定【进行处?罚 :第九条 《 建筑工《程及其?。材料、设备质量【的检测应当委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!测单位进行对—检测结果有》异议的市建设局应】。组织有关专家—核准认定 第十条 !工程质量检测必须由!工程项目建设—单位委托《具,有,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!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!委托方应当签—订工:程质量检《测书面合同 第十一!条 检测机》构应当建立健—全质量管理体系【在计量认《证及资质核定的检测!项,目范围内从事检测工!作确保检测报告客观!、公:正并对检测》。报告的?真实性和准》确,性负责 第十—二条 本市桩基【检测报告由市质【监站进行初》审再经市级以上审查!组审核认定 第十三!条 检?测机构?完成检测业务后应】及时:出具检测《报告检测《报告经检测》人员、审核人—员签字和技术负【责人签?发并加盖检》测机:构检测专用章后方可!生效多页《检测报告应》。在侧面骑缝处加盖】检测专用《章见证取样检测【报告中应《注明见证人员姓名及!。单位并加《盖“见证《取样检测”专用章】检测:报告应向建设单位】。或者工程监》理单:位,。报验后?由施工单《位归档 第》十,四条 检测机构应】当将检测《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!位、监理《单位、施工单—位违:反,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】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!的情况以及检测结】果不合?格,情况在3个工—作日内向市》建设局或工程质量】监督:机构报告施工安全】检测的不《。合格:情况还需向市建设安!全生产监《督站报?告 :第十五条 》各检测机《构,应自觉开展》内部:比对试验《必须参加建设主管部!门及其工《程质量监督机构实】施监督?检,查时要求《的比对试验》 第:十六条 各检测【机构应当积极—协助建设主管部门】及其工程质》量监督机《。构对本地区范围内的!工程进行现场抽【测 第十《七条 市建设局对违!反本办?法的检测机构和检】测人:员给予相应的处理】   ?(一)?检,测机构 《。  1、未参—加比对试验以及比】对,试,验结果超出误—差范围的责令—限其整改《整改期间不得从事】该项检测工作  】 2、?超过:3个月?未上报?检测信息、检测【人员无上岗进—行检测、不及时【办理检测《人员人?事变动登《记不组织检测人员参!加继:续教育?培训的记入不良【。信用:档,案  ? 3:。、,对于违反《有关:工程质量安全检【测法律?、法规、规章和技术!规范、?规程、标准的—检测机构责》令其:改正并作为不良行】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! ,。 4、对《于,出具虚假检》。测,报告、超资》质,或超登记核查范围检!测的机构由市建设局!按规定权限进—行处理并《及时报告资质审批】机关 ?。。  (二)检测人】员   《1、对?同时:受聘于两个或两个】以上检测机构以【及2年内未从事检】。测工作的将其—。所在企业记入不良】信用:。档案   2、对于!。出具虚假检》。测,报告:、挂靠?、超资质检测机构的!责任人员予以—通,报,情节严重的将—追究有关责任   !(,三)检测机》构违反本办》法规:定有下列行》为之一的依》法由:市建设局责》令改正可并处—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》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?刑事:责任   1—。、超出资质范围从】事检测活动的;  ! 2、?涂改、?。倒卖、出租、出借、!转让资质证书的;】 ,  3、《使用不符合条—。件的检测人员的【;,  : 4:、,未按规定上》报发现的违法违规】行为和检测》不合格?事项的; 》  5、《未按规定的》在报:。告上签字《盖章的?; :。  6?、未按照国家有【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!准进行检测的;【   7、档案资】料管理混乱造成【检测:数据无法追溯的【;  ? 8、转包检测业务!的 :第十八条 市—建设局建《立投诉受理和处理】制度公开投诉电话】号码、通讯》地址和电子》邮件信箱《   检《测机构违反》国家有?关,法律、法规》和工程建设标准【规定:进行检测的》任何单位《和个人都《有,权向市?建设局投诉》市建设局收到—投诉后应当及—。。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!。。对检:测机构作《。出相应?的,处理决定于30日】内将处?理意见答复投诉【人, 第十九条》 违反本办法—规定委托方有下【列行为之《。一的依法由建设主】管部门责令改—正处1万元以—上,3万:元以:下的罚款《  : (:一)委托未取得相】应检测机构进—。行检测的《;   (》二)明示或暗示检测!机构出?具虚假检测报告【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!的;  《 (三)《弄虚:。作假送试样》的 第二十条 依照!。本办法规定给—予检测?机构罚款处》罚的对检《测机构的法人代表和!其他直接责任人【员处罚?款数额5%以上1】0%以下的》罚款 第二十一【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!局负责?解释市建设局可根据!本暂行办法制定【具体的实施细则【 第二十二条—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!起,施行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