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 景?。德镇市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管?理暂行办法》
各县(市、区!)人民政《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!有关单?位
:。 景德镇市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】管理暂行办法已【经,。2012年7月18!日市政府第7—。。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!现印发给《你,们,请遵照执行
二〇】一二年八月二十七】日 :
第一条 【为加强我《市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工作监督管【理规范建设工程【质量检测行为确保】建,设工程质《量安全?促进建设工程—质量:检测机构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!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建设工程质》量管理条例、江【西省建筑管理条【例与建设《工程:质,量检测管理办—。法,、江西省建设工【程质量检测管理暂】行规定等相关—法律法规、》标准规?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!本办法
第二条 】凡在本市行政区【域内从事建》设工程质量检测【活动以及实施—对建设工程质—量检测活《动的监督管理—应当遵守《本办法?
本办法所称】建设工程质量—检测:(以下简称质量【检测)是《指工程质量检测【机,。构(:以下简称《检测机构)接受【委托依?据国家有关法律【、法规和工》程建设强制性—标准对涉及》房屋建筑和市政【基础:设施的结构和使用功!能的抽样检测进入施!。工现:场的建筑材料、【装饰材料、》构配件的见》证取样检测以及对】新技术、新材—料的检测包括依【照国:家有:。。关节能?减,排和保护《环境的规定》对商业?门店、?休闲娱乐等公共【场地装饰装修、室内!环境、建筑节—能进行的检》测
第?三条 市建设局负!责,对本行政《。。。区,域内质量检测活动】实施:监督管理市建—设工程质量》监督:管理站(以》下简称市质监站)具!体负责实施 —
第:四条 市建》。设局应按《照有关规定依法加】强对质量检测机构的!监督检?查规范全市质—。量检测市场避—。免,恶,性竞争?
第五条 》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!建设:工程质量《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!必须取得国家或【省级计量《。认证和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颁发的—资质证书;必—须,有规定?的办公与实验场地】、配备?相应的检测设备【能满足资质和开展】检测业务的条件要求!相关人员均应—符合相关资格要【求,
,第六条 在我市范!围内:开展建设工程质【量检测?业务的机构由—市建设局《对其资质《标准、?。业务范围、技术人员!、检测设备和不良行!为等情况进》行核查
第七条【 在核查时—检测:机构应提交以下材】料(所有材料—均,需报:原,件和复印件待—核实后退《还原件)
【1、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机构—核查申请表》一式2?份;:
2、检测【。机构资质证》书副本及《复印:件;
?。 3、计量认证书!及复印件;
— 4、检》测,仪器、设备清单及计!量检定证书及—复印件;在》本市的固定办—公、实验场地地【址证:明;主要设备仪器】。实物经相关专—家组查验核》。实证明?从事桩基《检测的检《测机构主要设备仪器!清单中原则》上应含有3》000吨以》。上钢筋混凝土荷【。载,块,或钢锭;
》 5、检测机构法!定代表?人授权书《及复:印件;?
6、技—术负:责,人,和检测人员一览表、!检测人?员证书及复》印,件检测报告签发人】。和其他检《测人员的身份证【、上岗证《、职称证、社—保证明以及检测【报告签发人的授【权书;
7【。。、检测?机构管理制度及质】量控制措施》;
《8、检测机》构的质量管理手【。册及诚信管理手册】;
《9、省内检测机构需!提供资质申报—地市级?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出具的近》三年单位信用证【明;
10、省!外检:测机构应出具江西省!建,设厅的备案》证,明文件核《查表可在《“景德镇市建设【工程质量监》督网”或“景—德镇市建设信用网”!下载
第八—条 市《建设局?及其工程质量监督】机,构实施?监督检查《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!
(一》),要求检测机构或【者委托方提》供相关?的文件和资料;
! (二)进》。入,检,测机构的工作—场地(包括施—工,现场)进行抽查【;
(三—)组织进《行比对试验以验证】检测机构的检—测能力;
》 (四)对检测问!题投诉有依据的、】对检测机《构出具的检测结【果有疑异的组织复检!;
(五)发现!有不符合国家法【律、法规《和工程?。建,设标准要求》。的检测?行为时责令改—正,;
(六)对】拒绝接受《监督检?查或对监督检查【中指出的问》题没有进行整—改的予?以通:报批评情节》严重的暂停进入市】。场并按有关规定【进行处罚
第九条 ! 建筑工程及其【材料、设备质量的检!。测应当委托》具有相应资质的【检测单位《。进,行对检?测结果有异议的市】建设局应组织—有关专家核准—认定
第《十,条 工程质量检测必!。须由工程项目—建设单位委托—具有:相应资质的》检测机构进》行检测委托方与被】。委托方应《当签订工程质量检】测书面合同
第十一!条 检?测机构应当》建立:健全:质,量管理体系在计量认!证及资质核定的检测!项目范围内》从事检测工作—确,。。保检:测报告客观、公正并!对检测报告的—。真实性和《准确性负责
—第十二条 本市【桩,基,检测报告《由市质监《站,进行初审再经市级以!上审:查组审核认定
【第十:三条 ?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!务后应及时出具检】测报告检测》报告经检测人员【、审核人员签字和】技,术负责人签》发并加盖检测机构检!测,专用章后方可—生效多页检测报【告应在侧面骑—缝处加盖检测专用章!见证取样检》测报告中应注明【见证人员姓名及单位!并加盖“见证—取样检测《”专用?章检测报告应向建设!单位或者《工程监?理单位报《验后由施工单位【归档
第十四—条 检测机构应当】将检测过程中发现】。。的建:设单位、监理单位、!施,工单位违反有—关,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建设?强制性标准》的情:况以及检《测结果不合格情【况,在,3个工?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或!。工程质量《监,督机构报告施工安】全检测的不合格【情,况还需?向市建设安全生产】监督站?报告
?第十五条 各检测机!构应自觉开》展内部比《对试验必须参加建】。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!质量:监督机构《实施监督检查时要】求的比对试验
第】十六条 各检测【机构应当积》极协助建设主管部门!及其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对本地区范围】内的工?程进行现《场抽测?
第十七条 市建设!局对违反本办—法的检测机构和【检测:。人员给予《相应的处理
【 ,(一)检测机构【
1、未参加比!对试验?以及比对试验结果超!出误差范围的责令限!其,整改整改期间不【得从事?该,项,检测工作
2、!超过3个月未上【报,检测信息《、检测人《员无上岗进行—检测、?不及时办《理,检测人员《人事变动《登记不?。组织检?测人员参加继—。续教育培训的记入】不良信用档案
【 3、对》于违反有关工程【质量安全《检测法律、法规、规!。章和技术规范、规】程、:标准的?。检测机构责令其改正!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!其信用档案
— 4、对于出【具虚假检测报—告、超资质或—超登记核查范—围检测的《机构由市建设局【按,规定权限进》行,处,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!批机关
》 (二?)检:测人员
1【、对同?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!。以上:检测机构以及2年内!未从:事检测工作的将其所!在企业记入不良【信用档案《
2、对于【。出具虚假检测—报告、?挂靠:、,超资质检测》机构的?责任人员予》以通报情节》严重的将追究—有关责任
(】三)检测机构—违反本?办法规定有下列行】为之一的依法由市建!设局责令改正可并】处1万?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罚《款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
1、》超出资质范围从事】检,测活动的;
】2、涂?。改、倒卖、出租【。、出借?、转让资质证书的】;
3、使用】不符: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!;
《4,、未按规定上报发】现的:。违法违规行》为和检测不》。合格事项的;
】 5、未按规—定的在报告上签字】盖章的;
【6、未按照国—家有:关工程?。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!检测的?;
? 7、档案资—料管理混乱造成检】测数据无《法追溯的;
】8,、转包?检测业务的
第【十八条 市》建设局建立投—诉受理和《处,理制度公开投诉电】话号码、通讯地址和!电子邮?件信箱?
?检测机构违反国【。。家有关法律》、法规和工程建设】标准:规定进行检测的【任何单位和个人【都,有权:。向市建设局投诉【市建设局收到投【诉后应?。当及时?核实并依《据本办法对》检测机构作》出,。相应的?处理决定于3—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!复投:诉人
第十九条 违!反本办法规定委托】方有下列行为—之一的依法由—建设主管部门责【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!3万元?以下:的罚款
(一】)委托未取》得相应检测机构进行!检测的;
(二!)明示或暗示检测】机构出具《虚假检测《。报告篡改或伪—造检测报告的—;
(三)弄】虚作:。假送试样的
第【二十:条 依照《本办法规定给予【检测机构《罚款处罚《的对检测机构的法】人代:表和其?他直接责《任人员?处,罚款数?额5%以上10%以!下的罚?款,。
第二?十一条? 本办法由市—建设局负责》解释市建设局可根据!本暂行办法制定具】。体的实施《细则
第二十—。。。二条 ?本办法自颁布—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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