》景德镇市《建设工程《质量: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!
各县(市、【区)人?民政府市政府—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!
景德镇市【建设工程质量检【。测管理暂行》办法:已经2?012年7月18日!市政府第7次常【务会议审议通过现】印发给你们》请遵照执行
—。二〇一二年八—月二十七日
!第一条 《。为加强我市建—设工:程质量检《测工作监督管理规】范建: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!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!全促进建设》工程质量检测—机构健康《发展根据中》华,。人民共和国建筑【法、建设《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、江西省建》筑管:理条例与建设—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!法、江西省建—设工程质量》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!相关法律法规—、,标准规范结合我市】实,。际制:定本办法
第二条 !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!从事建设工》。程质:量检:测活动以及》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活动的监督【管理应当遵守本【办法
本办法】所称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(以《下简称质量检测)】是指工程质量检测】机构(以下简称【检测机构)接受【委托依据国家有【。关,法律、法规和工【程建设强制》性标准?对涉:及房屋建《筑和市?。政基础?设施的结构和使【用功能的抽样检【测进入施《工现场的建筑材【料、装饰材料、构】配件的?见证取样检测—以及对新技》。术,、新材料的检测包】括依照国家》有关节能减排和保护!环境的规定对商业】门店、休闲娱乐【等公共场地》装饰装修、室内环】。境,、建筑节能进—。行的检测
第三条 ! 市建?。。设局负责对本行政区!域内质量《检测活动《实施监督管》理市:建设工程质》量监督管理站(以】下,简,称市:。质监:。站)具体负责实施 !
,第四:条 :市建设局应按—照有关规定》依法加强对质量检测!机构的监督》检查:规范全市质量检测市!场避免恶性竞争【
第五条 在本行】政区域内《从事建?设,工程质?量检:测活动的检测机构】必须取?得国家?或省级计量认—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颁发的资质证书】;,。必须有规定的办【公与实验场地—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!备能满?足资质和开展检【测业务的条件—要求相关人员—均应:符合相关资格要【求,。
第六条《 在我市范围内】开展: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,业务的机构》由市建设局对其【资质标准、》业务范围、技—术人员、检测设【备和不良行为等情】况,进行核查
第—七条 在核查【时检测机构应提交以!下材料?(所有材料均—需报原件和复印件待!核实后?。退还:。原件:)
1、建设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!查申请表一式2份;!
: 2、检《测机:。构资质证书》副本及复印件—;
: , 3、计量认证书及!复印件;《
4、检—测仪器、设》备,清,单及:计量检?定证书及复》印件:;在本市的固定办公!、实验场《地地:址证明;主》要设备仪器实物【经相关?专家组查验核实证明!从事:桩基检测《。的检测机构主要【设备仪?器清单中原》则上应?含有3000吨以】上,钢筋:混凝:土荷载?块或钢锭;》
, , 5、检测机构法】定代表人授》权书及复印件;
】 6、技》术负责人和检测【人,员一览表、检测人】员,证书及复印件检测】报告签发人和其他检!测人员的《身份证、上岗证、职!称证、社保证明以及!检测报告《签发人的授权书【;
7、—检测机构管理制【度及质量控制措施;!
, :8、:检测:机构的质《量管理手册》及诚信管理手册;】
: 9、省内检测【机构需提供资质申报!地市级建设行政主】。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!。单,位信用证明;
【 10、省—外检测机构应出【具江西省建设厅【的备:案证明文件》核查表可在“景德】镇市建设《工程:质量:监督网”或“景【德镇市建设信用网”!下载
第》八条 《市建设?局及其工《程质量监督机—构实施监督》检查时有《权采取下《列措施
(一)!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!托方提供相关—的,文件:和资料;
— (二)《进入检测《机构的工作场地(】包括:施工现场)进行抽】。查;
《 (三)组织进行】比,对试验以验证检测】。机构的检测能力;
! (四《)对检?测问:题投诉有依据的【。、对检测机构出具的!检测结果有疑—异的组织复检—;
: (五)发现有】不符合?国家法律、》法规:和工程建《设标准要求》的检测行为》时责:令改正;
(】六)对拒绝接受监督!检查或对监》督检查中《指出的问题》。没有进行《整改的予以通—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!停进入市《场并按有关规定【进行处罚《
第九条 —建筑:工程及其《材料、?设备质量的检—。。测应:当,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!检测单位进行对【检测结果《有异议的市建—设局应?组织有关专家—。核准:。认定
?第十条 《工程质量检测必须由!工程项目建设—单位委?托具有相应资质的】检测机构《进行检测委》托方与被委托方应】当签:订工程质量检测书】面,。合同
第《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!当建:立健全质量管—理体系在计》量认证及资质核定】的,检测项目范》围内从事《检测工作《确保检?测,报告客观、公正并】对检:测,报告的真实性和【准确:性负责
《第十二条《 本市?桩基检测报告由市质!监,站进:行初审再《。经市级以上审查组审!核认定
第》十三条 检测机构完!成,检测:业务后应及时出具】检测报告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!、审核人员签字和】技术:负责人签发》并加盖检《测机构检测专用【章,后,。方可生效《多页检测报告应在】侧面骑缝处加盖检测!专用章见证》取样检测报》告中应注《明见证人员姓—名及单?位并加盖“见证【取样检测”专—用章检测报告应向】建设单?位或者工程监理【单,位报验?后由施工单位—归档
第十四条【 检测机构》应当将检测过—程中:发现:的建设单《位、:监理单位、施—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!、,。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!性标准的情》况以及?检测结果《不合:格情:况在:3个工作日》内向:市建设?局或工程质量监督】机构报告《施工安全《检测的不合格情况还!需向市建设》安全生产《监督站报告》。。
第:十五条 各检测【机构应自觉开展内部!比对试验必须参加建!设主管部门及—其工:程质量监督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】时要求的比对试【验
第十六条 各检!测机构应当积—极协助?建设主管部门—及其工程《质量监督《机构对本地区—范围内的工程进【行现场?抽,测
第十七》条, 市建设《局对违反本办—。法的检?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给!。予,相应的?处理
(一【。)检测机构
— 1、未参—加比对试验以及比对!试验结果超出误差】范围的?。责令限其整改—整改期间不得从【事该:项检测工作
【 2、超《过3个月《未上报检测》信息、检测》人员无上岗进行检测!、不:。。及时办?理检测人员人事【。变动登记《不组织检《测人员参加继续教】育培训的记入不【良,信用档案
3、!对于违反有》关工程质量安全【检,测法律、《法规、规章》。和技术规范、规程、!。标准的检测机—构责令其改正—并作为不良》行,为记入其信》用,档案
4—、对于出具虚假检测!报告、超资质或【超登记核查范围【检测的机构由市建设!。局按规定《权限进?行处理并及时—。。报告资质审批机关
! (二)检测人员!
1、对同时受!聘于:两,。个,或,两,。。个,以上检?测机构以及2年内】未从事检《测工作的将其—所在企业《记入不?良信用档案》
2、》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!告、挂靠、超资【质检测机构的—责任人?员予以通《报情节严重的将【追,究有关责任
【。 (三)《检测:。。机构违反《本办法规定》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!法由市建设局责令】改正可并《处1万元以上—3万元?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!罪的依法《。追究刑事责任—
1、超出资】质范围从《事检测活动的;
】 2、涂》改、倒卖《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!资质证书的;
!3,、使用不符》。合条:件的检?测人员的;》
4、未按【规定上报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】为和检?测,不合格事项的—;
5、未按】规定的在报告上签字!。盖章的;
6、!未按照?国家有?关工程建设强—制性标准进行—检测的;
7】、档案资料管理混】乱,。造成:检测数据无法—追溯的;
【8、转包检测—业务:的
第?十八:条 市建设局—建立投诉《受理:和处理制度公开投】诉电话号码》、通讯?地址:和电子邮件信箱【
?检,。测机构违反国家【。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】工程建设标准规【定,进行检测的任—何单位和个人都【有权向市《建设局投《诉,市建设局收到投【诉后应?当,及时:核实并?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!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!定于30日内将【处理意见答复投诉】。人,
第十九条》 ,违反本办《法规:定委托方有》下,列行为之《一的依法由》。建设主管部》门责:令改正处《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,下,的罚:款
(》一)委托《未,取得相应检测机构】进行检测的;
】 (二)明示或暗示!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】检,。测报告篡改或—伪,造检测?报告:。的;
》。(三)弄虚作假送】试样:的
第二十条 依】照本办?法规定给予》检测机构罚款—处罚的对检》测机构?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直!接责任?人员处罚款》数额5%以》上10%以下的罚】款
第?。二十:一条 本办法由【市建设局《负责解?释市建设局可—根,据本暂?行办法制定具—。体的实施细则—。
第二十《二条 本《办法:自,颁布之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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