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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景德镇市建设工程!质量检测管理暂【行办法 各县(!市、区)人》民,政府市政府》各部门市直有关单】。。位,   ?景德镇市《建,设工程?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办!。法已经2012【年7月18日市政】府第7次常务—会议审?议通过现印》发给你?们请遵照执》行, 二〇?一二年八《月二:十,七日:   第一—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!工程质量检测工【作监督管《理规范建《设,工程质量检》测行为确保建设【工程质量安全促【进建:设工程质量》。检测机?构健康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建筑法、建设工程!质量管理条例、江】西省建筑管理—条,例与: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,管理办法《、江西省建设工程】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!定等相关法律—法规、标准规—范,结合我市实际制【定本:办法 第二条 【凡在:本市行政区域—内从事建设工程【质量检测《活,动以及实施》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!活动的监督管—理应:当遵守?本办:。法   本办—。法所:称建:设工程质量》检测(以下简称质量!检测:)是指工《程质量检测机构【。(以下简称检测机构!)接受委托》依据国家《有关法律、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!性标准对涉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】基础设施《的结构?。和使用功能》的抽样检《测进入?施工现?场的建筑材》料、装?饰材料、《构配件?的见证取样检测以】及对新技术、新材料!的检测包括依照国家!有关节能减排和保】护环境的规》定,对商业门店、休【闲娱乐等公共场地】装饰装修、室—内环境?。、建:筑节能进《行的检测 第三【条 市建设局负责!对本:行政区域内质量【检测: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!建设工程质量—监督管理站(—以下简称《市质监站)具体【负责实施 第【。四条: 市建设《局,应按照有关规定【依法加强对质量检】测机构的监督检【查规:范全市质《量检测市场避免恶性!竞争 第五》条 在本行政区域】内,。。从事: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,活动的检测机构必】须取得国《家或省级《计,量认证和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颁发的资质》。证书;必须有—规定:的办公?与实验场地、配备】相应的检测设—备能满足《资,质,和开展检测业务的】条件:要求相关人员—均应符合相关—。资格要求 第六条】 在我市范—围内开展建设工【程质量检测业务的】机构由市《建设:局,对,其资质标准、—业务:范围、技术人—员、检测设备和不】良行为等情》况进行核查 —第七:条 ?在核查时检测机构应!提交以下材料—(所有材料均需【报原件和复》印件待核实后—退还:原件) 《  1、建设工程】质量检测机》构核查?申,请表一式2份—;   2、检测机!构资:质证书副本及复【印件;   —3,。、计量认证书及复印!件;   4、检】测仪器、设备—清单及?计,量检定证书》及复印件《;在本市的固定办公!、实验场地地址证明!;主要设备仪器实物!经相关专家组查【。。验核实证明从事【桩基检测的检测机】构主要设备仪器清】单中原则上应含有3!000吨以》上钢筋混凝土荷载块!。或钢锭;《   5、》检测: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!书及:复,。印件; 《 , 6、技《术负责人和》。检测人员一览—表、检测人》员证书及复印—件检测报《告签发人和其—他检测人员》的身份证、》上,岗,证、职称证、—社保证?明以及检《测,报告签发《人的:授权书?;   7、检【测,机构管?理,制度及质量控制【措,施;   8—、检测机《构的质量管理—手册及诚信管理【。手册;   9、省!内检测机《。构需提供资质申报】地市级建设》行政主管《部门出具的近—三年单位《信用证明;》。   1《0,、省外?。检测机构应出具【江西省建设厅的备】案证明文件核查【表可:在“景德镇市建【设工程质量监督网】”或“景德镇市【建设信用网”下载】 第八条 — 市建设局及—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。实施监?督检查?时有权采《取下列措施   (!一):要求检测机构或者】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!件和资料;》   (二》)进入检测机—构,的工作场地(包括】施工现场)进行【。抽查; 《。  (三)组织【进行:比对试?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!。检,测能力;   (四!)对:检测问题投诉有依】据,的、对检测机构出】具的检测结果有疑】异的组?织,复检;   (五】)发现?有不符合国家法律、!法规和工《。程建设?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!时责令改正;—   (六)对拒】绝接受监督》检查:或对监督检查中指】出的问题《。没有进行整改的【予以通报批评情节】严重的暂《停进入市场并—按有关?规定进行处罚 【第,九条 ? 建筑?工程及其材料、设备!。质量:的检测?应,。当,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!。检,测单位进《行对检测结果有异】议的市建设局应组】织有关专家核准认定! 第十?条 工程质量检测必!须,。。由工程项《目建设单位委托【具有相应资质的【检测:机构进行检测—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!当签订工程》质量检测书面合同 !第十一条 检—测机:构应当建立》健全质量管理—体系在计量认证及资!质核定的《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!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!告客观、《公正并对检测报告】。的真实性和准确【性负责 第》十二条 本市—桩基检测报告—由市:质监站进行初—。审,再经市级以上审查组!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! ,检测机构完成检【测业:务后应及时出—。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!经检测人员》、审:核人员签字和技【术负责人签发—并加盖?检测机构检测—。专用章后《方可生效多页检【测报告应《在侧面骑缝》处加盖检《测专用章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】中应注明见证人员姓!名及单位并加盖“】见,证,取样检?测”专用章》检测报告应向建【。设单位或《者工程监理》单位报验后》由施工单位归档【 第十四条 —。检测机构应》当将检测《过程中?发现的建设单位、监!理单位、施工单位违!反有关法律》、法规?和工程建设强制【性标准的情况—以及:检测结果不合—格,情况在3《个工: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或!工程质量监督机【。构报告施工》安全检测的不合【格,情况还需向市建设安!全生:产监督站报》告, 第十?五条 各检》测,机构应自《觉开展内部比对【试,。验必须参加》。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!程质:量,监督机构实》施监督检查》时要求的比对试验 !第十六条《 各:检测: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建!设主管部《门,。及其工程质》量,监督机构对本地【区范围内的》工程进行现场抽测 !。第十七条《 ,市建:设局对违反本办法的!检,测机构和检测—人员给予《相应的?处理   (一)检!测机构   1、未!参加比对《试,。。验以及比《对试:验结果超出误—差范围的责》令限其整《。改整改期间不得【从事该项检测—工作   2—。、超过3个月—未上报检测信—息,、检测人《员无上岗进行—检测、?不及时办理检测人员!人事变动登记—。不组织检《测人员参加》继续教育培训的记】入不良信用档案【   ?3、对于违反有关工!程质量安全检测法】律,、法规、规章—和技术规范》、规:程、标准的检测【机构责令其改正【并作为不《。良行为记入》其信用?档案  《 4:。、对于出具虚假检测!报告、?超资质或超登记【核查范围《检测:的机:构由市建设》局按规定权》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!告资质审批机关【   (二》。)检测人员   】1,、对同时受》聘于两个或》两个以上检测—机构以及《2年内?未从事检测》工作的将其》所在企业记入不良信!用,档,案  ? 2、?对于出具虚假检测】报,。告、挂靠、超资质】检测:机构的责任人员予】以通报情节严重【的将追究有关—。责,任   (三)【检测机构《违反本办法》。规定有下《列行为?之,一的依法由市建设】局责令改正可并处1!万元: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!款;构成犯罪—的依法追究刑事责】任   1》、超出资质范围从事!检测活动的;  】。 2、涂改、—倒卖、出《。租,、出借、转让—。资质证书的;  】 3、使《用不符?合条件的检》。测人员的《;   4、未【按规:定上:。报发现的《违法违规行为和【检,测不合格事项的; !  5?、,未按:规定的在报告上【签字:盖章:。的; ?  :6、未?按照国家《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!标准进行《检测的;   【7,、,。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!成,检测数?据无法追溯的—;   8》。、转包检测业务的】 ,第十八条《 ,。市建设局建立—投诉受理和》处理制度《公开投诉电话号【码、通讯地址和【电子邮件信箱   !检测机构违反国【家有关法《律、:法规: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!进行检?。测的任何《单,。。位,。。和,。个人都有权向市建设!局投诉市《建设局收到投—诉后应当及时核实】并依:据本办法对检测【机,构作出相《应的处理决定—于30日内将处【。。理意见答复投诉【人 第十九条 【违反本办法规定委】托方有下列行—为,之一的依法》。由建设主管部—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!以上3万元以下的】。罚款   (一【)委:托,未取得相《应检测机构进行检测!的;   (二【)明示或暗示检测机!构出具虚《假,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!检测报告的》;   (》。三,)弄虚作假送试样】的 第二十条—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!予检测?机构罚款处罚的【对检测机构》的,法人代?。表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处《罚款:数额5?%以上10%以下的!罚款 第二》。十一条 《本,办,法由市建《设局负责解释市建设!局可根据本》暂,行办法?制,定具体的实施—细则 第二十—二条 ?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!。施,行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