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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, 景德镇市建设工程!。质量检测管理暂【。行办法 《 :各,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市政《府各部门市直有关】单位 ?  景德镇市建设工!程质量检《测管理?暂行办法《已经2012年【7月1?8,日市政府第7次常】务会议审议通过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!执行 ?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!七日 ?   第一条— ,。为加强?我市建设工程质量】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!范建设工程质—量检测?行为确保建设工程】质量安全促进建【设工程质量》检测机?构健康发《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!国建筑法、建设工程!质量管理条例、江西!。省建筑管理》条例与建《。设工程质量检测管】理办:法、:江西:省建设?工程质量检测管理】。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!法,规、标准规》范,结合我市实》。际制定?本办法? 第二?条, 凡在本市行政【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!质量检测活》动以:。。及实施对建设—工程质量检测活动】。的监督?管理应当《遵,守本办法   本办!法所称建设工—程质量检《测(以下简称质量检!测)是指工程质量】检测机构《(以下简《称检测机构)接受】委托依据国家有【。关法律、法规和工程!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!及房屋建筑和市【政,基础设?施的结构和使—。用功:。能的抽样检》测进入施工现—场的建筑材料、【装饰材?料、构配件的—见证取样检测以及】对新技术、新材料】的检测包括依照国】家有:关节能减排和—保护环境《的规:定对商业门》店、休闲娱》乐等公共场地装【饰装:修、室内环境、建】筑节能进行的检【测 第三条》 , 市建设局负责对本!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!活动实施监》督管理?市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管理站(以下简!称市质监站)—具体负责实》施 第四条 市】建设局应按照—。有关规定依法加【强对质量检测机【构的监?督检查规范全市质量!检测市场避》免,恶性竞?争 第五条 在【。。本行政区域内—从,事,建设工?程质量检测活动【的检测机《构必须?取得国家或省级计量!认证和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颁发》的资质证书;必须】有规定的《办,公,与实验场地》、,配备相?应的检测设备—能满足资质和—开展:检测:业务的条件要求相关!人员均应符》合相关资格》要求 第六条— 在我《市范:围内开展建设—工程:。质量检测《业务的机构由市建设!局对其资质》标,准、:业务范围、技术【人员、?。检测设备和不良行为!等情况进行》核查: 第七条 》。 ,在,核查时?检测机构应提—交以:下材料?(所有材《料均需报原件和复】印件待核实后退【还,原件)   1【、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机构核查—申请表一式2—份;   》2、检测机构—资质:证,书副本及复印件【;   3、计【量认证书及复印件】。;   4、检测仪!器、设备清单及计量!。检定证书及复印件】;在本市的固定办】公、实验场地地【址证明?;主要设备仪—。。器实物经相关—专家组查验核实证明!从事桩?基检测的《检测机?构主要设备仪器清】。单中:原则上应含有3【00:0吨以上钢筋—混凝土荷载块或【钢锭;   5【、检测?机构法定代》。表人授权书及复【印件;?   6、技—术负责?人和检测《人员一览表、检测】人员:证,书,及复印件《检测报告签发—人和其?他检测人员》的身份证、上—岗证、职称》。。证、社保证明以【。及检测报告签发【人的授?权,书; ?  7、《检,测机构管《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!施;   》8、检?测,机,构的质量管理—手册:及诚信管理手册【。;   9、省内检!。测机构需提供—资质申报地》市级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出具的近三【年单:位信:用证明;   10!、省:外检测机构应—出具江西省建设【。厅的备案证明文【件核查表可》在“景德镇市—。建设:工程质量监督网”】或“景德镇市建【设信用网”》。下,载 : 第八条 市建设!局及其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实施监—督检查时有权采【取下列措施   (!一):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!托,方提供相关的文件】和资料;  — (二)进》。入检测机《构,的工:。作,场地(包括施工现】场)进行《抽,查;  《 (三)组织进【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!测机构的检测能力】;   (四)对】检测问题投》诉,有依据的《、对检?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!果有疑异《的组织复检;   !(五)发现有不符】合国家法《律、法规和》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!检,测行为时《责令:改正;   —(六)?对拒绝接受》监督检查或对监督】检查中?指,出的问题没》有进:行整改的予以通报】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!进入市场并按有关】规定进行处罚— 第九条 —建筑工程及其—材料、设备质量的检!测应当委托具有【相应: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!对检测结果有异【议的市建设局应组织!有关专家《核,准认定 《第十条 工程质【量检测必须由工程】项目:建设单位委托—具,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!构进行检测委—托方与?被委托方应当签订】工程质量检测—书面合同 第—十一条 检测机构】应当建立健全质量】管理体系在计量认证!及资质核定的检测】项目范围内》从事检测工作确【保检:测报:告客:观、公正《并对检测报》告的真?实性和准确性负【责 第?十二条 本市桩基检!测报告由市质监【站进行?初审再经市级以上审!查组审?核认定 第》十三条 检测机构】完成检测《业务后应及时出具】检测报告检测报告】。经,检测人员、》审核人员《签字和?技,术负责人签发—并加盖检测机构检测!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!。页检测报告应在【侧,面骑缝处加盖检测】专用章?见证取样《。检测报告中应—注明:见证人员姓名及单】位并加盖“见证取样!检测:”专用章检》测报告应向》建设单?位或:者工:程监理?单位报?验后由施工》单,位归档 第十四【条 检?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!程,中发现的建设单位】、监理单《位,、施工单位违反有】关法律、法规和工】程,建设强制性标准【的情况以及》检测结?果不合格情况—在3个工作》日内向市建设局【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!报告施工安全检测的!不合格情况》还需向?市建设安全生产监】督站报告 》第十五条 》各检测机构应自觉】开展内部比对—试验必须《参加建设主》管部:门及:其,工程质量监督机构】实施监?督检查时《要求的比对试验【 第十?六条 各《检,测机构应当积—极协助建《。设主管部门及其工】程质量监督机构对】本地区?范围内的工程进【行现:场抽测 第十—七,条 市建设局对违反!本办法的检测机【构和检测《人员给?予相应?的处理   (【一,)检测?机,构   1、未【。参加比对试》验以及?比对试验结果超出】误差范围的责令限其!整改整改期间—不得从事该项检【测工:作   《。2、超过3个—月未上?。报检测信息、—检测:人员无上《岗进行检测》、不及时《办理检测人员人事变!动登:记不组织检测人员】参加继续教育—培训的记入不良信用!档案 ?  3、对于—违反有关《工程质量安全检【测法律、法规、【规章和技术》规范、规程》、标准?的检测机《构,责令其改正并—。作,为,不良: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!  : 4、对于》出具虚假检》测报告、超资质【或超登记核》查范围检测》的机构由市》建设局按规定—权限进行处理并及】时,报告资质审批机关】  : (二)检测人【员  ? 1、对同时受聘于!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!机构以及《2年内未从》。事,检测工作的》将其所在企业记入】。不良信用档案 【  2、对于出具】虚假检测报告、【挂,靠、:超资质检《测机构的责》。任人员?予以:通报情节严》重的将追究有—关责任   (【三):检测机构违反本办】法规定?有下列行为之一【的,依法由市建设局【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!元以上3万元—以下的罚款;—构成犯?罪的依法追究—。刑,事责任   —1、超出资质—范围从事检》。。测活动?的;  《 2、涂改》、倒卖、出租、【出借、转让资质证书!的;   3、使】用不符?合条件?的检:测人:。员的; 《  4、未按规定上!报,发现的违法违规【行为:和检测不合格—事项的; 》 , 5、?。未按规定的在报【告上签字盖章的;】   ?。6、未按照》国,家,。有关工程建设强【制性标准进行检测】的;  《 7、?档,案,资料:管理:混乱造成检》测数据无法追溯的;!   8、》转包检测《业务的 第十八【条 市建《设局建立投诉—受理和处理制—度,公开投?诉电话号《码、通?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!。箱,   检《测机构违反国家【。有关法律、法—规和工程建》设,标准规定进行检【测的任何《单位和个人都—有,权向:市建设局投》诉市建?设局收到投诉—后,应当及时核实并【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!构作出相《。应,的处理决定》于30日内将—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! 第:十九:条,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委托方有下列行】为,之一的依法由建【设主管部门责令改】。正处1万元以上【3万元以下的罚【。款   (一—。)委托未取》得相应检测机—。构进行检测的;【   (二》)明示或暗示检测机!构出:具虚假检《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!测报告?。。的;   》(三)弄《虚作假送试样的 】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!法规定给予检测机】构罚款处罚》的对检测机构的【法人代表和其他【直接责任人员处罚】款数额?5%以上《10%以《下的罚款 第二十】一条: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!负责解?释,市建设局可根据本】暂行办法制定—具体的实施》细则 第二》十二条 本办法【自颁布之《日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