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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景:德镇市建设》工程质?量检测管理》暂行办法 — 各县(市、—区)人民《政府:市政:府各:部,门市:直有关?。单,位,   ?景德镇?市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管理《暂行办?法已经2012【年7月1《8日市政府第—7次常务会议审议】通过现?印发给你们请—遵照执行 二〇一】二年八月二十七【日   第一条 !为加强?我市:建设工程质量检【测工作监《督管理规范建设工】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!建,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!。建设工?程质量检测》机构健康《发展根据中华人【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建设工程质量管【理,条,例、江?西省建筑《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!质量检测管》理办:法,、江西省建设—。工程质量《。检测管理暂行—规定等相关法律【法规、?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!际制定本办》法 第二《条 凡?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!事建设工程质量检】测活动以及》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!检,测,。活动的?监督管?理应当遵《守本办法   本】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!量检测(以下简称质!量检测)是指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】(以下简称检—测,机构)?接受委托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】、法规和《工,程,。建设强制《性标准?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!政基础设《施的:结构和使用功—能的抽?样检测进入施工现场!的建筑材料、装饰材!料、构配《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!及对新技术、新材】料的检测包括—依照:国,家有:关节能减排和保护】环,境的规定对商业门】店、休闲娱乐—等公共场地装饰装】修,、室内环《境、建筑《节能进行的检测 】。第,三条 市建—设,局负责对本行—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!动实施监督管理【市建设工程质量【监督管理站》(以下简《称市质监站)具【体负:责实施 》第,四条 市建设—局,应按照有关规定依】。法加强对质》量检测机构的—监督检查规范全市质!。量检测市场避免恶】性,竞,争 第五条 在本行!政区:域内:从事建设《工,程质量?检测活动的检测机】构必须取《得国家或省级—计量:认证和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颁发的资质证书】;必:须有规定的》办公:与,实,验场地、配备相【应的检?。测设:。备能:满足资质和》开展检测业务的条件!。要求相关人员均应符!合相关资格要求 】第六条 在我市】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!质量:检测业务《的机构由市建设局对!其资质标准、—业务范围、技—术人员、《检测:设备和?不,良行为等情况进行】核查 第七条 】在核查时检测机构应!提交以下材料(所】有,材料均需《。报原件和复印件【。待核实后《退还原件)   】1、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,机构核查申请表一】式,2份;   —2、:。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!本及:复印:件;   3、计量!认证书及复印—件;   4、检】测仪:器、:设备: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!及复印件;在—本市的固定办公、】实验场地地址证【明;主要设备仪器】实物经相关专家【组查验核实证—明从事桩《基检:测的检?测,。。机构主要设备仪器清!单中原?则上应含有3000!吨以上?钢筋混凝土荷载块或!钢锭;   5、检!测,机构法定代表—人授权书及复印【件;   6、技术!负责人和《检测人?员一览?。表、检测人员证书及!复印件检测报告签发!人,和,其他检测人员—的身份证、上岗证、!职称:。。证,、社保证明以—及检测报告签发人的!授,权书;  》 7、?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!质量控?制,。措施;   8、】检测机?构的质量管理手册】。及诚:信管理手册;  】 9:。、省内检测机—构,需提供资质申报【地市级建《设行政?主管部门《出具的近三年单【位信用证明;—   10》。、,省外检测机》。构应出具江西省建】设厅的备案证明文】件核:查表可在“景德【镇市建设工程质【。量监督网”或“景】德镇市建设信—用网:”下载 第八【条 市建》设局及?其工程?质量监督机》构实施监督检查【。时有权采取下列措】施   (一)要求!检测机?构或者?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!件和资料;》   (二)进入检!测机构?的工作场地(—包括:施工现场《)进行抽《查;   (三)】组织进行比对试验】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!测,能力;  》 (四)对检测问题!投诉有依据的、对检!测机构出《具的检测结果—有疑:异的组织复》检;   (五【)发现有《不符合?国家法律《、法规?和,工,。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!测行为时责令改正;!   (六》)对拒绝接受—。监督检查或对监督】检,查,中指:出的问题没有进行整!改的予以通报批评】情,节严重的《暂停进入市》场并按?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】 第九?条 建筑工程及】其材料?、设备质量的检【测应当委《托具有相应》资质的?检测单位《进行对检测结—果有异议《的市建设局》应组织有关专家核】准认定 第》十,条 工程质》量检:测必须由《工程:项目建设单》位委托具有》相应:资质:的检测机构进行检】测委托?方与被委《托方应当签订工【程质量检测书面【合同 第十》一条 检测机构【应,。当建:立,健全质量管》。理体系在计》量认证及资质核【定的检测《项目范围内从—事检测?工作确保检测—报,告客观、公正并对检!测报告的真实—性和:准确:性负责 第十—。二条 本《市桩基检测报—告由市质监站—进,。行初审再经市级以】上审查组审》。核认定 第十三条 !。检测:机构完成检测—业务后应及时出具】检测报告检测报【告经检测人员—、审核人员》签字和?技术负?责人签发并加盖【。。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!后方可生《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在!侧面骑缝处加—盖检:测专用章见证取样】。检测:报,告,中,应,注明见证人员—。。姓名及单《位并加盖“见证取样!检测:”专用?章检测报告应向建设!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!位报验后由》施工单位归档 【第,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!当将检测《过程中发现的建设】单位、监理》单位、施《工单:位违反有关法律、】法规和工程》建设强制性》标准的情况以及检测!结果不合格》情,况在3个工作—日内向市建》设局或工程质量监】督机构报告施工安全!检测的不合》格情况还需向市建】设安全生产监督站】报告 第十五条 】各,检测机构应》自觉:开展内部比对试【验必须参加》建,设主管部《门,及其工程《质,。量监督?机构实施监督检【查时要求的比对试】验 第十六条— 各检测机构应【。当积极协助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!本地区?范围内的工程—进行现场抽》测 第十七条— 市建设局》对违反本办法的检】测机构和检测人【员给予?相应的?处理 ?  (一《),检测机构   【1、未参加比对试验!。以及比对《试验:。结果超出误差范围的!责令:限其整改整改期间】不得从事该项—。检测工作《   2、超过3】个,月未上报《检测信息、检测人】员无上岗进行检测】。、不及时办理检测人!员人事变动登记不组!织检测人员参加继续!教育培训的记入不】良信用档《案   3》、对于违反有关工程!质量安全检测—法律:、法规、规章—和技术?。规范、规程、标【。准的检测机构—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!良行为记入其—信用档案   4】、对于出具虚假【检测:报告、超资》质或超登记核查范围!检测的机构由—市建设局按》。规定权限进行处【理并及时报》告,资质审批机关 【  (二《)检测人《员   1、对同】时受聘于两》个或两?个以上检《测机构以《及2:年内未从事检测工】作的将其《所在企业《记入不良信》用档案  》 2、对于出具虚】假检:测报告、挂靠、超】资质检测机构的【责任人员予以通报】。情节严重的将追【究有关责任   (!三)检测《机构违反本办—。法规定有下》列行为之一》的依法由市建设局责!令改正?可并处?1万元以上3万元】以下的罚款;构【。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事责任   1、!超出资质范围从【事检:测活动的;》   2《、涂改、《倒卖、出租、—出借:、转让资质证—书的;   3【、使用不《符合:条件的检测人员【的;   4、未按!。规定上报《发现的违法违—规行为?和检测不合格事项】的;   》5、未?按规定的在报告【上签字盖章的;  ! 6、未按照国家】有关工程建设强【。制性标准进行检【测的; 《 , 7、档案资料管】。理混乱造成检—测数据无《法追溯的;  【 8、转包检—测,业务的 第十八条 !市建设?局建:立投诉?受理和?处理制度公》开投诉?电话号码、通讯【地址:和电子邮件信箱【   检测机构违】反国家有关》法律、法规和工程建!设标准规定进行检】测的任何单位和【个人都有《权向市建设局投诉】市建设局《收到投诉《后,应当及时核实并依】据本办法《对检测机构作出【相应的处《理决定于30—日,。内将处理意见答【复投诉人 第十【九条 违反本办【法规定委托方有下】。列行为?之一的依法由建设主!管部门责《令改:。正处1万元》以,上3万元以下的罚】款  ? ,(一)委托》未取得相应检测机构!进,行检:测的;  》 (:二,)明示或暗》示检测机构出具虚】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!造检:测报告的《; :  (三)》弄虚作假送试—样的 第二十条 】依照本办法规—定给:予检测机《构罚款处罚》的对检测机构的法人!代表和其《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!款数额5%以上1】0%:。以下的罚《款 第二《十一条 《本办法?由市建?设局负责解释—市建设局可根据【本暂行办法制—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】 第二十二条 【本办法?自颁布之《日起施行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