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 景德镇市建设】工程:质量检?测管理暂行办法【
各县(市【、区)人民政—府市:政府各部门市直有】关单位
—。景德: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!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!2012年7—月18?日市政?府,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!通过现?印发:给你们请遵》照执行
二》〇一二年八月—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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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【强我市建设工程【质量检测《工作监督管理规【范建设工《程,质量检?测行为确保建设工】程质量安全促进建】设工程?质,量,检测机构健康发【展根据中华人—民共和国建筑法、】建设: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】、江西?省建筑?。管,理条例与建设—。工程质量检》测管:理办法、《江西省建设工程【质量检测管理暂【行规定等相》关法律法规、标【准规范?结合我市实际—制定本办法
—。。第二:条 凡在《本市行?政区域内从》事建设工程质量【检测活?。动以及实施对—建设工程《质,量检测活动的—监督管理《应,。当,遵守本办法
【 ,本办法?所称建设工程—质量检测(》以,下简称?质量:检测:)是指工程质—量检测机构》(,以下简?称检测机构》)接受委托依据国】家有关法律》。、法规和工程—建设强制性标准【。对涉及房屋建—筑和市政基》础设施的结构和使】用功能的抽》样检测进入施—。工现场的建筑材料、!装饰材料、构—配件的?见证取样检》测以及对新技术、新!材料的检测包—括依照国家有—关节能减《。排和:保护:环境的规定对商业门!店、休闲《娱乐等公共场地装饰!装修、室内环境、建!筑,。节能进行的检测
】第三:条 : 市建设局负责【。对本行政区》域内质量检》测活动实施》监督管理市建设工】程质量?。监督管理站》(,以下:简称市质监站)【具体负责实施
第!四条 市建》设,局应按照有关—规定依法加强对质】量检测机构的监【督检查规范全市【质量检测市场避免】恶性竞争《
第五条 在本行】政区域内从》事建设工程质—量检:测,活动:的检测机构必须取】得,国家或省《级计量认证》。和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颁?发的资质证书;必】。须有规定的办公与】实验场地、配备相应!的,检测:设备能满足资—质和开展检测业务】的条件要求相关人】员均应符合相关资格!要求
第《六条 在我市范围!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!检测业务的机构【由市:建设:局对:其,资质标?准、业务范围、技】术人员、检测设备】和不良行为》等情况进行核查
第!七条: 在核《查时检测机构—应提交以下》材料(所有材料均需!。报原件和复印—件待:核实后退《还原件)
》 , 1:、建设工程质—。量检测机构核查【申请表一式2—份;
2—、检测机构资质证】。书副本及复印—件;
3—、计量认证书及复】印,件;
?。 4、检测仪器】、,设备:清单及计量检定证书!。及复印件;在—本市的固《定办公?。、实验场地》地址证明;》主要设备仪》器实物经相关—专家组查验核—实证明从事桩基检】测,的检测机构主要【。设备仪?器清单中原则上【应含有3《000吨以》上,钢筋混凝土》荷载块或《钢锭;
—5、检测机构法定代!表人授权书及复印】件;
6、技】术负责?人和检测《人员:一览:表、检测人》。员证书及复印件检】测报告签《发人和?其他检?测人员的身份证、上!岗证、职称证—、社保证明以及检测!报告签发人》的授权书;》
: ,7、检测机构管理制!度,及,质量控制《措施;
8、】检测机构的质量【管理手册及诚信【管理手册;》
9、省—内检测?。机构需提供资—质申报地《市级建?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出具的近三—年单位信用》证明;
1【。0、:省外:检,测机构应出具—江西省建设厅的备案!证明文件核查表【可在“景《德镇市建设工—程质量监《。督网”或“》。景德镇市建设—信用网?”下载?
第八条 【市建设局及其工【程质量监督机—构实施?监督检查《时有权采取下列【措施
《 (一)要求检【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!供相关的文件和【资料;
(二】)进入检测机构【的工作场地(包括】。施工现?。场)进?行抽查;
(】三)组织《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!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!;
(四)对】检测问题投》诉有:依据的、对检测【机构出具《。的检测?结果有疑异》。的组:织复检?;
?。 (五)发现—有不符合国家法律】、法规和工程建设标!准要:求的检?测行为?时责令改正;
】 (六)对》拒绝:接受监督检查或对】。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!题没有进行》整改的予以通—报,。批,评,情,节严重的《暂停进入《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进!行处:罚
第九《条 建筑》。工程及其材料—。、,设备质量的检测应】当委托具《有相应资质》的检测单《位进行对检测结果】有异议的《市建设局《。应,组织有关专》家,。核准认定《
第十条 》工程质量检测—必,须由工程项目建【设单位委托具有相】应资质?的检:测机构进行》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!方,应,当签订工程质量检测!书面合同
第—十一条 检测—机构应当建立—健全质量管》理体系在计量—认证及?资质核定的检—测项目范围内从【事检测?工作确保《检测报告《客观、公正》并对检测报》告的真实性和准【确性:负责
第十二—条 本市桩基检测报!告由市质监站进行初!审再经市级以—。上审查?。组审核?认定
第十》三条: 检测机构完成检】测,业务:后应及时出具检测】报告检测报告—经检测人员、审核】人员签?字和技?术负责人签》发,并加盖检测机构【检测专用章后方可】生效多页《检测报告应》在侧:面骑缝处《加盖:。检,测专:用章见证取》样,检,测,报告中应注》明见证人员》姓名及单位并加盖“!见证取样《检,测”专用章》检测报告应向—建设单?。位或:者工程监理单位【报,验后由?施工单位归档
第十!四条 检测机构【应当将检测》。过程:。中发现的建设—单位、监《理单位、施工单位】违反有关《法律、?法规和工《程建设强制性—。标准的情况以及检测!结果:不合格?情况在3个工作【日内向市建设—局或工程质量监督机!构,报告:。施工安全检测的不】合格情况还需向市建!设,。安全生产监》督站报告《
第十五条 各检】测机:构应自觉开展内【。。部比对?试验必?须参加建设》主,管部:门,及其工程质》量监督机构实施【监督检查时要求【。的比对试验
—第十六条 各检测机!构应当积极》协助建设《主管部门及其—。工程质量监督—机构对本地》区,范围:内的:工程进行现场—抽测
第十七—条 市建设局—对,。。。。。违反:本办法的检测—机构和检《测人员给予》相应的处理
【 (一)检测—机构
1—、未:参加比对《试验以及比》对试验结《果超出?误差范围的》责令限其整改整改期!间不:得从事该项检测工作!
2、超—过3个月未》上报检测信息、检】测人员无《上,岗进行检测、—不及时办理检—测人员人事变动登】记不组织检测人员】参加继续教育培【训的记入不良—信用档案
3、!对于违反有关工程质!量安:。全检测法《律、法规、规章【和技术规范、—规程、标准的检【测机构责令其改正并!作为不良《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!
4、对于【。出具虚?假检测?。报告、超资》质或超登记核查【范围检测的机构由】市,建设局按规定—权限进?行处:理并及?时报告资《质审:批机关
—(二)检测人员
】 1、对同—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!以上检测机构—以及2年内未从【事检测工作的将其所!在企业记入不良信用!档案
2、【对于出?具虚:假检测报《。告、挂靠、超—资质检测机构的责】任,人员:予以通报《情节严重的将—追究有关责任
】 (三)检测机【。构违反本办法规定】有下列行为》之,。一的依法由市建设局!责令改正可并—。处1万元以》上3万元以下的【罚款;构成犯罪的】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:
, 1、超出资质】范,。围从事检测活动的】;
: 2、涂改、【倒,卖、出租、出—。借、转让资质证书】的,;
3、使【用不:符合:条件的检《。测人员的;
【 4、未按规—定上报发现的—违法违规《行为和检测》。。不合格事项的;【
5、未—按规定的在报告上】签字盖?章的;
6、】未按:照国家有关工—程建设?强制性标准进行检】测的;
7、】档案资料管》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!。无法:追溯的;
— 8、转《。包检测业务的—
第十?八条 市建设局【建立投诉受理—。和处理?制度公开投诉电【话号码?、通讯地址》和电子邮《。件,信箱
检测机构!违反国家有关法【律、法规和》工程建设标准规定】进,行检:测,的任何单《位和个?人都:有权向市《建设局投《诉市建设局》收到: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!并依据本办法—对检:测机构作《出相应的处理决定】。于3:0日内将处理—意见答复投诉人
】第十:九条: 违反?本办法规定委托【方有:。。下列行?为之一的依法由【建设主管部门—责令:改正处1万元以上】。。3,万元以下的罚款
】 (一)委托未取!得相应检《测机构进行检测的;!
(二)—明示或?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!假检测?报,告篡改或伪造检【测报告的《。。;,
(三》)弄虚作假送试样的!
第二十条 依照】本办法?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!款处罚?的对检测机构—的法人代表和其【他直接责任》人员处罚款数额5%!以上1?0%以?下的罚款
第二十一!条 本办法由—市建设局负责解释】市建设?局可根?据本暂行办法制定】具体的实施细—则,
第二十二》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!日起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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