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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景德镇市促—进散装水泥发—展和:应用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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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【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!预,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!源保:护环境?根据江西省》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发展条例等】有,关规:定结合本市》实际制定本办法【。
第二条 本市!行政区?域内从事《水泥、?。水泥制品、预拌【混凝土生产》、经营?、使用?、,管理的单位》和个人应当遵守【。本办法
本】办法所称散装水泥】应,用管理包《括对散装水》。泥、预拌《混凝土和预拌砂【浆,的应用管理
!散装:水泥是指不用—纸袋、复膜塑—。编袋、复合袋等包】装物包?装通:过专用工具》进行装?运、储?存、使?用的水泥《
? 预拌混凝土—是指:水泥、集料、—水和根据《需要掺入《的外加剂《、掺合料等成—。分经拌?制后通过《专门:运输工具由预—。拌场所运至使用【地点的拌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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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拌砂浆【是指水泥《、砂和?根据:需要掺入的外加【剂、掺?合,料等成分经拌—制后通?过专门运输工具【由预拌场所运至【使用地点的拌合物预!拌,砂浆包括干混—砂,浆和湿拌《砂浆
第三条【 市、《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《府,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和预拌砂》。浆主管?部门(以下》简称市、县(市、区!)散装水泥主管部门!)负:责本行政《区域内?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和预》拌砂浆的管》理工作其所属的【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。。负责日常具体—。管理工作《
第四条 — 市:、县(市、区)【散装水泥主管理【部门负责《编制本行政》区域内散《装,。水泥、预《拌混:凝土发展规》划和:年度计划根》据本级人民政府批】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!社会: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!实施:
第五《条 : 新建?、改建或者扩建水泥!生产企?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!发放能?力不低于总》生产能力百分之七】十的标?准进行?设计和同步建—设并依法进行环【境影响评价》。
第六《条 预拌混凝【土和水泥制品生【产企业?应当全部使用散装】。水泥
》 市城市规划区【(,包括新区、市高新区!、,市,陶瓷工?业园区)内的工程建!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!水泥和预拌混凝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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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城市规【。划区以外《的大中型交》通,、能:源、:港口、水《利、市政等工程【。建设项目以及水泥使!用总量在三》百吨以上的其他工】程建设项目应当【使用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土》。
:。第,七,条 县(市、区)!。人民:政府所在地的工程建!设项目应当》使用: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禁:止现场搅拌混凝土】。;
市—、县(市、区)人民!政府根?据城市建设》和发展需要可—以扩:大禁止现场搅拌混凝!土的范围
第八】条 : 本办法《规定应?当使用散装水—泥、预拌混凝土的】。生产企业和工程建设!项目有下列情形之】一的可以《使,用袋装水泥》。。或者现场搅拌混凝】土
(一)】需要使用特种类【型水泥的;
】。 (:二)施工现场—50公里以内—。没有散?装,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!拌砂浆供应的或者3!0公:里内没有预拌—混凝土供《应,的,;
:
, (?三)散装水泥预拌】混凝土运输工—具无法到达施工现】场的;?
: , (四)水泥使用总!量不超过30—吨的;
【(五)工程建设项】目混凝土累计—使用总量在50【。0立方米以下或者】。一次性使用混—凝土量在50—立方米以下》的
第九条 设!立预拌?混,凝,。土,生产企业(搅—拌站)应当符合市】、县(市、区)【散装:水泥、?预拌混?凝土发展规划和预拌!混凝土?生产企业(搅拌站)!布点方案的要求【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!评,价
(一)】市、县(《市、区)预拌混【凝,土生产企业(—。搅拌站?)布点方《案由市、县》(,市、区)散装水泥主!管部门会《同城乡规划》主管等部门根据城】市发展规《划、预拌混凝—土需求?量以及道路交通运】输,状况按照合理—布局、符合》环境保护的要求【编制预拌混凝—土生产企《业(搅?拌站)布点方案【应当:向社会公《布
(二)】市散装?水泥主管部门应【当向:社会公布本市预拌】混凝土生产企业、产!品目录指导预拌【混凝:土产品的开发与推】广应用
第十条】 散装水泥—、,预拌混凝土生产企】业应当建立健—全质量保证体—系严格按照》国家标准和规范组】织生产?保证散装水泥—和预拌混凝》土符合国家质量标】准
?。 , 水泥、预》拌混:凝土生产企》业,应当按照国家和省】有关:规定定期向市散【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!统计表
第十一】条 各县(市、区!)发展改革、—财政:、建设、《国土资源、质—监、环境保》护、科学技术—。、交:通、工商、税务【、城管等《有,。关部门应当按照各】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发!展,散,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的有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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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装水—泥、预拌混》凝土专用车》辆因承?担工程任务确—需在限制、禁止【通行的路段》或者区?域通行、停靠—的由承?运人凭经散》。装水泥管理机构【核实:的供货、运输合同等!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!交通管?。理,部门申请办理通【。行手续并《按照公安机》关交通管理部—门规定的时》。间、线路《通行临时《停靠时不得》。影响正常的交通【秩序
第十—二条 本办法规】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!、,预拌混?凝,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应!当遵守以下规定
】
(一)建设单!。位在:编制概算《、预算和上报计划时!应,当按照使《用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【的要求编制;
! (二)设计单位应!当按照使用散装【。水泥、预《拌,。混凝:。土的要求设计;
】
(三)招【标人或者招标—代理机?构,应当将使用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》凝土和预拌砂—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!件;:
(四)施】工,单位应当按》照施工图设计文件】中使用散《装水:泥、:预拌混凝土的要【求施工;
【。 (五)监理—单位应当《对,工程使用散》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的《情况进行监》理
?第十三条 —建,设主管部门应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!和招标文件中要求使!用散:装水:泥,、预:拌混凝土的》情况进行监督将使】用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的】情况:纳,入,文明施工管理—和优质工程奖—评选条?。件并:在工程竣工验收备】案工:作中对?使用:散,装水泥、《预拌混凝《土的情况进行—。监督
第十—四条 价格—主管:部门:。应当加强对散装【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价格的监管支持!和促:进公平?、公开、合法—的市场?。竞争维护正常—的价格秩序
第十!五条: , 散装?水泥:主管部门、散装水泥!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!。散,装水泥、《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】业以及建设单位的监!督检:查
第十六—条 散装水泥【专项资金(以下简】称专项资金)的【征收对象《、范: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!省政:府的:规定执行
》
: 建设单《位在工程开》工前应当按照工【程建设?。概算预?计水泥使用量或者建!筑面积预缴专项资】金
第十七—条 专《。。。项,资金属于政府性【。基金除国务院—、财政部《规定外任何地方【、部:门和:单位不得擅自改变】专项资金《征收:对象、范围》、标准或《者减免专项资金
! 征收专项资金】应当使用财政主管】部门统一印制的【政府性基金专用【。票据
第十—八,条 水泥生产企】业预拌?混凝:土和水泥制品—生,。产,。企业:缴纳的专项资金【由市散装水泥—管理机构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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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各县】的工程建设项—目预缴的专项资【金,由县: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预收
《
?。(二)其中》交,通、能源《、港口、水利、市】政等工程建设—项目预缴《。的专项资金市散装水!泥管理机构可以委】托有关单位代收【
第十九条 预!缴专项资《金的建设单位在工】程竣:工备案?之日起三十日内凭】工程决算书以及购进!散装水?泥、预拌混凝—。土,和预拌砂浆》的原始凭证等—资料向市或者—县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申请办理》专项:。资金的清算手—续
《 市、县(市、区)!散装水泥管》理机:构,应当自?受理:建设单位返退预缴】专项资金申请之日】起十个工《作日内对材》料,。进行初审《对初审不符合返退条!件的应当立即—书面:。告知建?设单位;《对初审?符合返?退条件?的经财政主管部【门核:实后应当在二十个】工作日内返退专项资!金不得拖《延返退时间
【。。 :未按照江西省促进散!装水泥?和预拌?混凝土发展条例【和赣财?综,[2006]6【0号文件规定执行的!。。建,设单位不予返退专项!。资金
第二十条 ! ,专,项资金全额缴—。入国库纳入》同级财政预》算用于发展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—土事业?任,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截留、挤占、】。挪用:专项资金《
专项资【。金使用范围包括【
《(一)?新,建、改造和扩建【。散装:水泥:、,预拌混?凝土专用《设施的?补助;?
,
(《二)购置和维—修散装?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设备的补助【;
(三)】散装水泥、预拌【混凝土和预》拌砂浆建设》项目贷?款贴:息;
(四)!散装:水,泥、预拌混》凝,土科学研《究、新技《术开:发、示范和推广;
!
?(五)发《展散装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的宣传【与奖励;《
,
(《六)代征手续费【;
《 (:七)经财《政主:。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!散装:水,泥、预拌混凝土【有关的其他开—支
前—款中第一项至第四项!开支:合计: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!。金开支总额的百分】之九十第一项、【第二项单个项目【。的补助不得超过【该项目投资总额的百!分之五
专】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!投,资和更?新改造的作为增加】资本公积金管理
!第二十一条 专项!资金实行预》、决:算审批制度散—装水泥?。管,理机:构应当按照财政主管!。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!资金年?度预、决算报财政】主管部门《审批
《 财政、审计等】主管部门应当加【强对专?项资金征收和使【用,情况的监督》检查
第二十【二条 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的管—理经费?纳入财?政预算
第二十三!条 对《发展散?装水泥、《预,拌混凝土事业做【出,显著:成,绩,的单位?。和个人由县》级,以,上人民政府及—其,散装水泥主管部门】予以表彰、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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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《四条: 违?反本办法规》。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由散装水》泥管理机构予—以处罚
《
: (一)预拌—混凝土和水》泥制:。。品生产企业应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!使用的予《以警告责令改正限】期,补缴:专项资金并按—照每:立方:米混凝土《处以一百元罚款【或者每吨袋装水【泥处以三百》。元罚款;
】(二)工程建—。设项目应当使用散】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,而未使用的责—令限期改正并可对】建设:单位:按照每?立,方米混凝《土处以一百元罚款】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!以三百元罚》款但责任属于施工】单位的对施工单【位进行处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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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《按照规定缴纳专【项资金的责令—限期足额缴纳并从滞!纳之日起按如—加收:未缴部分万》。分之:五的滞纳金;—对拒不补《。。缴的依法申请—人民法院强》制执行
第—二十五条 》 违反本办法规【定擅自?设立预拌混凝土生】产企业?(搅拌站)不符【合布点方案的—由,散装水泥《。管理机构责令限【期改正;拒不改【正的依?法申请人民法—院强制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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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六条 违!反,本办法规《定截留、挤占—、,挪用、擅自减免专项!。资,金的由财政主—管部门依法》追缴对直接》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直接—责任人员由其所在】单位或?者,上级主管机关依【法给予?处分: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任《
第二十七条【 专项资金征【收单位违反本—。办法规定《擅自扩大征》收对象、范围—和标准或《者未按照规定使用】省财政主管部门【统一印制的》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!的由上级《主管部门或者财政主!管部门责令改—。正对扩?大征收的专项—资金先期返》还并对直接》负责的主管人员【和其他?直接责任人员依法】给,。予处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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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条 散!。装水泥主《。管部门、散装水【泥管理机构》以及其他有》关部门的《工作人员玩忽—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!私,舞弊的由上》级主管部门》或者监察机》关,依法给予处分;【构成犯罪的依法【。追究刑事责任—
第?二十九条《 在规定《禁止现场搅拌砂【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!的管理办法》按照本办《法有关预拌》混凝土的规定—执行
《第三十条 本办法!实施中的《。。具体问?题由景德镇市散【装水泥和《预拌混?凝土管理办公室【负责解释
第三】十一条 《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!执行市人《民政府2005年7!。月3:0,。日发布的景府字[2!005]1》10号文件》。同,时废止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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