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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景】德镇市?促进散?装,水泥: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! 第一【条 为了促—进,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!土发展节约资—源保护环境根据江西!省促进散装》水泥和?预拌混凝土发—展条例等有关规定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】本办法 第—二条 本市行政】区域内?从事水泥、水—泥制品、预拌—。混凝土生产》、经营、使》用、管理的单位和个!人应当遵守本—。办法 ?   本办法所称散!。。装水:泥应用管理包括对散!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和?预拌砂?浆的应用管》理   散—装,水泥是指不用纸【袋、复膜塑编袋、复!合,袋等包装物》包装通过专用工【具进行装运、储【。。存、使?用的水泥   预!拌混凝土是指—水泥、?集料、水和根据需】要掺入的《外加剂、掺合料等】成分:经拌:制后通过专门运输】工具由预拌》场所运?至使:用地点的拌合物【  ? ,预拌砂浆是指水泥】、砂和根据》需要掺入的外—加剂、掺合》料等成分经》拌制:后通过专门》运输:工具由预拌场所运至!使用地点的拌合【物预拌砂浆包—括干混砂浆和湿【拌砂浆 《 第三条《 市、县(市【、区)人民政府散】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预拌砂浆—主管部门(以—下简称市《、县(?市、区)散装—水泥:主管部门)负责本】行,政区域内《散,装水泥、预》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!的管理?工作其所属的散装】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日!常具体管理工—作 第四条 市!、县(市、区)【散装:。水泥主管理》部门负责《编,制本行?政区域?内散装?。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。发展规划和年度【计划根据本级人【。民政府批准后纳【入国民经《济和社会发展—计,划并负责组织实施】 第五条 新】建,、改:建或者扩建水泥生】产企业应《当,按,。照散:装水泥发放能—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!百分之七十的—标,准进行设计》和同步建设并依【法进行环《境影响评价 【第六条? :预拌混凝《。土和水泥制品生产企!业应:当,。。全部使用散装水【泥 ?  市城《市规:划区(包括新区、】市高:新区、市陶瓷工业】园区)内的工程【建,设项目应当》。使,。用散装?。水泥和?。预拌混凝土 【 , ,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!大中:型交通、能源、港口!、水利、市政—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!水,泥使用总《量在三百吨以—上的其他工程建设】项目应当使用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土】。 第七条 县】(市、?区)人民《政府所在地的工【程建设项目》。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和预拌混凝—土禁止现场搅拌混】凝土;?  ? 市:、县(市《、区)人民政—府根: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!要可以扩《大禁止现场搅拌【混凝土的范围 】第八条 》。本办法规定应当使】。用散装水《泥、预?拌混凝土的生产企】业和:工程建设项目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】可,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!现场:搅拌混凝土 —   (一)需要使!用特:种类型水泥的;【   (二)施】工现:场50公里以内没】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!。土和预拌《砂浆:供应的或者》30公里内没有预】拌混凝土供应的【;,  ? (三)散装水泥预!拌混凝土《运输:工,。具无法?。。到达:施工现场的;  ! (四)《水泥使用总量—不超过30吨的;】。   (五)工】程建设项目混凝【土累计使《用,总量在50》0立方米《以下或?者一次性《。使用:混凝土量在50立】方米以下的 第】九条 《设立预拌混》凝土生产企》业(搅拌《站)应当符合—市、县(市、—区)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土发展】规划和预拌混凝【土生产?企业(搅拌站)布点!方案的要求并依法】进行:环境影?响评价   (一!)市:、县(市《、区)预拌混凝土生!产企业(搅拌站)】布,点,方案由市、县(市、!区)散装水泥—主管部门会》同,城乡规划主管等【部,门根据城市发展【规划、预拌混凝土需!求量以及《道路交通《。运输:状,况按照合理布局、】符合环境《保护的要《求编制预拌混凝【土生产?企业(搅拌站)【。布点方案应当向社会!公布 ?   (二》)市散装水泥主【管部门应当向—社会公布本市预拌】混凝:土生产企业》、,。产,品目录?指导预拌混凝土【产品的开发与推【广应用 》第十条 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土生产!企业应?当建立健全质量保】证体系严《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!范组织生产保证散】装水泥?和预拌混凝土符合】国家质量标准 】  水泥、预—拌,混凝土生《产企业应《当按照国家和省【有关规定定期向【市散装水泥》。。管,理机构报送统—计,表 第十一条【 各县(》市、区)发展改革】、财政、建设、国土!资源:、质监、环境保护】、科学技《术、交?通、工商、税—务、城管《等有关部《门应当?按照各自的》职责共同《做好发展《散装水泥《和预拌?。混,凝土的有关工作 !  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土专用车!。辆因承担工程任【务确需在限制、禁】。止通行?的路段?或者区域通》行、停?靠的由承运人—凭经散装水泥—管理机构核实的供货!、运输合同等证【明文:件向公安机关交通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!行手续并按》照公安机关交通【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!、线路通行》临时:停,靠时不得影响—正,常的交通秩序 】第十二?条 ?。本办法规定应当【。。使用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《凝土的工程建设项】目应当遵守》以,。下,规定  》 ,(一)建设单位在】编制概?算、预算和上报【计划时应当按照使】用散装?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的要:求编制; 》   (二》)设计单位应当【按照使?用,。散,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土的要求设计】。;   (三【),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!机构应当《将使用散装》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和预拌》砂浆的?要求:列入招?标文件?;   (四)】施工单位《应当按照施》工图设计《文件中使用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土【的要求施工; 】  (五《)监理单位应当对】工程使用散装水【。。泥、预拌混凝土【的情况进行》监理 第十三条 ! 建设主管部门【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!件和招标文》件中要?求使:用散装水泥、—。预拌混?。凝土的情况》进,行监督?将使用散装水泥【。、预:。拌混凝土的》情况纳入文明施工管!理和:优质工程奖评—选条件?并在工程竣工验【收备案工作中—对使:用散装?水泥、预拌混凝【土的情况《进,行监督 第十四条! ,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!加强:对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价格的监—管支持和促进公平、!公开、合法的—市场竞争维护正【常的价格秩序 】第,十五条 散—装水泥主管部门【、,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散!装水泥、预拌混【凝土生?产,企业以?及建设单位的—监督检查 —第十六条《。 散装水》泥专项资金(以下】简称专项资》金)的征收对象、范!围和:标准: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!规定执行《 :  建设单位在工程!开工前?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概!算预计水泥》使用量或者建筑面】积预缴专《。项,资金 第》十七:条 专项资—金属于政府性基金】除国务院、》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!方、:部,门和单位不得—擅自改变专》。项资金征收对—。象、范围《、标:准或者减免专—项资金   征】收专项资金应当【。。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!一印制?的政府性《基金专用票据 】第十八条 —水泥生?产企业预拌混凝土】和水泥制品生产【企业缴纳的专—项资金由《市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征收   (一!。)各:县,的工程?建设项目预缴的【专项:资金由县散装水泥管!理机构预收   !(二)?其中交通、能源、】港口、水利、—市政等工程建设【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!市散装水泥管理【机构:可以委托《有,关单:位代收 第—。十九条 《 预缴专项资金的建!设,单,位在工程竣工备案】之日起三十日内凭】工,程,。决算书以《及购进散装》水,泥、预拌混凝—。土和预拌砂浆—的原始凭证等资【料向市?或者县散装水泥管】理机构申请办理专】项资金的清算—手续   市、】。县(市、区)散【装,水泥管理机构应【当自受理建设单【位返退预缴专项资】金申请之日起十个工!作,日内对材《料进行初审对—初审不符《合返退条件的应当】立即书面告知建【设单位;对》。初,。审符合返退》条件的经财政主管部!门,核实后应当在二【十个工作日内返退】专项资金不得拖延】返退时?间   》。未按照江西省促进散!。装水泥和《预,拌混:凝土发?展条例和赣财综[2!00:6]6?0号:文件规定执行的建设!单位不予《返,退专项资金 第二!十条:。 专项资金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】。同级财?政预算用于发展散装!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事业任—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:截留、?挤占、挪用专项资金!   专》。项,资金使用范围包括】   (一)新】建,、改造和扩建—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专用设施的补助】;   (—二):购置和?。维修散装水泥、预】拌混凝土《设,备的补助; 【 , (三)散》装水泥、《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!浆建设项目贷款【贴息:。; : , , (四?)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科】学研究、新技术开】发、示范和推广;】   《(五)发《展,散,装水泥、《预,拌混:凝土的宣《传与奖励;   !(六)?代征手?续费;?   《。(七)经《财政主管《部门批?准的与发展散装水】泥、预拌《混凝土有关的其【他开支   前】款中第一项至第四】项开支合计不—得少于?当年专项资金开支总!额的百分之九十第】一项、第二》。项单个项目》的补助不得》超过该?项目投资总额的百】分之五 《   专《项资金用于》固定资?产投资?。和更新?改造的作为增加资本!公积金?。。管理 第》二十一条《 专项资金实行】预、决算审》批,制度散装水泥—管理机构应当—。按照财政主管—部门的?规,。定编制专项》资金年度预、决算】报财政主管部门审】批 :   财政、—审计等主管》部门:应当加强对专项资】金征收?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!查 第《二十二条 散装水!泥管理机构的管理经!费纳入财《政,预,算 ?第二十三条》 对发展》散装水?泥、预拌混凝土事】业做出显著成绩的】。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!。上人:民政府及《其散装?水泥主管部门予以表!彰、奖励 》 第二十四条 【 违反本《办法规?定有下列《。情形之一的》由散装水《泥管理机构予以【处罚   —(一)?预,拌,混凝土和水泥—制品生产企》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!而未使用的予以警告!责令改正限》期补缴专项资—金并按照每》立方米混凝》土处以一百元罚【。款或者每吨袋装水】泥处以三百元罚【款,;   (二【)工程建设项目【应当使用散装水泥】和,预拌混?凝,土而未使用的责令】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!单位按照每立方米】混凝:。土处以一百》元罚款或者》每吨袋装《水泥处以三百—元罚款但责任—属于施工单》位的对施工单位进】行,处罚:   未按照【规,定缴纳专项》。。资金的责令限期【足额缴纳并从滞【纳之日起按如加收】未缴部?分万分之五的滞【纳金;对拒不—补缴的依法申—请人民法院》强制:执行: 第二十五条【 违反本》办法规定擅》自设立?预拌:混凝:土,生产企业(搅拌站】)不符?合布点方案的由散装!水泥管?。理,机构责令限期改正;!拒不改正的依法申】请,人民:法院强制执行 【 第二十《六条 《违反本办法规—定截:留、挤占、挪用、】。擅自减免专项—资金的由《。财政主管部》。门依法追缴》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!直接:责任: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!。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!给予处分《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刑事责任 第二!十七条 》专项资?金征:收,单位违反本办法【规定擅自扩大—征收对象、》范围和标准或者未】按照规定使》用省财政主管—部门统一《印制的政府性基金】。专用票据的由上级】主管部门或者—财政主管《部门责令改正对【扩大征收《的专项资金先期【返还并对直接负【责,的主管人员》和其他直接责任【人员依法给予处【分 第二》十八条? 散装水泥主管】部门、散装水泥管理!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!门的工作人员玩【忽职:守、滥用职权、【徇私舞弊的由上级】主管部门或》者监察机关依法给】予处分?。;构成犯罪的依【法追究?刑事责任 第二十!九条 在规定禁止】现,。场搅拌砂《浆,的区域内预》拌砂浆的管理办法】按照本?办法有关预拌—混凝土的《规定执?行 第《三十条 本办【法,实施中的具体问题】由景德镇市散装水泥!和预拌混凝土—管理办公《室负责解释》 第?三十一条 本文】自发布之日起—执行市人民政府20!05年7月30【日发布的《景府字[200【。5]110》号文件同时废止 ! : ? ! ,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