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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 》 ,景,德镇市促进》散装水泥发展和【应用管理办法 】 第《一条 为了促【进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!保护环境根据江西】省促进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土发展【条例等有关》。规定:结合本市实》。际制定本办法 【 第二?条 本市行—。政区域内从事水【泥、水泥制品—、预拌混凝土生产、!经营:、使用、管》理的单?位和个?人应当遵守本办法】   本办—法所称散装水泥【应用管?。理包括对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和预【拌,。砂浆的应《用,管理 《  :散装水?泥是指不用纸袋、】复膜塑编袋、—复合袋等包装物包】装通过专用工具进行!装,运、储存《、,使用的水泥 —   ?预拌混凝土》是指水泥、集料【、水和根据需—要掺入的外》加剂、掺《合料等成分》经拌制后通》过专门运《输工具?由,预拌场?。所运至?使,用地点的《拌合物  — 预拌砂浆是—指水泥?。、砂和根据》需要掺入的》外加剂、掺》合料等成分经拌制后!通过专?门运输工具由预【拌场所运至使用地点!。。的拌:合物预?拌砂浆包括干混砂】浆和:湿拌:砂浆: , 第三条 —市、县?(市、?区)人?民政府散装水—泥、预拌《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主!管部门(以下简称】市、:县(市、区)散装】水泥:主管部门《)负责本行》政区域内《散装:水泥、预《拌,。。混凝土和预拌砂【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】属的散?装水泥管理机构负】责日常具体》管理工作 》 第四条《 :。市、县?(,市、区)散装水泥】。主管理部门负责编制!本行政区域内散装】水泥:、预: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!年度计划《。根据本级人》民政府批准后纳【入国民经济和—社会发展《计划并负《责组织实《施 第五》条 新建、—改建或者扩建水泥生!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!水泥发放能力—不,低,于总生产能》力,百分之七十的标【。准进行设计》和同步建设并依法】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! 第六条 预【拌混凝土和水泥制】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!使用散装水泥—   《市城市?规划区(包》括新区、市高—新区、市陶瓷工业园!区,)内:的工程建设项—。目,应当使?用,散装水泥和预拌混】凝土 ?。。   市城市规划】区以:。外的大中型交—。通、能源、港口【、水利、市》政等工程建设项目】。以及:水泥使用总量在【。三百吨?以,上的其他工程建设】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!泥和预拌混凝土【 第七条 县】。(,市、区)人民政府所!。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!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和预拌《混凝土禁止》。现场搅?拌混凝土;  】 市、县(市—、区:),人民政府根据城市】。建,设和发展需》要可以扩大禁止【现场:搅拌混凝土的—范围 第八条【 本办法规定【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、预拌混》凝土的生产企业【和工程建《设,项目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!以使用?袋装水?泥或者现《场搅拌混凝土  ! (一?)需要使用特种类】。型水泥的; 【  :(二)?施工:现场50公》里以内没有散—装水: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!砂浆供?应的或者30公里内!没有预拌混》凝土:供应:的;   (三)!散装:水泥:预拌混凝《土运:输工:具无法?到,达施工现场》的,; :  : (:四,)水泥使用总量不超!过30吨《的;:  ? (五)工程建设】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!总量在500立方米!以下或?者一次?性使用?。。混,凝土量在《50立方米以下【的, 第九条 设】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!业(搅拌站)应当】符合市、县(市、区!)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。凝,土发展规划和预拌混!凝土生产企业(【。搅拌站)布》点方案的要求并依法!进行:。环,境影响评价   !(一)?市、县(《市、:区)预拌混》凝,土生产企业(—搅拌站)布点—方案由?市、县?(市、区)》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!同城乡规划主管等】部门根据《城,市,发展规划、预拌混】凝土需?求量以?及道路?交通:运输状况《按照合?理布:局、符合环境保护】的要:求编:制预拌混凝》土生产企业(搅【拌站)布《。点,方案:应,。当向社会公布 【   (二)—市散:装水:。泥主:管部:门应当向社》会公布本市预—拌混凝?土,生产:企业、产品》目录指导预》拌混凝土产品的开发!与推广应用 — 第十条 》 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土生产企业应【当建立健全质量保】证体系严格》。按照:国家标准《和规范?组织生产保证散装】。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符!合国家质量标准 】  : 水泥、《预拌混凝土生产【企业应当按照国【家和省?有关规定《定期向市散》装水泥管理机—构,报送:。。统计表 第十一】条 各县(—市、区)发展改革】、财政、建设、【国土资源、质监、环!境保护、科学技【。术、交通、工商【、税务、城管等有】关部门应当》按,照各自的职》责共:同做好发展》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?的有关工作  】 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,土专:用车:辆因承担工程—任务确?需在限制、禁止通行!的路段或《者区域通行》、停:靠,的由承运《人凭经散装水泥管理!机构核?实的供货、运—输合同等证明—文件向公安机关交】通管理部门申—请办理?通行手续《并按照公安机—关交通?管,。理,。部门规定的时间【、线:路,通行临时《停靠时不得影响【正常的交通秩序【 , 第十二条 本】办法:规,定应当使用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土【的工:程建:设项目应当遵守以下!规定 ?   (《一)建设《单位在编制概算、预!算和上?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!用,散装水泥、》预拌混凝土的要求】编制; 《   (二)设计】单位应?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!、,预拌混凝土》。的要:。求设计; 》   (三)—招标人或者招—标代:理,机构应当《将使用?散装:。水,泥、预拌混》凝土和预拌砂浆的】。要求列入《。招标文件;》 :  (四)施工单位!应当按照施工—图,设计文件中使用散】装,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的要求施【工; ?   (五)监理单!位应当对工程使用散!装水泥?、预:拌混凝土的情—况进行监理 — ,第十三条 —建设主管部门—应当对施工图—设计文件和》招标文?件,中要:。求使用散装》水,泥、预拌混凝土的】。情况进行监督将使用!。散装水?泥、预?拌混凝?土的情况《纳入文明施工管理和!优质工程奖评—选条件?。并在:工程竣工《验,收备案工作中对使】用散装水泥、预拌混!凝,土的情况进》。。行监督? 第十《四条 《价格:主管部门《应当加强对散装水】泥、预拌《混凝:土,价格的监管支—持和促进公平—、公开、合法—的市场竞争维护【正常的?价格秩序 》 第十五条 散】装水:泥主管部门、—散装水泥管》。理机构应当加强【对散装水泥、预【。拌混凝土生产企【业以及建设》单位的?监督:检查 《第十六条《 :散,装水泥专项》资金(以《。下简称专《项资金)的征—收对象、《范围和标准按照【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!执行  》 建设单位在工程】开工:前应当按照工程【。建设概算预计—水泥使用《量或者建筑》。面积预缴专项—资金 第十七条 ! 专项资金属—于政府性基》金除国务院、财政部!。规定:外任何地方》、部门?和单位不得擅—自改变专项资金【。征收对象、》。范围、标准或者【减免专项资金 】  征收《专,项资:金应当使用财—政主管部门统一印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】用票据? 第十八》条 水泥生产【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水!泥,制品生产企》业缴纳的专项资金由!。市,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征,收   (一)】各县的工《程建设项目预—缴的专项资金—由县散装水》泥管理?机构预收  【 (二)其中交通、!能源:、港口、水利、【。市政等工程建设项】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市!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可以委托《有关单位代收 第!十九条 》预缴专项资》金的: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!备案:之日起三十日内【凭工程决算》书,以及购进散装水【。泥、预拌混凝土和预!拌砂浆的原始凭【证等资料向》市或:者县散装水》泥管理机构申—请办:理专项资《金,的清:算手:续   市、县】(市、区)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!返退预缴专项资金】申请之日起》十个工作日内—对材料进《行初审对初审不符】合返退条件的应当立!即书面?。。告知建设单》位;对初审》符合返退条件的经】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!应当在二十个工作】日,内返退专项资金不】得拖延返退》时间   未按】照江西省促》进散装水《。泥和预?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!赣,财综[2《006]60—号文件规定》执行的建设单—位不:予返退专项资—金 第二十条【 专项资金全额缴!入国库?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!于发展?散,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事业任何单位—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挤!。占、挪用专》项资金  — 专项资《金使用范围包括【。   (一)新】建、:改造和扩建散—。装水泥?、预拌混凝土专【用设施的补助; !。  (二《)购置和维修散装】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设备》的补助;《。 ,   (《三)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和预拌】砂浆建设《项目贷款贴息;【   (四—)散装水《泥、预拌混凝土科学!研究、新《技术开发、示范和推!广;   (五】)发展散装水泥、】预拌混凝土的宣传与!奖励; 《   (六)代征】手续费?;   (七)】经财:政,主管部门批》准的与?发展散装水泥、预】拌混凝土有关—的其他开支  】 前款中第一项至第!四项开支合计不【得少于当年专项资】金开支总额的百分之!九,十第一项、第二项】单个项目的补—助不得超过》该项目投资总—额的百分之五 【   专项》资金用于固定资产】投资和更新改造的】。作为增加资本公积金!管理 ? 第二十《一条 ? ,专,项资金实《行预、决算审批制】。度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应当》按照财政主》管部门的规定—编制专?项资:金年度预《、决算报财政主【管部门审批 — ,  财政、审计等主!管部门应当》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!和使用情况的监【督检查 《 第二十二条 】散装水泥管》理机构?的管理?经费:纳,入财政预算 第二!。十三条 《 对发展散装水泥】、预:拌混凝土事业做【出,。显著成绩的单位【和个人由《县级以?。上人民政府及其【散装:水泥主管《部门予以表》彰、:奖励: :第,二十四条 违反本!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!之一的由散装水【泥管理机构予以处】罚   》。(一)预拌混—凝土和水泥制品生产!企业应当使》用散装水泥而—未使用的予以警告】责,令改正限期补—缴专项资金并按照】每立方米混凝—土处以一《百,元罚款或者每吨【袋,装水泥处《以三百?元罚款;  【 (二)工程建设项!目应当使用散—装水泥和预拌—混凝土而未》使,用的责令限》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!位按照?每立:。。。方米: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!款或者?每吨袋装水》泥处以?三百:元,罚,款但责任属》。于施工单位的—对施:工单位?进行处罚   未!按照规定缴》纳专项资金的责令限!期足额?缴纳并从《滞,纳之日起按如加收】未缴部分万分之五】的,。滞,纳金:;对拒不补缴的依法!申请人民法院强制】执,行 第二十五条 ! 违:反本办?法规定擅自设立【预,拌混凝土生》产企业(搅拌—站)不符合布—点,方案的由散》装水泥管《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!;拒不?改,正的:依法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 第二十!六条 《违,反本:办法规定截留、挤占!。、挪用、擅自减免专!项资金的由财政主】管部门依法追缴对直!接负:责的:。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!责任:人员:由其所?在单位?。或,者上级?主管机关依法给【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!依,法追究刑事责任 】 第二?十七条 专项资】金征收单位违反本】办法规定擅自扩【。大征:收对象、范》围和标准或者—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!政主:管,部门统一印制的政】府性基金专用票据】的由上级主管—部,门或者财政主管部门!责令:改正对扩大》征收的专项资金先】期返还并对直接负】责的:主管人员和其—他直接责任人员【依法给予处分 第!二十:八,条 散装》水泥:。主管部门、散装水泥!。。管理机?构以及?其他有关部门的工】。作人:员,玩忽职守、滥用【职权、徇私舞弊【的由上级主管—部门或者监察—。机关依法给予处【。分;构成《犯罪的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 【 第二十九条 在】规,。定禁:。止现:场搅拌砂浆》的区域内预拌砂【浆,的管理办法按照本办!法有关预《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! 第三十条— :本办法实施中—。的,具,体问题由景》德镇市散《装水泥和预拌混【凝,土管理办公室负【。责解释 第三【十,一,条 本文自—发布之日起》。执行市人民政府2】005年7月30】日发布的景》府字[2005【]110《号文件同时废止 】 】 】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