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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 ? 景德?镇市促进散装—水泥发展《和应用管理办法 ! ?第一条 为了促】进散装水泥和—预拌混凝土发展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!据江西省促进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【。土发展条例等有关】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!定,本办法 第二条】 , 本市行政区域内】从事:水,泥、水泥制品—、,预拌混?凝土:生产、经《营、使用《、管理的《单位和个人应—当遵守本办法 】  本办法所称散】装水泥应用管理【包括对散装》水泥、预拌混凝土和!预拌砂浆的应用【管理   散装水!。泥是指不用》纸袋、复膜塑编袋】、复合袋等包—装物:包装通过专》用工具进行装—运、储存、》使用的水泥   !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!、集料、《水和根据需要掺入】的外加剂、掺合料】等成分经拌制后【通过专门运》输工具由预拌—场所运至使用—地点的拌合物 【  : 预拌砂浆是—指,水泥:、,砂和根据《需要掺入的外加剂、!掺合料?。等成分经拌制后通】过,专,门,。运,。输,工具:由预:拌,场所运至使用地点的!拌合物预拌砂—。浆包括干混》砂浆和湿《拌砂:浆 第三条 市!、县(市、区—)人民政府》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和:预,拌,砂浆主管部门(【以下简称市、县【。(市、区)散装【水泥主管部门)【负责本行《政区域?内散装水泥、预【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!的管理工作》其所属的散装水【泥管理机《构负责日常具体管】理工作 第四条】 市、《县(市、区)—散装水泥主管理部】门负责编制本—行政:区域内?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土发展】规划和年度计—划根据本级人—民政府批准后—纳入国民经济和【社会发展计划并负】责组织实施》 第?五条 新建、【。改建或者扩建—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!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!不低于?总生:产,能力:百分之?七十的标准进行设】计和同步建设并依】法进行环《。。境影:响,评价 第六—条 预《拌混凝土《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!应当全部使用散【装水泥?。   市城市【规划区(包括—新区、市高新区、市!陶,瓷工业?园,区)内的工程建设项!目应当使用散—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  《 ,市城市规《划,区以外的《大中型交通、能源】、港口、《水,利、市政等》工程建设项目—以及:水泥使用《总量在三百》。吨以上的其他工程】建设项目应》当使用散《装水泥和《。预拌混?。凝土 《。第七条 县(【市、区)人民—政,府所在?地的工程《建,设项目应当使用【。散装水?泥和:。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!搅拌混凝土; 】  市、县(—市,、区)人民政—府根据城市建设和】。发展需?要可以?扩,。大禁止现场》搅拌:混凝土的范》围, 第八条》 本办法规定应当!使用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凝土的生产】企业:和工程建设项目有】。下,列情形之一的—可以使用袋》装水泥?或者现场《搅拌混凝土   !(一)需要使用特种!类型水泥的; 【   (二》)施工现场50公】里以:内没有散《。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!预拌砂浆供应的或者!30公?里内没有预拌混凝】土供:应的:;   (三【。)散装水泥预拌混】凝土运输工具无【。法到达施工现场的】;   (四【)水:泥使用总量不—超过30吨的; 】   ?(五)工《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!计,使用总量在500立!方米以下或者—。一次性使用》混凝土?量在5?。0立方?米以下的 —第九条 设—立,预拌混?凝土生产企业(【搅拌站)应》当,符合市、县(—市、区)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发展规划和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!(,。搅拌站?)布点方案的要求并!依法进行环》境影响评《价   (一【)市、县(市、【区)预?拌混凝土生产企业】(,搅拌站)《布点:方案:。由市、?县(市、区)散装水!泥主管部门会同【城乡规划《主管等部门根据城】市发:展规划?、预拌?混凝:土需求量以》及道路交通运—输,状况:按,。照合理?布局、符《合环境保护的要求】编制预拌混凝土生产!。企业(搅拌站)布点!方案应?。。当向社会公布  ! (二)市散—装水泥?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!公布本市预拌混凝】土生产企《业、产品目录指【。导预拌混凝》土产品的《开发与推广应用 】 第十条 散【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生产?企业应当建立健【全质量保证体系【严格按照国家标【准和规范组织—。生产保?证散装水泥和预拌】混凝土?符合国家质》量标准 》  水?泥、预拌混》凝土生产企业—应当按照国家—和省:有关:规,。定定期向市散装水】泥管理机构报—送统计表 》 第:十一条 各县(】市、区)《发展改革、》财政、建设、国【土资源、质监、环】境保护、科》学技术、交》通、工商、税务、】城管等?有关部?门应当按照》。。各自:的职责?共同做?好发:展散装水泥和预【拌混:凝土的有关》。工作   散【装水泥、预拌—混凝:土专用车辆因承【担,工程任务确需在【限制:、禁:止通行的路段或者】区域通行、停靠的】由,承运人凭经散装水】泥管理机构》核实的供货、运输】合同等?证,明文:件向公安《机关:交通管理部门申【请办理通行手续【并按:。。照公安机关》交通管理部门—。规定的时间、线路通!行临时停靠时不得】影响正常的交通【。秩序 《第十二条 本办法!规,定,应当使用散装水【泥、:。预拌混凝土的工【程建设项目应当遵】守以下?规定  》 (一)建》设单位在《编制概?算、:预算和上《报计划?。时应: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!、预拌?。混凝土的要求编制】; ?  (二)》设计单位应当—按照:使,用散装水泥》、预拌混凝土的【要求设?计; 《。  (三)招标人】或者招标代理—机构应当将使用散】装水泥?、预拌混凝土和【预拌砂浆的》要求列入招标文件】; :   (四)施【工单位应《当按照?施,工图设计文件中【使用散装水》泥、预拌混凝—土的:要,求施工; —  (五)监理单】位应当对工》程使用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的【情况进行《监,理 第十三条【 建设主管—部,。门应当对施工图设】计文:。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!。使用散装《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的情况进【行监督将《。使用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《凝土的?情况纳入文明—施工管理和》优质工程奖评—选条件并《在工:程竣工验收备案【。工作中对使用—散装水泥、预拌混凝!土的情?。况进行监《督 第十四条 】 价:。格主:管部门应当加—强对散装水》泥,、预拌?混凝土价格的监管】支持和促《进公平、公》开、合?法的市场《竞,争维: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! 第十五条 散装!水泥主管部门、【。。散装水泥《管理:机,构,应当加强对散装水】泥、预拌混凝—土生产企业》以及建设单位的监】督,检查 《第十六条 散装水!泥专项资金(以下】。简称专项《资,金,)的征收《对象、范《围和标准按照国家】和省政府的》规定执行 》 ,  建设单》位在:。工程:。。开工前应《。当按照工程建设【概,算预计?。。水泥使用量或—者,建筑面积预缴专项资!金 第《。。十七:条 : 专项?资金属于政》府性基金除国—务院、?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!方、部门和单位不得!擅,自改变专《项资金征《收对象、范围、标准!或者减免专》项资金 《  : 征收专项资—金应当使用财政主管!。部门统一印》制的政府性基—金专用票《据 ?。第十八条 —水泥生产企业预【拌混凝土和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缴!纳的专?项资金由市》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!收   》。(一)各县的工【程建设项《目预:缴的专项资金由县】散,装水泥管理机—构预收 《   (二)其中交!。通,、能源?、港口、水》利、:市,政等工程建设项目】预缴的专项资—金市散装水泥管【。理机:构可以委托有关单】位代收 第十九】条 预《缴专项资金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】竣,工备案之日起—三十日内凭工程【决,算书以?及购进散装》水泥、预《拌,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!原始凭?证,。等,资料向市《或者县散《装水:泥管理机构申—请办理专项资—金的清算手》续 ?。  市、县》(市、区《)散装水泥管—理机构应当自受【理建设?单位返退预缴—专项资金申》请之日起十个工【作日内对材料进【行初:审对初?审不符合返退条件的!应当立?即书面告知建设【单位;对《初审符合返退条件】的经:财政主管部》门核实后《应当在二十个工【作日:内返退专项资—金不得拖延返退时间!   未按照江西!省促进散装水泥【和预拌混《凝土发?展条例和赣》财综[2006]6!0,号文:件规定执行的建设】单位:不予返退专项资金】 第二十条— :专,项资金全《。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!财政预算用于发展散!装水泥、《预拌:混,凝土事业任何单位】和,个人不得截留、【挤占、挪用专—项资金   专项!资金使用《范围包括《。。   (一—)新建、改造和【扩建散装水泥、预】拌混凝土《专用设施的补—助;   (二)!购置和维修散装水】泥、:预拌混凝土设备的补!助;   (【三)散装水》泥、预拌混凝土和预!拌砂浆建《设项目贷款贴—息; 《 , ,(四)散装水泥【、预拌混凝土科学】研究、新《技术开发、》示范和推广; 【   (五)发展】散装水泥《、预拌混凝土的宣】传,与奖励; —  (六)代—征手续费; 【  (七)》经财政主管》部门批准的与发【展,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有关的其—他,开支   前【款中第一项至第四】项开支合《计不得少于》当年:专项资金开支总【额的百分之九十第一!项、第二项单—个项目的补助—不得:超过该?项目投资《总额:的百分之五》   专项资【金用于固定资—产投资和更新—改造的作为增—加资本公积》金管理 第二十】一条 专项资金实!行预、决《算审批制度散—装水泥管理》机构应?当,按照财政主》管部门的《规,定编制专项资金【年度预、决算报【财政主管部门—。审批 ?   ?财政、?审计:等主管?部门:应当加强对专项资】金征收和使用情况】的,监督检查 第【二十二条 —散装水泥管理机【构,的管理经《费,纳入财政预算 【 第二十三条 对!发,展散装水泥》、预:拌混凝土事业做出】显,著成:绩,的单位和个人由县】级,。以,上人民政府》及其散装水》泥主管部门予以表】彰、奖励《 第二十四—条 违《反本办法规定有下】列,情形之一《的由散装《水泥:管理机?构予以处罚 【。  (一)预拌混】凝土和水泥制品【。生产企业应当使【用,散装水泥而未使【用的予?以警告责令改—正限:期补缴专项资—金,并按照?每立:方米:。混,凝土处?以,一,百元罚款或者—每吨:袋装水泥处以—三百元罚款; 】 , ,(二)工程建设【项目应当使》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!凝土而?未使用的责》令限期改正并可对】建,设单位按照》每立方米混凝土【处以一?百元罚款或》者,每,。吨袋:装水泥处以三百元】罚款但责任属于施】工单位?的对:施工:单位:进,行处罚  —。 未:。按,照,。规定缴纳专项资【金的:责令限期足额缴纳】并从滞纳之日起按】如加收未缴部—分万分?之五:的滞纳金《;对拒?不补缴的依法申【请人民法院强制【执行 第二十五条! 违反本办法规】定擅自设《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!业(搅拌站》。)不:。符合布点方案的由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】责令限期《改正:;拒不改正的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】强制执行 第二】十六条 违—反本办法规定截留、!挤占、挪用、擅自】。减免专项《资金的由财政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对!直接负责的》。主,管人员和其他直【接责:任人员由《其所在单位或者【。上级主?管机关依《法给予处分;—构成犯罪《的依:法追究刑《事责任 第二【十七条 专—项资金征收》单位:违反本办法规定【擅,自扩大?征收:对象、?范围和标准或者未按!照,。规定使用省财政【主管部门统一印【制的政?府性基金专》用票据?的由:上,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!主管部?门责令?改正对扩大征收【的专项资金先期返】还并对直接负责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】直接责?任人员依法给予处】分 第《二十八条 散装水!泥主管部门、—散,装水泥管理》机构以?及其他有关部门的】工作:人员玩?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】、徇私舞弊的由【上级主管部》门或者监察机—关依:法给予处分;构【成犯:罪的依法追》究刑:事责任 第—二十九条 在规定禁!止现场搅拌砂浆【的区域内预拌砂浆】的,管理办法《按照本?办法有?关,预拌混?凝土的规定执行 】 第三十条 【本办法实《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景!德镇市散装水泥和】预拌混凝《土管理办公室负责】解释 《第三:十一条 本文自发!布之日起《执行市人《民政府2005年】。7月:30日发布》的景府字《[2005]—110?。号文件同时废—止 》 : 》 , ?。 —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