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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— 景德镇】市促进散装水泥发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】 第一【。条 ?为了促?进散装水《。泥和:预拌混凝土》发展节约资源保【。护环境根据江西省】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!混凝土发展条例等】有关规定《结合本市《实际:制定:本办法? , 第二条 》 本:市行政?区域内从事水泥、水!泥,制,品、预?拌混凝土生产、【经营、使《用、管?理的单位和个人【应当遵守本办法 !  本办《法所称散《装水泥应《用管理包括对散【装水泥、预拌混凝】土和预拌砂浆的【应用:管理 《  散装《水泥是指不用纸袋】、复膜塑编袋、复合!袋等包装《物包装通过专用工】具进行装运》、储存、使》用,的,水泥   预拌】混凝土是指》水泥、集料、水和】根据:需要掺入的外—加剂:、掺合料等》成分经?拌,制,后通:。过专门?运输工具由预拌场】所运: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! ,   预《拌砂浆是指》水泥、砂《和根据需要掺—入的外加剂》、掺合料《等成分经拌制后通过!专门运输工具由预拌!场所运至使用地【点的拌合物预拌【砂浆:包括干混砂浆和湿】。拌砂浆 第—三条 市》、县:(市、区)人—民政府散装》水泥、预拌混凝土】和预拌砂浆主管部】门(以下简称—市、县(市、区【),散装水泥主管部门】)负责?本行政区域内散【装水泥、预》。拌混凝土《。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工!作其所属的散装【水泥管理机》构负责日常具体【管,理工作 第四条 ! 市、县(市、【区)散装《水泥:。主管理部门负责编制!本行政?区域内散装水泥、预!拌混凝土发》展规:划和年度计》。划根据本级》人民政府批准—后纳入国民经济和】社会发展计划并【负责:组织实施《。 第五《条 新建、—改建或?者扩建水泥》生产:企业应当按照散装】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!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!十的标准进》行设计和同步—建设并依法进行【环境影响评》价 : 第六?条 预拌》混凝土和水》泥制品生《产,企业应?当全部使用散装【水泥   市城市!规划区?(包括新区、市【高新区、市陶—瓷工业园区》)内的工程建设【项目应当使用—。散装水?泥和预拌混凝—土 :   市城市规【划区以?外的大中型》交通:、能源、《港口、水利、—市政:等,工程建?。。设项目以及水泥【使用:总量在三百吨以【上的其他工程建【设项目?应当使用散装—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!。 第七?条 县(》市、区)人民政府所!在地的工程建—。设,项目应当使用散装】水泥和预拌混凝【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!土; 《  :市、县(市、区)人!民政府根据》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!可以扩?。大,禁止现场搅拌混【凝,土,的范围 第八条 ! 本: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!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的生产企业和—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》可以使用袋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】拌混凝土   】(一)需《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!。的;: :  (二)施—工现场50公里【以内没有散装水【泥预拌混《凝,土和预拌砂》浆供应的或者30】公里:内没有预拌混—凝,土,供应的;《   (三)散】装水泥预拌混凝土】运输工具无法到【达施工现场的—;   (—四)水泥使》用总量不超过30】吨,的,;   》(五)工程建设项目!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!在,500立方》米以下?或者一次性使用混】。。凝土:量在50立方米以】下的 ? 第九条 设【立预拌混凝土—生产:企业(搅《拌站:。)应当符合》市,、县(市、区)散装!水泥、?预拌混凝土发展规】划和预拌混》凝土生产《企业(搅拌站)【布点方案的要—求,并依:法进行环境影响【评价 《 , ,。(,一)市、县(市、】区)预拌混凝土【生产:企业(搅拌》站,。)布:点方案由市、—县(市、区)散装水!泥主:。管,部门:会同城乡《规划:主管等?部门根据城》市发展?。规划:、预:拌,混凝土需《求量以及道路交【通运输状况按照【合理布局、符合【环境保护的要求【编制预拌混凝土生】产企:业(搅拌站)布点】方案应当向社会【公布:   (二—)市散装水》泥主管部《门应当向社会—。公布本市《预拌混?。凝土生产企业、【产品目录指导—预拌混凝土产品的】开发:与推广?应用 第十—条 散《装水泥、预拌—。混凝土?生产企业应当建立】健全质量保证体系】严,格按照国家标准和】规范组织生产保证】散装水泥和预拌【混凝土?符合国家《质量标准   】水泥、预《拌混凝?土生产?企业应?当,按照国家和》省有关规定定期向】市散装水《泥管理机构报—。送统计表 》 第十?一,条 各县(市、区!)发展改革、财政、!建设、国土》资源、质监、—环境:保护:、科学?。技术、?。交通、工商、税务】、城管等有关部门】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!共同做好发展散装】水,泥和预拌混凝土【的有关工作 【  散装水泥—、预拌?混凝土专用》车辆因承担工—程任务确需在限制、!禁止通行的路段【或者区?域通:行、停靠的由承【运人凭经散装—水泥管理《机,构核实的供货、【运输合同等证—明文件向《。公安机关交通管【理部门申请办理通】行手:续并按?照公:安机关交《。通,管理部门规定的【。时间:、线路通行》临时停靠《时不:得影响正常的—交通秩序 第【十二条 本办【法规定应当使用散】装水泥?、预:拌混凝土的工程【建设项目应》当遵守以下规定 ! , ,(一)?建设单位在》编制概算、预—算和上报计划时应】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!、预拌混凝》土的要求《编制;?   (二)设】计,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!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的要求设《计;  》 (:三):招标人或《者招标代理机构应】当将使用散装水泥、!预拌混凝土》和预拌砂浆的要求】列入招标文件; 】   (四》)施工单位应当按照!施工图设计文件【中使用散《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的要:求施:工;: :  (五)监理单位!。应,当对工程使用散装】水泥、预拌混凝土的!情况进行《监理: 第十三条 】建设主管部》门应当对施工图设】计,文件和招标文—。件中要求使用—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:的情:况,进行监督将使用散装!水泥、?预拌混凝土的—。情况纳入文明—施工:管理和优质》。工程奖评选条—件,并在工程《竣工验收备案—工,作,中对使用散》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。的情况进行监督 】 第:十四条 价—格主: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散装:。水泥、?预拌混凝土价—格的监管支持和【促,进公平、公》开、:合法的市场竞争维】护正:常的价格秩序—。 :第十五条 散装水!泥主管部门》、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应当加《强对散装水泥、预】拌混凝?土生产企业以及建设!单位的监督检查【。 第?十六条 散装水泥!专项资金(以下【简称专项资金)的征!收,。对象、范围和—。。标准按照国》家和省政府的规定】执,行,   建》设单位在工程—开工前应当按照工程!建设概算预》计水泥?使用量或者》建筑面积《预缴:专项:资金 第十七条 !。 专项资金属于政】府性基金除国—务院、财《政部:规定外?任何地?方、部?门和单?。位,不得擅自改变—专项资金《征收对象、范围、标!准或者减免专项【资金   征收专!项资金应《当使用财政主—管部门统一印制的】政府:。性基:金,专用票据 第十】。八,条 水《泥生产?企业预拌混凝土和水!泥制品生《产企业?缴纳的专项资金【由,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!征收   —。(一)各县》的工程建设项—目预缴?的专项资金由—县散装水泥管—理机:构预收 》。  (二)其中交通!、能源、港口、水】利,。、市政等工程建【设项目预《。缴的专项资金市【散装水泥《。管理机构可以委托】有关单位代收 】第十九条 预【缴专项资金的建【设单位在《。工程竣工备案之日起!。三十日?内凭工程决算书以及!购进散装水泥、【预拌混?凝土和预拌》砂浆的原始》凭证:等资料向市或—者县散装《水泥管理机构申请】办理:专,项资金的清》算手续   【市、县(市、—区,)散装水泥管理机】构,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!返退预缴《专项资金申》请之日起十》个工作?日内对材料》进行初?审,。对初审不符合返【退条件?的应当立即书面【告知:建设单?位;对初审符合【返退条件的经—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!应当在二十个—工作日?内返退专项》资金不?得拖延返退时—间   未按【。照江西省促进散装水!泥,和预拌混凝》土发:展条例和《。赣,财综[20》06]60号文件】规定:。执行的建《设单位不《予返退专项资金【 第二十》条,。 专?项资金全《额缴入国库》纳入同?级财政预算用于【发展散装水泥—、预拌混凝土事业任!何单位和《个人不得截留、挤占!、挪用专项资金 】。   专项资金【使用范?围包括   【(一:)新建、改造—和扩建散装》水泥、预拌混—凝土:。专,用设施的补助—。;   》(二)购置和维修】散装水泥、预拌混】凝土设备的补助; !  : (:三,),。散装:水泥、预拌》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!设项:目贷:款贴息;  【 (:四)散装水》泥、预拌混》凝土科学研究、【新技术开发》、示:范,和推广;  【 (五)发》展散装水泥》、预拌混凝土的宣】传与奖励;  】 (六)代征手续】费,; ?。  (七)经财政】主管部门批准的【与发展散《装水泥、预拌混凝土!有关的其他》开支   前款】中第一项至第—四项开支合计不【得,少于当年专项资【金开支总额的—百分之九十第一项、!第二项单个》项目的补助不得超】过该项目投资总额】的百分之五   !专项资?金用于固定资产【投资和?更新改造的作—为增加资《本公积?金,管理 第二十【一条 《。专项资?金实行预《、决算?审批制?度散:。装水泥管理机构【应,当按照财政主—管部:门的规定编制专项】资金年?度预:、决算?报财政主管部门审】批   财政、】审计等主管部—门应当加强对专【项资金征收和—使,用情:况的监督检查— 第二十二—条 散装水泥管】理机构的《管,理经费纳入财政预】算 第二十—三条 对发—展散装水泥》、预拌混凝》土事业做出显—著成绩的《单位和个《人由县级以》上人:民政府?及其散装水泥主【管部门予《以表彰、奖》励 : 第二十《四条: 违反本》办,。法规定有下》列情形之一的由散装!水泥管理机构予【以处罚 》  (一)预拌【混凝土和《。水泥制?品生产企业应当使】用散装水泥而—未使用的予以警【告责令改正》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!按,照每:。立方米混凝》。土处以一百元罚【款,或者每吨袋装水泥】处以三百元罚款【;   (二)】工程建设项目—应当使用散》装水泥和预拌混凝】土而:。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!正并可对建设单【位按照每《立,方米混凝土处—以一百?元罚款或者》每吨袋装水泥处以】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!。于施工单位的对【。施工单位进行—处,罚   未—按照规定缴纳专项】资金的责《令限期足额缴纳【并从滞纳之日起按】如加:收未缴?部,分万分之五的滞纳】金,;对拒不补缴的依】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!执行: 第二十五条【 , ,。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!设,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!业(搅?。拌站:)不符合布点—方案的由散装水泥】管理机构责》令限期改正》;拒不改《正,的依法申请》人民法?院强制执行 — 第二十六》条 违反本—。办法规定截留、挤占!、,挪用、擅自减免专】项资金的由财政主管!部门依法追缴对直接!负责的主管人—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!或者:上级主?管机关依法给予【处,分;构成犯罪的【依法追究刑事—责任 第二十【。七条 专项资金】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!规定擅自扩大—征收对象、范围【和标准或者未—按照规定使用—省财政主管部门统】一印制的政府性基】金专用?票据的由上级主【管部门或者财政主管!部门责令改正对扩大!征收的?专项资金先期返还】并,对直接负《责的主管人》员和其他直接责【任人:员依法给予处分 !第二:十八条 散装水泥!主管:部门:、散装水泥》。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!关部门?的,工作人?员玩忽职守、滥【用职权、徇私舞【弊的由?上级主管部》门或者监察》机关依法给予处【分;构成犯罪的依】法追究刑事责任 !第二十?九条: 在: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!浆的区域内预—拌砂:浆的管理办法按【照本办法有关预拌】混凝土的规》定执行 《 ,第三十?条 本办法—。实施中的《具体问题由景德【镇市散装水泥和【预拌混凝土管理办】公室负责解释— 第?三,十一条 本—文自发布之日起【执行市人民》政府2005年【7月30日发布的景!府字[2005]1!10:号文件同时废—止 】 ? 《 》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