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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第二章 — 规划和建设— , 第》十条 ?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!组织城市规划行【政主管?部门、城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!城市: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】入城市总体规划一】并实施? 第【十一条 城市【规划区内的城—市,园林绿化规划、【建设应当严格实行】城市绿?线管理?规定 ? , ,。 第十二条 城市!建设:行,政主管部门应当【根据: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!。。要求结合《城市详细规划确【定城市?各地段和各种性质】。用,地的绿地率和人均】公共绿地等控制【。。指标: 第》十三:条 ?新建、?。。改建、扩《建,。工程建?设项目?其绿化用地面积【与总用?地面: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!规定     】 ,(一)新建居住区】不,。。低于30%其中居】住小区按居住人口】人均不少于1平方】米;      !(二)?工业企业、交通【枢,纽、仓储、》商业中心不低于20!%;  》   ? (三?)产生有害气体及污!染的工厂不》低于30%并根据】国家标准设》立防护林带;  ! ,   (四)—学校、医院、疗(】休)养院(所)【、机关团体、事业、!公共文化设施、【。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!5%;     ! (五)城市—主,干道应?达20%以上—其它道路都应根据实!际情况进行绿化;】。城,市内河、湖等水【体岸边应《当进行绿《化重点?地段应当逐步—建成河?滨公园?、湖滨公园 —。 第十四条 】。 单位和《居住小区《现有绿化用地—低,于第:十三:条标准尚有空地【可以绿化的》应,当自:接到城市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通知之日【。起1年?。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!绿,化的由?城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门《指定施?工单位代为补种【所需费用由违反规】定者支付《 , 第十五—条 工《程建设?项目的附属》绿,化工程设计方案按】照基本建设程序审】。批时应当有》城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!。。未经城市《建设:行政主?管部门参与审查的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不予发放建设】工程:规划许可证城—市建:设行政?主管:部门不?予发放施《工许可证 【 第:十六条 》工,程项目需要绿—化的基本建设投资】总概算应当包—。括附属绿化》工程建?设,投资附属绿化—工,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!步规:划、同时设计、【及时施工《完成绿化的时间不】得,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!。的第一个绿化季节】并报城?市,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备案 】 第十七条 投!资,在20万元》以上的?城,市,园,林绿化建设工—程,必须进入招(—投)标市场》并实行?公开招(投)标工】。程竣工?。后由城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! : 第:十八条 建设【工程竣工时城市建】。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参与验收;建设【工程项目《。的附属绿《化工程竣《工时城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应当主持验收!对未能按《原规划设计方案【完成绿化的城市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责令其限》期完成;逾》期仍:不能:。完成的由《城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指定施】工单位进行绿—化,所,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!。位承担 》。 第十九条 因特!殊情况工《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!面积:达,。。不到第十三》条规定标准》又确需建设的—。经城市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,门审核报市政—。府批准后由建—设,单,位在城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《门指定的地点—按所缺面积补足【;,逾期未补足的由【城,。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代为【补足所需费用—在城市建设》。行政主管部门商物】价部门?。确定后,《由建设单位》承担 《 第二十条— 城市供电、邮】电、供水、》。排水、煤气管道【线网、主次》。干道等市政设—施建设?项目的规划审批【、方案审定、选址定!。点要充分考》虑城市园林绿化的】建设、保护和管理】凡涉及影响城市【园林绿化的建—设项目?不予批准确需建【设的须经城市建【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!。民政府批准方—能实施 第】二十一条 城市】。公共绿地、道路绿地!、风景林地的建设和!街道绿化由市人民】政,府,负责;居住》小,区绿化由开》发建设?单位:负责;单《位附属绿地由各单】位,负,责,其它工程项目的配】套绿:化由建设《单位负责 — , 第二十二条 【 ,。各类绿地园林绿【化工程的设计—和施工应当由持【有相应资质的设【。计、施工单位—承担杜绝无证设计】、无证施工现象 】 ,     城市建】设行政主《。管部门负责对城【市园林绿《化工程实行》监督、管理、检【查、验收 》 ?第二:十三条 》在城市给排》水设:施建设中《应当安排绿》化用水的管》网和设?施,城市公共绿地建【设,使,用的土地免征土【地使用?税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