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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?。第二章 》规划和建设 ! 第十条 —。城市人民政府—应当组织城市规【划行政主《管部门、城市—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等共同【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】。。规划并?。纳入城市总》体,规划一并实施 】 第十一条】 城市规划区【内的城市园林绿【。化规:划、建设应当严格】实行城?市绿线管理规—定 第十【二条: , 城市建《设行政主管部—门应:当根据?城市绿地系统—规划的?要求结合城市详细】。规,划确定?城市各?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!的,绿地率和人均—公共绿?地等控制指标— 第十三【条 新建、—改建、扩建》工程建设项目—其绿化用《地面积与总》用地面积《比率应当《符合:下列规定   】   (一)新建】居住区?不低:于3:0,%其中居住小区【按居住?人口:人均:不少于1《平方米; 》      —(二)工《。业,企业、交《。通枢纽、《仓储、商《业中心不低于20】%;   —   (《三)产生有害气体及!污,染的工厂不》低于30%并根据国!家,标准设立防》护林带;  【    (四)学校!、,医院、疗(休)【。养院(所)、机【关团体、《事业、公《共文化设施、部队】等单位不低于35】%;:     — (五)城市—主干道应达20%】以上其?它道路都应根据实际!。。情,况进行绿化》;城市内河》、湖等水体岸边应当!进行绿化重》。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!河滨公园《、湖:滨公园? 《。第十四条 单【位,和居住小区》现有绿化用地低【于第十三条》标准尚?有空:地可以绿化的应【当自接到城》市建设行政主—管部门通知》之日起1年内—进行绿化逾》期,拒不:绿化的由城市建设】行,政主管门指定施【工,。单,位代为补《种所需费用由违【反规定者支》。付 第十【五条 《工,程建设项目的附属】绿化工程设计—方案按照基》。。本建设程序审批时】应,。当,有城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?。参与审查未经—城市:建设行政《主管部门参》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!政主管部门不予发】放建设工《程规划?许可证城市建设行】政,主管:部门不予《发放:施工许可《证 第十六条! :工程项?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!设投资总概算—应当包括附属绿【化工程建设投资附】属,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!工程同步规划、同时!。设计、及时》施工完成绿化—的时间不得迟于【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!一,个绿化季节并报【城市:建设行?政,主管部?门备案 第】。十七:条 投资》在2:0万元?。以上的?城市园林绿化建【设工程?必,须进入招(投)【标市场并实》行公开招(投)标】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建!设行政主管部—门,进行:验收 —第,十八条 》建设工?程竣工时城》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应,当参与验收;建【设工程项《目的附属绿化—工程竣工《。。时,城,市,建设: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主《持验收对《未能按原规划设计】方案完成绿化的【城市: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!期完成;逾期仍【不,能完成的由城市建】。设行政主《管部门指定》。施工单位进行绿【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!设单位承担 【 第十九》条 因特《殊情况工程建设【项,。目绿化用地面—积达不到第十—三条规定标准—又确需?建设的?。经城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《门审核报市政府【批准后由建设单【位在城市建》设行政主管部门【指定的地点按所【缺,面积补?足;逾期未补足的】。。由城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代【。为补足所需费用在】城市建?设,行政主管部门商物】价部门确定后,由建!设单位?承担: ? 第二十条》 城市供电、【邮电、供《水、:排水、煤《气管道线网、主【次,。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!项,目的规划审批、方】。案审定、选址—定,点要: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!化的建设、保护和】管理凡?涉及影响城》市园林绿化的—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!需建设的《须经城市《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!人民政府批准方能】实施: 第》二十一条《 城市《公共绿地、道路【绿地、风《。景,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!。化由市人《民政:府负责;《居,住小区绿化由开【发,建设单位负责;单】位附属绿地由各【单位负责其它—工程项目《的配套绿化由—。建设:单位负责 第!二十二条 》 各类绿地园林【绿化工程的》设计和施《工,应当:由持有?相应资质的设计、施!工单位承担》杜绝无证设计、无证!施工现象    !  城市建》设行政主《管部门负责对—城,市园林绿化工—程实行监督》。、管:理、检查、验收 】 第《二,十,三条 《在城:市给:排水设施建》设中应当《安排绿化用水—的管网和《设,施,城市公?共绿地建设》使用的土地免征土】地使用税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