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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章 】 规:划和建?设 《 第十条 — 城市人民政—府应当组织城市规】划行政?主管部门、城—市建设行《政主管部门等共同】。编制:城市绿地系统—规划并纳入城—市总体规划一并【实施 ? 》第十一条《 :城市规划区》内的城?市园林绿化规划、】建,设应当严格实行城市!绿线管理规定— 《。第十二条 》 城市建《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应当根据城市绿地】系统规划的要—求结合城《市详:细规划确定城市各】地段:和各种?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!人均公共《绿,地等控?制指标 》 , 第十三条 —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!工程:建设项目其》绿化用?地面积与总用地【面积: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!定  《    (一)新建!居,住区不低《于30?%其:中居住小区》。按居:住人口人均不少【于1平方米; 【  :    (二)【。工业企?业、交通枢纽、仓】储、商?业中心不低于2【0%; 《。      —(三)产生有害气体!及,污染:的工厂不低于30】%并根据国家标【准设立防《护林带;    !  (?四)学校、医院、疗!(休)养院(—所)、机关团体、】事,业、公共文化设【施、部?队等单位不低—于3:5%;    】  (五)》。城市主干道应达【20%以上其它道】路,都应根?据实际情况》进行:绿化;?城市内河、湖—等水体岸边》应当进行《绿化:重点地段应》当逐:步,建成河?滨公园、湖》滨公园 第】十四条 单位和】居住小区现有—绿化用地低》于第十三条标准【尚有空地可》以绿化的应当—自接到?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!行绿化逾期拒不【绿化的由城市—建设行政主》管门指定施》工单:位代为补《种所需?费用由违反规定【者支付 第】十五条 工程【建设项目的附—属绿化工程》设计方案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】审批时?应当有城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参—。与审查未经》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参与审《查的城市规划行政】主管部门不予发放】建设工?程,。规划许?可,证,城市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:不予发放施工—许,可证 ? 第十六条 !工程项目需要绿化】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!算应当包括附—属绿化?工程建设投资附【属绿化工程应当与】主体工程同步—规划、同时设计【、,及时:。施,工完成绿化的时间】不,得迟于主体工程使】用后的第一个—绿化季节并报城市建!设行政?主,管部门备案》 第十七条 ! 投资在20万元】以,上的城?市园:林,绿,化建设工程》必须进入招(投)标!市场并实《。行公开招《。(投)标工程竣工后!由城市建设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!收 第十八条! 建设工程竣【工时城市建设行政】主,管部门应当参与验】收,;建设工程项—目,。的附属绿化工程竣】工时城市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主持?验,收对:未能按?。原规划设计方案完】。。成绿化的城市建【设行政?主,管部门应当责—令其限期完成;【。逾期仍不能完成【的由城市建设—行,政主管部门指—。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!所需绿化费用—由建设单位承担 ! 第十九条— 因:特殊情况工》。程建设项目绿化【用地面积达不到第】十,。三条规?定标准?又确需建设的经【城市: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审【核报:市政府批准后—由建设?单位:在城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指定》的,地点按所缺面—积补足;逾期—未,补足的由《城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。代为补足所需费用在!城市建?设行政主管部门【商物价部《门确:定后,?由建设单位》。承担 第二】。。十条: 城市供电、邮】电、供水、排水【、煤气管道线网、主!次干道等市政设【施建设项目的规划】审批、方案》审定、选址定点要】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!化的建?设、保护《和管:理凡涉及影响城市】。园,林绿化的建设项目】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!须经城市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门审查—。报城市人《民,。政府批准方能实施 ! 第二》十一:条 城市公共绿地!、道路绿地、风景】林地:的,建设和街道绿化由】市人民?政府:负责;居住小—区绿化由开发—建设单?位负责;单位—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!责其:它工程项目的配套】绿化由建设单位负】责 ? 第二十二—条 各《。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!的设计?和,施工应当由》持有相应资》质的设计《、施工单《位承担杜《。绝无证设计、无【证施工现象 【     城市【。建,设行政主管部—门负责对城》。市园林绿化工程【实行:监督、管理》、检查、验收 ! 第二十三条— 在城《市给排水《设施建设《中应当?安排绿化用水—。的管网和设施城【市,。公共绿地《建设使用的》土地免征土地使用】税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