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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章 安全使【用与维?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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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》 ,城市:桥梁建成后》。。应当按照国家—有关规定及时进行】验收城市桥梁交付使!用时:建,设单:位应当按照设计规】范设置照明》、排水、管线—、防雷?等安全附属》设施和限《载、:限高、限速等警示】标志以?及,交,通,(通:航)标志并》移交相关资料—。未经验收或》验收不?合格以及未》设置有效交通标志】的桥:梁不得交付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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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第七条 《 政:府投资(含贷款)建!。设的城市《。。桥梁、?社,会力量投《资,修建的公益》。性城市桥梁其—养护维修人为市城】市桥梁管《理机构;《已出让经营》权,的城市?。。桥梁:在经营期《限内其?养护维修人》为经:营者并接受市—城市桥梁行政主【管部门?的监管;其他城市桥!梁的养护维修人为其!产权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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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》 市城市桥梁行政主!管部门?应当编制《城市:桥梁养护《维修:的,中长期规划和年【度计划
第九条 ! 履带车、铁轮车】或超重、《超,。高、超长、超宽车】辆需要经《过,城市桥?梁的应当事先征【得市城市桥梁行【政主管部门同意【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!部门指?。定的时间《、路线、方式、【时速通过
】经依法批准举办【的重大活《动有密集人群—需要通过城市桥梁】的由批准《该,。活动的职能》部门同时告知市【城市桥梁行》政主管部门
第十!条 : ,需要依附城市桥梁】及其:附属设?施,架设各种《。管,线、杆线等》设施的应《当,持规划部门批—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!设计:文件:根据有关设计和【施工技术规》范制定可行》的施工?方案,报市城市桥梁!行政主管《部门批准后》方可实施管》线产权单位应—按,规,定交纳?相关:。费用并定期》对,其管线进行检查维护!及,时,消除可能对城—市桥梁造成的安全】隐患在城市》桥梁进行改建—、扩:建、维修时》应积极采《取相关措施》做好:配合工?作
?。第十一条 在城】市桥:梁及其附属设施上禁!止下列?行为
(一)!擅,自占:用或挖掘桥面;
! (二)擅自【建设建(构》)筑物?;
》(三:)在桥梁上架设压力!在,4公斤/平方厘【米,。(0.?4兆:帕)以上《的燃气管道10千】伏以上的高压—电力线以《及,其他易燃易爆管线;!
? (四)其他损【害、侵占城》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!的行:为,
第?。十二:。条 ?在城市桥梁施—工控制范围内—禁止下列行为(城市!桥梁施工控制—范围:是指桥梁《。下的空间《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!面两侧?各一:定范围内《的区域跨江河—桥梁两侧《各2:。。00米内的水—域、上游60米、下!游50米范围—内的陆域《立,交桥、高架桥、人行!天桥各5米范围内】的陆域)《
《(一)擅自从事河】道疏:浚,、挖:掘,、打桩、地下—。管道顶进《、爆破等《危及城市《桥梁安?全的作业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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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堆放、》储存易燃易爆或其他!危险:物品;
—。 (:三)其他危及城市】桥梁安全《。的,行为:
第十《三条 ?禁止擅自《在城市桥梁施工控】制范围内《从事搭建建(构【。)筑:物等妨碍桥梁检【测与维护的活—动城市桥梁下陆【域空:间的使用应科—学合:理保证安全》并经相关《部门:依法批准使用时应对!桥体及其附属设施】采取安全防护—措施
第》十四条 《 城市桥梁》养,护维修作《业应当采取安全保护!措施避?让交通高峰时段设】置,必要的交通》安全设?施和: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!人、车辆、船舶通行!安全城市桥梁—养护、?维修检测的专—用车辆应当》。使用统一标志紧【急抢:修时在?确保交通《安全畅通的情况下】在其紧急抢修的【城市桥梁通行时【可不受行驶》路线和?行驶方向《的限制
第十五】条 城市》桥梁管理机》构,应当加强对》城市桥梁及其—。附属设施养护维【修的:监督检查《组织督促按》照有关?技术:。规范:、操作?规程进行养》护维:修
第十六条【 城市桥》梁养:护维修人应当做好】以下工作
【 (一)按照城市桥!梁,养护维?修计:划安排养护维修经费!;
(二【)探索?建立城市桥梁养【护工程?师制度;
(!三)按?照桥梁?养护技术规范、操作!规程对城市桥梁【进,行日常安《全巡:查和养护维》修保持安全警—示标志?。的完好、清》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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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按照有!关规:定,对城市桥梁》进行:安全检测《评估;
(】五)建立养护维【修、:。检测评估资料信息】系统;
— (六)按照有关规!定,制定城市《。。桥梁的安全事故应】急预案并定期—组,织演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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