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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】 安全使《用,。与维护 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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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》 城市桥《梁建成后应当按照国!家有关规定》及时进?行验:收城市桥梁交付【使用时建设单位【应当按照设计规范】设置照明、排水、管!线、防雷等安全附】属设施和《限载、限《高、限?速等警示标志以及交!通,(通航)标志并移】。交相关资料未经验收!或验:收不合格以及未【设置有效交通—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!使用
《第七条 》政府:投资:(含贷款)建设的城!市桥梁、社会力量】。投资修建的公益【性城市?。桥梁其?养,护维修人为市城【市桥梁管理机构;】已出让?经营权的城市桥梁在!经营期限内》其养护维修人为经】营者并接受市城市】桥梁:行政主?管部门的《监管;其他》城,市桥梁的《养护维修人为其【产权人
第八【条 市城市—桥,。梁,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!养护维修《的中长期《规划和年度计划
!。。第九条 履带车】、铁轮车或超重、超!高、超长、超宽车】辆,需要经过《城市桥梁《。的应:当事:先征得?市城市桥梁》。行政主?管部门?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!管理部?门指定的时》间、路线、方式、时!。速,通过
经【依,法,批准举办《的重大活动》有密:集人群需要通过城】市桥梁的由批准【该,活动:的职能?部门同?时告知市城市桥梁】行政主管部》。门
第十条 】需要依附《城市: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架!。。设各:种管线、杆》线等设?。。施的应当持规划【部门批准签发的【文件和有关》设计文件根据—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!规范制定可》行的施工方案,报市!城市桥梁行政主管部!门批:准后方可实施—管线产权单位应按】规定交?纳相关费用》并,定期对其管线—进行:。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可!。能对:城市:桥梁造成的安全【隐患在?。城市桥梁进行改建】、扩建?、维修时应积极采取!相关措施做好配合工!。作
第《十一条 》在城市桥梁及其【附属设?施上禁止下》列行为
》。 , (一)擅》自占用?或挖掘桥面;
】 (?二)擅自建设建(构!)筑物?;
?。。 (三)在—桥梁上架设压力在】4公斤/《平方厘米(0.【4兆:帕)以上的燃—气管道?10千伏以上的高】压电力线以及其他】易燃易爆管线;
! (四《)其他损害》、侵占城市桥梁【及其附属设》施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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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在城!市桥梁施工控制范】围内禁止下列行为】(,。。。城市桥梁施工—控制范围是》指,桥梁下的空》间和桥梁主》体垂:直投影面两侧各一】定范:围内的区《。。域跨江河桥梁两【侧各200米—内,的水域、上》游6:0,米、下游50米范】围内的陆《域立交桥《、高架桥、人—行天桥各5米—范围内的陆域—)
(—一)擅自从事河【道疏浚、挖掘、【打桩:、地下?。管道顶进《、,。。爆破等危及城—市,桥梁安全的作业;】
(二—)堆放、储存易【燃,。。易爆或其他》危险物品《;
《 (三)其》他危及城市桥梁安全!的行为
第十三条! 禁止?擅自在城《市桥梁施工控—制范围内从事—搭建建?(构)筑物等—妨碍桥梁检测—与维护?。的活动城市桥梁下陆!域空间的《使用应科学合理【保证安全并经相【关部门依法批准使用!时应对桥《体及: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!防护措施
第十】四条 城市桥梁养!护维修作业应当【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!让交通高峰时—段设置必要》的交通安《全设施和安全警【示标志?保障行?人,、,车,辆,、船舶通行安全城】市桥梁养护、维修】检测的专用车辆应当!使用统一标志紧急抢!修时在确《保交通安全畅通的】情况下在其紧急抢】修的城市《桥梁通行《时可:不,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!向的:。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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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五条 》 城市?桥梁管理机》构应当加强》对城市桥梁》及其:附属设施养护维修的!监督检?查组织督促按照【。有,关技术规范、—操作:规程:进行:养护维修
第十】六条 城市桥【梁养:护维修人应当做好以!下工作
(一!)按照城市桥梁养护!维修计划安》排养护维修经费【。。;
》(二)?探索建立城市桥【梁养护工程师制度】;
(三【)按照?桥梁养护《技术规范《、操:作规程对城市桥梁】进行日常安全巡查】和养护维修》保持安全警示—标志的完好、—清晰;
》 (四)按照有关!规定对城市桥—梁,进行安全《检测评估;
【 :(,五,。)建:立,养护维修、检测评估!资,料信息?系,。统;
》 (六)《按照有关规》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!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!期,组织演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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