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 :第二章 》。安全使用《与维护?
第—六条 城市桥梁建!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!关规定及《时进:行验收?。城市桥梁交付使用】时建设单《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!设置照?明、排水、管线、】。。防,雷等安全附属设【施,。和限载、限高、限速!等,警示标?志,以及交通(通航)】标志并移交相关【资料未?经,验,收或验?。收不合格以及—未设置?有效交通标》志,的,桥梁不得交》付使用
》第七条? :政府投资(》含贷款)建设—的城:。市桥:梁、社会力》量,投资修建《。的公益性城市—桥,梁其:养,护维修人《。为市:。城市桥梁《。管理:。机,构;:已出让经营权—的城市桥梁在经营】期限内其养护维修】人为经营者》并接受市城市桥梁】行政主管部门的【监管;其他城市桥梁!的养护维修》人为其产权》人
?第八条 市城市】桥梁行政《主管部?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!养护: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!年度计?划
第九》条 履带车、铁轮!车,或超重、超》高,、超长、超宽车辆】需要经过《城市桥梁的应当事先!征得市城市》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!意,。并按照公安》交,通,管理部门《指定的?时间、路线》、方:式、时?速通过
经依!法批准?举办的重大活动【有,。密集人群需要—通过城市桥梁的由批!准该:活动的职能部门同时!告知市城市桥—梁行:政主管部门
【第十条 《 需要依附城市【桥梁及其附属—设,。施架设各种管线【、杆线等设》施的应当持规划部门!批准签发《的文件和有关—设计文?件根据有关设计【和施工技术规范【制定可行《。的施:工方案,报市城【。市桥梁行政主管部门!批准后?。方可实施管线—产权单?位应:按规:定交纳相关费用并定!期对其管《线进行检查》维护及时消除可能对!城市:桥梁造成的安全隐患!在城市桥梁进行改】建、扩建、维—修时应?积极采取相》关措施做好配合工】作
第《十一条 在城市桥!梁及其附《属设施上禁止—。下列:行为
(一)!擅自占?用或挖掘桥面;
! (二)擅自建设!建(构?)筑物;
— (三)在—桥梁上架设压—力在4公斤》/平方厘米(0.4!兆帕)以上的燃【气管道10千伏以】上的高压电力线【以及其他易燃易爆】管线;?
? (四)其他损害、!。侵占:。。城,市桥梁及其附—属设施的行》为,
第十《二条 在城市桥梁!施,工控制范围内禁【止下列行为(城【市桥梁施工》控制:范围是?指桥梁下的空间【和桥梁主体垂—。直投:影面:两侧各一定范—围内的区域跨江河】桥梁两侧各200】米内:的水域、上游—。6,0米、下游50【米范围内的陆—域立交桥、高—架桥、人《行,。天桥各5《米范围内《。的,陆域)
【(一)擅自从—事河道疏《浚、挖掘、打桩【、地下管道顶进、爆!破等危及城市桥【梁安全的《作业;
(二!)堆放、储存易燃】易爆或?其他危险《物品;
》 (三)其他危及!城,市桥:梁,安全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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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《条 禁止《擅,自在城市桥梁施工】控制范围内》从事搭建建(—构)筑?物等妨?碍桥梁检测与维【护的:活动城市桥梁下【陆域空间的使—用应科学合理—保,证安全并经相关部】门依法?批准使用时》应对桥体及其附属设!施采取安《全防护措施
【第十四条 》 城市桥梁养—护,维修作?业应:当采取安全保护措】施避让交通高—峰时段设置必—要,的交通安全设—施和安全警》示标:志保障行人、车辆、!船舶通行《安全城市桥梁养护、!维修检测的专用车辆!应当使用统一标志】紧急:抢修: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畅!。通的情?况,下在其紧急》抢修的城市桥梁【通行时?可,不,受行驶路线》和行:驶方向?的限:制
第十五条【 城?市,桥梁管理机构应【当加强?对城市桥梁及其【附属设施养护—维修的监督检—查组织督促按照有关!技术规范、操作【规程:。进行养护维修
【
第十六条》 城市桥梁—养护:维,修人应当做好以下】工作
《 (?一)按照城市桥【梁养护维修》计划安排养护维【修,经费;
《
(二)—探索建立城市—桥梁养护工程师制】度;
(【三)按照《桥,梁养护技术规范、操!作规:程对:城市桥梁《进行日常安全—巡查:和养:护维修保持安—。全警示标志的—完好、清晰》;
(四)按!照有关?规,。定对城市桥梁进行】安全:检测评估;
【 (五)建立养】。护维修、检测—评估资料信息系统】。;
》(六:)按照有关规—。定制:定城市桥梁的—。安全事故应急预案】并定期组织演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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