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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景?德镇市城《市绿线?管理规定 — , , 第一条 —为严格实施城—。市绿地系统规划【保护城市生态环【境和自然《景观创造良好的【人居环境促》进城:市可持续发展—根据城?市绿化条例、—。城市绿线《管理办法等法规结】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!定 ? , 第二条 本!规定所称的城—市,绿线是?。指根据城市绿地系】统规划和城市—绿化的需要》对公共绿地、—居住:区绿地、单位附【。属绿地、防护绿地】、生产绿地、风【景林地、道路绿地等!各,类城市绿地以及【对城市?生态和景观产—生积:。极作用?的区域明确予以界】定并进?行,严格保护和管理的】控,制线: 《第三条 《 ,本规定适《。用于:全市城市规划—区内城市《。绿化:规划、建设》、保:护,和,管理 第四】条 城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】门,负责全市城市绿【线管理工作》     — 县(市)建设行政!主管部门负责本【行政区域内》的城市?绿,线,管理工作 》 第五条 】城市规划、城市【建,设等:行政主管部门—应当密切《配,合,。组织编?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!     — ,城市绿地系》。统规划是《城市总体规划的【组成部?分,应当确定城市绿化】目标和布局》规定城?市各类绿地》。控,制原则按照》规定标准确》定绿化面《积分层次合理布【局公共绿地确—。定防护绿地、大型公!。共,绿地等的绿》线 ? , 第:六条 控制—性详细规划应—。当提出不同类型【用地的?界线、规定》绿,。地率控制《指,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!具体:坐标 第【七条 修建性详细!。规划:。应当根据《控制:性,详,。细规划明确绿地布】局推出绿化配—置的原?则或者方《案划:。定绿地界线》 第八条 !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!确定的公共绿地【、生产?绿地、风《景林地、道路绿【地以及其《它需要绿线界定【的区域应当设定绿】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!。接受公众监督城市】。。规划行政《主管部门在》城市绿线范》围内不得批准任何】。其他建设项目  !    任何单位】和,。个,。人,都有保护城》市绿地服从城市绿】线管理的《义务有?监督城市绿线管理、!对违:反,城市绿线《管理行为《进行:检举:的权利 第】九条: :下列区域应》当界定城《市,绿线  》 ,  :。 (一)现有的和规!划确定的《。公共绿地、居住【区绿地、单》位,。附属绿地、防护【绿地、生产绿地、】风景林地、道路绿】地;   —   ?(二)?城市:规划区内的江—河、湖?泊、池塘《。、山峰等城市景【观、生态需控—制的区域; —      —(,三)城?市规划区内的—风景名胜区、—湿地、古树名木等】规定的?保护范?围;      !(四)其他》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!区域 第【。十条 新》建、改?建、扩?建工程建设》项目的?绿,地,率按以下规定—执行   —   ?(一)新建》居住区不低》于30%其中居住】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!少于1平方米; ! ,    (二)【工业企业、》交通枢纽《、仓储、商业—中心不低《于20?%;:      【(,三)产生有害气体及!污染的?工厂不低于3—0%并根《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!林带:;     【 (四)学校—、医院?、机关团体、—公共:。文化设施、部队等】单位不低于3—5%;  —    (》。。五)园林景观路不】少于40%红线【宽,度大于50米的【道路不小于30%】其他主干《道不:少,。于20%《。 第十—一,。条 新建》、改建、《扩建工程《建设项目在办理【建设用地《或建:设工程审批时—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按照第八条!界定城市绿》线建设?单位应当按照—。城市绿线的要求委】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!绘制附属绿地设计】。方案附属《绿地设?计方案由《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,组织审批《;未:经,城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:门审:批和加盖绿》色图章的城市规【划主管部门》不得:审批任何《新建、?改,建、扩建工程项目】 ,      城【市规划?区内的各类园林【绿化建设工程项目】均应:报城: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审批在【经,过城市?。建设行政主管—。部门:审批和获取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建设工》程规划许《可证:后建设?单,。位方可通过公开招】投标的方式委托具】备园林绿化施—工资质?的企业施工 【     工程竣】工后由城《市建设行政》主管部门《对附属绿地工程【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!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!绿化标准建设—。绿地的城市建设【行,政主管部门对该【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!案手续 第十!二条 《。因城市规《划,或者其他特殊—情况工程建》设项目绿化》用地面积达不到【第八条规定》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!经城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!民政府批准》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【门指定的《地点按所缺面积补】足绿:化用地建设单位不】能补足的由》城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代为补足所需—费用由建设单位承】担 ? 第十三条—。 城市绿》线内的用地不得【改作他用任何单位】不得违?反法律、法规、【强制性?标准以及《批准的规划进行【。开发建设《任何单位和个—。人不得在城市绿地】范围:。内进行拦河截溪、】取土采石、设—置垃圾堆场》、排放污水以及其】它对生态《。环境构成破坏的活】动   》   近期不进行】绿化建设的规划绿】地范围内的建设活】动应当进《行,生,态环境影《响分析 》 第十四条 】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!城市规划《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!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!市绿线内的绿地【、损毁绿化》及,其它设施、》。砍,伐绿化种植或—。者,改变: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!求当:地居民、人民—团体的意《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!证在:同类区域内》落实:。补充绿地措施—和经:。济补偿措施》后由城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!实施:    》  因建设或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】临时占用城市绿线】。内用地的《应报:告,城,。市建设行《政主:管部门?由城市建设行政主】管部:门会同市《规划行政主管—部门审查同》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!批,准并在规《定时间内停止—占用恢复《原貌:占用和?临时占用的城—市人民政《府均:应当向社会公—布接受社会监—。督 :      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】不符合规划要—。求,的建筑?物、:构筑物及其》。他设施应当》限期迁?出 第十五条! 各类建设工程】要与:其配套的绿化工程】同,步设计、《同步施工、同步【验收达?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!投入使用 第!十六条 在城【市绿线范围内移植】树木的应当报经城市!建设: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批准属》生产绿?。。地生产和《销售需要《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!生,产绿地内腾》出的土地闲》置时:间,不超过?6个月? ? 第十?七,条 城市人民政府!应当定?期组织城《市建设行《。政主管部门等对城】市绿:地系统规划执行【情况、城市绿线管理!情况进?。行检:查检查结果应当向】。上级作出报告— 第十八条】 违反本》规定擅自改变城【市绿线内土地用途】、占用或者》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!。市规划、城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!关法律法规进—行处罚 — 第十?九条 违反本规定!在城市?绿地范围《内进行拦河截溪、取!土采石、设置—垃圾堆场、排—放污水以及其—它对生态环境构成】破坏活动的》由城市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责令改》正并处1万》元以上3万元以【下的:罚款 》 ,第二十条 违反本!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!市绿线范围内违【反规定审批》建设项目的》由审批?机关对有关责任【人员给予行》政处分;构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】刑,事责任 第二!十一条 《 本规定《由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?负责解释 》 ?第二十二《条 本《规定自?发布之?日起施行 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