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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景德镇市城市绿!线管理规定 — 第一条 !为,严,格实施城市》绿地系?统规划保《护城市生态环境和】自然景观创》造良好的人》居环境促《进,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!城市绿化条例、【城市绿线管理办法】等法规结合本—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! , , 第二条 【 本规定所称—的城市绿《线,是指根据《城,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!市绿化?的需要对公》。共绿:地、居住区》绿地、单《位附属绿地、—防护:绿地、生产绿地【、风:景林地、道路绿地等!各,类城市绿地》以及对城市生态和】景观产?。生积: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!以界:定并进?。行,。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!制线 第三条! , 本规定适用—于,全市:城市:规划区内城市绿【化规划、建设—、保护和管理 ! 第四条 —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负责全市城市绿】线管理?工作      !县(市)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负《责本行政区域—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!作 》第五条 城—市规划、城市建【设等行政主》管部:门应当?密切配合组》织,编制:城市:绿地系统规划 】     城市绿地!系,统规划是《城,市总:体规划的《组成部分应当确定】城市绿化《。目标和布局》规定城市各》类绿地?控制: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!定绿化面积分层次】合理布局《公共:绿地确定防护绿地、!。大型公?共绿地等的绿线 】 ?第六:条 控制》性详:细规:划应当提出不—同类型用《地的界线、规定【绿地率控制指—。标和绿化用》地界线的《具,体坐标 【第七条 修建性】详细规划《应当根据控制性【。详细规划明》确,。绿地布局推出—绿化配置《。的原则?或者方案划》定绿地界线 — ?第八条 城市绿地!系统规?划,所,确定的公共绿地、生!产绿地、风景林地、!道路绿地以及—其它需要绿线界定的!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!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!。公众监督城市规【划行政?主管部门在城—市绿线?范围内不《得批准任何其他建设!项目      !任,何单:。。位和个人《都有保护城市绿地】服从城市《绿,线管理的义务有监】督城市绿线管—理、对违反城市【绿线管理《行为进行检举的权】利 第九【条 下列区域应当!。界定城市绿线 】   ?  (一)现有的】和规划确《定的公共绿》地,、,居住区绿地、单位附!属绿地、《防护绿地、生产【。绿地、风景林地【、道路绿地; 【   ?   ?。(,二)城市《规划区内《的江河?、湖泊?、池塘、山峰等城市!景观、生态需控制】的区域?;    —  (三)城市【规,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!、,湿地、古树》。名木等?规定的保护范围;】  ?    (四)【。其他需要界》定城市绿线》的区域 《 第十条 新!建,。、改建、扩》建工程建设项目【的绿地率按以下【规定执行  【    《(一)新《建居:住区不低于3—0%其?中居住小《区人:均公共绿地》不少于1平方—米;      !(二)工《业企业、交》通枢纽、仓储、【商业中心不低于【。2,0%;   【   (三)产生有!害气体及污染的【工厂不低于30【%并根据国家标准设!立防护?林带; 》   ?  (四)》学校、医院》。、机关团《体、:公共:文化设?施,、部队等单》位不低于35%; !  :    (五—)园林景观路不【少于40%》红,线宽度大于5—。0米:的道路不小于—30%其他主干道】不少于20》% 第十一条! 新建、改建【、扩建工程建—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!。地或建?设工程审批》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!。部门应当按照第八】。条界定城市绿线建设!单位应当按照城市】绿,线的要求委托有【资质的?设计单位绘制附属】绿地设?计方案附《属绿地设计》方案: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组织审批;未】经城市建设》行政主?管部门?审批:和加盖绿色图章【。的城市规划主—管部门不得审—批任何新建、改【建、扩建工程项【目      】城市规划区》内的各类园林绿【化建设工《程项目均《应报: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!门审批在经过城【市建:设行政主管》。部,门审批和获取城【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!建设工?程规划?许可:证后:建设单位方可通过公!开招:投标:的方式?委托具备园林绿化施!工资质的企业施工 !。      —工程竣工后由—。城市建设行政主【管部门对附属绿地】工程进?行,验收凡?验收:。不合格或未》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!准建设绿地的城市建!设行政?。主管部门《对该工程不予办【。理竣工备《案手续 【第十二?条 因城市—规划或者《其他特殊情况工程】建设项目《绿化用地面积达不】到第八条《规定的标准又确【需建设的《经城市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核报—城市人民政府批准】后由建?设单位在城市建设】行政主管部门—指定的地点按所缺】。面积补?足,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!能补足的由城市建】设行政主管》部门代为补足所需】费用由建设单位【承担 ? ?第十三条 城市】绿线内的用地不得】改作他用任何单【位不得违《反法律?、法规、《强制:性标准以及批准【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!任,何,单位和?。个人不得在城市绿】地范围?内进行拦河截溪、】取土采石、设置【垃圾堆场、》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!生,态环境构成破—坏的活动《   《   近期》不进行绿化建设【的规划绿地范—围内的?建设活动应当进【行生态环境》影,响分析 — ,。第十四条《 在城市》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!划调整重点工程【。建,设,等特殊需要》确需占用城》市绿线内的绿地、损!毁绿化及《其它设施、砍伐【绿化种植或者—改变其?用地:性质的应当征—求当地居民、人民团!体的意见并组织【专家:进行论证在同类区】域,内落实补充绿地【措施和经《济补偿?措施:后由城市建设—行政主管部门批【准,后方可实施》 ,      因建】设或其他特》。殊情况?需要临时占》用城:市绿线?内,用地的应报告—城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由城】市建设行政主—。管部门会同》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】门,审查同?。。意后报城市》人民政?府批准?并在:规定时间内停止占】用恢复原貌占用【和,临时占用的城—市人民政《府均应?当向社?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!。  ? ,   在城市绿线】范围内不符合—规划要?求的建筑物、构【。筑物:及其他设施应当限】期,迁出 第【十五条 各类建设!工程要与其》配套的绿化工程【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!、同步?验收达?不到规定标》准的不?得,投入使用《 第十—六条 《在城:市绿线范围内移【植树木的《应当报经城市建设】行,政主管部门审查【批准属生产绿—地生:产,和销售需要移植树】木的应当保》证生产绿地内—腾出的?土,地闲:置时间不超过6个】月 》。第十七条 城【市人民政府应当【定期:组织城市建》设行政?主管部?。门等:对城:。市绿地系统规划执】。行情况、城市绿线】管理情况进行—检查检查结果应【当向上级作出—报告 —第十八条 违反】本规定擅自改变城】市绿线内土地用途、!占用或者破坏城市】绿地的由城》市,规划、城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按—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!处,罚 》第十:九,条 违反本—规定在城市绿地【。范围内进行拦—河截溪、取土采石】、设:置垃圾堆场、—排放污水《以,及其它对生态环【境构成破坏活动的】由城市建《设行政主管》部门责?。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!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! 第二十条】 违反本规定【在已经划《定的城市《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!审批建设项目—的,由审:批机关对有关—责任人?员给予行政处分;构!成犯:罪的依?法追究刑事责任 ! 第二十一条【。 本规定由市建设!行,政主:管部门负责解释 】。 第二十二条 ! 本规定《。自发布?之日起施行 【 ,。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