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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景德镇!市城市绿《线管理规定》 , , : 第一条 为【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!统规划保护城—市生态环境和自然】景观: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!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!根,。据城市?绿化条例、城市绿线!管理办法等法规结】合,。本市:。实际制定本规定 ! , , 第二条 本规!定所称的城市绿【。线是指?根据城?市绿地系统规划【和城市绿化的—需要对公共》绿地、居住区—绿地、单位附属绿】地、防?护绿地、《生产绿地、风景林】。地、:。道路绿地等各类城】市,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!和景观产《生积极作用的区【域明:确予以界定并进行】严格保?护和管理的控制【线 《 第三条 》 本规定《适用于?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!市绿化规划、建设】、保护和管》理 ?。 , 第四条 》 城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》负责:全,市城市绿线管—理工作? :  :   县(市)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!。责本行政区域内的】城市绿线管理工作】 第五条 !城市规?划、城市建设等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!合组织编制城市【绿地系?统规划  —    城市绿地】系统规划是城市【总体规划的组—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!绿化:目标:和布:局规定城市各类【。绿地控制原则按【。照规定标准确定【绿化面积分层次合】理布局公共绿地【确定防?护绿地?、大型公共绿地等】的绿线 第】六条 控制性详】细规划应《。当提出不同类—型用地的界线—、规定绿地率控制】指标和?绿化用地界线的【具体坐标 》 ?第七条 》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!根据控制性》详细规划明》确绿地布局推出【绿化配置的》原则或者方案—划定绿地界线 ! 第八条 城市绿!地系统?规划所确定的公共】绿地、?生,产绿地、《风,景林地、道路绿地以!及其它需要绿线界】定的: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!制,并向社会公》。。布,接受公众监督城市规!划行政主管部门在】城市绿线范围—内不:得,批准任何其他建设】项目  》    任》何单位和个人—都有保护城市绿地】服,从,城,市绿线管理》。的义:务,有监督城《市绿线管《理、对违反》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!行检举的《权利 ? 第九》条 下《列区域应当界—定城市绿线   !。   (一)现【有的和规《划确定的公共绿【地、居住区》绿地、单位附属绿】地、防护《绿地、生产绿—地、风景林地、道】路绿地;    !  (?二)城市规划区内】。的江河、湖泊、池】塘、山?峰等城市景观、【生态:需控:。制的区域; 【   ?  :(三)城市规—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!、,湿地、古树名—木等规定的》保,护范围;《    》。  (四)其他需】要界定城《市绿线的区域 】 第十《条 新建、改【建、:。扩建工程建设—项目:的绿地率按以下【规定执行   】 ,  (?一)新建居住区【不低于30》%其中?居住小区人均公【共绿地不少于—1平方米; 【。  :   ?(二)工业企业、交!通枢纽、仓储—、商业中心不低于】。20%;《     — (三)产生有害气!体及污?染的:工,厂不低?于30%并根据国】家标准设立》防护林带《; :    《  (四)学—校、医院、》机,关团体、公共—文化设施、部队【等单位不低于35%!;  《 ,  : (:五)园林景》观路:不少于40%红线】宽度大于5》0米的道路不小【于30%《其他主干道不少【于20%《 第》十,一条 新》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工程建设项目【在办理建《设用地或建设—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!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按照第【八条界定城市绿线】建设单位应》当按:照,。城市:。绿线: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!设计单位绘制—附属绿地设》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!方,案由城市建设行【政主管部门组织【审批:。;未经城市建—设行政主《管部门审批和加【盖绿色?图章的城市规划主】。。管部门不得审批任】何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】工程项目    !  城市规划区【内的各类园林—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均!应报城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审》批在经过城市建【设行:政主管部门审批【和获取城市规划行政!主管部?门建: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后建》设单位方可》通过公开招》投,标的方式委托具备园!林绿化施工资—质的企业施工  !    工程竣工】后由城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《对附属绿《地工程进行验收凡验!收不合格或》未按绿化规划和【绿化标?。准建设绿《地,的城市?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!该工程不《。予办理竣《工备:案手续 — 第十二条 【因城市?规划或者《其他特殊《。情况:工程建设项目—绿化用地《面积达不到第八条规!定,的标准又确需建【设的: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审:核,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!。后由:建设:单位在城市建设行政!主管部?门指定的地点按【所缺面积《补足:绿化:用地建设单位不能】。补足的?。由城市建《设,行政主?管部门代为》补,足所:需费用由建》设单位承《担 第十三】条 : 城市绿线内的【用地不得改》作他用任何》单位不得违》反法律、法》规、强制性标准【以及批准的》。。规划进行开发建【设任何单位》。和,。个人不得在城—市绿地范《围内进行拦河—。截,溪、取土采石、【设置垃圾《堆场、排放》。污水以及其它对生】态环境构成破—坏的活动 —     近期不进!行绿化?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!。内的建设活》动应当进行》生,。态环境影《响分析 《 第十四条【 , 在城市绿线范围】内因城市《规划调整重点—工程建设等特殊【。需要确需占》用城市绿线》内的绿地《、损毁绿化及其它设!施、砍?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!其用地性质的应【当征求当地》居民、人民》团体:。的意见并组织专【家,进行论证《在同类区域内落【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!济补偿措施后由城市!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批,。准后方可实施  ! ,   因建设或其他!特殊情况需要临时】占,用城市绿线》内用:地的应报告城市【建设行政《主,管部门由城市建【。设行政主管部—门会同市规》划行政主管》部门审?查同:意后报城市人—民政府批准并—在规定时《间内:停止占用恢》。复原貌?。占用:和临时?占用的城市人民政府!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!受社:会监督    】  在城市绿—线范围内《不符合规划要求【的,建筑物?、构筑物及》其他设施应当—限期迁出 】第十五条 各类】建设工程要与—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!步,设计、?同步施工《。、,同步验收达不—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!入使用 《 第十六条【 :在城:市绿线范围内移【植树木的应当报【经城市建《设,行政主管部门—审查批准属生产【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!移,植树:木的应当保证生【产,绿地:内,腾出的土地》闲置时间不超过6个!月 《 ,第十七条 城【市人民政府》应当定期组织城市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】等对城市绿地系【统规划?执行情?况、城市绿线—管理情况进行检查】。。检查结果应当—。向上级作出》报告 》 第十八条 — 违反?本规定擅自改变【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!、占用或者破—坏城:市绿地的由城市规】划、城市建设行政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】法律法规进行—处罚 《 , 第十九条 违反!。本规定?在城市绿《地,范围:内进行拦河截溪【、取土采石、—设,置垃圾?堆场、排《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!态环境构《。成破坏活《动的由城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门责—令改正并处1万元】以上3万元》以下:的罚:款 第—二十条 违—反本规定在已经【划定的城市绿线范】。围内违反规定审【批建设项目的由审批!机关对有关责任人】员给予行政处分【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!究,刑事责?任, 《第二十一条》 本规《定由市建设行—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! 《第二:十二条 本规定】自发布之《日起:施行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