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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。 景德镇市》城市绿线管》理规定? 第一【条 为严格实施】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!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!然景观创造良好的】人居环?境促进?城市可持续发—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!、城市绿线管—理办法?等,。法规结合《本市实际《制,定本规定 】 第二《条 : 本规定所称的【城,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!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!绿,化的需要《对公共绿地》、居住区《绿地:。、单位?附属绿地《、防护绿地》、生产绿地、—风景林地、道路绿地!等各类城市》绿,地以及?对城市生态和景【观产:生积极作用的区域】明确予以界》定并进行严格—保护和管理的控【制线 第【三条 本规定适】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!内城市绿化规划【、建设、保护—。和管理 》 :。第四:条 城市》建设行政主》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!。绿线管理工作 】     》县(:市)建设行政主管部!。门负责本行政—区域内的城市—绿线:管理工作 【 第五条《 , 城市规划、城市建!设等:行政主管部门应【。当,密切配合《组织:编制城市绿》地,系,统规:划  《    城市绿【地系统规划是城【市,总体规划的》。组成部?分应:当,确定城?市绿化目标》和,布局规定《城市: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】按照规定《。标,准确定绿化》。面积分层次》合理布局公共—绿地确定防护绿【地、大型公共绿地】等的绿线 【 ,第六条 控制性】详细规划应当提出】不同类?。型用地的界线、规】定绿地率控制指标】和绿化用地》。界线的具《体坐:标 第七条 !。 修建性详》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!性详细规《划明确?绿地布局推出绿【化配置?。的原则?或者方案划定绿地】界,线 》第八条 城市【绿地系统规》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!、生产绿地、—风景:林地、道路绿地以及!。。其它:需要绿线界定的区】域应当设定绿线管制!并向社会《公布接受《公众监督城市规划】行政主?管部门在城市绿【线范:围内不得批准任何其!他,建设项目 》      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!地服从城市绿—线管理的义务—有监督城市》绿,线管理、对违反城市!绿线管理《行为进行检举的【权利 《 第?九条 下列区【域应当?界定城市绿》线   》   (一)现有】的,和规划?确,定的公?共绿:地、居住区绿—地、:单位附属绿地—、防护绿《。地、生产绿》地、风景《林地、道路》绿地;    】  (二《)城市规划区—内的江河、湖—泊、池塘、山峰等城!市景:观、生态需》控制的?。区域;  —    (三)【城,市规划区内》的风景名胜》区、湿?地、古树名》木等规定的保护【。范围:;      】(四)其他需要界】定,城市绿线的》。区,域 《 第十条 新建、!改建、扩建工—。程,建设项目的》绿地率按以下—规定执行《      (】一)新建居住区不低!。于30%其中—。居住小?区人: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!平方米; 》。      (【二)工?业企:业、交通枢纽—。、仓储、商业中心】。不低于20%—;      (!三):产生有害气体—及污染的工厂不【低于30%并根【据国家标准设立防】护林带; 》     》 (四)《学校、?医院、机关团体、】公共:文化设施、部队等单!位,不,低于35%;—      【(五)园林》景观路?不少于40%红线】宽度大于50米【的道路不小于—。30%其他主干道】不少:。于20% 】第十一条 新【建、改建、扩建工】程建设项目在办【理建设用地或建设】工程审批时城市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按照第《八条界定城》市绿线建《设单位应当按照城】市,绿线:的,要,求委托有资》质的设计单位绘制附!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!。绿地:设,计方案由城市—建,设行政主管》部门组织审批;未经!城市建设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审,批和加盖绿色图章的!城市:规划:主管部门不得审【批任何新《建、改建、扩—建工程项目   !   城市规划区】内的各类园林—绿化建设工程项【目均应报城》。市建设?行政主管《部门审批在经—过城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审批和获】取城市规划》行政主?管部:门建设工程规划【许可:证后建设单位方【可,通过公开招投标【。的方式委托具备园】林绿:化施工资质》的企业?施工     】 工:程竣:工后由城市建设行】政主管部《门对:附属:绿,地工程进行验—收凡验收不》合,格或:未按绿化规划和绿】化标:准建设绿《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!办理竣工备案—。手续 《 第十二条 【 因城?市规:划或者?其他特?殊情况工程建设【项目绿化《。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八!条规定的《标准又确需建设的】经城市建设行政【主管:部门审?核报城市人民政府】批准:后由建设单位在【城市建设《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!地点按?所缺面积补》足绿化用地建设【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!市建设行政主管【。部门代为《补足所?需费用由建》设单位承担 — 第十三条 】。 ,城市:。绿线内的用地—不得改作他》。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!法律、法《规、强制性标准【以及批准的规划【进,行,开发:建设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《。在城市绿地》范围内?进行:拦,河截溪、《取土采石、设置【垃圾堆场、排—放污水以及其它对生!。态环境构《成破坏的《活动:      近期!不进行绿《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!围内的建《设,活动应当《进行生态环境—影响分析 》 , 第十四条— :在,城市绿线范围内因】。城市:规划调整重点—工程建设《等特殊需要》确需占用城市—。绿线内的绿地—、损毁绿《化及其它设施、【砍,伐绿化种《植或者改变其—用地性质的》应当征求《当地居民、人—民,团体的意见》并,组织专家进行—论证在同类区域【内落实补充》绿地:措施和经济补偿措】施后由城市建设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!方可实施   】 ,  因建设或其他】特殊情况需要临时】占用城市绿线内用】地,。的应报?告城市建《设行政主《管部门由城市建设行!政主管部门》会同市规《划行政主管部门【审查同意《后报城市人民—政府批准《并在规定时间—内停止占用恢复【原貌占用和临时占用!的城市人民》政府均应当向社会】公,布接受社会监督 !。。。     》在,城市绿线《。范围内不符合规划】要求的建筑物、【构筑物及其他—设施应当限期迁出】 第十五条】 各类建设工【程要与其配套—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!。、同步?施工:、,。同步验收达不—到规定标准》的,不得投入《使,。。用 第—。十六条 在城【市绿线范《。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!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!管部门审查批准【属生产绿地生产【。和销售需要》移植: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!绿地内腾《出,的土地闲置时间不】超过6个月 】 第十七条 城市!人民政府应》当定期组织城市建设!行政主管部门等对】城市绿地系统规【划执行情况、—城市绿线管》理情:况进行检查检—查,结果:应当向上《级作出报告 !第十八条 —违反本?。规定擅自《改变城?市绿线内土地用【途、占用或者破坏城!市,绿地的由城市规划】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!部门按照相关法【律法规进行处罚 】 ,。 第十九条 【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!绿地:范围内进行》拦河截溪、》取土采石、设置【垃圾:堆场、排放》污水以及其它—。对生:态环境构成破坏活】动的由城《市,建,设行政?主管部门责令改正】并处1万元以—上3:万元以下的罚款 】 ?第二:十,条 违反》。本规定?在已经划定的城市】绿线范围内违—。反规定审批建—设,项目的由审批机关对!有关责任人员—给予行政处分—;构成犯罪的依法】追究刑?事责任 《 第二》十一条 本规【定由市建设行政【主管部门负责—解,释 第二【十二条 本规定自!发,布之日起施》行 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