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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景德镇市城》市规划区《。。内危旧房屋修—缮管理办《法(试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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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】
第一条 【为,了规范市城》。市,规划:区内:危旧:房屋修缮行为提高】。居民住房质量保障】居住和使用安全根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!乡规划法、中华人】民共和国《建,筑法、景德镇—市历史文化》。名,城保护办法等—规定结合实际制【定本办法 》
第二条》 :。本办法所称》的危:旧房屋?修缮是指对市—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!的危旧?住,房(含?。农民居住房)—。在不超出《原有:面,积保持原有》层数、结构、总高度!利用:原同类材料且房屋外!形保持原状的—前提下进行维护的】行为严格保》护老建筑、风—貌建筑和文》物建筑等历史文化】遗存对具有历史、艺!术、科学价值的房屋!修缮应当遵循 “】修旧如旧”的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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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章 修缮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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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—。经房屋安全鉴定机】。构鉴定属A、—。B、C级危房或因】年久:失,修、自然灾》害等原因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》可以进行修缮严禁】擅自改建、扩建【。或重: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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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屋面】漏雨的; 》
(二)【门窗整修《(更换)、》设施(包括上水、下!水、通?风等)及《管线需拆换、改装;!
(—三)地面起》砂、空鼓、开—裂严重需修补或重做!以及室内外》墙,、,。。。顶棚抹灰空》鼓,、剥落需重》抹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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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(四)外墙开】。裂,。和外鼓严重需修补】或重做的;
】 (五)屋顶【需加隔热层的(【不能超过1.—2米);
!(六)其《他不改变房》屋原有结《。构,、层数、总》高度、基本》原状需要修缮—的情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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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》 ,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!得进行修缮》
《(一)超过批准【期限未拆除的临【。时建筑物、构—筑,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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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已列入!或近期即将列—入市、县《级政府房屋征收【范围内的房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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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(三《),其他不得进行修缮】的情形
火】烧房、水毁房、D类!危房:按本办法第九—条处理
第三【章 修缮的—程序
第五—条 符合本办法第!三条规定的修缮情形!。房屋所有人》或取得房屋所有人】书,面同意的使用人(】以下简称《修缮人)在征—。得四邻的书面—同意后按以》。下,程序进行申报—。
(》一)到居住》地居(村《)委会递交书面申】。请书居?(村:)委会?在,修缮房屋所》在地公示5》天无异议《的经居(村)—委会签署意见后报】街道(?乡、镇)
】 (二)街道(【乡,、镇)收到居(【。村)委会签》署同意的申》请材料后《应当在5个工作日】内会同所在地的【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!。(昌江区范围内【同时会同区》建设局)对申请材】。料进行审查并对【房,屋进行现场查验并出!具审查意见
【。第六条? 修缮人凭身【份证明、房屋—所有权的相》关证明、反映—房屋现状的内、【外部照片《和同意?修缮的意见等—材料提出《拟修缮项目一式五】份报市城管行政执】法局和市规划局【联合审批市城管【行政执法局和市规】划局联合审批应在5!个工作?日内完成
—第七条 《。。 市城管行政—执,。法局和?市规划局联》合审批同意修缮【的修:缮申报材《料市城管行政执法】局和:市规划局各留—。存一份?由修缮人交》。一份到所《在,地的市城《管行政执法分局备】。案,一,份交所?在,地的:。居(村)委会居【。(,村)委?会将修缮项》目在拟修《缮的房屋旁公示【3天后余下的一份由!修缮人实施修—缮使用
第—八条 对以—下房:屋,的修缮市规划局应当!会,同市文物局进行审】批修缮过程中应当】接,受,市文物局的监督【、指导?应当:运用原结构、原材】料、原工《艺,并,应当注重与街—道立面、古树、院墙!等周边环境风貌相】协调
《 (一)北至【观音阁西临昌江河】。南至小港嘴》东至马鞍山范围内的!房屋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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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二)昌江及其沿【岸景:观视线?走廊范?围内的房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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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(三)湖田古窑遗】址保护区范围内的房!屋;:
(四)枫!树山陶瓷古建筑保】护区范?围内:的房:。屋;
》 (五)已—公布的各级》文,物保护单位、—重,要历史?建筑、不可移动文】物名录的房屋; 】。
: (六)具有文】物价值的古窑址【、古:井、石刻、古—栅门的房屋;
! (七)地下文物!埋藏区范《围内的?房屋;?
(八)三!闾庙、?。彭家弄、《葡萄架、《富强上弄、》陈家:弄、刘家弄六个历】史文化街区范—。围内的房屋》;,
《 (九)其他具有】历史、艺术》、科学价值的房屋】
第九《。条 属于火烧【房、水?毁房、?D类危?房的由政府》组织迁?出土地、房屋—依法进行补》偿,后市土地主管部【门进行土地收—储
政府组织!迁出的住户符合廉租!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!决廉租房符合经济适!用房、公租房申请条!。件,的优先解决经—济,适用房、公租房【。
政府组织】迁出的住《户,符合农民建房条【件的可以按》。景德镇?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!办法(试行)—的规定执行
【第四章 》监督管理
第十】条 修缮项目【。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!划要求不得》影响城市基础设施】、公用设施和—管线工程的安全【和使用不得妨碍相邻!房屋的采《光、通风、》排,水和相邻居民的【正,常通行等相》邻权:
第十》一条 修缮人【在进行房《屋修:缮时应?当严:格按照批准的—修缮项目《内容进行按照相关】规定:进行施工并保证【工程施工安全和【质量安全市建—筑,质监:。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!屋修缮项《。目的:质量监督管理
】第十二条 房屋修!缮应在市规》划局批?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!成超过?3个月未完工的需】报市城管行》政执法?局重:新审查同《意后才能进行—修缮
第十三条 ! 区城管行政执【法分局会同街道【(,乡、:镇)、居《(村:)委会根据》。报备的修缮项—。目和房?。屋原状照片对房屋修!缮,进行监督检查区【城管:行政执法《分局:对修缮?。完工的?房屋要进《行拍照存档建—立房:屋,修缮管?理档案必要时邀请市!城管行政《。。执法局、市规—划局、市文物局【参,加联合验收
第】十四条 按照本】办法规?。定进行修缮的修缮】人属低保《特困:户的区政府》(管:委会:)应按照相关政策给!予适:当补:。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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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十五?条 市城管行政】。。执法局、市规—划局、市国》土资源?局,、市建设局、市文物!局,。等单:位,及所在的县、区(管!委会)、街》道(乡、《镇)、村(》居)委会要加大监】。督力:度依法?制,止并严格查处—假借修缮进行改【建,、扩建等《违,法,用地和违章建—筑的行为
第五章! 罚 则
第】十六条? 违反本办法【规定进?行修缮或违规擅【自修:缮的由市城》管行政执法(—分)局依法》责令:停止修缮并》依,法,予以处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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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七条 在房屋修缮!审批管?理中:有关单位及其工【作人员出《具虚假证明、—玩忽职?守、或者利用职权徇!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!位、上级主管部【门,、,党组:织或纪检、监察机关!依,法给予党《纪,、政纪处《分;情节严重构成犯!罪的:移交司法机关依【法追究其《刑事责任
第】六,章 : 附则
第十八】条 乐平市、浮】梁县可?参照本办法制定【相应的实施办法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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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?九,。条 市城管行政】执法局应《当会:同市:规划局按《照本办法《制定具体的操作和】监管细则市》国土资源局》。应根:据本办法第九—条的规?定制定具体的补偿】和收储?细则
第二十【条, 商品《房的修缮不适—用本办法《
第二十》。一条 《本办法由市》城管行政执法局、】。市,规划:局负责解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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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第二十二条 本】办法自公布之日起】。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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